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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保險代理陳先生正協助客戶張小姐投保一份新的長期人壽保險。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在銷售及行政程序中的行為描述是正確的?
I. 若張小姐趕時間,陳先生可以先請她在空白投保書上簽署,待稍後由陳先生根據張小姐提供的口頭資料代為填寫,並在改動處代為簡簽
II. 陳先生應建議張小姐以保險公司抬頭的支票繳付保費,以防止保費與陳先生的個人款項混集
III. 陳先生在協助張小姐填寫投保書時,必須解釋詐騙及失實陳述的後果,並說明答覆的責任在於張小姐本人
IV. 如果張小姐打算取消現有的保單來購買這份新保單,陳先生必須確保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並提醒張小姐留意其內容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處理客戶保費指引》,保險代理應優先建議客戶使用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的支票,並嚴禁將客戶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陳述 III 正確,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所有答覆或聲明的準確性最終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陳述 IV 正確,根據指引,若涉及更換壽險保單,代理人必須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並公正地披露轉保可能導致的預計損失。
錯誤: 陳述 I 錯誤,根據《違規行為指引》,保險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且表格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不能由代理人自行代簽。
重點: 保險代理在處理投保申請、保費收受及保單轉換時,必須遵守誠信原則,確保客戶充分了解其責任及潛在風險,並嚴格執行文件簽署與資金處理的合規程序。.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處理客戶保費指引》,保險代理應優先建議客戶使用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的支票,並嚴禁將客戶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陳述 III 正確,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所有答覆或聲明的準確性最終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陳述 IV 正確,根據指引,若涉及更換壽險保單,代理人必須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並公正地披露轉保可能導致的預計損失。
錯誤: 陳述 I 錯誤,根據《違規行為指引》,保險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且表格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不能由代理人自行代簽。
重點: 保險代理在處理投保申請、保費收受及保單轉換時,必須遵守誠信原則,確保客戶充分了解其責任及潛在風險,並嚴格執行文件簽署與資金處理的合規程序。.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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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保險合約的轉讓」與「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合約的轉讓涉及將合約權利轉移,令另一人成為同一保險標的的保單持有人。
II. 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是指將獲取保險賠償或利益的權利轉移給第三者。
III. 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可使受讓人具備起訴保險人的合約權利。
IV. 在法律實務上,這兩種轉讓方式均必須獲得保險人的事先書面確認,否則在任何情況下均屬無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基本原理,保險合約的轉讓(Assignment of Policy)涉及將合約中的權利轉移,使受讓人取代原保單持有人成為合約當事人。而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則僅涉及將獲取賠償的利益轉移給第三者,並賦予該第三者起訴保險人以追討保險金的法律權利。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並非所有形式的轉讓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經保險人確認才有效。例如,在人壽保險中,保單持有人通常有權根據法定程序轉讓保單而無需保險人事先同意;而在一般保險中,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作為債權轉讓,其法律要求也與保險合約本身的轉讓(通常需要保險人同意以維持保險利益)有所不同。因此,該陳述過於絕對。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的關鍵在於:前者改變了保單持有人的身份,而後者僅轉移了獲取賠款的經濟利益及相關的起訴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基本原理,保險合約的轉讓(Assignment of Policy)涉及將合約中的權利轉移,使受讓人取代原保單持有人成為合約當事人。而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Insurance Money)則僅涉及將獲取賠償的利益轉移給第三者,並賦予該第三者起訴保險人以追討保險金的法律權利。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並非所有形式的轉讓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經保險人確認才有效。例如,在人壽保險中,保單持有人通常有權根據法定程序轉讓保單而無需保險人事先同意;而在一般保險中,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作為債權轉讓,其法律要求也與保險合約本身的轉讓(通常需要保險人同意以維持保險利益)有所不同。因此,該陳述過於絕對。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的關鍵在於:前者改變了保單持有人的身份,而後者僅轉移了獲取賠款的經濟利益及相關的起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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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中關於「行李及個人財物」的索償爭議時,若保單條款規定「每套物件」設有賠償限額,下列哪項關於判定物件是否屬於「一套」或「附件」的原則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判斷某物件是否屬於另一主體的「附件」,關鍵在於該物件在脫離主體後,是否仍能發揮其主要或多種獨立功能。這是保險理賠中區分「獨立物件」與「一套物件」的核心準則,若物件(如具備獨立電源的閃光燈)能獨立運作,則不應受限於單一套裝物件的賠償限額。
錯誤: 關於「只要物件是分開購買並擁有獨立發票,就必須視為獨立物件」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理賠關鍵在於物件的功能關聯性,而非購買形式,例如記憶卡雖有獨立發票,但因無法脫離相機獨立使用,仍會被視為套裝附件。關於「只要物理上可以互相連接就必須視為一套物件」的說法也不正確,因為即使物件可以連接(如閃光燈連接相機),只要它具備獨立功能,仍可被視為獨立物件。關於「照顧財物條文要求受保人必須時刻隨身攜帶所有財物」的說法過於絕對,保險公司在判定是否履行照顧責任時會考慮合理性,例如將大件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通常被視為已盡合理照顧責任。
重點: 判定「一套物件」的標準在於物件是否具備獨立的功能性;而履行「照顧財物」責任的標準則取決於受保人在特定情況下行為的合理性。.
Incorrect
正確: 判斷某物件是否屬於另一主體的「附件」,關鍵在於該物件在脫離主體後,是否仍能發揮其主要或多種獨立功能。這是保險理賠中區分「獨立物件」與「一套物件」的核心準則,若物件(如具備獨立電源的閃光燈)能獨立運作,則不應受限於單一套裝物件的賠償限額。
錯誤: 關於「只要物件是分開購買並擁有獨立發票,就必須視為獨立物件」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理賠關鍵在於物件的功能關聯性,而非購買形式,例如記憶卡雖有獨立發票,但因無法脫離相機獨立使用,仍會被視為套裝附件。關於「只要物理上可以互相連接就必須視為一套物件」的說法也不正確,因為即使物件可以連接(如閃光燈連接相機),只要它具備獨立功能,仍可被視為獨立物件。關於「照顧財物條文要求受保人必須時刻隨身攜帶所有財物」的說法過於絕對,保險公司在判定是否履行照顧責任時會考慮合理性,例如將大件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通常被視為已盡合理照顧責任。
重點: 判定「一套物件」的標準在於物件是否具備獨立的功能性;而履行「照顧財物」責任的標準則取決於受保人在特定情況下行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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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旅遊保險業務時,關於旅遊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要求及保單的基本特點,請識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保險業條例》,代表保險公司銷售旅遊保險的旅遊代理商必須獲授權並向保險業監管局登記為持牌保險代理人機構。
II. 旅遊保險合約通常包含補償性質的保障(如醫療開支)以及非補償性質的保障(如人身意外死亡賠償)。
III. 為了提供全面保障,標準旅遊保險保單通常會自動涵蓋受保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無需額外申報。
IV. 保險公司在釐定旅遊保險保費時,通常會考慮旅程的日數、目的地以及受保人的年齡等核保因素。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任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個人或公司(包括銷售旅遊保險的旅遊代理商)都必須向保險業監管局登記成為持牌保險中介人。陳述 II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在處理財物損失或醫療開支時遵循補償原則(Indemnity),即賠償金額旨在彌補實際損失;但對於人身意外或住院現金等保障,則屬於定額利益(Fixed Benefits)。陳述 IV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的保費釐定通常會考慮風險因素,包括旅程的長短、目的地(不同地區風險等級不同)以及受保人的年齡(特別是高齡人士的醫療風險)。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絕大多數標準旅遊保險保單都會將「受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Pre-existing medical conditions)列為除外責任,保險公司通常不會承擔這類已知風險導致的醫療開支或旅程取消。
重點: 旅遊保險是一項結合了補償性與非補償性保障的綜合產品,從業員必須具備法定資格,且受保人應清楚了解預先存在的醫療狀況通常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任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個人或公司(包括銷售旅遊保險的旅遊代理商)都必須向保險業監管局登記成為持牌保險中介人。陳述 II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在處理財物損失或醫療開支時遵循補償原則(Indemnity),即賠償金額旨在彌補實際損失;但對於人身意外或住院現金等保障,則屬於定額利益(Fixed Benefits)。陳述 IV 是正確的,旅遊保險的保費釐定通常會考慮風險因素,包括旅程的長短、目的地(不同地區風險等級不同)以及受保人的年齡(特別是高齡人士的醫療風險)。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絕大多數標準旅遊保險保單都會將「受保前已存在的醫療狀況」(Pre-existing medical conditions)列為除外責任,保險公司通常不會承擔這類已知風險導致的醫療開支或旅程取消。
重點: 旅遊保險是一項結合了補償性與非補償性保障的綜合產品,從業員必須具備法定資格,且受保人應清楚了解預先存在的醫療狀況通常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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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計劃前往海外旅遊,並向保險代理人查詢有關「外遊警示制度」與旅遊保險保障的關係。根據相關實務與規定,下列哪項敘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現時香港旅遊保險通常會將「保安局就受保目的地發出了黑色外遊警示」納入為「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以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這是因為保險業為配合保安局自2009年起實施的制度,已在標準保障中加入了相關條款。
錯誤: 關於涵蓋所有國家及地區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外遊警示制度目前僅涵蓋85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並不包括中國內地、臺灣及澳門。關於比例分攤條款的說法是錯誤的,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而是以指明金額為限進行十足彌償。關於黃色外遊警示必須強制賠償取消旅程訂金的說法是錯誤的,黃色警示僅代表有威脅跡象,標準旅遊保險通常只針對黑色外遊警示提供取消旅程保障,部分則可能涵蓋紅色警示下的旅程延誤。
重點: 旅遊保險在處理外遊警示時有特定的觸發機制(通常為黑色警示),且在財產保障上不適用一般財產保險常見的比例分攤條款。.
Incorrect
正確: 現時香港旅遊保險通常會將「保安局就受保目的地發出了黑色外遊警示」納入為「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以及「旅程提早結束」部分的受保風險,這是因為保險業為配合保安局自2009年起實施的制度,已在標準保障中加入了相關條款。
錯誤: 關於涵蓋所有國家及地區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外遊警示制度目前僅涵蓋85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並不包括中國內地、臺灣及澳門。關於比例分攤條款的說法是錯誤的,旅遊保險與一般非水險財產保險不同,它並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而是以指明金額為限進行十足彌償。關於黃色外遊警示必須強制賠償取消旅程訂金的說法是錯誤的,黃色警示僅代表有威脅跡象,標準旅遊保險通常只針對黑色外遊警示提供取消旅程保障,部分則可能涵蓋紅色警示下的旅程延誤。
重點: 旅遊保險在處理外遊警示時有特定的觸發機制(通常為黑色警示),且在財產保障上不適用一般財產保險常見的比例分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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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陳先生在捷克旅遊期間,將一件新購買的玻璃工藝品放入寄艙行李,抵港後發現該工藝品已碎裂。此外,他在當地火車站購票時,將手提電話留在長凳上數分鐘,回來後發現電話不翼而飛。根據一般旅遊保險中「行李及個人財物」部分的常見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玻璃工藝品的損毀通常會因屬於「易碎物品」而被保險人拒絕賠償。
II. 手提電話通常屬於「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部分中的特定除外財產。
III. 由於手提電話是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的情況下遺失,這屬於保單常見的除外責任。
IV. 若保單包含「以新代舊」條文,則上述損失均可不受除外責任限制而獲得全額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旅遊保險的實務中,玻璃製品通常被視為「易碎物品」而屬於除外責任;手提電話亦是「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部分中常見的特定除外財產類別;此外,將財物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如留在火車站長凳上)所導致的損失,亦屬於標準的除外責任條款。
錯誤: 關於「以新代舊」條文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該條文僅涉及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即在符合條件下不扣除折舊),但它並不能推翻或取消保單中既有的除外責任條款,例如易碎物品或特定不保財產的限制。其他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或包含錯誤陳述的選項,均未能準確反映保單條款的全面應用。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行李保障受到多項除外責任限制,包括財產類別(如易碎品、手機)、損失環境(如不受看管)及賠償原則(彌償性質),投保人不能因「以新代舊」條文而規避這些基本限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旅遊保險的實務中,玻璃製品通常被視為「易碎物品」而屬於除外責任;手提電話亦是「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部分中常見的特定除外財產類別;此外,將財物留在公眾地方且不受看管(如留在火車站長凳上)所導致的損失,亦屬於標準的除外責任條款。
錯誤: 關於「以新代舊」條文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該條文僅涉及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即在符合條件下不扣除折舊),但它並不能推翻或取消保單中既有的除外責任條款,例如易碎物品或特定不保財產的限制。其他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或包含錯誤陳述的選項,均未能準確反映保單條款的全面應用。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行李保障受到多項除外責任限制,包括財產類別(如易碎品、手機)、損失環境(如不受看管)及賠償原則(彌償性質),投保人不能因「以新代舊」條文而規避這些基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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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在香港的金融體系中,保險業扮演著多重角色。根據保險的功能及好處,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
II. 保險具備損失控制的輔助功能,透過風險調查及勘察提出改良建議,有助於減少意外發生。
III. 保險能激勵投資者將資金投入高成本項目(如大型基建),從而促進經濟增長與發展。
IV. 保險的主要功能是為所有類型的風險(包括投機風險)提供全面的財務保障。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保險的基本功能在於其風險轉移機制,能為被保險人提供財務補償;而其輔助功能則包括透過風險調查與建議進行損失控制,以及透過提供保障來支持高成本項目的落實,進而帶動經濟增長。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主要處理的是純粹風險而非投機風險,且並非所有風險在商業上都是可保的。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未能涵蓋陳述 III 的正確內容,而「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不正確的陳述 IV。
重點: 保險的功能分為基本功能(風險轉移與財務補償)及輔助功能(如損失控制、促進經濟增長、就業及儲蓄投資),這些功能共同構成了保險對個人與社會的價值。.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保險的基本功能在於其風險轉移機制,能為被保險人提供財務補償;而其輔助功能則包括透過風險調查與建議進行損失控制,以及透過提供保障來支持高成本項目的落實,進而帶動經濟增長。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主要處理的是純粹風險而非投機風險,且並非所有風險在商業上都是可保的。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未能涵蓋陳述 III 的正確內容,而「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不正確的陳述 IV。
重點: 保險的功能分為基本功能(風險轉移與財務補償)及輔助功能(如損失控制、促進經濟增長、就業及儲蓄投資),這些功能共同構成了保險對個人與社會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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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緊急服務」保障部分,關於「緊急運送」服務的運作與規定,下列哪一項敘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當受保人身處地點缺乏合適醫療設施時,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會安排將其運送到最近的合適醫療設施,且該項開支通常不設賠償上限。這是因為緊急運送旨在應對即時的醫療需求,保障範圍包括交通費、醫療服務費及醫療用品費,且在大多數標準旅遊保單中,此項特定保障是不設最高賠償限額的。
錯誤: 「受保人有權在未經保險人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私人飛機運送並在事後獲得全額賠償」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明確規定,除非因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通知,否則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而自行安排的服務開支將不獲償付。「緊急運送保障僅涵蓋將受保人送回香港的交通費用」是錯誤的,因為運送的目標是「最近的合適醫療設施」,而不一定必須是返回香港。「只要受保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必須安排運送,即使該治療可以合理地延遲」是錯誤的,因為緊急服務的除外責任包括了可以合理地延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接受的治療。
重點: 緊急服務保障的核心在於「醫療必要性」與「事先授權」,保險人通常會透過授權代表(如救援公司)判斷醫療需求並直接安排服務,而非由受保人自行決定後索償。.
Incorrect
正確: 當受保人身處地點缺乏合適醫療設施時,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會安排將其運送到最近的合適醫療設施,且該項開支通常不設賠償上限。這是因為緊急運送旨在應對即時的醫療需求,保障範圍包括交通費、醫療服務費及醫療用品費,且在大多數標準旅遊保單中,此項特定保障是不設最高賠償限額的。
錯誤: 「受保人有權在未經保險人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安排私人飛機運送並在事後獲得全額賠償」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明確規定,除非因受保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通知,否則未經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批准而自行安排的服務開支將不獲償付。「緊急運送保障僅涵蓋將受保人送回香港的交通費用」是錯誤的,因為運送的目標是「最近的合適醫療設施」,而不一定必須是返回香港。「只要受保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必須安排運送,即使該治療可以合理地延遲」是錯誤的,因為緊急服務的除外責任包括了可以合理地延至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接受的治療。
重點: 緊急服務保障的核心在於「醫療必要性」與「事先授權」,保險人通常會透過授權代表(如救援公司)判斷醫療需求並直接安排服務,而非由受保人自行決定後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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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一名經常往返外地的商務旅客持有香港個人人身意外保險單。在處理該保單的索償及理解除外責任條款時,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案例與一般保險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只要受保人逾期遞交索償通知,保險人必然有權引用違反合約條款為由拒絕賠償,不論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造成損害。
II. 若受保人在被列為戰區的地區因純粹的交通意外受傷,儘管保單設有戰爭除外條款,保險人仍可能需要給付保險金。
III. 受保人不能以過往曾獲保險人通融處理逾期索償為由,要求保險人在現有的逾期索償中必須同樣作出賠償。
IV. 在判斷死亡原因是否屬於「意外受傷」時,若死亡是由於在高海拔環境下可預見的生理反應(如高山症)引起,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即使事故發生在戰區,若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與戰爭無關的普通交通意外,保險人仍須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觀點,保險人過往的通融賠付(Ex-gratia payment)並不構成法律先例,受保人不能以此要求保險人必須再次放棄行使保單條款。陳述 IV 正確,根據人身意外保險的定義,受傷必須是由意外造成的,而高山症等在特定環境下可預見的生理反應通常被視為疾病而非意外受傷。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非水險保單中,受保人未能遵守通知時限並不必然導致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保險人是否能拒絕賠償,取決於保單的具體措詞(例如該條款是否為賠償的先決條件)以及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工作造成實質損害。
重點: 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必須嚴格區分「意外」與「疾病」,並運用近因原則判斷除外責任是否適用;同時,索償通知的時限要求需視乎保單措詞及對保險人的影響而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即使事故發生在戰區,若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與戰爭無關的普通交通意外,保險人仍須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觀點,保險人過往的通融賠付(Ex-gratia payment)並不構成法律先例,受保人不能以此要求保險人必須再次放棄行使保單條款。陳述 IV 正確,根據人身意外保險的定義,受傷必須是由意外造成的,而高山症等在特定環境下可預見的生理反應通常被視為疾病而非意外受傷。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非水險保單中,受保人未能遵守通知時限並不必然導致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保險人是否能拒絕賠償,取決於保單的具體措詞(例如該條款是否為賠償的先決條件)以及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工作造成實質損害。
重點: 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必須嚴格區分「意外」與「疾病」,並運用近因原則判斷除外責任是否適用;同時,索償通知的時限要求需視乎保單措詞及對保險人的影響而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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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一家保險經紀公司將客戶的保單紀錄處理工作外判予第三方數據中心。若該數據中心在處理資料時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處理相關法律責任及補償事宜時,以下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資料處理者(數據中心)須就侵犯資料私隱對客戶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II. 客戶作為資料當事人,可要求保險經紀公司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I. 若外判合約中包含關乎資料保障的具體條文,可被接納為保險經紀公司已符合保障資料原則的證據
IV. 若客戶因資料外洩而蒙受感情傷害,可向犯錯的資料使用者提起訴訟要求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處理者出現錯誤行為時,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資料使用者與處理者之間的合約若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可作為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陳述 IV 正確,因為條例允許資料當事人就因違例而蒙受的損失(包括感情傷害)提起訴訟並要求補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資料外判的架構下,資料處理者並不直接對資料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相關法律責任主要由資料使用者承擔。
重點: 在個人資料外判處理的安排中,資料使用者須為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而完善的合約條款是證明資料使用者履行保障義務的關鍵工具。.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處理者出現錯誤行為時,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資料使用者與處理者之間的合約若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可作為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陳述 IV 正確,因為條例允許資料當事人就因違例而蒙受的損失(包括感情傷害)提起訴訟並要求補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資料外判的架構下,資料處理者並不直接對資料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相關法律責任主要由資料使用者承擔。
重點: 在個人資料外判處理的安排中,資料使用者須為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而完善的合約條款是證明資料使用者履行保障義務的關鍵工具。.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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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關於「免賠額」(Excess) 與「起賠額」(Franchise) 的法律效力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免賠額條款下,保險人僅對超過訂明金額的損失部分負責賠付。
II. 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指明金額,保險人將賠償全部損失。
III. 起賠額只能以金錢數額表示,不能與時間(如住院天數)相關。
IV. 免賠額的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險人自己就每一個別索償承擔頭一筆金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免賠額(Excess)是指保險人僅對超過訂明金額的部分負責。陳述 I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機制是損失一旦達到或超過該金額,則賠償全部損失。陳述 IV 正確,免賠額的主要目的確實是讓被保險人承擔每宗索償的首筆金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不僅可以以金錢數額表示,也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在住院津貼保險中,若住院時間超過起賠期,則可獲得整個住院期間的賠償。
重點: 理解免賠額與起賠額在賠償計算上的本質區別,以及起賠額在時間維度上的應用,是掌握保險補償原則的重要部分。.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免賠額(Excess)是指保險人僅對超過訂明金額的部分負責。陳述 I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機制是損失一旦達到或超過該金額,則賠償全部損失。陳述 IV 正確,免賠額的主要目的確實是讓被保險人承擔每宗索償的首筆金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不僅可以以金錢數額表示,也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在住院津貼保險中,若住院時間超過起賠期,則可獲得整個住院期間的賠償。
重點: 理解免賠額與起賠額在賠償計算上的本質區別,以及起賠額在時間維度上的應用,是掌握保險補償原則的重要部分。.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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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一家香港建築公司正計劃承接一項大型跨海大橋工程。在評估保險對該項目的重要性時,根據保險的功能及好處,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該公司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
II. 保險能激勵高成本項目的落實,因為若無保險保障,銀行資金往往難以籌措。
III. 保險業為本地勞動力提供大量就業機會,這是保險的一項基本功能。
IV. 保險人透過進行風險調查及提出改良風險的建議,發揮損失控制的功能。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的基本功能(或稱首要功能)是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將潛在的財務損失由投保人轉移至保險人。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能為高成本項目提供必要的保障,使銀行更願意融資,從而促進經濟增長,這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人透過風險管理調查及提出改善建議,能有效發揮損失控制(防範及降低損失)的作用。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雖然保險業對吸納本地勞動力起著重要作用,但這被歸類為保險的「輔助功能」或「次要好處」,而非「基本功能」。
重點: 考生必須清楚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其多項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投資及經濟增長)。.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的基本功能(或稱首要功能)是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將潛在的財務損失由投保人轉移至保險人。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能為高成本項目提供必要的保障,使銀行更願意融資,從而促進經濟增長,這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人透過風險管理調查及提出改善建議,能有效發揮損失控制(防範及降低損失)的作用。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雖然保險業對吸納本地勞動力起著重要作用,但這被歸類為保險的「輔助功能」或「次要好處」,而非「基本功能」。
重點: 考生必須清楚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其多項輔助功能(如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投資及經濟增長)。.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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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及有關從犯 (secondary party) 的刑事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人在處理主事人的業務時,如無主事人的允許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
II. 控方在起訴從犯時,必須證明該從犯具有從該項刑事罪行中獲益的意圖。
III. 若一個人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其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
IV. 法律上,以「從犯」身份參與犯罪的人所負的法律責任,通常比「主犯」輕微。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一)條,代理人在處理主事人的事務時,若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此外,在從犯刑事法中,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可被視為積極鼓勵,從而構成協助及教唆。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在進行協助行為時知悉該行為能協助犯罪並具有協助意圖,而不必證明被告具有從該罪行中獲益的意圖。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刑事法律中,主犯與從犯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並不存在從犯責任較輕的假設。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警惕,法律責任並不局限於直接犯罪的主犯,任何協助、教唆或在有權控制下選擇不作為的從犯,均須承擔相同的刑事法律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一)條,代理人在處理主事人的事務時,若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此外,在從犯刑事法中,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可被視為積極鼓勵,從而構成協助及教唆。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在進行協助行為時知悉該行為能協助犯罪並具有協助意圖,而不必證明被告具有從該罪行中獲益的意圖。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刑事法律中,主犯與從犯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並不存在從犯責任較輕的假設。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警惕,法律責任並不局限於直接犯罪的主犯,任何協助、教唆或在有權控制下選擇不作為的從犯,均須承擔相同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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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一家旅遊代理商擬登記成為保險代理以銷售旅遊保險。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登記、披露及培訓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公司負責為其擬委任的保險代理向委員會提交登記申請
II. 若該旅遊代理商在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保險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為了確保服務效率,該旅遊代理商的業務代表可以同時代表兩名保險代理
IV. 保險公司必須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使其熟悉《保險業條例》的規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的程序規定,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時,必須由委任該代理的保險公司負責向委員會提交申請。陳述 II 正確,對於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代理,若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V 正確,保險公司負有法定責任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確保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並能勝任職務。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守則》第 5.2.1(g)(i) 條,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這是為了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登記程序、披露要求及單一代表限制,保險公司亦有責任確保其代理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與合規意識。.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的程序規定,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時,必須由委任該代理的保險公司負責向委員會提交申請。陳述 II 正確,對於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代理,若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V 正確,保險公司負有法定責任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確保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並能勝任職務。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守則》第 5.2.1(g)(i) 條,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這是為了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登記程序、披露要求及單一代表限制,保險公司亦有責任確保其代理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與合規意識。.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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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規管框架下,關於專屬自保保險人(Captive Insurer)的償付準備金(Solvency Margin)要求,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方法分別計算並以較高者為準,但最低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計算邏輯與一般業務保險人相同,即比較保費收入與未決申索的計算結果並取其大者,但其法定的絕對最低限額設定為二百萬港元。
錯誤: 「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方法分別計算並以較高者為準,但最低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是錯誤的,因為一千萬港元是一般非法定業務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要求,而非專屬自保保險人的要求。「僅需按照《保險公司(償付準備金)規例》計算,且總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長期業務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計算準則。「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方法分別計算並以較低者為準,且最低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是錯誤的,因為法規要求取兩者中之較高者而非較低者,且二千萬港元是經營法定一般業務(如汽車或僱員補償保險)保險人的最低要求。
重點: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計算雖參考一般業務的準則,但其法定的最低金額門檻(二百萬港元)較普通的一般業務保險人為低。.
Incorrect
正確: 「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方法分別計算並以較高者為準,但最低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計算邏輯與一般業務保險人相同,即比較保費收入與未決申索的計算結果並取其大者,但其法定的絕對最低限額設定為二百萬港元。
錯誤: 「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方法分別計算並以較高者為準,但最低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是錯誤的,因為一千萬港元是一般非法定業務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要求,而非專屬自保保險人的要求。「僅需按照《保險公司(償付準備金)規例》計算,且總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長期業務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計算準則。「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方法分別計算並以較低者為準,且最低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是錯誤的,因為法規要求取兩者中之較高者而非較低者,且二千萬港元是經營法定一般業務(如汽車或僱員補償保險)保險人的最低要求。
重點: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計算雖參考一般業務的準則,但其法定的最低金額門檻(二百萬港元)較普通的一般業務保險人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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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一家香港物流公司的貨車在運送途中被一名疏忽駕駛的私家車司機撞毀。物流公司的保險人在向其賠付損失後,決定向該名司機追討賠償。關於此情況涉及的「代位」及「侵權」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通常是已向物流公司(被保險人)提供了彌償。
II. 該名私家車司機的疏忽行為構成侵權,這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的法律來源。
III. 若保險人從司機處追討到的金額高於其支付給物流公司的賠款,保險人可保留全部差額作為利潤。
IV. 代位原則的應用是為了防止物流公司既獲得保險賠償,又獲得司機的損害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行使通常以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為前提。陳述 II 正確,侵權法(尤其是疏忽)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的最重要來源。陳述 IV 正確,代位權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以維護彌償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代位權受彌償原則約束,保險人不能透過追討獲得超過其已支付賠償額的利益,任何超出的款項通常應歸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體現,允許保險人在賠付後代位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通常基於侵權行為)追討,以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損失而獲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行使通常以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為前提。陳述 II 正確,侵權法(尤其是疏忽)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的最重要來源。陳述 IV 正確,代位權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以維護彌償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代位權受彌償原則約束,保險人不能透過追討獲得超過其已支付賠償額的利益,任何超出的款項通常應歸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體現,允許保險人在賠付後代位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通常基於侵權行為)追討,以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損失而獲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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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陳先生在申請一份人壽保險保單時,因認為自己數年前的輕微醫療檢查結果並不重要,故在填寫投保單時因疏忽而未有提及。若該檢查結果被證實會影響保險人的核保決定,根據最高誠信原則及相關法規,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最高誠信原則,陳先生有責任披露該檢查結果,因為它屬於重要事實
II.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一個審慎的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風險或釐定保費的事實
III. 如果陳先生是出於疏忽而漏報該項資料,這在法律上被視為「非欺詐性不披露」
IV. 在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的要求下,陳先生必須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而不僅是回答問題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而不僅限於回答投保單上的問題。陳述 I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審慎的保險人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水平的資訊。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相關原則,若投保人因疏忽或無意中漏報重要事實,該行為被界定為非欺詐性不披露。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在普通法下僅要求合約方不撒謊及對具體問題作出誠實回答,並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主動披露重要事實是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的特有要求。
重點: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無意或疏忽的漏報均構成非欺詐性不披露,這可能導致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有責任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而不僅限於回答投保單上的問題。陳述 II 正確,因為重要事實的定義是指任何會影響審慎的保險人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水平的資訊。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相關原則,若投保人因疏忽或無意中漏報重要事實,該行為被界定為非欺詐性不披露。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在普通法下僅要求合約方不撒謊及對具體問題作出誠實回答,並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主動披露重要事實是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的特有要求。
重點: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無意或疏忽的漏報均構成非欺詐性不披露,這可能導致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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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公司的合規主任正在審查公司的營運指引,以確保符合個人資料私隱及平等機會的相關法例。針對身份證資料處理及保險歧視問題,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為了依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的規定,保險機構收集人壽保險客戶的身份證副本是符合相關實務守則的。
II. 若保險人能證明其對不同性別投保人的不同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而給予,且該待遇屬合理,則不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III. 《種族歧視條例》與《殘疾歧視條例》均設有相同的條文,允許保險人在有精算數據支持的情況下,對不同類別的投保人給予不同待遇。
IV. 在傳送載有客戶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時,只要信封已密封並註明「私人及機密」,即使身份證號碼可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亦已採取足夠的保安預防措施。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為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而收集客戶身份證副本是獲准許的。陳述 II 正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基於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且屬合理,則不視為違法歧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含與《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相同的保險相關豁免條文。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在郵寄敏感資料時,應確保身份證號碼等資訊不能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以防止未經准許的查閱。
重點: 保險機構在處理個人資料及進行核保風險評估時,必須平衡業務需要與法律合規,特別是確保任何基於受保障特徵的待遇差異均有精算數據支持,並嚴格保護客戶隱私。.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為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而收集客戶身份證副本是獲准許的。陳述 II 正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保險待遇是基於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且屬合理,則不視為違法歧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含與《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相同的保險相關豁免條文。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障資料第 4 原則,在郵寄敏感資料時,應確保身份證號碼等資訊不能透過信封窗口查看得到,以防止未經准許的查閱。
重點: 保險機構在處理個人資料及進行核保風險評估時,必須平衡業務需要與法律合規,特別是確保任何基於受保障特徵的待遇差異均有精算數據支持,並嚴格保護客戶隱私。.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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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自律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的職能與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賠款金額最高為港幣 80 萬港元。
III. 若保險人對投訴委員會的裁決結果表示不服,有權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最終上訴。
IV. 除非投訴委員會認為履行有關保險合約條款的後果對投訴人既不公道又不合理,否則必須以保險合約條款為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以確保其公正性。陳述 II 正確,根據現行規定,投訴委員會獲授權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上限為港幣 80 萬港元。陳述 IV 正確,這說明了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擁有一定的裁量權,若嚴格執行合約條款會導致對投訴人不公或不合理,委員會可不完全受限於合約字面條款。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保險公司)必須接受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並沒有權利提出上訴;相反,如果投訴人(保單持有人)對裁決不滿,他們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是一個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糾紛解決服務的機構,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且在考慮個案時會兼顧合約條款與公平合理的保險慣例。.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以確保其公正性。陳述 II 正確,根據現行規定,投訴委員會獲授權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上限為港幣 80 萬港元。陳述 IV 正確,這說明了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擁有一定的裁量權,若嚴格執行合約條款會導致對投訴人不公或不合理,委員會可不完全受限於合約字面條款。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保險公司)必須接受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並沒有權利提出上訴;相反,如果投訴人(保單持有人)對裁決不滿,他們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是一個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糾紛解決服務的機構,其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且在考慮個案時會兼顧合約條款與公平合理的保險慣例。.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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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將客戶的理賠紀錄外判予第三方數據公司進行分析。若該數據公司在處理過程中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關於法律責任與後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第三方數據公司作為資料處理者,須就其違規行為直接向受影響的客戶承擔法律責任。
II. 受影響的客戶有權要求該保險公司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I. 若保險公司與數據公司簽訂的合約中包含具體的資料保障條文,可作為保險公司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
IV. 若涉及未經授權披露個人資料以獲取利益等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5 年。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處理者發生錯誤行為而侵犯私隱時,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委託方)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資料使用者與處理者之間若訂立包含具體保障條文的合約,在法律程序中可被接納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保留)及第 4 原則(資料保安)的證據。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條例》中針對未經授權披露個人資料等嚴重罪行,所定下的最高刑罰確實為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5 年。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在資料外判的法律框架下,資料處理者並不直接對資料當事人承擔《條例》下的法律責任,相關責任是由資料使用者承擔的。
重點: 在保險業務外判資料處理時,資料使用者須為處理者的行為負上委託人責任,但完善的合約條款可作為履行保障資料原則的有力證據,且須嚴格遵守條例以避免嚴重的刑事處罰。.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處理者發生錯誤行為而侵犯私隱時,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委託方)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資料使用者與處理者之間若訂立包含具體保障條文的合約,在法律程序中可被接納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保留)及第 4 原則(資料保安)的證據。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條例》中針對未經授權披露個人資料等嚴重罪行,所定下的最高刑罰確實為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5 年。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在資料外判的法律框架下,資料處理者並不直接對資料當事人承擔《條例》下的法律責任,相關責任是由資料使用者承擔的。
重點: 在保險業務外判資料處理時,資料使用者須為處理者的行為負上委託人責任,但完善的合約條款可作為履行保障資料原則的有力證據,且須嚴格遵守條例以避免嚴重的刑事處罰。.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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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陳小姐在歐洲旅遊時,因當地火車工人罷工而未能按原定計劃從巴塞隆拿前往米蘭。她持有歐洲火車證(Eurail Pass),在罷工期間一直留在原地,並在罷工結束後決定將回程日期由原定的六月延後至八月。隨後她向保險公司申請旅程延誤索償。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及旅遊保險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受保人須證明延誤是由保單涵蓋的特定事故引起。
II. 持有歐洲火車證的受保人若未能提供可接受的旅行日程,可能難以證明其曾安排或預定受延誤影響的特定車次。
III. 若受保人在罷工結束後有目的地延長旅程,該段延長的時間不屬於「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通常不獲承保。
IV. 只要罷工事件發生在保險期內,隨後導致的所有行程更改及延誤,無論是否受保人自願,均受保單保障。Correct
正確: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要求受保人證明延誤是由指名危險引起,且須提供具體行程證明(如預定日程)。若受保人自願延長旅程,該延誤即非不可控,且可能超出保險期限,因此正確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關於罷工後所有自願更改均受保障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合約強調延誤必須在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發生,且受保險期限限制。
錯誤: 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關於「受保人控制範圍」及「自願延長旅程」對索償結果的關鍵影響。
錯誤: 以上皆是或包含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違反了保險中關於不可控損失及保險期間的基本原則。
重點: 旅程延誤索償的成功取決於事故是否屬於指名危險、受保人能否提供具體行程證明,以及延誤是否屬於受保人無法控制的範疇。.
Incorrect
正確: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要求受保人證明延誤是由指名危險引起,且須提供具體行程證明(如預定日程)。若受保人自願延長旅程,該延誤即非不可控,且可能超出保險期限,因此正確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關於罷工後所有自願更改均受保障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合約強調延誤必須在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發生,且受保險期限限制。
錯誤: 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關於「受保人控制範圍」及「自願延長旅程」對索償結果的關鍵影響。
錯誤: 以上皆是或包含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違反了保險中關於不可控損失及保險期間的基本原則。
重點: 旅程延誤索償的成功取決於事故是否屬於指名危險、受保人能否提供具體行程證明,以及延誤是否屬於受保人無法控制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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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林先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旅遊保險,在前往機場途中及旅程期間發生了數宗事故。根據保險投訴局處理醫療開支保障索償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保單規定保障自受保人離開住所起開始,醫療保障部分仍可限制僅承保在香港以外地方發生的事故
II. 若受保人在回港後才出現病徵並確診傳染病,只要醫學證據證明潛伏期是在旅程期間,保險人仍可能作出賠償
III. 若受保人在境外機場滑倒受傷,但因急於登機而未能在當地即時求醫,其回港後的醫療索償將必然被拒絕
IV. 在處理境外受傷的索償時,若受保人未能提供當地醫療收據,保險人可接納領隊的目擊證供作為佐證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案例二十,保單可以包含一項概括性的起保條文(如離開住所),但同時在醫療保障部分加入特定限制,規定受傷或患病必須發生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陳述 II 正確,根據案例二十一,若醫學專家證實疾病的潛伏期是在保險期限內,即使病徵在受保人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案例二十二,在缺乏境外醫療報告的情況下,保險人可考慮其他證據(如領隊的目擊證言)來核實事故是否在境外發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除非保單條款明確將「在當地即時求醫」列為保單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否則保險人不能僅因受保人回港後才求醫而拒絕賠償,特別是當受保人因趕赴航機等合理原因而未能即時就醫時。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通常要求事故發生在香港境外,但在判定「患病」或「受傷」的時間點時,保險人應考慮疾病的潛伏期以及受保人在特定情況下未能即時就醫的合理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案例二十,保單可以包含一項概括性的起保條文(如離開住所),但同時在醫療保障部分加入特定限制,規定受傷或患病必須發生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陳述 II 正確,根據案例二十一,若醫學專家證實疾病的潛伏期是在保險期限內,即使病徵在受保人回港後才出現,保險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案例二十二,在缺乏境外醫療報告的情況下,保險人可考慮其他證據(如領隊的目擊證言)來核實事故是否在境外發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除非保單條款明確將「在當地即時求醫」列為保單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否則保險人不能僅因受保人回港後才求醫而拒絕賠償,特別是當受保人因趕赴航機等合理原因而未能即時就醫時。
重點: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通常要求事故發生在香港境外,但在判定「患病」或「受傷」的時間點時,保險人應考慮疾病的潛伏期以及受保人在特定情況下未能即時就醫的合理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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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在香港,某旅行社已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當該旅行社的業務代表向客戶推介旅遊保險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業務代表僅可銷售與其旅行社所安排的旅程相關的旅遊保險。
II. 該業務代表獲准向客戶銷售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以涵蓋客戶全年的多次旅程。
III. 該業務代表可以為客戶在其他旅行社購買的旅遊服務提供保險保障。
IV. 即使客戶要求為其在旅途中攜帶的名貴財產購買獨立的「全險」保單,該業務代表亦不得銷售。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僅限於由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程或旅遊服務,且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此外,即使財產全險與旅程相關,它在法律定義上並不屬於「旅遊保險」,因此旅遊保險代理人無權銷售此類獨立保單。
錯誤: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業務的定義中已清楚註明不包括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該業務僅限於由該特定旅行代理商自身安排的服務,不得為其他機構安排的旅程提供保障。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制度旨在讓旅行社能合法銷售與其旅遊業務直接掛鉤的單次保險產品,其權限範圍受到嚴格限制以保障專業素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僅限於由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程或旅遊服務,且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此外,即使財產全險與旅程相關,它在法律定義上並不屬於「旅遊保險」,因此旅遊保險代理人無權銷售此類獨立保單。
錯誤: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業務的定義中已清楚註明不包括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該業務僅限於由該特定旅行代理商自身安排的服務,不得為其他機構安排的旅程提供保障。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制度旨在讓旅行社能合法銷售與其旅遊業務直接掛鉤的單次保險產品,其權限範圍受到嚴格限制以保障專業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