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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6
1. Question
根據保險中介人的職業操守要求,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一般保險業務或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應遵守下列哪些準則?
I. 在與潛在客戶進行業務商談前,先表明其身份
II. 確保所提供的保險意見及建議均在其專業能力範圍之內
III. 在進行不同保單的比較時,向客戶解釋各保單之間的差異
IV. 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明白其所購買保險產品的保障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代理人在進行任何保險業務商談之前,必須向客戶清楚表明其身份。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代理人有責任確保所提供的專業意見是在其個人能力範圍之內。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進行產品比較時,代理人應客觀地解釋不同保單之間的保障差異。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代理人必須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在投保前已充分理解產品的保障範圍及限制。
錯誤: 本題中所有陳述均符合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一般保險及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應遵守的職業操守要求,因此沒有錯誤的陳述。
重點: 保險代理人對客戶負有專業及道德責任,包括身份披露、能力限制、客觀比較以及確保客戶對產品有充分的理解。.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代理人在進行任何保險業務商談之前,必須向客戶清楚表明其身份。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代理人有責任確保所提供的專業意見是在其個人能力範圍之內。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進行產品比較時,代理人應客觀地解釋不同保單之間的保障差異。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代理人必須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在投保前已充分理解產品的保障範圍及限制。
錯誤: 本題中所有陳述均符合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一般保險及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時應遵守的職業操守要求,因此沒有錯誤的陳述。
重點: 保險代理人對客戶負有專業及道德責任,包括身份披露、能力限制、客觀比較以及確保客戶對產品有充分的理解。.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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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6
2. Question
根據旅遊保險的標準條文與市場慣例,關於索償程序與結清安排,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保人若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而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
II. 若保單未訂明結清方式,保險人在法律上必須以現金方式結清行李索償。
III. 旅遊保險人通常會將緊急服務費用直接支付給服務提供者,而非支付給受保人。
IV. 仲裁條文通常規定,任何仲裁必須在保險人拒賠後的一年內展開,否則受保人將喪失索償權利。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所有列出的陳述均準確反映了旅遊保險在索償處理及爭議解決方面的標準做法。陳述 I 描述了個人責任部分的關鍵限制,即受保人不得擅自承認責任以保障保險人的答辯權;陳述 II 指出在保單未有特別約定時,法律上須以現金結清行李索償;陳述 III 說明了保險人直接向服務提供者支付緊急費用的市場慣例;陳述 IV 則正確指出了仲裁條文中常見的一年時限規定。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仲裁時限(陳述 IV)。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受保人不得擅自承認法律責任(陳述 I)這一對保險人極為重要的合約權利。只有 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關於行李索償結清方式(陳述 II)及緊急服務費用支付對象(陳述 III)的正確資訊。
重點: 受保人必須嚴格遵守旅遊保險單規定的索償程序,包括及時通知、獲取保險人書面同意以及在指定的時限內啟動爭議解決程序,否則可能喪失索償權利。.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所有列出的陳述均準確反映了旅遊保險在索償處理及爭議解決方面的標準做法。陳述 I 描述了個人責任部分的關鍵限制,即受保人不得擅自承認責任以保障保險人的答辯權;陳述 II 指出在保單未有特別約定時,法律上須以現金結清行李索償;陳述 III 說明了保險人直接向服務提供者支付緊急費用的市場慣例;陳述 IV 則正確指出了仲裁條文中常見的一年時限規定。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仲裁時限(陳述 IV)。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受保人不得擅自承認法律責任(陳述 I)這一對保險人極為重要的合約權利。只有 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關於行李索償結清方式(陳述 II)及緊急服務費用支付對象(陳述 III)的正確資訊。
重點: 受保人必須嚴格遵守旅遊保險單規定的索償程序,包括及時通知、獲取保險人書面同意以及在指定的時限內啟動爭議解決程序,否則可能喪失索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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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6
3. Question
在處理有關人身意外保險索償的投訴時,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受傷部位沒有明顯的表面傷痕,若有其他客觀證據(如僱主提供的現場目擊報告)證明意外發生,委員會仍可裁定索償得直。
II. 委員會在判定受傷是否由意外事故直接造成時,會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以排除由長期舊患引起傷殘的可能性。
III. 在詮釋「觸犯法律」的除外責任條款時,委員會通常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違反交通規例。
IV. 若執法部門的意外報告內容缺乏目擊證人或環境證供支持其結論,委員會可能會質疑該報告的可靠性而不予完全採納。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這四項陳述完整反映了保險投訴委員會在處理人身意外險索償時的裁決準則。根據個案六,委員會接受以僱主證明等客觀證據作為「明顯傷痕」的替換證據;根據個案七,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以確定傷患與意外的因果關係是標準做法;根據個案八,委員會傾向使用「立約原意」而非字面解釋來詮釋「觸犯法律」,並會審視警方報告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其結論。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排除了陳述 IV。在實際個案中,委員會若發現警方或公安報告缺乏目擊證人或環境證供支持,是有權質疑其可靠性而不予完全採信的。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委員會在裁決中明確指出,雖然表面傷痕是強力證據,但並非唯一可接受的證據,其他客觀資料亦可證明意外發生。
錯誤: 只有 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病歷紀錄對於判定傷勢是否由單一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而非由舊患引起)至關重要,委員會必須考慮此因素以維持公平性。
重點: 保險投訴委員會在詮釋保單時,會優先考慮合約的立約原意及保障宗旨,並綜合審視所有客觀證據及醫療紀錄,而非僅僅依賴字面條款或單一證據形式。.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這四項陳述完整反映了保險投訴委員會在處理人身意外險索償時的裁決準則。根據個案六,委員會接受以僱主證明等客觀證據作為「明顯傷痕」的替換證據;根據個案七,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以確定傷患與意外的因果關係是標準做法;根據個案八,委員會傾向使用「立約原意」而非字面解釋來詮釋「觸犯法律」,並會審視警方報告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其結論。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排除了陳述 IV。在實際個案中,委員會若發現警方或公安報告缺乏目擊證人或環境證供支持,是有權質疑其可靠性而不予完全採信的。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委員會在裁決中明確指出,雖然表面傷痕是強力證據,但並非唯一可接受的證據,其他客觀資料亦可證明意外發生。
錯誤: 只有 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病歷紀錄對於判定傷勢是否由單一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而非由舊患引起)至關重要,委員會必須考慮此因素以維持公平性。
重點: 保險投訴委員會在詮釋保單時,會優先考慮合約的立約原意及保障宗旨,並綜合審視所有客觀證據及醫療紀錄,而非僅僅依賴字面條款或單一證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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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6
4. Question
陳先生在前往日本旅遊的第三天,突然接到香港家人的通知,指其父親因急性疾病需住院接受緊急手術。陳先生決定立即縮短行程返港。在標準旅遊保險保單下,關於「旅程提早結束」保障的敘述,下列哪項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將按比例賠償受保人已預付但因旅程縮短而未能使用的旅程及住宿費用,以及因提早返港而產生的額外合理交通開支。這是「旅程提早結束」保障的核心功能,旨在補償受保人因特定受保事故(如家屬病重)而必須中斷行程所導致的實際經濟損失。
錯誤: 關於全數賠償出發前支付的所有不可退還訂金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這屬於「取消旅程」保障的範疇,且「旅程提早結束」通常是按比例計算損失。關於涵蓋家屬在香港醫療費用的說法是錯誤的,旅遊保險主要保障受保人在旅途中的損失,而非留港家人的醫療開支。關於提供精神慰問金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旅遊保險屬於補償性或定額津貼性質,並不涵蓋非金錢性的心理損失。
重點: 「旅程提早結束」保障與「取消旅程」保障的主要區別在於事故發生的時間點;前者發生於旅程開始後,賠償範圍包括按比例計算的未使用費用及額外的回程交通開支。.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將按比例賠償受保人已預付但因旅程縮短而未能使用的旅程及住宿費用,以及因提早返港而產生的額外合理交通開支。這是「旅程提早結束」保障的核心功能,旨在補償受保人因特定受保事故(如家屬病重)而必須中斷行程所導致的實際經濟損失。
錯誤: 關於全數賠償出發前支付的所有不可退還訂金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這屬於「取消旅程」保障的範疇,且「旅程提早結束」通常是按比例計算損失。關於涵蓋家屬在香港醫療費用的說法是錯誤的,旅遊保險主要保障受保人在旅途中的損失,而非留港家人的醫療開支。關於提供精神慰問金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旅遊保險屬於補償性或定額津貼性質,並不涵蓋非金錢性的心理損失。
重點: 「旅程提早結束」保障與「取消旅程」保障的主要區別在於事故發生的時間點;前者發生於旅程開始後,賠償範圍包括按比例計算的未使用費用及額外的回程交通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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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6
5. Question
在探討保險對社會經濟的貢獻時,某保險從業員正向客戶解釋保險的功能。根據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關於保險功能及好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本質上屬於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容許投保人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
(II) 保險業透過吸納本地勞動力及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作出輔助性貢獻。
(III) 保險實務中的「損失控制」功能,是透過風險調查及提出改良建議來減少災害發生的機會。
(IV) 促進經濟增長及為大型建設項目提供保障,被歸類為保險的基本功能。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正確地區分了保險的基本功能與輔助功能。根據保險原理,基本功能(Primary functions)的核心在於風險轉移機制,讓投保人能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並獲得補償。而保險業提供的就業機會、作為金融服務業的貢獻,以及透過風險調查實施的「損失控制」,均屬於其輔助功能(Ancillary functions)。
錯誤: 陳述 IV 提到的激勵高成本項目落實及促進經濟增長,雖然是保險的重要貢獻,但在分類上屬於「輔助功能」而非「基本功能」。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 及 IV」、「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在學理分類上均屬錯誤。
重點: 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投資、經濟增長)是理解保險運作原則的基礎。.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正確地區分了保險的基本功能與輔助功能。根據保險原理,基本功能(Primary functions)的核心在於風險轉移機制,讓投保人能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並獲得補償。而保險業提供的就業機會、作為金融服務業的貢獻,以及透過風險調查實施的「損失控制」,均屬於其輔助功能(Ancillary functions)。
錯誤: 陳述 IV 提到的激勵高成本項目落實及促進經濟增長,雖然是保險的重要貢獻,但在分類上屬於「輔助功能」而非「基本功能」。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 及 IV」、「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在學理分類上均屬錯誤。
重點: 區分保險的「基本功能」(風險轉移、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投資、經濟增長)是理解保險運作原則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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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6
6. Question
張先生在前往日本旅遊期間於酒店浴室滑倒,回港後因腦部不適入院並提出旅遊保險索償。在處理此類涉及醫療開支及人身意外利益的索償時,根據相關法規及行業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醫學專家意見證實傷患是由自發性內科疾病而非外在暴力因素引起,保險人有權拒絕人身意外身故賠償。
II. 受保人在返回香港後六個月內,就旅程中發生的受傷而進行的複診開支,通常可獲醫療開支部分彌償。
III. 在斷定投保人投保時是否隱瞞已患疾病時,相關裁決機構通常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
IV. 旅遊保險的醫療保障範圍廣泛,一般已自動包括受保人在旅程中進行的例行身體檢查及整容手術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身意外保障的典型定義,意外必須是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若醫療證據顯示受傷屬自發性(如與高血壓相關的內出血),則不符合意外定義。陳述 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通常涵蓋受保人在返回出發地後一段特定時間內(例如六個月)因旅程中發生的意外或疾病而招致的複診開支。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前稱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在判定投保人投保時是否知悉重要事實時,採用的舉證準則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例行醫療檢查、身體檢查以及整容手術在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部分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並不屬於基本保障範圍。
重點: 判定意外受傷需依賴醫學證據區分外在因素與自發性疾病,而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則以相對可能性來衡量其對病情的知情程度。.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身意外保障的典型定義,意外必須是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若醫療證據顯示受傷屬自發性(如與高血壓相關的內出血),則不符合意外定義。陳述 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通常涵蓋受保人在返回出發地後一段特定時間內(例如六個月)因旅程中發生的意外或疾病而招致的複診開支。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前稱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在判定投保人投保時是否知悉重要事實時,採用的舉證準則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例行醫療檢查、身體檢查以及整容手術在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部分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並不屬於基本保障範圍。
重點: 判定意外受傷需依賴醫學證據區分外在因素與自發性疾病,而投保人的披露責任則以相對可能性來衡量其對病情的知情程度。.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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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6
7.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權益轉讓的法律實務時,保險中介人應識別出以下哪些正確的法律特點:
I. 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合約的轉讓絕不會導致受保生命被更換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必須事先取得保險人的同意方為有效
III. 進行保險合約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均須在轉讓那一刻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IV. 轉讓保險合約的法律效果是將轉讓人在合約中的權益及責任一併完全轉移給承讓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人壽保險的轉讓過程中,受保生命(即保險標的)是固定不變的,轉讓僅涉及保單權益的歸屬變更。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要求,在進行保險合約(保單)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保險標的擁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否則該轉讓在法律上不生效。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轉讓)是不需要取得保險人同意的,這與保險合約本身的轉讓不同。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僅涉及權益(Rights)的轉移,而不包括責任(Liabilities)的轉移;若要轉移合約責任,必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的不同法律要求,特別是在可保權益的必要性以及是否需要保險人同意這兩方面。.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人壽保險的轉讓過程中,受保生命(即保險標的)是固定不變的,轉讓僅涉及保單權益的歸屬變更。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要求,在進行保險合約(保單)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都必須對保險標的擁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否則該轉讓在法律上不生效。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轉讓)是不需要取得保險人同意的,這與保險合約本身的轉讓不同。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僅涉及權益(Rights)的轉移,而不包括責任(Liabilities)的轉移;若要轉移合約責任,必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的不同法律要求,特別是在可保權益的必要性以及是否需要保險人同意這兩方面。.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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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6
8. Question
一名旅客在海外旅遊期間遺失了一部數碼照相機、一張記憶卡及一個配備獨立電池的專業閃光燈。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文及相關個案處理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照相機機身連同記憶卡通常會被視為「一套物件」,受限於保單內的每套物件賠償限額。
II. 由於閃光燈具備獨立功能且有其專屬電源,在理賠時較大機會被視為獨立物件處理。
III. 若受保人將上述物品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後發生盜竊,保險公司必然會以「財物不受看管」為由拒絕賠償。
IV. 判定受保人是否違反「照顧財物」條文時,保險人會考慮當時要求受保人隨身攜帶所有財物是否切實可行。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個案處理原則,若某附件(如記憶卡)必須配合主機才能發揮功能,且主機在不插卡的情況下無法運作,則該附件與主機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陳述 II 正確,若物件(如閃光燈)擁有獨立電源及功能,且能脫離主機獨立運作,則不應被視為該主機的附件。陳述 IV 正確,在判定受保人是否履行「合理照顧」責任時,保險人會考慮受保人的行為在當時環境下是否合理及切實可行。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如果受保人已將財物交託予司機等負責人員看管,且在當時情況下要求受保人隨身攜帶並不切實際,則受保人通常被視為已盡合理照顧責任,司機的疏忽不一定會導致受保人喪失索償權利。
重點: 判定財物是否屬於「一套」的關鍵在於其功能的獨立性;而「合理照顧」條文的應用則取決於受保人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是否符合常理。.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個案處理原則,若某附件(如記憶卡)必須配合主機才能發揮功能,且主機在不插卡的情況下無法運作,則該附件與主機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陳述 II 正確,若物件(如閃光燈)擁有獨立電源及功能,且能脫離主機獨立運作,則不應被視為該主機的附件。陳述 IV 正確,在判定受保人是否履行「合理照顧」責任時,保險人會考慮受保人的行為在當時環境下是否合理及切實可行。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如果受保人已將財物交託予司機等負責人員看管,且在當時情況下要求受保人隨身攜帶並不切實際,則受保人通常被視為已盡合理照顧責任,司機的疏忽不一定會導致受保人喪失索償權利。
重點: 判定財物是否屬於「一套」的關鍵在於其功能的獨立性;而「合理照顧」條文的應用則取決於受保人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是否符合常理。.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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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6
9.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計劃在香港申請授權經營業務。在準備申請文件時,該公司的合規部經理正在審視有關償付準備金及管理層資格的監管要求。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經營一般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數額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種準則計算,並以數額較大者為準。
II. 若保險人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其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數額最低不能少於二千萬港元。
III.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要求與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相同,均不能少於一千萬港元。
IV. 保監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適當人選」以擔任控權人時,僅會考慮該人的學歷及專業資歷,而不會考慮其財政狀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種準則計算,並以數額較大者為準。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若保險人經營法定保險業務(例如第三者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其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監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適當人選」時,除了學歷和資歷外,亦會明確考慮該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以及其品格和誠信等因素。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根據其業務性質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且其控權人及董事等關鍵人員必須持續符合保監局規定的「適當人選」準則,以確保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一般業務的償付準備金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種準則計算,並以數額較大者為準。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若保險人經營法定保險業務(例如第三者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其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要求為二百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監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適當人選」時,除了學歷和資歷外,亦會明確考慮該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以及其品格和誠信等因素。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根據其業務性質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且其控權人及董事等關鍵人員必須持續符合保監局規定的「適當人選」準則,以確保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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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6
10. Question
在處理財產保險索償及理解保單條文時,保險中介人應對賠償限制有深入認識。根據一般保險原則及相關法律定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海事法中,「救助」(Salvage) 指搶救受海上風險影響的財物,成功後物主須向救助人員支付賞金。
II. 「委付」(Abandonment) 是所有財產保險(包括火險及水險)中索取全損賠償的共同標準先決條件。
III. 「保單起賠額」(Franchise) 條款規定,若損失金額超過約定限額,保險人將全數賠付該筆損失。
IV. 非水險保單中的「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旨在對不足額投保的被保險人實施賠償金額上的懲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海事法中,「救助」(Salvage) 是指搶救受海上風險、海盜或敵對行為影響的船隻或財物,成功後物主須支付救助賞金。陳述 III 正確,起賠額 (Franchise) 的特點是當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時,保險人會全數賠償,而不像免賠額 (Excess) 那樣扣除底數。陳述 IV 正確,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規定若發生不足額投保,賠償金額將按比例遞減。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委付 (Abandonment) 雖然是水險中的標準做法,但在大多數其他類別的財產保單(如火險)中,通常會明確條文規定不容許委付。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不同險種對委付的處理差異,並能區分免賠額與起賠額對賠償金額計算的不同影響,以確保向客戶提供準確的專業建議。.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海事法中,「救助」(Salvage) 是指搶救受海上風險、海盜或敵對行為影響的船隻或財物,成功後物主須支付救助賞金。陳述 III 正確,起賠額 (Franchise) 的特點是當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時,保險人會全數賠償,而不像免賠額 (Excess) 那樣扣除底數。陳述 IV 正確,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規定若發生不足額投保,賠償金額將按比例遞減。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委付 (Abandonment) 雖然是水險中的標準做法,但在大多數其他類別的財產保單(如火險)中,通常會明確條文規定不容許委付。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不同險種對委付的處理差異,並能區分免賠額與起賠額對賠償金額計算的不同影響,以確保向客戶提供準確的專業建議。.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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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6
11.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當財產保險保單涉及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時,經常會應用到「代位」(Subrogation) 與「侵權」(Tort) 的概念。下列關於這些概念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代位權通常在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後才可行使
II. 代位原則的其中一個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而獲得雙重賠償
III. 侵權行為(尤其是疏忽)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的最重要來源
IV. 保險人透過代位權追討所得的任何款項,若超過賠付金額,必須撥入其法定償付準備金 (Solvency Marg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通常必須在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即支付賠償)後,方可取得並行使代位權。陳述 II 正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其核心目的之一是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及第三者處獲得雙重賠償。陳述 III 正確,侵權行為(尤其是因疏忽導致的民事錯誤)是保險人取得代位追償權最主要的法律來源。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原則不允許保險人透過追償獲得超過其已支付賠償額的利潤;若追討所得超過賠付金額,餘額應歸還予被保險人。此外,償付準備金 (Solvency Margin) 是指保險人資產超過負債的法定水平要求,與代位追償款項的分配原則無關。
重點: 代位權是一項普通法原則,允許保險人在補償被保險人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通常基於侵權法)追討賠償的權利,以維持彌償原則的完整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通常必須在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即支付賠償)後,方可取得並行使代位權。陳述 II 正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其核心目的之一是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及第三者處獲得雙重賠償。陳述 III 正確,侵權行為(尤其是因疏忽導致的民事錯誤)是保險人取得代位追償權最主要的法律來源。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原則不允許保險人透過追償獲得超過其已支付賠償額的利潤;若追討所得超過賠付金額,餘額應歸還予被保險人。此外,償付準備金 (Solvency Margin) 是指保險人資產超過負債的法定水平要求,與代位追償款項的分配原則無關。
重點: 代位權是一項普通法原則,允許保險人在補償被保險人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通常基於侵權法)追討賠償的權利,以維持彌償原則的完整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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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6
12. Question
陳先生在倫敦旅遊期間發生了兩宗意外。首先,他將手提包遺留在火車上,雖然隨後在失物認領處找回手提包,但包內的現金已不翼而飛。其次,他的護照在餐廳被扒手偷走,為了趕及參加翌日的商務會議,他支付了額外費用辦理「特快」補領手續。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相關個案評論,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遺留在火車上的現金損失通常可獲「個人金錢」保障賠償,因為這屬於盜竊。
II. 「個人金錢」保障通常將信用卡及八達通卡等儲值卡列為除外責任。
III. 關於護照被竊,保險公司通常只賠償標準的重置費用,而不包括「特快」手續的額外開支。
IV. 索償護照損失時,受保人通常必須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信用卡、八達通卡及其他儲值卡通常被列為「個人金錢」保障的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保險公司通常只賠償重置旅行證件的實際及基本費用,而「特快」辦理所產生的額外行政開支通常被視為非必要費用而不予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並取得警方報告,是大部分旅遊保險保單規定的索償先決條件。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將財物遺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如火車)後發現金錢丟失,在保險實務中往往被歸類為因受保人疏忽照看而導致的損失或「神秘消失」,而非保單所承保的直接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
重點: 旅遊保險的個人金錢與證件保障均設有明確的承保範圍與除外責任,受保人必須履行報警等合約義務,且保險僅補償基本重置成本而非所有相關開支。.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信用卡、八達通卡及其他儲值卡通常被列為「個人金錢」保障的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保險公司通常只賠償重置旅行證件的實際及基本費用,而「特快」辦理所產生的額外行政開支通常被視為非必要費用而不予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並取得警方報告,是大部分旅遊保險保單規定的索償先決條件。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將財物遺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如火車)後發現金錢丟失,在保險實務中往往被歸類為因受保人疏忽照看而導致的損失或「神秘消失」,而非保單所承保的直接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
重點: 旅遊保險的個人金錢與證件保障均設有明確的承保範圍與除外責任,受保人必須履行報警等合約義務,且保險僅補償基本重置成本而非所有相關開支。.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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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6
13. Question
保險代理陳先生正在協助客戶張女士填寫一份長期保險的投保申請書。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在處理投保申請時的行為描述是正確的?
I. 若張女士因趕時間,陳先生可以先請她在空白投保書上簽署,隨後再根據張女士提供的口頭資料代為填寫
II. 陳先生必須向張女士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所有答覆及聲明最終須由張女士本人負責
III. 若在填寫過程中發現錯誤並需要改動內容,陳先生必須要求張女士在改動旁簡簽作實
IV. 陳先生應向張女士解釋,如果在投保時隱瞞重要事實或作出失實陳述,可能會導致保險合約失效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登記人士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違規行為指引》,投保文件上任何內容的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以防止誤導或偽造文件。陳述 IV 是正確的,登記人士有責任向客戶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並指出投保書內的相關條文。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代理均不能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這是為了保障投保人免受誤導或文件偽造的損失。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確保程序的透明度與合規性,嚴禁要求客戶簽署空白文件,並須確保客戶明白其對申報內容的最終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登記人士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違規行為指引》,投保文件上任何內容的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以防止誤導或偽造文件。陳述 IV 是正確的,登記人士有責任向客戶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並指出投保書內的相關條文。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代理均不能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這是為了保障投保人免受誤導或文件偽造的損失。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確保程序的透明度與合規性,嚴禁要求客戶簽署空白文件,並須確保客戶明白其對申報內容的最終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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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6
14. Question
一名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業務的業務代表,在評估年度內因疏忽而未能累積足夠的 3 個持續專業培訓 (CPD) 時數。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相關指引,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對此類違規情況的處理方法為何?
Correct
正確: 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3 個月,且重新登記時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指引》,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持續專業培訓計劃的要求,委員會將會撤銷其登記,並以 3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且要求在重新登記時補回所有尚欠時數。
錯誤: 關於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這是針對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處分。關於暫停登記的說法是錯誤的,指引明確規定處分為「撤銷」登記而非暫停。關於發出正式譴責信並要求累積雙倍時數的說法是錯誤的,這不符合指引中規定的具體紀律處分程序。
重點: 旅遊保險登記人士若未能滿足每年 3 小時的持續專業培訓 (CPD) 要求,其登記將被撤銷,且量刑起點通常為 3 個月。.
Incorrect
正確: 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3 個月,且重新登記時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指引》,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持續專業培訓計劃的要求,委員會將會撤銷其登記,並以 3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且要求在重新登記時補回所有尚欠時數。
錯誤: 關於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這是針對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處分。關於暫停登記的說法是錯誤的,指引明確規定處分為「撤銷」登記而非暫停。關於發出正式譴責信並要求累積雙倍時數的說法是錯誤的,這不符合指引中規定的具體紀律處分程序。
重點: 旅遊保險登記人士若未能滿足每年 3 小時的持續專業培訓 (CPD) 要求,其登記將被撤銷,且量刑起點通常為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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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6
15.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法律中,代理協議的終止可分為多種情況。假設一家香港保險經紀公司與一家海外保險公司簽訂了代理協議,下列哪些情境會導致該代理關係依據「非法協議」或「時限屆滿」的原則而自動終止?
I. 代理協議中明確約定的兩年合作期限已經屆滿。
II. 代理人與委託人所屬國家之間爆發戰爭,導致協議的履行變為非法。
III. 委託人因代理人的業績未達標而決定單方面撤回其代理權。
IV. 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更,使得該代理協議的繼續履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組合,因為根據法律原則,代理關係會在特定時限屆滿(陳述 I)或履行協議變得非法(如戰爭導致的陳述 II 或法律變更導致的陳述 IV)時自動終止。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組合是不正確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V 中法律變更導致的非法終止。只有 II 及 IV 的組合也是錯誤的,因為它未包含陳述 I 提到的時限屆滿。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描述的單方撤回代理權屬於撤回授權,並不屬於法律自動終止的範疇。
重點: 代理關係的自動終止是由法律效力觸發的,主要包括協議期限屆滿以及履行內容因客觀環境改變(如戰爭或修例)而變得非法。.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組合,因為根據法律原則,代理關係會在特定時限屆滿(陳述 I)或履行協議變得非法(如戰爭導致的陳述 II 或法律變更導致的陳述 IV)時自動終止。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組合是不正確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V 中法律變更導致的非法終止。只有 II 及 IV 的組合也是錯誤的,因為它未包含陳述 I 提到的時限屆滿。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描述的單方撤回代理權屬於撤回授權,並不屬於法律自動終止的範疇。
重點: 代理關係的自動終止是由法律效力觸發的,主要包括協議期限屆滿以及履行內容因客觀環境改變(如戰爭或修例)而變得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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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6
1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轉讓」(Assignment) 的法律效力與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進行保險合約的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發生的那一刻,均必須對受保標的擁有可保權益。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有時稱為保單收益的轉讓)在法律上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III. 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通常可以在不經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
IV. 轉讓保險合約的法律效果包括將轉讓人在合約下的所有責任(如繳付保費的義務)自動轉移給承讓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為正確選項。根據保險原則,在轉讓保險合約(如汽車保險)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當刻均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以維持合約有效性。此外,法律規定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無需保險人同意,而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在實務上亦可在不經保險人同意下進行合約轉讓。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Assignment)僅涉及權益(Rights)的轉移,法律上轉讓並不會將轉讓人在保險合約中的責任(Obligations)轉移給承讓人。若要轉移責任,必須獲得保險人的同意,這通常涉及約定代位或另立新約。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權轉讓的差異至關重要,特別是在可保權益的要求、保險人同意的必要性,以及責任是否隨之轉移這三個核心維度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為正確選項。根據保險原則,在轉讓保險合約(如汽車保險)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當刻均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以維持合約有效性。此外,法律規定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無需保險人同意,而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在實務上亦可在不經保險人同意下進行合約轉讓。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Assignment)僅涉及權益(Rights)的轉移,法律上轉讓並不會將轉讓人在保險合約中的責任(Obligations)轉移給承讓人。若要轉移責任,必須獲得保險人的同意,這通常涉及約定代位或另立新約。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權轉讓的差異至關重要,特別是在可保權益的要求、保險人同意的必要性,以及責任是否隨之轉移這三個核心維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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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6
17. Question
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的案例,下列哪些關於證明「意外」發生或詮釋除外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身體表面缺乏明顯瘀痕或傷痕並不一定代表意外沒有發生。
II. 投訴委員會在判定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可以參考受保人的既往病歷。
III. 「觸犯法律」的除外責任條款通常被解釋為包括所有交通違例行為。
IV. 若保單條文出現兩個可能的解釋,應採用令合約形同虛設的字面解釋。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準確反映了投訴委員會處理索償糾紛的原則。根據案例,雖然身體表面的傷痕是證明意外發生的有力證據,但委員會亦接納如僱主證明等其他客觀證據,因此傷痕並非唯一證明。同時,委員會在判定傷患是否由特定意外直接造成時,會審視受保人的既往病歷以區分意外受傷與長期舊患。這說明了為何符合案例原則的組合是只有 I 及 II。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通常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一般的交通違例;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合約詮釋原則,若條文有歧義,應採用較合理、靈活且符合合約宗旨的解釋,而非採納令合約形同虛設或字面荒謬的解釋。
重點: 投訴委員會在裁定意外險糾紛時,會綜合考慮事實證據、受保人病歷及立約宗旨,以確保條款詮釋符合保障意外事故的初衷,而非僅受限於單一的生理跡象或字面條款。.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準確反映了投訴委員會處理索償糾紛的原則。根據案例,雖然身體表面的傷痕是證明意外發生的有力證據,但委員會亦接納如僱主證明等其他客觀證據,因此傷痕並非唯一證明。同時,委員會在判定傷患是否由特定意外直接造成時,會審視受保人的既往病歷以區分意外受傷與長期舊患。這說明了為何符合案例原則的組合是只有 I 及 II。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通常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一般的交通違例;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合約詮釋原則,若條文有歧義,應採用較合理、靈活且符合合約宗旨的解釋,而非採納令合約形同虛設或字面荒謬的解釋。
重點: 投訴委員會在裁定意外險糾紛時,會綜合考慮事實證據、受保人病歷及立約宗旨,以確保條款詮釋符合保障意外事故的初衷,而非僅受限於單一的生理跡象或字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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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6
18.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中,關於「旅程延誤」保障的索償申請,若受保人持有一張容許在訂明期間內隨意乘搭交通工具的歐洲火車證(Eurail Pass),而該地區發生了鐵路工人罷工導致交通受阻,下列哪項最可能是保險人拒絕賠償的合理原因?
Correct
正確: 「受保人未能提供一份可接受的旅行日程或預定證明,以證實其原定安排的班次受到延誤」是正確答案。在旅遊保險的實務中,旅程延誤保障通常要求受保人證明其「已安排或預定」的班次受到延誤。對於持有彈性交通票證(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若無法出示具體的預約或行程證明,保險人難以核實該延誤是否確實影響了受保人的既定行程。
錯誤: 「罷工屬於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是錯誤的,因為工業行動(罷工)通常是旅程延誤保障中明確列出的「指名危險」之一,而非除外責任。
錯誤: 「受保人可因應延誤而自願無限期延長旅程,且後續所有延誤均受保障」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僅承保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且保障通常受限於保險期限,自願延長旅程後的延誤通常不獲承保。
錯誤: 「保險公司必須將整個旅程中所有不同航段的短暫延誤時間累計計算」是錯誤的,保險人通常將各段預定航程視為獨立事件,若單次延誤未達到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例如連續6小時),則不能透過加總多次短暫延誤來索償。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受保人有責任提供充分的行程證明,且延誤必須發生在受保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及保險有效期內。.
Incorrect
正確: 「受保人未能提供一份可接受的旅行日程或預定證明,以證實其原定安排的班次受到延誤」是正確答案。在旅遊保險的實務中,旅程延誤保障通常要求受保人證明其「已安排或預定」的班次受到延誤。對於持有彈性交通票證(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若無法出示具體的預約或行程證明,保險人難以核實該延誤是否確實影響了受保人的既定行程。
錯誤: 「罷工屬於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是錯誤的,因為工業行動(罷工)通常是旅程延誤保障中明確列出的「指名危險」之一,而非除外責任。
錯誤: 「受保人可因應延誤而自願無限期延長旅程,且後續所有延誤均受保障」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僅承保受保人「完全不能控制」的情況,且保障通常受限於保險期限,自願延長旅程後的延誤通常不獲承保。
錯誤: 「保險公司必須將整個旅程中所有不同航段的短暫延誤時間累計計算」是錯誤的,保險人通常將各段預定航程視為獨立事件,若單次延誤未達到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例如連續6小時),則不能透過加總多次短暫延誤來索償。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受保人有責任提供充分的行程證明,且延誤必須發生在受保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及保險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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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6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監管框架下,保險中介人必須對貪污及詐騙行為保持高度警覺。關於《防止賄賂條例》及從犯法律責任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人(如僱員)在處理主事人的事務時,若無主事人的允許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9(1) 條。
II. 刑事法中的從犯(Secondary party)是指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案的人,其法律責任與主犯一致。
III. 判定某人為從犯的關鍵在於證明其具有從該犯罪行為中獲益的意圖,而非僅僅是協助的意圖。
IV. 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中關於代理人貪污交易的最高刑罰,包括監禁七年及罰款港幣五十萬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1) 條,代理人(如保險中介人)在處理主事人的業務時,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陳述 II 正確,法律規定從犯(包括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案者)與主犯在法律責任上是一致的。陳述 IV 正確,違反該條例第九條的最高刑罰確實為監禁七年及罰款港幣五十萬元。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判定從犯時,法律要求證明的是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而並不要求被告必須具有從該罪行中「獲益」的意圖。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無論是直接參與貪污還是透過協助、教唆或不作為(在有權控制時不制止)參與犯罪,均須承擔與主犯相同的刑事法律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1) 條,代理人(如保險中介人)在處理主事人的業務時,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陳述 II 正確,法律規定從犯(包括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案者)與主犯在法律責任上是一致的。陳述 IV 正確,違反該條例第九條的最高刑罰確實為監禁七年及罰款港幣五十萬元。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判定從犯時,法律要求證明的是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而並不要求被告必須具有從該罪行中「獲益」的意圖。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無論是直接參與貪污還是透過協助、教唆或不作為(在有權控制時不制止)參與犯罪,均須承擔與主犯相同的刑事法律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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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6
20. Question
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決定將其客戶資料庫外判給一家專業的數據中心進行處理及儲存。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關於該經紀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與該數據中心(作為資料處理者)之間關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經紀公司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數據中心的資料保存時間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
II. 經紀公司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數據中心的資料未獲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或刪除。
III. 一旦資料轉移至數據中心,該數據中心即成為獨立的資料使用者,須自行承擔所有法律責任,經紀公司則無需再負責。
IV. 數據中心是代經紀公司處理個人資料,且並不為數據中心本身的目的而處理該等資料。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 2 原則(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限)及第 4 原則(個人資料的保安),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不論在香港或境外),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資料保存超過所需時間,並確保資料不受未獲准許的查閱或處理。此外,根據條例定義,資料處理者是代另一人處理資料,且不為其本身目的而處理。
錯誤: 關於「數據中心成為獨立資料使用者且經紀公司無需再負責」的陳述是錯誤的。在法律上,資料使用者(經紀公司)對其委託的資料處理者的行為仍負有最終責任,不能透過外判行為來規避或轉移其在條例下應承擔的合規義務。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委託第三方處理個人資料時,負有積極責任透過合約等手段,確保該第三方在資料保安及保留期限方面符合法定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 2 原則(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限)及第 4 原則(個人資料的保安),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不論在香港或境外),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資料保存超過所需時間,並確保資料不受未獲准許的查閱或處理。此外,根據條例定義,資料處理者是代另一人處理資料,且不為其本身目的而處理。
錯誤: 關於「數據中心成為獨立資料使用者且經紀公司無需再負責」的陳述是錯誤的。在法律上,資料使用者(經紀公司)對其委託的資料處理者的行為仍負有最終責任,不能透過外判行為來規避或轉移其在條例下應承擔的合規義務。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委託第三方處理個人資料時,負有積極責任透過合約等手段,確保該第三方在資料保安及保留期限方面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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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6
21. Question
一家名為「環球旅遊」的香港旅行代理商計劃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為保險代理商,以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該公司委派總經理王先生監督整體業務,並由其下屬李小姐專責處理整個保險代理業務。根據《守則》及相關法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王先生不符合「負責人」的定義,因為他有下屬(李小姐)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
I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涵蓋為其客戶安排的一年期旅遊保險單
III. 若《守則》的條文與《條例》的解釋出現不一致,應以《條例》為準
IV. 委員會(IARB)有權就登記人士不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情況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對「負責人」的定義,如果某人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如經理)不被視為負責人。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當《守則》與《條例》出現抵觸或不一致之處時,一律以《條例》的解釋為準。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委員會(IARB)的職責之一是當登記人士不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不論該保單是否由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
重點: 準確理解「負責人」的排除條款以及「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範圍限制,是掌握《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行政要求的關鍵。.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對「負責人」的定義,如果某人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如經理)不被視為負責人。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當《守則》與《條例》出現抵觸或不一致之處時,一律以《條例》的解釋為準。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委員會(IARB)的職責之一是當登記人士不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向保險業監管局報告。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不論該保單是否由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
重點: 準確理解「負責人」的排除條款以及「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範圍限制,是掌握《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行政要求的關鍵。.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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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6
22.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人在協助客戶處理索償時,需留意《承保商專業守則》對保險人拒絕賠償權利的限制。若該保單持有人為一名香港居民且保單屬私人用途,在下列哪些情況下,保險人不應拒絕賠償?
I. 涉及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
II. 投保人違反了保證 (warranty),但該違反沒有引致有關損失,且不涉及欺詐成分。
III. 保險人以投保人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賠,但當初並未要求投保人填交投保書。
IV. 該保單是由一家本地中小型企業為其辦公室財產投保的商業保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對於非水險或航空保險,保險人不應因投保人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而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守則規定若投保人違反保證 (warranty) 但不涉及欺詐,且該違反與發生的損失沒有因果關係,保險人不應拒賠。陳述 III 正確,若保險人當初沒有要求投保人填交投保書,則不應合理地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藉口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由香港居民個人作為保單持有人,且僅以自身私人用途投保的保單,並不適用於公司或商業用途的保險合約。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提升保險業的公眾形象,要求保險人在處理個人客戶的索償時必須公平且迅速,特別限制了保險人利用無意失誤或與損失無關的技術性違約來拒絕履行賠償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對於非水險或航空保險,保險人不應因投保人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而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守則規定若投保人違反保證 (warranty) 但不涉及欺詐,且該違反與發生的損失沒有因果關係,保險人不應拒賠。陳述 III 正確,若保險人當初沒有要求投保人填交投保書,則不應合理地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藉口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由香港居民個人作為保單持有人,且僅以自身私人用途投保的保單,並不適用於公司或商業用途的保險合約。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提升保險業的公眾形象,要求保險人在處理個人客戶的索償時必須公平且迅速,特別限制了保險人利用無意失誤或與損失無關的技術性違約來拒絕履行賠償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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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6
23.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當委員會(如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接獲投訴並懷疑登記人士違反守則或不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下列哪些關於處理程序及紀律行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可將投訴轉介予相關保險公司調查,該公司須在 14 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時限內報告調查進度及結果。
II. 若委員會考慮採取紀律行動,必須給予答辯人及可能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在 14 天內作出陳述的機會。
III. 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處分包括向答辯人作出譴責、暫停或終止其委任,或要求退還受影響人士已支付的保費。
IV. 上訴裁判處的成員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提名,且為了確保決策一致性,成員可由現任委員會委員兼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程序,委員會可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而該公司須在 14 天內或指定時限內報告結果。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為答辯人及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陳述機會,期限通常為 14 天。陳述 III 正確,委員會擁有多樣化的紀律處分權力,包括譴責、暫停或終止委任,以及要求向受影響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上訴裁判處的成員必須由保聯(HKFI)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且成員不得由現任委員會委員兼任,以確保上訴程序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重點: 委員會在處理登記人士的違規投訴時,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包括調查轉介、提供陳述機會及執行紀律處分,並設有獨立的上訴機制以保障各方權利。.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程序,委員會可將投訴轉介予保險公司調查,而該公司須在 14 天內或指定時限內報告結果。陳述 II 正確,委員會在採取紀律行動前,必須為答辯人及受影響的委任保險代理提供陳述機會,期限通常為 14 天。陳述 III 正確,委員會擁有多樣化的紀律處分權力,包括譴責、暫停或終止委任,以及要求向受影響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上訴裁判處的成員必須由保聯(HKFI)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且成員不得由現任委員會委員兼任,以確保上訴程序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重點: 委員會在處理登記人士的違規投訴時,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包括調查轉介、提供陳述機會及執行紀律處分,並設有獨立的上訴機制以保障各方權利。.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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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6
24. Question
「專業保險顧問公司」的一名代表在與客戶洽談時,強調自己是處理複雜商業風險的專家。根據保險中介人的專業責任及相關法律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該代表顯示自己為專家,法律對其向客戶提供的照顧責任要求通常是嚴苛的。
II. 若一名保險代理人在執行職務時沒有聲稱採用特殊技術,其因不當履行責任而被判負法律責任的機會通常較保險經紀小。
III. 法律要求保險經紀必須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部分原因在於他們不像代理人那樣受惠於保險人的轉承責任。
IV. 保險代理人之所以不被要求購買專業彌償保險,是因為他們在法律上被視為客戶的代理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專業責任原則,保險經紀因其自薦為專家的身份,法律對其照顧責任的要求較為嚴苛;而保險代理人若未聲稱具備特殊技術,法律責任風險相對較小。此外,由於保險人(保險公司)需為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因此法律僅強制要求保險經紀購買專業彌償保險。
錯誤: 關於「保險代理人僅對客戶負責,而不對保險公司負責」的說法是錯誤的。在法律上,保險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險人(保險公司),而非客戶。正是因為保險人需為代理人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才導致了經紀與代理人在專業彌償保險要求上的差異。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侵權責任程度取決於其聲稱的專業水平,而專業彌償保險的法定要求反映了經紀與代理人在法律責任歸屬上的本質區別。.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專業責任原則,保險經紀因其自薦為專家的身份,法律對其照顧責任的要求較為嚴苛;而保險代理人若未聲稱具備特殊技術,法律責任風險相對較小。此外,由於保險人(保險公司)需為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因此法律僅強制要求保險經紀購買專業彌償保險。
錯誤: 關於「保險代理人僅對客戶負責,而不對保險公司負責」的說法是錯誤的。在法律上,保險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險人(保險公司),而非客戶。正是因為保險人需為代理人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才導致了經紀與代理人在專業彌償保險要求上的差異。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侵權責任程度取決於其聲稱的專業水平,而專業彌償保險的法定要求反映了經紀與代理人在法律責任歸屬上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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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6
25. Question
在保險業務中,關於刑事法律下「從犯」(secondary party) 的法律責任及相關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從犯與主犯在法律上可能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上同樣的責任。
II. 控方必須證明從犯在進行協助行為時,具有從該罪行中獲益的意圖。
III. 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能構成協助及教唆。
IV. 即使保險中介人並不關心客戶是否最終成功利用虛假文件欺騙他人,只要他知悉其行為能協助該刑事罪行並提供協助,仍可被判定為從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刑事法律,從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的人)與主犯在法律上承擔一致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不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同樣有罪,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行使該權力,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積極鼓勵或協助犯罪。陳述 IV 正確,因為判定從犯所需的犯罪心意是「進行協助的意圖」及「知悉該行為能協助犯罪」,而不要求被告關心犯罪是否成功或是否從中獲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法律明確規定,要判定一個人為從犯,並不需要證明其具有從該罪行中獲益或從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無論是積極參與還是蓄意不作為,只要涉及協助他人犯罪,其法律責任與主犯相同,且不以獲益為定罪前提。.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刑事法律,從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的人)與主犯在法律上承擔一致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不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同樣有罪,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行使該權力,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積極鼓勵或協助犯罪。陳述 IV 正確,因為判定從犯所需的犯罪心意是「進行協助的意圖」及「知悉該行為能協助犯罪」,而不要求被告關心犯罪是否成功或是否從中獲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法律明確規定,要判定一個人為從犯,並不需要證明其具有從該罪行中獲益或從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無論是積極參與還是蓄意不作為,只要涉及協助他人犯罪,其法律責任與主犯相同,且不以獲益為定罪前提。.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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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6
26. Question
一名本港旅客在海外旅遊期間於酒店內暈倒並撞傷頭部,送院後證實死於大腦內出血。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中發現,該旅客患有長期高血壓且未在投保時申報,而醫學證據顯示出血屬自發性。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相關個案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定義「意外」為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的事件,而醫療報告指死因與外來創傷無關,保險人可拒絕給付意外身故賠償。
II. 旅遊保險的醫療開支部分通常會將「保險生效前已患的疾病」列為除外責任。
III. 在處理有關披露重要事實的爭議時,投訴委員會通常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來斷定投保人是否在投保時已知悉其病症。
IV. 只要是在受保旅程中招致的醫療開支,即使主診醫生認為可延遲至受保人回港後才施行,保險公司亦必須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身意外保障的典型定義,意外必須是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若死因被證實為自發性疾病(如高血壓引發的出血),則不符合意外定義。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生效前已患的疾病」是旅遊保險醫療開支部分的標準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或投訴委員會)的實務,在判定投保人是否知悉重要事實時,通常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醫療保障的除外責任,若主診醫生認為該項治療可以合理地延遲到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施行,保險人通常不承擔該項在外地發生的醫療費用。
重點: 旅遊保險的索償能否成功,取決於受傷是否符合「意外」的法律定義、投保人是否履行了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以及醫療開支是否屬於保障範圍內的必要支出。.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身意外保障的典型定義,意外必須是由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因素所引致,若死因被證實為自發性疾病(如高血壓引發的出血),則不符合意外定義。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生效前已患的疾病」是旅遊保險醫療開支部分的標準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或投訴委員會)的實務,在判定投保人是否知悉重要事實時,通常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準則。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醫療保障的除外責任,若主診醫生認為該項治療可以合理地延遲到受保人返回出發地後才施行,保險人通常不承擔該項在外地發生的醫療費用。
重點: 旅遊保險的索償能否成功,取決於受傷是否符合「意外」的法律定義、投保人是否履行了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以及醫療開支是否屬於保障範圍內的必要支出。.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