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z-summary
0 of 20 questions completed
Questions: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Information
Premium Practice Questions
You have already completed the quiz before. Hence you can not start it again.
Quiz is loading...
You must sign in or sign up to start the quiz.
You have to finish following quiz, to start this quiz:
Results
0 of 20 questions answered correctly
Your time:
Time has elapsed
Categories
- Not categorized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Answered
- Review
-
Question 1 of 20
1. Question
一家香港旅行代理商已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其職員在向客戶推介保險產品及處理潛在索償諮詢時,根據《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及相關實務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代理人獲准向客戶銷售由其安排的旅行團相關的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
II.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界定何謂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有關索償的準則。
III. 只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才可獲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
IV. 若客戶希望為旅途中佩戴的名貴手錶購買足額的「全險」保單,旅遊保險代理人可利用其資格銷售該保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指引,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獲賦予權力,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並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以界定優良慣例。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法規明確規定只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才符合資格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及其相關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僅獲准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雖然財產全險可能與旅程相關,但它在法律定義上不屬於「旅遊保險」,因此代理人不能銷售此類保單。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受到嚴格限制,僅限於與其安排的旅遊服務相關的非一年期保單,且行業投訴處理機制強調公平慣例而非僅限於字面條款。.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指引,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獲賦予權力,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並會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以界定優良慣例。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法規明確規定只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才符合資格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及其相關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僅獲准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雖然財產全險可能與旅程相關,但它在法律定義上不屬於「旅遊保險」,因此代理人不能銷售此類保單。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受到嚴格限制,僅限於與其安排的旅遊服務相關的非一年期保單,且行業投訴處理機制強調公平慣例而非僅限於字面條款。.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20
2. Question
關於香港保安局的「外遊警示制度」及其在旅遊保險中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制度涵蓋 85 個較多港人到訪的海外國家,但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
II. 旅遊保險通常不採用「比例分攤條款」,而是對財產損失在保額內作出十足彌償。
III. 「黃色外遊警示」代表受保目的地有嚴重威脅,保險公司必須賠償取消旅程的損失。
IV. 若受保人沒有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出自然災害警告後加以防備,保險公司可根據通用除外責任拒賠。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 I 正確反映了保安局外遊警示制度的地理涵蓋範圍,該制度並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 準確描述了旅遊保險的特性,即不採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常見的「比例分攤條款」,而是提供十足彌償。陳述 IV 符合旅遊保險的通用除外責任,即受保人有責任在媒體發出警告後採取合理防備。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黃色外遊警示」僅代表有「威脅跡象」,而代表「嚴重威脅」的是「黑色外遊警示」。此外,標準旅遊保險通常只針對黑色警示(有時包括紅色警示)提供取消旅程的保障,而非黃色警示。
重點: 旅遊保險結合了政府的外遊警示制度來定義受保風險,同時透過通用除外責任要求受保人承擔基本的防範責任,且在賠償原則上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 I 正確反映了保安局外遊警示制度的地理涵蓋範圍,該制度並不包括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陳述 II 準確描述了旅遊保險的特性,即不採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常見的「比例分攤條款」,而是提供十足彌償。陳述 IV 符合旅遊保險的通用除外責任,即受保人有責任在媒體發出警告後採取合理防備。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黃色外遊警示」僅代表有「威脅跡象」,而代表「嚴重威脅」的是「黑色外遊警示」。此外,標準旅遊保險通常只針對黑色警示(有時包括紅色警示)提供取消旅程的保障,而非黃色警示。
重點: 旅遊保險結合了政府的外遊警示制度來定義受保風險,同時透過通用除外責任要求受保人承擔基本的防範責任,且在賠償原則上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
-
Question 3 of 20
3. Question
根據最高誠信原則,若保險人發現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了披露責任,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人可採取的補救方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有權在合理時間內自始推翻整個合約
II. 若該違反屬於非欺詐性,保險人一般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
III. 保險人可選擇拒絕該次索償,但保留保費並維持保單餘下期限的效力
IV. 保險人可以選擇對該違反不予追究,使合約具有追溯效力地生效Correct
Correct: 根據最高誠信原則的補救權利,當投保人違反披露責任時,受屈的保險人有權在合理時間內選擇自始推翻整個合約(即視為合約從未存在),且在非欺詐性違反的情況下,通常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此外,保險人亦可選擇放棄追究(豁免)該項違反,使合約具有追溯效力地繼續生效。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是只有 I、II 及 IV。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不允許保險人採取「局部撤銷」的補救方式。保險人不能在拒絕賠付某項索償的同時,又主張保單在剩餘期限內繼續有效並保留保費。補救權利必須針對整個合約的效力,而非合約的一部分。
Takeaway: 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措施具有整體性,保險人必須在撤銷整個合約或完全豁免違反之間作出選擇,不能只拒絕賠償而維持保單餘下部分的效力。.
Incorrect
Correct: 根據最高誠信原則的補救權利,當投保人違反披露責任時,受屈的保險人有權在合理時間內選擇自始推翻整個合約(即視為合約從未存在),且在非欺詐性違反的情況下,通常須退還已收取的保費。此外,保險人亦可選擇放棄追究(豁免)該項違反,使合約具有追溯效力地繼續生效。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是只有 I、II 及 IV。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不允許保險人採取「局部撤銷」的補救方式。保險人不能在拒絕賠付某項索償的同時,又主張保單在剩餘期限內繼續有效並保留保費。補救權利必須針對整個合約的效力,而非合約的一部分。
Takeaway: 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措施具有整體性,保險人必須在撤銷整個合約或完全豁免違反之間作出選擇,不能只拒絕賠償而維持保單餘下部分的效力。.
-
Question 4 of 20
4. Question
在保險原理中,對風險進行正確分類對於評估其可保性至關重要。關於風險分類的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純粹風險是指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這類風險通常是可保的
II. 投機風險涉及獲利、損失或不失不獲的可能,保險公司通常不予承保
III. 基本風險是指只影響個人或特定小群體的風險,例如住宅火災
IV. 保險通常要求損失必須能以金錢衡量,即屬於財務上的風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Pure Risk)的定義是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這是保險承保的主要對象。陳述 II 正確,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涉及獲利、損失或不失不獲的可能,由於其具有獲利潛力,通常不符合保險的補償原則。陳述 IV 正確,保險通常只承保財務上的風險,即損失必須能夠以金錢來衡量,以便進行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只影響個人或特定小群體的風險(如住宅火災、個人失竊)被稱為「特定風險」(Particular Risk);而「基本風險」(Fundamental Risk)是指影響整個社會、大群體或大範圍的風險,例如戰爭、通貨膨脹或大規模自然災害。
重點: 保險實務中,可保風險通常必須是純粹風險、特定風險且屬於財務上的風險,以便保險人能準確評估風險並提供經濟補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Pure Risk)的定義是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這是保險承保的主要對象。陳述 II 正確,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涉及獲利、損失或不失不獲的可能,由於其具有獲利潛力,通常不符合保險的補償原則。陳述 IV 正確,保險通常只承保財務上的風險,即損失必須能夠以金錢來衡量,以便進行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只影響個人或特定小群體的風險(如住宅火災、個人失竊)被稱為「特定風險」(Particular Risk);而「基本風險」(Fundamental Risk)是指影響整個社會、大群體或大範圍的風險,例如戰爭、通貨膨脹或大規模自然災害。
重點: 保險實務中,可保風險通常必須是純粹風險、特定風險且屬於財務上的風險,以便保險人能準確評估風險並提供經濟補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20
5.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發生意外,涉及行李遺失及第三者責任索償。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下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保險人有權行使合約權利拒絕其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
II. 若陳先生欲就索償爭議進行仲裁,根據一般旅遊保單條文,他可以在保險人拒賠後的三年內隨時提出。
III. 對於行李索償,若保單未有訂明結清方式的選擇,保險人在法律上必須以現金方式結清賠償。
IV. 若陳先生在投保旅遊保險時未有指定受益人,其人身意外部分的死亡利益將會付與他的遺產。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受保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承認法律責任,可能會損害保險人在法律訴訟中的抗辯權利,保險人有權據此拒絕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原則,若保單合約中沒有明確賦予保險人選擇其他結清方式(如修理或更換)的權利,則保險人在法律上必須以現金支付賠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當投保人沒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自己為受益人時,死亡利益將作為遺產的一部分處理。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中的仲裁條文通常規定必須在保險人拒絕賠償後的一年內展開,而非三年;三年的期限通常適用於向保險人提起法律程序的行動。
重點: 掌握旅遊保險索償程序中的關鍵限制(如承認責任)、時效性要求(仲裁時限)以及賠償結清方式與受益人指定的法定處理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受保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承認法律責任,可能會損害保險人在法律訴訟中的抗辯權利,保險人有權據此拒絕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原則,若保單合約中沒有明確賦予保險人選擇其他結清方式(如修理或更換)的權利,則保險人在法律上必須以現金支付賠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當投保人沒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自己為受益人時,死亡利益將作為遺產的一部分處理。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旅遊保險中的仲裁條文通常規定必須在保險人拒絕賠償後的一年內展開,而非三年;三年的期限通常適用於向保險人提起法律程序的行動。
重點: 掌握旅遊保險索償程序中的關鍵限制(如承認責任)、時效性要求(仲裁時限)以及賠償結清方式與受益人指定的法定處理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20
6.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委員會(Committee)所作出的決定及其上訴程序的處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任何受上訴權規限的決定,必須在相關人士獲通知該決定的14天後方可生效。
II. 若在決定生效前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生效。
III. 若在決定生效後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在申請有待裁定期間會暫時停止生效。
IV. 上訴裁判處在審理上訴時,有權改變原來的決定或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任何受上訴權規限的決定,必須在相關人士獲通知該決定的14天後方可生效。此外,若在決定生效前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生效。上訴裁判處亦擁有廣泛權力,包括改變原來的決定或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如果要求擱置的申請是在決定生效「後」才提出,該決定在申請有待裁定期間應「繼續生效」,而非暫時停止生效。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批准該申請時,會考慮擱置在該等情況下是否合理和可行。關於「只有 I、II 及 III」以及「以上皆是」的選項,均因包含錯誤的陳述 III 而不正確。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同樣因包含陳述 III 且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 而錯誤。
重點: 了解監管決定生效的時間表以及上訴期間的程序安排,對於確保登記人士的權利及維持市場紀律至關重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任何受上訴權規限的決定,必須在相關人士獲通知該決定的14天後方可生效。此外,若在決定生效前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生效。上訴裁判處亦擁有廣泛權力,包括改變原來的決定或以其他決定取替原來的決定。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如果要求擱置的申請是在決定生效「後」才提出,該決定在申請有待裁定期間應「繼續生效」,而非暫時停止生效。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批准該申請時,會考慮擱置在該等情況下是否合理和可行。關於「只有 I、II 及 III」以及「以上皆是」的選項,均因包含錯誤的陳述 III 而不正確。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同樣因包含陳述 III 且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 而錯誤。
重點: 了解監管決定生效的時間表以及上訴期間的程序安排,對於確保登記人士的權利及維持市場紀律至關重要。.
-
Question 7 of 20
7.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日本之行購買了旅遊保險。根據相關的保險實務及個案分析,下列關於「旅程取消」及「旅程提早結束」保障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的直系親屬患有慢性疾病,但在投保時該病況穩定且不足以令合理的人取消旅程,隨後病情惡化導致旅程取消,保險人通常會考慮賠償。
II. 「縮短旅程」保障通常涵蓋因受保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因火災或水災受損而必須提前回港的情況。
III. 在旅程提早結束的情況下,除非有醫療必要性或別無選擇,否則保險人通常只會按經濟客位的標準賠償額外交通費。
IV. 「變更旅程」的保障要求受保人必須在知悉任何相當可能導致旅程變更的情況之前已購買該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五,若受保人在投保時疾病狀況穩定,且不足以令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則該疾病惡化導致的索償通常不被視為「已患疾病」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第十八章 (a) 節,受保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因火災或水災受損是「縮短旅程」保障中的指明受保危險。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六,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或別無選擇,否則保險人通常只會賠償經濟客位的額外交通費用。陳述 IV 正確,根據第十八章 (b) 節,變更旅程的保障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知悉任何可能導致旅程提早結束的情況前已購買保險。
錯誤: 無。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取決於投保時的已知事實,且賠償原則通常以「合理且必要」為基準,例如交通費補償一般以經濟客位為限。.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五,若受保人在投保時疾病狀況穩定,且不足以令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則該疾病惡化導致的索償通常不被視為「已患疾病」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第十八章 (a) 節,受保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因火災或水災受損是「縮短旅程」保障中的指明受保危險。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四十六,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或別無選擇,否則保險人通常只會賠償經濟客位的額外交通費用。陳述 IV 正確,根據第十八章 (b) 節,變更旅程的保障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知悉任何可能導致旅程提早結束的情況前已購買保險。
錯誤: 無。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取決於投保時的已知事實,且賠償原則通常以「合理且必要」為基準,例如交通費補償一般以經濟客位為限。.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
Question 8 of 20
8. Question
根據保聯發出的《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公司在設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應包含下列哪些要素?
I. 投訴不應由直接涉及該投訴的僱員進行調查。
II. 負責對投訴作出反應的人必須擁有解決該投訴的權限,或可以隨時接觸有此權限的人。
III. 必須對投訴相關資料(包括投訴者的身份)加以保密。
IV. 應容許顧客用合理方式(包括口頭方式)提出投訴。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公司的內部投訴處理程序必須確保調查的獨立性,即投訴不可由直接涉及的僱員調查(I);負責回應的人員必須擁有解決權限或能隨時接觸有權限的人(II);必須對投訴者身份及相關資料保密(III);且應容許顧客以包括口頭在內的合理方式提出投訴(IV)。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指引同樣要求對投訴資料保密以及提供多樣化的投訴渠道。「只有 II 及 III」忽略了調查獨立性(I)及投訴方式靈活性(IV)的必要性。「只有 I、III 及 IV」則遺漏了處理人員必須具備解決權限(II)這一關鍵要求,這會影響投訴處理的效率與有效性。
Takeaway: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一個公平、獨立且具備實質解決能力的內部投訴處理機制,並確保該程序對客戶而言是易於接觸且受到保密保護的。.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公司的內部投訴處理程序必須確保調查的獨立性,即投訴不可由直接涉及的僱員調查(I);負責回應的人員必須擁有解決權限或能隨時接觸有權限的人(II);必須對投訴者身份及相關資料保密(III);且應容許顧客以包括口頭在內的合理方式提出投訴(IV)。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指引同樣要求對投訴資料保密以及提供多樣化的投訴渠道。「只有 II 及 III」忽略了調查獨立性(I)及投訴方式靈活性(IV)的必要性。「只有 I、III 及 IV」則遺漏了處理人員必須具備解決權限(II)這一關鍵要求,這會影響投訴處理的效率與有效性。
Takeaway: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一個公平、獨立且具備實質解決能力的內部投訴處理機制,並確保該程序對客戶而言是易於接觸且受到保密保護的。.
-
Question 9 of 20
9. Question
在保險法律與實務中,關於「保證」(Warranty) 與「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的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證」是指被保險人就做或不做某些事情所作出的絕對承諾。
II. 「不追究(違反)」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寬恕的行為」。
III. 當發生違反保單條件的情況時,受屈的一方可以選擇不理會該項違反。
IV. 行使「不追究(違反)」後,保險合約將繼續有效且不受該違反的影響。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I 及 IV 均為正確描述。根據保險法理,「保證」是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必須嚴格遵守;而「不追究(違反)」則是一種寬恕行為,允許受屈方(通常是保險人)在對方違反保單條件時,選擇不予理會,從而使合約效力得以延續。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說法不夠全面,因為它忽略了不追究違反後合約仍可維持有效的重要法律後果。只有 II 及 III 的說法遺漏了保證作為「絕對承諾」的法律定義。只有 I、III 及 IV 的說法則是漏掉了不追究違反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寬恕行為」的關鍵特徵。
重點: 保證條款要求被保險人絕對履行義務,但保險人擁有法律權利去豁免或不追究相關的違約行為,以維持保險關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I 及 IV 均為正確描述。根據保險法理,「保證」是被保險人作出的絕對承諾,必須嚴格遵守;而「不追究(違反)」則是一種寬恕行為,允許受屈方(通常是保險人)在對方違反保單條件時,選擇不予理會,從而使合約效力得以延續。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說法不夠全面,因為它忽略了不追究違反後合約仍可維持有效的重要法律後果。只有 II 及 III 的說法遺漏了保證作為「絕對承諾」的法律定義。只有 I、III 及 IV 的說法則是漏掉了不追究違反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寬恕行為」的關鍵特徵。
重點: 保證條款要求被保險人絕對履行義務,但保險人擁有法律權利去豁免或不追究相關的違約行為,以維持保險關係。.
-
Question 10 of 20
10. Question
在香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時,登記人士必須遵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操守的最低要求。根據該守則,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登記人士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自己是以登記人士身份代表某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
II. 若登記人士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I. 為了促成交易,登記人士可以隨時向投保人的僱員提供佣金回扣,而無需事先取得投保人的書面同意。
IV. 登記人士在處理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必須在任何時刻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洽談業務前必須表明其代表身份(陳述 I),若使用名片則必須印有登記號碼(陳述 II),且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時刻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除非事先取得被保人的書面同意及批准付款,否則不得向被保人的董事、合夥人或僱員提供任何佣金或折扣以誘使投保。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的選項均屬錯誤。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在執業過程中保持高度透明度及誠信,並嚴格遵守關於身份披露、客戶私隱保護及禁止非法回扣的專業操守準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洽談業務前必須表明其代表身份(陳述 I),若使用名片則必須印有登記號碼(陳述 II),且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時刻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除非事先取得被保人的書面同意及批准付款,否則不得向被保人的董事、合夥人或僱員提供任何佣金或折扣以誘使投保。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的選項均屬錯誤。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在執業過程中保持高度透明度及誠信,並嚴格遵守關於身份披露、客戶私隱保護及禁止非法回扣的專業操守準則。.
-
Question 11 of 20
11.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住院現金津貼)索償時,保險公司通常會根據下列哪項原則或準則來決定是否作出賠付?
Correct
正確: 住院必須具有「醫療必要性」,且並非純粹為了進行診斷性化驗、康復或因個人及醫生方便而住院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住院利益的給付前提是該次住院在醫療上是必須的,若住院僅是為了進行門診也能完成的化驗,或屬於保單定義中的除外責任(如康復、護理),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關於住院現金津貼屬於彌償性質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住院現金通常是按住院天數支付固定的指明金額,而非根據實際醫療開支實報實銷。關於只要有醫生轉介入住復康院即可獲賠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大多數保單會明確將以康復、長期照顧或休養為目的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關於只要進行了高階檢查如磁力共振即可獲賠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如果該檢查純粹是為了診斷且可以在門診進行,且住院並非基於緊急醫療需要,則不符合醫療必要性的要求。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住院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並受到特定除外責任(如康復治療)及保單對「住院」定義的嚴格限制。.
Incorrect
正確: 住院必須具有「醫療必要性」,且並非純粹為了進行診斷性化驗、康復或因個人及醫生方便而住院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住院利益的給付前提是該次住院在醫療上是必須的,若住院僅是為了進行門診也能完成的化驗,或屬於保單定義中的除外責任(如康復、護理),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關於住院現金津貼屬於彌償性質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住院現金通常是按住院天數支付固定的指明金額,而非根據實際醫療開支實報實銷。關於只要有醫生轉介入住復康院即可獲賠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大多數保單會明確將以康復、長期照顧或休養為目的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關於只要進行了高階檢查如磁力共振即可獲賠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如果該檢查純粹是為了診斷且可以在門診進行,且住院並非基於緊急醫療需要,則不符合醫療必要性的要求。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住院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並受到特定除外責任(如康復治療)及保單對「住院」定義的嚴格限制。.
-
Question 12 of 20
12. Question
陳先生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險,保單條款規定受保人必須在意外發生後 30 天內向保險人發出通知。陳先生於 1 月初遠足時受傷,但他直到 4 月底才提出索償,理由是他誤以為通知期限是從傷勢康復之日起計算。此外,陳先生指出保險人過去曾融通處理過他另一次逾期提交的索償。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有權以違反保單條款為由拒絕賠付,且投保人引用過往融通賠付作為先例通常不被視為合理理由。這是因為保單條款中關於通知期限的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確保保險人能及時進行調查。過往的融通處理(Ex-gratia payment)屬於保險人的酌情權,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亦不代表保險人永久放棄執行該條款的權利。
錯誤: 關於「只要證明意外屬實就必須忽略延誤」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程序性條款(如通知時限)是保險合約的重要組成部分,違反此類條款可能導致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責任。關於「禁止反言原則要求保險人必須接受索償」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單次的通融並不等同於法律上的權利放棄。關於「法律規定通知期限必須從康復之日起計算」的說法是錯誤的,通知期限通常由保單條款具體訂明,在人身意外保險中通常是從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算。
重點: 索償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規定的索償通知時限,任何延誤若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不利影響,保險人均有權依據合約條款拒絕賠付。.
In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有權以違反保單條款為由拒絕賠付,且投保人引用過往融通賠付作為先例通常不被視為合理理由。這是因為保單條款中關於通知期限的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確保保險人能及時進行調查。過往的融通處理(Ex-gratia payment)屬於保險人的酌情權,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先例,亦不代表保險人永久放棄執行該條款的權利。
錯誤: 關於「只要證明意外屬實就必須忽略延誤」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程序性條款(如通知時限)是保險合約的重要組成部分,違反此類條款可能導致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責任。關於「禁止反言原則要求保險人必須接受索償」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單次的通融並不等同於法律上的權利放棄。關於「法律規定通知期限必須從康復之日起計算」的說法是錯誤的,通知期限通常由保單條款具體訂明,在人身意外保險中通常是從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算。
重點: 索償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規定的索償通知時限,任何延誤若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不利影響,保險人均有權依據合約條款拒絕賠付。.
-
Question 13 of 20
13. Question
關於旅遊保險中「受保旅程」的定義及核保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而在計劃離境日失效。
II. 即使保險單以「全世界」為地域範圍,通常也會豁免承保前往或經過某些指明國家的旅程。
III. 若受保旅程遭受不可避免的延遲,最長保障期間獲自動延長(例如十天)的情況並不罕見。
IV. 為了評估醫療風險,保險人通常會要求單次旅行的投保人在申請表上填寫詳細病歷以進行個別核保。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慣例,旅程取消保障通常自保單簽發時即生效;即使是「全世界」保障範圍,保險人通常仍會列出豁免承保的特定國家;此外,若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延遲,保單通常提供自動延長保障期的安排(如十天)。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 的組合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核保的描述不正確,單次旅行風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保險人一般不會要求投保人提供詳細病歷。只有 I 及 IV 的組合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陳述 IV 錯誤,且忽略了陳述 II 及 III 的正確性。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明確違反了旅遊保險對單次旅程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的實務做法。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時間因項目而異,且單次旅程保險在核保上通常採取簡化程序,不要求披露詳細病歷,但投保人仍須遵守主動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旅遊保險慣例,旅程取消保障通常自保單簽發時即生效;即使是「全世界」保障範圍,保險人通常仍會列出豁免承保的特定國家;此外,若旅程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延遲,保單通常提供自動延長保障期的安排(如十天)。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 的組合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核保的描述不正確,單次旅行風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保險人一般不會要求投保人提供詳細病歷。只有 I 及 IV 的組合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陳述 IV 錯誤,且忽略了陳述 II 及 III 的正確性。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明確違反了旅遊保險對單次旅程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的實務做法。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時間因項目而異,且單次旅程保險在核保上通常採取簡化程序,不要求披露詳細病歷,但投保人仍須遵守主動披露重要事實的法律責任。.
-
Question 14 of 20
14. Question
一名香港旅客在海外旅遊期間,於酒店大堂不慎撞倒一名外籍遊客,導致對方受傷及手提電腦損壞。關於該旅客旅遊保險中「個人責任」部分的保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保障通常涵蓋受保人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受傷及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
II. 若受保人當時正替該名外籍遊客暫時看管另一件行李並將其損壞,該行李的損失通常屬於除外責任。
III. 若受保人未取得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便私下向對方承認法律責任並簽署和解協議,保險人有權拒絕隨後的彌償申請。
IV. 相關的法律抗辯開支,不論是否獲得保險人同意,均絕對不屬於個人責任部分的保障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個人責任保障的基本範圍涵蓋受保人因意外導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害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本身損害」的除外責任條款,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通常不獲保障。陳述 III 正確,參考個案三十七,受保人若未經保險人同意而私下承認法律責任或達成賠償協議,將違反保單條件,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個人責任保障通常會賠付在保險人書面同意下招致的法律抗辯開支,這些開支視乎保單措詞,可在彌償限額之內或之外賠付,而非一概由受保人自行承擔。
重點: 受保人在處理第三者責任申索時,必須留意「看管與控制」財產的除外責任,且在未經保險人同意前,不應私下承認責任或結清申索。.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個人責任保障的基本範圍涵蓋受保人因意外導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害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本身損害」的除外責任條款,受保人所看管、保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通常不獲保障。陳述 III 正確,參考個案三十七,受保人若未經保險人同意而私下承認法律責任或達成賠償協議,將違反保單條件,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個人責任保障通常會賠付在保險人書面同意下招致的法律抗辯開支,這些開支視乎保單措詞,可在彌償限額之內或之外賠付,而非一概由受保人自行承擔。
重點: 受保人在處理第三者責任申索時,必須留意「看管與控制」財產的除外責任,且在未經保險人同意前,不應私下承認責任或結清申索。.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20
15. Question
在評估保險索償時,保險從業員必須根據近因原則分析危險的種類。關於這些危險種類及其應用的陳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當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一項不保危險時,由此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II. 若一項不保危險(例如疏忽)直接引致受保危險(例如火災),則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害通常不獲賠償。
III. 除外危險是指保單中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風險,若非被除外責任條款豁免,該風險本應是受保的。
IV. 判定近因時,該成因必須發生在保險單所列明的受保物業或處所之內,否則保險人概不負責。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例如火災導致水漬損害),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同時,除外危險的定義是指那些若非被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排除,否則通常應當屬於受保範圍的風險。
錯誤: 關於不保危險引致受保危險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原則,若不保危險(如疏忽)直接引致受保危險(如火災),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受保的。關於近因發生地點的陳述也是錯誤的,近因原則明確指出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為撲滅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受水損,即使受保單位本身未著火,損失仍可獲賠。
重點: 判定保險賠償責任時,必須正確區分受保、不保及除外危險,並理解它們在連鎖事故中如何影響近因的判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例如火災導致水漬損害),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同時,除外危險的定義是指那些若非被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排除,否則通常應當屬於受保範圍的風險。
錯誤: 關於不保危險引致受保危險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原則,若不保危險(如疏忽)直接引致受保危險(如火災),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受保的。關於近因發生地點的陳述也是錯誤的,近因原則明確指出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為撲滅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受水損,即使受保單位本身未著火,損失仍可獲賠。
重點: 判定保險賠償責任時,必須正確區分受保、不保及除外危險,並理解它們在連鎖事故中如何影響近因的判定。.
-
Question 16 of 20
16. Question
根據保險補償原則,關於「起賠額」(Franchise) 的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損失金額低於起賠額,保險人完全不負賠償責任。
II. 若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賠償扣除起賠額後的餘額。
III. 若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賠償全部損失金額。
IV. 起賠額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小額索償的行政開支。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機制是:若損失低於起賠額,保險人無須賠償;但若損失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則須賠償全部損失金額。此外,起賠額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消除處理小額索償所產生的行政開支。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的運作方式,即在賠償中扣除約定金額,這與起賠額的性質不符;「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陳述 II 對起賠額的描述不正確;「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本身是錯誤的,故不可能所有陳述都正確。
重點: 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損失超過約定金額後,保險人是否會全額賠付損失而不作任何扣除。.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機制是:若損失低於起賠額,保險人無須賠償;但若損失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則須賠償全部損失金額。此外,起賠額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消除處理小額索償所產生的行政開支。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描述的是免賠額(Excess)的運作方式,即在賠償中扣除約定金額,這與起賠額的性質不符;「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陳述 II 對起賠額的描述不正確;「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本身是錯誤的,故不可能所有陳述都正確。
重點: 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損失超過約定金額後,保險人是否會全額賠付損失而不作任何扣除。.
-
Question 17 of 20
17. Question
在日常保險業務營運中,保險中介人應如何履行其在防止及應對保險詐騙方面的職責?
I. 若發現客戶的索償文件有可疑,中介人應立即向客戶提出正式的詐騙指控
II. 對於客戶在沒有提供充分解釋的情況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中介人應保持警覺
III. 中介人有共同責任不協助詐騙,並應向保險人舉報任何可疑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IV. 保持業務紀錄完整並及時更新,是防範詐騙發生的有效實務做法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防止詐騙的實務指引,保險中介人應對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等可疑舉動保持警覺。陳述 III 正確,因為雖然中介人並非執法人員,但法律要求其協助保險人抗衡詐騙,並有責任舉報可疑的索償文件或情況。陳述 IV 正確,因為勤勉地保持紀錄完整及迅速行動,不但是經營良方,也是防範詐騙發生的重要實務步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詐騙屬於極度嚴重的指控,中介人不應草率提出;根據指引,深入調查索償是保險人的責任,且只有保險人能指稱被詐騙。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保持警覺、勤勉盡責及與保險人緊密溝通,協助揭露及防止保險詐騙行為。.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防止詐騙的實務指引,保險中介人應對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等可疑舉動保持警覺。陳述 III 正確,因為雖然中介人並非執法人員,但法律要求其協助保險人抗衡詐騙,並有責任舉報可疑的索償文件或情況。陳述 IV 正確,因為勤勉地保持紀錄完整及迅速行動,不但是經營良方,也是防範詐騙發生的重要實務步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詐騙屬於極度嚴重的指控,中介人不應草率提出;根據指引,深入調查索償是保險人的責任,且只有保險人能指稱被詐騙。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履行最高誠信責任,透過保持警覺、勤勉盡責及與保險人緊密溝通,協助揭露及防止保險詐騙行為。.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20
18. Question
香港居民陳先生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查詢旅遊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利益」。關於該保障的一般條款及定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因意外導致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需滿足持續至少十二個月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職業且無合理康復機會的條件。
II. 保單通常規定,若意外發生在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可獲得雙倍利益給付。
III. 如果同一宗意外導致受保人同時發生多項受保的身體受傷事件,保險公司將會累積支付所有相關項目的利益總額。
IV. 在定義「喪失肢體」時,保險條款僅限於指明部位與身體分離,並不涵蓋肢體永久喪失功能的情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身意外利益的標準定義,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指受保人在不少於持續十二個月的期間內,完全失去從事任何有報酬職業的能力,且在該段時間結束時無合理康復機會。陳述 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通常包含雙倍給付條款,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受傷事件,保險金給付僅會以其中最高給付金額的一項為準,而非各項累計。陳述 IV 錯誤,因為「喪失肢體」的定義除了包括手腕或足踝以上部位與身體分離外,亦包括肢體永久喪失功能。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對各類傷殘有嚴格定義,並遵循最高給付原則,同時為特定交通意外提供額外的雙倍彌償保障。.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身意外利益的標準定義,永久及完全殘疾通常指受保人在不少於持續十二個月的期間內,完全失去從事任何有報酬職業的能力,且在該段時間結束時無合理康復機會。陳述 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通常包含雙倍給付條款,適用於受保人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持牌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若同一意外導致多項受保受傷事件,保險金給付僅會以其中最高給付金額的一項為準,而非各項累計。陳述 IV 錯誤,因為「喪失肢體」的定義除了包括手腕或足踝以上部位與身體分離外,亦包括肢體永久喪失功能。
重點: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對各類傷殘有嚴格定義,並遵循最高給付原則,同時為特定交通意外提供額外的雙倍彌償保障。.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20
19.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人陳先生僅獲保險公司授權招攬汽車保險業務。然而,陳先生多次向其長期客戶張小姐推銷旅遊保險,而保險公司在過去多次交易中均無異議地接受了投保並簽發保單。現若張小姐因最近一份由陳先生安排的旅遊保險申請理賠,根據代理法中關於權限的原則,下列哪項描述最能準確說明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可能須受陳先生的行為約束,因為透過過去的交易行為,陳先生在張小姐眼中已擁有「表面權限」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當委託人(保險公司)透過其行為或過往的交易處理方式,向第三者(張小姐)表示代理人擁有某種權限,即使該代理人實際上並未獲得明示授權,委託人仍須對該代理人在該權限範圍內的行為負責。
錯誤: 「由於陳先生違反了明示的授權限制,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須承擔法律責任」是錯誤的,因為表面權限的存在正是為了在特定情況下保護合理依賴代理人權限的第三者,使委託人仍須承擔責任。 「只有在陳先生與保險公司重新簽訂包含旅遊保險的書面代理合約後,該合約才對保險公司具約束力」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可以透過行為、處境或事後追認產生,不一定需要即時修改書面合約。 「陳先生擁有『明示實際權限』,因為旅遊保險與汽車保險均屬於一般保險範疇」是錯誤的,明示實際權限必須由委託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確故意授予,不能僅因業務性質相似而自動推定擁有權限。
重點: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取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一旦確立,委託人就必須為代理人未經授權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可能須受陳先生的行為約束,因為透過過去的交易行為,陳先生在張小姐眼中已擁有「表面權限」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當委託人(保險公司)透過其行為或過往的交易處理方式,向第三者(張小姐)表示代理人擁有某種權限,即使該代理人實際上並未獲得明示授權,委託人仍須對該代理人在該權限範圍內的行為負責。
錯誤: 「由於陳先生違反了明示的授權限制,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須承擔法律責任」是錯誤的,因為表面權限的存在正是為了在特定情況下保護合理依賴代理人權限的第三者,使委託人仍須承擔責任。 「只有在陳先生與保險公司重新簽訂包含旅遊保險的書面代理合約後,該合約才對保險公司具約束力」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可以透過行為、處境或事後追認產生,不一定需要即時修改書面合約。 「陳先生擁有『明示實際權限』,因為旅遊保險與汽車保險均屬於一般保險範疇」是錯誤的,明示實際權限必須由委託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確故意授予,不能僅因業務性質相似而自動推定擁有權限。
重點: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取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一旦確立,委託人就必須為代理人未經授權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
-
Question 20 of 20
2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代理法 (Law of Agency) 對於保險人(委託人)與保險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至關重要。根據代理法的一般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關係的建立必須以存在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及支付酬金為前提
II. 追認 (Ratification) 可使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
III. 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的產生,取決於委託人向第三者所作出的表示或行為
IV. 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代表其行事時的行為負起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追認 (Ratification) 的本質是授予追溯權,使代理人原本在沒有授權下進行的行為,在委託人事後確認後變得有效。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是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導致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相關權限。陳述 IV 正確,因為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是代理法的核心原則,指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的行為或不作為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的出現是基於事實,不一定需要經過精確的委任程序,也不一定需要存在合約或支付酬金(例如小孩替母親購物的例子)。
重點: 代理法受「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支配,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可透過協議、追認或行為表現而產生,並使委託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追認 (Ratification) 的本質是授予追溯權,使代理人原本在沒有授權下進行的行為,在委託人事後確認後變得有效。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是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導致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相關權限。陳述 IV 正確,因為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是代理法的核心原則,指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的行為或不作為承擔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的出現是基於事實,不一定需要經過精確的委任程序,也不一定需要存在合約或支付酬金(例如小孩替母親購物的例子)。
重點: 代理法受「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支配,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可透過協議、追認或行為表現而產生,並使委託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