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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6
1. Question
某旅遊公司計劃在香港登記成為保險代理,以向客戶推廣旅遊保險。根據《保險代理守則》中有關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及登記程序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旅遊公司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
II. 若該公司在服務台為客戶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該公司可以委任一名正代表另一家保險代理的個人作為其業務代表
IV. 有關該旅遊公司的保險代理登記申請,必須由委任它的保險公司負責提交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規定,若保險代理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陳述 II 是正確的,對於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的代理,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程序規定,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時,必須由委任該代理的保險公司負責提交申請。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在出任該職位時,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
重點: 保險代理及其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登記與披露規範,包括持牌要求、身份識別披露以及確保業務代表的單一代表性,以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規定,若保險代理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必須持有按《旅行代理商條例》發出的旅行代理商牌照。陳述 II 是正確的,對於已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的代理,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程序規定,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時,必須由委任該代理的保險公司負責提交申請。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在出任該職位時,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
重點: 保險代理及其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登記與披露規範,包括持牌要求、身份識別披露以及確保業務代表的單一代表性,以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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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6
2.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保障下,關於住院現金津貼的性質及常見條款,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該利益通常按受保人住院的日數支付一筆指明的定額補償。
II. 只要獲得主診醫生的轉介,任何性質的住院(包括康復治療)均屬於保障範圍。
III. 該保障通常受限於每位受保人的總賠償限額及一段起賠期限。
IV. 若住院純粹是為了進行診斷性化驗或 X 光檢驗,保險人通常有權根據除外責任拒絕賠付。Correct
正確: 住院現金津貼屬於定額給付性質,按住院天數支付固定金額,並受總限額及起賠期限(如免賠期)的限制。同時,保單條款通常明確將純粹診斷性化驗或非醫療必要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這與旅遊保險旨在保障突發醫療需要的原則一致。
錯誤: 關於「只要醫生轉介即受保」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慣例及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若住院目的是為了康復、護理、長期照顧或休養,或者純粹為了方便醫生與病人進行門診可處理的化驗,保險人通常會根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須符合保單對住院的定義,通常會排除康復及純診斷性的住院需求。.
Incorrect
正確: 住院現金津貼屬於定額給付性質,按住院天數支付固定金額,並受總限額及起賠期限(如免賠期)的限制。同時,保單條款通常明確將純粹診斷性化驗或非醫療必要的住院列為除外責任,這與旅遊保險旨在保障突發醫療需要的原則一致。
錯誤: 關於「只要醫生轉介即受保」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慣例及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若住院目的是為了康復、護理、長期照顧或休養,或者純粹為了方便醫生與病人進行門診可處理的化驗,保險人通常會根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賠償。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要求住院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須符合保單對住院的定義,通常會排除康復及純診斷性的住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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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6
3.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旅行代理商已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根據相關規管要求及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代理人獲准向其客戶推介及銷售一年期的全球旅遊保險計劃。
II. 投訴局屬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索償爭議時,擁有不一定要死硬詮釋保單條款的權力。
III. 只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才符合資格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及相關中介人。
IV. 投訴委員會在評定何謂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考《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索償的預期準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索償糾紛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陳述 III 正確,根據規管要求,只有領有相關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方可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及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陳述 IV 正確,委員會在界定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索償的準則。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因此旅遊保險代理人不得銷售此類產品。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僅限於與其安排的旅遊服務直接相關的非一年期保險,且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爭議時會考慮專業守則而非僅限於保單字面意義。.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索償糾紛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陳述 III 正確,根據規管要求,只有領有相關牌照的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方可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及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陳述 IV 正確,委員會在界定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中關於索償的準則。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因此旅遊保險代理人不得銷售此類產品。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僅限於與其安排的旅遊服務直接相關的非一年期保險,且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爭議時會考慮專業守則而非僅限於保單字面意義。.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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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6
4.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於 1 月初因意外滑倒受傷,隨後一直休假至 4 月初。他在 4 月底向保險公司提交意外死亡及傷殘利益索償申請,但保險公司以其違反了「必須在意外發生後 30 天內發出通知」的保單條款為由拒絕賠償。受保人辯稱他誤以為時限是從康復日起計,並指出保險公司以往曾接受過他另一宗逾期數天的索償申請。若此案提交至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下列哪項分析最符合相關的個案裁決原則?
Correct
正確: 投訴委員會通常會支持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因為受保人違反了保單條款中關於及時通知的規定,且以往的通融賠付並不構成必須再次通融的先例。在非水險保單中,滿足索償通知的時限要求是受保人的基本義務,延誤通知可能會影響保險人對意外事故進行及時且準確的調查,從而損害保險人的利益。
錯誤: 關於通知期應從康復日起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條款通常明確規定時限是從「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算,而非從受傷復原日開始。關於以往做法構成法律約束力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公司在個別案例中行使酌情權給予通融賠付,並不代表其永久放棄了執行保單條款的權利。關於必須證明惡意欺詐的說法也是錯誤的,違反保單的程序性條款(如通知條款)本身已足以構成保險人拒絕承擔責任的理據,無需以欺詐為前提。
重點: 受保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規定的索償通知時限;保險人過去的通融處理並不產生法律上的先例約束力,且延誤申報可能因損害保險人的調查權而導致索償被拒。.
Incorrect
正確: 投訴委員會通常會支持保險人拒絕賠償的決定,因為受保人違反了保單條款中關於及時通知的規定,且以往的通融賠付並不構成必須再次通融的先例。在非水險保單中,滿足索償通知的時限要求是受保人的基本義務,延誤通知可能會影響保險人對意外事故進行及時且準確的調查,從而損害保險人的利益。
錯誤: 關於通知期應從康復日起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條款通常明確規定時限是從「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算,而非從受傷復原日開始。關於以往做法構成法律約束力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公司在個別案例中行使酌情權給予通融賠付,並不代表其永久放棄了執行保單條款的權利。關於必須證明惡意欺詐的說法也是錯誤的,違反保單的程序性條款(如通知條款)本身已足以構成保險人拒絕承擔責任的理據,無需以欺詐為前提。
重點: 受保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單規定的索償通知時限;保險人過去的通融處理並不產生法律上的先例約束力,且延誤申報可能因損害保險人的調查權而導致索償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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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6
5. Question
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個案的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未能提供「明顯瘀痕或傷痕」,委員會可接納如僱主信件等客觀證據來證實意外的發生。
II. 在斷定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委員會會參考受保人的既往病歷以釐清因果關係。
III. 詮釋保單除外責任條款時,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以符合合約欲達致的目的。
IV. 只要公安或警方報告指出受保人需負上交通意外的法律責任,委員會即會將其定義為「觸犯法律」而支持保險公司拒賠。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準確反映了保險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索償個案時的原則。根據個案六,委員會接受了僱主信件作為「明顯瘀痕或傷痕」的替代證據;根據個案七,委員會在判斷傷勢是否由意外造成時,會參考受保人的既往病歷以排除預先存在的狀況;根據個案八,委員會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單純的「字面方法」,以確保合約目的得以達成。
錯誤: 關於交通責任自動構成「觸犯法律」的陳述是錯誤的。在個案八中,委員會明確指出「觸犯法律」應被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違反交通規例,否則會令保險合約形同虛設。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會採取靈活且合理的解釋方法,平衡保單字面條款與立約原意,並在缺乏物理證據時考慮其他客觀的替代證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準確反映了保險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索償個案時的原則。根據個案六,委員會接受了僱主信件作為「明顯瘀痕或傷痕」的替代證據;根據個案七,委員會在判斷傷勢是否由意外造成時,會參考受保人的既往病歷以排除預先存在的狀況;根據個案八,委員會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單純的「字面方法」,以確保合約目的得以達成。
錯誤: 關於交通責任自動構成「觸犯法律」的陳述是錯誤的。在個案八中,委員會明確指出「觸犯法律」應被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違反交通規例,否則會令保險合約形同虛設。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會採取靈活且合理的解釋方法,平衡保單字面條款與立約原意,並在缺乏物理證據時考慮其他客觀的替代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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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6
6.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保險代理及其從業人員的登記、披露及培訓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名保險代理。
II. 若保險代理已登記從事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並在服務台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保險公司必須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使一般人在接受培訓後能勝任履行其職責。
IV. 在申請登記待處理期間,若申請人的狀況有任何轉變可能影響委員會的考慮,委任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必須立刻知會委員會。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名保險代理,以避免利益衝突(陳述 I);對於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提供面對面服務的代理,必須在櫃位展示姓名及登記號碼名牌(陳述 II);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其代理提供足夠培訓,確保其熟悉法例及守則(陳述 III);此外,在登記申請處理期間,若申請人狀況有任何可能影響審核的轉變,委任機構必須立即通知委員會(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在登記程序中,當申請人狀況發生轉變時,委任保險公司或代理具有立即知會委員會的行政責任。
「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業務代表單一代表制的規定,這是維持保險代理體系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關於旅遊保險業務的特定披露要求,以及保險公司對其代理人培訓的法定責任。重點: 保險代理及其從業人員的登記制度涵蓋了從業限制、身份披露、持續培訓及申請過程中的透明度,旨在確保中介人的專業勝任能力及公眾知情權。.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必須確保其業務代表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名保險代理,以避免利益衝突(陳述 I);對於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提供面對面服務的代理,必須在櫃位展示姓名及登記號碼名牌(陳述 II);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其代理提供足夠培訓,確保其熟悉法例及守則(陳述 III);此外,在登記申請處理期間,若申請人狀況有任何可能影響審核的轉變,委任機構必須立即通知委員會(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在登記程序中,當申請人狀況發生轉變時,委任保險公司或代理具有立即知會委員會的行政責任。
「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業務代表單一代表制的規定,這是維持保險代理體系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關於旅遊保險業務的特定披露要求,以及保險公司對其代理人培訓的法定責任。重點: 保險代理及其從業人員的登記制度涵蓋了從業限制、身份披露、持續培訓及申請過程中的透明度,旨在確保中介人的專業勝任能力及公眾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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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6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近因」原則的應用以及「彌償」原則的法律含義,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人身意外保險中的死亡給付通常遵循彌償原則,以確保被保險人獲得精確的財務補償
II. 若保單條款列明除外責任包括由特定危險「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則即使該危險只是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能不負賠償責任
III. 在處理財產保險索償時,若保險人選擇支付全額賠償,則具有經濟價值的「損餘」(Salvage) 權利通常會轉移至保險人
IV. 對於水險保單,若合約中未有明確規定賠償方式,保險人一般有法律義務以現金形式償付被保險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解釋,若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引致的字眼,即使該除外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Remote Cause),保險人仍可依據該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在彌償原則下,若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全額賠償,則受損標的的剩餘部分(損餘)應歸保險人所有,以防止被保險人獲得多於損失的補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若水險或非財產險保單未有指明賠償方式,保險人有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人身意外保險(除醫療費用外)和人壽保險通常被視為「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因為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無法以精確的財務方法衡量,故不適用彌償原則。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保單中的特定措詞(如「直接或間接」)可擴大除外責任的適用範圍,影響近因原則的判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解釋,若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引致的字眼,即使該除外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Remote Cause),保險人仍可依據該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在彌償原則下,若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全額賠償,則受損標的的剩餘部分(損餘)應歸保險人所有,以防止被保險人獲得多於損失的補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若水險或非財產險保單未有指明賠償方式,保險人有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人身意外保險(除醫療費用外)和人壽保險通常被視為「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因為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無法以精確的財務方法衡量,故不適用彌償原則。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保單中的特定措詞(如「直接或間接」)可擴大除外責任的適用範圍,影響近因原則的判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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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6
8.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其隨身背包懷疑被盜,內有現金、信用卡及護照。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慣例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關於「個人金錢」及「損失旅行證件」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個人金錢」保障通常涵蓋現金及旅行支票的損失,但一般將信用卡及八達通卡列為除外責任。
II. 若陳先生在發現損失後超過 24 小時才向當地警方報案,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金錢損失。
III. 關於護照重置,保險公司通常會賠付因申請「特快」辦理而產生的額外行政費用。
IV. 若陳先生無法證明財物是被盜竊或搶劫,而僅屬於「神秘消失」,則通常不屬於受保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條款,「個人金錢」通常定義為現金、鈔票、支票等,而信用卡及電子貨幣(如八達通)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單通常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告,否則保險人可拒絕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神秘消失」在個人金錢及旅行證件保障中均屬於常見的除外責任,受保人通常需證明損失是由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等受保危險導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相關個案(如個案三十六),保險人通常只賠付重置旅行證件的實際基本費用,而因個人需要申請「特快」處理而產生的額外行政開支,通常不被視為受保的必要開支。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個人金錢與證件保障均強調及時報案的重要性,且保障範圍僅限於指明的受保危險(如盜竊),並排除非必要的額外行政費用及神秘消失的情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旅遊保險的一般條款,「個人金錢」通常定義為現金、鈔票、支票等,而信用卡及電子貨幣(如八達通)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單通常規定受保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告,否則保險人可拒絕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神秘消失」在個人金錢及旅行證件保障中均屬於常見的除外責任,受保人通常需證明損失是由盜竊、搶劫或入屋犯法等受保危險導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相關個案(如個案三十六),保險人通常只賠付重置旅行證件的實際基本費用,而因個人需要申請「特快」處理而產生的額外行政開支,通常不被視為受保的必要開支。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個人金錢與證件保障均強調及時報案的重要性,且保障範圍僅限於指明的受保危險(如盜竊),並排除非必要的額外行政費用及神秘消失的情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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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6
9.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及履行合約義務時,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各項基本原則。根據保險原理及實務,下列關於「彌償」(Indemnity) 原則及相關法律概念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彌償原則旨在確保被保險人獲得精確的財務補償,使其恢復到緊接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既不多於也不少於其實際損失。
II. 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利益保單」,因為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難以用金錢精確衡量,故一般不適用彌償原則。
III. 在財產保險中,若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全額賠償,則該受損標的的損餘 (Salvage) 權利通常歸保險人所有。
IV. 若保單除外責任條款中包含「直接或間接」引致損失的字眼,即使該除外危險僅構成損失的遠因 (Remote Cause),保險人亦可根據該條款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描述了彌償原則的核心定義,即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以彌補損失。陳述 II 說明了人壽保險的特性,由於生命價值無法量化,故屬於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II 符合損餘的處理原則,當保險人作出全額賠償後,有權擁有受損標的的剩餘價值。陳述 IV 準確反映了法律對「直接或間接」除外條款的解釋,這類措詞會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其涵蓋至遠因。
Incorrect: 無陳述錯誤,所有陳述均符合保險原理及實務準則。
Takeaway: 彌償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利,而保單中的特定法律措詞(如「直接或間接」)及損餘處理方式,均是確定最終賠償金額與責任的重要因素。.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描述了彌償原則的核心定義,即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以彌補損失。陳述 II 說明了人壽保險的特性,由於生命價值無法量化,故屬於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II 符合損餘的處理原則,當保險人作出全額賠償後,有權擁有受損標的的剩餘價值。陳述 IV 準確反映了法律對「直接或間接」除外條款的解釋,這類措詞會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其涵蓋至遠因。
Incorrect: 無陳述錯誤,所有陳述均符合保險原理及實務準則。
Takeaway: 彌償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利,而保單中的特定法律措詞(如「直接或間接」)及損餘處理方式,均是確定最終賠償金額與責任的重要因素。.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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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6
10. Question
一名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的業務代表在處理其持續專業培訓(CPD)事宜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該代表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若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其登記將被撤銷,量刑起點為 3 個月。
III. 若在申報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其登記將被撤銷,量刑起點為 6 個月。
IV. 在重新登記時,該代表必須取得所有先前尚欠的培訓時數。Correct
正確: 根據相關指引,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的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若未能符合要求,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且在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時數。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準確反映了監管規定。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明確規定,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而非 6 個月。其他選項由於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或未能完全涵蓋所有正確的陳述,因此並非最佳答案。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年度 CPD 時數要求並確保申報資料真實,否則將面臨至少 3 個月或 12 個月的撤銷登記處分,並須在重投行業前補足培訓時數。.
Incorrect
正確: 根據相關指引,只登記從事旅遊保險的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若未能符合要求,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且在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時數。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準確反映了監管規定。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明確規定,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而非 6 個月。其他選項由於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或未能完全涵蓋所有正確的陳述,因此並非最佳答案。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必須嚴格遵守年度 CPD 時數要求並確保申報資料真實,否則將面臨至少 3 個月或 12 個月的撤銷登記處分,並須在重投行業前補足培訓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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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6
11.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及香港保險業的市場結構,下列哪些關於行業參與者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II. 根據法律定義,保險中介人僅分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類。
III. 在香港市場實務中,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絕大多數是在沒有中介人參與的情況下直接安排的。
IV. 專業再保險人並不包含在保險業監管局關於「獲授權保險人」的統計數字內。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描述。根據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架構,「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此外,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被明確界定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類。
錯誤: 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在香港的實際市場運作中,長期業務(特別是人壽保險)極少在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情況下直接安排。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監管局所公佈的獲授權保險人數目統計中,是明確包括了專業再保險人在內的。因此,「只有 II 及 III」、「只有 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因包含錯誤陳述而不成立。
重點: 瞭解獲授權保險人的分類(純業務與綜合業務)以及中介人的法定地位,是掌握香港保險市場結構與監管要求的基礎。.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描述。根據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架構,「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此外,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被明確界定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類。
錯誤: 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在香港的實際市場運作中,長期業務(特別是人壽保險)極少在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情況下直接安排。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監管局所公佈的獲授權保險人數目統計中,是明確包括了專業再保險人在內的。因此,「只有 II 及 III」、「只有 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因包含錯誤陳述而不成立。
重點: 瞭解獲授權保險人的分類(純業務與綜合業務)以及中介人的法定地位,是掌握香港保險市場結構與監管要求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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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6
12.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中,保單通常對「每件、每對或每套物件」設有責任限額。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關於判定物件是否屬於「一套」或「附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判定物件是否構成「一套」,主要取決於其功能上的相互依存度,而非是否有獨立發票。
II. 若某項附件(如數碼相機的記憶卡)無法單獨發揮功能,通常會被視為該套物件的一部分。
III. 只要物件是分開購買的,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將其視為「一套」物件。
IV. 若物件在脫離主機後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如自帶電源的獨立閃光燈),則不應被視為附件。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在旅遊保險的理賠實務中,判定物件是否構成「一套」或「附件」的關鍵在於其功能上的相互依存度。陳述 I 正確指出發票並非判定的唯一標準;陳述 II 符合案例中關於記憶卡因無法獨立運作而應視為相機附件的裁決;陳述 IV 則反映了若物件(如具備獨立電源的閃光燈)能脫離主機獨立發揮主要功能,則不應被視為附件的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即使物件是分開購買並擁有獨立發票,若其在功能上必須依附於主機才能運作(如相機鏡頭或專用記憶卡),在保單條款下仍會被視為「一套」物件。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判定「一套物件」的準則在於物件之間的功能聯繫與是否具備獨立運作的能力,而非單純以購買形式或是否可拆卸作為區分標準。.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在旅遊保險的理賠實務中,判定物件是否構成「一套」或「附件」的關鍵在於其功能上的相互依存度。陳述 I 正確指出發票並非判定的唯一標準;陳述 II 符合案例中關於記憶卡因無法獨立運作而應視為相機附件的裁決;陳述 IV 則反映了若物件(如具備獨立電源的閃光燈)能脫離主機獨立發揮主要功能,則不應被視為附件的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即使物件是分開購買並擁有獨立發票,若其在功能上必須依附於主機才能運作(如相機鏡頭或專用記憶卡),在保單條款下仍會被視為「一套」物件。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判定「一套物件」的準則在於物件之間的功能聯繫與是否具備獨立運作的能力,而非單純以購買形式或是否可拆卸作為區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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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6
13.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前往日本旅遊並購買了一份個人旅遊保險。關於該保單的一般保障範圍及常見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涵蓋因受保人或其直系親屬在旅程開始前不幸身故、遭受嚴重身體傷害或患上重病而導致的損失。
I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以定額津貼形式發放,按延誤的時數(如每滿 6 或 12 小時)計算。
III. 旅遊保險通常不承保因受保人單方面改變主意(不願旅遊)而導致的旅程取消損失。
IV. 旅遊保險中的「醫療開支」保障通常只涵蓋在海外發生的醫療費用,受保人回港後跟進治療的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受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受保人或其直系親屬在出發前不幸身故、重傷或患重病是旅程取消保障中最常見的受保事故。陳述 II 正確,因為旅程延誤保障通常以定額津貼(Fixed Benefit)形式發放,按延誤的時數(例如每滿 6 小時或 12 小時)計算賠償金額。陳述 I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旨在承保不可預見的意外,而受保人單方面改變主意(不願旅遊)屬於標準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雖然旅遊保險的主要目的是支付海外醫療費用,但大多數保單也會涵蓋受保人回港後一定期限內(例如 90 天內)針對在旅途中所受傷病的跟進醫療開支。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涵蓋旅程前及旅程中的多種風險,但受保人必須理解其受保事故必須是不可預見且非自願的,同時醫療保障通常延伸至回港後的後續治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受保人或其直系親屬在出發前不幸身故、重傷或患重病是旅程取消保障中最常見的受保事故。陳述 II 正確,因為旅程延誤保障通常以定額津貼(Fixed Benefit)形式發放,按延誤的時數(例如每滿 6 小時或 12 小時)計算賠償金額。陳述 I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旨在承保不可預見的意外,而受保人單方面改變主意(不願旅遊)屬於標準的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雖然旅遊保險的主要目的是支付海外醫療費用,但大多數保單也會涵蓋受保人回港後一定期限內(例如 90 天內)針對在旅途中所受傷病的跟進醫療開支。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涵蓋旅程前及旅程中的多種風險,但受保人必須理解其受保事故必須是不可預見且非自願的,同時醫療保障通常延伸至回港後的後續治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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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6
14. Question
保險代理陳先生正在協助客戶張女士填寫一份長期保險投保書。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在銷售及處理投保申請時的行為描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必須向張女士說明,投保書內的所有答覆及聲明最終須由張女士本人負責。
II. 為了簡化流程,陳先生可以先請張女士在空白的投保書上簽署,待稍後再代為填寫詳細資料。
III. 陳先生有責任向張女士解釋在投保時作出失實陳述或隱瞞事實可能導致的後果。
IV. 若張女士選擇以非推薦方式(如現金)繳交保費,陳先生必須確保該方式符合保險公司的明文規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所有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陳述 III 正確,因為指引要求代理必須向客戶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陳述 IV 正確,根據《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任何支付予保險代理的付款方式必須符合保險公司的明文規定,以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保險代理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這是為了保障客戶免受誤導或文件偽造的風險。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確保客戶了解其披露責任,嚴禁要求客戶簽署空白文件,並須嚴格遵守保險公司關於保費處理的規定以維持專業操守。.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所有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陳述 III 正確,因為指引要求代理必須向客戶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陳述 IV 正確,根據《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任何支付予保險代理的付款方式必須符合保險公司的明文規定,以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保險代理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這是為了保障客戶免受誤導或文件偽造的風險。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確保客戶了解其披露責任,嚴禁要求客戶簽署空白文件,並須嚴格遵守保險公司關於保費處理的規定以維持專業操守。.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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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6
15. Question
一名商業火險保單的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內要求保險人為其辦公室附加盜竊風險保障。根據最高誠信原則,下列哪項關於該被保險人披露責任的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當保單在有效期內要求進行更改(例如附加新的風險保障)時,最高誠信的責任便適用於這些更改事項上。因此,投保人必須即時披露所有與該項新風險(如盜竊風險)相關的重要事實,例如該處所的防盜設施或過往的被盜紀錄。
錯誤: 關於「合約已訂立故無需披露」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在合約更改時,最高誠信責任會重新適用於該更改部分。關於「只需在續保時披露」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在普通法下,雖然風險增加通常在續保時通知即可,但主動要求更改合約條款(如增加保障)則必須在更改時立即履行披露責任。關於「僅需披露原本火險相關事實」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新增的保障範圍(盜竊)涉及不同的風險評估,投保人有義務披露與該新風險直接相關的重要事實。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不僅適用於投保及續保階段,當保單在有效期內涉及任何合約更改時,投保人亦必須就該更改事項披露所有相關的重要事實。.
Incorrect
正確: 當保單在有效期內要求進行更改(例如附加新的風險保障)時,最高誠信的責任便適用於這些更改事項上。因此,投保人必須即時披露所有與該項新風險(如盜竊風險)相關的重要事實,例如該處所的防盜設施或過往的被盜紀錄。
錯誤: 關於「合約已訂立故無需披露」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在合約更改時,最高誠信責任會重新適用於該更改部分。關於「只需在續保時披露」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在普通法下,雖然風險增加通常在續保時通知即可,但主動要求更改合約條款(如增加保障)則必須在更改時立即履行披露責任。關於「僅需披露原本火險相關事實」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新增的保障範圍(盜竊)涉及不同的風險評估,投保人有義務披露與該新風險直接相關的重要事實。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不僅適用於投保及續保階段,當保單在有效期內涉及任何合約更改時,投保人亦必須就該更改事項披露所有相關的重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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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6
16. Question
執業保險中介人正向客戶解釋旅遊保險的保障細節。若客戶在旅途中不幸因遭遇搶劫而損失了錢包(內有現金及信用卡)及護照,根據一般的旅遊保險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只要客戶在損失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其現金損失在限額內通常可獲賠償。
II. 信用卡因搶劫而遺失的重置費用,通常屬於「個人金錢」部分的受保範圍。
III. 若客戶為了不影響餘下行程而申請「特快」補領護照,該額外的手續費通常可獲全數賠償。
IV. 客戶為前往領事館辦理補領護照手續而額外支出的交通及住宿費用,通常屬於受保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告是申請個人金錢索償的標準先決條件。陳述 IV 正確,根據基本保障條款,旅行證件保障通常涵蓋為安排重置證件而招致的額外旅費及住宿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信用卡、八達通卡等電子貨幣工具通常被明確列為個人金錢保障的除外責任。陳述 III 錯誤,參考相關個案,保險人通常只賠付重置證件的實際或一般行政費用,而不會賠償因被保險人個人要求(如縮短辦理時間)而產生的「特快」額外開支。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金錢與證件保障均強調及時報警的重要性,且賠償範圍僅限於定義內的金錢種類及標準的重置成本,不包括非必要的特殊行政費用。.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發現損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告是申請個人金錢索償的標準先決條件。陳述 IV 正確,根據基本保障條款,旅行證件保障通常涵蓋為安排重置證件而招致的額外旅費及住宿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信用卡、八達通卡等電子貨幣工具通常被明確列為個人金錢保障的除外責任。陳述 III 錯誤,參考相關個案,保險人通常只賠付重置證件的實際或一般行政費用,而不會賠償因被保險人個人要求(如縮短辦理時間)而產生的「特快」額外開支。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金錢與證件保障均強調及時報警的重要性,且賠償範圍僅限於定義內的金錢種類及標準的重置成本,不包括非必要的特殊行政費用。.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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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6
17. Question
一家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代表在日常執業及行政程序中,必須遵守相關的登記及委任規則。根據現行指引,下列哪些關於登記與委任的描述是正確的?
I. 任何業務代表所代表的保險代理數目不得超過一個。
II. 保險代理的登記有效期最長為三年,續期申請最早可於屆滿前三個月提出。
III. 若獲委任人停止出任職位,委任人須於 14 天內通知相關委員會以取消登記。
IV. 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必須顯示其登記號碼。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業務代表受限於只能代表一名保險代理(陳述 I);登記有效期上限為三年,並可在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續期(陳述 II);且法規明確要求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展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指出通知期限為 14 天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職位時,委任人必須在 7 天內通知委員會。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V 而不完整。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登記有效期、代表權限制及法定的離職通知期限(7天),以維持登記冊的準確性與行業合規。.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規則》,業務代表受限於只能代表一名保險代理(陳述 I);登記有效期上限為三年,並可在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續期(陳述 II);且法規明確要求保險代理在商務名片上展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指出通知期限為 14 天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職位時,委任人必須在 7 天內通知委員會。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V 而不完整。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登記有效期、代表權限制及法定的離職通知期限(7天),以維持登記冊的準確性與行業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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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6
18.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Hospital Cash Benefit) 索償時,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準則及一般保單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住院利益通常是按受保人住院的日數,每天支付一筆指明的固定金額,而非彌償受保人的實際開支。
II. 只要受保人是經由主診醫生轉介入住復康院接受物理治療,保險公司必須就該段住院期間支付現金津貼。
III. 在判定住院是否屬於「醫療必要」時,委員會會考慮主診醫生對入院診斷測試是否必需所作出的判斷。
IV. 若住院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受保人(例如因門診預約已滿而改為入院進行化驗),保險人通常可以「非醫療必要」為由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住院利益(住院現金津貼)的性質是按住院日數支付固定金額,這與醫療開支部分的彌償(Indemnity)性質不同。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判定住院是否屬「必要」時,會考慮診斷測試是否必須在住院情況下進行。陳述 IV 正確,若住院純粹是為了方便受保人或醫生(例如門診預約已滿),而非基於緊急醫療需要,則不符合「醫療必要性」的要求。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單通常會將以「康復、護理或休養」為目的之住院列為除外責任。即使受保人是經醫生轉介,若入住復康院的目的僅是為了康復鍛煉或物理治療,保險人通常有權拒絕給付該段期間的住院現金利益。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賠付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受保單中關於康復、護理及診斷性住院等特定除外責任條款的約束。.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住院利益(住院現金津貼)的性質是按住院日數支付固定金額,這與醫療開支部分的彌償(Indemnity)性質不同。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判定住院是否屬「必要」時,會考慮診斷測試是否必須在住院情況下進行。陳述 IV 正確,若住院純粹是為了方便受保人或醫生(例如門診預約已滿),而非基於緊急醫療需要,則不符合「醫療必要性」的要求。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單通常會將以「康復、護理或休養」為目的之住院列為除外責任。即使受保人是經醫生轉介,若入住復康院的目的僅是為了康復鍛煉或物理治療,保險人通常有權拒絕給付該段期間的住院現金利益。
重點: 旅遊保險的住院利益賠付必須具備「醫療必要性」,且受保單中關於康復、護理及診斷性住院等特定除外責任條款的約束。.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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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6
19. Question
關於香港保險業的組成及中介人的法律地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雖然由數種保險類別組成,但通常被視為主要屬於「第一類 意外保險」。
II. 「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III. 在香港保險市場,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通常在沒有保險中介人參與的情況下直接投保。
IV.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一詞僅適用於個人,不適用於商號。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的分類慣例,旅遊保險雖然包含多種保障,但主要被視為屬於「第一類 意外保險」;而「綜合保險人」的定義明確指代那些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長期業務(尤其是人壽保險)由中介人安排是普遍做法,而非在沒有中介人的情況下直接投保。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的定義同時適用於個人及商號,並非僅限於個人。
重點: 掌握保險人的授權類別(純業務與綜合業務)以及中介人在市場中的法律定義與實際角色,是理解香港保險監管架構的基礎。.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的分類慣例,旅遊保險雖然包含多種保障,但主要被視為屬於「第一類 意外保險」;而「綜合保險人」的定義明確指代那些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長期業務(尤其是人壽保險)由中介人安排是普遍做法,而非在沒有中介人的情況下直接投保。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的定義同時適用於個人及商號,並非僅限於個人。
重點: 掌握保險人的授權類別(純業務與綜合業務)以及中介人在市場中的法律定義與實際角色,是理解香港保險監管架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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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6
2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基本原則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保險協議缺乏可保權益,該協議通常會被視為無效。
II. 在人壽保險合約中,投保人對受保人的可保權益必須在保單生效時及索償發生時均同時存在。
III. 受託保管人(Bailee)在合法管有他人貨品的情況下,對該貨品具有可保權益,即使其並不擁有該貨品的擁有權。
IV.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具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但若無抵押或按揭關係,則對該債務人的財產不具備可保權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相關保險法例及合約法原則,缺乏可保權益會使保險協議在法律上失效。陳述 III 正確,受託保管人(Bailee)雖然不是貨品的擁有人,但法律認可其對所管有的貨品具有可保權益。陳述 IV 正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有可保權益,但除非該財產已按揭給債權人,否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不具備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只須在保單簽發(起保)時存在即可;即使在發生損失(受保人身故)時該權益已不存在,索償通常仍屬有效。
重點: 可保權益是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法律認可的財務關係。不同險種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不同,人壽保險僅要求投保時具備,而水險及多數彌償保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相關保險法例及合約法原則,缺乏可保權益會使保險協議在法律上失效。陳述 III 正確,受託保管人(Bailee)雖然不是貨品的擁有人,但法律認可其對所管有的貨品具有可保權益。陳述 IV 正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有可保權益,但除非該財產已按揭給債權人,否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不具備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只須在保單簽發(起保)時存在即可;即使在發生損失(受保人身故)時該權益已不存在,索償通常仍屬有效。
重點: 可保權益是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法律認可的財務關係。不同險種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不同,人壽保險僅要求投保時具備,而水險及多數彌償保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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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6
21. Question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相關平等機會法例及保險實務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精算數據顯示女性平均壽命較長,向女性客戶收取較低的人壽保險保費。
II. 考慮到男性領取年金的預期次數平均較少,向男性客戶支付較高的年金款項。
III. 保險從業員在傳送載有客戶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時,應使用密封式信封以防止未經准許的查閱。
IV. 僅基於社會普遍偏見,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對其加設較苛刻的汽車保險條款。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均符合相關法例與指引。陳述 I 及 II 屬於保險業中的「公平」歧視,因為這些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而給予的,符合《性別歧視條例》的豁免情況。陳述 III 則符合保障資料第 4 原則,即保險從業員在傳送敏感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時,應採取保安預防措施(如使用密封式信封)以防止資料外洩。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這一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指引的正確做法。「只有 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包含陳述 IV,而陳述 IV 僅基於性別偏見而非精算數據,這在保險實務中被視為不公平歧視,違反了平等機會法例。
Takeaway: 保險從業員必須確保對客戶的差別待遇具備精算數據支持以符合平等機會法例,同時在處理及傳送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採取適當的保安措施以保障私隱。.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均符合相關法例與指引。陳述 I 及 II 屬於保險業中的「公平」歧視,因為這些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數據而給予的,符合《性別歧視條例》的豁免情況。陳述 III 則符合保障資料第 4 原則,即保險從業員在傳送敏感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時,應採取保安預防措施(如使用密封式信封)以防止資料外洩。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這一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指引的正確做法。「只有 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包含陳述 IV,而陳述 IV 僅基於性別偏見而非精算數據,這在保險實務中被視為不公平歧視,違反了平等機會法例。
Takeaway: 保險從業員必須確保對客戶的差別待遇具備精算數據支持以符合平等機會法例,同時在處理及傳送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採取適當的保安措施以保障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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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6
22.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辦理長期保險投保申請及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I. 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
II. 為了加快處理流程,在獲得客戶口頭同意後,可以要求客戶在空白的表格上先簽署,再由代理補填資料。
III. 投保文件上任何內容的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
IV. 應推薦客戶利用信用卡、直接存款或從其銀行戶口直接轉賬到保險公司的戶口以繳交保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客戶說明答覆由其負責(陳述 I);《違規行為指引》規定表格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陳述 III);而《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則推薦使用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的支票或直接轉賬等方式繳付保費(陳述 IV)。
錯誤: 關於要求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保險代理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以防止誤導或偽造文件的風險。關於保險代理可自行決定將保費存入個人戶口的選項是錯誤的,這違反了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的規定。關於只需口頭解釋而無需指出投保書條文的選項是錯誤的,登記人士必須指出投保書內有關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後果的相關條文。
重點: 登記人士在執業時必須秉持誠信與正直,確保客戶完全明白其在投保申請中的責任,並嚴格遵守處理保費及簽署文件的程序規範。.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客戶說明答覆由其負責(陳述 I);《違規行為指引》規定表格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客戶簡簽作實(陳述 III);而《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則推薦使用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的支票或直接轉賬等方式繳付保費(陳述 IV)。
錯誤: 關於要求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署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違規行為指引》明確禁止保險代理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以防止誤導或偽造文件的風險。關於保險代理可自行決定將保費存入個人戶口的選項是錯誤的,這違反了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的規定。關於只需口頭解釋而無需指出投保書條文的選項是錯誤的,登記人士必須指出投保書內有關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後果的相關條文。
重點: 登記人士在執業時必須秉持誠信與正直,確保客戶完全明白其在投保申請中的責任,並嚴格遵守處理保費及簽署文件的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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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6
23.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陳先生申請一份新的長期人壽保險保單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做法符合監管要求?
I. 為了簡化行政程序,代理要求陳先生在空白的投保書上先行簽署,再由代理根據面談記錄填寫資料。
II. 代理向陳先生詳細解釋,若在投保書中作出失實陳述或隱瞞事實,可能會導致保單無效。
III. 代理明確向陳先生說明,投保書內的所有答覆及聲明最終必須由陳先生本人負責。
IV. 若陳先生打算以這份新保單取代現有的壽險保單,代理必須確保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指出有關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後果的條文。陳述 III 正確,登記人士必須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陳述 IV 正確,根據《違規行為指引》,若銷售涉及更換現有壽險保單,代理有責任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並提醒客戶留意其內容。
錯誤: 陳述 I 錯誤,根據《違規行為指引》,保險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以防止誤導或偽造文件的風險。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確保客戶了解其法律責任,嚴禁要求客戶簽署空白文件,並在涉及保單更換時履行必要的披露義務。.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指出有關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後果的條文。陳述 III 正確,登記人士必須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陳述 IV 正確,根據《違規行為指引》,若銷售涉及更換現有壽險保單,代理有責任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並提醒客戶留意其內容。
錯誤: 陳述 I 錯誤,根據《違規行為指引》,保險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以防止誤導或偽造文件的風險。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確保客戶了解其法律責任,嚴禁要求客戶簽署空白文件,並在涉及保單更換時履行必要的披露義務。.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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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6
24.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下有關「旅遊保險代理人」的規定,以及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代理人獲准銷售與其旅行代理商所安排的旅程相關的單次旅遊保險。
II. 旅遊保險代理人可以向客戶推介及銷售一年期(全年)旅遊保險保單。
III. 旅遊保險代理人可以為並非由其所屬旅行代理商安排的旅程提供保險服務。
IV.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索償爭議時,獲賦予權力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規管架構,旅遊保險代理人僅獲准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這涵蓋了由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程相關保險。此外,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確實獲賦予權力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並會參考《承保商專業守則》中的優良保險慣例。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全年)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代理人不得為並非由其所屬旅行代理商安排的旅程或旅行服務提供旅遊保險。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由於陳述 II 及 III 均不符合法規要求,因此該選項亦屬錯誤。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權限受到嚴格限制,僅限於與其所屬旅行代理商安排的特定旅程相關的非全年制保險產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規管架構,旅遊保險代理人僅獲准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這涵蓋了由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程相關保險。此外,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確實獲賦予權力毋須死硬地詮釋保單條款,並會參考《承保商專業守則》中的優良保險慣例。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全年)旅遊保險保單。陳述 III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代理人不得為並非由其所屬旅行代理商安排的旅程或旅行服務提供旅遊保險。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由於陳述 II 及 III 均不符合法規要求,因此該選項亦屬錯誤。
重點: 旅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權限受到嚴格限制,僅限於與其所屬旅行代理商安排的特定旅程相關的非全年制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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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6
25.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歐洲之行購買了一份旅遊保險。在旅程中,他遇到了多次航班及交通延誤。根據香港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投訴局的裁決案例,下列哪些關於旅程延誤保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而非「全險」方式。
II. 若保單設有 6 小時的起賠期限,被保險人通常不能將多段獨立航程中分別少於 6 小時的延誤時間累加索償。
III. 「飛機輪換」導致的航班起飛推遲,一般被視為與機械故障同類的標準受保危險。
IV. 被保險人若因持有歐洲火車證而未能出示具體的預定行程證明,在申請旅程延誤索償時可能會遇到困難。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實務中,旅程延誤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即只有保單中明確列出的原因(如惡劣天氣、罷工、機械故障等)才受保障。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除非延誤是連續發生的,否則不同航段的獨立延誤時間通常不能累加來達到起賠期限(如 6 小時)的要求。陳述 IV 正確,被保險人必須證明其已安排或預定相關班次,持有火車證(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若未能提供具體行程證明,往往難以證實延誤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飛機輪換」(Aircraft Rotation)屬於航空公司的內部運作安排,通常不包含在標準旅遊保險的指名受保危險範圍內,因此保險人有權拒絕此類索償。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並非全險保障,其受限於指名危險原則、起賠期限的應用(通常不予累加)以及必須提供有效的預定行程證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旅遊保險實務中,旅程延誤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即只有保單中明確列出的原因(如惡劣天氣、罷工、機械故障等)才受保障。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除非延誤是連續發生的,否則不同航段的獨立延誤時間通常不能累加來達到起賠期限(如 6 小時)的要求。陳述 IV 正確,被保險人必須證明其已安排或預定相關班次,持有火車證(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若未能提供具體行程證明,往往難以證實延誤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飛機輪換」(Aircraft Rotation)屬於航空公司的內部運作安排,通常不包含在標準旅遊保險的指名受保危險範圍內,因此保險人有權拒絕此類索償。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並非全險保障,其受限於指名危險原則、起賠期限的應用(通常不予累加)以及必須提供有效的預定行程證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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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6
26. Question
一名個人保單持有人因不滿保險公司的索償決定,考慮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提出投訴。關於投訴局及其投訴委員會的運作與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局的服務主要處理由個別保單持有人提出,並涉及個人保險合約的索償投訴。
II. 投訴委員會獲授權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
III. 若保險人對投訴委員會的裁決結果表示不服,可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上訴。
IV. 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服務範圍僅限於處理與個人保險合約相關的索償投訴。陳述 II 正確,根據現行規定,投訴委員會獲授權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以確保其獨立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保險人無權就該裁決提出上訴。相反,如果投訴人不滿意裁決,他們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公平且免費的渠道來解決索償糾紛。投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時,除了參考保險合約條款外,亦有權考慮優良保險慣例,且其裁決對保險公司而言是最終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服務範圍僅限於處理與個人保險合約相關的索償投訴。陳述 II 正確,根據現行規定,投訴委員會獲授權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陳述 IV 正確,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以確保其獨立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保險人無權就該裁決提出上訴。相反,如果投訴人不滿意裁決,他們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公平且免費的渠道來解決索償糾紛。投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時,除了參考保險合約條款外,亦有權考慮優良保險慣例,且其裁決對保險公司而言是最終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