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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1
1. Question
在香港的金融服務業中,某銀行風險管理主管正在檢視機構的風險應對策略。根據風險管理及風險融資的定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銀行業領域,風險管理僅指對純粹風險(Pure Risk)的控制
II. 風險融資旨在減低未來損失事故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
III. 風險承受(Risk Retention)及自保(Self-insurance)均被視為風險融資的工具
IV. 作為一門獨立學科,風險管理涉及對純粹風險及投機風險的識別、量化和處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減低損失事故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處理在實施損失控制措施後仍存在的剩餘風險。陳述 III 正確,因為風險融資的工具確實包括了風險承受、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自保以及保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風險管理是指對所有類型的風險(包括純粹風險及投機風險)所採取的識別、量化和處理方法。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領域中,風險管理一詞通常是指對「投機風險」的控制,而非僅僅針對純粹風險。
重點: 在非保險人的專業語境下,風險管理是一門涵蓋純粹與投機風險的綜合學科,而風險融資則是運用多種財務工具來應對潛在損失對機構的影響。.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減低損失事故對機構造成的財務震盪,處理在實施損失控制措施後仍存在的剩餘風險。陳述 III 正確,因為風險融資的工具確實包括了風險承受、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自保以及保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風險管理是指對所有類型的風險(包括純粹風險及投機風險)所採取的識別、量化和處理方法。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領域中,風險管理一詞通常是指對「投機風險」的控制,而非僅僅針對純粹風險。
重點: 在非保險人的專業語境下,風險管理是一門涵蓋純粹與投機風險的綜合學科,而風險融資則是運用多種財務工具來應對潛在損失對機構的影響。.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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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1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向客戶解釋「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責任時,下列哪些關於重要事實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法律衡量一項事實是否屬於「重要事實」,是從「審慎的保險人」的角度出發,而非「合理的被保險人」。
II. 投保人無須主動披露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即使該事實獲披露後可能會對保費的釐定產生影響。
III. 根據普通法,在保險合約訂立後才得知的重要事實,投保人在法律上仍有絕對義務立即向保險人披露。
IV. 若保險人因被保險人違反最高誠信而選擇撤銷合約,法律上不能只撤銷合約的一部分,而必須自始推翻整個合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律衡量重要事實的標準是從「審慎的保險人」(prudent insurer) 的角度出發,而非特定的保險人或合理的被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如安裝防火系統)屬於無須披露的範疇。陳述 IV 正確,保險人不能選擇只撤銷合約的一部分,若要行使補救權利,必須自始推翻整個合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普通法,在保險合約訂立後才得知的重要事實,投保人通常不負有披露義務,除非保單條款中另有特別規定。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其重要性的判斷基準在於審慎保險人的評估,且披露義務主要集中在合約訂立、續保或更改合約的階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律衡量重要事實的標準是從「審慎的保險人」(prudent insurer) 的角度出發,而非特定的保險人或合理的被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如安裝防火系統)屬於無須披露的範疇。陳述 IV 正確,保險人不能選擇只撤銷合約的一部分,若要行使補救權利,必須自始推翻整個合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普通法,在保險合約訂立後才得知的重要事實,投保人通常不負有披露義務,除非保單條款中另有特別規定。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其重要性的判斷基準在於審慎保險人的評估,且披露義務主要集中在合約訂立、續保或更改合約的階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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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1
3. Question
一間位於香港的跨國企業正考慮為其新落成的數據中心投保。在評估保險的價值時,該企業的財務總監回顧了保險的功能。下列哪些關於保險功能及好處的描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
II. 透過保險人的風險調查及改良建議,保險能發揮損失控制的輔助功能。
III. 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香港的經濟貢獻及就業具有輔助好處。
IV. 保險能為高成本項目提供保障,從而使銀行資金更容易籌措,促進經濟增長。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保險的功能可分為基本功能與輔助功能。陳述 I 準確描述了保險作為風險轉移機制的基本功能;陳述 II 說明了保險人透過風險調查及建議來防範與降低損失的輔助功能;陳述 III 提到保險業在金融服務業中的地位及其對就業的貢獻;陳述 IV 則反映了保險如何透過提供保障來協助銀行融資,進而促進經濟增長。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社會經濟層面(如就業、金融服務業地位)以及促進大型項目融資方面的輔助好處。 「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包含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重要組成部分對本地勞動力市場及經濟結構的貢獻。 「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保險最核心的基本功能,即透過支付保費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的機制。
重點: 保險的功能分為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如損失控制、儲蓄投資、促進經濟增長等),這些功能共同為個人、商業及社會整體帶來多方面的利益。.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保險的功能可分為基本功能與輔助功能。陳述 I 準確描述了保險作為風險轉移機制的基本功能;陳述 II 說明了保險人透過風險調查及建議來防範與降低損失的輔助功能;陳述 III 提到保險業在金融服務業中的地位及其對就業的貢獻;陳述 IV 則反映了保險如何透過提供保障來協助銀行融資,進而促進經濟增長。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社會經濟層面(如就業、金融服務業地位)以及促進大型項目融資方面的輔助好處。 「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包含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重要組成部分對本地勞動力市場及經濟結構的貢獻。 「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保險最核心的基本功能,即透過支付保費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的機制。
重點: 保險的功能分為基本功能(風險轉移及財務補償)與輔助功能(如損失控制、儲蓄投資、促進經濟增長等),這些功能共同為個人、商業及社會整體帶來多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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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1
4. Question
某保險集團計劃在香港成立一家新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最低實繳股本的規定,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公司僅經營非強制性的一般保險業務,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港幣1,000萬元。
II. 若該公司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港幣2,000萬元。
III. 若該公司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港幣2,000萬元。
IV. 若該公司被授權為專屬自保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港幣200萬元。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對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設有嚴格要求:(1) 若僅經營非強制性的一般業務或長期業務,最低要求為港幣1,000萬元;(2) 若經營任何法定(強制)保險業務,不論是否兼營其他業務,最低要求均為港幣2,000萬元;(3) 若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即綜合保險人),最低要求為港幣2,000萬元;(4)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要求則為港幣200萬元。因此,所有陳述均符合現行法例規定。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專屬自保保險人港幣200萬元最低股本要求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排除了陳述 I 中關於非強制性業務港幣1,000萬元要求的正確法定標準。「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涵蓋經營法定業務或綜合業務時必須達到港幣2,000萬元的關鍵門檻。
重點: 保險業監管局透過對不同業務類別設定差異化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確保保險人在開業時具備與其承擔風險相匹配的初步財務實力,這是維護保單持有人利益及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對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設有嚴格要求:(1) 若僅經營非強制性的一般業務或長期業務,最低要求為港幣1,000萬元;(2) 若經營任何法定(強制)保險業務,不論是否兼營其他業務,最低要求均為港幣2,000萬元;(3) 若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即綜合保險人),最低要求為港幣2,000萬元;(4)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要求則為港幣200萬元。因此,所有陳述均符合現行法例規定。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專屬自保保險人港幣200萬元最低股本要求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排除了陳述 I 中關於非強制性業務港幣1,000萬元要求的正確法定標準。「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涵蓋經營法定業務或綜合業務時必須達到港幣2,000萬元的關鍵門檻。
重點: 保險業監管局透過對不同業務類別設定差異化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確保保險人在開業時具備與其承擔風險相匹配的初步財務實力,這是維護保單持有人利益及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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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1
5. Question
張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不幸遭遇嚴重意外,需啟動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根據香港市場常見的旅遊保險條款及相關實務,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緊急運送受保人到最近合適醫療設施的開支,通常包括交通費及醫療用品費,且一般不設賠償上限。
II. 受保人若在未經保險人批准下自行安排緊急醫療運送,除非證明當時因受其控制以外的原因而無法通知,否則保險人可拒絕償付相關開支。
III. 「緊急啟程」保障旨在補償直系親屬前往當地的交通及住宿費,該保障在同一段受保旅程中可因應不同事故多次享用。
IV. 根據相關投訴個案的裁定,若緊急服務的需求涉及既有病患(除外責任),受保人可能需要證明其疾病與該既有病患不相關,否則保險人可維持拒賠決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緊急運送保障通常涵蓋必要的交通、醫療服務及醫療用品費用,且一般不設賠償上限。陳述 II 正確,保單規定受保人必須在安排服務前取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批准,除非因受其控制以外的客觀原因而無法通知。陳述 IV 正確,參考個案二十六,若緊急服務的需求與既有病患(除外責任)相關,受保人須證明兩者不相關,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單規定,「緊急啟程」保障在同一段受保旅程中通常只能享用一次,而非多次享用。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強調「緊急性」與「預先核准」原則,且受保人需注意既有病患可能導致的除外責任及相關的舉證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旅遊保險條款,緊急運送保障通常涵蓋必要的交通、醫療服務及醫療用品費用,且一般不設賠償上限。陳述 II 正確,保單規定受保人必須在安排服務前取得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批准,除非因受其控制以外的客觀原因而無法通知。陳述 IV 正確,參考個案二十六,若緊急服務的需求與既有病患(除外責任)相關,受保人須證明兩者不相關,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單規定,「緊急啟程」保障在同一段受保旅程中通常只能享用一次,而非多次享用。
重點: 旅遊保險中的緊急服務保障強調「緊急性」與「預先核准」原則,且受保人需注意既有病患可能導致的除外責任及相關的舉證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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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1
6.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期指引》(《指引 6》)及《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指引》(《指引 9》)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登記確認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任何人不應顯示自己為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否則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II. 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若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未能在收據上列明其姓名及登記號碼,可能被視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III. 由於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範圍較窄,相關登記人士獲豁免遵守所有持續專業培訓(CPD)的要求。
IV. 準保險代理的負責人若在未獲正式登記前出任該職位,可能會導致該負責人或有關保險代理被評定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指引 6》,在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登記確認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任何人不應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否則可能觸犯《條例》第 77 條所述的刑事罪行。陳述 II 正確,根據《指引 9》,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若未能在旅遊保險收據上列明姓名及登記號碼,監管局可認定該人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陳述 IV 正確,根據《指引 6》,準負責人在未獲登記前出任該職位,可能導致其本人或相關保險代理被視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指引 10》,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仍須遵守持續專業培訓(CPD)計劃的要求,而非獲得豁免,該指引旨在協助他們符合相關要求。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在獲得官方書面確認登記後方可執業,且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須遵守特定的披露及持續專業培訓規定,以維持其「適當人選」資格。.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指引 6》,在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登記確認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任何人不應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否則可能觸犯《條例》第 77 條所述的刑事罪行。陳述 II 正確,根據《指引 9》,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若未能在旅遊保險收據上列明姓名及登記號碼,監管局可認定該人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陳述 IV 正確,根據《指引 6》,準負責人在未獲登記前出任該職位,可能導致其本人或相關保險代理被視為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指引 10》,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仍須遵守持續專業培訓(CPD)計劃的要求,而非獲得豁免,該指引旨在協助他們符合相關要求。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在獲得官方書面確認登記後方可執業,且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須遵守特定的披露及持續專業培訓規定,以維持其「適當人選」資格。.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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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1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當委託人的利益受著迫切危害,且在當時情況下不存在向其通報的機會時,可產生必要權限。
II. 行使必要權限的代理人有權向委託人索取因該行為而合理招致的補還和彌償。
III. 即使代理人已構成必要代理人,委託人仍可因缺乏明示授權而拒絕履行該代理人與第三者訂立的合約。
IV. 必要權限的行使可作為代理人對抗委託人就指稱未獲授權行為所提訴訟的辯護理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必要權限的產生必須滿足利益受迫切危害且無法通報這兩個關鍵條件。陳述 II 正確,法律保障必要代理人有權就其為委託人利益而採取的行動獲得補還和彌償。陳述 IV 正確,必要權限為代理人提供了法律上的辯護依據,以應對委託人就未獲授權行為提出的訴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一旦構成必要代理,代理人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委託人不能僅以缺乏明示授權為由拒絕履行合約義務。
重點: 必要權限是在緊急且無法溝通的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利益而由法律推定的權限,其行為對委託人具約束力並賦予代理人索取補償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必要權限的產生必須滿足利益受迫切危害且無法通報這兩個關鍵條件。陳述 II 正確,法律保障必要代理人有權就其為委託人利益而採取的行動獲得補還和彌償。陳述 IV 正確,必要權限為代理人提供了法律上的辯護依據,以應對委託人就未獲授權行為提出的訴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一旦構成必要代理,代理人所訂立的合約對委託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委託人不能僅以缺乏明示授權為由拒絕履行合約義務。
重點: 必要權限是在緊急且無法溝通的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利益而由法律推定的權限,其行為對委託人具約束力並賦予代理人索取補償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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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1
8.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中關於長期業務的法定分類,請識別下列哪些關於退休計劃管理的陳述是正確的:
I. G 類(退休計劃管理第 I 類)業務涉及提供有保證資本或收益的團體退休計劃合約。
II. H 類(退休計劃管理第 II 類)業務涉及並不提供有保證資本或收益的團體退休計劃合約。
III. I 類(退休計劃管理第 III 類)業務是指在退休計劃中提供保險利益,但不屬於 G 類或 H 類的團體保險合約。
IV. 退休計劃管理的所有類別均被法律定義為一般業務(General Business)。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法定分類,長期業務中的退休計劃管理被細分為三類:G 類(第 I 類)涉及提供有保證資本或收益的團體合約;H 類(第 II 類)則是不提供保證資本或收益的團體合約;而 I 類(第 III 類)涵蓋了在退休計劃中提供保險利益,但不屬於 G 或 H 類的團體保險合約。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定分類,退休計劃管理(即 G、H 及 I 類)明確歸類於「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而非「一般業務」(General Business)。一般業務通常包含意外、疾病、財產損壞及法律責任等 17 個類別。
重點: 區分長期業務中退休計劃管理的三個子類別(G、H、I 類)是理解保險業法定結構的關鍵,特別是關於資本保證的有無以及合約的性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法定分類,長期業務中的退休計劃管理被細分為三類:G 類(第 I 類)涉及提供有保證資本或收益的團體合約;H 類(第 II 類)則是不提供保證資本或收益的團體合約;而 I 類(第 III 類)涵蓋了在退休計劃中提供保險利益,但不屬於 G 或 H 類的團體保險合約。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定分類,退休計劃管理(即 G、H 及 I 類)明確歸類於「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而非「一般業務」(General Business)。一般業務通常包含意外、疾病、財產損壞及法律責任等 17 個類別。
重點: 區分長期業務中退休計劃管理的三個子類別(G、H、I 類)是理解保險業法定結構的關鍵,特別是關於資本保證的有無以及合約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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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1
9.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中,關於保單內常見的「通用條文」(General Provisions),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單通常規定,保險憑證一經簽發,保費即不能退還。
II. 對於未滿指定年齡(例如 18 歲)的兒童,保單通常要求其必須在成年受保人的陪同下旅遊。
III. 根據「合理謹慎措施」條文,受保人任何疏忽(Negligence)或不小心的行為均會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IV. 若受保人欲轉讓保險合約中的權益,通常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由於旅遊保險通常不包含單方面取消條款,因此保費一經簽發通常不可退還;對於未成年受保人,保險公司普遍要求必須有成年人陪同;而保單權益的轉讓則必須經過書面通知或取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方可生效。
錯誤: 關於疏忽行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合理謹慎措施」條文規定受保人的疏忽或不小心行為通常不會影響索償,只有「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才不獲賠付。關於只有 I 及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對疏忽條文的錯誤理解並遺漏了正確的年齡與轉讓條文。關於只有 I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涵蓋保費不可退還這一項核心的通用條文。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在保費退還限制、受保人行為責任及權益轉讓程序等方面有特定要求,這些條文適用於整份保單,受保人必須遵守以確保保障有效。.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由於旅遊保險通常不包含單方面取消條款,因此保費一經簽發通常不可退還;對於未成年受保人,保險公司普遍要求必須有成年人陪同;而保單權益的轉讓則必須經過書面通知或取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方可生效。
錯誤: 關於疏忽行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合理謹慎措施」條文規定受保人的疏忽或不小心行為通常不會影響索償,只有「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才不獲賠付。關於只有 I 及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對疏忽條文的錯誤理解並遺漏了正確的年齡與轉讓條文。關於只有 I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涵蓋保費不可退還這一項核心的通用條文。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在保費退還限制、受保人行為責任及權益轉讓程序等方面有特定要求,這些條文適用於整份保單,受保人必須遵守以確保保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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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1
10. Question
一名專業鋼琴家投保了一份包含「完全及永久傷殘」利益的人壽保單。保單條款規定,該利益僅在受保人「因受傷或疾病而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以賺取利潤或薪金」時給付。該鋼琴家在一場車禍中導致左手永久性功能受損,無法再進行專業演奏。然而,保險公司的調查顯示,受保人目前正受聘於一所音樂學院擔任全職行政人員及音樂理論導師。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最能反映此個案的處理原則?
I. 由於受保人已永久失去作為鋼琴家的專業演奏能力,應被視為符合傷殘定義。
II. 由於受保人仍能擔任行政人員及導師以賺取薪金,不符合保單中「任何職業」的定義。
III. 保險公司拒絕支付賠償的決定通常會獲得支持,因為傷殘並未妨礙其從事所有有報酬的工作。
IV. 只要受保人的傷殘被證實為永久性,不論其是否具備其他工作能力,保險公司均須賠償。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在人壽保險附約中,若「完全及永久傷殘」被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評判標準在於受保人是否完全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雖然受保人無法再進行鋼琴演奏,但其仍能從事行政及教學工作,這意味著其不符合「完全」傷殘的嚴格定義,因此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決定通常會獲得支持。
Incorrect: 陳述 I 錯誤,因為該保單條款保障的是廣泛的「任何職業」而非受保人的「原先專業」或「特定職位」;陳述 IV 錯誤,因為「永久性」只是給付條件之一,受保人還必須同時滿足「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工作」的定義,才能符合索償資格。
Takeaway: 在評估「完全及永久傷殘」索償時,必須仔細區分保單條款是屬於「原職位傷殘」還是更為嚴格的「任何職位傷殘」定義;若屬後者,只要受保人仍具備從事其他具報酬性質工作的能力,保險公司便有權拒絕賠償。.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在人壽保險附約中,若「完全及永久傷殘」被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職業,則評判標準在於受保人是否完全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雖然受保人無法再進行鋼琴演奏,但其仍能從事行政及教學工作,這意味著其不符合「完全」傷殘的嚴格定義,因此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決定通常會獲得支持。
Incorrect: 陳述 I 錯誤,因為該保單條款保障的是廣泛的「任何職業」而非受保人的「原先專業」或「特定職位」;陳述 IV 錯誤,因為「永久性」只是給付條件之一,受保人還必須同時滿足「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工作」的定義,才能符合索償資格。
Takeaway: 在評估「完全及永久傷殘」索償時,必須仔細區分保單條款是屬於「原職位傷殘」還是更為嚴格的「任何職位傷殘」定義;若屬後者,只要受保人仍具備從事其他具報酬性質工作的能力,保險公司便有權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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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1
11. Question
陳先生計劃從歐洲回港,在諮詢保險代理人有關旅遊保險中「旅程延誤」保障的細節時,代理人提及了關於索償的法律與實務原則。根據相關的個案裁決及行業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是以「指名危險」(Named Perils) 方式承保,而非「全險」(All Risks) 方式。
II. 若保單規定每次延誤須超過 6 小時方可獲賠,受保人通常不能將多次獨立且少於 6 小時的延誤時間累積計算。
III. 「飛機輪換」(Aircraft rotation) 導致的延誤,在大多數標準旅遊保單中均被列為受保危險。
IV. 對於持有彈性交通票證(如歐洲火車證)的旅客,提供一份可接受的旅行日程對於證明預定行程受延誤影響至關重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程延誤保障在香港市場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僅承保保單內明確列出的事故。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及相關投訴個案,除非保單另有規定,否則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被視為獨立事件,不能累積計算以達到起賠期限。陳述 IV 正確,受保人有責任證明其原定行程受到延誤影響,對於持有彈性票證的旅客,一份清晰的旅行日程是關鍵的證明文件。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飛機輪換」屬於航空公司的內部營運安排,並不屬於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機械故障或罷工等典型的受保指名危險。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的索償必須符合指名危險的定義,滿足起賠期限的要求,並由受保人提供充分的行程證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程延誤保障在香港市場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僅承保保單內明確列出的事故。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慣例及相關投訴個案,除非保單另有規定,否則不同航段的延誤時間被視為獨立事件,不能累積計算以達到起賠期限。陳述 IV 正確,受保人有責任證明其原定行程受到延誤影響,對於持有彈性票證的旅客,一份清晰的旅行日程是關鍵的證明文件。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飛機輪換」屬於航空公司的內部營運安排,並不屬於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機械故障或罷工等典型的受保指名危險。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的索償必須符合指名危險的定義,滿足起賠期限的要求,並由受保人提供充分的行程證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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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1
12.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法律框架下,關於代理協議因「非法協議」而自動終止的情況,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根據法律原則,如果代理關係或協議的履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例如因兩國爆發戰爭導致與對方國家的公司交易變為違法),該協議便會因違法而自動終結。這屬於法律運作下的自動終止,不論雙方意願如何,只要履行行為變得不合法,協議即告失效。
錯誤: 關於協議預設期限屆滿的描述屬於「時限」引致的終止,而非非法協議;委託人因表現問題單方面撤銷權力屬於「撤回代理權」,是基於當事人行為的終止;代理人因意外喪失行為能力則屬於因「喪失行為能力」而導致的法律運作終止,這些均不涉及協議本身的合法性問題。
重點: 代理關係可因「非法協議」而自動終止,這發生在協議的履行因法律變更或客觀環境改變(如戰爭)而變得不合法的時候。.
Incorrect
正確: 根據法律原則,如果代理關係或協議的履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例如因兩國爆發戰爭導致與對方國家的公司交易變為違法),該協議便會因違法而自動終結。這屬於法律運作下的自動終止,不論雙方意願如何,只要履行行為變得不合法,協議即告失效。
錯誤: 關於協議預設期限屆滿的描述屬於「時限」引致的終止,而非非法協議;委託人因表現問題單方面撤銷權力屬於「撤回代理權」,是基於當事人行為的終止;代理人因意外喪失行為能力則屬於因「喪失行為能力」而導致的法律運作終止,這些均不涉及協議本身的合法性問題。
重點: 代理關係可因「非法協議」而自動終止,這發生在協議的履行因法律變更或客觀環境改變(如戰爭)而變得不合法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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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1
1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地位、轉承責任及《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定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普通法中,判定一名保險中介人在關鍵時間是替保險人還是投保人行事,通常被視為一個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II. 根據《保險業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而與第三者往還時,保險人必須對該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負上轉承責任。
III.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的定義包括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商及其獲委任的業務代表。
IV. 保險經紀的董事若不在該保險代理人中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則可同時出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普通法框架下,判定中介人在交易中是代表保險人還是投保人,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事實問題)而非單純的法律條文來作出裁決。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發出或相關業務往還時,其行為被視為具有約束保險人的權限,保險人須負上轉承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相關規定,保險經紀的董事若不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則獲准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定義,「保險代理」一詞雖然涵蓋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明確規定不包括保險代理的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或業務代表(Technical Representative)。
重點: 區分普通法與法定條文對轉承責任的處理差異,並準確掌握《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關於「保險代理」定義的排除範圍及董事兼職的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普通法框架下,判定中介人在交易中是代表保險人還是投保人,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事實問題)而非單純的法律條文來作出裁決。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發出或相關業務往還時,其行為被視為具有約束保險人的權限,保險人須負上轉承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相關規定,保險經紀的董事若不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則獲准兼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定義,「保險代理」一詞雖然涵蓋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明確規定不包括保險代理的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或業務代表(Technical Representative)。
重點: 區分普通法與法定條文對轉承責任的處理差異,並準確掌握《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關於「保險代理」定義的排除範圍及董事兼職的限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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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1
14.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法律實務時,關於合約的法律性質及代理法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合約在法律上被定義為一個可強制執行的協議。
II. 保險單本身並非合約,而是最常用來證明保險合約存在的證據。
III. 代理法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並不局限於保險中介人,亦適用於地產或船務代理。
IV. 在代理法下,保險代理人通常被視為投保人的代理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因為合約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可強制執行的協議,而保險單僅作為合約存在的證據而非合約本身;此外,代理法適用於多個行業而不僅限於保險業。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即代理法也適用於地產或船務代理等行業。「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描述了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身份,保險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險人而非投保人。「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考生須辨析合約與保險單的法律關係,並掌握代理法在不同保險中介人身份上的法律定義。.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因為合約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可強制執行的協議,而保險單僅作為合約存在的證據而非合約本身;此外,代理法適用於多個行業而不僅限於保險業。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即代理法也適用於地產或船務代理等行業。「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描述了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身份,保險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險人而非投保人。「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考生須辨析合約與保險單的法律關係,並掌握代理法在不同保險中介人身份上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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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1
15. Question
在探討保險對香港社會及經濟的貢獻時,下列哪些項目可被視為保險所帶來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
I. 作為個人的儲蓄途徑。
II. 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
III. 透過積聚資金來鼓勵經濟發展。
IV. 透過風險管理建議降低發生意外或損失的次數。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保險除了提供風險轉移和損失補償的首要功能外,還帶來多項次要或輔助性的好處。這包括作為個人的儲蓄途徑(如人壽保險)、為社會提供大量就業機會、透過保費資金的投資來鼓勵經濟發展,以及透過風險評估和損害防阻建議來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的次數。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鼓勵經濟發展及降低損失頻率方面的輔助作用。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降低損失發生的次數同樣是保險為社會帶來的輔助性好處之一。 「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儲蓄功能及提供就業這兩項重要的次要好處。
重點: 識別保險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時,應理解保險如何透過資金流動、勞動力需求及風險管理對整體經濟和社會產生正面影響。.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保險除了提供風險轉移和損失補償的首要功能外,還帶來多項次要或輔助性的好處。這包括作為個人的儲蓄途徑(如人壽保險)、為社會提供大量就業機會、透過保費資金的投資來鼓勵經濟發展,以及透過風險評估和損害防阻建議來降低意外或損失發生的次數。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鼓勵經濟發展及降低損失頻率方面的輔助作用。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降低損失發生的次數同樣是保險為社會帶來的輔助性好處之一。 「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儲蓄功能及提供就業這兩項重要的次要好處。
重點: 識別保險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時,應理解保險如何透過資金流動、勞動力需求及風險管理對整體經濟和社會產生正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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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1
16.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關於個人財物損失的索償時,保險公司通常會引用「每套物件限額」及「照顧財物」條文。根據相關的裁決案例與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判定某物件是否屬於另一主體的「附件」時,關鍵在於該物件在脫離主體後是否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如具備獨立電源的閃光燈)。
II. 即使物件擁有各自的購物發票,若該物件(如記憶卡)無法脫離主機單獨發揮功能,在應用限額條文時仍會被視為「一套物件」。
III. 只要受保人能提供分開購買的發票,保險公司在法律上就必須將相關物件視為獨立物件處理,而不受「每套物件限額」的約束。
IV. 根據「照顧財物」條文,受保人將行李留在有司機看管的旅遊車上觀光,若因司機擅自離開導致行李被盜,受保人一律被視為違反合理照顧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判定物件是否屬於「附件」的關鍵在於該物件脫離主體後是否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陳述 II 正確,因為記憶卡雖然有獨立發票,但其功能必須依附於照相機才能發揮,因此在保單條文下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的組成部分。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物件是否構成「一套」取決於其功能上的關聯性及保單的具體定義,單憑獨立的購物發票不足以推翻功能性的判定。陳述 IV 錯誤,根據案例三十二,受保人將行李交由司機看管被視為已履行合理照顧責任,司機的疏忽不應導致受保人喪失索償權利。
重點: 在旅遊保險中,「一套物件」的界定取決於物件間的功能依賴性;而「照顧財物」條文的履行則需考慮受保人行為的合理性及對財物的實際控制情況。.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判定物件是否屬於「附件」的關鍵在於該物件脫離主體後是否仍能發揮其主要功能。陳述 II 正確,因為記憶卡雖然有獨立發票,但其功能必須依附於照相機才能發揮,因此在保單條文下通常被視為「一套物件」的組成部分。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物件是否構成「一套」取決於其功能上的關聯性及保單的具體定義,單憑獨立的購物發票不足以推翻功能性的判定。陳述 IV 錯誤,根據案例三十二,受保人將行李交由司機看管被視為已履行合理照顧責任,司機的疏忽不應導致受保人喪失索償權利。
重點: 在旅遊保險中,「一套物件」的界定取決於物件間的功能依賴性;而「照顧財物」條文的履行則需考慮受保人行為的合理性及對財物的實際控制情況。.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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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1
17. Question
張先生在抵達目的地機場後,發現其托運行李因航空公司誤送而未能及時提取。根據其旅遊保險單中關於「行李延誤」的保障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賠償通常僅限於為應付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
II. 若延誤是由於海關人員採取扣留行動所致,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
III. 若同一項損失同時受「行李延誤」及「個人財物」部分承保,受保人可獲得雙重賠償。
IV. 購買必需品的費用必須在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如 6 小時)屆滿後才招致,否則不獲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行李延誤保障的常見條款,即保障範圍通常侷限於因應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而非任何行李替代品(如個案三十四中的嬰兒車便不獲賠償)。陳述 II 符合保單的除外責任,因海關或執法機關扣留而導致的延誤通常不在承保範圍之內。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條款通常包含「不得雙重賠付」的規定,若行李延誤與行李財物保障重疊,受保人僅能選擇其一索償。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保險實務,並沒有明示規定相關費用必須在起賠期限屆滿後才招致,只要最終的延誤總時數超過了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例如十個小時)即可。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且賠償範圍嚴格限於必需的個人用品,並設有不得雙重索償及排除執法扣留等限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行李延誤保障的常見條款,即保障範圍通常侷限於因應緊急需要而購買的「必需衣物或梳妝用品」,而非任何行李替代品(如個案三十四中的嬰兒車便不獲賠償)。陳述 II 符合保單的除外責任,因海關或執法機關扣留而導致的延誤通常不在承保範圍之內。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條款通常包含「不得雙重賠付」的規定,若行李延誤與行李財物保障重疊,受保人僅能選擇其一索償。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保險實務,並沒有明示規定相關費用必須在起賠期限屆滿後才招致,只要最終的延誤總時數超過了保單規定的起賠期限(例如十個小時)即可。
重點: 行李延誤保障通常採用指名危險方式承保,且賠償範圍嚴格限於必需的個人用品,並設有不得雙重索償及排除執法扣留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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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1
18.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計劃在香港申請經營授權。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最低實繳股本 (Paid-up Capital) 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公司僅經營一般業務且不涉及法定保險,最低實繳股本為一千萬港元。
II. 若該公司經營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法定業務,最低實繳股本為二千萬港元。
III. 若該公司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綜合保險人),最低實繳股本為四千萬港元。
IV. 若該公司被授權為專屬自保保險人,最低實繳股本為二百萬港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公司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視乎其經營業務的性質而定:僅經營一般或長期業務(非強制性)的要求為一千萬港元;經營任何法定(強制性)業務的要求為二千萬港元;專屬自保保險人的要求則為二百萬港元。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準確反映了法例規定。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V 中關於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正確法定要求。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提到的綜合保險人(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應為二千萬港元,而非四千萬港元。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其中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重點: 保險業監管局透過設定不同類別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門檻,確保保險公司在開業初期具備足夠的財務資源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公司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視乎其經營業務的性質而定:僅經營一般或長期業務(非強制性)的要求為一千萬港元;經營任何法定(強制性)業務的要求為二千萬港元;專屬自保保險人的要求則為二百萬港元。因此,陳述 I、II 及 IV 均準確反映了法例規定。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V 中關於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正確法定要求。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提到的綜合保險人(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應為二千萬港元,而非四千萬港元。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其中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重點: 保險業監管局透過設定不同類別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門檻,確保保險公司在開業初期具備足夠的財務資源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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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1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及其與「侵權」(Tort) 法律關係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是指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作出彌償後,有權代其向導致損失的第三者追討賠償。
II. 侵權行為(如疏忽)是保險人取得代位追償權的最重要來源之一。
II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可以在尚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前,先行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IV. 代位原則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雙重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核心定義是保險人在履行彌償責任後,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追討權利。陳述 II 正確,侵權行為(尤其是疏忽導致的財產損失)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最常見的法律依據。陳述 IV 正確,代位原則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從同一損失中透過保險賠償和第三方賠償獲得雙重利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原則下,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即支付賠款)後,才能合法取得並行使代位權,不能在賠付前先行追討。
重點: 代位權是確保彌償原則得以完整執行的重要機制,它允許保險人追回已支付的賠款,並確保最終的損失責任由導致損失的第三方承擔。.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核心定義是保險人在履行彌償責任後,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追討權利。陳述 II 正確,侵權行為(尤其是疏忽導致的財產損失)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最常見的法律依據。陳述 IV 正確,代位原則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從同一損失中透過保險賠償和第三方賠償獲得雙重利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原則下,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即支付賠款)後,才能合法取得並行使代位權,不能在賠付前先行追討。
重點: 代位權是確保彌償原則得以完整執行的重要機制,它允許保險人追回已支付的賠款,並確保最終的損失責任由導致損失的第三方承擔。.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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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1
20.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將客戶的索償資料處理工作外判予一家資訊科技公司。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資料處理者及法律責任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資料處理者須就其侵犯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II. 資料當事人可要求保險公司(資料使用者),就其授權的資訊科技公司(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I. 若保險公司與資訊科技公司訂立的合約中包含具體的資料保障條文,這可被接納為保險公司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
IV. 違反《條例》中某些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5 年。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處理者發生錯誤行為時,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以要求資料使用者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之間的合約若包含具體的資料保障條文,可被接納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陳述 IV 正確,因為《條例》中提及的相關罪行,其最高刑罰確實為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5 年。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條例》,資料處理者不必就其侵犯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相關責任應由資料使用者承擔。
重點: 在外判資料處理程序時,資料使用者仍須對資料處理者的行為負責,並應透過合約條款確保符合保障資料原則及作為合規證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處理者發生錯誤行為時,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以要求資料使用者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之間的合約若包含具體的資料保障條文,可被接納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陳述 IV 正確,因為《條例》中提及的相關罪行,其最高刑罰確實為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5 年。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條例》,資料處理者不必就其侵犯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相關責任應由資料使用者承擔。
重點: 在外判資料處理程序時,資料使用者仍須對資料處理者的行為負責,並應透過合約條款確保符合保障資料原則及作為合規證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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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1
2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市場結構與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人分類及中介人角色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純」長期業務保險人是指僅獲授權從事長期業務的保險人。
II. 「綜合」保險人是指同時獲授權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人。
III. 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具備獨立專業知識,適合協助處理複雜的商業風險。
IV.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一詞僅指保險代理人,不包括保險經紀。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業監管框架下,「純」業務保險人(Pure Insurer)是指僅獲授權經營單一類別(長期或一般)業務的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綜合」保險人(Composite Insurer)的定義是同時獲授權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陳述 III 正確,根據行業慣例,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擁有廣泛經驗及獨立專業知識,因此在面對複雜的商業風險時,投保人往往會尋求其參與。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的法定定義明確涵蓋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大類別,而非僅限於代理人。
重點: 掌握獲授權保險人的分類(純業務與綜合業務)以及保險中介人的法定組成,是理解香港保險業市場結構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業監管框架下,「純」業務保險人(Pure Insurer)是指僅獲授權經營單一類別(長期或一般)業務的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綜合」保險人(Composite Insurer)的定義是同時獲授權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陳述 III 正確,根據行業慣例,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擁有廣泛經驗及獨立專業知識,因此在面對複雜的商業風險時,投保人往往會尋求其參與。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的法定定義明確涵蓋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大類別,而非僅限於代理人。
重點: 掌握獲授權保險人的分類(純業務與綜合業務)以及保險中介人的法定組成,是理解香港保險業市場結構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