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_row][vc_column][vc_toggle title=”1. 風險根據其原因和影響可分為哪些類型?”]a)特定風險。 b)基本風險。[/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 特定風險有什麼特點?”]特定風險能造成有限度的後果,通常只對個人或少數人造成影響。但是其後果有可能是嚴重的、甚至是致命的,但只限在較小的範圍內。這種類型的風險包括了汽車意外,個人損傷及類似的情況。[/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 請舉出保險的基礎功能和好處。”]保險基本上是屬於風險轉移的一種機制機制。這種機制使一個人能夠透過支付保險費, 把個人的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保險的基本的好處是,在各種不同的投保事件中,當災害發生時,保險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財務補償。在商業方面,它能夠援助經歷了嚴重的火災、沉重的法律責任等情況的商家。從個人角度來看,金錢會在悲劇來臨或其他有需要的時候給人帶來極大的幫助。[/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 合約的定義是什麼?”]合約的最容易明白的定義是指一個在法律上能夠強制執行的協議。協議有著不同類型種類,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具有法律效力。兩人之間的社交安排也可以是一種協議。倘若任何一方在沒有通在另一方的情況下取消安排,另一方是不能向爽約的一方採取法律行動的,因為該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 代理關系的定義是什麼?”]代理關係是指委託人與其代理人之間的一種關係。由於是一種關係,代理關系存在的基礎是來自於事實,而並非一定要通過一個精密的委任代理過程。根據法律條文,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當作產生了代理關係。[/vc_toggle][vc_toggle title=”6. 何謂追認?”]追認是指授予某行為追溯的權力。也就是說,雖然代理人在行事時並沒有得到授權,但只要委託人在事情發生過後確認該行動,就能夠有效地產生了一種追溯性的授權。它進行的方式可以通過書面、口頭或行為等三種方式。[/vc_toggle][vc_toggle title=”7. 代理人可能擁有的權限包括了哪些?”]a)實際權限。 b)表面權限。 c)必要權限。 d)不容反悔的代理權。[/vc_toggle][vc_toggle title=”8. 什麼是表面權限?”]表面權限是指當一個代理人的權限是通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同意而產生的,該權限便是表面的,而不是實際的。表面權限的概念被限制於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如果在特定情況下存在的話,一旦代理人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代替委託人訂立合約或進行交易,這樣的行為就會約束委託人。[/vc_toggle][vc_toggle title=”9. 終止代理關系的方法有哪些?”]a)雙方同意。 b)撤銷協議。 c)違反合約。 d)死亡。 e)精神錯亂。 f)非法協議。 g)時限。[/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0. 請解釋可保權益。”]可保權益是指某人對某項保險標的在法律上獲得承認的一種關係,這種關係授權他對該保險標的購買保險。這種關係一定要是是合法的,盜賊並沒有就其管有的贓物購買保險的權利。如果不擁有可保權益的話,有關保險協議便是沒有效用的。[/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1. 欲取得可保權益的話需要具備哪些條件?”]a)必須先有可被保的人身、財產、法律責任或法律權利。 b)人身必須是該保險的標的。 c)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必須存在特定的被法律認可的關係。[/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2. 轉讓可分為哪幾種類型?”]a)保險合約的轉讓。 b)收取保險金的權利的轉讓。[/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3. 轉讓保險合約的效果是什麼?”]保單有效地從轉讓人身上轉讓到承讓人的身上,代表著轉讓人在合約中的權益已完全轉移到承讓人的身上,因此,當所保事故其後發生時,保險人就有向承讓人就其損失作出賠付的義務。在壽險中,轉讓是絕對不會替換另一個的受保生命的。[/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4. 無須披露的事實有哪些?”]a)常識範圍內的事實。 b)保險人已知或當作保險人已知的事實。 c)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5. 不保危險有什麼特點?”]不保危險不是受到承保的,但是也不屬於除外的。因為不保危險而發生的損失是沒有辦法獲得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除非導致不保危險發生的是項受保危險。舉個例子,下雨和偷竊是屬於標準火險單的不保危險。[/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6. 彌償的定義和含義為何?”]彌償是指對損失作出恰恰好足夠的財務補償。彌償無法應用於所有類型的保險。有些險種在計算損失時,沒有辦法精確地用財務方法去測量,尤其是人壽保險以及人身意外保險。這兩種保險所針對的都是人的傷亡,根本沒有任何方法可以把生理上的傷害精確地用金錢來量度出來,所以彌償原則通常無法在這些類型的業務使用。[/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7. 保單起賠額是什麼?”]在現在這個時候這種類型的條款已經不常見,它們的功能和免賠額類似,目的都是為了消除小額索償。但是不同的地方是當損失的金額超過或達到起賠額時,該損失便可完全獲得賠償。和免賠額相同,起賠額可以用百分比,損失金額或時期表達。[/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8. 請說明單一物件限額?”]這種限額一般上可在家居物件保單中發現。倘若保單以某個訂明金額承保大致上描述為“物件”的財產,保險人就沒有辦法確定當損失發生時,被保物件的範圍是否包括了某件很貴重的物件。這樣的一個盜竊風險,是保險人不願遇上這種情況的部分原因。[/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9. 約定價值保單的特點有哪些?”]這種類型的保單應用範圍包括了價值高,並且可能性不大須考慮折舊因素或者進行估值時得考慮主觀的因素的物件。保額是經過專家估值而確定的,並經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同意被當成保單生效的全時期中財產的受險價值。在非水險中,定值保單承諾在全損的情況下將支付這保額而不考慮損失時的實質價值;但是在部分損失的情況下,將支付實質的損失金額,不考慮約定價值。[/vc_toggle][vc_togg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