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根據其原因和影響可分為哪些類型?”]a)特定風險。

b)基本風險。[/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 特定風險有什麼特點?”]特定風險能造成有限度的後果,通常只對個人或少數人造成影響。但是其後果有可能是嚴重的、甚至是致命的,但只限在較小的範圍內。這種類型的風險包括了汽車意外,個人損傷及類似的情況。[/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 請舉出保險的基礎功能和好處。”]保險基本上是屬於風險轉移的一種機制機制。這種機制使一個人能夠透過支付保險費, 把個人的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保險的基本的好處是,在各種不同的投保事件中,當災害發生時,保險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財務補償。在商業方面,它能夠援助經歷了嚴重的火災、沉重的法律責任等情況的商家。從個人角度來看,金錢會在悲劇來臨或其他有需要的時候給人帶來極大的幫助。[/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 合約的定義是什麼?”]合約的最容易明白的定義是指一個在法律上能夠強制執行的協議。協議有著不同類型種類,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具有法律效力。兩人之間的社交安排也可以是一種協議。倘若任何一方在沒有通在另一方的情況下取消安排,另一方是不能向爽約的一方採取法律行動的,因為該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 代理關系的定義是什麼?”]代理關係是指委託人與其代理人之間的一種關係。由於是一種關係,代理關系存在的基礎是來自於事實,而並非一定要通過一個精密的委任代理過程。根據法律條文,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當作產生了代理關係。[/vc_toggle][vc_toggle title=”6. 何謂追認?”]追認是指授予某行為追溯的權力。也就是說,雖然代理人在行事時並沒有得到授權,但只要委託人在事情發生過後確認該行動,就能夠有效地產生了一種追溯性的授權。它進行的方式可以通過書面、口頭或行為等三種方式。[/vc_toggle][vc_toggle title=”7. 代理人可能擁有的權限包括了哪些?”]a)實際權限。

b)表面權限。

c)必要權限。

d)不容反悔的代理權。[/vc_toggle][vc_toggle title=”8. 什麼是表面權限?”]表面權限是指當一個代理人的權限是通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同意而產生的,該權限便是表面的,而不是實際的。表面權限的概念被限制於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如果在特定情況下存在的話,一旦代理人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代替委託人訂立合約或進行交易,這樣的行為就會約束委託人。[/vc_toggle][vc_toggle title=”9. 終止代理關系的方法有哪些?”]a)雙方同意。

b)撤銷協議。

c)違反合約。

d)死亡。

e)精神錯亂。

f)非法協議。

g)時限。[/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0. 請解釋可保權益。”]可保權益是指某人對某項保險標的在法律上獲得承認的一種關係,這種關係授權他對該保險標的購買保險。這種關係一定要是是合法的,盜賊並沒有就其管有的贓物購買保險的權利。如果不擁有可保權益的話,有關保險協議便是沒有效用的。[/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1. 欲取得可保權益的話需要具備哪些條件?”]a)必須先有可被保的人身、財產、法律責任或法律權利。

b)人身必須是該保險的標的。

c)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必須存在特定的被法律認可的關係。[/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2. 轉讓可分為哪幾種類型?”]a)保險合約的轉讓。

b)收取保險金的權利的轉讓。[/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3. 轉讓保險合約的效果是什麼?”]保單有效地從轉讓人身上轉讓到承讓人的身上,代表著轉讓人在合約中的權益已完全轉移到承讓人的身上,因此,當所保事故其後發生時,保險人就有向承讓人就其損失作出賠付的義務。在壽險中,轉讓是絕對不會替換另一個的受保生命的。[/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4. 無須披露的事實有哪些?”]a)常識範圍內的事實。

b)保險人已知或當作保險人已知的事實。

c)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5. 不保危險有什麼特點?”]不保危險不是受到承保的,但是也不屬於除外的。因為不保危險而發生的損失是沒有辦法獲得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除非導致不保危險發生的是項受保危險。舉個例子,下雨和偷竊是屬於標準火險單的不保危險。[/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6. 彌償的定義和含義為何?”]彌償是指對損失作出恰恰好足夠的財務補償。彌償無法應用於所有類型的保險。有些險種在計算損失時,沒有辦法精確地用財務方法去測量,尤其是人壽保險以及人身意外保險。這兩種保險所針對的都是人的傷亡,根本沒有任何方法可以把生理上的傷害精確地用金錢來量度出來,所以彌償原則通常無法在這些類型的業務使用。[/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7. 保單起賠額是什麼?”]在現在這個時候這種類型的條款已經不常見,它們的功能和免賠額類似,目的都是為了消除小額索償。但是不同的地方是當損失的金額超過或達到起賠額時,該損失便可完全獲得賠償。和免賠額相同,起賠額可以用百分比,損失金額或時期表達。[/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8. 請說明單一物件限額?”]這種限額一般上可在家居物件保單中發現。倘若保單以某個訂明金額承保大致上描述為“物件”的財產,保險人就沒有辦法確定當損失發生時,被保物件的範圍是否包括了某件很貴重的物件。這樣的一個盜竊風險,是保險人不願遇上這種情況的部分原因。[/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9. 約定價值保單的特點有哪些?”]這種類型的保單應用範圍包括了價值高,並且可能性不大須考慮折舊因素或者進行估值時得考慮主觀的因素的物件。保額是經過專家估值而確定的,並經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同意被當成保單生效的全時期中財產的受險價值。在非水險中,定值保單承諾在全損的情況下將支付這保額而不考慮損失時的實質價值;但是在部分損失的情況下,將支付實質的損失金額,不考慮約定價值。[/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0. 何謂重複保單?”]重複保險是指有兩份或以上由被保險人自行或他人替他購買的,保了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權益的保單,而保額的總和又超過了法律所能允許的彌償程度。[/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1. 什麼是代位?”]代位是指以自身的利益為目的,對第三者行使由另一人所擁有的權利或補救。作為彌償的引伸,代位允許保險人接收第三者的賠償金,但是以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金額為限定。在普通法中,保險人必須使用被保險人的名義才可進行代位。[/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2. 屬於長期業務的保險類型有哪些?”]a)人壽及年金。

b)婚姻及出生。

c)相連長期。

d)永久健康。

e)聯合養老保險。

f)資本贖回。

g)退休計劃管理第 I 類。

h)退休計劃管理第 II 類。

i)退休計劃管理第 III類。[/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3. 香港保險業聯會的作用。”]a)推廣及提升在本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

b)向香港人推介保險。

c)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准及專業水平。

d)負責辦理保險代理人及其負責人和業務代表的登記。

e)遵照《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處理與保險代理人或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有關的投訴。[/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4. 成立保監局的目的是什麼?”]成立保監局的政策目標是為了保證保險業的規管架構得到最新的更新,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發展、為保單持有人和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更完善的保障、符合國際常用做法,以及建立一個直接規管保險中介人的制度,以取代原本由三個自律規管機構執行的自律規管制度。[/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5. 《保險業條例》中有關規管保險公司的主要條文有哪些?”]a)保險人的授權。

b)股本要求。

c)償付準備金規定。

d)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及獲委任精算師須屬適當人選。

e)足夠的再保險安排。

f)幹預權力。[/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6. 請解釋償付能力。”]“償付能力”是指所有資產的總數恰好足夠償還債務的狀況,而償付準備金也就是資產超出負債的程度或金額。保險公司必須擁有至少和有關數額相同的償付準備金,以承保保險人可能沒有能力償還自身債務的風險。[/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7. 規管機構有權幹預的事項有哪些?”]a)限制保費收入。

b)投資限制。

c)對新業務的限制。

d)由認可受託人保管資產。

e)特定的精算調查。

f)由保險業監管局委任的經理管理。

g)將保險人清盤。[/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8. 《承保商專業守則》訂立了與哪些事項有關的保險做法?”]a)核保及索償。

b)產品分析。

c)保險合約下的顧客權益及責任。

d)廣泛的顧客權利及權益。

e)作優秀的企業公民以提高行業的公衆形象。[/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9. 《處理投訴的指引》所規定的處理投訴的獨立性和權限有哪些?”]a)投訴不可讓其直接涉及的僱員調查。

b)負責對投訴作出反應的人必須擁有解決該投訴的權限或可隨時接觸有此權限的人。

c)事態嚴重的話,須使高級管理層知悉。[/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0. 可協助調解外部糾紛的機構有哪些?”]a)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b)保險索償投訴局。

c)保險業監管局。[/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1. 保險索償投訴局能處理的投訴必須符合哪些條件?”]a)投訴與索償有關。

b)索償或要求金額不超過八十萬港元。

c)涉案的保險人屬投訴局的會員。

d)涉案的保單屬個人保單。

e)投訴必須由保單持有人提出。

f)涉案保險人已對索償申請作出了最終賠償決定。

g)投訴人須於保險人通知投訴人其最終賠償決定的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向投訴局提出書面投訴。

h)索償糾紛不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

i)索償案件並非正在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2.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委員會可以實施和施行《守則》的條文為目的,而作出任何其認為是不可缺少的或者是合適的行動,但是必須遵守保聯為委員會就其根據《守則》執行職責訂下的一般指令以及特別指令。[/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3.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規定保險代理對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應負的責任有哪些?”]a)不會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

b)符合《守則》詳列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

c)具備資格從事該保險代理有資格從事的保險業務範圍。

d)經委員會確認其委任及進行登記。

e)按要求披露其登記號碼。

f)在服務臺或櫃位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g)遵守《守則》的規定。[/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4. 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中的最低資格要求是什麼?”]a)已年滿十八歲或以上。

b)屬香港永久居民,或香港居民而其工作簽證條款沒有限制他出任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c)除非按照該《守則》的規定獲得豁免要求,否則他必須完成中五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

d)除非他根據《守則》規定的準則獲得豁免,否則他必須在保險業監管局所認可的保險e)中介人資格考試的相關試卷中取得及格成績。

f)他必須遵守保險業監管局或保聯不時規定並適用於他的有關規則及政策。[/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5. 《個人資料條例》中關於“個人資料”的定義是什麼?”]a)直接或間接地與活著的個人有關。

b)藉此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核實某人的身份。

c)有方法利用某種方式接觸或處理該資料。[/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6. 資料使用者為何使用合約途徑?”]資料使用者主要通過合約方法來保障委託給資料處理者進行處理的個人資料。實際上上,資料使用者一般上會與資料處理者簽訂服務合約,列出各自的權利以及責任。資料使用者倘若外判個人資料的處理給資料處理者的話,為了不違反保障資料第 2及第 4原則的規定,能夠在服務合約中加入額外條款或與資料處理者另訂合約。通過合約,可對資料處理者施加不同種類的責任。[/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7. 哪些情況下取得個人資料屬於犯罪?”]任何人披露沒有經過資料使用者的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為了以下目的的,即是屬於犯罪:得到金錢上的利益或者其他形式的財產得益,無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另一人得到利益而獲取,或者導致該資料當事人遭遇金錢上的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失。[/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8. 《個人資料條例》訂明的豁免項目包括了哪些?”]a)為家居或娛樂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獲概括性豁免。

b)某些由僱主持有的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不必依從關乎當事人查閱權利的規定。

c)在引用《條例》中關於當事人查閱要求及限制資料用途的規定時,如私隱權益可能對公眾或社會利益構成損害,則沒有必要依從有關規定。[/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9. 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執行分別為消除歧視而設的哪些條例?”]a)《性別歧視條例》。

b)《殘疾歧視條例》。

c)《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d)《種族歧視條例》。[/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0. 純粹風險和投機風險有什麼不同?”]純粹風險只有可能造成損失,而最好的情況就是沒有發生任何改變。這種類型的風險包括了火災、意外以及其他會造成困擾的遭遇。而投機風險能夠產生收益、也能夠造成損失的結果。這種類型的風險包括了賭博,業務開創及企業活動等。[/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1. 請說明基本風險。”]造成基本風險發生的原因不是一個人或甚至一群人所能控制的,受影響的人將無法准確估算。這類風險包括饑荒、戰爭、恐怖襲擊,大規模洪災和其他災害等。這些災害對整個社會或人類都會造成影響,而不是只僅限於特定個體。[/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2. 處理風險的工具或措施包括了哪些?”]a)風險避免。

b)損失防範。

c)損失降低。

d)風險轉移。

e)風險融資。[/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3. 保險可以間接做出哪些貢獻?”]a)就業機會。

b)金融服務。

c)損失防範和損失降低。

d)儲蓄/投資。

e)經濟增長。[/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4. 何謂必要權限?”]必要權限是指如果某人的財產或權益正在面臨危機而沒有任何向他通報的機會,而有另一人在這個危急的情況下必要地為前者採取行動的話,可以說後者即使沒有得到明確的權限,卻持有必要權限作出該等行為,並通過該等行為成為必要代理人。[/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5. 可保權益為何重要?”]如果缺乏可保權益的話,有關保險協議便是屬於沒有效應的,而有關退還保費的規則則會視險種而有所差異;所謂相關規則是指合約非法性相關的一般規則 ,及《保險業條例》和《海上保險條例》的相關條文 。[/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6. 可保權益可通過哪些方式產生?”]a)人身保險。

b)財產保險。

c)責任保險。

d)其他合法權利保險。[/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7.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的效果有哪些?”]保單收益的轉讓對已經發生的損失和可能發生的損失都同樣能夠產生效力。已轉讓保單依然承保轉讓人,而不是承讓人,所遭受的損失,雖然現在有權向保險人提起訴訟申索賠付的是承讓人,而不是轉讓人。[/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8. 什麼是最高誠信?”]最高誠信被用於約束保險。它的意思是,無論對方是否有提起有關的資料,各方必須向他方披露所有重要的資料,也就是所謂的“重要事實”。保險人有時把普通法中的最高誠信責任加以延伸,要求投保人聲明 ,無論是否有關系到“重要”事件,所有經披露的資料都必須不能夠是虛假的。[/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9. 重要事實在法例中的定義是什麼?”]“重要事實”在法例中的定義是指在訂定保費或者決定是否承擔風險方面有能力對一名保險人的判斷造成影響的任何一種狀況。[/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0. 什麼時候需要披露重要事實?”]a)期限到期。

b)續保。

c)合約更改。[/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1. 違反最高誠信的類別有哪些?”]a)欺詐性失實陳述。

b)非欺詐性失實陳述。

c)欺詐性不披露。

d)非欺詐性不披露。[/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2. 所有風險可被歸類為哪些類型?”]a)受保危險。

b)除外危險。

c)不保危險 。[/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3. 除外風險的特點是什麼?”]可以受到承保的風險只要不是被除外責任條款豁免承保的話,這種風險應該必須受到承保的。舉個例子,因為戰爭而導致的火災損失是無法從火險單中獲得賠償的,這是由於戰爭是這種類型保單的除外危險。[/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4. 提供彌償的方式有哪些?”]a)現金支付。

b)修理。

c)更換。

d)恢復原狀。[/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5. 何謂委付?”]委付可經常在水險中發現,它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向保險人交出保險標的,作為索取全損的賠償金額的條件。在水險中,這是一種十分標準的做法。不過,在其他類別的財產保單中,一般上清楚地表示不允許委付。委付的一個特點是保險標的必須毫無保留地地移交給保險人,使保險人得到利益。[/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6. 限制彌償的保單條文有哪些?”]a)比例分攤。

b)保單免賠額。

c)保單起賠額 。

d)保單限額。[/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7. 請說明保單免賠額。”]免賠額是一種保單條文,它規定了低於指定金額的任何損失,被保險人都不能夠得到賠償,也就是說,該金額將從每宗索償中扣除。[/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8. 提供超額彌償的保單條文有什麼?”]a)重置保險。

b)“以新代舊”的保險保障。

c)約定價值保單。

d)水險保單。[/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9. 《保險業條例》訂明保險人獲得授權的最低要求是哪些?”]a)實繳股本。

b)償付準備金。

c)董事及控權人。

d)足夠的再保險安排。[/vc_toggle][vc_toggle title=”60. 請說明《個人資料條例》中的第一原則。 “]第1原則就是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此原則描述了如何通過合法和公平的方式去收集個人資料,以及當資料使用者正在收集某人的個人資料時,一定要向向該資料當事人提供的訊息。[/vc_toggle][/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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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die Towns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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