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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6
1. Question
陳先生正計劃為其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士安排人壽保險。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及有關可保權益的法律原則,請辨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香港,單憑兄弟姊妹間的血緣關係,法律上已足以讓其中一方對另一方具有可保權益。
II. 若陳先生為其配偶投保人壽保險後雙方離婚,該保單在法律上並不會因此失效。
III.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A 條,陳先生作為其 15 歲兒子的監護人,對其兒子具有可保權益。
IV. 人壽保險合約必須在投保時及受保人身故時均具備可保權益,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僅要求在合約開始時存在,合約生效後即使關係改變(如離婚),保單仍然有效。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第 64A 條,未成年人(未滿 18 歲)的父母或監護人對該年輕人具有法定的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 錯誤,在香港法律下,除了配偶關係以及第 64A 條規定的父母/監護人與未成年人的關係外,其他血緣或家庭關係(如兄弟姊妹)本身不足以構成可保權益。陳述 IV 錯誤,人壽保險與某些財產保險不同,它只要求在投保時具備可保權益,而在受保人身故(索償時)則不再相干。
重點: 香港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必須在合約成立時存在,且法定的家庭關係延伸僅限於配偶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僅要求在合約開始時存在,合約生效後即使關係改變(如離婚),保單仍然有效。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第 64A 條,未成年人(未滿 18 歲)的父母或監護人對該年輕人具有法定的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 錯誤,在香港法律下,除了配偶關係以及第 64A 條規定的父母/監護人與未成年人的關係外,其他血緣或家庭關係(如兄弟姊妹)本身不足以構成可保權益。陳述 IV 錯誤,人壽保險與某些財產保險不同,它只要求在投保時具備可保權益,而在受保人身故(索償時)則不再相干。
重點: 香港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必須在合約成立時存在,且法定的家庭關係延伸僅限於配偶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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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6
2. Question
陳先生持有一份終身壽險保單,因個人財務狀況改變而決定停止繳付保費。他希望在不繳付額外保費的情況下,仍能維持與原保單相同的保障額度。若他行使保單內的「展期保險」(Extended Term Insurance) 選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展期保險提供的保障額度通常與原保單的保額相同。
II. 保單的淨現金價值將被視作整付保費以購買此項保障。
III. 展期保障的有效年期是根據保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計算而定。
IV. 在展期保險生效期間,保單會繼續積存現金價值並享有分紅。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展期保險(Extended Term Insurance)是人壽保單中「不能作廢條款」的一項選擇。它的運作方式是將保單當時擁有的淨現金價值視作一筆過(整付)保費,用來購買一份與原保單保額相同的定期壽險。至於這份定期保障能維持多久,則完全取決於該現金價值的金額大小。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當保單轉為展期保險後,它本質上已變成一份不具備儲蓄成分的定期壽險,因此不會再繼續積存現金價值,通常也不再享有分紅。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或未能完整包含 I、II 及 III 的組合均不正確。
重點: 展期保險的核心特徵在於「保額不變」但「保障年期縮短」,這與減額清繳保險(保額減少但保障年期不變)的性質截然不同。.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展期保險(Extended Term Insurance)是人壽保單中「不能作廢條款」的一項選擇。它的運作方式是將保單當時擁有的淨現金價值視作一筆過(整付)保費,用來購買一份與原保單保額相同的定期壽險。至於這份定期保障能維持多久,則完全取決於該現金價值的金額大小。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當保單轉為展期保險後,它本質上已變成一份不具備儲蓄成分的定期壽險,因此不會再繼續積存現金價值,通常也不再享有分紅。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或未能完整包含 I、II 及 III 的組合均不正確。
重點: 展期保險的核心特徵在於「保額不變」但「保障年期縮短」,這與減額清繳保險(保額減少但保障年期不變)的性質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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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6
3. Question
陳先生最近透過保險中介人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關於香港保險業聯會規定的「冷靜期」權益,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冷靜期」的時段為將保單交付保單持有人,或將《通知書》發予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起計的 21 天,以較先者為準。
II. 對於「投資相連」保單,保險人在冷靜期內退還保費時,有權扣除「市值調整」,但該調整不得包括佣金或簽發保單的費用。
III. 若保險中介人負責派發保單,應盡力在保單簽發後的合理時間內交付;若在《通知書》簽發日期後 9 天內仍未收到保單,保單持有人應聯絡保險公司。
IV. 所有「非投資相連」保單(包括整付保費保單)在冷靜期內取消時,均必須獲發還全數已繳保費,保險公司不得扣除任何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準確描述了冷靜期的法定時限及起計方式,即保單交付或發出通知書後的 21 天內,以較先者為準。陳述 II 符合監管要求,即市值調整(MVA)僅能反映資產變現損失,不可包含佣金或行政開支。陳述 III 涵蓋了保險中介人的交付責任以及《通知書》中關於 9 天內未收到保單的提醒程序。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非投資相連整付保費」保單與投資相連保單一樣,保險公司在冷靜期退還保費時有權扣除「市值調整」,並非所有非投資相連保單都能獲得全數退款。
重點: 冷靜期權益確保投保人有足夠時間審視保單,但投保人需注意特定產品(如投連險或整付保費產品)在取消時可能因市值調整而無法取回全數保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準確描述了冷靜期的法定時限及起計方式,即保單交付或發出通知書後的 21 天內,以較先者為準。陳述 II 符合監管要求,即市值調整(MVA)僅能反映資產變現損失,不可包含佣金或行政開支。陳述 III 涵蓋了保險中介人的交付責任以及《通知書》中關於 9 天內未收到保單的提醒程序。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非投資相連整付保費」保單與投資相連保單一樣,保險公司在冷靜期退還保費時有權扣除「市值調整」,並非所有非投資相連保單都能獲得全數退款。
重點: 冷靜期權益確保投保人有足夠時間審視保單,但投保人需注意特定產品(如投連險或整付保費產品)在取消時可能因市值調整而無法取回全數保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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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6
4.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協助客戶辦理人壽保險理賠申請時,需要向受益人解釋相關的證明文件要求。關於理賠過程中的「權利證明」(Proof of Title) 及「死亡證明」(Proof of Death),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死亡證明通常需要由相關政府部門簽發的死亡證明書正本或經核證的副本
II. 權利證明旨在確認申請理賠的人士在法律上有權收取保險金
III. 若保單已有效轉讓(Assignment),受讓人的權利通常優先於原定的受益人
IV. 對於所有自然死亡的個案,保險公司必須強制要求提供死因裁判官的報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處理身故理賠時,保險公司必須獲得由官方機構(如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簽發的死亡證明書正本或經核證的副本,以作為受保事故發生的法定證據。陳述 II 是正確的,權利證明的目的是為了核實理賠申請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權收取保單賠償金,例如核對受益人身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身份。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原則,若保單已進行了有效的絕對轉讓,受讓人的權利將優先於保單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死因裁判官的報告並非所有理賠個案的必要文件。該報告通常僅在死因不明、涉及意外、自殺或刑事成分等非自然死亡情況下才需要。對於一般的自然死亡個案,通常只需提供醫院或政府簽發的死亡證明文件即可。
重點: 在長期保險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必須同時核實受保事故的真實性(死亡證明)以及申請人的合法受款地位(權利證明),以確保賠償金發放正確無誤。.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處理身故理賠時,保險公司必須獲得由官方機構(如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簽發的死亡證明書正本或經核證的副本,以作為受保事故發生的法定證據。陳述 II 是正確的,權利證明的目的是為了核實理賠申請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權收取保單賠償金,例如核對受益人身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身份。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原則,若保單已進行了有效的絕對轉讓,受讓人的權利將優先於保單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死因裁判官的報告並非所有理賠個案的必要文件。該報告通常僅在死因不明、涉及意外、自殺或刑事成分等非自然死亡情況下才需要。對於一般的自然死亡個案,通常只需提供醫院或政府簽發的死亡證明文件即可。
重點: 在長期保險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必須同時核實受保事故的真實性(死亡證明)以及申請人的合法受款地位(權利證明),以確保賠償金發放正確無誤。.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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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6
5. Question
根據香港人壽保險市場普遍採用的「不可異議條款」(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條款通常規定,若受保生命在保單發出日起計已生存兩年,保險人一般不得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質議。
II. 此條款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在保單生效一段合理時間後,為其有效性提供保障,防止保險人以無意的失實陳述為由撤銷合約。
III. 根據香港法律,若能證實投保人或受保人涉及欺詐行為,保險人仍可對合約提出異議,不受兩年期限限制。
IV. 若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後首兩年內身故,受益人只要等到保單生效滿兩年後才提出索償申請,保險人便不能再質疑保單。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人壽保險的標準條款,不可異議條款規定若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後生存滿兩年,保險人通常不得再以投保時的失實陳述為由質疑保單的有效性。此外,根據香港法律,欺詐行為(Fraud)是該條款的法定例外,保險人仍可對涉及欺詐的保單提出異議。
錯誤: 「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誤解了條款中「於受保生命在世時」的限制,受益人無法透過延遲索償來規避可異議期;「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且遺漏了核心的陳述 I;「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本身在法律與合約實務上均不成立。
重點: 不可異議條款旨在為長期的人壽保險合約提供確定性,但其效力受限於受保人的生存時間要求,且根據香港法律,該條款並不適用於任何形式的欺詐行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人壽保險的標準條款,不可異議條款規定若受保人在保單生效後生存滿兩年,保險人通常不得再以投保時的失實陳述為由質疑保單的有效性。此外,根據香港法律,欺詐行為(Fraud)是該條款的法定例外,保險人仍可對涉及欺詐的保單提出異議。
錯誤: 「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誤解了條款中「於受保生命在世時」的限制,受益人無法透過延遲索償來規避可異議期;「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且遺漏了核心的陳述 I;「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本身在法律與合約實務上均不成立。
重點: 不可異議條款旨在為長期的人壽保險合約提供確定性,但其效力受限於受保人的生存時間要求,且根據香港法律,該條款並不適用於任何形式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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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6
6. Question
在香港的人壽保險實務中,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法律要求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對其本人的生命被法律視為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
II. 根據現行法律,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必須在保單簽發時及受保人身故時同時存在。
III.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具有可保權益,其限額通常為債務金額及其利息。
IV. 投保人對其配偶的生命具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法律上,每個人對自己的生命都被推定為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陳述 III 正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可保權益,但金額通常限於債務總額。陳述 IV 正確,法律承認配偶之間互具可保權益,無需證明金錢損失。
錯誤: 陳述 II 錯誤,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如火險)不同,其可保權益僅需在保單簽發(投保)時存在即可,在索償時(受保人身故時)並不需要證明可保權益仍然存在。
重點: 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必須在合約成立時存在,其法律依據旨在防止將保險合約轉化為賭博工具,而個人對自身、配偶及債務人均具備法定的可保權益。.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法律上,每個人對自己的生命都被推定為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陳述 III 正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可保權益,但金額通常限於債務總額。陳述 IV 正確,法律承認配偶之間互具可保權益,無需證明金錢損失。
錯誤: 陳述 II 錯誤,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如火險)不同,其可保權益僅需在保單簽發(投保)時存在即可,在索償時(受保人身故時)並不需要證明可保權益仍然存在。
重點: 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必須在合約成立時存在,其法律依據旨在防止將保險合約轉化為賭博工具,而個人對自身、配偶及債務人均具備法定的可保權益。.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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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6
7. Question
在香港的人壽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向客戶解釋定價制度時,關於自然保費制度與均衡保費制度的比較,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自然保費制度會於每個保單週年日獨立計算保費,以反映受保生命在該續保期內的自然風險狀況。
II. 在均衡保費制度下,早年收取的保費相對風險而言較高,這部分超額保費會形成儲備以應付未來責任。
III. 自然保費制度容易受逆選擇影響,因為低風險的人在保費隨年齡增加時較易退出計劃。
IV. 由於自然保費制度能最準確地反映即時風險,目前大多數長期人壽保險產品仍採用此制度。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自然保費制度的特點是保費並非固定,而是於每個保單週年日根據受保生命的自然風險(如年齡)獨立計算。陳述 II 正確,在均衡保費制度下,早年收取的保費高於當時的實際風險成本,這些「超額」保費及其利息會形成儲備,用以支付未來的責任。陳述 III 正確,自然保費隨年齡增加而變得昂貴,會導致健康狀況良好的低風險人士退出,而高風險人士選擇續保,從而產生逆選擇。
錯誤: 陳述 IV 錯誤,雖然自然保費制度在邏輯上可行,但由於其會導致保費在受保人年老時變得難以負擔並引發逆選擇,目前已沒有保險人在真正的「長期保單」中採用此制度。
重點: 均衡保費制度透過精算方法將保費平準化,解決了自然保費制度無法長期維持的缺陷,並能為保單持有人累積現金價值。.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自然保費制度的特點是保費並非固定,而是於每個保單週年日根據受保生命的自然風險(如年齡)獨立計算。陳述 II 正確,在均衡保費制度下,早年收取的保費高於當時的實際風險成本,這些「超額」保費及其利息會形成儲備,用以支付未來的責任。陳述 III 正確,自然保費隨年齡增加而變得昂貴,會導致健康狀況良好的低風險人士退出,而高風險人士選擇續保,從而產生逆選擇。
錯誤: 陳述 IV 錯誤,雖然自然保費制度在邏輯上可行,但由於其會導致保費在受保人年老時變得難以負擔並引發逆選擇,目前已沒有保險人在真正的「長期保單」中採用此制度。
重點: 均衡保費制度透過精算方法將保費平準化,解決了自然保費制度無法長期維持的缺陷,並能為保單持有人累積現金價值。.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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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6
8. Question
一名 55 歲的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一份高額的人壽保險,並在投保單上披露曾患有輕微高血壓。在核保過程中,關於保險人的處理方式及相關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投保人年齡超過 50 歲且涉及高額保險,保險人通常會要求獲取主診醫生報告 (APS)。
II. 若核保後決定採用「保單負債」措施,這通常適用於超額死亡率呈上升趨勢的風險。
III. 在「計分形式費率釐定制度」下,若該投保人具備不抽煙等優良特點,其死亡分數會被扣減。
IV. 保險人一旦簽發並交付保單,若日後發現核保評估有誤,仍可隨時單方面撤銷或修改保單條款。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核保程序,保險人要求主診醫生報告 (APS) 的常見理由包括投保人年齡超過 50 歲或涉及較高的保險金額。此外,在「計分形式費率釐定制度」中,核保人會根據投保人的健康狀況評分,若投保人具備優良特點(如不抽煙),則會從死亡分數中扣減分數,以反映較低的風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單負債」核保措施主要適用於超額死亡率明顯處於「下降」趨勢(而非上升趨勢)且屬於臨時性質的情況。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單一旦簽發並交付後,保險人便不能在未經保單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取消或修改保單條款。
重點: 核保過程涉及對投保人風險的詳細評估,保險人可透過多種醫療報告及評分制度來決定承保條件,但一旦合約正式成立並交付,保險人便失去單方面更改條款的權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核保程序,保險人要求主診醫生報告 (APS) 的常見理由包括投保人年齡超過 50 歲或涉及較高的保險金額。此外,在「計分形式費率釐定制度」中,核保人會根據投保人的健康狀況評分,若投保人具備優良特點(如不抽煙),則會從死亡分數中扣減分數,以反映較低的風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單負債」核保措施主要適用於超額死亡率明顯處於「下降」趨勢(而非上升趨勢)且屬於臨時性質的情況。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單一旦簽發並交付後,保險人便不能在未經保單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取消或修改保單條款。
重點: 核保過程涉及對投保人風險的詳細評估,保險人可透過多種醫療報告及評分制度來決定承保條件,但一旦合約正式成立並交付,保險人便失去單方面更改條款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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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6
9. Question
某客戶投保了一份附有「殘疾豁免保費附約」的人壽保險保單。在理解該附約的保障範圍與限制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完全傷殘」的定義通常涵蓋受保人因受傷而完全喪失雙手的使用。
II. 在保費獲豁免期間,保單的現金價值及紅利將停止累積。
III. 此類附約通常設有年齡限制,例如傷殘必須在 15 至 65 歲之間發生。
IV. 若附約條款包含「起賠期限」的概念,受保人在等候期內繳付的保費通常可獲退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人壽保險實務,殘疾豁免保費附約中的「完全傷殘」定義通常包括完全喪失雙手的使用、雙腳的使用或雙目視力(陳述 I)。此外,這類附約通常設有年齡限制,常見範圍為 15 至 65 歲(陳述 III)。若附約條款中包含「起賠期限」的概念,當傷殘在等候期後仍然持續,保險公司會退還受保人在該等候期內已繳付的保費(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豁免保費附約的核心原則是使保單在保費豁免期間維持有效,且其利益(如現金價值的累積及紅利的發放)應猶如保費已如期繳付般繼續產生,而非停止累積。其餘選項組合因包含陳述 II 或遺漏正確陳述而均屬錯誤。
重點: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確保受保人在符合完全傷殘定義時,無需繳付保費即可維持保單的所有權益與保障,但受保人須留意等候期、年齡限制及相關除外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人壽保險實務,殘疾豁免保費附約中的「完全傷殘」定義通常包括完全喪失雙手的使用、雙腳的使用或雙目視力(陳述 I)。此外,這類附約通常設有年齡限制,常見範圍為 15 至 65 歲(陳述 III)。若附約條款中包含「起賠期限」的概念,當傷殘在等候期後仍然持續,保險公司會退還受保人在該等候期內已繳付的保費(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豁免保費附約的核心原則是使保單在保費豁免期間維持有效,且其利益(如現金價值的累積及紅利的發放)應猶如保費已如期繳付般繼續產生,而非停止累積。其餘選項組合因包含陳述 II 或遺漏正確陳述而均屬錯誤。
重點: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確保受保人在符合完全傷殘定義時,無需繳付保費即可維持保單的所有權益與保障,但受保人須留意等候期、年齡限制及相關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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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6
10. Question
根據人壽保險的慣例,若保險人採用常見的英式做法 (British practice) 處理「誤報年齡或性別」的情況,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在賠案發生後才發現誤報,且顯示已繳付的保費過高,保險人通常會退還超額保費而不上調保險利益。
II. 若在賠案發生後才發現誤報,且顯示已繳付的保費不足,應付的保險利益將會向下調整。
III. 若在賠案發生前已發現誤報,保單所有人可選擇調整保單保額,使新保額與已交保費在正確資料下所能購買的金額相符。
IV. 當保險人退還因誤報年齡而超額繳付的保費時,必須連同按複利計算的利息一併退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英式慣例,若在索償發生後才發現年齡誤報且導致溢繳保費,保險人僅會退還該部分保費而不上調保險利益;若保費不足,則會按比例向下調整保險利益。若在索償前發現,保單所有人可選擇補付保費或按正確資料調整保額。
錯誤: 關於利息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英式做法明確規定退還超額繳付的保費時是不包括利息的,因此包含第四項的選項均為錯誤。此外,若僅選擇第一及第二項,則忽略了在賠案發生前保單所有人同樣擁有調整保額的權利,故該組合並不完整。
重點: 在處理誤報年齡或性別時,英式做法的特點是保險利益通常只會向下調整,而退還的溢繳保費並不附帶利息。.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英式慣例,若在索償發生後才發現年齡誤報且導致溢繳保費,保險人僅會退還該部分保費而不上調保險利益;若保費不足,則會按比例向下調整保險利益。若在索償前發現,保單所有人可選擇補付保費或按正確資料調整保額。
錯誤: 關於利息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英式做法明確規定退還超額繳付的保費時是不包括利息的,因此包含第四項的選項均為錯誤。此外,若僅選擇第一及第二項,則忽略了在賠案發生前保單所有人同樣擁有調整保額的權利,故該組合並不完整。
重點: 在處理誤報年齡或性別時,英式做法的特點是保險利益通常只會向下調整,而退還的溢繳保費並不附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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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6
11. Question
一名人壽保險客戶因生意經營困難,打算取消其持有的終身壽險保單以獲取現金。作為保險中介人,在評估客戶的最佳利益後,應向客戶解釋下列哪些相關概念或替代方案?
I. 建議客戶考慮保單抵押貸款,以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抵押獲取即時資金,而無需終止保障。
II. 告知客戶可以利用「不能作廢條款」中的減額繳清保險,以維持保障但停止繳付未來的保費。
III. 提醒客戶若選擇行使「不能作廢條款」,其保單的保障金額或保障期限可能會發生變動。
IV. 建議客戶應優先選擇取消保單並領取退保價值,因為這是應對財務危機最直接且無成本的方法。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保單抵押貸款(Policy Loan)允許保單持有人在不終止保單的情況下,利用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抵押來獲取資金。陳述 II 正確,減額繳清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是「不能作廢條款」的一種,讓客戶可以停止繳付保費,同時利用現有的現金價值維持一份保額較低但保障終身的保單。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行使「不能作廢條款」時,保單的性質會發生變化,例如減額繳清保險會減少保障金額,而展期定期保險則會改變保障期限。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取消保單(退保)通常會導致客戶失去保險保障,且在保單早期退保,客戶所能領取的現金價值往往遠低於已繳保費,這通常不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也不是唯一的解決方法。
重點: 當人壽保險客戶因財務困難欲取消保單時,保險中介人應根據專業守則,向客戶建議如保單抵押貸款或不能作廢條款等替代方案,以協助客戶在解決短期資金需求的同時,盡可能維持其保險保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保單抵押貸款(Policy Loan)允許保單持有人在不終止保單的情況下,利用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抵押來獲取資金。陳述 II 正確,減額繳清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是「不能作廢條款」的一種,讓客戶可以停止繳付保費,同時利用現有的現金價值維持一份保額較低但保障終身的保單。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行使「不能作廢條款」時,保單的性質會發生變化,例如減額繳清保險會減少保障金額,而展期定期保險則會改變保障期限。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取消保單(退保)通常會導致客戶失去保險保障,且在保單早期退保,客戶所能領取的現金價值往往遠低於已繳保費,這通常不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也不是唯一的解決方法。
重點: 當人壽保險客戶因財務困難欲取消保單時,保險中介人應根據專業守則,向客戶建議如保單抵押貸款或不能作廢條款等替代方案,以協助客戶在解決短期資金需求的同時,盡可能維持其保險保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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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6
12. Question
在香港的監管框架下,獲授權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遵守特定的法定要求。關於「長期業務基金」及「委任精算師」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公司必須為其長期業務維持一個或多個獨立基金,並將該業務的所有收入撥入基金內。
II. 屬於長期業務基金的資產,除用於該基金所涉及的業務外,不得用於其他目的(除非經精算調查證實有盈餘)。
III. 每一間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均必須委任一名精算師。
IV. 委任精算師須定期對長期業務的財務狀況(包括負債評估)進行精算調查。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為其長期業務設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獨立的基金(長期業務基金),並將該業務的所有收入撥入相關基金中。條例嚴格規定,除非經精算調查證實基金存有盈餘並按規定分配,否則基金資產不得用於長期業務以外的任何用途。此外,法律強制要求此類保險公司必須委任一名精算師,並由該精算師定期對公司的長期業務進行精算調查,以評估其負債及整體財務狀況,確保其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長期責任。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這一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委任精算師必須定期進行精算調查以評估負債的關鍵法定職責,這是監管架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 II、III 及 IV 這一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 中關於必須設立獨立基金並將所有相關收入撥入其中的基礎法律要求。只有 I、III 及 IV 這一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陳述 II 中關於資產用途限制及盈餘撥歸條件的重要保障條款。
重點: 香港保險監管框架要求長期業務保險公司必須實行資產分離管理,透過設立專門基金及委任精算師進行定期評估,以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並高度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為其長期業務設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獨立的基金(長期業務基金),並將該業務的所有收入撥入相關基金中。條例嚴格規定,除非經精算調查證實基金存有盈餘並按規定分配,否則基金資產不得用於長期業務以外的任何用途。此外,法律強制要求此類保險公司必須委任一名精算師,並由該精算師定期對公司的長期業務進行精算調查,以評估其負債及整體財務狀況,確保其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長期責任。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這一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委任精算師必須定期進行精算調查以評估負債的關鍵法定職責,這是監管架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 II、III 及 IV 這一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 中關於必須設立獨立基金並將所有相關收入撥入其中的基礎法律要求。只有 I、III 及 IV 這一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陳述 II 中關於資產用途限制及盈餘撥歸條件的重要保障條款。
重點: 香港保險監管框架要求長期業務保險公司必須實行資產分離管理,透過設立專門基金及委任精算師進行定期評估,以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並高度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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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6
13. Question
根據人壽保險的慣例,關於「保單復效」(Policy Reinstatement) 的權利及相關條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復效權利一般只適用於因欠交保費而失效 (Lapsed) 的保單,而不適用於已退保 (Surrendered) 的保單。
II. 保險人通常要求保單所有人提供持續可保性(如健康狀況良好)的證明。
III. 保單復效後,通常會從復效日開始重新計算另一段可異議期及自殺免責期。
IV. 復效時,保單所有人只需補交欠繳保費,保險公司按規定不得收取任何利息或額外費用。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人壽保險慣例,復效權利通常僅適用於因欠繳保費而失效(Lapsed)的保單,而不適用於已主動退保(Surrendered)的保單。此外,保險公司為了重新評估風險,有權要求受保人提供健康證明,並在復效後重新計算可異議期與自殺免責期。
錯誤: 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在申請保單復效時,保單所有人通常必須補付所有已到期但未繳清的保費及其利息,並可能需要繳付一筆復效費用,而非僅補交保費且免收利息。因此,「以上皆是」以及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單復效並非絕對權利,保單所有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並滿足補繳欠款利息及重新通過核保要求等條件,方可使保單重新生效。.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人壽保險慣例,復效權利通常僅適用於因欠繳保費而失效(Lapsed)的保單,而不適用於已主動退保(Surrendered)的保單。此外,保險公司為了重新評估風險,有權要求受保人提供健康證明,並在復效後重新計算可異議期與自殺免責期。
錯誤: 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在申請保單復效時,保單所有人通常必須補付所有已到期但未繳清的保費及其利息,並可能需要繳付一筆復效費用,而非僅補交保費且免收利息。因此,「以上皆是」以及僅包含部分正確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單復效並非絕對權利,保單所有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並滿足補繳欠款利息及重新通過核保要求等條件,方可使保單重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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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6
14.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投資相連長期保險業務承保指引》(GL15),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銷售投資相連壽險(ILAS)產品的過程中,必須履行下列哪些程序或提供相關文件?
I. 為客戶進行財務需要分析(FNA)
II. 向客戶提供並解釋產品資料概要(KFS)
III. 確保客戶在投保前簽署重要資料聲明書(IFS)
IV. 進行風險剖析問卷(RPQ)以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投資相連長期保險業務承保指引》(GL15),保險中介人在銷售投資相連壽險(ILAS)產品時,必須執行一套完整的合適性評估及披露程序。這包括進行財務需要分析(FNA)以評估客戶的保障需求、進行風險剖析問卷(RPQ)以確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向客戶提供並解釋產品資料概要(KFS)和重要資料聲明書(IFS),以確保客戶完全明白產品的特性、風險及各項收費。
錯誤: 「只有 I 及 II」、「只有 II 及 III」以及「只有 I、III 及 IV」均為錯誤選項,因為它們未能涵蓋 GL15 規定的所有必要程序。在銷售 ILAS 產品的過程中,FNA、RPQ、KFS 及 IFS 是相輔相成的監管要求,中介人必須同時履行這些職責,缺一不可,以確保產品對客戶的合適性及披露的充分性。
重點: 根據 GL15 的規定,銷售投資相連壽險產品必須經過嚴格的合適性評估程序,並提供標準化的披露文件,以加強對投保人的保障。.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投資相連長期保險業務承保指引》(GL15),保險中介人在銷售投資相連壽險(ILAS)產品時,必須執行一套完整的合適性評估及披露程序。這包括進行財務需要分析(FNA)以評估客戶的保障需求、進行風險剖析問卷(RPQ)以確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向客戶提供並解釋產品資料概要(KFS)和重要資料聲明書(IFS),以確保客戶完全明白產品的特性、風險及各項收費。
錯誤: 「只有 I 及 II」、「只有 II 及 III」以及「只有 I、III 及 IV」均為錯誤選項,因為它們未能涵蓋 GL15 規定的所有必要程序。在銷售 ILAS 產品的過程中,FNA、RPQ、KFS 及 IFS 是相輔相成的監管要求,中介人必須同時履行這些職責,缺一不可,以確保產品對客戶的合適性及披露的充分性。
重點: 根據 GL15 的規定,銷售投資相連壽險產品必須經過嚴格的合適性評估程序,並提供標準化的披露文件,以加強對投保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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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6
15. Question
陳先生最近向一家保險公司申請一份人壽保險,並在繳付保費後獲發一份「立約保費收據」。同時,保險中介人向他說明了有關「冷靜期」的安排。根據相關監管指引及市場慣例,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該立約保費收據是一份獨立的合約,其效力並不依附於隨後可能簽發的正式保險保單。
II. 該收據提供的臨時保障,必須以事後能證明陳先生在投保時符合可保性要求為生效條件。
III. 該類收據所提供的保障通常設有明確的期限,例如最長為六十天或九十天。
IV. 若陳先生是在其現有的人壽保險保單中申請加入一項新的附約,他同樣享有《冷靜期規定》下的權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立約保費收據(亦稱臨時保險協議)本身是一份獨立的合約,其效力並不依附於隨後可能簽發的正式保險保單。陳述 III 正確,這類收據提供的臨時保障通常設有最長保障期限,市場上常見的期限為六十天或九十天。
錯誤: 陳述 II 錯誤,立約保費收據(或稱不附條件保費收據)的核心特點是保障並不以事後能否證明投保人具有可保性為條件,這與「附條件保費收據」有顯著區別。陳述 IV 錯誤,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冷靜期規定》,冷靜期權利適用於新購買的個人人壽保險保單,但明確指出不適用於在現有壽險保單中加入新的附約或轉換保險計劃。
重點: 立約保費收據提供即時且不以可保性為前提的臨時保障,但受限於特定期限;而冷靜期權利主要針對新購買的個人人壽保單,不涵蓋現有保單的特定修訂或附約加入。.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立約保費收據(亦稱臨時保險協議)本身是一份獨立的合約,其效力並不依附於隨後可能簽發的正式保險保單。陳述 III 正確,這類收據提供的臨時保障通常設有最長保障期限,市場上常見的期限為六十天或九十天。
錯誤: 陳述 II 錯誤,立約保費收據(或稱不附條件保費收據)的核心特點是保障並不以事後能否證明投保人具有可保性為條件,這與「附條件保費收據」有顯著區別。陳述 IV 錯誤,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冷靜期規定》,冷靜期權利適用於新購買的個人人壽保險保單,但明確指出不適用於在現有壽險保單中加入新的附約或轉換保險計劃。
重點: 立約保費收據提供即時且不以可保性為前提的臨時保障,但受限於特定期限;而冷靜期權利主要針對新購買的個人人壽保單,不涵蓋現有保單的特定修訂或附約加入。.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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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6
16.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指引,關於保險中介人在銷售長期保險時執行「財務需要分析」(FNA) 的規定,下列哪項敘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在向客戶推薦任何特定的長期保險產品之前,中介人必須協助客戶完成財務需要分析,以確保產品的合適性。這是根據香港保險監管要求,旨在確保中介人在提供專業建議前,已充分考慮客戶的財務背景、目標及實際保險需求。
錯誤: 關於財務需要分析是自願性質或可授權跳過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是一項強制性的合規程序,不能由客戶選擇放棄。關於純定期壽險無需執行分析的說法也是錯誤的,財務需要分析適用於絕大多數長期保險業務,不論是否含有儲蓄成分。關於無需向客戶解釋內容的說法是錯誤的,中介人必須與客戶討論分析結果,並由客戶簽署確認資料的準確性。
重點: 財務需要分析是落實「產品合適性」原則的核心環節,保險中介人必須在銷售過程中嚴格執行此程序,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Incorrect
正確: 在向客戶推薦任何特定的長期保險產品之前,中介人必須協助客戶完成財務需要分析,以確保產品的合適性。這是根據香港保險監管要求,旨在確保中介人在提供專業建議前,已充分考慮客戶的財務背景、目標及實際保險需求。
錯誤: 關於財務需要分析是自願性質或可授權跳過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是一項強制性的合規程序,不能由客戶選擇放棄。關於純定期壽險無需執行分析的說法也是錯誤的,財務需要分析適用於絕大多數長期保險業務,不論是否含有儲蓄成分。關於無需向客戶解釋內容的說法是錯誤的,中介人必須與客戶討論分析結果,並由客戶簽署確認資料的準確性。
重點: 財務需要分析是落實「產品合適性」原則的核心環節,保險中介人必須在銷售過程中嚴格執行此程序,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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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6
17. Question
在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的過程中,保險中介人必須向客戶提供「退保說明文件(式樣二)」。關於此文件的主要目的及相關監管要求,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該文件必須列出在不同保單年度退保時可取回的金額,以提醒客戶早期退保可能導致的財務損失,並須由客戶簽署確認是正確的。根據監管要求,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的銷售過程中必須提供「退保說明文件(式樣二)」,其核心目的在於透過具體的數字顯示,讓客戶明白在保單早期終止合約會面臨的損失,並要求客戶簽署以示知悉。
錯誤: 關於列出過去十年投資業績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該文件的功能在於披露退保價值及相關扣除,而非展示歷史投資回報。關於只需在客戶正式提出退保申請時提供的說法是錯誤的,監管規定此文件必須在投保申請階段提供,作為銷售披露的一部分。關於主要用於說明身故賠償計算方法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 ILAS 包含人壽保障,但該特定文件的焦點是退保價值而非身故賠償細節。
重點: 「退保說明文件(式樣二)」是投資相連保單的重要披露工具,旨在確保潛在客戶在投保前充分理解早期退保可能帶來的嚴重財務後果。.
Incorrect
正確: 該文件必須列出在不同保單年度退保時可取回的金額,以提醒客戶早期退保可能導致的財務損失,並須由客戶簽署確認是正確的。根據監管要求,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的銷售過程中必須提供「退保說明文件(式樣二)」,其核心目的在於透過具體的數字顯示,讓客戶明白在保單早期終止合約會面臨的損失,並要求客戶簽署以示知悉。
錯誤: 關於列出過去十年投資業績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該文件的功能在於披露退保價值及相關扣除,而非展示歷史投資回報。關於只需在客戶正式提出退保申請時提供的說法是錯誤的,監管規定此文件必須在投保申請階段提供,作為銷售披露的一部分。關於主要用於說明身故賠償計算方法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 ILAS 包含人壽保障,但該特定文件的焦點是退保價值而非身故賠償細節。
重點: 「退保說明文件(式樣二)」是投資相連保單的重要披露工具,旨在確保潛在客戶在投保前充分理解早期退保可能帶來的嚴重財務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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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6
18.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推介新的人壽保險產品時,涉及了潛在的保單更換。根據《人壽保險轉保守則》,下列哪一項情境準確地符合「轉保」的定義?
Correct
正確: 若在新保單生效前十個月內,客戶現有保單的大部分保證現金價值被提取作為保單借貸,此交易即屬轉保是正確的,因為這完全符合《人壽保險轉保守則》中關於在12個月的時間窗口內,且涉及50%或以上(即大部分)保證現金價值變動的定義。
錯誤: 關於十八個月內退保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的受監管時間範圍是新保單生效前後的12個月內;將定期壽險轉換為永久壽險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若這是根據現有保單條文進行的轉換,則不被視為「轉保」;關於內部轉保不在此限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指出,即使新舊保單由同一保險人簽發(內部轉保),同樣適用於該守則。
重點: 識別「轉保」的關鍵在於掌握「12個月」的時間準則、「50%或以上」的價值門檻,以及明白內部轉保同樣受到監管,但特定的保單條文轉換則屬例外。.
Incorrect
正確: 若在新保單生效前十個月內,客戶現有保單的大部分保證現金價值被提取作為保單借貸,此交易即屬轉保是正確的,因為這完全符合《人壽保險轉保守則》中關於在12個月的時間窗口內,且涉及50%或以上(即大部分)保證現金價值變動的定義。
錯誤: 關於十八個月內退保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的受監管時間範圍是新保單生效前後的12個月內;將定期壽險轉換為永久壽險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若這是根據現有保單條文進行的轉換,則不被視為「轉保」;關於內部轉保不在此限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指出,即使新舊保單由同一保險人簽發(內部轉保),同樣適用於該守則。
重點: 識別「轉保」的關鍵在於掌握「12個月」的時間準則、「50%或以上」的價值門檻,以及明白內部轉保同樣受到監管,但特定的保單條文轉換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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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6
19. Question
一家香港人壽保險公司計劃推出一款新的分紅壽險產品。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發布的《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 C 業務除外)指引》(指引 16),下列哪些關於該產品的管理及披露要求是正確的?
I. 董事會須最終負責解讀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並就紅利宣佈作出決策
II. 獲委任精算師有責任確保向客戶展示的非保證回報將有合理的機會實現
III. 保險人必須在利益說明文件中,就高回報與低回報情景作額外推算
IV. 期終額外紅利與現金紅利的操作完全相同,必須每年宣佈並即時支付給保單持有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 16,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負責解讀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並在決定紅利分配時確保公平對待客戶。陳述 II 正確,獲委任精算師必須確保在銷售過程中向客戶展示的非保證回報具有合理的實現機會。陳述 III 正確,為了提高透明度,指引 16 規定保險人必須在利益說明文件中提供高回報與低回報情景的推算,以反映潛在的投資波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期終額外紅利(Terminal Bonus)通常是在保單期滿、退保或受保人身故時才宣佈或支付的,其性質與通常每年宣佈的現金紅利不同。
重點: 保險業監管局透過指引 16 強化了分紅產品的管治,要求保險公司在紅利分配決策中平衡股東與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並透過敏感度分析提高非保證利益的透明度。.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 16,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負責解讀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並在決定紅利分配時確保公平對待客戶。陳述 II 正確,獲委任精算師必須確保在銷售過程中向客戶展示的非保證回報具有合理的實現機會。陳述 III 正確,為了提高透明度,指引 16 規定保險人必須在利益說明文件中提供高回報與低回報情景的推算,以反映潛在的投資波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期終額外紅利(Terminal Bonus)通常是在保單期滿、退保或受保人身故時才宣佈或支付的,其性質與通常每年宣佈的現金紅利不同。
重點: 保險業監管局透過指引 16 強化了分紅產品的管治,要求保險公司在紅利分配決策中平衡股東與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並透過敏感度分析提高非保證利益的透明度。.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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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6
20. Question
某客戶為其人壽保單加投了殘疾收入附約,若該客戶不幸進入完全殘疾狀態,下列哪些關於該附約運作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於完全殘疾期間發放的收入利益,將被視為基本保單保額的預支,並在身故賠償中扣除。
II. 若該附約屬於定額支付性質,則計算賠償時通常不會理會受保人從其他來源收取的傷殘利益。
III. 若該保障屬於典型的團體傷殘收入保單,其利益金額通常會扣除受保人從其他來源收取的傷殘補償。
IV. 該附約通常設有等候期,其期限一般由一年至兩年不等。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殘疾收入附約的運作原則,若保單約定支付定額利益,保險公司在賠付時通常不考慮受保人是否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而典型的團體傷殘收入保單則常採用收入公式,即按傷殘前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並扣除其他來源的傷殘利益。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殘疾收入利益並非貸款或保額的預繳,若受保人在殘疾期間身故,保險公司會全數支付基本保單的保額,而不會扣除已發放的殘疾收入。陳述 IV 錯誤,雖然殘疾收入附約的等候期概念與豁免保費附約相似,但其期限通常介乎一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而非長達一年。
重點: 殘疾收入附約在受保人完全殘疾時提供收入保障,且該利益的發放不會減少基本保單的身故賠償金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殘疾收入附約的運作原則,若保單約定支付定額利益,保險公司在賠付時通常不考慮受保人是否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而典型的團體傷殘收入保單則常採用收入公式,即按傷殘前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並扣除其他來源的傷殘利益。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殘疾收入利益並非貸款或保額的預繳,若受保人在殘疾期間身故,保險公司會全數支付基本保單的保額,而不會扣除已發放的殘疾收入。陳述 IV 錯誤,雖然殘疾收入附約的等候期概念與豁免保費附約相似,但其期限通常介乎一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而非長達一年。
重點: 殘疾收入附約在受保人完全殘疾時提供收入保障,且該利益的發放不會減少基本保單的身故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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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6
21.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72 條及相關法律原則,關於人壽保險中「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對其本人的壽命具有保險利益。
II. 投保人對其配偶的壽命具有保險利益。
III. 投保人對其未滿 18 歲的子女或受其監護的未成年人具有保險利益。
IV. 為了防止賭博行為,人壽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索償時(即受保人身故時)仍然存在。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第 72 條及相關法律原則,法律明確承認個人對其本人、其配偶、以及其未滿 18 歲的子女或受其監護的未成年人具有保險利益,因此這些關係下的壽險合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這混淆了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產物保險)的要求。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利益僅要求在「訂立合約時」存在,而不要求在「索償時」仍然維持;相比之下,一般保險通常要求在投保及索償時均須具備保險利益。
Takeaway: 投保人必須在投保時對受保人具有法定的保險利益,這是人壽保險合約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基本前提,旨在防止將保險合約轉化為賭博工具。.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第 72 條及相關法律原則,法律明確承認個人對其本人、其配偶、以及其未滿 18 歲的子女或受其監護的未成年人具有保險利益,因此這些關係下的壽險合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這混淆了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產物保險)的要求。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利益僅要求在「訂立合約時」存在,而不要求在「索償時」仍然維持;相比之下,一般保險通常要求在投保及索償時均須具備保險利益。
Takeaway: 投保人必須在投保時對受保人具有法定的保險利益,這是人壽保險合約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基本前提,旨在防止將保險合約轉化為賭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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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6
22. Question
在香港的人壽保險實務中,若保單持有人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為其配偶及子女的利益投保,關於該受益人所享有的「實益權益」,以下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根據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若保單持有人為其配偶及/或子女的利益購買人壽保險,這將在法律上建立一個法定信託。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配偶及/或子女)成為保單的實益擁有人,而保單持有人則成為受託人。在衡平法的保護下,這種權益被視為不可收回的饋贈,即使保單條款本身容許撤換受益人,亦不能損害受益人的既得實益權益。
錯誤: 關於保單持有人可單方面隨時撤銷權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信託的建立限制了持有人的撤換權,除非獲得受益人書面同意。關於受益人必須比受保人長命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在《已婚者地位條例》的架構下,該權益已屬於受益人的各別財產,其生存與否並不影響權益的歸屬。關於受益人條款具有絕對最高效力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人在實務中必須考慮其他可能的合法申索(如承讓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代理人),否則可能面臨雙倍給付的風險。
重點: 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指定的配偶或子女受益人享有法定信託的保護,使其權益成為一種受衡平法保障的實益權益,通常不可被保單持有人單方面撤回。.
Incorrect
正確: 根據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若保單持有人為其配偶及/或子女的利益購買人壽保險,這將在法律上建立一個法定信託。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配偶及/或子女)成為保單的實益擁有人,而保單持有人則成為受託人。在衡平法的保護下,這種權益被視為不可收回的饋贈,即使保單條款本身容許撤換受益人,亦不能損害受益人的既得實益權益。
錯誤: 關於保單持有人可單方面隨時撤銷權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信託的建立限制了持有人的撤換權,除非獲得受益人書面同意。關於受益人必須比受保人長命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在《已婚者地位條例》的架構下,該權益已屬於受益人的各別財產,其生存與否並不影響權益的歸屬。關於受益人條款具有絕對最高效力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人在實務中必須考慮其他可能的合法申索(如承讓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代理人),否則可能面臨雙倍給付的風險。
重點: 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指定的配偶或子女受益人享有法定信託的保護,使其權益成為一種受衡平法保障的實益權益,通常不可被保單持有人單方面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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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6
23. Question
在人壽保險的均衡保費制度下,關於保單早期「盈餘」保費所產生的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現金價值可被視為保險人「還未賺取」的保費。
II. 定期壽險的保費僅按死亡風險釐定,因此這類保單通常沒有現金價值。
III. 當保單所有人提取退保價值時,該金額等於現金價值加上相關的退保費用。
IV. 若選擇清繳保險,保單將繼續有效,但保額會按淨現金價值等因素下調。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均衡保費制度下,早期收取的保費高於風險成本,形成的盈餘被視為保險人「還未賺取」的保費,即現金價值。定期壽險因其保費僅針對特定期間的死亡風險,故不具備現金價值。清繳保險則允許保單持有人停止繳費,並利用現有的現金價值維持一份保額下調但繼續有效的保單。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定義,退保價值應為現金價值「減去」退保費用,而非加上。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而僅包含陳述 I 及 II 的選項並不完整,因為陳述 IV 同樣準確描述了清繳保險的特性。
重點: 均衡保費制度產生的現金價值是人壽保險中退保、保單貸款及非沒收權益等特性的核心基礎,但不適用於定期壽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均衡保費制度下,早期收取的保費高於風險成本,形成的盈餘被視為保險人「還未賺取」的保費,即現金價值。定期壽險因其保費僅針對特定期間的死亡風險,故不具備現金價值。清繳保險則允許保單持有人停止繳費,並利用現有的現金價值維持一份保額下調但繼續有效的保單。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定義,退保價值應為現金價值「減去」退保費用,而非加上。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而僅包含陳述 I 及 II 的選項並不完整,因為陳述 IV 同樣準確描述了清繳保險的特性。
重點: 均衡保費制度產生的現金價值是人壽保險中退保、保單貸款及非沒收權益等特性的核心基礎,但不適用於定期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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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6
24. Question
陳先生最近投保了一份萬用壽險(Universal Life Insurance)。關於這份保單的運作機制與特性,下列哪一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萬用壽險的核心特徵之一是「分別列示各定價因素」(Unbundled pricing),這意味著保險公司會向保單持有人獨立披露保障的純成本、利息收益以及各項開支收費。此外,該產品提供極大的靈活性,保單持有人在支付首年最低保費後,可以根據個人財務狀況靈活調整保費,甚至在現金價值足以支付保單相關費用的情況下暫停繳費。
錯誤: 關於定價結構不透明且無需披露開支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萬用壽險與傳統壽險的主要區別在於其透明度,必須具體披露各項定價元素。關於必須繳付固定保費且死亡保險金不可更改的說法也是錯誤的,萬用壽險的設計初衷就是為了提供可調整的死亡保險金和靈活的保費安排。關於保單永遠不會失效的說法是錯誤的,一旦現金價值不足以應付如之後60天的費用及死亡收費,保單便會失效。
重點: 萬用壽險透過透明的定價結構(拆解保障、利息與開支)以及靈活的保費與保額調整機制,為保單持有人提供能隨需求變化的終身保障方案。.
Incorrect
正確: 萬用壽險的核心特徵之一是「分別列示各定價因素」(Unbundled pricing),這意味著保險公司會向保單持有人獨立披露保障的純成本、利息收益以及各項開支收費。此外,該產品提供極大的靈活性,保單持有人在支付首年最低保費後,可以根據個人財務狀況靈活調整保費,甚至在現金價值足以支付保單相關費用的情況下暫停繳費。
錯誤: 關於定價結構不透明且無需披露開支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萬用壽險與傳統壽險的主要區別在於其透明度,必須具體披露各項定價元素。關於必須繳付固定保費且死亡保險金不可更改的說法也是錯誤的,萬用壽險的設計初衷就是為了提供可調整的死亡保險金和靈活的保費安排。關於保單永遠不會失效的說法是錯誤的,一旦現金價值不足以應付如之後60天的費用及死亡收費,保單便會失效。
重點: 萬用壽險透過透明的定價結構(拆解保障、利息與開支)以及靈活的保費與保額調整機制,為保單持有人提供能隨需求變化的終身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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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6
25.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推介一份分紅壽險計劃並討論「保費抵銷」(Premium Offset)安排時,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 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 16)及相關監管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向客戶解釋以非保證紅利抵銷未來保費的選擇時,中介人不應使用「保費消失」或意指保費已繳清的類似字眼。
II. 保險人有責任在其公司網站上披露每個近期曾發出新保單的分紅產品系列的非保證紅利實現率。
III. 保險人應提醒客戶,若未來派發的紅利低於預期,客戶可能需要恢復掏錢支付保費,否則保單可能失效。
IV. 根據《財務需要分析的規定》,所有類別 A 的長期保險業務(包括定期壽險)在申請時均必須附有財務需要分析表格。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指引 16 明確規定在提述以非保證利益抵銷未來保費時,嚴禁使用「消失」或「保費消失」等誤導性字眼。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指引 16,保險人必須在網站披露分紅產品的非保證紅利實現率,以增加透明度。陳述 III 是正確的,保險人必須提醒客戶,能否持續抵銷保費取決於非保證紅利,若紅利不足,客戶可能需要恢復繳付保費。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財務需要分析的規定》,定期壽險保單(Term Life)屬於豁免範圍,申請此類保單時並非必須附上財務需要分析表格。
重點: 指引 16 旨在加強分紅產品的資訊披露,特別是針對非保證利益的實現率及保費抵銷安排的風險說明,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指引 16 明確規定在提述以非保證利益抵銷未來保費時,嚴禁使用「消失」或「保費消失」等誤導性字眼。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指引 16,保險人必須在網站披露分紅產品的非保證紅利實現率,以增加透明度。陳述 III 是正確的,保險人必須提醒客戶,能否持續抵銷保費取決於非保證紅利,若紅利不足,客戶可能需要恢復繳付保費。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財務需要分析的規定》,定期壽險保單(Term Life)屬於豁免範圍,申請此類保單時並非必須附上財務需要分析表格。
重點: 指引 16 旨在加強分紅產品的資訊披露,特別是針對非保證利益的實現率及保費抵銷安排的風險說明,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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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6
26. Question
陳先生正為其新投保的人壽保險保單考慮受益人的指定安排。根據香港的保險實務及相關法律(如《已婚者地位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可以使用「概括式指定」(class designation),例如指定「我的所有子女」為受益人,而無需在保單上列明每位子女的姓名。
II. 若陳先生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為其配偶的利益投保,這將在法律上建立一個信託,使配偶成為該保單的實益擁有人。
III. 次順位受益人(或稱後備受益人)只有在所有第一順位受益人均比受保人早去世的情況下,才有權領取死亡保險金。
IV. 只要保單合約條款列明受益人是「可撤換」的,陳先生在任何情況下更改受益人均不會受衡平法(Equity)的原則約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實務上接受「概括式指定」(class designation),允許保單所有人指定一組人(如「我的子女」)而非逐一列名。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為配偶或子女利益投保會建立法定信託,使他們成為實益擁有人。陳述 III 正確,次順位受益人的權利僅在所有第一順位受益人均先於受保人去世時才會生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衡平法(Equity)會保護受益人的既得或實益權益,即使保單合約條款表面上允許撤換受益人,保單所有人亦不能隨意透過指名替補受益人來損害原受益人的實益權益,特別是在涉及法定信託的情況下。
重點: 保單所有人在指定受益人時需考慮法律效力,特別是《已婚者地位條例》產生的信託權益會限制保單所有人撤換受益人的權力,且衡平法的保護優先於單純的合約條款。.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實務上接受「概括式指定」(class designation),允許保單所有人指定一組人(如「我的子女」)而非逐一列名。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為配偶或子女利益投保會建立法定信託,使他們成為實益擁有人。陳述 III 正確,次順位受益人的權利僅在所有第一順位受益人均先於受保人去世時才會生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衡平法(Equity)會保護受益人的既得或實益權益,即使保單合約條款表面上允許撤換受益人,保單所有人亦不能隨意透過指名替補受益人來損害原受益人的實益權益,特別是在涉及法定信託的情況下。
重點: 保單所有人在指定受益人時需考慮法律效力,特別是《已婚者地位條例》產生的信託權益會限制保單所有人撤換受益人的權力,且衡平法的保護優先於單純的合約條款。.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