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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2
1. Question
在人壽保險實務中,關於「殘疾豁免保費附約」(Disability Waiver of Premium Rider) 內的「等候期」(Waiting Period) 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等候期通常設定為六個月
II. 在等候期內,保單持有人仍須繳付保費以維持保單有效
III. 若殘疾在等候期屆滿後仍然持續,保險公司通常會退還在等候期內已繳付的保費
IV. 設立等候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保險公司的行政成本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人壽保險的普遍做法,殘疾豁免保費附約通常包含一個為期六個月的等候期。陳述 II 正確,在等候期尚未屆滿且殘疾狀況未被正式確認符合豁免條件前,保單持有人必須繼續繳付保費以維持保單效力。陳述 III 正確,一旦受保人的殘疾被證實持續超過等候期,保險公司通常會追溯至殘疾發生之日,並退還在等候期內已收取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等候期的主要目的並非為了降低行政成本,而是為了確定殘疾的永久性或長期性,並防止因短期傷病而產生的索償,同時減少逆選擇(Anti-selection)的風險。
重點: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中的等候期是一項關鍵的風險管理機制,確保只有真正的長期殘疾個案能獲得保費豁免,並在確認符合條件後提供追溯性的保費退還。.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人壽保險的普遍做法,殘疾豁免保費附約通常包含一個為期六個月的等候期。陳述 II 正確,在等候期尚未屆滿且殘疾狀況未被正式確認符合豁免條件前,保單持有人必須繼續繳付保費以維持保單效力。陳述 III 正確,一旦受保人的殘疾被證實持續超過等候期,保險公司通常會追溯至殘疾發生之日,並退還在等候期內已收取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等候期的主要目的並非為了降低行政成本,而是為了確定殘疾的永久性或長期性,並防止因短期傷病而產生的索償,同時減少逆選擇(Anti-selection)的風險。
重點: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中的等候期是一項關鍵的風險管理機制,確保只有真正的長期殘疾個案能獲得保費豁免,並在確認符合條件後提供追溯性的保費退還。.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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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2
2.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發布的《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 C 業務除外)指引》(指引 16),下列哪些關於分紅保單管理及監管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獲委任精算師有責任確保向客戶展示的非保證回報將有合理的機會實現。
II. 董事會須最終負責解讀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及就紅利宣佈作出決策。
III. 保險人必須具備一項經董事會批准的公司政策,涵蓋在股東與分紅基金之間分配盈餘。
IV. 保險業監管局可要求保險人委任獨立人士評估其公司政策是否已被完全、一致及公平地遵從。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指引 16》,獲委任精算師必須確保非保證回報有合理實現機會(陳述 I),董事會負責解讀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及決策(陳述 II),保險人須具備經董事會批准的盈餘分配政策(陳述 III),且監管局有權要求委任獨立人士評估政策的遵從情況(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忽略了指引中關於公司政策及監管局審查權限的其他重要規定。只有 II 及 III 是不正確的,因為它未能涵蓋精算師的責任及獨立評估的要求。只有 I、II 及 IV 是不正確的,因為盈餘分配政策的制定與批准同樣是該指引下的核心強制要求。
重點: 指引 16 透過界定董事會與精算師的職責,以及要求透明的盈餘分配政策,確保分紅保單業務的管理符合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指引 16》,獲委任精算師必須確保非保證回報有合理實現機會(陳述 I),董事會負責解讀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及決策(陳述 II),保險人須具備經董事會批准的盈餘分配政策(陳述 III),且監管局有權要求委任獨立人士評估政策的遵從情況(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忽略了指引中關於公司政策及監管局審查權限的其他重要規定。只有 II 及 III 是不正確的,因為它未能涵蓋精算師的責任及獨立評估的要求。只有 I、II 及 IV 是不正確的,因為盈餘分配政策的制定與批准同樣是該指引下的核心強制要求。
重點: 指引 16 透過界定董事會與精算師的職責,以及要求透明的盈餘分配政策,確保分紅保單業務的管理符合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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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2
3.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正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發布的《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 C 業務除外)指引》(指引 16)檢視其分紅保單的管治與披露安排。根據該指引,下列哪些關於分紅保單的要求是正確的?
I. 董事會須最終負責解讀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並在紅利宣佈決策中遵守公平對待客戶原則。
II. 獲委任精算師有責任確保向客戶展示的非保證回報將有合理的機會實現。
III. 保險人必須具備一項涵蓋盈餘分配及紅利宣佈的公司政策,且該政策須經董事會批准。
IV. 為了降低客戶對回報波動的疑慮,預期風險較高的投資策略,其利益說明文件中的高回報與低回報情景應存在較小的差幅。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指引 16》,董事會對解讀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PRE)及確保在紅利分配中公平對待客戶負有最終責任;獲委任精算師必須確保向客戶展示的非保證回報具備實現的合理機會;且保險公司必須具備一項經董事會批准的盈餘分配及紅利宣佈政策。
錯誤: 關於投資策略風險與說明文件差幅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指引要求,預期風險較高的投資策略,其利益說明文件中的高回報與低回報情景應存在「較大」而非較小的差幅,以充分反映潛在的回報波動性。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遺漏了關於公司政策的正確要求,而「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V。
重點: 分紅保單的監管框架強調董事會的最終管治責任、精算師對非保證利益實現可能性的專業評估,以及透過利益說明文件中的情景推算來提升產品透明度。.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指引 16》,董事會對解讀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PRE)及確保在紅利分配中公平對待客戶負有最終責任;獲委任精算師必須確保向客戶展示的非保證回報具備實現的合理機會;且保險公司必須具備一項經董事會批准的盈餘分配及紅利宣佈政策。
錯誤: 關於投資策略風險與說明文件差幅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指引要求,預期風險較高的投資策略,其利益說明文件中的高回報與低回報情景應存在「較大」而非較小的差幅,以充分反映潛在的回報波動性。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遺漏了關於公司政策的正確要求,而「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V。
重點: 分紅保單的監管框架強調董事會的最終管治責任、精算師對非保證利益實現可能性的專業評估,以及透過利益說明文件中的情景推算來提升產品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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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2
4.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人壽保險業務時,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保單條款的法律效力。關於「完整合約」條款 (Entire Contract Provision) 及「不可異議」條款 (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完整合約條款,投保單的複印本是構成整個保險合約的法定組成部分
II. 在香港,即使保單已過可異議期,若能證實受保人有欺詐行為,保險人仍可質疑合約的有效性
III. 只有保險公司中獲授權的高級職員才有權更改保險合約,且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IV. 不可異議條款通常規定,保險合約自保單發出日起計生效滿一年後,保險人即不可提出異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完整合約」條款,人壽保險合約是由保險單、任何夾附的附約以及投保單的複印本共同構成的封閉式合約。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法律,不可異議條款並不保障欺詐行為,若證實存在欺詐,保險人仍可質疑合約有效性。陳述 III 正確,合約的修改權限僅限於保險公司指定的高級職員,且必須以書面形式並徵得保單所有人同意。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典型的不可異議條款規定的期限通常是兩年(受保生命在世期間),而非一年。
重點: 完整合約條款旨在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範圍,而不可異議條款則在保單生效一段時間後(通常為兩年)限制保險人以失實陳述為由撤銷合約,但欺詐行為在香港法律下屬於例外情況。.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完整合約」條款,人壽保險合約是由保險單、任何夾附的附約以及投保單的複印本共同構成的封閉式合約。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法律,不可異議條款並不保障欺詐行為,若證實存在欺詐,保險人仍可質疑合約有效性。陳述 III 正確,合約的修改權限僅限於保險公司指定的高級職員,且必須以書面形式並徵得保單所有人同意。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典型的不可異議條款規定的期限通常是兩年(受保生命在世期間),而非一年。
重點: 完整合約條款旨在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範圍,而不可異議條款則在保單生效一段時間後(通常為兩年)限制保險人以失實陳述為由撤銷合約,但欺詐行為在香港法律下屬於例外情況。.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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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2
5. Question
陳先生持有一份已生效多年的終身壽險保單,由於個人財務規劃的變動,他正向其保險中介人查詢有關保單價值的權益。根據人壽保險均衡保費制度下的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定期壽險保單一般不具備現金價值,因為其保費純粹按特定保險期內的死亡風險釐定。
II. 退保價值是指保單所有人取消保單時可收回的金額,其數值恆等於保單的現金價值。
III. 根據現代保單條款,保單所有人擁有以保單現金價值作為質押擔保向保險人借款的權利。
IV. 選擇「清繳保險」後,保單所有人無需再繳付保費,而保單的保額將維持在原有的水平。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定期壽險的保費僅根據特定期間的死亡風險釐定,並未如終身壽險般在早期收取高於風險成本的保費,因此不具備現金價值。陳述 III 是正確的,在現代保單條款下,保單所有人有權將保單積累的現金價值作為抵押品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退保價值等於現金價值減去退保費用,因此除非退保費用為零,否則兩者並不相等。陳述 IV 是錯誤的,選擇「清繳保險」(或稱減額清繳保險)後,雖然保單繼續有效且無需再繳費,但保額(Face Amount)通常會按淨現金價值被下調,而非維持原水平。
重點: 均衡保費制度產生的早期「盈餘」保費形成了現金價值,這為保單所有人提供了退保價值、保單貸款及清繳保險等不沒收權益,但這些特性通常不適用於定期壽險。.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定期壽險的保費僅根據特定期間的死亡風險釐定,並未如終身壽險般在早期收取高於風險成本的保費,因此不具備現金價值。陳述 III 是正確的,在現代保單條款下,保單所有人有權將保單積累的現金價值作為抵押品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退保價值等於現金價值減去退保費用,因此除非退保費用為零,否則兩者並不相等。陳述 IV 是錯誤的,選擇「清繳保險」(或稱減額清繳保險)後,雖然保單繼續有效且無需再繳費,但保額(Face Amount)通常會按淨現金價值被下調,而非維持原水平。
重點: 均衡保費制度產生的早期「盈餘」保費形成了現金價值,這為保單所有人提供了退保價值、保單貸款及清繳保險等不沒收權益,但這些特性通常不適用於定期壽險。.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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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2
6. Question
一位香港保險顧問聯會(CIB)的會員在為客戶進行「了解你的客戶」程序時,發現該客戶目前擁有一份已開始「保費假期」的現有長期壽險保單。根據 CIB 的《長期壽險業務 — 產品推薦相關指引》,該會員在向客戶推薦任何新的或額外的長期保險單之前,必須採取下列哪項行動?
Correct
正確: 必須先向該客戶就如何能在該現有保單之下作出合適的安排以滿足其經確定的保險需要提供意見是正確的。根據《長期壽險業務 — 產品推薦相關指引》(CIB-GN(12)),若客戶持有有效的、清繳了的、暫停了的、開始了保費假期或供款額下調了的長期保單,會員在提供新建議前,必須履行此評估義務。
錯誤: 關於強制要求客戶恢復保費繳付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指引要求的是提供專業意見和合適安排,而非強制客戶採取特定行動;將保費假期保單視為無效並直接推薦新產品是錯誤的,因為這違反了必須先評估現有保單的程序要求;跳過評估程序只要在書面建議中註明即可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書面記錄不能替代實質的評估程序,且指引明確規定評估必須在推薦之前進行。
重點: CIB會員在推薦任何新的長期保險產品前,必須全面評估客戶現有的保險組合(包括非活躍狀態的保單),並優先考慮如何利用現有保單來滿足客戶的保險需求。.
Incorrect
正確: 必須先向該客戶就如何能在該現有保單之下作出合適的安排以滿足其經確定的保險需要提供意見是正確的。根據《長期壽險業務 — 產品推薦相關指引》(CIB-GN(12)),若客戶持有有效的、清繳了的、暫停了的、開始了保費假期或供款額下調了的長期保單,會員在提供新建議前,必須履行此評估義務。
錯誤: 關於強制要求客戶恢復保費繳付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指引要求的是提供專業意見和合適安排,而非強制客戶採取特定行動;將保費假期保單視為無效並直接推薦新產品是錯誤的,因為這違反了必須先評估現有保單的程序要求;跳過評估程序只要在書面建議中註明即可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書面記錄不能替代實質的評估程序,且指引明確規定評估必須在推薦之前進行。
重點: CIB會員在推薦任何新的長期保險產品前,必須全面評估客戶現有的保險組合(包括非活躍狀態的保單),並優先考慮如何利用現有保單來滿足客戶的保險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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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2
7. Question
在香港的監管框架下,保險中介人向客戶推介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時,必須遵守特定的披露及營運要求。關於這些要求的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的產品本身及相關推廣文件,必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授權,方可向公眾發售。
II. 保險公司必須提供「產品資料概要」(Product KFS),以簡潔易明的方式列出產品的關鍵特徵、收費及風險。
III. 若客戶在冷靜期內決定取消投資相連壽險保單,保險公司必須全數退還已繳保費,且不得因市場價格波動而作出任何扣除。
IV. 中介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並解釋《重要資料聲明書》,當中包括披露中介人因銷售該產品而收取的酬金資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在香港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其產品文件及推廣資料必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授權。陳述 II 正確,「產品資料概要」(Product KFS)是監管機構要求提供的核心文件,旨在以簡明的方式向潛在投保人概述產品的主要特點、收費及風險。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中介人在銷售 ILAS 時,必須透過《重要資料聲明書》向客戶披露其收取的酬金(包括佣金)等相關資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資相連壽險計劃與一般傳統壽險不同,若投保人在冷靜期內行使權利取消保單,保險公司有權應用「市值調整」(Market Value Adjustment)。這意味著如果投資資產的價值在投保後下跌,退還的金額可能會少於已繳付的保費,因此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獲得「全數」退還。
重點: 投資相連壽險產品受證監會與保險業監管局的雙重監管,重點在於確保產品資訊透明(如 Product KFS)以及投保人清楚了解冷靜期內的市值調整風險。.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LAS)在香港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其產品文件及推廣資料必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授權。陳述 II 正確,「產品資料概要」(Product KFS)是監管機構要求提供的核心文件,旨在以簡明的方式向潛在投保人概述產品的主要特點、收費及風險。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中介人在銷售 ILAS 時,必須透過《重要資料聲明書》向客戶披露其收取的酬金(包括佣金)等相關資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資相連壽險計劃與一般傳統壽險不同,若投保人在冷靜期內行使權利取消保單,保險公司有權應用「市值調整」(Market Value Adjustment)。這意味著如果投資資產的價值在投保後下跌,退還的金額可能會少於已繳付的保費,因此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獲得「全數」退還。
重點: 投資相連壽險產品受證監會與保險業監管局的雙重監管,重點在於確保產品資訊透明(如 Product KFS)以及投保人清楚了解冷靜期內的市值調整風險。.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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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2
8. Question
一名保單持有人擁有一份具有現金價值的終身壽險保單,由於個人財務安排,他決定停止繳付保費並行使保單內的「展期保險」(Extended Term Insurance) 選擇。關於此項選擇的運作方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展期保險提供的身故賠償金額通常與原保單的保額相等
II. 展期保險的保障年期取決於行使該選擇時保單的淨現金價值
III. 此項選擇實際上是將原有的永久壽險保障轉換為定期壽險保障
IV. 行使展期保險選擇後,保單持有人仍需定期繳付保費以維持保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展期保險選擇下,保險公司會提供與原保單相同的身故賠償保額。陳述 II 正確,因為展期保險的保障年期是由保單當時的淨現金價值作為整付保費,按受保人的當時年齡計算出可購買該保額的保障期限。陳述 III 正確,展期保險本質上是利用現金價值將永久性壽險轉換為一份相同保額的定期壽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行使展期保險選擇時,保單的淨現金價值已充當了整付保費(Single Premium),因此保單持有人在轉換後無需再繳付任何未來的保費。
重點: 展期保險是人壽保單「不能作廢條款」中的一項重要選擇,其特點是維持原保額不變,但將保障期限改為由現金價值決定的有限時期,且無需再繳付保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展期保險選擇下,保險公司會提供與原保單相同的身故賠償保額。陳述 II 正確,因為展期保險的保障年期是由保單當時的淨現金價值作為整付保費,按受保人的當時年齡計算出可購買該保額的保障期限。陳述 III 正確,展期保險本質上是利用現金價值將永久性壽險轉換為一份相同保額的定期壽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行使展期保險選擇時,保單的淨現金價值已充當了整付保費(Single Premium),因此保單持有人在轉換後無需再繳付任何未來的保費。
重點: 展期保險是人壽保單「不能作廢條款」中的一項重要選擇,其特點是維持原保額不變,但將保障期限改為由現金價值決定的有限時期,且無需再繳付保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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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2
9. Question
在香港的長期人壽保險實務中,關於保險金的「給付選擇」(Settlement Options),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有權在受保人生前預先選定保險金的給付方式
II. 若投保人未有預先選定給付方式,受益人通常在理賠時有權作出選擇
III. 「利息選擇」是指保險公司暫時保留賠償金,並定期向受益人支付利息
IV. 「定期給付」是指保險公司保證向受益人支付賠償金,直至受益人身故為止,不論其壽命長短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投保人作為保單持有人,在保單有效期內擁有決定保險金如何發放的權力。陳述 II 正確,因為若投保人生前未指定給付方式,保險公司通常允許受益人在申領理賠時根據其財務需求選擇最合適的方案。陳述 III 正確,利息選擇是指保險公司保留保險金本金,並定期向受益人支付所產生的利息,本金則按約定在日後發放。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定期給付」是指在一段預先設定的固定年期內(例如 10 年或 20 年)分期發放保險金,而非支付至受益人身故。保證支付至受益人身故的安排應稱為「終身收入選擇」(Life Income Option)。
重點: 給付選擇為受益人提供了除一次性現金領取外的多種靈活方案,旨在滿足不同的財務規劃需求,理解各項選擇(如利息、定期、定額及終身收入)的本質區別是理賠實務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投保人作為保單持有人,在保單有效期內擁有決定保險金如何發放的權力。陳述 II 正確,因為若投保人生前未指定給付方式,保險公司通常允許受益人在申領理賠時根據其財務需求選擇最合適的方案。陳述 III 正確,利息選擇是指保險公司保留保險金本金,並定期向受益人支付所產生的利息,本金則按約定在日後發放。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定期給付」是指在一段預先設定的固定年期內(例如 10 年或 20 年)分期發放保險金,而非支付至受益人身故。保證支付至受益人身故的安排應稱為「終身收入選擇」(Life Income Option)。
重點: 給付選擇為受益人提供了除一次性現金領取外的多種靈活方案,旨在滿足不同的財務規劃需求,理解各項選擇(如利息、定期、定額及終身收入)的本質區別是理賠實務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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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2
10. Question
在香港的人壽保險實務中,關於保單條款內的「寬限期」及「不可異議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寬限期通常不適用於人壽保險合約的首期保費
II. 若受保人在寬限期內死亡而保費未繳,保險人會從死亡保險金中扣除到期保費
III. 根據不可異議條款,保單生效兩年後,保險人在任何情況下(包括證實欺詐)均不得撤銷合約
IV. 英式保單與美式保單對於寬限期結束後保單失效日期的追溯處理方式是完全一致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寬限期(Grace Period)的設計是為了給予保單所有人額外的時間繳付續期保費,因此它並不適用於保險合約的首期保費。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寬限期並非免費保險期,如果受保人在該期間內身故,保險人雖然會給付保險金,但必須從中扣除該筆尚未繳清的到期保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不可異議條款(Incontestability Clause)通常存在例外情況,如果保險人能證實投保人在投保時涉及欺詐性違反最高誠信責任,即使保單已生效超過兩年,保險人仍有權撤銷合約。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英式保單與美式保單在處理失效日期上有所不同:英式保單在寬限期結束後會追溯至保費到期日開始失效,而美式保單則在寬限期屆滿時才失效。
重點: 寬限期為保單持有人提供繳費緩衝以維持保障有效,但其效力不涵蓋首期保費;而不可異議條款雖限制了保險人推翻合約的權利,但欺詐行為通常是該條款的法定例外。.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寬限期(Grace Period)的設計是為了給予保單所有人額外的時間繳付續期保費,因此它並不適用於保險合約的首期保費。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寬限期並非免費保險期,如果受保人在該期間內身故,保險人雖然會給付保險金,但必須從中扣除該筆尚未繳清的到期保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不可異議條款(Incontestability Clause)通常存在例外情況,如果保險人能證實投保人在投保時涉及欺詐性違反最高誠信責任,即使保單已生效超過兩年,保險人仍有權撤銷合約。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英式保單與美式保單在處理失效日期上有所不同:英式保單在寬限期結束後會追溯至保費到期日開始失效,而美式保單則在寬限期屆滿時才失效。
重點: 寬限期為保單持有人提供繳費緩衝以維持保障有效,但其效力不涵蓋首期保費;而不可異議條款雖限制了保險人推翻合約的權利,但欺詐行為通常是該條款的法定例外。.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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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2
11.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顧問聯會 (CIB) 發出的《長期壽險業務 — 產品推薦相關指引》(GN12),保險經紀在向客戶推薦長期壽險產品時,應確保遵循下列哪些實務要求?
I. 必須進行財務需求分析,以評估客戶的保障缺口及理財目標。
II. 應考慮客戶的財務狀況,確保其在保單有效期內具備持續支付保費的能力。
III. 必須向客戶披露並解釋推薦該特定產品的原因,以及該產品如何配合客戶的需求。
IV. 應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明白所推薦產品的主要風險、收費及限制。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準確反映了指引的要求,因為根據《長期壽險業務 — 產品推薦相關指引》(CIB-GN(12)),保險經紀在推薦長期壽險產品時,必須履行多項專業責任,包括進行財務需求分析以確保產品符合客戶目標、評估客戶的保費負擔能力、向客戶解釋推薦該產品的具體理據,以及確保客戶充分理解產品的風險與特點。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經紀向客戶解釋推薦理由及確保客戶理解產品風險的必要程序,這些都是確保客戶作出知情決定的關鍵。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亦不全面,因為確保客戶明白產品風險(例如市場波動風險或早期退保的財務損失)是合適性評估中不可或缺的環節。 「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財務需求分析 (FNA) 是整個建議過程的基石,若缺乏對客戶需求的系統性分析,則無法確保所推薦產品的客觀合適性。
重點: 保險經紀在銷售長期壽險時,必須透過結構化的需求分析與負擔能力評估,並履行充分的披露與解釋義務,以確保推薦建議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準確反映了指引的要求,因為根據《長期壽險業務 — 產品推薦相關指引》(CIB-GN(12)),保險經紀在推薦長期壽險產品時,必須履行多項專業責任,包括進行財務需求分析以確保產品符合客戶目標、評估客戶的保費負擔能力、向客戶解釋推薦該產品的具體理據,以及確保客戶充分理解產品的風險與特點。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經紀向客戶解釋推薦理由及確保客戶理解產品風險的必要程序,這些都是確保客戶作出知情決定的關鍵。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亦不全面,因為確保客戶明白產品風險(例如市場波動風險或早期退保的財務損失)是合適性評估中不可或缺的環節。 「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財務需求分析 (FNA) 是整個建議過程的基石,若缺乏對客戶需求的系統性分析,則無法確保所推薦產品的客觀合適性。
重點: 保險經紀在銷售長期壽險時,必須透過結構化的需求分析與負擔能力評估,並履行充分的披露與解釋義務,以確保推薦建議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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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2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當保險中介人建議客戶以一份新壽險保單取代現有的壽險保單時,根據相關監管指引及《客戶保障聲明書》的要求,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新壽險保單的自殺條款及可爭議期可能需要重新計算,中介人必須協助客戶填寫相關期限的屆滿日期。
II. 銷售保單的保險公司必須在新保單簽發日起計十四個工作天內,將《客戶保障聲明書》複印本發給非銷售保單的保險公司。
III. 若客戶投訴懷疑誘導轉保,銷售保單的保險公司須在接獲投訴後 30 天內書面通知客戶調查結果。
IV. 中介人必須協助客戶詳列現有保單享有而新保單沒有提供的附加保障利益,除非客戶聲明不願意披露。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單轉換(轉保)過程中,新壽險保單的自殺條款及可爭議期通常會重新計算,這可能導致原本在舊保單下已過期的限制重新生效,中介人有責任協助客戶填寫這些期限的屆滿日期。陳述 III 正確,根據監管指引,若涉及誘導轉保的投訴,銷售保單的保險公司必須在接獲投訴後的 30 天內,向客戶書面通知其調查結果及建議安排。陳述 IV 正確,保險中介人必須協助申請人詳列現有保單中享有但新保單未提供的附加保障利益,除非客戶在聲明書中明確表示不願意披露該等資料。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規定,銷售保單的保險公司應在新保單簽發日起計「七個」工作天內(而非十四個工作天),將《客戶保障聲明書》的複印本發給非銷售保單的保險公司。
重點: 在處理壽險保單取代(轉保)時,保險中介人必須確保客戶明白新舊保單在自殺條款、可爭議期及附加保障方面的差異,並嚴格遵守《客戶保障聲明書》的遞交時限與調查程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單轉換(轉保)過程中,新壽險保單的自殺條款及可爭議期通常會重新計算,這可能導致原本在舊保單下已過期的限制重新生效,中介人有責任協助客戶填寫這些期限的屆滿日期。陳述 III 正確,根據監管指引,若涉及誘導轉保的投訴,銷售保單的保險公司必須在接獲投訴後的 30 天內,向客戶書面通知其調查結果及建議安排。陳述 IV 正確,保險中介人必須協助申請人詳列現有保單中享有但新保單未提供的附加保障利益,除非客戶在聲明書中明確表示不願意披露該等資料。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規定,銷售保單的保險公司應在新保單簽發日起計「七個」工作天內(而非十四個工作天),將《客戶保障聲明書》的複印本發給非銷售保單的保險公司。
重點: 在處理壽險保單取代(轉保)時,保險中介人必須確保客戶明白新舊保單在自殺條款、可爭議期及附加保障方面的差異,並嚴格遵守《客戶保障聲明書》的遞交時限與調查程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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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2
13. Question
在人壽保險的核保過程中,關於處理次標準人壽 (Sub-standard Life) 的核保措施及相關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單負債」(Debt/Lien) 措施通常適用於超額死亡率明顯處於下降趨勢的情況。
II. 在「計分形式費率釐定制度」中,核保人通常會給予正常平均健康的生命 100 分。
III. 增加保費(附加保費)是將不正常風險轉化為可受保風險的常用處理方法。
IV. 保險人在簽發保單後,若發現核保疏漏,可隨時在未經保單所有人同意下修改保單內容。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核保實務,保單負債(Debt/Lien)特別適用於超額死亡率呈下降趨勢的風險;計分形式費率釐定制度以 100 分作為平均健康生命的基準;而附加保費則是將次標準風險轉化為可保風險的最常用方法。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一旦保單簽發並交付給保單所有人,保險人在未經保單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隨意取消或修改保單內容的,這體現了保險合約的法律嚴肅性。
重點: 核保過程旨在透過不同的技術手段(如加費或保單負債)來公平地承保不同等級的風險,但保單一旦正式簽發,保險人便須受合約條款約束,不得單方面變更。.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核保實務,保單負債(Debt/Lien)特別適用於超額死亡率呈下降趨勢的風險;計分形式費率釐定制度以 100 分作為平均健康生命的基準;而附加保費則是將次標準風險轉化為可保風險的最常用方法。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一旦保單簽發並交付給保單所有人,保險人在未經保單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隨意取消或修改保單內容的,這體現了保險合約的法律嚴肅性。
重點: 核保過程旨在透過不同的技術手段(如加費或保單負債)來公平地承保不同等級的風險,但保單一旦正式簽發,保險人便須受合約條款約束,不得單方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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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2
14. Question
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介紹可轉換定期壽險 (Convertible Term Insurance) 時,應解釋保險公司通常會採取特定措施以抵禦「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 的風險。下列哪些屬於這類常見的限制措施?
I. 規定轉換權利必須在受保人達到指定年齡(例如 65 歲)之前行使
II. 規定新轉換的永久性保單保額不得超過原有定期壽險保單的保額
III. 要求受保人在行使轉換權時,必須重新提交健康證明或通過醫療核保
IV. 規定轉換權利必須在保單生效後的特定年期內行使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公司通常會設定年齡上限(例如 65 歲),以避免受保人在年老且健康狀況顯著轉差時才行使轉換權,從而降低風險。陳述 II 正確,限制新保單的保額不得高於原保單,是為了防止受保人在發現自己患病後,利用轉換權利在無需核保的情況下大幅增加保障額。陳述 IV 正確,限制轉換權的行使年期(例如在保單生效後的首 10 年內)是另一種常見的風險管理手段。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可轉換定期壽險」的最主要特點就是受保人在行使轉換權時,無需再次提供可保證明(即不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核保或提交健康證明)。如果要求重新核保,則失去了該條款的意義。
重點: 保險公司透過限制轉換年齡、保額上限及行使期限等措施,在無需受保人提供健康證明的情況下,有效防範逆選擇風險並維持保費率的公平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公司通常會設定年齡上限(例如 65 歲),以避免受保人在年老且健康狀況顯著轉差時才行使轉換權,從而降低風險。陳述 II 正確,限制新保單的保額不得高於原保單,是為了防止受保人在發現自己患病後,利用轉換權利在無需核保的情況下大幅增加保障額。陳述 IV 正確,限制轉換權的行使年期(例如在保單生效後的首 10 年內)是另一種常見的風險管理手段。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可轉換定期壽險」的最主要特點就是受保人在行使轉換權時,無需再次提供可保證明(即不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核保或提交健康證明)。如果要求重新核保,則失去了該條款的意義。
重點: 保險公司透過限制轉換年齡、保額上限及行使期限等措施,在無需受保人提供健康證明的情況下,有效防範逆選擇風險並維持保費率的公平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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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2
15. Question
一名投保人在申請人壽保險時,未有披露其長期患有嚴重的梗阻性睡眠窒息症。兩年後,該受保人因結腸癌不幸去世並提出索償。保險人在調查後發現其漏報病歷並拒絕賠付。根據最高誠信原則及相關法律案例,下列哪項關於保險人決定的說明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即使未披露的事實與最終的索償原因沒有因果關係,只要該事實足以影響審慎保險人的核保決定,保險人仍可拒絕賠付。這是最高誠信原則的核心應用,保險合約的有效性取決於投保時是否已全面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而非該事實是否直接導致了後來的損失。
錯誤: 關於「必須證明未披露事實是死亡直接原因」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並不要求不披露的事實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關於「體檢後無需主動披露病歷」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除非體檢的性質足以自動揭露該等病歷,否則投保人仍有責任主動告知。關於「私隱條例允許拒絕提供體檢結果」的說法錯誤,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接受檢查的人士有權瞭解其體檢結果。
重點: 在最高誠信原則下,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若違反此責任,保險人有權撤銷保單或拒絕賠付,且無需證明該事實與索償事故之間存在任何關聯。.
Incorrect
正確: 即使未披露的事實與最終的索償原因沒有因果關係,只要該事實足以影響審慎保險人的核保決定,保險人仍可拒絕賠付。這是最高誠信原則的核心應用,保險合約的有效性取決於投保時是否已全面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而非該事實是否直接導致了後來的損失。
錯誤: 關於「必須證明未披露事實是死亡直接原因」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並不要求不披露的事實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關於「體檢後無需主動披露病歷」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除非體檢的性質足以自動揭露該等病歷,否則投保人仍有責任主動告知。關於「私隱條例允許拒絕提供體檢結果」的說法錯誤,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接受檢查的人士有權瞭解其體檢結果。
重點: 在最高誠信原則下,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若違反此責任,保險人有權撤銷保單或拒絕賠付,且無需證明該事實與索償事故之間存在任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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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2
16. Question
在香港銷售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產品時,保險中介人必須向客戶提供銷售說明文件。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的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該文件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文件必須展示在不同利率假設下(例如現行利率及保證利率)的預期價值。
II. 文件必須清楚列明保單的保證及非保證退保價值。
III. 投保人必須在文件上簽署,確認已獲解釋並明白文件內容。
IV. 為求簡潔,說明文件只需顯示保單首十年的價值預測,無需涵蓋更長年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的指引,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的銷售說明文件必須包含在不同利率假設(如現行利率及保證利率)下的保單價值預測,並清晰區分保證與非保證利益。此外,投保人必須在文件上簽署,以確認中介人已解釋文件內容且投保人已明白其細節。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不完整,因為陳述 III 關於投保人簽署的要求是合規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僅需顯示首十年價值的說法不正確,指引要求說明文件應展示長期的價值預測(通常至受保人100歲或保單期滿),以便客戶評估保單的長期持續性。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明確違反了監管指引中關於展示年期的要求。
重點: 萬用壽險銷售說明文件的核心目的是確保高度的透明度,讓客戶在投保前充分理解產品的收費結構、利率變動對保單價值的影響以及保證與非保證利益的分別。.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的指引,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的銷售說明文件必須包含在不同利率假設(如現行利率及保證利率)下的保單價值預測,並清晰區分保證與非保證利益。此外,投保人必須在文件上簽署,以確認中介人已解釋文件內容且投保人已明白其細節。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不完整,因為陳述 III 關於投保人簽署的要求是合規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僅需顯示首十年價值的說法不正確,指引要求說明文件應展示長期的價值預測(通常至受保人100歲或保單期滿),以便客戶評估保單的長期持續性。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明確違反了監管指引中關於展示年期的要求。
重點: 萬用壽險銷售說明文件的核心目的是確保高度的透明度,讓客戶在投保前充分理解產品的收費結構、利率變動對保單價值的影響以及保證與非保證利益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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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2
17. Question
在香港人壽保險市場中,關於「不可異議條款」(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 的應用與法律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條款通常規定,若受保人在保單發出日起計的兩年內仍然在世,保險人一般不得在兩年後質疑保單的有效性。
II. 此條款限制了保險人以投保人最初漏報某些重要事實為由而推翻合約的權利。
III. 根據香港法律,若證實索償人或被保險人涉及欺詐行為,則不能依賴此條款獲得保障。
IV. 只要保單生效超過兩年,無論投保人當初是否蓄意欺詐,保險公司都必須無條件支付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不可異議條款規定,若保單在受保人生存期間已持續生效一段特定時間(通常為兩年),保險人一般不得以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如失實陳述或漏報重要事實)為由質疑保單的有效性。然而,根據香港法律,欺詐行為是此條款的例外,法律不會助長欺詐,因此若證實存在欺詐,保險人仍可提出異議。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 準確地解釋了該條款如何限制保險人行使撤銷合約的權利。「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宣稱該條款適用於所有情況,忽略了欺詐行為這一重要例外,且陳述 I 是該條款的基本定義。「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欺詐行為仍受保障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這違反了香港法律對欺詐行為的處理原則。
重點: 不可異議條款旨在為長期的人壽保險合約提供保障,防止保險人在多年後才質疑合約有效性,但該條款並不保護任何形式的欺詐行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不可異議條款規定,若保單在受保人生存期間已持續生效一段特定時間(通常為兩年),保險人一般不得以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如失實陳述或漏報重要事實)為由質疑保單的有效性。然而,根據香港法律,欺詐行為是此條款的例外,法律不會助長欺詐,因此若證實存在欺詐,保險人仍可提出異議。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 準確地解釋了該條款如何限制保險人行使撤銷合約的權利。「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宣稱該條款適用於所有情況,忽略了欺詐行為這一重要例外,且陳述 I 是該條款的基本定義。「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欺詐行為仍受保障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這違反了香港法律對欺詐行為的處理原則。
重點: 不可異議條款旨在為長期的人壽保險合約提供保障,防止保險人在多年後才質疑合約有效性,但該條款並不保護任何形式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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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2
18. Question
一名居住於深圳的張先生親臨香港,向本港持牌保險中介人諮詢並打算投購一份人壽保單。根據保險業監管局有關「重要資料聲明書 — 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下稱「聲明書」)的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聲明書旨在確保投保人明白,該保險合約受香港法律管轄。
II. 投保人必須在聲明書中確認,整個銷售過程(包括填寫及簽署申請表)均在香港境內進行。
III. 聲明書中會列明,若日後發生理賠爭議,投保人可向中國內地法院提起訴訟並受內地法律保障。
IV. 保險中介人必須向投保人解釋聲明書的內容,並簽署確認已作出相關解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資料聲明書」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讓內地投保人明確知悉,在香港購買的保單受香港法律管轄。陳述 II 正確,根據監管要求,內地人士必須確認整個銷售過程(包括招攬及簽署申請表)均在香港境內進行。陳述 IV 正確,保險中介人有責任向投保人詳細解釋聲明書內的各項條款及風險披露,並須簽署確認已履行此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香港簽發的保單受香港法律管轄,若日後發生合約爭議,應受香港法院管轄,而非中國內地法院,聲明書中亦會明確指出這一點。
重點: 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保單時,必須簽署「重要資料聲明書」,以確保其明白銷售過程的合規性、法律管轄權歸屬以及相關的匯率與監管風險。.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重要資料聲明書」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讓內地投保人明確知悉,在香港購買的保單受香港法律管轄。陳述 II 正確,根據監管要求,內地人士必須確認整個銷售過程(包括招攬及簽署申請表)均在香港境內進行。陳述 IV 正確,保險中介人有責任向投保人詳細解釋聲明書內的各項條款及風險披露,並須簽署確認已履行此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香港簽發的保單受香港法律管轄,若日後發生合約爭議,應受香港法院管轄,而非中國內地法院,聲明書中亦會明確指出這一點。
重點: 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保單時,必須簽署「重要資料聲明書」,以確保其明白銷售過程的合規性、法律管轄權歸屬以及相關的匯率與監管風險。.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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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2
19. Question
在香港的人壽保險實務中,關於「不可異議條款」及「寬限期」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不可異議條款」一般規定,除非證實被保人涉及欺詐,否則保單生效兩年後保險人不能撤銷保險合約。
II. 若保單所有人不披露重要資料的行為構成了欺詐性違反最高誠信責任,保險人有權推翻該合約而不受不可異議條款限制。
III. 「寬限期」條款適用於保單的首期保費及續期保費,以防止保單因延誤繳費而失效。
IV. 在英式保單下,若受保生命在寬限期內死亡而保費尚未繳清,保險人會從應付的死亡保險金中扣除該筆到期保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可異議條款(Incontestability Clause)的主要功能是限制保險人在保單生效一段時間(通常為兩年)後,不得以投保人失實陳述或不披露為由撤銷合約。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法律及保單條款,如果涉及欺詐性違反最高誠信責任,保險人仍有權不理會不可異議條款而推翻合約。陳述 IV 正確,在寬限期內,保險保障維持有效,若受保人在此期間身故,保險人會從賠償金中扣除欠繳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寬限期(Grace Period)並不適用於保單的首期保費,首期保費必須繳付後合約方能生效或保障方開始。
重點: 不可異議條款旨在為長期人壽保單提供穩定性,除非證明有欺詐行為,否則兩年後保險人不能質疑合約效力;而寬限期則是在續期保費到期後提供的一段緩衝時間。.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可異議條款(Incontestability Clause)的主要功能是限制保險人在保單生效一段時間(通常為兩年)後,不得以投保人失實陳述或不披露為由撤銷合約。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法律及保單條款,如果涉及欺詐性違反最高誠信責任,保險人仍有權不理會不可異議條款而推翻合約。陳述 IV 正確,在寬限期內,保險保障維持有效,若受保人在此期間身故,保險人會從賠償金中扣除欠繳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寬限期(Grace Period)並不適用於保單的首期保費,首期保費必須繳付後合約方能生效或保障方開始。
重點: 不可異議條款旨在為長期人壽保單提供穩定性,除非證明有欺詐行為,否則兩年後保險人不能質疑合約效力;而寬限期則是在續期保費到期後提供的一段緩衝時間。.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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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2
20.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解釋人壽保險的定價結構時,提及了「自然保費制度」(Natural Premium System)。關於此制度的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費會隨著受保人年齡的增長而增加。
II. 這種制度反映了受保人在特定年份內的死亡風險。
III. 在受保人年老時,保費可能會變得昂貴至難以負擔。
IV. 保險公司在保單初期會收取遠高於死亡成本的保費以建立儲備。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自然保費制度(Natural Premium System)下的保費是根據受保人每一歲數的死亡率來釐定的,因此保費會隨著年齡增長而逐年增加,直接反映了受保人在特定年份的死亡風險。由於死亡率隨年齡呈幾何級數上升,到了高齡階段,保費往往會變得非常昂貴,可能導致受保人因無力負擔而被迫終止保障。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保單初期收取高於死亡成本的保費並將盈餘撥作儲備,是「均衡保費制度」(Level Premium System)的運作原理,旨在平滑化整個保險期的成本。自然保費制度通常採取「現收現付」的概念,並不涉及這種長期儲備的積累。
重點: 自然保費制度雖然在年輕時保費極低,但其隨年齡上升的特性會導致後期出現逆向選擇或保單失效,這也是長期人壽保險多採用均衡保費制度的原因。.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自然保費制度(Natural Premium System)下的保費是根據受保人每一歲數的死亡率來釐定的,因此保費會隨著年齡增長而逐年增加,直接反映了受保人在特定年份的死亡風險。由於死亡率隨年齡呈幾何級數上升,到了高齡階段,保費往往會變得非常昂貴,可能導致受保人因無力負擔而被迫終止保障。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保單初期收取高於死亡成本的保費並將盈餘撥作儲備,是「均衡保費制度」(Level Premium System)的運作原理,旨在平滑化整個保險期的成本。自然保費制度通常採取「現收現付」的概念,並不涉及這種長期儲備的積累。
重點: 自然保費制度雖然在年輕時保費極低,但其隨年齡上升的特性會導致後期出現逆向選擇或保單失效,這也是長期人壽保險多採用均衡保費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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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2
21. Question
在向客戶銷售非投資相連的萬用壽險時,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相關指引,保險中介人提供的銷售說明文件必須符合特定要求。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說明文件必須同時展示按「保證利率」及「現行利率」計算的預期退保價值及身故賠償。
II. 文件中必須包含一份客戶聲明書,由客戶簽署以確認其明白非保證利益的性質。
III. 必須披露保單收費(如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費)會從保單價值中扣除。
IV. 說明文件內列出的「現行利率」必須等同於保單的實際內部回報率(IRR)。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的指引,萬用壽險銷售說明文件必須展示在不同利率情境下的保單價值,包括保證利率及現行利率,以便客戶評估風險。此外,文件必須包含客戶聲明書以確認其理解產品特性,並清楚披露保險成本及行政費等收費如何從保單價值中扣除,這對於維持產品透明度至關重要。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現行利率」(或稱宣告利率)是指保險公司貸記於保單價值的利率,它尚未扣除保險成本、保單費用及其他相關開支。因此,現行利率並不等同於客戶最終獲得的實際內部回報率(IRR),將兩者混淆是常見的誤解。
重點: 萬用壽險銷售說明文件的核心功能是透過展示保證與非保證情境,以及透明化收費結構,確保客戶在投保前充分掌握保單價值的運作邏輯及潛在波動。.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的指引,萬用壽險銷售說明文件必須展示在不同利率情境下的保單價值,包括保證利率及現行利率,以便客戶評估風險。此外,文件必須包含客戶聲明書以確認其理解產品特性,並清楚披露保險成本及行政費等收費如何從保單價值中扣除,這對於維持產品透明度至關重要。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現行利率」(或稱宣告利率)是指保險公司貸記於保單價值的利率,它尚未扣除保險成本、保單費用及其他相關開支。因此,現行利率並不等同於客戶最終獲得的實際內部回報率(IRR),將兩者混淆是常見的誤解。
重點: 萬用壽險銷售說明文件的核心功能是透過展示保證與非保證情境,以及透明化收費結構,確保客戶在投保前充分掌握保單價值的運作邏輯及潛在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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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2
22. Question
陳先生為了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決定將其持有的一份人壽保險保單作為質押擔保,並辦理抵押轉讓(Collateral Assignment)。根據相關法律原則及保險實務,下列哪些關於此項安排的描述是正確的?
I. 這種轉讓安排通常是暫時性的,陳先生在清還貸款後享有復歸權。
II. 抵押轉讓生效並通知保險人後,陳先生通常不能獲取保單抵押貸款。
III. 銀行作為承讓人,其在保單中的利益僅限於貸款金額連同利息。
IV. 透過此項轉讓,陳先生可以在未經保險人同意下將支付保費的義務轉讓給銀行。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抵押轉讓(Collateral Assignment)在本質上是暫時性的安排,旨在為非來自保險人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在這種安排下,轉讓人(保單所有人)在完全還款後擁有取回權益的「復歸權」;同時,為了保障承讓人(債權人)的利益,一旦抵押轉讓生效並通知保險人,轉讓人通常無法行使保單借款或退保的權利;此外,承讓人在保單利益中的權利僅限於貸款金額連同利息。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轉讓利益,而非負擔」的法律原則,法律不容許一人在未經第三人(如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欠下的義務(例如支付保費的義務)轉讓給第二個人。
重點: 抵押轉讓是一種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法律機制,它僅轉移保單的經濟利益而非支付保費的法律義務,且轉讓人在履行債務後保留重新獲得保單權利的權利。.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抵押轉讓(Collateral Assignment)在本質上是暫時性的安排,旨在為非來自保險人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在這種安排下,轉讓人(保單所有人)在完全還款後擁有取回權益的「復歸權」;同時,為了保障承讓人(債權人)的利益,一旦抵押轉讓生效並通知保險人,轉讓人通常無法行使保單借款或退保的權利;此外,承讓人在保單利益中的權利僅限於貸款金額連同利息。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轉讓利益,而非負擔」的法律原則,法律不容許一人在未經第三人(如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欠下的義務(例如支付保費的義務)轉讓給第二個人。
重點: 抵押轉讓是一種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法律機制,它僅轉移保單的經濟利益而非支付保費的法律義務,且轉讓人在履行債務後保留重新獲得保單權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