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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5
1. Question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保單通常規定受保人若在保單有效期內改變職業,必須按照明示要求通知保險人並取得其同意。根據保險法律原則,這項關於職業變更的通知要求屬於下列哪一類條款?
Correct
正確: 「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險合約已經生效後,受保人仍須履行的義務。在人身意外保險中,由於保費是根據受保人的職業風險等級來釐定的,因此要求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內若改變職業必須通知保險人,這屬於合約生效後維持合約效力的運作要求。
錯誤: 「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是錯誤的,因為這類條件必須在合約成立或生效前就已履行(例如投保時不得有失實陳述),而職業變更發生在合約生效之後。「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不正確,因為這類條款通常與發生損失後的索償程序有關(例如要求在事故發生後30天內提交書面通知),違反它會使特定索償無效,但職業變更通知是關於風險性質改變的後續條件。「僅屬於不具法律約束力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職業變更通知通常是保單中的明示條款,對合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並非單純的投保資訊陳述。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的分類主要取決於其運作的時間點;在合約有效期內發生並要求受保人履行的義務(如職業變更通知),屬於合約生效後的條件。.
Incorrect
正確: 「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險合約已經生效後,受保人仍須履行的義務。在人身意外保險中,由於保費是根據受保人的職業風險等級來釐定的,因此要求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內若改變職業必須通知保險人,這屬於合約生效後維持合約效力的運作要求。
錯誤: 「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是錯誤的,因為這類條件必須在合約成立或生效前就已履行(例如投保時不得有失實陳述),而職業變更發生在合約生效之後。「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不正確,因為這類條款通常與發生損失後的索償程序有關(例如要求在事故發生後30天內提交書面通知),違反它會使特定索償無效,但職業變更通知是關於風險性質改變的後續條件。「僅屬於不具法律約束力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職業變更通知通常是保單中的明示條款,對合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並非單純的投保資訊陳述。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的分類主要取決於其運作的時間點;在合約有效期內發生並要求受保人履行的義務(如職業變更通知),屬於合約生效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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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5
2. Question
陳先生擁有一份財產保險,最近因意外發生損失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根據一般保險理賠的法律與實務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保單屬於「指明危險」性質,陳先生有責任證明損失是由受保危險所造成的。
II. 若保險公司試圖以除外責任為由拒絕賠償,則保險公司須承擔證明該除外責任適用的舉證責任。
III. 關於損失金額(Quantum)的證明,在法律責任上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調查並確定。
IV. 「通融賠付」(Ex-gratia payment) 是指保險人在法律上確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為維持良好客戶關係而作出的額外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理賠原則,在「指明危險」保險保障中,被保險人必須證明損失是由受保危險所導致的。陳述 II 正確,保險人如要援引除外責任條款來拒絕賠償,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該除外責任適用於該項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證明損失金額(Quantum)多少的法律責任屬於被保險人,而非保險人。陳述 IV 錯誤,因為「通融賠付」(Ex-gratia payment) 是指在保險人並無法律責任(或未必有保單責任)的情況下,考慮到艱難情況或商業因素而作出的賠付,而非在有法律責任時作出的。
重點: 在一般保險理賠中,被保險人負責證明損失屬於承保範圍及損失金額,而保險人若欲引用除外責任,則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理賠原則,在「指明危險」保險保障中,被保險人必須證明損失是由受保危險所導致的。陳述 II 正確,保險人如要援引除外責任條款來拒絕賠償,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該除外責任適用於該項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證明損失金額(Quantum)多少的法律責任屬於被保險人,而非保險人。陳述 IV 錯誤,因為「通融賠付」(Ex-gratia payment) 是指在保險人並無法律責任(或未必有保單責任)的情況下,考慮到艱難情況或商業因素而作出的賠付,而非在有法律責任時作出的。
重點: 在一般保險理賠中,被保險人負責證明損失屬於承保範圍及損失金額,而保險人若欲引用除外責任,則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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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5
3.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位於香港的住宅單位投保了家居保險,並為其聘用的外籍家庭傭工投保了家傭保險。關於這些保險計劃的常見條款及保障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處所連續空置超過 30 天,保單通常會暫停提供大部分保障。
II. 若保費是根據受保處所的建築面積計算而非自選保額,保單通常不包含「比例分攤條件」。
III. 家傭保險的保障範圍通常包括因家傭身體不適而不宜繼續受僱,將其送返原居地的費用。
IV. 在提供「全險」保障的財產項目下,除非損失原因被具體除外,否則損失通常屬於保障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慣例,若保費是按建築面積計算並設有標準責任限額,而非按被保險人自選的保額計算,則保單條款通常不包括比例分攤條件。陳述 III 正確,家傭保險的送返費用保障涵蓋了家傭因健康理由不宜繼續受僱而需送返原居地的開支。陳述 IV 正確,這是「全險」保障的核心概念,即除非損失原因屬於除外責任,否則均受保障。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家居保險中,通常規定的處所空置期限為連續超過 60 天,而非 30 天,保障才會暫停。
重點: 家居保險的比例分攤條件取決於保額的釐定方式,而家傭保險則透過一籃子保障涵蓋僱主對家傭的法定責任及額外福利。.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慣例,若保費是按建築面積計算並設有標準責任限額,而非按被保險人自選的保額計算,則保單條款通常不包括比例分攤條件。陳述 III 正確,家傭保險的送返費用保障涵蓋了家傭因健康理由不宜繼續受僱而需送返原居地的開支。陳述 IV 正確,這是「全險」保障的核心概念,即除非損失原因屬於除外責任,否則均受保障。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家居保險中,通常規定的處所空置期限為連續超過 60 天,而非 30 天,保障才會暫停。
重點: 家居保險的比例分攤條件取決於保額的釐定方式,而家傭保險則透過一籃子保障涵蓋僱主對家傭的法定責任及額外福利。.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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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5
4. Question
在處理汽車保險的核保申請時,保險代理人向客戶解釋有關「自負額」(Excess)的應用。根據香港一般保險的核保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不同自負額的特性?
I. 承保自負額(Underwriting Excess)是保險人因應風險中某些不利特點而設立的,且不會因此降低保費。
II. 自願性自負額(Voluntary Excess)是由被保險人主動提出,旨在換取保費折扣。
III. 承保自負額通常會取代保單內所有其他的自負額。
IV. 發生意外時,若涉及不指名司機或年輕司機,相關的自負額通常會附加在其他適用的自負額之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承保自負額(Underwriting Excess)是保險人針對風險中某些不利特點(例如司機的索償紀錄)而設立的,這類自負額不會導致保費減少。陳述 II 正確,自願性自負額(Voluntary Excess)是投保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主動選擇承擔的。陳述 IV 正確,在汽車保險中,若涉及不指名司機或年輕司機,相關的自負額通常是附加在保單內其他適用的自負額之上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承保自負額並不會取代其他自負額,而是附加在其他自負額(如基本自負額)之上應用的。
重點: 汽車保險中的各類自負額(包括承保、自願性、年輕司機及不指名司機自負額)通常具有疊加性質,理解其設立目的及應用方式對核保實務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承保自負額(Underwriting Excess)是保險人針對風險中某些不利特點(例如司機的索償紀錄)而設立的,這類自負額不會導致保費減少。陳述 II 正確,自願性自負額(Voluntary Excess)是投保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主動選擇承擔的。陳述 IV 正確,在汽車保險中,若涉及不指名司機或年輕司機,相關的自負額通常是附加在保單內其他適用的自負額之上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承保自負額並不會取代其他自負額,而是附加在其他自負額(如基本自負額)之上應用的。
重點: 汽車保險中的各類自負額(包括承保、自願性、年輕司機及不指名司機自負額)通常具有疊加性質,理解其設立目的及應用方式對核保實務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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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5
5. Question
一位收藏家為其珍藏的古董珠寶投保了約定價值 (Agreed Value) 保單。關於該保險保障的運作方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珠寶不幸發生全損,保險人將支付保單約定的金額,不論當時市場價格如何。
II. 若珠寶僅受到部分損壞,賠償金額將根據彌償原則來釐定。
III. 此類保單安排常見於處理珠寶、古董等難以評估實際價值的物品。
IV. 若修復過程使珠寶的價值高於損壞前的價值,保險人將全數支付所有修復及改善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約定價值保單下,若發生全損,保險人會賠償保單上載明的約定價值(或保額),而不考慮損失發生時該財產的實際市場價值。陳述 II 正確,因為約定價值僅適用於全損情況,若發生部分損失,則必須按照彌償原則進行賠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約定價值方式通常用於珠寶、古董或藝術品等價值難以在損失發生時準確評估的貴重物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改善分擔」(Betterment Contribution) 的概念,如果修理或恢復原狀的過程使受保財產的狀況比損失前有所改善,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分擔部分費用,因為保險保障並不涵蓋價值的提升。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為貴重物品的全損提供確定的賠償金額,但部分損失仍受彌償原則約束,且被保險人需為財產的任何改善支付分擔費用。.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約定價值保單下,若發生全損,保險人會賠償保單上載明的約定價值(或保額),而不考慮損失發生時該財產的實際市場價值。陳述 II 正確,因為約定價值僅適用於全損情況,若發生部分損失,則必須按照彌償原則進行賠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約定價值方式通常用於珠寶、古董或藝術品等價值難以在損失發生時準確評估的貴重物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改善分擔」(Betterment Contribution) 的概念,如果修理或恢復原狀的過程使受保財產的狀況比損失前有所改善,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分擔部分費用,因為保險保障並不涵蓋價值的提升。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為貴重物品的全損提供確定的賠償金額,但部分損失仍受彌償原則約束,且被保險人需為財產的任何改善支付分擔費用。.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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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5
6. Question
一位香港收藏家為其珍貴的古董字畫投保,保單中包含「約定價值」(Agreed Value) 條款。若要向該收藏家解釋此條款在理賠時的運作方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發生全損 (Total Loss) 時,保險人將賠償保單上載明的約定價值,不論當時的實際價值為何。
II. 即使損失發生時受保標的的市場價值低於約定價值,全損賠償仍會按約定價值支付。
III. 若受保標的僅遭受部分損失 (Partial Loss),賠償通常會按照彌償原則 (Indemnity Principle) 處理。
IV. 約定價值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被保險人在任何損失情況下,都能獲得高於市場價值的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約定價值保單的定義是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須支付保單上預先商定的金額。陳述 II 正確,因為約定價值條款的特點是賠償金額不受損失發生時標的實際價值的波動影響。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與教材指引,約定價值通常僅適用於全損情況,若屬部分損失,則仍須按照彌償原則計算實際損失金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約定價值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珠寶或古董等難以在損失發生後準確估值的問題,以減少理賠爭議,而非為了確保賠償金額必然高於市場價值或讓被保險人獲利。
重點: 在約定價值保險中,全損賠償以約定金額為準,而部分損失則回歸彌償原則處理,這在貴重物品保險中十分常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約定價值保單的定義是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須支付保單上預先商定的金額。陳述 II 正確,因為約定價值條款的特點是賠償金額不受損失發生時標的實際價值的波動影響。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與教材指引,約定價值通常僅適用於全損情況,若屬部分損失,則仍須按照彌償原則計算實際損失金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約定價值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珠寶或古董等難以在損失發生後準確估值的問題,以減少理賠爭議,而非為了確保賠償金額必然高於市場價值或讓被保險人獲利。
重點: 在約定價值保險中,全損賠償以約定金額為準,而部分損失則回歸彌償原則處理,這在貴重物品保險中十分常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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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5
7.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承保表式保單中,關於「敍文條款」(Recital Clause) 的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會詳細列出受保人的具體姓名與保險標的
II. 它介紹了立約的各方,但通常不提及具體名字
III. 它通常會提及保費,但並非具體的金額
IV. 它通常包含將投保書和聲明當作為合約基礎的條文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實務,敍文條款(Recital Clause)作為承保表式保單的介紹性段落,其主要功能是介紹立約雙方(通常不提及具體姓名)、提及保費的支付作為合約對價(通常不列出具體金額),以及最關鍵地將投保書及聲明納入合約基礎。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的具體姓名、地址、保費具體金額以及保險標的等專屬資料,是記載於「承保表」(Schedule)中,而非敍文條款。因此,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敍文條款確立了保險合約的法律基礎與對價關係,而具體的個人化承保資料則歸屬於承保表部分。.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實務,敍文條款(Recital Clause)作為承保表式保單的介紹性段落,其主要功能是介紹立約雙方(通常不提及具體姓名)、提及保費的支付作為合約對價(通常不列出具體金額),以及最關鍵地將投保書及聲明納入合約基礎。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受保人的具體姓名、地址、保費具體金額以及保險標的等專屬資料,是記載於「承保表」(Schedule)中,而非敍文條款。因此,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敍文條款確立了保險合約的法律基礎與對價關係,而具體的個人化承保資料則歸屬於承保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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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5
8.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實務中,當受保財產發生損失或涉及人身意外索償時,關於被保險人的責任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被保險人有責任在合理的可能情況下,盡量減少損失。
II. 被保險人負有舉證責任,須證明有關損失屬於保單條款所設定的保障範圍之內。
III. 普通法規定代位權只能在作出賠償後取得,但保單條款可即時賦予保險人代位權。
IV. 在人身意外保險索償中,證明喪失能力所需的醫療報告費用,按慣例必須由保險人承擔。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被保險人負有減少損失的隱含責任,須在合理範圍內採取行動防止損失擴大。陳述 II 正確,因為舉證責任在於被保險人,他必須證明損失屬於保單承保範圍並核實損失金額。陳述 III 正確,因為普通法規定代位權在賠償後產生,但保險人通常透過保單條款(代位條件)將此權利提前至賠償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文件證據的相關規定,提出人身意外保險金要求所需的醫療報告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而非保險人。
重點: 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承擔多項責任,包括舉證、減少損失及與保險人合作,而保單條款往往會對普通法下的隱含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或變更,以確保雙方權責清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被保險人負有減少損失的隱含責任,須在合理範圍內採取行動防止損失擴大。陳述 II 正確,因為舉證責任在於被保險人,他必須證明損失屬於保單承保範圍並核實損失金額。陳述 III 正確,因為普通法規定代位權在賠償後產生,但保險人通常透過保單條款(代位條件)將此權利提前至賠償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文件證據的相關規定,提出人身意外保險金要求所需的醫療報告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而非保險人。
重點: 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承擔多項責任,包括舉證、減少損失及與保險人合作,而保單條款往往會對普通法下的隱含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或變更,以確保雙方權責清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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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5
9.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實務中,當受保財物因意外發生損失後,關於被保險人的責任及索償程序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被保險人負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量減少損失的隱含責任
II. 被保險人有責任證明有關損失的有效性,即損失屬於保單保障範圍之內
III. 對於所有個人保險索償,保險人均會嚴格要求提供收據作為唯一證明,不容許任何例外
IV. 在人身意外保險索償中,被保險人無需負擔獲取醫療報告的費用,該費用由保險人承擔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被保險人負有隱含責任,在損失發生時採取合理行動以減輕損失程度。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索償過程中,被保險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所發生的損失確實屬於保單條款所涵蓋的保障範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雖然收據是常見的證明文件,但保險人通常會採取務實態度,對於小額的個人保險索償,未必會像商業損失那樣嚴格要求每一項都必須提供收據。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中,獲取醫療報告以證明喪失能力的費用,按慣例是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
重點: 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負有法律及合約上的責任,包括減少損失、證明索償的有效性及提供必要的文件證據,而相關行政或證明費用通常由被保險人負責。.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被保險人負有隱含責任,在損失發生時採取合理行動以減輕損失程度。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索償過程中,被保險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所發生的損失確實屬於保單條款所涵蓋的保障範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雖然收據是常見的證明文件,但保險人通常會採取務實態度,對於小額的個人保險索償,未必會像商業損失那樣嚴格要求每一項都必須提供收據。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中,獲取醫療報告以證明喪失能力的費用,按慣例是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
重點: 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負有法律及合約上的責任,包括減少損失、證明索償的有效性及提供必要的文件證據,而相關行政或證明費用通常由被保險人負責。.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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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5
10.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起賠額」(Franchise) 的運作與性質,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損失金額低於保單規定的起賠額,保險人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II. 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全數賠付損失,不作任何扣除。
III. 起賠額的計算方法與「免賠額」(Excess) 完全相同,即在賠付時必須從損失金額中扣除該數額。
IV. 這種條款在現代財產保險中已較為罕見,但在某些水險(海事保險)中仍具備其應用價值。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定義是損失必須達到特定金額,保險公司才會開始處理賠償。陳述 II 正確,這是起賠額與免賠額(Excess)的核心區別: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賠付全部損失,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金額。陳述 IV 正確,在現代非水險業務中,起賠額已基本被免賠額取代,但在某些特定水險保單中仍可能見到其應用。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免賠額」(Excess)不論損失金額多少,在賠付時都必須扣除該約定金額;而「起賠額」在損失達標後則全額賠付,兩者的運作機制並不相同。
重點: 理解起賠額與免賠額之間的差異是保險原理中的重要環節,關鍵在於損失超過門檻後是否仍需由被保險人承擔該部分金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定義是損失必須達到特定金額,保險公司才會開始處理賠償。陳述 II 正確,這是起賠額與免賠額(Excess)的核心區別: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賠付全部損失,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金額。陳述 IV 正確,在現代非水險業務中,起賠額已基本被免賠額取代,但在某些特定水險保單中仍可能見到其應用。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免賠額」(Excess)不論損失金額多少,在賠付時都必須扣除該約定金額;而「起賠額」在損失達標後則全額賠付,兩者的運作機制並不相同。
重點: 理解起賠額與免賠額之間的差異是保險原理中的重要環節,關鍵在於損失超過門檻後是否仍需由被保險人承擔該部分金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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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5
11.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貿易公司為其倉庫投保了標準的「火災及附加危險」保單。在處理潛在的索償或保單查詢時,根據保險原理及相關實務,下列哪些關於保單條款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實際燃燒(即有火光或火焰)是構成保險法上「火災」的必要條件之一。
II. 若火災是由被保險人故意點燃或安排的,該損失仍屬於標準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
III. 在標準商業火災保險中,「爆炸」通常是一項除外責任,除非是由家用氣體或家用鍋爐引發。
IV. 颱風及惡意破壞等「附加危險」通常不包含在基本火險保障內,須另行支付保費投保。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法律定義中,「火災」必須涉及實際燃燒(即產生火光或火焰),僅有熱力或冒煙而無火舌並不符合定義。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商業火災保險條款,爆炸通常是除外責任,除非是由家用氣體或家用鍋爐引發,或已支付額外保費附加承保。陳述 IV 是正確的,附加危險(如颱風、惡意破壞等)在傳統實務上並不包含在基本火險內,須由被保險人選擇並支付額外保費方可獲得保障。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構成保險法上「火災」的準則之一是該火災不能是由被保險人故意點燃或安排的,否則將涉及欺詐或違反保險基本原則,保險人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重點: 商業火災保險對「火災」有特定的法律定義,且基本保單通常將非家用的爆炸列為除外責任,需透過「附加危險」條款擴展保障範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法律定義中,「火災」必須涉及實際燃燒(即產生火光或火焰),僅有熱力或冒煙而無火舌並不符合定義。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商業火災保險條款,爆炸通常是除外責任,除非是由家用氣體或家用鍋爐引發,或已支付額外保費附加承保。陳述 IV 是正確的,附加危險(如颱風、惡意破壞等)在傳統實務上並不包含在基本火險內,須由被保險人選擇並支付額外保費方可獲得保障。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構成保險法上「火災」的準則之一是該火災不能是由被保險人故意點燃或安排的,否則將涉及欺詐或違反保險基本原則,保險人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重點: 商業火災保險對「火災」有特定的法律定義,且基本保單通常將非家用的爆炸列為除外責任,需透過「附加危險」條款擴展保障範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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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5
12. Question
在處理一宗涉及私家車的第三者傷亡索償時,保險公司發現事故發生時,受保車輛是由一名未滿保單規定年齡的司機所駕駛。雖然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保險公司必須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賠償,但隨後保險公司通常會行使下列哪項權利?
Correct
正確: 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向受保人追回已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是正確的。根據香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者,法律規定保單中某些限制條款(如司機的年齡、身體狀況、車輛載客量等)不得用以對抗第三者的索償。然而,保單內含的「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賦予了保險公司一項權利:如果保險公司因為法律強制規定而支付了根據保單條款原本不屬保障範圍的賠償,保險公司有權向受保人追回該筆款項。
錯誤: 關於要求第三者直接向司機索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的設立目的正是要確保保險公司在這些情況下仍須對第三者負責;關於僅收取額外保費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與合約實務,因為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額通常遠超保費,僅收保費不足以彌補損失;關於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豁免的說法也是錯誤的,保監局並無權力豁免保險公司履行法定的第三者賠償義務。
重點: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確保了公眾獲得法定保障的同時,亦保留了保險公司對違反保單條款之受保人的追索權利。.
Incorrect
正確: 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向受保人追回已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是正確的。根據香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者,法律規定保單中某些限制條款(如司機的年齡、身體狀況、車輛載客量等)不得用以對抗第三者的索償。然而,保單內含的「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賦予了保險公司一項權利:如果保險公司因為法律強制規定而支付了根據保單條款原本不屬保障範圍的賠償,保險公司有權向受保人追回該筆款項。
錯誤: 關於要求第三者直接向司機索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的設立目的正是要確保保險公司在這些情況下仍須對第三者負責;關於僅收取額外保費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與合約實務,因為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額通常遠超保費,僅收保費不足以彌補損失;關於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豁免的說法也是錯誤的,保監局並無權力豁免保險公司履行法定的第三者賠償義務。
重點: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確保了公眾獲得法定保障的同時,亦保留了保險公司對違反保單條款之受保人的追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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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5
13. Question
在一宗涉及財產保險賠償金額的糾紛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決定根據保單內的仲裁條款進行處理。下列哪些關於仲裁條款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仲裁條款通常只適用於賠償金額的爭議,而不適用於保險人是否負有責任的爭議。
II. 由於第三者索償人是保險事故的受害者,因此他們同樣受保單中仲裁條款的約束。
III. 若雙方委任的兩名仲裁員未能達成共識,則由他們委任的公斷人作出取代性的裁決。
IV. 除非證明仲裁過程存在明顯的法律錯誤或偏見,否則法庭一般不會推翻仲裁裁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合約的基本原則,仲裁條款主要設計用於解決賠償金額(Quantum)的爭議,而非保險人是否負有法律責任(Liability)的問題。在程序上,若雙方委任的仲裁員無法達成共識,則由公斷人(Umpire)作出最終裁決。此外,為了維持仲裁的有效性,法庭通常不會推翻按程序進行的裁決,除非存在明顯的法律錯誤或偏見。
錯誤: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第三者索償人並非保險合約的當事人,根據合約相對性原則,他們不受保單內仲裁條款的約束。選項「只有 I、II 及 III」錯誤地包含了第三者受約束的描述。選項「只有 II 及 IV」不僅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還遺漏了關於金額爭議與公斷人程序的正確描述。選項「以上皆是」則因陳述 II 的錯誤而不成立。
重點: 仲裁條款是解決保險糾紛的非訴訟途徑,其效力僅限於合約當事人,且在實務上主要應用於賠償金額的爭議處理。.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合約的基本原則,仲裁條款主要設計用於解決賠償金額(Quantum)的爭議,而非保險人是否負有法律責任(Liability)的問題。在程序上,若雙方委任的仲裁員無法達成共識,則由公斷人(Umpire)作出最終裁決。此外,為了維持仲裁的有效性,法庭通常不會推翻按程序進行的裁決,除非存在明顯的法律錯誤或偏見。
錯誤: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第三者索償人並非保險合約的當事人,根據合約相對性原則,他們不受保單內仲裁條款的約束。選項「只有 I、II 及 III」錯誤地包含了第三者受約束的描述。選項「只有 II 及 IV」不僅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還遺漏了關於金額爭議與公斷人程序的正確描述。選項「以上皆是」則因陳述 II 的錯誤而不成立。
重點: 仲裁條款是解決保險糾紛的非訴訟途徑,其效力僅限於合約當事人,且在實務上主要應用於賠償金額的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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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5
14. Question
一位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解釋香港水險市場中商船保險(Commercial Hull Insurance)與遊艇保險(Pleasure Craft Insurance)的差異及相關法定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商船保單通常只承擔碰撞責任的百分之七十五,而遊艇保單則提供百分之一百的第三者責任保障。
II. 在商船及遊艇保險中,免賠額(Deductible)通常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索償。
III. 遊艇保險在處理本身損害索償時,所有受保物件均嚴格按照「以新代舊」原則賠付,不作任何折舊扣減。
IV. 根據香港法例,一艘獲准運載 10 名乘客的本地船隻,其強制性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法定最低彌償限額為 500 萬港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協會船體條款,商船保單通常只負責碰撞法律責任的百分之七十五(3/4ths),而遊艇保單則通常提供百分之一百的第三者責任保障。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水險實務中,免賠額一般只適用於部分損失的索償,而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這與許多其他險種的處理方式不同。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雖然遊艇保險按「以新代舊」原則結清,但對於某些特定物品(例如船帆及船外引擎)仍須進行折舊扣減,最高扣減額為三分之一。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法定要求,只有獲准運載超過 12 位乘客的船隻,其最低彌償限額才為 500 萬港元;對於運載 12 位或以下乘客的船隻(如題目中的 10 名),法定最低限額為 100 萬港元。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商船與遊艇保險在責任承擔比例、折舊扣減應用以及香港本地船隻法定最低投保額的具體差異。.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協會船體條款,商船保單通常只負責碰撞法律責任的百分之七十五(3/4ths),而遊艇保單則通常提供百分之一百的第三者責任保障。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水險實務中,免賠額一般只適用於部分損失的索償,而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這與許多其他險種的處理方式不同。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雖然遊艇保險按「以新代舊」原則結清,但對於某些特定物品(例如船帆及船外引擎)仍須進行折舊扣減,最高扣減額為三分之一。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法定要求,只有獲准運載超過 12 位乘客的船隻,其最低彌償限額才為 500 萬港元;對於運載 12 位或以下乘客的船隻(如題目中的 10 名),法定最低限額為 100 萬港元。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商船與遊艇保險在責任承擔比例、折舊扣減應用以及香港本地船隻法定最低投保額的具體差異。.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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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5
15.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業務時,關於保險合約中的保證 (Warranties) 及陳述 (Representations),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隱含保證雖然沒有在保單中以文字表述,但在法律上與明示保證具有同等效力。
II. 明示保證必須手寫、印刷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記錄在保單文件內。
III. 投保人就擬購保險的重要事實所作出的陳述,必須在各方面都絕對準確無誤。
IV. 暫保單 (Cover Note) 屬於一種暫時性文件,通常在正式保單發出後便會失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隱含保證(Implied Warranties)雖然沒有在保單中以文字表述,但在法律上與明示保證具有同等效力,常見於水險合約。陳述 II 正確,明示保證(Express Warranties)必須以書面形式(如手寫或印刷)記錄在保單內或附於其上。陳述 IV 正確,暫保單(Cover Note)是一種臨時性的保險證明文件,其效力通常在正式保單簽發後終止。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法律原則,投保人就重要事實所作出的陳述(Representations),只要求「基本上是真實的」(Substantially true)即可,而不像保證(Warranties)那樣要求絕對的準確性。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保證與陳述在法律要求上的差異:保證要求嚴格遵守,而陳述則以實質真實為準,這對保險合約的有效性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隱含保證(Implied Warranties)雖然沒有在保單中以文字表述,但在法律上與明示保證具有同等效力,常見於水險合約。陳述 II 正確,明示保證(Express Warranties)必須以書面形式(如手寫或印刷)記錄在保單內或附於其上。陳述 IV 正確,暫保單(Cover Note)是一種臨時性的保險證明文件,其效力通常在正式保單簽發後終止。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法律原則,投保人就重要事實所作出的陳述(Representations),只要求「基本上是真實的」(Substantially true)即可,而不像保證(Warranties)那樣要求絕對的準確性。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保證與陳述在法律要求上的差異:保證要求嚴格遵守,而陳述則以實質真實為準,這對保險合約的有效性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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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5
16.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為了爭取一份大型企業的一般保險保單,考慮將其部分佣金回贈給該企業。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及相關監管原則,下列哪項關於回佣(Rebating)的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在沒有得到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就一般保險業務向其僱員提供回佣,是受禁止的行為。這是因為此類行為可能被視為不正當的利誘,甚至構成賄賂或貪污,嚴重破壞了保險業誠實的報酬制度以及釐定費率的基礎。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這種缺乏書面同意的行為是被明確禁止的。
錯誤: 關於「只要是使用中介人自身的佣金,在任何情況下均屬合法」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監管機構關注的是該行為是否涉及不正當利誘及是否獲得被保險人同意。關於「回佣行為僅受保險公司內部指引約束」的說法不正確,因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均對此有明確的監管規定。關於「只要回佣金額低於保費的特定百分比即可免除同意」的說法缺乏法律依據,監管的重點在於程序合規(如書面同意)及誠信原則,而非單純的金額比例。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處理一般保險業務時,必須確保任何回佣安排均獲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將違反監管守則並可能承擔法律後果。.
Incorrect
正確: 在沒有得到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就一般保險業務向其僱員提供回佣,是受禁止的行為。這是因為此類行為可能被視為不正當的利誘,甚至構成賄賂或貪污,嚴重破壞了保險業誠實的報酬制度以及釐定費率的基礎。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這種缺乏書面同意的行為是被明確禁止的。
錯誤: 關於「只要是使用中介人自身的佣金,在任何情況下均屬合法」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監管機構關注的是該行為是否涉及不正當利誘及是否獲得被保險人同意。關於「回佣行為僅受保險公司內部指引約束」的說法不正確,因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均對此有明確的監管規定。關於「只要回佣金額低於保費的特定百分比即可免除同意」的說法缺乏法律依據,監管的重點在於程序合規(如書面同意)及誠信原則,而非單純的金額比例。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處理一般保險業務時,必須確保任何回佣安排均獲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將違反監管守則並可能承擔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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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5
17.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保單結構中,關於「承保表式保單」(Scheduled Policy Form)及其組成部分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敍文條款」(Recital Clause)通常會提及保費,但一般不會列出具體的保費金額。
II. 「承保表」(Schedule)包含了保單的所有專屬資料,例如被保險人的姓名、保險標的及保費金額。
III. 「簽署條款」(Signature Clause)又稱為「見證條款」,是保險人簽署以確認合約承諾的部分。
IV. 「敍文條款」作為介紹性段落,會明確列出立約各方的具體姓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敍文條款(Recital Clause)作為保單的介紹性段落,通常會提到保費的支付,但具體的金額通常留待承保表(Schedule)中列明。陳述 II 正確,承保表是保單中用於記載所有特定資料的部分,包括被保險人姓名、受保標的及具體保費。陳述 III 正確,簽署條款(Signature Clause)亦稱為見證條款,是保險公司正式簽署以承擔合約責任的部分。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敍文條款雖然會介紹立約的雙方,但通常是以一般性的稱呼(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出現,而不會在該條款中直接提及具體姓名,具體姓名應記載於承保表中。
重點: 承保表式保單(Scheduled Policy Form)透過不同的條款分工,將標準化的合約文字與客戶專屬的資料(如姓名、金額)分開處理,以提高行政效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敍文條款(Recital Clause)作為保單的介紹性段落,通常會提到保費的支付,但具體的金額通常留待承保表(Schedule)中列明。陳述 II 正確,承保表是保單中用於記載所有特定資料的部分,包括被保險人姓名、受保標的及具體保費。陳述 III 正確,簽署條款(Signature Clause)亦稱為見證條款,是保險公司正式簽署以承擔合約責任的部分。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敍文條款雖然會介紹立約的雙方,但通常是以一般性的稱呼(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出現,而不會在該條款中直接提及具體姓名,具體姓名應記載於承保表中。
重點: 承保表式保單(Scheduled Policy Form)透過不同的條款分工,將標準化的合約文字與客戶專屬的資料(如姓名、金額)分開處理,以提高行政效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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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5
18. Question
陳先生擁有多項保險保障。關於保險補償方式及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對於陳先生受損的貴重珠寶或名貴手錶,保險人較常採用「更換」方式結清,因為這類物品通常不會迅速折舊。
II. 若陳先生投保的商業建築物發生火災,且索償金額為港幣 50 萬元,他可以將該宗商業保險糾紛提交至保險索償投訴局處理。
III. 在財產保險中,「恢復原狀」作為結清索償的方式,是指將受損財產恢復至受損前一刻的狀況。
IV.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投訴人(被保險人)具有最終約束力,投訴人不得再進行司法訴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珠寶或名貴手錶等物品價值相對穩定,不易折舊,因此「更換」是雙方較易接受的結清方式。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恢復原狀」作為結清索償的方式,其定義就是指使受損財產恢復到受損前一刻的狀況。
錯誤: 陳述 II 錯誤,雖然索償金額在 80 萬港元限額內,但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職權範圍僅限於個人保險索償,並不處理商業或工業保險的糾紛。陳述 IV 錯誤,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僅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投訴人(被保險人)並不受到約束,且保留司法訴訟權。
重點: 保險人可根據財產性質選擇合適的補償方式,而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是專為個人保險客戶設立的免費投訴機制,其裁決對保險人具約束力但對投訴人則不然。.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珠寶或名貴手錶等物品價值相對穩定,不易折舊,因此「更換」是雙方較易接受的結清方式。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恢復原狀」作為結清索償的方式,其定義就是指使受損財產恢復到受損前一刻的狀況。
錯誤: 陳述 II 錯誤,雖然索償金額在 80 萬港元限額內,但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職權範圍僅限於個人保險索償,並不處理商業或工業保險的糾紛。陳述 IV 錯誤,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僅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投訴人(被保險人)並不受到約束,且保留司法訴訟權。
重點: 保險人可根據財產性質選擇合適的補償方式,而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是專為個人保險客戶設立的免費投訴機制,其裁決對保險人具約束力但對投訴人則不然。.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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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5
19. Question
關於一般保險中「起賠額」(Franchise) 的概念及其在香港市場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起賠額的主要功能是排除小額索償。
II.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若殘疾持續時間超過了等候期,通常會按整段殘疾期間給付利益。
III. 若損失金額超過了起賠額,保險人會扣除該起賠額後才賠付餘下的損失金額。
IV. 現代香港的財產保險保單中,通常寧可採用自負額而非起賠額。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起賠額(Franchise)的主要功能是排除微小的索償以節省行政開支。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若受保人的殘疾時間超過了規定的「等候期」,保險人會按整段殘疾期間給付利益,這體現了起賠額「一旦達標,全額賠付」的特性。此外,現代香港保險市場在財產保險中已普遍採用自負額(Excess)來取代起賠額。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扣除起賠額後賠付餘額」是自負額(Excess)的運作方式。起賠額的定義是只要損失達到或超過約定水平,保險人便會作出足額賠償,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金額。
重點: 起賠額與自負額(又稱免賠額)的核心區別在於:當損失超過門檻時,起賠額會提供全額賠償,而自負額則要求受保人始終承擔損失中的首筆固定金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起賠額(Franchise)的主要功能是排除微小的索償以節省行政開支。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若受保人的殘疾時間超過了規定的「等候期」,保險人會按整段殘疾期間給付利益,這體現了起賠額「一旦達標,全額賠付」的特性。此外,現代香港保險市場在財產保險中已普遍採用自負額(Excess)來取代起賠額。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扣除起賠額後賠付餘額」是自負額(Excess)的運作方式。起賠額的定義是只要損失達到或超過約定水平,保險人便會作出足額賠償,而不會扣除該起賠額金額。
重點: 起賠額與自負額(又稱免賠額)的核心區別在於:當損失超過門檻時,起賠額會提供全額賠償,而自負額則要求受保人始終承擔損失中的首筆固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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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5
20. Question
在保險核保與風險評估的範疇內,關於「道德危險」(Moral Hazard) 的特質,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僅限於評估投保人是否具有誠實的品格或是否有保險詐騙的意圖。
II. 它被視為風險中的「人性元素」,涉及投保人、其家庭成員或僱員的態度與生活方式。
III. 這是一個主觀且較難完全理解的概念,其真面目往往在發生索償後才顯露。
IV. 在全面評估風險時,道德危險的重要性必然低於實質危險 (Physical Hazard)。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道德危險在保險學中被稱為「人性元素」,其範疇遠比字面上的道德準則廣泛,涵蓋了被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員(如家庭成員或僱員)的態度、行為模式及生活方式。此外,由於道德危險具有高度的主觀性,核保時難以完全掌握,通常只有在索償發生後,透過被保險人的應對與行為,其真實的風險特質才會顯現。
錯誤: 關於「僅限於評估投保人是否誠實」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道德危險還包括粗心大意、不合情理的固執以及社會行為(如擾亂秩序)等非關誠實但會增加風險的因素。關於「重要性必然低於實質危險」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在保險實務中,人性元素與實質因素同等重要,有時道德危險對風險的影響甚至超過實質危險。
重點: 道德危險代表風險中的人性層面,包含態度與行為特徵,其主觀性使其成為核保過程中最具挑戰性且必須持續關注的因素。.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道德危險在保險學中被稱為「人性元素」,其範疇遠比字面上的道德準則廣泛,涵蓋了被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員(如家庭成員或僱員)的態度、行為模式及生活方式。此外,由於道德危險具有高度的主觀性,核保時難以完全掌握,通常只有在索償發生後,透過被保險人的應對與行為,其真實的風險特質才會顯現。
錯誤: 關於「僅限於評估投保人是否誠實」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道德危險還包括粗心大意、不合情理的固執以及社會行為(如擾亂秩序)等非關誠實但會增加風險的因素。關於「重要性必然低於實質危險」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在保險實務中,人性元素與實質因素同等重要,有時道德危險對風險的影響甚至超過實質危險。
重點: 道德危險代表風險中的人性層面,包含態度與行為特徵,其主觀性使其成為核保過程中最具挑戰性且必須持續關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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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5
21.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過程中,承保人會對擬承保的風險進行評估。根據相關的風險估定因素及危險類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承保人可透過施加「保證」(Warranties)條款,要求被保險人採取特定行動,以使該風險達到可保水平。
II. 「危險」(Hazard)一詞在保險中具有中性含意,若某項特點能降低損失的機會或嚴重程度,可被視為「優良的」實質危險。
III. 設立「自負額」(Deductibles)的其中一個目的是為了避免處理金額細小的索償。
IV. 標的物對盜賊的吸引力(例如體積小而價值高的珠寶)是核保時必須考慮的因素,這屬於「道德危險」(Moral Hazard)。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核保原則,「保證」條款可用於要求被保險人採取特定行動,從而將原本不符合承保條件的風險轉化為可保風險。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保險專業術語中,「危險」(Hazard)具有中性含意,若某項物理特徵(如先進的防火系統)能降低損失風險,則可被稱為「優良的」實質危險。陳述 III 正確,因為引入自負額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減少保險公司處理小額索償的行政負擔,並讓被保險人分擔部分損失。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標的物對盜賊的吸引力(如體積小且價值高)是基於其客觀物理特徵,這屬於「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而非與個人誠信或行為動機相關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
重點: 風險估定是保險業務成功的基石,承保人需透過保證、自負額及對實質危險的客觀評估,來決定接納風險的條款及保費水平。.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核保原則,「保證」條款可用於要求被保險人採取特定行動,從而將原本不符合承保條件的風險轉化為可保風險。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保險專業術語中,「危險」(Hazard)具有中性含意,若某項物理特徵(如先進的防火系統)能降低損失風險,則可被稱為「優良的」實質危險。陳述 III 正確,因為引入自負額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減少保險公司處理小額索償的行政負擔,並讓被保險人分擔部分損失。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標的物對盜賊的吸引力(如體積小且價值高)是基於其客觀物理特徵,這屬於「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而非與個人誠信或行為動機相關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
重點: 風險估定是保險業務成功的基石,承保人需透過保證、自負額及對實質危險的客觀評估,來決定接納風險的條款及保費水平。.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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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5
22.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向客戶解釋承保表式保單(Scheduled Policy Form)的結構。關於該保單格式中各組成部分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敍文條款(Recital Clause)通常會介紹立約各方,但一般不會提及具體姓名。
II. 承保表(Schedule)包含了保單的專屬資料,例如被保險人的姓名、保險標的及保費。
III. 敍文條款通常會列出保費的具體金額。
IV. 簽署條款(Signature Clause)又稱為見證條款,是保險人簽署以確認在合約中所作承諾的部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實務,敍文條款(Recital Clause)作為保單的介紹性段落,會提及立約各方,但通常不會列出具體的姓名。陳述 II 是正確的,承保表(Schedule)的作用是集中列出該保單的所有專屬資料,包括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保費及保單日期。陳述 IV 是正確的,簽署條款(Signature Clause)亦稱為見證條款,是保險人用以簽署並確認其在保險合約中所作承諾的部分。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敍文條款雖然會提及保費(作為合約的代價),但根據定義,它通常不會提及具體的保費金額;具體的保費金額應記載於承保表(Schedule)中。
重點: 承保表式保單(Scheduled Policy Form)透過不同的條款部分來組織合約內容,其中敍文條款負責確立合約基礎,而承保表則負責記載所有變動的專屬資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實務,敍文條款(Recital Clause)作為保單的介紹性段落,會提及立約各方,但通常不會列出具體的姓名。陳述 II 是正確的,承保表(Schedule)的作用是集中列出該保單的所有專屬資料,包括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保費及保單日期。陳述 IV 是正確的,簽署條款(Signature Clause)亦稱為見證條款,是保險人用以簽署並確認其在保險合約中所作承諾的部分。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敍文條款雖然會提及保費(作為合約的代價),但根據定義,它通常不會提及具體的保費金額;具體的保費金額應記載於承保表(Schedule)中。
重點: 承保表式保單(Scheduled Policy Form)透過不同的條款部分來組織合約內容,其中敍文條款負責確立合約基礎,而承保表則負責記載所有變動的專屬資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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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5
23.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位於香港的住宅物業投保了一份家居保險。關於該保單的保障範圍及條款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單通常涵蓋將受保物件送往新居途中的損失。
II. 若受保處所連續空置超過 60 天,保單保障通常會暫停。
III. 若保費是按建築面積計算並設有責任限額,則通常不適用比例分攤條件 (Pro rata average condition)。
IV. 家居保險中的「後果損失」保障通常涵蓋所有因受保事故導致的間接經濟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家居保險的標準保障範圍通常包括將受保物件送往新居途中的損失。陳述 II 正確,根據一般保單條款,若受保處所連續空置超過 60 天,保險人通常會暫停提供保障。陳述 III 正確,當保費是按建築面積計算並設有責任限額時,保單通常不包含比例分攤條件,賠償以責任限額為限。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家居保險一般將「後果損失」列為除外責任,除非是保單特別指明的另覓住宿支出或租金損失(經濟權益保障),否則並不涵蓋所有間接經濟損失。
重點: 家居保險的賠償機制受保費釐定基礎影響,若按建築面積承保通常不設比例分攤條件;此外,投保人需留意空置限制及後果損失的除外規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家居保險的標準保障範圍通常包括將受保物件送往新居途中的損失。陳述 II 正確,根據一般保單條款,若受保處所連續空置超過 60 天,保險人通常會暫停提供保障。陳述 III 正確,當保費是按建築面積計算並設有責任限額時,保單通常不包含比例分攤條件,賠償以責任限額為限。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家居保險一般將「後果損失」列為除外責任,除非是保單特別指明的另覓住宿支出或租金損失(經濟權益保障),否則並不涵蓋所有間接經濟損失。
重點: 家居保險的賠償機制受保費釐定基礎影響,若按建築面積承保通常不設比例分攤條件;此外,投保人需留意空置限制及後果損失的除外規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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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5
24. Question
關於貴重物品(如珠寶或古董)的「約定價值」(Agreed Value) 保險保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發生全損時,賠償金額為保單上的約定價值。
II. 在發生全損時,賠償金額取決於標的當時的實際價值。
III. 在發生部分損失時,賠償通常按照彌償原則處理。
IV. 這種承保方式常用於難以在損失後確定價值的物品。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實務,約定價值保單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會支付保單上預先約定的價值,而不受損失當時標的實際市場價值的影響。然而,若僅涉及部分損失,則必須按照彌償原則進行賠償。這類保單通常用於珠寶、古董等在損失發生後難以準確評估價值的貴重物品。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約定價值保單的設計初衷就是為了在全損時避開實際價值的爭議,因此賠償金額是固定的,而非取決於損失時的實際價值。選項「只有 I 及 III」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適用對象的正確描述;選項「只有 II 及 IV」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I;「以上皆是」同樣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 而不成立。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提供預定的賠償額,但在部分損失情況下則回歸彌償原則處理。.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實務,約定價值保單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會支付保單上預先約定的價值,而不受損失當時標的實際市場價值的影響。然而,若僅涉及部分損失,則必須按照彌償原則進行賠償。這類保單通常用於珠寶、古董等在損失發生後難以準確評估價值的貴重物品。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約定價值保單的設計初衷就是為了在全損時避開實際價值的爭議,因此賠償金額是固定的,而非取決於損失時的實際價值。選項「只有 I 及 III」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適用對象的正確描述;選項「只有 II 及 IV」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I;「以上皆是」同樣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 而不成立。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提供預定的賠償額,但在部分損失情況下則回歸彌償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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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5
2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必須能夠準確區分不同類別的保險保障。根據保險標的的性質,下列哪些關於保險分類的描述是正確的?
I. 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肢體、健康或醫療費用。
II. 財產保險的標的是具有物質形態的物品,例如火險。
III. 經濟權益保險的標的是某些合法權利或經濟利益,例如公眾責任保險。
IV. 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身保險的保障對象確實是人的生命、肢體、健康或醫療費用。陳述 II 正確,因為財產保險的標的必須具備物質形態,例如火險或船體保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責任保險的核心在於保障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公眾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而非「經濟權益保險」。經濟權益保險的標的是非物質性的合法權利或經濟利益,例如忠實保證保險或營業中斷保險。
重點: 掌握保險的四大基本分類(人身、財產、責任及經濟權益)及其對應的保險標的,是區分不同保險產品保障範圍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身保險的保障對象確實是人的生命、肢體、健康或醫療費用。陳述 II 正確,因為財產保險的標的必須具備物質形態,例如火險或船體保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責任保險的核心在於保障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公眾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而非「經濟權益保險」。經濟權益保險的標的是非物質性的合法權利或經濟利益,例如忠實保證保險或營業中斷保險。
重點: 掌握保險的四大基本分類(人身、財產、責任及經濟權益)及其對應的保險標的,是區分不同保險產品保障範圍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