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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19
1. Question
一名保險經紀正向客戶解釋一般保險保單的保費運作及法律效力。根據相關法律及監管架構,下列哪些關於保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風險差別對待」(Risk discrimination) 是指核保人對同屬一個風險類別的個別風險,根據其特質對保費作上下調整,並無負面歧視含義。
II. 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條款有明確的相反規定,否則支付保費是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
III.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須在訂明情況下就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這與中介人收受保費的授權有關。
IV. 如果保險人曾多次毫不猶疑地收取過遲交的保費,他可能會被法律視為已寬免 (Waiver) 了必須在保障生效前支付保費的規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風險差別對待」(Risk discrimination) 在保險核保中是一個專業術語,指核保人區分屬於同一風險類別的個別風險特質(如倉庫位於地庫或二樓),並據此對保費作出上下調整。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須在訂明情況下就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這包括代理人收受保費的行為及其法律後果。陳述 IV 是正確的,寬免 (Waiver) 是指保險人透過行為(如多次毫不猶疑地收取遲交保費)清晰地表示不堅持某項合約規定,這可能導致保險人日後無法強制執行該項規定。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條款有明確的相反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不是」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即使保費尚未支付,只要合約已達成,保險保障仍可有效,保險人在賠付索償後有權追收保費。
重點: 保費的計算涉及風險分類與差別對待,而保險保障的法律效力則受普通法原則、保單具體條文、中介人的轉承責任以及保險人的行為(如寬免)所影響。.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風險差別對待」(Risk discrimination) 在保險核保中是一個專業術語,指核保人區分屬於同一風險類別的個別風險特質(如倉庫位於地庫或二樓),並據此對保費作出上下調整。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須在訂明情況下就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這包括代理人收受保費的行為及其法律後果。陳述 IV 是正確的,寬免 (Waiver) 是指保險人透過行為(如多次毫不猶疑地收取遲交保費)清晰地表示不堅持某項合約規定,這可能導致保險人日後無法強制執行該項規定。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條款有明確的相反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不是」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即使保費尚未支付,只要合約已達成,保險保障仍可有效,保險人在賠付索償後有權追收保費。
重點: 保費的計算涉及風險分類與差別對待,而保險保障的法律效力則受普通法原則、保單具體條文、中介人的轉承責任以及保險人的行為(如寬免)所影響。.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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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19
2.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正向客戶解釋核保過程中涉及的各類文件。根據香港一般保險實務及相關法律要求,下列關於暫保單 (Cover Notes)、保險單 (Policies) 及保險憑證 (Certificates of Insurance) 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對隨後呈交的投保書是否滿意。
II. 保險單被視為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並可透過條款將填妥的投保書收納為整體合約的一部分。
III. 汽車保險憑證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保障範圍的摘要,讓公眾能判斷該保障屬於綜合保險還是純法令保障。
IV. 簽發強制保險憑證是法律要求,若保險人未有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因此而被檢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的滿意程度。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單在法律上被視為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且可以明確地將投保書及其他補充文件收納為合約的一部分。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汽車及遊艇等強制保險中,簽發憑證是法律要求,若保險人未有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憑證僅以相關條例訂明的格式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它並不一定展示保障範圍的摘要,亦無法讓人判斷該保障是屬於綜合保障還是純法令保障。
重點: 了解暫保單、保險單及保險憑證在法律地位、功能及強制性要求方面的差異,是保險核保及合規實務中的核心知識。.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的滿意程度。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單在法律上被視為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且可以明確地將投保書及其他補充文件收納為合約的一部分。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汽車及遊艇等強制保險中,簽發憑證是法律要求,若保險人未有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憑證僅以相關條例訂明的格式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它並不一定展示保障範圍的摘要,亦無法讓人判斷該保障是屬於綜合保障還是純法令保障。
重點: 了解暫保單、保險單及保險憑證在法律地位、功能及強制性要求方面的差異,是保險核保及合規實務中的核心知識。.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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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19
3.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實務中,一名中介人正向客戶解釋有關投保程序及法律責任。根據《保險原理及實務》中有關核保及重要事實的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在訂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擔風險方面,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判斷的任何情況。
II. 投保人履行披露責任的前提是保險人必須在投保書中明確發問相關問題。
III. 核保的兩個重要過程包括選擇風險(判斷其可保性)及決定合約的條款。
IV. 投保書(Proposal Form)在人壽保險中通常較普遍地被稱為「申請表」(Application Form)。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它準確反映了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即任何會影響審慎保險人對風險評估及保費釐定的判斷。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核保的核心職能確實包含對風險的可保性進行選擇,並決定最終的合約條款。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及課程手冊,投保書在人壽保險範疇中較常被稱為「申請表」。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投保人負有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的責任,這項義務並不取決於保險人是否有明確提出詢問。
重點: 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可能影響審慎核保人判斷的重要事實,而核保過程的主要目標在於風險選擇及條款釐定。.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它準確反映了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即任何會影響審慎保險人對風險評估及保費釐定的判斷。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核保的核心職能確實包含對風險的可保性進行選擇,並決定最終的合約條款。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及課程手冊,投保書在人壽保險範疇中較常被稱為「申請表」。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投保人負有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的責任,這項義務並不取決於保險人是否有明確提出詢問。
重點: 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所有可能影響審慎核保人判斷的重要事實,而核保過程的主要目標在於風險選擇及條款釐定。.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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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19
4. Question
林先生為其收藏的一幅名畫投保了財產保險,並在保單中加入了「約定價值」(Agreed Value) 條款。若該名畫在保險期內受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名畫遭受全損,保險人將賠償保單上載明的約定價值。
II. 在全損的情況下,即使名畫當時的市場價值已大幅下跌,保險人仍須賠付約定價值。
III. 若名畫僅遭受部分損壞,保險賠償通常會根據彌償原則來處理。
IV. 只要採用了約定價值條款,無論是全損還是部分損失,保險人都必須賠付完整的約定價值。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約定價值 (Agreed Value) 條款,當受保標的(如珠寶或古董)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會支付保單上預先商定的金額,而不考慮損失發生時標的的實際市場價值。然而,若損失僅屬部分損失,則賠償仍須按照彌償原則 (Indemnity Principle) 進行評估。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約定價值條款的特點在於其確定性,不論市場價值高於或低於約定價值,全損賠償均以約定金額為準。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而「只有 I 及 II」的選項則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部分損失按彌償原則處理的正確法律性質。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提供確定的賠償額,但在處理部分損失時,仍須遵循彌償原則以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約定價值 (Agreed Value) 條款,當受保標的(如珠寶或古董)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會支付保單上預先商定的金額,而不考慮損失發生時標的的實際市場價值。然而,若損失僅屬部分損失,則賠償仍須按照彌償原則 (Indemnity Principle) 進行評估。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約定價值條款的特點在於其確定性,不論市場價值高於或低於約定價值,全損賠償均以約定金額為準。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而「只有 I 及 II」的選項則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部分損失按彌償原則處理的正確法律性質。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提供確定的賠償額,但在處理部分損失時,仍須遵循彌償原則以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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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19
5.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金錢保險」(Money Insurance) 的保障範圍與基本特點,下列哪一項敘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除了承保金錢本身的損失外,通常還擴展至承保因盜竊導致保險箱或保險庫受損的損失是正確的。根據金錢保險的保障特點,其範圍屬於「全險」,不僅涵蓋金錢(包括支票、本票等)的損失,還包括盜賊對存放金錢的保險箱和保險庫造成的損壞。
錯誤: 關於承保職員不誠實行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職員盜竊或與職員共謀的行為屬於「忠實保證保險」的範疇,在標準金錢保單中通常是被排除的。關於承保非營業時間個人錢包的說法是錯誤的,金錢保險主要意圖承保營業相關的金錢,而非個人金錢,且通常將保障限於正常營業時間內的損失。關於保費固定且不需調整的說法是錯誤的,金錢保險的保費通常以全年進出銀行的估計總額為基礎,屬於臨時保費,需在保單期末根據實際金額進行調整。
重點: 金錢保險提供廣泛的「全險」保障,涵蓋多種金融工具及相關保安設施的損壞,但必須注意其與忠實保證保險的區別,以及對營業時間和業務性質金錢的限制。.
Incorrect
正確: 除了承保金錢本身的損失外,通常還擴展至承保因盜竊導致保險箱或保險庫受損的損失是正確的。根據金錢保險的保障特點,其範圍屬於「全險」,不僅涵蓋金錢(包括支票、本票等)的損失,還包括盜賊對存放金錢的保險箱和保險庫造成的損壞。
錯誤: 關於承保職員不誠實行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職員盜竊或與職員共謀的行為屬於「忠實保證保險」的範疇,在標準金錢保單中通常是被排除的。關於承保非營業時間個人錢包的說法是錯誤的,金錢保險主要意圖承保營業相關的金錢,而非個人金錢,且通常將保障限於正常營業時間內的損失。關於保費固定且不需調整的說法是錯誤的,金錢保險的保費通常以全年進出銀行的估計總額為基礎,屬於臨時保費,需在保單期末根據實際金額進行調整。
重點: 金錢保險提供廣泛的「全險」保障,涵蓋多種金融工具及相關保安設施的損壞,但必須注意其與忠實保證保險的區別,以及對營業時間和業務性質金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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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19
6.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保險合約條款(Conditions)及陳述(Representations)的法律性質,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若在保單有效期內改變職業須按要求通知保險人,這屬於「合約生效後的條件」(conditions subsequent to the contract)。
II. 一個明文規定違反將令被保險人喪失權利的通知條件,通常被視為「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liability)。
III. 根據普通法,投保人作出的所有陳述無論是否具有重要性 (materiality),均必須絕對真實,否則保險合約將自動失效。
IV. 「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the contract) 是指在合約生效之前必須履行的條款,例如關於失實陳述的條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單有效期內受保人必須遵守的條款,例如人身意外保險中職業變更的通知義務。陳述 II 正確,因為「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的特點是違反該條款會導致特定的索償失效,但不會使整個保險合約作廢,清晰的索償通知時限條款即屬此類。陳述 IV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必須在合約產生法律效力前履行。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普通法,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才必須是真實的。如果不具重要性的陳述(例如在投保火險時申報錯誤的年齡)不真實,通常不會產生法律後果,保險人不能據此撤銷合約。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的分類取決於其運作的時間及各方的意圖,區分「合約生效前」、「合約生效後」及「責任出現前」的條件對於判定違反條款後的法律影響(如合約無效或僅索償無效)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單有效期內受保人必須遵守的條款,例如人身意外保險中職業變更的通知義務。陳述 II 正確,因為「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的特點是違反該條款會導致特定的索償失效,但不會使整個保險合約作廢,清晰的索償通知時限條款即屬此類。陳述 IV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必須在合約產生法律效力前履行。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普通法,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才必須是真實的。如果不具重要性的陳述(例如在投保火險時申報錯誤的年齡)不真實,通常不會產生法律後果,保險人不能據此撤銷合約。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的分類取決於其運作的時間及各方的意圖,區分「合約生效前」、「合約生效後」及「責任出現前」的條件對於判定違反條款後的法律影響(如合約無效或僅索償無效)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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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19
7. Question
一家位於觀塘的貿易公司為其辦公室資產投保了傳統的火險保單。關於該保單的保障範圍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鄰近單位發生火災,消防員在救火時使用的水導致受保公司的辦公設備受損,這屬於火險保單的保障範圍。
II. 標準火險保單自動涵蓋所有類型的爆炸損失,包括商業用高壓鍋爐的爆炸,無需支付額外保費。
III. 根據比例分攤(Average)條件,若受保財產的投保金額低於其理賠時的實際價值,賠償金額將會被懲罰性地減少。
IV.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火險保單通常會自動延伸涵蓋在火災現場混亂期間發生的財物盜竊損失。Correct
Correct: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若火災是導致損失的近因,則撲救火災時合理造成的損害(如水損或消防系統噴水)均在保障範圍內,且火源不一定要在受保處所內發生。陳述 III 正確,財產保險通常包含比例分攤(Average)條件,要求投保人按財產的全值投保,若出現不足額保險,在理賠時會按比例扣減賠償金額。
Incorrect: 陳述 II 錯誤,在標準火險保單中,爆炸通常是除外責任,雖然條款載明不適用於「家居用途」的氣體或鍋爐爆炸,但商業或工業用途的爆炸損失通常需要額外加保附加危險。陳述 IV 錯誤,火險保單明確將火災發生時或之後遭受的盜竊損失列為除外責任,這類損失通常需要透過盜竊保險來轉嫁風險。
Takeaway: 火險保單的保障範圍涵蓋由火災近因引起的次生損害(如煙燻、水損),但受保人必須注意比例分攤條款對賠償額的影響,以及盜竊和商業爆炸等特定的除外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Correct: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若火災是導致損失的近因,則撲救火災時合理造成的損害(如水損或消防系統噴水)均在保障範圍內,且火源不一定要在受保處所內發生。陳述 III 正確,財產保險通常包含比例分攤(Average)條件,要求投保人按財產的全值投保,若出現不足額保險,在理賠時會按比例扣減賠償金額。
Incorrect: 陳述 II 錯誤,在標準火險保單中,爆炸通常是除外責任,雖然條款載明不適用於「家居用途」的氣體或鍋爐爆炸,但商業或工業用途的爆炸損失通常需要額外加保附加危險。陳述 IV 錯誤,火險保單明確將火災發生時或之後遭受的盜竊損失列為除外責任,這類損失通常需要透過盜竊保險來轉嫁風險。
Takeaway: 火險保單的保障範圍涵蓋由火災近因引起的次生損害(如煙燻、水損),但受保人必須注意比例分攤條款對賠償額的影響,以及盜竊和商業爆炸等特定的除外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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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19
8. Question
關於香港汽車保險中的「無索償折扣」(NCD) 制度,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私家車的 NCD 累進率通常由第一年的 20% 開始,最高可累積至 60%。
II. 在私家車的「折扣回減機制」下,享有 50% 折扣者若發生一次索償,續保時折扣通常會回減至 20%。
III. 對於電單車或商用車輛,一次索償通常足以撤銷來年的所有無索償折扣。
IV. NCD 實質上是一種「無過失折扣」,若意外責任純粹由第三者引致,則被保險人的折扣不會受影響。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香港汽車保險市場慣例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私家車的無索償折扣(NCD)最高可累積至 60%,且設有「折扣回減機制」,使 50% 或 60% 的高折扣者在發生一次索償後仍能保留部分折扣(分別回減至 20% 及 30%);而商用車或電單車通常在一次索償後便會失去所有折扣。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 NCD 的定義是「無索償折扣」而非「無過失折扣」,即使意外責任完全在於第三者,只要保單發生了索償給付,回減機制通常仍會運作。選項「只有 I 及 III」錯誤,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錯誤,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汽車保險的 NCD 制度在私家車與其他車種之間存在顯著差異,且其運作主要取決於是否有索償記錄,而非意外的責任歸屬。.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香港汽車保險市場慣例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私家車的無索償折扣(NCD)最高可累積至 60%,且設有「折扣回減機制」,使 50% 或 60% 的高折扣者在發生一次索償後仍能保留部分折扣(分別回減至 20% 及 30%);而商用車或電單車通常在一次索償後便會失去所有折扣。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 NCD 的定義是「無索償折扣」而非「無過失折扣」,即使意外責任完全在於第三者,只要保單發生了索償給付,回減機制通常仍會運作。選項「只有 I 及 III」錯誤,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錯誤,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汽車保險的 NCD 制度在私家車與其他車種之間存在顯著差異,且其運作主要取決於是否有索償記錄,而非意外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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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19
9.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名下的私家車投保了綜合汽車保單。在一次交通意外後,關於保單的法律責任與賠償處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陳先生在意外發生後沒有預先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便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保險人仍須向受傷的第三者賠償,但有權向陳先生追回款項。
II. 若受保汽車因意外損壞而需要更換全新零件,保險人可根據該車的車齡要求陳先生分擔部分零件費用,以符合彌償原則。
III. 綜合保單的保障範圍通常涵蓋陳先生在受保汽車修理期間,因租用另一輛汽車而產生的額外交通開支。
IV. 根據保險業的慣例,一輛汽車是否被界定為「私家車」,主要是取決於其機械構造及載客量,而非其實際用途。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例如未能及時報告意外),保險人仍必須向受傷或死亡的第三者作出賠償,但隨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該筆款項。陳述 II 正確,因為汽車保險屬於彌償保單,旨在使被保險人恢復到意外前的財務狀況;若修理時使用了全新零件替換舊零件,被保險人通常需要支付「改善分擔」(即折舊額),以反映其車輛價值的提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屬於「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這是綜合汽車保單中的標準除外責任。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汽車保險的定義中,車輛是否屬於「私家車」是根據其「用途」(即是否用於私人用途而非出租或載貨)來界定,而非根據其物理構造。
重點: 汽車保險透過「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確保第三者獲得法定保障,同時嚴格遵守彌償原則,要求被保險人承擔折舊分擔及排除後果損失。.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例如未能及時報告意外),保險人仍必須向受傷或死亡的第三者作出賠償,但隨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該筆款項。陳述 II 正確,因為汽車保險屬於彌償保單,旨在使被保險人恢復到意外前的財務狀況;若修理時使用了全新零件替換舊零件,被保險人通常需要支付「改善分擔」(即折舊額),以反映其車輛價值的提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屬於「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這是綜合汽車保單中的標準除外責任。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汽車保險的定義中,車輛是否屬於「私家車」是根據其「用途」(即是否用於私人用途而非出租或載貨)來界定,而非根據其物理構造。
重點: 汽車保險透過「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確保第三者獲得法定保障,同時嚴格遵守彌償原則,要求被保險人承擔折舊分擔及排除後果損失。.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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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19
10. Question
一家香港貿易公司的營運總監正在審閱其新簽發的商業財產保險單。根據《保險原理及實務》中有關保單條款及自負額的內容,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欺詐行為通常被視為法律隱含的除外責任,即使保單文件中沒有明確記載,該除外責任仍然適用。
II. 當保險人根據保單條文行使取消權時,通常必須向被保險人發出適當通知,並按比例退還部分保費。
III. 「附加自負額」(Imposed Excess) 是指被保險人為了獲得保費扣減優惠,而主動向保險人要求承擔的特定損失金額。
IV. 「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的目的是在發生損失時,針對投保額不足的情況對被保險人施加賠償上的懲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欺詐被視為法律隱含的除外責任,即使保單文件中未有明文記載,該原則仍然適用於所有保險合約。陳述 II 是正確的,當保險人行使取消權利時,必須給予被保險人適當的通知,並按比例退還未到期的保費。陳述 IV 是正確的,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的作用是在發生損失後,針對投保金額不足的情況對被保險人施加懲罰。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由被保險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主動選擇承擔的自負額稱為「自願自負額」(Voluntary Excess);而「附加自負額」(Imposed Excess) 是由核保人為了抵消不利因素(如頻繁的小額索償記錄)而額外規定的,通常不獲保費扣減。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清晰區分保單中的法定隱含條款、合約條件以及不同類型的自負額(標準、附加及自願),以確保能向客戶準確解釋其在保單下的權利與義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欺詐被視為法律隱含的除外責任,即使保單文件中未有明文記載,該原則仍然適用於所有保險合約。陳述 II 是正確的,當保險人行使取消權利時,必須給予被保險人適當的通知,並按比例退還未到期的保費。陳述 IV 是正確的,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的作用是在發生損失後,針對投保金額不足的情況對被保險人施加懲罰。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由被保險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主動選擇承擔的自負額稱為「自願自負額」(Voluntary Excess);而「附加自負額」(Imposed Excess) 是由核保人為了抵消不利因素(如頻繁的小額索償記錄)而額外規定的,通常不獲保費扣減。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清晰區分保單中的法定隱含條款、合約條件以及不同類型的自負額(標準、附加及自願),以確保能向客戶準確解釋其在保單下的權利與義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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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19
11.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實務中,營業中斷保單通常包含一項名為「實物損害附帶條件」(Material Damage Proviso)的規定。下列哪項最準確地說明了這項規定的運作方式?
Correct
正確: 必須先存在一份有效的財產保險索償,營業中斷的索償才會獲得保險人的考慮。這是「實物損害附帶條件」的核心定義,其目的是確保受保人有足夠的資金(透過財產保險賠償)來修復受損資產,從而盡快恢復業務運作,減少保險人的損失。
錯誤: 關於只要發生火災不論財產是否投保均須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若無有效的財產保障,受保人可能因缺乏資金修復設備而導致中斷時間無限延長,這違反了此附帶條件的初衷。 關於必須在 24 小時內向警方報案的說法是錯誤的,這屬於一般的索償程序或特定險種(如盜竊險)的要求,並非實物損害附帶條件的內容。 關於損害金額必須超過利潤損失的說法是錯誤的,此條款關注的是「索償的有效性」而非賠償金額的相對大小。
重點: 實物損害附帶條件是營業中斷保險中的一項先決條件,要求引致業務中斷的實物損害必須先獲得財產保單的賠付或承認。.
Incorrect
正確: 必須先存在一份有效的財產保險索償,營業中斷的索償才會獲得保險人的考慮。這是「實物損害附帶條件」的核心定義,其目的是確保受保人有足夠的資金(透過財產保險賠償)來修復受損資產,從而盡快恢復業務運作,減少保險人的損失。
錯誤: 關於只要發生火災不論財產是否投保均須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若無有效的財產保障,受保人可能因缺乏資金修復設備而導致中斷時間無限延長,這違反了此附帶條件的初衷。 關於必須在 24 小時內向警方報案的說法是錯誤的,這屬於一般的索償程序或特定險種(如盜竊險)的要求,並非實物損害附帶條件的內容。 關於損害金額必須超過利潤損失的說法是錯誤的,此條款關注的是「索償的有效性」而非賠償金額的相對大小。
重點: 實物損害附帶條件是營業中斷保險中的一項先決條件,要求引致業務中斷的實物損害必須先獲得財產保單的賠付或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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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19
12.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投訴時,關於「觸犯法律」除外責任條款的詮釋,下列哪些陳述符合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所採用的原則?
I. 若條文的字面解釋會導致荒謬結果,應採用較廣義及合理的解釋。
II. 詮釋豁免條款時,其結果必須與保險合約欲達致的目的或宗旨相符。
III. 「觸犯法律」一般應被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指違反交通規例。
IV. 只要受保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違反了任何成文法規,保險人即可引用此條款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在詮釋保險合約時,立約雙方的原意至關重要。若字面解釋會導致荒謬結果或令合約形同虛設,應採用較廣義及合理的解釋(陳述 I)。此外,豁免條款的詮釋必須與合約的宗旨相符(陳述 II),因此「觸犯法律」應被理解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是違反交通規例(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單純的「字面方法」。若僅因客觀上違反任何法規(如輕微交通違規)就允許保險人拒賠,將嚴重削弱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障功能,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合約詮釋原則。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除外責任條款如「觸犯法律」應以立約原意為準進行合理解釋,通常指嚴重的刑事罪行,以確保受保人不會因無心之失或輕微違規而失去應有的保障。.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在詮釋保險合約時,立約雙方的原意至關重要。若字面解釋會導致荒謬結果或令合約形同虛設,應採用較廣義及合理的解釋(陳述 I)。此外,豁免條款的詮釋必須與合約的宗旨相符(陳述 II),因此「觸犯法律」應被理解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是違反交通規例(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單純的「字面方法」。若僅因客觀上違反任何法規(如輕微交通違規)就允許保險人拒賠,將嚴重削弱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障功能,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合約詮釋原則。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除外責任條款如「觸犯法律」應以立約原意為準進行合理解釋,通常指嚴重的刑事罪行,以確保受保人不會因無心之失或輕微違規而失去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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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19
13.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解釋人身意外保險(PA)的保障利益時,提及了以下幾項關於保障範圍的特點。請選出正確的陳述組合:
I. 永久性傷害的賠償金額通常根據傷勢嚴重程度,按主要保額的特定百分比支付。
II. 按周計算的利益(Weekly benefits)通常設有最長付款期限,例如 104 星期。
III. 醫療費用保障必須是由意外傷害所導致,並通常設有每宗事故的賠償限額。
IV. 暫時喪失全部能力(TTD)與暫時喪失部分能力(TPD)所獲發的補償金額通常是相同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人身意外保險的標準條款,永久性傷害(如喪失肢體或視力)的賠償通常按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的特定百分比支付;按周計算的利益旨在補償暫時性殘疾,並普遍設有最長 104 星期的給付期限;醫療費用保障則必須由意外受傷引起,且設有每宗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
錯誤: 陳述 IV 關於補償金額相同的說法是錯誤的。在保險實務中,暫時喪失全部能力(TTD)與暫時喪失部分能力(TPD)對受保人執行職務能力的影響程度不同,因此保險公司會針對這兩種情況提供不同的補償金額,通常全殘的利益金額會高於部殘。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利益結構由整筆支付、定期津貼及實報實銷的醫療費用組成,每項利益均有其特定的觸發條件與賠償上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人身意外保險的標準條款,永久性傷害(如喪失肢體或視力)的賠償通常按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的特定百分比支付;按周計算的利益旨在補償暫時性殘疾,並普遍設有最長 104 星期的給付期限;醫療費用保障則必須由意外受傷引起,且設有每宗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
錯誤: 陳述 IV 關於補償金額相同的說法是錯誤的。在保險實務中,暫時喪失全部能力(TTD)與暫時喪失部分能力(TPD)對受保人執行職務能力的影響程度不同,因此保險公司會針對這兩種情況提供不同的補償金額,通常全殘的利益金額會高於部殘。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利益結構由整筆支付、定期津貼及實報實銷的醫療費用組成,每項利益均有其特定的觸發條件與賠償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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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19
14. Question
一家位於旺角的餐廳投保了標準火險保單。某日,隔壁單位發生火災,雖然火勢未蔓延至餐廳,但消防員在救火時使用的水損壞了餐廳的電子設備,且濃煙導致牆身受損。此外,在混亂中有人趁機偷走了餐廳的收銀機。根據標準火險保單的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火災並非在受保處所內發生,由鄰近火災產生的煙霧損害仍可構成有效索償。
II. 消防隊在合理救火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害,被視為受保範圍。
III. 在火災發生期間所遭受的盜竊損失,會自動包含在火險的基本保障範圍內。
IV. 只要火災是近因,因撲救火災而使用的水所引致的損害亦受保障。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描述。根據火險的承保原則,保障範圍不僅限於直接火燒的損失,還包括以火災為近因所造成的衍生損害,例如救火時使用的水、熱力或煙霧所引致的損失。此外,火災不一定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鄰近物業起火對受保財產造成的損害同樣受保。消防人員在合理救火過程中所造成的損毀亦屬保障範圍。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標準火險保單明確將火災發生期間或之後所遭受的盜竊損失列為除外責任,這類損失通常需要透過投保其他類型的保險(如盜竊保險)或特定的附加條款來獲得保障。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火險的保障範圍涵蓋了由火災作為近因所引致的合理衍生損害,但投保人必須留意保單中關於盜竊等特定風險的除外責任條款。.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描述。根據火險的承保原則,保障範圍不僅限於直接火燒的損失,還包括以火災為近因所造成的衍生損害,例如救火時使用的水、熱力或煙霧所引致的損失。此外,火災不一定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鄰近物業起火對受保財產造成的損害同樣受保。消防人員在合理救火過程中所造成的損毀亦屬保障範圍。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標準火險保單明確將火災發生期間或之後所遭受的盜竊損失列為除外責任,這類損失通常需要透過投保其他類型的保險(如盜竊保險)或特定的附加條款來獲得保障。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火險的保障範圍涵蓋了由火災作為近因所引致的合理衍生損害,但投保人必須留意保單中關於盜竊等特定風險的除外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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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19
15.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分擔 (Contribution)」原則的運作及其對保險合約的影響,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分擔原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保險合約,包括人壽保險及定額給付的人身意外保險。
II. 該原則是在重複保險存在的情況下,適用於相關保險人之間關係的衡平法法則。
III. 若不考慮任何保單條文,被保險人有權向任何一名保險人索取其必須支付的全數損失金額。
IV. 保險人在按其責任賠付被保險人後,有權要求對同一被保險人負有類似責任的其他保險人分擔賠款。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分擔原則是一項衡平法法則,專門用於處理在重複保險情況下,各保險人之間如何分配賠償責任的關係。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該法則,若保單中沒有加入「比例分擔條款」等限制,被保險人有權向任何一家承保的保險人要求賠付其保單項下的全數損失金額。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人在履行了賠償責任後,法律賦予其權利向其他承保同一風險的保險人追討按比例應分擔的賠款。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分擔原則僅適用於補償性保險(Indemnity Insurance),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因重複保險而獲利;而人壽保險及大部分人身意外保險屬於定額給付保險,並非補償性質,因此不適用分擔原則。
重點: 分擔原則旨在確保被保險人獲得公平彌償的同時,防止其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並在多個保險人之間公平地分配賠償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分擔原則是一項衡平法法則,專門用於處理在重複保險情況下,各保險人之間如何分配賠償責任的關係。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該法則,若保單中沒有加入「比例分擔條款」等限制,被保險人有權向任何一家承保的保險人要求賠付其保單項下的全數損失金額。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人在履行了賠償責任後,法律賦予其權利向其他承保同一風險的保險人追討按比例應分擔的賠款。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分擔原則僅適用於補償性保險(Indemnity Insurance),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因重複保險而獲利;而人壽保險及大部分人身意外保險屬於定額給付保險,並非補償性質,因此不適用分擔原則。
重點: 分擔原則旨在確保被保險人獲得公平彌償的同時,防止其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並在多個保險人之間公平地分配賠償責任。.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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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19
16. Question
某保險從業員正在處理一宗關於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爭議。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及一般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關於殘疾程度判定及「意外」定義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判定受保人是否屬於「暫時及完全殘疾」,必須考慮其是否完全喪失執行日常職務的能力。
II. 若受保人在病假期間已能執行部分職務,保險人通常有權按「暫時及部分殘疾」的標準給付利益。
III. 「意外」通常被定義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因此已知的手術風險未必被視為意外。
IV. 只要受保人持有醫生發出的病假證明書,保險人即必須全數給付「暫時及完全殘疾」利益,不得異議。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判定「暫時及完全殘疾」的關鍵在於受保人是否完全無法執行其日常職務的任何部分;若受保人已能執行部分職務(如文職人員處理少量文書工作),保險人按「暫時及部分殘疾」標準給付是公道合理的。此外,「意外」的法律定義通常強調事故必須是「不可預見」的,若某種醫療後果(如手術導致失明)屬於術前已知的風險,則不符合意外的定義。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索償中,受保人負有舉證責任。保險人有權根據醫療報告(如 X 光檢查、物理治療報告)以及受保人的實際受傷程度來評估索償,並非僅憑受保人獲發病假證明書就必須無條件按「完全殘疾」標準賠償。
重點: 區分完全殘疾與部分殘疾的關鍵在於受保人履行職務的能力,而意外保險的給付必須建立在符合「意外」定義及具備客觀醫療證據的基礎之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判定「暫時及完全殘疾」的關鍵在於受保人是否完全無法執行其日常職務的任何部分;若受保人已能執行部分職務(如文職人員處理少量文書工作),保險人按「暫時及部分殘疾」標準給付是公道合理的。此外,「意外」的法律定義通常強調事故必須是「不可預見」的,若某種醫療後果(如手術導致失明)屬於術前已知的風險,則不符合意外的定義。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索償中,受保人負有舉證責任。保險人有權根據醫療報告(如 X 光檢查、物理治療報告)以及受保人的實際受傷程度來評估索償,並非僅憑受保人獲發病假證明書就必須無條件按「完全殘疾」標準賠償。
重點: 區分完全殘疾與部分殘疾的關鍵在於受保人履行職務的能力,而意外保險的給付必須建立在符合「意外」定義及具備客觀醫療證據的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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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19
17. Question
陳先生擁有一輛私家車,並已連續五年沒有提出索償,目前享有 60% 的無索償折扣 (NCD)。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制度中的無索償折扣及法定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無索償折扣並非「無過失折扣」,即使意外純粹由第三者的過失引致,陳先生若提出索償,其折扣仍會按機制回減。
II. 根據私家車的「折扣回減機制」(step-back system),陳先生若在該保單年度內提出一次索償,其續保時的折扣率通常會由 60% 降至 30%。
III. 若陳先生的車輛屬於商用車輛而非私家車,一次索償通常已足以撤銷其來年的所有無索償折扣。
IV. 根據香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強制汽車保險必須承保對第三者財產損害的法律責任,且最低保額要求為一億港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無索償折扣 (NCD) 並非「無過失折扣」,即使意外責任在於第三者,只要受保人提出索償,其 NCD 仍會受回減機制影響。陳述 II 正確,根據私家車的「折扣回減機制」,已累積 60% 折扣的受保人若在一年內提出一次索償,續保時的折扣會回減至 30%。陳述 III 正確,對於商用車等非私家車類別,通常一次索償就足以撤銷所有已累積的折扣,受保人須重新賺取折扣。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強制保險的要求僅涵蓋第三者的死亡或受傷,對第三者造成的財產損害並不屬於該條例下的強制保險範圍。
重點: 汽車保險的無索償折扣制度並非基於過失責任,且私家車與商用車在處理索償後的折扣回減機制上存在顯著差異;法定強制保險僅針對人身傷亡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無索償折扣 (NCD) 並非「無過失折扣」,即使意外責任在於第三者,只要受保人提出索償,其 NCD 仍會受回減機制影響。陳述 II 正確,根據私家車的「折扣回減機制」,已累積 60% 折扣的受保人若在一年內提出一次索償,續保時的折扣會回減至 30%。陳述 III 正確,對於商用車等非私家車類別,通常一次索償就足以撤銷所有已累積的折扣,受保人須重新賺取折扣。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強制保險的要求僅涵蓋第三者的死亡或受傷,對第三者造成的財產損害並不屬於該條例下的強制保險範圍。
重點: 汽車保險的無索償折扣制度並非基於過失責任,且私家車與商用車在處理索償後的折扣回減機制上存在顯著差異;法定強制保險僅針對人身傷亡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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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19
18.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糾紛時,保險投訴委員會經常需要詮釋保單中關於「意外」及「殘疾」的定義。根據相關的保險實務及個案評論,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意外」通常被定義為由於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導致身體受傷。
II. 若受保人已康復至能執行其職務中的部分工作,保險人按「暫時及部分殘疾」標準給付通常被視為合理。
III. 只要受傷是由手術引起的,無論該風險是否在術前可預見,均符合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
IV. 人身意外保單通常要求受傷必須是單獨地及同任何其他原因無關地引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實務及個案分析,「意外」的核心定義在於其不可預見性及強加於身上的性質。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在多個個案中指出,若受保人已康復至能執行部分職務,則應按「暫時及部分殘疾」而非「完全殘疾」標準獲得給付。陳述 IV 正確,這是人身意外保單中常見的習慣用語,用以限制受傷必須僅由意外直接引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如果手術導致的後果(如失明)是術前可以預見的風險,則不符合「意外」定義中「不可預見」的要素,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重點: 區分殘疾程度(完全或部分)以及界定「意外」的不可預見性,是人身意外保險索償裁決中至關重要的原則。.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實務及個案分析,「意外」的核心定義在於其不可預見性及強加於身上的性質。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在多個個案中指出,若受保人已康復至能執行部分職務,則應按「暫時及部分殘疾」而非「完全殘疾」標準獲得給付。陳述 IV 正確,這是人身意外保單中常見的習慣用語,用以限制受傷必須僅由意外直接引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如果手術導致的後果(如失明)是術前可以預見的風險,則不符合「意外」定義中「不可預見」的要素,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重點: 區分殘疾程度(完全或部分)以及界定「意外」的不可預見性,是人身意外保險索償裁決中至關重要的原則。.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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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19
19.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企業客戶解釋香港保險業的自律規管架構時,提及了由香港保險業聯會頒布的《承保商專業守則》。根據該守則,其旨在規範或涵蓋的範圍應包括下列哪些項目?
I. 核保及索償處理的專業做法
II. 客戶在保險合約下的權利與義務
III. 保險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及償付準備金要求
IV. 提高保險業作為優秀企業公民的公眾形象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明確列出了保險公司在核保及索償處理等實務操作中應達到的專業標準。陳述 II 正確,該守則旨在確保客戶清楚了解其在保險合約下的權利與義務。陳述 IV 正確,守則的其中一個重要目標是透過推廣優良的保險做法,提升保險業作為優秀企業公民的公眾形象。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及償付準備金要求屬於《保險業條例》下的法定監管要求,旨在確保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健性,而非《承保商專業守則》這類側重於市場行為及客戶服務的自律守則所涵蓋的範圍。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是一份行業自律文件,重點在於規範保險公司與客戶往來時的行為標準,包括核保、索償及資訊披露,以提升行業專業水平。.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明確列出了保險公司在核保及索償處理等實務操作中應達到的專業標準。陳述 II 正確,該守則旨在確保客戶清楚了解其在保險合約下的權利與義務。陳述 IV 正確,守則的其中一個重要目標是透過推廣優良的保險做法,提升保險業作為優秀企業公民的公眾形象。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及償付準備金要求屬於《保險業條例》下的法定監管要求,旨在確保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健性,而非《承保商專業守則》這類側重於市場行為及客戶服務的自律守則所涵蓋的範圍。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是一份行業自律文件,重點在於規範保險公司與客戶往來時的行為標準,包括核保、索償及資訊披露,以提升行業專業水平。.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