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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1
1.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過程中,投保人有責任向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根據相關法律及核保原則,下列哪些事項通常被歸類為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
I. 投保人以往曾遭其他保險公司拒絕受保或附加特別條款的記錄
II. 投保標的內已安裝了能有效改善風險的自動灑水系統
III. 投保人與第三方簽訂了協議,放棄了將來所有可能的代位權
IV. 投保人在申請火險(Fire Insurance)時的個人實際年齡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投保人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曾遭其他保險人拒絕受保或附加特別條款,均屬於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任何可能影響保險人法律權利的事宜(如透過貿易條款放棄代位權)都會影響核保人的風險評估,因此構成重要事實。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雖然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能改善風險,但法律規定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屬於「非重要事實」,投保人並無法律義務主動披露。陳述 IV 是錯誤的,在申請火險時,投保人的實際年齡與承保的火災風險無關,因此被視為非重要事實,不需披露。
重點: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審慎核保人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或釐定條款的資料;而改善風險、常識或與風險無關的事實則通常不屬於必須披露的範圍。.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投保人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曾遭其他保險人拒絕受保或附加特別條款,均屬於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任何可能影響保險人法律權利的事宜(如透過貿易條款放棄代位權)都會影響核保人的風險評估,因此構成重要事實。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雖然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能改善風險,但法律規定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屬於「非重要事實」,投保人並無法律義務主動披露。陳述 IV 是錯誤的,在申請火險時,投保人的實際年齡與承保的火災風險無關,因此被視為非重要事實,不需披露。
重點: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審慎核保人決定是否接受投保或釐定條款的資料;而改善風險、常識或與風險無關的事實則通常不屬於必須披露的範圍。.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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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1
2.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的索償通知時,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及保單條款的法律地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被保險人有責任在發生「可能」引起索償的事故後盡快通知保險人,而不應等到第三者提出明確賠償要求。
II. 若被保險人延誤通知,但能證明該延誤並未使保險人在調查索償方面蒙受不利,投訴委員會可能裁定疑點利益歸於被保險人。
III. 保單中關於通知時限的規定(如「30天內」)通常被視為合約條件,違反此類規定可能導致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
IV. 在所有保險類別中(包括強制性保險),延遲報告意外均可作為保險人拒絕向受害第三者作出賠償的合法理由。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與實務,被保險人有責任在發生「可能」引起索償的事故後盡快通知保險人,而非等到收到正式索償要求。雖然違反通知時限(如30天規定)通常可作為拒賠理由,但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糾紛時會考慮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實質「不利」;若損失仍可透過其他證據(如維修收據或零件)核實,則可能裁定被保險人獲得賠償。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即保單中明確的通知時限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有效的合約條件,違反該條件確實可能導致索償權利的喪失。「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強制性保險的描述不正確;在強制性保險中,保險人不得因被保險人延遲報告而拒絕賠付有效的第三者索償。「以上皆是」顯然錯誤,因為其中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Takeaway: 索償通知的及時性對保險人調查事故至關重要,違反此條件的後果取決於是否造成實質調查不利,但在強制性保險中,此類違反不能損害第三者的索償權利。.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與實務,被保險人有責任在發生「可能」引起索償的事故後盡快通知保險人,而非等到收到正式索償要求。雖然違反通知時限(如30天規定)通常可作為拒賠理由,但投訴委員會在處理糾紛時會考慮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實質「不利」;若損失仍可透過其他證據(如維修收據或零件)核實,則可能裁定被保險人獲得賠償。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即保單中明確的通知時限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有效的合約條件,違反該條件確實可能導致索償權利的喪失。「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強制性保險的描述不正確;在強制性保險中,保險人不得因被保險人延遲報告而拒絕賠付有效的第三者索償。「以上皆是」顯然錯誤,因為其中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Takeaway: 索償通知的及時性對保險人調查事故至關重要,違反此條件的後果取決於是否造成實質調查不利,但在強制性保險中,此類違反不能損害第三者的索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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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1
3.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正在向客戶解釋香港市場常見的「火災及附加危險保險」之基本原理及保障範圍。下列哪些關於此類保單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火災」在保險上的定義是指不應起火的物體實際上起火,且該火災並非由被保險人故意引起或安排的。
II. 若受保財產因鄰近物業火災而遭受煙霧、熱力或救火時所用的水損壞,這通常被視為有效的火災索償。
III. 標準火險保單通常會明確指出,在火災發生時或發生後所遭受的盜竊損失屬於除外責任。
IV. 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僅適用於「全險」保單,在傳統的火險保單中,即使投保額不足,理賠時也不會作出懲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定義中,「火災」必須涉及實際起火(產生火焰或發光),且該事故必須是意外而非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陳述 I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即使火源位於鄰近物業,因救火過程產生的水漬、煙霧或熱力對受保財產造成的合理損害,均屬於火險的保障範圍。陳述 III 正確,標準火險保單條款中,通常會明確將火災發生期間或之後發生的盜竊損失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是財產保險(包括傳統火險)的一項基本原則,而非僅適用於全險保單;若投保額不足,保險人在理賠時會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
重點: 財產保險的保障範圍涵蓋了由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導致的附帶損害,但投保人必須了解相關的除外責任(如盜竊)以及足額投保以避免比例分攤懲罰的重要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定義中,「火災」必須涉及實際起火(產生火焰或發光),且該事故必須是意外而非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陳述 I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即使火源位於鄰近物業,因救火過程產生的水漬、煙霧或熱力對受保財產造成的合理損害,均屬於火險的保障範圍。陳述 III 正確,標準火險保單條款中,通常會明確將火災發生期間或之後發生的盜竊損失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是財產保險(包括傳統火險)的一項基本原則,而非僅適用於全險保單;若投保額不足,保險人在理賠時會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
重點: 財產保險的保障範圍涵蓋了由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導致的附帶損害,但投保人必須了解相關的除外責任(如盜竊)以及足額投保以避免比例分攤懲罰的重要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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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1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人身意外保險(PA)的保障範圍與賠償機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永久性殘疾的賠償通常按照保單內「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的特定百分比支付。
II. 針對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按周利益,保單通常會設定最長的給付期限,一般為一百零四個星期。
III. 醫療費用保障部分通常會賠償受保人因意外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而產生的住院費用。
IV. 區分受保人遭受的是「暫時及完全殘疾」還是「暫時及部分殘疾」對於釐定賠償金額具有重要意義。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人身意外保險的標準條款,永久性殘疾的賠償是按「主要保額」的百分比(例如喪失一肢為 50% 或 100%)來支付;按周利益旨在補償受保人因傷殘而暫時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其給付期限通常以一百零四個星期為限;此外,由於「暫時及完全殘疾」與「暫時及部分殘疾」對應不同的補償金額,因此在理賠過程中準確區分兩者至關重要。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PA)的框架下,醫療費用保障項目具有特定限制,規定費用必須是由「意外傷害」所導致的,並不涵蓋因患上疾病(不論是否嚴重疾病)而產生的醫療開支。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投考者必須理解人身意外保險中各項利益的計算基準與限制,特別是醫療費用保障僅限於意外事故,以及殘疾程度的分類如何影響按周利益的給付金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人身意外保險的標準條款,永久性殘疾的賠償是按「主要保額」的百分比(例如喪失一肢為 50% 或 100%)來支付;按周利益旨在補償受保人因傷殘而暫時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其給付期限通常以一百零四個星期為限;此外,由於「暫時及完全殘疾」與「暫時及部分殘疾」對應不同的補償金額,因此在理賠過程中準確區分兩者至關重要。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PA)的框架下,醫療費用保障項目具有特定限制,規定費用必須是由「意外傷害」所導致的,並不涵蓋因患上疾病(不論是否嚴重疾病)而產生的醫療開支。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投考者必須理解人身意外保險中各項利益的計算基準與限制,特別是醫療費用保障僅限於意外事故,以及殘疾程度的分類如何影響按周利益的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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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1
5.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及核保實務時,根據保險投訴局(前稱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原則及行業慣例,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決定參與毆鬥,其受傷通常被視為行動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
II. 詮釋保單條文時,若字面解釋會導致荒謬結果或令合約形同虛設,應採用較靈活且符合立約原意的解釋。
III. 在解釋「觸犯法律」這一除外責任條款時,實務上通常將其界定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
IV. 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釐定主要依據受保人的年齡,而職業風險類別僅作為核保時的次要參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九的原則,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自願參與(如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其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不可預見的「意外」。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十的合約詮釋原則,若條文出現多種解釋,應採用符合立約原意及合理的解釋,避免字面荒謬。陳述 III 正確,投訴委員會通常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輕微的規例違反(如交通違例),以維持保險保障的宗旨。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根據受保人的「職業」風險類別來釐定保費是行業的標準做法,而非將其視為次要因素。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判定取決於事故是否符合「意外」定義(不可預見性),且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立約原意及合理性優先於狹隘的字面解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案九的原則,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自願參與(如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其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不可預見的「意外」。陳述 II 正確,根據個案十的合約詮釋原則,若條文出現多種解釋,應採用符合立約原意及合理的解釋,避免字面荒謬。陳述 III 正確,投訴委員會通常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輕微的規例違反(如交通違例),以維持保險保障的宗旨。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根據受保人的「職業」風險類別來釐定保費是行業的標準做法,而非將其視為次要因素。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判定取決於事故是否符合「意外」定義(不可預見性),且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立約原意及合理性優先於狹隘的字面解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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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1
6.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過程中,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重要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與實務,下列哪些事項通常被界定為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
I. 投保人過往曾被其他保險人拒絕續保或附加特別條款的記錄
II. 投保人為了降低火災風險而在倉庫內安裝的自動灑水系統
III. 投保處所內儲藏了該行業通常不會存放的高度易燃物品
IV. 投保人過往與投保標的相關的損失或索償記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原則,投保人過往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曾被拒絕受保或被附加特別條款)會影響核保人的風險評估,屬於重要事實。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若投保處所存放了該行業不尋常的高度易燃物品,其風險程度大於正常預期,核保人必須知悉此資訊。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過往的損失或索償記錄是評估未來風險可能性的重要指標。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在法律上通常被歸類為「非重要」事實,雖然披露對投保人有利,但在法律責任上並非必須披露的事項。
重點: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審慎的核保人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保的資料;而改善風險、常識或保險人應已知曉的事項,則通常不屬於必須披露的範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原則,投保人過往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曾被拒絕受保或被附加特別條款)會影響核保人的風險評估,屬於重要事實。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若投保處所存放了該行業不尋常的高度易燃物品,其風險程度大於正常預期,核保人必須知悉此資訊。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過往的損失或索償記錄是評估未來風險可能性的重要指標。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在法律上通常被歸類為「非重要」事實,雖然披露對投保人有利,但在法律責任上並非必須披露的事項。
重點: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審慎的核保人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保的資料;而改善風險、常識或保險人應已知曉的事項,則通常不屬於必須披露的範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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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1
7.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中對保險經紀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有關「備存獨立客戶賬戶」的要求,下列哪項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經紀必須將客戶的款項存放在一個與經紀自身款項分開的獨立銀行賬戶中。這是為了確保客戶資產受到法律保護,防止在經紀行出現財務困難或面臨清盤時,客戶的款項被誤用或被視為經紀行的資產用以償還債務。
錯誤: 關於可以將客戶款項與公司營運資金混合使用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最低限度規定」明確要求必須「獨立」存放,以防止資金被挪用或賬目混淆。關於只有在保費收入超過特定限額時才需設立獨立賬戶的說法是錯誤的,這項法定要求適用於所有獲授權的保險經紀,並無豁免限額。關於必須將保費存入保險業監管局中央信託基金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法規要求的是經紀行須自行在銀行開設及維護獨立的客戶賬戶,而非由監管機構代為管理資金。
重點: 備存獨立客戶賬戶是保險經紀規管架構中的核心財務要求,旨在透過資產隔離保障客戶利益,確保保費資金的完整性與透明度。.
Incorrect
正確: 保險經紀必須將客戶的款項存放在一個與經紀自身款項分開的獨立銀行賬戶中。這是為了確保客戶資產受到法律保護,防止在經紀行出現財務困難或面臨清盤時,客戶的款項被誤用或被視為經紀行的資產用以償還債務。
錯誤: 關於可以將客戶款項與公司營運資金混合使用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最低限度規定」明確要求必須「獨立」存放,以防止資金被挪用或賬目混淆。關於只有在保費收入超過特定限額時才需設立獨立賬戶的說法是錯誤的,這項法定要求適用於所有獲授權的保險經紀,並無豁免限額。關於必須將保費存入保險業監管局中央信託基金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法規要求的是經紀行須自行在銀行開設及維護獨立的客戶賬戶,而非由監管機構代為管理資金。
重點: 備存獨立客戶賬戶是保險經紀規管架構中的核心財務要求,旨在透過資產隔離保障客戶利益,確保保費資金的完整性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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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1
8. Question
一家位於中環的商業機構為其辦公室投保了傳統的火災及附加危險保險。關於該保單的保障範圍與除外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火災」危險的定義是指不應起火的物體實際上起火,且並非由被保險人故意引起或安排的。
II. 若火災發生在鄰近物業,其產生的熱量、煙或水對受保財產造成的損害,可構成有效的火災索償。
III. 標準火險保單雖然排除爆炸危險,但對於非商用的家居氣體爆炸所導致的損害通常提供保障。
IV. 根據標準火險條款,在火災發生時或發生後,受保處所內遭受的盜竊損失屬於受保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定義,「火災」必須涉及不應起火的物體實際起火,且非由被保險人故意引起。陳述 II 正確,火災保險的保障範圍延伸至因鄰近物業火災而產生的熱力、煙或水對受保財產造成的損害。陳述 III 正確,雖然爆炸在標準火險中通常是除外責任,但該除外條款並不適用於非商用(家居用途)的氣體或鍋爐爆炸。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火災發生期間或之後所遭受的盜竊損失,在標準火險保單中被明確列為除外責任,而非受保危險。
重點: 火災保險的保障範圍不僅限於直接火燒,還包括符合近因原則的次生損害(如煙、熱、救火水漬),但需注意特定的除外責任如盜竊,以及對家居氣體爆炸的特殊處理。.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定義,「火災」必須涉及不應起火的物體實際起火,且非由被保險人故意引起。陳述 II 正確,火災保險的保障範圍延伸至因鄰近物業火災而產生的熱力、煙或水對受保財產造成的損害。陳述 III 正確,雖然爆炸在標準火險中通常是除外責任,但該除外條款並不適用於非商用(家居用途)的氣體或鍋爐爆炸。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火災發生期間或之後所遭受的盜竊損失,在標準火險保單中被明確列為除外責任,而非受保危險。
重點: 火災保險的保障範圍不僅限於直接火燒,還包括符合近因原則的次生損害(如煙、熱、救火水漬),但需注意特定的除外責任如盜竊,以及對家居氣體爆炸的特殊處理。.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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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1
9.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夏季於香港某大型商場的室內溜冰場活動時不幸跌倒受傷。保險公司引用人身意外保險單中「參與冬季運動」屬於除外責任的條款,拒絕給付傷殘津貼。若參考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先例,下列哪項描述最準確地反映了對此類爭議的處理方式?
Correct
正確: 「冬季運動」的定義通常泛指在雪上或冰上進行的運動,因此不論是在室內還是室外,或是在什麼季節進行,均可被視為除外責任。這是因為保險投訴局(前稱投訴委員會)在裁決中指出,該詞的理解應基於活動的本質,即在冰或雪的媒介上進行,而非受限於實際的氣候或地理環境。
錯誤: 關於「只有在室外天然環境下進行才算冬季運動」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活動的性質(冰上運動)決定了其歸類,而非場所;關於「夏季發生的意外應獲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冬季運動」是一類運動的統稱,不隨季節改變其性質;關於「保單未定義即應按有利受保人原則賠償」的說法在此不適用,因為投訴局會根據常理對通用術語作出合理詮釋。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除外責任條款內的特定活動類別(如冬季運動)通常按其一般公認的性質來解釋,涵蓋所有在相關媒介(如冰雪)上進行的活動,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
Incorrect
正確: 「冬季運動」的定義通常泛指在雪上或冰上進行的運動,因此不論是在室內還是室外,或是在什麼季節進行,均可被視為除外責任。這是因為保險投訴局(前稱投訴委員會)在裁決中指出,該詞的理解應基於活動的本質,即在冰或雪的媒介上進行,而非受限於實際的氣候或地理環境。
錯誤: 關於「只有在室外天然環境下進行才算冬季運動」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活動的性質(冰上運動)決定了其歸類,而非場所;關於「夏季發生的意外應獲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冬季運動」是一類運動的統稱,不隨季節改變其性質;關於「保單未定義即應按有利受保人原則賠償」的說法在此不適用,因為投訴局會根據常理對通用術語作出合理詮釋。
重點: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除外責任條款內的特定活動類別(如冬季運動)通常按其一般公認的性質來解釋,涵蓋所有在相關媒介(如冰雪)上進行的活動,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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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1
10. Question
在香港汽車保險實務中,根據標準保單條款,下列哪些情況屬於「共同除外責任」(Common Exceptions),即保險公司通常不予承保的範圍?
I. 意外發生時,受保汽車正在保單指明的受保地理區域以外的地點行駛
II. 受保汽車的使用方式違反了保單中的「使用限制」(例如將登記為私家車的車輛用作的士取酬)
III. 被保險人透過協議承擔了法律責任,而若沒有該項協議,該法律責任本來是不存在的
IV. 駕駛者持有的駕駛執照在技術上已經過期,但其駕駛該類汽車的資格並未被取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地理區域限制是汽車保單的標準除外責任,在指定區域外發生的意外不獲保障。陳述 II 正確,汽車用途是釐定保費的關鍵,違反使用限制(如私家車作商業用途)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合約附加的責任是指若非因為協議就不會產生的法律責任,這在責任保險中通常被排除。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單條款,只要駕駛者曾持有執照且未被取消資格,即使執照在技術上可能已經過期,也不屬於除外責任之列,保險公司仍須承擔責任。
重點: 汽車保險的共同除外責任旨在排除保險公司未評估或未收費的高風險情況,包括地理限制、用途限制及非法律強制要求的合約責任,但對技術性過期的執照通常予以通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地理區域限制是汽車保單的標準除外責任,在指定區域外發生的意外不獲保障。陳述 II 正確,汽車用途是釐定保費的關鍵,違反使用限制(如私家車作商業用途)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II 正確,合約附加的責任是指若非因為協議就不會產生的法律責任,這在責任保險中通常被排除。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單條款,只要駕駛者曾持有執照且未被取消資格,即使執照在技術上可能已經過期,也不屬於除外責任之列,保險公司仍須承擔責任。
重點: 汽車保險的共同除外責任旨在排除保險公司未評估或未收費的高風險情況,包括地理限制、用途限制及非法律強制要求的合約責任,但對技術性過期的執照通常予以通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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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1
11. Question
關於香港汽車保險中的「無索償折扣」(NCD),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私家車保險中,一次索償必然導致來年續保時失去所有已累積的無索償折扣。
II. 無索償折扣並非「無過失折扣」,即使意外責任全在第三者,索償仍可能影響折扣。
III. 對於商用車輛而言,通常一次索償已足以撤銷來年的無索償折扣。
IV. 私家車的無索償折扣通常在第五年達到最高 60% 的比率。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無索償折扣(NCD)的運作邏輯是基於「是否有索償記錄」而非「是否有過失」。因此,即使意外責任完全在於第三者,只要被保險人向其保險公司提出索償,其 NCD 仍會受折扣回減機制影響。對於私家車,若已累積 50% 或 60% 的折扣,發生一次索償後會分別回減至 20% 或 30%,而非全部撤銷。而商用車輛通常不設回減機制,一次索償即失去所有折扣。私家車的最高折扣率通常在連續五年無索償後達到 60%。
錯誤: 「私家車保險中,一次索償必然導致來年續保時失去所有已累積的無索償折扣」是錯誤的,因為私家車保險設有「折扣回減機制」(Step-back system),對於已累積較高折扣(4年或5年)的保單持有人,一次索償僅會降低折扣百分比,而非直接歸零。其餘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因此而不正確。
重點: 無索償折扣(NCD)是汽車保險特有的機制,旨在獎勵無索償記錄的投保人,需注意私家車與其他車輛(如商用車)在處理索償後的折扣調整規則有所不同。.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無索償折扣(NCD)的運作邏輯是基於「是否有索償記錄」而非「是否有過失」。因此,即使意外責任完全在於第三者,只要被保險人向其保險公司提出索償,其 NCD 仍會受折扣回減機制影響。對於私家車,若已累積 50% 或 60% 的折扣,發生一次索償後會分別回減至 20% 或 30%,而非全部撤銷。而商用車輛通常不設回減機制,一次索償即失去所有折扣。私家車的最高折扣率通常在連續五年無索償後達到 60%。
錯誤: 「私家車保險中,一次索償必然導致來年續保時失去所有已累積的無索償折扣」是錯誤的,因為私家車保險設有「折扣回減機制」(Step-back system),對於已累積較高折扣(4年或5年)的保單持有人,一次索償僅會降低折扣百分比,而非直接歸零。其餘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因此而不正確。
重點: 無索償折扣(NCD)是汽車保險特有的機制,旨在獎勵無索償記錄的投保人,需注意私家車與其他車輛(如商用車)在處理索償後的折扣調整規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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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1
12. Question
某會計師事務所投保了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關於此類保險的保障範圍與常見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單通常承保因專業上的「錯誤」或「疏忽」而導致第三者的財務損失。
II. 法律開支,包括為被保險人辯護或拒絕申索的費用,通常屬於受保範圍。
III. 被保險人若因不誠實或詐騙行為而導致法律責任,保單仍會提供保障。
IV. 罰金、罰金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通常被排除在保障範圍之外。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專業彌償保險旨在保障專業人士因專業上的「錯誤」或「疏忽」行為,導致第三者受傷、財產損失或財務損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保單通常會涵蓋用於辯護的法律開支。根據保單標準條款,罰金、罰金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非補償性賠償)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關於不誠實行為的陳述是錯誤的。專業彌償保險明確規定,由被保險人的任何不誠實、詐騙、刑事或惡意行為所導致或促成的法律責任均屬於除外責任,保險人不會對此類行為提供彌償。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的核心在於保障專業過失而非故意違法行為,且保障範圍通常不包括非補償性質的經濟懲罰。.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專業彌償保險旨在保障專業人士因專業上的「錯誤」或「疏忽」行為,導致第三者受傷、財產損失或財務損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保單通常會涵蓋用於辯護的法律開支。根據保單標準條款,罰金、罰金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非補償性賠償)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關於不誠實行為的陳述是錯誤的。專業彌償保險明確規定,由被保險人的任何不誠實、詐騙、刑事或惡意行為所導致或促成的法律責任均屬於除外責任,保險人不會對此類行為提供彌償。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的核心在於保障專業過失而非故意違法行為,且保障範圍通常不包括非補償性質的經濟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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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1
13. Question
一家香港工程公司正準備為一項涉及大型強力發射器裝配的項目投保,並諮詢有關責任保險的細節。根據一般保險原則及相關法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安裝工程「全險」保險(EAR)主要涉及機件的裝配及安裝,例如大型儲存裝置,而非建築物的實際興建。
II. 責任保險被稱為「長期責任」業務,是因為索償發生後可能經歷很長的發展期,甚至延至保單到期後多年。
III. 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律責任屬於「嚴格法律責任」,僱員無需證明僱主有過失即可獲得法定補償。
IV. 以「索償發生」方式(Claims-occurring basis)提供的保單,只保障在保單有效期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的索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安裝工程「全險」保險(EAR)的特點在於其承保對象主要是裝配及安裝的項目(如大型儲存裝置),而非建築全險(CAR)所涉及的建築物興建。陳述 II 是正確的,責任保險被視為「長期責任」業務,因為索償可能在保單到期後多年才發展或結案,因此需要更長的檔案保存及準備金維持期。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承擔的是嚴格法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僱員是在受僱期間因工受傷,不論僱主是否有過失,都必須支付補償。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描述的是「索償申報」方式(Claims-made basis)的特點。在「索償發生」方式(Claims-occurring basis)下,保單承保的是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受保事件,而不僅僅是在該期限內提出的索償。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安裝工程全險與建築全險的適用範圍,並理解責任保險中「長期責任」的特性以及《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嚴格法律責任原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安裝工程「全險」保險(EAR)的特點在於其承保對象主要是裝配及安裝的項目(如大型儲存裝置),而非建築全險(CAR)所涉及的建築物興建。陳述 II 是正確的,責任保險被視為「長期責任」業務,因為索償可能在保單到期後多年才發展或結案,因此需要更長的檔案保存及準備金維持期。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承擔的是嚴格法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僱員是在受僱期間因工受傷,不論僱主是否有過失,都必須支付補償。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描述的是「索償申報」方式(Claims-made basis)的特點。在「索償發生」方式(Claims-occurring basis)下,保單承保的是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受保事件,而不僅僅是在該期限內提出的索償。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安裝工程全險與建築全險的適用範圍,並理解責任保險中「長期責任」的特性以及《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嚴格法律責任原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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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1
1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僱員補償聯保計劃」(ECIRS) 的運作與投保資格,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計劃為十九個高風險行業的僱主提供最終的投保渠道。
II. 根據業界協議,所有經營僱員補償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須成為該計劃成員。
III. 僱主若連續三次取得高於相關行業基準保費率的報價,即可向該計劃投保。
IV. 該計劃的基準保費率由政府勞工處統一釐定,且成員公司不得作出任何調整。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描述。僱員補償聯保計劃(ECIRS)是專為 19 個高風險行業僱主設立的「最終投保渠道」,確保他們能履行法定投保責任。根據業界協議,所有經營僱員補償保險業務的保險人都必須成為該計劃的成員,以集體形式承保。投保資格包括連續被三家或以上保險人拒保,或連續三次取得高於基準保費率的報價。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基準保費率是由獨立的精算商號(而非政府勞工處)計算並定期更新的。此外,該計劃具備彈性,會根據受保僱主的職業安全措施對基準保費率作出向上或向下的調整,以鼓勵良好的安全管理,而非固定不變。
重點: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作為市場的最後投保途徑,透過集體承保機制解決高風險行業投保難的問題,並利用保費調整機制促進職業安全。.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描述。僱員補償聯保計劃(ECIRS)是專為 19 個高風險行業僱主設立的「最終投保渠道」,確保他們能履行法定投保責任。根據業界協議,所有經營僱員補償保險業務的保險人都必須成為該計劃的成員,以集體形式承保。投保資格包括連續被三家或以上保險人拒保,或連續三次取得高於基準保費率的報價。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基準保費率是由獨立的精算商號(而非政府勞工處)計算並定期更新的。此外,該計劃具備彈性,會根據受保僱主的職業安全措施對基準保費率作出向上或向下的調整,以鼓勵良好的安全管理,而非固定不變。
重點: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作為市場的最後投保途徑,透過集體承保機制解決高風險行業投保難的問題,並利用保費調整機制促進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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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1
15.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私人座駕投保了綜合汽車保險。在處理一宗涉及第三者受傷及車輛損毀的交通意外索償時,下列哪些關於保單條款應用及法律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若陳先生未有向保險人報告意外,保險人仍須向受傷第三者賠償,但有權向陳先生追討該款項。
II. 在界定受保車輛是否屬於「私家車」時,保險公司主要考慮該汽車的實際用途,而非其機械構造。
III. 若修理過程中使用了全新零件替換舊有零件,保險人可根據彌償原則要求陳先生支付折舊額或改良費用。
IV. 綜合汽車保險的保障範圍廣泛,通常會自動涵蓋陳先生在修車期間租用另一輛汽車所需的後果損失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如未有報告意外),為了保障公眾,強制保險規定保險人仍須先向受傷的第三者賠償,隨後再向被保險人追討。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汽車保險中,「私家車」的定義是基於其「使用方式」而非「構造」,主要用於私人用途且非出租取酬。陳述 III 正確,因為汽車保險屬於彌償保單,旨在使被保險人回復至意外前的財務狀況;若更換新零件使車輛價值提升(改良),被保險人需承擔折舊額或改善分擔。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屬於「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這是綜合汽車保單中的標準除外責任,保險公司通常不予承擔。
重點: 汽車保險遵循彌償原則,並透過特定條款平衡被保險人的合約責任與對第三者的法定保障,同時明確區分直接財產損失與後果性經濟損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如未有報告意外),為了保障公眾,強制保險規定保險人仍須先向受傷的第三者賠償,隨後再向被保險人追討。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汽車保險中,「私家車」的定義是基於其「使用方式」而非「構造」,主要用於私人用途且非出租取酬。陳述 III 正確,因為汽車保險屬於彌償保單,旨在使被保險人回復至意外前的財務狀況;若更換新零件使車輛價值提升(改良),被保險人需承擔折舊額或改善分擔。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屬於「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這是綜合汽車保單中的標準除外責任,保險公司通常不予承擔。
重點: 汽車保險遵循彌償原則,並透過特定條款平衡被保險人的合約責任與對第三者的法定保障,同時明確區分直接財產損失與後果性經濟損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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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1
16.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私家車投保了綜合汽車保險。在處理一宗涉及第三者受傷及車輛損毀的意外索償時,根據香港汽車保險的法律規定及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未能在保單規定的時間內報告意外,保險人有權拒絕向受傷的第三者作出賠償。
II. 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即使陳先生違反了保單條款,保險人仍須向受傷第三者賠償,但隨後可向陳先生追討該筆賠款。
III. 若受保汽車在修理時使用了全新零件替換已使用多年的舊零件,保險人可要求陳先生分擔部分費用(即折舊或改善分擔)。
IV. 標準綜合私家車保險通常承保陳先生在汽車修理期間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條款(例如未能及時報告意外),保險人仍必須向受傷的第三者作出賠償,但保險人隨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該筆款項。陳述 III 正確,因為汽車保險屬於彌償保單,旨在使被保險人回復到意外前的財務狀況;若修理時以新零件替換舊零件,被保險人通常需要支付「改善分擔」(Betterment)或折舊費用,以反映其受惠情況。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強制汽車保險的框架下,保險人不能以被保險人違反保單程序條款為由,拒絕向受傷的第三者履行賠償責任。陳述 IV 錯誤,因為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屬於「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這在標準的綜合私家車保單中屬於除外責任,除非保單另有特別批註。
重點: 汽車保險的「有權追回款項」條款旨在平衡對第三者的法定保障與保險人的合約權利,同時彌償原則要求被保險人就車輛修理後的價值提升承擔相應的折舊費用。.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條款(例如未能及時報告意外),保險人仍必須向受傷的第三者作出賠償,但保險人隨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該筆款項。陳述 III 正確,因為汽車保險屬於彌償保單,旨在使被保險人回復到意外前的財務狀況;若修理時以新零件替換舊零件,被保險人通常需要支付「改善分擔」(Betterment)或折舊費用,以反映其受惠情況。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強制汽車保險的框架下,保險人不能以被保險人違反保單程序條款為由,拒絕向受傷的第三者履行賠償責任。陳述 IV 錯誤,因為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屬於「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這在標準的綜合私家車保單中屬於除外責任,除非保單另有特別批註。
重點: 汽車保險的「有權追回款項」條款旨在平衡對第三者的法定保障與保險人的合約權利,同時彌償原則要求被保險人就車輛修理後的價值提升承擔相應的折舊費用。.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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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1
17. Question
根據保險合約中仲裁條款的標準運作,評估以下關於糾紛處理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仲裁條款通常只適用於涉及賠償金額多少的糾紛,而非保險人是否負有責任的問題。
II. 由於第三者索償人並非保險合約的其中一方,因此仲裁條款對其沒有約束力。
III. 仲裁程序必須在正式法庭內進行,且必須由具備法律資格的人士代表各方。
IV. 除非明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或有證據顯示存在偏見,否則法院通常不會推翻按正常程序進行的仲裁裁決。Correct
正確: 仲裁條款主要針對保險賠償金額的爭議,且由於第三者並非保險合約當事人,該條款對其不具約束力;此外,法院通常會尊重按正常程序進行的仲裁裁決,除非證明存在法律錯誤或偏見,因此正確的組合是只有 I、II 及 IV。
錯誤: 關於「仲裁程序必須在法庭進行且必須由法律專業人士代表」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仲裁的特點之一是比訴訟不那麼正式,不強制要求在法庭進行或由律師代表各方。選項「只有 I 及 II」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V 而不完整;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則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以上皆是」則因陳述 III 的錯誤而不能成立。
重點: 仲裁條款是解決保險金額糾紛的替代性機制,其效力僅限於合約當事人,且在無重大法律瑕疵下,法院傾向於維持其裁決的終局性。.
Incorrect
正確: 仲裁條款主要針對保險賠償金額的爭議,且由於第三者並非保險合約當事人,該條款對其不具約束力;此外,法院通常會尊重按正常程序進行的仲裁裁決,除非證明存在法律錯誤或偏見,因此正確的組合是只有 I、II 及 IV。
錯誤: 關於「仲裁程序必須在法庭進行且必須由法律專業人士代表」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仲裁的特點之一是比訴訟不那麼正式,不強制要求在法庭進行或由律師代表各方。選項「只有 I 及 II」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V 而不完整;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則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以上皆是」則因陳述 III 的錯誤而不能成立。
重點: 仲裁條款是解決保險金額糾紛的替代性機制,其效力僅限於合約當事人,且在無重大法律瑕疵下,法院傾向於維持其裁決的終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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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1
18. Question
一家香港物流公司計劃為其新購置的送貨電單車隊及中型貨車安排保險。根據香港一般保險市場的慣例及《保險業條例》下的相關實務,下列哪些關於電單車及商用車輛保險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電單車保險的「本身損害」保障中,只有當整部電單車被盜時才可獲得賠償,僅配件被盜則不獲承保。
II. 商用車輛保單通常包含一項除外責任,即不承保因超載或過度使用而導致的汽車損害。
III. 標準電單車保單與私家車保單不同,前者通常不提供醫療費用保障。
IV. 凡擁有至少 5 輛汽車的商用車主,其「車隊保險」的保費必定是按該行業的平均風險經驗來計算。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電單車保險條款,盜竊保障僅適用於整輛電單車被盜的情況,若僅是配件被盜則不予承保。陳述 II 正確,商用車輛的「本身損害」保障通常會明確排除因超載或過度使用而引起的損害。陳述 III 正確,電單車的標準保單通常不包含醫療費用部分,這與一般私家車保單的保障範圍有所不同。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車隊保險」的定價(Fleet rating)是參照該個別車隊自身的賠償經驗來釐定,而非參考該行業的平均經驗。
重點: 電單車保險在配件盜竊及醫療費用方面有較嚴格的限制,而商用車輛保險則需注意超載除外責任及車隊個別經驗定價的特點。.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電單車保險條款,盜竊保障僅適用於整輛電單車被盜的情況,若僅是配件被盜則不予承保。陳述 II 正確,商用車輛的「本身損害」保障通常會明確排除因超載或過度使用而引起的損害。陳述 III 正確,電單車的標準保單通常不包含醫療費用部分,這與一般私家車保單的保障範圍有所不同。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車隊保險」的定價(Fleet rating)是參照該個別車隊自身的賠償經驗來釐定,而非參考該行業的平均經驗。
重點: 電單車保險在配件盜竊及醫療費用方面有較嚴格的限制,而商用車輛保險則需注意超載除外責任及車隊個別經驗定價的特點。.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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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1
19. Question
陳先生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他在一次意外中受傷,導致一段時間內無法如常工作。關於該保單下提供的利益保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按周計算的利益(Weekly benefits)是針對暫時性喪失工作能力而提供的定期付款。
II. 雖然利益按周計算,但在殘疾期間,保險人通常會按月支付相關款項。
III. 若陳先生能恢復部分工作能力,其獲得的「暫時性部分殘疾」利益金額通常與「暫時性全部殘疾」相同。
IV. 醫療費用的賠償必須是由意外傷害導致,並設有每宗事故的賠償限額。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按周計算的利益旨在補償受保人因傷暫時喪失履行經常性職業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雖然利益金額按周計算,但保險人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會按月支付。此外,醫療費用保障必須是由意外傷害所引起,且保單通常會為每宗事故設定賠償限額。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醫療費用限額的正確描述。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存在概念錯誤;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暫時性全部殘疾」與「暫時性部分殘疾」所提供的利益金額通常是不相同的,後者提供的補償金額通常較低。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週息利益旨在提供暫時性的收入保障,並根據受保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全部或部分)區分賠償金額,而醫療費用則受限於意外事故的特定限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按周計算的利益旨在補償受保人因傷暫時喪失履行經常性職業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雖然利益金額按周計算,但保險人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會按月支付。此外,醫療費用保障必須是由意外傷害所引起,且保單通常會為每宗事故設定賠償限額。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醫療費用限額的正確描述。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存在概念錯誤;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暫時性全部殘疾」與「暫時性部分殘疾」所提供的利益金額通常是不相同的,後者提供的補償金額通常較低。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週息利益旨在提供暫時性的收入保障,並根據受保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全部或部分)區分賠償金額,而醫療費用則受限於意外事故的特定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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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1
20. Question
在一宗海上運輸事故中,船長為了防止船舶沉沒而下令將部分沉重的貨物拋入大海,最終成功保住了船舶及剩餘貨物。根據水險中有關「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這種為了拯救共同冒險財產而自發且合理作出的犧牲屬於共同海損行為。
II. 遭受貨物損失的貨主有權要求船東及其他獲救貨物的貨主按比例分擔損失。
III. 無論該海上冒險最終是否成功免於全損,所有權益人均必須進行共同海損分擔。
IV. 此類損失屬於單獨海損,應由受損貨主自行承擔,與其他貨主無關。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為正確答案。根據海事法律與水險原則,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是指在海上冒險遇到危險時,為了拯救共同利益而自發且合理地作出的非一般犧牲或開支。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從該行為中獲益的權益人(包括船東及所有貨主)均有法律義務按比例分擔該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共同海損分擔的一個必要條件是該冒險必須最終因為該行為而「成功」免於全損;如果財產最終未能獲救,則不產生分擔義務。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描述的是「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單獨海損是指僅影響特定保險標的且不屬於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
重點: 共同海損的核心在於為了全體財產的安全而作出的刻意犧牲,其損失由所有獲救方共同承擔,這與意外導致的單獨海損有顯著區別。.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為正確答案。根據海事法律與水險原則,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是指在海上冒險遇到危險時,為了拯救共同利益而自發且合理地作出的非一般犧牲或開支。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從該行為中獲益的權益人(包括船東及所有貨主)均有法律義務按比例分擔該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共同海損分擔的一個必要條件是該冒險必須最終因為該行為而「成功」免於全損;如果財產最終未能獲救,則不產生分擔義務。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描述的是「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單獨海損是指僅影響特定保險標的且不屬於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
重點: 共同海損的核心在於為了全體財產的安全而作出的刻意犧牲,其損失由所有獲救方共同承擔,這與意外導致的單獨海損有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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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1
21. Question
在海上保險的實務中,關於「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的構成條件與損失分擔,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有關行為必須是為了共同安全而故意且非常規地進行的。
II. 所採取的行動必須是為了應對真實且迫在眉睫的危險。
III. 該犧牲或支出必須取得了成效,即成功保全了海上冒險中的部分財產。
IV. 有關損失將由除了犧牲貨物的物主以外的所有利害關係人共同負擔。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共同海損必須涉及故意的、非常規的犧牲或支出,而非意外發生的損失。陳述 II 正確,因為該行為必須是為了共同安全,即保護整個海上冒險免受真實危險。陳述 III 正確,因為共同海損的原則要求該行為必須達到預期目標,即成功保全了部分財產,否則便沒有「共同受益」的基礎。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共同海損的損失應由在該海上冒險中具有權益的所有相關方(包括船東、貨主及運費受益人)按比例共同分擔,而非僅由犧牲貨物的物主以外的人負擔,犧牲者本身也需按其獲救財產的比例參與分擔。
重點: 共同海損的核心在於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作出的故意犧牲,其損失應由所有在冒險中具有經濟權益的受益方共同按比例分擔。.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共同海損必須涉及故意的、非常規的犧牲或支出,而非意外發生的損失。陳述 II 正確,因為該行為必須是為了共同安全,即保護整個海上冒險免受真實危險。陳述 III 正確,因為共同海損的原則要求該行為必須達到預期目標,即成功保全了部分財產,否則便沒有「共同受益」的基礎。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共同海損的損失應由在該海上冒險中具有權益的所有相關方(包括船東、貨主及運費受益人)按比例共同分擔,而非僅由犧牲貨物的物主以外的人負擔,犧牲者本身也需按其獲救財產的比例參與分擔。
重點: 共同海損的核心在於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作出的故意犧牲,其損失應由所有在冒險中具有經濟權益的受益方共同按比例分擔。.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