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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4
1. Question
一名核保人員在處理一宗複雜的商業投保申請時,正進行風險估定(Risk Appraisal)。根據保險原理及相關實務,以下哪些因素應納入其評估範圍?
I. 評估風險的客觀本質(實質危險),例如建築物的構造或投保標的對盜賊的吸引力。
II. 決定是否需要透過「保證」條款要求投保人採取特定行動,或引入「自負額」以分擔損失。
III. 考慮是否需要聘請專業人士(如工程師或醫生)提供進一步的技術資料。
IV. 考慮保險公司的市場行銷哲學、保費目標以及當時的市場競爭程度。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因為風險估定(Risk Appraisal)是一個全面的評估過程。它不僅包含對風險內在技術特質(如實質危險)的分析,還涉及決定具體的承保條款(如保證和自負額)、尋求外部專業意見(專家協助),以及配合保險公司的整體商業策略(如市場行銷哲學和競爭狀況)。這四項陳述均準確涵蓋了核保手冊中提到的風險估定相關因素。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 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專家協助及市場環境對核保決策的影響。只有 I、II 及 III 的說法亦不全面,因為核保人員在現實中必須考慮公司的行銷哲學與保費目標。只有 II、III 及 IV 的說法同樣錯誤,因為它遺漏了對風險客觀本質(實質危險)這一首要技術因素的評估。
Takeaway: 專業的風險估定必須平衡技術性的風險分析(實質危險)、法律性的條款設計(措詞、保證與自負額)以及策略性的商業考量(市場競爭與公司哲學),以確保保險業務的成功而非淪為賭博。.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因為風險估定(Risk Appraisal)是一個全面的評估過程。它不僅包含對風險內在技術特質(如實質危險)的分析,還涉及決定具體的承保條款(如保證和自負額)、尋求外部專業意見(專家協助),以及配合保險公司的整體商業策略(如市場行銷哲學和競爭狀況)。這四項陳述均準確涵蓋了核保手冊中提到的風險估定相關因素。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 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專家協助及市場環境對核保決策的影響。只有 I、II 及 III 的說法亦不全面,因為核保人員在現實中必須考慮公司的行銷哲學與保費目標。只有 II、III 及 IV 的說法同樣錯誤,因為它遺漏了對風險客觀本質(實質危險)這一首要技術因素的評估。
Takeaway: 專業的風險估定必須平衡技術性的風險分析(實質危險)、法律性的條款設計(措詞、保證與自負額)以及策略性的商業考量(市場競爭與公司哲學),以確保保險業務的成功而非淪為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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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4
2.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實務與法律框架下,關於保單續保(Renewals)的安排,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續保在法律上構成一個新的合約,這為承保檢討提供了機會。
II. 在續保時,最高誠信原則會再次生效,被保險人須披露重要資料。
III. 保險人負有法律義務,必須在保單期滿前向被保險人發出續保提醒。
IV.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均沒有法律義務必須續保或接受特定的續保條件。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一般保險原則,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訂立一份新的合約,而非舊合約的自動延伸。由於是新合約的開始,最高誠信原則會再次生效,要求被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資料。此外,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擁有自由商議的權利,法律上並沒有強制任何一方必須續保的義務。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法律上,保險人並沒有義務提醒被保險人保單即將期滿,雖然保險人通常會為了業務利益而發出續保通知,但若保險人未提醒且被保險人未採取行動,保單將在期滿時自動失效。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續保構成法律上的新合約並導致最高誠信原則重新生效,且保險人並無發出續保提醒的法定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一般保險原則,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訂立一份新的合約,而非舊合約的自動延伸。由於是新合約的開始,最高誠信原則會再次生效,要求被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資料。此外,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擁有自由商議的權利,法律上並沒有強制任何一方必須續保的義務。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法律上,保險人並沒有義務提醒被保險人保單即將期滿,雖然保險人通常會為了業務利益而發出續保通知,但若保險人未提醒且被保險人未採取行動,保單將在期滿時自動失效。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續保構成法律上的新合約並導致最高誠信原則重新生效,且保險人並無發出續保提醒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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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4
3.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關於財產或責任保險合約內的「索償通知」條件,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相關的法律原則或投訴委員會的裁定傾向?
I. 若被保險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通知保險人,且該延誤被證實令保險人在調查賠案方面蒙受不利,保險人可拒絕賠償。
II. 在強制性保險業務中,延遲報告意外通常不能作為保險人拒絕賠付有效第三者索償的理由,但保險人可向被保險人追討相關款項。
III. 對於「盡快通知」的要求,投訴委員會可能會考慮一名門外漢在相同情況下對時限的合理理解,而非僅僅採取最嚴苛的法律解釋。
IV. 如果保險人曾在之前的索償中接受了被保險人的延遲通知,則在法律上該保險人被視為已永久放棄在未來所有索償中執行通知時限的權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通常包含通知條款,若被保險人延遲通知導致保險人失去調查事故原因或評估損失程度的機會(即蒙受不利),保險人有權根據違反保單條件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在強制性保險(如汽車第三者保險)中,為了保障公眾利益,保險人不能因被保險人延遲報告而拒絕賠付給合法的第三者,但保險人可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向被保險人索回已支付的賠款。陳述 III 正確,法律或投訴委員會在詮釋「盡快」等模糊字眼時,通常會考慮一個普通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會認為該行動是合理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被保險人引用過往曾獲通融賠付的經驗作為「先例」是不合理的,保險人在個別個案的寬大處理並不等同於永久放棄執行保單條款的權利。
重點: 被保險人有責任在發生可能引致索償的事故後及時通知保險人,任何延誤若損害了保險人的調查利益,均可能導致索償權利的喪失,且過往的通融賠付並不構成法律先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通常包含通知條款,若被保險人延遲通知導致保險人失去調查事故原因或評估損失程度的機會(即蒙受不利),保險人有權根據違反保單條件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在強制性保險(如汽車第三者保險)中,為了保障公眾利益,保險人不能因被保險人延遲報告而拒絕賠付給合法的第三者,但保險人可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向被保險人索回已支付的賠款。陳述 III 正確,法律或投訴委員會在詮釋「盡快」等模糊字眼時,通常會考慮一個普通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會認為該行動是合理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被保險人引用過往曾獲通融賠付的經驗作為「先例」是不合理的,保險人在個別個案的寬大處理並不等同於永久放棄執行保單條款的權利。
重點: 被保險人有責任在發生可能引致索償的事故後及時通知保險人,任何延誤若損害了保險人的調查利益,均可能導致索償權利的喪失,且過往的通融賠付並不構成法律先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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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4
4.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核保人員在進行風險估定(Risk Assessment)及評估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核保人可能要求投保人遵守特定條件(如安裝防盜系統)作為承保前提,這屬於「保證」(Warranties)的應用。
II. 實質危險是指風險的客觀本質,例如在火險中考慮建築物的構造材料,或在汽車保險中考慮引擎馬力。
III. 在保險學中,「危險」(Hazard)一詞必然代表負面或不利的因素,因此不能用「優良」來形容實質危險。
IV. 引入「自負額」(Excess)或「免賠額」的考慮,是為了避免處理行政成本過高的小額索償,或讓被保險人分擔部分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風險估定原則,「保證」(Warranties)是指核保人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或避免某些行為,以確保風險處於可承保的狀態。陳述 II 是正確的,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涉及風險的客觀物理特徵,如建築物的結構材料或車輛的性能數據。陳述 IV 是正確的,設置「自負額」(Excess)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過濾小額索償,並讓被保險人承擔部分損失以降低道德風險。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專業術語中,「危險」(Hazard)一詞具有中性含意,可以用「好的」或「優良的」來形容,例如安裝先進的防火系統即被視為良好的實質危險。
重點: 風險估定是保險業務成功的基石,核保人必須透過分析實質危險並靈活運用保費調整、保單措詞及自負額等工具,將投保申請轉化為可管理的保險業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風險估定原則,「保證」(Warranties)是指核保人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或避免某些行為,以確保風險處於可承保的狀態。陳述 II 是正確的,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涉及風險的客觀物理特徵,如建築物的結構材料或車輛的性能數據。陳述 IV 是正確的,設置「自負額」(Excess)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過濾小額索償,並讓被保險人承擔部分損失以降低道德風險。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專業術語中,「危險」(Hazard)一詞具有中性含意,可以用「好的」或「優良的」來形容,例如安裝先進的防火系統即被視為良好的實質危險。
重點: 風險估定是保險業務成功的基石,核保人必須透過分析實質危險並靈活運用保費調整、保單措詞及自負額等工具,將投保申請轉化為可管理的保險業務。.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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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4
5. Question
根據一般保險的法律原則與核保實務,投保人有責任向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然而,在特定情況下,某些事實被視為「非重要事實」而豁免披露。下列哪些項目屬於這類無需主動披露的事實?
I. 投保人採取了改善風險的措施,例如在受保處所安裝自動灑水系統。
II. 屬於社會大眾常識的事實,例如香港在夏季經常受颱風威脅的風險。
III. 投保書中某些問題未獲解答,但保險人並未要求投保人補回資料便簽發保單。
IV. 投保人過往曾被其他保險公司拒絕承保或要求附加特別條款的記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屬於法律及核保慣例上的「非重要事實」。根據一般保險原則,改善風險的措施(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公眾常識(如香港的颱風風險)以及保險人應進一步查詢但未作提問的事項(如投保書上的漏填項),投保人均無須主動披露。因此,只有 I、II 及 III 符合非重要事實的定義。
錯誤: 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只有 I、II 及 IV」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陳述 IV 提及的負面保險經驗(如被拒保或附加特別條款)屬於顯著影響核保人評估風險的「重要事實」,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選項「以上皆是」亦因包含陳述 IV 而不正確。
重點: 雖然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但法律豁免了對改善風險、大眾常識及保險人因疏忽未追問之事實的披露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屬於法律及核保慣例上的「非重要事實」。根據一般保險原則,改善風險的措施(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公眾常識(如香港的颱風風險)以及保險人應進一步查詢但未作提問的事項(如投保書上的漏填項),投保人均無須主動披露。因此,只有 I、II 及 III 符合非重要事實的定義。
錯誤: 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只有 I、II 及 IV」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陳述 IV 提及的負面保險經驗(如被拒保或附加特別條款)屬於顯著影響核保人評估風險的「重要事實」,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選項「以上皆是」亦因包含陳述 IV 而不正確。
重點: 雖然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但法律豁免了對改善風險、大眾常識及保險人因疏忽未追問之事實的披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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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4
6. Question
一間香港貿易公司為一批運往海外的精密儀器投保了海上貨物保險。在航行途中,貨船因遭遇極端天氣面臨沉沒危險,船長下令拋棄部分儀器以減輕重量。同時,另一部分儀器因海水滲入導致內部電路完全損壞,雖然外觀完整但已無法修復或發揮原有功能。根據水險原則及相關法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為了拯救船隻及其他貨物而拋棄儀器的行為屬於「共同海損行為」。
II. 儀器因電路損壞導致無法還原其本質功能,這構成了「實際全損」。
III. 該公司為防止其餘貨物受損而產生的合理加固費用,在法律上被定義為「救助費用」。
IV. 船東及其他貨主在符合條件下,須按比例分擔因拋棄儀器所造成的損失。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根據水險原則,為了拯救共同冒險中的財產而自發且合理地作出的犧牲(如拋棄貨物)屬於「共同海損行為」,且所有受惠方(包括船東及其他貨主)均有法律義務按比例分擔該損失。此外,若損害導致保險標的的本質發生改變(如精密儀器因水浸導致無法修復的功能喪失),則符合「實際全損」的定義。
錯誤: 關於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輕受保損失而合理招致的費用(如聘請專家加固貨物)應稱為「損害防止費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而非「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s)。救助費用是指支付給提供救助服務的第三方的酬金。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則遺漏了關於共同海損分擔的正確描述。
重點: 準確區分實際全損(本質改變)、共同海損(為共同利益犧牲及分擔)以及損害防止費用(被保險人的減損開支)是處理海上保險索賠的核心概念。.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根據水險原則,為了拯救共同冒險中的財產而自發且合理地作出的犧牲(如拋棄貨物)屬於「共同海損行為」,且所有受惠方(包括船東及其他貨主)均有法律義務按比例分擔該損失。此外,若損害導致保險標的的本質發生改變(如精密儀器因水浸導致無法修復的功能喪失),則符合「實際全損」的定義。
錯誤: 關於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輕受保損失而合理招致的費用(如聘請專家加固貨物)應稱為「損害防止費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而非「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s)。救助費用是指支付給提供救助服務的第三方的酬金。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則遺漏了關於共同海損分擔的正確描述。
重點: 準確區分實際全損(本質改變)、共同海損(為共同利益犧牲及分擔)以及損害防止費用(被保險人的減損開支)是處理海上保險索賠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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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4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投訴局(ICB)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解決索償糾紛的渠道。關於該局的運作機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計劃的職權範圍僅限於處理與個人保險合約有關的索償糾紛。
II. 投訴人(保單持有人或受益人)毋須為使用該項服務支付費用。
III. 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但投訴人有權拒絕接受並採取法律行動。
IV. 糾紛中所涉及的索償額或索取額目前以港幣 800,000 元為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投訴局(ICB)的職權範圍僅限於處理個人保險合約的索償糾紛,商業保險並不包括在內。陳述 II 正確,因為該服務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的投訴處理途徑。陳述 III 正確,因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仍有權拒絕並採取法律行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投訴局目前可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已於 2021 年由港幣 800,000 元上調至港幣 1,200,000 元。
重點: 保險投訴局為個人保險客戶提供一個免費且對保險公司具約束力的糾紛解決平台,其處理的最高索償限額目前為港幣 120 萬元。.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投訴局(ICB)的職權範圍僅限於處理個人保險合約的索償糾紛,商業保險並不包括在內。陳述 II 正確,因為該服務旨在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的投訴處理途徑。陳述 III 正確,因為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仍有權拒絕並採取法律行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投訴局目前可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已於 2021 年由港幣 800,000 元上調至港幣 1,200,000 元。
重點: 保險投訴局為個人保險客戶提供一個免費且對保險公司具約束力的糾紛解決平台,其處理的最高索償限額目前為港幣 120 萬元。.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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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4
8. Question
一名投訴人就其旅遊保險索償與保險公司產生爭議,並決定向保險投訴局尋求協助。根據現行機制,下列哪些關於保險投訴局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投訴必須涉及個人性質的保險保單。
II. 投訴人必須向投訴局繳交合理的案件處理費用。
III. 若投訴人接受裁決,保險公司必須受該最終裁決約束。
IV. 投訴局目前可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港幣 1,200,000 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保險投訴局(ICB)的服務對象僅限於個人保單持有人,且該服務對投訴人是完全免費的。當投訴人選擇接受投訴局的裁決時,該裁決對相關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此外,為了反映市場變化,投訴局可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已調升至港幣 1,200,000 元。
錯誤: 關於投訴人必須支付行政費用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該機制旨在為大眾提供免費的糾紛解決途徑,不收取任何費用。因此,任何包含「必須繳費」的選項均不正確。此外,若選項未能反映最新的 120 萬港元限額或忽略了裁決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亦屬錯誤。
重點: 保險投訴局為個人保險糾紛提供免費且具約束力的裁決服務,其職權範圍和賠償限額會根據監管要求進行更新。.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保險投訴局(ICB)的服務對象僅限於個人保單持有人,且該服務對投訴人是完全免費的。當投訴人選擇接受投訴局的裁決時,該裁決對相關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此外,為了反映市場變化,投訴局可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已調升至港幣 1,200,000 元。
錯誤: 關於投訴人必須支付行政費用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該機制旨在為大眾提供免費的糾紛解決途徑,不收取任何費用。因此,任何包含「必須繳費」的選項均不正確。此外,若選項未能反映最新的 120 萬港元限額或忽略了裁決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亦屬錯誤。
重點: 保險投訴局為個人保險糾紛提供免費且具約束力的裁決服務,其職權範圍和賠償限額會根據監管要求進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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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4
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保證」(Bonds) 的法律性質與運作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向擔保人(保險人)就提供保證所支付的款項,其正確名稱為「費用」而非「保費」。
II. 保證與大多數保險合約的法律性質相同,均屬於不一定需要書面證明的簡單合約。
III. 由於保證通常沒有特定的到期日,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並不涉及續保事宜。
IV. 若保險人因履行履約保證而向受益人支付了罰款,保險人有權向被擔保人追回相關款項。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證合約中,支付予擔保人(保險人)的款項在法律與實務上被稱為「費用」(Fee),而非一般保險合約所指的「保費」。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證通常沒有預設的到期日,因此在技術層面上不涉及續保 (Renewal) 的程序。陳述 IV 正確,因為當保險人履行保證責任並支付罰款後,擁有向被擔保人(如承建商)追回已支付款項的追索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證被視為一種極為正式的合約 (Formal contract),這與大多數屬於簡單合約 (Simple contracts) 且不一定需要書面證明的保險合約有顯著區別。
重點: 保證 (Bonds) 是一種正式的法律文件,其在費用稱謂、合約期限及追索權行使等方面均與傳統保險合約存在本質上的差異。.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證合約中,支付予擔保人(保險人)的款項在法律與實務上被稱為「費用」(Fee),而非一般保險合約所指的「保費」。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證通常沒有預設的到期日,因此在技術層面上不涉及續保 (Renewal) 的程序。陳述 IV 正確,因為當保險人履行保證責任並支付罰款後,擁有向被擔保人(如承建商)追回已支付款項的追索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證被視為一種極為正式的合約 (Formal contract),這與大多數屬於簡單合約 (Simple contracts) 且不一定需要書面證明的保險合約有顯著區別。
重點: 保證 (Bonds) 是一種正式的法律文件,其在費用稱謂、合約期限及追索權行使等方面均與傳統保險合約存在本質上的差異。.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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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4
10.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自負額」(Excess) 的運用,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附加自負額」通常是由核保人因應風險的不利因素而強制加入的。
II. 被保險人選擇「自願自負額」通常是為了換取保費折扣。
III. 「標準自負額」是指適用於所有同類保單的固定金額或比率。
IV. 自負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保險公司的行政費用收入。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描述。在保險實務中,「附加自負額」是由核保人因應風險的不利因素(如頻繁的小額索償)而強制加設的,且通常不獲保費扣減;「自願自負額」是投保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主動選擇承擔的部分;「標準自負額」則是保險公司對所有同類保單(如年輕司機的汽車保險)統一設定的條款。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自負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處理小額索償的不經濟成本,並讓被保險人分擔部分損失以加強其對風險的關注,而非為了增加保險公司的行政費用收入。因此,包含 IV 的選項(「只有 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 而不完整。
重點: 自負額(Excess)與免賠額(Deductible)在非水險中意義相同,主要分為標準、附加及自願三類,旨在提高承保效率並讓投保人參與風險分擔。.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描述。在保險實務中,「附加自負額」是由核保人因應風險的不利因素(如頻繁的小額索償)而強制加設的,且通常不獲保費扣減;「自願自負額」是投保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主動選擇承擔的部分;「標準自負額」則是保險公司對所有同類保單(如年輕司機的汽車保險)統一設定的條款。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自負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處理小額索償的不經濟成本,並讓被保險人分擔部分損失以加強其對風險的關注,而非為了增加保險公司的行政費用收入。因此,包含 IV 的選項(「只有 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 而不完整。
重點: 自負額(Excess)與免賠額(Deductible)在非水險中意義相同,主要分為標準、附加及自願三類,旨在提高承保效率並讓投保人參與風險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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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4
11.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理賠調查時,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常需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根據一般保險實務及相關專業人員的職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水險(海上保險)索償中,檢驗人 (Surveyors) 通常由被保險人聘請,若索償有效,相關費用可向保險人索回。
II. 理賠師 (Loss Adjusters) 雖然通常由保險人聘請及付費,但其定位為獨立專家,提供中立的意見及服務。
III. 海損理算師 (Average Adjusters) 的專業知識主要應用於處理非水險(如火災或盜竊)的大額財產損失索償。
IV. 理賠師在報告中提出的賠償方案具有最終裁決權,無需經過保險人同意即可自動生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水險實務中,檢驗人通常由被保險人聘請,且在索償有效的情況下,檢驗費用可向保險人索回。陳述 II 正確,理賠師雖然由保險人聘請及支付服務費,但其角色是作為獨立專家提供中立的意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海損理算師 (Average Adjusters) 是專門處理水險中極為複雜的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賠案,而非處理非水險的火災或盜竊損失。陳述 IV 錯誤,因為理賠師在報告中提出的賠償方案僅屬建議性質,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才能正式生效。
重點: 考生需區分水險檢驗人與非水險理賠師在聘請權限上的差異,並理解理賠師的獨立性及其建議需經保險人確認的程序。.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水險實務中,檢驗人通常由被保險人聘請,且在索償有效的情況下,檢驗費用可向保險人索回。陳述 II 正確,理賠師雖然由保險人聘請及支付服務費,但其角色是作為獨立專家提供中立的意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海損理算師 (Average Adjusters) 是專門處理水險中極為複雜的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賠案,而非處理非水險的火災或盜竊損失。陳述 IV 錯誤,因為理賠師在報告中提出的賠償方案僅屬建議性質,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才能正式生效。
重點: 考生需區分水險檢驗人與非水險理賠師在聘請權限上的差異,並理解理賠師的獨立性及其建議需經保險人確認的程序。.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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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4
12.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關於責任保險的特性及相關法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責任保險通常被歸類為「長期責任」業務,保險人需維持較長期的索償準備金。
II. 建築全險保單的第二部分(責任部分)通常設有免賠額,這在責任保險中是較為少見的。
III. 以「索償發生」方式提供保障的保單,承保的是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受保事件。
IV.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僅在被證明有疏忽過失的情況下,才須向受傷僱員支付法定補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責任保險被視為「長期責任」業務,因為從事故發生到最終索償結案往往需要數年時間,因此保險人需要長期保存紀錄。建築全險的責任部分設有免賠額,這在一般責任保險中確實屬於較為罕見的安排。此外,「索償發生」方式的保單是以受保事件發生的時間是否在保險期內作為承保依據,而非索償提出的時間。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律責任屬於「嚴格法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僱員是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受傷,不論僱主是否有過失或疏忽,僱主都必須承擔補償責任。選項中包含 IV 的組合均為錯誤。選項「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與法定補償原則相違背。
重點: 責任保險具有長期責任特性,且《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補償責任不以僱主過失為前提,屬於嚴格法律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責任保險被視為「長期責任」業務,因為從事故發生到最終索償結案往往需要數年時間,因此保險人需要長期保存紀錄。建築全險的責任部分設有免賠額,這在一般責任保險中確實屬於較為罕見的安排。此外,「索償發生」方式的保單是以受保事件發生的時間是否在保險期內作為承保依據,而非索償提出的時間。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律責任屬於「嚴格法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僱員是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受傷,不論僱主是否有過失或疏忽,僱主都必須承擔補償責任。選項中包含 IV 的組合均為錯誤。選項「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與法定補償原則相違背。
重點: 責任保險具有長期責任特性,且《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補償責任不以僱主過失為前提,屬於嚴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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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4
13.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索償時,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相關的法律原則及理賠實務。根據香港保險實務,下列哪些關於理賠準則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指明危險」(specified perils) 的保險保障下,被保險人僅需證明損失的發生,而無需證明該損失是由受保危險所引起。
II. 若保險人擬根據保單內的「除外責任」(exclusion) 條款拒絕理賠,則保險人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除外責任適用於該宗索償。
III. 確定及證明損失金額 (quantum) 的法律責任,通常落在被保險人身上。
IV. 「通融賠付」(ex gratia payment) 是指保險人在沒有法律責任賠付的情況下,仍考慮支付賠償金。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理中,保險人若主張行使「除外責任」條款以拒絕賠償,則保險人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該除外責任適用於該項索償。陳述 III 正確,證明損失金額(Quantum)的大小屬於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理賠實務,「通融賠付」(Ex gratia payment)是指在保險人並無法律責任賠付的情況下,仍考慮作出賠償,通常是基於商業聲譽或同情因素。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對於「指明危險」(specified perils)的保險而言,被保險人除了證明損失發生外,還必須證明該損失是由「受保危險」所導致的;這與「全險」保險(只需證明風險發生)的要求不同。
重點: 在保險理賠過程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至關重要:被保險人須證明受保危險的發生及損失金額,而保險人則須證明除外責任的適用性。.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理中,保險人若主張行使「除外責任」條款以拒絕賠償,則保險人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該除外責任適用於該項索償。陳述 III 正確,證明損失金額(Quantum)的大小屬於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理賠實務,「通融賠付」(Ex gratia payment)是指在保險人並無法律責任賠付的情況下,仍考慮作出賠償,通常是基於商業聲譽或同情因素。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對於「指明危險」(specified perils)的保險而言,被保險人除了證明損失發生外,還必須證明該損失是由「受保危險」所導致的;這與「全險」保險(只需證明風險發生)的要求不同。
重點: 在保險理賠過程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至關重要:被保險人須證明受保危險的發生及損失金額,而保險人則須證明除外責任的適用性。.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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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4
14.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正向客戶解釋汽車保險投保過程中所涉及的文件及其法律性質。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一般保險實務,下列哪些關於暫保單(Cover Note)及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暫保單(Cover Note)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非以保險人對隨後呈交的投保書感到滿意為先決條件。
II. 暫保單是暫時性的文件,其功能是在正式保險單(Policy)簽發前提供保障證明,最終會被保單取代。
III. 簽發強制性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是法律要求,保險人若違反此要求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IV. 汽車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的內容通常包含完整的保障摘要,以便第三方區分綜合保險與純法令保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Cover Note)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法律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的滿意程度。陳述 II 正確,暫保單被視為暫時性的保險合約證據,其主要功能是在正式保險單(Policy)簽發前提供即時保障,最終會被保單取代。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法例,簽發強制性保險憑證(如汽車保險)是法律要求,若保險人未能簽發,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並導致檢控。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憑證僅按法例訂明的格式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其內容並不一定包含保障範圍的摘要,因此第三方通常無法單憑憑證判斷該保險是屬於綜合保障還是純法令保障。
重點: 投考者需區分暫保單作為暫時性保障證明的特性,以及保險憑證在強制保險法規下的法律地位與功能限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Cover Note)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法律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的滿意程度。陳述 II 正確,暫保單被視為暫時性的保險合約證據,其主要功能是在正式保險單(Policy)簽發前提供即時保障,最終會被保單取代。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法例,簽發強制性保險憑證(如汽車保險)是法律要求,若保險人未能簽發,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並導致檢控。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憑證僅按法例訂明的格式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其內容並不一定包含保障範圍的摘要,因此第三方通常無法單憑憑證判斷該保險是屬於綜合保障還是純法令保障。
重點: 投考者需區分暫保單作為暫時性保障證明的特性,以及保險憑證在強制保險法規下的法律地位與功能限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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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4
15. Question
一家位於觀塘的製衣廠因鄰近單位失火而受損。在處理保險索償時,關於被保險人的責任及法律權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通常在向製衣廠支付賠償金後,方可取得代位權。
II. 即使保單沒有明文規定,製衣廠在法律上仍有責任採取合理行動減少損失。
III. 製衣廠為了儘快恢復生產,可以自行與鄰近單位達成免責協議而無需通知保險人。
IV. 證明損失金額的責任(如提供布料採購發票)應由製衣廠承擔,相關費用亦由其負責。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普通法,代位權通常在保險人實際作出賠償後才產生;同時,減少損失被視為普通法下的隱含義務,不論保單是否明文列出,被保險人均須履行;此外,收集及提供損失證明(如發票或收據)的責任及其相關費用,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被保險人負有「不能連累保險人」的責任,必須避免以任何方式損害保險人的代位權,私自與第三方達成免責協議或和解會違反此項義務。
Takeaway: 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必須履行多項法律及合約義務,包括採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提供證明文件以及確保不損害保險人的代位追討權利。.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普通法,代位權通常在保險人實際作出賠償後才產生;同時,減少損失被視為普通法下的隱含義務,不論保單是否明文列出,被保險人均須履行;此外,收集及提供損失證明(如發票或收據)的責任及其相關費用,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被保險人負有「不能連累保險人」的責任,必須避免以任何方式損害保險人的代位權,私自與第三方達成免責協議或和解會違反此項義務。
Takeaway: 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必須履行多項法律及合約義務,包括採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提供證明文件以及確保不損害保險人的代位追討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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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4
16.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市場中,關於「保證」(Bonds) 的法律特性與實務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支付給擔保人的對價通常稱為「費用」(Fee),而非「保費」。
II. 若發生索償,保險人在支付賠償金額後,有權向被擔保人追回相關款項。
III. 保證與大多數保險合約一樣,均屬於不必書面證明的「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s)。
IV. 擔保人往往要求被擔保人的董事或母公司提供「反擔保」(Counter guarantees)。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保證 (Bonds) 業務中,支付給擔保人(保險人)的款項在法律上稱為「費用」(Fee) 而非保費;當被擔保人(如承建商)未能履行合約義務時,保險人須向受益人支付賠償,並擁有向被擔保人追回款項的權利;此外,擔保人通常會要求提供個人或公司的「反擔保」(Counter guarantees) 以確保追償權。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證與大多數屬於簡單合約 (Simple contracts) 的一般保險合約不同,它被視為一種極其正式的合約。選項「只有 I 及 III」及「只有 II、III 及 IV」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或遺漏了正確的法律特性而屬錯誤。選項「以上皆是」則因陳述 III 的錯誤而無法成立。
重點: 保證 (Bonds) 在合約形式、費用性質及追償機制上與一般保險合約有顯著區別,保險人在支付賠償後具有明確的追償權利。.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保證 (Bonds) 業務中,支付給擔保人(保險人)的款項在法律上稱為「費用」(Fee) 而非保費;當被擔保人(如承建商)未能履行合約義務時,保險人須向受益人支付賠償,並擁有向被擔保人追回款項的權利;此外,擔保人通常會要求提供個人或公司的「反擔保」(Counter guarantees) 以確保追償權。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證與大多數屬於簡單合約 (Simple contracts) 的一般保險合約不同,它被視為一種極其正式的合約。選項「只有 I 及 III」及「只有 II、III 及 IV」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或遺漏了正確的法律特性而屬錯誤。選項「以上皆是」則因陳述 III 的錯誤而無法成立。
重點: 保證 (Bonds) 在合約形式、費用性質及追償機制上與一般保險合約有顯著區別,保險人在支付賠償後具有明確的追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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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4
17.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的公司為其專業人員投保了專業彌償保險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關於此類保險的保障範圍及除外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單通常承保為抗辯第三者申索而產生的法律開支。
II. 由被保險人的任何不誠實、詐騙或惡意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通常屬於承保範圍。
III. 保單一般不對罰款、罰金或懲罰性損害賠償作出賠付。
IV. 此類保單通常以「索償申報」(Claims-made) 為基礎,即申索必須在保單期限內首次提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專業彌償保險除了賠償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外,還承保用於抗辯或拒絕申索的法律開支。陳述 III 正確,根據專業彌償保險的標準條款,罰款、罰金、懲罰性損害賠償及其他非補償性損害賠償均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專業彌償保險通常採用「索償申報」(Claims-made) 基礎,要求第三者的申索必須在保單有效期內首次提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由被保險人的任何不誠實、詐騙、刑事或惡意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是專業彌償保險中的典型除外責任,保險人不會為此類行為提供彌償。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旨在保障專業人士因疏忽或錯誤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但會嚴格排除不誠實行為、刑事責任以及非補償性的罰款或懲罰性賠償。.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專業彌償保險除了賠償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外,還承保用於抗辯或拒絕申索的法律開支。陳述 III 正確,根據專業彌償保險的標準條款,罰款、罰金、懲罰性損害賠償及其他非補償性損害賠償均屬於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專業彌償保險通常採用「索償申報」(Claims-made) 基礎,要求第三者的申索必須在保單有效期內首次提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由被保險人的任何不誠實、詐騙、刑事或惡意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是專業彌償保險中的典型除外責任,保險人不會為此類行為提供彌償。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旨在保障專業人士因疏忽或錯誤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但會嚴格排除不誠實行為、刑事責任以及非補償性的罰款或懲罰性賠償。.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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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4
18.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非水險)的實務中,關於保單條款內的「自負額」(Excess) 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附加自負額」通常由核保人加設,用以抵消如頻繁索償等不利因素
II. 「自願自負額」是由被保險人自行選擇的,通常可獲得保費扣減優惠
III. 「標準自負額」適用於所有同類別的保單,例如汽車保險對年輕駕駛者的規定
IV. 自負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被保險人在任何損失中都必須承擔大部分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附加自負額是核保人為了抵銷如頻繁索償等不利風險因素而額外要求的;自願自負額是投保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主動選擇承擔的;標準自負額則是由保險公司設定,適用於所有同類別的保單(如汽車保險中對年輕駕駛者的規定)。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 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標準自負額的定義(陳述 III)在保險實務中也是正確的。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 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對自負額目的的描述有誤,自負額並非為了讓被保險人承擔「大部分」賠償,而是為了排除處理小額索償的不經濟成本。關於以上皆是的說法同樣因為陳述 IV 的錯誤而不成立。
重點: 了解不同類型自負額(標準、附加、自願)的定義及其在風險管理與成本控制中的作用,是理解一般保險合約賠償機制的基礎。.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附加自負額是核保人為了抵銷如頻繁索償等不利風險因素而額外要求的;自願自負額是投保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主動選擇承擔的;標準自負額則是由保險公司設定,適用於所有同類別的保單(如汽車保險中對年輕駕駛者的規定)。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 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標準自負額的定義(陳述 III)在保險實務中也是正確的。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 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對自負額目的的描述有誤,自負額並非為了讓被保險人承擔「大部分」賠償,而是為了排除處理小額索償的不經濟成本。關於以上皆是的說法同樣因為陳述 IV 的錯誤而不成立。
重點: 了解不同類型自負額(標準、附加、自願)的定義及其在風險管理與成本控制中的作用,是理解一般保險合約賠償機制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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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4
19. Question
某香港企業在投保一般保險時,保險代理人向其解釋保單中的特定條文。關於「起賠額」(Franchise) 與「保證」(Warranties) 的法律與實務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損失的金額達到或超過保單規定的起賠額,保險人將會賠償整筆損失金額。
II. 在目前的香港保險市場中,起賠額在財產保險保單中的應用比自負額(Deductible)更為普遍。
III. 根據嚴格的法律原則,被保險人違反保證(Warranty)會導致保險人的責任自違反發生之時起自動解除,且無需證明違反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IV. 在營業中斷保險中,若保單規定彌償期間必須不短於特定時數(如 48 小時)才作賠償,這屬於起賠額概念的應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方式是,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約定的金額,保險人將會賠償全部損失,而不會像自負額那樣扣除該金額。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原則下,保證(Warranty)是一項絕對承諾,一旦違反,保險人的責任會自違反之日起自動解除,且法律上並不要求該違反必須與損失有因果關係。陳述 IV 正確,因為營業中斷保險中設定的最短彌償期間要求,是時間起賠額在現代保險實務中的典型應用。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目前的保險實務,財產保險現在通常寧可採用自負額(Deductible)或免賠額,起賠額在現代保單中已變得相當罕見。
重點: 起賠額與自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達到門檻後的賠償處理方式;而保證在保險法中具有極其嚴格的法律效力,其違反會導致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方式是,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約定的金額,保險人將會賠償全部損失,而不會像自負額那樣扣除該金額。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原則下,保證(Warranty)是一項絕對承諾,一旦違反,保險人的責任會自違反之日起自動解除,且法律上並不要求該違反必須與損失有因果關係。陳述 IV 正確,因為營業中斷保險中設定的最短彌償期間要求,是時間起賠額在現代保險實務中的典型應用。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目前的保險實務,財產保險現在通常寧可採用自負額(Deductible)或免賠額,起賠額在現代保單中已變得相當罕見。
重點: 起賠額與自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達到門檻後的賠償處理方式;而保證在保險法中具有極其嚴格的法律效力,其違反會導致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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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4
20. Question
一家香港物流公司的營運總監正與其保險經紀討論年度保險預算,特別關注強制性保險的徵款安排。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及僱員補償相關基金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方可獲授權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
II. 汽車保險局的徵款額為汽車保費的 3%,其中三分之二分配予「第一基金」。
III. 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ECAS) 目前的徵款率為 2%,主要負責處理因保險人無力償債而產生的申索。
IV. 保險公司 (僱員補償) 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成立目的,是為因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而不獲賠償的保單持有人提供彌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會員,這是獲准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的必要條件。陳述 II 正確,MIB 的徵款率為汽車保費的 3%,其分配方式為三分之一撥入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三分之二撥入「第一基金」。陳述 IV 正確,ECIIB 的設立目的正是為了在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時,為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提供彌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ECAS) 目前的徵款率應為 1.2%(而非 2%),且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該計劃已不再負責因保險人無力償債而產生的申索,該職能已移交予 ECIIB。
重點: 考生須清楚區分 MIB、ECAS 及 ECIIB 的徵款比率及其特定職能,特別是關於汽車保險與僱員補償保險在處理保險人無力償債時的不同機制安排。.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會員,這是獲准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的必要條件。陳述 II 正確,MIB 的徵款率為汽車保費的 3%,其分配方式為三分之一撥入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三分之二撥入「第一基金」。陳述 IV 正確,ECIIB 的設立目的正是為了在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時,為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提供彌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ECAS) 目前的徵款率應為 1.2%(而非 2%),且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該計劃已不再負責因保險人無力償債而產生的申索,該職能已移交予 ECIIB。
重點: 考生須清楚區分 MIB、ECAS 及 ECIIB 的徵款比率及其特定職能,特別是關於汽車保險與僱員補償保險在處理保險人無力償債時的不同機制安排。.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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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4
21.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市場中,關於為貴重物品(如珠寶或古董)投保「約定價值」(Agreed Value) 保險的安排,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標的發生全損,保險人將賠償保單上約定的價值,不論損失當時的實際市場價值為何。
II. 若受保標的發生部分損失,賠償金額通常會按照彌償原則 (Indemnity Principle) 來釐定。
III. 此類安排通常適用於那些在損失發生後,其真實價值難以確定的財產。
IV. 即使發生的是部分損失,保險人亦必須按照保單上的約定價值全數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約定價值(Agreed Value)的原則,當受保標的(如珠寶或古董)發生全損時,保險人必須支付保單上載明的約定金額,而不受損失當時實際價值的限制。然而,若僅發生部分損失,則必須回歸彌償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來計算賠償。此外,這種安排正是為了應對那些在損失發生後難以評估其實際價值的特殊物品。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陳述 III 關於約定價值保險適用於難以估值財產的描述亦是該保險安排的核心特點。 「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聲稱部分損失也按約定價值全額賠償,這違反了保險實務中部分損失須按彌償原則處理的規定。 「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的內容與約定價值保單的實際運作機制相矛盾。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僅在全損情況下允許背離彌償原則,以約定金額賠償;但在處理部分損失時,仍須按照彌償原則以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約定價值(Agreed Value)的原則,當受保標的(如珠寶或古董)發生全損時,保險人必須支付保單上載明的約定金額,而不受損失當時實際價值的限制。然而,若僅發生部分損失,則必須回歸彌償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來計算賠償。此外,這種安排正是為了應對那些在損失發生後難以評估其實際價值的特殊物品。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陳述 III 關於約定價值保險適用於難以估值財產的描述亦是該保險安排的核心特點。 「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聲稱部分損失也按約定價值全額賠償,這違反了保險實務中部分損失須按彌償原則處理的規定。 「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的內容與約定價值保單的實際運作機制相矛盾。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僅在全損情況下允許背離彌償原則,以約定金額賠償;但在處理部分損失時,仍須按照彌償原則以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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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4
22. Question
陳先生最近為其新購置的私家車向保險公司申請汽車保險。在核保過程及文件簽發階段,關於暫保單(Cover Note)及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的法律性質與功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暫保單可作為書面證明,用於向相關當局辦理汽車登記手續。
II. 暫保單提供的保障效力,是以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感到滿意為先決條件。
III. 簽發強制性汽車保險憑證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要求,否則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被檢控。
IV. 在汽車保險實務中,若保險合約被取消,保險人具有法律責任索回已簽發的保險憑證。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險存在的書面證明,在汽車保險中,它可用於汽車登記等法定用途。陳述 III 正確,根據法例要求,簽發強制保險憑證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若保險人未能在法律要求下簽發憑證,可能面臨刑事檢控。陳述 IV 正確,法律規定在汽車保險取消時,保險人必須履行索回保險憑證的責任,這反映了該文件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是否滿意,儘管保險人通常保留按條款取消保障的權利。
重點: 暫保單、保單及保險憑證在核保過程中各司其職,其中暫保單提供即時且無條件的暫時保障,而保險憑證則是為了滿足法律對強制保險證明的要求而存在。.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險存在的書面證明,在汽車保險中,它可用於汽車登記等法定用途。陳述 III 正確,根據法例要求,簽發強制保險憑證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若保險人未能在法律要求下簽發憑證,可能面臨刑事檢控。陳述 IV 正確,法律規定在汽車保險取消時,保險人必須履行索回保險憑證的責任,這反映了該文件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是否滿意,儘管保險人通常保留按條款取消保障的權利。
重點: 暫保單、保單及保險憑證在核保過程中各司其職,其中暫保單提供即時且無條件的暫時保障,而保險憑證則是為了滿足法律對強制保險證明的要求而存在。.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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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4
23.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實務操作中,關於保單「取消條款」(Cancellation Clause) 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通常須給予被保險人通知,並按比例 (pro-rata) 退還保費。
II. 被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退還的保費通常按短期費率 (short-period rate) 計算,所得金額通常低於按比例計算的退款。
III. 任何一方行使取消條款時,在法律上均有義務向對方詳細說明取消的具體理由。
IV. 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曾獲得賠償,某些保單條款可能規定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退款。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一般保險實務,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必須按比例 (pro-rata) 退還保費;而被保險人主動取消時,退款通常按短期費率 (short-period rate) 計算,且某些保單會規定若曾獲賠償則不予退款。這準確反映了保險合約中取消條款的運作機制。
錯誤: 關於「必須說明具體理由」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取消條款被視為一項權利,而非條件性的特權,合約任何一方在行使此權利時均無義務向對方解釋原因。另外,包含此錯誤陳述的其他組合選項也因此不成立。
重點: 取消條款賦予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期滿前終止合約的權利,但雙方在退費計算基礎(按比例 vs 短期費率)及通知要求上存在明顯差異。.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一般保險實務,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必須按比例 (pro-rata) 退還保費;而被保險人主動取消時,退款通常按短期費率 (short-period rate) 計算,且某些保單會規定若曾獲賠償則不予退款。這準確反映了保險合約中取消條款的運作機制。
錯誤: 關於「必須說明具體理由」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取消條款被視為一項權利,而非條件性的特權,合約任何一方在行使此權利時均無義務向對方解釋原因。另外,包含此錯誤陳述的其他組合選項也因此不成立。
重點: 取消條款賦予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期滿前終止合約的權利,但雙方在退費計算基礎(按比例 vs 短期費率)及通知要求上存在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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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4
24.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介紹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時,提及了有關該險種的特性及賠償安排。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雖然此險種保障人的生命及肢體,但在保險實務分類中通常被歸類為一般保險業務。
II. 永久殘疾的整筆支付利益通常是按保單內指明的主要保額之特定百分比計算。
III. 針對暫時性喪失工作能力的按周計算利益,其最長付款期限通常為 104 星期。
IV. 醫療費用利益通常涵蓋因意外或突發疾病導致的門診及住院開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雖然人身意外保險涉及人的生命或肢體,但在保險實務及手冊分類中,它被歸類為一般保險業務。陳述 II 正確,因為永久殘疾的整筆賠償通常是根據保單內指明的主要保額,按傷殘程度的特定百分比(例如喪失一肢或視力)來支付。陳述 III 正確,因為按周計算利益(Weekly benefits)設有最長付款期限,行業標準通常為 104 星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身意外保險的醫療費用保障具有特定性,其賠償必須是由意外傷害所直接導致的開支,並不涵蓋因疾病(如突發疾病或感冒)引起的醫療費用。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提供整筆支付、按周支付及醫療費用三種主要利益,其保障範圍嚴格限定於意外事故,且傷殘賠償多以保額百分比計算。.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雖然人身意外保險涉及人的生命或肢體,但在保險實務及手冊分類中,它被歸類為一般保險業務。陳述 II 正確,因為永久殘疾的整筆賠償通常是根據保單內指明的主要保額,按傷殘程度的特定百分比(例如喪失一肢或視力)來支付。陳述 III 正確,因為按周計算利益(Weekly benefits)設有最長付款期限,行業標準通常為 104 星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身意外保險的醫療費用保障具有特定性,其賠償必須是由意外傷害所直接導致的開支,並不涵蓋因疾病(如突發疾病或感冒)引起的醫療費用。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提供整筆支付、按周支付及醫療費用三種主要利益,其保障範圍嚴格限定於意外事故,且傷殘賠償多以保額百分比計算。.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