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z-summary
0 of 20 questions completed
Questions: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Information
Premium Practice Questions
You have already completed the quiz before. Hence you can not start it again.
Quiz is loading...
You must sign in or sign up to start the quiz.
You have to finish following quiz, to start this quiz:
Results
0 of 20 questions answered correctly
Your time:
Time has elapsed
Categories
- Not categorized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Answered
- Review
-
Question 1 of 20
1. Question
在香港汽車保險中,關於「有權追回款項」條款(Avoidance of Certain Terms and Right of Recovery Clause),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條款,保險人仍可能須依法向第三者賠償傷亡損失。
II. 被保險人在未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前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是此條款適用的常見情況。
III. 保險人在向第三者作出賠償後,有權向違反條款的被保險人追回相關款項。
IV. 此條款的主要目的是完全免除保險人在被保險人疏忽時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強制汽車保險的相關規定,為了保障第三者的利益,保險人不得因為被保險人違反了特定的保單條款(例如在未經保險人同意下私自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或未能及時向保險人報告意外事故)而拒絕向受傷或死亡的第三者作出賠償。然而,保單中的「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賦予了保險人一項權利,即在履行了上述法定賠償責任後,可以向違反條款的被保險人追回已支付的賠償款項。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該條款的設立並非為了免除保險人的法定賠償責任,相反,它是在保險人「必須」先向第三者賠償的前提下,才產生的向被保險人追討的權利。此外,該條款主要針對強制保險範圍(即第三者人身傷亡),而非旨在免除保險人所有的賠償責任。
重點: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在維持強制保險對公眾的法定保障與維護保險合約的誠信義務之間取得了平衡。 只有 I、II 及 III.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強制汽車保險的相關規定,為了保障第三者的利益,保險人不得因為被保險人違反了特定的保單條款(例如在未經保險人同意下私自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或未能及時向保險人報告意外事故)而拒絕向受傷或死亡的第三者作出賠償。然而,保單中的「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賦予了保險人一項權利,即在履行了上述法定賠償責任後,可以向違反條款的被保險人追回已支付的賠償款項。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該條款的設立並非為了免除保險人的法定賠償責任,相反,它是在保險人「必須」先向第三者賠償的前提下,才產生的向被保險人追討的權利。此外,該條款主要針對強制保險範圍(即第三者人身傷亡),而非旨在免除保險人所有的賠償責任。
重點: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在維持強制保險對公眾的法定保障與維護保險合約的誠信義務之間取得了平衡。 只有 I、II 及 III.
-
Question 2 of 20
2.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專業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或保險經紀公司)在投保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時,應理解下列哪些關於該險種的特點?
I. 該保險保障受保人因專業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導致第三者受損的法律責任。
II. 此類保單通常以「索償提出」為基礎(Claims-made basis)提供保障。
III. 保單一般會設定「追溯日期」(Retroactive Date),以涵蓋在該日期後發生但在保險期內提出的索償。
IV. 由於專業責任索償通常能迅速解決,因此它被歸類為「短期責任」(Short-tail)業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專業彌償保險的核心保障在於受保人履行專業職責時,因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導致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這類保單通常以「索償提出」為基礎(Claims-made basis)承保,即索償必須在保險期內首次向受保人提出。陳述 III 正確,追溯日期(Retroactive Date)是此類保單的常見條款,用於涵蓋在該日期之後發生、但在保險期內才被發現並提出索償的事故。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專業彌償保險被歸類為「長期責任」(Long-tail)業務,而非「短期責任」業務。這是因為從專業錯誤的發生到損失的發現,再到最終法律訴訟的解決,往往需要經歷一段很長的時間。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是為專業人士提供的重要保障,其「索償提出」基礎和「長期責任」性質是理解該險種法律責任與理賠處理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專業彌償保險的核心保障在於受保人履行專業職責時,因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導致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這類保單通常以「索償提出」為基礎(Claims-made basis)承保,即索償必須在保險期內首次向受保人提出。陳述 III 正確,追溯日期(Retroactive Date)是此類保單的常見條款,用於涵蓋在該日期之後發生、但在保險期內才被發現並提出索償的事故。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專業彌償保險被歸類為「長期責任」(Long-tail)業務,而非「短期責任」業務。這是因為從專業錯誤的發生到損失的發現,再到最終法律訴訟的解決,往往需要經歷一段很長的時間。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是為專業人士提供的重要保障,其「索償提出」基礎和「長期責任」性質是理解該險種法律責任與理賠處理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20
3.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市場的理賠調查過程中,保險人經常需要委聘不同的專業人士協助。關於理賠師 (Loss Adjusters) 與水險檢驗人 (Surveyors) 的職能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理賠師雖然通常由保險人聘請,但其定位是提供中立意見的獨立專家。
II. 水險檢驗人與非水險理賠師的一個主要區別,在於前者通常由被保險人聘請。
III. 理賠師在報告中提出的賠償方案經商議後,對保險人具有最終約束力,無需保險人另行同意。
IV. 除了小額索償外,水險理賠通常必須經過獨立檢驗才能完成,這是其不同於其他險種的獨特之處。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理賠師 (Loss Adjusters) 的職能,雖然他們通常由保險人聘請及支付費用,但他們聲稱是獨立的專家,提供中立的意見及服務。陳述 II 正確,這是水險檢驗人 (Surveyors) 與非水險理賠師之間的一個重大區別,前者通常由被保險人聘請並先行支付費用。陳述 IV 正確,水險索償中,未經獨立檢驗通常不可能完成理賠,這是水險非常獨特且不同於其他一般保險險種的特點。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理賠師在報告中提出的賠償方案僅屬建議性質,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後才能生效,並不具備自動的法律約束力。
重點: 考生須區分不同理賠專業人員(如理賠師與檢驗人)在聘請方、費用支付及賠償建議效力上的差異,特別是水險理賠中對獨立檢驗的依賴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理賠師 (Loss Adjusters) 的職能,雖然他們通常由保險人聘請及支付費用,但他們聲稱是獨立的專家,提供中立的意見及服務。陳述 II 正確,這是水險檢驗人 (Surveyors) 與非水險理賠師之間的一個重大區別,前者通常由被保險人聘請並先行支付費用。陳述 IV 正確,水險索償中,未經獨立檢驗通常不可能完成理賠,這是水險非常獨特且不同於其他一般保險險種的特點。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理賠師在報告中提出的賠償方案僅屬建議性質,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後才能生效,並不具備自動的法律約束力。
重點: 考生須區分不同理賠專業人員(如理賠師與檢驗人)在聘請方、費用支付及賠償建議效力上的差異,特別是水險理賠中對獨立檢驗的依賴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4 of 20
4.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市場中,關於人身意外保險與醫療保險的特性比較,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從技術角度而言,由於被保險人對自己具有無限制的可保權益,因此人身意外保險的投保金額在理論上不受限制。
II. 與人壽保險不同,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通常並非根據受保人的年齡來釐定,但保單通常會設有投保年齡限制。
III. 醫療保險的主要目的是承保由意外或疾病引致的醫療費用,而人身意外保險(純意外保單)則不提供因疾病導致死亡的保障。
IV. 醫療保險合約通常為期一年,且所有此類保單均賦予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同等的保單取消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原則,個人對自己的生命擁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因此技術上保額不受限,儘管保險人實務上會因道德風險而設限。陳述 II 正確,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釐定主要基於職業而非年齡,但通常會設定可保年齡範圍(如 16 至 65 歲)。陳述 III 正確,醫療保險涵蓋意外及疾病的醫療開支,而人身意外保險(純意外保單)不承保疾病致死,因其被視為人壽保險風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醫療保險在取消權方面的做法並不一致,並非所有保單都賦予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同等的取消權利,部分計劃甚至允許被保險人選擇續保,使保單具有「長期」性質。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與醫療保險在保費釐定基礎、保障範圍及保單續保/取消權利上存在根本差異,中介人需留意純意外保單並不涵蓋疾病引致的死亡風險。.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原則,個人對自己的生命擁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因此技術上保額不受限,儘管保險人實務上會因道德風險而設限。陳述 II 正確,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釐定主要基於職業而非年齡,但通常會設定可保年齡範圍(如 16 至 65 歲)。陳述 III 正確,醫療保險涵蓋意外及疾病的醫療開支,而人身意外保險(純意外保單)不承保疾病致死,因其被視為人壽保險風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醫療保險在取消權方面的做法並不一致,並非所有保單都賦予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同等的取消權利,部分計劃甚至允許被保險人選擇續保,使保單具有「長期」性質。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與醫療保險在保費釐定基礎、保障範圍及保單續保/取消權利上存在根本差異,中介人需留意純意外保單並不涵蓋疾病引致的死亡風險。.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20
5. Question
一位客戶正考慮在香港投保人身意外保險或醫療保險。根據相關的保險實務與監管原則,下列哪項關於這兩類保險特點的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醫療保險雖然通常以一年為合約期限,但若保單條款賦予被保險人續保的選擇權,而非由保險人單方面決定,則該保單在技術上具備了「長期」合約的性質。
錯誤: 關於疾病死亡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疾病導致的死亡被視為人壽保險風險,香港的人身意外保單(純意外保單)並不提供此類保障。關於保額限制的陳述是錯誤的,雖然法律上個人對自己有無限的可保權益,但保險人在實務上會考慮道德風險,若保額遠超實際需要或收入水平,保險人通常不願意提供保障。關於取消權利的陳述是錯誤的,醫療保險在取消權利的做法上並不一致,並非所有保單都賦予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同等的取消權利。
重點: 了解人身意外保險與醫療保險在續保權利、保障範圍(如疾病死亡的排除)以及實務承保限制上的基本差異。.
Incorrect
正確: 醫療保險雖然通常以一年為合約期限,但若保單條款賦予被保險人續保的選擇權,而非由保險人單方面決定,則該保單在技術上具備了「長期」合約的性質。
錯誤: 關於疾病死亡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疾病導致的死亡被視為人壽保險風險,香港的人身意外保單(純意外保單)並不提供此類保障。關於保額限制的陳述是錯誤的,雖然法律上個人對自己有無限的可保權益,但保險人在實務上會考慮道德風險,若保額遠超實際需要或收入水平,保險人通常不願意提供保障。關於取消權利的陳述是錯誤的,醫療保險在取消權利的做法上並不一致,並非所有保單都賦予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同等的取消權利。
重點: 了解人身意外保險與醫療保險在續保權利、保障範圍(如疾病死亡的排除)以及實務承保限制上的基本差異。.
-
Question 6 of 20
6.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的核保程序時,保險從業員必須辨識不同保險文件的法律性質。關於暫保單、保險單及保險憑證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是否滿意。
II. 簽發強制性保險憑證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要求,若保險人未按規定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檢控。
III. 保險單被視為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它可以明確地將填妥的投保書收納為整體合約的一部分。
IV. 汽車保險憑證僅以法定格式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通常無法從中判斷保障範圍是屬於綜合保險還是純法令保障。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這四項陳述均準確描述了香港保險實務中各類文件的法律地位與功能。暫保單提供即時且無條件的保障;保險憑證是為滿足法律強制要求而設的獨立證明;保險單作為合約證據可納入投保書;而汽車保險憑證受法定格式限制,不反映具體保障範圍。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陳述 IV 同樣正確,汽車保險憑證的確僅按法定格式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無法讓第三方辨別該保單是屬於綜合保障還是僅為法定的三保保障。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暫保單的一個核心特徵是其保障並非「條件性」的,即保障的有效性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是否感到滿意。
錯誤: 「只有 I 及 IV」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它遺漏了關於保險憑證法律責任(陳述 II)以及保險單作為合約證據並可收納其他文件(陳述 III)的重要法律概念。
重點: 暫保單、保險單與保險憑證在核保過程中扮演不同角色,理解它們在法律效力、保障期限及簽發目的上的差異是保險從業員的基本要求。.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這四項陳述均準確描述了香港保險實務中各類文件的法律地位與功能。暫保單提供即時且無條件的保障;保險憑證是為滿足法律強制要求而設的獨立證明;保險單作為合約證據可納入投保書;而汽車保險憑證受法定格式限制,不反映具體保障範圍。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陳述 IV 同樣正確,汽車保險憑證的確僅按法定格式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無法讓第三方辨別該保單是屬於綜合保障還是僅為法定的三保保障。
錯誤: 「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暫保單的一個核心特徵是其保障並非「條件性」的,即保障的有效性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是否感到滿意。
錯誤: 「只有 I 及 IV」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它遺漏了關於保險憑證法律責任(陳述 II)以及保險單作為合約證據並可收納其他文件(陳述 III)的重要法律概念。
重點: 暫保單、保險單與保險憑證在核保過程中扮演不同角色,理解它們在法律效力、保障期限及簽發目的上的差異是保險從業員的基本要求。.
-
Question 7 of 20
7. Question
在評估汽車保險的續保安排時,關於「折扣回減機制」(Step-Back System) 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是現代無索償折扣制度的一項特點。
II. 當無索償折扣已達高水平時,發生一次索償不會導致折扣完全喪失。
III. 每就某年度提出一項索償,下年度的無索償折扣通常會在折扣表上後退三級。
IV. 該機制保證受保人無論發生多少次索償,其折扣率均會維持在最高水平。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描述了正確的機制。折扣回減機制是現代汽車保險無索償折扣 (NCD) 制度的特點,旨在讓累積了高折扣水平的受保人在發生一次索償時,其下年度的折扣僅在折扣表上後退三級(或年),而非完全喪失,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折扣回減機制並非「無索償折扣保障」(NCD Protection)。該機制只是減緩折扣下降的速度(後退三級),而非保證折扣在多次索償後仍維持不變。若受保人頻繁索償,其折扣最終仍會歸零。
重點: 折扣回減機制為高 NCD 的受保人提供緩衝,確保單次索償後折扣按預設級數下調,而非立即取消,從而獎勵長期的優良駕駛紀錄。.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描述了正確的機制。折扣回減機制是現代汽車保險無索償折扣 (NCD) 制度的特點,旨在讓累積了高折扣水平的受保人在發生一次索償時,其下年度的折扣僅在折扣表上後退三級(或年),而非完全喪失,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折扣回減機制並非「無索償折扣保障」(NCD Protection)。該機制只是減緩折扣下降的速度(後退三級),而非保證折扣在多次索償後仍維持不變。若受保人頻繁索償,其折扣最終仍會歸零。
重點: 折扣回減機制為高 NCD 的受保人提供緩衝,確保單次索償後折扣按預設級數下調,而非立即取消,從而獎勵長期的優良駕駛紀錄。.
-
Question 8 of 20
8.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業務中,當受保財物發生損失後,關於被保險人的責任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被保險人負有隱含責任,在合理可能的範圍內盡量減少損失。
II. 證明索償有效性的責任(包括損失是否屬於保障範圍及損失金額)主要由保險人承擔。
III. 在處理水險 (Marine Insurance) 索償時,提貨單 (Bill of Lading) 是核實損失的重要文件證據。
IV.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必須在實際作出賠償後,才能取得代位權 (Subrogatio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被保險人負有隱含責任,必須在合理可能的範圍內採取行動以減少損失。陳述 III 正確,在水險索償中,文件證明至關重要,提貨單是核實損失及所有權的核心文件。陳述 IV 正確,普通法規定保險人必須在實際作出賠償後才能取得代位權,儘管保單條文通常會修改此項規定以惠及保險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證明索償有效性的責任(包括證明損失屬於保單保障範圍以及損失的具體金額)在法律上屬於被保險人的責任,而非保險人的責任。
重點: 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承擔多項法律及合約責任,包括減少損失、提供充分的索償證明及配合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且舉證責任主要在於被保險人。.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被保險人負有隱含責任,必須在合理可能的範圍內採取行動以減少損失。陳述 III 正確,在水險索償中,文件證明至關重要,提貨單是核實損失及所有權的核心文件。陳述 IV 正確,普通法規定保險人必須在實際作出賠償後才能取得代位權,儘管保單條文通常會修改此項規定以惠及保險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證明索償有效性的責任(包括證明損失屬於保單保障範圍以及損失的具體金額)在法律上屬於被保險人的責任,而非保險人的責任。
重點: 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承擔多項法律及合約責任,包括減少損失、提供充分的索償證明及配合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且舉證責任主要在於被保險人。.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20
9. Question
在香港汽車保險業務中,根據相關法例及保單標準條款,當保單包含「有權追回款項」條款(Avoidance of certain terms and right of recovery clause)時,下列哪項關於該條款運作的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必須先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賠償,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某些保單條款(如車輛維修狀況),隨後保險公司可向被保險人追討已支付的款項。根據香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為了保障公眾利益,保險公司不得以某些特定的保單限制(如司機的年齡、身體狀況或車輛的機械狀況)為由,拒絕向受害第三者作出賠償。然而,若被保險人確實違反了保單條款,保險公司在履行法定賠償責任後,有權根據此條款向被保險人追回相關款項。
錯誤: 關於「只要違反條款即可直接拒絕向第三者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違反了強制汽車保險法例中保障受害第三者的核心原則。關於「該條款僅適用於財物損失」的說法不正確,事實上該條例及相關條款主要針對的是法定強制要求的人身傷亡保障。關於「必須先證明被保險人有還款能力」的說法在法律上並不成立,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賠付責任是法定的,並不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
重點: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確保了受害第三者在特定保單違約情況下仍能獲得法定補償,同時維護了保險公司對違約被保險人的追索權利。.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必須先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賠償,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某些保單條款(如車輛維修狀況),隨後保險公司可向被保險人追討已支付的款項。根據香港《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為了保障公眾利益,保險公司不得以某些特定的保單限制(如司機的年齡、身體狀況或車輛的機械狀況)為由,拒絕向受害第三者作出賠償。然而,若被保險人確實違反了保單條款,保險公司在履行法定賠償責任後,有權根據此條款向被保險人追回相關款項。
錯誤: 關於「只要違反條款即可直接拒絕向第三者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違反了強制汽車保險法例中保障受害第三者的核心原則。關於「該條款僅適用於財物損失」的說法不正確,事實上該條例及相關條款主要針對的是法定強制要求的人身傷亡保障。關於「必須先證明被保險人有還款能力」的說法在法律上並不成立,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賠付責任是法定的,並不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
重點: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確保了受害第三者在特定保單違約情況下仍能獲得法定補償,同時維護了保險公司對違約被保險人的追索權利。.
-
Question 10 of 20
10. Question
根據保險投訴局(現稱保險投訴執行委員會)處理索償糾紛的裁決原則,關於被保險人違反「及早通知」事故條款的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若延遲通知實質上使保險人在調查賠案或核實損害程度方面蒙受不利,保險人通常有權拒絕賠付。
II. 被保險人對通知限期的主觀誤解(例如誤以為 30 天限期是由受傷復原日起計)通常不被接納為合理的延誤理由。
III. 保險人過去曾對被保險人延遲通知的索償作出過通融賠付,並不代表其在日後的索償中必須同樣放棄執行通知條款的權利。
IV. 只要被保險人能證明索償真有其事,即使其「先修理後申報」的行為已損害了保險人的調查權,保險人在法律上仍必須作出全數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陳述 I 反映了保險投訴執行委員會的原則,即如果延誤通知確實損害了保險人調查事故或核實損失的能力(蒙受不利),保險人有權拒賠。陳述 II 指出被保險人對條款的主觀誤解(如誤以為限期由康復日起計)並非有效辯解。陳述 III 說明保險人過去的通融處理並不構成法律先例,保險人仍可根據現有保單條款行使權利。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在某些個案中(如手錶維修案)投訴委員會可能因證據足以核實而裁定賠付,但這並不代表保險人在調查權受損的情況下「必須」賠償。如果延誤通知確實造成了無法彌補的調查不利,保險人是有權拒絕賠償的,而非無論如何都必須全數賠償。
重點: 保險合約中的通知條款旨在確保保險人能及時進行調查;若被保險人的延誤通知實質上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人通常具備合法的拒賠理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陳述 I 反映了保險投訴執行委員會的原則,即如果延誤通知確實損害了保險人調查事故或核實損失的能力(蒙受不利),保險人有權拒賠。陳述 II 指出被保險人對條款的主觀誤解(如誤以為限期由康復日起計)並非有效辯解。陳述 III 說明保險人過去的通融處理並不構成法律先例,保險人仍可根據現有保單條款行使權利。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在某些個案中(如手錶維修案)投訴委員會可能因證據足以核實而裁定賠付,但這並不代表保險人在調查權受損的情況下「必須」賠償。如果延誤通知確實造成了無法彌補的調查不利,保險人是有權拒絕賠償的,而非無論如何都必須全數賠償。
重點: 保險合約中的通知條款旨在確保保險人能及時進行調查;若被保險人的延誤通知實質上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人通常具備合法的拒賠理據。.
-
Question 11 of 20
11. Question
在一份包含標準取消條款的一般保險保單中,關於保險雙方行使取消權利的安排,以下哪些描述符合相關的實務做法?
I. 被保險人發出的取消通知通常在送達後立即生效。
II. 被保險人主動要求取消保單時,保險人應按比例(pro-rata)計算並退還餘下保費。
III. 保險人若決定取消保單,通常須以掛號郵件通知被保險人,並給予一定的通知期。
IV. 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在行使取消權前,必須向被保險人證明其存在欺詐行為或環境發生災難性變化。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一般保險實務中,被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通知通常是立即生效的;而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則必須給予被保險人預先通知(通常為七天),並以掛號郵件寄至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當被保險人主動要求取消保單時,保險人通常會根據「短期費率表」計算退款,這被稱為短期保費退款,而非按比例(pro-rata)計算。陳述 IV 錯誤,因為取消條款賦予的是一項權利,而非條件性的特權,任何一方在援引此條款時,均無法律義務向對方解釋原因。
重點: 區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行使取消權時的退費機制(按比例 vs 短期費率)以及通知期的差異,是理解保險合約取消條款的核心。.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一般保險實務中,被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通知通常是立即生效的;而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則必須給予被保險人預先通知(通常為七天),並以掛號郵件寄至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當被保險人主動要求取消保單時,保險人通常會根據「短期費率表」計算退款,這被稱為短期保費退款,而非按比例(pro-rata)計算。陳述 IV 錯誤,因為取消條款賦予的是一項權利,而非條件性的特權,任何一方在援引此條款時,均無法律義務向對方解釋原因。
重點: 區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行使取消權時的退費機制(按比例 vs 短期費率)以及通知期的差異,是理解保險合約取消條款的核心。.
-
Question 12 of 20
12.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關於保險合約條款(包括明示或隱含條款)、陳述及除外責任的法律性質,下列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I.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若在保單有效期內改變職業須通知保險人,這類條款屬於「合約生效後的條件」(conditions subsequent to the contract)。
II. 若被保險人違反了「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liability),其法律後果是會導致整個保險合約自始無效。
III. 根據普通法,只有對風險具有重要性的「陳述」(representations) 才須要是真實的,且它們只須在實質上是真實的即可。
IV. 汽車保險中的「通用除外責任」(general exclusions) 通常包括將車輛用於賽車或速度測試,因為這不屬於保單意圖承保的正常使用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單有效期內必須履行的義務,例如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改變職業時必須通知保險人。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陳述(Representations)與保證(Warranties)不同,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才須要是真實的,且僅須在實質上(即盡其所知所信)屬實。陳述 IV 正確,通用除外責任適用於某類險種的所有保單,例如汽車保險通常將賽車或速度測試列為標準除外責任,因為這些行為超出正常使用範圍。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的後果是使該次特定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無效,而不會導致整個保險合約毀滅或失效。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的法律性質決定了違反該條款後的後果,區分條款是屬於合約生效前、生效後還是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對於處理賠償糾紛至關重要。.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單有效期內必須履行的義務,例如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改變職業時必須通知保險人。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陳述(Representations)與保證(Warranties)不同,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才須要是真實的,且僅須在實質上(即盡其所知所信)屬實。陳述 IV 正確,通用除外責任適用於某類險種的所有保單,例如汽車保險通常將賽車或速度測試列為標準除外責任,因為這些行為超出正常使用範圍。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的後果是使該次特定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無效,而不會導致整個保險合約毀滅或失效。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的法律性質決定了違反該條款後的後果,區分條款是屬於合約生效前、生效後還是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對於處理賠償糾紛至關重要。.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3 of 20
13.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的核保文件時,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不同文件的法律效力。根據相關監管要求與實務,下列關於暫保單 (Cover Notes)、保險單 (Policies) 及保險憑證 (Certificates of Insurance) 的描述,哪些是正確的?
I. 暫保單的保障效力通常以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感到滿意為先決條件
II. 簽發強制性保險憑證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要求,否則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被檢控
III. 汽車保險憑證必須採用條例訂明的格式,用以證明法律要求的保險已經存在
IV. 保險單是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法律上不允許對其內容的正確性提出任何質疑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強制保險(如汽車保險)中,法律規定保險人必須簽發保險憑證,若違反此項規定,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憑證(尤其是汽車險)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條例所訂明的格式,其主要功能是向執法部門或註冊當局證明法定的強制保險保障已經生效。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是否滿意。陳述 IV 錯誤,因為雖然保險單是合約的有形證據,但在法律上其內容的正確性是可以被質疑的,若能提出有力證據,法律允許對保單所顯示的意圖進行反證。
重點: 暫保單是提供即時且無條件保障的暫時性文件,而保險憑證則是為了符合法定強制保險要求而簽發的證明文件,兩者在法律功能上具有顯著差異。.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強制保險(如汽車保險)中,法律規定保險人必須簽發保險憑證,若違反此項規定,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憑證(尤其是汽車險)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條例所訂明的格式,其主要功能是向執法部門或註冊當局證明法定的強制保險保障已經生效。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是否滿意。陳述 IV 錯誤,因為雖然保險單是合約的有形證據,但在法律上其內容的正確性是可以被質疑的,若能提出有力證據,法律允許對保單所顯示的意圖進行反證。
重點: 暫保單是提供即時且無條件保障的暫時性文件,而保險憑證則是為了符合法定強制保險要求而簽發的證明文件,兩者在法律功能上具有顯著差異。.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20
14. Question
某香港物業管理公司為其商業大廈投保了標準火險保單。在評估潛在的索償情況時,根據保單的保障範圍與除外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鄰近建築物發生火災,消防員在救火時使用的水導致受保大廈的大堂受損,該損失屬於受保範圍。
II. 若大廈辦公室內的裝飾性壁爐因正常燃燒導致壁爐內部結構受損,該損失屬於受保的「火災」損害。
III. 保單條款通常指明,在火災發生期間或之後所發生的財物盜竊損失屬於除外責任。
IV. 閃電對受保大廈造成的直接損害,不論隨後是否引發火災,均屬於受保危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火險的保障範圍包括由鄰近物業火災引起的熱力、煙或救火用水所導致的損害,這被視為火災的近因損失。陳述 III 正確,根據標準火險保單條款,在火災發生時或發生後遭受的盜竊損失被明確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閃電是標準火險保單的基本受保危險,無論隨後是否引發火災,其造成的直接損害均獲保障。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定義中的「火災」是指不應起火的物體起火。壁爐內的火是有意且受控的火(稱為「有意之火」),因此壁爐本身的損壞或因其內部的火造成的損害不符合火險單所指的「火災」定義。
重點: 投保人需理解火險中「火災」的特定法律定義,即必須是非故意且在不應起火處燃燒,同時應注意火災引發的盜竊損失通常不在標準火險保障範圍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火險的保障範圍包括由鄰近物業火災引起的熱力、煙或救火用水所導致的損害,這被視為火災的近因損失。陳述 III 正確,根據標準火險保單條款,在火災發生時或發生後遭受的盜竊損失被明確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閃電是標準火險保單的基本受保危險,無論隨後是否引發火災,其造成的直接損害均獲保障。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定義中的「火災」是指不應起火的物體起火。壁爐內的火是有意且受控的火(稱為「有意之火」),因此壁爐本身的損壞或因其內部的火造成的損害不符合火險單所指的「火災」定義。
重點: 投保人需理解火險中「火災」的特定法律定義,即必須是非故意且在不應起火處燃燒,同時應注意火災引發的盜竊損失通常不在標準火險保障範圍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20
15. Question
在進行保險核保的風險估定時,關於「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s) 的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指的是風險的客觀本質,即明顯且容易被確認的特點。
II. 在保險術語中,「危險」一詞具有中性含意,因此可以用「優良」來形容實質危險。
III. 它主要涉及投保人的誠信、品格以及是否具有故意造成損失的傾向。
IV. 建築材料、物品對盜賊的吸引力以及引擎馬力均是實質危險的典型例子。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實質危險是指風險的客觀本質,這些特點通常是明顯且容易被確認的,例如建築物的構造或船隻的引擎馬力。在保險學中,「危險」一詞具有中性含意,因此若某些客觀特點(如自動灑水系統)能降低損失的機會或嚴重程度,則可被視為「優良的」實質危險。
錯誤: 關於投保人誠信、品格或故意造成損失傾向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道德危險」(Moral Hazard),而非實質危險。實質危險僅限於客觀的物理特徵,不涉及人的主觀行為或心理動機。因此,包含該項目的組合均不正確。
重點: 實質危險關注的是保險標的之客觀物理特性,核保人員必須能區分這些客觀因素與涉及人為誠信的道德危險,以進行準確的風險估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實質危險是指風險的客觀本質,這些特點通常是明顯且容易被確認的,例如建築物的構造或船隻的引擎馬力。在保險學中,「危險」一詞具有中性含意,因此若某些客觀特點(如自動灑水系統)能降低損失的機會或嚴重程度,則可被視為「優良的」實質危險。
錯誤: 關於投保人誠信、品格或故意造成損失傾向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道德危險」(Moral Hazard),而非實質危險。實質危險僅限於客觀的物理特徵,不涉及人的主觀行為或心理動機。因此,包含該項目的組合均不正確。
重點: 實質危險關注的是保險標的之客觀物理特性,核保人員必須能區分這些客觀因素與涉及人為誠信的道德危險,以進行準確的風險估定。.
-
Question 16 of 20
16. Question
一名持牌保險代理人正向客戶解釋人身意外保險(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的保障限制與除外責任。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案例及一般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冬季運動」除外責任不限於在室外或冬天進行的活動,在室內場地進行的溜冰亦可被視為冬季運動。
II. 「永久」殘疾通常被定義為傷殘情況持續至少十二個月,且到其時仍不能合理地希望會有進展。
III. 若保單條款排除「直接或間接」參與危險活動,即使受保人僅為電單車乘客,保險人仍可能據此拒絕賠償。
IV. 根據一般保單的時間限制規定,受保死亡或殘疾必須發生在受傷後的二十四個月之內方可獲賠。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案例,冬季運動泛指在雪上或冰上進行的運動,因此在室內商場溜冰亦被視為除外責任中的冬季運動。陳述 II 正確,人身意外保險中「永久」殘疾的代表性定義是指傷殘情況持續至少十二個月,且屆時仍無合理希望會有進展。陳述 III 正確,保險人常利用「直接或間接」一詞擴大除外責任範圍,因此電單車乘客可被視為間接參與危險活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一般保單的時間限制規定,受保死亡或殘疾通常必須發生在受傷後的十二個月之內,而非二十四個月。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條款解釋需嚴格遵循保單定義及行業慣例,特別是關於除外責任(如冬季運動的定義)及索償的時間限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案例,冬季運動泛指在雪上或冰上進行的運動,因此在室內商場溜冰亦被視為除外責任中的冬季運動。陳述 II 正確,人身意外保險中「永久」殘疾的代表性定義是指傷殘情況持續至少十二個月,且屆時仍無合理希望會有進展。陳述 III 正確,保險人常利用「直接或間接」一詞擴大除外責任範圍,因此電單車乘客可被視為間接參與危險活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一般保單的時間限制規定,受保死亡或殘疾通常必須發生在受傷後的十二個月之內,而非二十四個月。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條款解釋需嚴格遵循保單定義及行業慣例,特別是關於除外責任(如冬季運動的定義)及索償的時間限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20
17.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業務及保單行政時,保險中介人應對保單條款有深入理解。關於下列各項保險概念與條款的描述,哪些是正確的?
I. 在忠實保證保險中,若僱主發現員工的不誠實行為後仍繼續僱用該員工,除非事先通知並獲保險人同意,否則保險人可拒絕日後相關的索償。
II. 承保表式保單中的「敍文條款」(Recital Clause) 通常會提及將投保書和聲明當作為合約的基礎。
III. 「恢復原狀」(Reinstatement) 作為一種彌償方式,是指使受保財產恢復到受損以前的那一刻所處的狀況。
IV. 「短期保費」(Short-Period Premium) 是指當保險期限少於一年時,保險人按比例 (pro-rata) 計算並收取的保費數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忠實保證保險中,「改過機會」(Second Chance) 原則規定,若僱主在發現員工不誠實行為後仍繼續僱用該員工而未通知保險人並獲得同意,保險人有權拒絕日後因該員工失責而引起的索償。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表式保單的定義,「敍文條款」(Recital Clause) 通常會提及將投保書及聲明視為合約的基礎。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恢復原狀」(Reinstatement) 作為彌償方式,其目的正是使受損財產恢復到緊接事故發生前的狀況。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短期保費」(Short-Period Premium) 是指當保險期限少於一年時,保險人收取的保費會「高於」按比例 (pro-rata) 計算出來的數額,而非等於按比例計算的數額。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熟悉保單的標準條款(如敍文條款)以及特定的承保原則(如忠實保證中的改過機會),以確保能向客戶提供準確的專業建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忠實保證保險中,「改過機會」(Second Chance) 原則規定,若僱主在發現員工不誠實行為後仍繼續僱用該員工而未通知保險人並獲得同意,保險人有權拒絕日後因該員工失責而引起的索償。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表式保單的定義,「敍文條款」(Recital Clause) 通常會提及將投保書及聲明視為合約的基礎。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恢復原狀」(Reinstatement) 作為彌償方式,其目的正是使受損財產恢復到緊接事故發生前的狀況。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短期保費」(Short-Period Premium) 是指當保險期限少於一年時,保險人收取的保費會「高於」按比例 (pro-rata) 計算出來的數額,而非等於按比例計算的數額。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熟悉保單的標準條款(如敍文條款)以及特定的承保原則(如忠實保證中的改過機會),以確保能向客戶提供準確的專業建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20
18. Question
一家專業諮詢公司投保了專業責任保險,該保單是以「索償申報」(Claims-made) 為基礎承保的。假設該公司在 2023 年的保單有效期內,收到一份針對其在 2021 年某項服務疏忽而導致損失的索償通知。在這種情況下,下列哪項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
Correct
正確: 該索償必須在 2023 年保單有效期內提出,且疏忽行為發生在保單規定的追溯日之後是正確的。在「索償申報」(Claims-made) 基礎下,保險責任的觸發點是第三方正式提出索償的時間,而非疏忽行為發生的時間,前提是該行為必須發生在保單約定的追溯日之後。
錯誤: 關於只要行為發生在 2021 年即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事故發生」(Occurrence) 基礎保單的運作方式。關於必須在 2021 年事故發生時立即申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索償申報制下,被保險人往往在多年後收到索償時才向當時的保險人申報。關於必須由法院在 2023 年內作出最終判決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保障的觸發通常基於索償的「提出」或「申報」,而非法律程序的終結日期。
重點: 「索償申報」保單承保在保單有效期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並申報的索償,通常會配合「追溯日」來限制對過往行為的承保範圍。.
Incorrect
正確: 該索償必須在 2023 年保單有效期內提出,且疏忽行為發生在保單規定的追溯日之後是正確的。在「索償申報」(Claims-made) 基礎下,保險責任的觸發點是第三方正式提出索償的時間,而非疏忽行為發生的時間,前提是該行為必須發生在保單約定的追溯日之後。
錯誤: 關於只要行為發生在 2021 年即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事故發生」(Occurrence) 基礎保單的運作方式。關於必須在 2021 年事故發生時立即申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索償申報制下,被保險人往往在多年後收到索償時才向當時的保險人申報。關於必須由法院在 2023 年內作出最終判決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保障的觸發通常基於索償的「提出」或「申報」,而非法律程序的終結日期。
重點: 「索償申報」保單承保在保單有效期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並申報的索償,通常會配合「追溯日」來限制對過往行為的承保範圍。.
-
Question 19 of 20
19. Question
某香港物流企業的營運經理正在審視公司的保險組合。在與保險中介人討論相關保險條款時,根據香港保險實務及相關法例,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營業中斷保險的「彌償期間」由受保事故發生之日起計,且該事故必須發生於保險期限內。
II. 海上貨物保險中的「固有缺點」是指貨物因自身性質導致的損害,這屬於標準除外責任。
III. 在香港,保險中介人分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後者通常代表被保險人的利益。
IV. 「不可避免的損失」由於其發生的必然性,在「全險」保單中通常被定義為可保風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營業中斷保險的定義,彌償期間必須從受保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且該事故必須在保險期限內發生。陳述 II 正確,固有缺點(Inherent Vice)是海上貨物保險的標準除外責任,指損失是由貨物本身的性質(如易腐爛)而非外界因素引起。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法規,保險中介人分為代理人(代表保險人)和經紀(代表被保險人)兩類。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可避免的損失」具有必然性,不符合保險中關於「風險」(必須具有不確定性)的定義,因此它是「全險」保單中的一項標準除外責任,而非承保風險。
重點: 區分保險中的可保風險與除外責任(如固有缺點及必然損失),以及理解營業中斷保險中彌償期間的計算基礎,是專業保險中介人的基本知識。.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營業中斷保險的定義,彌償期間必須從受保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且該事故必須在保險期限內發生。陳述 II 正確,固有缺點(Inherent Vice)是海上貨物保險的標準除外責任,指損失是由貨物本身的性質(如易腐爛)而非外界因素引起。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法規,保險中介人分為代理人(代表保險人)和經紀(代表被保險人)兩類。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可避免的損失」具有必然性,不符合保險中關於「風險」(必須具有不確定性)的定義,因此它是「全險」保單中的一項標準除外責任,而非承保風險。
重點: 區分保險中的可保風險與除外責任(如固有缺點及必然損失),以及理解營業中斷保險中彌償期間的計算基礎,是專業保險中介人的基本知識。.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20
20. Question
一間位於葵涌的物流公司在申請火險及公眾責任保險時,其負責人正在考慮哪些事實需要向保險人披露。根據一般保險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些項目屬於「非重要事實」(Non-material facts),因此投保人無需主動披露?
I. 該公司最近在倉庫內安裝了最先進的煙霧感應及自動灑水系統,這能有效降低火災風險。
II. 該公司的一名董事患有極早期且無症狀的慢性疾病,且該董事本人及醫療檢查均尚未發現此情況。
III. 該公司在過去兩年內曾因倉庫漏水導致貨物受損,並向之前的保險公司成功索取賠償。
IV. 該倉庫位於香港,而香港在每年夏季均有機會遭受強烈熱帶氣旋(颱風)的襲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屬於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這類事實雖然與風險相關,但由於其效果是降低風險,法律上不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陳述 II 屬於投保人不能合理預計會知道的事實(例如尚未發現且無症狀的疾病),投保人無法披露其並不知情的事實。陳述 IV 屬於常識範圍內的事實(例如香港的颱風風險),保險人作為專業人士應當已經知曉,因此投保人無需披露。
錯誤: 陳述 III 涉及以前的損失或索償記錄,這在一般保險中被視為典型的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因為它直接影響審慎的核保人對風險的評估及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
重點: 雖然投保人有最高誠信責任披露重要事實,但對於改善風險、常識、保險人應已知曉或投保人無法得知的事實,均屬於「非重要事實」,豁免披露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屬於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這類事實雖然與風險相關,但由於其效果是降低風險,法律上不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陳述 II 屬於投保人不能合理預計會知道的事實(例如尚未發現且無症狀的疾病),投保人無法披露其並不知情的事實。陳述 IV 屬於常識範圍內的事實(例如香港的颱風風險),保險人作為專業人士應當已經知曉,因此投保人無需披露。
錯誤: 陳述 III 涉及以前的損失或索償記錄,這在一般保險中被視為典型的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因為它直接影響審慎的核保人對風險的評估及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投保人必須主動披露。
重點: 雖然投保人有最高誠信責任披露重要事實,但對於改善風險、常識、保險人應已知曉或投保人無法得知的事實,均屬於「非重要事實」,豁免披露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