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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5
1.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約定價值」(Agreed Values) 的承保安排,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約定價值方式常用於為珠寶、古董等難以評估市值的貴重物品提供保障。
II. 若保險標的發生全損 (Total Loss),保險人將賠償約定價值,不論標的物當時的實際價值為何。
III. 若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Partial Loss),保險人同樣會賠償全數的約定價值。
IV. 在發生全損的情況下,約定價值保單的賠償方式被視為彌償原則 (Indemnity Principle) 的一個例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約定價值方式常用於珠寶、古董或藝術品等貴重物品,因為這些物品的市場價值在損失發生時可能難以確定。陳述 II 正確,約定價值保單的核心特點是在全損發生時,保險人按約定的金額賠償,而不考慮標的物當時的實際市價。陳述 IV 正確,由於彌償原則通常要求按實際損失賠償,而約定價值在全損時支付預定金額,因此被視為該原則的一個例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約定價值保單僅在「全損」時按約定價值賠償;若發生「部分損失」,理賠仍須按照彌償原則進行,即根據受損程度進行補償,而非支付全數約定價值。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提供確定的賠償金額,但在部分損失時則回歸彌償原則,這是保險中介人在處理貴重財產承保時必須掌握的關鍵概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約定價值方式常用於珠寶、古董或藝術品等貴重物品,因為這些物品的市場價值在損失發生時可能難以確定。陳述 II 正確,約定價值保單的核心特點是在全損發生時,保險人按約定的金額賠償,而不考慮標的物當時的實際市價。陳述 IV 正確,由於彌償原則通常要求按實際損失賠償,而約定價值在全損時支付預定金額,因此被視為該原則的一個例外。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約定價值保單僅在「全損」時按約定價值賠償;若發生「部分損失」,理賠仍須按照彌償原則進行,即根據受損程度進行補償,而非支付全數約定價值。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提供確定的賠償金額,但在部分損失時則回歸彌償原則,這是保險中介人在處理貴重財產承保時必須掌握的關鍵概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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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5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處理財產及責任保險索償通知的法律原則與投訴委員會的裁定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被保險人在未通知保險人的情況下先行修理受損財產,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真偽而蒙受不利,保險人通常有權拒絕賠償。
II. 投訴委員會在判定被保險人是否違反「盡可能及早」通知的規定時,通常拒絕考慮門外漢對時間限期的主觀理解。
III. 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有責任在知悉可能引致索償的事故發生後立即通知保險人,而非僅在收到第三者正式索償後才通知。
IV. 對於強制性保險業務,被保險人延遲報告意外事故,通常不能成為保險人拒絕賠付有效第三者索償的理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定原則,若被保險人的延誤通知或先行修理行為導致保險人在調查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程度方面蒙受不利,保險人有權以違反保單條件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被保險人應將「可能」引起索償的事故通知保險人,特別是在責任保險中,不能等到第三者正式提出要求才通知。陳述 IV 正確,在強制性保險(如汽車第三者保險)中,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得因被保險人延遲報告而拒絕賠付有效的第三者索償,但保險人可根據保單條款向被保險人追討已支付的賠款。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解釋「盡可能及早」等模糊字眼時,會考慮普通大眾(門外漢)在相同情況下的合理理解與預期,而非僅僅依據保險人的嚴格法律解釋。
重點: 被保險人履行及時通知事故的義務是保險索償的先決條件,任何導致保險人調查權利受損(蒙受不利)的延誤都可能成為拒賠的理據,但在強制性保險下對第三者的保障則受法律特別保護。.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定原則,若被保險人的延誤通知或先行修理行為導致保險人在調查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程度方面蒙受不利,保險人有權以違反保單條件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被保險人應將「可能」引起索償的事故通知保險人,特別是在責任保險中,不能等到第三者正式提出要求才通知。陳述 IV 正確,在強制性保險(如汽車第三者保險)中,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得因被保險人延遲報告而拒絕賠付有效的第三者索償,但保險人可根據保單條款向被保險人追討已支付的賠款。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解釋「盡可能及早」等模糊字眼時,會考慮普通大眾(門外漢)在相同情況下的合理理解與預期,而非僅僅依據保險人的嚴格法律解釋。
重點: 被保險人履行及時通知事故的義務是保險索償的先決條件,任何導致保險人調查權利受損(蒙受不利)的延誤都可能成為拒賠的理據,但在強制性保險下對第三者的保障則受法律特別保護。.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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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5
3.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制定的《承保商專業守則》,下列哪些關於該守則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守則適用於以個人身份作為保單持有人的香港居民之個人保險。
II. 守則為核保、索償處理及產品分析等範疇制定了優良做法的標準。
III. 守則涵蓋了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並由《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具體處理。
IV. 守則規定了保險公司必須維持的法定最低股本及償付能力要求。Correct
正確: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的規定,該守則適用於香港居民以個人身份投保的個人保險,並為核保、索償處理及產品分析等實務操作制定了優良做法的標準。此外,守則亦明確提到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是透過《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來具體執行的,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關於法定最低股本及償付能力要求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這些屬於《保險公司條例》(現稱《保險業條例》)下的法定監管規定,而非行業自律性質的專業守則內容。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未能涵蓋守則中關於代理人管理的組成部分。包含 IV 的選項則混淆了法律強制要求與行業自律準則的界限。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定要求(如償付能力)與由行業組織(如香港保險業聯會)制定的自律守則(如承保商專業守則)在內容上的差異。.
Incorrect
正確: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的規定,該守則適用於香港居民以個人身份投保的個人保險,並為核保、索償處理及產品分析等實務操作制定了優良做法的標準。此外,守則亦明確提到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是透過《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來具體執行的,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關於法定最低股本及償付能力要求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這些屬於《保險公司條例》(現稱《保險業條例》)下的法定監管規定,而非行業自律性質的專業守則內容。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未能涵蓋守則中關於代理人管理的組成部分。包含 IV 的選項則混淆了法律強制要求與行業自律準則的界限。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定要求(如償付能力)與由行業組織(如香港保險業聯會)制定的自律守則(如承保商專業守則)在內容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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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5
4.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建築設計公司考慮投保專業彌償保險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關於此類保險的法律責任與承保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這種保險通常以「以索償提出為基礎」(claims-made basis) 承保
II. 它保障被保險人因專業疏忽或違反專業責任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III. 由於賠償通常在事故發生後迅速完成,它在業界被歸類為「短期責任」(short-tail) 業務
IV. 保單通常包括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抗辯索償時產生的法律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專業彌償保險通常採用「以索償提出為基礎」(claims-made basis) 的方式承保,這意味著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期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的索償負責。陳述 II 正確,該保險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專業人士因在履行專業職責時的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導致的法律責任。陳述 IV 正確,保單通常涵蓋抗辯索償所需的法律費用,但這些費用通常包含在總賠償限額之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專業彌償保險屬於「長期責任」(long-tail) 業務,而非「短期責任」。這是因為從專業疏忽行為發生到損失被發現,再到最終提出法律訴訟和結案,往往需要經歷一段很長的時間。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主要針對專業過失責任,其「以索償提出為基礎」的承保方式與「長期責任」的業務性質是區別於一般責任保險的重要特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專業彌償保險通常採用「以索償提出為基礎」(claims-made basis) 的方式承保,這意味著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期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的索償負責。陳述 II 正確,該保險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專業人士因在履行專業職責時的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導致的法律責任。陳述 IV 正確,保單通常涵蓋抗辯索償所需的法律費用,但這些費用通常包含在總賠償限額之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專業彌償保險屬於「長期責任」(long-tail) 業務,而非「短期責任」。這是因為從專業疏忽行為發生到損失被發現,再到最終提出法律訴訟和結案,往往需要經歷一段很長的時間。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主要針對專業過失責任,其「以索償提出為基礎」的承保方式與「長期責任」的業務性質是區別於一般責任保險的重要特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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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5
5.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理賠糾紛時,關於保單內「仲裁條款」的運作及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仲裁程序通常比正式法庭訴訟較不正式,且不一定由具備法律資格的人士擔任仲裁員
II. 由於仲裁條款屬於保單條件的一部分,因此對所有提出索償的第三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III. 在標準保單措詞下,仲裁條款通常只適用於賠償金額多寡的爭議,而非保險責任的問題
IV. 若糾紛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而提出法律訴訟,法庭通常不會推翻按正常程序進行的裁決,除非有明顯法律錯誤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仲裁雖然以正式方式進行,但比起法庭訴訟較不正式,且容許非法律專業人士代表當事人或作出決定。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仲裁條款通常僅適用於涉及賠償金額(量)的糾紛,而非保險人是否承擔責任(質)的問題。陳述 IV 正確,法庭一般會尊重仲裁裁決的最終性,除非程序上出現明顯法律錯誤或存在偏見,否則不會輕易推翻裁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第三者索償人並非保險合約的當方,因此不受保單內仲裁條款的約束,這也是責任保險通常不包含仲裁條款的原因之一。
重點: 仲裁是保險理賠中解決金額爭議的替代訴訟方法,具有非正式性、僅限於合約方及通常僅針對金額爭議等特點。.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仲裁雖然以正式方式進行,但比起法庭訴訟較不正式,且容許非法律專業人士代表當事人或作出決定。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仲裁條款通常僅適用於涉及賠償金額(量)的糾紛,而非保險人是否承擔責任(質)的問題。陳述 IV 正確,法庭一般會尊重仲裁裁決的最終性,除非程序上出現明顯法律錯誤或存在偏見,否則不會輕易推翻裁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第三者索償人並非保險合約的當方,因此不受保單內仲裁條款的約束,這也是責任保險通常不包含仲裁條款的原因之一。
重點: 仲裁是保險理賠中解決金額爭議的替代訴訟方法,具有非正式性、僅限於合約方及通常僅針對金額爭議等特點。.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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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5
6. Question
一家從事國際貿易的香港公司計劃為其出口貨物安排保險。在評估協會貨物條款(ICC)的保障範圍與除外責任時,該公司的保險顧問提出了以下幾項觀點,請問哪些是正確的?
I. 協會貨物條款 A (ICC (A)) 提供「全險」保障,通常是銀行為貨物提供貸款時唯一接納的保障範圍。
II. 「倉至倉」(Warehouse to Warehouse) 保障意味著保險責任僅限於水上運送階段,不包括兩端的陸路運送。
III. 協會貨物條款 B (ICC (B)) 及 C (ICC (C)) 均明文豁免承保任何人的故意或錯誤行為,而 ICC (A) 則僅默示不保由被保險人或索償人作出的此類行為。
IV. 「固有缺點」(Inherent vice)(例如肉類變質)屬於 ICC (A)、(B) 及 (C) 的共同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協會貨物條款 A (ICC (A)) 提供最廣泛的「全險」保障,在國際貿易融資中,銀行通常要求此類保障以確保抵押品的安全。陳述 III 正確,根據條款,ICC (B) 及 (C) 明確排除了任何人的故意破壞行為,而 ICC (A) 則涵蓋了非被保險人或索償人所造成的故意行為(如惡意損害)。陳述 IV 正確,固有缺點是指貨物因其自身物理性質而必然發生的損失(如易腐爛貨物的自然變質),這在所有三套標準協會貨物條款中均屬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倉至倉」 (Warehouse to Warehouse) 保障的定義是從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開始,直到抵達最終目的地倉庫為止,這在實際操作中必然包含起運港與目的港兩端的陸路運輸,而非僅限於海上航程。
重點: 貨物保險透過不同等級的協會貨物條款(ICC)提供彈性的保障選擇,其中「倉至倉」條款確保了物流鏈的無縫覆蓋,但投保人仍需注意如固有缺點及包裝不固等基本除外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協會貨物條款 A (ICC (A)) 提供最廣泛的「全險」保障,在國際貿易融資中,銀行通常要求此類保障以確保抵押品的安全。陳述 III 正確,根據條款,ICC (B) 及 (C) 明確排除了任何人的故意破壞行為,而 ICC (A) 則涵蓋了非被保險人或索償人所造成的故意行為(如惡意損害)。陳述 IV 正確,固有缺點是指貨物因其自身物理性質而必然發生的損失(如易腐爛貨物的自然變質),這在所有三套標準協會貨物條款中均屬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倉至倉」 (Warehouse to Warehouse) 保障的定義是從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開始,直到抵達最終目的地倉庫為止,這在實際操作中必然包含起運港與目的港兩端的陸路運輸,而非僅限於海上航程。
重點: 貨物保險透過不同等級的協會貨物條款(ICC)提供彈性的保障選擇,其中「倉至倉」條款確保了物流鏈的無縫覆蓋,但投保人仍需注意如固有缺點及包裝不固等基本除外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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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5
7. Question
一家香港建築公司正在為其承接的大型政府基建工程安排保險。根據建築「全險」保險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的標準條款,下列哪些關於該保單保障範圍或除外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第一部分(財產保險)通常承保合約工程、由業主供應的物料及建築機械。
II. 第二部分(責任保險)承保因建築工程導致第三者受傷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
III. 「錯誤設計」(faulty design) 通常被列為此類保單第一部分的除外責任。
IV. 在實際點算時才發現的損失 (loss revealed only at the time of inventory) 屬於保單的標準承保範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建築「全險」保險的第一部分(財產保險)旨在為指明的財產提供保障,這通常包括合約工程、由業主供應的物料以及建築用的工業裝置、設備和機械。陳述 II 正確,保單的第二部分專門承保因建築工程導致第三者受傷或財產損失所負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正確,根據研習資料手冊,錯誤設計 (faulty design) 是建築「全險」保險中常見的除外責任之一。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實際點算時才發現的損失 (loss revealed only at the time of inventory) 與錯誤設計一樣,均屬於建築「全險」保險中明確列明的除外責任,而非承保範圍。
重點: 建築「全險」保險由財產保障與責任保障兩部分組成,雖然名為「全險」,但仍設有特定的除外責任,例如錯誤設計及點算時發現的損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建築「全險」保險的第一部分(財產保險)旨在為指明的財產提供保障,這通常包括合約工程、由業主供應的物料以及建築用的工業裝置、設備和機械。陳述 II 正確,保單的第二部分專門承保因建築工程導致第三者受傷或財產損失所負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正確,根據研習資料手冊,錯誤設計 (faulty design) 是建築「全險」保險中常見的除外責任之一。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實際點算時才發現的損失 (loss revealed only at the time of inventory) 與錯誤設計一樣,均屬於建築「全險」保險中明確列明的除外責任,而非承保範圍。
重點: 建築「全險」保險由財產保障與責任保障兩部分組成,雖然名為「全險」,但仍設有特定的除外責任,例如錯誤設計及點算時發現的損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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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5
8. Question
在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D&O)中,保險公司通常會列明若干除外責任。下列哪些項目屬於此類保單的典型除外責任?
I. 董事因被指控不誠實行為,但在法律程序中獲得成功辯護所引致的法律費用
II. 基於董事獲得其無權享有的個人收益或好處而提出的申索
III. 涉及第三者身體受傷及第三者實物的損失或損害
IV. 投保人在保險保障生效時已經知悉或理應知悉的任何情況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D&O)的標準條款,保單明確將下列情況列為除外責任:董事獲得其無權享有的個人收益或好處(陳述 II)、涉及第三者身體受傷或實物損害的公眾責任風險(陳述 III),以及在保險生效時投保人已經知悉或理應知悉的任何潛在申索情況(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不誠實或詐騙行為本身屬於除外責任,但保單通常會承保被保險人對這類指控作出「成功辯護」所引致的法律費用。因此,陳述 I 不屬於除外責任,而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主要保障管理層在履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但會排除非法個人獲利、已知的潛在風險,以及應由公眾責任保險承保的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害。.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D&O)的標準條款,保單明確將下列情況列為除外責任:董事獲得其無權享有的個人收益或好處(陳述 II)、涉及第三者身體受傷或實物損害的公眾責任風險(陳述 III),以及在保險生效時投保人已經知悉或理應知悉的任何潛在申索情況(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不誠實或詐騙行為本身屬於除外責任,但保單通常會承保被保險人對這類指控作出「成功辯護」所引致的法律費用。因此,陳述 I 不屬於除外責任,而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主要保障管理層在履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但會排除非法個人獲利、已知的潛在風險,以及應由公眾責任保險承保的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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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5
9.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的一家保險公司提供家居綜合保險。關於該保單的限制及賠償處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處所連續空置超過六十天,保單通常會暫停提供保障。
II. 在提供「全險」保障的財產項目中,通常不設任何自負額。
III. 若保費是按受保處所的建築面積計算而非自選保額,賠償時通常不適用比例分攤條件。
IV. 由於「後果損失」屬於除外責任,因此受保處所因災後無法居住而產生的額外住宿開支一律不獲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香港家居保險的標準條款,如果受保處所連續空置超過六十天,保單通常會暫停提供大部分保障(雖然有時仍維持火災保障)。此外,當保費是根據建築面積而非由投保人自選保額來計算時,保單通常設定標準責任限額,因此不適用比例分攤條件。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全險」保障下,財產保障部分通常一律設有自負額,目的是免除瑣碎損失並讓被保險人分擔風險。陳述 IV 錯誤,因為雖然一般後果損失屬於除外責任,但家居保單通常會明確將「額外住宿開支」或「租金損失」列為受保項目,作為後果損失除外責任的例外情況。
重點: 家居保險的賠償處理取決於保費計算的基礎,而空置限制與自負額是管理保險人風險承擔的重要條款。.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香港家居保險的標準條款,如果受保處所連續空置超過六十天,保單通常會暫停提供大部分保障(雖然有時仍維持火災保障)。此外,當保費是根據建築面積而非由投保人自選保額來計算時,保單通常設定標準責任限額,因此不適用比例分攤條件。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全險」保障下,財產保障部分通常一律設有自負額,目的是免除瑣碎損失並讓被保險人分擔風險。陳述 IV 錯誤,因為雖然一般後果損失屬於除外責任,但家居保單通常會明確將「額外住宿開支」或「租金損失」列為受保項目,作為後果損失除外責任的例外情況。
重點: 家居保險的賠償處理取決於保費計算的基礎,而空置限制與自負額是管理保險人風險承擔的重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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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5
10.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索償時,根據保險合約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關於證明責任(Burden of Proof)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證明損失金額(Quantum)的大小,屬於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II. 就「全險」保險而言,被保險人必須具體證明損失是由哪一項受保危險(如火災或盜竊)所導致。
III. 保險人如要援引某項除外責任條款來拒賠,必須證明該除外責任適用於有關索償。
IV. 被保險人有責任證明發生的損失屬於履行條款(Operative Clause)所述的適用範圍內。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處理一般保險索償時,法律責任的分配非常明確:被保險人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損失的金額(Quantum),並證明發生的損失屬於保單履行條款(Operative Clause)所述的保障範圍。另一方面,如果保險人希望引用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條款來拒絕賠償,則舉證責任在於保險人,由其證明該除外責任確實適用於該宗索償。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全險」保險中,被保險人只需要證明「風險」的發生,而不需要具體證明該風險是火災、盜竊或其他特定危險;只有在「指明危險」保單下,被保險人才需要證明損失是由受保危險導致的。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和「只有 II、III 及 IV」)均為錯誤。選項「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
重點: 被保險人負責證明損失屬於保障範圍及損失金額,而保險人若要援引除外責任拒賠,則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處理一般保險索償時,法律責任的分配非常明確:被保險人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損失的金額(Quantum),並證明發生的損失屬於保單履行條款(Operative Clause)所述的保障範圍。另一方面,如果保險人希望引用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條款來拒絕賠償,則舉證責任在於保險人,由其證明該除外責任確實適用於該宗索償。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全險」保險中,被保險人只需要證明「風險」的發生,而不需要具體證明該風險是火災、盜竊或其他特定危險;只有在「指明危險」保單下,被保險人才需要證明損失是由受保危險導致的。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和「只有 II、III 及 IV」)均為錯誤。選項「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
重點: 被保險人負責證明損失屬於保障範圍及損失金額,而保險人若要援引除外責任拒賠,則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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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5
11. Question
在香港汽車保險的核保實務中,關於受保司機(Insured Driver)的風險評估及相關自負額(Excess)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缺乏經驗的司機」通常指持有相關駕駛執照類別不足 24 個月的人士。
II. 「年輕司機」在大多數保險公司的核保準則中,是指年齡低於 25 歲的司機。
III. 若意外發生時由一名同時屬於「年輕」且「缺乏經驗」的司機駕駛,保險公司通常會累積加收這兩項額外的自負額。
IV. 只要保單屬於「任何司機」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便不得對未在保單中提名的司機徵收任何額外的自負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香港汽車保險的核保慣例中,「缺乏經驗的司機」通常被定義為持有相關駕駛執照類別少於 24 個月的人士。陳述 II 正確,保險公司一般將 25 歲設定為「年輕司機」的年齡門檻。陳述 III 正確,在發生索償時,如果司機同時符合多項特徵(例如既是年輕司機又是缺乏經驗司機),保險公司通常會將相關的額外自負額(Excess)累積計算。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即使保單條款允許「任何司機」駕駛,保險公司仍會根據駕駛者的具體情況(如是否為非提名司機、年齡或駕駛經驗)來徵收保單內預設的額外自負額。這類自負額旨在反映特定類別司機所帶來的較高風險。
重點: 汽車保險中的受保司機風險評估主要考慮年齡及駕駛經驗,並透過加收累積性的自負額來抵銷特定風險,這與保單是否允許非提名司機駕駛是兩個獨立的核保概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香港汽車保險的核保慣例中,「缺乏經驗的司機」通常被定義為持有相關駕駛執照類別少於 24 個月的人士。陳述 II 正確,保險公司一般將 25 歲設定為「年輕司機」的年齡門檻。陳述 III 正確,在發生索償時,如果司機同時符合多項特徵(例如既是年輕司機又是缺乏經驗司機),保險公司通常會將相關的額外自負額(Excess)累積計算。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即使保單條款允許「任何司機」駕駛,保險公司仍會根據駕駛者的具體情況(如是否為非提名司機、年齡或駕駛經驗)來徵收保單內預設的額外自負額。這類自負額旨在反映特定類別司機所帶來的較高風險。
重點: 汽車保險中的受保司機風險評估主要考慮年齡及駕駛經驗,並透過加收累積性的自負額來抵銷特定風險,這與保單是否允許非提名司機駕駛是兩個獨立的核保概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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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5
12.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名下的車輛投保了綜合私家車保險。在處理一宗涉及第三者受傷及車輛損毀的索償個案時,根據香港一般的汽車保險實務及保單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在意外發生後未有向保險公司報告,但該意外導致第三者受傷,保險公司仍須向第三者賠償,但有權向陳先生追回款項。
II. 在界定陳先生的車輛是否屬於「私家車」時,保險公司主要考慮車輛的構造而非其用途。
III. 陳先生在車輛修理期間租用另一輛汽車所產生的費用,通常被視為後果損失而不在保單承保範圍內。
IV. 若修理時使用了新零件替換陳先生已使用八年的舊零件,保險公司可要求陳先生分擔部分零件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例如未能及時報告意外),保險人仍必須向受傷的第三者作出賠償,但隨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討該筆賠款。陳述 III 正確,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屬於「後果損失」,在標準汽車保單中屬於明確的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若修理過程中使用新零件替換舊零件而使車輛價值提升,保險公司可要求被保險人進行「改善分擔」(Betterment contribution)。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汽車保險中,一輛汽車是否界定為「私家車」是根據其「實際用途」而非其「構造」來決定的。
重點: 汽車保險的賠償旨在使被保險人回復至意外前的財務狀況,同時透過強制性條款保障第三者利益,即使被保險人違約,保險人仍需先賠付第三者再行追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例如未能及時報告意外),保險人仍必須向受傷的第三者作出賠償,但隨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討該筆賠款。陳述 III 正確,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屬於「後果損失」,在標準汽車保單中屬於明確的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若修理過程中使用新零件替換舊零件而使車輛價值提升,保險公司可要求被保險人進行「改善分擔」(Betterment contribution)。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汽車保險中,一輛汽車是否界定為「私家車」是根據其「實際用途」而非其「構造」來決定的。
重點: 汽車保險的賠償旨在使被保險人回復至意外前的財務狀況,同時透過強制性條款保障第三者利益,即使被保險人違約,保險人仍需先賠付第三者再行追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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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5
13. Question
某香港工程公司在承接一項政府道路建築工程時,按要求提供了一份履約保證 (Performance Bond),同時該公司亦為其內部員工投保了忠實保證保險 (Fidelity Guarantee Insurance)。關於這兩項安排的法律性質與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履約保證中,建築公司向保險人支付的款項正確名稱為「費用」(Fee),通常為整筆支付。
II. 根據「改過機會」(Second chance) 的規定,若僱主懷疑員工不誠實但仍決定留用,必須向保險人報告,且保障會暫時中止。
III. 忠實保證保險中的「組合保障」(Schedule Cover) 規定必須列明受保職員的姓名,不可僅以職位作為承保基礎。
IV. 履約保證與一般保險合約不同,它通常沒有續保程序,因為在技術上它是沒有到期日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在履約保證 (Performance Bond) 中,支付給擔保人(保險人)的款項在法律上稱為「費用」(Fee),而非一般保險合約中的「保費」。陳述 II 正確,根據「改過機會」(Second chance) 條款,若僱主知悉或懷疑員工有不誠實行為,必須向保險人報告,保險人會暫時中止保障,直至情況令其滿意為止。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證 (Bonds) 在技術上是沒有到期日的,因此通常不存在續保 (Renewal) 的程序,儘管合約可能會有延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忠實保證保險的「組合保障」(Schedule Cover) 中,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列出受保職員的姓名,或者列出受保的職位,並非僅限於列出姓名。
重點: 忠實保證保險與保證 (Bonds) 雖然都涉及誠信與履約,但在費用稱呼、續保機制以及對受保人違規行為的處理要求上,均與一般保險合約有所區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在履約保證 (Performance Bond) 中,支付給擔保人(保險人)的款項在法律上稱為「費用」(Fee),而非一般保險合約中的「保費」。陳述 II 正確,根據「改過機會」(Second chance) 條款,若僱主知悉或懷疑員工有不誠實行為,必須向保險人報告,保險人會暫時中止保障,直至情況令其滿意為止。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證 (Bonds) 在技術上是沒有到期日的,因此通常不存在續保 (Renewal) 的程序,儘管合約可能會有延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忠實保證保險的「組合保障」(Schedule Cover) 中,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列出受保職員的姓名,或者列出受保的職位,並非僅限於列出姓名。
重點: 忠實保證保險與保證 (Bonds) 雖然都涉及誠信與履約,但在費用稱呼、續保機制以及對受保人違規行為的處理要求上,均與一般保險合約有所區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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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5
14. Question
一家香港貿易公司為其出口貨物投保了協會貨物條款(ICC)。關於「倉至倉」(Warehouse to Warehouse) 保障條款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保障自貨物為了開始運送而離開保單所載的起運地倉庫時生效。
II. 保障持續有效,直至貨物抵達保單所載的最終目的地倉庫或存放處。
III. 這種保障安排幾乎必然同時涉及陸路及水上的運送過程。
IV. 只要符合「倉至倉」條款,即使損失是由於被保險人故意的行為所致,保險人亦須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倉至倉」保障條款明確界定了保險責任是從貨物為了開始運送而離開起運地倉庫時開始,直到抵達最終目的地倉庫為止,且在實務運作中,這種保障幾乎必然會同時涵蓋陸路及水上的運輸階段。
錯誤: 只有 I 及 II 遺漏了關於運輸方式(陸路及水上結合)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II 及 IV 錯誤地包含了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事實上,所有協會貨物條款(ICC)均明確將被保險人的故意不當行為列為除外責任。以上皆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識別出故意行為屬於保單不保的範圍。
重點: 「倉至倉」條款提供了從起點到終點的連續性財產保障,但被保險人必須注意,該保障仍受限於保單的一般除外責任,如故意行為或固有缺點等。.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倉至倉」保障條款明確界定了保險責任是從貨物為了開始運送而離開起運地倉庫時開始,直到抵達最終目的地倉庫為止,且在實務運作中,這種保障幾乎必然會同時涵蓋陸路及水上的運輸階段。
錯誤: 只有 I 及 II 遺漏了關於運輸方式(陸路及水上結合)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II 及 IV 錯誤地包含了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事實上,所有協會貨物條款(ICC)均明確將被保險人的故意不當行為列為除外責任。以上皆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識別出故意行為屬於保單不保的範圍。
重點: 「倉至倉」條款提供了從起點到終點的連續性財產保障,但被保險人必須注意,該保障仍受限於保單的一般除外責任,如故意行為或固有缺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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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5
15.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在向客戶解釋香港強制汽車保險制度時,提及了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角色。關於該局及相關法律條例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所有在香港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
II. 香港汽車保險局的運作經費主要來自政府的直接財政撥款。
III. MIB 的主要職能是在強制汽車保險失效或不存在時,確保相關的補償意圖得以實現。
IV.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在道路上使用汽車的人士必須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監管規定,所有在香港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都必須強制性地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會員。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 MIB 的核心職能是作為安全網,當強制汽車保險因保險單無效、不存在或保險人無力償債時,確保受害人仍能獲得補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是香港強制汽車保險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投保第三者風險。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運作經費並非來自政府撥款,而是由按會員保險公司汽車保險保費收入計算的徵款(Levy)所資助。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是一個由保險業界徵款資助的機構,旨在確保在強制汽車保險失效的情況下,交通意外的第三者受害人仍能獲得法定的保障。.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監管規定,所有在香港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都必須強制性地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會員。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 MIB 的核心職能是作為安全網,當強制汽車保險因保險單無效、不存在或保險人無力償債時,確保受害人仍能獲得補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是香港強制汽車保險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投保第三者風險。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運作經費並非來自政府撥款,而是由按會員保險公司汽車保險保費收入計算的徵款(Levy)所資助。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是一個由保險業界徵款資助的機構,旨在確保在強制汽車保險失效的情況下,交通意外的第三者受害人仍能獲得法定的保障。.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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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5
16.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過程中,投保人負有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然而,根據法律規定及保險慣例,下列哪些情況通常被歸類為「非重要事實」(Non-Material Facts),因此投保人無需主動披露?
I. 投保人採取了改善風險的措施,例如在受保處所安裝自動灑水系統。
II. 投保人過往曾有被其他保險人拒絕受保,或被要求附加特別條款的紀錄。
III. 屬於大眾常識的事實,例如香港在夏季經常受到颱風威脅的自然風險。
IV. 投保人在投保書上的回答雖然含糊,但保險人或其代表並未作出進一步查詢。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法理,改善風險的措施(如安裝灑水系統)、屬於公眾常識的事實(如香港的颱風風險),以及保險人應進一步查詢但未就含糊答案追問的事項,均被視為「非重要事實」,投保人無需主動披露。
錯誤: 陳述 II 提到的負面保險經驗(如曾被拒保或被附加特別條款)屬於典型的「重要事實」,因為這些資訊會顯著影響審慎核保人對風險的評估及承保決定,必須予以披露。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投保人的披露義務僅限於「重要事實」;對於改善風險、常識、保險人應知或忽略查詢的事項,法律並不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說明。.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法理,改善風險的措施(如安裝灑水系統)、屬於公眾常識的事實(如香港的颱風風險),以及保險人應進一步查詢但未就含糊答案追問的事項,均被視為「非重要事實」,投保人無需主動披露。
錯誤: 陳述 II 提到的負面保險經驗(如曾被拒保或被附加特別條款)屬於典型的「重要事實」,因為這些資訊會顯著影響審慎核保人對風險的評估及承保決定,必須予以披露。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投保人的披露義務僅限於「重要事實」;對於改善風險、常識、保險人應知或忽略查詢的事項,法律並不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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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5
17. Question
根據協會條款及香港相關法規,關於商船保險(船體保單)與遊艇保險的保障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商船保單的碰撞責任通常僅涵蓋法律責任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一般豁免承保人身受傷。
II. 遊艇保單對第三者法律責任提供完整的保障(即百分之一百),並承保人身受傷及財產損害的法律責任。
III. 在處理部分損失的索償時,商船與遊艇保單均設有免賠額,但該免賠額通常不適用於全損索償。
IV. 根據法例,所有在香港水域內使用的本地船隻,其法定最低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均固定為港幣一百萬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商船保險中,碰撞責任通常僅由商業保險人承擔 75%,且不包括人身受傷;相比之下,遊艇保單提供 100% 的第三者責任保障,並涵蓋人身受傷。此外,這兩類保險的免賠額均有一個共同特點,即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索償。
錯誤: 關於法定最低投保額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法定最低彌償限額並非固定為一百萬元,而是取決於船隻獲准運載的乘客數目(超過 12 名乘客的船隻為五百萬元,其他情況則為一百萬元)。「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免賠額在全損情況下不適用的正確規則。「只有 II、III 及 IV」則錯誤地包含了關於法規金額的錯誤陳述。
重點: 考生需區分商船與遊艇保險在法律責任保障比例上的差異,並掌握免賠額在全損索償中的特殊應用規則,以及香港對本地船隻第三者保險的法定金額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商船保險中,碰撞責任通常僅由商業保險人承擔 75%,且不包括人身受傷;相比之下,遊艇保單提供 100% 的第三者責任保障,並涵蓋人身受傷。此外,這兩類保險的免賠額均有一個共同特點,即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索償。
錯誤: 關於法定最低投保額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法定最低彌償限額並非固定為一百萬元,而是取決於船隻獲准運載的乘客數目(超過 12 名乘客的船隻為五百萬元,其他情況則為一百萬元)。「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免賠額在全損情況下不適用的正確規則。「只有 II、III 及 IV」則錯誤地包含了關於法規金額的錯誤陳述。
重點: 考生需區分商船與遊艇保險在法律責任保障比例上的差異,並掌握免賠額在全損索償中的特殊應用規則,以及香港對本地船隻第三者保險的法定金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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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5
18. Question
在香港的工程保險市場中,關於安裝工程「全險」(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與建築全險 (Constru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的保障內容,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安裝工程「全險」涉及的基本組成部分是裝配及安裝,例如強力發射器或大型儲存裝置。
II. 減弱或消除對其他建築物的支撐力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通常屬於需要額外支付保費才受保的危險。
III. 保單的責任部分(第二部分)通常會將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例如第一部分所承保的工程)的損失或損害列為除外責任。
IV. 在保單的責任部分設置免賠額,在一般的責任保險中屬於非常普遍且標準的做法。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符合安裝工程全險與建築全險的保障原則。安裝工程全險側重於裝配與安裝(陳述 I),而建築全險則涉及建築物的興建。此外,減弱或消除支撐力的風險屬於特定危險,需額外加保(陳述 II),且責任部分通常排除被保險人自身的財產損失(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教材,在責任保險中設置免賠額的做法實際上是「頗爲少見」的,這與陳述中所指的「非常普遍」不符。其餘選項因包含陳述 IV 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而屬錯誤。
重點: 投保人應區分安裝工程全險與建築全險的適用工程類型,並理解責任保障部分中關於財產除外責任及特定風險需額外加保的規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符合安裝工程全險與建築全險的保障原則。安裝工程全險側重於裝配與安裝(陳述 I),而建築全險則涉及建築物的興建。此外,減弱或消除支撐力的風險屬於特定危險,需額外加保(陳述 II),且責任部分通常排除被保險人自身的財產損失(陳述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教材,在責任保險中設置免賠額的做法實際上是「頗爲少見」的,這與陳述中所指的「非常普遍」不符。其餘選項因包含陳述 IV 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而屬錯誤。
重點: 投保人應區分安裝工程全險與建築全險的適用工程類型,並理解責任保障部分中關於財產除外責任及特定風險需額外加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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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5
19. Question
在處理海上保險(水險)的索賠申請及損失評估時,根據相關法律原則與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關於損失類型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實際全損 (Actual Total Loss) 適用於保險標的物已毀滅,或被保險人已無法挽回地喪失該標的物的情況。
II. 推定全損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適用於修復保險標的物或將其運往目的地的費用,將會超過其修復後的價值。
III. 損害防止費用 (Sue and Labour Charges) 是指被保險人為減輕保險人須負責的損失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這類費用通常可獲額外賠償。
IV. 單獨海損 (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為了船隻、貨物及運費的共同安全,在危險中自願及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犧牲。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實際全損是指保險標的物已完全毀滅,或被保險人已無可挽回地喪失了該標的物。陳述 II 正確,因為推定全損是指雖然標的物未完全毀滅,但由於修復或收回標的物的費用將超過其修復後的價值,因而將其合理棄置。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害防止費用是指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輕承保損失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在海上保險中,這類費用通常可以在保險金額之外獲得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所述定義屬於「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即為了共同安全而自願作出的犧牲;而「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僅由特定利益方(如船東或貨主)承擔的意外部分損失,並非為了共同利益而故意作出的犧牲。
重點: 海上保險對損失有嚴格的分類,包括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損,以及區分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同時透過損害防止條款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採取行動以減少損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實際全損是指保險標的物已完全毀滅,或被保險人已無可挽回地喪失了該標的物。陳述 II 正確,因為推定全損是指雖然標的物未完全毀滅,但由於修復或收回標的物的費用將超過其修復後的價值,因而將其合理棄置。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害防止費用是指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輕承保損失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在海上保險中,這類費用通常可以在保險金額之外獲得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所述定義屬於「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即為了共同安全而自願作出的犧牲;而「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僅由特定利益方(如船東或貨主)承擔的意外部分損失,並非為了共同利益而故意作出的犧牲。
重點: 海上保險對損失有嚴格的分類,包括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損,以及區分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同時透過損害防止條款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採取行動以減少損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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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5
2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中介人向客戶或相關人士提供「回佣」(Rebating)的法律及合規後果,下列哪項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就一般保險業務向其僱員等提供回佣,屬於《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所禁止的行為。這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並維護保險市場的誠實制度,確保中介人的報酬體系不被不正當利用。
錯誤: 關於「只要回佣金額不超過佣金的一半即可自行決定」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監管的重點在於是否獲得了相關方的書面同意以及是否涉及不正當利誘,而非單純的比例限制。關於「守則完全鼓勵回佣以提升競爭力」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回佣表面上讓客戶支付較少保費,但若以此作為不正當利誘,會破壞費率釐定基礎,屬於嚴重違規。關於「回佣僅屬商業談判,絕不會觸犯貪污法律」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特定情況下,這種行為確實會構成賄賂或貪污,受相關法律制裁。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回佣行為受到《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的嚴格約束,未經授權的佣金回贈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及監管後果。.
Incorrect
正確: 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就一般保險業務向其僱員等提供回佣,屬於《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所禁止的行為。這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並維護保險市場的誠實制度,確保中介人的報酬體系不被不正當利用。
錯誤: 關於「只要回佣金額不超過佣金的一半即可自行決定」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監管的重點在於是否獲得了相關方的書面同意以及是否涉及不正當利誘,而非單純的比例限制。關於「守則完全鼓勵回佣以提升競爭力」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回佣表面上讓客戶支付較少保費,但若以此作為不正當利誘,會破壞費率釐定基礎,屬於嚴重違規。關於「回佣僅屬商業談判,絕不會觸犯貪污法律」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特定情況下,這種行為確實會構成賄賂或貪污,受相關法律制裁。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回佣行為受到《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的嚴格約束,未經授權的佣金回贈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及監管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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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5
21.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私家車投保了一份綜合汽車保險。根據香港一般的私家車保險條款及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關於該保單保障範圍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對於第三者財產損害的責任,私家車保單通常提供每宗事故二百萬港元的保險保障。
II. 若被保險人的家庭傭工在一次由被保險人疏忽引致的汽車意外中受傷,該項索償將受保單內的第三者責任部分承保。
III. 醫療費用保障屬於一種適用彌償原則的人身保險,而非責任保險。
IV.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障對象除了被保險人及受保司機外,亦包括因疏忽地打開車門而導致意外的乘客。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香港市場慣例中,私家車保單對第三者財產損害的責任限額通常設定為每宗事故二百萬港元。陳述 III 正確,醫療費用保障雖然涉及人身傷害,但它是一種按彌償原則運作的人身保險,並不屬於責任保險類別。陳述 IV 正確,第三者責任保障的對象不僅限於司機,還包括因疏忽行為(如不當打開車門)導致意外的乘客。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汽車保單的第三者責任部分設有特定的除外責任,明確排除屬於僱員補償保險保障範圍內的索償。即使被保險人沒有投保僱員補償保險,若受傷者為其家庭傭工且涉及受僱期間的意外,汽車保單仍不會承保該項責任。
重點: 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障範圍涵蓋受保司機及乘客的法律責任,但會排除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的傷亡及被保險人持有的財產損害;而醫療費用保障則屬於彌償性質的人身保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香港市場慣例中,私家車保單對第三者財產損害的責任限額通常設定為每宗事故二百萬港元。陳述 III 正確,醫療費用保障雖然涉及人身傷害,但它是一種按彌償原則運作的人身保險,並不屬於責任保險類別。陳述 IV 正確,第三者責任保障的對象不僅限於司機,還包括因疏忽行為(如不當打開車門)導致意外的乘客。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汽車保單的第三者責任部分設有特定的除外責任,明確排除屬於僱員補償保險保障範圍內的索償。即使被保險人沒有投保僱員補償保險,若受傷者為其家庭傭工且涉及受僱期間的意外,汽車保單仍不會承保該項責任。
重點: 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障範圍涵蓋受保司機及乘客的法律責任,但會排除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的傷亡及被保險人持有的財產損害;而醫療費用保障則屬於彌償性質的人身保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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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5
22. Question
關於「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的保障範圍與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保險通常以「索償為基礎」(claims-made basis) 提供保障。
II. 其主要保障受保人在履行專業職責時,因疏忽而導致第三者蒙受的純經濟損失。
III. 保單條款通常會將受保人本身的故意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列為除外責任。
IV. 在保險業務分類中,這類保險通常被視為「長尾」(long-tail) 業務。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描述,因為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在香港市場通常具備以下特點:它採用「索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即保障在保單有效期內首次向受保人提出的索償;它主要針對專業人士因疏忽而導致客戶產生的純經濟損失;為了符合公共政策和道德風險管理,保單通常會將受保人的故意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列為除外責任;此外,由於專業疏忽的後果可能在多年後才顯現,這類業務被歸類為「長尾」業務。
錯誤: 只有 I 及 II 這一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關於除外責任的正確性以及陳述 IV 關於長尾業務性質的描述。只有 II 及 III 這一選項同樣不全面,因為它漏掉了專業彌償保險最核心的「索償為基礎」承保特點。只有 I、II 及 IV 這一選項雖然涵蓋了多個要點,但仍然不正確,因為陳述 III 關於排除欺詐行為的描述在標準保單中是完全正確且必要的。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的核心在於保障專業疏忽導致的法律責任,其獨特之處在於採用「索償為基礎」的保障方式,並將故意不誠實行為排除在外,且具有長尾業務的特性。.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描述,因為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在香港市場通常具備以下特點:它採用「索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即保障在保單有效期內首次向受保人提出的索償;它主要針對專業人士因疏忽而導致客戶產生的純經濟損失;為了符合公共政策和道德風險管理,保單通常會將受保人的故意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列為除外責任;此外,由於專業疏忽的後果可能在多年後才顯現,這類業務被歸類為「長尾」業務。
錯誤: 只有 I 及 II 這一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關於除外責任的正確性以及陳述 IV 關於長尾業務性質的描述。只有 II 及 III 這一選項同樣不全面,因為它漏掉了專業彌償保險最核心的「索償為基礎」承保特點。只有 I、II 及 IV 這一選項雖然涵蓋了多個要點,但仍然不正確,因為陳述 III 關於排除欺詐行為的描述在標準保單中是完全正確且必要的。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的核心在於保障專業疏忽導致的法律責任,其獨特之處在於採用「索償為基礎」的保障方式,並將故意不誠實行為排除在外,且具有長尾業務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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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5
23. Question
一名香港僱主為其家傭投保了家傭綜合保險,並為自己的海外旅遊購買了旅遊保險。根據一般保單條款及相關監管實務,下列哪些關於這兩類保險保障範圍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家傭保險中的公眾責任保障,主要涵蓋家傭在香港對第三者承擔的法律責任。
II. 在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保障中,若保單定義「喪失功能」為「完全功能性殘疾」,則部分功能受損通常不獲賠償。
III. 家傭保險的保障範圍可以包括因家傭不忠誠而給被保險人帶來的財務損失。
IV. 旅遊保險中的「送返開支」僅指將受傷的被保險人送返原地的費用,並不包括遺體送返。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家傭保險中的公眾責任保障旨在承擔家傭在香港對第三者造成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害時,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若保單將「喪失功能」明確界定為「完全功能性殘疾」,則永久性的部分功能受損並不符合該項利益的給付條件。陳述 III 正確,家傭保險作為一種「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可擴展至包括因家傭不忠誠行為而導致僱主的財務損失。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中的「送返開支」保障範圍不僅限於受傷的受保人,還明確包括將受保人死後的遺體送返原地所需的額外開支。
重點: 了解「一籃子」保單(如家傭保險及旅遊保險)中各項保障的具體定義與除外責任十分重要,特別是人身意外保障中對傷殘程度的嚴格界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家傭保險中的公眾責任保障旨在承擔家傭在香港對第三者造成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害時,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若保單將「喪失功能」明確界定為「完全功能性殘疾」,則永久性的部分功能受損並不符合該項利益的給付條件。陳述 III 正確,家傭保險作為一種「一籃子」保單,其保障範圍可擴展至包括因家傭不忠誠行為而導致僱主的財務損失。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旅遊保險中的「送返開支」保障範圍不僅限於受傷的受保人,還明確包括將受保人死後的遺體送返原地所需的額外開支。
重點: 了解「一籃子」保單(如家傭保險及旅遊保險)中各項保障的具體定義與除外責任十分重要,特別是人身意外保障中對傷殘程度的嚴格界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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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5
2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人(承保商)的法律義務及行業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最高誠信責任僅適用於被保險人,保險人作為合約夥伴並不受此責任約束。
II. 《承保商專業守則》旨在為核保、索償處理及產品分析等範疇設立優良做法的標準。
III. 《保險業條例》對保險公司的股本規定、償付能力及控權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均有嚴格要求。
IV.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包含了處理保險代理人「適當人選」準則的具體部分。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確實為核保、索償處理及產品分析等範疇制定了優良做法的標準,以提升行業形象。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業條例》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在股本、償付能力以及董事與控權人的「適當人選」資格方面的法定要求。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共分為六個部分,其中一個核心部分即為處理保險代理人的「適當人選」準則。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下,最高誠信責任(Uberrimae Fidei)是一項雙向的義務,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必須遵守,而非僅適用於被保險人。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架構結合了法定條例(如《保險業條例》)、普通法原則(如最高誠信)以及行業自律守則,共同確保保險市場的專業運作及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確實為核保、索償處理及產品分析等範疇制定了優良做法的標準,以提升行業形象。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業條例》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在股本、償付能力以及董事與控權人的「適當人選」資格方面的法定要求。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共分為六個部分,其中一個核心部分即為處理保險代理人的「適當人選」準則。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下,最高誠信責任(Uberrimae Fidei)是一項雙向的義務,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必須遵守,而非僅適用於被保險人。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架構結合了法定條例(如《保險業條例》)、普通法原則(如最高誠信)以及行業自律守則,共同確保保險市場的專業運作及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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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5
25. Question
在香港的汽車保險業務中,當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條款,但保險公司仍須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向第三者作出賠償時,關於「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必須支付符合條例要求的第三者傷亡賠償,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保證。
II. 保險人在支付法定賠償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討該筆款項,前提是該損失原本不屬保單承保範圍。
III. 若被保險人嚴重違約,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法定賠償責任將自動解除,無需先行墊付。
IV. 此條款的設計目的是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同時,維護保險人在保險合約下的合法權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保險人不能以被保險人違反保單中的特定條款(如違反保證條款)為由,拒絕向受害第三者支付法定要求的賠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有權追回款項」條款(Avoidance of certain terms and right of recovery clause)賦予保險人權利,在履行了法定賠付義務後,向違反合約的被保險人追回該筆賠款。陳述 IV 正確,因為此機制的立法原意正是為了平衡公眾保障與保險合約的法律效力,確保受害者獲得補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條例明確禁止保險人利用某些保單違約行為來規避對第三者的法定責任。即使保險人在合約法下有權撤銷保單,但在面對第三者的法定索償時,該權利受到條例的限制。
重點: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確保了強制汽車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同時保留了保險人對違約被保險人的追索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保險人不能以被保險人違反保單中的特定條款(如違反保證條款)為由,拒絕向受害第三者支付法定要求的賠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有權追回款項」條款(Avoidance of certain terms and right of recovery clause)賦予保險人權利,在履行了法定賠付義務後,向違反合約的被保險人追回該筆賠款。陳述 IV 正確,因為此機制的立法原意正是為了平衡公眾保障與保險合約的法律效力,確保受害者獲得補償。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條例明確禁止保險人利用某些保單違約行為來規避對第三者的法定責任。即使保險人在合約法下有權撤銷保單,但在面對第三者的法定索償時,該權利受到條例的限制。
重點: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確保了強制汽車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同時保留了保險人對違約被保險人的追索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