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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15
1.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會計師事務所正檢視其保險組合,以確保充分覆蓋其業務風險。關於該事務所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保險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旨在承保專業人士因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引致第三方損失的法律責任。
II. 公眾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主要保障在事務所處所內發生,並導致第三方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害的法律責任。
III. 專業彌償保險的標準條款通常會自動涵蓋由事務所售出的辦公設備所引起的產品責任(Products Liability)。
IV. 根據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原則,若事務所合夥人故意進行詐騙犯罪活動,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通常不可保。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專門承保專業人士(如醫生、律師或會計師)在履行專業職責時,因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導致第三方蒙受損失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公眾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的保障範圍通常涵蓋被保險人因疏忽導致第三方在營業處所內(或業務活動中)受傷或財產受損的法律責任。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原則,保險合約不能承保被保險人自身的故意違法或犯罪行為,否則將有違社會利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產品責任保險(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是一項獨立的保障類別,專門承保因售出、供應或維修的貨品引起之損害,這與專業彌償保險所承保的專業服務疏忽是不同的風險類別。
重點: 保險從業員應清楚區分各類法律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並理解公共政策對保險合約合法性的基本約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專門承保專業人士(如醫生、律師或會計師)在履行專業職責時,因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導致第三方蒙受損失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公眾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的保障範圍通常涵蓋被保險人因疏忽導致第三方在營業處所內(或業務活動中)受傷或財產受損的法律責任。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原則,保險合約不能承保被保險人自身的故意違法或犯罪行為,否則將有違社會利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產品責任保險(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是一項獨立的保障類別,專門承保因售出、供應或維修的貨品引起之損害,這與專業彌償保險所承保的專業服務疏忽是不同的風險類別。
重點: 保險從業員應清楚區分各類法律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並理解公共政策對保險合約合法性的基本約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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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15
2. Question
一家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投保了專業彌償保險。關於該保單的保障範圍與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單通常承保因專業疏忽導致第三者遭受的財務損失。
II. 若第三者的申索是在保單期限屆滿後才首次提出,該保單通常仍會提供保障。
III. 保單通常涵蓋用於替被保險人辯護或拒絕申索的法律開支。
IV. 由被保險人的任何不誠實或惡意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通常屬於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旨在保障專業人士因專業疏忽、錯誤或不作為而導致第三者的損失,這包括了財務損失。此外,保單通常會支付為被保險人辯護的法律開支,並將被保險人的不誠實、詐騙或惡意行為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只有 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不誠實行為屬於除外責任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錯誤地描述了保單觸發機制;專業彌償保險通常是「索償申報」保單,要求申索必須在保單期限內首次提出,而非在屆滿後。以上皆是則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本身在保險原理上是不正確的。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採用「索償申報」基準,主要承保專業疏忽導致的法律責任,並明確排除不誠實行為及非補償性損害賠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旨在保障專業人士因專業疏忽、錯誤或不作為而導致第三者的損失,這包括了財務損失。此外,保單通常會支付為被保險人辯護的法律開支,並將被保險人的不誠實、詐騙或惡意行為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只有 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不誠實行為屬於除外責任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錯誤地描述了保單觸發機制;專業彌償保險通常是「索償申報」保單,要求申索必須在保單期限內首次提出,而非在屆滿後。以上皆是則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本身在保險原理上是不正確的。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採用「索償申報」基準,主要承保專業疏忽導致的法律責任,並明確排除不誠實行為及非補償性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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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15
3. Question
在一般的非水險保單中,關於「保單條件」(Policy Conditions) 的運用,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比例分攤」(Average) 條文的作用是在發生損失後,針對投保額不足的情況實施懲罰。
II. 若保險人根據「取消」條文終止合約,通常須給予被保險人適當通知,並按比例 (pro-rata) 退還保費。
III. 「仲裁」條文規定,若發生任何法律責任的爭議,必須先由法院作出裁決後,才能聘請仲裁員。
IV. 「可調整的保費」條款要求被保險人保存相關記錄(如薪金支出),以便在保單屆滿時計算最終保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比例分攤條文(Average)的確是為了在發生損失時,對保額不足的被保險人實施賠償金額上的懲罰;當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按規定必須給予通知並按比例(pro-rata)退還保費;而可調整保費條款則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準確記錄,以便在保單期滿時結算最終保費。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陳述 III 對仲裁的描述存在根本性錯誤,仲裁是作為法庭訴訟以外的替代爭議解決機制,由仲裁員充當「私人法官」,而非在法院裁決後才進行。
重點: 保單條件(Policy Conditions)明確規範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涵蓋了理賠程序、合約終止、保費調整及爭議解決等關鍵運作機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比例分攤條文(Average)的確是為了在發生損失時,對保額不足的被保險人實施賠償金額上的懲罰;當保險人行使取消權時,按規定必須給予通知並按比例(pro-rata)退還保費;而可調整保費條款則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準確記錄,以便在保單期滿時結算最終保費。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陳述 III 對仲裁的描述存在根本性錯誤,仲裁是作為法庭訴訟以外的替代爭議解決機制,由仲裁員充當「私人法官」,而非在法院裁決後才進行。
重點: 保單條件(Policy Conditions)明確規範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涵蓋了理賠程序、合約終止、保費調整及爭議解決等關鍵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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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15
4. Question
在處理有關被保險人未能及時通知事故的投訴時,根據保險投訴局(前稱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裁決案例與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報前已自行修理受損財產,保險人必然有權以無法調查為由拒絕賠償。
II. 即使被保險人未能在修理前通知保險人,若能提供維修收據及受損零件碎片供保險人核實,委員會仍可能裁定其獲得賠償。
III. 被保險人若因誤解保單條款(如以為通知限期應由傷癒之日起計)而導致延誤通知,這通常不被視為合理的延誤理由。
IV. 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只需在收到第三者的正式法律索償通知後,才負有通知保險人的義務。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慣例,若被保險人能提供足夠的輔助證據(如受損零件碎片或維修中心收據)讓保險人核實損失的真實性與程度,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先報告後修理」的程序,委員會仍可能給予疑點利益並裁定賠償。然而,若保單已清楚訂明具體的通知時限(例如30天),被保險人對條款的主觀誤解(例如誤以為限期應從康復日起計算)通常不被接納為合理的延誤理由,特別是當延誤已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不利時。
Incorrect: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投訴局並非在所有「先修理後申報」的情況下都支持保險人拒賠,關鍵在於保險人是否因該行為而蒙受了無法核實損失的實質不利。陳述 IV 錯誤,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有責任在發生「可能」引起索償的事故後便通知保險人,若等到第三者正式提出賠償要求後才通知,往往會被視為違反了通知條件。
Takeaway: 處理違反通知條款的投訴時,核心考量在於被保險人的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權利造成了實質性的「不利」影響,以及損失的真實性是否仍可被核實。.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慣例,若被保險人能提供足夠的輔助證據(如受損零件碎片或維修中心收據)讓保險人核實損失的真實性與程度,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先報告後修理」的程序,委員會仍可能給予疑點利益並裁定賠償。然而,若保單已清楚訂明具體的通知時限(例如30天),被保險人對條款的主觀誤解(例如誤以為限期應從康復日起計算)通常不被接納為合理的延誤理由,特別是當延誤已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不利時。
Incorrect: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投訴局並非在所有「先修理後申報」的情況下都支持保險人拒賠,關鍵在於保險人是否因該行為而蒙受了無法核實損失的實質不利。陳述 IV 錯誤,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有責任在發生「可能」引起索償的事故後便通知保險人,若等到第三者正式提出賠償要求後才通知,往往會被視為違反了通知條件。
Takeaway: 處理違反通知條款的投訴時,核心考量在於被保險人的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權利造成了實質性的「不利」影響,以及損失的真實性是否仍可被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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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15
5.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物流公司正為其車隊(包括送貨電單車及中型貨車)安排保險續期。根據香港一般的汽車保險實務及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電單車保險中,若僅是電單車的配件被盜而整輛電單車未被偷走,通常不獲承保。
II. 商用車輛保單通常將因車輛的震動或重量對道路或地秤所造成的損害列為除外責任。
III. 商用車輛的標準保單基本承保範圍已自動包含醫療費用保障,無需額外支付保費。
IV. 車隊保險(Fleet rating)的保費釐定通常是參照該行業的平均賠款經驗,而非個別車隊的自身經驗。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電單車保險中,只有當整輛電單車被盜時才能構成有效的盜竊索償,僅配件被盜是不受承保的。陳述 II 是正確的,商用車輛保單的標準除外責任包括汽車的震動或重量對道路、地秤或其下方物件所造成的損害。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商用車輛的基本保單並不承保醫療費用,投保人必須支付額外保費才能獲得該項保障。陳述 IV 是錯誤的,車隊保險的定價(Fleet rating)通常是參照個別車隊自身的賠款經驗來釐定,而非參照整個行業的平均經驗。
重點: 了解不同類型車輛保險(如電單車與商用車輛)的特定除外責任、保障範圍限制及核保定價特點,是保險從業員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電單車保險中,只有當整輛電單車被盜時才能構成有效的盜竊索償,僅配件被盜是不受承保的。陳述 II 是正確的,商用車輛保單的標準除外責任包括汽車的震動或重量對道路、地秤或其下方物件所造成的損害。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商用車輛的基本保單並不承保醫療費用,投保人必須支付額外保費才能獲得該項保障。陳述 IV 是錯誤的,車隊保險的定價(Fleet rating)通常是參照個別車隊自身的賠款經驗來釐定,而非參照整個行業的平均經驗。
重點: 了解不同類型車輛保險(如電單車與商用車輛)的特定除外責任、保障範圍限制及核保定價特點,是保險從業員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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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15
6.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正向客戶解釋人身意外保險與醫療保險的相關實務與條款特點。根據香港保險市場的常見做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雖然法律上對自身的生命具有無限可保權益,但保險人通常會將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額限制在合理的需要範圍內。
II. 在香港市場,人身意外保單通常不承保因疾病導致的死亡,因為這被視為人壽保險的風險。
III. 醫療保險的合約期限通常為一年,且除了首份保單外,續保時一般設有保費寬限期。
IV. 醫療保險與人身意外保險在取消權利上的做法完全一致,保險人均擁有在有效期內隨時取消保單的絕對權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原則,個人對自己的生命在法律上擁有無限的可保權益,但保險人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實務上會根據投保人的收入水平和實際保障需要來設定保額上限。陳述 II 正確,因為疾病導致的死亡屬於人壽保險的承保範疇,人身意外保險僅針對意外事故導致的死亡或傷殘。陳述 III 正確,醫療保險通常為一年期合約,並在續保時提供保費寬限期(Days of Grace)。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醫療保險與人身意外保險在取消權利的條款上並不一致。並非所有醫療保險都賦予保險人取消權,且部分計劃賦予被保險人續保選擇權,這在技術上可能使保單性質變為長期合約。
重點: 區分人身意外保險與醫療保險在承保風險、保額限制實務以及保單取消權利方面的差異,是理解一般保險產品特點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原則,個人對自己的生命在法律上擁有無限的可保權益,但保險人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實務上會根據投保人的收入水平和實際保障需要來設定保額上限。陳述 II 正確,因為疾病導致的死亡屬於人壽保險的承保範疇,人身意外保險僅針對意外事故導致的死亡或傷殘。陳述 III 正確,醫療保險通常為一年期合約,並在續保時提供保費寬限期(Days of Grace)。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醫療保險與人身意外保險在取消權利的條款上並不一致。並非所有醫療保險都賦予保險人取消權,且部分計劃賦予被保險人續保選擇權,這在技術上可能使保單性質變為長期合約。
重點: 區分人身意外保險與醫療保險在承保風險、保額限制實務以及保單取消權利方面的差異,是理解一般保險產品特點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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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15
7.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起賠額」(Franchise) 與「自負額」(Excess) 的賠償處理方式,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損失金額低於起賠額,保險人不會支付賠償。
II. 若損失金額超過起賠額,保險人會支付全部損失金額。
III. 若損失金額超過自負額,保險人會先扣除自負額再支付餘額。
IV. 起賠額與自負額在損失超過門檻後的賠償計算方式完全相同。Correct
Correct: 在保險實務中,起賠額(Franchise)是指損失必須達到或超過特定金額,保險公司才會作出賠償,而一旦達標,保險公司將會全數賠償損失而不作任何扣除。相比之下,自負額(Excess)則是指不論損失金額多少,保險公司在賠償時都會扣除該固定金額。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起賠額在損失超過門檻後會全額賠付,而自負額則始終需要扣除投保人自擔的部分,兩者的賠償處理邏輯在損失超過規定金額時有顯著分別。
Takeaway: 區分起賠額與自負額的關鍵在於損失超過門檻後,保險公司是否仍會扣除該特定金額,這對於投保人評估實際可獲賠償金額至關重要。.
Incorrect
Correct: 在保險實務中,起賠額(Franchise)是指損失必須達到或超過特定金額,保險公司才會作出賠償,而一旦達標,保險公司將會全數賠償損失而不作任何扣除。相比之下,自負額(Excess)則是指不論損失金額多少,保險公司在賠償時都會扣除該固定金額。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為只有 I、II 及 III。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起賠額在損失超過門檻後會全額賠付,而自負額則始終需要扣除投保人自擔的部分,兩者的賠償處理邏輯在損失超過規定金額時有顯著分別。
Takeaway: 區分起賠額與自負額的關鍵在於損失超過門檻後,保險公司是否仍會扣除該特定金額,這對於投保人評估實際可獲賠償金額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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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15
8.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實務中,針對保費基數可能在保單期間發生變化的保險類別(如僱員補償保險),通常會採用「調整保費」(Adjustment of Premiums) 的安排。下列哪些關於此安排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在保單生效或續保時,通常需先支付一筆臨時保費。
II. 最終保費的釐定需依賴投保人在保單期滿後提供的最終實際資料(如實際年工資開支)。
III. 這種機制旨在確保最終收取的保費能準確反映保單期間內實際的風險暴露程度。
IV. 根據此機制,若最終核算的實際保費高於臨時保費,投保人無需補繳差額,但若低於臨時保費則可獲退款。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調整保費 (Adjustment of Premiums) 機制主要應用於保費基數(如工資總額或營業額)在投保初期無法確定的保險類別。在這種安排下,投保人先支付臨時保費,待保單期滿並提供實際數據後,保險公司會進行結算,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以確保保費與實際風險暴露程度相符。
錯誤: 只有 I 及 II 以及只有 II 及 III 的選項均不完整,因為陳述 I、II 及 III 共同構成了保費調整機制的完整運作流程。關於投保人無需補繳差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該機制的本質是雙向調整,若實際風險數據高於預期,投保人必須補付差額,而非僅享有退款權利。
重點: 調整保費機制透過期末的實際數據核算,確保了保險費率與投保期間內實際承擔的法律責任或風險暴露量保持一致。.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調整保費 (Adjustment of Premiums) 機制主要應用於保費基數(如工資總額或營業額)在投保初期無法確定的保險類別。在這種安排下,投保人先支付臨時保費,待保單期滿並提供實際數據後,保險公司會進行結算,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以確保保費與實際風險暴露程度相符。
錯誤: 只有 I 及 II 以及只有 II 及 III 的選項均不完整,因為陳述 I、II 及 III 共同構成了保費調整機制的完整運作流程。關於投保人無需補繳差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該機制的本質是雙向調整,若實際風險數據高於預期,投保人必須補付差額,而非僅享有退款權利。
重點: 調整保費機制透過期末的實際數據核算,確保了保險費率與投保期間內實際承擔的法律責任或風險暴露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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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15
9. Question
一家香港建築公司正在為其承接的大型基建項目安排保險。根據建築「全險」保險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的一般保障結構與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第一部分旨在為合約工程、業主供應的物料及清理殘損物的費用提供保障。
II. 第二部分主要承保因建築工程而導致第三者受傷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
III. 為了提供全面保障,保單通常會自動涵蓋因「錯誤設計」 (Faulty design) 所導致的損失。
IV. 在實際點算財產時才發現的損失,通常被列為保單的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描述。建築「全險」保險的第一部分(財產部分)涵蓋了合約工程、業主供應的物料以及清理殘損物的費用;第二部分則專門承保因工程導致第三者受傷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此外,在實際點算時才發現的損失(庫存短缺)是該保險標準的除外責任。
錯誤: 關於「錯誤設計」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在建築「全險」保險中,錯誤設計與點算損失一樣,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而非受保範圍。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或未能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建築「全險」保險結合了工程財產保障與第三者責任保障,但投保人必須留意其特定的除外責任,例如錯誤設計及非意外性的點算損失。.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描述。建築「全險」保險的第一部分(財產部分)涵蓋了合約工程、業主供應的物料以及清理殘損物的費用;第二部分則專門承保因工程導致第三者受傷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此外,在實際點算時才發現的損失(庫存短缺)是該保險標準的除外責任。
錯誤: 關於「錯誤設計」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在建築「全險」保險中,錯誤設計與點算損失一樣,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而非受保範圍。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或未能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建築「全險」保險結合了工程財產保障與第三者責任保障,但投保人必須留意其特定的除外責任,例如錯誤設計及非意外性的點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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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15
10.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投保過程中,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根據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事項通常被歸類為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
I. 投保人過往曾被其他保險公司拒絕續保的記錄。
II. 投保人為了加強防火安全而加裝的自動灑水系統。
III. 投保人與供應商簽訂的合約中,包含放棄對該供應商追討權利(代位權)的條款。
IV. 投保標的物位於香港,而香港在夏季普遍存在颱風及暴雨的風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曾被拒絕受保或被附加特別條款)會直接影響核保人對風險的評估,屬於重要事實。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任何可能影響保險人法律權利的事項(例如在貿易條款中放棄代位權)均被視為重要事實,必須向保險人披露。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在法律上被歸類為「非重要」事實,投保人沒有必然披露的義務。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屬於常識範圍的事項(例如香港在夏季有颱風風險)亦屬於「非重要」事實,無須特別披露。
重點: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審慎核保人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的資料;投保人必須履行最高誠信原則進行披露,但對於改善風險、常識或保險人應已知曉的事項則可豁免。.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曾被拒絕受保或被附加特別條款)會直接影響核保人對風險的評估,屬於重要事實。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任何可能影響保險人法律權利的事項(例如在貿易條款中放棄代位權)均被視為重要事實,必須向保險人披露。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在法律上被歸類為「非重要」事實,投保人沒有必然披露的義務。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屬於常識範圍的事項(例如香港在夏季有颱風風險)亦屬於「非重要」事實,無須特別披露。
重點: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審慎核保人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的資料;投保人必須履行最高誠信原則進行披露,但對於改善風險、常識或保險人應已知曉的事項則可豁免。.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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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15
11. Question
一家香港進出口公司為其經海路運輸的貨物投保了海上貨物保險。在航行過程中,船舶遭遇嚴重風暴,船長為了減輕重量防止沉沒,下令將部分貨物拋入大海。根據水險的基本原則與術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上述拋棄貨物的行為屬於共同海損行為,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由所有受益方按比例分擔。
II. 若被保險人為防止貨物進一步受損而產生的合理損害防止費用,可在保額之外獲得賠償。
III. 如果貨物受損後修復的預期費用超過了修復後的價值,該損失可被視為推定全損。
IV. 在海事法律中,「救助」(Salvage)的定義與汽車保險中的「損餘」相同,僅指財產的殘餘價值。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共同海損行為的核心在於為了全體利益,在面臨危險時自發且合理地作出非一般的犧牲或開支。陳述 II 是正確的,損害防止費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是為了鼓勵被保險人採取行動減少損失,保險人會在保險金額之外額外賠付這類合理費用。陳述 III 是正確的,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雖然財產未完全滅失,但從經濟角度考慮,修復或挽回的成本已超過其修復後的價值。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海事法律中,「救助」(Salvage)主要指支付給第三方救助人的「救助償金」或「救助費用」,這與非水險中指代受損財產殘餘價值的「損餘」概念有本質上的區別。
重點: 水險中的損失補償原則具有其獨特性,特別是共同海損的比例分攤機制以及損害防止費用可在保額之上賠付的特性,這與一般財產保險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共同海損行為的核心在於為了全體利益,在面臨危險時自發且合理地作出非一般的犧牲或開支。陳述 II 是正確的,損害防止費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是為了鼓勵被保險人採取行動減少損失,保險人會在保險金額之外額外賠付這類合理費用。陳述 III 是正確的,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雖然財產未完全滅失,但從經濟角度考慮,修復或挽回的成本已超過其修復後的價值。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海事法律中,「救助」(Salvage)主要指支付給第三方救助人的「救助償金」或「救助費用」,這與非水險中指代受損財產殘餘價值的「損餘」概念有本質上的區別。
重點: 水險中的損失補償原則具有其獨特性,特別是共同海損的比例分攤機制以及損害防止費用可在保額之上賠付的特性,這與一般財產保險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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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15
12. Question
一家香港一般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正在檢討其保費收取政策及風險評估流程。根據相關法律原則及核保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
II. 「風險差別對待」(Risk discrimination) 在保險核保中是一個具有負面法律含義的術語,指保險人非法歧視特定社會群體。
III. 若保險人過去曾多次毫不猶豫地收取遲交的保費,這行為可能被視為對「保障生效前須支付保費」之規定的寬免 (Waiver)。
IV. 為了確保市場公平,所有一般保險產品的保費計算基準必須統一以保險金額 (Sum insured) 作為唯一衡量因素。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普通法,除非保險合約中有明確的相反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保險人在發生索償後仍須賠付,但有權追收保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寬免」(Waiver) 是指保險人透過行為(如慣常收取遲交保費)表示不堅持合約中關於先行支付保費的規定。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核保中,「風險差別對待」(Risk discrimination) 是一個中性的技術術語,指區分同一風險類別中不同風險的特質(如地庫倉庫與二樓倉庫的分別),並不帶有政治或法律上的負面歧視含義。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一般保險的保費計算基準多樣化,除了保險金額外,亦可根據年銷售額、工資支出或其他相關因素來計算。
重點: 保險合約的有效性受保單具體條文及普通法原則影響,而核保中的風險區分旨在根據風險程度調整保費,確保公平承保。.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普通法,除非保險合約中有明確的相反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保險人在發生索償後仍須賠付,但有權追收保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寬免」(Waiver) 是指保險人透過行為(如慣常收取遲交保費)表示不堅持合約中關於先行支付保費的規定。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核保中,「風險差別對待」(Risk discrimination) 是一個中性的技術術語,指區分同一風險類別中不同風險的特質(如地庫倉庫與二樓倉庫的分別),並不帶有政治或法律上的負面歧視含義。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一般保險的保費計算基準多樣化,除了保險金額外,亦可根據年銷售額、工資支出或其他相關因素來計算。
重點: 保險合約的有效性受保單具體條文及普通法原則影響,而核保中的風險區分旨在根據風險程度調整保費,確保公平承保。.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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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15
13. Question
在評估一般保險業務的風險組合時,保險從業員應如何準確理解「長期責任」業務的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索償在事故發生後可能需要經歷數年的發展。
II. 這類業務通常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才能最終結清。
III. 責任保險是此類業務的一個典型例子。
IV. 該術語是指保單的合約保障期限必須為長期(如五年以上)。Correct
正確: 由於長期責任業務是指索償自發生後可能經歷幾年的緩慢發展,且需要一段長時間才能結清的險種(特別是責任險種),因此符合描述的陳述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長期責任」一詞描述的是索償處理與結案的時間跨度,而非保單合約本身的有效期長短。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識別長期責任業務的關鍵在於其賠款結清週期的長度,這與保單合約的有效期無關。.
Incorrect
正確: 由於長期責任業務是指索償自發生後可能經歷幾年的緩慢發展,且需要一段長時間才能結清的險種(特別是責任險種),因此符合描述的陳述為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長期責任」一詞描述的是索償處理與結案的時間跨度,而非保單合約本身的有效期長短。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識別長期責任業務的關鍵在於其賠款結清週期的長度,這與保單合約的有效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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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15
14. Question
僱主陳先生為其新聘請的家傭投保了一份家傭綜合保險。關於該保單在香港市場常見的保障範圍與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家傭在香港因疏忽導致第三者受傷或財物損害,公眾責任部分可提供保障。
II. 人身意外利益通常受除外責任條款約束,例如不保因自殺、分娩或懷孕導致的傷亡。
III. 保障範圍可包括因家傭不忠誠行為(如盜竊僱主財物)而導致僱主的財務損失。
IV. 醫療開支保障通常會擴展至涵蓋家傭在受僱前已患有的疾病,以確保家傭的工作能力。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家傭綜合保險的條款,公眾責任保障涵蓋家傭在香港對第三者造成的法律責任(包括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害);人身意外保障則遵循行業慣例,將自殺、分娩及懷孕等列為除外責任;且保單可擴展至保障因家傭不忠誠行為(如盜竊)導致僱主的財務損失。
錯誤: 「只有 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醫療開支保障通常明確排除受僱前已患有的疾病(既往病史)及例行醫療檢查。「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正確的公眾責任及不忠誠保障,且錯誤地包含了受排除的醫療項目。「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醫療保障涵蓋已患疾病的說法,直接違反了家傭保險中醫療開支部分的常見除外責任條款。
重點: 家傭保險作為一種「一籃子」保單,雖然結合了多種保障,但每項保障均受其特定的除外責任約束,例如醫療保障不保既往病史,而人身意外保障則不保非意外或特定行為導致的傷亡。.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家傭綜合保險的條款,公眾責任保障涵蓋家傭在香港對第三者造成的法律責任(包括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害);人身意外保障則遵循行業慣例,將自殺、分娩及懷孕等列為除外責任;且保單可擴展至保障因家傭不忠誠行為(如盜竊)導致僱主的財務損失。
錯誤: 「只有 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醫療開支保障通常明確排除受僱前已患有的疾病(既往病史)及例行醫療檢查。「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正確的公眾責任及不忠誠保障,且錯誤地包含了受排除的醫療項目。「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關於醫療保障涵蓋已患疾病的說法,直接違反了家傭保險中醫療開支部分的常見除外責任條款。
重點: 家傭保險作為一種「一籃子」保單,雖然結合了多種保障,但每項保障均受其特定的除外責任約束,例如醫療保障不保既往病史,而人身意外保障則不保非意外或特定行為導致的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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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15
15.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性質及職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所有在香港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成為該局的會員。
II. 該局的職能是當強制汽車保險被發現無效或不存在時,令該類保險保障的意圖得以實現。
III. 該局的運作資金來源主要是透過按汽車保險保費計算的徵款所資助。
IV. 該局是一個政府部門,負責直接審批市場上所有汽車保險的費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香港法例及相關監管要求,所有獲授權在香港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會員。陳述 II 正確,該局的核心職能是在強制汽車保險失效、不存在或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確保受害人仍能獲得法律規定的保障。陳述 III 正確,該局的運作資金並非來自政府撥款,而是透過向會員保險人按其汽車保險保費收入徵收的徵款來籌集。
錯誤: 陳述 IV 錯誤,香港汽車保險局並非政府部門,而是一個由保險業界組成並資助的機構;此外,保險費率通常由市場競爭決定,而非由該局審批。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是確保強制汽車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重要機制,所有相關保險人必須入會,並透過保費徵款維持其補償職能。.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香港法例及相關監管要求,所有獲授權在香港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會員。陳述 II 正確,該局的核心職能是在強制汽車保險失效、不存在或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確保受害人仍能獲得法律規定的保障。陳述 III 正確,該局的運作資金並非來自政府撥款,而是透過向會員保險人按其汽車保險保費收入徵收的徵款來籌集。
錯誤: 陳述 IV 錯誤,香港汽車保險局並非政府部門,而是一個由保險業界組成並資助的機構;此外,保險費率通常由市場競爭決定,而非由該局審批。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是確保強制汽車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重要機制,所有相關保險人必須入會,並透過保費徵款維持其補償職能。.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