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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9
1.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正向客戶介紹不同類型的保單結構。根據一般保險實務,關於組合保單與一籃子保單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組合保單的核保和釐定費率是針對每個保險類別獨立進行的。
II. 一籃子保單在保障範圍和保額方面通常設有預先設定的限制。
III. 在一般家居保險中,建築物保障通常提供「全險」保障,而家居物件則提供「指明危險」保障。
IV. 家居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的一種形式,除了財產保障外,亦可涉及責任及人身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組合保單的特點是其各個組成部分(或保險類別)均會進行獨立的核保與費率釐定。陳述 II 正確,一籃子保單的設計通常包含預先設定好的保障範圍與賠償限額(及責任限額)。陳述 IV 正確,家居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的典型例子,其保障範圍廣泛,除了基本的財產保障外,亦可擴展至責任保險及人身保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一般家居保險實務中,保障性質的傾向與陳述所述剛好相反:建築物保障通常是基於「指明危險」形式,而家居物件保障則更傾向於提供「全險」保障。
重點: 區分組合保單與一籃子保單的關鍵在於核保的獨立性與費率釐定方式的差異,同時需留意家居保險中建築物與物件保障在危險描述上的普遍慣例。.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組合保單的特點是其各個組成部分(或保險類別)均會進行獨立的核保與費率釐定。陳述 II 正確,一籃子保單的設計通常包含預先設定好的保障範圍與賠償限額(及責任限額)。陳述 IV 正確,家居保險被視為一籃子保單的典型例子,其保障範圍廣泛,除了基本的財產保障外,亦可擴展至責任保險及人身保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一般家居保險實務中,保障性質的傾向與陳述所述剛好相反:建築物保障通常是基於「指明危險」形式,而家居物件保障則更傾向於提供「全險」保障。
重點: 區分組合保單與一籃子保單的關鍵在於核保的獨立性與費率釐定方式的差異,同時需留意家居保險中建築物與物件保障在危險描述上的普遍慣例。.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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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9
2.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零售業務的陳先生為其店舖投保了商業盜竊保險(Burglary Insurance)。若發生下列事件,根據標準保單條款,哪些情況通常屬於該保險的保障範圍?
I. 盜賊於凌晨時分撬開捲閘並強行進入店內,盜走一批價值不菲的電子產品。
II. 盜賊在強行潛入店舖的過程中,導致店舖的玻璃門及陳列架嚴重損毀。
III. 店舖的一名資深員工在盤點期間,私自將部分小型存貨藏於背包並帶走。
IV. 一名顧客在店舖繁忙時,在沒有破壞任何設施的情況下順手牽羊取走一件商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標準商業盜竊保險(Burglary Insurance)的核心保障是針對涉及「強行及暴力」進入或離開受保處所而導致的財物損失。陳述 II 正確,因為此類保單通常亦會承保盜賊在強行侵入或離開受保處所過程中,對建築物、大門或內部設施所造成的損壞。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僱員的盜竊、欺詐或不忠實行為屬於「忠誠保證保險」(Fidelity Guarantee Insurance)的承保範圍,標準盜竊保險通常將其排除。陳述 IV 錯誤,因為標準商業盜竊保險要求必須具備明顯的「強行及暴力」跡象,一般的店舖盜竊(Shoplifting)或在營業時間內無暴力跡象的失竊通常不獲保障。
重點: 商業盜竊保險的保障關鍵在於具備暴力跡象的侵入或撤離行為,保障範圍包括受保財物的損失以及對處所造成的相關損壞。.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標準商業盜竊保險(Burglary Insurance)的核心保障是針對涉及「強行及暴力」進入或離開受保處所而導致的財物損失。陳述 II 正確,因為此類保單通常亦會承保盜賊在強行侵入或離開受保處所過程中,對建築物、大門或內部設施所造成的損壞。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僱員的盜竊、欺詐或不忠實行為屬於「忠誠保證保險」(Fidelity Guarantee Insurance)的承保範圍,標準盜竊保險通常將其排除。陳述 IV 錯誤,因為標準商業盜竊保險要求必須具備明顯的「強行及暴力」跡象,一般的店舖盜竊(Shoplifting)或在營業時間內無暴力跡象的失竊通常不獲保障。
重點: 商業盜竊保險的保障關鍵在於具備暴力跡象的侵入或撤離行為,保障範圍包括受保財物的損失以及對處所造成的相關損壞。.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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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9
3. Question
根據保險法理及相關監管框架中關於「陳述」(Representations) 的原則,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陳述必須出現在保單措詞中並構成合約條款,否則對有關合約不具影響力。
II. 只有那些對有關風險具有重要性的陳述才須要是真實的。
III. 陳述不屬於保證 (Warranties),因此只須在實質上是真實的(即盡陳述者所知及所信)。
IV. 投保書中的不正確陳述,在法律上可以稱為「失實陳述」。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理,陳述(Representations)與保證(Warranties)有顯著區別:陳述不必出現在保單措詞中也能對合約產生法律影響;法律僅要求對風險具有重要性的陳述必須真實,且只需達到「實質上真實」(即盡陳述者所知及所信)即可,而非絕對真實;此外,投保書中的不正確陳述即被定義為失實陳述。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Representations)並不需要出現在保單措詞中或構成正式的合約條款,這與保證(Warranties)必須寫入合約的性質不同。
錯誤: 「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 的描述在法律上是不正確的,且此選項遺漏了關於重要性及實質真實性這兩個關於陳述的核心法律原則。
錯誤: 「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 錯誤地宣稱陳述必須出現在保單措詞中才具法律效力,這違反了普通法對陳述的定義。
重點: 陳述是投保人對風險事實的說明,其法律效力取決於該事實是否具重要性以及是否實質真實,且不以記錄在保單條款內為生效前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理,陳述(Representations)與保證(Warranties)有顯著區別:陳述不必出現在保單措詞中也能對合約產生法律影響;法律僅要求對風險具有重要性的陳述必須真實,且只需達到「實質上真實」(即盡陳述者所知及所信)即可,而非絕對真實;此外,投保書中的不正確陳述即被定義為失實陳述。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Representations)並不需要出現在保單措詞中或構成正式的合約條款,這與保證(Warranties)必須寫入合約的性質不同。
錯誤: 「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 的描述在法律上是不正確的,且此選項遺漏了關於重要性及實質真實性這兩個關於陳述的核心法律原則。
錯誤: 「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 錯誤地宣稱陳述必須出現在保單措詞中才具法律效力,這違反了普通法對陳述的定義。
重點: 陳述是投保人對風險事實的說明,其法律效力取決於該事實是否具重要性以及是否實質真實,且不以記錄在保單條款內為生效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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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9
4.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業務的核保過程中,關於暫保單(Cover Note)與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的法律性質及功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暫保單是一份暫時性的文件,它實際上構成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暫時性保險合約。
II. 簽發強制性汽車保險憑證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要求,若保險人未能在法律要求下簽發,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III. 暫保單的效力僅作為投保人已遞交投保書的收據,在正式保單簽發前並不提供實質保障。
IV. 汽車保險憑證的格式由相關條例訂明,其主要功能是詳細列出保單內所有的除外責任與賠償限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Cover Note)在法律上被視為一份暫時性的保險合約,為被保險人提供即時且具約束力的保險保障。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法例,簽發強制汽車保險憑證是法規要求,若保險人未能簽發,可能涉及刑事罪行,且該憑證是向警方或註冊當局證明保險存在的重要文件。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暫保單並非僅是投保申請的收據,它在正式保單簽發前已提供實質的保險保障,且並非以保險人對投保書滿意為先決條件。陳述 IV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憑證的格式雖由條例訂明,但其主要功能是證明法律要求的強制保險存在,而非詳細列出保單的所有條款、除外責任或賠償限額,讀者無法單憑憑證判斷其保障屬於綜合險還是純三保。
重點: 暫保單是提供臨時保障的法律合約,而保險憑證在汽車保險中則是為了符合法例強制要求而發出的獨立證明文件,兩者在核保與法律層面上扮演不同角色。.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Cover Note)在法律上被視為一份暫時性的保險合約,為被保險人提供即時且具約束力的保險保障。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法例,簽發強制汽車保險憑證是法規要求,若保險人未能簽發,可能涉及刑事罪行,且該憑證是向警方或註冊當局證明保險存在的重要文件。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暫保單並非僅是投保申請的收據,它在正式保單簽發前已提供實質的保險保障,且並非以保險人對投保書滿意為先決條件。陳述 IV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憑證的格式雖由條例訂明,但其主要功能是證明法律要求的強制保險存在,而非詳細列出保單的所有條款、除外責任或賠償限額,讀者無法單憑憑證判斷其保障屬於綜合險還是純三保。
重點: 暫保單是提供臨時保障的法律合約,而保險憑證在汽車保險中則是為了符合法例強制要求而發出的獨立證明文件,兩者在核保與法律層面上扮演不同角色。.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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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9
5. Question
關於保險投訴局(ICB)處理索償投訴的程序與規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服務主要針對個人保險合約的索償糾紛。
II. 投訴人(保單持有人或受益人)毋須為此服務付費。
III. 保險公司若不滿意裁決委員會的決定,可向法院提出上訴。
IV. 裁決委員會目前有權裁定最高達港幣 1,200,000 元的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投訴局(ICB)的服務對象僅限於個人保險合約的持有人,且投訴人毋須支付任何服務費用。此外,為了反映市場變化,該局可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已於 2018 年調升至港幣 120 萬元。
錯誤: 關於保險公司擁有上訴權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職權範圍,一旦投訴人接受裁決委員會的決定,該裁決對保險公司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並無權利提出上訴。其他未包含所有正確陳述或包含錯誤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投訴局為個人保險索償提供了一個免費且對保險公司具約束力的糾紛解決機制,但其處理權限受限於特定的索償金額上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投訴局(ICB)的服務對象僅限於個人保險合約的持有人,且投訴人毋須支付任何服務費用。此外,為了反映市場變化,該局可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已於 2018 年調升至港幣 120 萬元。
錯誤: 關於保險公司擁有上訴權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職權範圍,一旦投訴人接受裁決委員會的決定,該裁決對保險公司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並無權利提出上訴。其他未包含所有正確陳述或包含錯誤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投訴局為個人保險索償提供了一個免費且對保險公司具約束力的糾紛解決機制,但其處理權限受限於特定的索償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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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9
6.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暫保單(Cover Note)及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的法律效力與特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暫保單提供的保障屬於「條件性」保障,其效力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的滿意程度。
II. 對於法律強制要求的保險類別,保險人若未簽發保險憑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並導致檢控。
III. 暫保單通常設有取消條文,允許保險人按照規定發出通知後中止該暫時性的保險保障。
IV. 汽車保險憑證的內容必須詳細列出保障範圍摘要,以便公眾區分該保險屬於綜合保障還是純法令保障。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汽車及遊艇等強制保險中,簽發保險憑證是法律要求的,若保險人未能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陳述 III 正確,因為暫保單雖然提供即時的保險保障,但通常會包含取消條文,容許保險人在給予適當通知後中止保障。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非以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感到滿意為先決條件。陳述 IV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憑證的格式由條例訂明,主要目的是證明法律要求的保險已經存在,其內容未必能讓閱讀者判斷該保障屬於綜合保險還是純法令保障。
重點: 暫保單提供暫時性且無條件的保障,而保險憑證則是法律要求的強制保險證明,保險人必須依法簽發,否則將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汽車及遊艇等強制保險中,簽發保險憑證是法律要求的,若保險人未能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陳述 III 正確,因為暫保單雖然提供即時的保險保障,但通常會包含取消條文,容許保險人在給予適當通知後中止保障。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非以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感到滿意為先決條件。陳述 IV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憑證的格式由條例訂明,主要目的是證明法律要求的保險已經存在,其內容未必能讓閱讀者判斷該保障屬於綜合保險還是純法令保障。
重點: 暫保單提供暫時性且無條件的保障,而保險憑證則是法律要求的強制保險證明,保險人必須依法簽發,否則將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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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9
7. Question
在保險合約的法律框架下,關於「明示保證」與「隱含保證」的區別,以下哪一項敘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明示保證必須在保單中清楚列明或被提及,而隱含保證則無需出現在保單措詞中。這是因為明示保證是合約雙方明確商定的條款,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在保單內或被提及;相反,隱含保證是法律自動推定的,即使保單中沒有相關字句,投保人仍須遵守其法律效力。
錯誤: 關於隱含保證必須以書面形式承諾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隱含保證的定義就是不需要出現在保單措詞中。關於隱含保證不被承認的說法是錯誤的,隱含保證在法律上(例如在水險中)具有完全的法律約束力。關於區別在於適用險種(商業或個人)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兩者的區分標準是其存在的方式與法律性質,而非保險的類別。
重點: 明示保證與隱含保證的主要區別在於其表達形式,前者必須書面列明,後者則由法律推定存在,兩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Incorrect
正確: 明示保證必須在保單中清楚列明或被提及,而隱含保證則無需出現在保單措詞中。這是因為明示保證是合約雙方明確商定的條款,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在保單內或被提及;相反,隱含保證是法律自動推定的,即使保單中沒有相關字句,投保人仍須遵守其法律效力。
錯誤: 關於隱含保證必須以書面形式承諾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隱含保證的定義就是不需要出現在保單措詞中。關於隱含保證不被承認的說法是錯誤的,隱含保證在法律上(例如在水險中)具有完全的法律約束力。關於區別在於適用險種(商業或個人)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兩者的區分標準是其存在的方式與法律性質,而非保險的類別。
重點: 明示保證與隱含保證的主要區別在於其表達形式,前者必須書面列明,後者則由法律推定存在,兩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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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9
8. Question
一艘載有多名貨主貨物的貨輪在航行途中遭遇強烈風暴,船身嚴重傾斜並面臨沉沒危險。船長為了減輕重量以拯救船隻及剩餘貨物,下令將其中一名貨主所擁有的重型機械拋入海中,最終貨輪順利脫險。根據水險原則,下列哪項關於該機械損失的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共同海損犧牲」是指在海上冒險中,為了拯救共同冒險免於全損,而自發且合理地作出的非一般犧牲。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因該行為而獲益的權益持有人(如船東及其他貨主)均有法律責任按比例分擔該損失,這稱為「共同海損分擔」。
錯誤: 關於「單獨海損」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單獨海損是指僅影響特定保險標的且不具備共同救助性質的部分損失,不涉及其他受益方的分擔。關於「推定全損」的選項是錯誤的,推定全損是指財產雖未完全滅失,但修復或追回的成本在經濟上不具效益,與為了整體安全而主動拋棄貨物的性質不同。關於「救助費用」的選項是錯誤的,救助費用通常是指支付給第三方救助人員(非船上人員)成功搶救財產後的酬金,而非指因共同海損行為導致的實質財產損失。
重點: 共同海損的成立必須是為了共同冒險的整體安全而作出的合理犧牲,且最終該冒險必須成功免於全損,受益方才須履行分擔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共同海損犧牲」是指在海上冒險中,為了拯救共同冒險免於全損,而自發且合理地作出的非一般犧牲。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因該行為而獲益的權益持有人(如船東及其他貨主)均有法律責任按比例分擔該損失,這稱為「共同海損分擔」。
錯誤: 關於「單獨海損」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單獨海損是指僅影響特定保險標的且不具備共同救助性質的部分損失,不涉及其他受益方的分擔。關於「推定全損」的選項是錯誤的,推定全損是指財產雖未完全滅失,但修復或追回的成本在經濟上不具效益,與為了整體安全而主動拋棄貨物的性質不同。關於「救助費用」的選項是錯誤的,救助費用通常是指支付給第三方救助人員(非船上人員)成功搶救財產後的酬金,而非指因共同海損行為導致的實質財產損失。
重點: 共同海損的成立必須是為了共同冒險的整體安全而作出的合理犧牲,且最終該冒險必須成功免於全損,受益方才須履行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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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9
9. Question
根據保險法規及最高誠信原則,在一般保險的投保過程中,下列哪些事項通常被界定為「重要事實」,投保人必須向核保人作出披露?
I. 投保人曾有被保險公司拒絕續保或要求附加特別條款的記錄。
II. 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顯著高於正常預期,例如在普通倉庫內儲存了大量高度易燃物品。
III. 投保人已在受保建築物內安裝了自動灑水系統,以提升消防安全並降低火災風險。
IV. 投保人與第三方簽署了特別協議,聲明放棄將來對該第三方的所有代位權。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屬於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根據一般保險原則,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審慎核保人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的事項。陳述 I 涉及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如遭拒絕受保),陳述 II 涉及風險性質大於正常預期(如在普通倉庫儲存易燃物),而陳述 IV 則涉及可能影響保險人法律權利的事項(如放棄代位權)。因此,正確的披露範圍應包括只有 I、II 及 IV。
錯誤: 陳述 III 提及的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這類對保險人有利的事實被歸類為「非重要事實」,投保人並無披露的義務。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或「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僅包含部分重要事實的選項(如只有 I 及 II)則不夠完整。
重點: 投保人有法律責任披露所有可能加重風險或影響保險人權利的重要事實,但對於改善風險、公眾常識、保險人已知或應知的事項,則通常豁免披露義務。.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屬於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根據一般保險原則,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審慎核保人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的事項。陳述 I 涉及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如遭拒絕受保),陳述 II 涉及風險性質大於正常預期(如在普通倉庫儲存易燃物),而陳述 IV 則涉及可能影響保險人法律權利的事項(如放棄代位權)。因此,正確的披露範圍應包括只有 I、II 及 IV。
錯誤: 陳述 III 提及的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這類對保險人有利的事實被歸類為「非重要事實」,投保人並無披露的義務。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或「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僅包含部分重要事實的選項(如只有 I 及 II)則不夠完整。
重點: 投保人有法律責任披露所有可能加重風險或影響保險人權利的重要事實,但對於改善風險、公眾常識、保險人已知或應知的事項,則通常豁免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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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9
10. Question
陳先生最近投保了一份個人意外保險。在保險合約的法律框架下,關於合約條款、陳述及除外責任的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要求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內改變職業時必須通知保險人,這屬於「合約生效後的條件」(conditions subsequent to the contract)。
II. 若保單條款清晰地述明違反通知義務將令被保險人喪失權利,該條款屬於「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liability)。
III. 根據普通法,投保人作出的「陳述」(representations) 必須與「保證」(warranties) 的要求一致,即在任何細節上都必須絕對真實。
IV. 「特定除外責任」(specific exclusions) 是指那些定義為適用於某類險種(例如所有汽車保險)中所有保單的標準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法理,「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合約有效期內受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例如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改變職業時必須通知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是指違反該條款雖不至於令整個合約作廢,但會導致特定的索償權利喪失,清晰的索償通知條款即屬此類。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陳述」在普通法下只需在實質上是真實的(盡其所知及所信),而不像「保證」那樣要求絕對的真實。陳述 IV 錯誤,描述中提到適用於某類險種所有保單的條款應為「通用除外責任」,而「特定除外責任」是保險人針對個別風險的額外危險而特別加入的條款。
重點: 投保人必須區分保險合約中不同性質的條款,因為違反「先決條件」與「陳述」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如合約無效或僅索償無效)有顯著分別。.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法理,「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合約有效期內受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例如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改變職業時必須通知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是指違反該條款雖不至於令整個合約作廢,但會導致特定的索償權利喪失,清晰的索償通知條款即屬此類。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陳述」在普通法下只需在實質上是真實的(盡其所知及所信),而不像「保證」那樣要求絕對的真實。陳述 IV 錯誤,描述中提到適用於某類險種所有保單的條款應為「通用除外責任」,而「特定除外責任」是保險人針對個別風險的額外危險而特別加入的條款。
重點: 投保人必須區分保險合約中不同性質的條款,因為違反「先決條件」與「陳述」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如合約無效或僅索償無效)有顯著分別。.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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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9
11.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介紹香港市場的人身意外保險及醫療保險時,提及了以下關於產品特性的描述。請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香港,人身意外保單通常被稱為「純意外保單」,因為疾病導致的死亡通常被視為人壽保險風險而不獲保障。
II. 儘管法律上個人對其生命擁有無限的可保權益,但保險人實務上會限制保額,以確保其與受保人的經濟狀況或收入水平相稱。
III. 醫療保險與人身意外保險在取消權利上的規定是完全相同的,兩者均在條款中明確禁止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內取消合約。
IV. 人身意外利益常以附加保障或「一籃子」保障的形式出現,例如在旅遊保險或家居保險中提供。Correct
Correct: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香港,疾病導致的死亡被視為人壽保險風險,因此人身意外保單通常僅涵蓋意外導致的後果,被稱為「純意外保單」。陳述 II 正確,雖然法律上個人對自己的生命擁有無限的可保權益,但保險人為防範道德風險,實務上會根據受保人的收入水平來限制保額。陳述 IV 正確,人身意外保障經常作為旅遊保險、家居保險或汽車保險等綜合保單的一部分或附加利益。
Incorrect: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人身意外保單通常允許保險人在有效期內取消,而醫療保險在取消權利方面的市場做法並不統一,並非所有保單都賦予保險人同樣的取消權,兩者在取消條款上並不完全相同。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應清楚區分人身意外險與醫療險在保障範圍(意外 vs 疾病)、保額設定原則及合約取消條款上的實務差異。.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Correct: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香港,疾病導致的死亡被視為人壽保險風險,因此人身意外保單通常僅涵蓋意外導致的後果,被稱為「純意外保單」。陳述 II 正確,雖然法律上個人對自己的生命擁有無限的可保權益,但保險人為防範道德風險,實務上會根據受保人的收入水平來限制保額。陳述 IV 正確,人身意外保障經常作為旅遊保險、家居保險或汽車保險等綜合保單的一部分或附加利益。
Incorrect: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人身意外保單通常允許保險人在有效期內取消,而醫療保險在取消權利方面的市場做法並不統一,並非所有保單都賦予保險人同樣的取消權,兩者在取消條款上並不完全相同。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應清楚區分人身意外險與醫療險在保障範圍(意外 vs 疾病)、保額設定原則及合約取消條款上的實務差異。.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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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9
12. Question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保單通常規定受保人若在保單有效期內改變職業,必須通知保險人並取得其同意。根據保險合約條款的分類,這項關於「改變職業」的通知要求最準確地描述為:
Correct
正確: 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險合約已經生效後,受保人仍須履行的特定義務。在人身意外保險中,由於風險程度與受保人的職業直接掛鉤,因此在保單有效期內改變職業必須通知保險人並獲得同意,這屬於合約生效後需遵守的運作條款。
錯誤: 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是指在合約成立並產生法律效力之前必須履行的條款(例如不可有失實陳述),而非合約期間的變動通知。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主要針對發生損失後的索償程序(例如在指定時間內遞交索償通知),違反此類條款會導致該次索償無效,但未必影響合約整體的有效性。陳述是指投保人在商議合約時所作的事實說明,旨在讓承保人評估風險,並不屬於合約生效後需持續履行的條款。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的分類取決於其履行的時間點:合約成立前、合約有效期內或特定索償發生前。.
Incorrect
正確: 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險合約已經生效後,受保人仍須履行的特定義務。在人身意外保險中,由於風險程度與受保人的職業直接掛鉤,因此在保單有效期內改變職業必須通知保險人並獲得同意,這屬於合約生效後需遵守的運作條款。
錯誤: 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是指在合約成立並產生法律效力之前必須履行的條款(例如不可有失實陳述),而非合約期間的變動通知。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主要針對發生損失後的索償程序(例如在指定時間內遞交索償通知),違反此類條款會導致該次索償無效,但未必影響合約整體的有效性。陳述是指投保人在商議合約時所作的事實說明,旨在讓承保人評估風險,並不屬於合約生效後需持續履行的條款。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的分類取決於其履行的時間點:合約成立前、合約有效期內或特定索償發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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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9
13. Question
在海上保險的實務中,當船長為了全體財產的安全而決定作出犧牲時,會涉及「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的分擔。下列關於共同海損分擔原則的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I. 導致共同海損的行為必須是自願且故意的。
II. 該犧牲或支出必須成功保全了海上冒險中的財產。
III. 共同海損的損失應由在該海上冒險中所有獲救的權益人共同分擔。
IV. 為了補償貨主的損失,被犧牲貨物的物主不須分擔任何共同海損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的基本定義要求該行為必須是為了保全海上冒險中的財產而故意的及自願的。陳述 II 正確,因為共同海損的補償前提是該犧牲或支出必須成功達到保全冒險的目標,若最終財產全部滅失,則不涉及分擔。陳述 III 正確,因為共同海損的損失應由在該次海上冒險中所有具有經濟權益的當事人(包括船東、貨主及運費受益人)按比例共同分擔。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被犧牲貨物的物主同樣需要參與分擔。這是為了確保所有當事人在分擔後的經濟地位保持平等,避免被犧牲貨物的物主因獲得全額補償而比其他財產獲救的貨主處於更優越的地位。
重點: 共同海損原則體現了「共同危險,共同承擔」的精神,要求所有在海上冒險中受益的方,必須按比例分擔為了全體安全而作出的故意犧牲或支出。.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的基本定義要求該行為必須是為了保全海上冒險中的財產而故意的及自願的。陳述 II 正確,因為共同海損的補償前提是該犧牲或支出必須成功達到保全冒險的目標,若最終財產全部滅失,則不涉及分擔。陳述 III 正確,因為共同海損的損失應由在該次海上冒險中所有具有經濟權益的當事人(包括船東、貨主及運費受益人)按比例共同分擔。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被犧牲貨物的物主同樣需要參與分擔。這是為了確保所有當事人在分擔後的經濟地位保持平等,避免被犧牲貨物的物主因獲得全額補償而比其他財產獲救的貨主處於更優越的地位。
重點: 共同海損原則體現了「共同危險,共同承擔」的精神,要求所有在海上冒險中受益的方,必須按比例分擔為了全體安全而作出的故意犧牲或支出。.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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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9
14. Question
一間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在評估一幢商業大廈的火險投保申請時,需要考慮「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根據保險原理,下列哪些因素會被視為「優良」的實質危險?
I. 該建築物完全採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材料建成
II. 投保公司在市場上擁有極佳的誠信及商業聲譽
III. 大廈內部安裝了符合國際標準的自動灑水及煙霧感應系統
IV. 投保人表示願意支付比市場標準更高的保費以獲取保障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在保險核保中,「實質危險」是指保險標的本身客觀存在的物理特徵。建築物使用不燃材料(I)以及配備先進的自動滅火系統(III)都是保險標的本身的物理屬性,且能有效降低火災發生的機會或減輕損失程度,因此屬於「優良」的實質危險。
錯誤: 投保公司的商業信譽(II)屬於道德危險(Moral Hazard)或心理危險的範疇,並非客觀的物理特徵。投保人同意支付較高保費(IV)是核保後的結果或條件處理,屬於風險估定中的保費水平考慮,而非實質危險本身。
重點: 實質危險關注的是風險的客觀本質,凡是能降低出險機會或嚴重程度的物理特點,均可被稱為「優良」或「好的」實質危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在保險核保中,「實質危險」是指保險標的本身客觀存在的物理特徵。建築物使用不燃材料(I)以及配備先進的自動滅火系統(III)都是保險標的本身的物理屬性,且能有效降低火災發生的機會或減輕損失程度,因此屬於「優良」的實質危險。
錯誤: 投保公司的商業信譽(II)屬於道德危險(Moral Hazard)或心理危險的範疇,並非客觀的物理特徵。投保人同意支付較高保費(IV)是核保後的結果或條件處理,屬於風險估定中的保費水平考慮,而非實質危險本身。
重點: 實質危險關注的是風險的客觀本質,凡是能降低出險機會或嚴重程度的物理特點,均可被稱為「優良」或「好的」實質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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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9
15. Question
陳先生在香港經營一家船務公司,他正為其公司旗下的商用貨船以及私人遊艇續保。在比較商船保險(Hull Insurance)與遊艇保險(Pleasure Craft Insurance)的條款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商船保單通常只承擔碰撞責任的百分之七十五,而遊艇保單則提供百分之一百的第三者責任保障。
II. 商船保險在處理財產損失賠償時,一般按照「以新代舊」原則作出,不就損耗或折舊作扣減。
III. 遊艇保險在應用「以新代舊」原則時,對所有受保物件(包括船帆及船外引擎)均不設任何折舊扣減。
IV. 根據香港法例,本地船隻必須投保強制性第三者保險,其法定保障範圍必須包括第三者財物損失及人身傷亡。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商船保單的碰撞責任通常只負責法律責任的 75%(即 3/4ths),而遊艇保單則提供完整的(100%)第三者責任保障。陳述 II 正確,根據商船保險的財產保障原則,賠償通常按「以新代舊」方式處理,不扣減損耗或折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遊艇保險雖然採用「以新代舊」原則,但對於特定物件(如船帆及安裝於船外的引擎)必須進行折舊扣減,最高扣減額為三分之一。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法例,本地船隻的強制性保險僅要求承保因使用船隻導致任何人「死亡或身體受傷」的法律責任,並不強制要求承保財物損失。
重點: 考生應清楚區分商船與遊艇保險在碰撞責任比例及折舊扣減上的差異,並理解香港法例對本地船隻強制保險的法定保障範圍僅限於人身傷亡。.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商船保單的碰撞責任通常只負責法律責任的 75%(即 3/4ths),而遊艇保單則提供完整的(100%)第三者責任保障。陳述 II 正確,根據商船保險的財產保障原則,賠償通常按「以新代舊」方式處理,不扣減損耗或折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遊艇保險雖然採用「以新代舊」原則,但對於特定物件(如船帆及安裝於船外的引擎)必須進行折舊扣減,最高扣減額為三分之一。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法例,本地船隻的強制性保險僅要求承保因使用船隻導致任何人「死亡或身體受傷」的法律責任,並不強制要求承保財物損失。
重點: 考生應清楚區分商船與遊艇保險在碰撞責任比例及折舊扣減上的差異,並理解香港法例對本地船隻強制保險的法定保障範圍僅限於人身傷亡。.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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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9
16. Question
一家香港一般保險公司正擬定其「客戶服務憲章」,以向保單持有人及保險中介人展示其服務承諾。根據保險業的慣例及相關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關於客戶服務標準及其落實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公司應在憲章中明確,推廣保險產品的首要考慮是保險人的利益而非顧客的需求
II. 公司內部的審計人員負責監察公司是否有履行其在政策陳述中所表達的服務承諾
III. 除了內部監察外,行業團體機構及政府亦會對保險公司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實際或潛在的監察
IV. 「透明度」是現代保險業的重要原則,意指保險公司的操守及做法應公開交代,並符合法律及道德規範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公司內部的審計人員承擔著監察責任,確保公司履行其在政策陳述中所作出的服務承諾。陳述 III 正確,因為除了內部監察,保險公司履行承諾的情況亦受到保單持有人、公眾、行業團體及政府的實際或潛在監察。陳述 IV 正確,因為「透明度」在現代保險業中至關重要,意味著公司的操守及做法必須公開交代,並在任何時候都符合法律及道德規範。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客戶服務標準,保險公司應識別顧客的需求,而非純粹為了保險人的利益或利潤而推廣保險產品。
重點: 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標準不僅是自我約束的承諾,還需透過內部審計及外部監管機構的監督來落實,以體現行業的透明度與道德操守。.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公司內部的審計人員承擔著監察責任,確保公司履行其在政策陳述中所作出的服務承諾。陳述 III 正確,因為除了內部監察,保險公司履行承諾的情況亦受到保單持有人、公眾、行業團體及政府的實際或潛在監察。陳述 IV 正確,因為「透明度」在現代保險業中至關重要,意味著公司的操守及做法必須公開交代,並在任何時候都符合法律及道德規範。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客戶服務標準,保險公司應識別顧客的需求,而非純粹為了保險人的利益或利潤而推廣保險產品。
重點: 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標準不僅是自我約束的承諾,還需透過內部審計及外部監管機構的監督來落實,以體現行業的透明度與道德操守。.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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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9
17. Question
某香港貿易公司的倉庫發生事故,保險中介人在協助客戶處理索償時,必須解釋標準火險保單中「火災」的法律定義。根據一般保險原則,下列哪些是構成保單項下「火災」損失的必要準則?
I. 必須有實際的燃燒發生
II. 火災必須不是由被保險人故意點燃或安排的
III. 僅僅因為過熱而導致的損壞,即使沒有出現火焰,亦符合定義
IV. 着火的物品必須是本來不應該燃燒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法律定義下,「火災」必須涉及實際的燃燒(即產生火焰),而非僅僅是發熱或冒煙。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火災必須是意外發生的,若由被保險人故意點燃或安排,則不屬於承保範圍。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火災是指那些本來不應該燃燒的物品着火,例如家具起火,而非壁爐內正常燃燒的木材。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單純的發熱、發酵或冒煙而沒有實際火焰(燃燒),在法律和保險實務上並不構成「火災」損失。
重點: 構成標準火險保單下的「火災」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準則:實際燃燒、非被保險人故意點燃、以及着火物品本來不應燃燒。.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法律定義下,「火災」必須涉及實際的燃燒(即產生火焰),而非僅僅是發熱或冒煙。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火災必須是意外發生的,若由被保險人故意點燃或安排,則不屬於承保範圍。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火災是指那些本來不應該燃燒的物品着火,例如家具起火,而非壁爐內正常燃燒的木材。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單純的發熱、發酵或冒煙而沒有實際火焰(燃燒),在法律和保險實務上並不構成「火災」損失。
重點: 構成標準火險保單下的「火災」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準則:實際燃燒、非被保險人故意點燃、以及着火物品本來不應燃燒。.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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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9
18. Question
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對「及早通知」保單條件的處理慣例,若被保險人在受損物件修理好後才向保險人提出索償,下列哪些因素會影響委員會決定是否裁定保險人必須賠償?
I. 被保險人是否能提供維修收據或受損零件以供保險人核實損害程度。
II. 延誤通知是否實質上令保險人在調查索償方面蒙受不利。
III. 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不良的索償紀錄。
IV. 該通知延誤在一般「門外漢」的眼中是否可被視為合理。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處理原則與過往案例,在判定被保險人延誤通知是否導致喪失索償權時,會綜合考慮多個維度。這包括了損失的真實性是否能透過客觀證據如維修收據或損壞零件核實(因素 I)、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權利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或不利(因素 II)、被保險人過往的誠信紀錄(因素 III),以及從普通大眾(門外漢)的角度出發,該通知時間是否屬於合理的認知範圍(因素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不夠全面,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行使公平原則時,亦會考慮被保險人的主觀意圖及誠信背景。只有 II 及 IV 的選項忽略了客觀物證在核實索償真實性中的關鍵作用。只有 I、II 及 IV 的選項雖然涵蓋了大部分核心考量,但根據案例顯示,若被保險人紀錄良好,委員會更傾向於將疑點利益歸於被保險人,因此紀錄也是考量因素之一。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定有關通知條件的糾紛時,不僅關注保單條款的字面遵守,更會權衡延誤是否對保險人造成實際調查困難,以及被保險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預期。.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處理原則與過往案例,在判定被保險人延誤通知是否導致喪失索償權時,會綜合考慮多個維度。這包括了損失的真實性是否能透過客觀證據如維修收據或損壞零件核實(因素 I)、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權利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或不利(因素 II)、被保險人過往的誠信紀錄(因素 III),以及從普通大眾(門外漢)的角度出發,該通知時間是否屬於合理的認知範圍(因素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不夠全面,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行使公平原則時,亦會考慮被保險人的主觀意圖及誠信背景。只有 II 及 IV 的選項忽略了客觀物證在核實索償真實性中的關鍵作用。只有 I、II 及 IV 的選項雖然涵蓋了大部分核心考量,但根據案例顯示,若被保險人紀錄良好,委員會更傾向於將疑點利益歸於被保險人,因此紀錄也是考量因素之一。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定有關通知條件的糾紛時,不僅關注保單條款的字面遵守,更會權衡延誤是否對保險人造成實際調查困難,以及被保險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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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9
19. Question
一名私家車車主已連續多年沒有提出索償,其無索償折扣 (NCD) 已達到 60% 的最高水平。若該車主的保單包含「折扣回減機制」(Step-Back System),而他在該保單年度內不幸發生了一宗交通意外並提出索償,其續保時的折扣通常會如何處理?
Correct
正確: 該車主的無索償折扣不會在下一個年度完全喪失,而是會在無索償折扣表上後退指定的級數(例如三級)是正確的。根據香港汽車保險的現代實務,當受保人的無索償折扣(NCD)已累積至較高水平時,折扣回減機制確保單次索償僅導致折扣率按比例下調,而非立即清零。
錯誤: 關於折扣立即降至 0% 並重新累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描述的是傳統的 NCD 制度,並未體現「回減」的緩衝功能。關於支付額外保費以維持折扣不變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無索償折扣保障」(NCD Protection),而非回減機制本身的運作邏輯。關於僅適用於人身傷害索償的說法是錯誤的,NCD 的調整通常與索償的次數有關,而非取決於索償是涉及人身傷害還是財物損失。
重點: 折扣回減機制(Step-Back System)旨在為長期保持良好駕駛紀錄的受保人提供保障,避免其因偶發的一次索償而完全失去累積多年的保費折扣優惠。.
Incorrect
正確: 該車主的無索償折扣不會在下一個年度完全喪失,而是會在無索償折扣表上後退指定的級數(例如三級)是正確的。根據香港汽車保險的現代實務,當受保人的無索償折扣(NCD)已累積至較高水平時,折扣回減機制確保單次索償僅導致折扣率按比例下調,而非立即清零。
錯誤: 關於折扣立即降至 0% 並重新累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描述的是傳統的 NCD 制度,並未體現「回減」的緩衝功能。關於支付額外保費以維持折扣不變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無索償折扣保障」(NCD Protection),而非回減機制本身的運作邏輯。關於僅適用於人身傷害索償的說法是錯誤的,NCD 的調整通常與索償的次數有關,而非取決於索償是涉及人身傷害還是財物損失。
重點: 折扣回減機制(Step-Back System)旨在為長期保持良好駕駛紀錄的受保人提供保障,避免其因偶發的一次索償而完全失去累積多年的保費折扣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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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9
20.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的一家貿易公司為其倉庫投保了標準火險保單。關於該保單的保障範圍及相關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火災」的定義要求受保財產或不應起火的物體發生實際起火,且非由被保險人故意引起。
II. 若鄰近物業發生火災,救火人員在灌救時導致受保倉庫出現水漬損害,這通常屬於受保範圍。
III. 標準火險保單自動涵蓋所有因商業用途鍋爐爆炸而導致的財產損失。
IV. 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規定,若投保金額低於受保財產的實際價值,理賠時會對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作出懲罰。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符合標準火險保單的運作原則。根據定義,火災必須涉及不應起火的物體發生實際起火,且非由被保險人故意造成;根據近因原則,救火過程中的合理損害(如水漬)不論火源位置均受保障;比例分攤條款則要求投保人承擔不足額保險的比例損失。
錯誤: 關於商業鍋爐爆炸的陳述是不正確的,因為標準火險保單明確將爆炸列為除外責任,僅對非商用的家居氣體或鍋爐爆炸提供例外保障。其他選項因包含此錯誤觀點,或未能全面涵蓋所有正確的法律定義與補償原則,因此並非正確組合。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火險中「火災」的特定法律定義、近因原則在救火損害中的應用,以及比例分攤條款對不足額保險的懲罰機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符合標準火險保單的運作原則。根據定義,火災必須涉及不應起火的物體發生實際起火,且非由被保險人故意造成;根據近因原則,救火過程中的合理損害(如水漬)不論火源位置均受保障;比例分攤條款則要求投保人承擔不足額保險的比例損失。
錯誤: 關於商業鍋爐爆炸的陳述是不正確的,因為標準火險保單明確將爆炸列為除外責任,僅對非商用的家居氣體或鍋爐爆炸提供例外保障。其他選項因包含此錯誤觀點,或未能全面涵蓋所有正確的法律定義與補償原則,因此並非正確組合。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火險中「火災」的特定法律定義、近因原則在救火損害中的應用,以及比例分攤條款對不足額保險的懲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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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9
21.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財產保險中,關於「指明危險」(Specified Perils)保單與「全險」(”All Risks”)保單在處理索償時的舉證責任,下列哪項敘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在「指明危險」保單下,索償人須證明損失是由保單內列明的危險所造成;而在「全險」保單下,索償人只需證明損失是意外造成的,保險人如欲拒賠則須證明損失屬於除外責任。這是根據一般保險原理中對財產保險保障類別的定義,明確劃分了索償人與保險人在不同保單類型下的舉證義務。
錯誤: 關於「全險」保單要求索償人指出確切原因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全險」的特點正是索償人無需指出具體原因,只需證明損失是意外發生的。關於索償人必須證明損失不屬於除外責任的說法不正確,在「全險」承保方式下,證明損失屬於除外責任(如戰爭或核風險)的責任在於保險人。關於「全險」無需提供損失證明或要求證明保險人疏忽的說法均屬誤導,保險索償是基於合約保障範圍,而非保險人的疏忽,且任何索償都必須證明損失確實發生。
重點: 區分財產保險保障類別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歸屬:「指明危險」由被保險人證明成因屬於承保範圍,而「全險」則由保險人證明損失屬於除外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在「指明危險」保單下,索償人須證明損失是由保單內列明的危險所造成;而在「全險」保單下,索償人只需證明損失是意外造成的,保險人如欲拒賠則須證明損失屬於除外責任。這是根據一般保險原理中對財產保險保障類別的定義,明確劃分了索償人與保險人在不同保單類型下的舉證義務。
錯誤: 關於「全險」保單要求索償人指出確切原因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全險」的特點正是索償人無需指出具體原因,只需證明損失是意外發生的。關於索償人必須證明損失不屬於除外責任的說法不正確,在「全險」承保方式下,證明損失屬於除外責任(如戰爭或核風險)的責任在於保險人。關於「全險」無需提供損失證明或要求證明保險人疏忽的說法均屬誤導,保險索償是基於合約保障範圍,而非保險人的疏忽,且任何索償都必須證明損失確實發生。
重點: 區分財產保險保障類別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歸屬:「指明危險」由被保險人證明成因屬於承保範圍,而「全險」則由保險人證明損失屬於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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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9
22.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一般保險公司印製並公佈了其「客戶服務標準」宣言。根據保險業的實務慣例及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關於此類服務標準及其監管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服務標準通常包括承諾識別顧客的需求,而非純粹為了保險人的利益而推廣保險產品。
II. 若保險人提供的保險保障無法滿足顧客的要求,應將此情況坦誠地告知顧客。
III. 這些服務承諾的履行情況僅由政府機構進行外部監察,公司內部審計人員不參與監察以確保客觀性。
IV. 「透明度」是現代客戶服務標準的重要概念,意指公司的操守及做法應公開交代,並符合法律及道德規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客戶服務標準的原則,保險人應致力於識別顧客的實際需求,而非單純為了自身的商業利益而推銷產品。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人在無法提供滿足顧客要求的保障時,負有坦誠告知的義務,這是建立信任及專業服務的表現。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透明度」要求保險公司的業務操作及操守必須公開交代,並在任何時候都符合法律與道德的規範。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政策陳述中的承諾實際上是由公司內部的審計人員負責監察的。公司通常會嚴肅對待這項內部監察責任,因為任何違反已聲明服務標準的行為都會被視為重大過失。雖然政府和行業團體也會進行監察,但並非「僅由」政府機構負責,內部審計的角色至關重要。
重點: 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標準涵蓋了從需求識別到理賠承諾的多個方面,這些標準不僅受內部審計監察,也受公眾、行業團體及政府的監督,體現了現代金融服務中透明度與誠信的重要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客戶服務標準的原則,保險人應致力於識別顧客的實際需求,而非單純為了自身的商業利益而推銷產品。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人在無法提供滿足顧客要求的保障時,負有坦誠告知的義務,這是建立信任及專業服務的表現。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透明度」要求保險公司的業務操作及操守必須公開交代,並在任何時候都符合法律與道德的規範。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政策陳述中的承諾實際上是由公司內部的審計人員負責監察的。公司通常會嚴肅對待這項內部監察責任,因為任何違反已聲明服務標準的行為都會被視為重大過失。雖然政府和行業團體也會進行監察,但並非「僅由」政府機構負責,內部審計的角色至關重要。
重點: 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標準涵蓋了從需求識別到理賠承諾的多個方面,這些標準不僅受內部審計監察,也受公眾、行業團體及政府的監督,體現了現代金融服務中透明度與誠信的重要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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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9
23. Question
一名持有個人人身意外保險單的受保人涉及一宗法律爭議。關於保險投訴局(前稱保險投訴委員會)對意外定義及除外責任條款的詮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自願參與暴力衝突,其受傷可能被視為其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
II. 「觸犯法律」的除外責任條款在所有情況下均自動涵蓋輕微的交通違規行為
III. 當保單條文出現歧義時,可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單純的「字面」方法進行詮釋
IV. 在釐定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時,職業類別是比性別更為標準的計算根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決定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其行動產生的必然後果,而非由「意外」所導致。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十的法律原則,若保單條文的字面解釋會導致荒謬或令合約形同虛設,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尋求較廣義、靈活和合理的解釋。陳述 IV 正確,人身意外保險通常根據受保人的職業風險類別來釐定保費,而非性別。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詮釋「觸犯法律」的除外責任時,傾向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涉及一般的交通規例違反。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賠付取決於事故是否屬於不可預料及非蓄意造成的「意外」,且在詮釋爭議條款時,立約原意往往比純粹的字面解釋更為重要。.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決定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其行動產生的必然後果,而非由「意外」所導致。陳述 III 正確,根據個案十的法律原則,若保單條文的字面解釋會導致荒謬或令合約形同虛設,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尋求較廣義、靈活和合理的解釋。陳述 IV 正確,人身意外保險通常根據受保人的職業風險類別來釐定保費,而非性別。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在詮釋「觸犯法律」的除外責任時,傾向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涉及一般的交通規例違反。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賠付取決於事故是否屬於不可預料及非蓄意造成的「意外」,且在詮釋爭議條款時,立約原意往往比純粹的字面解釋更為重要。.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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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9
24.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法律原則中有關「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任何本意旨在剝奪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合約條款通常被視為無效。
II. 若一項協議具有限制個人結婚自由的效用,該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III. 被保險人若因進行違法行為(如非法闖入他人處所)而受傷,其提出的申索通常會因違反公共政策而被拒絕。
IV. 只要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同意,任何違法的行為均可透過支付額外保費獲得合法承保。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公共政策的法律原則,法院會禁止某些違背公眾利益的行為。這包括具有限制個人結婚自由效用的協議、本意是剝奪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合約條款,以及基於被保險人自身違法行為(例如在試圖闖入他人居住單位時受傷)而提出的賠償申索。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合約必須具有合法目的。違法行為(如犯罪行為)本身違反公共政策,不能透過雙方協議或支付額外保費而使其變為可合法承保的風險,法律不會執行此類違背社會利益的約定。
重點: 公共政策是一項法律準則,旨在確保保險合約的條款與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基本利益或鼓勵違法犯罪行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公共政策的法律原則,法院會禁止某些違背公眾利益的行為。這包括具有限制個人結婚自由效用的協議、本意是剝奪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合約條款,以及基於被保險人自身違法行為(例如在試圖闖入他人居住單位時受傷)而提出的賠償申索。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合約必須具有合法目的。違法行為(如犯罪行為)本身違反公共政策,不能透過雙方協議或支付額外保費而使其變為可合法承保的風險,法律不會執行此類違背社會利益的約定。
重點: 公共政策是一項法律準則,旨在確保保險合約的條款與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基本利益或鼓勵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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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9
25. Question
在標準船體保險中,關於「碰撞責任條款」的保障範圍與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賠償範圍包括對另一艘船舶及其貨物的財產損失。
II. 該條款通常涵蓋因碰撞導致的第三方人身傷亡賠償。
III. 該條款一般不承擔清除障礙物或殘骸的費用。
IV. 根據標準條款,保險人通常賠付法律責任的四分之三。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船體保險(Hull Insurance)的「碰撞責任條款」(Running Down Clause)中,保險人主要承擔被保險船舶因碰撞而對第三方船舶及其貨物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責任。根據市場標準慣例,保險人通常僅賠付該法律責任的四分之三。此外,該條款明確將人身傷亡、清除殘骸或障礙物以及油污清理等責任排除在外。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碰撞責任條款並不保障第三方的人身傷亡,這類風險通常由船東保賠組織(P&I Clubs)負責承擔。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船體保險中的碰撞責任保障具有侷限性,主要針對財產損害且通常設有四分之三的賠付比例限制,其餘責任需透過保賠保險來轉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船體保險(Hull Insurance)的「碰撞責任條款」(Running Down Clause)中,保險人主要承擔被保險船舶因碰撞而對第三方船舶及其貨物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責任。根據市場標準慣例,保險人通常僅賠付該法律責任的四分之三。此外,該條款明確將人身傷亡、清除殘骸或障礙物以及油污清理等責任排除在外。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碰撞責任條款並不保障第三方的人身傷亡,這類風險通常由船東保賠組織(P&I Clubs)負責承擔。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船體保險中的碰撞責任保障具有侷限性,主要針對財產損害且通常設有四分之三的賠付比例限制,其餘責任需透過保賠保險來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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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9
26.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正向客戶解釋香港水險市場中商船保單與遊艇保單的保障差異及相關法定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商船保單的碰撞責任通常僅承保法律責任的 75%,而遊艇保單則通常提供 100% 的第三者責任保障。
II. 在商船及遊艇保險中,保單設定的免賠額(Deductible)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索償,包括實際全損。
III. 根據協會遊艇條款,所有財產損失的索償結清均嚴格遵守「以新代舊」原則,不對任何受損物件進行折舊扣減。
IV. 根據香港法例,除少數例外情況外,獲准運載超過 12 名乘客的本地船隻,其強制性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最低彌償限額為港幣 500 萬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商船保單(如協會船舶條款)通常只負責 3/4(即 75%)的碰撞責任,餘下的 25% 通常由船東保賠組織(P&I Club)承擔;而遊艇保單則不同,通常提供 100% 的第三者責任保障。陳述 IV 正確,根據香港法定要求,獲准運載超過 12 名乘客的本地船隻,其強制性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最低彌償限額為每宗事故港幣 500 萬元。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水險實務中,免賠額(Deductible)一般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索償,這與其他一般保險險種的做法有所不同。陳述 III 錯誤,雖然遊艇保險在結清索償時大致採用「以新代舊」原則,但對於某些指明物品(例如船帆及安裝於船外的引擎),仍須進行折舊扣減,最高扣減額為三分之一。
重點: 考生須辨析商船與遊艇保險在責任承擔比例、折舊扣減應用及免賠額豁免情況下的差異,並掌握香港對本地船隻強制保險的法定最低限額規定。.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商船保單(如協會船舶條款)通常只負責 3/4(即 75%)的碰撞責任,餘下的 25% 通常由船東保賠組織(P&I Club)承擔;而遊艇保單則不同,通常提供 100% 的第三者責任保障。陳述 IV 正確,根據香港法定要求,獲准運載超過 12 名乘客的本地船隻,其強制性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最低彌償限額為每宗事故港幣 500 萬元。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水險實務中,免賠額(Deductible)一般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索償,這與其他一般保險險種的做法有所不同。陳述 III 錯誤,雖然遊艇保險在結清索償時大致採用「以新代舊」原則,但對於某些指明物品(例如船帆及安裝於船外的引擎),仍須進行折舊扣減,最高扣減額為三分之一。
重點: 考生須辨析商船與遊艇保險在責任承擔比例、折舊扣減應用及免賠額豁免情況下的差異,並掌握香港對本地船隻強制保險的法定最低限額規定。.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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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7 of 29
27.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營業中斷保險(又稱利潤損失保險)通常包含一項名為「實物損害附帶條件」(Material Damage Proviso) 的重要條款。關於此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條件旨在防止因缺乏修復資金而導致營業中斷期間不合理地延長。
II. 若相關實物損害沒有有效的火險保障,營業中斷保單通常不會作出賠償。
III. 從技術層面而言,投保人必須向同一個保險人購買實物損害保險及營業中斷保險。
IV. 該條件確保了保險人對營業中斷損失的承擔是建立在實物損害能得到及時補償的基礎上。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實物損害附帶條件(Material Damage Proviso)是營業中斷保險中的一項核心條款,其主要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在發生受保事故後,有足夠的資金(透過有效的實物損害保險)來修復或更換受損財產。這能防止因缺乏修復資金而導致營業中斷期間不合理地延長,從而保護保險人免於承擔額外的損失。若沒有有效的實物損害保障,營業中斷保單通常不會作出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技術層面上,投保人並不一定要向同一個保險人購買實物損害保險及營業中斷保險,儘管在香港的保險市場實務中,保險人通常不願意單獨承保營業中斷風險。其他選項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或者未能完全涵蓋所有正確的陳述,因此並非最準確的答案。
重點: 實物損害附帶條件旨在將營業中斷的彌償期間限制在合理的物理修復時間內,防止因外部財務因素導致保險賠償責任擴大。.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實物損害附帶條件(Material Damage Proviso)是營業中斷保險中的一項核心條款,其主要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在發生受保事故後,有足夠的資金(透過有效的實物損害保險)來修復或更換受損財產。這能防止因缺乏修復資金而導致營業中斷期間不合理地延長,從而保護保險人免於承擔額外的損失。若沒有有效的實物損害保障,營業中斷保單通常不會作出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技術層面上,投保人並不一定要向同一個保險人購買實物損害保險及營業中斷保險,儘管在香港的保險市場實務中,保險人通常不願意單獨承保營業中斷風險。其他選項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或者未能完全涵蓋所有正確的陳述,因此並非最準確的答案。
重點: 實物損害附帶條件旨在將營業中斷的彌償期間限制在合理的物理修復時間內,防止因外部財務因素導致保險賠償責任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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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8 of 29
28.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一般保險業務時,保險中介人必須向客戶清楚解釋強制保險相關的徵款及補償機制。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及僱員補償相關基金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方可獲授權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
II. 汽車保險局徵款的分配中,三分之二撥歸「第一基金」,三分之一撥歸「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
III. 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ECAS) 目前的徵款率為僱員補償保險費的 1.2%。
IV. 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因保險人無力償債而未能獲得賠償的僱員補償申索,仍由僱員補償援助計劃負責處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公司條例》,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是保險人獲授權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的必要條件。陳述 II 正確,準確描述了汽車保險局徵款的分配比例,即三分之二撥歸「第一基金」,三分之一撥歸「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陳述 III 正確,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ECAS) 的現行法定徵款率確實為僱員補償保險費的 1.2%。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僱員補償援助計劃已不再負責處理因保險人無力償債而產生的申索,該職能已轉交予保險公司 (僱員補償) 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重點: 考生必須熟悉香港強制保險(汽車及僱員補償)相關基金的職能分工、徵款比率以及 2004 年後的重大職能轉變,以區分不同基金在特定情況下的補償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公司條例》,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是保險人獲授權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的必要條件。陳述 II 正確,準確描述了汽車保險局徵款的分配比例,即三分之二撥歸「第一基金」,三分之一撥歸「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陳述 III 正確,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ECAS) 的現行法定徵款率確實為僱員補償保險費的 1.2%。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僱員補償援助計劃已不再負責處理因保險人無力償債而產生的申索,該職能已轉交予保險公司 (僱員補償) 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重點: 考生必須熟悉香港強制保險(汽車及僱員補償)相關基金的職能分工、徵款比率以及 2004 年後的重大職能轉變,以區分不同基金在特定情況下的補償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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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9 of 29
29. Question
某香港一般保險公司的核保部經理正在審視有關保費計算及收取的法律原則。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法律概念,下列哪些關於保費的描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在一般保險中,支付保費必然是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
II. 保險核保中的「風險差別對待」是指區分屬於同一風險類別的個別風險特質,從而調整保費
III. 若保險人曾毫不猶疑地收取過遲交的保費,可能會被視為對準時支付保費的要求作出了「寬免」
IV. 一般保險產品的保費計算基準多樣化,可根據保額、年銷售額或年工資支出來計算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風險差別對待(Risk discrimination)在核保中是指區分同一風險類別中個別風險的特質,並據此對保費作出上下調整。陳述 III 正確,根據寬免(Waiver)原則,如果保險人過往曾多次接受遲交保費而未提出異議,法律上可被視為已放棄要求準時交費的權利。陳述 IV 正確,一般保險的保費計算基準多樣,可按保額、每年的銷售額或工資支出等因素乘以預定費率計算。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即使未付保費,合約仍可有效,保險人賠付後有權追收保費。
重點: 保險從業員應理解保費支付在普通法與保單條文下的法律效力差異,並注意保險人的行為可能構成對合約條款的寬免或不容反悔。.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風險差別對待(Risk discrimination)在核保中是指區分同一風險類別中個別風險的特質,並據此對保費作出上下調整。陳述 III 正確,根據寬免(Waiver)原則,如果保險人過往曾多次接受遲交保費而未提出異議,法律上可被視為已放棄要求準時交費的權利。陳述 IV 正確,一般保險的保費計算基準多樣,可按保額、每年的銷售額或工資支出等因素乘以預定費率計算。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即使未付保費,合約仍可有效,保險人賠付後有權追收保費。
重點: 保險從業員應理解保費支付在普通法與保單條文下的法律效力差異,並注意保險人的行為可能構成對合約條款的寬免或不容反悔。.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