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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一名電單車車主為其私人用途的電單車投保了綜合保險。在處理有關「本身損害」的索償時,根據一般的電單車保險條款,下列哪項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只有當整輛電單車被盜時,盜竊索償才屬有效。這是電單車保險中「本身損害」保障的一個重要特點,旨在區分局部配件失竊與整車失竊的風險,保險公司通常不承保單獨配件的盜竊損失。
錯誤: 關於配件被盜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電單車保險條款明確規定僅配件被盜是不受承保的。關於自負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標準條款,由火災或盜竊引起的損失通常是標準自負額的例外。關於醫療費用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與私家車保單不同,標準電單車保單並不包含醫療費用保障部分。
重點: 電單車保險的本身損害保障對盜竊索償有嚴格限制,且在標準情況下不提供醫療費用保障,這與私家車保險的保障範圍有所不同。.
Incorrect
正確: 只有當整輛電單車被盜時,盜竊索償才屬有效。這是電單車保險中「本身損害」保障的一個重要特點,旨在區分局部配件失竊與整車失竊的風險,保險公司通常不承保單獨配件的盜竊損失。
錯誤: 關於配件被盜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電單車保險條款明確規定僅配件被盜是不受承保的。關於自負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標準條款,由火災或盜竊引起的損失通常是標準自負額的例外。關於醫療費用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與私家車保單不同,標準電單車保單並不包含醫療費用保障部分。
重點: 電單車保險的本身損害保障對盜竊索償有嚴格限制,且在標準情況下不提供醫療費用保障,這與私家車保險的保障範圍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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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在處理有關被保險人違反「事故通知」條款的投訴時,根據保險投訴局(現稱保險投訴局)的案例與一般保險原則,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若被保險人延誤通知事故,且該延誤被認定為不利於保險人進行調查,保險人通常有權拒絕給付。
II. 即使被保險人在通知前已自行修理受損物件,若委員會相信索償屬真實且證據足以核實損害,仍可能裁定被保險人獲賠。
III. 若保險人過去曾對該被保險人的逾期通知給予通融賠償,則該先例可作為被保險人要求再次獲賠的合理理據。
IV. 在所有強制性保險業務中,延遲報告意外是保險人合法拒絕向第三者索償人作出賠付的絕對理由。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為正確選項。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處理原則,陳述 I 正確反映了當被保險人延誤通知並導致保險人調查受阻、蒙受不利時,保險人有權以違反保單條件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I 亦正確,因為若委員會相信索償屬真實(例如損壞理由簡單且與報告一致),且現有證據(如維修收據及受損零件)足以讓保險人核實損害程度,委員會可能會裁定疑點利益歸於被保險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認為被保險人引用過往曾獲通融賠付的先例來要求保險人再次放棄權利是「殊不合理」的。陳述 IV 錯誤,在強制性險種(如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延遲報告意外通常不能讓保險人拒絕賠付有效的第三者索償,儘管保險人可能根據「避開某些條款及追回款項權利」條款向被保險人追討賠款。
重點: 投訴委員會在裁定通知條款糾紛時,會綜合考慮被保險人是否違約、該違約是否對保險人造成實質不利,以及索償本身的真實性與證據充分程度。.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為正確選項。根據保險投訴局的案例處理原則,陳述 I 正確反映了當被保險人延誤通知並導致保險人調查受阻、蒙受不利時,保險人有權以違反保單條件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I 亦正確,因為若委員會相信索償屬真實(例如損壞理由簡單且與報告一致),且現有證據(如維修收據及受損零件)足以讓保險人核實損害程度,委員會可能會裁定疑點利益歸於被保險人。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認為被保險人引用過往曾獲通融賠付的先例來要求保險人再次放棄權利是「殊不合理」的。陳述 IV 錯誤,在強制性險種(如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延遲報告意外通常不能讓保險人拒絕賠付有效的第三者索償,儘管保險人可能根據「避開某些條款及追回款項權利」條款向被保險人追討賠款。
重點: 投訴委員會在裁定通知條款糾紛時,會綜合考慮被保險人是否違約、該違約是否對保險人造成實質不利,以及索償本身的真實性與證據充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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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某工程公司在安排僱員補償保險時遇到困難。根據相關法律框架及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旨在為十九個高風險行業內,難以在市場上獲得承保的僱主提供最終投保渠道。
II. 僱主若能證明連續三次取得的保費率報價均高於相關行業的基準保費率,即符合向聯保計劃投保的資格。
III. 僱員補償保險單通常是以「索償發生」(Claims Occurring) 基準提供保障。
IV. 在普通法(侵權法)下的僱主法律責任賠償中,法院不會扣除僱主已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支付的補償金。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是專為十九個特定高風險行業的僱主提供最終投保渠道而設立的。陳述 II 正確,根據計劃規定,僱主若連續被三間或以上保險人拒保,或連續三次取得高於基準費率的報價,即可申請投保。陳述 III 正確,根據教材 1/48 頁,僱員補償保險是按「索償發生」(Claims Occurring) 基準承保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侵權法)下的法律責任賠償中,法院必須從判給額中扣除僱主已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支付或應支付的補償金,以避免雙重補償。
重點: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為特定高風險行業提供投保保障,且普通法下的僱主責任賠償需扣除已支付的法定補償金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是專為十九個特定高風險行業的僱主提供最終投保渠道而設立的。陳述 II 正確,根據計劃規定,僱主若連續被三間或以上保險人拒保,或連續三次取得高於基準費率的報價,即可申請投保。陳述 III 正確,根據教材 1/48 頁,僱員補償保險是按「索償發生」(Claims Occurring) 基準承保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普通法(侵權法)下的法律責任賠償中,法院必須從判給額中扣除僱主已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支付或應支付的補償金,以避免雙重補償。
重點: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為特定高風險行業提供投保保障,且普通法下的僱主責任賠償需扣除已支付的法定補償金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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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起賠額」(Franchise) 的運作邏輯及其在保單條文中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起賠額的功能在於排除小額索償,但若損失達到約定的起賠額,保險人將對整項損失作出足額賠償。
II.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若等候期具備起賠額性質,一旦殘疾持續時間超過該期限,保險人會按整段殘疾期間給付利益。
III. 營業中斷保險可能包含時間起賠額,指明除非彌償期間不短於特定時數,否則在該期間內發生的損失不獲賠償。
IV. 由於起賠額的計算方式對投保人較為有利,因此在現行的財產保險中,其使用頻率遠高於自負額(Excess)。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起賠額(Franchise)的定義是為了排除小額索償,但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該金額,保險人將不作任何扣除而賠償全部損失。陳述 II 正確,在具備起賠額性質的「等候期」安排下,只要殘疾持續時間超過了規定的最短期限,保險人會按整段殘疾期間(包括該等候期)給付利益。陳述 III 正確,營業中斷保險中常設有時間起賠額,規定損失必須持續超過特定時數(如48小時)方可獲得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事實上在現代香港保險市場中,起賠額已非常罕見,大多數保單寧可採用自負額(Excess/Deductible),且「起賠額」一詞對一般投保人而言往往較難理解。
重點: 起賠額與自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當損失超過約定金額時,起賠額會全數賠付,而自負額則必須從賠償金額中扣除該固定數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起賠額(Franchise)的定義是為了排除小額索償,但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該金額,保險人將不作任何扣除而賠償全部損失。陳述 II 正確,在具備起賠額性質的「等候期」安排下,只要殘疾持續時間超過了規定的最短期限,保險人會按整段殘疾期間(包括該等候期)給付利益。陳述 III 正確,營業中斷保險中常設有時間起賠額,規定損失必須持續超過特定時數(如48小時)方可獲得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事實上在現代香港保險市場中,起賠額已非常罕見,大多數保單寧可採用自負額(Excess/Deductible),且「起賠額」一詞對一般投保人而言往往較難理解。
重點: 起賠額與自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當損失超過約定金額時,起賠額會全數賠付,而自負額則必須從賠償金額中扣除該固定數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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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在接受一項已知具有一定風險的預約手術後,不幸出現併發症導致永久性視力受損。受保人隨後根據其人身意外保單申請賠償,但保險公司以該損失不符合「意外」定義為由拒絕賠償。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邏輯與一般保單條款,下列哪項最能解釋保險公司拒賠的合理性?
Correct
正確: 該損失被視為手術前可以預見的風險之一,而非由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所導致的「意外」身體受傷。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通常強調「不可預見性」。如果受保人在進行醫療程序前已知悉相關風險,則該後果往往被視為已知的併發症而非保單定義下的意外事故。
錯誤: 關於醫院內發生損失即屬除外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理賠的關鍵在於事故是否符合「意外」的定義,而非發生地點。關於最高誠信原則的選項混淆了概念,最高誠信主要涉及投保時的披露義務,而非將所有自願行為的後果排除。關於必須證明醫療疏忽的說法也不正確,因為即使沒有醫療疏忽,只要後果是手術前可預見的風險,仍可能不符合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給付前提是受傷必須由「意外」引起,而「意外」通常被定義為不可預見、非自願且由外在因素導致的事件,預約手術的已知風險通常不在此列。.
Incorrect
正確: 該損失被視為手術前可以預見的風險之一,而非由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所導致的「意外」身體受傷。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通常強調「不可預見性」。如果受保人在進行醫療程序前已知悉相關風險,則該後果往往被視為已知的併發症而非保單定義下的意外事故。
錯誤: 關於醫院內發生損失即屬除外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保險理賠的關鍵在於事故是否符合「意外」的定義,而非發生地點。關於最高誠信原則的選項混淆了概念,最高誠信主要涉及投保時的披露義務,而非將所有自願行為的後果排除。關於必須證明醫療疏忽的說法也不正確,因為即使沒有醫療疏忽,只要後果是手術前可預見的風險,仍可能不符合人身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給付前提是受傷必須由「意外」引起,而「意外」通常被定義為不可預見、非自願且由外在因素導致的事件,預約手術的已知風險通常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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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在向企業客戶介紹香港強制性保險的徵款安排及補償機制時,保險中介人提及了以下幾點,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第一基金」主要用於補償因駕駛人沒有保險保障或下落不明而引起的索償。
II. 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目前的徵款率為僱員補償保險費的 2%。
III. 凡獲授權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
IV. 若僱員補償保險人因無力償債而未能履行賠償責任,相關申索現時由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ECIIB)負責。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第一基金(First Fund)主要負責補償因駕駛人未投保或在意外後失蹤(下落不明)而導致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的情況。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在香港經營強制性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強制加入 MIB 成為會員,這是獲取授權的條件之一。陳述 IV 正確,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處理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的職能已由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移交至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ECIIB)負責。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目前的徵款率為 1.2%,而陳述中提到的 2% 實際上是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ECIIB)的供款率。
重點: 應試者須辨析香港各類強制保險補償基金(如 MIB、ECAS 及 ECIIB)的特定職能、徵款比例及其歷史演變,特別是關於保險人無力償債補償責任的劃分。.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第一基金(First Fund)主要負責補償因駕駛人未投保或在意外後失蹤(下落不明)而導致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的情況。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在香港經營強制性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強制加入 MIB 成為會員,這是獲取授權的條件之一。陳述 IV 正確,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處理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的職能已由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移交至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ECIIB)負責。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目前的徵款率為 1.2%,而陳述中提到的 2% 實際上是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ECIIB)的供款率。
重點: 應試者須辨析香港各類強制保險補償基金(如 MIB、ECAS 及 ECIIB)的特定職能、徵款比例及其歷史演變,特別是關於保險人無力償債補償責任的劃分。.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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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某商業客戶在檢視其新簽發的火險保單時,希望確認保單中哪些部分屬於「承保表」(The Schedule)所涵蓋的專屬資料。根據承保表式保單(Scheduled policy form)的結構,下列哪些項目應列於承保表中?
I. 被保險人的姓名、地址及職業
II. 保單編號及保險有效期
III. 說明在何種受保危險下履行賠償承諾的履行條款(Operative Clause)
IV. 任何適用於該特定合約的特別保證(Special Warranties)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承保表式保單中,「承保表」(The Schedule)專門用於記錄與特定受保風險相關的專屬資料,這包括被保險人的個人詳細資料(如姓名、地址)、保單編號、有效期,以及任何針對該特定合約而設定的特別條款或保證。
錯誤: 關於履行條款(Operative Clause)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履行條款是保單的一個獨立部分,用於說明保險人在什麼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它通常位於敘文條款之後,而不屬於承保表內記錄的專屬變量資料。其他選項若包含履行條款或排除上述正確項目,則不符合承保表的功能定義。
重點: 承保表(Schedule)的功能是集中存放每份保單特有的變動資料,而保單的其他部分則由適用於所有同類險種的標準印刷措詞組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承保表式保單中,「承保表」(The Schedule)專門用於記錄與特定受保風險相關的專屬資料,這包括被保險人的個人詳細資料(如姓名、地址)、保單編號、有效期,以及任何針對該特定合約而設定的特別條款或保證。
錯誤: 關於履行條款(Operative Clause)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履行條款是保單的一個獨立部分,用於說明保險人在什麼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它通常位於敘文條款之後,而不屬於承保表內記錄的專屬變量資料。其他選項若包含履行條款或排除上述正確項目,則不符合承保表的功能定義。
重點: 承保表(Schedule)的功能是集中存放每份保單特有的變動資料,而保單的其他部分則由適用於所有同類險種的標準印刷措詞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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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過程中,關於「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 的披露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在決定保費或是否承擔風險時的判斷之情況。
(II) 投保人的披露義務僅限於回答投保書(申請表)中所列出的問題。
(III) 根據最高誠信原則,無論保險人有沒有明確發問,投保人都有義務披露所有重要事實。
(IV) 某項事實是否屬於「重要」,完全取決於投保人主觀上是否認為該事實會影響風險。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律定義,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在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擔風險時的判斷之情況。此外,在最高誠信原則下,投保人負有主動披露的責任,這意味著無論保險人有沒有明確發問,投保人都有義務披露所有相關的重要事實。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披露義務並不局限於回答投保書(申請表)上的問題,投保人必須主動告知所有重要事實。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判定事實是否「重要」的標準是客觀的「審慎保險人」標準,而非取決於投保人的主觀判斷或其個人認為該事實是否重要。
重點: 投保人必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主動向保險人披露所有按審慎保險人標準判斷為重要的事實,而不僅僅是回答投保書上的問題。.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律定義,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在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擔風險時的判斷之情況。此外,在最高誠信原則下,投保人負有主動披露的責任,這意味著無論保險人有沒有明確發問,投保人都有義務披露所有相關的重要事實。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披露義務並不局限於回答投保書(申請表)上的問題,投保人必須主動告知所有重要事實。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判定事實是否「重要」的標準是客觀的「審慎保險人」標準,而非取決於投保人的主觀判斷或其個人認為該事實是否重要。
重點: 投保人必須遵守最高誠信責任,主動向保險人披露所有按審慎保險人標準判斷為重要的事實,而不僅僅是回答投保書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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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實務中,一名保險代理為了爭取某商業客戶的保單,提議將其所得佣金的一部分回贈給該客戶負責保險採購的員工。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及相關監管指引,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除非事先獲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向其僱員提供回佣是被禁止的」是正確的。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在處理一般保險業務時,若未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許可而向其僱員提供回佣,該行為是被明確禁止的,因為這可能涉及賄賂及破壞保險業的誠實制度。
錯誤: 「只要回佣金額不超過保費的百分之十即屬合法」是錯誤的,因為法規並非以金額百分比作為判斷合法性的標準,而是強調授權與誠信。 「口頭協議即可免除法律責任」是錯誤的,監管要求明確指出必須獲得「書面」同意,口頭承諾不具備法律效力。 「只要不影響保險公司的淨保費收入則不受監管」是錯誤的,回佣行為本身會破壞釐定費率的基礎及中介人報酬制度,無論是否影響保險公司的淨收入,均受《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合約要求約束。
重點: 回佣行為若涉及不正當利誘,可能構成貪污賄賂;在一般保險業務中,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向其僱員提供回佣是違反行業監管要求的。.
Incorrect
正確: 「除非事先獲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向其僱員提供回佣是被禁止的」是正確的。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在處理一般保險業務時,若未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許可而向其僱員提供回佣,該行為是被明確禁止的,因為這可能涉及賄賂及破壞保險業的誠實制度。
錯誤: 「只要回佣金額不超過保費的百分之十即屬合法」是錯誤的,因為法規並非以金額百分比作為判斷合法性的標準,而是強調授權與誠信。 「口頭協議即可免除法律責任」是錯誤的,監管要求明確指出必須獲得「書面」同意,口頭承諾不具備法律效力。 「只要不影響保險公司的淨保費收入則不受監管」是錯誤的,回佣行為本身會破壞釐定費率的基礎及中介人報酬制度,無論是否影響保險公司的淨收入,均受《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合約要求約束。
重點: 回佣行為若涉及不正當利誘,可能構成貪污賄賂;在一般保險業務中,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向其僱員提供回佣是違反行業監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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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在一份標準的私家車保險單中,關於「持有執照的駕駛人」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該類汽車所需的有效執照。
II. 司機若目前不持有執照,但曾持有該類執照且其資格未被取消,亦符合要求。
III. 司機必須在過去五年內沒有任何嚴重的交通違例記錄。
IV. 司機必須年滿 21 歲且持有執照超過一年方符合此條文要求。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汽車保險的標準條款,受保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該類汽車所需的有效執照,或者如果目前不持有執照,則必須是曾經持有該類執照且其持有資格沒有被取消。
錯誤: 關於交通違例記錄的陳述是錯誤的,雖然駕駛記錄會影響保費或核保決定,但它並非「持有執照」這一基本條款的定義內容。關於年齡限制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條款中關於執照的要求是基於法律上的駕駛資格,而非特定的年齡門檻,年齡限制通常出現在保單的其他附加條款或自負額規定中。
重點: 汽車保險中的執照要求旨在確保司機具備合法的駕駛權限,這包括現時持有有效執照或曾持有且未被取消資格的情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汽車保險的標準條款,受保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該類汽車所需的有效執照,或者如果目前不持有執照,則必須是曾經持有該類執照且其持有資格沒有被取消。
錯誤: 關於交通違例記錄的陳述是錯誤的,雖然駕駛記錄會影響保費或核保決定,但它並非「持有執照」這一基本條款的定義內容。關於年齡限制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條款中關於執照的要求是基於法律上的駕駛資格,而非特定的年齡門檻,年齡限制通常出現在保單的其他附加條款或自負額規定中。
重點: 汽車保險中的執照要求旨在確保司機具備合法的駕駛權限,這包括現時持有有效執照或曾持有且未被取消資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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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保單條款及索償處理程序時,提及了多項法律原則及合約條文。下列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這些概念?
I. 「不容反悔」(Estoppel) 是一項證據規則,禁止某人在法律程序中否定其先前已聲稱或表現出的事實。
II. 「通融賠付」(Ex Gratia Payment) 是指保險人在法律上負有明確賠償責任時,為了加快處理進度而作出的支付。
III. 根據一般保險單的典型欺詐條款,一旦證實索償涉及欺詐,保險人有權中止保單並沒收被保險人的利益。
IV. 「起賠額」(Franchise) 的運作方式與「自負額」(Excess) 相同,即保險人僅賠償超過該金額部分的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是一項法律上的證據規則,旨在禁止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否定其先前已表現出的事實或聲稱。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一般保險單的典型欺詐條款,一旦證實索償涉及欺詐行為,保險人有權中止保單並沒收被保險人本應獲得的利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通融賠付」是指在保險人法律上「沒有」責任作出賠償的情況下,仍自願作出的支付,而非在負有責任時。陳述 IV 錯誤,因為「起賠額」與「自負額」的運作機制不同;起賠額在損失達到門檻時會全額賠付,而自負額則是不論損失多少,被保險人都必須承擔載明的金額。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清晰區分法律義務(如保單責任)與自願行為(如通融賠付),並理解不同賠付限制條款(如起賠額與自負額)對最終賠償金額的影響。.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是一項法律上的證據規則,旨在禁止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否定其先前已表現出的事實或聲稱。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一般保險單的典型欺詐條款,一旦證實索償涉及欺詐行為,保險人有權中止保單並沒收被保險人本應獲得的利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通融賠付」是指在保險人法律上「沒有」責任作出賠償的情況下,仍自願作出的支付,而非在負有責任時。陳述 IV 錯誤,因為「起賠額」與「自負額」的運作機制不同;起賠額在損失達到門檻時會全額賠付,而自負額則是不論損失多少,被保險人都必須承擔載明的金額。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清晰區分法律義務(如保單責任)與自願行為(如通融賠付),並理解不同賠付限制條款(如起賠額與自負額)對最終賠償金額的影響。.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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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一間香港進出口公司為其海運貨物投保。關於協會貨物條款 (ICC) 的保障範圍與除外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倉至倉」保障意味著保險效力自貨物離開發貨人倉庫時開始,直至送抵最終目的地時完結。
II. 協會貨物條款 (A) 提供「全險」保障,通常是銀行為付運貨物提供融資時唯一接納的條款。
III. 協會貨物條款 (B) 與 (C) 均明文規定不保任何人的故意或錯誤行為,而 (A) 則僅默示不保被保險人的此類行為。
IV. 貨物因「固有缺點」(如易腐爛食品變質)所導致的損失,在 ICC (A) 的「全險」保障下可獲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貨物保險的「倉至倉」保障(Warehouse to Warehouse)涵蓋了從發貨人倉庫開始到最終目的地為止的過程,通常涉及多種運輸方式。協會貨物條款 (A) 提供最廣泛的「全險」保障,因此常被銀行視為提供貸款的必要條件。此外,ICC (B) 和 (C) 明文排除了任何人的故意破壞行為,而 ICC (A) 則僅默示排除被保險人或索償人的故意行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固有缺點」(Inherent vice)是指貨物因其本質而導致的損失(如肉類變質),這在協會貨物條款 A、B 及 C 中均屬於標準除外責任,即使是「全險」也不予承保。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並遺漏了正確的 I。關於「只有 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並不正確。
重點: 貨物保險雖然提供廣泛保障,但對於固有缺點、包裝不固及被保險人的故意不當行為等風險,在所有標準協會貨物條款下均屬除外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貨物保險的「倉至倉」保障(Warehouse to Warehouse)涵蓋了從發貨人倉庫開始到最終目的地為止的過程,通常涉及多種運輸方式。協會貨物條款 (A) 提供最廣泛的「全險」保障,因此常被銀行視為提供貸款的必要條件。此外,ICC (B) 和 (C) 明文排除了任何人的故意破壞行為,而 ICC (A) 則僅默示排除被保險人或索償人的故意行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固有缺點」(Inherent vice)是指貨物因其本質而導致的損失(如肉類變質),這在協會貨物條款 A、B 及 C 中均屬於標準除外責任,即使是「全險」也不予承保。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並遺漏了正確的 I。關於「只有 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並不正確。
重點: 貨物保險雖然提供廣泛保障,但對於固有缺點、包裝不固及被保險人的故意不當行為等風險,在所有標準協會貨物條款下均屬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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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一家物流公司的營運總監在審視公司的保險支出時,注意到保費中包含多項法定徵款。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及僱員補償保險相關基金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第一基金」主要用於補償因駕駛人未投保或下落不明而導致的第三者傷亡申索。
II. 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ECAS) 目前的職能包括對因保險人無力償債而未能獲得賠償的僱員作出彌償。
III. 凡在香港獲授權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
IV. 保險公司 (僱員補償) 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經費來自保險人的供款,目前的供款率為僱員補償保費的 2%。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第一基金」之設立目的,確實是為了補償因駕駛人沒有保險保障或下落不明而導致的汽車意外受害人。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是保險人在香港獲授權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的必要條件。陳述 IV 正確,保險公司 (僱員補償) 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經費來自僱員補償保險人的供款,目前的供款率為保費的 2%。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ECAS) 已不再負責因保險人無力償債而導致的申索,該職能已移交予 ECIIB;此外,ECAS 目前的徵款率為 1.2% 而非 2%。
重點: 香港的強制保險制度透過不同的基金(如 MIB 的第一基金及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以及僱員補償的 ECIIB)來確保受害人在保險失效或保險人清盤時仍能獲得法定保障,各基金的經費來源及職能分工明確。.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第一基金」之設立目的,確實是為了補償因駕駛人沒有保險保障或下落不明而導致的汽車意外受害人。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是保險人在香港獲授權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的必要條件。陳述 IV 正確,保險公司 (僱員補償) 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經費來自僱員補償保險人的供款,目前的供款率為保費的 2%。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ECAS) 已不再負責因保險人無力償債而導致的申索,該職能已移交予 ECIIB;此外,ECAS 目前的徵款率為 1.2% 而非 2%。
重點: 香港的強制保險制度透過不同的基金(如 MIB 的第一基金及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以及僱員補償的 ECIIB)來確保受害人在保險失效或保險人清盤時仍能獲得法定保障,各基金的經費來源及職能分工明確。.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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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中會就擬購保險的重要事實向保險人作出陳述。根據保險合約的基本原則,下列哪項關於這些陳述(Representations)的法律要求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投保人所作出的陳述必須在實質上是真實的,這意味著只要陳述在重要事實上與真相基本相符,且沒有對風險評估產生誤導,即被視為滿足了法律要求。
錯誤: 「除非該陳述已轉化為明示保證,否則不實陳述不會影響合約有效性」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對重要事實的誤導性陳述(Misrepresentation)可賦予保險人撤銷合約的權利。
「法律要求投保人的陳述必須達到絕對精確,任何微小誤差均會導致合約無效」是錯誤的,這混淆了陳述與「保證」(Warranty)的分別,後者才要求字面上絕對精確的遵守。
「所有陳述必須以書面形式出現在最終簽發的保單文件中」是錯誤的,陳述通常出現在投保書或投保過程中的溝通,不一定要印在保單本文內才具備法律效力。重點: 在保險法律中,陳述(Representations)只需在實質上(Substantially)真實,而保證(Warranties)則要求嚴格(Strictly)遵守。.
Incorrect
正確: 投保人所作出的陳述必須在實質上是真實的,這意味著只要陳述在重要事實上與真相基本相符,且沒有對風險評估產生誤導,即被視為滿足了法律要求。
錯誤: 「除非該陳述已轉化為明示保證,否則不實陳述不會影響合約有效性」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對重要事實的誤導性陳述(Misrepresentation)可賦予保險人撤銷合約的權利。
「法律要求投保人的陳述必須達到絕對精確,任何微小誤差均會導致合約無效」是錯誤的,這混淆了陳述與「保證」(Warranty)的分別,後者才要求字面上絕對精確的遵守。
「所有陳述必須以書面形式出現在最終簽發的保單文件中」是錯誤的,陳述通常出現在投保書或投保過程中的溝通,不一定要印在保單本文內才具備法律效力。重點: 在保險法律中,陳述(Representations)只需在實質上(Substantially)真實,而保證(Warranties)則要求嚴格(Strictly)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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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的理賠糾紛時,關於保單內「仲裁條款」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條款通常只適用於涉及保險人應付金額多少的糾紛,而非保險責任的問題。
II. 仲裁裁決對第三者索償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他們是理賠過程的參與者。
III. 若爭議雙方未能就一名仲裁員達成協議,通常會各自委任一名仲裁員,再由該等仲裁員委任一名公斷人。
IV. 仲裁程序必須在正式法庭內進行,且必須由符合法律資格的人士代表當事人各方。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的描述。在一般保險實務中,仲裁條款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解決賠償金額(Quantum)的爭議,而非保險人是否具備賠償責任(Liability)的法律問題。此外,當爭議雙方無法就單一仲裁員達成共識時,標準的程序是各自委任一名仲裁員,再由這兩名仲裁員共同委任一名公斷人(Umpire),以在無法達成共識時作出最終裁決。
錯誤: 關於第三者的陳述是不正確的,因為第三者並非保險合約的當事人,根據合約相對性原則,他們不受保單內仲裁條款的約束。關於仲裁必須由法律專業人士代表及在法庭進行的陳述也是錯誤的,仲裁的特點之一是其程序比正式訴訟較不那麼正式,不一定要在法庭進行,也不強制要求由具備法律資格的人士代表。
重點: 仲裁條款提供了一種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主要針對合約當事人之間關於賠償金額的爭議,具有較高的靈活性和非正式性。.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的描述。在一般保險實務中,仲裁條款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解決賠償金額(Quantum)的爭議,而非保險人是否具備賠償責任(Liability)的法律問題。此外,當爭議雙方無法就單一仲裁員達成共識時,標準的程序是各自委任一名仲裁員,再由這兩名仲裁員共同委任一名公斷人(Umpire),以在無法達成共識時作出最終裁決。
錯誤: 關於第三者的陳述是不正確的,因為第三者並非保險合約的當事人,根據合約相對性原則,他們不受保單內仲裁條款的約束。關於仲裁必須由法律專業人士代表及在法庭進行的陳述也是錯誤的,仲裁的特點之一是其程序比正式訴訟較不那麼正式,不一定要在法庭進行,也不強制要求由具備法律資格的人士代表。
重點: 仲裁條款提供了一種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主要針對合約當事人之間關於賠償金額的爭議,具有較高的靈活性和非正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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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保險代理人向客戶介紹貴重物品的承保方式。關於「約定價值」(Agreed Values) 的賠償處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發生全損 (Total Loss) 時,保險人會支付保單上約定的價值,而不考慮標的物當時的實際市場價值。
II. 對於受保標的發生的部分損失 (Partial Loss),賠償通常仍須按照彌償原則 (Indemnity Principle) 處理。
III. 此類保障方式常見於承保珠寶、古董或藝術品等難以評估實際價值的貴重物品。
IV. 若受保標的在全損發生時的實際價值低於約定價值,保險人有權按較低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約定價值保單的特點是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必須支付保單上預先商定的金額,而不受損失發生時標的物實際價值的影響。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一般保險實務及課程教材,約定價值通常僅適用於全損情況,若屬部分損失,賠償仍須遵循彌償原則。陳述 III 是正確的,珠寶、古董或藝術品等難以評估市場價值的物品,最常採用約定價值方式投保。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約定價值條款的設立目的正是為了確定賠償金額;即使損失發生時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低於約定價值,保險人仍須按約定的金額賠償,不能單方面按較低的實際價值賠償。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提供確定的賠償額,從而偏離了嚴格的彌償原則,但在處理部分損失時通常仍維持彌償基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約定價值保單的特點是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必須支付保單上預先商定的金額,而不受損失發生時標的物實際價值的影響。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一般保險實務及課程教材,約定價值通常僅適用於全損情況,若屬部分損失,賠償仍須遵循彌償原則。陳述 III 是正確的,珠寶、古董或藝術品等難以評估市場價值的物品,最常採用約定價值方式投保。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約定價值條款的設立目的正是為了確定賠償金額;即使損失發生時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低於約定價值,保險人仍須按約定的金額賠償,不能單方面按較低的實際價值賠償。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提供確定的賠償額,從而偏離了嚴格的彌償原則,但在處理部分損失時通常仍維持彌償基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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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市場中,關於醫療事故責任保險(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ance)的性質與保障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這種保險被視為專業彌償保險的一種。
II. 其主要功能是承保執業醫生因專業上的疏忽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III. 該保險通常會延伸承保醫生因蓄意傷害病人而產生的刑事法律責任。
IV. 醫療事故責任保險的投保對象僅限於在公立醫院工作的醫療人員。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在保險分類中確實被歸類為專業彌償保險的一個特定分支。陳述 II 正確,因為此類保險的核心承保範圍是執業醫生因專業上的疏忽或過失而導致病人受損,進而須承擔的民事法律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的基本原則不承保蓄意行為或刑事犯罪,醫療事故保險僅針對疏忽行為。陳述 IV 錯誤,因為醫療事故責任保險適用於所有合資格的執業醫療人員,不論其是在公立醫院還是私家診所執業。
重點: 醫療事故責任保險旨在保障醫療專業人員因專業疏忽而產生的法律賠償責任,是專業彌償保險的一種,但不涵蓋蓄意或刑事行為。.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在保險分類中確實被歸類為專業彌償保險的一個特定分支。陳述 II 正確,因為此類保險的核心承保範圍是執業醫生因專業上的疏忽或過失而導致病人受損,進而須承擔的民事法律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的基本原則不承保蓄意行為或刑事犯罪,醫療事故保險僅針對疏忽行為。陳述 IV 錯誤,因為醫療事故責任保險適用於所有合資格的執業醫療人員,不論其是在公立醫院還是私家診所執業。
重點: 醫療事故責任保險旨在保障醫療專業人員因專業疏忽而產生的法律賠償責任,是專業彌償保險的一種,但不涵蓋蓄意或刑事行為。.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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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在處理非水險保單的核保與理賠過程中,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保單條款的具體運作。關於「保單條件」及「自負額」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標準自負額」通常適用於所有同類保單,例如在汽車保險中對「年輕駕駛者」設定的特定金額。
II. 「自願自負額」是指由核保人因應保單曾錄得多次小額索償而強制加設的,旨在抵消不利的核保因素。
III. 根據保單中的「取消」條件,若被保險人行使權利立即取消保單,保險人通常會支付短期退保費。
IV. 「比例分攤」條文的作用是當損失發生後,針對保額不足(Under-insurance)的情況對賠償金額施加懲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標準自負額(Standard Excess)是指適用於所有同類保單的通則,例如汽車保險中對特定類別駕駛者的規定。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單取消條款,若由被保險人主動提出取消,保險人通常會按短期費率(Short Period Rate)退還保費。陳述 IV 正確,比例分攤(Average)條文的法律效力在於當受保財產的保額低於其實際價值(即保額不足)時,對賠償金額作出相應扣減作為懲罰。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由核保人因應風險不利因素(如過往索償紀錄頻繁)而額外規定的自負額應稱為「附加自負額」(Imposed Excess);而「自願自負額」(Voluntary Excess)是由被保險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自行選擇承擔的。
重點: 保險從業員需清晰區分不同類型的自負額及其功能,並理解保單條件中關於取消程序與比例分攤對保戶權益的具體影響。.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標準自負額(Standard Excess)是指適用於所有同類保單的通則,例如汽車保險中對特定類別駕駛者的規定。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單取消條款,若由被保險人主動提出取消,保險人通常會按短期費率(Short Period Rate)退還保費。陳述 IV 正確,比例分攤(Average)條文的法律效力在於當受保財產的保額低於其實際價值(即保額不足)時,對賠償金額作出相應扣減作為懲罰。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由核保人因應風險不利因素(如過往索償紀錄頻繁)而額外規定的自負額應稱為「附加自負額」(Imposed Excess);而「自願自負額」(Voluntary Excess)是由被保險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自行選擇承擔的。
重點: 保險從業員需清晰區分不同類型的自負額及其功能,並理解保單條件中關於取消程序與比例分攤對保戶權益的具體影響。.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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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業務中,保險中介人在協助客戶處理投保申請時,必須了解影響風險評估的各項因素。關於「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 與「道德危險」(Moral Hazard) 的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實質危險是指與保險標的之物理特徵或客觀環境有關的風險因素。
II. 道德危險主要涉及投保人或受保人的誠信、品格及可能導致損失增加的行為動機。
III. 相對於道德危險,實質危險通常較容易透過客觀的視察或事實陳述來衡量。
IV. 道德危險與實質危險在定義上完全相同,保險人在核保時無需將兩者區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實質危險 (Physical Hazard) 涉及保險標的的物理特徵或客觀環境,例如建築物的構造或地理位置。陳述 II 正確,道德危險 (Moral Hazard) 涉及投保人或受保人的誠信、行為及心理狀態。陳述 III 正確,由於實質危險是客觀存在的物理事實,因此通常比涉及主觀人為因素的道德危險更容易透過視察或事實陳述來進行評估。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實質危險與道德危險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實質危險關注的是客觀的物理風險,而道德危險關注的是主觀的人為風險,核保人員在評估風險時必須將兩者區分,以便釐定合適的承保條件。
重點: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過程中,區分客觀的實質危險與主觀的道德危險至關重要,這有助於保險人全面評估潛在的損失風險。.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實質危險 (Physical Hazard) 涉及保險標的的物理特徵或客觀環境,例如建築物的構造或地理位置。陳述 II 正確,道德危險 (Moral Hazard) 涉及投保人或受保人的誠信、行為及心理狀態。陳述 III 正確,由於實質危險是客觀存在的物理事實,因此通常比涉及主觀人為因素的道德危險更容易透過視察或事實陳述來進行評估。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實質危險與道德危險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實質危險關注的是客觀的物理風險,而道德危險關注的是主觀的人為風險,核保人員在評估風險時必須將兩者區分,以便釐定合適的承保條件。
重點: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過程中,區分客觀的實質危險與主觀的道德危險至關重要,這有助於保險人全面評估潛在的損失風險。.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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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保單內「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 的運作及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仲裁程序通常比正式的法庭訴訟較不正式,且不一定由具備法律資格的人士作出裁決。
II. 仲裁條款對第三者索償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常用於解決責任保險的糾紛。
III. 大多數仲裁條款僅適用於涉及賠償金額多少的爭議,而非保險人是否負有責任的問題。
IV. 若投保人對仲裁裁決不滿並提出法律訴訟,法庭必然會推翻原有的仲裁結果並重新審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仲裁雖然以正式方式進行,但其程序比法庭訴訟較不正式,且容許非法律專業人士代表當事人或作出裁決。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一般保險實務中,仲裁條款通常僅限於處理賠償金額(量)的糾紛,而非保險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第三者索償人並非保險合約的簽署方,不受保單條款(包括仲裁條款)的約束,因此仲裁條款通常不會出現在責任保單中。陳述 IV 錯誤,因為法庭一般不會推翻按正常程序進行的仲裁裁決,除非該裁決存在明顯的法律錯誤或有證據顯示存在偏見。
重點: 仲裁條款為保險合約當事人提供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途徑,主要針對賠償金額的爭議,且對非合約當事人的第三者沒有約束力。.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仲裁雖然以正式方式進行,但其程序比法庭訴訟較不正式,且容許非法律專業人士代表當事人或作出裁決。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一般保險實務中,仲裁條款通常僅限於處理賠償金額(量)的糾紛,而非保險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第三者索償人並非保險合約的簽署方,不受保單條款(包括仲裁條款)的約束,因此仲裁條款通常不會出現在責任保單中。陳述 IV 錯誤,因為法庭一般不會推翻按正常程序進行的仲裁裁決,除非該裁決存在明顯的法律錯誤或有證據顯示存在偏見。
重點: 仲裁條款為保險合約當事人提供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途徑,主要針對賠償金額的爭議,且對非合約當事人的第三者沒有約束力。.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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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在香港的商業保險市場中,關於「營業中斷保險」(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的保障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補償因受保財產損毀而導致的預期毛利損失
II. 補償在業務中斷期間仍需支付的固定開支(如員工薪金)
III. 補償受損建築物或機器的修復及重置費用
IV. 補償為縮短業務中斷期而合理產生的額外增加成本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營業中斷保險(又稱後果損失保險)的核心功能是保障企業在遭受財產損毀後的財務連續性。這包括補償預期毛利的損失、在停工期間仍需支付的固定開支(如員工薪金、租金及貸款利息),以及為了縮短業務中斷期以減少利潤損失而合理產生的額外開支。
錯誤: 關於補償受損建築物或機器修復費用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火險」或「財產全險」等實物保險的保障範圍,營業中斷保險並不負責賠償財產本身的物理損毀。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只有 I、II 及 III」與「只有 II、III 及 IV」均為錯誤。而「以上皆是」的選項也因同樣理由而不成立。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保障的是因財產損毀而引致的「非實物」經濟損失,其賠償前提通常是必須先發生一宗受保於財產保險項下的物理損毀。.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營業中斷保險(又稱後果損失保險)的核心功能是保障企業在遭受財產損毀後的財務連續性。這包括補償預期毛利的損失、在停工期間仍需支付的固定開支(如員工薪金、租金及貸款利息),以及為了縮短業務中斷期以減少利潤損失而合理產生的額外開支。
錯誤: 關於補償受損建築物或機器修復費用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火險」或「財產全險」等實物保險的保障範圍,營業中斷保險並不負責賠償財產本身的物理損毀。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只有 I、II 及 III」與「只有 II、III 及 IV」均為錯誤。而「以上皆是」的選項也因同樣理由而不成立。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保障的是因財產損毀而引致的「非實物」經濟損失,其賠償前提通常是必須先發生一宗受保於財產保險項下的物理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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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一家香港貿易公司為其位於葵涌的倉庫分別向兩家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了火險。若該倉庫因火災受損,在處理相關索償時,關於「分擔」(Contribution) 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分擔原則適用於重複保險的情況,即同一受保利益及危險由多於一份保單保障。
II. 在不考慮保單條款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權向其中一名保險人索取全數賠償。
III. 分擔原則的設立是為了讓被保險人能從多份保單中獲取多於實際損失的賠償。
IV. 這是一項衡平法法則,適用於保險人之間就賠款分配的相互關係。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分擔原則的適用前提是存在重複保險,即同一受保利益及受保危險由多於一份保單承保。陳述 II 正確,在不考慮特定保單條款(如比例分擔條款)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權向任何一名負有賠償責任的保險人索取全額賠償(以保額為限)。陳述 IV 正確,分擔原則是一項衡平法法則,旨在確保多名保險人之間能公平地分配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分擔原則與補償原則(Indemnity)相輔相成,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因擁有多份保單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即雙重賠償),而非鼓勵或確保其獲得額外利益。
重點: 分擔原則是處理重複保險時保險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準則,確保賠償責任在相關保險人之間按比例分配,同時維護補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獲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分擔原則的適用前提是存在重複保險,即同一受保利益及受保危險由多於一份保單承保。陳述 II 正確,在不考慮特定保單條款(如比例分擔條款)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權向任何一名負有賠償責任的保險人索取全額賠償(以保額為限)。陳述 IV 正確,分擔原則是一項衡平法法則,旨在確保多名保險人之間能公平地分配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分擔原則與補償原則(Indemnity)相輔相成,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因擁有多份保單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即雙重賠償),而非鼓勵或確保其獲得額外利益。
重點: 分擔原則是處理重複保險時保險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準則,確保賠償責任在相關保險人之間按比例分配,同時維護補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獲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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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家一般保險公司中,核保人員在對一項新的投保申請進行「風險估定」及評估「實質危險」時,請辨識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核保過程涉及決定是否接納投保,以及考慮是否需要簽發標準格式以外的保單措詞。
II. 在保險術語中,「危險」(Hazard) 一詞必然帶有負面含意,僅用於描述增加損失機會或嚴重程度的因素。
III. 實質危險是指風險的客觀本質,例如在火險中,建築物的建築材料是核保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IV. 為了使某些風險變得可保,核保人可能會堅持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或避免某些行動,這被稱為「保證」。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估定(Risk Assessment)的過程確實包含決定是否接納風險,以及是否需要對標準保單措詞進行修改或特別草擬。陳述 III 正確,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是指風險的客觀本質,建築材料在火險中是典型的實質危險例子。陳述 IV 正確,核保人為了使風險變得可保,可以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或避免某些行動,這在保險中稱為「保證」(Warranties)。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保險專業術語中,「危險」(Hazard)一詞具有中性含意,並非必然是負面的;若某些特點能降低出險機會(如先進的防火系統),則可被形容為「好的」或「優良的」實質危險。
重點: 風險估定是保險業務成功的基石,核保人員須透過評估風險的客觀本質(實質危險)並運用各項核保手段(如調整保費、條款或要求保證),以確保承保決策的專業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估定(Risk Assessment)的過程確實包含決定是否接納風險,以及是否需要對標準保單措詞進行修改或特別草擬。陳述 III 正確,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是指風險的客觀本質,建築材料在火險中是典型的實質危險例子。陳述 IV 正確,核保人為了使風險變得可保,可以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或避免某些行動,這在保險中稱為「保證」(Warranties)。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保險專業術語中,「危險」(Hazard)一詞具有中性含意,並非必然是負面的;若某些特點能降低出險機會(如先進的防火系統),則可被形容為「好的」或「優良的」實質危險。
重點: 風險估定是保險業務成功的基石,核保人員須透過評估風險的客觀本質(實質危險)並運用各項核保手段(如調整保費、條款或要求保證),以確保承保決策的專業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