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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1
1.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一般保險業務的公司在其發布的「客戶服務標準」中,明確列出了對保單持有人及保險中介人的承諾。關於這些服務標準的實施與監察,下列哪項敘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雖然公司內部審計人員負責監察這些承諾的履行情況,但公眾、行業團體及政府亦扮演著潛在的監察角色。這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的實務準則,服務標準的實施不僅依賴內部的審計機制,還需要透過「透明度」接受保單持有人、行業組織及政府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督,以確保其行為符合法律及道德規範。
錯誤: 關於「僅受內部管理層監督」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教材明確指出公司履行承諾的情況實際上或潛在地受公眾、行業團體及政府的監察。關於「避免向保險中介人披露實務守則」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向中介人提醒其受實務守則約束是一般的做法,並非商業秘密。關於「未能及時通報進度不屬違反標準」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理賠承諾明確要求保險人應承諾用適當的方法及時向被保險人通報索償的最新情況。
重點: 保險公司的服務標準不僅是企業內部的承諾,更透過內部審計與外部多方監察的結合,體現了保險業對透明度及專業操守的重視。.
Incorrect
正確: 雖然公司內部審計人員負責監察這些承諾的履行情況,但公眾、行業團體及政府亦扮演著潛在的監察角色。這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的實務準則,服務標準的實施不僅依賴內部的審計機制,還需要透過「透明度」接受保單持有人、行業組織及政府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督,以確保其行為符合法律及道德規範。
錯誤: 關於「僅受內部管理層監督」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教材明確指出公司履行承諾的情況實際上或潛在地受公眾、行業團體及政府的監察。關於「避免向保險中介人披露實務守則」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向中介人提醒其受實務守則約束是一般的做法,並非商業秘密。關於「未能及時通報進度不屬違反標準」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理賠承諾明確要求保險人應承諾用適當的方法及時向被保險人通報索償的最新情況。
重點: 保險公司的服務標準不僅是企業內部的承諾,更透過內部審計與外部多方監察的結合,體現了保險業對透明度及專業操守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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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1
2.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過程中,關於暫保單(Cover Note)、保險單(Policy)及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的功能與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生效並不以保險人對隨後呈交的投保書感到滿意為先決條件。
II. 簽發強制性保險憑證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要求,若保險人沒有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因此而被檢控。
III. 保險單是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在法律上通常會取代任何先前發出的暫保單。
IV. 汽車保險憑證的格式由相關條例訂明,其內容必須足以讓公眾判斷該保障範圍是屬於「綜合保險」還是「純法令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Cover Note)提供的是即時且無條件的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的審批結果。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例要求,簽發強制性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的法定責任,若未按要求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單是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在法律上會取代之前發出的任何暫時性文件(如暫保單)。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憑證(特別是汽車保險)的主要功能是證明法律要求的強制保險存在,其格式由條例訂明,通常並不足以讓第三方判斷該保障是屬於綜合保險還是僅為純法令保障。
重點: 暫保單提供臨時且無條件的保障,保單是最終的合約證據,而保險憑證則是為了滿足法律對強制保險證明的特定要求,三者在核保過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Cover Note)提供的是即時且無條件的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的審批結果。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例要求,簽發強制性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的法定責任,若未按要求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單是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在法律上會取代之前發出的任何暫時性文件(如暫保單)。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憑證(特別是汽車保險)的主要功能是證明法律要求的強制保險存在,其格式由條例訂明,通常並不足以讓第三方判斷該保障是屬於綜合保險還是僅為純法令保障。
重點: 暫保單提供臨時且無條件的保障,保單是最終的合約證據,而保險憑證則是為了滿足法律對強制保險證明的特定要求,三者在核保過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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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1
3. Question
在保險核保的實務中,核保人對一項特定風險進行「風險估定」(Risk Appraisal) 時,通常需要處理或考慮下列哪些事項?
I. 評估是否需要透過「保證」(Warranties) 要求被保險人履行特定義務,以使風險變得可保。
II. 決定是否簽發標準格式的保單,或是否需要對保單措詞作出修改。
III. 考慮是否需要聘請檢驗人、工程師或醫學專家提供技術方面的進一步資料。
IV. 考慮市場競爭程度、公司的市場行銷哲學及保費目標。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在進行風險估定時,核保人不僅需要考慮技術性的手段,如透過「保證」要求被保險人採取行動、修改「保單措詞」以符合特定風險需求,以及尋求「專家協助」獲取技術資料;同時也必須考慮外部環境與內部策略,包括市場競爭狀況、公司的行銷哲學及保費目標。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核保決策的基礎。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市場狀況及公司哲學等影響核保決策的重要外部與策略因素。「只有 II、III 及 IV」則遺漏了「保證」這一關鍵項目,保證是使某些原本不可保的風險轉化為可保風險的重要工具。「只有 I、III 及 IV」則未提及保單措詞的調整,而這是風險估定中界定承保範圍的核心環節。
重點: 風險估定是一個綜合性的評估過程,核保人必須平衡風險的內在技術特質(如實質危險)與外在商業環境,以確保保險業務的穩健經營而非盲目賭博。.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在進行風險估定時,核保人不僅需要考慮技術性的手段,如透過「保證」要求被保險人採取行動、修改「保單措詞」以符合特定風險需求,以及尋求「專家協助」獲取技術資料;同時也必須考慮外部環境與內部策略,包括市場競爭狀況、公司的行銷哲學及保費目標。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核保決策的基礎。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市場狀況及公司哲學等影響核保決策的重要外部與策略因素。「只有 II、III 及 IV」則遺漏了「保證」這一關鍵項目,保證是使某些原本不可保的風險轉化為可保風險的重要工具。「只有 I、III 及 IV」則未提及保單措詞的調整,而這是風險估定中界定承保範圍的核心環節。
重點: 風險估定是一個綜合性的評估過程,核保人必須平衡風險的內在技術特質(如實質危險)與外在商業環境,以確保保險業務的穩健經營而非盲目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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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1
4.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單的理賠過程中,關於「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 的運作特性,下列哪一項敘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仲裁條款通常僅針對賠償金額的多寡產生爭議時使用,而非針對保險人是否須承擔責任是正確的。在保險實務中,糾紛通常分為「責任」與「金額」兩類,仲裁條款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解決金額上的分歧,而責任問題往往涉及法律解釋,通常由法庭處理。
錯誤: 關於第三者索償人具有約束力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第三者並非保險合約的簽署方,根據合約相對性原則,他們不受保單內仲裁條款的約束。關於必須由具備法律資格人士主持的說法是錯誤的,仲裁的特點之一是其非正式性,不一定要求由法律專業人士代表或裁決。關於喪失訴訟權利的說法是錯誤的,如果仲裁程序出現明顯的法律錯誤或存在偏見,當事人仍可向法庭提出法律訴訟。
重點: 仲裁條款提供了一種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適用於金額爭議,且對非合約方的第三者沒有約束力。.
Incorrect
正確: 仲裁條款通常僅針對賠償金額的多寡產生爭議時使用,而非針對保險人是否須承擔責任是正確的。在保險實務中,糾紛通常分為「責任」與「金額」兩類,仲裁條款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解決金額上的分歧,而責任問題往往涉及法律解釋,通常由法庭處理。
錯誤: 關於第三者索償人具有約束力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第三者並非保險合約的簽署方,根據合約相對性原則,他們不受保單內仲裁條款的約束。關於必須由具備法律資格人士主持的說法是錯誤的,仲裁的特點之一是其非正式性,不一定要求由法律專業人士代表或裁決。關於喪失訴訟權利的說法是錯誤的,如果仲裁程序出現明顯的法律錯誤或存在偏見,當事人仍可向法庭提出法律訴訟。
重點: 仲裁條款提供了一種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適用於金額爭議,且對非合約方的第三者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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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1
5. Question
一位保險中介人正在向客戶解釋一般保險保單的結構以及合約到期後的處理方式。根據相關的保險法律與實務,下列哪些關於保單條款及續保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敍文條款 (Recital Clause) 介紹立約各方,通常提及保費(非具體金額)並將投保書視為合約基礎。
II. 一般保險的續保 (Renewals) 通常是自動進行的,這確保了保障的連續性而無需保險人重新評估風險。
III. 承保表 (Schedule) 包含了保單的專屬資料,如被保險人的姓名、保險標的、保費及保單日期。
IV. 簽署條款 (Signature Clause) 又稱為見證條款,是保險人簽署以確認合約承諾的部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敍文條款介紹立約各方,通常會提及保費(但非具體金額),並明確投保書及聲明是合約的基礎。陳述 III 是正確的,承保表是保單中記載特定交易資料的部分,包括被保險人姓名、受保標的、保費金額及保單有效期等。陳述 IV 是正確的,簽署條款(亦稱見證條款)是保險公司簽署以正式確認其在保險合約中承擔責任的部分。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一般保險(非壽險)中,續保並非自動進行的。續保實際上是現行保障期限的延長,這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提供了重新考慮或調整合約條款與條件的機會。
重點: 熟悉一般保險保單的標準組成部分(如敍文條款、承保表及簽署條款)的功能,以及理解續保在法律上並非自動延續的性質,是保險中介人必須具備的基礎知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敍文條款介紹立約各方,通常會提及保費(但非具體金額),並明確投保書及聲明是合約的基礎。陳述 III 是正確的,承保表是保單中記載特定交易資料的部分,包括被保險人姓名、受保標的、保費金額及保單有效期等。陳述 IV 是正確的,簽署條款(亦稱見證條款)是保險公司簽署以正式確認其在保險合約中承擔責任的部分。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一般保險(非壽險)中,續保並非自動進行的。續保實際上是現行保障期限的延長,這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提供了重新考慮或調整合約條款與條件的機會。
重點: 熟悉一般保險保單的標準組成部分(如敍文條款、承保表及簽署條款)的功能,以及理解續保在法律上並非自動延續的性質,是保險中介人必須具備的基礎知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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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1
6.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保險合約條款的分類及除外責任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要求受保人在職業變更時通知保險人的明示條款,屬於「合約生效後的條件」(conditions subsequent to the contract)。
II. 若保單條款清晰述明受保人違反通知條款將喪失索償權利,該條款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the contract)。
III. 根據普通法,投保人作出的「陳述」(representations) 若具有重要性,則只須在實質上(盡其所知及所信)是真實的即可。
IV. 在「全險」保險中,由於「損耗」(wear and tear) 是必然發生的,因此它通常被視為一種「特定除外責任」(specific exclusions)。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conditions subsequent to the contract) 是指在保單有效期內受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例如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職業變更的通知要求。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陳述 (representations) 與保證 (warranties) 不同,陳述僅須在實質上是真實的(盡陳述者所知及所信),且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才會產生法律後果。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明確規定違反將導致喪失權利的通知條件屬於「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liability),而非「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陳述 IV 錯誤,因為「損耗」(wear and tear) 屬於必然發生的損失,在「全險」保險中被歸類為「通用除外責任」(general exclusions),而非基於個別風險額外危險而設定的特定除外責任。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不同性質的合約條款,因為違反「合約生效後的條件」與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對保單效力及索償結果的影響各不相同。.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conditions subsequent to the contract) 是指在保單有效期內受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例如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職業變更的通知要求。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陳述 (representations) 與保證 (warranties) 不同,陳述僅須在實質上是真實的(盡陳述者所知及所信),且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才會產生法律後果。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明確規定違反將導致喪失權利的通知條件屬於「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liability),而非「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陳述 IV 錯誤,因為「損耗」(wear and tear) 屬於必然發生的損失,在「全險」保險中被歸類為「通用除外責任」(general exclusions),而非基於個別風險額外危險而設定的特定除外責任。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不同性質的合約條款,因為違反「合約生效後的條件」與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對保單效力及索償結果的影響各不相同。.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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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1
7.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向客戶解釋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PA)的保障條款時,下列哪些關於該險種的描述是正確的?
I. 雖然此類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或健康,但在行業分類中通常被歸類為一般保險業務。
II. 按周計算的利益(Weekly benefits)旨在補償暫時性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失,通常設有最長一百零四個星期的付款期限。
III. 對於所有指明的永久性傷害(例如喪失一隻眼睛的視力),保險公司均會給付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的百分之一百。
IV. 在評定賠償時,區分受保人患有的是「暫時及完全殘疾」還是「暫時及部分殘疾」是必要的,因為兩者的補償金額不同。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健康保險(或稱意外及健康保險)雖然以人的生命或健康為標的,但在保險分類中通常被視為一般保險業務。陳述 II 正確,按周計算的利益是針對暫時性殘疾的定期付款,最長期限通常設定為一百零四個星期。陳述 IV 正確,根據行業實務及案例,區分受保人是處於「暫時及完全殘疾」還是「暫時及部分殘疾」狀態非常重要,因為這直接影響給付的補償金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的百分之百賠償通常僅適用於死亡或極嚴重的殘疾(如喪失雙肢或全盲);對於較輕微但仍屬嚴重的永久性傷害(如喪失一隻眼睛的視力),給付百分率通常較低(例如百分之五十)。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障範圍涵蓋整筆支付利益、按周計算的利益及醫療費用,其賠償標準嚴格遵循保單內的利益表及殘疾程度定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健康保險(或稱意外及健康保險)雖然以人的生命或健康為標的,但在保險分類中通常被視為一般保險業務。陳述 II 正確,按周計算的利益是針對暫時性殘疾的定期付款,最長期限通常設定為一百零四個星期。陳述 IV 正確,根據行業實務及案例,區分受保人是處於「暫時及完全殘疾」還是「暫時及部分殘疾」狀態非常重要,因為這直接影響給付的補償金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的百分之百賠償通常僅適用於死亡或極嚴重的殘疾(如喪失雙肢或全盲);對於較輕微但仍屬嚴重的永久性傷害(如喪失一隻眼睛的視力),給付百分率通常較低(例如百分之五十)。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障範圍涵蓋整筆支付利益、按周計算的利益及醫療費用,其賠償標準嚴格遵循保單內的利益表及殘疾程度定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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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1
8. Question
一家保險經紀公司的合規主任正在為新入職的客戶經理講解香港強制保險的徵款制度。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局(MIB)、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及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ECIIB)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香港汽車保險局的「第一基金」旨在補償因駕駛人沒有保險保障或下落不明而未能獲得賠償的受害人。
II. 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的經費來自對僱員補償保險費的徵款,目前的徵款率為百分之二。
III. 保險人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方可獲授權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
IV. 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ECIIB)的成立目的是對因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而不獲賠償的保單持有人作出彌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規定,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第一基金主要負責補償因駕駛人沒有保險保障或下落不明而導致的索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必須成為 MIB 的會員,這是經營該業務的先決條件。陳述 IV 正確,自 2004 年起,因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而產生的賠償職能已由 ECIIB 接替。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目前的徵款率應為 1.2%,而 2% 是屬於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ECIIB)的徵款率。
重點: 香港強制保險制度透過 MIB、ECAS 及 ECIIB 等機構,利用從保費中提取的徵款來建立基金,以確保在保險失效或保險人無力償債時,受害人的法定補償權利仍能獲得保障。.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規定,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第一基金主要負責補償因駕駛人沒有保險保障或下落不明而導致的索償。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必須成為 MIB 的會員,這是經營該業務的先決條件。陳述 IV 正確,自 2004 年起,因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而產生的賠償職能已由 ECIIB 接替。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目前的徵款率應為 1.2%,而 2% 是屬於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ECIIB)的徵款率。
重點: 香港強制保險制度透過 MIB、ECAS 及 ECIIB 等機構,利用從保費中提取的徵款來建立基金,以確保在保險失效或保險人無力償債時,受害人的法定補償權利仍能獲得保障。.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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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1
9.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業務時,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保單條款的性質及其法律後果。根據保險原理,下列關於保險合約條款、陳述及除外責任的描述,哪些是正確的?
I. 「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內必須履行的義務,例如在職業變更時通知保險人。
II. 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通常會導致整個保險合約自始無效。
III. 在普通法下,陳述(Representations)與保證(Warranties)不同,前者通常只要求在實質上是真實的。
IV. 汽車保險中排除「賽車」用途的條款,屬於「特定除外責任」(Specific Exclusions)。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險合約生效後,受保人必須履行的持續性義務,例如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若改變職業必須通知保險人。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陳述(Representations)與保證(Warranties)的性質不同,陳述只需在實質上是真實的(即盡陳述者所知及所信),而保證則要求絕對真實。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只會導致該次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無效,而不會使整個保險合約自始無效。陳述 IV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中排除「賽車」用途屬於「通用除外責任」,即適用於該險種所有保單的標準條款,而非針對個別風險額外危險而設定的「特定除外責任」。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不同性質的合約條款(如先決條件與後續條件)以及除外責任的類別(通用與特定),因為違反不同條款對保單效力及索償權利的影響各異。.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險合約生效後,受保人必須履行的持續性義務,例如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若改變職業必須通知保險人。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陳述(Representations)與保證(Warranties)的性質不同,陳述只需在實質上是真實的(即盡陳述者所知及所信),而保證則要求絕對真實。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只會導致該次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無效,而不會使整個保險合約自始無效。陳述 IV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中排除「賽車」用途屬於「通用除外責任」,即適用於該險種所有保單的標準條款,而非針對個別風險額外危險而設定的「特定除外責任」。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不同性質的合約條款(如先決條件與後續條件)以及除外責任的類別(通用與特定),因為違反不同條款對保單效力及索償權利的影響各異。.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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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1
10. Question
一家位於葵涌的物流公司為其貨倉投保了標準火險保單。在一次因鄰近單位發生火警而導致的理賠評估中,關於該保單的保障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火災」在保險定義上必須包含實際起火的要素,且該事故並非由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欺詐所致
II. 若火災是損失的近因,消防員在灌救過程中所造成的水漬損害,在標準火險保單下通常被視為除外責任
III. 即使火源並非在受保貨倉內發生,因鄰近火災產生的熱力或煙霧對受保財產造成的損害,仍可構成有效的火災索償
IV. 閃電所導致的損失受保,不論該閃電最終是否引致受保財產起火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定義中,「火災」必須涉及實際起火(即產生火燄或燃燒),且該事故必須是偶然發生,而非由被保險人故意策劃或欺詐所致。陳述 III 正確,因為火險保障並不限於在受保處所內發生的火災,若鄰近物業起火產生的熱力、煙霧或救火用的水導致受保財產受損,只要火災是近因,均可構成有效索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標準火險保單條款,閃電造成的損失屬於受保危險,且不論閃電隨後是否引發火災,保險公司均會承擔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當火災被判定為損失的近因時,為了撲救火災而合理造成的損害(例如消防員灌救時產生的水漬損害或為進入火場而造成的結構破壞),會被視為火災危險所導致的延伸損失,屬於保單的保障範圍,而非除外責任。
重點: 火險保單的保障範圍不僅限於直接的火燄損害,還涵蓋了以火災為近因的次生損害(如煙、熱、水)以及閃電風險,且保障不限於受保處所內起火的情況。.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定義中,「火災」必須涉及實際起火(即產生火燄或燃燒),且該事故必須是偶然發生,而非由被保險人故意策劃或欺詐所致。陳述 III 正確,因為火險保障並不限於在受保處所內發生的火災,若鄰近物業起火產生的熱力、煙霧或救火用的水導致受保財產受損,只要火災是近因,均可構成有效索償。陳述 IV 正確,根據標準火險保單條款,閃電造成的損失屬於受保危險,且不論閃電隨後是否引發火災,保險公司均會承擔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當火災被判定為損失的近因時,為了撲救火災而合理造成的損害(例如消防員灌救時產生的水漬損害或為進入火場而造成的結構破壞),會被視為火災危險所導致的延伸損失,屬於保單的保障範圍,而非除外責任。
重點: 火險保單的保障範圍不僅限於直接的火燄損害,還涵蓋了以火災為近因的次生損害(如煙、熱、水)以及閃電風險,且保障不限於受保處所內起火的情況。.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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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1
11.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收藏的一件名貴古董花瓶投保了財產保險,並與保險人達成協議,以「約定價值」(Agreed Value) 方式承保。關於此項保險安排,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花瓶不幸發生全損,保險人將支付保單上載明的約定價值,不論當時的市場價值為何。
II. 若花瓶僅受到部分損壞,賠償金額通常會根據彌償原則 (Principle of Indemnity) 來釐定。
III. 此類安排常見於珠寶、藝術品或古董等難以在損失發生後確定其實際價值的財產。
IV. 無論是全損還是部分損失,約定價值保單均完全排除彌償原則的應用。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約定價值保單(Agreed Value Policy)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會支付保單上預先商定的價值,而不考慮損失發生時標的物的實際市場價值。這類保單特別適用於珠寶、古董或藝術品等難以在損失後準確估值的物品。然而,若僅發生部分損失,賠償通常仍須遵循彌償原則,按實際損失程度進行補償。
錯誤: 關於「無論全損還是部分損失均完全排除彌償原則應用」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約定價值的約定僅在全損情況下取代彌償原則的計算,部分損失仍受彌償原則約束。其他選項因未能全面涵蓋約定價值在全損與部分損失下的不同處理方式,或遺漏了其適用對象的正確描述,故不正確。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按約定金額賠償,但在部分損失時則回歸彌償原則,這項安排主要針對價值難以評估的貴重物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約定價值保單(Agreed Value Policy)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會支付保單上預先商定的價值,而不考慮損失發生時標的物的實際市場價值。這類保單特別適用於珠寶、古董或藝術品等難以在損失後準確估值的物品。然而,若僅發生部分損失,賠償通常仍須遵循彌償原則,按實際損失程度進行補償。
錯誤: 關於「無論全損還是部分損失均完全排除彌償原則應用」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約定價值的約定僅在全損情況下取代彌償原則的計算,部分損失仍受彌償原則約束。其他選項因未能全面涵蓋約定價值在全損與部分損失下的不同處理方式,或遺漏了其適用對象的正確描述,故不正確。
重點: 約定價值保單在全損時按約定金額賠償,但在部分損失時則回歸彌償原則,這項安排主要針對價值難以評估的貴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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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1
12.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零售連鎖店正為其業務續保公眾責任保險。在審閱保單條款及釐定保費的基礎時,根據一般的保險原則及市場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因在保單年度內發生的意外,而須承擔的第三者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
II. 保費通常是可調整的,保險人會根據預期的工資或銷售額收取臨時保費,並在得知最終確切數字後進行調整。
III. 與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D&O)不同,公眾責任保險通常採用「索償發生」方式(Occurrence basis)提供保障。
IV. 保單所承保的法律開支(如辯護費用),通常會計入並受限於保單列明的每一項索償責任限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公眾責任保險的基本保障範圍是承保被保險人因意外導致第三者受傷或財產損害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傳統上公眾責任保險的保費是可調整的(adjustable),保險人會先收取臨時保費,待保期屆滿後根據實際的工資或銷售額等因素進行調整。陳述 III 正確,根據教材 1.6.5(d),公眾責任險通常按「索償發生」方式提供保障,這與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常用的「索償申報」方式不同。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教材 1.6.5(a),受保的法律開支(包括辯護費用及申索人的法律開支)一般不適用於保單列明的責任限額,而是額外支付的。
重點: 公眾責任保險主要保障第三者責任,其保費通常具備可調整機制,且保障基準一般為「索償發生」而非「索償申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公眾責任保險的基本保障範圍是承保被保險人因意外導致第三者受傷或財產損害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傳統上公眾責任保險的保費是可調整的(adjustable),保險人會先收取臨時保費,待保期屆滿後根據實際的工資或銷售額等因素進行調整。陳述 III 正確,根據教材 1.6.5(d),公眾責任險通常按「索償發生」方式提供保障,這與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常用的「索償申報」方式不同。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教材 1.6.5(a),受保的法律開支(包括辯護費用及申索人的法律開支)一般不適用於保單列明的責任限額,而是額外支付的。
重點: 公眾責任保險主要保障第三者責任,其保費通常具備可調整機制,且保障基準一般為「索償發生」而非「索償申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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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1
13. Question
某私家車車主投保了綜合汽車保險。根據香港一般的汽車保單條款,下列哪些情況屬於「共同除外責任」(General Exceptions),保險公司通常不予承保?
I. 意外發生時,汽車正被用作商業取酬用途,而保單限制用途為社交及家庭用途。
II. 意外發生的地點位於保單所列明的受保地理區域之外。
III. 駕駛者持有的駕駛執照在技術上已過期,但其駕駛資格並未被法庭或相關當局取消。
IV. 被保險人透過協議承擔了額外的法律責任,而若沒有該協議,該責任本不會產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描述的情況均屬於汽車保險的共同除外責任。根據保單條款,保險公司不承保在指明地理區域以外發生的意外(陳述 II)、違反汽車用途限制的使用(陳述 I),以及被保險人透過合約協議額外承擔的法律責任(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汽車保險中,「受保司機」的定義包括持有或曾經持有相關駕駛執照且未被取消資格的人,即使執照在技術上已過期,也不屬於除外責任。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和「以上皆是」)均不正確。而「只有 I 及 II」則忽略了同樣屬於共同除外責任的合約附加責任。
重點: 汽車保險的共同除外責任涵蓋地理區域、用途限制、特定高危風險(如核能、戰爭)及合約附加責任,但對於執照過期而未被取消資格的駕駛者則通常不予排除。.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描述的情況均屬於汽車保險的共同除外責任。根據保單條款,保險公司不承保在指明地理區域以外發生的意外(陳述 II)、違反汽車用途限制的使用(陳述 I),以及被保險人透過合約協議額外承擔的法律責任(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汽車保險中,「受保司機」的定義包括持有或曾經持有相關駕駛執照且未被取消資格的人,即使執照在技術上已過期,也不屬於除外責任。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和「以上皆是」)均不正確。而「只有 I 及 II」則忽略了同樣屬於共同除外責任的合約附加責任。
重點: 汽車保險的共同除外責任涵蓋地理區域、用途限制、特定高危風險(如核能、戰爭)及合約附加責任,但對於執照過期而未被取消資格的駕駛者則通常不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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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1
14. Question
一家香港貿易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以轉嫁其經營風險。關於此類保險在香港市場的運作與保障範圍,下列哪一項敘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保費往往具有可調整性,保險人先收取臨時保費,待保單期屆滿後根據實際的工資或營業額結算最終保費是正確的。根據公眾責任保險的慣例,保費通常根據反映商業活動量的變動因素(如工資或銷售額)來釐定,因此在保單開始時收取臨時保費,並在期末根據實際數據進行調整。
錯誤: 關於採用「索償申報」方式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公眾責任保險通常採用「索償發生」(occurrence basis) 方式提供保障,這與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 (D&O) 常用的「索償申報」方式不同。關於納入汽車及僱員補償責任的敘述是錯誤的,為了避免保障重複,公眾責任保險通常會將這些已有專門保險承保的風險列為除外責任。關於責任限額同時限制法律開支的敘述是錯誤的,在公眾責任保險中,受保的法律開支(如辯護費用)通常是不受責任限額限制的額外保障。
重點: 公眾責任保險主要承保因意外導致的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其保費釐定通常具備調整機制,以反映受保期間實際的風險暴露量。.
Incorrect
正確: 保費往往具有可調整性,保險人先收取臨時保費,待保單期屆滿後根據實際的工資或營業額結算最終保費是正確的。根據公眾責任保險的慣例,保費通常根據反映商業活動量的變動因素(如工資或銷售額)來釐定,因此在保單開始時收取臨時保費,並在期末根據實際數據進行調整。
錯誤: 關於採用「索償申報」方式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公眾責任保險通常採用「索償發生」(occurrence basis) 方式提供保障,這與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 (D&O) 常用的「索償申報」方式不同。關於納入汽車及僱員補償責任的敘述是錯誤的,為了避免保障重複,公眾責任保險通常會將這些已有專門保險承保的風險列為除外責任。關於責任限額同時限制法律開支的敘述是錯誤的,在公眾責任保險中,受保的法律開支(如辯護費用)通常是不受責任限額限制的額外保障。
重點: 公眾責任保險主要承保因意外導致的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其保費釐定通常具備調整機制,以反映受保期間實際的風險暴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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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1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強制性保險徵款及相關補償機制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第一基金」可用於支付判定債項中超過保單第三者風險彌償限額的部分。
II. 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目前的徵款率為僱員補償保險費的百分之二。
III. 保險人若要在香港獲授權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
IV. 自 2004 年起,若僱員補償保險人因無力償債而未能履行賠償責任,相關申索由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負責。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第一基金其中一項首要目的,是當判定債項因超過保單的第三者風險彌償限額而未獲全數清償時,負責結清該債項中不保的部分。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方可獲授權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目前的徵款率為 1.2%,而 2% 是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ECIIB)的供款率。陳述 IV 錯誤,因為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因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而產生的補償職能已由 ECIIB 接替,ECAS 不再負責此類申索。
重點: 考生須辨析香港各類強制保險徵款基金的具體功能與徵款比例,特別是區分處理保險人無力償債與處理無保險保障申索的不同機構。.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第一基金其中一項首要目的,是當判定債項因超過保單的第三者風險彌償限額而未獲全數清償時,負責結清該債項中不保的部分。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會員,方可獲授權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僱員補償援助計劃(ECAS)目前的徵款率為 1.2%,而 2% 是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ECIIB)的供款率。陳述 IV 錯誤,因為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因僱員補償保險人無力償債而產生的補償職能已由 ECIIB 接替,ECAS 不再負責此類申索。
重點: 考生須辨析香港各類強制保險徵款基金的具體功能與徵款比例,特別是區分處理保險人無力償債與處理無保險保障申索的不同機構。.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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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1
16.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起賠額」(Franchise) 的概念及其與「自負額」(Deductible) 的區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起賠額的主要功能是排除小額索償,但一旦損失達到約定金額,保險人將不作扣除並支付全部損失。
II. 自負額與起賠額不同,自負額是指在任何情況下,被保險人都必須就每宗索償自行承擔的特定金額。
III.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若規定殘疾必須維持至少兩星期(等候期)才給付利益,且達標後會按整段殘疾期間賠付,這屬於時間起賠額的例子。
IV. 由於起賠額能提供更全面的保障,目前香港的財產保險保單普遍已取代自負額而廣泛使用起賠額條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定義是當損失達到或超過預設門檻時,保險人會支付全部損失金額,而不像自負額那樣需要扣除。陳述 II 正確,準確區分了起賠額與自負額(Deductible)的運作邏輯,後者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從賠償額中扣除。陳述 III 正確,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若殘疾持續時間超過等候期,保險人會按整段期間(包括等候期內)給付利益,這正是時間起賠額的典型應用。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現行市場慣例,香港的財產保險保單現在通常傾向於採用自負額(Deductible)而非起賠額,且「起賠額」一詞對大多數投保人來說較難理解,在現代保單中已較少直接使用該術語。
重點: 起賠額與自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金額或時間跨越了約定的門檻,起賠額會提供足額賠償,而不會扣除該門檻金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定義是當損失達到或超過預設門檻時,保險人會支付全部損失金額,而不像自負額那樣需要扣除。陳述 II 正確,準確區分了起賠額與自負額(Deductible)的運作邏輯,後者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從賠償額中扣除。陳述 III 正確,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若殘疾持續時間超過等候期,保險人會按整段期間(包括等候期內)給付利益,這正是時間起賠額的典型應用。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現行市場慣例,香港的財產保險保單現在通常傾向於採用自負額(Deductible)而非起賠額,且「起賠額」一詞對大多數投保人來說較難理解,在現代保單中已較少直接使用該術語。
重點: 起賠額與自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金額或時間跨越了約定的門檻,起賠額會提供足額賠償,而不會扣除該門檻金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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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1
17.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貿易業務的陳先生欲為其出口貨物投保海運保險。關於協會貨物條款(ICC)的保障範圍及除外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倉至倉」保障自貨物離開發貨人倉庫時開始,直至到達最終存放目的地時完結。
II. 包裝不固引起的損失屬於除外責任,其判斷標準須根據有關航程及貨物的本質。
III. 協會貨物條款 B (ICC (B)) 承保海水、湖水或河水的進入,而協會貨物條款 C (ICC (C)) 則不承保此項。
IV. 戰爭及罷工風險屬於自動承保的範圍,不論投保哪一套協會貨物條款均無需額外保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陳述 I 準確描述了「倉至倉」條款的保障期間,即從發貨人倉庫到最終目的地;陳述 II 符合條款中關於包裝不固作為除外責任的判定原則,須視乎航程及貨物本質;陳述 III 正確區分了 ICC (B) 與 ICC (C) 在水漬損失保障上的差異,後者並不承保海水、湖水或河水的進入。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的正確性,ICC (B) 確實比 ICC (C) 提供了更廣泛的保障,包括水進入器械或運輸工具的風險。關於「只有 I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 對於貨物保險最基本保障範圍(倉至倉)的正確描述。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存在嚴重錯誤,戰爭及罷工風險在所有標準 ICC 條款中均為除外責任,必須支付額外保費方可購回相關保障。
重點: 貨物保險主要採用協會貨物條款(ICC)提供保障,理解「倉至倉」的時效性以及各條款間(尤其是 B 與 C)對特定風險(如水漬)的承保差異,是掌握此險種的關鍵。.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陳述 I 準確描述了「倉至倉」條款的保障期間,即從發貨人倉庫到最終目的地;陳述 II 符合條款中關於包裝不固作為除外責任的判定原則,須視乎航程及貨物本質;陳述 III 正確區分了 ICC (B) 與 ICC (C) 在水漬損失保障上的差異,後者並不承保海水、湖水或河水的進入。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的正確性,ICC (B) 確實比 ICC (C) 提供了更廣泛的保障,包括水進入器械或運輸工具的風險。關於「只有 I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 對於貨物保險最基本保障範圍(倉至倉)的正確描述。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存在嚴重錯誤,戰爭及罷工風險在所有標準 ICC 條款中均為除外責任,必須支付額外保費方可購回相關保障。
重點: 貨物保險主要採用協會貨物條款(ICC)提供保障,理解「倉至倉」的時效性以及各條款間(尤其是 B 與 C)對特定風險(如水漬)的承保差異,是掌握此險種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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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1
18. Question
一名自僱的財務顧問在辦公室滑倒導致背部受傷,獲發 14 天病假。保險公司在評估其人身意外保險索償時,根據相關的理賠原則與個案經驗,下列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I. 判定受保人遭受的是「暫時及完全殘疾」還是「暫時及部分殘疾」至關重要,因為兩者提供的利益金額通常不同。
II. 在評估殘疾程度時,保險人通常會考慮受保人的職業性質(例如是否屬文職)以及其執行部分職務的能力。
III. 「意外」一詞在保單中通常定義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因此,手術前已知的風險可能不被視為意外。
IV. 根據保險業慣例,只要受保人受傷並獲發病假,保險公司即不可根據物理治療報告的進展而將賠償標準由「完全殘疾」轉為「部分殘疾」。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身意外保險通常對「暫時及完全殘疾」和「暫時及部分殘疾」設定不同的補償金額,因此準確判定殘疾類別對理賠至關重要。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受保人的職業性質(如文職或體力勞動)以及其是否能執行部分職務,是判定殘疾程度的重要考慮因素。陳述 III 正確,意外通常被定義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若傷殘是手術前已知的風險或可預見的後果,則可能不符合「意外」的定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保險公司有權根據受保人的康復進度(如物理治療報告)和實際工作能力來評估其殘疾程度,病假證明書並非判定「完全殘疾」的唯一或不可質疑的標準。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理賠取決於受傷是否符合保單中「意外」的定義,並需根據受保人履行職務的實際能力來區分完全殘疾與部分殘疾。.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身意外保險通常對「暫時及完全殘疾」和「暫時及部分殘疾」設定不同的補償金額,因此準確判定殘疾類別對理賠至關重要。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受保人的職業性質(如文職或體力勞動)以及其是否能執行部分職務,是判定殘疾程度的重要考慮因素。陳述 III 正確,意外通常被定義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若傷殘是手術前已知的風險或可預見的後果,則可能不符合「意外」的定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保險公司有權根據受保人的康復進度(如物理治療報告)和實際工作能力來評估其殘疾程度,病假證明書並非判定「完全殘疾」的唯一或不可質疑的標準。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理賠取決於受傷是否符合保單中「意外」的定義,並需根據受保人履行職務的實際能力來區分完全殘疾與部分殘疾。.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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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1
19. Question
根據保險原理及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慣例,關於被保險人履行「索償通知」責任的陳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應在知悉可能導致索償的事故後盡快通知,而非僅在收到第三者索償要求後才通知。
II. 若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規定的具體通知期限(如30天內),保險人即擁有絕對權力拒絕賠償,無需證明其調查是否受損。
III. 投訴委員會在處理遲報個案時,會考慮延誤是否使保險人在調查賠案方面蒙受不利。
IV. 在強制性保險業務中,延遲報告意外通常不影響保險人賠付有效第三者索償的義務,但保險人可引用追回款項條款。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義務是在發生可能引起索償的事故時作出通知,而非等到第三者正式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會重點考慮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實質性的不利影響;此外,在強制性保險(如汽車第三者保險)中,為了保障受害第三者,保險人不能因被保險人遲報而拒絕賠付,但保留向被保險人追討已賠付金額的權利。
錯誤: 關於「保險人擁有絕對權力拒絕賠償且無需證明調查受損」的陳述是錯誤的。雖然違反保單條件可能導致拒賠,但法律和投訴委員會通常會考慮該條款的性質以及違反行為是否對保險人造成了實際的不利。如個案所示,如果損失原因簡單且可透過其他證據(如維修收據)核實,即使遲報,投訴委員會仍可能裁定保險人應予賠付。
重點: 索償通知的及時性是保險合約的重要條件,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保險人在調查和評估損失時因時間延誤而蒙受不利。.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義務是在發生可能引起索償的事故時作出通知,而非等到第三者正式索償;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會重點考慮延誤是否對保險人的調查造成實質性的不利影響;此外,在強制性保險(如汽車第三者保險)中,為了保障受害第三者,保險人不能因被保險人遲報而拒絕賠付,但保留向被保險人追討已賠付金額的權利。
錯誤: 關於「保險人擁有絕對權力拒絕賠償且無需證明調查受損」的陳述是錯誤的。雖然違反保單條件可能導致拒賠,但法律和投訴委員會通常會考慮該條款的性質以及違反行為是否對保險人造成了實際的不利。如個案所示,如果損失原因簡單且可透過其他證據(如維修收據)核實,即使遲報,投訴委員會仍可能裁定保險人應予賠付。
重點: 索償通知的及時性是保險合約的重要條件,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保險人在調查和評估損失時因時間延誤而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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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1
20.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過程中,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重要事實。然而,根據法律規定與保險實務,下列哪些事實通常被視為「非重要事實」(Non-Material Facts),因此投保人沒有義務必須主動披露?
I. 能夠改善或降低受保風險的措施,例如在火險投保標的中安裝自動灑水系統。
II. 屬於大眾常識的事實,例如香港在夏季普遍存在遭受颱風襲擊的風險。
III. 保險人按其專業理應已經知道的事情,例如特定職業在正常過程中所涉及的危險。
IV. 投保人過去曾被其他保險公司拒絕承保、拒絕續保或附加特別條款的記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理,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如安裝灑水系統)、屬於大眾常識的事實(如颱風風險)以及保險人基於其專業理應已經知道的事實(如特定職業的正常危險)均被歸類為「非重要事實」,投保人無需主動披露。
錯誤: 關於投保人過去曾被拒絕承保或被要求附加特別條款的記錄屬於「重要事實」。這類資訊涉及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會直接影響審慎核保人對風險的評估及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因此投保人具有披露該事實的法律責任。
重點: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審慎核保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如何釐定保費的資料。法律明確規定某些特定類別的事實(如改善風險、常識、保險人應知事項等)不屬於必須披露的範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理,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如安裝灑水系統)、屬於大眾常識的事實(如颱風風險)以及保險人基於其專業理應已經知道的事實(如特定職業的正常危險)均被歸類為「非重要事實」,投保人無需主動披露。
錯誤: 關於投保人過去曾被拒絕承保或被要求附加特別條款的記錄屬於「重要事實」。這類資訊涉及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會直接影響審慎核保人對風險的評估及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因此投保人具有披露該事實的法律責任。
重點: 重要事實是指會影響審慎核保人決定是否接受風險或如何釐定保費的資料。法律明確規定某些特定類別的事實(如改善風險、常識、保險人應知事項等)不屬於必須披露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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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1
21. Question
在一宗涉及工廠火災的營業中斷保險(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索償案中,關於「彌償期間」(Indemnity Period)與「趨勢調整」(Trend Adjustment)的應用,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彌償期間的起點為損毀發生之日,終點為業務財務狀況恢復至不受損毀影響為止,但受限於保單載明的最高期限。
II. 趨勢調整的目的是為了調整損失發生前的歷史數據,以反映若無火災發生,業務在賠償期間內本應達到的增長或衰退水平。
III. 只要工廠的機器設備修復完成並恢復生產,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即告終止,不論營業額是否已回升。
IV. 趨勢調整僅在被保險人能證明業務有顯著增長趨勢時才適用,若業務平穩則不予考慮。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敘述。在營業中斷保險中,彌償期間是指業務因損毀而受到財務影響的期間,從損毀發生日開始,直到業務恢復到若無損毀本應達到的水平為止,但以保單規定的最高彌償期為限。趨勢調整則是為了貫徹彌償原則,將損失發生前的歷史營業數據進行調整,以反映業務在賠償期間內本應出現的增長或衰退趨勢。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障並不隨實體資產(如機器)修復完成而終止,而是持續到營業額恢復正常或最高彌償期屆滿。陳述 IV 錯誤,趨勢調整是雙向的,無論業務預期是上升、持平還是下降,都必須進行調整,以確保賠償金額能準確還原被保險人本應擁有的財務狀況。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旨在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導致的預期利潤損失,因此必須結合合理的彌償期間界定與趨勢調整,以還原業務在無意外情況下的真實表現。.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敘述。在營業中斷保險中,彌償期間是指業務因損毀而受到財務影響的期間,從損毀發生日開始,直到業務恢復到若無損毀本應達到的水平為止,但以保單規定的最高彌償期為限。趨勢調整則是為了貫徹彌償原則,將損失發生前的歷史營業數據進行調整,以反映業務在賠償期間內本應出現的增長或衰退趨勢。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障並不隨實體資產(如機器)修復完成而終止,而是持續到營業額恢復正常或最高彌償期屆滿。陳述 IV 錯誤,趨勢調整是雙向的,無論業務預期是上升、持平還是下降,都必須進行調整,以確保賠償金額能準確還原被保險人本應擁有的財務狀況。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旨在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導致的預期利潤損失,因此必須結合合理的彌償期間界定與趨勢調整,以還原業務在無意外情況下的真實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