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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中環的跨國貿易公司正為其香港辦公室的員工安排保險續保。關於香港《僱員補償條例》及相關保單保障範圍的法律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投購保險以承擔其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律責任。
II. 僱員補償保單通常除了提供條例規定的補償外,亦涵蓋僱主在普通法下的法律責任。
III. 若僱員在香港境外公幹時發生意外受傷,只要其僱傭合約在香港簽訂,該意外通常仍屬保單保障範圍。
IV. 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最低投保金額是按每名僱員的最高賠償限額來設定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香港《僱員補償條例》,所有僱主(包括中小企及家務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其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香港簽發的標準僱員補償保單通常包含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針對《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賠償,第二部分是針對僱主在普通法(Common Law)下因疏忽導致僱員受傷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條例,若僱員在香港境外執行職務時受傷,只要其僱傭合約是在香港簽訂,且僱主是在香港經營業務,該僱員通常仍受保障。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香港法例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如 1 億或 2 億港元)是按「每宗事故」(per event)計算的,而不是按每名僱員的賠償限額計算。
重點: 僱員補償保險是香港的法定強制保險,其保障範圍廣泛,涵蓋了法定補償、普通法責任以及在特定條件下的境外工作保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香港《僱員補償條例》,所有僱主(包括中小企及家務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其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香港簽發的標準僱員補償保單通常包含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針對《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賠償,第二部分是針對僱主在普通法(Common Law)下因疏忽導致僱員受傷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條例,若僱員在香港境外執行職務時受傷,只要其僱傭合約是在香港簽訂,且僱主是在香港經營業務,該僱員通常仍受保障。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香港法例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如 1 億或 2 億港元)是按「每宗事故」(per event)計算的,而不是按每名僱員的賠償限額計算。
重點: 僱員補償保險是香港的法定強制保險,其保障範圍廣泛,涵蓋了法定補償、普通法責任以及在特定條件下的境外工作保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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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關於香港水險市場中商船船體保險與遊艇保險的比較,以及相關法定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商船船體保險單通常只承擔碰撞責任法律責任的百分之七十五 (3/4ths)。
II. 與商船保險不同,遊艇保險通常提供百分之一百的第三者責任保障。
III. 根據法例規定,獲准運載 10 名乘客的本地船隻,其強制性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最低彌償限額為五百萬港元。
IV. 在商船船體保險及遊艇保險中,免賠額通常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索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商船船體保險中,保險人通常僅承擔碰撞責任法律責任的 75% (3/4ths),其餘 25% 則由船東保賠組織承擔;相比之下,遊艇保險則提供 100% 的第三者責任保障。此外,這兩類保險的免賠額條款均規定,免賠額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香港法例對本地船隻強制性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規定,只有獲准運載超過 12 名乘客的船隻,其最低彌償限額才要求為五百萬港元。對於獲准運載 10 名乘客(即 12 名或以下)的船隻,法定最低彌償限額應為一百萬港元。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商船與遊艇在責任保險保障比例上的差異,並準確掌握香港法例下按船隻載客量劃分的強制性第三者保險最低彌償限額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商船船體保險中,保險人通常僅承擔碰撞責任法律責任的 75% (3/4ths),其餘 25% 則由船東保賠組織承擔;相比之下,遊艇保險則提供 100% 的第三者責任保障。此外,這兩類保險的免賠額條款均規定,免賠額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香港法例對本地船隻強制性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規定,只有獲准運載超過 12 名乘客的船隻,其最低彌償限額才要求為五百萬港元。對於獲准運載 10 名乘客(即 12 名或以下)的船隻,法定最低彌償限額應為一百萬港元。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商船與遊艇在責任保險保障比例上的差異,並準確掌握香港法例下按船隻載客量劃分的強制性第三者保險最低彌償限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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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核保過程中,保險中介人經常需要處理暫保單、保險單及保險憑證。關於這些文件的法律性質及功能,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暫保單(Cover Note)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是否感到滿意。
II. 保險單(Policy)在法律上被視為保險合約本身,若保險人未簽發實體保單,則該一般保險合約在法律上將被視為無效。
III. 簽發強制性汽車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要求,若保險人未按規定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IV. 汽車保險憑證與暫保單的功能完全相同,其標準格式能讓公眾清楚辨別該保障屬於「綜合保險」還是純粹的「法令保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Cover Note)確實提供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以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感到滿意為先決條件。陳述 III 正確,根據相關法例,簽發強制性汽車保險憑證是法律要求,若未能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單是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而非合約本身;大部分一般保險合約在技術上屬於簡單合約,不一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達。陳述 IV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憑證的格式是由條例訂明的,僅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並不能從中判斷該保障是屬於綜合保險還是純法令保障。
重點: 暫保單提供臨時且無條件的保障,而保險憑證則是為了符合法律對強制保險的證明要求而簽發的,其格式並不反映具體的保障範圍細節。.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Cover Note)確實提供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以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感到滿意為先決條件。陳述 III 正確,根據相關法例,簽發強制性汽車保險憑證是法律要求,若未能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單是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而非合約本身;大部分一般保險合約在技術上屬於簡單合約,不一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達。陳述 IV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憑證的格式是由條例訂明的,僅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並不能從中判斷該保障是屬於綜合保險還是純法令保障。
重點: 暫保單提供臨時且無條件的保障,而保險憑證則是為了符合法律對強制保險的證明要求而簽發的,其格式並不反映具體的保障範圍細節。.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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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在香港的私家車保險實務中,關於「第三者責任」保障及相關條款的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若乘客因疏忽打開車門導致第三者受傷,該責任屬於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障範圍。
II. 私家車保單對於第三者財產損害的責任限額,通常為每宗事故二百萬港元。
III. 醫療費用 (Medical expenses) 保障屬於責任保險的一種,用以賠償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
IV. 即使被保險人沒有為其家庭傭工投保僱員補償保險,私家車保單仍會排除屬於僱員補償範疇的索償。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敘述。私家車保單的第三者責任部分明確涵蓋了乘客因疏忽(如打開車門)導致的責任,且對財產損害的保障限額通常設定為二百萬港元。此外,僱員補償除外責任是絕對的,不論被保險人是否已安排相關僱員補償保險,該除外責任均適用於汽車保單。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醫療費用保障在私家車保單中被界定為一種適用彌償原則的人身保險,而非責任保險,其保障對象是被保險人及車內乘客。選項「只有 I 及 II」錯誤,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錯誤,因為它包含了性質錯誤的陳述 III。選項「以上皆是」錯誤,同樣是因為陳述 III 的定義與保險原則不符。
Takeaway: 私家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障範圍包括乘客的疏忽行為,並嚴格排除任何屬於僱員補償範疇的索償,而醫療費用保障則屬於人身保險性質而非責任保險。.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敘述。私家車保單的第三者責任部分明確涵蓋了乘客因疏忽(如打開車門)導致的責任,且對財產損害的保障限額通常設定為二百萬港元。此外,僱員補償除外責任是絕對的,不論被保險人是否已安排相關僱員補償保險,該除外責任均適用於汽車保單。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醫療費用保障在私家車保單中被界定為一種適用彌償原則的人身保險,而非責任保險,其保障對象是被保險人及車內乘客。選項「只有 I 及 II」錯誤,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錯誤,因為它包含了性質錯誤的陳述 III。選項「以上皆是」錯誤,同樣是因為陳述 III 的定義與保險原則不符。
Takeaway: 私家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障範圍包括乘客的疏忽行為,並嚴格排除任何屬於僱員補償範疇的索償,而醫療費用保障則屬於人身保險性質而非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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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一家香港大型建築公司正為其新隧道工程向保險公司諮詢承保條件。在核保過程中,關於報價 (Quotations) 及投保書 (Proposal Forms) 的處理,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報價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發出,並可能同時提及保費及其他合約條款
II. 若在完成的投保書上註明「僅作報價用途」,該文件通常不被視為正式要約
III. 投保書在保單簽發後即完成其歷史使命,應被視為暫時性文件而非永久性文件
IV. 在核保查詢中獲得的專家報告或補充文件,法律上應被視為投保書的一部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核保程序,報價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形式提供,且內容可涵蓋預計保費或具體的合約條款。陳述 II 是正確的,若投保書上註明「僅作報價用途」,則表示該文件僅為詢問條款,並非法律上的正式要約。陳述 IV 是正確的,核保過程中取得的任何補充資料(如專家報告)均被視為投保書的一部分,投保人應對此知情。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投保書被視為「永久性」文件,因為它是保險人決定承保及設計條款的基礎,通常會與保單副本一同寄給被保險人以作提醒,而非暫時性文件。
重點: 投保書是保險合約的基礎,其法律地位是永久性的;而報價的性質則取決於其是否附帶限制條件或特定的註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核保程序,報價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形式提供,且內容可涵蓋預計保費或具體的合約條款。陳述 II 是正確的,若投保書上註明「僅作報價用途」,則表示該文件僅為詢問條款,並非法律上的正式要約。陳述 IV 是正確的,核保過程中取得的任何補充資料(如專家報告)均被視為投保書的一部分,投保人應對此知情。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投保書被視為「永久性」文件,因為它是保險人決定承保及設計條款的基礎,通常會與保單副本一同寄給被保險人以作提醒,而非暫時性文件。
重點: 投保書是保險合約的基礎,其法律地位是永久性的;而報價的性質則取決於其是否附帶限制條件或特定的註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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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某受保人在外遊期間因意外導致右手腕受傷。其旅遊保險單的人身意外部分將「喪失單肢」界定為「手部在腕骨或腕骨以上斷肢,或手部完全喪失功能」,並將「喪失功能」界定為「完全功能性殘疾」。若受保人被證實右手永久喪失百分之五十的功能,下列哪些陳述描述了保險公司處理此索償的正確原則?
I. 由於受保人的手部沒有斷肢,亦未達到完全功能性殘疾,保險人可拒絕給付「喪失單肢」利益。
II. 保險公司應本著通融賠付的原則,按受損功能的百分比(即 50%)支付保險金。
III. 保單中對「喪失單肢」的具體定義在理賠及投訴裁決時會受到高度尊重。
IV. 只要受傷對受保人的日常生活構成不便,法律上即視為已符合「喪失功能」的定義。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保障範圍必須嚴格符合保單中的具體定義。若受保人的傷勢未達至「斷肢」或「完全喪失功能」的標準,且保單中沒有列明可按比例賠償部分傷殘的條款,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該項利益,因此結論為只有 I 及 III。
Incorrect: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人身意外保障通常為定額給付,除非條款另有規定,否則不會按功能受損的百分比自動折算賠償。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日常生活不便」在法律及保險實務上並不等同於「完全功能性殘疾」,理賠必須依據合約的嚴格定義。由於 II 及 IV 均不正確,因此其他組合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
Takeaway: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利益給付高度尊重保單內的具體定義,受保人必須完全符合條款要求的傷殘程度方可獲得賠償。.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保障範圍必須嚴格符合保單中的具體定義。若受保人的傷勢未達至「斷肢」或「完全喪失功能」的標準,且保單中沒有列明可按比例賠償部分傷殘的條款,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該項利益,因此結論為只有 I 及 III。
Incorrect: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人身意外保障通常為定額給付,除非條款另有規定,否則不會按功能受損的百分比自動折算賠償。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日常生活不便」在法律及保險實務上並不等同於「完全功能性殘疾」,理賠必須依據合約的嚴格定義。由於 II 及 IV 均不正確,因此其他組合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
Takeaway: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利益給付高度尊重保單內的具體定義,受保人必須完全符合條款要求的傷殘程度方可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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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在香港的人身意外保險實務中,關於保額(Sum Insured)的設定與保單特點,下列哪一項敘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儘管法律上個人對其本身具有無限制的可保權益,但保險人通常會限制保額,使其與受保人的實際經濟需要或收入水平相稱。這是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需要控制道德風險,確保賠償金額(尤其是按周給付的利益)不會高於受保人的實際收入,以免造成投保人因受傷而獲得額外利益的誘因。
錯誤: 關於保費釐定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通常是根據受保人的職業類別而非精確年齡來釐定,雖然保單會有投保年齡的限制。關於疾病保障的選項是錯誤的,在香港,人身意外保單通常被稱為「純意外保單」,疾病導致的死亡被視為人壽保險風險,而非意外保險保障範圍。關於取消權利的選項是錯誤的,人身意外保險通常為期一年,且保單條款一般允許保險人在有效期內行使取消權利。
重點: 投保人對自身雖有無限可保權益,但保險公司在核保實務上仍會基於財務核保原則限制最高保額,以維持保險的補償功能並降低道德風險。.
Incorrect
正確: 儘管法律上個人對其本身具有無限制的可保權益,但保險人通常會限制保額,使其與受保人的實際經濟需要或收入水平相稱。這是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需要控制道德風險,確保賠償金額(尤其是按周給付的利益)不會高於受保人的實際收入,以免造成投保人因受傷而獲得額外利益的誘因。
錯誤: 關於保費釐定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通常是根據受保人的職業類別而非精確年齡來釐定,雖然保單會有投保年齡的限制。關於疾病保障的選項是錯誤的,在香港,人身意外保單通常被稱為「純意外保單」,疾病導致的死亡被視為人壽保險風險,而非意外保險保障範圍。關於取消權利的選項是錯誤的,人身意外保險通常為期一年,且保單條款一般允許保險人在有效期內行使取消權利。
重點: 投保人對自身雖有無限可保權益,但保險公司在核保實務上仍會基於財務核保原則限制最高保額,以維持保險的補償功能並降低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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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位於香港的住宅單位投保了家居保險。根據一般的家居保險條款及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關於該保單保障與限制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費是按陳先生自選的保額計算,當發生損失且出現不足額保險時,賠償將受比例分攤條件限制。
II. 若受保處所連續空置超過 30 天,保單通常會自動暫停提供大部分保障。
III. 與陳先生永久同住的家庭傭人,其財產在沒有受其他保單保障的情況下,亦屬於受保物件。
IV. 家居保險絕對不承保任何形式的後果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當家居保險的保額是由投保人自行選擇時,保單條款通常包含比例分攤條件 (pro rata average condition),規定若發生損失時存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賠償將按比例扣減。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家居保險通常將受保人同住家傭的財產納入保障範圍,前提是該財產沒有受其他保單保障。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一般的家居保險條款,處所通常需要連續空置超過 60 天(而非 30 天),保單保障才會暫停或受限。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家居保險一般排除後果損失,但保單明確涵蓋了「另覓住宿的額外支出」或「租金損失」,這些屬於後果損失的特定例外保障。
重點: 家居保險是一項綜合保障,投保人需注意保額設定對賠償的影響(比例分攤條件),以及關於空置期限制和後果損失保障中的特定例外項目。.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當家居保險的保額是由投保人自行選擇時,保單條款通常包含比例分攤條件 (pro rata average condition),規定若發生損失時存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賠償將按比例扣減。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家居保險通常將受保人同住家傭的財產納入保障範圍,前提是該財產沒有受其他保單保障。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一般的家居保險條款,處所通常需要連續空置超過 60 天(而非 30 天),保單保障才會暫停或受限。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家居保險一般排除後果損失,但保單明確涵蓋了「另覓住宿的額外支出」或「租金損失」,這些屬於後果損失的特定例外保障。
重點: 家居保險是一項綜合保障,投保人需注意保額設定對賠償的影響(比例分攤條件),以及關於空置期限制和後果損失保障中的特定例外項目。.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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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建築師事務所投保了專業彌償保險。根據一般專業彌償保險的條款,下列哪些關於該保單保障範圍或除外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單通常承保因建築師在設計過程中的疏忽導致客戶遭受財務損失的法律責任。
II. 保單通常涵蓋為被保險人辯護或拒絕第三者申索而產生的法律開支。
III. 由被保險人的任何不誠實、詐騙或惡意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屬於除外責任。
IV. 保單通常會賠付法院判處的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專業人士因專業上的「錯誤」或「疏忽」行為,導致第三者遭受受傷、財產損害或財務損失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保單亦涵蓋用於替被保險人辯護的法律開支。然而,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及防範道德風險,保單明確將被保險人的不誠實、詐騙或惡意行為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專業彌償保險明確規定不對罰款、罰金、懲罰性損害賠償或懲戒性損害賠償作出賠付。僅包含陳述 I 及 IV 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法律開支這一重要保障,且錯誤地納入了除外責任項目。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主要承保專業疏忽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及相關法律費用,但嚴格排除不誠實行為及非補償性質的懲罰性賠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專業人士因專業上的「錯誤」或「疏忽」行為,導致第三者遭受受傷、財產損害或財務損失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保單亦涵蓋用於替被保險人辯護的法律開支。然而,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及防範道德風險,保單明確將被保險人的不誠實、詐騙或惡意行為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專業彌償保險明確規定不對罰款、罰金、懲罰性損害賠償或懲戒性損害賠償作出賠付。僅包含陳述 I 及 IV 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法律開支這一重要保障,且錯誤地納入了除外責任項目。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主要承保專業疏忽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及相關法律費用,但嚴格排除不誠實行為及非補償性質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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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在評估一項商業財產投保申請時,需要進行風險估定並分析相關的危險因素。根據保險原理及核保實務,下列哪些關於風險估定及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的描述是正確的?
I. 實質危險是指風險的客觀本質,例如建築物的構造材料會影響出險機會。
II. 「危險」一詞在保險中具有中性含意,因此可以存在「好的」或「優良的」實質危險。
III. 為了使某些風險變得可保,承保人可能會堅持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或避免作出某些行動,這稱為「保證」。
IV. 實施「自負額」的目的之一是希望被保險人能分擔部分損失,並藉此避免處理小額索償。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是指風險的客觀本質,例如建築物的構造材料會直接影響火災風險(陳述 I);在保險學中,「危險」一詞具備中性含意,優良的風險特點(如完善的防盜系統)可被稱為「好的」危險(陳述 II);承保人可透過要求「保證」(Warranty)條款,強制被保險人採取特定行動以使風險符合承保標準(陳述 III);而引入「自負額」(Deductible)則能有效避免小額索償,並讓被保險人分擔損失以提高其警覺性(陳述 IV)。
錯誤: 關於「只有 I、II 及 I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自負額作為風險估定重要手段的作用。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實質危險的客觀定義(如建築材料)是核保評估的首要基礎。關於「只有 I 及 IV」的選項同樣不全面,因為它未能包含危險的中性特質以及保證條款在改善風險可保性方面的功能。
重點: 風險估定是核保的核心過程,承保人必須綜合考慮實質危險的客觀特徵,並靈活運用保證、自負額及專家協助等工具,以確保業務的技術特質符合承保哲學。.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是指風險的客觀本質,例如建築物的構造材料會直接影響火災風險(陳述 I);在保險學中,「危險」一詞具備中性含意,優良的風險特點(如完善的防盜系統)可被稱為「好的」危險(陳述 II);承保人可透過要求「保證」(Warranty)條款,強制被保險人採取特定行動以使風險符合承保標準(陳述 III);而引入「自負額」(Deductible)則能有效避免小額索償,並讓被保險人分擔損失以提高其警覺性(陳述 IV)。
錯誤: 關於「只有 I、II 及 I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自負額作為風險估定重要手段的作用。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實質危險的客觀定義(如建築材料)是核保評估的首要基礎。關於「只有 I 及 IV」的選項同樣不全面,因為它未能包含危險的中性特質以及保證條款在改善風險可保性方面的功能。
重點: 風險估定是核保的核心過程,承保人必須綜合考慮實質危險的客觀特徵,並靈活運用保證、自負額及專家協助等工具,以確保業務的技術特質符合承保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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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為了爭取一份一般保險業務,提議將其佣金的一部分回贈給客戶。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及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關於「回佣」(Rebating) 的描述是正確的?
I. 這種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視為賄賂或貪污。
II. 只要客戶因此獲得較便宜的保費,這便符合保險代理人的專業操守。
III. 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向其僱員提供回佣是禁止的。
IV. 此舉可能會損害保險業釐定費率的基礎。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正當的回佣利誘在法律上可能被界定為賄賂或貪污,對保險業的誠信制度造成破壞。陳述 III 正確,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在一般保險業務中,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向其僱員提供回佣是明確禁止的。陳述 IV 正確,因為回佣行為會干擾保險公司釐定費率的精算基礎。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回佣若被用作不正當利誘以招徠業務,會被視為嚴重的違規行為,並非單純因為能降低保費就符合專業操守,且受到《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嚴格約束。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回佣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與監管後果,特別是涉及不正當利誘時對行業誠信及費率制度的破壞。.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正當的回佣利誘在法律上可能被界定為賄賂或貪污,對保險業的誠信制度造成破壞。陳述 III 正確,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在一般保險業務中,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向其僱員提供回佣是明確禁止的。陳述 IV 正確,因為回佣行為會干擾保險公司釐定費率的精算基礎。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回佣若被用作不正當利誘以招徠業務,會被視為嚴重的違規行為,並非單純因為能降低保費就符合專業操守,且受到《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嚴格約束。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回佣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與監管後果,特別是涉及不正當利誘時對行業誠信及費率制度的破壞。.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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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在香港的汽車保險實務中,關於「自負額」(Excess)的運用與性質,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標準自負額」通常由承保人設定,適用於特定險種的所有保單,用以剔除微小的賠償請求。
II. 若受保車輛由一名年青或經驗不足的司機駕駛時發生意外,保險公司通常會在標準自負額之上加收「附加自負額」。
III. 被保險人可以透過選擇承擔較高的「自願自負額」,以換取保險公司給予保費折扣。
IV. 保單內列明的自負額只有在被保險司機被裁定為意外的完全過失方時,才會在賠償中扣除。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標準自負額是保險公司針對特定險種(如汽車保險)所設定的基本條款,旨在消除小額索償以節省行政成本。陳述 II 正確,因為當存在額外風險因素(如司機年齡不足 25 歲或持牌不足兩年)時,承保人會施加附加自負額。陳述 III 正確,因為投保人可以透過主動承擔較高的自願自負額,來減少保險公司的潛在賠付責任,從而獲得保費折扣。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實務中,自負額的扣除通常是不論責任歸屬的。即使被保險人完全沒有過失,在向其保險公司索償時仍須先行扣除自負額,隨後再由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向有過失的第三方追討。
重點: 汽車保險中的自負額可分為標準、附加及自願三類,其主要功能是風險分擔及減少處理微小賠償的行政開支,且通常在賠償時先行扣除。.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標準自負額是保險公司針對特定險種(如汽車保險)所設定的基本條款,旨在消除小額索償以節省行政成本。陳述 II 正確,因為當存在額外風險因素(如司機年齡不足 25 歲或持牌不足兩年)時,承保人會施加附加自負額。陳述 III 正確,因為投保人可以透過主動承擔較高的自願自負額,來減少保險公司的潛在賠付責任,從而獲得保費折扣。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實務中,自負額的扣除通常是不論責任歸屬的。即使被保險人完全沒有過失,在向其保險公司索償時仍須先行扣除自負額,隨後再由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向有過失的第三方追討。
重點: 汽車保險中的自負額可分為標準、附加及自願三類,其主要功能是風險分擔及減少處理微小賠償的行政開支,且通常在賠償時先行扣除。.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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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關於商船保險(船體保單)與遊艇保險的比較,以及相關的法定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商船保險通常承擔百分之七十五的碰撞責任,而遊艇保險則提供百分之一百的第三者保險保障。
II. 在商船保險和遊艇保險中,免賠額通常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索償。
III. 兩者在處理財產損害索償時,均嚴格遵守「以新代舊」原則,不對任何受保物件進行折舊扣減。
IV. 根據香港法例,獲准運載 10 名乘客的本地船隻,其法定最低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港幣 500 萬元。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在商船保險中,碰撞責任通常僅由商業保險人承擔 75%(即 3/4ths),餘下的 25% 由船東保賠組織負責;相比之下,遊艇保險通常提供 100% 的第三者責任保障。此外,這兩類保險的免賠額(Deductible)規定相似,通常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索償情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雖然遊艇保險一般採用「以新代舊」原則,但對於特定物件(例如船帆及安裝於船外的引擎)仍須進行折舊扣減,最高扣減額為三分之一。陳述 IV 錯誤,根據香港法例,法定最低投保額視乎載客量而定,只有獲准運載超過 12 位乘客的船隻才需投保 500 萬元,若運載 12 位或以下乘客(如題目中的 10 名),法定限額為 100 萬元。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商船與遊艇保險在責任承擔比例及折舊扣減上的差異,並準確記憶香港本地船隻法定最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載客量分界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在商船保險中,碰撞責任通常僅由商業保險人承擔 75%(即 3/4ths),餘下的 25% 由船東保賠組織負責;相比之下,遊艇保險通常提供 100% 的第三者責任保障。此外,這兩類保險的免賠額(Deductible)規定相似,通常不適用於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索償情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雖然遊艇保險一般採用「以新代舊」原則,但對於特定物件(例如船帆及安裝於船外的引擎)仍須進行折舊扣減,最高扣減額為三分之一。陳述 IV 錯誤,根據香港法例,法定最低投保額視乎載客量而定,只有獲准運載超過 12 位乘客的船隻才需投保 500 萬元,若運載 12 位或以下乘客(如題目中的 10 名),法定限額為 100 萬元。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商船與遊艇保險在責任承擔比例及折舊扣減上的差異,並準確記憶香港本地船隻法定最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載客量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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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指引,關於保險經紀必須符合的「最低限度規定」(Minimum Requirements),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必須維持最少港幣 100,000 元的實收資本及淨資產。
II. 必須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且賠償限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要求。
III. 必須將客戶款項與經紀自身的款項分開,存放在獨立的客戶帳戶中。
IV. 相關的控權人及業務代表必須符合保險業監管局所訂定的「適當人選」準則。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同時滿足多項最低限度規定,包括維持最少港幣 100,000 元的實收資本及淨資產、投保符合規定限額的專業責任保險、設立獨立的客戶帳戶以管理客戶款項,以及確保其控權人及業務代表均為「適當人選」。
Incorrect: 關於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適當人選」準則是監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用以確保從業員的誠信與專業能力。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財務資源要求(資本及淨資產)是確保經紀具備基本營運能力的法定門檻。關於只有 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專業責任保險和客戶帳戶的獨立運作是防範職業疏忽及保障客戶資產安全的關鍵監管措施。
Takeaway: 保險經紀的最低限度規定是一個綜合性的監管框架,涵蓋了財務實力、風險轉嫁、資金隔離及人員素質等多個維度,旨在全面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同時滿足多項最低限度規定,包括維持最少港幣 100,000 元的實收資本及淨資產、投保符合規定限額的專業責任保險、設立獨立的客戶帳戶以管理客戶款項,以及確保其控權人及業務代表均為「適當人選」。
Incorrect: 關於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適當人選」準則是監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用以確保從業員的誠信與專業能力。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財務資源要求(資本及淨資產)是確保經紀具備基本營運能力的法定門檻。關於只有 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專業責任保險和客戶帳戶的獨立運作是防範職業疏忽及保障客戶資產安全的關鍵監管措施。
Takeaway: 保險經紀的最低限度規定是一個綜合性的監管框架,涵蓋了財務實力、風險轉嫁、資金隔離及人員素質等多個維度,旨在全面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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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保險合約條款的分類、陳述及除外責任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若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內改變職業而須按要求通知保險人,這屬於「合約生效後的條件」(conditions subsequent to the contract)。
II. 若保單中明文規定違反通知索償的條件將令被保險人喪失權利,該條款通常被視為「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liability)。
III. 根據普通法,投保人作出的陳述 (representations) 與保證 (warranties) 的法律要求相同,無論是否具重要性,都必須絕對真實。
IV. 「全險」保險中關於損耗及折舊的標準條款,屬於「特定除外責任」(specific exclusions),因為它們是承保人基於特定風險的額外危險而決定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單有效期內必須履行的條款,例如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改變職業時的通知義務。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是指違反該條款不會導致整個合約作廢,但會使受保人喪失特定索償的權利,清晰的索償通知條款便是典型例子。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普通法下,陳述 (representations) 只須在實質上是真實的(盡陳述者所知及所信),且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才具法律影響力,這與要求絕對真實的「保證」(warranties) 不同。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全險」保險中的損耗、折舊或大氣狀況等除外責任適用於該類別的所有保單,屬於「通用除外責任」(general exclusions),而非針對個別風險額外危險的「特定除外責任」。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依其運作時間分為不同類別,違反不同性質的條款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此外,通用除外責任與特定除外責任的分別在於其適用範圍是針對整個險種還是個別特定風險。.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單有效期內必須履行的條款,例如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改變職業時的通知義務。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是指違反該條款不會導致整個合約作廢,但會使受保人喪失特定索償的權利,清晰的索償通知條款便是典型例子。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普通法下,陳述 (representations) 只須在實質上是真實的(盡陳述者所知及所信),且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才具法律影響力,這與要求絕對真實的「保證」(warranties) 不同。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全險」保險中的損耗、折舊或大氣狀況等除外責任適用於該類別的所有保單,屬於「通用除外責任」(general exclusions),而非針對個別風險額外危險的「特定除外責任」。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依其運作時間分為不同類別,違反不同性質的條款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此外,通用除外責任與特定除外責任的分別在於其適用範圍是針對整個險種還是個別特定風險。.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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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額設定及保障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從技術角度而言,由於被保險人對自己具有無限制的可保權益,因此投保金額在理論上不受限制。
II. 在實務上,如果按周計算的利益金額高於被保險人可能賺取的收入,保險人通常不願意提供保障。
III. 香港的人身意外保單通常被稱為「純意外保單」,因為疾病導致的死亡通常被視為人壽保險風險而不獲承保。
IV. 由於醫療保險的目的與人身意外保險不同,因此人身意外保單的常用除外責任通常不適用於醫療保險。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原理,個人對自己的生命擁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因此在技術理論上投保金額沒有上限。然而,為了防止道德風險並符合補償原則的精神,保險人在實務中會限制保額,確保給付的利益(尤其是收入補償類)與受保人的實際收入相稱。此外,香港的人身意外保單通常不承保因疾病導致的死亡,因為這屬於人壽保險的承保範疇,故此類保單常被稱為「純意外保單」。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醫療保險的特性,由於其保障範圍涵蓋了意外引致的醫療費用,這與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障範圍有所重疊,因此人身意外保單中常見的除外責任(如參與危險運動、自殺等)通常也同樣適用於醫療保險,而非「不適用」。
Takeaway: 理解人身意外保險在理論上的無限保額與實務限制之間的差異,以及其與人壽保險及醫療保險在保障範圍與除外責任上的關聯性。.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原理,個人對自己的生命擁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因此在技術理論上投保金額沒有上限。然而,為了防止道德風險並符合補償原則的精神,保險人在實務中會限制保額,確保給付的利益(尤其是收入補償類)與受保人的實際收入相稱。此外,香港的人身意外保單通常不承保因疾病導致的死亡,因為這屬於人壽保險的承保範疇,故此類保單常被稱為「純意外保單」。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醫療保險的特性,由於其保障範圍涵蓋了意外引致的醫療費用,這與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障範圍有所重疊,因此人身意外保單中常見的除外責任(如參與危險運動、自殺等)通常也同樣適用於醫療保險,而非「不適用」。
Takeaway: 理解人身意外保險在理論上的無限保額與實務限制之間的差異,以及其與人壽保險及醫療保險在保障範圍與除外責任上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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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保證」(Bonds)(例如政府工程合約要求的履約保證)的法律特性與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支付予擔保人的款項在法律上稱為「費用」(Fee),而非保費。
II. 保證被視為一種正式合約,這與大多數屬於簡單合約的保險合約不同。
III. 由於保證通常沒有到期日,因此在技術上不存在續保,但可能會有合約延期。
IV. 保險人在支付賠償(罰款)後,有權向被擔保人追回相關款項。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原理,保證(Bonds)與一般保險合約有顯著區別:首先,支付給擔保人的對價稱為「費用」(Fee)而非保費;其次,保證屬於正式合約,不同於大多數保險合約的簡單合約性質;再者,保證因無固定到期日而無需續保;最後,保險人(擔保人)在履行賠付義務後,法律上擁有向被擔保人追償的權利。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關於保證無需續保的技術特性,以及陳述 IV 關於保險人追償權的重要法律特徵,這兩者同樣是保證的核心屬性。 「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陳述 I 關於費用稱呼的正確定義,以及陳述 II 關於正式合約與簡單合約之間法律形式的區別。 「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排除了陳述 III,而保證沒有續保(No renewal)是其區別於一般年度保險單的一個關鍵技術特點。
重點: 保證(Bonds)在法律形式、費用性質、續保機制及追償權利上均與傳統保險合約不同,保險人在保證業務中扮演的是擔保人的角色。.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原理,保證(Bonds)與一般保險合約有顯著區別:首先,支付給擔保人的對價稱為「費用」(Fee)而非保費;其次,保證屬於正式合約,不同於大多數保險合約的簡單合約性質;再者,保證因無固定到期日而無需續保;最後,保險人(擔保人)在履行賠付義務後,法律上擁有向被擔保人追償的權利。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關於保證無需續保的技術特性,以及陳述 IV 關於保險人追償權的重要法律特徵,這兩者同樣是保證的核心屬性。 「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陳述 I 關於費用稱呼的正確定義,以及陳述 II 關於正式合約與簡單合約之間法律形式的區別。 「只有 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排除了陳述 III,而保證沒有續保(No renewal)是其區別於一般年度保險單的一個關鍵技術特點。
重點: 保證(Bonds)在法律形式、費用性質、續保機制及追償權利上均與傳統保險合約不同,保險人在保證業務中扮演的是擔保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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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在汽車保險的核保過程中,如果保險人因投保人的風險狀況不理想而決定引入「承保自負額」(Underwriting Excess),下列哪項關於該自負額的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該自負額是基於風險的不利特點而設立,通常會附加在保單原有的其他自負額之上,且不會導致保費減少。這是因為承保自負額(Underwriting Excess)是保險人為了抵銷特定風險(如投保人過往索償記錄不良)而強制收取的,與投保人主動要求以換取折扣的自願性自負額不同。
錯誤: 「投保人可以透過接受此項自負額來換取保費折扣」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自願性自負額」而非「承保自負額」。
錯誤: 「此自負額僅適用於保單中未指名的司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不指名司機自負額」與「承保自負額」的概念,後者通常適用於所有受保事故。
錯誤: 「承保自負額會取代保單中的基本自負額」的說法是錯誤的,在保險實務中,承保自負額是額外附加的,賠償時會與基本自負額或其他適用自負額一併累計扣除。
重點: 承保自負額是核保過程中的一項風險管理手段,其關鍵特徵在於它是因風險不利因素而設立、具有累加性且不提供保費折扣。.
Incorrect
正確: 該自負額是基於風險的不利特點而設立,通常會附加在保單原有的其他自負額之上,且不會導致保費減少。這是因為承保自負額(Underwriting Excess)是保險人為了抵銷特定風險(如投保人過往索償記錄不良)而強制收取的,與投保人主動要求以換取折扣的自願性自負額不同。
錯誤: 「投保人可以透過接受此項自負額來換取保費折扣」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自願性自負額」而非「承保自負額」。
錯誤: 「此自負額僅適用於保單中未指名的司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不指名司機自負額」與「承保自負額」的概念,後者通常適用於所有受保事故。
錯誤: 「承保自負額會取代保單中的基本自負額」的說法是錯誤的,在保險實務中,承保自負額是額外附加的,賠償時會與基本自負額或其他適用自負額一併累計扣除。
重點: 承保自負額是核保過程中的一項風險管理手段,其關鍵特徵在於它是因風險不利因素而設立、具有累加性且不提供保費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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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關於此類保險的法律責任、保費釐定及聯保計劃,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僱主在普通法下的法律責任通常涉及疏忽,且獨立於《僱員補償條例》之外
II. 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若僱主違反保單合約,保險人可免除對受傷僱員的賠償責任
III. 若僱主連續被三名或以上的保險人拒絕承保,可向僱員補償聯保計劃申請投保
IV. 保單的最終保費並非固定,而是根據全年的最終薪金數字作出調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普通法下的僱主責任主要源於侵權法中的疏忽行為或違反有關工業安全的法定條文,這與《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責任是分開的。陳述 III 正確,僱員補償聯保計劃(ECIRS)規定,若僱主連續被三名或以上保險人拒保,或取得的保費率連續三次高於基準保費率,即可申請投保。陳述 IV 正確,僱員補償保單的保費是以薪金額為基礎,首次繳付的是臨時保費,待保單期屆滿後會根據實際薪金總額進行調整。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的性質是: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條款,法律仍強制保險人必須先向受傷僱員支付賠償,保險人隨後才可向被保險人(僱主)追討已支付的款項,而非直接拒絕賠償給僱員。
重點: 僱員補償保險作為強制性保險,其法律框架確保了僱員即使在僱主違反保單條款的情況下仍能獲得保障,同時透過聯保計劃為高風險行業提供最終的投保渠道。.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普通法下的僱主責任主要源於侵權法中的疏忽行為或違反有關工業安全的法定條文,這與《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責任是分開的。陳述 III 正確,僱員補償聯保計劃(ECIRS)規定,若僱主連續被三名或以上保險人拒保,或取得的保費率連續三次高於基準保費率,即可申請投保。陳述 IV 正確,僱員補償保單的保費是以薪金額為基礎,首次繳付的是臨時保費,待保單期屆滿後會根據實際薪金總額進行調整。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的性質是: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條款,法律仍強制保險人必須先向受傷僱員支付賠償,保險人隨後才可向被保險人(僱主)追討已支付的款項,而非直接拒絕賠償給僱員。
重點: 僱員補償保險作為強制性保險,其法律框架確保了僱員即使在僱主違反保單條款的情況下仍能獲得保障,同時透過聯保計劃為高風險行業提供最終的投保渠道。.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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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一位保險核保員在評估一項商業風險時,除了考慮實質危險外,亦非常關注「道德危險」(Moral Hazard)。根據保險原理,下列關於道德危險的描述,哪些是正確的?
I. 道德危險僅限於被保險人存心欺詐或不誠實的行為
II. 道德危險可被視為「人性元素」,涉及被保險人及其僱員的態度與行為特點
III. 即使投保人的個人道德準則良好,其生活方式仍可能構成低劣的道德危險
IV. 道德危險通常是主觀的,且其真面目往往在發生索償後才顯露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道德危險被視為風險中的「人性元素」,這包括了被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士(如家庭成員和僱員)的態度、行為及操守的本質。陳述 III 正確,根據教材,道德危險的意義比一般道德理解更廣泛,即使某人(如演員)道德高尚,其特定的生活方式仍可能被視為低劣的道德危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道德危險具有主觀性且較難理解,通常只有在發生索償後,被保險人的真實態度和行為特點才會顯露出來。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道德危險並不「僅限於」不誠實或行騙行為,它還涵蓋了粗心大意、不合情理的態度以及社會行為(如破壞公物)等多個方面。
重點: 道德危險是保險核保中至關重要的人性元素,它超越了單純的誠實與否,涵蓋了所有可能導致損失風險增加的個人態度、生活方式及行為習慣。.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道德危險被視為風險中的「人性元素」,這包括了被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士(如家庭成員和僱員)的態度、行為及操守的本質。陳述 III 正確,根據教材,道德危險的意義比一般道德理解更廣泛,即使某人(如演員)道德高尚,其特定的生活方式仍可能被視為低劣的道德危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道德危險具有主觀性且較難理解,通常只有在發生索償後,被保險人的真實態度和行為特點才會顯露出來。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道德危險並不「僅限於」不誠實或行騙行為,它還涵蓋了粗心大意、不合情理的態度以及社會行為(如破壞公物)等多個方面。
重點: 道德危險是保險核保中至關重要的人性元素,它超越了單純的誠實與否,涵蓋了所有可能導致損失風險增加的個人態度、生活方式及行為習慣。.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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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陳先生擁有一輛主要作私人用途的私家車,並投保了綜合汽車保險。在處理一宗涉及第三者受傷及車輛損毀的意外索償時,根據香港汽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保險實務,一輛汽車是否屬於「私家車」是按其構造而非其使用方式來界定的。
II. 即使陳先生在未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前向受傷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保險人仍須向該第三者作出賠償,但其後可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向陳先生追討。
III. 若陳先生的八年車齡汽車在意外後需更換全新零件,保險人有權要求陳先生分擔部分費用,以反映維修後車輛性能或價值的改善。
IV. 綜合汽車保單的保障範圍通常包括後果損失,例如在車輛修理期間陳先生租用另一輛汽車所產生的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為了符合強制汽車保險的法規要求,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例如在未經保險人同意下承認法律責任),保險人仍必須向受傷的第三者作出賠償,但保險人保留向被保險人追回該筆賠款的權利。陳述 III 正確,因為汽車保險屬於彌償保單,旨在使被保險人回復至意外發生前的財務狀況;若維修時以新零件替換舊零件而導致車輛價值提升,保險人可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改善分擔」(improvement contribution)以反映折舊。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汽車保險實務中,一輛汽車是否界定為「私家車」是根據其「用途」(例如私人用途而非出租取酬)來決定,而非根據其「構造」。陳述 IV 錯誤,因為綜合汽車保單明確將「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列為除外責任,因此車輛修理期間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是不獲保障的。
重點: 汽車保險的界定以用途為準,且在處理賠償時嚴格遵守彌償原則,透過折舊扣除及除外責任(如後果損失)來確保賠償金額的合理性,同時利用特定條款保障第三者的法定索償權利。.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為了符合強制汽車保險的法規要求,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例如在未經保險人同意下承認法律責任),保險人仍必須向受傷的第三者作出賠償,但保險人保留向被保險人追回該筆賠款的權利。陳述 III 正確,因為汽車保險屬於彌償保單,旨在使被保險人回復至意外發生前的財務狀況;若維修時以新零件替換舊零件而導致車輛價值提升,保險人可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改善分擔」(improvement contribution)以反映折舊。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汽車保險實務中,一輛汽車是否界定為「私家車」是根據其「用途」(例如私人用途而非出租取酬)來決定,而非根據其「構造」。陳述 IV 錯誤,因為綜合汽車保單明確將「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列為除外責任,因此車輛修理期間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是不獲保障的。
重點: 汽車保險的界定以用途為準,且在處理賠償時嚴格遵守彌償原則,透過折舊扣除及除外責任(如後果損失)來確保賠償金額的合理性,同時利用特定條款保障第三者的法定索償權利。.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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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陳先生擁有一輛已投保綜合保險的私家車。關於香港汽車保險的條款及相關法律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界定一輛汽車是否屬於「私家車」時,保險公司主要是根據該汽車的構造而非其用途來劃分。
II. 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若陳先生在意外後未經保險人同意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保險人仍須先向受傷第三者賠償,但有權事後向陳先生追討。
III. 若陳先生的八年車齡汽車因意外需更換全新零件,保險人可要求陳先生分擔部分零件費用,這被稱為「改善分擔」。
IV. 綜合私家車保單一般會承保陳先生在汽車修理期間,因租用另一輛汽車所產生的額外交通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條款(例如未有及時報告意外或未經同意承認責任),保險人仍必須根據強制保險的規定向第三者賠償死亡或受傷的損失,隨後再向被保險人追回款項。陳述 III 正確,因為汽車保險屬於彌償保單,若修理過程中使用新零件替換了舊零件,使汽車價值有所提升,被保險人需作出「改善分擔」(即折舊額),以符合彌償原則。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汽車保險中,「私家車」是按其「使用方式」(而非構造)來界定的,主要指不用於攜帶貨物、出租或取酬用途的車輛。陳述 IV 錯誤,因為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屬於「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這在標準的綜合私家車保單中屬於明確的除外責任。
重點: 汽車保險的界定以用途為準,且保單嚴格執行彌償原則(包括折舊扣除)及履行對第三者的強制性法定賠償責任。.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條款(例如未有及時報告意外或未經同意承認責任),保險人仍必須根據強制保險的規定向第三者賠償死亡或受傷的損失,隨後再向被保險人追回款項。陳述 III 正確,因為汽車保險屬於彌償保單,若修理過程中使用新零件替換了舊零件,使汽車價值有所提升,被保險人需作出「改善分擔」(即折舊額),以符合彌償原則。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汽車保險中,「私家車」是按其「使用方式」(而非構造)來界定的,主要指不用於攜帶貨物、出租或取酬用途的車輛。陳述 IV 錯誤,因為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屬於「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這在標準的綜合私家車保單中屬於明確的除外責任。
重點: 汽車保險的界定以用途為準,且保單嚴格執行彌償原則(包括折舊扣除)及履行對第三者的強制性法定賠償責任。.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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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在履行職務期間面臨多項法律申索。根據標準的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D&O),下列哪些項目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I. 董事因提供專業諮詢服務而被指稱違反專業責任的申索。
II. 董事就其不誠實行為的指控進行辯護並取得成功所引致的法律開支。
III. 第三者因公司產品缺陷導致身體受傷而提出的損害賠償申索。
IV. 董事因獲取其無權享有的個人收益或好處而引起的申索。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屬於標準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D&O)的除外責任。根據保險原則,違反專業責任(I)應由專業彌償保險承保而非 D&O 保單;第三者身體受傷(III)屬於公眾責任風險,在 D&O 中被明確排除;而董事獲取其無權享有的個人收益或好處(IV)亦屬於標準的除外責任。
錯誤: 關於成功辯護法律開支(II)的描述不屬於除外責任。雖然由不誠實或詐騙行為引起的申索本身不獲保障,但保單通常會承保被保險人就此類指控作出成功辯護所引致的法律費用。因此,任何包含 II 的選項或未能涵蓋 I、III 及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旨在保障管理上的「錯誤行為」,但會排除應由其他專門保險承保的風險(如專業責任或公眾責任),以及涉及個人誠信或非法得益的行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屬於標準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D&O)的除外責任。根據保險原則,違反專業責任(I)應由專業彌償保險承保而非 D&O 保單;第三者身體受傷(III)屬於公眾責任風險,在 D&O 中被明確排除;而董事獲取其無權享有的個人收益或好處(IV)亦屬於標準的除外責任。
錯誤: 關於成功辯護法律開支(II)的描述不屬於除外責任。雖然由不誠實或詐騙行為引起的申索本身不獲保障,但保單通常會承保被保險人就此類指控作出成功辯護所引致的法律費用。因此,任何包含 II 的選項或未能涵蓋 I、III 及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旨在保障管理上的「錯誤行為」,但會排除應由其他專門保險承保的風險(如專業責任或公眾責任),以及涉及個人誠信或非法得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