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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6
1.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當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索償事宜產生糾紛時,保單內的「仲裁條款」是常見的處理機制。關於此條款的運作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仲裁程序通常比正式的法庭訴訟較不正式,且不一定需要由具備法律資格的人士代表當事人。
II. 為了提高理賠效率,仲裁條款通常也適用於責任保險,並對提出索償的第三者具有法律約束力。
III. 在大多數情況下,仲裁條款僅適用於涉及賠償金額多少的糾紛,而非保險人是否具有承擔責任的問題。
IV. 若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滿而向法庭提出訴訟,除非證明仲裁過程有法律錯誤或偏見,否則法庭一般不會推翻裁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仲裁雖然以正式方式進行,但不在法庭聽證,且不一定需要由具備法律資格的人士代表或作出決定。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一般保險實務中,仲裁條款通常僅限於處理賠償金額(量)的爭議,而非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責任(質)的問題。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庭通常尊重仲裁的最終性,除非程序上出現明顯的法律錯誤或存在偏見,否則不會輕易推翻裁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第三者索償人並非保險合約的簽署方,不受保單條款約束,因此仲裁條款對第三者沒有約束力,這也是為何責任保險通常不包含此類條款的原因。
重點: 仲裁條款提供了一種法律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機制,其特點是針對金額爭議、對第三者無效,且法庭在多數情況下會維持仲裁裁決的有效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仲裁雖然以正式方式進行,但不在法庭聽證,且不一定需要由具備法律資格的人士代表或作出決定。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一般保險實務中,仲裁條款通常僅限於處理賠償金額(量)的爭議,而非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責任(質)的問題。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庭通常尊重仲裁的最終性,除非程序上出現明顯的法律錯誤或存在偏見,否則不會輕易推翻裁決。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第三者索償人並非保險合約的簽署方,不受保單條款約束,因此仲裁條款對第三者沒有約束力,這也是為何責任保險通常不包含此類條款的原因。
重點: 仲裁條款提供了一種法律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機制,其特點是針對金額爭議、對第三者無效,且法庭在多數情況下會維持仲裁裁決的有效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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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6
2. Question
一家香港物流公司在審視其僱員補償保險政策及相關法律責任時,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獨立於《僱員補償條例》之外的法律責任通常與侵權法下的疏忽有關,且僱員須證明僱主的法律責任。
II. 僱員補償保險的保費通常按僱主全年的薪金額比例計算,且首期保費屬臨時性質,須按最終薪金數字調整。
III. 任何僱主只要連續被兩家保險人拒絕承保,便符合資格向「僱員補償聯保計劃」投保。
IV.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賦予保險人在僱主違反保單條款時,可以免除向受傷僱員支付賠償的法律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獨立於《僱員補償條例》之外的法律責任(常被稱為普通法責任)主要與侵權法下的疏忽有關,這與條例下的「無過失」責任不同,僱員必須證明僱主有法律責任。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僱員補償保險的保費是以薪金額為基準,首次繳交的是臨時保費,待年度結束後按實際薪金總額進行調整。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僱員補償聯保計劃」的規定,僱主必須連續被「三個」或以上的保險人拒保,或連續三次取得高於基準費率的報價,才符合投保資格,而非兩次。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的性質是:即使僱主違反保單條款,法例仍強制保險人必須先滿足受傷僱員的索償要求,之後保險人再向被保險人(僱主)行使追償權,而非免除賠償責任。
重點: 僱員補償保險結合了法定與普通法責任,並透過聯保計劃為高風險行業提供最終投保渠道,同時利用保費調整機制確保保費制度的公平性。.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獨立於《僱員補償條例》之外的法律責任(常被稱為普通法責任)主要與侵權法下的疏忽有關,這與條例下的「無過失」責任不同,僱員必須證明僱主有法律責任。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僱員補償保險的保費是以薪金額為基準,首次繳交的是臨時保費,待年度結束後按實際薪金總額進行調整。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僱員補償聯保計劃」的規定,僱主必須連續被「三個」或以上的保險人拒保,或連續三次取得高於基準費率的報價,才符合投保資格,而非兩次。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的性質是:即使僱主違反保單條款,法例仍強制保險人必須先滿足受傷僱員的索償要求,之後保險人再向被保險人(僱主)行使追償權,而非免除賠償責任。
重點: 僱員補償保險結合了法定與普通法責任,並透過聯保計劃為高風險行業提供最終投保渠道,同時利用保費調整機制確保保費制度的公平性。.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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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6
3.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保單續保(Renewals)的法律特性與實務操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續保在法律上構成一個新的合約,這為保險人提供了重新檢討承保條款與可保性的機會。
II. 由於續保涉及新合約的訂立,最高誠信原則會再次生效,被保險人須披露所有重要資料。
III. 保險人在法律上有義務在保單期滿前發出續保通知,否則保險人須對期滿後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IV. 續保是一個自由商議的過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均沒有義務必須續保或接受特定的續保條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一般保險合約通常為期一年,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一份新合約的訂立,而非原合約的自動延伸。陳述 II 正確,由於續保構成新合約,最高誠信原則會重新生效,被保險人必須披露自上次續保後出現的任何重要資料。陳述 IV 正確,因為續保涉及要約與承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沒有法律義務必須續保或接受特定條款。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法律上,保險人並沒有義務提醒被保險人續保日期漸近;若保險人未提醒且被保險人未採取行動,保單將在期滿時自動失效。
重點: 一般保險的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新合約的訂立,這不僅讓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義務重新產生,也賦予雙方重新商議條款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一般保險合約通常為期一年,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一份新合約的訂立,而非原合約的自動延伸。陳述 II 正確,由於續保構成新合約,最高誠信原則會重新生效,被保險人必須披露自上次續保後出現的任何重要資料。陳述 IV 正確,因為續保涉及要約與承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沒有法律義務必須續保或接受特定條款。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法律上,保險人並沒有義務提醒被保險人續保日期漸近;若保險人未提醒且被保險人未採取行動,保單將在期滿時自動失效。
重點: 一般保險的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新合約的訂立,這不僅讓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義務重新產生,也賦予雙方重新商議條款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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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6
4.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PA)的理賠與保障範圍時,保險從業員應如何準確理解其補償機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永久性傷殘的整筆支付利益通常按保單內指明的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之百分比計算。
II. 按周計算的利益(Weekly benefits)旨在補償暫時性喪失工作能力,通常設有最長付款期限(如 104 星期)。
III. 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涵蓋因意外受傷導致的所有醫療開支,且不設每宗事故的賠償限額。
IV. 在理賠過程中,斷定受保人遭受的是「暫時及完全殘疾」還是「暫時及部分殘疾」對於計算給付金額至關重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身意外保險中的整筆支付利益(如永久殘疾)通常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按保單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的特定百分比來計算。陳述 II 正確,按周計算的利益是針對暫時性喪失工作能力的定期補償,且保單通常會設定一個最長的給付期限,市場慣例一般為 104 星期。陳述 IV 正確,由於「暫時及完全殘疾」與「暫時及部分殘疾」所對應的補償金額不同,因此準確判定受保人屬於哪種殘疾狀態對理賠至關重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人身意外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障並非無上限,根據行業慣例及課程手冊,該保障通常會設有「每宗事故賠償限額」(Limit per accident)。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補償機制結合了按保額百分比計算的整筆賠償、具期限的周息補償以及設有限額的醫療費用報銷,理解殘疾定義的分類是準確評估利益給付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人身意外保險中的整筆支付利益(如永久殘疾)通常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按保單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的特定百分比來計算。陳述 II 正確,按周計算的利益是針對暫時性喪失工作能力的定期補償,且保單通常會設定一個最長的給付期限,市場慣例一般為 104 星期。陳述 IV 正確,由於「暫時及完全殘疾」與「暫時及部分殘疾」所對應的補償金額不同,因此準確判定受保人屬於哪種殘疾狀態對理賠至關重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人身意外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障並非無上限,根據行業慣例及課程手冊,該保障通常會設有「每宗事故賠償限額」(Limit per accident)。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補償機制結合了按保額百分比計算的整筆賠償、具期限的周息補償以及設有限額的醫療費用報銷,理解殘疾定義的分類是準確評估利益給付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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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6
5.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核保人員在評估風險時必須考慮「道德危險」(Moral Hazard)。關於此概念在保險實務中的應用與理解,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道德危險僅限於投保人的不誠實或欺詐行為,不包括其日常生活習慣
II. 投保人的生活方式或粗心大意的態度,均屬於道德危險的評估範疇
III. 道德危險常被視為風險中的「人性元素」,其本質通常是主觀且較難理解的
IV. 在許多情況下,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特質可能要到發生索償後才會顯露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原則,道德危險(Moral Hazard)的範疇非常廣泛,除了不誠實外,還包括投保人的生活方式、態度以及粗心大意的程度。陳述 III 正確,因為道德危險被定義為風險中的「人性元素」,涉及被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士的行為與操守,這類因素通常比實質危險更具主觀性且難以評估。陳述 IV 正確,因為道德危險往往具有隱蔽性,被保險人的真實操守和態度通常要在發生索償後的互動中才會充分顯露。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道德危險並不「僅限於」不誠實或行騙行為。雖然不誠實是道德危險的嚴重表現,但該概念還涵蓋了不合情理的固執、社會行為(如破壞公物)以及單純的疏忽大意,這些都不一定涉及主觀的欺詐意圖。
重點: 道德危險代表風險評估中的人性元素,保險人必須考慮投保人的行為模式與生活態度,而不能僅僅依賴對實質危險的物理觀察。.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原則,道德危險(Moral Hazard)的範疇非常廣泛,除了不誠實外,還包括投保人的生活方式、態度以及粗心大意的程度。陳述 III 正確,因為道德危險被定義為風險中的「人性元素」,涉及被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士的行為與操守,這類因素通常比實質危險更具主觀性且難以評估。陳述 IV 正確,因為道德危險往往具有隱蔽性,被保險人的真實操守和態度通常要在發生索償後的互動中才會充分顯露。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道德危險並不「僅限於」不誠實或行騙行為。雖然不誠實是道德危險的嚴重表現,但該概念還涵蓋了不合情理的固執、社會行為(如破壞公物)以及單純的疏忽大意,這些都不一定涉及主觀的欺詐意圖。
重點: 道德危險代表風險評估中的人性元素,保險人必須考慮投保人的行為模式與生活態度,而不能僅僅依賴對實質危險的物理觀察。.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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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6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人經常為建築工程提供履約保證 (Performance Bond)。關於保證 (Bonds) 與一般保險合約的區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支付予擔保人(保險人)的款項在技術上稱為「費用」(fee),而非「保費」。
II. 從技術角度而言,保證不必續保,因為它是沒有到期日的。
III. 一般保險合約中普遍適用的除外責任和限制,幾乎全都不適用於保證。
IV. 一旦保險人向工程業主支付了罰款,保險人無權再向承建商追回款項。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證合約中,支付予擔保人(保險人)的款項稱為「費用」(fee),而非保費。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證的特性,它在技術上沒有到期日,因此不涉及續保程序。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證的索償通常是無可爭議的,一般保險合約中常見的限制和除外責任幾乎全都不適用。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保證(如履約保證)下,保險人向受益人(如政府)支付賠償或罰款後,法律上有權向被擔保人(如承建商)追回款項,這與一般保險的損失分擔邏輯不同。
重點: 保證 (Bonds) 屬於極為正式的合約,其在費用稱呼、續保機制及賠付後的追償權利上,均與傳統的簡單保險合約有顯著區別。.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證合約中,支付予擔保人(保險人)的款項稱為「費用」(fee),而非保費。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證的特性,它在技術上沒有到期日,因此不涉及續保程序。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證的索償通常是無可爭議的,一般保險合約中常見的限制和除外責任幾乎全都不適用。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保證(如履約保證)下,保險人向受益人(如政府)支付賠償或罰款後,法律上有權向被擔保人(如承建商)追回款項,這與一般保險的損失分擔邏輯不同。
重點: 保證 (Bonds) 屬於極為正式的合約,其在費用稱呼、續保機制及賠付後的追償權利上,均與傳統的簡單保險合約有顯著區別。.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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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6
7.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市場中,保險人在處理索償申請時應遵循特定的法律原則及行業守則。下列有關有效索償及理賠實務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理賠被視為保險人的「櫥窗」,公正合理的處理手法有助於提升其聲譽。
(ii) 根據優良的保險手法,除非獲得保險人的高級職員批准,否則不應輕易拒絕賠償。
(iii)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若保險人決定拒絕賠償,應給予被保險人充分的解釋。
(iv) 只有在保單條款中明確列明「欺詐條款」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才會導致索償無效。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理賠被視為保險人的「櫥窗」,因為公正且迅速的賠付是建立公司聲譽的最佳廣告。根據優良的保險實務,拒絕賠償是一項嚴肅的決定,通常應先獲得保險公司高級職員的批准;同時,《承保商專業守則》規定,若保險人拒絕賠償,必須向被保險人提供充分的解釋。
Incorrect: 關於欺詐行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在法律上,任何形式的欺詐行為都會導致索償無效,並構成保險人廢除合約的理由,這項原則並不依賴於保單中是否包含特定的欺詐條款。關於只有 I 及 I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高級職員批准拒賠這一重要的優良實務。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則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有關欺詐行為的錯誤法律觀點。
Takeaway: 有效的索償處理不僅要符合法律對誠實信用及保單有效性的要求,還應遵循行業守則以維護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理賠被視為保險人的「櫥窗」,因為公正且迅速的賠付是建立公司聲譽的最佳廣告。根據優良的保險實務,拒絕賠償是一項嚴肅的決定,通常應先獲得保險公司高級職員的批准;同時,《承保商專業守則》規定,若保險人拒絕賠償,必須向被保險人提供充分的解釋。
Incorrect: 關於欺詐行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在法律上,任何形式的欺詐行為都會導致索償無效,並構成保險人廢除合約的理由,這項原則並不依賴於保單中是否包含特定的欺詐條款。關於只有 I 及 I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高級職員批准拒賠這一重要的優良實務。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則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有關欺詐行為的錯誤法律觀點。
Takeaway: 有效的索償處理不僅要符合法律對誠實信用及保單有效性的要求,還應遵循行業守則以維護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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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6
8.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保險中介人向客戶解釋保單條款的法律性質。根據保險原理,關於合約條件、陳述及除外責任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要求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內改變職業時通知保險人,屬於「合約生效後的條件」(conditions subsequent to the contract)。
II. 若被保險人違反了「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liability),保險人有權宣佈整個保險合約自始無效。
III. 「全險」保險中關於損耗、折舊及大氣氧化狀況的條文,通常被歸類為「通用除外責任」(general exclusions)。
IV. 投保人作出的「陳述」(representations) 若不具重要性,即使該陳述不正確,在法律上通常也不會產生後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合約生效後必須履行的條款,例如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若改變職業必須通知保險人。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耗、折舊及大氣氧化等必然發生的損失,在「全險」保險中屬於適用於所有該類保單的「通用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普通法,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才必須是真實的,若陳述不具重要性,其錯誤通常不會產生法律後果。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並不會導致整個保險合約毀掉或失效,而僅僅是使該次特定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變為無效。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不同保險條款(如先決條件、陳述及除外責任)的性質,因為這直接決定了在發生違約或特定情況時,保險合約的整體效力以及索償的有效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合約生效後必須履行的條款,例如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若改變職業必須通知保險人。陳述 III 正確,因為損耗、折舊及大氣氧化等必然發生的損失,在「全險」保險中屬於適用於所有該類保單的「通用除外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普通法,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才必須是真實的,若陳述不具重要性,其錯誤通常不會產生法律後果。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並不會導致整個保險合約毀掉或失效,而僅僅是使該次特定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變為無效。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不同保險條款(如先決條件、陳述及除外責任)的性質,因為這直接決定了在發生違約或特定情況時,保險合約的整體效力以及索償的有效性。.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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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6
9. Question
一名在香港從事物流管理的客戶向保險代理人查詢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的保障細節。根據相關保險實務與教材分類,下列哪些關於此類保單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雖然其保障對象為人的生命或健康,但在保險分類上,它通常被視為一般保險業務。
II. 針對永久性殘疾的賠償,通常是根據保單中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的預設百分比來支付。
III. 按周計算的利益(Weekly benefits)旨在為永久性傷殘提供終身收入保障,不設最長給付期限。
IV. 醫療費用賠償僅限於因意外導致的開支,且通常會對每次事故設定最高賠償限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分類,雖然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肢體或健康,但它通常被歸類為一般保險業務。陳述 II 正確,對於死亡或永久殘疾的整筆支付利益,通常是按保單內指明的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之百分比來計算。陳述 IV 正確,醫療費用保障必須是由意外傷害所導致,且保單通常會為每宗事故設定賠償限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按周計算的利益(Weekly benefits)是針對受保人「暫時性」喪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Temporary Disablement)而提供的定期付款,並非針對永久性傷殘,且通常設有最長付款期限(例如 104 星期),而非終身支付。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主要提供三類保障:整筆支付利益、按周計算的定期利益以及醫療費用,其中按周利益旨在補償受保人因傷暫時無法履行職務的收入損失。.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分類,雖然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肢體或健康,但它通常被歸類為一般保險業務。陳述 II 正確,對於死亡或永久殘疾的整筆支付利益,通常是按保單內指明的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之百分比來計算。陳述 IV 正確,醫療費用保障必須是由意外傷害所導致,且保單通常會為每宗事故設定賠償限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按周計算的利益(Weekly benefits)是針對受保人「暫時性」喪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Temporary Disablement)而提供的定期付款,並非針對永久性傷殘,且通常設有最長付款期限(例如 104 星期),而非終身支付。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主要提供三類保障:整筆支付利益、按周計算的定期利益以及醫療費用,其中按周利益旨在補償受保人因傷暫時無法履行職務的收入損失。.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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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6
10.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介紹旅遊保險的核保、保費釐定及風險管理特點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地域範圍是釐定保費的重要因素,保險費率通常隨保障區域的擴大而增加。
II. 為了精確評估風險,保險人通常會對每一項旅遊保險申請進行個別且詳細的核保。
III. 透過旅行代理商安排的度假套餐,保險人普遍會簽發「總保單」(Master policies)。
IV. 核保員必須關注「積累」(Accumulation) 風險,即大量受保人可能在同一意外中喪生,並為此安排再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研習資料,地域範圍(如亞洲或全球)是釐定旅遊保險保費的關鍵因素,保障範圍愈廣,保費通常愈高。陳述 III 是正確的,保險人普遍會向旅行代理商簽發「總保單」,而個別客戶則獲發保險憑證。陳述 IV 是正確的,「積累」風險是指大量受保人可能同時受同一意外影響(如空難),這是保險人必須透過再保險計劃來管理的重要技術問題。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旅遊保險的特點是核保程序簡單化,以達到「用家方便」並方便客戶在最後關頭投保,因此甚少對風險進行個別核保。
重點: 旅遊保險透過簡化核保流程和使用總保單結構來提升市場效率,同時利用再保險機制來應對因重大災難導致的大規模積累索償風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研習資料,地域範圍(如亞洲或全球)是釐定旅遊保險保費的關鍵因素,保障範圍愈廣,保費通常愈高。陳述 III 是正確的,保險人普遍會向旅行代理商簽發「總保單」,而個別客戶則獲發保險憑證。陳述 IV 是正確的,「積累」風險是指大量受保人可能同時受同一意外影響(如空難),這是保險人必須透過再保險計劃來管理的重要技術問題。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旅遊保險的特點是核保程序簡單化,以達到「用家方便」並方便客戶在最後關頭投保,因此甚少對風險進行個別核保。
重點: 旅遊保險透過簡化核保流程和使用總保單結構來提升市場效率,同時利用再保險機制來應對因重大災難導致的大規模積累索償風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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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6
11.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責任保險可按「索償申報」(Claims-made) 基準提供保障。關於此基準的運作方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索償必須在保單有效期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
II. 導致索償的事件或行為必須在保單指定的追溯期之後發生。
III. 只要事故發生在保單有效期內,不論索償何時提出,保單均會自動承保。
IV. 被保險人必須在保單有效期內或約定的延伸申報期內向保險人報告該索償。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索償申報」(Claims-made) 保單的保障觸發點在於索償提出的時間。這類保單要求索償必須在保險期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給保險人,同時要求事故必須發生在追溯期之後,以防止保險人承擔過往已知的風險。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只要事故發生在保單有效期內,索償可以在保單屆滿後任何時間提出」描述的是「事故發生」(Occurrence) 基礎的特點,這與「索償申報」基礎對索償時間的嚴格限制完全相反。其他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或未能涵蓋追溯期與申報義務(陳述 II 及 IV)的選項,均未能全面準確地反映索償申報保單的運作機制。
Takeaway: 區分責任保險承保基礎的關鍵在於識別觸發保障的條件:是「事故的發生」還是「索償的提出與申報」。.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索償申報」(Claims-made) 保單的保障觸發點在於索償提出的時間。這類保單要求索償必須在保險期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給保險人,同時要求事故必須發生在追溯期之後,以防止保險人承擔過往已知的風險。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只要事故發生在保單有效期內,索償可以在保單屆滿後任何時間提出」描述的是「事故發生」(Occurrence) 基礎的特點,這與「索償申報」基礎對索償時間的嚴格限制完全相反。其他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或未能涵蓋追溯期與申報義務(陳述 II 及 IV)的選項,均未能全面準確地反映索償申報保單的運作機制。
Takeaway: 區分責任保險承保基礎的關鍵在於識別觸發保障的條件:是「事故的發生」還是「索償的提出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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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6
12. Question
一家香港建築公司在承接政府道路工程時,被要求提供一份履約保證 (Performance Bond)。關於此類「保證」的法律特性及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支付予擔保人(保險人)的款項正確名稱為「費用」(fee),而非「保費」。
II. 一般保險合約中普遍適用的除外責任和限制,在保證合約中幾乎全都不適用。
III. 保證在法律上被歸類為簡單合約 (simple contracts),因此通常需要每年辦理續保手續。
IV. 擔保人通常會要求被擔保人的董事提供個人反擔保 (counter-guarantees),以提高索償後的追償機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支付予擔保人(保險人)的款項在法律上稱為「費用」(fee) 而非保費,且通常以整筆方式支付。陳述 II 正確,保證合約的索償通常是無可爭議的,一般保險合約中常見的除外責任和限制(如戰爭或核子風險)幾乎全都不適用於保證。陳述 IV 正確,擔保人為了在履行保證責任後能更有效地向被擔保人追償,通常會要求董事或相關人士提供個人反擔保。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證與大多數保險合約(簡單合約)不同,它被視為一種極為正式的合約 (formal contract),且從技術角度來看,保證通常沒有到期日,因此不涉及續保程序,這與一般保險合約的年度續保機制不同。
重點: 保證 (Bonds) 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正式合約,其費用稱呼、除外責任的適用性以及追償機制(如反擔保)均與一般保險產品有顯著區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實務,支付予擔保人(保險人)的款項在法律上稱為「費用」(fee) 而非保費,且通常以整筆方式支付。陳述 II 正確,保證合約的索償通常是無可爭議的,一般保險合約中常見的除外責任和限制(如戰爭或核子風險)幾乎全都不適用於保證。陳述 IV 正確,擔保人為了在履行保證責任後能更有效地向被擔保人追償,通常會要求董事或相關人士提供個人反擔保。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證與大多數保險合約(簡單合約)不同,它被視為一種極為正式的合約 (formal contract),且從技術角度來看,保證通常沒有到期日,因此不涉及續保程序,這與一般保險合約的年度續保機制不同。
重點: 保證 (Bonds) 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正式合約,其費用稱呼、除外責任的適用性以及追償機制(如反擔保)均與一般保險產品有顯著區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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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6
13. Question
在香港的商業保險實務中,關於營業中斷保險(又稱利潤損失保險)的承保原則及條款,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實物損害附帶條件」要求受保人在索取營業中斷賠償前,相關的實物損害必須已獲得保險賠償或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II. 設置「實物損害附帶條件」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確保受保人有足夠資金修復受損財產,從而縮短業務中斷的時間
III. 「最長彌償期間」是指從損害發生之日起,直至業務完全恢復正常運作之日止的實際時間,不受保單規定的期限限制
IV. 營業中斷保險屬於經濟權益保險的一種,旨在補償因意外事故導致營業額減少而產生的毛利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實物損害附帶條件」(Material Damage Proviso) 是營業中斷保險的核心條款,要求實物損害必須先獲得保險賠償或確認責任,以確保有資金修復受損資產。陳述 II 正確,因為該條件的設立目的正是為了確保受保人有足夠財力進行修復,從而盡快恢復營業,減輕利潤損失。陳述 IV 正確,因為營業中斷保險在分類上屬於經濟權益保險 (Pecuniary Insurance),其保障對象是因意外導致的毛利損失及額外增加的營業成本。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最長彌償期間」(Maximum Indemnity Period) 並非不受限制,而是保單中預先約定的最高賠償時限(例如 12 個月或 24 個月)。即使業務在該期限屆滿後仍未恢復,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也會在該期限結束時終止。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透過「實物損害附帶條件」與財產保險掛鉤,確保業務具備恢復的物質基礎,並透過「最長彌償期間」明確限定保險人的承擔責任期限。.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實物損害附帶條件」(Material Damage Proviso) 是營業中斷保險的核心條款,要求實物損害必須先獲得保險賠償或確認責任,以確保有資金修復受損資產。陳述 II 正確,因為該條件的設立目的正是為了確保受保人有足夠財力進行修復,從而盡快恢復營業,減輕利潤損失。陳述 IV 正確,因為營業中斷保險在分類上屬於經濟權益保險 (Pecuniary Insurance),其保障對象是因意外導致的毛利損失及額外增加的營業成本。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最長彌償期間」(Maximum Indemnity Period) 並非不受限制,而是保單中預先約定的最高賠償時限(例如 12 個月或 24 個月)。即使業務在該期限屆滿後仍未恢復,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也會在該期限結束時終止。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透過「實物損害附帶條件」與財產保險掛鉤,確保業務具備恢復的物質基礎,並透過「最長彌償期間」明確限定保險人的承擔責任期限。.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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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6
14. Question
一家製造企業投保了營業中斷保險(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在發生火災導致停工後,保險公司在計算賠償時涉及「彌償期間」(Indemnity Period)及「趨勢調整」(Trend Adjustment)。下列關於這兩個概念的說明,哪一項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彌償期間是指從損失發生開始,直到業務恢復正常或達到保單規定的最長期限為止的時段;趨勢調整則是為了反映若事故未發生,業務在該期間內可能出現的增長或下滑。這是因為營業中斷保險旨在補償被保險人在受損期間本應獲得的利潤,因此必須考慮業務的實際發展趨勢。
錯誤: 關於彌償期間是保單有效年度或索賠限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彌償期間是針對事故發生後業務受干擾的特定時段。關於趨勢調整是調整續保保費或自動調升資產價值的說法也是錯誤的,這混淆了保費釐定與賠償計算的概念。最後,將彌償期間理解為保險公司賠付的法定天數,或將趨勢調整誤認為折舊扣除,均完全背離了營業中斷保險的運作原理。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透過彌償期間界定受保障的損失時段,並利用趨勢調整來確保賠償金額能準確反映業務在無事故情況下本應達到的財務表現。.
Incorrect
正確: 彌償期間是指從損失發生開始,直到業務恢復正常或達到保單規定的最長期限為止的時段;趨勢調整則是為了反映若事故未發生,業務在該期間內可能出現的增長或下滑。這是因為營業中斷保險旨在補償被保險人在受損期間本應獲得的利潤,因此必須考慮業務的實際發展趨勢。
錯誤: 關於彌償期間是保單有效年度或索賠限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彌償期間是針對事故發生後業務受干擾的特定時段。關於趨勢調整是調整續保保費或自動調升資產價值的說法也是錯誤的,這混淆了保費釐定與賠償計算的概念。最後,將彌償期間理解為保險公司賠付的法定天數,或將趨勢調整誤認為折舊扣除,均完全背離了營業中斷保險的運作原理。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透過彌償期間界定受保障的損失時段,並利用趨勢調整來確保賠償金額能準確反映業務在無事故情況下本應達到的財務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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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6
15.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過程中,投保書通常包含一項聲明,將投保人所作的陳述轉化為「合約的基礎條款」(basis of contract clause)。關於此條款的法律效力,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該條款將投保人的陳述視為保險保證,若違反此保證,保險合約將從起保日起失效」是正確的。在保險實務中,「合約的基礎條款」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它將投保人在投保書中所作的陳述轉化為保險保證(Warranty),一旦發現陳述不實,保險人有權主張合約自始無效。
錯誤: 關於「僅屬提醒性質」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合約的基礎條款」並非單純的道德勸說,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款,直接關係到保險保障的有效性。關於「追溯並增加保費」的說法是錯誤的,違反保證的法律後果通常是導致合約無效,而非僅僅是調整保費。關於「暫時性文件」的說法是錯誤的,投保書是保險合約的基礎,屬於永久性文件,保險人甚至會將其副本附於保單上以提醒被保險人其提供的資料內容。
重點: 「合約的基礎條款」將投保書內的陳述提升至保險保證的地位,任何違反該條款的行為均可導致保險合約從起保日開始失效。.
Incorrect
正確: 「該條款將投保人的陳述視為保險保證,若違反此保證,保險合約將從起保日起失效」是正確的。在保險實務中,「合約的基礎條款」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它將投保人在投保書中所作的陳述轉化為保險保證(Warranty),一旦發現陳述不實,保險人有權主張合約自始無效。
錯誤: 關於「僅屬提醒性質」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合約的基礎條款」並非單純的道德勸說,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款,直接關係到保險保障的有效性。關於「追溯並增加保費」的說法是錯誤的,違反保證的法律後果通常是導致合約無效,而非僅僅是調整保費。關於「暫時性文件」的說法是錯誤的,投保書是保險合約的基礎,屬於永久性文件,保險人甚至會將其副本附於保單上以提醒被保險人其提供的資料內容。
重點: 「合約的基礎條款」將投保書內的陳述提升至保險保證的地位,任何違反該條款的行為均可導致保險合約從起保日開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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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6
16. Question
一家位於尖沙咀的珠寶零售商正與保險代理人商討其店舖的保險安排。根據香港一般保險市場的慣例及相關監管原則,下列哪些關於盜竊保險及玻璃保險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盜竊保險通常涵蓋由店舖職員單獨進行或與外人共謀的盜竊行為
II. 玻璃保險的保障範圍通常包括因受保玻璃碎裂而需暫時安裝圍板的費用
III. 若竊賊在盜竊後縱火以毀滅罪證,盜竊保單將負責賠償該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
IV. 釐定盜竊保險保費的主要根據是保額的比率,並會考慮財產對盜賊的吸引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玻璃保險的保障範圍,除了賠償固定玻璃的碎裂外,還包括因碎裂而引致暫時用圍板擋住被保處所所需的額外費用。陳述 IV 正確,盜竊保險的保費通常是以保額的某個比率作為標準,而該比率的高低取決於受保財產對盜賊的吸引力(即風險程度)。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職員盜竊(包括職員共謀的盜竊)屬於忠實保證風險,明確被排除在標準盜竊保單的保障範圍之外。陳述 III 錯誤,雖然竊賊可能縱火毀滅證據,但在盜竊保單中,由火災引起的任何損害均屬於除外責任,應由火險保單承保。
重點: 投保人需理解盜竊保險與玻璃保險的特定除外責任,例如職員誠信風險及火災風險通常不屬於盜竊保險的承保範圍,而玻璃保險則提供包括附帶防護開支在內的「全險」保障。. 因此,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玻璃保險的保障範圍,除了賠償固定玻璃的碎裂外,還包括因碎裂而引致暫時用圍板擋住被保處所所需的額外費用。陳述 IV 正確,盜竊保險的保費通常是以保額的某個比率作為標準,而該比率的高低取決於受保財產對盜賊的吸引力(即風險程度)。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職員盜竊(包括職員共謀的盜竊)屬於忠實保證風險,明確被排除在標準盜竊保單的保障範圍之外。陳述 III 錯誤,雖然竊賊可能縱火毀滅證據,但在盜竊保單中,由火災引起的任何損害均屬於除外責任,應由火險保單承保。
重點: 投保人需理解盜竊保險與玻璃保險的特定除外責任,例如職員誠信風險及火災風險通常不屬於盜竊保險的承保範圍,而玻璃保險則提供包括附帶防護開支在內的「全險」保障。. 因此,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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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6
17. Question
一家香港物流公司為其位於不同樓層的倉庫投保火險。在處理保費支付及核保事宜時,根據保險原理及相關法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條款有明確的相反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
II. 核保中的「風險差別對待」(Risk discrimination) 帶有政治歧視含義,指保險人對特定社會群體採取不公平的費率。
III. 如果保險人曾多次毫不猶疑地接受被保險人遲交保費,這行為可能構成對準時交費要求的「寬免」(Waiver)。
IV.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須在訂明情況下就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普通法原則,除非保單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合約生效的先決條件。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若保險人透過行為(如多次不加反對地收受遲交保費)表示不堅持合約規定,則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寬免」。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業條例》規定保險人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且不得局限此類責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核保中,「風險差別對待」(Risk discrimination) 並無政治或社會歧視的含義,它僅指區分同一風險類別中個別風險的特質(例如倉庫位於不同樓層),並據此調整保費。
重點: 理解保費支付在普通法與保單條文下的法律效力差異,以及核保中風險分類與差別對待的專業定義。.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普通法原則,除非保單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合約生效的先決條件。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若保險人透過行為(如多次不加反對地收受遲交保費)表示不堅持合約規定,則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寬免」。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業條例》規定保險人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且不得局限此類責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核保中,「風險差別對待」(Risk discrimination) 並無政治或社會歧視的含義,它僅指區分同一風險類別中個別風險的特質(例如倉庫位於不同樓層),並據此調整保費。
重點: 理解保費支付在普通法與保單條文下的法律效力差異,以及核保中風險分類與差別對待的專業定義。.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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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6
18.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零售連鎖店正與其保險經紀商討有關「金錢保險」及「忠實保證保險」的保障細節。根據一般的保險實務及相關受保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金錢保險」中對「金錢」的定義通常比法律上的貨幣含義更廣,可包括支票及銀行本票
II. 若公司職員在處理日常帳目時私自挪用公款,這類損失通常由標準的「金錢保險」提供保障
III. 「金錢保險」的保費通常會先收取臨時保費,待取得全年實際進出銀行的金額後再作調整
IV. 「忠實保證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僱主因職員的專業疏忽或一般性錯誤所造成的損失提供彌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金錢保險中,「金錢」一詞的定義通常比法定貨幣更為廣泛,涵蓋了支票、銀行本票及其他形式的金融文件。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金錢保險的保費計算通常以全年進出銀行的估計總額為基礎,先收取臨時保費,待保單年度結束並取得實際金額後再進行調整。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職員盜竊或與職員共謀的行為屬於「忠實保證保險」的保障範圍,在標準的「金錢保險」中通常是被排除的。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忠實保證保險」旨在保障職員的不誠實行為,並不承保一般性的錯誤、疏忽或專業失誤。
重點: 金錢保險與忠實保證保險在保障範圍上有明確的分工,前者側重於外來風險導致的金錢損失,後者則針對內部職員的不誠實行為,且兩者均不涵蓋非故意的人為疏忽。.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金錢保險中,「金錢」一詞的定義通常比法定貨幣更為廣泛,涵蓋了支票、銀行本票及其他形式的金融文件。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金錢保險的保費計算通常以全年進出銀行的估計總額為基礎,先收取臨時保費,待保單年度結束並取得實際金額後再進行調整。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職員盜竊或與職員共謀的行為屬於「忠實保證保險」的保障範圍,在標準的「金錢保險」中通常是被排除的。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忠實保證保險」旨在保障職員的不誠實行為,並不承保一般性的錯誤、疏忽或專業失誤。
重點: 金錢保險與忠實保證保險在保障範圍上有明確的分工,前者側重於外來風險導致的金錢損失,後者則針對內部職員的不誠實行為,且兩者均不涵蓋非故意的人為疏忽。.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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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6
19. Question
一家位於中環的珠寶零售商投保了「全險」(“All Risks”) 保險以保障其店內的貴重資產。關於此類保險的運作與法律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人欲拒絕賠償,保險人有法律責任證明損失屬於保單內的除外責任。
II. 「全險」保險保障所有形式的損失,並不設任何除外責任。
III. 損耗、折舊等不可避免的損失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
IV. 若保障範圍包括不指明物件,該保障相當可能適用比例分攤條款。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全險」保險的法律原則,保險人若要拒絕賠償,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損失屬於保單內的除外責任。此外,損耗、折舊及因大氣情況導致的預見性損害屬於「不可避免的損失」,不具備保險保障偶然事故的本質,因此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對於包含不指明物件的保障,保單通常會加入比例分攤條款以應對不足額投保的情況。
錯誤: 關於「全險」保險保障所有形式損失且不設除外責任(陳述 II)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全險」一詞通常帶有引號,旨在說明並非所有風險都受保,保單仍會列明如戰爭、核風險、故意行為或非法活動等除外責任。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和「只有 II 及 IV」)均不正確。而「只有 I 及 III」的選項雖然陳述正確,但並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
重點: 「全險」保險的保障範圍由其除外責任定義,其核心特點在於舉證責任在於保險人,且明確排除不可避免的損失及標準除外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全險」保險的法律原則,保險人若要拒絕賠償,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損失屬於保單內的除外責任。此外,損耗、折舊及因大氣情況導致的預見性損害屬於「不可避免的損失」,不具備保險保障偶然事故的本質,因此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對於包含不指明物件的保障,保單通常會加入比例分攤條款以應對不足額投保的情況。
錯誤: 關於「全險」保險保障所有形式損失且不設除外責任(陳述 II)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全險」一詞通常帶有引號,旨在說明並非所有風險都受保,保單仍會列明如戰爭、核風險、故意行為或非法活動等除外責任。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和「只有 II 及 IV」)均不正確。而「只有 I 及 III」的選項雖然陳述正確,但並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
重點: 「全險」保險的保障範圍由其除外責任定義,其核心特點在於舉證責任在於保險人,且明確排除不可避免的損失及標準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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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6
20. Question
在香港汽車保險的核保過程中,若一名投保人為了降低保費負擔,主動要求在保單中加入一項額外的自負額,關於這項安排及其與「承保自負額」(Underwriting Excess) 的關係,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這種由投保人主動要求的自負額稱為「自願性自負額」,旨在獲取保費折扣,且在發生索償時會附加於其他適用的自負額之上。這準確反映了自願性自負額的本質,即投保人為了降低保費支出,同意在發生損失時自行承擔更高比例的金額,且此金額是額外疊加在保單原有的基本自負額或其他特定自負額(如年輕司機自負額)之上的。
錯誤: 關於「承保自負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承保自負額是由保險人基於風險的特定不利因素(如高風險車型)而強制設定的,並非由投保人主動要求以換取折扣。關於自願性自負額會「取代」其他自負額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在保險實務中,多項自負額通常是累積應用的。至於認為兩者皆不會下調保費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自願性自負額的主要誘因正是提供保費折扣。
重點: 投保人應理解不同類型的自負額如何影響保費及潛在的索償支出;自願性自負額是降低保費的手段,而承保自負額則是保險人針對特定風險特徵的核保要求。.
Incorrect
正確: 這種由投保人主動要求的自負額稱為「自願性自負額」,旨在獲取保費折扣,且在發生索償時會附加於其他適用的自負額之上。這準確反映了自願性自負額的本質,即投保人為了降低保費支出,同意在發生損失時自行承擔更高比例的金額,且此金額是額外疊加在保單原有的基本自負額或其他特定自負額(如年輕司機自負額)之上的。
錯誤: 關於「承保自負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承保自負額是由保險人基於風險的特定不利因素(如高風險車型)而強制設定的,並非由投保人主動要求以換取折扣。關於自願性自負額會「取代」其他自負額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在保險實務中,多項自負額通常是累積應用的。至於認為兩者皆不會下調保費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自願性自負額的主要誘因正是提供保費折扣。
重點: 投保人應理解不同類型的自負額如何影響保費及潛在的索償支出;自願性自負額是降低保費的手段,而承保自負額則是保險人針對特定風險特徵的核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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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6
21. Question
一名持有香港人身意外保險單的受保人涉及一宗法律爭議,保險公司引用「觸犯法律」及「非意外受傷」作為拒賠理由。根據相關的法律詮釋原則及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詮釋保單除外責任條款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單純的「字面方法」。
II. 若受保人因主動參與暴力鬥毆而受傷,該傷患通常被視為其行動的必然後果,不符合「意外」的定義。
III. 釐定人身意外保險費率時,性別是比職業更重要的考慮因素,因此相同職業的男女受保人費率通常不同。
IV. 「觸犯法律」的除外責任條款,在實務上通常被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違反交通規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實務,在詮釋保單條文(如除外責任)時,投訴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以確保詮釋符合合約的目的與宗旨。陳述 II 正確,因為「意外」在法律上通常指不可預料及非蓄意的事件,若受保人明知有危險仍主動參與鬥毆,其受傷被視為其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的語境下,為了不使合約形同虛設,委員會通常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輕微的交通違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主要是根據受保人的職業風險類別來釐定,而非性別;若兩者的職業及其他風險因素相同,男性和女性的費率通常是相同的。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中的「意外」定義排除受保人可預見的故意行為後果,且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應以立約原意為依歸,避免字面解釋導致荒謬或違背合約宗旨的結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實務,在詮釋保單條文(如除外責任)時,投訴委員會傾向採用「立約原意方法」以確保詮釋符合合約的目的與宗旨。陳述 II 正確,因為「意外」在法律上通常指不可預料及非蓄意的事件,若受保人明知有危險仍主動參與鬥毆,其受傷被視為其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的語境下,為了不使合約形同虛設,委員會通常將「觸犯法律」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輕微的交通違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主要是根據受保人的職業風險類別來釐定,而非性別;若兩者的職業及其他風險因素相同,男性和女性的費率通常是相同的。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中的「意外」定義排除受保人可預見的故意行為後果,且在詮釋除外責任條款時,應以立約原意為依歸,避免字面解釋導致荒謬或違背合約宗旨的結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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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6
22.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約定價值」(Agreed Values) 及「比例分攤」(Average) 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約定價值方式常用於承保珠寶及古董等貴重物品。
II. 若約定價值保單標的發生全損,賠償額為約定價值,不論當時實際價值為何。
III. 約定價值保單在處理部分損失時,通常仍須遵循彌償原則。
IV. 非水險的比例分攤條文規定,若投保額不足,理賠時會對被保險人施加懲罰。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is the right answer because all four statements accurately reflect the principles of general insurance in Hong Kong. Statement I and II correctly describe that Agreed Value policies are used for unique items like jewelry and antiques where the sum fixed is paid upon total loss regardless of actual value. Statement III correctly identifies that for partial losses, the indemnity principle still applies even in an agreed value policy. Statement IV correctly defines the purpose of the ‘Average’ clause in non-marine insurance, which is to penalize under-insurance during a claim.
Incorrect: The option ‘只有 I、II 及 III’ is wrong because it omits the correct statement regarding the Average clause’s role in penalizing under-insurance. The option ‘只有 II、III 及 IV’ is wrong because it excludes the factual application of agreed values to jewelry and antiques. The option ‘只有 I、II 及 IV’ is wrong because it fails to recognize that partial losses under an agreed value policy are still governed by the indemnity principle.
Takeaway: Agreed Value policies deviate from the indemnity principle only in the event of a total loss, while the Average clause ensures that the indemnity provided is proportional to the adequacy of the sum insured.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is the right answer because all four statements accurately reflect the principles of general insurance in Hong Kong. Statement I and II correctly describe that Agreed Value policies are used for unique items like jewelry and antiques where the sum fixed is paid upon total loss regardless of actual value. Statement III correctly identifies that for partial losses, the indemnity principle still applies even in an agreed value policy. Statement IV correctly defines the purpose of the ‘Average’ clause in non-marine insurance, which is to penalize under-insurance during a claim.
Incorrect: The option ‘只有 I、II 及 III’ is wrong because it omits the correct statement regarding the Average clause’s role in penalizing under-insurance. The option ‘只有 II、III 及 IV’ is wrong because it excludes the factual application of agreed values to jewelry and antiques. The option ‘只有 I、II 及 IV’ is wrong because it fails to recognize that partial losses under an agreed value policy are still governed by the indemnity principle.
Takeaway: Agreed Value policies deviate from the indemnity principle only in the event of a total loss, while the Average clause ensures that the indemnity provided is proportional to the adequacy of the sum ins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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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6
23.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貿易公司為其倉庫投保了「火災營業中斷保險」。若倉庫不幸發生火災導致業務暫停,下列哪些項目通常屬於該保單的保障範圍?
I. 受火災破壞的倉庫建築物及內部辦公設備的更換成本
II. 在停工期間損失的淨利潤及必須支付的固定開支(如長期合約下的租金)
III. 為了維持業務運作及減少營業額損失而產生的額外經營成本
IV. 賠償期限嚴格限定於建築物修復工程進行的期間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火災營業中斷保險(又稱後果損失保險)的核心保障範圍包括因受保事故導致的淨利潤損失,以及在停工期間仍需支付的固定開支(如租金、員工薪金等)。陳述 III 正確,因為該保險通常包含「增加的經營成本」(Increased Cost of Working),即被保險人為了減少營業額下降而產生的合理額外支出,例如臨時租用辦公室的費用。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建築物、機器或存貨的實質物理損毀屬於「火災保險」(財產保險)的承保範圍,而非營業中斷保險。陳述 IV 錯誤,因為「賠償期限」是指業務受到干擾並影響財務表現的期間,這可能長於或短於物理重建的時間,具體取決於業務恢復正常運作所需的時間。
重點: 火災營業中斷保險旨在補償因受保財產損毀而導致的間接財務損失,主要涵蓋毛利損失及為維持業務而產生的額外開支。.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火災營業中斷保險(又稱後果損失保險)的核心保障範圍包括因受保事故導致的淨利潤損失,以及在停工期間仍需支付的固定開支(如租金、員工薪金等)。陳述 III 正確,因為該保險通常包含「增加的經營成本」(Increased Cost of Working),即被保險人為了減少營業額下降而產生的合理額外支出,例如臨時租用辦公室的費用。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建築物、機器或存貨的實質物理損毀屬於「火災保險」(財產保險)的承保範圍,而非營業中斷保險。陳述 IV 錯誤,因為「賠償期限」是指業務受到干擾並影響財務表現的期間,這可能長於或短於物理重建的時間,具體取決於業務恢復正常運作所需的時間。
重點: 火災營業中斷保險旨在補償因受保財產損毀而導致的間接財務損失,主要涵蓋毛利損失及為維持業務而產生的額外開支。.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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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6
24. Question
一家位於尖沙咀的鐘錶貿易公司為其辦公室內的貴重財產投保了「全險」保險(”All Risks” Insurance)及商業盜竊保險。關於這兩類保障的法律特性與實務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全險」保險下,保險人若要拒絕賠償,有法律責任證明損失是由於某項除外責任所引起。
II. 「全險」保險雖然保障範圍廣泛,但對於自然損耗、折舊等「不可避免的損失」通常不予承保。
III. 商業盜竊保險的保障範圍通常僅限於涉及以「強行及暴力的方式」進入或離開受保處所的盜竊。
IV. 若「全險」保單保障的是不指明物件,則該保障通常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全險」保險中,舉證責任與傳統保單不同,保險人若欲拒賠,必須證明損失屬於除外責任。此外,保險旨在承保偶然事件,因此自然損耗等不可避免的損失被排除在保障之外。在商業環境下,盜竊保險通常要求具備「強行及暴力」的進入或離開跡象,這是一項標準的限制條件。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當「全險」保險涵蓋不指明物件(unspecified items)時,為了防止投保不足的情況,保單通常會包含比例分攤條款(Average Clause),而非不適用該條款。
重點: 理解「全險」保險的舉證責任轉移、不可保風險的性質,以及商業盜竊保險中關於「強行及暴力」行為的特定法律定義,是掌握財產保險核心概念的基礎。.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全險」保險中,舉證責任與傳統保單不同,保險人若欲拒賠,必須證明損失屬於除外責任。此外,保險旨在承保偶然事件,因此自然損耗等不可避免的損失被排除在保障之外。在商業環境下,盜竊保險通常要求具備「強行及暴力」的進入或離開跡象,這是一項標準的限制條件。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當「全險」保險涵蓋不指明物件(unspecified items)時,為了防止投保不足的情況,保單通常會包含比例分攤條款(Average Clause),而非不適用該條款。
重點: 理解「全險」保險的舉證責任轉移、不可保風險的性質,以及商業盜竊保險中關於「強行及暴力」行為的特定法律定義,是掌握財產保險核心概念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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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6
25.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重要事實」的披露責任及「風險估定」的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在申請火險時,若受保處所安裝了能顯著降低風險的自動灑水系統,這屬於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否則保險人可撤銷合約。
II. 投保人過去曾有被其他保險公司拒絕承保或要求加費的紀錄,這屬於核保時必須披露的重要事實。
III. 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事實的重要性產生糾紛,保險人一般負有證明該事實為「重要」的責任。
IV. 一般保險的風險估定是一個持續或可重複的過程,除了投保階段外,在保單續保或發生索償時亦可進行。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投保人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曾被其他保險人拒絕受保或附加特別條款,屬於影響審慎核保人評估風險的重要事實。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法理,若保險人以漏報重要事實為由提出抗辯,保險人通常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事實的確具有重要性。陳述 IV 正確,一般保險的風險估定與人壽保險不同,它是一個持續或可重複的過程,通常在投保、續保、索償發生或保單條款重大更改時進行。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被歸類為「非重要事實」,法律規定投保人沒有必要披露這類對保險人有利的事實。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但對於改善風險、常識、保險人應已知曉或未能發現的事實則無須披露;同時,一般保險的風險評估在保單有效期內多個階段均可能重新進行。.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投保人以前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曾被其他保險人拒絕受保或附加特別條款,屬於影響審慎核保人評估風險的重要事實。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法理,若保險人以漏報重要事實為由提出抗辯,保險人通常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事實的確具有重要性。陳述 IV 正確,一般保險的風險估定與人壽保險不同,它是一個持續或可重複的過程,通常在投保、續保、索償發生或保單條款重大更改時進行。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改善或降低風險的事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被歸類為「非重要事實」,法律規定投保人沒有必要披露這類對保險人有利的事實。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但對於改善風險、常識、保險人應已知曉或未能發現的事實則無須披露;同時,一般保險的風險評估在保單有效期內多個階段均可能重新進行。.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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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6
26. Question
維港航運有限公司的一艘貨輪在前往新加坡途中遇到惡劣天氣。為了確保航行安全並避免全損,船長採取了一系列行動。根據水險(Marine Insurance)的基本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為了拯救整艘船隻及貨物,船長決定將部分沉重貨物拋入海中,這屬於「共同海損犧牲」。
II. 被保險人為了減少受保貨物的損失而合理招致的費用,稱為「損害防止費用」,這類費用通常在保額之外賠付。
III. 「救助費用」是指被保險人僱用的員工為防止損失而產生的內部行政開支。
IV. 在水險中,「單獨海損」是指涉及共同海損行為以外的部分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水險原則,共同海損犧牲是指在遇上危險時,為了搶救共同冒險中的財產而自發且合理地造成的實質損失,例如為了減輕船身重量而拋棄貨物。陳述 II 正確,因為損害防止費用是指被保險人為減少受保損失而合理招致的費用,這類費用是在保額之上額外賠付的。陳述 IV 正確,因為單獨海損的定義即為影響特定保險標的且不屬於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s)在海事法律中是指支付給在沒有契約義務下,自願參與搶救受險財產的第三方的酬金,而非指被保險人公司內部的行政開支。
重點: 投保人應清晰區分共同海損、損害防止費用及救助費用的定義,因為這些概念涉及不同的法律責任、補償原則及賠付限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水險原則,共同海損犧牲是指在遇上危險時,為了搶救共同冒險中的財產而自發且合理地造成的實質損失,例如為了減輕船身重量而拋棄貨物。陳述 II 正確,因為損害防止費用是指被保險人為減少受保損失而合理招致的費用,這類費用是在保額之上額外賠付的。陳述 IV 正確,因為單獨海損的定義即為影響特定保險標的且不屬於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s)在海事法律中是指支付給在沒有契約義務下,自願參與搶救受險財產的第三方的酬金,而非指被保險人公司內部的行政開支。
重點: 投保人應清晰區分共同海損、損害防止費用及救助費用的定義,因為這些概念涉及不同的法律責任、補償原則及賠付限額。.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