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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保單續保 (Renewals) 的法律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續保在法律上構成一份新的合約,而非原合約的簡單延伸。
II. 最高誠信原則在續保時會重新生效,被保險人須披露自上次續保後出現的任何重要資料。
III. 保險人在法律上有義務在保單期滿前提醒被保險人,否則保單將自動無限期延伸。
IV. 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均沒有義務必須續保,續保條款可由雙方自由商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一般保險合約通常為期一年,每次續保在法律上都被視為一份獨立的新合約,這為承保人提供了重新檢視風險的機會。陳述 II 正確,由於續保構成新合約,最高誠信原則會再次生效,被保險人必須披露自合約訂立或上次續保後出現的任何重要資料。陳述 IV 正確,續保是一個自由商議的過程,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均沒有義務必須續保或接受特定條件,這涉及要約與承約的法律過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在法律上,保險人並沒有義務向被保險人提醒續保日期。雖然保險人通常會為了商業利益而發出提醒,但如果保險人沒有提醒而被保險人亦無採取行動,保單會在期滿時自動失效,而不會自動續期。
重點: 一般保險的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一份全新的合約,這意味著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義務會重新產生,且雙方均擁有是否續保及商議條款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一般保險合約通常為期一年,每次續保在法律上都被視為一份獨立的新合約,這為承保人提供了重新檢視風險的機會。陳述 II 正確,由於續保構成新合約,最高誠信原則會再次生效,被保險人必須披露自合約訂立或上次續保後出現的任何重要資料。陳述 IV 正確,續保是一個自由商議的過程,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均沒有義務必須續保或接受特定條件,這涉及要約與承約的法律過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在法律上,保險人並沒有義務向被保險人提醒續保日期。雖然保險人通常會為了商業利益而發出提醒,但如果保險人沒有提醒而被保險人亦無採取行動,保單會在期滿時自動失效,而不會自動續期。
重點: 一般保險的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一份全新的合約,這意味著最高誠信原則下的披露義務會重新產生,且雙方均擁有是否續保及商議條款的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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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通常會印製並公開其客戶服務標準宣告。關於監察保險公司履行這些已宣告的服務承諾或業務目的之相關方,下列哪些組合是正確的?
I. 公司的內部審計人員
II. 保單持有人及公眾
III. 行業團體機構
IV. 政府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實務,保險公司履行其宣告的服務承諾受到多方面的監察。在公司內部,內部審計人員負責監控政策的實施,以確保任何違規行為能被及時糾正;在外部,保單持有人及公眾、行業團體機構以及政府(監管機構)均扮演著重要角色,共同確保保險運作的透明度並符合法律與道德規範。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政府在監察保險公司履行法定責任及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必要角色。「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內部審計人員是公司內部監控的第一道防線,負責在問題公開化之前進行糾正。「只有 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在現代社會中,公眾及保單持有人的監督是推動保險公司維持高服務標準的重要外部力量。
重點: 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標準實施情況受到內部審計、社會大眾、行業組織及政府的多重監察,這體現了現代保險業對透明度及合規性的高度重視。.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實務,保險公司履行其宣告的服務承諾受到多方面的監察。在公司內部,內部審計人員負責監控政策的實施,以確保任何違規行為能被及時糾正;在外部,保單持有人及公眾、行業團體機構以及政府(監管機構)均扮演著重要角色,共同確保保險運作的透明度並符合法律與道德規範。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政府在監察保險公司履行法定責任及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必要角色。「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內部審計人員是公司內部監控的第一道防線,負責在問題公開化之前進行糾正。「只有 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在現代社會中,公眾及保單持有人的監督是推動保險公司維持高服務標準的重要外部力量。
重點: 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標準實施情況受到內部審計、社會大眾、行業組織及政府的多重監察,這體現了現代保險業對透明度及合規性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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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發出索償通知的義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通常只需在收到第三者的正式法律訴訟或書面索償要求後,才負有通知保險人的責任。
II. 保單條款一般要求被保險人在發生任何可能引致索償的事故後,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保險人發出通知。
III. 對於強制性保險業務,若被保險人延遲報告意外,保險人有權以此為由拒絕向受害的第三者作出有效的賠償。
IV. 保險投訴局在處理有關延遲通知的糾紛時,會評估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造成了實質性的不利影響。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單條款通常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盡快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能及時展開調查並評估損失。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前稱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實務經驗,在裁定因延遲通知而引發的糾紛時,會重點考慮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在調查或核實索償方面造成了實質性的不利影響。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有責任通知任何「可能」引起索償的事故,而不應等到第三者正式提出賠償要求。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強制性保險(如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得因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如延遲報告)而拒絕賠付有效的第三者索償,但保險人保留向被保險人追回賠款的權利。
重點: 被保險人及時通知事故是保險合約中的重要條件,旨在保護保險人調查損失的權利;但在強制性保險中,此類違反不能免除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因此,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單條款通常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盡快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能及時展開調查並評估損失。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前稱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實務經驗,在裁定因延遲通知而引發的糾紛時,會重點考慮該延誤是否對保險人在調查或核實索償方面造成了實質性的不利影響。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有責任通知任何「可能」引起索償的事故,而不應等到第三者正式提出賠償要求。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強制性保險(如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得因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如延遲報告)而拒絕賠付有效的第三者索償,但保險人保留向被保險人追回賠款的權利。
重點: 被保險人及時通知事故是保險合約中的重要條件,旨在保護保險人調查損失的權利;但在強制性保險中,此類違反不能免除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因此,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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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陳先生在香港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關於該保單的保障範圍及賠償機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整筆支付的利益(Lump sum benefits)通常按保單內指明的主要保額之百分比來表示。
II. 按周計算的利益(Weekly benefits)旨在補償暫時性喪失工作能力,通常設有最長付款期限。
III. 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涵蓋所有類型的醫療開支,包括由一般疾病(如感冒)引起的住院費用。
IV. 斷定受保人遭受的是「暫時及完全殘疾」還是「暫時及部分殘疾」,會直接影響保險金的給付金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整筆支付利益(如死亡或永久殘疾)通常是根據保單中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的特定百分比來確定的。陳述 II 正確,按周計算的利益是針對暫時性喪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的補償,且在一般保險實務中通常設有最長付款期限(如 104 星期)。陳述 IV 正確,由於「暫時及完全殘疾」與「暫時及部分殘疾」對應不同的補償金額,因此準確判定殘疾類別對理賠至關重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PA)的框架下,醫療費用保障通常僅限於由「意外傷害」所導致的醫療開支,而非涵蓋所有因疾病引起的住院費用。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障主要分為整筆支付利益、按周計算的定期利益及意外醫療費用,其賠償標準嚴格依賴於受傷性質及對工作能力的影響程度。.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整筆支付利益(如死亡或永久殘疾)通常是根據保單中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的特定百分比來確定的。陳述 II 正確,按周計算的利益是針對暫時性喪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的補償,且在一般保險實務中通常設有最長付款期限(如 104 星期)。陳述 IV 正確,由於「暫時及完全殘疾」與「暫時及部分殘疾」對應不同的補償金額,因此準確判定殘疾類別對理賠至關重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PA)的框架下,醫療費用保障通常僅限於由「意外傷害」所導致的醫療開支,而非涵蓋所有因疾病引起的住院費用。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障主要分為整筆支付利益、按周計算的定期利益及意外醫療費用,其賠償標準嚴格依賴於受傷性質及對工作能力的影響程度。.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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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陳先生在香港某商場溜冰時不幸摔倒受傷。他持有一份個人意外保險保單,但在申請索償時遇到爭議。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案例及一般保險實務,下列哪些關於保單條款解釋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保單未對「冬季運動」下定義,在室內溜冰場發生的意外通常也會被視為屬於「冬季運動」除外責任的範圍。
II. 關於「永久」殘疾的定義,通常是指傷殘狀態已持續至少十二個月,且到其時仍不能合理地希望會有進展。
III. 若保單要求受傷必須有「明顯的傷痕」作為證據,這在法律解釋上僅限於肉眼可見的開放性傷口或流血。
IV. 若保單條款列明除外責任包括「直接或間接騎電單車」,則電單車乘客在意外中喪生通常亦不獲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冬季運動」泛指在雪上或冰上進行的運動,因此在室內商場溜冰亦屬於此除外責任範圍。陳述 II 正確,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永久」的代表性定義是指傷殘情況持續至少十二個月,且到時仍不能合理地希望會有進展。陳述 IV 正確,當保單使用「直接或間接」一詞時,其意圖是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因此電單車乘客通常被視為間接騎電單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案例,「明顯的傷痕」並不一定指有傷口的傷,如受傷部位出現赤紅、僵硬或隆腫等身體症狀,亦可被合理地視為明顯傷痕。
重點: 保險條款的解釋須考慮案例法及委員會的裁決,例如「冬季運動」不限於室外或冬季進行,而「直接或間接」條款會擴大除外責任的適用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冬季運動」泛指在雪上或冰上進行的運動,因此在室內商場溜冰亦屬於此除外責任範圍。陳述 II 正確,在人身意外保險中,「永久」的代表性定義是指傷殘情況持續至少十二個月,且到時仍不能合理地希望會有進展。陳述 IV 正確,當保單使用「直接或間接」一詞時,其意圖是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因此電單車乘客通常被視為間接騎電單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案例,「明顯的傷痕」並不一定指有傷口的傷,如受傷部位出現赤紅、僵硬或隆腫等身體症狀,亦可被合理地視為明顯傷痕。
重點: 保險條款的解釋須考慮案例法及委員會的裁決,例如「冬季運動」不限於室外或冬季進行,而「直接或間接」條款會擴大除外責任的適用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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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一名保險代理人正考慮將其部分佣金回贈給客戶的僱員以促成一筆一般保險業務。根據相關法律及監管守則,下列哪些關於「回佣」(Rebating) 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回佣行為被認為會破壞釐定保險費率的基礎及為保險中介人應得報酬而設的誠實制度。
II. 若不正當地以回佣作為利誘來招徠業務,該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構成賄賂或貪污。
III. 在未得到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前,就一般保險業務向其僱員提供回佣屬《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所禁止的事項。
IV. 只要客戶表示歡迎,中介人即可自由決定回佣金額,而無需參考《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規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回佣行為會干擾保險費率的釐定機制,並破壞保險中介人應得報酬(佣金)的誠實制度。陳述 II 正確,若將回佣作為不正當利誘手段以招徠業務,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賄賂或貪污。陳述 III 正確,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在一般保險業務中,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向其僱員提供回佣是被禁止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確實對回佣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中介人在處理回佣事宜時必須遵守相關守則,而非僅憑客戶意願或個人判斷來決定。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回佣的監管規定,特別是涉及第三方(如僱員)時必須獲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以避免觸犯法律或違反行業守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回佣行為會干擾保險費率的釐定機制,並破壞保險中介人應得報酬(佣金)的誠實制度。陳述 II 正確,若將回佣作為不正當利誘手段以招徠業務,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賄賂或貪污。陳述 III 正確,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在一般保險業務中,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向其僱員提供回佣是被禁止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確實對回佣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中介人在處理回佣事宜時必須遵守相關守則,而非僅憑客戶意願或個人判斷來決定。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回佣的監管規定,特別是涉及第三方(如僱員)時必須獲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以避免觸犯法律或違反行業守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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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組合保單」(Combined Policy) 與「一籃子保單」(Package Policy) 的比較,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組合保單對保單內的每個保險類別獨立地進行核保。
II. 一籃子保單在保障範圍和保額方面通常預先設定了限制。
III. 組合保單的費率釐定方式與一籃子保單截然不同。
IV. 家居保險是組合保單中最古老的一種形式。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實務,組合保單 (Combined Policy) 的特徵在於其核保過程和費率釐定是針對保單內每個獨立的保險類別(如火險、盜竊險等)分別進行的。相比之下,一籃子保單 (Package Policy) 則通常提供預先設定好的保障範圍及保額限制,且其費率釐定方式與組合保單截然不同。因此,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教材明確指出家居保險是「一籃子」保單(而非組合保單)中最古老的形式之一。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V。選項「以上皆是」因包含錯誤的陳述 IV 而不成立。
重點: 區分組合保單與一籃子保單的關鍵在於核保的獨立性以及保障限制與費率釐定的預設性質。.
In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實務,組合保單 (Combined Policy) 的特徵在於其核保過程和費率釐定是針對保單內每個獨立的保險類別(如火險、盜竊險等)分別進行的。相比之下,一籃子保單 (Package Policy) 則通常提供預先設定好的保障範圍及保額限制,且其費率釐定方式與組合保單截然不同。因此,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教材明確指出家居保險是「一籃子」保單(而非組合保單)中最古老的形式之一。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V。選項「以上皆是」因包含錯誤的陳述 IV 而不成立。
重點: 區分組合保單與一籃子保單的關鍵在於核保的獨立性以及保障限制與費率釐定的預設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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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核保實務中,一家物流公司正為其新倉庫工程向保險人諮詢承保條件。關於核保程序與文件的處理,下列哪項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若投保人在填妥的投保書上註明「僅作報價用途」,這表示該文件在法律上並非為擬訂合約而作出的正式要約,而僅是旨在詢問承保條件。這是核保程序中常見的做法,用以區分初步詢價與正式投保意向。
錯誤: 關於投保書是暫時性文件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投保書在合約中擔當基本角色,應被視為永久性文件,保險人通常會保留並可能向被保險人提供副本。關於「合約的基礎」條款導致合約從發現錯誤之日起失效的說法不正確,違反此類保證的法律後果是合約會從起保日(即自始)開始無效。關於必須以書面披露重要事實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為了避免誤會,取得書面確認較為理想,但在法律上口頭披露(例如在風險檢驗或訂立合約前的商談中)也是有效的披露途徑。
重點: 投保書是核保資料的核心來源及合約基礎,其法律性質(是否構成要約)可透過特定註記改變,而違反「合約的基礎」條款將導致保險合約自始無效。.
Incorrect
正確: 若投保人在填妥的投保書上註明「僅作報價用途」,這表示該文件在法律上並非為擬訂合約而作出的正式要約,而僅是旨在詢問承保條件。這是核保程序中常見的做法,用以區分初步詢價與正式投保意向。
錯誤: 關於投保書是暫時性文件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投保書在合約中擔當基本角色,應被視為永久性文件,保險人通常會保留並可能向被保險人提供副本。關於「合約的基礎」條款導致合約從發現錯誤之日起失效的說法不正確,違反此類保證的法律後果是合約會從起保日(即自始)開始無效。關於必須以書面披露重要事實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為了避免誤會,取得書面確認較為理想,但在法律上口頭披露(例如在風險檢驗或訂立合約前的商談中)也是有效的披露途徑。
重點: 投保書是核保資料的核心來源及合約基礎,其法律性質(是否構成要約)可透過特定註記改變,而違反「合約的基礎」條款將導致保險合約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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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一家香港一般保險公司擬定了一份「客戶服務標準」宣言,以提升其市場透明度及專業形象。根據相關的行業慣例及監管原則,下列哪些關於該宣言內容及其落實的描述是正確的?
I. 宣言應包括識別顧客需求的承諾,而非僅為了保險人的利益而推廣產品。
II. 在公司內部,宣言中所表達的承諾通常由內部審計人員進行監察。
III. 為了維持商業競爭力,這些服務標準的履行情況僅受公司內部監察,不受政府或公眾干預。
IV. 宣言通常會提醒保單持有人在投保時須履行最高誠信責任,以符合披露要求。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客戶服務標準的內容,保險人應承諾識別顧客的需求,而非單純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推廣產品。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公司內部,這些服務承諾的履行情況通常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監察,以確保符合聲明的標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服務標準宣言通常會提醒保單持有人及中介人需履行的義務,其中包括最高誠信下的披露要求。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公司履行服務承諾的情況並非僅受內部監察,實際上還會受到保單持有人、公眾、行業團體以及政府的潛在或實際監察,以體現現代社會所強調的「透明度」。
重點: 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標準是為了提高透明度及專業操守,其落實情況受到內部審計及外部監管機構與公眾的多重監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客戶服務標準的內容,保險人應承諾識別顧客的需求,而非單純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推廣產品。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公司內部,這些服務承諾的履行情況通常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監察,以確保符合聲明的標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服務標準宣言通常會提醒保單持有人及中介人需履行的義務,其中包括最高誠信下的披露要求。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公司履行服務承諾的情況並非僅受內部監察,實際上還會受到保單持有人、公眾、行業團體以及政府的潛在或實際監察,以體現現代社會所強調的「透明度」。
重點: 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標準是為了提高透明度及專業操守,其落實情況受到內部審計及外部監管機構與公眾的多重監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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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根據香港一般保險實務,在界定一場損失是否屬於標準火險保單所指的「火災」(Fire) 時,通常須符合下列哪些準則?
I. 必須涉及實際燃燒,即產生火焰
II. 火災必須是偶然發生的,而非由被保險人故意點燃或安排
III. 即使沒有實際燃燒,只要物品因受熱而導致損壞(如焦黑或熔化),亦符合定義
IV. 著火的物品必須是本來不應該燃燒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律定義,「火災」必須涉及實際燃燒,即必須產生火焰。陳述 II 正確,因為火災必須是偶然發生的,若由被保險人故意點燃或安排,則不符合保險定義。陳述 IV 正確,因為「火災」是指物品在不應燃燒的地方或情況下著火,若物品在預期的地方燃燒(如壁爐內的柴火)則不屬此列。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單純的受熱、焦黑、熔化或冒煙而沒有產生火焰(實際燃燒),在法律及保險定義上並不構成「火災」。
重點: 在火險保單下,「火災」的定義包含三個要素:實際燃燒、偶然性以及著火物品本不應燃燒。.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律定義,「火災」必須涉及實際燃燒,即必須產生火焰。陳述 II 正確,因為火災必須是偶然發生的,若由被保險人故意點燃或安排,則不符合保險定義。陳述 IV 正確,因為「火災」是指物品在不應燃燒的地方或情況下著火,若物品在預期的地方燃燒(如壁爐內的柴火)則不屬此列。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單純的受熱、焦黑、熔化或冒煙而沒有產生火焰(實際燃燒),在法律及保險定義上並不構成「火災」。
重點: 在火險保單下,「火災」的定義包含三個要素:實際燃燒、偶然性以及著火物品本不應燃燒。.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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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關於此類保單中的「普通法」保障及相關法定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承保僱主因疏忽或違反法定職責而導致僱員受傷,在普通法下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II.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強制性保險必須同時涵蓋條例下的法定責任及普通法下的法律責任。
III. 對於僱員人數不超過 200 人的僱主,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港幣一億元。
IV. 普通法保障僅涵蓋在受保處所內發生的意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普通法保障旨在賠償僱主因疏忽、過失或違反法定職責導致僱員受傷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僱員補償條例》,強制性保險必須同時涵蓋條例規定的法定補償責任及普通法下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正確,法例規定若僱員人數不超過 200 人,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額須為港幣一億元(若超過 200 人則為二億元)。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障範圍並不局限於受保處所,只要意外是「在受僱期間及因工」發生,無論是在辦公室內還是外勤工作,均屬保障範圍。
重點: 香港的僱員補償保險是法定強制保險,其保障範圍必須包括《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補償及普通法下的疏忽賠償責任,並須遵守法定的最低保險金額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普通法保障旨在賠償僱主因疏忽、過失或違反法定職責導致僱員受傷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香港《僱員補償條例》,強制性保險必須同時涵蓋條例規定的法定補償責任及普通法下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正確,法例規定若僱員人數不超過 200 人,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額須為港幣一億元(若超過 200 人則為二億元)。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障範圍並不局限於受保處所,只要意外是「在受僱期間及因工」發生,無論是在辦公室內還是外勤工作,均屬保障範圍。
重點: 香港的僱員補償保險是法定強制保險,其保障範圍必須包括《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補償及普通法下的疏忽賠償責任,並須遵守法定的最低保險金額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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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貿易公司在安排年度保險續保時,其保險經紀向管理層解釋了不同保單的保障範圍及法律條款。根據一般保險原則及香港市場慣例,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營業中斷保險被歸類為經濟權益保險,其彌償期間必須由受保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II. 船體保險被歸類為經濟權益保險,因為它主要承保與航運相關的財務損失。
III. 在海上貨物保險中,「固有缺點」屬於標準除外責任,因為它源於貨物本身的性質,被視為不可避免的損失。
IV. 責任保險中的「司法管轄權條款」通常用於限制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使其僅限於指明地區(如香港)法院判定的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營業中斷保險保障的是合法的經濟利益,屬於經濟權益保險,且根據定義,其彌償期間必須從受保事故發生之日起計。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固有缺點是由於貨物自身性質引起的損害,屬於必然發生的損失,因此不符合「風險」的定義,是海上貨物保險的標準除外責任。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司法管轄權條款的作用是豁免承保指明地區以外法院判定的法律責任,從而將保障限制在特定地區。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船體保險的標的是具有物質形態的船隻及其設備,根據保險分類,它屬於財產保險,而非經濟權益保險。
重點: 準確區分財產保險與經濟權益保險,並理解如「固有缺點」等除外責任的法理基礎,是保險中介人評估風險保障範圍的關鍵。.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營業中斷保險保障的是合法的經濟利益,屬於經濟權益保險,且根據定義,其彌償期間必須從受保事故發生之日起計。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固有缺點是由於貨物自身性質引起的損害,屬於必然發生的損失,因此不符合「風險」的定義,是海上貨物保險的標準除外責任。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司法管轄權條款的作用是豁免承保指明地區以外法院判定的法律責任,從而將保障限制在特定地區。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船體保險的標的是具有物質形態的船隻及其設備,根據保險分類,它屬於財產保險,而非經濟權益保險。
重點: 準確區分財產保險與經濟權益保險,並理解如「固有缺點」等除外責任的法理基礎,是保險中介人評估風險保障範圍的關鍵。.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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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一名從事中港貿易的商人投保了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若該商人因工作意外受傷需申請索償,根據一般保單條款及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關於保障範圍的描述是正確的?
I. 按周計算的利益(Weekly benefits)雖然以周為單位計算,但保險人通常會在殘疾期間按月支付。
II. 對於暫時性喪失能力的定期付款,市場上一般的最長付款期限通常為 104 個星期。
III. 在整筆支付利益(Lump sum benefits)中,若受保人喪失一隻眼睛的視力,通常可獲賠償主要保額(Principal Sum Insured)的 100%。
IV. 判定受保人是否屬於「暫時全部殘疾」,通常需視乎其是否無法執行其「經常性職業」或保單定義的其他職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身意外保險的慣例,雖然利益按周計算,但為了行政方便,保險人通常會按月向受保人支付。陳述 II 正確,因為針對暫時喪失能力的定期補償,保單通常會設定一個最長期限,而 104 星期(即兩年)是市場上最常見的標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暫時全部殘疾」的判定標準取決於保單條款如何定義職務受阻的程度,常見的定義包括無法執行其「經常性職業」或「任何職業」。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整筆支付利益的百分比表中,喪失一隻眼睛視力的賠償通常為主要保額的 50%,而 100% 的賠償通常僅適用於死亡、喪失雙目視力或喪失兩肢等極其嚴重的損傷。
重點: 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透過整筆支付、按周給付及醫療費用三種方式提供保障,其中按周給付的判定需嚴格遵循保單對殘疾程度及職業能力的定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人身意外保險的慣例,雖然利益按周計算,但為了行政方便,保險人通常會按月向受保人支付。陳述 II 正確,因為針對暫時喪失能力的定期補償,保單通常會設定一個最長期限,而 104 星期(即兩年)是市場上最常見的標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暫時全部殘疾」的判定標準取決於保單條款如何定義職務受阻的程度,常見的定義包括無法執行其「經常性職業」或「任何職業」。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整筆支付利益的百分比表中,喪失一隻眼睛視力的賠償通常為主要保額的 50%,而 100% 的賠償通常僅適用於死亡、喪失雙目視力或喪失兩肢等極其嚴重的損傷。
重點: 人身意外及疾病保險透過整筆支付、按周給付及醫療費用三種方式提供保障,其中按周給付的判定需嚴格遵循保單對殘疾程度及職業能力的定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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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關於人身意外保險的法律詮釋原則、除外責任及保費釐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自願參與毆鬥,其受傷通常被視為行動的必然後果,而非由「意外」所導致。
II. 在詮釋「觸犯法律」的除外責任條款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
III. 根據普通法,法院在解釋保險合約條文時,必須嚴格遵守「字面方法」,不得因字面意義荒謬而採用較廣義的解釋。
IV. 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通常根據受保人的職業類別釐定,若其他風險因素相同,男性和女性的費率通常是相同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若受保人明知危險仍自願參與(如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其行動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在詮釋「觸犯法律」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輕微的監管違規。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職業風險是釐定意外險保費的標準依據,且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性別通常不影響費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普通法及相關案例,如果字面解釋會導致荒謬的結果或違背立約原意,法院及投訴委員會是有權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僅僅依賴「字面方法」來詮釋合約。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意外」定義強調事故的不可預料性,且合約條款的詮釋應以立約原意為依歸,以確保保障範圍符合合約欲達致的目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若受保人明知危險仍自願參與(如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其行動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在詮釋「觸犯法律」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輕微的監管違規。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職業風險是釐定意外險保費的標準依據,且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性別通常不影響費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普通法及相關案例,如果字面解釋會導致荒謬的結果或違背立約原意,法院及投訴委員會是有權採用「立約原意」方法而非僅僅依賴「字面方法」來詮釋合約。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意外」定義強調事故的不可預料性,且合約條款的詮釋應以立約原意為依歸,以確保保障範圍符合合約欲達致的目的。.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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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關於一般保險中保費的支付及其對保險保障有效性的影響,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
II. 如果保險人曾多次接受投保人遲交保費,根據「寬免」(Waiver) 原則,保險人可能無法在日後堅持要求保費必須在保障生效前支付。
III. 在一般保險中,法律強制規定保險保障必須在保險人實際收到第一筆保費後方可開始。
IV.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須就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這與向中介人支付保費的法律效力有關。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有明確相反的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此外,如果保險人透過行為(如一貫接受遲交保費)表示不堅持合約中的支付規定,則構成「寬免」。同時,《保險業條例》中有關保險人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行為承擔轉承責任的條文,直接影響向中介人支付保費是否被視為已向保險人付款的法律判斷。
錯誤: 關於「一般保險法律規定保障必須在收到首筆保費後方可開始」的陳述是錯誤的。這通常是人壽保險的固定做法,而在一般保險中,除非保單條文另有嚴格規定,否則保障可以在支付保費前生效。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一般保險保障的有效性取決於保單具體措詞及普通法原則,支付保費不一定是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且保險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其失去堅持準時交費的權利。.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有明確相反的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此外,如果保險人透過行為(如一貫接受遲交保費)表示不堅持合約中的支付規定,則構成「寬免」。同時,《保險業條例》中有關保險人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行為承擔轉承責任的條文,直接影響向中介人支付保費是否被視為已向保險人付款的法律判斷。
錯誤: 關於「一般保險法律規定保障必須在收到首筆保費後方可開始」的陳述是錯誤的。這通常是人壽保險的固定做法,而在一般保險中,除非保單條文另有嚴格規定,否則保障可以在支付保費前生效。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一般保險保障的有效性取決於保單具體措詞及普通法原則,支付保費不一定是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且保險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其失去堅持準時交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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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實務中,關於報價 (Quotations) 及投保書 (Proposal Forms) 的處理與法律性質,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報價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形式提供,且可僅涉及預計保費或同時提及其他合約條款。
II. 若投保人在填妥的投保書上註明「僅作報價用途」,這表示該文件並非為擬訂合約而作出的正式要約。
III. 投保書中的「合約基礎」聲明通常具有保險保證 (Warranty) 的效力,違反者可導致合約從起保日開始無效。
IV. 為了確保法律效力,所有口頭披露的重要事實必須隨後記錄在投保書內,否則該披露將被視為無效。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核保程序,報價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形式提供,並可涉及保費或合約條款;投保人若在投保書上註明「僅作報價用途」,則該文件不構成正式要約;此外,「合約基礎」條款會將投保人的陳述轉化為保險保證,違反此類保證的後果是合約自始無效。
Incorrect: 關於口頭披露必須記錄在投保書內否則無效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重要事實可以透過口頭披露(例如在風險檢驗或商談中直接回答問題),雖然取得書面確認是為了避免誤會的可取做法,但並非法律效力的強制性前提。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而僅包含陳述 I 及 III 的選項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 而不完整。
Takeaway: 了解報價與投保書在法律上的不同性質,以及重要事實披露的多樣化途徑(包括口頭披露及其後續處理),對於正確執行核保程序至關重要。.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核保程序,報價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形式提供,並可涉及保費或合約條款;投保人若在投保書上註明「僅作報價用途」,則該文件不構成正式要約;此外,「合約基礎」條款會將投保人的陳述轉化為保險保證,違反此類保證的後果是合約自始無效。
Incorrect: 關於口頭披露必須記錄在投保書內否則無效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重要事實可以透過口頭披露(例如在風險檢驗或商談中直接回答問題),雖然取得書面確認是為了避免誤會的可取做法,但並非法律效力的強制性前提。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而僅包含陳述 I 及 III 的選項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 而不完整。
Takeaway: 了解報價與投保書在法律上的不同性質,以及重要事實披露的多樣化途徑(包括口頭披露及其後續處理),對於正確執行核保程序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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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市場中,僱員補償保險單通常會提供「普通法」保障。關於這項保障的性質與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保障承保僱主因疏忽而導致僱員受傷,在普通法下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II. 該保障適用於被保險人並非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而須承擔的僱主法律責任
III. 根據香港法例,強制性的僱員補償保險必須包含普通法保障
IV. 普通法保障項下的賠償金額在保單中是沒有上限限制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普通法保障的核心在於承保僱主因疏忽、過失或違反謹慎責任而導致僱員受傷的法律賠償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普通法保障旨在涵蓋那些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法定補償範圍,但僱主仍須在法律上負責的賠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香港法例,僱主投保的強制性僱員補償保險必須同時包含條例規定的責任及普通法下的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普通法保障並非無限額,保單會明確列明賠償限額(例如每宗事故不少於港幣一億元或二億元),保險公司僅在該限額內承擔責任。
重點: 僱員補償保險中的「普通法」保障是為了處理僱主因疏忽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這與《僱員補償條例》下的無過失法定補償是相輔相成的,且受保單賠償限額的約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普通法保障的核心在於承保僱主因疏忽、過失或違反謹慎責任而導致僱員受傷的法律賠償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普通法保障旨在涵蓋那些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法定補償範圍,但僱主仍須在法律上負責的賠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香港法例,僱主投保的強制性僱員補償保險必須同時包含條例規定的責任及普通法下的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普通法保障並非無限額,保單會明確列明賠償限額(例如每宗事故不少於港幣一億元或二億元),保險公司僅在該限額內承擔責任。
重點: 僱員補償保險中的「普通法」保障是為了處理僱主因疏忽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這與《僱員補償條例》下的無過失法定補償是相輔相成的,且受保單賠償限額的約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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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在香港汽車保險實務中,關於「折扣回減機制」(Step-back System) 的運作原理,以下哪項敘述最能反映其核心概念?
Correct
正確: 當無索償折扣(NCD)已達到較高水平(例如 60%)時,折扣回減機制允許受保人在發生一次索償後,折扣率僅在 NCD 表上後退若干級(通常為三級或三年),而非立即歸零,這體現了對長期優良駕駛記錄的保障。
錯誤: 關於折扣維持不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回減」意味著折扣仍會下調,只是並非完全喪失。關於法律強制要求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這屬於保險公司的商業條款與市場慣例,並非《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強制義務。關於涉及第三者傷亡即自動失效的說法是錯誤的,機制的運作通常取決於索償次數而非索償類別,除非保單條款另有特定限制。
重點: 折扣回減機制是現代汽車保險的一項重要特點,旨在防止擁有高額無索償折扣的保戶因單次意外而失去所有累積的保費優惠,從而增加保單的吸引力。.
Incorrect
正確: 當無索償折扣(NCD)已達到較高水平(例如 60%)時,折扣回減機制允許受保人在發生一次索償後,折扣率僅在 NCD 表上後退若干級(通常為三級或三年),而非立即歸零,這體現了對長期優良駕駛記錄的保障。
錯誤: 關於折扣維持不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回減」意味著折扣仍會下調,只是並非完全喪失。關於法律強制要求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這屬於保險公司的商業條款與市場慣例,並非《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強制義務。關於涉及第三者傷亡即自動失效的說法是錯誤的,機制的運作通常取決於索償次數而非索償類別,除非保單條款另有特定限制。
重點: 折扣回減機制是現代汽車保險的一項重要特點,旨在防止擁有高額無索償折扣的保戶因單次意外而失去所有累積的保費優惠,從而增加保單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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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業務的核保過程中,關於暫保單(Cover Note)、保險單(Policy)及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暫保單提供「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約束力並不以保險人對隨後呈交的投保書感到滿意為先決條件。
II. 保險憑證是因法律要求而簽發的獨立文件,其格式通常由相關條例訂明,未必能讓第三方判斷具體的保障範圍。
III. 保險單在法律定義上即為保險合約本身,並非僅是合約的有形證據。
IV. 在汽車保險中,若保險被取消,保險人負有索回保險憑證的法律責任,否則可能構成刑事罪行。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暫保單(Cover Note)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的審批結果;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是為了符合法律強制要求而簽發的獨立文件,其格式由法例訂明,主要用於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未必能反映具體的保障範圍(如區分綜合險或純法令險);此外,在汽車保險中,法律規定保險一旦取消,保險人必須索回保險憑證。
錯誤: 關於保險單(Policy)是合約本身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保險原理,保險單被視為無形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而非合約本身。雖然法律一般假設保單內容顯示了雙方的意圖,但在技術上它僅作為證據存在。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應試者須清楚區分暫保單(臨時保障證明)、保險單(合約的有形證據)以及保險憑證(法定強制保險證明)在法律功能與核保程序中的不同角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暫保單(Cover Note)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的審批結果;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是為了符合法律強制要求而簽發的獨立文件,其格式由法例訂明,主要用於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未必能反映具體的保障範圍(如區分綜合險或純法令險);此外,在汽車保險中,法律規定保險一旦取消,保險人必須索回保險憑證。
錯誤: 關於保險單(Policy)是合約本身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保險原理,保險單被視為無形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而非合約本身。雖然法律一般假設保單內容顯示了雙方的意圖,但在技術上它僅作為證據存在。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應試者須清楚區分暫保單(臨時保障證明)、保險單(合約的有形證據)以及保險憑證(法定強制保險證明)在法律功能與核保程序中的不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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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擁有八年車齡的私家車投保了綜合汽車保險。關於該保單的法律條款及保障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若陳先生在意外後未經保險人同意向第三者承認責任,保險人仍須向受傷第三者賠償,但有權向陳先生追回款項。
II. 在界定陳先生的車輛是否屬於「私家車」時,保險公司主要考慮該車輛的物理構造而非其實際用途。
III. 若陳先生的汽車因意外損壞需修理兩週,保險公司通常會賠償他在這段期間租用另一輛汽車的費用。
IV. 若修理陳先生的舊車時使用了全新零件,保險人有權要求陳先生分擔部分修理費用,以反映折舊或改良後的受惠情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為了符合強制保險的法規,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如延誤報告意外),保險人仍必須先賠償第三者的傷亡損失,但隨後可向被保險人追討已支付的賠款。陳述 IV 正確,由於保險遵循彌償原則,若維修過程中使用新零件替換舊零件而使汽車價值提升,保險人可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改善分擔」(Betterment),以反映折舊因素。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在汽車保險中,一輛汽車是否屬於「私家車」是按其「使用方式」而非「構造」來界定的。陳述 III 錯誤,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屬於「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在標準的私家車綜合保單中屬於明確的除外責任。
重點: 私家車保險的保障範圍受彌償原則約束,並透過特定條款平衡法律強制責任與保險契約的私人約束力,確保第三者獲得保障的同時,保險人仍能對違約的被保險人行使追索權。.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為了符合強制保險的法規,即使被保險人違反保單條款(如延誤報告意外),保險人仍必須先賠償第三者的傷亡損失,但隨後可向被保險人追討已支付的賠款。陳述 IV 正確,由於保險遵循彌償原則,若維修過程中使用新零件替換舊零件而使汽車價值提升,保險人可要求被保險人作出「改善分擔」(Betterment),以反映折舊因素。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在汽車保險中,一輛汽車是否屬於「私家車」是按其「使用方式」而非「構造」來界定的。陳述 III 錯誤,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屬於「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在標準的私家車綜合保單中屬於明確的除外責任。
重點: 私家車保險的保障範圍受彌償原則約束,並透過特定條款平衡法律強制責任與保險契約的私人約束力,確保第三者獲得保障的同時,保險人仍能對違約的被保險人行使追索權。.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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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一位保險中介人正向客戶解釋香港私家車保險的標準保障內容及相關法律責任。根據一般的保單條款及市場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第三者責任保障的對象包括被保險人、受保司機及任何乘客(例如因疏忽打開車門導致意外的乘客)。
II. 汽車保單通常剔除屬於僱員補償保險保障範圍內的索償,即使被保險人沒有投保僱員補償保險,此項除外責任仍然適用。
III. 保單內的「醫療費用」保障屬於一種人身保險並適用彌償原則,而非責任保險。
IV. 私家車保單對第三者財產損害責任的標準保障限額通常為每宗事故港幣一億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私家車保單條款,第三者責任保障的對象包括被保險人、任何其他受保司機,以及任何乘客(例如因乘客疏忽打開車門而導致的意外)。陳述 II 正確,汽車保單明確剔除屬於僱員補償保險保障範圍內的索償(如家傭在意外中受傷),且不論被保險人是否已投保僱員補償保險,該除外責任均適用。陳述 III 正確,醫療費用保障被界定為一種適用彌償原則的人身保險,而非責任保險,其保障對象為被保險人及車內任何人。
錯誤: 陳述 IV 錯誤,私家車保單對第三者財產損害責任的標準保障限額通常為每宗事故港幣二百萬元,而港幣一億元則是法定最低的第三者人身傷亡保障限額。
重點: 私家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部分涵蓋司機及乘客的法律責任,但會剔除應由僱員補償保險承擔的風險,且需區分醫療費用保障(人身保險)與責任保險的性質差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私家車保單條款,第三者責任保障的對象包括被保險人、任何其他受保司機,以及任何乘客(例如因乘客疏忽打開車門而導致的意外)。陳述 II 正確,汽車保單明確剔除屬於僱員補償保險保障範圍內的索償(如家傭在意外中受傷),且不論被保險人是否已投保僱員補償保險,該除外責任均適用。陳述 III 正確,醫療費用保障被界定為一種適用彌償原則的人身保險,而非責任保險,其保障對象為被保險人及車內任何人。
錯誤: 陳述 IV 錯誤,私家車保單對第三者財產損害責任的標準保障限額通常為每宗事故港幣二百萬元,而港幣一億元則是法定最低的第三者人身傷亡保障限額。
重點: 私家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部分涵蓋司機及乘客的法律責任,但會剔除應由僱員補償保險承擔的風險,且需區分醫療費用保障(人身保險)與責任保險的性質差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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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某香港製造商為其位於屯門的廠房投保了火險及營業中斷保險。關於營業中斷保險(Fire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的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保險旨在對因受保危險導致的毛利潤損失及合理的附加費用提供補償
II. 若受損的機器設備沒有有效的實物損害保險保障,營業中斷保險通常不會對該中斷損失作出賠償
III. 保單說明書中對「毛利潤」的定義,與一般會計準則下的毛利潤含義完全相同
IV. 「最長彌償期間」的設定需考慮企業恢復正常營業水平的能力,例如重置專門設備所需的時間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營業中斷保險(又稱後果損失保險)的主要保障範圍包括因受保危險導致的毛利潤損失,以及為了縮短中斷期或維持運作而產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附加費用。陳述 II 正確,根據「實物損害附帶條件」(Material damage proviso),若相關實物損害未獲有效的火險保障,營業中斷保單通常不會作出賠償,以確保受保人有資金修復財產。陳述 IV 正確,最長彌償期間是根據個別風險恢復正常營業水平的能力(如重置專門設備的時間)而釐定的,可短至數月或長達兩年以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營業中斷保單說明書中對「毛利潤」的定義具有特定的保險含義,這通常與會計師在日常會計實務中所使用的定義有所不同。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旨在補償火災後的經濟後遺影響,其有效賠償通常取決於實物損害是否已獲得保險保障,且其毛利潤定義與會計定義存在差異。.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營業中斷保險(又稱後果損失保險)的主要保障範圍包括因受保危險導致的毛利潤損失,以及為了縮短中斷期或維持運作而產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附加費用。陳述 II 正確,根據「實物損害附帶條件」(Material damage proviso),若相關實物損害未獲有效的火險保障,營業中斷保單通常不會作出賠償,以確保受保人有資金修復財產。陳述 IV 正確,最長彌償期間是根據個別風險恢復正常營業水平的能力(如重置專門設備的時間)而釐定的,可短至數月或長達兩年以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營業中斷保單說明書中對「毛利潤」的定義具有特定的保險含義,這通常與會計師在日常會計實務中所使用的定義有所不同。
重點: 營業中斷保險旨在補償火災後的經濟後遺影響,其有效賠償通常取決於實物損害是否已獲得保險保障,且其毛利潤定義與會計定義存在差異。.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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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業務的核保過程中,關於發出暫保單(Cover Note)、保險單(Policy)及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的職能,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暫保單提供的是有條件的保障,其生效必須以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表示滿意為先決條件。
II. 簽發汽車保險憑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相關當局證明法律要求的強制保險已經存在。
III. 保險單被視為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且可以明確地將填妥的投保書收納為合約的一部分。
IV. 在強制保險中,若保險人沒有簽發保險憑證,這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被檢控。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憑證(如汽車保險)的主要功能是向執法機關或註冊當局證明法律所要求的強制保險確實存在。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單是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法律通常假設保單內容已顯示了合約各方的意圖。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強制保險中,簽發憑證是法律要求,若保險人未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暫保單(Cover Note)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非以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感到滿意為先決條件。
重點: 在核保過程中,暫保單提供即時且無條件的臨時保障,保險單作為最終合約的正式證據,而保險憑證則是為了符合法律強制要求而發出的獨立證明文件。.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憑證(如汽車保險)的主要功能是向執法機關或註冊當局證明法律所要求的強制保險確實存在。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單是保險合約的有形證據,法律通常假設保單內容已顯示了合約各方的意圖。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強制保險中,簽發憑證是法律要求,若保險人未簽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暫保單(Cover Note)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非以保險人隨後對投保書內容感到滿意為先決條件。
重點: 在核保過程中,暫保單提供即時且無條件的臨時保障,保險單作為最終合約的正式證據,而保險憑證則是為了符合法律強制要求而發出的獨立證明文件。.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