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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18
1.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合約的法律框架下,保險中介人向投保人解釋有關「保證」(Warranties) 與「陳述」(Representations) 的法律性質。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隱含保證 (Implied Warranties) 即使沒有在保單中以書面形式列出,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II. 明示保證 (Express Warranties) 必須手寫、印刷或以附件形式包含在保單文件中。
III. 投保人對重要事實的陳述 (Representations) 必須達到絕對準確 (Absolute accuracy),而非實質上真實 (Substantially true)。
IV. 違反保證通常會導致保險人在違約發生之日起解除責任,而無需證明該違約與損失有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隱含保證(Implied Warranties)是指法律推定存在於合約中的保證,即使沒有在保單中以書面形式列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陳述 II 正確,明示保證(Express Warranties)必須手寫、印刷或以附件形式包含在保單內,才能生效。陳述 IV 正確,在傳統保險法律下,違反保證的後果非常嚴重,保險人通常可以從違約發生之日起解除責任,且不論該違約是否與損失有關。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法律對陳述(Representations)的要求較保證寬鬆,陳述只需要在「實質上」是真實的(Substantially true)即可,而保證則要求「絕對」準確(Absolute accuracy)。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協助客戶區分保證與陳述:保證是合約的基礎,要求嚴格遵守;而陳述則涉及重要事實的披露,要求實質上的準確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隱含保證(Implied Warranties)是指法律推定存在於合約中的保證,即使沒有在保單中以書面形式列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陳述 II 正確,明示保證(Express Warranties)必須手寫、印刷或以附件形式包含在保單內,才能生效。陳述 IV 正確,在傳統保險法律下,違反保證的後果非常嚴重,保險人通常可以從違約發生之日起解除責任,且不論該違約是否與損失有關。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法律對陳述(Representations)的要求較保證寬鬆,陳述只需要在「實質上」是真實的(Substantially true)即可,而保證則要求「絕對」準確(Absolute accuracy)。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協助客戶區分保證與陳述:保證是合約的基礎,要求嚴格遵守;而陳述則涉及重要事實的披露,要求實質上的準確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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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18
2. Question
在競爭激烈的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普遍認同優質的客戶服務能帶來正面影響。根據相關專業守則及實務指引,下列哪些關於優質客戶服務所產生的正面效益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提高顧客忠誠度,因為處理續保業務的成本通常低於核保新風險的成本
II. 提升顧客「生產力」,滿意的客戶會透過口頭推薦協助保險人招攬新生意
III. 提升盈利能力,因為高效率的服務能減少處理投訴所需的時間及行政成本
IV. 建立法律約束力,公司的服務方針及操守守則在法律上被界定為保險合約的一部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續保業務通常比核保新風險需要較少的人手和成本,因此留住現有客戶能有效降低營運開支。陳述 II 正確,感到滿意的客戶會向親友進行口頭推薦,這是一種極其有效的招攬新生意方式。陳述 III 正確,高質量的服務能減少投訴,從而節省處理爭議的時間與高昂成本,對提升盈利能力有正面影響。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險業實務,公司的服務方針及操守守則雖然是重要的表現尺度和勸導性文件,但在合約義務的意義上,它們並非法律文件,不應被視為保險合約的一部分。
重點: 優質的客戶服務不僅是為了避免負面後果(如政府介入或聲譽受損),更能透過提高顧客忠誠度、轉介紹率及營運效率,為保險公司帶來實質的經濟效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續保業務通常比核保新風險需要較少的人手和成本,因此留住現有客戶能有效降低營運開支。陳述 II 正確,感到滿意的客戶會向親友進行口頭推薦,這是一種極其有效的招攬新生意方式。陳述 III 正確,高質量的服務能減少投訴,從而節省處理爭議的時間與高昂成本,對提升盈利能力有正面影響。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保險業實務,公司的服務方針及操守守則雖然是重要的表現尺度和勸導性文件,但在合約義務的意義上,它們並非法律文件,不應被視為保險合約的一部分。
重點: 優質的客戶服務不僅是為了避免負面後果(如政府介入或聲譽受損),更能透過提高顧客忠誠度、轉介紹率及營運效率,為保險公司帶來實質的經濟效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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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18
3.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正為其業務安排專業彌償保險 (PI) 及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 (D&O)。根據一般的保險慣例及相關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關於這兩類保險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專業彌償保險的保費通常在保單生效時即確定為最終金額,不會因公司的資產管理規模變動而作出調整。
II. 以「索償申報」方式提供的專業彌償保障,可承保在保單生效前發生但發生在追溯日之後的錯誤行為所引起的申索。
III. 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一般將董事獲得無權享有的個人收益列為除外責任,但通常會承保對不誠實行為指控作出成功辯護所引致的法律開支。
IV. 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通常會賠付所有由監管機構判處的罰款及懲罰性損害賠償,以全面保障董事的法律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索償申報」(claims-made) 方式的專業彌償保險允許承保在保單生效前發生,但必須是在保單規定的追溯日之後發生的行為所導致的申索。陳述 III 正確,因為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 (D&O) 雖然排除不誠實或詐騙行為,但對於被指控不誠實而最終獲得成功辯護的法律開支,一般仍會提供保障。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專業彌償保險的保費通常是可調整的 (adjustable),起保時支付的是臨時保費 (provisional premium),隨後會根據變動因素(如基金總值或年收入)調整至正確金額。陳述 IV 錯誤,因為 D&O 保險通常不賠付罰款、罰金或懲罰性損害賠償,除非是涉及誹謗 (libel or slander) 的特定懲罰性賠償。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與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均採用特定的承保基礎與除外責任,旨在平衡對專業人士的保障與防止對不法獲利或刑事處罰的補償。.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索償申報」(claims-made) 方式的專業彌償保險允許承保在保單生效前發生,但必須是在保單規定的追溯日之後發生的行為所導致的申索。陳述 III 正確,因為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 (D&O) 雖然排除不誠實或詐騙行為,但對於被指控不誠實而最終獲得成功辯護的法律開支,一般仍會提供保障。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專業彌償保險的保費通常是可調整的 (adjustable),起保時支付的是臨時保費 (provisional premium),隨後會根據變動因素(如基金總值或年收入)調整至正確金額。陳述 IV 錯誤,因為 D&O 保險通常不賠付罰款、罰金或懲罰性損害賠償,除非是涉及誹謗 (libel or slander) 的特定懲罰性賠償。
重點: 專業彌償保險與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均採用特定的承保基礎與除外責任,旨在平衡對專業人士的保障與防止對不法獲利或刑事處罰的補償。.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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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18
4. Question
在香港私家車保險的標準條款下,關於「第三者責任」保障及相關項目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私家車保單對第三者財產損害的責任限額通常為每宗事故二百萬港元。
II. 若被保險人的家庭傭工在一次由被保險人疏忽引致的汽車意外中受傷,該項法律責任通常屬於汽車保單的除外責任。
III. 第三者責任保障的對象包括被保險人、任何其他受保司機,以及因疏忽行為(如打開車門)導致意外的乘客。
IV. 醫療費用 (Medical expenses) 保障屬於責任保險的一種,旨在賠償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私家車保險條款,第三者財產損害的責任限額通常設定為每宗事故二百萬港元;由於家庭傭工在意外中的受傷應由僱員補償保險承擔,因此在汽車保單中被列為除外責任;此外,第三者責任的保障對象確實涵蓋了被保險人、受保司機以及乘客(如因疏忽開門導致意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醫療費用 (Medical expenses) 保障在性質上屬於人身保險(且適用彌償原則),而非責任保險。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考生須辨析私家車保險中第三者責任的保障範圍、特定的除外責任(如僱員補償相關項目)以及醫療費用保障的保險性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私家車保險條款,第三者財產損害的責任限額通常設定為每宗事故二百萬港元;由於家庭傭工在意外中的受傷應由僱員補償保險承擔,因此在汽車保單中被列為除外責任;此外,第三者責任的保障對象確實涵蓋了被保險人、受保司機以及乘客(如因疏忽開門導致意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醫療費用 (Medical expenses) 保障在性質上屬於人身保險(且適用彌償原則),而非責任保險。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考生須辨析私家車保險中第三者責任的保障範圍、特定的除外責任(如僱員補償相關項目)以及醫療費用保障的保險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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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18
5.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索償時,保險從業員應遵循相關的法律原則及優良經營手法。下列哪些關於理賠程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指明危險」保險中,被保險人有責任證明損失是由受保危險所導致。
II. 證明損失金額(Quantum)的多寡,在法律上屬於被保險人的責任。
III. 若保險人欲援引除外責任條款拒賠,則必須證明該除外責任適用於該項索償。
IV. 對於明確不屬於保障範圍的索償,保險人應禮貌地堅決拒賠,並給予合理解釋。Correct
Correct: 根據保險理賠的法律與實務原則,被保險人負有證明損失屬於保單保障範圍(如指明危險)以及證明損失具體金額(Quantum)的責任。同時,若保險人欲引用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賠償,則舉證責任在於保險人。此外,根據優良經營手法,保險人在拒絕不屬於保障範圍的索償時,應保持禮貌且堅定,並提供合理解釋以減少爭議。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為以上皆是。
Incorrect: 選項「只有 I、I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禮貌拒賠及提供合理解釋的優良經營手法。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是不正確的,因為它漏掉了陳述 I 關於被保險人在指明危險保單下必須證明受保危險發生的基本義務。選項「只有 I、III 及 IV」也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未包含陳述 II 中關於證明損失金額屬於被保險人法律責任的重要原則。
Takeaway: 在理賠過程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至關重要:被保險人負責證明損失範圍與金額,而保險人負責證明除外責任的適用性,且雙方應遵循優良的專業溝通準則。.
Incorrect
Correct: 根據保險理賠的法律與實務原則,被保險人負有證明損失屬於保單保障範圍(如指明危險)以及證明損失具體金額(Quantum)的責任。同時,若保險人欲引用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賠償,則舉證責任在於保險人。此外,根據優良經營手法,保險人在拒絕不屬於保障範圍的索償時,應保持禮貌且堅定,並提供合理解釋以減少爭議。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為以上皆是。
Incorrect: 選項「只有 I、II 及 I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禮貌拒賠及提供合理解釋的優良經營手法。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是不正確的,因為它漏掉了陳述 I 關於被保險人在指明危險保單下必須證明受保危險發生的基本義務。選項「只有 I、III 及 IV」也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未包含陳述 II 中關於證明損失金額屬於被保險人法律責任的重要原則。
Takeaway: 在理賠過程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至關重要:被保險人負責證明損失範圍與金額,而保險人負責證明除外責任的適用性,且雙方應遵循優良的專業溝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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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18
6. Question
在評估保險公司的合規性時,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頒布的《承保商專業守則》,下列哪些範疇被視為該守則所涵蓋的優良做法標準?
I. 核保及索償處理的程序
II.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權利及義務
III. 廣泛的客戶權利及權益
IV. 提升保險業作為優秀企業公民的公眾形象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在核保及索償處理上應達到優良做法的標準,以確保流程公平。陳述 II 正確,守則涵蓋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的權利及義務,旨在建立清晰的權責關係。陳述 III 正確,該守則的範疇包括保障廣泛的客戶權利及權益,而不僅限於合約條款。陳述 IV 正確,守則的其中一個目標是透過推廣誠信與專業,提高保險業作為優秀企業公民的公眾形象。
錯誤: 無。陳述 I、II、III 及 IV 均準確描述了《承保商專業守則》所涵蓋的優良做法範疇,因此沒有錯誤的陳述。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頒布的自律守則,旨在透過規範核保、索償及客戶關係等範疇,提升行業的專業水平及公眾形象。.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在核保及索償處理上應達到優良做法的標準,以確保流程公平。陳述 II 正確,守則涵蓋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的權利及義務,旨在建立清晰的權責關係。陳述 III 正確,該守則的範疇包括保障廣泛的客戶權利及權益,而不僅限於合約條款。陳述 IV 正確,守則的其中一個目標是透過推廣誠信與專業,提高保險業作為優秀企業公民的公眾形象。
錯誤: 無。陳述 I、II、III 及 IV 均準確描述了《承保商專業守則》所涵蓋的優良做法範疇,因此沒有錯誤的陳述。
重點: 《承保商專業守則》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頒布的自律守則,旨在透過規範核保、索償及客戶關係等範疇,提升行業的專業水平及公眾形象。.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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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18
7.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貿易公司為其辦公室投保了傳統的火險及附加危險保險。在審視保單條款及處理潛在索償時,下列哪些關於保障範圍及理賠原則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火災」在保險上的定義必須涉及實際起火,且該火災並非由被保險人故意引起或安排的。
II. 若因消防員撲救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辦公室遭受水漬損害,由於起火點不在受保處所內,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
III. 在標準火險保單中,雖然爆炸一般屬於除外責任,但因非商用家居氣體爆炸所導致的損害通常獲得保障。
IV. 若受保辦公室的實際價值高於投保金額,根據比例分攤條件,保險人在理賠時會對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作出懲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定義中,「火災」必須涉及實際起火(即不應起火的物體起火),且必須是意外而非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陳述 III 正確,因為標準火險保單雖然普遍排除爆炸風險,但通常會將「非商用」的家居氣體或鍋爐爆炸作為受保危險的例外情況。陳述 IV 正確,因為財產保險普遍含有比例分攤條款,若出現不足額保險,賠償金額將按比例減少。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近因原則,為了撲滅受保火災(即使火災發生在鄰近物業)而由消防員合理造成的損害,例如水漬損害,是被視為火災危險的延伸,屬於保障範圍之內。
重點: 掌握火險中「火災」的法定定義、近因原則在救火損害中的應用,以及比例分攤條款對不足額保險的懲罰機制,是理解財產保險理賠的關鍵。.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定義中,「火災」必須涉及實際起火(即不應起火的物體起火),且必須是意外而非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陳述 III 正確,因為標準火險保單雖然普遍排除爆炸風險,但通常會將「非商用」的家居氣體或鍋爐爆炸作為受保危險的例外情況。陳述 IV 正確,因為財產保險普遍含有比例分攤條款,若出現不足額保險,賠償金額將按比例減少。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近因原則,為了撲滅受保火災(即使火災發生在鄰近物業)而由消防員合理造成的損害,例如水漬損害,是被視為火災危險的延伸,屬於保障範圍之內。
重點: 掌握火險中「火災」的法定定義、近因原則在救火損害中的應用,以及比例分攤條款對不足額保險的懲罰機制,是理解財產保險理賠的關鍵。.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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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18
8.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住宅投保了家居保險,該保單的保費是根據單位的建築面積計算,並設有固定的標準責任限額,而非由陳先生自行選擇保額。若陳先生的家居財物發生受保損失,關於賠償處理的敘述,下列哪一項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由於保費是按建築面積而非自選保額計算,保單通常不包含比例分攤條件,賠償將以適用的責任限額為限。這是因為在這種計算模式下,保險公司已預設了標準的風險承擔上限,而非要求投保人自行估算並申報財產總值,因此不涉及因申報不足額而產生的比例扣減問題。
錯誤: 關於按比例扣減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比例分攤條件(pro rata average condition)主要應用於由投保人自選保額的保單,而非按建築面積計算的保單。關於「全險」不設自負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家居保險中的「全險」財產保障一律設有自負額。關於空置期的說法有誤,標準家居保單條款通常規定連續空置超過六十天(而非三十天)才會導致保障受限或暫停。
重點: 投保人應理解保費計算基礎(保額 vs 建築面積)如何直接影響賠償時是否適用比例分攤條件,並注意「全險」保障中自負額的必然性。.
Incorrect
正確: 由於保費是按建築面積而非自選保額計算,保單通常不包含比例分攤條件,賠償將以適用的責任限額為限。這是因為在這種計算模式下,保險公司已預設了標準的風險承擔上限,而非要求投保人自行估算並申報財產總值,因此不涉及因申報不足額而產生的比例扣減問題。
錯誤: 關於按比例扣減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比例分攤條件(pro rata average condition)主要應用於由投保人自選保額的保單,而非按建築面積計算的保單。關於「全險」不設自負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家居保險中的「全險」財產保障一律設有自負額。關於空置期的說法有誤,標準家居保單條款通常規定連續空置超過六十天(而非三十天)才會導致保障受限或暫停。
重點: 投保人應理解保費計算基礎(保額 vs 建築面積)如何直接影響賠償時是否適用比例分攤條件,並注意「全險」保障中自負額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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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18
9. Question
關於公眾責任保險與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D&O)在保障方式及保費釐定方面的比較,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公眾責任保險通常採用「索償發生」方式提供保障。
II. 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通常採用「索償申報」方式提供保障。
III. 公眾責任保險的保費通常是可調整的,以反映實際的商業活動量。
IV. 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通常收取固定的保費。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因為它完整且準確地概括了公眾責任保險與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在保障觸發機制及保費結構上的核心差異。根據保險實務,公眾責任保險通常採用「索償發生」基準並設有可調整保費機制,而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則採用「索償申報」基準並通常收取固定保費。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該選項未能涵蓋關於保費釐定機制(陳述 III 及 IV)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兩類保險在保障觸發基礎(陳述 I 及 II)上的本質區別。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關於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通常收取固定保費這一項正確的特點。
Takeaway: 區分不同責任保險產品時,必須掌握其保障觸發方式(發生制 vs 申報制)以及保費是否根據業務活動量(如工資或銷售額)進行調整的特點。.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 是正確的,因為它完整且準確地概括了公眾責任保險與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在保障觸發機制及保費結構上的核心差異。根據保險實務,公眾責任保險通常採用「索償發生」基準並設有可調整保費機制,而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則採用「索償申報」基準並通常收取固定保費。
Incorrect: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該選項未能涵蓋關於保費釐定機制(陳述 III 及 IV)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兩類保險在保障觸發基礎(陳述 I 及 II)上的本質區別。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關於董事及主管人員責任保險通常收取固定保費這一項正確的特點。
Takeaway: 區分不同責任保險產品時,必須掌握其保障觸發方式(發生制 vs 申報制)以及保費是否根據業務活動量(如工資或銷售額)進行調整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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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18
10. Question
在水險(Marine Insurance)或貨物保險中,關於「固有缺點」(Inherent Vice)的法律與保險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指貨物因其自身性質而產生的損壞,例如水果腐爛或金屬生鏽。
II. 這種損失通常被視為必然發生的,而非保險所涵蓋的偶然意外。
III. 它主要指由於承運人包裝不當而導致的外部物理損壞。
IV. 除非保單有明確的特別約定,否則這通常是標準保單中的除外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固有缺點是指貨物因其內在性質(如易腐爛或自然損耗)而導致的損壞。由於這種損失被視為在特定條件下必然發生的,而非保險所保障的「偶然」或「意外」風險,因此在標準的水險或貨物保險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包裝不當」屬於外部的人為疏忽或錯誤,與貨物本身的「固有缺點」(內在物理或化學性質)是不同的法律與保險概念。其他選項組合因為包含了陳述 III 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故不正確。
重點: 固有缺點因其損失的必然性而非偶然性,通常不屬於一般保險合約的承保範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固有缺點是指貨物因其內在性質(如易腐爛或自然損耗)而導致的損壞。由於這種損失被視為在特定條件下必然發生的,而非保險所保障的「偶然」或「意外」風險,因此在標準的水險或貨物保險中通常被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包裝不當」屬於外部的人為疏忽或錯誤,與貨物本身的「固有缺點」(內在物理或化學性質)是不同的法律與保險概念。其他選項組合因為包含了陳述 III 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故不正確。
重點: 固有缺點因其損失的必然性而非偶然性,通常不屬於一般保險合約的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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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18
11. Question
關於汽車保險中的「承保自負額」(Underwriting Excess) 與「自願性自負額」(Voluntary Excess),下列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I. 自願性自負額通常能為投保人帶來保費折扣。
II. 承保自負額是保險人基於風險的不利特點而設立的。
III. 承保自負額通常會附加在保單原有的其他自負額之上。
IV. 設立承保自負額的目的是為了降低投保人的保費負擔。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自願性自負額(Voluntary Excess)是投保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主動選擇承擔的金額;而承保自負額(Underwriting Excess)則是保險人因評估風險後發現不利特點(例如頻繁的索償記錄)而強制設立的,這類自負額通常不會降低保費,且兩者在索償時都會附加在保單原有的其他自負額之上。
錯誤: 敘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承保自負額的設立是基於風險管理考量,而非為了減輕投保人的保費負擔,且與自願性自負額不同,它並不會帶來保費折扣。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V」或「只有 II 及 III」均未能全面涵蓋正確的特點或包含了錯誤的敘述。
重點: 區分自負額的來源至關重要:自願性自負額由投保人選擇以換取折扣,而承保自負額由保險人因風險因素強制加入,兩者均具備累加性。.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自願性自負額(Voluntary Excess)是投保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主動選擇承擔的金額;而承保自負額(Underwriting Excess)則是保險人因評估風險後發現不利特點(例如頻繁的索償記錄)而強制設立的,這類自負額通常不會降低保費,且兩者在索償時都會附加在保單原有的其他自負額之上。
錯誤: 敘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承保自負額的設立是基於風險管理考量,而非為了減輕投保人的保費負擔,且與自願性自負額不同,它並不會帶來保費折扣。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V」或「只有 II 及 III」均未能全面涵蓋正確的特點或包含了錯誤的敘述。
重點: 區分自負額的來源至關重要:自願性自負額由投保人選擇以換取折扣,而承保自負額由保險人因風險因素強制加入,兩者均具備累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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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18
12. Question
一家香港貿易公司為其經海路運往海外的精密儀器投保了海上貨物保險。在航行途中,該批貨物面臨多種風險及損失。根據水險(海上保險)的相關法律與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為了搶救共同海上冒險中的所有財產而自發且合理地造成的非一般犧牲。
II. 「損害防止費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 是指被保險人為減低受保損失而合理招致的費用,這類費用通常可在保額之上賠付。
III. 在海事法律中,「救助」(Salvage) 一詞主要指支付給在海上提供援助的救助人員的酬金,而非指受保財產的殘餘價值。
IV. 「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 的定義僅限於保險標的在物理上完全滅失,不包括標的物本質的改變。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水險原則,損害防止費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是指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輕受保損失而合理產生的費用,這類費用具有特殊性,可以在保額之外獲得賠償。陳述 III 正確,在海事法律中,「救助」(Salvage)的定義與非水險(如汽車險)中的「損餘」截然不同,它主要指因成功搶救海上財產而須支付給救助人員的「救助償金」。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為了拯救共同海上冒險中的財產而自發且合理地造成的非一般犧牲屬於「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而「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僅指不屬於共同海損的局部損失。陳述 IV 錯誤,因為「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除了物理上的完全滅失外,還包括保險標的本質改變(如水泥受潮結塊)或被保險人已無法挽回地失去標的(如金條沉入深海)。
重點: 區分水險中特有的共同海損、單獨海損及救助費用的定義,並理解損害防止費用可在保額之上賠付的特性,是處理海上保險索賠的基礎。.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水險原則,損害防止費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是指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輕受保損失而合理產生的費用,這類費用具有特殊性,可以在保額之外獲得賠償。陳述 III 正確,在海事法律中,「救助」(Salvage)的定義與非水險(如汽車險)中的「損餘」截然不同,它主要指因成功搶救海上財產而須支付給救助人員的「救助償金」。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為了拯救共同海上冒險中的財產而自發且合理地造成的非一般犧牲屬於「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而「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僅指不屬於共同海損的局部損失。陳述 IV 錯誤,因為「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除了物理上的完全滅失外,還包括保險標的本質改變(如水泥受潮結塊)或被保險人已無法挽回地失去標的(如金條沉入深海)。
重點: 區分水險中特有的共同海損、單獨海損及救助費用的定義,並理解損害防止費用可在保額之上賠付的特性,是處理海上保險索賠的基礎。.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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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18
13. Question
一家香港企業在安排責任保險保障時,保險中介人向其解釋有關保單的保障基礎及合約條款。根據一般保險實務及相關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索償申報」方式下,保險保障僅限於在保險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出的申索。
II. 在「索償發生」方式下,只要意外事故發生在保單有效期內,保險人通常須負責賠償,儘管申索可能在保單屆滿後才提出。
III. 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會導致特定的索償要求變成無效,但不會令整份保險合約失效。
IV. 《承保商專業守則》由香港保險業聯會推出,適用於所有在香港提供的個人及商業保險業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索償申報」方式的責任保險單規定,保險人僅對在保單有效期內正式提出的索償承擔賠付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索償發生」方式強調受保事故必須在保單期內發生,即使實際索償在保單屆滿後的發展期內提出,保險人通常仍須負責。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合約條款的分類,「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若被違反,其法律後果是使該特定的索償要求無效,而不會導致整份保險合約失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的規定,《承保商專業守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向在香港居住的保單持有人提供的「個人保險」,並不涵蓋商業保險或大型工業風險。
重點: 投保人與保險中介人必須清楚區分責任保險的保障觸發基礎(申報制與發生制),並理解不同合約條件(如責任先決條件與合約先決條件)對保單效力及索償權利的具體影響。.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索償申報」方式的責任保險單規定,保險人僅對在保單有效期內正式提出的索償承擔賠付責任。陳述 II 正確,因為「索償發生」方式強調受保事故必須在保單期內發生,即使實際索償在保單屆滿後的發展期內提出,保險人通常仍須負責。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合約條款的分類,「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若被違反,其法律後果是使該特定的索償要求無效,而不會導致整份保險合約失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的規定,《承保商專業守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向在香港居住的保單持有人提供的「個人保險」,並不涵蓋商業保險或大型工業風險。
重點: 投保人與保險中介人必須清楚區分責任保險的保障觸發基礎(申報制與發生制),並理解不同合約條件(如責任先決條件與合約先決條件)對保單效力及索償權利的具體影響。.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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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18
14.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合約的法律實務時,保險中介人必須準確區分不同類別的合約條款與除外責任。根據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關於保單條款及除外責任的敘述是正確的?
I. 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liability) 通常只會令相關的索償要求無效,而不會導致整份合約作廢。
II. 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受保人若在保單期內變更職業須通知保險人,這屬於「合約生效後的條件」(conditions subsequent to the contract)。
III. 投保人作出的陳述 (representations) 必須實質上是真實的,但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不實才會產生法律後果。
IV. 汽車保險中將「賽車」用途排除在保障範圍之外,這通常被歸類為「特定除外責任」(specific exclusions)。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被違反時,其法律後果是使該次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無效,而非解除整個保險合約。陳述 II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單有效期內受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如職業變更通知。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才須要是真實的,且僅須在實質上(盡其所知所信)是真實的即可。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中將「賽車」或「速度測試」列為不保事項,是適用於該險種所有保單的標準做法,因此屬於「通用除外責任」(general exclusions),而非針對個別風險額外危險而設的「特定除外責任」。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根據其運作時間分為不同類別,違反不同類別條款的後果各異;而除外責任則分為適用於整類險種的通用類及針對個別特定風險的特定類。.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被違反時,其法律後果是使該次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無效,而非解除整個保險合約。陳述 II 正確,因為「合約生效後的條件」是指在保單有效期內受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如職業變更通知。陳述 III 正確,根據普通法,只有具重要性的陳述才須要是真實的,且僅須在實質上(盡其所知所信)是真實的即可。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汽車保險中將「賽車」或「速度測試」列為不保事項,是適用於該險種所有保單的標準做法,因此屬於「通用除外責任」(general exclusions),而非針對個別風險額外危險而設的「特定除外責任」。
重點: 保險合約條款根據其運作時間分為不同類別,違反不同類別條款的後果各異;而除外責任則分為適用於整類險種的通用類及針對個別特定風險的特定類。.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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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18
15. Question
在香港汽車保險的法律框架下,關於「有權追回款項」條款 (Avoidance of certain terms and right of recovery clause) 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條款要求保險公司在特定情況下,即使受保人違反了保單條款,仍須先向第三者受害人作出賠償。
II. 保險公司在向第三者支付賠償後,有權向受保人追回相關賠償款項。
III. 這種機制的設立是為了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對保障公眾的強制性要求。
IV. 當受保人違反的是關於駕駛者年齡或車輛機械狀況的限制時,保險公司通常會引用此條款。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為了優先保障交通意外中的第三者,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能以某些特定的保單限制(如車輛的維修狀況、駕駛者的年齡或身體狀況等)為由,拒絕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賠償。然而,保單中的「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賦予了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責任後,向違反保單條款的受保人追回已支付款項的法律權利。
錯誤: 任何排除其中一項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若缺少第一項,則忽略了保險公司的強制賠償義務;若缺少第二項,則忽略了保險公司的追討權利;若缺少第三項,則忽略了該條款的法律根源;若缺少第四項,則忽略了該條款最常見的適用場景。這些陳述共同構成了該法律機制的完整運作邏輯。
重點: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體現了強制汽車保險制度中「先賠償、後追討」的原則,旨在平衡社會公眾利益與保險契約的約束力。.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為了優先保障交通意外中的第三者,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能以某些特定的保單限制(如車輛的維修狀況、駕駛者的年齡或身體狀況等)為由,拒絕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賠償。然而,保單中的「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賦予了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責任後,向違反保單條款的受保人追回已支付款項的法律權利。
錯誤: 任何排除其中一項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若缺少第一項,則忽略了保險公司的強制賠償義務;若缺少第二項,則忽略了保險公司的追討權利;若缺少第三項,則忽略了該條款的法律根源;若缺少第四項,則忽略了該條款最常見的適用場景。這些陳述共同構成了該法律機制的完整運作邏輯。
重點: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體現了強制汽車保險制度中「先賠償、後追討」的原則,旨在平衡社會公眾利益與保險契約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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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18
16. Question
在香港,汽車保險單通常包含「有權追回款項」條款(Avoidance of certain terms and right of recovery clause)。關於此條款與《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的關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條款規定,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違反了條例所指明的某些保單限制(如司機的年齡或身體狀況)為由,拒絕向受害第三者作出賠償。
II. 保險人在履行法定賠償責任向第三者支付款項後,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該筆款項。
III. 該條款的設立是為了讓被保險人在違反保單條款時,仍能獲得保險公司的全面保障而無需承擔任何經濟後果。
IV. 根據相關法例,某些保單限制(如車輛的重量、馬力或使用區域等)在面對第三者的法定索償時是無效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違反了條例中指明的特定限制(如司機的年齡或身體狀況)為由,拒絕向受害第三者支付法定賠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有權追回款項」條款明確賦予保險人在履行法定賠償責任後,向違反保單條款的被保險人追討已支付金額的權利。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例列明了若干類別的保單限制(如車輛的重量、馬力或使用區域等)在面對第三者索償時不具效力。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該條款的設計初衷並非為了免除被保險人的違約責任,而是為了優先保障社會公眾(第三者)的利益,同時保留保險人對違約被保險人的追償權。
重點: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確保了強制性汽車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使受害第三者不因保單內部的特定限制而失去賠償,同時維持了保險合約對被保險人的約束力。.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違反了條例中指明的特定限制(如司機的年齡或身體狀況)為由,拒絕向受害第三者支付法定賠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有權追回款項」條款明確賦予保險人在履行法定賠償責任後,向違反保單條款的被保險人追討已支付金額的權利。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例列明了若干類別的保單限制(如車輛的重量、馬力或使用區域等)在面對第三者索償時不具效力。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該條款的設計初衷並非為了免除被保險人的違約責任,而是為了優先保障社會公眾(第三者)的利益,同時保留保險人對違約被保險人的追償權。
重點: 「有權追回款項」條款確保了強制性汽車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使受害第三者不因保單內部的特定限制而失去賠償,同時維持了保險合約對被保險人的約束力。.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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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18
17.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實務中,當受保財物發生火災損失後,關於被保險人的責任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被保險人有責任證明該損失屬於保單承保的風險範圍,並須證明所索償的具體金額。
II. 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必須在實際作出賠償後,方可取得對第三者的代位權。
III. 對於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被保險人提交醫療證明報告的費用通常由保險人支付。
IV. 為了防止進一步的衛生問題,被保險人有權在未經保險人同意前自行處置受損財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實務,被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必須證明損失屬於保單的保障範圍,並提供有關索償金額的證明。陳述 II 正確,在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則下,保險人只有在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後,才能合法取得代位權,儘管保單合約條文通常會修改此點以提前賦予權利。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索償中,提供醫療報告以證明喪失能力的相關費用,在一般情況下是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陳述 IV 錯誤,雖然被保險人有責任減輕損失,但明確規定不可在未經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置受損財物,否則可能影響索償處理。
重點: 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負有法律及合約義務,包括證明損失、配合調查、保護受損財物及確保不損害保險人的代位權。.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實務,被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必須證明損失屬於保單的保障範圍,並提供有關索償金額的證明。陳述 II 正確,在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則下,保險人只有在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後,才能合法取得代位權,儘管保單合約條文通常會修改此點以提前賦予權利。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人身意外保險索償中,提供醫療報告以證明喪失能力的相關費用,在一般情況下是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陳述 IV 錯誤,雖然被保險人有責任減輕損失,但明確規定不可在未經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置受損財物,否則可能影響索償處理。
重點: 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負有法律及合約義務,包括證明損失、配合調查、保護受損財物及確保不損害保險人的代位權。.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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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18
18. Question
一家香港物流公司為其倉庫投保火險。根據一般保險的原則及相關法例,下列哪些關於保費及保險保障有效性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兩個倉庫同屬「私人倉庫」風險類別,承保人仍可因其中一個位於地庫(風險較高)而收取附加保費,這稱為「風險差別對待」。
II. 根據普通法,若保險合約中沒有明確規定支付保費為先決條件,即使被保險人尚未付款,保險保障仍可有效。
III. 若保險人過去一直毫不猶豫地收取該公司的遲交保費,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已對準時交費的要求作出了「寬免」(Waiver)。
IV. 保險人可以在保單中加入免責條款,規定其無需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收取保費過程中的任何失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保險核保中,「風險差別對待」是指區分同一類別中個別風險的特質並調整保費,這在實務上是完全可接受的。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有明確相反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此外,若保險人透過行為(如長期接受遲交保費)表示不堅持合約中的支付時限規定,則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寬免」。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須在訂明情況下就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且條例禁止保險人透過合約條款卸除或局限這類法律責任。因此,包含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費的計算允許對同類風險進行個體化調整,而保費支付對保單效力的影響則受普通法原則、保單具體措詞及法定的轉承責任所規範。.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保險核保中,「風險差別對待」是指區分同一類別中個別風險的特質並調整保費,這在實務上是完全可接受的。根據普通法,除非合約有明確相反規定,否則支付保費並非保險保障生效的先決條件。此外,若保險人透過行為(如長期接受遲交保費)表示不堅持合約中的支付時限規定,則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寬免」。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人須在訂明情況下就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且條例禁止保險人透過合約條款卸除或局限這類法律責任。因此,包含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費的計算允許對同類風險進行個體化調整,而保費支付對保單效力的影響則受普通法原則、保單具體措詞及法定的轉承責任所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