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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4
1.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商業火險保單對「火災」(Fire) 一詞有特定的法律及實務定義。當保險中介人協助客戶處理索償時,下列哪些描述準確反映了構成受保「火災」必須滿足的準則?
I. 必須存在實際的燃燒(Actual Ignition),僅因受熱而產生的損壞(如烤焦)通常不足以構成火災。
II. 該火災必須是偶然發生的,並非由被保險人故意點燃或指使他人點燃。
III. 燃燒的物品必須是本來不應該燃燒的,或者是火勢已脫離了其原本應有的範圍(例如壁爐內的火蔓延至家具)。
IV. 只要損失是由於化學反應產生的熱力所致,即使沒有產生明火,在法律定義上亦必然屬於「火災」。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定義中,「火災」必須涉及實際燃燒(Actual Ignition),僅由高溫導致的變色、燒焦或損壞而無明火產生,通常不符合火險單的賠償準則。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意外損失,若火災是由被保險人故意點燃或安排,則違反了保險合約的誠信基礎及受保危險的本質。陳述 III 正確,因為火災必須是「敵對」的,即火勢必須脫離了原本應有的位置(例如壁爐內的火蔓延至地毯),若火勢留在原定位置(如火爐內)則不視為受保火災。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單純的化學反應或熱力損壞若未達到「實際燃燒」的程度,在標準火險保單下並不被視為「火災」損失。
重點: 構成保險單項下的「火災」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準則:實際燃燒、非被保險人故意點燃、以及火勢發生在不應燃燒的地方。.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定義中,「火災」必須涉及實際燃燒(Actual Ignition),僅由高溫導致的變色、燒焦或損壞而無明火產生,通常不符合火險單的賠償準則。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意外損失,若火災是由被保險人故意點燃或安排,則違反了保險合約的誠信基礎及受保危險的本質。陳述 III 正確,因為火災必須是「敵對」的,即火勢必須脫離了原本應有的位置(例如壁爐內的火蔓延至地毯),若火勢留在原定位置(如火爐內)則不視為受保火災。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單純的化學反應或熱力損壞若未達到「實際燃燒」的程度,在標準火險保單下並不被視為「火災」損失。
重點: 構成保險單項下的「火災」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準則:實際燃燒、非被保險人故意點燃、以及火勢發生在不應燃燒的地方。.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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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4
2. Question
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保險文件時,應準確掌握暫保單、保險單及保險憑證的法律特性。關於這些文件在核保過程及法律要求中的功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暫保單(Cover Note)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保障效力並非以保險人對隨後提交的投保書感到滿意為先決條件。
II. 汽車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的主要功能是證明符合法律強制保險的要求,但它未必能反映保單的具體保障範圍。
III. 由於一般保險合約在法律上屬於正式合約(Formal Contracts),因此必須簽發保險單(Policy)才能使合約具備法律效力。
IV. 在汽車保險中,若保險合約被取消,保險人有法律責任索回相關的保險憑證,這顯示了憑證在法律上的重要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對隨後提交的投保書是否滿意。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憑證的主要作用是向警方或註冊當局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其格式由法例訂明,通常不顯示具體的保障細節(如是否包含全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律要求在汽車保險取消時,保險人必須索回憑證,這反映了該文件在法律合規上的重要地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大部分一般保險合約在法律上被視為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s),在技術上不一定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即可生效,保險單僅作為合約內容的有形證據。
重點: 暫保單提供臨時且無條件的保障,保險憑證則是為了符合強制保險法例要求而發出的證明文件,而保險單則是最終證明合約條款的有形證據。.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保單提供的是無條件的保險保障,其效力並不取決於保險人對隨後提交的投保書是否滿意。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憑證的主要作用是向警方或註冊當局證明強制保險的存在,其格式由法例訂明,通常不顯示具體的保障細節(如是否包含全險)。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律要求在汽車保險取消時,保險人必須索回憑證,這反映了該文件在法律合規上的重要地位。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大部分一般保險合約在法律上被視為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s),在技術上不一定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即可生效,保險單僅作為合約內容的有形證據。
重點: 暫保單提供臨時且無條件的保障,保險憑證則是為了符合強制保險法例要求而發出的證明文件,而保險單則是最終證明合約條款的有形證據。.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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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4
3. Question
某香港建築承建商正為其新承接的基建項目評估風險管理方案。根據工程保險及相關法律文件的實務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建築「全險」保險的第一部分通常涵蓋合約工程、建築機械以及清理殘損物的費用
II. 機器損壞保險主要針對「不可預見和突如其來」的物質損失,且通常包含因機器損壞而導致的後果損失
III. 鍋爐爆炸保險的保障範圍除了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害外,亦包括對第三者財產損害及傷亡的法律責任
IV. 在處理保證文件(Bonds)時,經典的語句「簽署、蓋印及交付」通常出現在相關文件中,且這類保證多由火險部門簽發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建築「全險」保險的第一部分(財產保險)涵蓋了合約工程、建築用工業裝置及設備,以及清理殘損物的費用。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鍋爐爆炸保險保障範圍包括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害,以及對第三者財產損害或傷亡的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機器損壞保險雖然承保突發性損害,但其保單通常將「後果損失」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證(Bonds)雖然涉及「簽署、蓋印及交付」的程序,但通常是由忠實保證或意外險部門簽發,而非火險部門。
重點: 工程保險各險種的保障範圍與除外責任各異,理解建築全險的兩部分結構以及機器與鍋爐保險的特定限制是核保與理賠的關鍵。.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建築「全險」保險的第一部分(財產保險)涵蓋了合約工程、建築用工業裝置及設備,以及清理殘損物的費用。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鍋爐爆炸保險保障範圍包括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害,以及對第三者財產損害或傷亡的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機器損壞保險雖然承保突發性損害,但其保單通常將「後果損失」列為除外責任。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證(Bonds)雖然涉及「簽署、蓋印及交付」的程序,但通常是由忠實保證或意外險部門簽發,而非火險部門。
重點: 工程保險各險種的保障範圍與除外責任各異,理解建築全險的兩部分結構以及機器與鍋爐保險的特定限制是核保與理賠的關鍵。.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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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4
4. Question
一名持有個人意外保單的受保人在一場街頭衝突中,為了協助友人而主動進入衝突現場,最終被利器刺傷。保險人以受保人參與違法活動及受傷非由意外導致為由拒絕賠償。根據保險投訴局(前稱保險投訴委員會)的處理原則及相關法律詮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人是明知處境危險而仍決定參與衝突,其受傷可被視為其行動產生的必然後果,而非「意外」。
II. 在詮釋保單的豁免條款時,若字面解釋會導致荒謬的結果,應採用較廣義、靈活及合理的解釋以符合立約原意。
III. 「觸犯法律」的除外責任條款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嚴格按字面意義執行,任何輕微的交通違規均會導致保障失效。
IV. 意外保險的保費通常按職業潛在風險類別釐定,若其他條件相同,男性和女性的保費率通常是相同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意外」的定義是指無法預料且並非蓄意造成的事故。若受保人明知有危險仍主動參與衝突,其受傷被視為其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保單定義下的意外。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原則,詮釋保單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避免因字面解釋而導致荒謬或令合約目的失效的結果。陳述 IV 正確,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釐定標準主要是受保人的職業風險類別,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性別通常不影響費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處理「觸犯法律」的豁免條款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會考慮立約原意,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是技術性或輕微的交通規例違反,除非該行為具有明顯的刑事意圖。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必須符合「意外」的定義,且保險人在引用除外責任條款時,應遵循立約原意原則,確保詮釋與保險合約的宗旨相符。.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意外」的定義是指無法預料且並非蓄意造成的事故。若受保人明知有危險仍主動參與衝突,其受傷被視為其行為的必然後果,而非保單定義下的意外。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原則,詮釋保單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避免因字面解釋而導致荒謬或令合約目的失效的結果。陳述 IV 正確,人身意外保險的保費釐定標準主要是受保人的職業風險類別,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性別通常不影響費率。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處理「觸犯法律」的豁免條款時,投訴委員會通常會考慮立約原意,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僅僅是技術性或輕微的交通規例違反,除非該行為具有明顯的刑事意圖。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必須符合「意外」的定義,且保險人在引用除外責任條款時,應遵循立約原意原則,確保詮釋與保險合約的宗旨相符。.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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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4
5. Question
一名從事裝修工程監督的受保人因意外導致腿部骨折,獲發 30 天病假。保險公司在審核醫療報告後,給付了首 15 天的「暫時及完全殘疾」利益,以及隨後 15 天的「暫時及部分殘疾」利益。受保人認為其在 30 天病假期間均未返回工地,應獲全數「暫時及完全殘疾」賠付。根據一般人身意外保險的實務處理原則,以下哪項最能解釋保險公司做法的合理性?
Correct
正確: 區分「暫時及完全殘疾」與「暫時及部分殘疾」的核心在於受保人的實際工作能力。如果受保人的傷勢已好轉至可以處理其職務中的部分重要工作(例如監督或文書處理),則其後的殘疾狀態應被歸類為「部分殘疾」,而非「完全殘疾」。
錯誤: 關於「只要持有病假證明書就必須按完全殘疾賠付」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病假證明僅反映醫療上的休息建議,而保險理賠需根據保單對「完全無法執行職務」的具體定義及受保人的實際傷情進展來判斷。關於「未回到工作崗位即視為完全殘疾」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理賠判斷是基於受保人的身體功能是否足以執行職務,而非受保人主觀上是否選擇復工。關於「部分殘疾僅適用於完全康復後」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部分殘疾本身就是一種受傷狀態,受保人此時尚未完全康復,只是具備了執行部分工作任務的能力。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中,殘疾利益的給付級別取決於受保人受傷後的職能受損程度,保險公司會參考醫療報告及受保人的工作性質來判定其是否符合「完全」或「部分」殘疾的定義。.
Incorrect
正確: 區分「暫時及完全殘疾」與「暫時及部分殘疾」的核心在於受保人的實際工作能力。如果受保人的傷勢已好轉至可以處理其職務中的部分重要工作(例如監督或文書處理),則其後的殘疾狀態應被歸類為「部分殘疾」,而非「完全殘疾」。
錯誤: 關於「只要持有病假證明書就必須按完全殘疾賠付」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病假證明僅反映醫療上的休息建議,而保險理賠需根據保單對「完全無法執行職務」的具體定義及受保人的實際傷情進展來判斷。關於「未回到工作崗位即視為完全殘疾」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理賠判斷是基於受保人的身體功能是否足以執行職務,而非受保人主觀上是否選擇復工。關於「部分殘疾僅適用於完全康復後」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部分殘疾本身就是一種受傷狀態,受保人此時尚未完全康復,只是具備了執行部分工作任務的能力。
重點: 人身意外保險中,殘疾利益的給付級別取決於受保人受傷後的職能受損程度,保險公司會參考醫療報告及受保人的工作性質來判定其是否符合「完全」或「部分」殘疾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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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4
6. Question
一艘名為「東方之珠號」的貨船在航行途中遭遇強烈風暴。為了避免船隻沉沒並保護船上所有財產,船長下令將部分沉重的貨物拋入海中。隨後,船隻因引擎故障失去動力,船東聘請了專業救助公司將船隻拖往避難港。根據水險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為了共同安全而自發且合理地將貨物拋入海中的行為屬於「共同海損行為」。
II. 支付給專業救助公司以將船隻拖往安全地點的費用,在水險條款中通常稱為「損害防止費用」。
III. 遭受貨物拋棄損失的貨主,有權要求受惠的船東及其他貨主按比例分擔損失。
IV. 「損害防止費用」是指被保險人為減低受保損失而合理招致的費用,且可在保額之外獲得賠付。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共同海損涉及為了海上冒險的共同安全而自發且合理地作出的非一般犧牲。陳述 III 正確,根據海事法律,因共同海損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每一位被該行為惠及的權益人(如船東及其他貨主)按比例分擔損失。陳述 IV 正確,損害防止費用是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合理招致的,且這類費用是在保額之上賠付的。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支付給第三方救助人員以搶救受海上風險威脅的財產的費用應稱為「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s) 或「救助償金」,而非「損害防止費用」。損害防止費用通常是指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為履行減輕損失的義務而產生的費用。
重點: 區分共同海損、救助費用與損害防止費用是水險的核心。共同海損強調共同受益人的分擔,救助費用是支付給第三方的獎勵,而損害防止費用則是為減輕損失而產生的額外賠付項目。.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共同海損涉及為了海上冒險的共同安全而自發且合理地作出的非一般犧牲。陳述 III 正確,根據海事法律,因共同海損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每一位被該行為惠及的權益人(如船東及其他貨主)按比例分擔損失。陳述 IV 正確,損害防止費用是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合理招致的,且這類費用是在保額之上賠付的。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支付給第三方救助人員以搶救受海上風險威脅的財產的費用應稱為「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s) 或「救助償金」,而非「損害防止費用」。損害防止費用通常是指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為履行減輕損失的義務而產生的費用。
重點: 區分共同海損、救助費用與損害防止費用是水險的核心。共同海損強調共同受益人的分擔,救助費用是支付給第三方的獎勵,而損害防止費用則是為減輕損失而產生的額外賠付項目。.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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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4
7. Question
關於一般保險合約中的「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 to Liability),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違反此類條件會導致相關的特定索償或保險金要求失效。
II. 違反此類條件通常會導致整個保險合約自始無效 (Void ab initio)。
III. 即使違反了此類條件,保險合約在其他方面可能仍然維持有效。
IV. 保險人必須證明違反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方可引用此類條款拒賠。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的組合。根據保險法理,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 to Liability) 的法律後果是使該次特定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變為無效,但這並不影響保險合約整體的有效性,合約在其他方面依然維持效力。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導致整個保險合約「自始無效」通常是違反了「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而非僅針對特定索償的條件。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普通法原則下,保險人引用先決條件拒絕賠償時,通常不需要證明受保人的違反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中不同類型的「條件」至關重要,因為違反不同條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如特定索償無效與整個合約失效)有顯著分別。.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的組合。根據保險法理,違反「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 to Liability) 的法律後果是使該次特定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變為無效,但這並不影響保險合約整體的有效性,合約在其他方面依然維持效力。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導致整個保險合約「自始無效」通常是違反了「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而非僅針對特定索償的條件。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普通法原則下,保險人引用先決條件拒絕賠償時,通常不需要證明受保人的違反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中不同類型的「條件」至關重要,因為違反不同條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如特定索償無效與整個合約失效)有顯著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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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4
8. Question
一家香港進出口貿易公司的負責人正與其保險經紀審閱一份新簽發的綜合商業保單。在討論保單的法律效力、條件及自負額應用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保單文件中沒有明確寫出,欺詐 (Fraud) 通常被視為法律隱含的除外責任。
II. 若保險人行使保單賦予的取消權利,通常須給予被保險人適當通知,並按比例退還部分保費。
III. 「比例分攤」(Average) 條文的作用是針對損失發生時保額不足 (Under-insurance) 的情況施加懲罰。
IV. 「附加的自負額」(Imposed Excess) 是由被保險人自行選擇,旨在取得扣減保費的優惠。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原理,即使保單中沒有明確列出,某些除外責任(如欺詐)仍會被視為法律隱含的附帶條件。陳述 II 正確,保單中的取消條文通常規定保險人取消保單時必須給予適當通知,並按比例(pro-rata)退還保費。陳述 III 正確,「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的目的是在發生損失時,若發現投保額低於實際價值(保額不足),則對賠償金額作出相應的扣減或懲罰。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由被保險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主動選擇承擔的自負額稱為「自願的自負額」(Voluntary Excess);而「附加的自負額」(Imposed Excess) 是由核保人為了抵消某些不利風險因素而額外規定的,通常不獲保費扣減。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保單中的明示條款與法律隱含條款,並能準確向客戶解釋不同類型自負額(標準、附加、自願)的來源及其對保費的影響。.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原理,即使保單中沒有明確列出,某些除外責任(如欺詐)仍會被視為法律隱含的附帶條件。陳述 II 正確,保單中的取消條文通常規定保險人取消保單時必須給予適當通知,並按比例(pro-rata)退還保費。陳述 III 正確,「比例分攤」(Average) 條款的目的是在發生損失時,若發現投保額低於實際價值(保額不足),則對賠償金額作出相應的扣減或懲罰。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由被保險人為了獲得保費折扣而主動選擇承擔的自負額稱為「自願的自負額」(Voluntary Excess);而「附加的自負額」(Imposed Excess) 是由核保人為了抵消某些不利風險因素而額外規定的,通常不獲保費扣減。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保單中的明示條款與法律隱含條款,並能準確向客戶解釋不同類型自負額(標準、附加、自願)的來源及其對保費的影響。.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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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4
9. Question
一名客戶的一般保險保單即將期滿,在處理續保(Renewals)事宜時,根據相關法律原則及業界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一份新的合約,而非原有合約的延伸。
II. 由於是新合約的開始,最高誠信原則會再次生效,客戶須披露重要資料。
III. 保險人負有法律義務,必須在保單期滿前向客戶發出續保提醒。
IV. 續保過程涉及要約與承約,保險人與客戶均無義務必須達成續保。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一般保險原則,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一份新的合約,而非舊合約的自動延伸。由於新合約的訂立,最高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會重新生效,被保險人必須披露自上次合約訂立後出現的任何重要資料。此外,續保是一個自由商議的過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沒有法律義務必須續保或接受特定的承保條件。
錯誤: 關於「保險人負有法律義務必須發出續保提醒」的陳述是錯誤的。雖然保險人為了商業利益通常會主動提醒客戶,但在法律上保險人並無此義務;若保險人未提醒而被保險人亦無採取行動,保單將在期滿時自動失效。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而僅包含陳述 I 及 II 的選項則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自由商議原則的正確性。
重點: 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新合約的開始,因此披露義務會再次產生,且法律並未規定保險人必須發出續保通知。.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一般保險原則,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一份新的合約,而非舊合約的自動延伸。由於新合約的訂立,最高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會重新生效,被保險人必須披露自上次合約訂立後出現的任何重要資料。此外,續保是一個自由商議的過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沒有法律義務必須續保或接受特定的承保條件。
錯誤: 關於「保險人負有法律義務必須發出續保提醒」的陳述是錯誤的。雖然保險人為了商業利益通常會主動提醒客戶,但在法律上保險人並無此義務;若保險人未提醒而被保險人亦無採取行動,保單將在期滿時自動失效。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不正確。而僅包含陳述 I 及 II 的選項則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自由商議原則的正確性。
重點: 續保在法律上被視為新合約的開始,因此披露義務會再次產生,且法律並未規定保險人必須發出續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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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4
10.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實務中,關於報價 (Quotations) 與投保書 (Proposal Forms) 的處理,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報價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形式提供,且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保險人發出的正式要約。
II. 若投保人在完成的投保書上註明「僅作報價用途」,則該文件並非為擬訂合約而作出的正式要約。
III. 投保書中的「合約的基礎條款」若被違反,其後果是保險合約會從起保日開始無效。
IV. 雖然重要事實可以透過口頭披露,但為口頭認識取得書面確認通常是可取的,以避免日後發生誤會。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在核保程序中,報價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且在法律上常被視為保險人的要約;投保人亦可透過註明「僅作報價用途」來明確其非要約性質。此外,合約基礎條款確保了投保資料的保證地位,而對口頭披露進行書面確認則是防止日後爭議的專業實務。
錯誤: 關於「只有 I、II 及 III」的陳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提到的為口頭披露取得書面確認的重要性。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陳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報價的形式與法律地位(陳述 I)同樣是核保中的核心概念。關於「只有 I 及 IV」的陳述則遺漏了投保書用途註明及合約基礎條款對合約效力的重大法律影響。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核保過程中必須理解報價與投保書的法律效力,並透過明確的書面記錄與合約條款來確保重要事實披露的準確性。.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在核保程序中,報價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且在法律上常被視為保險人的要約;投保人亦可透過註明「僅作報價用途」來明確其非要約性質。此外,合約基礎條款確保了投保資料的保證地位,而對口頭披露進行書面確認則是防止日後爭議的專業實務。
錯誤: 關於「只有 I、II 及 III」的陳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提到的為口頭披露取得書面確認的重要性。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陳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報價的形式與法律地位(陳述 I)同樣是核保中的核心概念。關於「只有 I 及 IV」的陳述則遺漏了投保書用途註明及合約基礎條款對合約效力的重大法律影響。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核保過程中必須理解報價與投保書的法律效力,並透過明確的書面記錄與合約條款來確保重要事實披露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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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4
11. Question
一家位於尖沙咀的珠寶店為其大面積的茶色櫥窗玻璃投保了「玻璃保險」。根據香港一般保險實務,下列哪一項關於該保險保障範圍或條款的陳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玻璃保險的基本保障範圍除了固定玻璃的碎裂外,還包括了因碎裂而產生的臨時圍板費用,以確保受保處所的安全,這符合香港玻璃保險的標準保障條款。
錯誤: 關於火災或地震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些風險通常由火險保單承保,在玻璃保險中屬於標準除外責任。關於業務中斷損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玻璃保險明確排除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即因玻璃碎裂而導致的間接經濟損失。關於裝飾性文字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商業玻璃上的裝飾、文字或圖畫必須在保單中指明,否則保險人僅負責賠償或更換碎裂的玻璃本身。
重點: 玻璃保險主要針對固定玻璃的物理碎裂及必要的臨時防護措施提供保障,但會排除可由火險承保的風險、未指明的裝飾以及任何形式的後果性損失。.
Incorrect
正確: 玻璃保險的基本保障範圍除了固定玻璃的碎裂外,還包括了因碎裂而產生的臨時圍板費用,以確保受保處所的安全,這符合香港玻璃保險的標準保障條款。
錯誤: 關於火災或地震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些風險通常由火險保單承保,在玻璃保險中屬於標準除外責任。關於業務中斷損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玻璃保險明確排除後果損失(Consequential loss),即因玻璃碎裂而導致的間接經濟損失。關於裝飾性文字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商業玻璃上的裝飾、文字或圖畫必須在保單中指明,否則保險人僅負責賠償或更換碎裂的玻璃本身。
重點: 玻璃保險主要針對固定玻璃的物理碎裂及必要的臨時防護措施提供保障,但會排除可由火險承保的風險、未指明的裝飾以及任何形式的後果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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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4
12. Question
一家位於中環的高級珠寶零售商正與其保險經紀討論財產保險的保障範圍。根據香港保險市場的一般實務及相關原則,下列哪些關於「全險」保險及盜竊保險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全險」保險保障所有形式的損失,保險人不得設立任何除外責任條款
II. 在「全險」保單下,若保險人拒絕賠償,法律責任在於保險人,須證明哪項除外責任適用
III. 對於珠寶等貴重物品,通常採用「約定價值」方式承保,全損時按保額賠付而無須理會其實際價值
IV. 商業盜竊保險通常規定,索償成功的條件之一是盜賊必須以「強行及暴力的方式」進入或離開受保處所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在「全險」保險中,保險人若要拒絕賠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來證明該損失屬於保單中的某項除外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對於貴重物品(如珠寶),「全險」通常採用約定價值方式承保,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會按保額賠付,而不考慮物品當時的實際價值。陳述 IV 是正確的,商業盜竊保險的保障範圍通常設有特定限制,要求盜賊必須以「強行及暴力的方式」進入或離開受保處所,相關損失才屬受保範圍。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全險」保險並非保障所有可能的損失,它仍然設有除外責任,例如不可避免的損失(如自然損耗、折舊)、缺乏日常照顧導致的損害,以及戰爭和核風險等標準除外責任。
重點: 理解「全險」保險並非字面上的絕對保障,其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歸屬以及特定的除外責任限制;同時需注意商業盜竊保險對「強行及暴力」進入或離開的定義要求。.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在「全險」保險中,保險人若要拒絕賠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來證明該損失屬於保單中的某項除外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對於貴重物品(如珠寶),「全險」通常採用約定價值方式承保,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會按保額賠付,而不考慮物品當時的實際價值。陳述 IV 是正確的,商業盜竊保險的保障範圍通常設有特定限制,要求盜賊必須以「強行及暴力的方式」進入或離開受保處所,相關損失才屬受保範圍。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全險」保險並非保障所有可能的損失,它仍然設有除外責任,例如不可避免的損失(如自然損耗、折舊)、缺乏日常照顧導致的損害,以及戰爭和核風險等標準除外責任。
重點: 理解「全險」保險並非字面上的絕對保障,其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歸屬以及特定的除外責任限制;同時需注意商業盜竊保險對「強行及暴力」進入或離開的定義要求。.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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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4
13. Question
一家香港進出口貿易公司計劃為其海運貨物投保。在選擇協會貨物條款 (ICC) 時,該公司的營運主任應留意下列哪些關於保障範圍及除外責任的描述?
I. 協會貨物條款 A (ICC (A)) 提供「全險」保障,通常是銀行為付運貨物提供貸款時唯一接納的保障。
II. 「倉至倉」(Warehouse to Warehouse) 的保障安排意味著保險責任僅限於貨物在船上的期間,不包括陸路運送。
III. 由受保貨物本質引起的「固有缺點」(Inherent vice) 損失,在 ICC (A)、(B) 及 (C) 條款下均不獲承保。
IV. 若貨物因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故意放火而受損,ICC (B) 條款將會負責賠償該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協會貨物條款 A (ICC (A)) 提供最廣泛的「全險」保障,這通常是銀行在提供貨物融資或信用證保證時唯一認可的保險保障。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固有缺點」(如貨物因自身本質變質)在 ICC (A)、(B) 及 (C) 三套條款中均被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倉至倉」保障是指保險自貨物離開發貨人倉庫開始,直到抵達最終目的地為止,這幾乎必然同時涵蓋陸路及水上運送,而非僅限於水上。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條款規定,ICC (B) 和 (C) 均明文豁免承保「任何人」的故意或錯誤行為,只有 ICC (A) 在第三者故意放火(非被保險人或索償人所為)的情況下才會提供賠付。
重點: 貨物保險通常採用「倉至倉」原則提供保障,而 ICC (A) 提供最全面的保障;所有標準貨物條款均將固有缺點及被保險人的故意不當行為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協會貨物條款 A (ICC (A)) 提供最廣泛的「全險」保障,這通常是銀行在提供貨物融資或信用證保證時唯一認可的保險保障。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固有缺點」(如貨物因自身本質變質)在 ICC (A)、(B) 及 (C) 三套條款中均被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倉至倉」保障是指保險自貨物離開發貨人倉庫開始,直到抵達最終目的地為止,這幾乎必然同時涵蓋陸路及水上運送,而非僅限於水上。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條款規定,ICC (B) 和 (C) 均明文豁免承保「任何人」的故意或錯誤行為,只有 ICC (A) 在第三者故意放火(非被保險人或索償人所為)的情況下才會提供賠付。
重點: 貨物保險通常採用「倉至倉」原則提供保障,而 ICC (A) 提供最全面的保障;所有標準貨物條款均將固有缺點及被保險人的故意不當行為列為除外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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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4
14. Question
在香港的強制保險制度下,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職能與經費安排,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凡在香港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成為該局會員。
II. 該局的經費來自保費徵款,目前的徵款率為汽車保費的 3%。
III. 徵款中的三分之二撥入「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三分之一撥入「第一基金」。
IV. 「第一基金」的用途包括補償因駕駛人沒有保險或下落不明而導致的傷亡申索。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法規,保險人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會員,方可獲授權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其經費確實來自於保費之上 3% 的徵款;而第一基金的主要職責之一,正是補償因駕駛人未投保或在意外後下落不明而導致的受害人傷亡申索。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徵款的分配比例與陳述中所述相反:法定要求是將三分之一分配予「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而將三分之二分配予「第一基金」。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雖然陳述正確,但因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 而不完整。
Takeaway: 考生須明確區分 MIB 徵款的用途分配,即三分之二撥歸第一基金(處理無保險/失蹤個案),三分之一撥歸無償付能力基金(處理保險公司倒閉個案)。.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法規,保險人必須成為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會員,方可獲授權經營強制汽車保險業務;其經費確實來自於保費之上 3% 的徵款;而第一基金的主要職責之一,正是補償因駕駛人未投保或在意外後下落不明而導致的受害人傷亡申索。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徵款的分配比例與陳述中所述相反:法定要求是將三分之一分配予「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而將三分之二分配予「第一基金」。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雖然陳述正確,但因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V 而不完整。
Takeaway: 考生須明確區分 MIB 徵款的用途分配,即三分之二撥歸第一基金(處理無保險/失蹤個案),三分之一撥歸無償付能力基金(處理保險公司倒閉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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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4
15.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合約中,關於「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liability) 的法律性質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只要被保險人違反此類條款,保險人即可宣布整個保險合約自始無效。
II. 違反此類條款的後果是使相關的索償要求無效,但合約其餘部分可能維持有效。
III. 一個明文且清晰地述明「違反將令被保險人喪失權利」的損失通知條件屬於此類。
IV. 判定某條款是否屬於此類,完全取決於合約中為該條款所貼上的標籤(Label)。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選項。根據保險合約法理,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liability)若被違反,其後果是使該次特定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變為無效,但不會導致整個保險合約失效。保單中明確規定「若未能在指定時間內通知則喪失權利」的條款,是這類條件的典型例子。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導致整個合約無效(或自始無效)通常是違反「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如失實陳述)的後果,而非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合約條款的性質取決於合約各方的真實意圖,給予條款的「標籤」僅是意圖的跡象,並不具有決定性作用。因此,包含 I 或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主要影響特定事故的索償權利,理解其與合約生效前條件的區別,對於判斷違約後的法律後果至關重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選項。根據保險合約法理,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 to liability)若被違反,其後果是使該次特定的索償或保險金要求變為無效,但不會導致整個保險合約失效。保單中明確規定「若未能在指定時間內通知則喪失權利」的條款,是這類條件的典型例子。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導致整個合約無效(或自始無效)通常是違反「合約生效前的先決條件」(如失實陳述)的後果,而非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合約條款的性質取決於合約各方的真實意圖,給予條款的「標籤」僅是意圖的跡象,並不具有決定性作用。因此,包含 I 或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責任出現前的先決條件主要影響特定事故的索償權利,理解其與合約生效前條件的區別,對於判斷違約後的法律後果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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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4
16.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的索償糾紛時,保險投訴委員會通常會參考保單中對「殘疾程度」及「意外」的定義。根據相關實務與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暫時及完全殘疾」的判定基準通常在於受保人是否暫時完全不能執行其職業的任何職務。
II. 若受保人在病假期間已能執行其職業中的部分職務,保險人按「暫時及部分殘疾」標準給付賠償通常被視為公道合理。
III. 若受傷或失明被視為手術前可以預見的風險之一,而非不可預見的事故,則可能不符合保單中「意外」的定義。
IV. 只要受保人持有註冊醫生簽發的病假證明書,保險人即必須全數按「暫時及完全殘疾」的標準支付整個病假期間的利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時及完全殘疾」(TTD) 的定義通常要求受保人完全無法執行其職業中的任何職務。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若受保人(如公司董事或維修員)在康復期間已能執行部分職務(如文書或監督工作),則應按「暫時及部分殘疾」(TPD) 標準給付。陳述 III 正確,因為「意外」在保單中通常定義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若傷殘是手術前可預見的風險或後果,則不符合意外定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賠償的判定並非單純依據病假證明的總天數,保險人有權根據受保人的受傷性質、工作職責及實際康復進度,將賠償期劃分為完全殘疾及部分殘疾兩個階段。
重點: 區分「完全殘疾」與「部分殘疾」的關鍵在於受保人是否具備執行部分職務的能力;而「意外」的認定則強調事故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暫時及完全殘疾」(TTD) 的定義通常要求受保人完全無法執行其職業中的任何職務。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若受保人(如公司董事或維修員)在康復期間已能執行部分職務(如文書或監督工作),則應按「暫時及部分殘疾」(TPD) 標準給付。陳述 III 正確,因為「意外」在保單中通常定義為不可預見及強加於身上的事故,若傷殘是手術前可預見的風險或後果,則不符合意外定義。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賠償的判定並非單純依據病假證明的總天數,保險人有權根據受保人的受傷性質、工作職責及實際康復進度,將賠償期劃分為完全殘疾及部分殘疾兩個階段。
重點: 區分「完全殘疾」與「部分殘疾」的關鍵在於受保人是否具備執行部分職務的能力;而「意外」的認定則強調事故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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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4
17. Question
關於香港保險市場中商船保險與遊艇保險的保障範圍及法定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商船保險的碰撞責任通常只負責法律責任的百分之七十五,而遊艇保險則提供百分之一百的保障。
II. 商船保險的碰撞責任保障範圍通常涵蓋因碰撞而導致的喪失生命及人身受傷。
III. 根據法例,在香港水域使用的本地船隻必須投保第三者風險保險,以承保因使用船隻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的法律責任。
IV. 若本地船隻獲准運載超過十二位乘客,法定的最低投保額通常為每宗事故港幣五百萬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實務,商船保險的碰撞責任條款(Collision Liability)通常僅承擔法律責任的百分之七十五(3/4ths),而遊艇保險則提供百分之一百的完整第三者責任保障。此外,香港法例強制要求在香港水域使用的本地船隻必須投保第三者風險保險,且對於獲准運載超過十二名乘客的船隻,法定最低彌償限額規定為每宗事故港幣五百萬元。
錯誤: 關於涵蓋人身傷亡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條款,碰撞責任保險保障(無論是由商業保險人或船東保賠組織提供)均明確豁免承保喪失生命、人身受傷和疾病。其他選項因未能準確反映商船與遊艇保險在責任比例上的差異,或忽略了法定投保額的要求,故不正確。
重點: 考生須辨析商船與遊艇保險在法律責任承保比例上的區別,並掌握香港法例對本地船隻第三者保險的強制性投保限額規定。.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實務,商船保險的碰撞責任條款(Collision Liability)通常僅承擔法律責任的百分之七十五(3/4ths),而遊艇保險則提供百分之一百的完整第三者責任保障。此外,香港法例強制要求在香港水域使用的本地船隻必須投保第三者風險保險,且對於獲准運載超過十二名乘客的船隻,法定最低彌償限額規定為每宗事故港幣五百萬元。
錯誤: 關於涵蓋人身傷亡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條款,碰撞責任保險保障(無論是由商業保險人或船東保賠組織提供)均明確豁免承保喪失生命、人身受傷和疾病。其他選項因未能準確反映商船與遊艇保險在責任比例上的差異,或忽略了法定投保額的要求,故不正確。
重點: 考生須辨析商船與遊艇保險在法律責任承保比例上的區別,並掌握香港法例對本地船隻第三者保險的強制性投保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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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4
18. Question
一家香港貿易公司正為其出口至歐洲的電子產品安排貨物保險。在評估不同的協會貨物條款 (ICC) 及保障範圍時,下列哪些關於貨物保險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協會貨物條款 (A) 提供「全險」保障,通常是銀行就付運貨物提供融資時唯一接納的保障水平。
II. 「倉至倉」保障意味著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時開始,直到抵達最終目的地為止。
III. 「固有缺點」(如肉類變質或酒變酸)所引起的損失,在協會貨物條款 (A)、(B) 及 (C) 下均屬於除外責任。
IV. 貨物保險的保費釐定主要取決於貨物的體積與重量,而與被保險人的身份或損失記錄無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協會貨物條款 (A),其提供的是「全險」保障,這通常是銀行在處理貨物融資、貸款或信用證時唯一認可並接納的保險保障水平。陳述 II 正確,因為「倉至倉」保障條款規定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時開始,直到抵達最終目的地為止,這通常涵蓋了陸路及水路的運送過程。陳述 III 正確,因為「固有缺點」是指由貨物本身性質(如肉類變質)引起的損失,這在協會貨物條款 (A)、(B) 及 (C) 中均被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貨物保險的保費釐定並非僅取決於體積或重量,而是通常按保險金額的一個百分比來計算;此外,被保險人的身份及其過往的損失記錄對保費的高低有著重大影響。
重點: 貨物保險主要採用協會貨物條款 (ICC),其中 (A) 條款保障最廣,而所有條款均包含如固有缺點、包裝不固及被保險人故意不當行為等基本除外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協會貨物條款 (A),其提供的是「全險」保障,這通常是銀行在處理貨物融資、貸款或信用證時唯一認可並接納的保險保障水平。陳述 II 正確,因為「倉至倉」保障條款規定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時開始,直到抵達最終目的地為止,這通常涵蓋了陸路及水路的運送過程。陳述 III 正確,因為「固有缺點」是指由貨物本身性質(如肉類變質)引起的損失,這在協會貨物條款 (A)、(B) 及 (C) 中均被列為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貨物保險的保費釐定並非僅取決於體積或重量,而是通常按保險金額的一個百分比來計算;此外,被保險人的身份及其過往的損失記錄對保費的高低有著重大影響。
重點: 貨物保險主要採用協會貨物條款 (ICC),其中 (A) 條款保障最廣,而所有條款均包含如固有缺點、包裝不固及被保險人故意不當行為等基本除外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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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4
19. Question
一家香港貿易公司計劃從歐洲進口一批高價值電子零件,並正與其保險經紀討論有關海上貨物保險的保障範圍。根據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及相關承保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協會貨物條款(A)提供「全險」保障,其保障範圍較條款(B)及(C)廣泛。
II. 「固有缺點」(如貨物因自身性質而變質)是海上貨物保險中的標準除外責任。
III. 協會貨物條款(C)所涵蓋的指明風險種類比條款(B)多。
IV. 由於條款(A)屬於「全險」性質,因此因航程延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亦受保。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協會貨物條款(A)採用「全險」(All Risks)承保方式,其保障範圍確實比僅涵蓋指明風險(Named Perils)的條款(B)及(C)更為廣泛。陳述 II 正確,根據海上貨物保險的標準條款,「固有缺點」(Inherent Vice)是指貨物因其自身性質而導致的損壞(如肉類腐爛),這屬於必然發生的損失而非風險,因此在所有三套協會貨物條款中均屬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在協會貨物條款中,保障範圍的大小順序為(A)大於(B),(B)大於(C),因此條款(C)的保障範圍是最窄的。陳述 IV 錯誤,雖然條款(A)被稱為「全險」,但它仍包含一系列標準除外責任,其中「延誤」(Delay)即使是由受保風險引起,通常也被排除在基本保障之外。
重點: 投保人應理解協會貨物條款(A)、(B)及(C)的保障層次差異,並注意即使是「全險」保障,亦不涵蓋固有缺點及延誤等必然或非意外的損失。.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協會貨物條款(A)採用「全險」(All Risks)承保方式,其保障範圍確實比僅涵蓋指明風險(Named Perils)的條款(B)及(C)更為廣泛。陳述 II 正確,根據海上貨物保險的標準條款,「固有缺點」(Inherent Vice)是指貨物因其自身性質而導致的損壞(如肉類腐爛),這屬於必然發生的損失而非風險,因此在所有三套協會貨物條款中均屬除外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在協會貨物條款中,保障範圍的大小順序為(A)大於(B),(B)大於(C),因此條款(C)的保障範圍是最窄的。陳述 IV 錯誤,雖然條款(A)被稱為「全險」,但它仍包含一系列標準除外責任,其中「延誤」(Delay)即使是由受保風險引起,通常也被排除在基本保障之外。
重點: 投保人應理解協會貨物條款(A)、(B)及(C)的保障層次差異,並注意即使是「全險」保障,亦不涵蓋固有缺點及延誤等必然或非意外的損失。.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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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4
20.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過程中,核保人必須對投保項目的「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進行評估。根據保險原理,以下哪些關於實質危險的描述是正確的?
I. 實質危險是指風險的客觀本質,通常是明顯且容易被確認的特點
II. 在保險學中,「危險」(Hazard)一詞具有中性含意,可以用「優良」來形容
III. 在盜竊險中,價值高且體積小的物品(如黃金)屬於一種「優良」的實質危險
IV. 安裝先進的自動灑水防火系統是屬於「優良」實質危險的一個例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是指風險的客觀本質,即那些明顯且容易被確認、並會影響保險事故發生機會或嚴重程度的特點。陳述 II 正確,在保險術語中,「危險」一詞在不加修飾時具有中性含意,因此可以用「好的」或「優良的」來形容。陳述 IV 正確,先進的防火系統能降低火災發生的機會或減輕其嚴重程度,是「優良」實質危險的典型例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盜竊險中,價值高且體積小的物品(如黃金、珠寶)會增加對盜賊的吸引力,從而提高損失發生的機會,這屬於「不利」或「不良」的實質危險,而非優良。
重點: 核保人在進行風險估定時,必須識別影響風險的客觀實質因素;「危險」一詞在保險中是中性的,優良的實質因素有助於降低保費或改善承保條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是指風險的客觀本質,即那些明顯且容易被確認、並會影響保險事故發生機會或嚴重程度的特點。陳述 II 正確,在保險術語中,「危險」一詞在不加修飾時具有中性含意,因此可以用「好的」或「優良的」來形容。陳述 IV 正確,先進的防火系統能降低火災發生的機會或減輕其嚴重程度,是「優良」實質危險的典型例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盜竊險中,價值高且體積小的物品(如黃金、珠寶)會增加對盜賊的吸引力,從而提高損失發生的機會,這屬於「不利」或「不良」的實質危險,而非優良。
重點: 核保人在進行風險估定時,必須識別影響風險的客觀實質因素;「危險」一詞在保險中是中性的,優良的實質因素有助於降低保費或改善承保條件。.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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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4
21. Question
某香港保險公司的理賠主任正在審核幾宗不同的索償申請。根據《保險原理及實務》中有關賠償結清方式及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責任保險中,若保險人欲以「更換」方式結清索償,必須徵得第三者的同意。
II. 對於珠寶或貴重手錶等價值不會迅速減少的物品,以「更換」方式賠償通常能令雙方滿意。
III. 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機制僅適用於個人保險索償,不包括涉及商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糾紛。
IV.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投訴人具有最終約束力,投訴人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起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在責任保險中,由於第三者不受保單條款約束,因此以更換方式結清必須徵得第三者的同意。陳述 II 正確,對於珠寶、貴重手錶等價值不會迅速減少或折舊的物品,更換方式通常能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感到滿意。陳述 I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服務範圍僅限於個人保險索償,明確排除工業、商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糾紛。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僅對保險人具有最終約束力,並不排除投訴人的司法訴訟權,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仍可向法院提出起訴。
重點: 保險人擁有選擇賠償方式的權利,但須符合保單條款及法律要求;而保險索償投訴局則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一個免費且不影響其法律訴訟權的糾紛解決平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在責任保險中,由於第三者不受保單條款約束,因此以更換方式結清必須徵得第三者的同意。陳述 II 正確,對於珠寶、貴重手錶等價值不會迅速減少或折舊的物品,更換方式通常能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感到滿意。陳述 III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服務範圍僅限於個人保險索償,明確排除工業、商業或第三者保險的糾紛。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僅對保險人具有最終約束力,並不排除投訴人的司法訴訟權,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仍可向法院提出起訴。
重點: 保險人擁有選擇賠償方式的權利,但須符合保單條款及法律要求;而保險索償投訴局則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一個免費且不影響其法律訴訟權的糾紛解決平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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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4
22.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的核保過程中,投保人必須遵守最高誠信原則披露重要事實。然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些事項通常被歸類為「非重要事實」(Non-material facts),因此投保人無需主動披露?
I. 能夠改善或降低承保風險的情況(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
II. 屬於公眾常識的事實(例如香港在夏季面臨颱風的風險)。
III. 投保人過去的索償記錄或曾被其他保險人附加特別條款的經驗。
IV. 投保書上某些問題回答得較為含糊,但保險人並未要求進一步澄清。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法規與最高誠信原則,改善風險的措施(如安裝灑水系統)、公眾常識(如颱風風險)以及保險人應作卻未作提問的事項(如未追問含糊的答案),均被視為「非重要事實」,投保人法律上無須主動披露。
錯誤: 涉及 III 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以前的損失記錄、索償記錄以及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曾被拒絕受保或被附加特別條款)均屬於「重要事實」,這些資訊會顯著影響審慎核保人的風險評估,必須予以披露。因此,所有包含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投保人雖有責任披露重要事實,但法律豁免了對改善風險、常識、保險人應知或未追問事項的披露義務。.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法規與最高誠信原則,改善風險的措施(如安裝灑水系統)、公眾常識(如颱風風險)以及保險人應作卻未作提問的事項(如未追問含糊的答案),均被視為「非重要事實」,投保人法律上無須主動披露。
錯誤: 涉及 III 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以前的損失記錄、索償記錄以及負面的保險經驗(例如曾被拒絕受保或被附加特別條款)均屬於「重要事實」,這些資訊會顯著影響審慎核保人的風險評估,必須予以披露。因此,所有包含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投保人雖有責任披露重要事實,但法律豁免了對改善風險、常識、保險人應知或未追問事項的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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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4
23.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貿易公司為其辦公室投保了標準火險保單。在評估該保單的保障範圍及相關法律原則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處所鄰近的單位發生火災,由該火災產生的煙霧或熱力對受保財產造成的損害,可構成有效的索償。
II. 在救火過程中,消防人員為了撲滅火災而使用的水對受保財產造成的損害,屬於保單的保障範圍。
III. 考慮到火災發生時的混亂情況,標準火險保單通常會自動承保在火災期間或火災後發生的盜竊損失。
IV. 對於非商業用途(家居用途)的氣體爆炸所導致的損害,標準火險保單中的爆炸除外責任條款通常並不適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火險定義,火災並非必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鄰近物業火災產生的熱量、煙或水對受保財產造成的損害,也可構成有效的火災索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如果火災是近因,則撲救火災時用的水或消防員合理造成的損害均在保障範圍之內。陳述 IV 正確,因為標準火險保單雖然將爆炸列為除外責任,但該除外條款通常不適用於作家居用途(非商用)的氣體或鍋爐爆炸。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火災發生時或發生後遭受的盜竊損失,在標準火險保單中被明確指明屬於除外責任,而非自動受保。
重點: 火險的保障範圍涵蓋了由火災作為近因所引致的附帶損害(如煙燻、水漬),但投保人需注意特定的除外責任,例如火災期間的盜竊損失。.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火險定義,火災並非必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鄰近物業火災產生的熱量、煙或水對受保財產造成的損害,也可構成有效的火災索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如果火災是近因,則撲救火災時用的水或消防員合理造成的損害均在保障範圍之內。陳述 IV 正確,因為標準火險保單雖然將爆炸列為除外責任,但該除外條款通常不適用於作家居用途(非商用)的氣體或鍋爐爆炸。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火災發生時或發生後遭受的盜竊損失,在標準火險保單中被明確指明屬於除外責任,而非自動受保。
重點: 火險的保障範圍涵蓋了由火災作為近因所引致的附帶損害(如煙燻、水漬),但投保人需注意特定的除外責任,例如火災期間的盜竊損失。.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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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4
24.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經營與風險管理中,關於「積累」(Accumulation) 的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儘管旅遊保險通常不進行個別核保,但核保員必須注意眾多保單持有人受同一意外影響的危險。
II. 一架度假包機墜毀可能導致涉及數百人的龐大人身意外給付,是積累風險的典型例子。
III. 針對積累風險所涉及的技術性問題,保險人通常會設立再保險計劃以作應對。
IV. 積累風險僅在簽發「總保單」(Master policies) 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個人保單則無需考慮。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旅遊保險業務中,雖然保險人為了方便客戶而甚少進行個別核保,但核保員必須考慮「積累」風險,即大量受保人可能在同一個意外(例如度假包機墜毀)中同時受難。這種情況會產生極為龐大的索償總額,因此保險人會透過設立再保險計劃來應對這一技術性問題。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積累風險是指保險人在特定事件中承擔的總體風險敞口,無論受保人是持有個人保單還是透過旅行代理商的「總保單」獲得保障,這種風險都同樣存在。選項「只有 I 及 II」以及「只有 II 及 III」雖然包含正確內容,但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陳述,因此並非最佳答案。選項「以上皆是」則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而不成立。
重點: 旅遊保險雖然核保簡便,但保險人必須透過再保險來管理因單一災難性事件導致大量保單持有人同時索償的積累風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旅遊保險業務中,雖然保險人為了方便客戶而甚少進行個別核保,但核保員必須考慮「積累」風險,即大量受保人可能在同一個意外(例如度假包機墜毀)中同時受難。這種情況會產生極為龐大的索償總額,因此保險人會透過設立再保險計劃來應對這一技術性問題。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積累風險是指保險人在特定事件中承擔的總體風險敞口,無論受保人是持有個人保單還是透過旅行代理商的「總保單」獲得保障,這種風險都同樣存在。選項「只有 I 及 II」以及「只有 II 及 III」雖然包含正確內容,但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陳述,因此並非最佳答案。選項「以上皆是」則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而不成立。
重點: 旅遊保險雖然核保簡便,但保險人必須透過再保險來管理因單一災難性事件導致大量保單持有人同時索償的積累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