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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5
1.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監管框架下,一名保險代理在向潛在客戶推銷一般保險產品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職業操守的規定,下列哪些是該代理應遵守的原則?
I. 在進行保險業務商談前,必須先表明其保險代理人的身份
II. 應在自身的能力範圍內提供專業意見
III. 向客戶解釋保單的保障範圍,並確保客戶明白自身所購買的產品
IV. 為了滿足客戶的特殊需求,代理人有權在未經保險公司授權下自行修改保單條款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人在進行任何保險業務商談前,必須先向客戶表明其身份。陳述 II 正確,守則要求代理人應僅在自己具備專業能力的範圍內提供意見,以確保建議的專業性。陳述 III 正確,代理人有責任向客戶清楚解釋保單的保障範圍,並確保客戶在購買前明白產品的特性。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行事,其權限受委任合約嚴格限制,無權在未經保險公司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任何保單條款或條件。
重點: 保險代理的職業操守核心在於維持高度的透明度與專業性,並在保險公司授予的權限範圍內誠實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人在進行任何保險業務商談前,必須先向客戶表明其身份。陳述 II 正確,守則要求代理人應僅在自己具備專業能力的範圍內提供意見,以確保建議的專業性。陳述 III 正確,代理人有責任向客戶清楚解釋保單的保障範圍,並確保客戶在購買前明白產品的特性。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行事,其權限受委任合約嚴格限制,無權在未經保險公司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任何保單條款或條件。
重點: 保險代理的職業操守核心在於維持高度的透明度與專業性,並在保險公司授予的權限範圍內誠實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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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5
2. Question
一家保險經紀公司的持牌代表在與客戶進行電話溝通時,口頭向客戶提供了有關直接促銷的訂明資訊。客戶在電話中明確表示不反對將其個人資料用於該公司的保險產品促銷。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相關條例,該公司在將資料用於促銷前必須履行以下哪項法定責任?
Correct
正確: 在收到客戶口頭回覆後的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該客戶確認許可使用的個人資料種類及促銷標的類別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資料使用者以口頭方式取得客戶對直接促銷的同意,必須在 14 天內提供書面確認,載明許可的資料種類及促銷標的,方可將資料用於促銷。
錯誤: 關於只需內部紀錄而無需書面確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違反了條例中對口頭同意必須進行書面確認的強制性要求。關於 30 天內寄送隱私政策並要求簽署的選項是錯誤的,法例規定的時限是 14 天,且重點在於確認許可內容而非重新簽署隱私政策。關於在首次促銷後 14 天內通知拒絕權利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首次使用時必須通知客戶有權拒絕,但這不能替代對口頭同意的 14 天書面確認程序,且兩者的法律要求不同。
重點: 資料使用者若透過口頭方式取得直接促銷同意,必須在 14 天內發出書面確認,否則不得將該資料用於促銷。.
Incorrect
正確: 在收到客戶口頭回覆後的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該客戶確認許可使用的個人資料種類及促銷標的類別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資料使用者以口頭方式取得客戶對直接促銷的同意,必須在 14 天內提供書面確認,載明許可的資料種類及促銷標的,方可將資料用於促銷。
錯誤: 關於只需內部紀錄而無需書面確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違反了條例中對口頭同意必須進行書面確認的強制性要求。關於 30 天內寄送隱私政策並要求簽署的選項是錯誤的,法例規定的時限是 14 天,且重點在於確認許可內容而非重新簽署隱私政策。關於在首次促銷後 14 天內通知拒絕權利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首次使用時必須通知客戶有權拒絕,但這不能替代對口頭同意的 14 天書面確認程序,且兩者的法律要求不同。
重點: 資料使用者若透過口頭方式取得直接促銷同意,必須在 14 天內發出書面確認,否則不得將該資料用於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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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5
3.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在規管保險代理的行為時,獲賦予下列哪些職能或權力?
I. 負責保險代理、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與續期。
II. 制定及修訂《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以供保險代理遵守。
III. 調查任何涉嫌違反《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投訴。
IV. 決定保險代理在銷售特定產品時可收取的最高佣金水平。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的核心職能涵蓋了保險中介人的准入管理,包括負責代理人及其相關人員的登記與續期(陳述 I);同時,該委員會負責制定及修訂行業行為準則(陳述 II),並有權對涉嫌違反守則的投訴進行調查(陳述 III),以維持市場的專業操守。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代理可收取的佣金水平屬於保險公司與代理人之間的商業協議與定價策略,並不屬於登記委員會或監管機構的行政職權範圍。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而僅列出陳述 I 及 III 的選項則未能完全涵蓋所有正確的職能描述。
重點: 區分行政監管職能(如登記與投訴處理)與商業運作決策(如佣金設定)是理解保險中介人規管架構的關鍵。.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的核心職能涵蓋了保險中介人的准入管理,包括負責代理人及其相關人員的登記與續期(陳述 I);同時,該委員會負責制定及修訂行業行為準則(陳述 II),並有權對涉嫌違反守則的投訴進行調查(陳述 III),以維持市場的專業操守。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代理可收取的佣金水平屬於保險公司與代理人之間的商業協議與定價策略,並不屬於登記委員會或監管機構的行政職權範圍。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而僅列出陳述 I 及 III 的選項則未能完全涵蓋所有正確的職能描述。
重點: 區分行政監管職能(如登記與投訴處理)與商業運作決策(如佣金設定)是理解保險中介人規管架構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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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5
4.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與風險管理的概念中,關於風險類別的界定及其可保性,下列哪一項陳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純粹風險僅存在損失的可能性或維持現狀,而投機風險則同時具備獲利與損失的潛在結果。這是因為純粹風險(如火災、意外)不含獲利成分,符合商業保險的補償原則;而投機風險(如賭博、投資)因涉及獲利動機,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
錯誤: 關於商業保險人積極承保投機風險以鼓勵擴張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投機風險若可投保,將會削弱人們爭取目標收益的推動力。關於基本風險是首選承保對象的說法不正確,事實上基本風險(如戰爭、恐怖襲擊)因受影響人數眾多且財務上難以估算,通常屬不可保風險。關於特定風險定義的說法是錯誤的,該描述實際上是指基本風險,特定風險的特點是其後果僅局限在較小的範圍內,只影響個人或少數人。
重點: 商業保險主要處理純粹風險與特定風險,而投機風險與基本風險由於其性質與財務可行性,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
Incorrect
正確: 純粹風險僅存在損失的可能性或維持現狀,而投機風險則同時具備獲利與損失的潛在結果。這是因為純粹風險(如火災、意外)不含獲利成分,符合商業保險的補償原則;而投機風險(如賭博、投資)因涉及獲利動機,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
錯誤: 關於商業保險人積極承保投機風險以鼓勵擴張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投機風險若可投保,將會削弱人們爭取目標收益的推動力。關於基本風險是首選承保對象的說法不正確,事實上基本風險(如戰爭、恐怖襲擊)因受影響人數眾多且財務上難以估算,通常屬不可保風險。關於特定風險定義的說法是錯誤的,該描述實際上是指基本風險,特定風險的特點是其後果僅局限在較小的範圍內,只影響個人或少數人。
重點: 商業保險主要處理純粹風險與特定風險,而投機風險與基本風險由於其性質與財務可行性,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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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5
5.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專業諮詢公司擬在香港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下列哪些關於保險經紀法定要求及資格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在洽談保險合約時,在法律上被視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
II. 保險經紀必須符合保險業監管局有關股本及淨資產的最低限度規定
III. 獲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二十一歲,且教育程度最低達到中五程度或同等學歷
IV. 申請人必須令保險業監管局信納其本人或其團體為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適當人選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股本及淨資產是保險業監管局為保險經紀指明的五項最低限度規定之一。陳述 III 正確,根據指引,獲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二十一歲,且教育程度至少達到中五程度或同等學歷。陳述 IV 正確,申請人必須令保險業監管局信納其為經營相關業務的適當人選,這是獲授權的基本前提。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的法定定義,保險經紀是作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險公司的代理人。
重點: 保險經紀代表客戶利益,必須在財務實力、管理層資歷及個人操守(適當人選)等方面符合法定的最低限度規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股本及淨資產是保險業監管局為保險經紀指明的五項最低限度規定之一。陳述 III 正確,根據指引,獲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二十一歲,且教育程度至少達到中五程度或同等學歷。陳述 IV 正確,申請人必須令保險業監管局信納其為經營相關業務的適當人選,這是獲授權的基本前提。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的法定定義,保險經紀是作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險公司的代理人。
重點: 保險經紀代表客戶利益,必須在財務實力、管理層資歷及個人操守(適當人選)等方面符合法定的最低限度規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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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5
6.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香港保險經紀公司的合規主任。在審查一宗大額人壽保險投保申請時,他發現投保人的資金來源極為可疑,可能涉及有組織犯罪或恐怖主義活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列哪些關於法律責任與程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若未能就知悉或懷疑的可公訴罪行得益及時作出披露,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
II. 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向恐怖分子或與其有聯繫者提供金融服務屬違法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及罰款。
III. 在作出披露方面,僱員若已根據僱主訂立的程序向適當人士報告所懷疑事項,即視為已完全履行了有關法定規定。
IV. 「通風報訊」罪行僅適用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規定的調查,並不適用於《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相關披露調查。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若知悉或懷疑某財產為犯罪得益而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披露,最高刑罰為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陳述 II 正確,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向恐怖分子提供或籌集財產,或提供金融服務,最高可處監禁 14 年及罰款。陳述 III 正確,兩項條例均設有僱員保護條款,若僱員已按僱主訂立的程序向適當人士報告,即視為已履行法定披露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通風報訊」罪行並非僅限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同樣規定,若向他人披露可能損害相關調查的事宜,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3 年及罰款。
重點: 保險從業員須識別並舉報可疑交易,了解《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與《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披露責任及「通風報訊」的法律後果,並知悉透過內部程序報告可獲得法律保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若知悉或懷疑某財產為犯罪得益而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披露,最高刑罰為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陳述 II 正確,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向恐怖分子提供或籌集財產,或提供金融服務,最高可處監禁 14 年及罰款。陳述 III 正確,兩項條例均設有僱員保護條款,若僱員已按僱主訂立的程序向適當人士報告,即視為已履行法定披露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通風報訊」罪行並非僅限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同樣規定,若向他人披露可能損害相關調查的事宜,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3 年及罰款。
重點: 保險從業員須識別並舉報可疑交易,了解《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與《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披露責任及「通風報訊」的法律後果,並知悉透過內部程序報告可獲得法律保障。.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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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5
7. Question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位個人申請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以出任登記人士時,會考慮多項因素。下列哪些項目屬於委員會考慮的範疇或法定的最低資格要求?
I. 申請人是否曾在香港或海外曾被判犯刑事罪行,以致可能不適合出任登記人士。
II. 申請人是否曾擔任在香港以外地方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董事或高級經理。
III. 申請人是否具備中五或同等學歷,除非按照《守則》獲得豁免。
IV. 申請人是否已年滿二十一歲。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準確反映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時的考慮因素。根據相關守則,委員會會審視申請人是否曾在香港或海外被判犯刑事罪行、是否曾擔任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或高級經理,以及是否具備中五或同等學歷的最低要求。
錯誤: 陳述 IV 提到年齡需滿二十一歲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6.2.2e(d) 條,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為年滿十八歲。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學歷要求(III)這一法定最低資格。包含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因年齡門檻描述錯誤而不能成立。
重點: 評核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綜合評估,涵蓋了個人誠信(刑事紀錄)、財務穩健性(債務公司背景)以及法定的最低資格要求(如年滿 18 歲及中五學歷)。.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準確反映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時的考慮因素。根據相關守則,委員會會審視申請人是否曾在香港或海外被判犯刑事罪行、是否曾擔任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或高級經理,以及是否具備中五或同等學歷的最低要求。
錯誤: 陳述 IV 提到年齡需滿二十一歲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6.2.2e(d) 條,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為年滿十八歲。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學歷要求(III)這一法定最低資格。包含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因年齡門檻描述錯誤而不能成立。
重點: 評核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綜合評估,涵蓋了個人誠信(刑事紀錄)、財務穩健性(債務公司背景)以及法定的最低資格要求(如年滿 18 歲及中五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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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5
8. Question
一名新入職的保險代理陳先生正準備與潛在客戶見面。根據《保險代理操守守則》及相關登記規定,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應遵守的行為準則或資格要求的敘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應要求披露其登記號碼,且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該號碼。
II. 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陳先生必須表明自己是以登記人士身份代表某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
III. 陳先生可自行決定是否向客戶披露保費以外的行政收費,無需在簽署保單前說明。
IV. 若陳先生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登記人士必須應要求披露其登記號碼,並在名片上印上該號碼。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中介人在與客戶洽談前,必須明確表明其代表的保險公司或代理身份。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連續兩年未從事相關工作會導致考試資格失效。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除非在簽署保單前已向客戶披露保費以外收費的數額及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附加任何收費,不能由中介人自行決定不作說明。
重點: 登記人士在執業時必須維持身份透明度,並嚴格遵守收費披露及資格維持的時限規定。.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登記人士必須應要求披露其登記號碼,並在名片上印上該號碼。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中介人在與客戶洽談前,必須明確表明其代表的保險公司或代理身份。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連續兩年未從事相關工作會導致考試資格失效。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除非在簽署保單前已向客戶披露保費以外收費的數額及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附加任何收費,不能由中介人自行決定不作說明。
重點: 登記人士在執業時必須維持身份透明度,並嚴格遵守收費披露及資格維持的時限規定。.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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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5
9.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判定一項損失是否能獲得賠償,必須依據「近因」(Proximate Cause) 原則。關於此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近因是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
II. 若損失是由一連串連續發生的原因引起,且中間沒有新介入的獨立原因,則最初的致損原因即為近因。
III. 當損失是由受保風險與除外責任共同造成時,保險人通常不承擔賠償責任。
IV. 確定近因的目的是為了判斷損失是否由受保風險所引起。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一個沒有中斷的事件鏈中,啟動整個連鎖反應的主導原因被視為近因。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法理(如 Wayne Tank 原則),若損失由受保風險與除外責任共同造成且不可分割,除外責任條款通常具有優先權,保險人無須賠償。陳述 IV 正確,近因原則的核心功能在於判定損失是否屬於保單承保範圍內的風險所致。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在「效力上」最主導且有效的原因(Dominant and Effective Cause),而非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
重點: 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中判定責任歸屬的關鍵,旨在找出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具影響力的原因,而非單純看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一個沒有中斷的事件鏈中,啟動整個連鎖反應的主導原因被視為近因。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法理(如 Wayne Tank 原則),若損失由受保風險與除外責任共同造成且不可分割,除外責任條款通常具有優先權,保險人無須賠償。陳述 IV 正確,近因原則的核心功能在於判定損失是否屬於保單承保範圍內的風險所致。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在「效力上」最主導且有效的原因(Dominant and Effective Cause),而非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
重點: 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中判定責任歸屬的關鍵,旨在找出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具影響力的原因,而非單純看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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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5
10. Question
在香港一般保險實務中,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的法律性質及其行使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通常是已向被保險人提供了彌償。
II. 代位權的法律基礎可以源自侵權行為、合約條款、法規或損餘。
III. 若保險人透過代位追償獲得的金額超過其支付的賠款,保險人有權保留該溢價部分。
IV. 代位原則的運作有助於維持彌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補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普通法原則,代位權通常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作出彌償支付後產生。代位權的來源相當廣泛,包括侵權行為(如疏忽)、合約(如租約中的彌償條款)、法規以及損餘。此外,代位原則的核心功能之一是確保彌償原則的貫徹,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同時從保險人及第三者處獲得補償而導致雙重獲益。
錯誤: 關於保險人可以保留超過其已支付彌償金額的追討款項(陳述 III)是錯誤的。在代位權的行使中,保險人的權利是受限的,它不能保留比其所作的彌償支付還要多的金額。任何超出的部分通常應歸還給被保險人。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法律延伸,旨在使損失最終由負有法律責任的第三者承擔,但其行使範圍嚴格受限於保險人實際支付的彌償金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普通法原則,代位權通常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作出彌償支付後產生。代位權的來源相當廣泛,包括侵權行為(如疏忽)、合約(如租約中的彌償條款)、法規以及損餘。此外,代位原則的核心功能之一是確保彌償原則的貫徹,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同時從保險人及第三者處獲得補償而導致雙重獲益。
錯誤: 關於保險人可以保留超過其已支付彌償金額的追討款項(陳述 III)是錯誤的。在代位權的行使中,保險人的權利是受限的,它不能保留比其所作的彌償支付還要多的金額。任何超出的部分通常應歸還給被保險人。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法律延伸,旨在使損失最終由負有法律責任的第三者承擔,但其行使範圍嚴格受限於保險人實際支付的彌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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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5
11. Question
在保險合約的法律框架下,合約雙方均須遵守「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原則。若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中未能履行披露義務,下列哪些關於法律後果及相關權利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必須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即使保險人沒有在投保單中明確詢問該等事實
II. 違反最高誠信會導致保險合約自動變成「無效合約」(Void Contract),保險人無需採取任何行動
III. 受屈的一方(保險人)有權選擇「不追究」(Waive) 該項違反,從而使合約繼續維持法律效力
IV.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水平的資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最高誠信 (Utmost Good Faith) 是一項普通法責任,要求合約雙方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不論對方是否有具體問及。陳述 III 是正確的,受屈的一方可以透過「不追究」(Waive) 的行為,主動或被動地選擇不理會違約情況,使合約維持有效。陳述 IV 是正確的,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在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保時的判斷。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違反最高誠信的後果是令合約變成「可使無效」(Voidable),而非自動「無效」(Void)。受屈方有權選擇宣佈合約自始無效,或選擇繼續履行合約。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違反此義務會賦予保險人撤銷合約的權利,使合約成為可使無效的合約。.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最高誠信 (Utmost Good Faith) 是一項普通法責任,要求合約雙方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不論對方是否有具體問及。陳述 III 是正確的,受屈的一方可以透過「不追究」(Waive) 的行為,主動或被動地選擇不理會違約情況,使合約維持有效。陳述 IV 是正確的,重要事實的法律定義是指那些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在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保時的判斷。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違反最高誠信的後果是令合約變成「可使無效」(Voidable),而非自動「無效」(Void)。受屈方有權選擇宣佈合約自始無效,或選擇繼續履行合約。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實,違反此義務會賦予保險人撤銷合約的權利,使合約成為可使無效的合約。.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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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5
12. Question
在處理財產保險索償及量度彌償金額時,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相關的限制條文。關於「損餘」、「委付」及其他彌償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若發生不足額保險,賠償金額將根據比例分攤原則按比例遞減。
II. 在海事法中,「Salvage」一詞(中文為「救助」)通常指搶救海上財物的行為,或指因成功救助而支付的「救助賞金」。
III. 「起賠額」(Franchise) 與「免賠額」(Excess) 的主要區別在於,當損失達到起賠額時,保險人會全數賠償損失。
IV. 「委付」(Abandonment) 是指被保險人將受損標的移交給保險人以換取全損賠償,這在非水險財產保單中是標準做法。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規定,若投保人不足額投保,保險人將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陳述 II 正確,根據海事法,「Salvage」的含義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它指救助海上財物的行為、活動,或指因救助成功而支付的「救助賞金」。陳述 III 正確,起賠額(Franchise)與免賠額(Excess)的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全數賠償損失,而不會扣除任何金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雖然委付(Abandonment)在水險中是標準做法,但在大多數其他類別的財產保單中,通常會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即不允許被保險人單方面將受損財物交給保險人以索取全損賠償。
重點: 保險彌償的量度受多項條文限制,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比例分攤、免賠額及起賠額對賠償金額的不同影響,並留意「損餘」與「委付」在水險與非水險中的定義差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非水險的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規定,若投保人不足額投保,保險人將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陳述 II 正確,根據海事法,「Salvage」的含義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它指救助海上財物的行為、活動,或指因救助成功而支付的「救助賞金」。陳述 III 正確,起賠額(Franchise)與免賠額(Excess)的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全數賠償損失,而不會扣除任何金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雖然委付(Abandonment)在水險中是標準做法,但在大多數其他類別的財產保單中,通常會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即不允許被保險人單方面將受損財物交給保險人以索取全損賠償。
重點: 保險彌償的量度受多項條文限制,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比例分攤、免賠額及起賠額對賠償金額的不同影響,並留意「損餘」與「委付」在水險與非水險中的定義差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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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5
13.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多種業務的保險公司合規部經理正在審視《保險業條例》下的財務呈報及資產維持要求。根據該條例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專屬自保保險人及專業再保險人除外)須在香港維持資產,其數額不得少於淨負債的 80% 與有關數額之總和。
II. 所有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包括專業再保險人,均須每年向保險業監管局呈交經審計的一般業務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III. 《有關僱員補償及汽車保險業務保險負債的精算檢討指引》的要求,除適用於直接保險人外,亦適用於專業再保險人。
IV. 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須週期性(通常每十二個月一次)就其財政狀況進行精算調查,並向保險業監管局呈交精算調查報告摘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專屬自保保險人及專業再保險人除外)必須在香港維持資產,以確保其有能力承擔香港業務產生的負債,數額要求包括淨負債的 80% 加上有關數額。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有關僱員補償及汽車保險業務保險負債的精算檢討指引》明確規定,該指引的要求不僅適用於直接保險人,亦適用於專業再保險人。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定期(通常每十二個月一次)進行精算調查,並在規定期限內向保險業監管局呈交精算調查報告摘要。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通常需要呈交一般業務報表及資產負債表,但《保險業條例》豁免了專業再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呈交經審計資產負債表的要求。
重點: 香港保險監管框架透過資產維持規定、精算審核及差異化的呈報要求,確保不同類型的保險人均能維持足夠的償付能力,同時針對專業再保險人等特定類別設有合理的豁免安排。.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專屬自保保險人及專業再保險人除外)必須在香港維持資產,以確保其有能力承擔香港業務產生的負債,數額要求包括淨負債的 80% 加上有關數額。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有關僱員補償及汽車保險業務保險負債的精算檢討指引》明確規定,該指引的要求不僅適用於直接保險人,亦適用於專業再保險人。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定期(通常每十二個月一次)進行精算調查,並在規定期限內向保險業監管局呈交精算調查報告摘要。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雖然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通常需要呈交一般業務報表及資產負債表,但《保險業條例》豁免了專業再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呈交經審計資產負債表的要求。
重點: 香港保險監管框架透過資產維持規定、精算審核及差異化的呈報要求,確保不同類型的保險人均能維持足夠的償付能力,同時針對專業再保險人等特定類別設有合理的豁免安排。.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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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5
14.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對保險中介人的規管,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身份限制或法律責任的規定?
I. 法律禁止任何個人或法團同時以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的身份行事。
II. 若某保險代理人的僱員負責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該僱員不得同時擔任另一間保險代理公司的合夥人。
III. 任何保險經紀的東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擔任任何保險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IV. 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而與客戶往還時,其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業條例》,法律嚴格執行「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原則,禁止任何人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此外,條例對提供意見的代理人僱員設有兼職限制,防止其在其他中介機構擔任合夥人等要職以避免利益衝突。條例亦明確規定保險人對其獲委任代理人在處理保險業務往還時須承擔轉承責任,這賦予了代理人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法定權限。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是只有 I、II 及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2.1(d)(vii) 條,保險經紀的東主是可以擔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的,前提是該人不在該代理人公司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因此陳述中「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的說法過於絕對。由於陳述 III 錯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包括「只有 I、II 及 III」、「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透過明確的身份限制與法定轉承責任,確立了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地位,有效防止利益衝突並加強了對投保人的保障。.
Incorrect
正確: 根據《保險業條例》,法律嚴格執行「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原則,禁止任何人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此外,條例對提供意見的代理人僱員設有兼職限制,防止其在其他中介機構擔任合夥人等要職以避免利益衝突。條例亦明確規定保險人對其獲委任代理人在處理保險業務往還時須承擔轉承責任,這賦予了代理人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法定權限。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是只有 I、II 及 IV。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2.1(d)(vii) 條,保險經紀的東主是可以擔任保險代理人的董事的,前提是該人不在該代理人公司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因此陳述中「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的說法過於絕對。由於陳述 III 錯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包括「只有 I、II 及 III」、「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透過明確的身份限制與法定轉承責任,確立了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地位,有效防止利益衝突並加強了對投保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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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5
15.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公司的董事張先生在日常工作中會向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中介人身份限制及「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規定,下列哪項描述最準確地反映了張先生在法律上的限制?
Correct
正確: 張先生可以擔任另一家獲授權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前提是他不會為該經紀公司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2.1(d)(iv) 條,保險代理人的董事若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只有在不為另一家公司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才可擔任該另一家公司的董事。這項規定旨在防止角色衝突,確保中介人不會在同一交易或對同一客戶同時代表保險人與保單持有人。
錯誤: 關於「嚴禁在任何情況下兼任任何職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條例明確允許在不提供保險意見的前提下擔任董事職位。關於「擔任合夥人即可提供意見」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對合夥人的限制更為嚴格,且基本原則禁止跨機構同時提供意見。關於「獲得公司書面同意即可」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是《保險業條例》下的法定禁止事項,違反者屬嚴重的刑事罪行,並非透過公司內部行政許可或披露即可豁免。
重點: 《保險業條例》嚴格限制保險中介人同時具備代理人與經紀的雙重身份,特別是在提供專業建議的層面,以確保客戶利益不受潛在利益衝突的損害。.
Incorrect
正確: 張先生可以擔任另一家獲授權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前提是他不會為該經紀公司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2.1(d)(iv) 條,保險代理人的董事若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只有在不為另一家公司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才可擔任該另一家公司的董事。這項規定旨在防止角色衝突,確保中介人不會在同一交易或對同一客戶同時代表保險人與保單持有人。
錯誤: 關於「嚴禁在任何情況下兼任任何職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條例明確允許在不提供保險意見的前提下擔任董事職位。關於「擔任合夥人即可提供意見」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對合夥人的限制更為嚴格,且基本原則禁止跨機構同時提供意見。關於「獲得公司書面同意即可」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是《保險業條例》下的法定禁止事項,違反者屬嚴重的刑事罪行,並非透過公司內部行政許可或披露即可豁免。
重點: 《保險業條例》嚴格限制保險中介人同時具備代理人與經紀的雙重身份,特別是在提供專業建議的層面,以確保客戶利益不受潛在利益衝突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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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5
16. Question
一家香港旅行代理商獲准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關於該代理商及其業務代表在《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的合規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包括由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單。
II. 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有效期最長為三年,續期申請應在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
III. 若業務代表在服務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的旅遊保險服務,必須在櫃位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V. 當業務代表停止出任該旅行代理商的職位後,該代理商必須在七天內告知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每項登記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年。陳述 III 正確,因為守則規定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若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展示包含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V 正確,因為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相關職位時,委任人(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必須在七天內通知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中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該業務僅限於與旅行代理商安排的旅行團或旅程相關的短期保險合約。
重點: 保險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登記有效期、特定業務的披露要求(如名牌展示)以及終止委任後的法定通知期限,以符合監管合規要求。.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每項登記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年。陳述 III 正確,因為守則規定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若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展示包含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V 正確,因為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相關職位時,委任人(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必須在七天內通知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中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該業務僅限於與旅行代理商安排的旅行團或旅程相關的短期保險合約。
重點: 保險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登記有效期、特定業務的披露要求(如名牌展示)以及終止委任後的法定通知期限,以符合監管合規要求。.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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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5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實務中,若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中違反了「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原則,關於法律後果及相關權利的陳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該保險合約並非自動無效,而是屬於「可撤銷」的性質。
II. 受屈的一方有權選擇從合約開始之時起將其撤銷。
III. 若保險人在知悉違規事實後仍採取行動肯定合約,則可能喪失撤銷權。
IV. 法律規定,只有在證明投保人具有欺詐意圖時,保險人才可撤銷合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律原則,違反「最高誠信」原則(包括失實陳述或不披露)的法律後果是合約變得「可撤銷」(voidable),而非自動無效。這意味著受屈的一方(通常是保險人)有權選擇從合約訂立之初 (ab initio) 撤銷合約。此外,如果保險人在知悉投保人違反誠信原則後,仍做出肯定合約效力的行為(例如繼續收取保費),則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棄權」(waiver),從而喪失撤銷合約的權利。
錯誤: 關於只有欺詐意圖才能撤銷合約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無論是欺詐性還是非欺詐性(如無心之失)的違反最高誠信行為,法律均賦予受屈方撤銷合約的權利。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以上皆是的選項也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而被排除。
重點: 違反最高誠信原則使保險合約具有可撤銷性,受屈方可選擇撤銷或維持合約,但其行為必須前後一致,否則可能構成棄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律原則,違反「最高誠信」原則(包括失實陳述或不披露)的法律後果是合約變得「可撤銷」(voidable),而非自動無效。這意味著受屈的一方(通常是保險人)有權選擇從合約訂立之初 (ab initio) 撤銷合約。此外,如果保險人在知悉投保人違反誠信原則後,仍做出肯定合約效力的行為(例如繼續收取保費),則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棄權」(waiver),從而喪失撤銷合約的權利。
錯誤: 關於只有欺詐意圖才能撤銷合約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無論是欺詐性還是非欺詐性(如無心之失)的違反最高誠信行為,法律均賦予受屈方撤銷合約的權利。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以上皆是的選項也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而被排除。
重點: 違反最高誠信原則使保險合約具有可撤銷性,受屈方可選擇撤銷或維持合約,但其行為必須前後一致,否則可能構成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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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5
18. Question
某保險中介人正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申請登記。在評核該申請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委員會可以考慮下列哪些事項?
I. 該人是否曾出任在香港或海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或高級經理
II. 該人是否具備中五或同等學歷(除非按照《守則》獲得豁免)
III. 該人是否曾被其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IV. 該人是否已年滿二十一歲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根據《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在評核登記人士是否符合資格時,會考慮其過往在香港或海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擔任管理職務(如控權人或高級經理)的紀錄、是否達到中五或同等學歷的最低教育要求,以及是否曾有專業失當的裁定。
錯誤: 關於年滿二十一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規定的最低資格要求,申請人只需年滿十八歲。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委員會在判斷「適當人選」時,會全面審視申請人的誠信、財務穩健性、教育程度及過往的專業操守紀錄,以確保其具備履行職務的能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根據《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在評核登記人士是否符合資格時,會考慮其過往在香港或海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擔任管理職務(如控權人或高級經理)的紀錄、是否達到中五或同等學歷的最低教育要求,以及是否曾有專業失當的裁定。
錯誤: 關於年滿二十一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規定的最低資格要求,申請人只需年滿十八歲。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委員會在判斷「適當人選」時,會全面審視申請人的誠信、財務穩健性、教育程度及過往的專業操守紀錄,以確保其具備履行職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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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5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分擔」(Contribution) 與 「代位」(Subrogation) 原則的運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倉庫營運人作為貨物的受託保管人,在法律上對該批貨物具有可保權益,可為其利益投保。
II. 若貨主與倉庫營運人分別為各自的利益購買火險,當貨物受損時,兩份保單因承保同一財產而必然產生分擔。
III. 代位權的行使旨在維護彌償原則,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就同一損失取得雙倍賠償。
IV. 若保單包含「比率之數條款」,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將限於損失的某個比率份額,而非損失全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律承認受託保管人(如倉庫營運人)對其負責保管的財產具有可保權益。陳述 III 正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自然延伸,其核心目的之一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及第三方處獲得雙倍賠償。陳述 IV 正確,比率之數條款(或稱分擔條款)改變了普通法下被保險人可向任一保險人索取全額賠償的權利,將保險人的責任限制在其應分擔的比例份額內。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產生「分擔」的條件之一是兩份保單必須承保相同的「權益」。在所述情況下,貨主投保的是「物主權益」,而倉庫營運人投保的是「受託保管人權益」,由於權益性質不同,保險人之間不會產生分擔,而是可能引發代位追償。
重點: 分擔原則的適用必須滿足相同權益的條件;而代位權則確保在涉及第三方責任時,被保險人僅能獲得彌償而非額外獲利。.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律承認受託保管人(如倉庫營運人)對其負責保管的財產具有可保權益。陳述 III 正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自然延伸,其核心目的之一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及第三方處獲得雙倍賠償。陳述 IV 正確,比率之數條款(或稱分擔條款)改變了普通法下被保險人可向任一保險人索取全額賠償的權利,將保險人的責任限制在其應分擔的比例份額內。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產生「分擔」的條件之一是兩份保單必須承保相同的「權益」。在所述情況下,貨主投保的是「物主權益」,而倉庫營運人投保的是「受託保管人權益」,由於權益性質不同,保險人之間不會產生分擔,而是可能引發代位追償。
重點: 分擔原則的適用必須滿足相同權益的條件;而代位權則確保在涉及第三方責任時,被保險人僅能獲得彌償而非額外獲利。.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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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5
20.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向新入職同事講解保險法律原則時,提及有關合約的性質及效力。根據《保險中介人研習資料手冊》,下列哪些關於合約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絕大部分的保險合約在法律上被歸類為「簡單合約」
II. 「可使無效」的合約在受屈一方正式撤銷前,其法律效力依然維持
III. 保險單是保險合約本身,因此若保單在意外中遺失,該合約即告失效
IV. 「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是指在法律上完全不存在且無法律效力的協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原則,絕大部分保險合約均屬簡單合約,其有效性並不取決於特殊手續(如蓋章),可透過口頭、書面或行為推斷訂立。陳述 II 正確,可使無效的合約(如因違反最高誠信而產生的合約)在受屈一方行使權利撤銷前,在法律上一直維持有效。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保險單僅是證明保險合約存在的最常用證據,而非合約本身;即使保單毀損,合約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陳述 IV 錯誤,所述內容為「無效合約」(Void) 的定義;「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是指合約本身有效,但由於某些法定要求未完成(如水險單尚未發出或未繳印花稅),導致無法在法庭上藉以起訴。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保險單與保險合約的關係,並理解不同類型的缺陷合約(無效、可使無效、不能強制執行)對合約效力的具體影響。.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原則,絕大部分保險合約均屬簡單合約,其有效性並不取決於特殊手續(如蓋章),可透過口頭、書面或行為推斷訂立。陳述 II 正確,可使無效的合約(如因違反最高誠信而產生的合約)在受屈一方行使權利撤銷前,在法律上一直維持有效。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保險單僅是證明保險合約存在的最常用證據,而非合約本身;即使保單毀損,合約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陳述 IV 錯誤,所述內容為「無效合約」(Void) 的定義;「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是指合約本身有效,但由於某些法定要求未完成(如水險單尚未發出或未繳印花稅),導致無法在法庭上藉以起訴。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保險單與保險合約的關係,並理解不同類型的缺陷合約(無效、可使無效、不能強制執行)對合約效力的具體影響。.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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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5
2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與法律架構下,關於保險中介人涉及刑事罪行(如詐騙)的法律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刑事法律中,從犯(secondary party)與主犯(principal perpetrator)通常承擔一致的法律責任。
II. 若要判定中介人為從犯,控方必須證明該中介人具有從該犯罪行為中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
III. 若中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採取行動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能構成協助及教唆。
IV. 詐騙行為在法律定義上僅限於索償階段,投保時的失實陳述僅視為違反最高誠信原則而非詐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刑事法律中,從犯與主犯通常就同一項刑事罪負上同樣的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這種「不作為」在法律上可被視為積極鼓勵或協助違法行為。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只要求證明被告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而不必證明被告具有從中獲益的意圖。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詐騙不僅發生在索償階段,在投保時刻意歪曲重要資料或隱藏不利因素以求受保,同樣屬於詐騙行為。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了解刑事法律中的從犯責任,明白「不作為」的參與以及缺乏獲益意圖均不能免除協助犯罪的法律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刑事法律中,從犯與主犯通常就同一項刑事罪負上同樣的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如果一個人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這種「不作為」在法律上可被視為積極鼓勵或協助違法行為。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只要求證明被告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而不必證明被告具有從中獲益的意圖。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詐騙不僅發生在索償階段,在投保時刻意歪曲重要資料或隱藏不利因素以求受保,同樣屬於詐騙行為。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了解刑事法律中的從犯責任,明白「不作為」的參與以及缺乏獲益意圖均不能免除協助犯罪的法律責任。.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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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5
2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公司的營運架構中,關於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在核保(Underwriting)職能上的差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人壽保險的核保通常是一次性的過程,因為保險人一般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
II. 由於一般保險涉及的保障類型極為多元,其核保權限通常比人壽保險更為集中。
III. 一般保險在核保時若出現錯誤,其影響通常不是永久性的,因為保險人可在續保時檢討條件。
IV. 對於個人人壽保單,保險人通常只能在得到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更改保單內容。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保險實務中,人壽保險的核保被視為一次性的程序,這是因為一旦保單生效,保險人通常不能單方面取消合約,且任何內容的更改必須獲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因此其核保權限通常高度集中。相比之下,一般保險的核保錯誤並非永久性,因為保險人可以在保單續保時重新檢討條款,甚至在必要時取消保單,這使得一般保險的核保權限可以較為分散。
錯誤: 關於一般保險核保權限比人壽保險更為集中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行業慣例與風險管理原則,由於人壽保險合約具有不可撤銷性且影響深遠,其核保權限必須嚴格集中管理;而一般保險因具備續保檢討機制,核保權限反而可以採取較為分散的模式。此外,認為所有陳述皆正確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關於權限集中的錯誤描述。
重點: 區分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核保職能的核心在於合約的持續性與可撤銷性,這直接決定了核保權限的集中程度以及程序的一次性或持續性特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在保險實務中,人壽保險的核保被視為一次性的程序,這是因為一旦保單生效,保險人通常不能單方面取消合約,且任何內容的更改必須獲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因此其核保權限通常高度集中。相比之下,一般保險的核保錯誤並非永久性,因為保險人可以在保單續保時重新檢討條款,甚至在必要時取消保單,這使得一般保險的核保權限可以較為分散。
錯誤: 關於一般保險核保權限比人壽保險更為集中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行業慣例與風險管理原則,由於人壽保險合約具有不可撤銷性且影響深遠,其核保權限必須嚴格集中管理;而一般保險因具備續保檢討機制,核保權限反而可以採取較為分散的模式。此外,認為所有陳述皆正確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關於權限集中的錯誤描述。
重點: 區分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核保職能的核心在於合約的持續性與可撤銷性,這直接決定了核保權限的集中程度以及程序的一次性或持續性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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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5
23.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關於「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的處理方式,下列哪一項敘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如果不保危險所導致的損失,其根本原因(近因)是由於受保危險所引起的,則該損失通常可獲得保險賠償。這是因為在保險法中,不保危險是指既沒有被具體承保也沒有被具體排除的風險。若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導致了不保危險(如滅火時的水損)發生,則該損失視為受保損失。
錯誤: 關於「任何情況下都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近因原則的應用,當不保危險隨受保危險發生時仍可能獲賠。關於「具體列明為豁免承保」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除外危險」(Excluded Peril)而非不保危險。關於「將不保危險轉化為保證條款」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最高誠信、保證(Warranty)與危險分類的法律概念。
重點: 不保危險的賠償取決於其是否由受保危險所引發,理解受保、除外與不保危險之間的區別是掌握近因原則的關鍵。.
Incorrect
正確: 如果不保危險所導致的損失,其根本原因(近因)是由於受保危險所引起的,則該損失通常可獲得保險賠償。這是因為在保險法中,不保危險是指既沒有被具體承保也沒有被具體排除的風險。若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導致了不保危險(如滅火時的水損)發生,則該損失視為受保損失。
錯誤: 關於「任何情況下都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近因原則的應用,當不保危險隨受保危險發生時仍可能獲賠。關於「具體列明為豁免承保」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描述的是「除外危險」(Excluded Peril)而非不保危險。關於「將不保危險轉化為保證條款」的說法是錯誤的,這混淆了最高誠信、保證(Warranty)與危險分類的法律概念。
重點: 不保危險的賠償取決於其是否由受保危險所引發,理解受保、除外與不保危險之間的區別是掌握近因原則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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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5
2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合約法 (Contract Law) 的基本原則與分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絕大部分的保險合約在法律上屬於「簡單合約」,技術上無需書面證明也能生效。
II. 「可使無效的合約」在受屈的一方行使權利將其撤銷之前,其法律效力一直維持。
III. 「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與「無效合約」的定義相同,均指合約在法律上完全不存在。
IV. 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 本身並非保險合約,而是證明該合約存在的最常用證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定義,簡單合約的有效性並不取決於特殊手續(如蓋章),且絕大部分保險合約均屬此類,技術上無需書面證明亦可生效。陳述 II 正確,因為可使無效的合約在法律上被視為有效,直到受屈的一方在知悉權利後的合理時間內選擇撤銷該合約為止。陳述 IV 正確,因為合約本質上是無形的協議或承諾,保險單(Policy)僅是證明該保險合約存在的最常用證據。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與「無效合約」有本質區別。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本身並非無效,只是因為某些法定程序未完成(例如未繳納印花稅)而無法透過法庭起訴執行;而無效合約則是法律上自始不存在,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合約的不同法律狀態,特別是簡單合約的特性以及無效、可使無效與不能強制執行合約之間的區別,這對於處理保單效力及理賠爭議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定義,簡單合約的有效性並不取決於特殊手續(如蓋章),且絕大部分保險合約均屬此類,技術上無需書面證明亦可生效。陳述 II 正確,因為可使無效的合約在法律上被視為有效,直到受屈的一方在知悉權利後的合理時間內選擇撤銷該合約為止。陳述 IV 正確,因為合約本質上是無形的協議或承諾,保險單(Policy)僅是證明該保險合約存在的最常用證據。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與「無效合約」有本質區別。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本身並非無效,只是因為某些法定程序未完成(例如未繳納印花稅)而無法透過法庭起訴執行;而無效合約則是法律上自始不存在,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合約的不同法律狀態,特別是簡單合約的特性以及無效、可使無效與不能強制執行合約之間的區別,這對於處理保單效力及理賠爭議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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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5
2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運作結構中,設有多個行業組織以發揮特定職能。下列哪些關於這些組織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經費來源於汽車保險保費的附加徵費。
II. 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旨在當會員保險人無力償債時,承擔其僱員補償保單的法律責任。
III.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的設立是為了讓無法在市場上取得僱員補償保險的僱主獲得投保渠道。
IV. 香港保險業聯會 (HKFI) 是一個官方監管機構,負責對違反《保險業條例》的從業員進行刑事檢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準確地指出了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經費來源於汽車保險保費的附加徵費;陳述 II 符合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在會員保險人資不抵債時承擔法律責任的職能;陳述 III 則正確描述了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作為高風險工種僱主投保渠道的角色。因此,這三個陳述均為正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香港保險業聯會 (HKFI) 是一個行業協會,其目標是推廣及提升保險人的共同利益並鼓勵會員達到高道德標準,而非擁有刑事檢控權的官方監管機構。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屬錯誤。
重點: 區分香港保險業內不同行業組織(如 MIB、ECIIB 及 ECIRS)的特定功能與經費來源,是理解市場保障機制與結構的關鍵。.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準確地指出了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經費來源於汽車保險保費的附加徵費;陳述 II 符合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在會員保險人資不抵債時承擔法律責任的職能;陳述 III 則正確描述了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作為高風險工種僱主投保渠道的角色。因此,這三個陳述均為正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香港保險業聯會 (HKFI) 是一個行業協會,其目標是推廣及提升保險人的共同利益並鼓勵會員達到高道德標準,而非擁有刑事檢控權的官方監管機構。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屬錯誤。
重點: 區分香港保險業內不同行業組織(如 MIB、ECIIB 及 ECIRS)的特定功能與經費來源,是理解市場保障機制與結構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