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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1
1.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計劃在香港申請授權經營業務。在考慮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及《保險業條例》的要求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是一個政府部門,負責接手前保險業監理處的法定職能。
II. 成立保監局的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規管機構在財政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及業界。
III. 若該保險公司擬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
IV. 保監局的職能包括透過法定發牌制度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操守,以取代過往的自律規管制度。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成立保監局的核心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及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和業界,以符合國際保險監管標準。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保險公司擬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即綜合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V 正確,保監局的法定職能包括建立並執行直接規管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以取代過往的自律規管制度。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定機構,而其前身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才是政府部門。這種轉變是為了確保監管的獨立性。
重點: 香港保險業規管架構已演變為由獨立的保監局負責,透過《保險業條例》對保險公司實施嚴格的資本要求(如綜合業務需二千萬港元實繳股本),並對中介人實行法定發牌制度。.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成立保監局的核心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及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和業界,以符合國際保險監管標準。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保險公司擬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即綜合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V 正確,保監局的法定職能包括建立並執行直接規管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以取代過往的自律規管制度。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定機構,而其前身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才是政府部門。這種轉變是為了確保監管的獨立性。
重點: 香港保險業規管架構已演變為由獨立的保監局負責,透過《保險業條例》對保險公司實施嚴格的資本要求(如綜合業務需二千萬港元實繳股本),並對中介人實行法定發牌制度。.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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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1
2. Question
某船務公司為其船隊向一家香港保險公司投保了高額的綜合保險。該保險公司為了管理風險,隨後將該保單的部分風險轉移至一家專業再保險公司。關於這項再保險安排對該船務公司的法律影響,下列哪項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不論再保險人的財務狀況如何,原保險公司仍須根據保險合約對船務公司負起全額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再保險合約僅存在於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並不因再保險安排而解除或減少。
錯誤: 關於「有權知道或審閱再保險合約」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再保險對被保險人沒有直接影響,被保險人無權也無需要知道其保險已進行了再保險。關於「直接向再保險公司追討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不存在合約關係(缺乏合同相對性),因此沒有直接索償權。關於「必須獲得書面確認」的說法是錯誤的,再保險安排完全屬於保險人內部的風險管理行為,無需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再保險是保險人之間的風險轉移工具,旨在提高承保能力及分散風險,並不改變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法律賠償義務。.
Incorrect
正確: 不論再保險人的財務狀況如何,原保險公司仍須根據保險合約對船務公司負起全額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再保險合約僅存在於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並不因再保險安排而解除或減少。
錯誤: 關於「有權知道或審閱再保險合約」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再保險對被保險人沒有直接影響,被保險人無權也無需要知道其保險已進行了再保險。關於「直接向再保險公司追討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不存在合約關係(缺乏合同相對性),因此沒有直接索償權。關於「必須獲得書面確認」的說法是錯誤的,再保險安排完全屬於保險人內部的風險管理行為,無需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再保險是保險人之間的風險轉移工具,旨在提高承保能力及分散風險,並不改變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法律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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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1
3. Question
某金融顧問正為新入職的合規人員講解香港保險市場的運作環境及結構特點。在討論有關保險公司的分類及市場分布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II. 按保費收入分析,長期業務在獲授權保險人之間的分布情況比一般業務更為平均
III. 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是獲保險業監管機構承認代表保險人利益的組織
IV. 根據《保險業條例》的定義,「保險中介人」分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類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綜合」保險人的定義是指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陳述 III 正確,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自 1988 年成立以來,一直被監管機構承認為代表保險業利益的專業組織。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明確分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大類。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市場佔有率的統計分析,一般業務在獲授權保險人之間的分布情況比長期業務更為平均,而非長期業務較平均(長期業務的前十名保險人佔據了市場極大比例)。
重點: 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分類(純一般、純長期或綜合)、市場集中度趨勢以及法定中介人分類,是掌握香港保險市場結構的基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綜合」保險人的定義是指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陳述 III 正確,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自 1988 年成立以來,一直被監管機構承認為代表保險業利益的專業組織。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明確分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大類。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市場佔有率的統計分析,一般業務在獲授權保險人之間的分布情況比長期業務更為平均,而非長期業務較平均(長期業務的前十名保險人佔據了市場極大比例)。
重點: 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分類(純一般、純長期或綜合)、市場集中度趨勢以及法定中介人分類,是掌握香港保險市場結構的基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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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1
4.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保險公司在某海外司法管轄區設有分行。該分行發現,由於當地的個人資料私隱法例極為嚴格,導致其無法完全執行香港《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中關於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根據《指引》,該保險公司應採取下列哪些行動?
I. 將該分行未能遵從規定的情況通知香港的相關監管當局
II. 指示該分行無視當地法律並優先執行香港的規定
III. 採取額外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有效地減低該分行因未能遵從規定而面對的風險
IV. 應立即暫停該海外分行的所有業務,直至當地法律修訂為止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符合指引要求,因為當金融機構在香港以外的分行因當地法律限制而無法執行與香港相類似的盡職審查規定時,該機構必須將此情況通知香港的相關監管當局,並採取額外措施以有效地減低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因此,符合要求的組合為只有 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I 提到的無視當地法律並不符合指引中「在當地法律准許的範圍內」遵守規定的原則,指引承認法律衝突的存在並要求透過風險管理解決;陳述 IV 提到的立即暫停業務過於極端,並非指引所要求的標準應對程序。因此,包含陳述 II 或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處理跨境法律衝突時,金融機構應遵循「通知監管機構」與「實施額外風險緩減措施」的雙重原則,以平衡當地法律限制與集團整體的合規標準。.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符合指引要求,因為當金融機構在香港以外的分行因當地法律限制而無法執行與香港相類似的盡職審查規定時,該機構必須將此情況通知香港的相關監管當局,並採取額外措施以有效地減低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因此,符合要求的組合為只有 I 及 III。
錯誤: 陳述 II 提到的無視當地法律並不符合指引中「在當地法律准許的範圍內」遵守規定的原則,指引承認法律衝突的存在並要求透過風險管理解決;陳述 IV 提到的立即暫停業務過於極端,並非指引所要求的標準應對程序。因此,包含陳述 II 或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處理跨境法律衝突時,金融機構應遵循「通知監管機構」與「實施額外風險緩減措施」的雙重原則,以平衡當地法律限制與集團整體的合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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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1
5.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的客戶為其辦公室投保了火險,火災是受保危險,而水濕損壞被列為不保危險。某日,該辦公室樓上的單位發生嚴重火災,消防員在救火過程中使用的水流向下滲透,導致該客戶辦公室內的電子設備因受潮而損壞,但該辦公室本身並未著火。根據近因原則,下列哪項關於此個案的分析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該損失可獲賠償,因為根據近因原則,如果受保危險(火災)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水濕),則所產生的損失仍屬於保險承保範圍。此外,近因並不要求必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只要損失與受保危險之間存在直接且未中斷的因果鏈條即可。
錯誤: 關於「水浸是不保危險而不獲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不保危險若由受保危險引發,其損失是可獲賠償的;關於「近因必須在受保處所發生」的說法不正確,保險原則明確指出近因的發生地點不限於受保物業內部;關於「僅獲得部分賠償或需扣除折舊」的說法與近因原則的判定無關,賠償責任的成立取決於成因的性質而非損害的物理類別。
重點: 近因原則的應用重點在於識別導致損失的主導成因。只要受保危險是引發一連串事故的有效原因,即使最終的損害形式屬於不保危險,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Incorrect
正確: 該損失可獲賠償,因為根據近因原則,如果受保危險(火災)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水濕),則所產生的損失仍屬於保險承保範圍。此外,近因並不要求必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只要損失與受保危險之間存在直接且未中斷的因果鏈條即可。
錯誤: 關於「水浸是不保危險而不獲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不保危險若由受保危險引發,其損失是可獲賠償的;關於「近因必須在受保處所發生」的說法不正確,保險原則明確指出近因的發生地點不限於受保物業內部;關於「僅獲得部分賠償或需扣除折舊」的說法與近因原則的判定無關,賠償責任的成立取決於成因的性質而非損害的物理類別。
重點: 近因原則的應用重點在於識別導致損失的主導成因。只要受保危險是引發一連串事故的有效原因,即使最終的損害形式屬於不保危險,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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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1
6. Question
一家位於中環的保險經紀公司正在為新入職的客戶經理提供合規培訓。在討論香港的反洗錢監管框架及洗錢階段時,培訓導師提到了以下陳述。請問根據相關法例及指引,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分層交易」階段涉及透過複雜多層的金融交易,將非法得益及其來源分開,以隱藏擁有人身份。
II.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金融機構若出於詐騙意圖而違反指明條文,最高可被判監禁 7 年及罰款 100 萬元。
III.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僱員若已根據僱主訂立的程序向適當人士報告所懷疑事項,即視為已完全履行有關披露的法定規定。
IV. 「存放」階段的主要目的是為犯罪得來的財富製造表面的合法性,使經清洗的得益回流到一般金融體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分層交易的特點是透過多層複雜的金融交易,將非法得益與其來源分開,從而隱藏款項來源及掩飾審計線索。陳述 II 正確,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金融機構若出於詐騙有關當局的意圖而違反指明條文,最高刑罰確實為監禁 7 年及罰款 100 萬元。陳述 III 正確,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僱員若已按照僱主訂立的程序向適當人士(如洗錢報告主任)作出報告,即被視為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為犯罪得來的財富製造表面的合法性,使資金回流到一般金融體系」是描述「整合」(Integration) 階段,而非「存放」(Placement) 階段;「存放」是指以實物方式處置來自非法活動的現金收益。
重點: 洗錢過程分為存放、分層交易及整合三個階段,而香港多項法例(如《打擊洗錢條例》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對金融機構及其僱員在預防洗錢及披露懷疑交易方面訂明了嚴格的法律責任與刑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分層交易的特點是透過多層複雜的金融交易,將非法得益與其來源分開,從而隱藏款項來源及掩飾審計線索。陳述 II 正確,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金融機構若出於詐騙有關當局的意圖而違反指明條文,最高刑罰確實為監禁 7 年及罰款 100 萬元。陳述 III 正確,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僱員若已按照僱主訂立的程序向適當人士(如洗錢報告主任)作出報告,即被視為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責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為犯罪得來的財富製造表面的合法性,使資金回流到一般金融體系」是描述「整合」(Integration) 階段,而非「存放」(Placement) 階段;「存放」是指以實物方式處置來自非法活動的現金收益。
重點: 洗錢過程分為存放、分層交易及整合三個階段,而香港多項法例(如《打擊洗錢條例》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對金融機構及其僱員在預防洗錢及披露懷疑交易方面訂明了嚴格的法律責任與刑罰。.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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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1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近因原則」的修改以及「彌償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當保單條款將某種危險列為「直接或間接」引致的除外責任時,即使該危險僅為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根據該條款拒絕賠償。
II. 彌償原則旨在為被保險人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因此保險人必須且只能透過現金支付方式來履行賠償責任。
III. 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一般不適用彌償原則,因為這些保險所涉及的可保權益價值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無限。
IV. 在一般的人身意外保險或旅遊保險中,醫療費用保障部分通常被視為彌償保險,除非保單另有特別訂明。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中,「間接地」一詞的加入會改變近因法則的應用,使得除外責任條款能涵蓋至遠因(remote cause),即使該危險並非直接原因,保險人仍可引用除外條款。陳述 III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的定義,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因涉及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的生命或身體完整性,被視為具有無限價值的可保權益,故屬於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V 正確,雖然人身意外險整體不屬彌償性質,但其中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旨在補償實際支出,因此在性質上屬於彌償保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提供彌償的方法共有四種:現金支付、修理、更換及恢復原狀。保險人並非僅限於使用現金支付方式來履行其彌償義務。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詞(如「直接或間接」)修改近因原則的應用範圍;同時,彌償原則雖不適用於人壽保險,但醫療費用等具備財務補償性質的附加保障則屬例外。.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中,「間接地」一詞的加入會改變近因法則的應用,使得除外責任條款能涵蓋至遠因(remote cause),即使該危險並非直接原因,保險人仍可引用除外條款。陳述 III 正確,根據彌償原則的定義,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因涉及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的生命或身體完整性,被視為具有無限價值的可保權益,故屬於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V 正確,雖然人身意外險整體不屬彌償性質,但其中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旨在補償實際支出,因此在性質上屬於彌償保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提供彌償的方法共有四種:現金支付、修理、更換及恢復原狀。保險人並非僅限於使用現金支付方式來履行其彌償義務。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詞(如「直接或間接」)修改近因原則的應用範圍;同時,彌償原則雖不適用於人壽保險,但醫療費用等具備財務補償性質的附加保障則屬例外。.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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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1
8.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陳先生僅獲授權銷售個人人壽保險。在一次客戶面談中,陳先生為了爭取一名重要客戶,在未經保險公司許可的情況下,代表公司簽署了一份商業財產保險合約並收取了保費。保險公司在審閱該份保單後,認為該業務符合公司的承保準則且利潤理想,遂正式通知客戶表示接納該筆投保。根據代理法,這種產生代理關係或授權的方式被稱為:
Correct
正確: 追認是正確答案,因為這涉及委託人(保險公司)對代理人(陳先生)在行事時未取得授權的行為,在事後給予確認,從而產生具有追溯力的授權。根據代理法,只要委託人事後確認該行動,就有效地產生了一種追溯性的法律效力,使合約對委託人產生約束力。
錯誤: 必要權限是錯誤的,因為這要求存在財產或權益受著迫切危害的緊急情況,且不存在向委託人通報的機會,而本案只是普通的商業交易,不具備法律定義上的緊急必要性。表面權限是錯誤的,因為表面權限的核心在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而本案的重點在於保險公司在得知越權行為後「事後」的主動接納。隱含實際權限是錯誤的,因為它是指從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交易過程或處境中推斷出的權限,而本案中陳先生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其僅限銷售個人壽險的明示限制,不能視為隱含授權。
重點: 追認 (Ratification) 允許委託人通過事後確認(無論是書面、口頭或行為),使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對委託人產生追溯性的法律約束力。.
Incorrect
正確: 追認是正確答案,因為這涉及委託人(保險公司)對代理人(陳先生)在行事時未取得授權的行為,在事後給予確認,從而產生具有追溯力的授權。根據代理法,只要委託人事後確認該行動,就有效地產生了一種追溯性的法律效力,使合約對委託人產生約束力。
錯誤: 必要權限是錯誤的,因為這要求存在財產或權益受著迫切危害的緊急情況,且不存在向委託人通報的機會,而本案只是普通的商業交易,不具備法律定義上的緊急必要性。表面權限是錯誤的,因為表面權限的核心在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而本案的重點在於保險公司在得知越權行為後「事後」的主動接納。隱含實際權限是錯誤的,因為它是指從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交易過程或處境中推斷出的權限,而本案中陳先生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其僅限銷售個人壽險的明示限制,不能視為隱含授權。
重點: 追認 (Ratification) 允許委託人通過事後確認(無論是書面、口頭或行為),使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對委託人產生追溯性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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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1
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專業實務中,關於風險分類及保險功能的理解,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機風險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因為它同時具備獲利、損失或不變的可能性
II. 基本風險通常是指那些並非由個人所能控制,且其影響範圍涉及整個社會或大量人群的風險
III. 提供就業機會及作為儲蓄途徑被視為保險為香港帶來的首要(Primary)功能
IV. 只有純粹風險才存在潛在損失的不確定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同時包含獲利、損失或不變的可能性,這類風險通常在商業保險中被視為不可保。陳述 II 正確,基本風險(Fundamental Risk)是指那些並非由個人所能控制,且其影響範圍涉及整個社會或大量人群的風險(如戰爭或天災)。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提供就業機會及作為儲蓄途徑被視為保險的次要或輔助(Ancillary)好處,而非首要(Primary)功能。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確定性」是所有風險的共同特徵,投機風險同樣涉及損失的不確定性,其與純粹風險的分別在於是否具備獲利的機會。
重點: 考生必須能夠區分風險的類別(純粹與投機、基本與特定)以及辨識保險的首要功能與次要好處之間的差異。.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同時包含獲利、損失或不變的可能性,這類風險通常在商業保險中被視為不可保。陳述 II 正確,基本風險(Fundamental Risk)是指那些並非由個人所能控制,且其影響範圍涉及整個社會或大量人群的風險(如戰爭或天災)。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提供就業機會及作為儲蓄途徑被視為保險的次要或輔助(Ancillary)好處,而非首要(Primary)功能。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確定性」是所有風險的共同特徵,投機風險同樣涉及損失的不確定性,其與純粹風險的分別在於是否具備獲利的機會。
重點: 考生必須能夠區分風險的類別(純粹與投機、基本與特定)以及辨識保險的首要功能與次要好處之間的差異。.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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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1
10. Question
在保險業務環境中,假設一名獲委任保險代理人趙小姐在旁觀察其同事黃先生向客戶提供虛假的保費收據。趙小姐明知黃先生的行為違法且有權制止,卻選擇不採取任何行動。根據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關於趙小姐法律責任的描述是正確的?
I. 趙小姐的「不作為」可能構成積極鼓勵,使其成為該罪行的從犯。
II. 作為從犯,趙小姐可能要就該項刑事罪行負上與主犯黃先生同樣的責任。
III. 只要趙小姐沒有從黃先生的詐騙行為中獲得任何金錢利益,她便不具備從犯的犯罪心意。
IV. 控方必須證明趙小姐具備與黃先生完全相同的詐騙意圖,方可判定其為從犯。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刑事法原則,若一個人在有權控制他人行動的情況下,蓄意不予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積極鼓勵,從而構成協助及教唆(陳述 I)。此外,法律上主犯與從犯(協助者)通常需要就同一項罪行負上相同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判定從犯身份並不要求其必須從協助行為或該罪行中獲得任何實際利益或佣金。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從犯所需的「犯罪心意」是指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案,這與主犯直接干犯該刑事罪行的意圖在法律定義上是有分別的。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在具備監督權力時對違法行為保持沉默(不作為),在法律上可被視為從犯,且其刑事責任與直接犯罪的主犯並無二致。.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刑事法原則,若一個人在有權控制他人行動的情況下,蓄意不予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積極鼓勵,從而構成協助及教唆(陳述 I)。此外,法律上主犯與從犯(協助者)通常需要就同一項罪行負上相同的法律責任(陳述 II)。
Incorrect: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判定從犯身份並不要求其必須從協助行為或該罪行中獲得任何實際利益或佣金。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從犯所需的「犯罪心意」是指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案,這與主犯直接干犯該刑事罪行的意圖在法律定義上是有分別的。
Takeaway: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在具備監督權力時對違法行為保持沉默(不作為),在法律上可被視為從犯,且其刑事責任與直接犯罪的主犯並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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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1
11. Question
根據香港有關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擴散資金籌集的法律與指引,請辨識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任何人若直接或間接地向恐怖分子提供金融服務,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14 年及未指定金額的罰款。
II. 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若違反保安局局長凍結懷疑是恐怖分子財產的指示,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及罰款。
III. 金融機構若懷疑某項活動涉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即使該交易最終未有透過該機構進行,仍須向財富情報組作出披露。
IV. 金融機構在建立數據庫以進行篩查時,只需收錄政府憲報刊登的名單,無需收錄如美國行政命令等海外指定名單。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組合。根據香港法律,向恐怖分子或其聯繫者提供金融服務或籌集財產,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及未指定金額的罰款;而違反保安局局長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發出的凍結財產指示,最高可被判監禁 7 年。此外,指引規定,即使金融機構最終沒有執行交易,只要懷疑涉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仍必須向財富情報組作出披露。
Incorrect: 關於數據庫收錄範圍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明確要求金融機構的數據庫尤其應該收錄政府憲報刊登的名單,以及根據美國行政命令第 13224 號指定的名單,而非僅限於本地名單。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或「只有 II 及 III」均因遺漏了同樣正確的法定責任或程序要求而不完整。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則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數據庫備存描述。
Takeaway: 金融機構必須確保其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控措施涵蓋法律規定的所有刑罰風險、篩查要求(包括國際名單)以及「即使無交易亦須報告」的披露原則。.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組合。根據香港法律,向恐怖分子或其聯繫者提供金融服務或籌集財產,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及未指定金額的罰款;而違反保安局局長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發出的凍結財產指示,最高可被判監禁 7 年。此外,指引規定,即使金融機構最終沒有執行交易,只要懷疑涉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仍必須向財富情報組作出披露。
Incorrect: 關於數據庫收錄範圍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明確要求金融機構的數據庫尤其應該收錄政府憲報刊登的名單,以及根據美國行政命令第 13224 號指定的名單,而非僅限於本地名單。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或「只有 II 及 III」均因遺漏了同樣正確的法定責任或程序要求而不完整。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則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數據庫備存描述。
Takeaway: 金融機構必須確保其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控措施涵蓋法律規定的所有刑罰風險、篩查要求(包括國際名單)以及「即使無交易亦須報告」的披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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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1
12.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新成立的保險經紀公司正準備向保險業監管局提交合規報告。根據《最低限度規定》,關於該公司在專業彌償保險、客戶賬戶及財務資源方面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專業彌償保險的最低彌償限額應為過去 12 個月保險經紀收入的兩倍或港幣 300 萬元,以較高者為準。
II. 專業彌償保險的彌償限額要求,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必高於港幣 7,500 萬元。
III. 保險經紀必須在授權財務機構開立獨立賬戶,且該賬戶名稱必須包含「客戶」字樣。
IV. 在計算保險經紀是否維持最少港幣 10 萬元的淨資產時,可以計入商譽等無形資產。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最低限度規定,專業彌償保險的彌償限額必須至少等於保險經紀收入總額的兩倍或港幣 300 萬元,以較高者為準。陳述 II 正確,因為規定明確指出彌償限額的要求上限為港幣 7,500 萬元。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必須在授權財務機構以其名義開立客戶賬戶,且賬戶名稱必須包含「客戶」字樣。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釐定保險經紀的最低淨資產時,必須剔除所有無形資產(例如商譽),並應用香港公認的會計原則,不能將其計入淨資產總額中。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專業彌償保險的保障限額、客戶賬戶的獨立管理以及淨資產計算的監管要求,以確保具備足夠的財務實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最低限度規定,專業彌償保險的彌償限額必須至少等於保險經紀收入總額的兩倍或港幣 300 萬元,以較高者為準。陳述 II 正確,因為規定明確指出彌償限額的要求上限為港幣 7,500 萬元。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必須在授權財務機構以其名義開立客戶賬戶,且賬戶名稱必須包含「客戶」字樣。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釐定保險經紀的最低淨資產時,必須剔除所有無形資產(例如商譽),並應用香港公認的會計原則,不能將其計入淨資產總額中。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專業彌償保險的保障限額、客戶賬戶的獨立管理以及淨資產計算的監管要求,以確保具備足夠的財務實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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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1
13. Question
在保險中介業務中,理解代理權限的產生及運作對於處理保單合約至關重要。根據代理法及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關於代理關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追認 (Ratification) 的作用是為代理人行事時未取得的授權提供追溯權,使該行為對委託人產生約束力。
II. 代理關係可以透過協議產生,該協議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從各方的行為或處境中隱含而來的。
III. 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的概念必然局限於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
IV. 代理關係的成立必須以存在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代理合約為前提,否則代理人的行為無法約束委託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追認 (Ratification) 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從而賦予該行為追溯性的法律效力。陳述 II 正確,代理關係可透過協議產生,而該協議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從雙方的行為或處境中隱含而來的。陳述 III 正確,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確實局限於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當委託人向第三者表示某人擁有代理權時,即使實際並無授權,委託人仍須受約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不一定需要合約才能存在。例如無酬代理人(如小孩替母親購物)在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即使沒有代理合約(家事安排通常不構成合約),其行為仍能約束委託人。
重點: 代理關係的產生途徑多樣,包括協議、追認、必要權限及不容反悔等,且法律承認在沒有正式代理合約的情況下,代理關係仍可有效成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追認 (Ratification) 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從而賦予該行為追溯性的法律效力。陳述 II 正確,代理關係可透過協議產生,而該協議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從雙方的行為或處境中隱含而來的。陳述 III 正確,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確實局限於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當委託人向第三者表示某人擁有代理權時,即使實際並無授權,委託人仍須受約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理關係不一定需要合約才能存在。例如無酬代理人(如小孩替母親購物)在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即使沒有代理合約(家事安排通常不構成合約),其行為仍能約束委託人。
重點: 代理關係的產生途徑多樣,包括協議、追認、必要權限及不容反悔等,且法律承認在沒有正式代理合約的情況下,代理關係仍可有效成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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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1
14.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保險代理商擬委任一名新的管理人員。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關於「甲部:闡釋」的定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的定義包括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不包括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II. 「保險代理商」可以是以獨資、合夥或法團形式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
III. 《守則》中定義的「保險業務範圍」僅涵蓋一般保險業務及長期保險業務兩大類別
IV. 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其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該人仍符合「負責人」的定義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保險代理」的定義涵蓋了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明確排除了保險代理的負責人或業務代表。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代理商」被定義為以獨資、合夥或法團形式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務範圍」在《守則》中被細分為四類,包括一般業務、長期業務(不包括相連長期)、長期業務(包括相連長期)及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而非僅有兩類。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負責人」的定義明確排除了那些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擁有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之下屬的人士。
重點: 準確掌握《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的各項法定定義,是理解保險中介人法律地位及保險人轉承責任的基礎。.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保險代理」的定義涵蓋了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明確排除了保險代理的負責人或業務代表。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代理商」被定義為以獨資、合夥或法團形式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務範圍」在《守則》中被細分為四類,包括一般業務、長期業務(不包括相連長期)、長期業務(包括相連長期)及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而非僅有兩類。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負責人」的定義明確排除了那些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擁有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之下屬的人士。
重點: 準確掌握《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的各項法定定義,是理解保險中介人法律地位及保險人轉承責任的基礎。.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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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1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向客戶解釋「最高誠信」原則。根據該原則及相關法律規例,下列哪些關於披露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無須主動披露那些會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例如在商業處所安裝自動灑水系統。
II. 根據普通法,若投保人在保險合約正式訂立後才得知一項重要事實,他仍負有法律義務向保險人補回披露。
III. 對於人壽保險合約,被保險人有責任在保單每個週年日接近時,重新向保險人履行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
IV. 若保險人因投保人的欺詐性不披露而選擇自始推翻合約,保險人通常有權不退還已收取的保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無須披露的事實類別。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當發生欺詐性違反(如欺詐性失實陳述或不披露)時,保險人可自始推翻合約,且在這種情況下保費通常不予退還。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根據普通法,在保險合約訂立後才得知的重要事實,投保人並無義務予以披露。陳述 III 是錯誤的,人壽保險與一般非人壽保險不同,在保單週年日時通常無須再次履行披露責任。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披露重要事實,但法律豁免了常識、保險人已知及減低風險事實的披露義務,且披露責任的期限通常止於合約訂立之時。.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無須披露的事實類別。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當發生欺詐性違反(如欺詐性失實陳述或不披露)時,保險人可自始推翻合約,且在這種情況下保費通常不予退還。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根據普通法,在保險合約訂立後才得知的重要事實,投保人並無義務予以披露。陳述 III 是錯誤的,人壽保險與一般非人壽保險不同,在保單週年日時通常無須再次履行披露責任。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披露重要事實,但法律豁免了常識、保險人已知及減低風險事實的披露義務,且披露責任的期限通常止於合約訂立之時。.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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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1
1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實務操作中,關於代理法律原則(Law of Agency)下代理人權限的產生與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追認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先未獲授權的行為,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
II. 表面權限的產生是基於委託人向代理人本人作出的明示或隱含表示,使其有權代表委託人行事。
III. 必要權限要求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且其行為是為了保護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
IV.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法則通常只涉及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而非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內部協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追認(Ratification)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先未獲授權的行為,從而產生追溯性的授權效力。陳述 III 正確,因為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成立條件包括存在迫切危險、無法與委託人通訊,以及代理人是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行動。陳述 IV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主要處理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防止委託人否定其曾向第三者表示過的代理權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而非「代理人本人」表明同意而產生的;若委託人向代理人本人表明同意,則屬於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
重點: 代理法律框架涵蓋了多種權限產生方式,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實際權限與表面權限的來源,以確保其行為對保險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並符合專業操守。.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追認(Ratification)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先未獲授權的行為,從而產生追溯性的授權效力。陳述 III 正確,因為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成立條件包括存在迫切危險、無法與委託人通訊,以及代理人是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行動。陳述 IV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主要處理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防止委託人否定其曾向第三者表示過的代理權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而非「代理人本人」表明同意而產生的;若委託人向代理人本人表明同意,則屬於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
重點: 代理法律框架涵蓋了多種權限產生方式,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實際權限與表面權限的來源,以確保其行為對保險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並符合專業操守。.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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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1
17.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在處理一宗涉及第三者疏忽的財產損失索償時,已根據保單向被保險人支付了港幣 100,000 元的全額彌償。隨後,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向導致損失的第三者進行追討,並最終成功獲得港幣 120,000 元的賠償。根據代位權的權利限制(Rights Limited),保險人應如何處理這筆追討所得的款項?
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最多只能保留港幣 100,000 元,剩餘的港幣 20,000 元必須轉交給被保險人。這是根據代位權的權利限制原則,保險人不能保留比它所作出的彌償支付還要多的金額。在彌償原則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收回已支付的賠償成本,而非從中獲取額外利潤。
錯誤: 關於保險人有權保留全部港幣 120,000 元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會導致保險人獲得不當得利,違反了代位權的法律限制。關於必須將款項全數退還給第三者的說法不正確,因為第三者必須為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關於扣除行政費後保留 110,000 元的說法亦不成立,因為保險人保留金額的上限嚴格受限於其實際支付的彌償金額。
重點: 代位權是一項補償性權利,保險人透過行使此權利所獲得的補償,不得超過其先前向被保險人支付的彌償總額。.
In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最多只能保留港幣 100,000 元,剩餘的港幣 20,000 元必須轉交給被保險人。這是根據代位權的權利限制原則,保險人不能保留比它所作出的彌償支付還要多的金額。在彌償原則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收回已支付的賠償成本,而非從中獲取額外利潤。
錯誤: 關於保險人有權保留全部港幣 120,000 元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會導致保險人獲得不當得利,違反了代位權的法律限制。關於必須將款項全數退還給第三者的說法不正確,因為第三者必須為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關於扣除行政費後保留 110,000 元的說法亦不成立,因為保險人保留金額的上限嚴格受限於其實際支付的彌償金額。
重點: 代位權是一項補償性權利,保險人透過行使此權利所獲得的補償,不得超過其先前向被保險人支付的彌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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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1
18.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正檢視其年度合規要求。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維持資產及呈報規定的條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就其在香港產生的負債,在香港維持一定數額的資產。
II. 專屬自保保險人及專業再保險人獲豁免,無須遵守在香港維持資產的規定。
III.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每年須向保險業監管局呈交經審計的一般業務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IV. 專業再保險人與一般直接保險人一樣,均須每年呈交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在香港維持資產,以確保其在香港保險業務產生的負債有足夠保障,但此規定明確豁免了專屬自保保險人及專業再保險人。在呈報規定方面,一般業務保險人除了年度財務報表外,還必須提交經審計的一般業務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選項不完整,因為陳述 III 關於一般業務保險人須呈交一般業務報表及資產負債表的描述也是法定的呈報要求。「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包含陳述 IV,這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條例》規定專業再保險人無須呈交資產負債表。
重點: 《保險業條例》對不同類型的保險人有不同的監管力度,專屬自保保險人及專業再保險人在維持香港資產及提交資產負債表方面享有豁免,但專業再保險人仍須遵守有關僱員補償及汽車保險業務的精算檢討指引。.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在香港維持資產,以確保其在香港保險業務產生的負債有足夠保障,但此規定明確豁免了專屬自保保險人及專業再保險人。在呈報規定方面,一般業務保險人除了年度財務報表外,還必須提交經審計的一般業務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選項不完整,因為陳述 III 關於一般業務保險人須呈交一般業務報表及資產負債表的描述也是法定的呈報要求。「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包含陳述 IV,這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條例》規定專業再保險人無須呈交資產負債表。
重點: 《保險業條例》對不同類型的保險人有不同的監管力度,專屬自保保險人及專業再保險人在維持香港資產及提交資產負債表方面享有豁免,但專業再保險人仍須遵守有關僱員補償及汽車保險業務的精算檢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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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1
19.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貿易公司為其辦公室財物分別向兩家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了火險,兩份保單的承保範圍及利益完全相同。若這兩份保單均包含了「比率之數條款」(Rateable Proportion Clause),當辦公室因火災受損時,該貿易公司的索償安排將會如何?
Correct
正確: 貿易公司無法向單一保險人索取全部損失賠償,而必須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按其承保比例索取各自的分擔份額。這是因為「比率之數條款」(或稱分擔條款)在合約上修改了普通法原則,將保險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其應付的比例份額內。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失去了向其中一名保險人追討全額賠償後再由保險人之間自行結算的權利。
錯誤: 關於可以先向一家保險公司索取全額賠償再由其向另一家追討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描述的是在沒有該特定條款約束下的普通法分擔權利,而「比率之數條款」正是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關於兩份保單會自動失效的說法是錯誤的,重複保險在法律上是允許的,該條款僅是規範賠償的分攤方式而非否定保單效力。關於必須先經法院裁決的說法也是錯誤的,保單條款已明確規定了分擔的運作機制,屬於合約約定,無需透過訴訟來確定基本的分擔責任。
重點: 「比率之數條款」將保險人的責任限制在損失的比例份額內,這意味著被保險人必須分別向所有相關保險人索償,而不能要求單一保險人承擔超出其比例的賠償責任。.
Incorrect
正確: 貿易公司無法向單一保險人索取全部損失賠償,而必須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按其承保比例索取各自的分擔份額。這是因為「比率之數條款」(或稱分擔條款)在合約上修改了普通法原則,將保險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其應付的比例份額內。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失去了向其中一名保險人追討全額賠償後再由保險人之間自行結算的權利。
錯誤: 關於可以先向一家保險公司索取全額賠償再由其向另一家追討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描述的是在沒有該特定條款約束下的普通法分擔權利,而「比率之數條款」正是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關於兩份保單會自動失效的說法是錯誤的,重複保險在法律上是允許的,該條款僅是規範賠償的分攤方式而非否定保單效力。關於必須先經法院裁決的說法也是錯誤的,保單條款已明確規定了分擔的運作機制,屬於合約約定,無需透過訴訟來確定基本的分擔責任。
重點: 「比率之數條款」將保險人的責任限制在損失的比例份額內,這意味著被保險人必須分別向所有相關保險人索償,而不能要求單一保險人承擔超出其比例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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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1
20. Question
一名投保人為其辦公室購買了財產保險。在發生火災導致部分辦公設備受損後,關於保險人履行「彌償」(Indemnity) 責任的敘述,下列哪一項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否則保險人通常有權選擇透過現金賠付、修理受損設備或更換同等價值的設備來履行責任是正確的。在非水險的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擁有選擇如何提供彌償的權利,這包括了現金支付、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
錯誤: 關於必須賠償全新設備而不考慮折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彌償的本質是使被保險人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相同財務狀況,而非使其從損失中獲利。關於被保險人擁有最終選擇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標準保險實務中,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通常屬於保險人而非被保險人。關於彌償適用於人壽保險且不可修改的說法是錯誤的,人壽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通常不屬於彌償保險,且彌償原則的應用是可以透過合約條款進行更改的。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賠償以恢復原狀,而在非水險實務中,保險人通常保留選擇具體補償方式(如現金、修理或更換)的權利。.
Incorrect
正確: 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否則保險人通常有權選擇透過現金賠付、修理受損設備或更換同等價值的設備來履行責任是正確的。在非水險的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擁有選擇如何提供彌償的權利,這包括了現金支付、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
錯誤: 關於必須賠償全新設備而不考慮折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彌償的本質是使被保險人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相同財務狀況,而非使其從損失中獲利。關於被保險人擁有最終選擇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標準保險實務中,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通常屬於保險人而非被保險人。關於彌償適用於人壽保險且不可修改的說法是錯誤的,人壽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通常不屬於彌償保險,且彌償原則的應用是可以透過合約條款進行更改的。
重點: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賠償以恢復原狀,而在非水險實務中,保險人通常保留選擇具體補償方式(如現金、修理或更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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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1
21.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並應用「近因」(Proximate Cause) 原則時,下列哪些關於法律詮釋及危險分類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主導、有效及積極原因,而非單指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
II. 若損失是由「受保危險」與「非受保危險」共同造成,保險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III. 當「除外危險」與「受保危險」同時成為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通常不承擔賠償責任。
IV. 在保單除外條款中加入「直接或間接地」字眼,旨在擴大除外範圍以包括遠因。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主導、有效及積極原因,而非單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原則,當「除外危險」與「受保危險」共同構成損失的近因時,除外條款通常具有優先效力,保險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V 正確,在保單除外責任條款中使用「直接或間接地」字眼,其法律效果是擴大除外範圍,使其涵蓋較遠的因果關係,而不僅限於近因。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當損失是由「受保危險」與「非受保危險」(即保單內既未列為受保亦未列為除外的危險)共同造成時,保險人通常仍須承擔責任;若損失可以分割,則就受保危險部分負責,若不可分割,則須承擔全部損失。
重點: 近因原則是判定保險賠償責任的核心,保險從業員必須清楚理解受保危險、除外危險及非受保危險在不同組合下對索償結果的法律影響。.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主導、有效及積極原因,而非單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原則,當「除外危險」與「受保危險」共同構成損失的近因時,除外條款通常具有優先效力,保險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V 正確,在保單除外責任條款中使用「直接或間接地」字眼,其法律效果是擴大除外範圍,使其涵蓋較遠的因果關係,而不僅限於近因。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當損失是由「受保危險」與「非受保危險」(即保單內既未列為受保亦未列為除外的危險)共同造成時,保險人通常仍須承擔責任;若損失可以分割,則就受保危險部分負責,若不可分割,則須承擔全部損失。
重點: 近因原則是判定保險賠償責任的核心,保險從業員必須清楚理解受保危險、除外危險及非受保危險在不同組合下對索償結果的法律影響。.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