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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6
1.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位於葵涌的貨倉投保了財產保險。在處理一宗火災索償時,保險中介人向陳先生解釋有關彌償(Indemnity)的限制及相關原則。根據《保險原理與實務》研習資料手冊,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人選擇向陳先生支付全額賠償,則受損貨物的損餘(Salvage)歸保險人所有。
II. 若貨倉的實際價值為 800 萬元,但陳先生僅投保了 400 萬元,根據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200 萬元的損失將獲賠償 100 萬元。
III. 若保單設有 5,000 元的起賠額(Franchise),而損失金額為 6,000 元,保險人僅會賠償 1,000 元。
IV. 在非水險的財產保單中,通常會明確列明容許被保險人行使委付(Abandonment)權利,以便索取全損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損餘(Salvage)的原則,如果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全額賠償,受損標的的剩餘部分(損餘)應歸保險人所有,以便保險人處理並抵銷部分賠付支出。陳述 II 正確,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旨在懲罰不足額保險,賠償金額會按比例遞減;在此案例中,投保程度為 50%(400萬/800萬),因此 200 萬元的損失僅獲賠償 100 萬元。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方式是: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該限額,保險人將全數賠償(即賠償 6,000 元),而非扣除該金額;陳述中所描述扣除 5,000 元的做法屬於「免賠額」(Excess/Deductible)。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保單通常會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Abandonment),這與水險中將委付視為標準做法的情況截然不同。
重點: 彌償原則的應用涉及多項限制條文,包括處理損餘的權利、針對不足額保險的比例分攤,以及區分免賠額與起賠額對賠償金額的不同影響。.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損餘(Salvage)的原則,如果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全額賠償,受損標的的剩餘部分(損餘)應歸保險人所有,以便保險人處理並抵銷部分賠付支出。陳述 II 正確,比例分攤(Average)條款旨在懲罰不足額保險,賠償金額會按比例遞減;在此案例中,投保程度為 50%(400萬/800萬),因此 200 萬元的損失僅獲賠償 100 萬元。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方式是: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該限額,保險人將全數賠償(即賠償 6,000 元),而非扣除該金額;陳述中所描述扣除 5,000 元的做法屬於「免賠額」(Excess/Deductible)。陳述 IV 錯誤,因為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保單通常會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Abandonment),這與水險中將委付視為標準做法的情況截然不同。
重點: 彌償原則的應用涉及多項限制條文,包括處理損餘的權利、針對不足額保險的比例分攤,以及區分免賠額與起賠額對賠償金額的不同影響。.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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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6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日常實務中,保險中介人為了履行防止詐騙的職責,應採取下列哪些實際步驟或原則?
I. 意識到詐騙有發生的可能性,並將其視為防範工作的起點。
II. 確保業務紀錄得到迅速更新,避免因行政延誤而讓詐騙者有機可乘。
III. 提防可疑的投保行為,例如客戶在缺乏合理解釋的情況下要求大幅增加保額。
IV. 為了保護客戶的隱私,即使發現可疑情況,中介人也不應向保險人披露相關細節。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意識到詐騙有發生的可能性是防止詐騙活動的最佳起點。陳述 II 正確,因為勤勉地行動並迅速更新業務紀錄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能減少因紀錄不全或延誤而產生的風險。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持警覺包括提防可疑舉動,例如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要求加大保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溝通原則,保險中介人無論代表哪一方,在出現可疑情況時都應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而非為了客戶關係而隱瞞可疑跡象。
重點: 防止保險詐騙需要中介人具備高度的意識、警覺性、勤勉的工作態度以及與保險人之間透明的溝通機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意識到詐騙有發生的可能性是防止詐騙活動的最佳起點。陳述 II 正確,因為勤勉地行動並迅速更新業務紀錄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能減少因紀錄不全或延誤而產生的風險。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持警覺包括提防可疑舉動,例如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要求加大保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溝通原則,保險中介人無論代表哪一方,在出現可疑情況時都應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而非為了客戶關係而隱瞞可疑跡象。
重點: 防止保險詐騙需要中介人具備高度的意識、警覺性、勤勉的工作態度以及與保險人之間透明的溝通機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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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6
3.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香港的保險公司正在重新編寫其內部培訓手冊,以確保員工能準確區分不同的保險分類方法。根據保險實務、學術分類及再保險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學術分類中,「人身保險」的定義與實務分類中按客戶類型劃分的「個人保險」是完全相同的。
II. 按照美國形式的部門分類法,人壽業務(包括年金及醫療費用)與非人壽業務之間有清晰的界限。
III. 根據學術及專業考試的分類方法,營業中斷保險及租金保險均屬於「經濟權益保險」。
IV. 若一家保險公司擔任再保險人的角色,承保已被其他保險人承保的風險,這在該公司而言屬於「分出再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美國形式的實務分類法將業務明確劃分為人壽與非人壽兩大類,其中非人壽業務再細分為火險、海上保險、保證及意外險。陳述 III 正確,根據學術分類,任何不屬於人身、財產或責任保險範疇的財務權益(例如營業中斷、信貸及租金保險)均歸類為經濟權益保險。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保險術語中,學術分類的「人身保險」(Insurance of the person) 與實務分類中按客戶類型劃分的「個人保險」(Personal insurance) 是不同的概念,兩者並不等同。陳述 IV 錯誤,當保險人擔任再保險人的角色並承保其他保險人分出的風險時,這稱為「分入再保險」(Inwards reinsurance),而購買再保險保障則稱為「分出再保險」。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不同的業務分類體系,包括實務上的部門式分類(如美國與英國形式的差異)、學術上的功能分類,以及再保險的基本運作方向。.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美國形式的實務分類法將業務明確劃分為人壽與非人壽兩大類,其中非人壽業務再細分為火險、海上保險、保證及意外險。陳述 III 正確,根據學術分類,任何不屬於人身、財產或責任保險範疇的財務權益(例如營業中斷、信貸及租金保險)均歸類為經濟權益保險。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保險術語中,學術分類的「人身保險」(Insurance of the person) 與實務分類中按客戶類型劃分的「個人保險」(Personal insurance) 是不同的概念,兩者並不等同。陳述 IV 錯誤,當保險人擔任再保險人的角色並承保其他保險人分出的風險時,這稱為「分入再保險」(Inwards reinsurance),而購買再保險保障則稱為「分出再保險」。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不同的業務分類體系,包括實務上的部門式分類(如美國與英國形式的差異)、學術上的功能分類,以及再保險的基本運作方向。.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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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6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原則中「分擔」(Contribution) 與「代位」(Subrogation) 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一名商人在公眾倉庫寄存貨物並購買了火險,而倉庫營運人亦就同一批貨物購買了火險,由於兩者保障的權益性質不同(物主權益與受託保管人權益),因此不符合分擔的條件。
II. 根據「比率之數條款」(Rateable Proportion Clause),若發生重複保險,保險人有權將其賠償責任限制在損失的某個比例份額內。
III. 代位權容許保險人在作出彌償後,以保險公司自身的名義向導致損失的疏忽第三方提出法律訴訟。
IV. 分擔原則與彌償原則密切相關,因此對於不屬於彌償性質的人壽保險單並不適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分擔原則要求保單必須承保相同的可保權益;由於商人的「物主權益」與倉庫營運人的「受託保管人權益」性質不同,故不構成法律上的分擔。陳述 II 正確,比率之數條款(或分擔條款)的作用在於限制保險人的責任,使其僅需支付其應分擔的比例份額,而非損失的全額。陳述 IV 正確,分擔原則是彌償原則的引伸,僅適用於彌償性保險,而人壽保險不屬於彌償性質,故不適用分擔。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權向第三者追討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而非以保險人自身的名義。
重點: 分擔原則的適用前提之一是必須涉及相同的可保權益;而代位權作為彌償原則的自然後果,旨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倍賠償,且在法律程序上須以被保險人名義執行。.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分擔原則要求保單必須承保相同的可保權益;由於商人的「物主權益」與倉庫營運人的「受託保管人權益」性質不同,故不構成法律上的分擔。陳述 II 正確,比率之數條款(或分擔條款)的作用在於限制保險人的責任,使其僅需支付其應分擔的比例份額,而非損失的全額。陳述 IV 正確,分擔原則是彌償原則的引伸,僅適用於彌償性保險,而人壽保險不屬於彌償性質,故不適用分擔。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權向第三者追討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而非以保險人自身的名義。
重點: 分擔原則的適用前提之一是必須涉及相同的可保權益;而代位權作為彌償原則的自然後果,旨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倍賠償,且在法律程序上須以被保險人名義執行。.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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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6
5.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的運作差異時,提及了核保及保單處理的特點。根據保險原理與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目標風險」(Target risks) 通常指極為合意的業務類型。
II. 在一般保險中,「目標風險」(Target risks) 一詞可被解釋為極不合意或極高的風險。
III. 處理一般保險索償時,技術上通常必須出示保單文件的正本。
IV. 人壽保險的核保通常是一次性的過程,因為保險人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壽保險的語境下,「目標風險」通常指保險公司最希望承保的優質對象,如年輕健康的專業人士。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一般保險中,該詞彙往往用來形容規模巨大或潛在風險極高的業務,如化工廠。陳述 IV 正確,因為人壽保險合約一旦生效,保險人通常無權單方面取消,因此其核保過程是一次性且權限較為集中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一般保險業務中,索償時通常不需要出示保單正本;相反,在人壽保險中,由於保單可能涉及轉讓或作為貸款抵押,因此在提出保險金要求時必須出示保單正本。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在核保程序、風險術語定義以及保單文件法律要求上的重大差異,以確保業務處理的準確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壽保險的語境下,「目標風險」通常指保險公司最希望承保的優質對象,如年輕健康的專業人士。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一般保險中,該詞彙往往用來形容規模巨大或潛在風險極高的業務,如化工廠。陳述 IV 正確,因為人壽保險合約一旦生效,保險人通常無權單方面取消,因此其核保過程是一次性且權限較為集中的。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一般保險業務中,索償時通常不需要出示保單正本;相反,在人壽保險中,由於保單可能涉及轉讓或作為貸款抵押,因此在提出保險金要求時必須出示保單正本。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在核保程序、風險術語定義以及保單文件法律要求上的重大差異,以確保業務處理的準確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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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6
6. Question
陳先生與其承保人就一份個人人壽保單的索償金額產生爭議,涉及金額為港幣 60 萬元。在保險公司發出最終賠償決定後,陳先生仍感不滿。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處理此類投訴的機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有責任讓陳先生知悉投訴局及保險業監管局等規管機構的存在。
II. 若投訴委員會作出裁決,保險人必須遵守且無權就該裁決提出上訴。
III. 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若認為死硬詮釋保險合約條款會對投訴人不公,可不完全受限於合約條款。
IV. 陳先生必須在收到最終賠償決定通知後的 12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投訴局提交投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人投訴處理指引》,若投訴人不滿意保險人的回應,保險人必須讓其知悉可受理投訴的機構,包括保險索償投訴局及保險業監管局。陳述 II 正確,根據投訴局的職權,投訴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保險人無權提出上訴。陳述 III 正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履行保險合約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裁決時毋須死硬詮釋條款,可以優良保險慣例為準。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人向投訴局提出書面投訴的時限,是從保險人通知其最終賠償決定之日起計 6 個月內,而非 12 個月。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且獨立的索償糾紛解決平台,其裁決對保險人有強制性,且在裁決時兼顧合約條款與公平合理的原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人投訴處理指引》,若投訴人不滿意保險人的回應,保險人必須讓其知悉可受理投訴的機構,包括保險索償投訴局及保險業監管局。陳述 II 正確,根據投訴局的職權,投訴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保險人無權提出上訴。陳述 III 正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若認為履行保險合約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裁決時毋須死硬詮釋條款,可以優良保險慣例為準。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人向投訴局提出書面投訴的時限,是從保險人通知其最終賠償決定之日起計 6 個月內,而非 12 個月。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且獨立的索償糾紛解決平台,其裁決對保險人有強制性,且在裁決時兼顧合約條款與公平合理的原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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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6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自律監管框架下,當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判定某登記人士違反《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並決定採取紀律行動時,下列哪些關於程序及上訴機制的描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可要求的紀律行動包括向受該登記人士行為影響的人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II. 為確保阻嚇力,委員會的所有紀律處分決定必須在通知書送達當日立即生效。
III. 上訴裁判處在處理上訴時,可以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來決定。
IV. 上訴裁判處的成員必須由委員會的現任委員兼任,以確保對個案背景有充分了解。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第 6/25 (v)(3) 條,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或其他行動包括要求保險公司向受影響的人退還已支付的保費。陳述 III 正確,根據第 6/26 (d)(vii) 條,上訴裁判處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來決定,並可以其權力以其他決定取替原決定。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第 6/26 (d)(iv) 條,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通知後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而非立即生效。陳述 IV 錯誤,根據第 6/26 (d)(ii) 條,上訴裁判處的成員不能由委員會委員兼任,以確保上訴程序的獨立性。
重點: 委員會擁有對違規登記人士採取紀律處分的權力,而上訴裁判處則提供了一個獨立的機制來覆核這些決定,確保程序的公正與最終性。.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第 6/25 (v)(3) 條,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或其他行動包括要求保險公司向受影響的人退還已支付的保費。陳述 III 正確,根據第 6/26 (d)(vii) 條,上訴裁判處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的原來決定,並可以其權力以其他決定取替原決定。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第 6/26 (d)(iv) 條,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通知後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而非立即生效。陳述 IV 錯誤,根據第 6/26 (d)(ii) 條,上訴裁判處的成員不能由委員會委員兼任,以確保上訴程序的獨立性。
重點: 委員會擁有對違規登記人士採取紀律處分的權力,而上訴裁判處則提供了一個獨立的機制來覆核這些決定,確保程序的公正與最終性。.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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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6
8. Question
根據《委員會指引 10》,關於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的登記人士在持續專業培訓(CPD)方面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類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
III. 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6 個月。
IV. 登記人士在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委員會指引 10》,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的人士每年必須完成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若未能符合此要求,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且在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時數。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中介人具備最新的專業知識。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指出虛假聲明的量刑起點為 6 個月,但根據指引,作出虛假聲明的量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只有 II、III 及 IV 也是錯誤的,同樣因為包含了錯誤的 6 個月量刑起點,且忽略了陳述 I 關於每年 3 小時的基本培訓要求。以上皆是顯然錯誤,因為陳述 III 的內容與法規不符。
Takeaway: 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 CPD 要求並誠實申報,虛假聲明的後果(12 個月撤銷期)遠比單純未能達標(3 個月撤銷期)嚴重。.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委員會指引 10》,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的人士每年必須完成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若未能符合此要求,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且在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時數。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中介人具備最新的專業知識。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指出虛假聲明的量刑起點為 6 個月,但根據指引,作出虛假聲明的量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只有 II、III 及 IV 也是錯誤的,同樣因為包含了錯誤的 6 個月量刑起點,且忽略了陳述 I 關於每年 3 小時的基本培訓要求。以上皆是顯然錯誤,因為陳述 III 的內容與法規不符。
Takeaway: 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 CPD 要求並誠實申報,虛假聲明的後果(12 個月撤銷期)遠比單純未能達標(3 個月撤銷期)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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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6
9.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正計劃向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申請授權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規管架構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公司僅經營不包括任何法定保險業務的一般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I. 若該公司計劃經營汽車保險(屬於法定保險業務),不論是否同時經營其他保險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為二千萬港元。
III. 專屬自保保險人因其業務性質特殊,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高於一般保險人。
IV. 成立保監局的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和業界。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保險人僅經營一般業務或長期業務,且不涉及任何法定(強制性)保險,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法律規定經營任何法定保險業務(如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必須至少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V 是正確的,成立保監局的核心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及運作上能獨立於政府和業界,以符合國際監管標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僅為二百萬港元,這實際上遠低於一般保險人的資本要求,而非更高。
重點: 香港保險業規管架構透過設定不同業務類別的最低資本門檻(如法定業務需二千萬港元),以及建立獨立的保險業監管局,旨在確保保險公司的財政穩健並加強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保險人僅經營一般業務或長期業務,且不涉及任何法定(強制性)保險,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法律規定經營任何法定保險業務(如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必須至少為二千萬港元。陳述 IV 是正確的,成立保監局的核心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及運作上能獨立於政府和業界,以符合國際監管標準。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僅為二百萬港元,這實際上遠低於一般保險人的資本要求,而非更高。
重點: 香港保險業規管架構透過設定不同業務類別的最低資本門檻(如法定業務需二千萬港元),以及建立獨立的保險業監管局,旨在確保保險公司的財政穩健並加強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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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6
10.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的準業務代表阿強已提交登記申請,正等待保險業監管局的審批。根據相關法例及《符合持續專業培訓計劃要求指引》,下列哪些關於登記身份及持續專業培訓(CPD)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收到《登記確認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阿強不應出任或顯示自己為該公司的業務代表。
II. 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年度 CPD 時數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三個月。
III. 若登記人士在申報 CPD 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其登記將被撤銷,量刑起點為六個月。
IV. 被撤銷登記的人士在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先前尚欠的培訓時數。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在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登記確認通知書》訂明日期前,任何人不得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否則可能觸犯刑事罪行。陳述 II 正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年度持續專業培訓(CPD)要求,其登記將被撤銷,而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個月。陳述 IV 正確,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的人士,在日後申請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指引,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涉及虛假聲明,其登記被撤銷的量刑起點應為十二個月,而非六個月,這反映了監管機構對誠信問題的嚴厲態度。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嚴格遵守登記程序及持續專業培訓要求,任何在獲准登記前的越權行為或在培訓申報上的失實陳述,均會導致嚴重的刑事或紀律後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在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登記確認通知書》訂明日期前,任何人不得顯示自己為保險代理人,否則可能觸犯刑事罪行。陳述 II 正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年度持續專業培訓(CPD)要求,其登記將被撤銷,而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個月。陳述 IV 正確,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的人士,在日後申請重新登記時,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指引,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涉及虛假聲明,其登記被撤銷的量刑起點應為十二個月,而非六個月,這反映了監管機構對誠信問題的嚴厲態度。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嚴格遵守登記程序及持續專業培訓要求,任何在獲准登記前的越權行為或在培訓申報上的失實陳述,均會導致嚴重的刑事或紀律後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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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6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分擔」(Contribution) 與「代位」(Subrogation) 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倉庫營運人作為貨物的受託保管人,對其保管的財產具有可保權益,可為其自身的利益購買保險。
II. 若物主與受託保管人分別為同一批貨物投保,因其保險利益(物主權益與受託保管人權益)不同,通常不符合分擔的條件。
III. 根據代位原則,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作出彌償後,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行使追討權。
IV. 「免分擔條款」(Non-contribution Clause) 的應用,通常會使損失轉由其他更具體承保該財產的保單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受託保管人(如倉庫營運人)對其負責保管的財產具有法律承認的可保權益。陳述 II 正確,分擔原則的適用條件之一是多份保單必須保障「同一權益」,而物主權益與受託保管人權益被視為不同的保險利益,故不產生分擔。陳述 III 正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在普通法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陳述 IV 正確,免分擔條款(Non-contribution Clause)的作用在於規定若存在其他保單承保該損失,則本保單不承擔賠償責任。
錯誤: 無。本題所有陳述均準確反映了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分擔與代位的法律原則及保單條文應用。
重點: 分擔原則要求保單必須保障相同的權益方可觸發;而代位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且在普通法下必須以被保險人名義行使。.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受託保管人(如倉庫營運人)對其負責保管的財產具有法律承認的可保權益。陳述 II 正確,分擔原則的適用條件之一是多份保單必須保障「同一權益」,而物主權益與受託保管人權益被視為不同的保險利益,故不產生分擔。陳述 III 正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在普通法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陳述 IV 正確,免分擔條款(Non-contribution Clause)的作用在於規定若存在其他保單承保該損失,則本保單不承擔賠償責任。
錯誤: 無。本題所有陳述均準確反映了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分擔與代位的法律原則及保單條文應用。
重點: 分擔原則要求保單必須保障相同的權益方可觸發;而代位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且在普通法下必須以被保險人名義行使。.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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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6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實務環境中,關於保險中介人涉及刑事罪行的「從犯」責任及處理詐騙行為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從犯與主犯在法律上通常承擔一致的刑事責任
II. 控方在起訴從犯時,必須證明該人具有從該犯罪行為中獲益的意圖
III. 「不作為的參與」在特定情況下(如擁有控制權卻蓄意不制止違法行為)可被判定為協助及教唆
IV. 保險中介人應協助保險人對抗詐騙,但深入調查及正式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從犯刑事法,從犯(secondary party)與主犯(principal)在法律上通常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上同等的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法律承認「不作為的參與」,如果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深入調查索償及正式提出詐騙指稱是保險人的責任,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揭露及提供證據,而非草率作出指稱。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且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即可;從犯罪行中獲益的意圖並非判定從犯責任的必要元素。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無論是積極參與還是具備控制權下的「不作為」,只要涉及協助刑事活動,均可能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且法律並不要求證明中介人有從中獲利。.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從犯刑事法,從犯(secondary party)與主犯(principal)在法律上通常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上同等的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法律承認「不作為的參與」,如果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深入調查索償及正式提出詐騙指稱是保險人的責任,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揭露及提供證據,而非草率作出指稱。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且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即可;從犯罪行中獲益的意圖並非判定從犯責任的必要元素。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無論是積極參與還是具備控制權下的「不作為」,只要涉及協助刑事活動,均可能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且法律並不要求證明中介人有從中獲利。.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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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6
1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的運作及其法律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允許已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的保險人,為其自身利益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討賠償的權利。
II. 代位權的產生基礎可以源自侵權行為 (Tort)、合約、法規或損餘 (Salvage)。
III. 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有權保留所有從第三者處追討回來的款項,即使該款項超過了保險人已支付的彌償金額。
IV. 代位原則被視為彌償原則的推論,因此一般不適用於人壽保險等非彌償性質的保險合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基本定義是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彌償金額後,取得被保險人對導致損失的第三者的法律追索權。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普通法原則,代位權可透過侵權行為、合約條款、法規或損餘(Salvage)四種途徑產生。陳述 IV 正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推論,旨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補償,因此通常不適用於非彌償性質的合約,如人壽保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代位原則下,保險人行使追償權所獲得的金額,不能超過其先前支付給被保險人的彌償總額。若追回的金額超過了已支付的賠償,超出的部分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原則確保保險人在履行彌償責任後能向責任方追討,但其追償權利受限於其實際支付的彌償金額,以符合彌償原則的核心精神。.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基本定義是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彌償金額後,取得被保險人對導致損失的第三者的法律追索權。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普通法原則,代位權可透過侵權行為、合約條款、法規或損餘(Salvage)四種途徑產生。陳述 IV 正確,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推論,旨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補償,因此通常不適用於非彌償性質的合約,如人壽保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代位原則下,保險人行使追償權所獲得的金額,不能超過其先前支付給被保險人的彌償總額。若追回的金額超過了已支付的賠償,超出的部分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原則確保保險人在履行彌償責任後能向責任方追討,但其追償權利受限於其實際支付的彌償金額,以符合彌償原則的核心精神。.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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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6
14.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登記人士的披露義務、培訓責任及登記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業務代表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 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業務代表,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保險代理必須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提供足夠培訓,使其熟悉《保險業條例》的規定。
IV. 申請登記成為業務代表時,不論該代表受僱於何方,均必須由委任保險公司負責向委員會提交申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規定,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 正確,對於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業務代表,若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I 正確,保險代理有責任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提供足夠培訓,確保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的規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登記程序,若申請登記成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應由「委任保險代理」負責提交申請;只有在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時,才由保險公司負責提交申請。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遵守法定的披露要求(如名片及名牌顯示登記號碼),且保險代理需承擔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培訓與登記行政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規定,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 正確,對於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業務代表,若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I 正確,保險代理有責任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提供足夠培訓,確保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的規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登記程序,若申請登記成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應由「委任保險代理」負責提交申請;只有在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時,才由保險公司負責提交申請。
重點: 登記人士必須遵守法定的披露要求(如名片及名牌顯示登記號碼),且保險代理需承擔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培訓與登記行政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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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6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在評估風險及釐定保費時,有時會對不同類別的投保人採取差別待遇。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執行的相關條例及保險實務指引,下列哪些關於「公平」歧視的描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基於女性平均壽命較長的精算數據,對同齡女性收取比男性較低的人壽保險保費,通常被視為合法的差別待遇。
II. 《種族歧視條例》與《殘疾歧視條例》均設有相同條文,容許保險人純粹基於精算數據對不同背景的投保人給予差別待遇。
III. 要符合法例下的保險豁免,有關差別待遇必須是藉參照可合理依據的來源所得的精算數據或其他數據而給予的。
IV. 除了參考精算數據外,保險人在給予差別待遇時,還必須確保該待遇以有關數據及其他相關因素而言是屬於合理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保險人若能證明其差別待遇(如因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調整保費)是基於可靠精算數據且屬合理,則不視為違法。陳述 III 正確,這是法例規定的法定豁免條件之一,即待遇必須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或其他數據。陳述 IV 正確,因為除了數據支持外,法例還要求該待遇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必須達到「合理」的標準。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相關法例,只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包含針對保險業務的精算數據豁免條文,而《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含此項特定豁免。
重點: 保險業中的「公平歧視」必須同時滿足「具備精算或可靠數據支持」以及「在相關因素下屬合理」兩個條件,且此豁免不適用於種族歧視條例。.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保險人若能證明其差別待遇(如因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調整保費)是基於可靠精算數據且屬合理,則不視為違法。陳述 III 正確,這是法例規定的法定豁免條件之一,即待遇必須參照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或其他數據。陳述 IV 正確,因為除了數據支持外,法例還要求該待遇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必須達到「合理」的標準。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相關法例,只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包含針對保險業務的精算數據豁免條文,而《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含此項特定豁免。
重點: 保險業中的「公平歧視」必須同時滿足「具備精算或可靠數據支持」以及「在相關因素下屬合理」兩個條件,且此豁免不適用於種族歧視條例。.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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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6
16. Question
根據保險經紀的專業操守指引,下列哪些關於保險經紀對客戶義務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時,不應過分倚賴某一保險人。
II. 若安排客戶與非香港獲授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約,必須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法團客戶除外,可按規定另行處理)。
III. 保險經紀必須在商務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V. 若保險經紀同時是超過一名保險經紀的業務代表,則須向客戶披露其進行交易時的身分。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經紀的操守指引,經紀必須維持獨立性而不應過分倚賴單一保險人。在涉及非香港獲授權保險人時,必須履行特定的告知與確認程序。此外,為了確保透明度,經紀必須在名片上列明登記號碼,並在擁有多重身分時向客戶披露其交易身分。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當經紀代表多於一名保險經紀時,必須向客戶披露其具體交易身分的規定。
Incorrect: 只有 II、III 及 IV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未能包含關於經紀不應過分倚賴某一保險人以保障客戶選擇權的重要原則。
In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漏掉了在安排非香港獲授權保險人產品時,必須取得客戶書面確認的關鍵合規要求。
Takeaway: 保險經紀必須在業務獨立性、身分透明度以及處理非本地授權保險產品時,全面遵守披露與確認的專業操守要求。.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經紀的操守指引,經紀必須維持獨立性而不應過分倚賴單一保險人。在涉及非香港獲授權保險人時,必須履行特定的告知與確認程序。此外,為了確保透明度,經紀必須在名片上列明登記號碼,並在擁有多重身分時向客戶披露其交易身分。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當經紀代表多於一名保險經紀時,必須向客戶披露其具體交易身分的規定。
Incorrect: 只有 II、III 及 IV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未能包含關於經紀不應過分倚賴某一保險人以保障客戶選擇權的重要原則。
Incorrect: 只有 I、III 及 IV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漏掉了在安排非香港獲授權保險人產品時,必須取得客戶書面確認的關鍵合規要求。
Takeaway: 保險經紀必須在業務獨立性、身分透明度以及處理非本地授權保險產品時,全面遵守披露與確認的專業操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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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6
17. Question
志強目前是一家獲委任保險代理機構的董事,並在該機構內負責向潛在客戶提供保險意見。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身份限制及「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描述最符合現行法例的要求?
Correct
正確: 「志強可以擔任另一家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前提是他不會在該經紀公司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一名保險代理人的董事有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他只能在不為另一家公司(不論是代理人或經紀)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兼任該公司的董事職位。
錯誤: 「志強可以同時註冊為獲授權保險經紀」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嚴格執行「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原則,禁止任何人同時作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關於「擔任另一家保險代理公司的合夥人」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提供意見的代理人董事在兼任其他中介機構職位時,僅限於「董事」身份,且受不提供意見的條件限制。關於「成為另一家保險經紀公司的僱員」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法例不允許提供意見的代理人董事在其他中介機構擔任僱員、東主或合夥人。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透過嚴格的身份限制與職位兼任規定,旨在防止保險中介人在代表保險人(代理人)與代表投保人(經紀)的角色之間產生潛在的利益衝突。.
Incorrect
正確: 「志強可以擔任另一家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前提是他不會在該經紀公司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若一名保險代理人的董事有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他只能在不為另一家公司(不論是代理人或經紀)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兼任該公司的董事職位。
錯誤: 「志強可以同時註冊為獲授權保險經紀」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嚴格執行「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原則,禁止任何人同時作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關於「擔任另一家保險代理公司的合夥人」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提供意見的代理人董事在兼任其他中介機構職位時,僅限於「董事」身份,且受不提供意見的條件限制。關於「成為另一家保險經紀公司的僱員」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法例不允許提供意見的代理人董事在其他中介機構擔任僱員、東主或合夥人。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透過嚴格的身份限制與職位兼任規定,旨在防止保險中介人在代表保險人(代理人)與代表投保人(經紀)的角色之間產生潛在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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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6
1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專業實務中,從業員必須理解風險的本質以及保險對社會經濟的貢獻。關於風險分類及保險好處的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純粹風險(Pure Risk)是指只有損失的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風險。
II. 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在商業保險實務中通常被視為可保風險。
III. 保險的主要好處(Primary Benefits)包括轉移風險及為被保險人提供心理上的安定。
IV. 保險作為儲蓄途徑及提供就業機會被視為其輔助性或次要好處(Secondary Benefits)。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純粹風險的定義是指那些只有損失可能而完全沒有獲利機會的情況。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的主要好處在於將不確定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並為被保險人提供心理上的安定感。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作為儲蓄工具及提供就業機會均被歸類為輔助性或次要好處。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投機風險涉及獲利的可能(例如股票投資或賭博),這類風險在商業保險市場中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
重點: 考生必須清晰區分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的本質差異,並能準確辨識保險的主要功能與次要功能,這是保險原理與實務考試的基礎知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純粹風險的定義是指那些只有損失可能而完全沒有獲利機會的情況。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的主要好處在於將不確定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並為被保險人提供心理上的安定感。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作為儲蓄工具及提供就業機會均被歸類為輔助性或次要好處。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投機風險涉及獲利的可能(例如股票投資或賭博),這類風險在商業保險市場中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
重點: 考生必須清晰區分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的本質差異,並能準確辨識保險的主要功能與次要功能,這是保險原理與實務考試的基礎知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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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6
19.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關於保單對「近因」原則的更改以及「彌償」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保單中使用「直接引致」或「主要地引致」等措詞,通常被判定為與標準近因法則具有相同的法律意義。
II. 若除外責任條款中包含「直接或間接地」引致的損失,即使該除外危險僅構成損失的一個遠因,保險人通常亦無須負責。
III. 在海上貨物保險中,若受保航程因碰撞(受保危險)導致延遲,進而造成市場價值損失,保險人必須就該市場損失提供彌償。
IV. 「恢復原狀」作為提供彌償的一種方法,其含義是使受損財物恢復到其受損前一刻的狀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法律解釋上,「直接引致」、「主要地引致」或不加修飾語,通常被視為代表同一意思,即應用標準的近因法則。陳述 II 正確,因為「間接地」一詞擴大了除外責任的範圍,即使該特定危險僅屬遠因,保險人亦可根據此措詞拒絕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彌償的背景下,「恢復原狀」的定義正是指使受保財物恢復到緊接發生損失前的狀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海上貨物保險的標準除外責任條款,由延遲直接造成的損失(如市場損失)通常是被剔除的,即使該延遲是由受保危險(如碰撞)所引起,保險人仍可拒絕賠償。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詞(如加入「間接地」)來更改近因法則的應用範圍,而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並可透過現金、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方式履行。.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法律解釋上,「直接引致」、「主要地引致」或不加修飾語,通常被視為代表同一意思,即應用標準的近因法則。陳述 II 正確,因為「間接地」一詞擴大了除外責任的範圍,即使該特定危險僅屬遠因,保險人亦可根據此措詞拒絕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彌償的背景下,「恢復原狀」的定義正是指使受保財物恢復到緊接發生損失前的狀態。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海上貨物保險的標準除外責任條款,由延遲直接造成的損失(如市場損失)通常是被剔除的,即使該延遲是由受保危險(如碰撞)所引起,保險人仍可拒絕賠償。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詞(如加入「間接地」)來更改近因法則的應用範圍,而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並可透過現金、修理、更換或恢復原狀等方式履行。.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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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6
20.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正考慮在香港申請授權以開展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規管架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監局在財政及運作上均獨立於政府及保險業界,以符合國際監管慣例。
II. 若該公司擬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一千萬港元。
III. 保監局的職能包括進行研究,並制訂策略以提升香港保險業在環球市場的競爭力。
IV. 新的規管架構引入了直接發牌制度,以取代過往由自律規管機構執行中介人規管的模式。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監局的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上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和業界,以符合國際慣例。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監局的法定職能包括制訂規管策略,以提升香港保險業界在環球保險業市場的競爭力。陳述 IV 正確,保監局成立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建立直接規管保險中介人的制度,取代過往由三個自律規管機構執行的制度。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的最低股本要求,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綜合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一千萬港元的門檻僅適用於只經營非強制性的一般業務或只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
重點: 香港保險規管架構透過保監局的獨立監管、嚴格的最低股本要求以及對中介人的直接發牌制度,旨在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並維持市場穩定。.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監局的政策目標之一是確保監管機構在財政上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和業界,以符合國際慣例。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監局的法定職能包括制訂規管策略,以提升香港保險業界在環球保險業市場的競爭力。陳述 IV 正確,保監局成立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建立直接規管保險中介人的制度,取代過往由三個自律規管機構執行的制度。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的最低股本要求,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綜合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而非一千萬港元。一千萬港元的門檻僅適用於只經營非強制性的一般業務或只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
重點: 香港保險規管架構透過保監局的獨立監管、嚴格的最低股本要求以及對中介人的直接發牌制度,旨在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並維持市場穩定。.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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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6
2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原則及其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只需在保單起保時存在,賠償時是否存在並不重要。
II. 法律假定任何人對其配偶的生命都擁有可保權益,而毋須提出財務關係證明。
III. 債權人僅憑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係,即可為債務人擁有的任何財產購買火險。
IV. 受託保管人在得到擁有人同意下管有貨品,即使沒有擁有權,亦可對該貨品投保。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壽保險中,法律只要求在保單生效(起保)時具備可保權益;即使受保人死亡時投保人已失去該權益(例如已離婚),索償權利通常不受影響。陳述 II 正確,法律假定任何人對其配偶的生命均擁有可保權益,因此在投保時毋須提供具體的財務損失證明。陳述 IV 正確,受託保管人(如倉庫營運商)雖然不擁有貨品的所有權,但因其對貨品負有法律責任,故對該貨品具有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雖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但這並不代表他可以為債務人的財產投保;除非該特定財產已按揭給債權人,否則單純的債務關係不足以產生對財產的可保權益。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合法的核心要素,不同險種對其存在時間的要求有所不同,且必須基於法律認可的關係而非單純的財務聯繫。.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壽保險中,法律只要求在保單生效(起保)時具備可保權益;即使受保人死亡時投保人已失去該權益(例如已離婚),索償權利通常不受影響。陳述 II 正確,法律假定任何人對其配偶的生命均擁有可保權益,因此在投保時毋須提供具體的財務損失證明。陳述 IV 正確,受託保管人(如倉庫營運商)雖然不擁有貨品的所有權,但因其對貨品負有法律責任,故對該貨品具有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雖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但這並不代表他可以為債務人的財產投保;除非該特定財產已按揭給債權人,否則單純的債務關係不足以產生對財產的可保權益。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合法的核心要素,不同險種對其存在時間的要求有所不同,且必須基於法律認可的關係而非單純的財務聯繫。.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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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6
22. Question
一名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 (RSTB) 的業務代表正在檢視其合規責任。根據《符合持續專業培訓計劃要求指引 — 適用於只登記從事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下列哪些關於持續專業培訓 (CPD) 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若該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計劃要求,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
III. 若該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IV. 若該登記人士未能按要求出示符合培訓計劃要求的憑證,委員會將固定撤銷其登記 6 個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委員會指引 10》,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包括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 (CPD) 時數。陳述 II 正確,指引明確指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計劃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並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陳述 III 正確,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指引,若登記人士未能按要求出示符合培訓計劃要求的憑證,委員會將會撤銷其登記,但撤銷登記期的長度是由委員會決定,而非固定的 6 個月。
重點: 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每年 3 小時的 CPD 要求並如實申報,任何違規行為(如時數不足、虛假聲明或未能提供憑證)均會導致登記被撤銷。.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委員會指引 10》,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包括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 (CPD) 時數。陳述 II 正確,指引明確指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計劃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並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陳述 III 正確,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指引,若登記人士未能按要求出示符合培訓計劃要求的憑證,委員會將會撤銷其登記,但撤銷登記期的長度是由委員會決定,而非固定的 6 個月。
重點: 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每年 3 小時的 CPD 要求並如實申報,任何違規行為(如時數不足、虛假聲明或未能提供憑證)均會導致登記被撤銷。.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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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6
23. Question
一家香港旅遊代理商已登記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根據《保險代理制度守則》,下列關於該代理商及其業務代表的監管要求,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不包括任何為期一年的旅遊保險單。
II. 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每項登記有效期最長為五年。
III. 若業務代表在旅遊代理商的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保險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V. 當保險代理停止出任保險公司的獲委任保險代理後,保險公司必須在七天內告知委員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守則》規定,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若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後,委任人必須在七天內通知委員會以取消登記。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丙部規則,每項登記(包括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有效期最長為三年,而非五年。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留意登記有效期的限制(三年)以及在提供受限制旅遊保險服務時的特定披露要求,並確保在終止委任後及時通知監管機構。.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守則》規定,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人士,若在服務台或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後,委任人必須在七天內通知委員會以取消登記。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丙部規則,每項登記(包括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有效期最長為三年,而非五年。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留意登記有效期的限制(三年)以及在提供受限制旅遊保險服務時的特定披露要求,並確保在終止委任後及時通知監管機構。.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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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6
24. Question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在備存紀錄方面的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個人保險代理人通常將文件提交予保險人,可視為已將紀錄存放於保險人的處所。
II. 由於紀錄存放於保險人處,個人保險代理人無需再為遵從備存紀錄的要求負上責任。
III. 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確保其保險人擁有符合《打擊洗錢條例》規定的備存紀錄系統。
IV. 當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確保能從保險人處無延誤地取得相關紀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個人保險代理人通常將所有與客戶和交易相關的文件直接提交予保險人,在符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的規定下,可視為已將紀錄存放於保險人的處所。然而,指引明確指出個人保險代理人仍然就遵從所有備存紀錄的要求負有最終責任,並必須確保保險人具備合規系統及能無延誤地提供紀錄。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強調個人保險代理人「仍然就遵從所有備存紀錄的要求負有責任」,並非因為紀錄存放於保險人處就能豁免其法律義務。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I」或「只有 II 及 IV」則因為遺漏了必要的正確陳述或包含了錯誤的法律責任豁免觀念而不正確。
重點: 即使個人保險代理人依賴保險公司的資源來存放文件,其法律上的合規責任依然存在,必須主動確保紀錄的系統性與可提取性。.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個人保險代理人通常將所有與客戶和交易相關的文件直接提交予保險人,在符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的規定下,可視為已將紀錄存放於保險人的處所。然而,指引明確指出個人保險代理人仍然就遵從所有備存紀錄的要求負有最終責任,並必須確保保險人具備合規系統及能無延誤地提供紀錄。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強調個人保險代理人「仍然就遵從所有備存紀錄的要求負有責任」,並非因為紀錄存放於保險人處就能豁免其法律義務。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I」或「只有 II 及 IV」則因為遺漏了必要的正確陳述或包含了錯誤的法律責任豁免觀念而不正確。
重點: 即使個人保險代理人依賴保險公司的資源來存放文件,其法律上的合規責任依然存在,必須主動確保紀錄的系統性與可提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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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6
25. Question
一位保險代理人在為客戶規劃財產保險保障時,提及了有關彌償原則的限制及相關法律術語。根據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關於「損餘」、「委付」及「限制彌償條文」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 的定義是指不屬於全損的部分損失。
II. 若某保單包含 5,000 元的「起賠額」(Franchise) 條文,當受保損失金額為 6,000 元時,保險人須賠付 6,000 元。
III. 在海事法中,「救助」(Salvage) 除了指救助行為外,亦可指物主向救助人員支付的「救助賞金」。
IV. 「委付」(Abandonment) 涉及將保險標的或其殘餘部分完全移交給保險人,以便保險人從中獲取利益。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特點是當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保單規定的起賠額時,保險人將全數賠償該損失,而不會扣除任何金額。陳述 III 正確,在海事法中,「救助」(Salvage) 具有特殊含義,既指搶救海上財產的行為,也指成功救助後支付給救助人的「救助賞金」。陳述 IV 正確,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險人在索取全損賠償時,必須將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完全移交給保險人,使保險人能從殘餘價值中獲益。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 是指針對不足額保險的懲罰機制,即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而將「Average」定義為「部分損失」(即海損)僅適用於水險領域。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相同術語在水險與非水險中的不同法律含義,並準確理解比例分攤、起賠額及免賠額等條文如何影響最終的彌償金額。.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特點是當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保單規定的起賠額時,保險人將全數賠償該損失,而不會扣除任何金額。陳述 III 正確,在海事法中,「救助」(Salvage) 具有特殊含義,既指搶救海上財產的行為,也指成功救助後支付給救助人的「救助賞金」。陳述 IV 正確,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險人在索取全損賠償時,必須將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完全移交給保險人,使保險人能從殘餘價值中獲益。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非水險(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Average) 是指針對不足額保險的懲罰機制,即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而將「Average」定義為「部分損失」(即海損)僅適用於水險領域。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相同術語在水險與非水險中的不同法律含義,並準確理解比例分攤、起賠額及免賠額等條文如何影響最終的彌償金額。.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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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6
26. Question
在評估香港保險市場的行業組織職能時,以下哪些關於各機構角色及運作的陳述是準確的?
I. 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透過向汽車保費徵收附加費,為保險無效或保險人清盤時的交通意外受害人提供補償。
II.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的運作由行業組織監察,旨在讓無法在市場取得僱員補償保險的僱主獲得投保保障。
III. 香港保險業聯會 (HKFI) 作為行業的重要組織,致力於推廣保險業務並鼓勵會員達到最高道德標準。
IV. 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經費來源是向香港所有類別的保險保費徵收統一的附加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經費確實來自汽車保費的附加徵費,其職能是為涉及無效保險或保險人清盤等情況的交通意外受害人提供補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的成立目的正是為那些在市場上難以購買僱員補償保險的高風險行業僱主提供最終的投保渠道。陳述 III 正確,因為香港保險業聯會 (HKFI) 的使命包括推廣保險、鼓勵會員遵守高道德標準以及提升消費者的信心。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計劃經費是專門向「僱員補償保險」的保費徵收附加費,而非向香港所有類別的保險保費徵收。
重點: 考生須辨識香港保險業內不同行業組織的特定職能與經費來源,特別是針對特定風險(如汽車意外或僱員補償)而設立的補償機制及聯保計劃。.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經費確實來自汽車保費的附加徵費,其職能是為涉及無效保險或保險人清盤等情況的交通意外受害人提供補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的成立目的正是為那些在市場上難以購買僱員補償保險的高風險行業僱主提供最終的投保渠道。陳述 III 正確,因為香港保險業聯會 (HKFI) 的使命包括推廣保險、鼓勵會員遵守高道德標準以及提升消費者的信心。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計劃經費是專門向「僱員補償保險」的保費徵收附加費,而非向香港所有類別的保險保費徵收。
重點: 考生須辨識香港保險業內不同行業組織的特定職能與經費來源,特別是針對特定風險(如汽車意外或僱員補償)而設立的補償機制及聯保計劃。.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