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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1
1.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香港保險公司正在制定內部營運手冊,需要對不同的保險業務進行分類。根據保險實務及學術分類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美國形式的部門分類法中,人壽業務類別通常包括了年金、醫療費用和殘疾保險。
II. 根據學術分類,「人身保險」與實務分類中的「個人保險」在定義和應用上是完全相同的。
III. 營業中斷保險在學術分類體系中,被歸類為經濟權益保險的一種。
IV. 當一家保險公司向其他再保險人購買保險以轉移自身承擔的風險時,這項活動在該保險公司的角度被稱為「分入再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美國形式的部門分類法中,人壽業務明確包含了年金、醫療費用及殘疾保險。陳述 III 正確,因為經濟權益保險旨在承保不屬於人身、財產或責任保險範圍內的財務權益,營業中斷保險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學術分類,人身保險是以人為保險標的,而實務分類中的個人保險是按受保對象(個人)劃分,兩者在概念上並不等同。陳述 IV 錯誤,當保險人向其他保險人購買保險以分擔風險時,這稱為「分出再保險」,而擔任再保險人角色承保風險才稱為「分入再保險」。
重點: 區分保險的實務分類(如部門、來源、客戶類型)與學術分類(按標的或功能)是保險從業員理解業務結構及進行風險評估的重要基礎。.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美國形式的部門分類法中,人壽業務明確包含了年金、醫療費用及殘疾保險。陳述 III 正確,因為經濟權益保險旨在承保不屬於人身、財產或責任保險範圍內的財務權益,營業中斷保險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學術分類,人身保險是以人為保險標的,而實務分類中的個人保險是按受保對象(個人)劃分,兩者在概念上並不等同。陳述 IV 錯誤,當保險人向其他保險人購買保險以分擔風險時,這稱為「分出再保險」,而擔任再保險人角色承保風險才稱為「分入再保險」。
重點: 區分保險的實務分類(如部門、來源、客戶類型)與學術分類(按標的或功能)是保險從業員理解業務結構及進行風險評估的重要基礎。.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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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1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經常透過再保險(Reinsurance)來優化其風險管理。關於再保險的運作及其對保單持有人的法律影響,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部分或全部風險轉移給另一名保險人。
II. 再保險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提高保險人的「承保能力」,使其能接受更大額的風險。
III. 若再保險人因財務困難未能向原保險人賠付,原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的賠償責任可相應減少。
IV. 由於再保險保障了保單的穩定性,保單持有人有權直接向再保險人查詢其分保細節並提出索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再保險的定義是保險人將其從保險合約中所承擔的風險,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即再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再保險能分散風險,使保險人有能力承擔原本因風險過高而必須拒絕的業務,從而提高其「承保能力」。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保險人不論其再保險人的財政狀況或賠付表現如何,均須根據原保險合約的規定,直接對保單持有人負起全額賠償或給付的責任。陳述 IV 錯誤,再保險純屬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協議,對被保險人沒有直接影響,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並無直接合約關係,因此無權直接向其索償。
重點: 再保險是保險人管理風險與提升承保能力的工具,它不改變原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的直接法律責任,且保單持有人通常無權干涉或獲悉再保險的具體安排。.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再保險的定義是保險人將其從保險合約中所承擔的風險,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即再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再保險能分散風險,使保險人有能力承擔原本因風險過高而必須拒絕的業務,從而提高其「承保能力」。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保險人不論其再保險人的財政狀況或賠付表現如何,均須根據原保險合約的規定,直接對保單持有人負起全額賠償或給付的責任。陳述 IV 錯誤,再保險純屬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協議,對被保險人沒有直接影響,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並無直接合約關係,因此無權直接向其索償。
重點: 再保險是保險人管理風險與提升承保能力的工具,它不改變原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的直接法律責任,且保單持有人通常無權干涉或獲悉再保險的具體安排。.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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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1
3.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機構在招募新成員時,需要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所訂立的「適當人選」準則。在下列各項考慮因素中,哪些屬於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符合該準則時可以考慮的範圍?
I. 該人是否具備中五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除非獲得豁免)。
II. 該人是否曾因欺詐、不誠實或失當行為而被香港或海外法院頒佈的任何命令所約束。
III. 該人是否曾任職於在香港或海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經理。
IV. 該人是否已年滿 21 歲。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時,會考慮申請人的教育水平(中五或同等學歷)、誠信紀錄(是否曾因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受法院命令約束),以及其過往的財務管理紀錄(是否曾任職於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經理)。
錯誤: 關於年滿 21 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6.2.2(d) 條,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為年滿 18 歲。由於陳述 IV 內容錯誤,因此所有包含該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評核「適當人選」的準則是一個多方面的評估,旨在確保中介人具備足夠的誠信、專業能力及財務穩健性,而最低年齡門檻設定為 18 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時,會考慮申請人的教育水平(中五或同等學歷)、誠信紀錄(是否曾因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受法院命令約束),以及其過往的財務管理紀錄(是否曾任職於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經理)。
錯誤: 關於年滿 21 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6.2.2(d) 條,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為年滿 18 歲。由於陳述 IV 內容錯誤,因此所有包含該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評核「適當人選」的準則是一個多方面的評估,旨在確保中介人具備足夠的誠信、專業能力及財務穩健性,而最低年齡門檻設定為 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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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1
4. Question
某保單持有人投保了一份設有 10,000 港元「免賠額」的財產保險。在一次受保意外中,總損失為 50,000 港元,保險公司在扣除免賠額後賠付了 40,000 港元。隨後,保險公司成功向導致損失的疏忽第三方追討獲 45,000 港元的賠償。根據代位權(Subrogation)中有關收益分配的原則,這筆 45,000 港元應如何處理?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保留 40,000 港元,餘下的 5,000 港元支付給保單持有人。這是因為在處理設有免賠額(Deductible)的代位追償時,保險人有權先從追回的款項中扣除其已支付的彌償金額(即 40,000 港元),而任何超過該彌償金額的餘額(即 5,000 港元)則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以補償其部分免賠額損失。保險人不能透過代位權獲得多於其所支付的賠償金額。
錯誤: 關於「保險公司保留全部 45,000 港元」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除非涉及委付(Abandonment),否則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所取得的補償不能多於其支付的彌償金額。關於「保單持有人優先獲得 10,000 港元」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在免賠額的情況下,通常由保險人先保留其賠付金額,餘額才歸被保險人(這與責任限額的情況不同)。關於「按比例分攤原則」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比例分攤通常適用於保額不足(Under-insurance)的情況,而非單純的免賠額安排。
重點: 在代位權下,保險人通過追討所獲得的補償上限為其已支付的彌償金額,任何超出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但在免賠額安排中,保險人通常享有優先獲得追償款項以抵銷其賠付支出的權利。.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保留 40,000 港元,餘下的 5,000 港元支付給保單持有人。這是因為在處理設有免賠額(Deductible)的代位追償時,保險人有權先從追回的款項中扣除其已支付的彌償金額(即 40,000 港元),而任何超過該彌償金額的餘額(即 5,000 港元)則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以補償其部分免賠額損失。保險人不能透過代位權獲得多於其所支付的賠償金額。
錯誤: 關於「保險公司保留全部 45,000 港元」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除非涉及委付(Abandonment),否則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所取得的補償不能多於其支付的彌償金額。關於「保單持有人優先獲得 10,000 港元」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在免賠額的情況下,通常由保險人先保留其賠付金額,餘額才歸被保險人(這與責任限額的情況不同)。關於「按比例分攤原則」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比例分攤通常適用於保額不足(Under-insurance)的情況,而非單純的免賠額安排。
重點: 在代位權下,保險人通過追討所獲得的補償上限為其已支付的彌償金額,任何超出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但在免賠額安排中,保險人通常享有優先獲得追償款項以抵銷其賠付支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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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1
5.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與法律原則中,正確識別危險的類別對於判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至關重要。關於「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 的性質及其在索償中的處理方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指那些在保單條款中既沒有被具體列為受保,也沒有被具體列為除外的風險原因。
II. 如果一項損失是由不保危險造成的,但該不保危險是由受保危險所引起,則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III. 在標準火險保單中,滅火時造成的水損通常被視為不保危險,但屬於可獲賠償的損失。
IV. 只要損失涉及不保危險,保險公司便有權無條件拒絕賠償,因為該風險未包含在承保範圍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的定義是指保單中既沒有明確列為受保,也沒有明確列為除外的風險。陳述 I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若不保危險導致的損失是由受保危險所引起的(例如火災導致水損),則該損失通常屬於保險責任範圍。陳述 III 正確,滅火過程中的水損是保險學中解釋不保危險如何獲得賠償的經典例子,水損本身雖未在火險中列明承保,但因火災而起故獲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不同;除外危險是絕對不獲賠償的,而不保危險則視乎其是否由受保危險引起而定,並非一律拒賠。
重點: 區分受保、除外及不保危險是理賠處理的基礎,不保危險的賠償性取決於其與受保危險之間的因果關係(近因)。.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的定義是指保單中既沒有明確列為受保,也沒有明確列為除外的風險。陳述 I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若不保危險導致的損失是由受保危險所引起的(例如火災導致水損),則該損失通常屬於保險責任範圍。陳述 III 正確,滅火過程中的水損是保險學中解釋不保危險如何獲得賠償的經典例子,水損本身雖未在火險中列明承保,但因火災而起故獲賠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不同;除外危險是絕對不獲賠償的,而不保危險則視乎其是否由受保危險引起而定,並非一律拒賠。
重點: 區分受保、除外及不保危險是理賠處理的基礎,不保危險的賠償性取決於其與受保危險之間的因果關係(近因)。.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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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1
6.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實務中,保單常包含不同的限制條款以分擔風險。關於「免賠額」(Excess) 與「起賠額」(Franchise) 的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免賠額」條款要求被保險人為每一宗索償承擔首筆指定的金額,保險人僅負責賠付超過該金額的部分。
II. 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指定水平,保險人仍會扣除該起賠額後才賠付餘額。
III. 「起賠額」條款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住院保險中規定住院超過三天即可獲賠整個住院期的利益。
IV. 引入「免賠額」條款的其中一個目的是減少保險公司處理小額索償的行政成本。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免賠額(Excess)要求被保險人為每一宗索償承擔首筆金額,保險人僅負責賠付超過該金額的部分。陳述 III 正確,根據起賠額(Franchise)的定義,它除了可以與金額相關外,也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住院天數)。陳述 IV 正確,免賠額的其中一個主要功能是消除處理小額索償所產生的不成比例的行政開支。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起賠額的運作邏輯是: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水平,保險人將賠付全部損失,而不會像免賠額那樣扣除首筆金額。
重點: 區分免賠額(扣除制)與起賠額(門檻制)的賠付機制是理解一般保險保單條款的關鍵,免賠額是扣除首筆款項,而起賠額是達標後全額賠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免賠額(Excess)要求被保險人為每一宗索償承擔首筆金額,保險人僅負責賠付超過該金額的部分。陳述 III 正確,根據起賠額(Franchise)的定義,它除了可以與金額相關外,也可以與時間相關(例如住院天數)。陳述 IV 正確,免賠額的其中一個主要功能是消除處理小額索償所產生的不成比例的行政開支。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起賠額的運作邏輯是: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指定水平,保險人將賠付全部損失,而不會像免賠額那樣扣除首筆金額。
重點: 區分免賠額(扣除制)與起賠額(門檻制)的賠付機制是理解一般保險保單條款的關鍵,免賠額是扣除首筆款項,而起賠額是達標後全額賠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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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1
7.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關於保險中介人涉及刑事罪行的「從犯」(Secondary Party)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法律上,從犯與主犯(Principal)通常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有相同的法律責任。
II. 控方在起訴從犯時,必須證明該中介人從該項犯罪行為中獲得了經濟利益。
III. 如果中介人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以制止其違法行為,可能構成「不作為」的參與。
IV. 判定從犯所需的犯罪心意是「進行協助的意圖」,而不一定是「犯該刑事罪的意圖」。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原則,從犯與主犯在刑事法律責任上是一致的。此外,法律承認「不作為的參與」,即當事人有權控制他人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時,可構成協助犯罪。在犯罪心意方面,法律要求的是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而不需要其具備與主犯完全相同的「犯該罪的意圖」。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判定從犯時並不要求被告必須具備獲益的意圖,也不需要其事實上從該犯罪行為或協助行為中獲得任何利益。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了解從犯責任的廣泛性,包括不作為的法律後果以及無需獲益即可定罪的原則,以確保在實務中嚴格遵守法律與誠信標準。.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原則,從犯與主犯在刑事法律責任上是一致的。此外,法律承認「不作為的參與」,即當事人有權控制他人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時,可構成協助犯罪。在犯罪心意方面,法律要求的是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而不需要其具備與主犯完全相同的「犯該罪的意圖」。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判定從犯時並不要求被告必須具備獲益的意圖,也不需要其事實上從該犯罪行為或協助行為中獲得任何利益。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了解從犯責任的廣泛性,包括不作為的法律後果以及無需獲益即可定罪的原則,以確保在實務中嚴格遵守法律與誠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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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1
8. Question
根據保險原理及實務,關於限制彌償金額的保單條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免賠額 (Excess) 是指在每宗索償中,被保險人須自行承擔的指定金額。
II. 起賠額 (Franchise) 的運作方式是:若損失低於指定金額則不獲賠償,但若損失達到該金額,則可獲全數賠償。
III. 比例分攤 (Average) 條款適用於投保額不足的情況,旨在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
IV. 在一般的財產保險(非水險)中,保單通常明確規定容許被保險人行使委付 (Abandonment) 權利。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準確描述了限制彌償的保單條文。免賠額規定了從每宗索償中扣除的金額;起賠額則是在損失達到指定水平時,保險人會全數賠償而無需扣除;比例分攤條款則是在投保額不足時,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以懲罰不足額投保。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實務,雖然委付在水險中是標準做法,但在一般的非水險財產保單中,通常會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都是不正確的。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免賠額與起賠額在賠付上的本質區別,並理解比例分攤條款如何影響不足額投保時的彌償金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準確描述了限制彌償的保單條文。免賠額規定了從每宗索償中扣除的金額;起賠額則是在損失達到指定水平時,保險人會全數賠償而無需扣除;比例分攤條款則是在投保額不足時,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以懲罰不足額投保。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實務,雖然委付在水險中是標準做法,但在一般的非水險財產保單中,通常會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都是不正確的。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免賠額與起賠額在賠付上的本質區別,並理解比例分攤條款如何影響不足額投保時的彌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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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1
9. Question
張女士是一家獲委任保險代理機構的董事,並在該機構的日常業務中向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保險中介人身份限制及禁止事項的規定,張女士在下列哪些情況下,方可合法地同時擔任一家獲授權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
I. 張女士不會為該保險經紀公司向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
II. 張女士在該保險經紀公司同時擔任東主或合夥人。
III. 張女士在該保險經紀公司同時擔任負責提供保險意見的僱員。
IV. 張女士已獲得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的所有保險人書面同意其兼職安排。Correct
正確: [只有 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2.1(d)(iv) 條,若一名保險代理人的董事在該機構有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他只有在不會為另一家公司(如保險經紀公司)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才可兼任該公司的董事。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中介人身份的清晰性,避免在提供意見時產生角色衝突。
錯誤: [只有 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條例》中關於跨機構任職的禁止事項是法定的,並不能透過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而獲得豁免。 [只有 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第 6.2.1(d)(v) 條明確禁止保險經紀的東主或合夥人兼任保險代理人的任何職位,且在兩家機構同時提供保險意見違反了「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原則。 [以上皆是] 是錯誤的,因為只有陳述 I 符合《保險業條例》中關於董事兼職的特定例外條件。
重點: 《保險業條例》嚴格限制保險中介人在不同機構間的兼職行為,特別是涉及提供保險意見的職能,以確保中介人身份的清晰性並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2.1(d)(iv) 條,若一名保險代理人的董事在該機構有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他只有在不會為另一家公司(如保險經紀公司)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才可兼任該公司的董事。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中介人身份的清晰性,避免在提供意見時產生角色衝突。
錯誤: [只有 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條例》中關於跨機構任職的禁止事項是法定的,並不能透過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而獲得豁免。 [只有 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第 6.2.1(d)(v) 條明確禁止保險經紀的東主或合夥人兼任保險代理人的任何職位,且在兩家機構同時提供保險意見違反了「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原則。 [以上皆是] 是錯誤的,因為只有陳述 I 符合《保險業條例》中關於董事兼職的特定例外條件。
重點: 《保險業條例》嚴格限制保險中介人在不同機構間的兼職行為,特別是涉及提供保險意見的職能,以確保中介人身份的清晰性並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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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1
10.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的合規主任正為新入職的客戶經理編寫培訓手冊,內容涉及香港保險業常用的業務分類方法。根據保險的實務及學術分類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學術分類中,「人身保險」(Insurance of the person) 的定義與實務分類中的「個人保險」(personal insurance) 是完全相同的
II. 根據美國形式的部門式分類,人壽業務與非人壽業務之間有清晰界限,而非人壽業務可再細分為火險、海上保險、保證及意外險
III. 「經濟權益保險」(Insurance of pecuniary interests) 屬於學術分類,主要承保營業中斷、信貸及租金保險等財務權益
IV. 「專業再保險人」(Professional Reinsurers) 是指那些僅僅經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美國形式的分類方法確實將人壽(含年金、醫療等)與非人壽業務清晰劃分,並將非人壽業務進一步細分為火險、海上保險、保證及意外險。陳述 III 正確,根據學術分類,經濟權益保險涵蓋了不屬於人身、財產或責任保險範圍的財務權益,如營業中斷和信貸保險。陳述 IV 正確,專業再保險人是指那些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而不直接向公眾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人。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學術分類中的「人身保險」(Insurance of the person) 是以人為保險標的,而實務分類中的「個人保險」(personal insurance) 是按受保對象的類型(個人對比商號)來劃分,兩者在概念上並不等同。
重點: 保險分類可分為實務分類(如按部門、業務來源或客戶類型)及學術分類(按保險標的或功能),專業保險從業員應能區分這些不同的分類體系及其涵蓋範圍。.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美國形式的分類方法確實將人壽(含年金、醫療等)與非人壽業務清晰劃分,並將非人壽業務進一步細分為火險、海上保險、保證及意外險。陳述 III 正確,根據學術分類,經濟權益保險涵蓋了不屬於人身、財產或責任保險範圍的財務權益,如營業中斷和信貸保險。陳述 IV 正確,專業再保險人是指那些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而不直接向公眾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人。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學術分類中的「人身保險」(Insurance of the person) 是以人為保險標的,而實務分類中的「個人保險」(personal insurance) 是按受保對象的類型(個人對比商號)來劃分,兩者在概念上並不等同。
重點: 保險分類可分為實務分類(如按部門、業務來源或客戶類型)及學術分類(按保險標的或功能),專業保險從業員應能區分這些不同的分類體系及其涵蓋範圍。.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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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1
11.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保險代理」的定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指顯示自己是保險人的代理人,在香港或從香港就保險合約提供意見或安排該等合約的人。
II. 就《守則》而言,該定義包括個人代理及以法團形式經營業務的保險代理商。
III. 該定義涵蓋了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
IV. 該定義涵蓋了保險代理商的業務代表。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定義為顯示自己是一名或多於一名保險人的代理人或分代理人,而在香港或從香港就保險合約提供意見或安排該等合約的人。此定義明確包括了「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不論是獨資、合夥或法團形式)。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保險代理」的定義並不包括保險代理的負責人。陳述 IV 也是錯誤的,因為該定義同樣明確排除了業務代表。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或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在理解《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定義時,必須留意「保險代理」一詞僅涵蓋個人代理及代理商,而負責人與業務代表在該定義下是被排除的。.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定義為顯示自己是一名或多於一名保險人的代理人或分代理人,而在香港或從香港就保險合約提供意見或安排該等合約的人。此定義明確包括了「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不論是獨資、合夥或法團形式)。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保險代理」的定義並不包括保險代理的負責人。陳述 IV 也是錯誤的,因為該定義同樣明確排除了業務代表。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I 或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在理解《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定義時,必須留意「保險代理」一詞僅涵蓋個人代理及代理商,而負責人與業務代表在該定義下是被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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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1
12. Question
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擬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直接促銷的規管機制,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若該公司擬為本身的目的而使用資料,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客戶提供訂明資訊。
II. 若該公司擬將資料提供予另一家保險公司作促銷用途,則必須以書面方式提供訂明資訊。
III. 若客戶以口頭方式表示不反對該公司為本身目的使用其資料,該公司須在 7 天內以書面確認。
IV. 若該公司擬為得益而向他人提供客戶資料,必須告知客戶該資料是擬為得益而提供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若為自身目的使用資料,可透過口頭或書面提供訂明資訊;但若將資料提供予第三方(不論是否獲益),則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此外,若涉及為得益而提供資料,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法例規定當資料使用者收到口頭表示同意或不反對後,必須在收到該回覆起計的 14 天內(而非 7 天)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確認許可詳情。其他組合如「只有 I 及 II」或「只有 II 及 IV」均不完整,而「以上皆是」則包含了錯誤的時限陳述。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直接促銷中必須根據資料用途(自身使用或提供予他人)採取正確的通知形式,並嚴格遵守口頭同意後的 14 天書面確認期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若為自身目的使用資料,可透過口頭或書面提供訂明資訊;但若將資料提供予第三方(不論是否獲益),則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此外,若涉及為得益而提供資料,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法例規定當資料使用者收到口頭表示同意或不反對後,必須在收到該回覆起計的 14 天內(而非 7 天)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確認許可詳情。其他組合如「只有 I 及 II」或「只有 II 及 IV」均不完整,而「以上皆是」則包含了錯誤的時限陳述。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直接促銷中必須根據資料用途(自身使用或提供予他人)採取正確的通知形式,並嚴格遵守口頭同意後的 14 天書面確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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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1
13. Question
某公司計劃在香港申請成為獲授權保險經紀。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下列有關保險經紀的最低限度規定及相關監管要求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在經營業務時,其法律身份是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
II. 申請人必須提名一名行政總裁,該行政總裁須為適當人選,且年滿二十一歲及具備中五或同等學歷。
III. 保險經紀必須符合的最低限度規定包括股本及淨資產、專業賠償保險以及備存獨立客戶賬戶。
IV. 有關投資相連業務的過渡安排(包括完成提升版試卷或額外培訓)已於 2012 年 2 月 29 日終止。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保險經紀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是適當人選,且年滿二十一歲及具備中五或同等學歷。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業條例》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涵蓋了股本及淨資產、專業賠償保險、備存獨立客戶賬戶以及簿冊賬目等範疇。陳述 IV 正確,因為針對「在職從業員」的兩年過渡期確實已於 2012 年 2 月 29 日結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經紀的法定定義明確指出其身份是「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險公司的代理人。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在法律上代表客戶,並嚴格遵守包括財務穩健性、專業保險及行政人員資歷在內的各項最低限度規定,否則可能喪失獲授權資格。.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指引,保險經紀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是適當人選,且年滿二十一歲及具備中五或同等學歷。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業條例》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涵蓋了股本及淨資產、專業賠償保險、備存獨立客戶賬戶以及簿冊賬目等範疇。陳述 IV 正確,因為針對「在職從業員」的兩年過渡期確實已於 2012 年 2 月 29 日結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經紀的法定定義明確指出其身份是「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險公司的代理人。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在法律上代表客戶,並嚴格遵守包括財務穩健性、專業保險及行政人員資歷在內的各項最低限度規定,否則可能喪失獲授權資格。.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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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1
14.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監管框架下,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關於保險代理機構「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 的職責與要求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機構必須委任一名負責人,以監督該機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政管理。
II. 擬擔任負責人的人士必須符合相關的學歷及專業資格要求,並被視為「適當人選」。
III. 負責人需負責建立及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以確保業務代表遵守監管規定。
IV. 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僅限於其個人銷售的保單,不涉及其他業務代表的操守問題。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機構必須委任一名負責人,負責監督該機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政管理。陳述 II 是正確的,擬擔任負責人的人士必須符合保險業監管局規定的學歷及專業資格,並滿足「適當人選」的準則。陳述 III 是正確的,負責人的重要職責之一是確保機構建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以監督業務代表的日常操守。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負責人的職責並非僅限於個人銷售,而是需要對整個機構的合規運作及業務代表的管理承擔責任;若機構出現系統性違規,負責人亦須承擔管理上的監管後果。
重點: 保險代理機構的負責人承擔著確保機構合規經營的關鍵角色,必須符合資格要求並履行對業務代表的監督職責。.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機構必須委任一名負責人,負責監督該機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政管理。陳述 II 是正確的,擬擔任負責人的人士必須符合保險業監管局規定的學歷及專業資格,並滿足「適當人選」的準則。陳述 III 是正確的,負責人的重要職責之一是確保機構建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以監督業務代表的日常操守。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負責人的職責並非僅限於個人銷售,而是需要對整個機構的合規運作及業務代表的管理承擔責任;若機構出現系統性違規,負責人亦須承擔管理上的監管後果。
重點: 保險代理機構的負責人承擔著確保機構合規經營的關鍵角色,必須符合資格要求並履行對業務代表的監督職責。.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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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1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防制洗錢監管指引下,保險中介人應識別哪些較容易被利用作洗錢手段的保險產品類別?
I. 火險
II. 買入年金
III. 汽車保險
IV. 單位相連整付保費合約Correct
正確: 買入年金及單位相連整付保費合約是正確答案,因為這類人壽保險產品通常涉及大額資金投入(尤其是整付保費形式),且具備現金價值或投資成分,洗錢者可藉此存放非法資金,隨後透過退保或提取款項將資金「洗淨」。
錯誤: 火險及汽車保險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些屬於一般保險類別,主要提供財產或責任保障,不具備儲蓄或投資功能,且保費通常與具體風險掛鉤,難以被利用作大規模的資金清洗工具。
重點: 在防制洗錢的實務中,保險從業員應特別留意具有高現金價值、投資性質或允許整付大額保費的人壽保險合約。.
Incorrect
正確: 買入年金及單位相連整付保費合約是正確答案,因為這類人壽保險產品通常涉及大額資金投入(尤其是整付保費形式),且具備現金價值或投資成分,洗錢者可藉此存放非法資金,隨後透過退保或提取款項將資金「洗淨」。
錯誤: 火險及汽車保險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些屬於一般保險類別,主要提供財產或責任保障,不具備儲蓄或投資功能,且保費通常與具體風險掛鉤,難以被利用作大規模的資金清洗工具。
重點: 在防制洗錢的實務中,保險從業員應特別留意具有高現金價值、投資性質或允許整付大額保費的人壽保險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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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1
16.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處理客戶的保單申請時,懷疑該客戶所繳付的保費可能涉及有組織罪行的得益。關於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律與監管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僱員若已根據僱主訂立的程序向內部適當人士報告所懷疑的事項,即視為已完全履行了有關法定披露規定。
II. 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某財產為恐怖分子財產而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作出披露,最高刑罰為監禁 3 年及罰款。
III. 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通風報訊」均屬犯罪,最高刑罰可包括監禁 3 年。
IV. 雖然不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本身不構成刑事罪行,但可能會對保險機構董事的「適當人選」資格產生負面影響。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僱員若已根據僱主訂立的程序向內部適當人士報告所懷疑的事項,即被視為已完全履行了相關的法定披露規定。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通風報訊」均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均為監禁 3 年及罰款。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指引,保險機構若不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的條文,可能會對其董事和控權人的適當人選資格產生負面影響。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為恐怖分子財產而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作出披露,其最高刑罰應為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而非監禁 3 年。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漏報懷疑個案」與「通風報訊」在法律後果上的差異,並理解內部申報程序與監管指引對從業資格的影響。.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僱員若已根據僱主訂立的程序向內部適當人士報告所懷疑的事項,即被視為已完全履行了相關的法定披露規定。陳述 III 正確,因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通風報訊」均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均為監禁 3 年及罰款。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指引,保險機構若不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的條文,可能會對其董事和控權人的適當人選資格產生負面影響。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為恐怖分子財產而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作出披露,其最高刑罰應為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而非監禁 3 年。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漏報懷疑個案」與「通風報訊」在法律後果上的差異,並理解內部申報程序與監管指引對從業資格的影響。.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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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1
17.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關於保險中介人的規管架構及法律責任,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條例明確禁止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在香港同時以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的身分執業。
II. 若某保險代理人的僱員有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則該僱員不得同時擔任另一間保險經紀公司的合夥人。
III. 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而與客戶往還時,在法律上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
IV. 在普通法原則中,判定一名保險中介人在關鍵時間是代表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純粹是一個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保險業條例》中「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規定,即禁止任何人在香港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陳述 II 符合條例對於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的代理人僱員之身分限制,以避免利益衝突;陳述 III 描述了條例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法定地位,即在特定往還中被視為具有約束保險人的權限,保險人須負轉承責任。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普通法原則下,判定保險中介人在關鍵時間是替保險人還是投保人行事,是一個必須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來解決的「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透過明確的法定條文,將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轉承責任法律化,並嚴格禁止中介人身分重疊,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並減少法律爭議。.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保險業條例》中「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規定,即禁止任何人在香港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陳述 II 符合條例對於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的代理人僱員之身分限制,以避免利益衝突;陳述 III 描述了條例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法定地位,即在特定往還中被視為具有約束保險人的權限,保險人須負轉承責任。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在普通法原則下,判定保險中介人在關鍵時間是替保險人還是投保人行事,是一個必須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來解決的「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透過明確的法定條文,將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轉承責任法律化,並嚴格禁止中介人身分重疊,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並減少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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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1
18. Question
在保險合約的法律元素中,關於「代價」(Consideration) 的法律特質,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被保險人提供的代價通常是支付保費的承諾。
II. 保險人提供的代價必須是實際支付賠償金的行為。
III. 若在支付已承諾的保費前發生受保事故,被保險人一般仍有權索償。
IV. 若保險期內未發生任何賠償,保險人因未付出代價而必須退還保費。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在保險合約中,代價是指雙方交換的承諾。被保險人的代價是支付保費的承諾,而保險人的代價是承諾在事故發生時提供賠償。根據法律原則,即使在實際支付保費前發生了保險事故,只要雙方已達成承諾,被保險人通常仍具備索償權,而保險人則有權追討欠付的保費。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誤將保險人的代價視為「實際支付賠償的行為」,實際上保險人的代價在於「賠償的承諾」。即便整個保險期內沒有發生賠償,保險人也已付出了代價。「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同時包含了關於實際賠償行為的誤解,以及陳述 IV 關於無賠償須退還保費的錯誤觀念。「只有 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認為保險人在沒有賠償的情況下未提供代價,實際上保險人在承擔風險的過程中已經履行了其代價義務。
重點: 保險合約的代價基礎在於雙方交換的「承諾」。保險人的代價是承擔風險的承諾,這使得合約在保險期內持續有效,無論最終是否發生實際賠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在保險合約中,代價是指雙方交換的承諾。被保險人的代價是支付保費的承諾,而保險人的代價是承諾在事故發生時提供賠償。根據法律原則,即使在實際支付保費前發生了保險事故,只要雙方已達成承諾,被保險人通常仍具備索償權,而保險人則有權追討欠付的保費。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 誤將保險人的代價視為「實際支付賠償的行為」,實際上保險人的代價在於「賠償的承諾」。即便整個保險期內沒有發生賠償,保險人也已付出了代價。「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同時包含了關於實際賠償行為的誤解,以及陳述 IV 關於無賠償須退還保費的錯誤觀念。「只有 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認為保險人在沒有賠償的情況下未提供代價,實際上保險人在承擔風險的過程中已經履行了其代價義務。
重點: 保險合約的代價基礎在於雙方交換的「承諾」。保險人的代價是承擔風險的承諾,這使得合約在保險期內持續有效,無論最終是否發生實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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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1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一位專業保險經紀在處理客戶投保申請時,因一時大意漏填了重要資料,導致保險公司後來以此為由拒絕賠償客戶的損失。該客戶隨即向經紀提出法律訴訟。針對此案例,請選出正確的描述:
I. 該經紀所面臨的索償通常屬於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的保障範圍。
II. 此事件反映了專業疏忽(Professional Negligence),即未能達到專業工作應有的期望。
III. 這種風險性質屬於純粹風險(Pure Risk),即只有發生損失或維持現狀的可能。
IV. 該經紀應透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來轉移此類因專業建議出錯而產生的賠償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專門承保專業人士(如保險經紀、律師或醫生)在執行專業職務時,因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引致第三者遭受損失的法律賠償責任。專業疏忽(Professional Negligence)是指未能按照人們的期望勝任其專業工作。此外,這種風險屬於純粹風險(Pure Risk),因為它只涉及損失或維持現狀的不確定性,並無獲利的可能。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公眾責任保險主要承保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財物損毀的法律責任,通常會明確排除因提供專業服務或專業建議所引致的純粹經濟損失。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純粹風險這一正確的風險分類。選項「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公眾責任保險的陳述。
重點: 專業人士應理解專業疏忽所帶來的法律責任風險,並透過投保專業彌償保險而非公眾責任保險來獲得適當的風險轉移保障。.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專門承保專業人士(如保險經紀、律師或醫生)在執行專業職務時,因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引致第三者遭受損失的法律賠償責任。專業疏忽(Professional Negligence)是指未能按照人們的期望勝任其專業工作。此外,這種風險屬於純粹風險(Pure Risk),因為它只涉及損失或維持現狀的不確定性,並無獲利的可能。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公眾責任保險主要承保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財物損毀的法律責任,通常會明確排除因提供專業服務或專業建議所引致的純粹經濟損失。選項「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純粹風險這一正確的風險分類。選項「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公眾責任保險的陳述。
重點: 專業人士應理解專業疏忽所帶來的法律責任風險,並透過投保專業彌償保險而非公眾責任保險來獲得適當的風險轉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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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1
20. Question
關於保險理賠中的「近因」(Proximate Cause) 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有效且起支配作用的原因。
II. 近因必須是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
III. 判定近因是為了確定損失是否由受保危險所引起。
IV. 若損失由多個原因連貫發生,且近因是除外責任,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Correct
正確: 近因原則要求查明導致損失的有效且具支配性的原因,而這不一定指時間上最後發生的原因。在理賠時,必須透過近因來判斷損失是否屬於保單承保範圍。若近因屬於保單明確列明的除外責任,則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是只有 I、III 及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近因是指「效力」上的接近,而非單純「時間」上的接近。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只有 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不符合近因原則的法律定義。
重點: 近因原則是判定保險賠償責任的核心,重點在於尋找導致損失的「主導原因」而非單純的時間順序。.
Incorrect
正確: 近因原則要求查明導致損失的有效且具支配性的原因,而這不一定指時間上最後發生的原因。在理賠時,必須透過近因來判斷損失是否屬於保單承保範圍。若近因屬於保單明確列明的除外責任,則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是只有 I、III 及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近因是指「效力」上的接近,而非單純「時間」上的接近。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如「只有 I、II 及 III」、「只有 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不符合近因原則的法律定義。
重點: 近因原則是判定保險賠償責任的核心,重點在於尋找導致損失的「主導原因」而非單純的時間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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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1
21. Question
某公司擬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授權,在香港經營包括勞工保險(法定保險)在內的一般保險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下列有關該公司獲授權最低要求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該公司的最低實繳股本必須不少於二千萬港元。
II. 該公司必須證明其具備足夠的再保險安排。
III. 該公司的董事及控權人必須符合「適當人選」的準則。
IV. 該公司只需在獲授權時滿足財政穩健要求,獲授權後則由市場自律。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例如勞工保險)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此外,獲授權的最低要求亦包括必須具備足夠的再保險安排,以及其董事及控權人必須是保險業監管局認為「適當」的人選。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指引明確要求保險人不僅在獲授權時要符合財政穩健要求,在獲授權後也必須持續保持穩健,並接受保監局的法定規管,而非僅依賴市場自律。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遺漏了關於人員適當性的法定要求,「只有 II、III 及 IV」則包含了錯誤的持續規管觀念,「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V。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結合了法定規管與自律規管,其中《保險業條例》對保險人的授權設有嚴格的最低要求,包括股本、償付準備金、管理層素質及再保險安排,以確保行業的整體穩定及保障保單持有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任何法定(或強制)保險業務(例如勞工保險)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二千萬港元。此外,獲授權的最低要求亦包括必須具備足夠的再保險安排,以及其董事及控權人必須是保險業監管局認為「適當」的人選。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指引明確要求保險人不僅在獲授權時要符合財政穩健要求,在獲授權後也必須持續保持穩健,並接受保監局的法定規管,而非僅依賴市場自律。其他選項如「只有 I 及 II」遺漏了關於人員適當性的法定要求,「只有 II、III 及 IV」則包含了錯誤的持續規管觀念,「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V。
重點: 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結合了法定規管與自律規管,其中《保險業條例》對保險人的授權設有嚴格的最低要求,包括股本、償付準備金、管理層素質及再保險安排,以確保行業的整體穩定及保障保單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