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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6
1.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保險代理公司正在審視其內部合規手冊。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甲部中有關「闡釋」的定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一詞包括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不包括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II. 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保險代理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且其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在《守則》下不被視為「負責人」。
III. 「登記人士」的定義僅限於已登記的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並不包括其業務代表。
IV. 根據《守則》,「保險業務範圍」包括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的定義涵蓋了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明確將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排除在該定義之外。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守則》中對「負責人」的定義設有排除條款,若某人同時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不被視為負責人。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業務範圍」的定義明確包含了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登記人士」的定義不僅包括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還包括了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以及個人代理或保險代理商的業務代表。
重點: 熟悉《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的專業術語定義是理解監管要求的基礎,特別是需留意「保險代理」與「登記人士」在涵蓋範圍上的區別,以及「負責人」定義中的特定排除情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的定義涵蓋了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明確將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排除在該定義之外。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守則》中對「負責人」的定義設有排除條款,若某人同時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不被視為負責人。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業務範圍」的定義明確包含了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登記人士」的定義不僅包括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還包括了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以及個人代理或保險代理商的業務代表。
重點: 熟悉《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的專業術語定義是理解監管要求的基礎,特別是需留意「保險代理」與「登記人士」在涵蓋範圍上的區別,以及「負責人」定義中的特定排除情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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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6
2.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申請登記為保險代理的「負責人」或「業務代表」之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相關登記申請必須由擬委任該人士的保險代理負責提交。
II. 若委任保險代理在申請待處理期間得悉申請人的狀況有任何轉變,必須立刻知會委員會。
III. 除非申請人能令委員會信納其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否則委員會不得確認其委任。
IV. 為確保資料準確,申請人應自行直接向委員會提交申請表格及相關證明文件。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程序規定,申請登記成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必須由擬委任該人的保險代理負責提交申請,而非由申請人個人提交。此外,若委任保險代理在申請處理期間得悉申請人的狀況有任何轉變,可能影響委員會的考慮,則必須立刻知會委員會。最後,委員會必須信納申請人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否則不得確認其登記。
錯誤: 關於「申請人可自行向委員會提交申請」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該責任屬於委任保險代理。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I 關於適當人選準則的要求同樣是守則中的必要條件。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錯誤地包含了申請人可自行提交申請的描述。
重點: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登記程序強調由委任機構負起申報及通報責任,並以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作為確認登記的核心前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程序規定,申請登記成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必須由擬委任該人的保險代理負責提交申請,而非由申請人個人提交。此外,若委任保險代理在申請處理期間得悉申請人的狀況有任何轉變,可能影響委員會的考慮,則必須立刻知會委員會。最後,委員會必須信納申請人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否則不得確認其登記。
錯誤: 關於「申請人可自行向委員會提交申請」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該責任屬於委任保險代理。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I 關於適當人選準則的要求同樣是守則中的必要條件。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錯誤地包含了申請人可自行提交申請的描述。
重點: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登記程序強調由委任機構負起申報及通報責任,並以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作為確認登記的核心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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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6
3. Question
一名獲授權保險經紀在處理一宗大額人壽保險申請時,懷疑客戶繳付的保費可能與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有關。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經紀若根據其僱主訂立的程序向公司內適當的人士報告其懷疑,即視為已完全履行了法定的披露規定。
II.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若知悉或懷疑某財產是罪行得益而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作出披露,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及罰款 500 萬元。
III. 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向恐怖分子或與其有聯繫者提供金融服務屬違法行為,最高刑罰可處監禁 14 年及罰款。
IV. 若該經紀在向財富情報組作出披露後,向客戶透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相關調查的事宜,即屬犯了「通風報訊」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僱員若按照僱主訂立的內部程序向適當人士報告其懷疑事項,即被視為已完全履行了法定的披露義務。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向恐怖分子或其聯繫者提供金融或相關服務屬嚴重違法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及罰款。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通風報訊」是指在知悉已作出披露的情況下,向他人透露可能損害調查的事宜,這在兩項條例下均屬犯罪。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未能及時披露」懷疑罪行得益的最高刑罰是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而監禁 14 年及罰款 500 萬元是針對「洗錢罪」本身(即處理已知或相信為罪行得益的財產)的最高刑罰。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準確區分「洗錢罪行」、「未能披露罪行」及「通風報訊罪行」的法律定義與刑罰差異,並理解透過公司內部合規程序進行舉報是履行法定責任的有效途徑。.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僱員若按照僱主訂立的內部程序向適當人士報告其懷疑事項,即被視為已完全履行了法定的披露義務。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向恐怖分子或其聯繫者提供金融或相關服務屬嚴重違法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及罰款。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通風報訊」是指在知悉已作出披露的情況下,向他人透露可能損害調查的事宜,這在兩項條例下均屬犯罪。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未能及時披露」懷疑罪行得益的最高刑罰是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而監禁 14 年及罰款 500 萬元是針對「洗錢罪」本身(即處理已知或相信為罪行得益的財產)的最高刑罰。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準確區分「洗錢罪行」、「未能披露罪行」及「通風報訊罪行」的法律定義與刑罰差異,並理解透過公司內部合規程序進行舉報是履行法定責任的有效途徑。.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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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6
4. Question
某持牌保險中介人擬將現有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活動。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直接促銷的規管機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公司擬將客戶的個人資料提供予另一家保險公司作直接促銷,不論是否為了得益,均必須以書面方式向客戶提供訂明資訊
II. 若客戶以口頭方式同意保險公司為其本身目的將資料用於直接促銷,保險公司必須在收到該回覆起計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確認許可詳情
III. 「不溯既往」的安排適用於資料使用者在新條文生效後,將個人資料用於與生效前完全不同類別的促銷標的
IV. 資料使用者如為了得益而向他人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但未獲當事人同意或表示不反對,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00 及監禁 3 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如擬向另一位資料使用者提供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了得益),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當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表示同意資料使用者為其本身目的使用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回覆後的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當事人確認許可的資料種類及促銷標的類別。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不溯既往」的安排僅適用於資料使用者在新規管機制生效後,繼續將資料用於與生效前「同一類別」的促銷標的。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若違反行為涉及「為得益」而提供個人資料,最高刑罰是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5 年,而非 $500,000 及 3 年。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處理直接促銷時,必須區分「自行使用」與「提供予他人使用」的規定,特別是涉及第三方或金錢得益時,法律要求更為嚴格的書面程序及更高的違規刑罰。.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如擬向另一位資料使用者提供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了得益),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當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表示同意資料使用者為其本身目的使用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回覆後的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當事人確認許可的資料種類及促銷標的類別。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不溯既往」的安排僅適用於資料使用者在新規管機制生效後,繼續將資料用於與生效前「同一類別」的促銷標的。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若違反行為涉及「為得益」而提供個人資料,最高刑罰是罰款 $1,000,000 及監禁 5 年,而非 $500,000 及 3 年。
重點: 保險中介人在處理直接促銷時,必須區分「自行使用」與「提供予他人使用」的規定,特別是涉及第三方或金錢得益時,法律要求更為嚴格的書面程序及更高的違規刑罰。.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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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6
5. Question
在評核一名申請人是否符合出任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準則時,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通常會考慮以下哪些因素?
I. 該人是否曾經出任在香港或海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董事
II. 該人是否已年滿 21 歲
III. 該人是否曾在香港或海外被判犯刑事罪行,以致可能不適合出任登記人士
IV. 該人是否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其工作簽證條款不限制其從事保險代理業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在評核時會考慮該人是否曾出任在香港或海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經理。陳述 III 正確,因為刑事罪行紀錄(特別是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者)是判斷某人是否適合出任登記人士的重要指標。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最低資格要求,申請人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其工作簽證條款不限制其出任保險代理。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所列的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的法定最低年齡為 18 歲,而非 21 歲。
重點: 「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方面的評估過程,除了考慮個人的誠信與刑事紀錄外,還包括財務穩健性以及是否符合年齡與居留權等基本法定要求。.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在評核時會考慮該人是否曾出任在香港或海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經理。陳述 III 正確,因為刑事罪行紀錄(特別是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者)是判斷某人是否適合出任登記人士的重要指標。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最低資格要求,申請人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其工作簽證條款不限制其出任保險代理。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所列的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的法定最低年齡為 18 歲,而非 21 歲。
重點: 「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方面的評估過程,除了考慮個人的誠信與刑事紀錄外,還包括財務穩健性以及是否符合年齡與居留權等基本法定要求。.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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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6
6.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時,保險從業員必須理解「近因」(Proximate Cause) 的法律概念。關於近因原則以及保單中常見的「直接或間接地」(Directly or indirectly) 措辭,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主導或有效原因,而不一定是時間上最後發生的原因。
II. 當保單在除外責任條款中使用「直接或間接地」一詞時,通常會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其包括與該除外危險有聯繫的遠因。
III. 若保單中沒有「直接或間接地」等特定措辭,在判斷損失是否受保時,法律通常只考慮近因。
IV. 如果某項除外危險只是損失的遠因而非近因,即使保單包含「直接或間接地」的措辭,保險人仍必須賠償該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主導、有效及具影響力的原因,而非單純指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陳述 II 正確,當保單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地」的措辭時,其法律效力是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得即使該危險只是損失的遠因(Remote Cause),保險人亦可引用除外條款。陳述 III 正確,這是保險合約解釋的基本原則,除非保單有明確的相反規定,否則法律只會追究損失的近因。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直接或間接地」的措辭正是為了確保即使除外危險僅作為遠因出現,保險人仍能免除賠償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通常可以合法拒絕賠償,而非必須賠償。
重點: 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事故是否屬於受保範圍的核心準則,但保險人可透過「直接或間接地」等特定保單措辭來排除與特定危險相關的遠因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主導、有效及具影響力的原因,而非單純指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陳述 II 正確,當保單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地」的措辭時,其法律效力是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得即使該危險只是損失的遠因(Remote Cause),保險人亦可引用除外條款。陳述 III 正確,這是保險合約解釋的基本原則,除非保單有明確的相反規定,否則法律只會追究損失的近因。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直接或間接地」的措辭正是為了確保即使除外危險僅作為遠因出現,保險人仍能免除賠償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通常可以合法拒絕賠償,而非必須賠償。
重點: 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事故是否屬於受保範圍的核心準則,但保險人可透過「直接或間接地」等特定保單措辭來排除與特定危險相關的遠因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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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6
7. Question
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擬在香港申請成為獲授權保險經紀。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該公司必須遵守的財務及專業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獲授權保險經紀的最低實繳股本及淨資產均不得少於港幣 500,000 元。
II. 專業彌償保險的最低賠償限額應為經紀收入的兩倍(最高限額為港幣 7,500 萬元),且不得少於港幣 3,000,000 元。
III. 獲授權保險經紀只需在申請授權時證明其擁有足夠資本,往後無需持續維持該資本水平。
IV. 專業彌償保險旨在保障保險經紀因其在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時的疏忽、錯誤或遺漏而產生的法律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隨時維持不少於港幣 500,000 元的實繳股本及淨資產。陳述 II 正確,因為專業彌償保險的最低賠償限額為經紀收入的兩倍(上限為港幣 7,500 萬元)或港幣 3,000,000 元,以較高者為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專業彌償保險的作用是保障保險經紀在經營業務時,因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導致客戶受損的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實繳股本及淨資產的要求是持續性的法定責任,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在獲授權期間的任何時間均符合該要求,而非僅在申請授權時符合。
重點: 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遵守《保險業條例》規定的財務健全性標準,包括維持最低資本、淨資產及投保法定的專業彌償保險,以確保具備足夠的財務能力及專業責任保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隨時維持不少於港幣 500,000 元的實繳股本及淨資產。陳述 II 正確,因為專業彌償保險的最低賠償限額為經紀收入的兩倍(上限為港幣 7,500 萬元)或港幣 3,000,000 元,以較高者為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專業彌償保險的作用是保障保險經紀在經營業務時,因疏忽、錯誤或遺漏而導致客戶受損的法律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實繳股本及淨資產的要求是持續性的法定責任,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在獲授權期間的任何時間均符合該要求,而非僅在申請授權時符合。
重點: 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遵守《保險業條例》規定的財務健全性標準,包括維持最低資本、淨資產及投保法定的專業彌償保險,以確保具備足夠的財務能力及專業責任保障。.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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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6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保險公司必須根據其獲授權的業務類別進行經營。根據《保險業條例》的規定,下列哪些項目被明確界定為「長期業務」?
I. 人壽及年金
II. 退休金計劃管理
III. 永久健康
IV. 財產損壞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人壽及年金」被歸類為長期業務(類別 A),這是香港保險市場中最主要的長期業務類型。陳述 II 正確,「退休金計劃管理」在條例附表 1 中被明確列為長期業務(類別 VII、VIII 或 IX)。陳述 III 正確,「永久健康」保險涉及長期性質的合約,亦屬於長期業務的範疇(類別 D)。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財產損壞」屬於《保險業條例》下的一般業務類別(類別 8 或 9),主要涵蓋因火災、爆炸、風暴或其他自然力量導致的財產損失,不屬於長期業務。
重點: 香港《保險業條例》將保險業務嚴格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這種分類對於保險公司的授權、資本要求及準備金評估具有法律上的決定性影響。.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人壽及年金」被歸類為長期業務(類別 A),這是香港保險市場中最主要的長期業務類型。陳述 II 正確,「退休金計劃管理」在條例附表 1 中被明確列為長期業務(類別 VII、VIII 或 IX)。陳述 III 正確,「永久健康」保險涉及長期性質的合約,亦屬於長期業務的範疇(類別 D)。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財產損壞」屬於《保險業條例》下的一般業務類別(類別 8 或 9),主要涵蓋因火災、爆炸、風暴或其他自然力量導致的財產損失,不屬於長期業務。
重點: 香港《保險業條例》將保險業務嚴格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這種分類對於保險公司的授權、資本要求及準備金評估具有法律上的決定性影響。.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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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6
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實務中,保險中介人為了有效履行防止詐騙的職責,應採取以下哪些實際步驟?
I. 始終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並將其作為防範工作的起點
II. 對可疑舉動保持警覺,例如客戶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
III. 保持勤勉,透過迅速行動及適時更新業務紀錄來防範詐騙
IV. 僅在代表保險人(Insurer)時,才需在出現可疑情況時與保險公司保持緊密聯繫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範工作的基本起點。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對客戶在無合理解釋下增加保額等異常行為保持警覺是防止詐騙的具體建議。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勤勉地更新紀錄和迅速行動能有效減少因紀錄不全而產生的詐騙風險。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指引,不論保險中介人是代表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在出現可疑情況時都應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而非僅在代表保險人時才這樣做。
重點: 防止保險詐騙需要中介人結合警覺性、勤勉態度、持續溝通及高度誠信,以識別並防範潛在的非法活動。.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範工作的基本起點。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對客戶在無合理解釋下增加保額等異常行為保持警覺是防止詐騙的具體建議。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勤勉地更新紀錄和迅速行動能有效減少因紀錄不全而產生的詐騙風險。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指引,不論保險中介人是代表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在出現可疑情況時都應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而非僅在代表保險人時才這樣做。
重點: 防止保險詐騙需要中介人結合警覺性、勤勉態度、持續溝通及高度誠信,以識別並防範潛在的非法活動。.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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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6
10. Question
在保險原理與風險管理框架下,關於處理風險的方法及相關專業術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風險避免」是指個人或機構主動不參與某種可能產生風險的活動,以完全免除損失的可能性。
II. 「風險融資」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除了保險外,還包括風險承受、自保及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
III. 在非保險領域(如銀行業),「風險管理」通常專指對純粹風險(Pure Risk)的識別與控制。
IV. 「再保險」是保險人透過合約將其承擔的風險部分或全部轉嫁予另一保險人的行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避免的核心在於主動不接觸危險源,從而徹底消除損失發生的機會。陳述 II 正確,根據風險管理的定義,風險融資包含所有用於抵銷剩餘風險財務衝擊的工具,如風險承受、自保、保險及非保險的風險轉移。陳述 IV 正確,再保險是保險人之間轉移風險的法定機制,藉此分散已承擔的保險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銀行及金融服務領域,「風險管理」一詞通常是指對「投機風險」的控制;而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領域時,它涵蓋了對所有類型風險(包括純粹風險和投機風險)的處理,而非「專指」純粹風險。
重點: 風險管理是一個多維度的過程,從業員必須區分風險避免與風險融資的不同手段,並理解保險業與一般金融業對風險管理定義的細微差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風險避免的核心在於主動不接觸危險源,從而徹底消除損失發生的機會。陳述 II 正確,根據風險管理的定義,風險融資包含所有用於抵銷剩餘風險財務衝擊的工具,如風險承受、自保、保險及非保險的風險轉移。陳述 IV 正確,再保險是保險人之間轉移風險的法定機制,藉此分散已承擔的保險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銀行及金融服務領域,「風險管理」一詞通常是指對「投機風險」的控制;而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領域時,它涵蓋了對所有類型風險(包括純粹風險和投機風險)的處理,而非「專指」純粹風險。
重點: 風險管理是一個多維度的過程,從業員必須區分風險避免與風險融資的不同手段,並理解保險業與一般金融業對風險管理定義的細微差別。.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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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6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日常運作中,從業員必須遵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律規定。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相關監管指引,下列哪項關於法律責任與合規要求的敘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僱員若已根據僱主訂立的程序向適當人士報告所懷疑的事項,即被視為已完全履行了相關條例下的法定披露規定。這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明確規定的法定免責機制,旨在確保企業內部的合規報告流程能有效運作。
錯誤: 關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刑罰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監禁 14 年及罰款五百萬元是針對「洗錢罪行」本身的最高刑罰,而「未能披露」懷疑財產的最高刑罰應為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關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法律地位的選項是錯誤的,該指引並非刑事法例,違反指引條文本身不會直接導致刑事起訴,但會影響從業員的「適當人選」資格,且在法院法律程序中可被接納為證據。關於「通風報訊」的選項是錯誤的,法律規定任何人若知道或懷疑已曾作出披露,而向「其他人」披露相當可能損害調查的事宜即屬犯罪,並不限於僅向涉案當事人披露。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洗錢罪行本身與未能履行披露義務的不同刑罰,並理解透過公司內部程序報告是履行法定責任的有效途徑。.
Incorrect
正確: 僱員若已根據僱主訂立的程序向適當人士報告所懷疑的事項,即被視為已完全履行了相關條例下的法定披露規定。這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明確規定的法定免責機制,旨在確保企業內部的合規報告流程能有效運作。
錯誤: 關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刑罰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監禁 14 年及罰款五百萬元是針對「洗錢罪行」本身的最高刑罰,而「未能披露」懷疑財產的最高刑罰應為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關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法律地位的選項是錯誤的,該指引並非刑事法例,違反指引條文本身不會直接導致刑事起訴,但會影響從業員的「適當人選」資格,且在法院法律程序中可被接納為證據。關於「通風報訊」的選項是錯誤的,法律規定任何人若知道或懷疑已曾作出披露,而向「其他人」披露相當可能損害調查的事宜即屬犯罪,並不限於僅向涉案當事人披露。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洗錢罪行本身與未能履行披露義務的不同刑罰,並理解透過公司內部程序報告是履行法定責任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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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6
12.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將其客戶的理賠紀錄外判予一間資訊科技公司進行數據處理及存檔。若該資訊科技公司因疏忽導致客戶的敏感個人資料外洩,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資訊科技公司作為數據處理者,不必對資料當事人承擔《條例》下的直接法律責任。
II. 受屈的客戶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就其授權的數據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I. 保險公司與該資訊科技公司訂立的合約若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可被接納為保險公司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
IV. 客戶可向私隱專員投訴,並向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對其蒙受的損失(包括感情傷害)作出補償。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資料處理外判時,法律責任仍由資料使用者承擔,數據處理者對資料當事人並不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資料使用者須為其授權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此外,雙方訂立包含保障條文的合約可作為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準確性及保留)及第 4 原則(資料保安)的證據。受屈人亦有權就包括感情傷害在內的損失提起訴訟要求補償。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資料當事人有權就感情傷害要求補償的重要法定權利。「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識別出陳述 I 所述數據處理者在《條例》下不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的關鍵法律特徵。「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I 關於委託人責任及陳述 III 關於合約條文作為合規證據的正確法律描述。
重點: 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的情況下,法律責任仍歸屬於資料使用者,其須為處理者的過失承擔委託人責任,而完善的合約條文是證明符合保安及保留原則的重要證據。.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資料處理外判時,法律責任仍由資料使用者承擔,數據處理者對資料當事人並不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資料使用者須為其授權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此外,雙方訂立包含保障條文的合約可作為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準確性及保留)及第 4 原則(資料保安)的證據。受屈人亦有權就包括感情傷害在內的損失提起訴訟要求補償。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資料當事人有權就感情傷害要求補償的重要法定權利。「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識別出陳述 I 所述數據處理者在《條例》下不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的關鍵法律特徵。「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I 關於委託人責任及陳述 III 關於合約條文作為合規證據的正確法律描述。
重點: 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的情況下,法律責任仍歸屬於資料使用者,其須為處理者的過失承擔委託人責任,而完善的合約條文是證明符合保安及保留原則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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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6
1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保單對「近因 (Proximate Cause)」原則的更改以及「彌償 (Indemnity)」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保單措詞中,使用「直接引致」、「主要地引致」或不使用這些詞語,在法律解釋上通常被視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II. 若保單除外責任條款中包含「間接地」一詞,即使該除外危險只是損失的一個遠因(Remote Cause),保險人仍可據此拒絕賠償。
III. 根據海上貨物保險的慣常做法,若貨物因受保危險(如碰撞)導致遲延到達而產生市場損失,保險人必須承擔該損失。
IV.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因此它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包括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的所有保障項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解釋,在保單中使用「直接引致」、「主要地引致」或完全不使用這些修飾詞,其法律效力是一致的,均適用標準的近因法則。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間接地」一詞的加入更改了近因法則的應用,使得保險人可以針對僅作為「遠因」的除外危險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在海上貨物保險中,即使遲延是由受保危險(如碰撞)引起的,保險人通常會根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賠償因遲延導致的市場損失。陳述 IV 是錯誤的,彌償原則並不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人壽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因為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無法用精確的財務方法衡量。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特定保單措詞(如「間接地」)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至遠因,而彌償原則僅適用於損失能以金錢精確評估的財產或責任保險。.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解釋,在保單中使用「直接引致」、「主要地引致」或完全不使用這些修飾詞,其法律效力是一致的,均適用標準的近因法則。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間接地」一詞的加入更改了近因法則的應用,使得保險人可以針對僅作為「遠因」的除外危險拒絕賠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在海上貨物保險中,即使遲延是由受保危險(如碰撞)引起的,保險人通常會根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賠償因遲延導致的市場損失。陳述 IV 是錯誤的,彌償原則並不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人壽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因為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無法用精確的財務方法衡量。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特定保單措詞(如「間接地」)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至遠因,而彌償原則僅適用於損失能以金錢精確評估的財產或責任保險。.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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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6
14. Question
在保險中介人的日常實務中,為了有效履行防止詐騙的責任,以下哪些做法被視為防範詐騙的優良實務?
I. 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止詐騙的最佳起點。
II. 當客戶在沒有充分解釋的情況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中介人應保持警覺。
III. 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中介人應在累積一定數量的保單後才定期更新紀錄,以節省處理時間。
IV. 保險中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特別是在出現可疑情況時。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意識到詐騙的可能性是防範的首要步驟。陳述 II 正確,因為突然且無合理解釋的保額增加是典型的可疑舉動,需要中介人保持警覺。陳述 IV 正確,因為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是保險中介人的重要職責,尤其在出現可疑情況時。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勤勉原則,詐騙往往會在紀錄不全或出現不必要延誤時發生。迅速行動及更新紀錄才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而非為了行政方便而延遲更新。
重點: 防止詐騙的實際步驟包括保持警覺、勤勉、溝通及誠信,中介人應時刻保持最高的道德標準並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意識到詐騙的可能性是防範的首要步驟。陳述 II 正確,因為突然且無合理解釋的保額增加是典型的可疑舉動,需要中介人保持警覺。陳述 IV 正確,因為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是保險中介人的重要職責,尤其在出現可疑情況時。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勤勉原則,詐騙往往會在紀錄不全或出現不必要延誤時發生。迅速行動及更新紀錄才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而非為了行政方便而延遲更新。
重點: 防止詐騙的實際步驟包括保持警覺、勤勉、溝通及誠信,中介人應時刻保持最高的道德標準並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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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6
15.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當一項損失涉及多個成因先後或同時發生時,判定「近因」(Proximate Cause) 對於確定保險責任至關重要。根據《保險原理與實務》中有關近因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一項不保危險,由此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II. 近因必須是引致損失的一連串事故中的第一個成因
III. 即使近因並非在受保處所內發生,相關損失仍可能獲得賠償
IV. 若損失的近因被確定為除外危險,則保險索償通常會失敗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若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引發一項不保危險(如滅火時造成的水漬損害),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近因並不要求必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鄰近單位的火災導致受保單位受損,該損失仍受保障。陳述 IV 正確,因為除外危險的效力通常高於其他危險,若近因被識別為除外危險,保險索償通常會失敗。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在整串事故中起主導、有效作用的成因,而不一定是時間順序上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事件。
重點: 近因原則的核心在於從多項成因中識別出最具影響力的主導成因,並根據該成因的性質(受保、不保或除外)來判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若受保危險(如火災)直接引發一項不保危險(如滅火時造成的水漬損害),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I 正確,因為近因並不要求必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鄰近單位的火災導致受保單位受損,該損失仍受保障。陳述 IV 正確,因為除外危險的效力通常高於其他危險,若近因被識別為除外危險,保險索償通常會失敗。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在整串事故中起主導、有效作用的成因,而不一定是時間順序上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事件。
重點: 近因原則的核心在於從多項成因中識別出最具影響力的主導成因,並根據該成因的性質(受保、不保或除外)來判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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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6
16.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保險經紀公司正進行內部合規審核。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指引中關於備存賬目及「適當人選」原則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備存的紀錄必須足以解釋各項交易,並能據此製備「真實與公平」的財務報表。
II. 相關交易紀錄及會計憑證必須以書面或可隨時轉為書面的形式備存,並保留不少於五年。
III. 公司必須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其聘用的業務代表在從事保險業務時是合資格及適當人選。
IV. 經紀在與客戶交易時,須聲明客戶要為其在投保書上提供的所有答案和陳述負責。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規定,保險經紀備存的紀錄必須足以解釋各項交易,並能據此製備「真實與公平」的財務報表。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其業務代表及行政總裁均為合資格及適當人選。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必須向客戶說明最高誠信原則,並聲明客戶需為其在投保書上提供的陳述負責。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業條例》規定保險經紀必須將相關會計及交易紀錄保留不少於七年,而非五年。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維持透明且準確的財務紀錄至少七年,並在執業中履行「適當人選」的原則,包括對員工素質的把關及對客戶的資訊披露義務。.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規定,保險經紀備存的紀錄必須足以解釋各項交易,並能據此製備「真實與公平」的財務報表。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其業務代表及行政總裁均為合資格及適當人選。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必須向客戶說明最高誠信原則,並聲明客戶需為其在投保書上提供的陳述負責。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業條例》規定保險經紀必須將相關會計及交易紀錄保留不少於七年,而非五年。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維持透明且準確的財務紀錄至少七年,並在執業中履行「適當人選」的原則,包括對員工素質的把關及對客戶的資訊披露義務。.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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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6
17.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人被客戶投訴在銷售過程中未能披露重要事實。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關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在處理此類事件時的職能與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IARB 負責處理及調查針對該保險代理人的投訴。
II. 若證實違規,IARB 有權暫停或撤銷該代理人的登記。
III. IARB 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所設立的機構。
IV. 該代理人對 IARB 的裁決必須無條件接受,並沒有任何上訴機制。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成立的,其職能包括處理保險代理的登記申請、處理針對代理人的投訴,以及對違反守則的代理人執行紀律處分(例如暫停或撤銷登記)。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管架構,任何受 IARB 紀律處分影響的人士,均有權向保險代理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而非「沒有任何上訴途徑」。選項中包含 IV 的組合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的選項均屬錯誤。
重點: 了解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的自律規管性質、其在《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的權力範圍,以及確保程序公正的上訴機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成立的,其職能包括處理保險代理的登記申請、處理針對代理人的投訴,以及對違反守則的代理人執行紀律處分(例如暫停或撤銷登記)。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管架構,任何受 IARB 紀律處分影響的人士,均有權向保險代理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而非「沒有任何上訴途徑」。選項中包含 IV 的組合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的選項均屬錯誤。
重點: 了解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的自律規管性質、其在《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的權力範圍,以及確保程序公正的上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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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6
18. Question
某保險中介人正在向客戶解釋保險公司的內部運作流程。關於保險公司的各項職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核保的主要職能是作為保險目的而進行風險評估,以決定承保條件。
II. 產品開發是一個在保單條款敲定並推出市場後便會完成的階段性過程。
III. 會計部的職責通常包括追收欠交保費、支付賬單及處理財務報告。
IV. 在處理人壽保險理賠時,未清償的保單貸款是保險公司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核保的核心職能是為了保險目的而進行風險評估,從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及釐定費率。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公司營運實務,會計部的職責包括追收欠交保費、支付營運開支及處理財務記錄。陳述 IV 正確,在人壽保險理賠中,任何未還清的保單貸款本金及利息均會從應付的理賠金中扣除。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產品開發對保險人而言並非階段性任務,而是一個「延續不斷的過程」(Continuous process),需要根據市場競爭、理賠經驗及法規變化不斷進行檢討與改良。
重點: 了解保險公司各核心職能(如核保、產品開發、會計及理賠)的具體運作與相互關係,是掌握保險公司營運管理的重要基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核保的核心職能是為了保險目的而進行風險評估,從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及釐定費率。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公司營運實務,會計部的職責包括追收欠交保費、支付營運開支及處理財務記錄。陳述 IV 正確,在人壽保險理賠中,任何未還清的保單貸款本金及利息均會從應付的理賠金中扣除。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產品開發對保險人而言並非階段性任務,而是一個「延續不斷的過程」(Continuous process),需要根據市場競爭、理賠經驗及法規變化不斷進行檢討與改良。
重點: 了解保險公司各核心職能(如核保、產品開發、會計及理賠)的具體運作與相互關係,是掌握保險公司營運管理的重要基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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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6
19.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經紀公司計劃將其客戶資料庫的維護工作外判予一家第三方資訊科技服務公司。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指引,關於資料使用者在委託資料處理者時應採取的行動,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在服務合約中加入條款,列明資料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必須適時交還、銷毀或刪除有關資料。
II. 若因實際情況未能與資料處理者訂立合約,資料使用者可採用非合約形式的監督和審核機制來監察其依從規定的情況。
III. 在進行系統測試前,資料使用者必須確保資料處理者使用真實的個人資料,以保證測試結果的有效性。
IV. 若資料處理者位於香港境外,資料使用者應確保合約條款在香港及當地均可執行,並明確界定相關法律詞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資料使用者應透過合約規範,要求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適時交還、銷毀或刪除資料,以符合保留期限的要求。陳述 II 正確,條例具備彈性,容許在無法訂立合約的情況下,採用非合約形式的監督和審核機制(即「其他方法」)來監察資料處理者。陳述 IV 正確,當涉及跨境資料處理時,私隱專員建議應確保合約在兩地均具法律執行力,並明確界定法律詞彙以符合香港規定。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良好行事方式建議,在進行系統測試前,資料使用者應先考慮是否可以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以替代真實資料,而非必須使用真實資料。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負有監督責任,應透過合約條款或有效的監督機制確保合規,並在跨境處理及系統測試等環節採納保障私隱的良好做法。.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資料使用者應透過合約規範,要求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適時交還、銷毀或刪除資料,以符合保留期限的要求。陳述 II 正確,條例具備彈性,容許在無法訂立合約的情況下,採用非合約形式的監督和審核機制(即「其他方法」)來監察資料處理者。陳述 IV 正確,當涉及跨境資料處理時,私隱專員建議應確保合約在兩地均具法律執行力,並明確界定法律詞彙以符合香港規定。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良好行事方式建議,在進行系統測試前,資料使用者應先考慮是否可以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以替代真實資料,而非必須使用真實資料。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負有監督責任,應透過合約條款或有效的監督機制確保合規,並在跨境處理及系統測試等環節採納保障私隱的良好做法。.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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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6
20.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保險中介機構擬將客戶的個人資料外判予一家位於境外的服務供應商進行數據分析及系統測試。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建議,下列哪些關於該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應採取的行動是正確的?
I. 保險機構應在服務合約中列明,服務供應商在完成分析後必須適時銷毀或交還相關個人資料
II. 若無法與服務供應商訂立合約,保險機構可採用非合約形式的監督機制以監察其依從規定的情況
III. 在進行系統測試前,保險機構應先考慮服務供應商是否可以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代替真實資料
IV. 由於服務供應商位於境外,保險機構只需確保合約符合香港法律,無需考慮其在當地的執行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規定,資料使用者應透過合約要求資料處理者在不再需要就受託目的處理資料時,必須適時交還、銷毀或刪除有關資料。陳述 II 正確,條例具備彈性,容許資料使用者在不能訂立合約的情況下,採用非合約形式的監督和審核機制等「其他方法」來監察合規情況。陳述 III 正確,私隱專員建議在轉移個人資料進行系統測試前,應先考慮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替代真實資料的可行性。
錯誤: 陳述 IV 錯誤,當資料處理者位於境外時,資料使用者應確保合約在香港及資料處理者所在地均可執行,並須明確界定法律詞彙(如「個人資料」),以確保符合香港的法定要求。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負有監督責任,須透過合約或其他有效監控手段確保資料處理者符合保安及保留規定,並應優先採用保障私隱的良好行事方式。.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規定,資料使用者應透過合約要求資料處理者在不再需要就受託目的處理資料時,必須適時交還、銷毀或刪除有關資料。陳述 II 正確,條例具備彈性,容許資料使用者在不能訂立合約的情況下,採用非合約形式的監督和審核機制等「其他方法」來監察合規情況。陳述 III 正確,私隱專員建議在轉移個人資料進行系統測試前,應先考慮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替代真實資料的可行性。
錯誤: 陳述 IV 錯誤,當資料處理者位於境外時,資料使用者應確保合約在香港及資料處理者所在地均可執行,並須明確界定法律詞彙(如「個人資料」),以確保符合香港的法定要求。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個人資料處理時,負有監督責任,須透過合約或其他有效監控手段確保資料處理者符合保安及保留規定,並應優先採用保障私隱的良好行事方式。.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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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6
21. Question
一家保險經紀公司計劃優化其客戶資料處理程序,以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關於該公司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的法律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公司擬向另一家關聯金融機構提供客戶資料作直接促銷,不論是否涉及金錢利益,均必須以書面方式向客戶提供訂明資訊。
II. 當客戶以口頭方式同意該公司為其本身目的使用其資料作促銷時,公司須在收到該回覆起計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客戶確認許可詳情。
III. 「不溯既往」的安排允許公司在新條文生效後,將生效前已使用的資料用於任何新類別的促銷標的而無需重新通知。
IV. 只要不涉及金錢得益,公司向他人提供客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僅需取得客戶的口頭同意或不反對表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條例,資料使用者如擬向另一人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不論是否涉及金錢得益),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陳述 II 正確,若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同意資料使用者為其本身目的使用資料,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回覆後的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當事人確認許可的資料種類及促銷標的類別。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不溯既往(grandfathering)的安排僅適用於在新條文生效後,繼續在關乎「同一類別」的促銷標的中使用該資料,而非任何新類別。陳述 IV 錯誤,條例規定若將資料提供予他人作直接促銷,無論是否涉及得益,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提供資料前收到當事人的「書面」回覆表示同意或不反對。
重點: 在直接促銷規管機制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的要求比資料使用者自身使用更為嚴格,必須採用書面通知並取得書面同意,且口頭同意自身使用後須有書面確認程序。.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條例,資料使用者如擬向另一人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不論是否涉及金錢得益),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陳述 II 正確,若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同意資料使用者為其本身目的使用資料,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回覆後的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當事人確認許可的資料種類及促銷標的類別。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不溯既往(grandfathering)的安排僅適用於在新條文生效後,繼續在關乎「同一類別」的促銷標的中使用該資料,而非任何新類別。陳述 IV 錯誤,條例規定若將資料提供予他人作直接促銷,無論是否涉及得益,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提供資料前收到當事人的「書面」回覆表示同意或不反對。
重點: 在直接促銷規管機制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的要求比資料使用者自身使用更為嚴格,必須採用書面通知並取得書面同意,且口頭同意自身使用後須有書面確認程序。.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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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6
22.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實務中,關於「追認」(Ratification) 權限的產生與應用,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反映了法律要求?
I. 追認可以透過書面、口頭或行為等方式進行。
II. 追認是指委託人對代理人先前未獲授權的行為給予事後確認。
III. 追認的結果是產生一種具有追溯性的授權。
IV. 只有在緊急情況且無法聯絡委託人時,追認才具有法律效力。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代理法,追認是指委託人對代理人先前在未獲授權情況下所作行為的事後確認。這種確認可以透過書面、口頭或行為方式進行,並賦予該行為追溯性的效力,使委託人受到合約約束。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說法不完整,因為陳述 III 提到的追溯性授權是追認制度的核心法律特徵。只有 II、III 及 IV 的說法錯誤,因為陳述 IV 描述的是「必要權限」的適用條件(如緊急情況且無法聯絡),而非追認。以上皆是的說法錯誤,同樣是因為陳述 IV 混淆了不同類別的代理權限產生方式。
重點: 追認是一種容許委託人對代理人越權行為進行事後合法化的機制,其關鍵在於產生追溯性的授權效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代理法,追認是指委託人對代理人先前在未獲授權情況下所作行為的事後確認。這種確認可以透過書面、口頭或行為方式進行,並賦予該行為追溯性的效力,使委託人受到合約約束。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說法不完整,因為陳述 III 提到的追溯性授權是追認制度的核心法律特徵。只有 II、III 及 IV 的說法錯誤,因為陳述 IV 描述的是「必要權限」的適用條件(如緊急情況且無法聯絡),而非追認。以上皆是的說法錯誤,同樣是因為陳述 IV 混淆了不同類別的代理權限產生方式。
重點: 追認是一種容許委託人對代理人越權行為進行事後合法化的機制,其關鍵在於產生追溯性的授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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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6
23.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向新入職同事講解香港《保險業條例》下的業務分類及市場概況。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人壽及年金業務被歸類為長期業務
II. 永久健康業務屬於一般業務的範疇
III. 《保險業條例》將保險業務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兩大類
IV. 統計數據顯示,香港的長期業務市場傾向於由少數大型保險人所支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人壽及年金業務是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中最主要的類別之一。陳述 III 正確,因為香港法律框架明確將保險業務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兩大法定類別。陳述 IV 正確,根據市場統計及研習資料,香港的長期業務市場確實呈現由相對少數的大型保險人支配的特徵。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永久健康業務(Permanent Health)在法律分類上屬於長期業務,而非一般業務。一般業務通常涉及短期風險,如財產損壞或法律責任。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清晰區分《保險業條例》下的業務類別,特別是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的法定劃分,以及了解香港保險市場的競爭結構特點。.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人壽及年金業務是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中最主要的類別之一。陳述 III 正確,因為香港法律框架明確將保險業務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兩大法定類別。陳述 IV 正確,根據市場統計及研習資料,香港的長期業務市場確實呈現由相對少數的大型保險人支配的特徵。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永久健康業務(Permanent Health)在法律分類上屬於長期業務,而非一般業務。一般業務通常涉及短期風險,如財產損壞或法律責任。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清晰區分《保險業條例》下的業務類別,特別是長期業務與一般業務的法定劃分,以及了解香港保險市場的競爭結構特點。.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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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6
24.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香港的保險公司計劃將其客戶資料庫外判予一家雲端服務供應商進行數據整理及系統測試。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建議,該保險公司在處理此項外判安排時,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I. 保險公司應在與服務供應商訂立的合約中,列明保險公司有權審核及視察該供應商處理資料的情況。
II. 為了確保系統測試的完整性,保險公司必須直接使用真實的客戶個人資料,不應以虛擬資料替代。
III. 若該服務供應商位於海外,保險公司應確保合約在香港及該供應商所在地均具備法律執行力。
IV. 保險公司應在收集個人資料時,明確告知客戶其資料可能會轉移予第三方資料處理者進行處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私隱專員的建議,資料使用者應在合約中加入條款,保留審核及視察資料處理者如何處理和儲存個人資料的權利,以符合保障資料原則。陳述 III 正確,因為當資料處理者位於境外時,確保合約在兩地均可執行並明確界定法律詞彙是良好的行事方式。陳述 IV 正確,因為處理個人資料的做法應具透明度,資料使用者應告知當事人其資料可能轉移予資料處理者。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良好行事方式的建議,在轉移個人資料進行系統測試前,資料使用者必須先考慮是否可以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以替代真實資料,而非必須使用真實資料。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委託資料處理者時,應透過合約規範、維持透明度及採取適當的保安監控措施,以確保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私隱專員的建議,資料使用者應在合約中加入條款,保留審核及視察資料處理者如何處理和儲存個人資料的權利,以符合保障資料原則。陳述 III 正確,因為當資料處理者位於境外時,確保合約在兩地均可執行並明確界定法律詞彙是良好的行事方式。陳述 IV 正確,因為處理個人資料的做法應具透明度,資料使用者應告知當事人其資料可能轉移予資料處理者。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良好行事方式的建議,在轉移個人資料進行系統測試前,資料使用者必須先考慮是否可以使用匿名或虛擬資料以替代真實資料,而非必須使用真實資料。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委託資料處理者時,應透過合約規範、維持透明度及採取適當的保安監控措施,以確保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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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6
25.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位於中環的辦公室投保了財產保險。在處理一宗因火災引起的索償時,關於彌償原則及其相關限制條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如果受損的辦公設備(損餘)仍具經濟價值,保險人可以在賠償額中扣除該價值,而損餘則歸陳先生所有。
II. 根據一般非水險財產保單的慣例,陳先生有權隨時行使「委付」權利,將受損財產完全移交予保險人以索取全損賠償。
III. 若陳先生投保的保額僅為財產實際價值的百分之五十,根據「比例分攤」原則,他只能獲得損失金額的一半賠償。
IV. 若保單設有「起賠額」條款,當損失金額超過該指定金額時,保險人僅會賠付超過起賠額的部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處理損餘時,保險人可以從賠償額中扣除損餘的價值,並讓被保險人保留該殘餘財產。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比例分攤原則規定,若投保額低於財產實際價值,賠償金額將按不足額投保的比率遞減。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與水險的標準做法不同,大部分非水險財產保單通常會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方式是當損失達到指定金額時,保險人將全額賠付損失,而只有免賠額(Excess)才會扣除指定金額後僅賠付餘額。
重點: 彌償原則的應用受多項保單條文限制,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比例分攤對不足額保險的懲罰,以及免賠額與起賠額在小額索償處理上的本質區別。.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處理損餘時,保險人可以從賠償額中扣除損餘的價值,並讓被保險人保留該殘餘財產。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比例分攤原則規定,若投保額低於財產實際價值,賠償金額將按不足額投保的比率遞減。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與水險的標準做法不同,大部分非水險財產保單通常會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運作方式是當損失達到指定金額時,保險人將全額賠付損失,而只有免賠額(Excess)才會扣除指定金額後僅賠付餘額。
重點: 彌償原則的應用受多項保單條文限制,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比例分攤對不足額保險的懲罰,以及免賠額與起賠額在小額索償處理上的本質區別。.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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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6
26.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監管體系中,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局 (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 的性質及其在強制性保險制度下的職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所有在香港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加入成為該局的成員。
II. 該局的運作經費是透過向成員收取的附加徵費來籌集,該費用按汽車保險費計算。
III. 該局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在發生涉及強制性汽車保險承保的死亡或受傷事故時,若保險不存在或有缺陷,為符合條件的受害人提供賠償。
IV. 該局的保障範圍與綜合汽車保險完全相同,涵蓋了所有因交通意外導致的第三者財物損失及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香港法規,所有獲授權在香港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都必須強制加入香港汽車保險局成為成員。陳述 II 是正確的,該局的運作經費來源是向其成員保險公司收取的附加徵費,而該徵費是按成員收取的汽車保險費比例計算的。陳述 III 是正確的,該局設立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強制性汽車保險的意圖得以實現,即在涉及第三者人身傷亡但相關保險不存在或有缺陷時,為受害人提供賠償保障。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香港的強制性汽車保險僅涵蓋對第三者的死亡或身體受傷責任,並不包括財物損失。因此,香港汽車保險局的主要職能是針對人身傷亡的補償,而非涵蓋所有類型的財物損失或車輛維修費用。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是一個業界組織,旨在確保在強制性保險制度失效的情況下,交通意外中的傷亡受害人仍能獲得法律保障的補償,其經費完全由業界成員透過保費徵費分擔。.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香港法規,所有獲授權在香港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都必須強制加入香港汽車保險局成為成員。陳述 II 是正確的,該局的運作經費來源是向其成員保險公司收取的附加徵費,而該徵費是按成員收取的汽車保險費比例計算的。陳述 III 是正確的,該局設立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強制性汽車保險的意圖得以實現,即在涉及第三者人身傷亡但相關保險不存在或有缺陷時,為受害人提供賠償保障。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香港的強制性汽車保險僅涵蓋對第三者的死亡或身體受傷責任,並不包括財物損失。因此,香港汽車保險局的主要職能是針對人身傷亡的補償,而非涵蓋所有類型的財物損失或車輛維修費用。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是一個業界組織,旨在確保在強制性保險制度失效的情況下,交通意外中的傷亡受害人仍能獲得法律保障的補償,其經費完全由業界成員透過保費徵費分擔。.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