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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中介人必須警惕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原則及《保險業條例》,關於「從犯」(secondary party) 的刑事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從犯與主犯 (principal) 在法律上可能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上同樣的責任。
II. 控方在起訴從犯時,必須證明該從犯有從該犯罪行為或協助行為中獲得實際利益的意圖。
III. 若中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可能構成協助及教唆。
IV. 只要中介人知悉其行為能協助干犯刑事罪行並有意進行該協助行為,即使他並不關心犯罪者是否成功欺詐,仍可被判定為從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律規定從犯與主犯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兩者可能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上同樣的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不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與「作為的參與」同樣有罪,特別是當事人有權控制他人行動卻蓄意不予制止時,可能構成積極鼓勵。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律要求的是協助的意圖及知悉其行為能提供協助,而非干犯該罪行的特定意圖,亦不要求從犯關心犯罪結果是否達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法律,從干犯該罪行而獲益的意圖或從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均不必存在即可構成從犯責任。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了解刑事法中從犯的定義,明白協助、教唆或甚至在有權控制下的「不作為」均可能導致與主犯同等的法律後果,且不論中介人是否從中獲益。.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律規定從犯與主犯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兩者可能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上同樣的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不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與「作為的參與」同樣有罪,特別是當事人有權控制他人行動卻蓄意不予制止時,可能構成積極鼓勵。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律要求的是協助的意圖及知悉其行為能提供協助,而非干犯該罪行的特定意圖,亦不要求從犯關心犯罪結果是否達成。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法律,從干犯該罪行而獲益的意圖或從協助行為中獲益的意圖,均不必存在即可構成從犯責任。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了解刑事法中從犯的定義,明白協助、教唆或甚至在有權控制下的「不作為」均可能導致與主犯同等的法律後果,且不論中介人是否從中獲益。.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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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一名個人保險代理人決定利用其委任保險公司的資源來履行備存紀錄的責任。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該代理人應確保下列哪些事項以符合監管要求?
I. 該保險公司設有系統,以遵從《打擊洗錢條例》中有關備存紀錄的規定
II. 在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相關紀錄及文件可以沒有延誤地從保險公司取得
III. 代理人必須在自己的私人住所另外備存一份所有客戶文件的實體副本
IV. 代理人已簽署聲明,將所有備存紀錄的法律責任全數轉移至保險公司的合規主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個人保險代理人雖然可以將紀錄存放於保險人的處所,但他們仍然就遵從所有備存紀錄的要求負有責任,因此必須確保保險人擁有合規的系統,並保證在監管機構要求時能無延誤地取得紀錄。
錯誤: 關於代理人必須在私人住所備存所有實體副本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正是考慮到個人代理人缺乏資源備存文件,才允許將紀錄存放於保險人處所。關於法律責任已全數轉移至保險公司合規主任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指引明確表示個人保險代理人仍然負有遵從備存紀錄要求的法律責任,不能因委託保險人代管而免責。
重點: 個人保險代理人可利用保險公司的資源備存紀錄,但必須確保該系統的合規性及紀錄的可提取性,以履行其在《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法定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個人保險代理人雖然可以將紀錄存放於保險人的處所,但他們仍然就遵從所有備存紀錄的要求負有責任,因此必須確保保險人擁有合規的系統,並保證在監管機構要求時能無延誤地取得紀錄。
錯誤: 關於代理人必須在私人住所備存所有實體副本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正是考慮到個人代理人缺乏資源備存文件,才允許將紀錄存放於保險人處所。關於法律責任已全數轉移至保險公司合規主任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指引明確表示個人保險代理人仍然負有遵從備存紀錄要求的法律責任,不能因委託保險人代管而免責。
重點: 個人保險代理人可利用保險公司的資源備存紀錄,但必須確保該系統的合規性及紀錄的可提取性,以履行其在《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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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行將其客戶續保資料的錄入工作外判予一家數據處理公司。若該數據處理公司因保安疏忽導致客戶個人資料外洩,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受屈的客戶可向該保險經紀行提起訴訟,要求對其蒙受的損失(包括感情傷害)作出補償。
II. 該數據處理公司作為資料處理者,須就該次侵犯私隱行為向客戶承擔直接法律責任。
III. 若保險經紀行與該公司訂立的合約中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可作為經紀行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
IV. 為家居或娛樂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通常獲豁免而不受《條例》的大部分規定所管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當事人若因資料使用者觸犯條例而蒙受損失(包括感情傷害),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補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之間的合約若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可被接納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準確性及保留期間)及第 4 原則(保安措施)的證據。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為家居或娛樂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獲概括性豁免。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現行條例下,資料處理者不必就其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相反,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應要求資料使用者(委託人)對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責任。
重點: 保險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必須對其外判資料處理者的行為負責,但透過完善的合約條款可以加強合規證明並在發生問題時向處理者追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當事人若因資料使用者觸犯條例而蒙受損失(包括感情傷害),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補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資料使用者與資料處理者之間的合約若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可被接納為證明資料使用者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準確性及保留期間)及第 4 原則(保安措施)的證據。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為家居或娛樂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獲概括性豁免。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現行條例下,資料處理者不必就其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相反,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應要求資料使用者(委託人)對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責任。
重點: 保險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必須對其外判資料處理者的行為負責,但透過完善的合約條款可以加強合規證明並在發生問題時向處理者追討。.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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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正準備向保險業監管局提交年度申報。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監管指引,關於償付準備金、適當人選及再保險安排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為二百萬港元。
II. 保險業監管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適當人選」時,僅會考慮該人的學歷、資歷及相關工作經驗。
III.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如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則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
IV. 《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適用於保險人所有的再保險安排,不論再保險人是否與該保險人屬同一公司集團。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規定為二百萬港元。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數額確實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而若涉及法定保險業務(如第三者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則最低限額提高至二千萬港元。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監局在斷定「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誠信、品格、財政狀況及紀律處分記錄等,而非僅限於學歷及經驗。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僅適用於保險人分保給「有關連再保險人」(即同一集團成員)的情況,而非所有再保險安排。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並確保其控權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在誠信、能力及財務狀況等多方面均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規定為二百萬港元。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數額確實不得少於一千萬港元,而若涉及法定保險業務(如第三者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則最低限額提高至二千萬港元。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監局在斷定「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誠信、品格、財政狀況及紀律處分記錄等,而非僅限於學歷及經驗。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僅適用於保險人分保給「有關連再保險人」(即同一集團成員)的情況,而非所有再保險安排。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並確保其控權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在誠信、能力及財務狀況等多方面均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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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再保險(Reinsurance)安排對原保單持有人的影響,下列哪項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人須根據原保險合約對保單持有人負起全額賠償責任,不論再保險人的財務狀況如何。這是因為再保險是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獨立合約安排,保險人作為原保險合約的當事人,對保單持有人的法律責任並不因其是否安排了再保險或再保險人的支付能力而改變。
錯誤: 關於保單持有人擁有向再保險人直接索償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持有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缺乏合約相對性(Privity of Contract),兩者並無直接法律關係。關於必須列明再保險人名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再保險安排屬於保險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決策,保單持有人無權亦無需要知道相關細節。關於保險公司可按比例減少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的賠償義務是絕對的,不能以未能從再保險人處獲得補償為由而推卸責任。
重點: 再保險是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行政與財務安排,旨在加強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及財務穩健性,對原保單持有人的法律權利與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沒有直接影響。.
Incorrect
正確: 保險人須根據原保險合約對保單持有人負起全額賠償責任,不論再保險人的財務狀況如何。這是因為再保險是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獨立合約安排,保險人作為原保險合約的當事人,對保單持有人的法律責任並不因其是否安排了再保險或再保險人的支付能力而改變。
錯誤: 關於保單持有人擁有向再保險人直接索償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持有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缺乏合約相對性(Privity of Contract),兩者並無直接法律關係。關於必須列明再保險人名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再保險安排屬於保險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決策,保單持有人無權亦無需要知道相關細節。關於保險公司可按比例減少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的賠償義務是絕對的,不能以未能從再保險人處獲得補償為由而推卸責任。
重點: 再保險是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行政與財務安排,旨在加強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及財務穩健性,對原保單持有人的法律權利與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沒有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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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保險合約的基本元素及代理法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法律案例已明確規定,投保人填寫並遞交投保書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均自動構成一項法律上的「要約」(Offer)。
II. 保險合約中的「代價」(Consideration) 對保險人而言,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實際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的行為。
III. 保險合約被視為商業協議,因此在法律上通常被推定為具有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
IV. 根據代理法原則,委託人(主事人)通常須對其代理人經授權的行為負起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Correct
正確: 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屬於商業協議,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具有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這與社交或家庭內部的非正式安排有所不同。陳述 IV 正確,根據代理法中「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委託人(主事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被稱為轉承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雖然填寫投保書被廣泛視為要約的行為,但法律上並未規定填寫投保書「必然」等同於發出要約,技術上仍須視乎事實所證明的意向。陳述 II 錯誤,在保險合約中,保險人的代價是「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承諾」,而非實際支付賠償金的行為;即使保單期內沒有發生索償,保險人也已因提供保障承諾而付出了代價。
重點: 有效的保險合約必須具備要約、承約、代價、訂約能力、合法性及法律意向等元素,而代理關係則使委託人須為代理人的授權行為負責。.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I 正確,因為保險合約屬於商業協議,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具有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這與社交或家庭內部的非正式安排有所不同。陳述 IV 正確,根據代理法中「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的原則,委託人(主事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被稱為轉承責任。
錯誤: 陳述 I 錯誤,雖然填寫投保書被廣泛視為要約的行為,但法律上並未規定填寫投保書「必然」等同於發出要約,技術上仍須視乎事實所證明的意向。陳述 II 錯誤,在保險合約中,保險人的代價是「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承諾」,而非實際支付賠償金的行為;即使保單期內沒有發生索償,保險人也已因提供保障承諾而付出了代價。
重點: 有效的保險合約必須具備要約、承約、代價、訂約能力、合法性及法律意向等元素,而代理關係則使委託人須為代理人的授權行為負責。.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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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的法律原則,關於保險合約或保險收益的「轉讓」(Assignment),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保險合約的轉讓中,若受保事故在轉讓後發生,保險人有義務就承讓人的損失作出賠付。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時,承讓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否則該轉讓不生效。
III. 在實務上,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與其他類型的保險單不同,它們通常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予以轉讓。
IV. 保險合約的轉讓會產生法律效力,使轉讓人在合約下的責任自動轉移到承讓人的身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合約轉讓(Assign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中,轉讓人在合約中的權益已完全轉移,保險人有義務就承讓人的損失而非轉讓人的損失作出賠付。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特殊類別,通常不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即可進行轉讓。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收益轉讓)時,承讓人並不需要具有可保權益,這與保險合約本身的轉讓要求不同。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僅涉及權益的轉移,保險合約下的責任(Liabilities)並不會自動轉移給承讓人,這類轉移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明確同意。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轉讓的關鍵在於受保損失的對象、對可保權益的要求,以及是否需要保險人的同意,且責任的轉移不屬於一般轉讓的範疇。.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合約轉讓(Assign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中,轉讓人在合約中的權益已完全轉移,保險人有義務就承讓人的損失而非轉讓人的損失作出賠付。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特殊類別,通常不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即可進行轉讓。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收益轉讓)時,承讓人並不需要具有可保權益,這與保險合約本身的轉讓要求不同。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轉讓僅涉及權益的轉移,保險合約下的責任(Liabilities)並不會自動轉移給承讓人,這類轉移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明確同意。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收益轉讓的關鍵在於受保損失的對象、對可保權益的要求,以及是否需要保險人的同意,且責任的轉移不屬於一般轉讓的範疇。.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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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保單措詞如何更改「近因」原則的應用,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法律上,「直接引致」與「主要引致」通常被視為與「近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II. 當保單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地」字眼時,即使除外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拒絕賠償。
III. 在海上貨物保險中,若因碰撞(受保危險)導致延遲而產生的市場價值損失,保險人通常可依據特定除外條款不予賠償。
IV. 只要保單中沒有出現「近因」二字,保險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賠償所有與受保危險相關的損失。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理,「直接引致」或「主要引致」在法律解釋上與「近因」具有相同的意義;而「直接或間接地」的措詞旨在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其涵蓋至遠因(如相關法律案例所示);在海上貨物保險中,即使延遲是由受保危險(如碰撞)引起的,保險人通常仍可依據除外條款拒絕賠償相關的市場損失。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近因原則是保險契約的基本法律原則,即使保單中沒有明確出現「近因」二字,該原則依然適用。此外,保險人可以透過特定的保單措詞來更改或限制該原則的應用,而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賠償所有相關損失。
重點: 保險人可以透過在保單中加入特定字眼(如「直接或間接」)或特定的除外條款,來修改近因原則的傳統應用,從而精確地界定其承保或除外責任的範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理,「直接引致」或「主要引致」在法律解釋上與「近因」具有相同的意義;而「直接或間接地」的措詞旨在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其涵蓋至遠因(如相關法律案例所示);在海上貨物保險中,即使延遲是由受保危險(如碰撞)引起的,保險人通常仍可依據除外條款拒絕賠償相關的市場損失。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近因原則是保險契約的基本法律原則,即使保單中沒有明確出現「近因」二字,該原則依然適用。此外,保險人可以透過特定的保單措詞來更改或限制該原則的應用,而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賠償所有相關損失。
重點: 保險人可以透過在保單中加入特定字眼(如「直接或間接」)或特定的除外條款,來修改近因原則的傳統應用,從而精確地界定其承保或除外責任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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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法律關係中,關於「追認」(Ratification) 代理權的行使條件與法律效力,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追認具有追溯力,使代理人的行為自始生效。
II. 在代理人行事時,委託人必須已經存在。
III. 代理人在行事時,必須聲稱自己是代表委託人而行事的。
IV. 委託人可以選擇僅追認合約中對其有利的部分,而拒絕履行其餘義務。Correct
正確: 追認代理權必須符合幾項基本原則:首先,追認具有追溯力,這意味著代理人的行為被視為從一開始就獲得了授權(陳述 I 正確);其次,委託人在代理人行事時必須已經存在,不能追認在其成立之前的行為(陳述 II 正確);最後,代理人必須向第三方表明自己是代表委託人行事,而非以個人名義行事(陳述 III 正確)。
錯誤: 關於委託人可以部分追認的陳述(陳述 IV)是錯誤的,因為在法律上,追認必須針對整個行為或合約,委託人不能只接受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拒絕履行其餘義務。因此,所有包含第四項陳述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追認(Ratification)是授予代理權的一種追溯性方式,必須滿足身份識別、委託人存在性及行為完整性等法律要件。.
Incorrect
正確: 追認代理權必須符合幾項基本原則:首先,追認具有追溯力,這意味著代理人的行為被視為從一開始就獲得了授權(陳述 I 正確);其次,委託人在代理人行事時必須已經存在,不能追認在其成立之前的行為(陳述 II 正確);最後,代理人必須向第三方表明自己是代表委託人行事,而非以個人名義行事(陳述 III 正確)。
錯誤: 關於委託人可以部分追認的陳述(陳述 IV)是錯誤的,因為在法律上,追認必須針對整個行為或合約,委託人不能只接受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拒絕履行其餘義務。因此,所有包含第四項陳述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追認(Ratification)是授予代理權的一種追溯性方式,必須滿足身份識別、委託人存在性及行為完整性等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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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實務中,關於保險權益的「轉讓」(Assignment),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保險合約的轉讓中,轉讓人和承讓人雙方在轉讓那一刻都必須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的轉讓)必須事先取得保險人的同意方為有效。
III. 在人壽保險中,保單的轉讓絕不會導致受保生命被換入一個新的生命。
IV. 根據實務,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通常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進行轉讓。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合約的轉讓中,法律要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進行的時刻,均須對該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將不具法律效力。陳述 III 正確,因為人壽保險單的轉讓僅涉及保單權益的轉移,受保生命(即保單所保障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因為轉讓而改變。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人壽保險單及海上貨物保險單被視為可自由轉讓的類別,與其他一般財產保險不同,它們的轉讓通常不需要保險人的事先同意。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法律原則,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的轉讓)在任何情況下都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即可生效,這與「保險合約的轉讓」有顯著區別。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的關鍵在於可保權益的要求以及是否需要保險人同意,其中壽險和海上貨物險在合約轉讓上享有較大的自由度。.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合約的轉讓中,法律要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進行的時刻,均須對該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將不具法律效力。陳述 III 正確,因為人壽保險單的轉讓僅涉及保單權益的轉移,受保生命(即保單所保障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因為轉讓而改變。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保險實務中,人壽保險單及海上貨物保險單被視為可自由轉讓的類別,與其他一般財產保險不同,它們的轉讓通常不需要保險人的事先同意。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法律原則,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收益的轉讓)在任何情況下都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即可生效,這與「保險合約的轉讓」有顯著區別。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的關鍵在於可保權益的要求以及是否需要保險人同意,其中壽險和海上貨物險在合約轉讓上享有較大的自由度。.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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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某家在香港經營多元化業務的保險公司正在檢視其內部合規及財務管理流程。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公司運作的相關原則,下列哪些關於精算與財務功能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委任一名獲保險業監管局接納的精算師,並最少每年一次對資產及負債進行評估。
II. 對於經營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法律規定必須每年對該等法定業務的儲備金進行精算檢討。
III. 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被歸類為「短期責任業務」,因為其索償通常在出險後相對短的時間內獲得賠付。
IV. 保險公司的投資功能不論是由獨立部門或會計師兼任,均須同時考慮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委任一名獲保險業監管局接納的精算師,且必須每年最少一次對資產及負債進行評估。陳述 II 正確,保險業監管局規定從事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法定業務)的保險人,必須每年對其儲備金進行精算檢討。陳述 IV 正確,投資功能是保險公司運作的關鍵,必須從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以應付資金需求)三個維度進行管理。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責任保險屬於「長期責任業務」(Long-tail business),其索償過程通常會經歷較長時間;而「短期責任業務」是指如火災保險或車輛本身損害保險,其索償通常在出險後短時間內獲得賠付。
重點: 保險公司需透過精算評估確保法定業務的穩定性,並在財務管理上平衡投資風險與流動性,以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長期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委任一名獲保險業監管局接納的精算師,且必須每年最少一次對資產及負債進行評估。陳述 II 正確,保險業監管局規定從事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法定業務)的保險人,必須每年對其儲備金進行精算檢討。陳述 IV 正確,投資功能是保險公司運作的關鍵,必須從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以應付資金需求)三個維度進行管理。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責任保險屬於「長期責任業務」(Long-tail business),其索償過程通常會經歷較長時間;而「短期責任業務」是指如火災保險或車輛本身損害保險,其索償通常在出險後短時間內獲得賠付。
重點: 保險公司需透過精算評估確保法定業務的穩定性,並在財務管理上平衡投資風險與流動性,以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長期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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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的運作與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允許已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的保險人,為其自身利益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討賠償的權利。
II. 侵權行為 (Tort) 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的最重要來源之一。
III. 在代位追償過程中,保險人有權保留任何從第三者處獲得的賠償,即使該金額超過了保險人原先支付給被保險人的彌償數額。
IV. 代位權只能透過侵權行為產生,不能透過合約或法規產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Subrogation)是一項普通法原則,允許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後,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追討權利。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侵權行為(尤其是疏忽)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最重要且最常見的來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代位權的行使受到限制,保險人不能保留比其所作出的彌償支付還要多的金額,任何超出的款項應歸還被保險人。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權不僅源自侵權行為,還可以來自合約、法規和損餘(Salvage)。
重點: 代位原則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同時將保險人的追討權利限制在已支付的彌償金額範圍內。.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Subrogation)是一項普通法原則,允許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後,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追討權利。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侵權行為(尤其是疏忽)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最重要且最常見的來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代位權的行使受到限制,保險人不能保留比其所作出的彌償支付還要多的金額,任何超出的款項應歸還被保險人。陳述 IV 錯誤,因為代位權不僅源自侵權行為,還可以來自合約、法規和損餘(Salvage)。
重點: 代位原則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同時將保險人的追討權利限制在已支付的彌償金額範圍內。.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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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合約法時,提及有關保險合約的法律特質。根據相關法律原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單本身就是法律上的合約,若保險單在意外中被毀,保險合約即自動失效。
II. 絕大多數的保險合約均屬於「簡單合約」,其法律有效性並不取決於特定的形式或手續。
III. 「可使無效的合約」在受屈的一方正式將其視為無效之前,其法律效力通常會維持下去。
IV. 「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與「無效合約」的定義相同,均指合約在法律上完全不存在且無法律效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簡單合約(包括絕大多數保險合約)的有效性不取決於特殊手續,可透過口頭、書面或行為推斷訂立。陳述 III 正確,因為可使無效的合約在受屈一方於知悉權利後的合理時間內行使撤銷權之前,其法律效力一直維持。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單僅是證明保險合約的證據,而非合約本身;即使保單毀損,合約依然存在,保險人不能僅以此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能強制執行」是指因某些法定要求未完成(如未繳印花稅或未發出水險單)而無法在法庭執行,而「無效合約」則是法律上完全不存在且無效,兩者定義不同。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合約的不同法律性質,特別是保單作為證據的角色,以及無效、可使無效與不能強制執行合約之間的區別。.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簡單合約(包括絕大多數保險合約)的有效性不取決於特殊手續,可透過口頭、書面或行為推斷訂立。陳述 III 正確,因為可使無效的合約在受屈一方於知悉權利後的合理時間內行使撤銷權之前,其法律效力一直維持。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單僅是證明保險合約的證據,而非合約本身;即使保單毀損,合約依然存在,保險人不能僅以此為由拒絕賠償。陳述 IV 錯誤,因為「不能強制執行」是指因某些法定要求未完成(如未繳印花稅或未發出水險單)而無法在法庭執行,而「無效合約」則是法律上完全不存在且無效,兩者定義不同。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合約的不同法律性質,特別是保單作為證據的角色,以及無效、可使無效與不能強制執行合約之間的區別。.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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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根據《標準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及相關登記人士操守守則,下列哪些關於保險代理在香港開展業務時的行為描述是正確的?
I. 在與潛在客戶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自己是以登記人士身份代表某保險公司。
II. 若代理在業務中使用商務名片,該名片上必須印有其登記號碼。
III. 除非在簽署保單前已向客戶披露相關收費的數額及用途,否則不得在保費外加收費用。
IV. 為了促成商業保險,代理可隨時將其佣金的一部分回扣予被保單位的董事,而無需取得該單位的書面同意。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行為準則。根據《登記人士的操守》,代理人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自己代表的保險公司身份;若使用商務名片,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此外,除非在簽署保單前已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額外收費。
錯誤: 只有 I 及 II 以及 只有 II 及 III 的選項均不完整,因為它們分別遺漏了關於收費披露或身份表明的正確法定要求。關於佣金回扣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守則嚴格規定,除非事先取得被保人的書面同意及批准付款,否則不得向被保人的董事、合夥人或僱員提供任何佣金或折扣作為投保誘因。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在執業過程中保持高度透明度,包括明確披露身份、登記編號及所有相關收費,並嚴格遵守職業道德,防止不當的利益輸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行為準則。根據《登記人士的操守》,代理人在與任何人洽談保單前,必須表明自己代表的保險公司身份;若使用商務名片,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此外,除非在簽署保單前已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不得額外收費。
錯誤: 只有 I 及 II 以及 只有 II 及 III 的選項均不完整,因為它們分別遺漏了關於收費披露或身份表明的正確法定要求。關於佣金回扣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守則嚴格規定,除非事先取得被保人的書面同意及批准付款,否則不得向被保人的董事、合夥人或僱員提供任何佣金或折扣作為投保誘因。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在執業過程中保持高度透明度,包括明確披露身份、登記編號及所有相關收費,並嚴格遵守職業道德,防止不當的利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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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未獲得保險人授權的情況下,代表保險人與客戶訂立了一份火險合約。保險人事後得知此交易,並決定接受該投保及確認有關保險保障。根據代理法,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此情況?
I. 該代理人在行事時並未取得授權,因此該擬訂合約在技術上最初是無效的。
II. 保險人事後確認該行動,有效地產生了一種追溯性的授權。
III. 這種授權(追認)可以透過書面、口頭或行為等方式進行。
IV. 只有在代理人與保險人之間存在預先簽署的代理合約時,追認才具有法律效力。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代理法,當代理人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行事,該行為最初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委託人可以透過「追認」給予事後確認,從而產生追溯性的授權效力。此外,追認可以透過書面、口頭或行為(例如保險人簽發保單)等方式進行。
Incorrect: 關於追認必須要求預先存在代理合約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可以在沒有合約的情況下存在(例如無酬代理或家事安排)。「只有 I 及 II」以及「只有 II 及 III」這兩個選項雖然包含正確的陳述,但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法律要點,因此不完整。「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關於必須存在預先合約的陳述。
Takeaway: 追認是一種法律機制,允許委託人通過事後認可,使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對委託人產生追溯性的法律約束力,且不以存在預先合約為前提。.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代理法,當代理人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行事,該行為最初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委託人可以透過「追認」給予事後確認,從而產生追溯性的授權效力。此外,追認可以透過書面、口頭或行為(例如保險人簽發保單)等方式進行。
Incorrect: 關於追認必須要求預先存在代理合約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可以在沒有合約的情況下存在(例如無酬代理或家事安排)。「只有 I 及 II」以及「只有 II 及 III」這兩個選項雖然包含正確的陳述,但未能涵蓋所有正確的法律要點,因此不完整。「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關於必須存在預先合約的陳述。
Takeaway: 追認是一種法律機制,允許委託人通過事後認可,使代理人原本未獲授權的行為對委託人產生追溯性的法律約束力,且不以存在預先合約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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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在一宗涉及多個連續事件的保險索償個案中,保險中介人需協助客戶理解「近因」(Proximate Cause) 的法律應用。根據相關保險原則,下列哪些關於近因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支配性、有效且直接的成因,而非指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事件。
II. 若損失是由一連串連續發生的事件引起,且其近因為受保危險,則保險人須承擔賠償責任。
III. 法律上,近因與「最後成因」(Last Cause) 的概念完全相同,保險人僅需考慮損失發生前的最後一個動作。
IV. 當損失是由受保危險與除外危險共同導致且兩者無法分割時,除外危險通常具有優先效力,保險人可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近因是指在法律上最具影響力、有效且支配性的成因,而非單純指時間上最後發生的事件。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只要損失的有效成因屬於保單所涵蓋的受保危險,保險人就必須履行賠償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法理,若損失是由受保危險與除外危險共同且不可分割地造成,除外危險的效力通常會使保險人免於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效力上」最接近的成因,而非「時間上」最接近的成因(即最後成因),兩者在法律定義上有顯著區別。
重點: 近因原則旨在判斷導致損失的最有效成因,以確定該損失是否屬於保單的承保範圍,這對於處理涉及多個成因的複雜索償個案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近因是指在法律上最具影響力、有效且支配性的成因,而非單純指時間上最後發生的事件。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只要損失的有效成因屬於保單所涵蓋的受保危險,保險人就必須履行賠償責任。陳述 IV 正確,根據保險法理,若損失是由受保危險與除外危險共同且不可分割地造成,除外危險的效力通常會使保險人免於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效力上」最接近的成因,而非「時間上」最接近的成因(即最後成因),兩者在法律定義上有顯著區別。
重點: 近因原則旨在判斷導致損失的最有效成因,以確定該損失是否屬於保單的承保範圍,這對於處理涉及多個成因的複雜索償個案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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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新登記的一般保險代理。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監管規定,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在執業操守及專業維持方面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列明其登記號碼。
II. 若陳先生離開保險行業並連續兩年沒有從事保險相關工作,他先前取得的考試及格資格將失效。
III. 陳先生可以自行決定向客戶收取小額行政費,只要該費用不超過保費的 5%,且無需在簽署保單前披露。
IV. 陳先生必須按照保險業監管局指定的方式,完成規定的持續專業培訓(CPD)要求。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操守要求,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 是正確的,法規規定通過考試後若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陳述 IV 是正確的,所有登記人士均有責任遵守保險業監管局指定的持續專業培訓(CPD)計劃要求。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並沒有所謂的小額豁免或百分比限制。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透過持續專業培訓維持其專業資格,並在與客戶往來時確保高度透明,包括身份識別及所有相關費用的披露。.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操守要求,登記人士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 是正確的,法規規定通過考試後若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考試資格將不再獲承認。陳述 IV 是正確的,所有登記人士均有責任遵守保險業監管局指定的持續專業培訓(CPD)計劃要求。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並沒有所謂的小額豁免或百分比限制。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透過持續專業培訓維持其專業資格,並在與客戶往來時確保高度透明,包括身份識別及所有相關費用的披露。.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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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在保險從業員的專業實務中,正確識別風險類別是評估承保可能性的第一步。關於「純粹風險」的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此類風險只存在損失的可能性,或在最理想的情況下維持現狀。
II. 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上主要承保此類風險。
III. 參與金融市場的投機活動或開辦新業務均屬於此類風險。
IV. 這種風險的特徵是完全不具備產生收益或獲利的機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純粹風險的定義是指那些只涉及損失可能性或不確定是否會發生損失的處境,且絕對不含獲利機會。由於投機風險涉及人為甘願冒險以換取收益,會削弱防範損失的動力,因此商業保險人主要只承保純粹風險。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提到的金融投機和業務開創屬於投機風險,這類風險同時具備獲利與損失的可能性,不符合純粹風險的定義;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原因同樣在於陳述 III 的分類錯誤,將投機風險混淆為純粹風險;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與純粹風險的本質完全相反,不能同時成立。
重點: 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存在獲利潛力,這決定了風險是否符合商業保險的可保標準。.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純粹風險的定義是指那些只涉及損失可能性或不確定是否會發生損失的處境,且絕對不含獲利機會。由於投機風險涉及人為甘願冒險以換取收益,會削弱防範損失的動力,因此商業保險人主要只承保純粹風險。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提到的金融投機和業務開創屬於投機風險,這類風險同時具備獲利與損失的可能性,不符合純粹風險的定義;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原因同樣在於陳述 III 的分類錯誤,將投機風險混淆為純粹風險;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與純粹風險的本質完全相反,不能同時成立。
重點: 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存在獲利潛力,這決定了風險是否符合商業保險的可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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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理解風險的分類對於確定風險是否具備可保性至關重要。關於風險類別的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純粹風險是指那些只存在損失可能性,而沒有任何獲益機會的情況。
II. 投機風險因為包含了獲利的動機,因此在商業保險市場中通常被視為可保風險。
III. 特定風險的影響範圍相對有限,通常僅波及個人或少數群體。
IV. 基本風險(如戰爭或大規模自然災害)通常被視為不可保,因為其財務影響超出了商業保險人的承擔能力。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描述。純粹風險(陳述 I)是指那些只有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風險,這是商業保險承保的主要對象。特定風險(陳述 III)的影響範圍局限於個人或少數人,如個人受傷或財產失竊,這類風險在財務上是可預測且可管理的。基本風險(陳述 IV)如戰爭或大規模天災,因其影響範圍極廣且超逾個人控制,商業保險人通常認為在財務上不可行而將其列為不可保風險。
錯誤: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投機風險(如賭博或新業務開創)同時具有獲利與損失的可能性。商業保險人通常不承保投機風險,因為如果可以透過保險轉嫁損失,將會削弱當事人爭取收益的動力,這與保險的補償原則不符。
重點: 商業保險的核心在於承保純粹風險與特定風險,而投機風險與基本風險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描述。純粹風險(陳述 I)是指那些只有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風險,這是商業保險承保的主要對象。特定風險(陳述 III)的影響範圍局限於個人或少數人,如個人受傷或財產失竊,這類風險在財務上是可預測且可管理的。基本風險(陳述 IV)如戰爭或大規模天災,因其影響範圍極廣且超逾個人控制,商業保險人通常認為在財務上不可行而將其列為不可保風險。
錯誤: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投機風險(如賭博或新業務開創)同時具有獲利與損失的可能性。商業保險人通常不承保投機風險,因為如果可以透過保險轉嫁損失,將會削弱當事人爭取收益的動力,這與保險的補償原則不符。
重點: 商業保險的核心在於承保純粹風險與特定風險,而投機風險與基本風險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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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經紀公司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定財務及專業保障要求。關於這些要求的法律規定,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獲授權保險經紀公司必須維持不少於港幣 500,000 元的實繳股本
II. 獲授權保險經紀公司必須隨時維持不少於港幣 500,000 元的淨資產
III. 專業彌償保險的最低賠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低於港幣 3,000,000 元
IV. 專業彌償保險的主要承保範圍是保險經紀的故意欺詐行為,而非專業疏忽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保險經紀公司必須維持不少於港幣 500,000 元的實繳股本。陳述 II 是正確的,保險經紀公司在任何時候都必須維持不少於港幣 500,000 元的淨資產,以確保其財務穩健。陳述 III 是正確的,專業彌償保險的法定最低賠償限額為港幣 3,000,000 元,或相關收入的兩倍,以較高者為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因專業疏忽(Professional negligence)而導致的法律責任,而並非保障保險經紀的故意欺詐行為,後者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重點: 獲授權保險經紀公司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實繳股本、淨資產及專業彌償保險的法定財務要求,以維持其執業資格並保障公眾利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保險經紀公司必須維持不少於港幣 500,000 元的實繳股本。陳述 II 是正確的,保險經紀公司在任何時候都必須維持不少於港幣 500,000 元的淨資產,以確保其財務穩健。陳述 III 是正確的,專業彌償保險的法定最低賠償限額為港幣 3,000,000 元,或相關收入的兩倍,以較高者為準。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專業彌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因專業疏忽(Professional negligence)而導致的法律責任,而並非保障保險經紀的故意欺詐行為,後者通常屬於保單的除外責任。
重點: 獲授權保險經紀公司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實繳股本、淨資產及專業彌償保險的法定財務要求,以維持其執業資格並保障公眾利益。.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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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在香港高度競爭的保險營商環境中,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部門通常承擔多項職能。關於這些職能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由於新產品容易被競爭對手抄襲,其具備競爭力的壽命可能僅維持數星期或數個月。
II. 為了維持競爭優勢,保險公司越來越多地開發以「組合」形式出現的產品,特別是針對大型客戶。
III. 產品研究應專注於市場趨勢,而不必浪費資源研究競爭對手的產品。
IV. 產品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審視原有產品,因為沒有任何產品是完美無瑕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因為在香港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中,新產品往往會迅速被競爭對手模仿,導致其競爭壽命縮短。同時,開發針對大型客戶的產品組合是維持競爭優勢的必要手段。此外,產品研究必須包含對原有產品的檢視,因為產品需要不斷改良以趨向完美。
錯誤: 關於「不必研究競爭對手產品」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公司並非存在於隔離環境,了解競爭對手的動向對於應對市場挑戰至關重要。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即只有 I 及 III、只有 II、III 及 IV 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它們誤導性地排除了競爭對手研究的重要性或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重點: 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必須同時兼顧個別產品與組合產品的開發,並從原有產品、競爭對手及市場趨勢三個維度進行深入研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因為在香港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中,新產品往往會迅速被競爭對手模仿,導致其競爭壽命縮短。同時,開發針對大型客戶的產品組合是維持競爭優勢的必要手段。此外,產品研究必須包含對原有產品的檢視,因為產品需要不斷改良以趨向完美。
錯誤: 關於「不必研究競爭對手產品」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公司並非存在於隔離環境,了解競爭對手的動向對於應對市場挑戰至關重要。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即只有 I 及 III、只有 II、III 及 IV 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它們誤導性地排除了競爭對手研究的重要性或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重點: 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必須同時兼顧個別產品與組合產品的開發,並從原有產品、競爭對手及市場趨勢三個維度進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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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一家諮詢公司計劃在香港申請授權成為保險經紀。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指引,該公司提名的行政總裁(Chief Executive Officer)必須符合下列哪些最低限度規定?
I. 該人士必須年滿 21 歲
II. 該人士的學歷水平最低需達到中五程度或同等學歷
III. 該人士必須是保險業監管局信納的「適當人選」
IV. 該人士必須已完成 20 小時涵蓋提升版投資相連試卷新增單元的培訓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保險經紀所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 21 歲,學歷水平最低達到中五程度或同等學歷,且必須是保險業監管局信納的「適當人選」。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 20 小時的額外培訓是針對 2010 年 3 月 1 日前已登記從事投資相連業務的「在職從業員」而設的過渡安排,且該過渡期已於 2012 年 2 月 29 日終止,並非現行對所有行政總裁申請人的普遍最低限度規定。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或遺漏其他法定條件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經紀的行政總裁必須在年齡、學歷及個人操守(適當人選)方面符合法定的最低門檻,以確保其具備領導保險經紀業務的專業素質與資格。.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保險經紀所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 21 歲,學歷水平最低達到中五程度或同等學歷,且必須是保險業監管局信納的「適當人選」。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 20 小時的額外培訓是針對 2010 年 3 月 1 日前已登記從事投資相連業務的「在職從業員」而設的過渡安排,且該過渡期已於 2012 年 2 月 29 日終止,並非現行對所有行政總裁申請人的普遍最低限度規定。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或遺漏其他法定條件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經紀的行政總裁必須在年齡、學歷及個人操守(適當人選)方面符合法定的最低門檻,以確保其具備領導保險經紀業務的專業素質與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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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及其投訴委員會的結構與權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由保險業內人士擔任,以確保其專業判斷。
II. 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 800,000 元。
III. 投訴委員會的裁決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但投訴人若不滿意仍可採取法律行動。
IV. 投訴人向投訴局提出投訴,不論勝訴與否均毋須繳付任何費用。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章,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港幣 80 萬;其裁決對保險人(保險公司)具有最終約束力,保險人無權上訴,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則仍有權採取法律行動;此外,該投訴機制對投訴人而言是完全免費的。
Incorrect: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之外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而非必須由保險業內人士擔任。其餘選項因包含此錯誤陳述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而屬錯誤。
Takeaway: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獨立且免費的平台,其委員會主席的獨立性及對保險人的約束力是該機制的核心特點。.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局的規章,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港幣 80 萬;其裁決對保險人(保險公司)具有最終約束力,保險人無權上訴,但投訴人若不滿意裁決,則仍有權採取法律行動;此外,該投訴機制對投訴人而言是完全免費的。
Incorrect: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獨立於保險業之外的人士,且其委任必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而非必須由保險業內人士擔任。其餘選項因包含此錯誤陳述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而屬錯誤。
Takeaway: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獨立且免費的平台,其委員會主席的獨立性及對保險人的約束力是該機制的核心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