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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6
1. Question
在一項關於香港保險業監管框架的合規培訓中,講師提及有關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法定權力及行業守則。請根據相關法例及指引,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在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保監局獲授權披露個別保險人的財務和統計資料。
II. 若保險人因業務增長過快而可能面臨財務困難,保監局可對其保費收入施加限制。
III. 根據《2015年修訂條例》,保監局獲賦予紀律處分權力,可直接命令保險人清盤。
IV. 《承保商專業守則》適用於所有在香港簽發的保單,包括由公司投保的商業保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監局在認為符合保單持有人或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有權披露個別保險人及勞合社的財務和統計資料。陳述 II 正確,限制保費收入是法例賦予保監局的干預權力之一,特別適用於保險人因業務增長過快而可能導致財務困難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雖然保監局有權將保險人清盤,但這屬於干預權力而非紀律處分,且必須通過向法院提出呈請方可執行,不能直接命令清盤。陳述 IV 錯誤,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僅適用於由個人(而非公司)投保且僅供私人用途的保單。
重點: 保監局具備多種監管與干預權力以保障保單持有人,但行使如清盤等極端權力時須經法院程序,且行業守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及私人用途保單。.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監局在認為符合保單持有人或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有權披露個別保險人及勞合社的財務和統計資料。陳述 II 正確,限制保費收入是法例賦予保監局的干預權力之一,特別適用於保險人因業務增長過快而可能導致財務困難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雖然保監局有權將保險人清盤,但這屬於干預權力而非紀律處分,且必須通過向法院提出呈請方可執行,不能直接命令清盤。陳述 IV 錯誤,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僅適用於由個人(而非公司)投保且僅供私人用途的保單。
重點: 保監局具備多種監管與干預權力以保障保單持有人,但行使如清盤等極端權力時須經法院程序,且行業守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及私人用途保單。.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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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6
2. Question
在香港申請授權成為保險經紀時,申請人必須遵守《保險業條例》下的多項最低限度規定。關於這些規定及授權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申請人必須提名一名行政總裁,且該人選必須符合保險業監管局在資歷及經驗方面的最低要求。
II. 保險經紀必須設立獨立的客戶賬戶,並確保該賬戶與經紀自身的營運資金分開管理。
III. 為了保障潛在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險經紀必須投保符合規定的專業賠償保險。
IV. 根據現行法例,只有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法律實體方可申請成為獲授權保險經紀。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經紀必須提名一名行政總裁,且該人選必須符合保險業監管局在資歷及經驗方面訂明的最低限度規定。陳述 II 正確,因為備存獨立的客戶賬戶以及妥善的簿冊及賬目是保險經紀必須遵守的法定最低限度規定。陳述 III 正確,因為投保專業賠償保險是為了確保經紀在發生專業疏忽時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屬於最低限度規定之一。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指引,申請授權成為保險經紀的申請人可以是獨資經營(個人)、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法律並未規定必須以有限公司形式經營。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在適當人選準則、財務資源、專業責任保障及賬目管理等方面全面符合保險業監管局訂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以維持其獲授權資格。.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經紀必須提名一名行政總裁,且該人選必須符合保險業監管局在資歷及經驗方面訂明的最低限度規定。陳述 II 正確,因為備存獨立的客戶賬戶以及妥善的簿冊及賬目是保險經紀必須遵守的法定最低限度規定。陳述 III 正確,因為投保專業賠償保險是為了確保經紀在發生專業疏忽時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屬於最低限度規定之一。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指引,申請授權成為保險經紀的申請人可以是獨資經營(個人)、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法律並未規定必須以有限公司形式經營。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在適當人選準則、財務資源、專業責任保障及賬目管理等方面全面符合保險業監管局訂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以維持其獲授權資格。.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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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6
3. Question
一家獲授權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旅行代理商,在管理其保險業務代表及日常運作時,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的登記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II. 保險代理在與客戶溝通時,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列明其登記號碼
III. 在服務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保險服務時,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V. 若《守則》的條文與《保險業條例》有抵觸,應以《守則》的解釋為最終依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每項登記有效期最長為三年。陳述 II 正確,守則要求保險代理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清楚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I 正確,對於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若在服務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守則》的解釋原則,如果《守則》與《保險業條例》之間出現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應一律以《條例》的規定為準,且《守則》的相關部分將屬無效。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登記有效期及身份披露的行政規定,並須明白《保險業條例》的法律效力高於《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每項登記有效期最長為三年。陳述 II 正確,守則要求保險代理如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清楚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I 正確,對於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若在服務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守則》的解釋原則,如果《守則》與《保險業條例》之間出現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應一律以《條例》的規定為準,且《守則》的相關部分將屬無效。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登記有效期及身份披露的行政規定,並須明白《保險業條例》的法律效力高於《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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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6
4.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公司擬將其現有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活動。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關於直接促銷的規管機制,下列哪些關於提供「訂明資訊」及取得客戶同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公司擬為本身目的使用客戶資料進行促銷,可以透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客戶提供訂明資訊。
II. 若保險公司擬將客戶資料提供予其合作的銀行作直接促銷,必須以書面方式向客戶提供訂明資訊。
III. 若客戶以口頭方式同意保險公司為其本身目的使用資料,保險公司須在收到回覆後14天內以書面方式作出確認。
IV. 若保險公司擬將客戶資料提供予第三方作促銷用途,可先取得客戶口頭同意,只要在14天內發出書面確認即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如擬在直接促銷中為本身的目的而使用資料,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陳述 II 正確,法例規定如向另一位資料使用者提供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了得益),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陳述 III 正確,若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表示同意資料使用者為其本身目的使用資料,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回覆後的14天內,以書面方式向當事人確認許可的資料種類及促銷標的類別。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條例明確規定,若資料使用者擬向他人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必須在提供資料前收到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回覆」表示同意或不反對,並不接受以口頭同意後再補發書面確認的安排。
重點: 在直接促銷的規管機制下,將個人資料轉移予第三方使用的要求比資料使用者自身使用更為嚴格,必須採用書面通知並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回覆。.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如擬在直接促銷中為本身的目的而使用資料,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陳述 II 正確,法例規定如向另一位資料使用者提供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了得益),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陳述 III 正確,若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表示同意資料使用者為其本身目的使用資料,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回覆後的14天內,以書面方式向當事人確認許可的資料種類及促銷標的類別。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條例明確規定,若資料使用者擬向他人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必須在提供資料前收到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回覆」表示同意或不反對,並不接受以口頭同意後再補發書面確認的安排。
重點: 在直接促銷的規管機制下,將個人資料轉移予第三方使用的要求比資料使用者自身使用更為嚴格,必須採用書面通知並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回覆。.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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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6
5.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持牌保險公司計劃在東南亞某國設立分行。在制訂集團合規政策時,該公司發現該國的某些數據隱私法例可能與香港的《打擊洗錢條例》備存紀錄要求存在衝突。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該公司境外業務的處理方式是正確的?
I. 該公司應確保該境外分行在當地法律准許的範圍內,遵守與香港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II. 若該境外分行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香港的相關規定,該公司必須將此情況通知香港的監管當局。
III. 該公司必須採取額外措施,以減低因該境外分行未能遵守相關規定而產生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IV. 只要該境外分行符合當地的法律要求,該公司便無需向其傳達集團整體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指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金融機構必須確保其境外分行或附屬企業在當地法律准許的範圍內,遵守與香港《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第 2 及 3 部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陳述 II 是正確的,指引明確規定若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此情況通知香港的有關監管當局。陳述 III 是正確的,除了通知當局外,機構還必須採取額外措施,以有效地減低因未能遵從規定而面對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規定金融機構「應該」將集團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通知其外地的分行及附屬企業,而非無需傳達。確保集團政策的一致性是跨境風險管理的基礎。
重點: 當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因當地法律限制而無法執行與香港相符的打擊洗錢標準時,機構必須履行通知義務並採取額外的風險補償措施,同時確保集團政策已覆蓋所有境外單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指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金融機構必須確保其境外分行或附屬企業在當地法律准許的範圍內,遵守與香港《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第 2 及 3 部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陳述 II 是正確的,指引明確規定若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此情況通知香港的有關監管當局。陳述 III 是正確的,除了通知當局外,機構還必須採取額外措施,以有效地減低因未能遵從規定而面對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規定金融機構「應該」將集團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通知其外地的分行及附屬企業,而非無需傳達。確保集團政策的一致性是跨境風險管理的基礎。
重點: 當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因當地法律限制而無法執行與香港相符的打擊洗錢標準時,機構必須履行通知義務並採取額外的風險補償措施,同時確保集團政策已覆蓋所有境外單位。.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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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6
6. Question
一名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的保險代理,在履行其持續專業培訓(CPD)責任及面對相關監管後果時,根據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若未能符合培訓時數要求,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
III. 若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IV. 若未能按要求出示培訓憑證,其登記將被永久撤銷,且日後不得重新登記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委員會指引 10》,旅遊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I 正確,指引明確指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並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陳述 III 正確,對於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嚴重違規行為,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指引規定若未能出示憑證,撤銷登記期的長度由委員會決定,而非「永久」撤銷;此外,只要在將來重新登記時能出示憑證,委員會仍會受理其申請,並非不得重新登記。
重點: 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每年 3 小時的培訓要求並誠實申報,否則將面臨至少 3 個月或以上的撤銷登記處分。.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委員會指引 10》,旅遊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I 正確,指引明確指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並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陳述 III 正確,對於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嚴重違規行為,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指引規定若未能出示憑證,撤銷登記期的長度由委員會決定,而非「永久」撤銷;此外,只要在將來重新登記時能出示憑證,委員會仍會受理其申請,並非不得重新登記。
重點: 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每年 3 小時的培訓要求並誠實申報,否則將面臨至少 3 個月或以上的撤銷登記處分。.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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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6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下,關於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對客戶所負的法律責任及相關要求,下列哪項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保險經紀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由於他們被視為保險專家並提供獨立意見,法律對其照顧責任的要求非常嚴苛,因此法例強制要求保險經紀必須維持專業彌償保險,以保障客戶免受其專業疏忽所導致的損失。
錯誤: 關於保險代理人必須自行購買專業彌償保險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險人,其行為通常由保險人承擔轉承責任,故法例並無強制代理人購買此保險。關於兩者法律地位相同的說法不正確,經紀代表客戶而代理人代表保險人。關於代理人因轉承責任而不負任何義務的說法是錯誤的,代理人仍須履行不詐騙、公平行為及不得加諸不當影響等基本道德與法律義務。
重點: 保險經紀與保險代理人的核心區別在於其代表的對象不同:經紀代表客戶並須承擔嚴苛的專業照顧責任及維持專業彌償保險;代理人則代表保險人,其行為後果通常由保險人負責。.
Incorrect
正確: 保險經紀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由於他們被視為保險專家並提供獨立意見,法律對其照顧責任的要求非常嚴苛,因此法例強制要求保險經紀必須維持專業彌償保險,以保障客戶免受其專業疏忽所導致的損失。
錯誤: 關於保險代理人必須自行購買專業彌償保險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險人,其行為通常由保險人承擔轉承責任,故法例並無強制代理人購買此保險。關於兩者法律地位相同的說法不正確,經紀代表客戶而代理人代表保險人。關於代理人因轉承責任而不負任何義務的說法是錯誤的,代理人仍須履行不詐騙、公平行為及不得加諸不當影響等基本道德與法律義務。
重點: 保險經紀與保險代理人的核心區別在於其代表的對象不同:經紀代表客戶並須承擔嚴苛的專業照顧責任及維持專業彌償保險;代理人則代表保險人,其行為後果通常由保險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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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6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及其投訴委員會的運作與職權,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局主要處理個人保險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之間關於索償金額或責任歸屬的糾紛。
II. 投訴委員會目前有權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港幣 1,000,000 元。
III. 投訴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對保險公司及投訴人雙方均具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IV. 若投訴個案涉及的爭議已在法院進行訴訟,投訴局一般不會受理該投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主要職能是處理個人保險保單持有人與承保人之間,因索償而產生的糾紛。陳述 II 正確,根據現行規定,投訴委員會可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港幣 1,000,000 元。陳述 IV 正確,投訴局的服務是作為法律訴訟以外的替代糾紛解決機制,若個案已進入法律程序,投訴局通常不會受理。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投訴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僅對保險公司(會員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投訴人(保單持有人)有權拒絕接受裁決,並採取其他法律途徑尋求賠償。
重點: 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免費且具效率的索償糾紛解決平台,其裁決對保險公司具有單向的約束力,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主要職能是處理個人保險保單持有人與承保人之間,因索償而產生的糾紛。陳述 II 正確,根據現行規定,投訴委員會可裁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港幣 1,000,000 元。陳述 IV 正確,投訴局的服務是作為法律訴訟以外的替代糾紛解決機制,若個案已進入法律程序,投訴局通常不會受理。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投訴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僅對保險公司(會員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投訴人(保單持有人)有權拒絕接受裁決,並採取其他法律途徑尋求賠償。
重點: 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免費且具效率的索償糾紛解決平台,其裁決對保險公司具有單向的約束力,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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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6
9.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委託外部服務供應商處理客戶的理賠申請。若該供應商因疏忽導致客戶的敏感醫療紀錄外洩,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下關於法律責任與補償的敘述何者正確?
Correct
正確: 受屈的客戶可以要求該保險公司對其授權的服務供應商之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如保險公司)將資料處理外判時,資料處理者(如服務供應商)並不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資料當事人應向資料使用者追討委託人責任。
錯誤: 外部服務供應商作為資料處理者須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規定資料處理者不直接對資料當事人負責。關於僅能就經濟損失索償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條例》明確規定補償可包括感情傷害(如心理壓力或痛苦)。關於合約條文可完全免除法律責任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合約中包含具體保障條文僅能作為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並不能免除資料使用者對當事人的基本責任。
重點: 在外判安排中,資料使用者須為其授權之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且資料當事人有權就感情傷害要求補償。.
Incorrect
正確: 受屈的客戶可以要求該保險公司對其授權的服務供應商之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如保險公司)將資料處理外判時,資料處理者(如服務供應商)並不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資料當事人應向資料使用者追討委託人責任。
錯誤: 外部服務供應商作為資料處理者須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規定資料處理者不直接對資料當事人負責。關於僅能就經濟損失索償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條例》明確規定補償可包括感情傷害(如心理壓力或痛苦)。關於合約條文可完全免除法律責任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合約中包含具體保障條文僅能作為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並不能免除資料使用者對當事人的基本責任。
重點: 在外判安排中,資料使用者須為其授權之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且資料當事人有權就感情傷害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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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6
10. Question
在保險中介人處理客戶查詢時,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原則在不同險種下的應用及存在時間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對於人壽保險而言,法律要求在保單訂立時必須具備可保權益,但在賠償發生時則不一定需要存在。
II. 根據海上保險的相關法律,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已經擁有可保權益,否則該保單將被視為無效。
III. 對於一般財產保險(非海上保險),通常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以及損失發生時均須具備可保權益。
IV. 可保權益可被描述為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一種受法律承認或認可的關係。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法律要求,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僅需在保單訂立時存在,在索償時則不予要求。陳述 III 正確,一般財產保險(非海上保險)通常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及損失發生時均須具備可保權益。陳述 IV 正確,這準確定義了可保權益的本質,即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具備法律認可的關係。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海上保險具有特殊性,投保人在投保時不一定需要具備可保權益(例如貨物仍在運輸途中尚未取得所有權),但法律嚴格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具備可保權益。
重點: 掌握不同類別保險(人壽、一般財產及海上保險)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要求的差異,是理解保險合約有效性的關鍵。.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法律要求,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僅需在保單訂立時存在,在索償時則不予要求。陳述 III 正確,一般財產保險(非海上保險)通常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及損失發生時均須具備可保權益。陳述 IV 正確,這準確定義了可保權益的本質,即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具備法律認可的關係。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海上保險具有特殊性,投保人在投保時不一定需要具備可保權益(例如貨物仍在運輸途中尚未取得所有權),但法律嚴格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具備可保權益。
重點: 掌握不同類別保險(人壽、一般財產及海上保險)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要求的差異,是理解保險合約有效性的關鍵。.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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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6
11. Question
在保險原理的框架下,關於「純粹風險」(Pure Risk) 與「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 的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純粹風險是指只有損失的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情況。
II. 投機風險是指既有損失可能,也有獲利或不賺不賠機會的情況。
III. 在一般商業保險實務中,通常只有純粹風險才被視為可保風險。
IV. 參與股票市場買賣以賺取價差屬於純粹風險的一種。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在保險學中,純粹風險的特徵是只有損失的可能而沒有獲利的機會,例如火災或意外受傷。投機風險則同時包含損失、不賺不賠或獲利的可能,例如股票投資或博彩。由於保險的目的是補償損失而非讓被保險人從中獲利,因此商業保險通常只承保純粹風險。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I 關於保險通常只承保純粹風險的說法在保險原理中也是正確且核心的觀點。「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將股票投資歸類為純粹風險,但實際上投資具有獲利潛力,屬於投機風險。「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的分類錯誤,導致該選項不成立。
重點: 理解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的區別是保險學的基礎,保險合約的設計主要是為了應對純粹風險帶來的財務不確定性。.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在保險學中,純粹風險的特徵是只有損失的可能而沒有獲利的機會,例如火災或意外受傷。投機風險則同時包含損失、不賺不賠或獲利的可能,例如股票投資或博彩。由於保險的目的是補償損失而非讓被保險人從中獲利,因此商業保險通常只承保純粹風險。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I 關於保險通常只承保純粹風險的說法在保險原理中也是正確且核心的觀點。「只有 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將股票投資歸類為純粹風險,但實際上投資具有獲利潛力,屬於投機風險。「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的分類錯誤,導致該選項不成立。
重點: 理解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的區別是保險學的基礎,保險合約的設計主要是為了應對純粹風險帶來的財務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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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6
12.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代理法律,關於「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的成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託人(保險人)曾向第三方表示該代理人擁有相關權限。
II. 第三方基於委託人的表示而採取行動(如支付保費)。
III. 代理人必須在面臨迫切危險且無法聯絡委託人的情況下行動。
IV. 必須由委託人在事後明確追認該代理人的行為,權限才生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在保險代理法律中,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亦稱不容反悔的代理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委託人(保險人)向第三方作出權限表示,以及第三方因信賴該表示而採取行動(例如支付保費或簽署投保書)這兩個核心要素。
錯誤: 陳述 III 提及的緊急情況及無法聯絡委託人是「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成立條件,而非表面權限。陳述 IV 描述的是「追認代理權」(Agency by Ratification),即委託人在事後確認原本未經授權的行為,這與表面權限基於委託人先前的表示或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重點: 表面權限的核心在於委託人的行為或表示使第三方產生合理信賴,為了保護善意第三方,法律不允許委託人隨後否認該代理權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在保險代理法律中,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亦稱不容反悔的代理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委託人(保險人)向第三方作出權限表示,以及第三方因信賴該表示而採取行動(例如支付保費或簽署投保書)這兩個核心要素。
錯誤: 陳述 III 提及的緊急情況及無法聯絡委託人是「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的成立條件,而非表面權限。陳述 IV 描述的是「追認代理權」(Agency by Ratification),即委託人在事後確認原本未經授權的行為,這與表面權限基於委託人先前的表示或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重點: 表面權限的核心在於委託人的行為或表示使第三方產生合理信賴,為了保護善意第三方,法律不允許委託人隨後否認該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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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6
13. Question
關於保險代理及其登記人士的管理要求與登記程序,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委任保險代理須負責為其業務代表向委員會提交登記申請。
II. 保險公司必須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使其能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的規定。
III. 負責人須確保其保險代理的所有業務代表均遵守《守則》的規定。
IV. 登記冊及附屬登記冊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保存,而非由委員會負責。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程序,若要申請登記成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其所屬的委任保險代理必須負責提交有關申請。陳述 II 正確,根據《守則》第 6/23(i) 條,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確保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陳述 III 正確,根據《守則》第 6/23(h) 條,保險代理的負責人承擔監督責任,須確保該代理的所有業務代表均遵守《守則》的規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第 6.2.2d(a) 條,保險代理登記冊及相關附屬登記冊是由「委員會」(即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負責保存,而非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保存,儘管保存的方式須符合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管理框架明確劃分了不同持份者的責任,包括保險公司的培訓義務、保險代理的行政登記責任,以及負責人對業務代表行為的合規監督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程序,若要申請登記成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其所屬的委任保險代理必須負責提交有關申請。陳述 II 正確,根據《守則》第 6/23(i) 條,保險公司有責任為其保險代理提供足夠培訓,確保其熟悉《保險業條例》及《守則》。陳述 III 正確,根據《守則》第 6/23(h) 條,保險代理的負責人承擔監督責任,須確保該代理的所有業務代表均遵守《守則》的規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第 6.2.2d(a) 條,保險代理登記冊及相關附屬登記冊是由「委員會」(即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負責保存,而非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保存,儘管保存的方式須符合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管理框架明確劃分了不同持份者的責任,包括保險公司的培訓義務、保險代理的行政登記責任,以及負責人對業務代表行為的合規監督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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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6
14. Question
一家香港貿易公司將一批價值港幣 100 萬元的紅酒存放在專業物流倉庫中,並為該批紅酒購買了火險。同時,該倉庫營運人亦為其倉庫內存放的貨物購買了火險以保障其受託保管人權益。若一場火災導致該批紅酒全損,根據香港保險原則及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兩份保單均承保同一批紅酒及同一火災風險,因此兩名保險人必須按比例分擔損失。
II. 倉庫營運人作為受託保管人,對該批紅酒具有可保權益,有權向其保險人提出索償。
III. 由於貿易公司與倉庫營運人投保的是不同的「權益」,因此這兩份保單之間不會產生分擔。
IV. 若貿易公司的保險人賠付了損失,該保險人有權以貿易公司的名義向有疏忽責任的倉庫營運人行使代位權。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受託保管人(如倉庫營運人)對其合法管有的財產具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陳述 III 正確,根據分擔原則的條件,兩份保單必須承保相同的權益;由於物主權益與受託保管人權益本質不同,因此不構成法律上的分擔情況。陳述 IV 正確,代位權允許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後,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造成損失的第三方(如疏忽的受託人)追討賠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雖然承保的是同一實體財產,但由於投保的「權益」(Interest)不同(分別是所有權與受託責任),這並不符合觸發保險分擔的必要條件。
重點: 保險分擔的適用必須滿足多項條件,其中包括兩份保單必須承保同一受保權益;而代位權則是彌償原則的引伸,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倍賠償。.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受託保管人(如倉庫營運人)對其合法管有的財產具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陳述 III 正確,根據分擔原則的條件,兩份保單必須承保相同的權益;由於物主權益與受託保管人權益本質不同,因此不構成法律上的分擔情況。陳述 IV 正確,代位權允許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後,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造成損失的第三方(如疏忽的受託人)追討賠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雖然承保的是同一實體財產,但由於投保的「權益」(Interest)不同(分別是所有權與受託責任),這並不符合觸發保險分擔的必要條件。
重點: 保險分擔的適用必須滿足多項條件,其中包括兩份保單必須承保同一受保權益;而代位權則是彌償原則的引伸,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倍賠償。.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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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6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實務營運與學術理論中,關於保險業務分類及再保險的安排,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英國(歐洲)形式的部門式分類,「意外險」通常被視為一個包含汽車、責任及人身意外等險種的廣泛類別。
II. 在保險的學術分類中,「人身保險」(Insurance of the person) 與實務分類中的「個人保險」(Personal insurance) 在定義上是完全相同的。
III. 「經濟權益保險」(Insurance of pecuniary interests) 涉及承保任何不屬於人身、財產或責任保險範圍內的財務權益,例如營業中斷保險。
IV. 當一家獲授權保險人向其他再保險人購買保險以轉移自身承擔的風險時,這在該保險人的角度被稱為「分入再保險」(Inwards reinsurance)。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英國(歐洲)形式的部門分類中,「意外險」是一個廣泛的類別,涵蓋了壽險、海上保險及火險以外的大多數險種,包括汽車及責任保險。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經濟權益保險(Pecuniary interests insurance)專門承保不屬於人身、財產或責任範疇的財務損失,如營業中斷、信貸或租金損失。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學術分類中,「人身保險」是以人為保險標的(如壽險、健康險),而「個人保險」是實務分類中按客戶類型劃分的類別(承保個人而非商號),兩者並不等同。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擔任再保險人的角色並承保其他保險人的風險,應稱為「分入再保險」(Inwards reinsurance),而非「分出再保險」。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保險的實務分類(如按部門、來源或客戶)與學術分類(按標的或功能),並理解再保險中分入與分出的基本運作模式。.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英國(歐洲)形式的部門分類中,「意外險」是一個廣泛的類別,涵蓋了壽險、海上保險及火險以外的大多數險種,包括汽車及責任保險。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經濟權益保險(Pecuniary interests insurance)專門承保不屬於人身、財產或責任範疇的財務損失,如營業中斷、信貸或租金損失。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學術分類中,「人身保險」是以人為保險標的(如壽險、健康險),而「個人保險」是實務分類中按客戶類型劃分的類別(承保個人而非商號),兩者並不等同。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擔任再保險人的角色並承保其他保險人的風險,應稱為「分入再保險」(Inwards reinsurance),而非「分出再保險」。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保險的實務分類(如按部門、來源或客戶)與學術分類(按標的或功能),並理解再保險中分入與分出的基本運作模式。.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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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6
16.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關於構成有效合約的元素之一「代價」(Consideration),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簡單保險合約中,合約雙方必須各自提供代價,否則該合約在法律上屬無效。
II. 保險人所提供的代價,是指其根據保單條款在發生受保事故時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承諾。
III. 根據一般法律法則,被保險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前實際完成保費支付,否則其代價將被視為不充足。
IV. 即使在整個保險期限內沒有發生任何賠償,保險人也被視為已付出了代價,因此不涉及退還保費的問題。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合約法,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必須具備代價才能生效,保險合約通常屬於此類。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保險中,保險人的代價是承擔風險並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承諾」,而非實際支付賠償的動作。陳述 IV 正確,因為代價在於承諾本身,即使保險期內沒有發生索償,保險人也已經提供了「承擔風險」的服務,因此不涉及因缺乏代價而退還保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一般法律法則下,支付保費的「承諾」本身已足以構成有效代價;除非保單條款明確規定必須「實際支付」保費才能使代價生效,否則即使未付保費,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時仍可能享有索償權。
重點: 保險合約的代價是由雙方的承諾構成的:投保人承諾支付保費,而保險人承諾在受保事故發生時提供補償,這種承諾本身即具備法律效力。.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合約法,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必須具備代價才能生效,保險合約通常屬於此類。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保險中,保險人的代價是承擔風險並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承諾」,而非實際支付賠償的動作。陳述 IV 正確,因為代價在於承諾本身,即使保險期內沒有發生索償,保險人也已經提供了「承擔風險」的服務,因此不涉及因缺乏代價而退還保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一般法律法則下,支付保費的「承諾」本身已足以構成有效代價;除非保單條款明確規定必須「實際支付」保費才能使代價生效,否則即使未付保費,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時仍可能享有索償權。
重點: 保險合約的代價是由雙方的承諾構成的:投保人承諾支付保費,而保險人承諾在受保事故發生時提供補償,這種承諾本身即具備法律效力。.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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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6
17. Question
在風險管理過程中,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經常會採取不同的措施來處理風險。關於「損失防範」(Loss Prevention) 與「損失降低」(Loss Reduction) 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損失防範」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已識別損失發生的頻率。
II. 「損失降低」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已識別損失的嚴重程度。
III. 在倉庫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損失防範」措施。
IV. 聘請專業保安人員定期巡邏廠房以防止非法闖入屬於「損失防範」措施。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損失防範」旨在透過預防手段降低意外發生的機會(即頻率),例如聘請保安人員巡邏以防止盜竊;而「損失降低」則是在意外發生後設法減輕其造成的損害程度(即嚴重程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
Incorrect: 關於「在倉庫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損失防範」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灑水系統無法阻止火災發生,其功能是在火災發生後限制火勢,故應歸類為「損失降低」。選項「只有 I 及 II」因未包含同樣正確的陳述 IV 而不完整;選項「只有 II 及 III」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以上皆是」則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而不正確。
Takeaway: 區分風險控制措施的關鍵在於該措施是旨在減少事故發生的「頻率」(損失防範)還是事故後的「嚴重程度」(損失降低)。.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損失防範」旨在透過預防手段降低意外發生的機會(即頻率),例如聘請保安人員巡邏以防止盜竊;而「損失降低」則是在意外發生後設法減輕其造成的損害程度(即嚴重程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
Incorrect: 關於「在倉庫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損失防範」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灑水系統無法阻止火災發生,其功能是在火災發生後限制火勢,故應歸類為「損失降低」。選項「只有 I 及 II」因未包含同樣正確的陳述 IV 而不完整;選項「只有 II 及 III」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以上皆是」則因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 而不正確。
Takeaway: 區分風險控制措施的關鍵在於該措施是旨在減少事故發生的「頻率」(損失防範)還是事故後的「嚴重程度」(損失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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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6
18. Question
一名在香港執業的保險中介人正在處理客戶的投保申請。根據職業道德準則及相關法律框架,關於保險經紀與保險代理人在法律地位及專業責任上的差異,下列哪項敘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保險經紀在法律上被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須履行代理法下的義務,並因其專家身份而必須維持專業彌償保險。這是因為經紀被視為保險專家,必須獨立於保險人,並將客戶的利益置於首位,法律因此強制要求其投保專業彌償保險以應對專業疏忽的風險。
錯誤: 關於保險代理人與經紀法律地位相同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代理人的委託人通常是保險人,而經紀的委託人是保單持有人。關於代理人無需承擔欺詐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不詐騙是所有中介人(無論是代理人還是經紀)最基本的法律及道德義務。關於強制要求保險代理人購買專業彌償保險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僅要求保險經紀維持此項保險,因為保險人通常會為其委任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地位取決於其身份;保險經紀代表客戶並須投保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人,其專業疏忽責任在特定情況下由保險人承擔轉承責任。.
Incorrect
正確: 保險經紀在法律上被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須履行代理法下的義務,並因其專家身份而必須維持專業彌償保險。這是因為經紀被視為保險專家,必須獨立於保險人,並將客戶的利益置於首位,法律因此強制要求其投保專業彌償保險以應對專業疏忽的風險。
錯誤: 關於保險代理人與經紀法律地位相同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代理人的委託人通常是保險人,而經紀的委託人是保單持有人。關於代理人無需承擔欺詐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不詐騙是所有中介人(無論是代理人還是經紀)最基本的法律及道德義務。關於強制要求保險代理人購買專業彌償保險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僅要求保險經紀維持此項保險,因為保險人通常會為其委任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地位取決於其身份;保險經紀代表客戶並須投保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人,其專業疏忽責任在特定情況下由保險人承擔轉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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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6
1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架構下,關於保險中介人涉及刑事罪行的「從犯」(secondary party) 責任,若一名保險代理人目睹其同事正在為非獲授權的保險人招攬生意(違反《保險業條例》),而該代理人有權制止卻蓄意不採取行動,下列哪項描述最能準確反映其法律處境?
Correct
正確: 這種「不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積極鼓勵違法行為,從而構成協助及教唆,且從犯與主犯在法律上通常承擔同樣的責任。根據法律原則,如果一個人有權力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即足以構成刑事上的從犯責任。
錯誤: 關於「未直接參與且無獲利則不需負責」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從犯與主犯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且控方並不操作證明被告有從中獲益的意圖。關於「刑事法律僅制裁積極作為」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承認「不作為」在特定情況下(如有權控制而不作為)同樣構成犯罪參與。關於「僅屬違反職業道德而不觸犯刑事」的說法是錯誤的,協助及教唆他人干犯《保險業條例》所訂罪行,本身即屬於刑事法律範疇,而非僅限於紀律處分。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在法律上「不作為」與「作為」的參與同樣可以被定罪,且從犯與主犯須承擔同等的法律責任,不論其是否從中獲益。.
Incorrect
正確: 這種「不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積極鼓勵違法行為,從而構成協助及教唆,且從犯與主犯在法律上通常承擔同樣的責任。根據法律原則,如果一個人有權力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地不行使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這種「不作為」即足以構成刑事上的從犯責任。
錯誤: 關於「未直接參與且無獲利則不需負責」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從犯與主犯的法律責任是一致的,且控方並不操作證明被告有從中獲益的意圖。關於「刑事法律僅制裁積極作為」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承認「不作為」在特定情況下(如有權控制而不作為)同樣構成犯罪參與。關於「僅屬違反職業道德而不觸犯刑事」的說法是錯誤的,協助及教唆他人干犯《保險業條例》所訂罪行,本身即屬於刑事法律範疇,而非僅限於紀律處分。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明白,在法律上「不作為」與「作為」的參與同樣可以被定罪,且從犯與主犯須承擔同等的法律責任,不論其是否從中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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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6
2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運作中,再保險(Reinsurance)扮演著維持市場穩定的重要角色。關於再保險對原保單持有人(被保險人)的影響及其法律關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再保險合約純屬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協議,對保單持有人通常沒有直接影響。
II. 若再保險人因財政困難未能向保險人支付賠款,保險人對原保單持有人的賠償責任可按比例豁免。
III. 保單持有人有權在索償過程中,要求保險人披露其再保險安排的具體細節及再保險人的身份。
IV. 再保險能協助提高保險人的「承保能力」,使其能接受原先可能需要拒保的大額風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再保險合約法律上僅屬於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協議,保單持有人並非該合約的當事人,因此沒有直接影響。陳述 IV 正確,因為再保險能分散保險人的風險,使其有能力承接更大額的業務,這在保險實務中被稱為提高「承保能力」。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的法律責任是獨立且全額的,不論再保險人是否履行其再保險合約,保險人仍須根據原保單條款對保單持有人負起全部賠償責任。陳述 III 錯誤,因為再保險安排屬於保險人的內部風險管理措施,保單持有人無權知道,亦無法律要求保險人必須披露相關細節。
重點: 再保險是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私人合約安排,雖然能增強保險人的財務穩健性及承保能力,但不會改變保險人對原保單持有人的直接法律責任。.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再保險合約法律上僅屬於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協議,保單持有人並非該合約的當事人,因此沒有直接影響。陳述 IV 正確,因為再保險能分散保險人的風險,使其有能力承接更大額的業務,這在保險實務中被稱為提高「承保能力」。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的法律責任是獨立且全額的,不論再保險人是否履行其再保險合約,保險人仍須根據原保單條款對保單持有人負起全部賠償責任。陳述 III 錯誤,因為再保險安排屬於保險人的內部風險管理措施,保單持有人無權知道,亦無法律要求保險人必須披露相關細節。
重點: 再保險是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私人合約安排,雖然能增強保險人的財務穩健性及承保能力,但不會改變保險人對原保單持有人的直接法律責任。.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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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6
21.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經紀公司計劃將現有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推廣新的旅遊保險產品,或將資料轉讓給合作的銀行夥伴。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資料使用者如擬在直接促銷中為本身的目的而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其提供訂明資訊。
II. 若資料使用者擬為得益而向他人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之用,必須告知資料當事人該資料是擬如此提供的。
III. 如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表示同意資料使用者為其本身目的使用其資料,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回覆後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其確認許可詳情。
IV. 若資料使用者違反規定,為得益而向他人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500,000 元及監禁 3 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條例,資料使用者如擬在直接促銷中為本身的目的而使用個人資料,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陳述 II 正確,若資料使用者擬為得益而向他人提供個人資料,必須在提供訂明資訊時告知資料當事人該項意圖。陳述 III 正確,當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表示同意或不反對資料使用者為其本身目的使用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在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作出確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新規管機制,若違反行為涉及「為得益」而提供個人資料,最高刑罰應為罰款港幣 1,000,000 元及監禁 5 年,而非港幣 500,000 元及監禁 3 年(後者適用於非涉及得益的其他違反行為)。
重點: 保險中介人作為資料使用者,在進行直接促銷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並取得客戶同意,且針對涉及利益輸送的行為,條例設有更嚴厲的刑事罰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條例,資料使用者如擬在直接促銷中為本身的目的而使用個人資料,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陳述 II 正確,若資料使用者擬為得益而向他人提供個人資料,必須在提供訂明資訊時告知資料當事人該項意圖。陳述 III 正確,當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表示同意或不反對資料使用者為其本身目的使用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在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作出確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新規管機制,若違反行為涉及「為得益」而提供個人資料,最高刑罰應為罰款港幣 1,000,000 元及監禁 5 年,而非港幣 500,000 元及監禁 3 年(後者適用於非涉及得益的其他違反行為)。
重點: 保險中介人作為資料使用者,在進行直接促銷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並取得客戶同意,且針對涉及利益輸送的行為,條例設有更嚴厲的刑事罰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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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6
22.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聘請了一家外部服務供應商作為「資料處理者」,代其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相關的法律要求或定義?
I. 保險公司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式,確保資料處理者對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處理所需的時間。
II. 保險公司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式,防止資料處理者在處理過程中發生資料被意外查閱或喪失的情況。
III. 一旦資料轉交予資料處理者,保險公司即豁免於所有關於該等資料的保安責任。
IV. 根據定義,該服務供應商必須是代保險公司處理資料,且不為其自身目的而處理該等資料。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 2 原則(準確性及保留期限)及第 4 原則(保安),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資料保存超過所需時間,並確保資料不受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處理或喪失。此外,根據條例定義,資料處理者是指代另一人處理資料,且不為其本身目的而處理該資料的人。
錯誤: 關於保險公司在轉移資料後即可豁免保安責任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資料使用者對其控制下的個人資料負有最終的法律責任,不能透過外判處理工作而規避條例下的義務。僅選擇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 IV 準確反映了條例中對資料處理者的定義要求。包含 III 的選項則因違反了資料使用者須承擔最終責任的原則而錯誤。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聘用第三方處理資料時,必須透過合約等手段確保該處理者符合條例中有關資料保留及保安的規定,且外判並不解除資料使用者的法定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 2 原則(準確性及保留期限)及第 4 原則(保安),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資料保存超過所需時間,並確保資料不受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處理或喪失。此外,根據條例定義,資料處理者是指代另一人處理資料,且不為其本身目的而處理該資料的人。
錯誤: 關於保險公司在轉移資料後即可豁免保安責任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資料使用者對其控制下的個人資料負有最終的法律責任,不能透過外判處理工作而規避條例下的義務。僅選擇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 IV 準確反映了條例中對資料處理者的定義要求。包含 III 的選項則因違反了資料使用者須承擔最終責任的原則而錯誤。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聘用第三方處理資料時,必須透過合約等手段確保該處理者符合條例中有關資料保留及保安的規定,且外判並不解除資料使用者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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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6
23. Question
根據保險合約的基本元素,關於「代價」(Consideration) 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的承諾可被視為有效代價。
II. 保險人依照保單條款規定付款或給予補償的承諾是其提供的代價。
III. 除非保單另有指定,否則即使在支付已承諾的保費前發生事故,被保險人仍享有索償權。
IV. 若保單有效期內並無涉及賠償,則保險人被視為未付出代價,合約因而無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保險法律原則中,代價(Consideration)是指雙方的相互承諾。投保人的代價是支付保費的承諾,而保險人的代價是承擔風險並在事故發生時作出賠償的承諾。因此,除非保單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即使保費尚未實際到賬,只要承諾已達成,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仍保有索償權。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的代價在於「承擔風險的承諾」,而非「實際支付賠償」。即使保單期內平安無事,保險人也已提供了保障服務,因此不屬於缺乏代價。選項中包含 IV 的組合(如「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I 而不完整。
重點: 保險合約的代價通常體現為雙方的相互承諾,保險人的代價是承擔賠償責任的承諾,而非實際的賠償行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保險法律原則中,代價(Consideration)是指雙方的相互承諾。投保人的代價是支付保費的承諾,而保險人的代價是承擔風險並在事故發生時作出賠償的承諾。因此,除非保單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即使保費尚未實際到賬,只要承諾已達成,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仍保有索償權。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的代價在於「承擔風險的承諾」,而非「實際支付賠償」。即使保單期內平安無事,保險人也已提供了保障服務,因此不屬於缺乏代價。選項中包含 IV 的組合(如「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I 而不完整。
重點: 保險合約的代價通常體現為雙方的相互承諾,保險人的代價是承擔賠償責任的承諾,而非實際的賠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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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6
24.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公司正在審視其內部合規程序。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行政程序及培訓的規定,下列哪些做法或陳述是正確的?
I. 業務代表若在服務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保險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 保險代理的負責人須確保該代理的所有業務代表均遵守《守則》的規定。
III. 為了增加業務彈性,業務代表可以同時代表兩間不同的保險代理公司。
IV. 委任保險公司必須為其保險代理提供培訓,使其能勝任地履行職責並熟悉相關法例。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業務代表在提供面對面服務的櫃位必須展示姓名及登記號碼(陳述 I),負責人有明確責任確保業務代表遵守守則(陳述 II),且委任保險公司必須為代理提供有關《保險業條例》的足夠培訓(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違反了業務代表不得同時代表超過一名保險代理的規定。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並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的管理制度強調單一代表制、身份披露的透明度以及負責人對業務代表行為的監督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業務代表在提供面對面服務的櫃位必須展示姓名及登記號碼(陳述 I),負責人有明確責任確保業務代表遵守守則(陳述 II),且委任保險公司必須為代理提供有關《保險業條例》的足夠培訓(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違反了業務代表不得同時代表超過一名保險代理的規定。只有 II、III 及 IV 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II。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並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保險代理的管理制度強調單一代表制、身份披露的透明度以及負責人對業務代表行為的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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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6
25.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新入職的保險代理。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監管要求,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在執業時應遵守的操守及資格規定是正確的?
I. 陳先生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 若陳先生在通過資格考試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就有關試卷獲取的資格將不再獲承認。
III. 陳先生在處理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IV. 為了增加收入,陳先生可以在保費以外向客戶收取額外行政費用,而無需事先披露該收費的用途。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 正確,根據監管規定,若通過資格考試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就有關試卷獲取的資格將不再獲承認。陳述 III 正確,因為登記人士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在任何時刻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操守要求,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維持高度的專業操守,包括身份披露、客戶資料保密及收費透明度,同時需注意資格認可的時效性規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陳述 II 正確,根據監管規定,若通過資格考試後連續兩年沒有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與保險有關的工作,其就有關試卷獲取的資格將不再獲承認。陳述 III 正確,因為登記人士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在任何時刻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操守要求,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以外的其他收費的數額和用途,否則登記人士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維持高度的專業操守,包括身份披露、客戶資料保密及收費透明度,同時需注意資格認可的時效性規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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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6 of 26
26. Question
一家香港大型物流公司為了加強風險管理及了解保險的作用,審視了其現行的營運策略。根據風險管理原理及保險的功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在倉庫安裝自動灑水系統,這屬於「損失降低」措施,旨在降低潛在損失的嚴重性。
II. 該公司規定所有司機必須定期參加安全駕駛講座以減少意外,這屬於風險管理中的「風險避免」。
III. 該公司購買了全面的商業保險,這體現了保險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的「基本功能」。
IV. 保險業吸納了大量本地勞動力,這被視為保險對社會作出的「輔助功能」。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火災發生時降低其破壞的嚴重程度,這符合「損失降低」的定義;透過保險將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是保險最核心的「基本功能」;而保險業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則是其對經濟作出的「輔助功能」或次要貢獻。
錯誤: 關於「風險避免」的陳述是錯誤的。要求司機參加安全培訓旨在降低意外發生的機率(頻率),這在風險管理中稱為「損失防範」。真正的「風險避免」是指完全放棄某項活動以消除相關風險,例如該公司決定完全停止提供運輸服務以消除交通意外風險。
重點: 區分風險管理工具(如損失防範與損失降低)以及保險的功能(基本與輔助)是理解風險管理架構的關鍵。.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描述。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火災發生時降低其破壞的嚴重程度,這符合「損失降低」的定義;透過保險將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是保險最核心的「基本功能」;而保險業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則是其對經濟作出的「輔助功能」或次要貢獻。
錯誤: 關於「風險避免」的陳述是錯誤的。要求司機參加安全培訓旨在降低意外發生的機率(頻率),這在風險管理中稱為「損失防範」。真正的「風險避免」是指完全放棄某項活動以消除相關風險,例如該公司決定完全停止提供運輸服務以消除交通意外風險。
重點: 區分風險管理工具(如損失防範與損失降低)以及保險的功能(基本與輔助)是理解風險管理架構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