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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2
1.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常透過保單措詞調整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的適用。若某保單條款規定排除由特定危險「直接或間接地」引致的損失,下列哪項關於該條款法律效力的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即使該特定危險僅構成損失的一個遠因,保險人亦可依據此條款免除賠償責任」是正確的。在保險法中,雖然「直接引致」、「主要地引致」或單純的「引致」在法律解釋上通常被視為等同於「近因」,但一旦加入「間接地」一詞,則表示合約雙方有意更改近因原則的常規應用。這使得即使該除外危險只是損失的一個遠因(Remote Cause),保險人仍能合法地拒絕賠償。
錯誤: 關於該措詞與「直接引致」在法律解釋上完全一致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間接」一詞在法律上具有擴張除外範圍的特殊效力。關於必須是唯一且主導原因的說法不正確,因為該條款的目的正是為了在特定危險僅作為部分原因(甚至是遠因)時排除責任。關於該措詞違反彌償原則或僅限海上保險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對承保範圍的合約約定,並不干預彌償原則的財務補償本質。
重點: 透過在保單中使用「直接或間接地」等特定措詞,保險人可以有效地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其涵蓋那些僅構成損失遠因的特定危險。.
Incorrect
正確: 「即使該特定危險僅構成損失的一個遠因,保險人亦可依據此條款免除賠償責任」是正確的。在保險法中,雖然「直接引致」、「主要地引致」或單純的「引致」在法律解釋上通常被視為等同於「近因」,但一旦加入「間接地」一詞,則表示合約雙方有意更改近因原則的常規應用。這使得即使該除外危險只是損失的一個遠因(Remote Cause),保險人仍能合法地拒絕賠償。
錯誤: 關於該措詞與「直接引致」在法律解釋上完全一致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間接」一詞在法律上具有擴張除外範圍的特殊效力。關於必須是唯一且主導原因的說法不正確,因為該條款的目的正是為了在特定危險僅作為部分原因(甚至是遠因)時排除責任。關於該措詞違反彌償原則或僅限海上保險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對承保範圍的合約約定,並不干預彌償原則的財務補償本質。
重點: 透過在保單中使用「直接或間接地」等特定措詞,保險人可以有效地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其涵蓋那些僅構成損失遠因的特定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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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2
2.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保單補償及分擔原則的實務應用時,提及了幾項關於彌償(Indemnity)的運作細節。根據相關法律及規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非水險的定值保單(Agreed Value Policies)中,若發生部分損失,賠償金額將按實質損失計算,而不考慮約定價值。
II. 重置保險(Reinstatement Insurance)允許在損失發生後採取恢復原狀的措施時,不扣除折舊或損耗來計算賠償額。
III. 分擔(Contribution)原則被視為彌償原則的引伸,因此要求每張相關保單都必須提供彌償保障而非利益保障。
IV. 只要兩份保單承保相同的保險標的(如同一座物業),即使受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不同,保險人之間仍可要求分擔賠償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非水險的定值保單中,約定價值僅適用於全損情況,若發生部分損失,賠償將按實質損失金額計算。陳述 II 正確,重置保險的定義是在損失發生後採取恢復原狀的措施時,賠償金額不會就損耗及折舊等因素加以扣減。陳述 III 正確,分擔原則是彌償原則的引伸,其適用前提是每張保單都必須提供彌償保障,而非利益保障。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分擔原則的適用條件之一是每張保單都必須承保受影響的「權益」(Interest)。如果兩份保單承保的是不同的權益(例如一份承保業主權益,另一份承保按揭銀行權益),即使保險標的相同,也不會觸發分擔原則。
重點: 彌償原則在實務中存在如定值保單或重置保險等商業變體,而分擔原則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相同權益、相同危險及相同標的等嚴格要素。.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非水險的定值保單中,約定價值僅適用於全損情況,若發生部分損失,賠償將按實質損失金額計算。陳述 II 正確,重置保險的定義是在損失發生後採取恢復原狀的措施時,賠償金額不會就損耗及折舊等因素加以扣減。陳述 III 正確,分擔原則是彌償原則的引伸,其適用前提是每張保單都必須提供彌償保障,而非利益保障。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分擔原則的適用條件之一是每張保單都必須承保受影響的「權益」(Interest)。如果兩份保單承保的是不同的權益(例如一份承保業主權益,另一份承保按揭銀行權益),即使保險標的相同,也不會觸發分擔原則。
重點: 彌償原則在實務中存在如定值保單或重置保險等商業變體,而分擔原則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相同權益、相同危險及相同標的等嚴格要素。.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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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2
3. Question
某保險中介機構正在檢視其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內部管控程序。根據相關法律及《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保安局局長有權凍結懷疑是恐怖分子的財產,違反凍結指示者最高可被判監禁 7 年。
II. 任何人若直接或間接地向恐怖分子提供金融服務,且未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最高可被判監禁 14 年及未指定金額的罰款。
III. 金融機構必須確保其篩查數據庫收錄政府憲報刊登的名單,以及根據美國行政命令第 13224 號指定的名單。
IV. 只有在確切證實交易與恐怖分子有直接關連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須向財富情報組作出可疑交易報告。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保安局局長獲授權凍結懷疑是恐怖分子的財產,違反相關凍結指示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7 年。此外,除非獲得特許,否則向恐怖分子提供財產或金融服務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14 年。在內部管控方面,金融機構必須確保其篩查數據庫收錄了政府憲報刊登的名單以及美國行政命令第 13224 號指定的名單,以有效識別可疑交易。
錯誤: 關於陳述 IV,根據指引,即使沒有證據證明交易與恐怖分子有直接關連,只要該項交易因其他理由看似可疑,金融機構仍應向財富情報組作出報告,因為該交易隨後可能顯露出與恐怖分子的關連。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I」則因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 而不完整。
重點: 金融機構必須維持更新的篩查數據庫,並在發現任何異常或可疑活動時(不論是否已證實與恐怖主義有關)及時履行披露責任,以符合法律及監管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保安局局長獲授權凍結懷疑是恐怖分子的財產,違反相關凍結指示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7 年。此外,除非獲得特許,否則向恐怖分子提供財產或金融服務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14 年。在內部管控方面,金融機構必須確保其篩查數據庫收錄了政府憲報刊登的名單以及美國行政命令第 13224 號指定的名單,以有效識別可疑交易。
錯誤: 關於陳述 IV,根據指引,即使沒有證據證明交易與恐怖分子有直接關連,只要該項交易因其他理由看似可疑,金融機構仍應向財富情報組作出報告,因為該交易隨後可能顯露出與恐怖分子的關連。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I」則因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 而不完整。
重點: 金融機構必須維持更新的篩查數據庫,並在發現任何異常或可疑活動時(不論是否已證實與恐怖主義有關)及時履行披露責任,以符合法律及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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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2
4. Question
一家位於葵涌的物流倉庫投保了財產保險,受保危險包括火災,但保單條款明確將「盜竊」列為除外責任。某晚倉庫發生火災,火勢導致倉庫的一面側牆倒塌。在消防員撲滅火災後,調查發現有不法分子趁著牆壁倒塌及現場混亂之際,進入倉庫搬走了大批電子零件。根據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此宗索償?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僅須賠償由火災直接造成的建築物及貨物損毀,對於被盜走的電子零件損失則不予賠償。在保險法中,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主導、有效且直接的原因。雖然火災導致了牆壁倒塌,但隨後的盜竊是一個獨立的人為介入行為,並非火災必然導致的自然結果,因此盜竊損失的近因是盜竊本身,而非火災。
錯誤: 關於火災是所有損失的近因並須賠償盜竊損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盜竊行為打破了火災與損失之間的直接因果鏈。關於 24 小時內發生的損失均視為延伸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上並無此種基於時間的自動延伸規則。關於除外責任會導致整份保單失效並拒絕所有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受保危險(火災)直接造成的損失仍然符合保單保障範圍。
重點: 近因原則旨在確定導致損失的最直接且具效力的原因。若損失是由一個獨立且介入的除外危險所造成,該部分損失將不獲賠償。.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僅須賠償由火災直接造成的建築物及貨物損毀,對於被盜走的電子零件損失則不予賠償。在保險法中,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主導、有效且直接的原因。雖然火災導致了牆壁倒塌,但隨後的盜竊是一個獨立的人為介入行為,並非火災必然導致的自然結果,因此盜竊損失的近因是盜竊本身,而非火災。
錯誤: 關於火災是所有損失的近因並須賠償盜竊損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盜竊行為打破了火災與損失之間的直接因果鏈。關於 24 小時內發生的損失均視為延伸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上並無此種基於時間的自動延伸規則。關於除外責任會導致整份保單失效並拒絕所有賠償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受保危險(火災)直接造成的損失仍然符合保單保障範圍。
重點: 近因原則旨在確定導致損失的最直接且具效力的原因。若損失是由一個獨立且介入的除外危險所造成,該部分損失將不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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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2
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保單對「近因法則」的更改以及「彌償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保單措詞中,「直接引致」與「主要地引致」通常被判定為與近因法則代表同一意思。
II. 若除外責任條款中使用了「間接地」一詞,即使該特定危險僅構成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能不負賠償責任。
III. 由於人身意外保險涉及人的傷亡,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因此其所有保障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均不適用彌償原則。
IV. 對於水險或非財產保險,若保單對於賠償方式保持緘默,保險人通常有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有效索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法律解釋,「直接引致」、「主要地引致」或單純的「引致」,在應用近因法則時被視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意義。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間接地」一詞的加入更改了近因法則的標準應用,使得即使除外危險只是損失的一個遠因(remote cause),保險人亦可根據該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在財產險以外的保單(如水險)中,若未註明賠償方式,保險人法律上有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雖然人身意外保險的死亡或永久傷殘保障屬於定額給付(Benefit policies),不適用彌償原則,但其保單內經常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除非另有訂明,否則通常屬於彌償性質。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詞(如「直接或間接地」)來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至遠因;而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人壽及人身意外險的定額保障部分。.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法律解釋,「直接引致」、「主要地引致」或單純的「引致」,在應用近因法則時被視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意義。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間接地」一詞的加入更改了近因法則的標準應用,使得即使除外危險只是損失的一個遠因(remote cause),保險人亦可根據該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在財產險以外的保單(如水險)中,若未註明賠償方式,保險人法律上有義務以現金方式結清索償。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雖然人身意外保險的死亡或永久傷殘保障屬於定額給付(Benefit policies),不適用彌償原則,但其保單內經常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除非另有訂明,否則通常屬於彌償性質。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詞(如「直接或間接地」)來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至遠因;而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人壽及人身意外險的定額保障部分。.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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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2
6.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多元化業務的保險公司正在審視其內部合規程序。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監管實務,下列有關精算師委任及其職能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委任一名獲保險業監管局接納的合資格精算師。
II. 對於汽車保險及僱員補償保險,保險人必須每年對該等法定業務的儲備金進行精算檢討。
III. 精算師的專業知識在一般保險中非常重要,尤其是在計算長期責任業務(如責任保險)的未決申索儲備金時。
IV. 《保險業條例》要求長期保險人必須最少每三年對其所有資產及負債進行一次評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所有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委任一名獲保險業監管局接納的合資格精算師。陳述 II 是正確的,法例規定經營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等法定業務的保險人,必須每年對其儲備金進行精算檢討。陳述 III 是正確的,精算師的專業知識在處理長期責任業務(如責任保險)的未決申索儲備金計算時極具價值。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條例》要求長期保險人對其所有資產及負債進行評估的頻率是「最少每年一次」,而非每三年一次。
重點: 精算師在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管中扮演關鍵角色,特別是在長期業務的年度估值以及特定一般保險法定業務的儲備金檢討方面。.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所有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委任一名獲保險業監管局接納的合資格精算師。陳述 II 是正確的,法例規定經營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等法定業務的保險人,必須每年對其儲備金進行精算檢討。陳述 III 是正確的,精算師的專業知識在處理長期責任業務(如責任保險)的未決申索儲備金計算時極具價值。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條例》要求長期保險人對其所有資產及負債進行評估的頻率是「最少每年一次」,而非每三年一次。
重點: 精算師在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管中扮演關鍵角色,特別是在長期業務的年度估值以及特定一般保險法定業務的儲備金檢討方面。.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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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2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代理關係 (Agency) 的產生及代理人權限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追認 (Ratification) 容許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在未獲授權下進行的行為,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
II. 實際權限 (Actual authority) 僅限於委託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確授予的權限,不包括從雙方行為中隱含的權限。
III. 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的核心在於委託人向第三者作出的表示,導致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擁有相關權限。
IV. 必要權限 (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產生通常涉及緊急情況,且代理人在當時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絡以獲取指示。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追認 (Ratification) 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在未獲授權下進行的行為,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的產生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使第三者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這與代理人與委託人間的內部協議無關。陳述 IV 正確,因為必要權限 (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成立通常要求存在緊急情況,且代理人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絡。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實際權限 (Actual authority) 除了明示權限外,還包括隱含實際權限 (Implied actual authority),後者可透過委託人的行為、交易過程或特定處境產生,而非僅限於口頭或書面授予。
重點: 代理關係與權限的產生途徑多樣,除了明示協議外,法律亦認可透過追認、委託人對外的表示(表面權限)或緊急情況下的必要性來約束委託人。.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追認 (Ratification) 是指委託人事後確認代理人原本在未獲授權下進行的行為,使其產生追溯性的法律效力。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 (Apparent authority) 的產生是基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使第三者相信代理人擁有權限,這與代理人與委託人間的內部協議無關。陳述 IV 正確,因為必要權限 (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成立通常要求存在緊急情況,且代理人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絡。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實際權限 (Actual authority) 除了明示權限外,還包括隱含實際權限 (Implied actual authority),後者可透過委託人的行為、交易過程或特定處境產生,而非僅限於口頭或書面授予。
重點: 代理關係與權限的產生途徑多樣,除了明示協議外,法律亦認可透過追認、委託人對外的表示(表面權限)或緊急情況下的必要性來約束委託人。.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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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2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保險合約的分類及法律效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絕大多數的保險合約在法律上被歸類為「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s)。
II. 「可使無效的合約」(Voidable contract) 在受屈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其法律效力一直維持。
III. 若保險合約被判定為「無效」(Void),在法律上該合約被視為從不存在,通常涉及保費的退回。
IV. 「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Unenforceable contract) 是指因合約目的違反公共政策或法律,而導致法律上完全不承認其效力的合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原則,絕大部分保險合約均屬於「簡單合約」,這意味著它們的有效性並不取決於特殊的法律手續,且技術上無需書面證明也能生效。陳述 II 正確,可使無效的合約在受屈一方(如發現對方隱瞞重要事實)決定將其撤銷之前,在法律上一直維持其效力。陳述 III 正確,無效合約在法律上被視為從不存在,因此在保險實務中,通常需要退還已收取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並非因為內容違法而無效,而是因為某些法定程序或形式要求尚未完成(例如水險單尚未發出或土地租約未繳印花稅),導致無法在法庭上藉以起訴,這與「無效」或「違法」是有本質區別的。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理解合約的不同法律狀態,特別是無效、可使無效及不能強制執行合約之間的區別,這對於處理投保申請及理賠爭議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法律原則,絕大部分保險合約均屬於「簡單合約」,這意味著它們的有效性並不取決於特殊的法律手續,且技術上無需書面證明也能生效。陳述 II 正確,可使無效的合約在受屈一方(如發現對方隱瞞重要事實)決定將其撤銷之前,在法律上一直維持其效力。陳述 III 正確,無效合約在法律上被視為從不存在,因此在保險實務中,通常需要退還已收取的保費。
錯誤: 陳述 IV 錯誤,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並非因為內容違法而無效,而是因為某些法定程序或形式要求尚未完成(例如水險單尚未發出或土地租約未繳印花稅),導致無法在法庭上藉以起訴,這與「無效」或「違法」是有本質區別的。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理解合約的不同法律狀態,特別是無效、可使無效及不能強制執行合約之間的區別,這對於處理投保申請及理賠爭議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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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2
9. Question
在評估保險索償時,若一項損失是由一連串相互關聯的事件所造成,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一項描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若受保危險是由一項不保危險直接引發的,則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害通常屬於受保範圍」是正確的。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如果一個不保危險(例如疏忽)直接導致了一個受保危險(例如火災)的發生,那麼由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錯誤: 「近因被定義為在時間軸上最接近損失發生那一刻的最後一個事件」是錯誤的,因為近因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主導性、有效且能引發一連串事件的成因,而不一定是時間上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成因。 「只要損失的成因鏈中包含任何不保危險,保險人便有權拒絕整項索償」是錯誤的,因為不保危險既非受保也非除外,若它是由受保危險引發,或它引發了受保危險,損失仍可能獲得賠償。 「若受保危險引發了不保危險,則只有受保危險直接造成的實體損壞才獲賠償,後續由不保危險造成的損失則不獲處理」是錯誤的,根據原則,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如火災引致水浸)所造成的損失通常是可獲賠償的。
重點: 近因原則的核心在於識別損失的主導成因,並分析受保、不保及除外危險在事件鏈中的因果關係,而非單純依賴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
Incorrect
正確: 「若受保危險是由一項不保危險直接引發的,則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害通常屬於受保範圍」是正確的。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如果一個不保危險(例如疏忽)直接導致了一個受保危險(例如火災)的發生,那麼由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錯誤: 「近因被定義為在時間軸上最接近損失發生那一刻的最後一個事件」是錯誤的,因為近因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主導性、有效且能引發一連串事件的成因,而不一定是時間上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成因。 「只要損失的成因鏈中包含任何不保危險,保險人便有權拒絕整項索償」是錯誤的,因為不保危險既非受保也非除外,若它是由受保危險引發,或它引發了受保危險,損失仍可能獲得賠償。 「若受保危險引發了不保危險,則只有受保危險直接造成的實體損壞才獲賠償,後續由不保危險造成的損失則不獲處理」是錯誤的,根據原則,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如火災引致水浸)所造成的損失通常是可獲賠償的。
重點: 近因原則的核心在於識別損失的主導成因,並分析受保、不保及除外危險在事件鏈中的因果關係,而非單純依賴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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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2
10. Question
在保險中介人的日常實務中,為了有效防止詐騙,下列哪些行動被視為正確的實務做法?
I. 當客戶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要求加大保額時,應保持警覺。
II. 確保紀錄得到迅速更新,以防詐騙在紀錄不全或延誤時發生。
III. 在出現可疑情況時,時刻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
IV. 秉持最高道德標準,將誠信視為所有行為的指引。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涵蓋了所有防止詐騙的關鍵實務步驟。根據指引,中介人應保持警覺以識別異常保額要求,透過勤勉更新紀錄來減少詐騙機會,在可疑時與保險人保持溝通,並始終秉持誠信。這四項行動共同構成了完整的防範體系,即以上皆是。
錯誤: 只有 I 及 II、只有 II 及 III 以及 只有 I、III 及 IV 均為不完整的描述。防止詐騙需要同時具備警覺性、行政勤勉、有效的溝通以及高度的誠信,僅實行其中部分行動不足以構成完善的防範機制。
重點: 意識到詐騙的可能性是防範的起點,而警覺、勤勉、溝通與誠信則是中介人必須遵循的四個核心實務步驟。.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涵蓋了所有防止詐騙的關鍵實務步驟。根據指引,中介人應保持警覺以識別異常保額要求,透過勤勉更新紀錄來減少詐騙機會,在可疑時與保險人保持溝通,並始終秉持誠信。這四項行動共同構成了完整的防範體系,即以上皆是。
錯誤: 只有 I 及 II、只有 II 及 III 以及 只有 I、III 及 IV 均為不完整的描述。防止詐騙需要同時具備警覺性、行政勤勉、有效的溝通以及高度的誠信,僅實行其中部分行動不足以構成完善的防範機制。
重點: 意識到詐騙的可能性是防範的起點,而警覺、勤勉、溝通與誠信則是中介人必須遵循的四個核心實務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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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2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及保險原則下,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法律要求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合約中,可保權益必須在受保人身故(即損失發生)時仍然存在,否則保單將失效。
II. 法律上假定任何人對其配偶的生命均擁有可保權益,而毋須提出財務關係的證據。
III. 對於水險及一般的彌償保險,投保人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擁有可保權益。
IV. 只要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實質的財務關係,不論該關係是否合法,均可構成可保權益。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法律上假定任何人對其配偶的生命都擁有可保權益,因此在投保時毋須提供具體的財務損失證明。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原則,水險及大多數彌償保險(如火險)要求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對受保標的擁有可保權益,否則不能獲得賠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只須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即可,即使在受保人身故時該權益已消失(例如已離婚),受益人仍可索賠。陳述 IV 錯誤,因為可保權益必須是「法律上認可」的關係,單純的財務關係若不合法(例如盜賊與贓物的關係),則不能產生可保權益。
重點: 投保人必須與保險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關係才能擁有可保權益;需注意人壽保險(起保時)與彌償保險(損失時)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不同要求。.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法律上假定任何人對其配偶的生命都擁有可保權益,因此在投保時毋須提供具體的財務損失證明。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原則,水險及大多數彌償保險(如火險)要求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對受保標的擁有可保權益,否則不能獲得賠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只須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即可,即使在受保人身故時該權益已消失(例如已離婚),受益人仍可索賠。陳述 IV 錯誤,因為可保權益必須是「法律上認可」的關係,單純的財務關係若不合法(例如盜賊與贓物的關係),則不能產生可保權益。
重點: 投保人必須與保險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關係才能擁有可保權益;需注意人壽保險(起保時)與彌償保險(損失時)對可保權益存在時間的不同要求。.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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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2
12.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公司正檢視其內部合規守則。根據有關備存賬目及「適當人選」原則的規定,下列哪些描述符合監管要求?
I. 備存的紀錄必須足以解釋各項交易,並能方便及適當地進行審計。
II. 業務紀錄必須以書面或可隨時轉為書面的形式備存,且須保留不少於七年。
III. 為了維持競爭力,經紀可以自稱為保險人的代理人以增加客戶信心。
IV. 經紀必須向客戶說明保險合約的條款,並指出合約中訂明的所有免責條款。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監管要求,保險經紀必須備存足以解釋交易並方便審計的紀錄,且保留期不得少於七年;此外,經紀在履行謹慎責任時,必須向客戶詳細解釋合約條款及所有免責條款。
錯誤: 關於經紀可以自稱為保險人代理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經紀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法律明確禁止經紀自稱為保險人或其保險代理人,以維持其獨立性。因此,所有包含此項陳述的組合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保險經紀需嚴格遵守七年的紀錄保留期限,並在業務往來中明確區分其獨立經紀身份,同時履行專業的解釋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監管要求,保險經紀必須備存足以解釋交易並方便審計的紀錄,且保留期不得少於七年;此外,經紀在履行謹慎責任時,必須向客戶詳細解釋合約條款及所有免責條款。
錯誤: 關於經紀可以自稱為保險人代理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經紀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法律明確禁止經紀自稱為保險人或其保險代理人,以維持其獨立性。因此,所有包含此項陳述的組合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保險經紀需嚴格遵守七年的紀錄保留期限,並在業務往來中明確區分其獨立經紀身份,同時履行專業的解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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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2
13.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常透過保單措詞修改「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 的應用。關於這些修改及其法律影響,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保單中使用「直接引致」或「主要引致」的字眼,法律上通常被視為與標準的近因法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II. 若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地」引致的損失,即使該除外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拒絕賠償。
III. 根據海上貨物保險的慣例,由受保危險導致的延遲所引起的市場損失,保險人通常不負賠償責任。
IV. 法院對「間接地」一詞的解釋是,它僅用於強調近因的重要性,並不會將除外責任延伸至遠因。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理,雖然「直接引致」或「主要引致」等措詞在法律解釋上與標準近因法則的效果一致,但「間接地」一詞的加入會顯著改變法則的應用,使其涵蓋到遠因(Remote Cause)。此外,在海上貨物保險中,即使延遲是由受保危險(如碰撞)引起的,保險人通常仍可根據特定的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賠償相關的市場損失。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上「間接地」一詞的出現正是為了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其包含那些僅構成遠因的危險,而非僅僅強調近因。其他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人可以透過在保單中加入特定措詞(如「間接地」或延遲除外條款)來修改近因原則的傳統應用,從而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或限制賠償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理,雖然「直接引致」或「主要引致」等措詞在法律解釋上與標準近因法則的效果一致,但「間接地」一詞的加入會顯著改變法則的應用,使其涵蓋到遠因(Remote Cause)。此外,在海上貨物保險中,即使延遲是由受保危險(如碰撞)引起的,保險人通常仍可根據特定的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賠償相關的市場損失。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上「間接地」一詞的出現正是為了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其包含那些僅構成遠因的危險,而非僅僅強調近因。其他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人可以透過在保單中加入特定措詞(如「間接地」或延遲除外條款)來修改近因原則的傳統應用,從而擴大除外責任的範圍或限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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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2
14. Question
一位保險代理人正在為一名在香港經營連鎖餐廳的客戶分析業務風險。在討論風險分類及其對保險安排的影響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純粹風險 (Pure risk) 只存在損失的可能性,最理想的情況是沒有轉變
II. 投機風險 (Speculative risk) 由於同時具備獲利與損失的可能,因此是商業保險承保的主要對象
III. 基本風險 (Fundamental risk) 的成因通常超越個人控制,且受影響的人數眾多,商業保險人一般不予承保
IV. 特定風險 (Particular risk) 的後果相對有限,僅影響個人或為數較少的人,例如餐廳發生火災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的本質是只具有損失的可能性,而最好的結果是沒有損失(維持現狀)。陳述 III 正確,基本風險(如戰爭、恐怖襲擊)的成因通常超出個人控制,且受影響人數眾多,商業保險人因財務可行性考量,通常將其視為不可保風險。陳述 IV 正確,特定風險的影響範圍局限於個人或少數群體,如個別店舖的火災或交通意外。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投機風險(如賭博或商業投資)通常是不可保的,因為這類風險包含獲利機會,若提供保險保障,將會削弱當事人爭取收益的動力,不符合商業保險的運作原則。
重點: 商業保險人主要承保純粹風險及特定風險;投機風險因涉及獲利可能,而基本風險因影響範圍過廣且難以預測,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的本質是只具有損失的可能性,而最好的結果是沒有損失(維持現狀)。陳述 III 正確,基本風險(如戰爭、恐怖襲擊)的成因通常超出個人控制,且受影響人數眾多,商業保險人因財務可行性考量,通常將其視為不可保風險。陳述 IV 正確,特定風險的影響範圍局限於個人或少數群體,如個別店舖的火災或交通意外。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投機風險(如賭博或商業投資)通常是不可保的,因為這類風險包含獲利機會,若提供保險保障,將會削弱當事人爭取收益的動力,不符合商業保險的運作原則。
重點: 商業保險人主要承保純粹風險及特定風險;投機風險因涉及獲利可能,而基本風險因影響範圍過廣且難以預測,通常被視為不可保風險。.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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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2
15.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保險經紀公司在東南亞某國設有全資附屬企業。若該附屬企業因當地數據隱私法例的限制,無法執行與香港《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規定相類似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要求,根據相關指引,該保險經紀公司應採取以下哪些行動?
I. 將有關不能遵從規定的情況通知香港相關監管當局
II. 考慮到合規成本,應立即關閉該海外附屬企業
III. 採取額外措施,以有效減低因未能遵從規定而產生的洗錢風險
IV. 只要符合當地法律,則無需向香港總部或監管機構匯報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答案。根據《指引》,若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金融機構其海外分行或附屬企業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與香港《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相類似的規定,該機構必須履行兩項法定責任:首先是將有關不能遵從規定的情況通知香港的相關監管當局;其次是採取額外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抵銷因未能執行相關規定而增加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錯誤: 關於「立即關閉該海外分行」的陳述是錯誤的,指引並未要求金融機構在遇到法律衝突時必須撤出當地市場,而是強調風險評估與補償性措施。關於「僅需遵守當地法律而無需採取進一步行動」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這忽視了集團層面管理全球洗錢風險的責任。因此,包含陳述 II 或 IV 的選項均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當海外分支機構因法律衝突無法執行香港標準的打擊洗錢措施時,金融機構必須採取「通知當局」與「實施額外管控」的雙重行動。.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答案。根據《指引》,若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金融機構其海外分行或附屬企業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與香港《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相類似的規定,該機構必須履行兩項法定責任:首先是將有關不能遵從規定的情況通知香港的相關監管當局;其次是採取額外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抵銷因未能執行相關規定而增加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錯誤: 關於「立即關閉該海外分行」的陳述是錯誤的,指引並未要求金融機構在遇到法律衝突時必須撤出當地市場,而是強調風險評估與補償性措施。關於「僅需遵守當地法律而無需採取進一步行動」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這忽視了集團層面管理全球洗錢風險的責任。因此,包含陳述 II 或 IV 的選項均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當海外分支機構因法律衝突無法執行香港標準的打擊洗錢措施時,金融機構必須採取「通知當局」與「實施額外管控」的雙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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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2
16. Question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若一間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金融機構,其海外分行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與香港相類似的客戶盡職審查規定,該機構必須執行下列哪些程序?
I. 將有關不能遵從規定的情況通知香港相關監管當局
II. 採取額外措施以有效減低該分行因不能遵從規定而面對的風險
III. 立即終止該海外分行的所有業務以符合香港法規
IV. 委派當地的法律顧問強制取代原有的洗錢報告主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當金融機構在香港以外的分行或附屬企業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與香港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時,該機構必須將情況通知相關監管當局,並採取額外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有效減低相關風險。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並未要求機構必須立即終止該分行的所有業務,而是要求採取額外措施來管理風險。陳述 IV 是錯誤的,雖然金融機構必須委任洗錢報告主任,但這屬於一般制度要求,並非針對海外法律衝突時所規定的特定補救行動,且指引並未規定必須由法律顧問擔任該職位。
重點: 當海外法律與香港的打擊洗錢規定發生衝突時,金融機構的合規責任在於主動通報監管機構並實施補償性的風險緩減措施。.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當金融機構在香港以外的分行或附屬企業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與香港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時,該機構必須將情況通知相關監管當局,並採取額外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有效減低相關風險。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指引並未要求機構必須立即終止該分行的所有業務,而是要求採取額外措施來管理風險。陳述 IV 是錯誤的,雖然金融機構必須委任洗錢報告主任,但這屬於一般制度要求,並非針對海外法律衝突時所規定的特定補救行動,且指引並未規定必須由法律顧問擔任該職位。
重點: 當海外法律與香港的打擊洗錢規定發生衝突時,金融機構的合規責任在於主動通報監管機構並實施補償性的風險緩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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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2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運作中,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局 (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 的性質及其在強制保險制度中的角色,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所有在香港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加入成為該局成員。
II. 該局的運作經費來源是按汽車保險保費計算的附加徵費。
III. 當發生須由強制性汽車保險承保的人身傷亡,但保險不存在或有缺陷時,該局會對符合條件的受害人給予賠償。
IV. 該局是一個由政府直接撥款營運的法定部門,旨在取代私人保險市場的職能。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香港法例及業界規定,所有獲授權在香港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加入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成為其成員。陳述 II 正確,因為該局的運作經費並非來自政府,而是透過向所有汽車保險保費徵收特定的附加徵費 (Levy) 來籌集。陳述 III 正確,因為該局設立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強制性汽車保險的社會功能得以實現,當涉及人身傷亡的意外因保險缺失或失效而無法獲得賠償時,由該局為符合條件的受害人提供補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是一個由保險業界組成的組織,而非政府部門,其資金來源於業界徵費而非政府撥款。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是確保強制性汽車保險制度完整性的關鍵業界組織,透過成員保險人的徵費運作,為人身傷亡受害人提供最終的保障網。.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香港法例及業界規定,所有獲授權在香港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加入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成為其成員。陳述 II 正確,因為該局的運作經費並非來自政府,而是透過向所有汽車保險保費徵收特定的附加徵費 (Levy) 來籌集。陳述 III 正確,因為該局設立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強制性汽車保險的社會功能得以實現,當涉及人身傷亡的意外因保險缺失或失效而無法獲得賠償時,由該局為符合條件的受害人提供補償。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是一個由保險業界組成的組織,而非政府部門,其資金來源於業界徵費而非政府撥款。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是確保強制性汽車保險制度完整性的關鍵業界組織,透過成員保險人的徵費運作,為人身傷亡受害人提供最終的保障網。.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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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2
18.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中介人若要有效執行防止詐騙的職責,根據相關指引及誠信原則,下列哪些屬於正確的防範建議?
I. 保持警覺,留意在沒有充分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增加保額的可疑舉動。
II. 勤勉盡責,迅速行動並更新紀錄,以防範因紀錄不全而產生的詐騙機會。
III. 溝通協作,在出現可疑情況時,不論代表哪一方均應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
IV. 為了保護客戶隱私,保險中介人即使發現可疑詐騙跡象,也不應向保險人披露,除非獲得客戶授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警覺性是防範詐騙的起點,中介人應留意如無理解釋下突然大幅增加保額等不尋常舉動。陳述 II 正確,因為勤勉地處理業務及迅速更新紀錄能有效減少詐騙發生的機會。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出現可疑情況時,中介人有責任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誠信及防止詐騙的專業守則,保險中介人應與保險人合作對抗詐騙者;在發現可疑跡象時,與保險人溝通是必要的專業責任,不能以隱私為由規避或隱瞞。
重點: 有效防止詐騙依賴於中介人的警覺性、勤勉的業務處理以及與保險人之間的透明溝通,這些行為均受最高道德標準與法律義務的約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警覺性是防範詐騙的起點,中介人應留意如無理解釋下突然大幅增加保額等不尋常舉動。陳述 II 正確,因為勤勉地處理業務及迅速更新紀錄能有效減少詐騙發生的機會。陳述 III 正確,因為在出現可疑情況時,中介人有責任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誠信及防止詐騙的專業守則,保險中介人應與保險人合作對抗詐騙者;在發現可疑跡象時,與保險人溝通是必要的專業責任,不能以隱私為由規避或隱瞞。
重點: 有效防止詐騙依賴於中介人的警覺性、勤勉的業務處理以及與保險人之間的透明溝通,這些行為均受最高道德標準與法律義務的約束。.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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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2
19. Question
根據香港《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公司在建立及執行內部投訴處理程序時,應遵循以下哪些要求?
I. 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的 30 天內發出最終回應,或說明未能作出最終回應的原因。
II. 為了確保調查的準確性,投訴應交由直接涉及該投訴事項的僱員負責調查。
III. 保險人必須確保新客戶獲告知公司備有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
IV. 若客戶要求索取投訴處理程序的書面副本,保險公司可收取合理的行政費用。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的 30 天內向投訴人提供最終回應,或解釋未能作出回應的原因及預計日期;同時,保險人有責任告知新客戶公司設有投訴處理程序,以確保程序的透明度。
Incorrect: 關於由涉事僱員調查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明確規定投訴不可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以維持處理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關於收取行政費用的陳述也是錯誤的,指引要求保險人必須應顧客要求免費提供投訴處理程序,且應自動向投訴者免費提供。
Takeaway: 香港保險業的投訴處理機制強調獨立調查、嚴格的時限管理(30天準則)以及確保客戶能免費且輕易地獲取投訴程序的資訊。.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的 30 天內向投訴人提供最終回應,或解釋未能作出回應的原因及預計日期;同時,保險人有責任告知新客戶公司設有投訴處理程序,以確保程序的透明度。
Incorrect: 關於由涉事僱員調查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指引明確規定投訴不可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以維持處理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關於收取行政費用的陳述也是錯誤的,指引要求保險人必須應顧客要求免費提供投訴處理程序,且應自動向投訴者免費提供。
Takeaway: 香港保險業的投訴處理機制強調獨立調查、嚴格的時限管理(30天準則)以及確保客戶能免費且輕易地獲取投訴程序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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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2
20. Question
關於保險合約的法律元素,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商業協議(如保險合約)通常被推定具有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
II. 未成年人訂立的保險合約,該未成年人有權選擇推翻該合約。
III. 保險人的代價是指在保單有效期內實際支付賠償金的行為。
IV. 承約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所有內容完全相同,否則可能構成反要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合約法原則,商業協議(如保險合約)被推定為具有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未成年人訂立合約後擁有推翻合約的法律權利(訂約能力);且承約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相同,任何修改均會構成反要約並使原要約失效。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的代價是「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承諾」,而非「實際的賠償行為」。即使在保單有效期內沒有發生任何賠償,保險人只要提供了保障的承諾,就已經付出了代價,因此不涉及因缺乏代價而退還保費的問題。
重點: 一個有效的保險合約必須具備六項基本元素:要約、承約、代價、訂約能力、合法性及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其中「代價」在保險中體現為雙方相互的承諾。.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合約法原則,商業協議(如保險合約)被推定為具有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未成年人訂立合約後擁有推翻合約的法律權利(訂約能力);且承約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相同,任何修改均會構成反要約並使原要約失效。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的代價是「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承諾」,而非「實際的賠償行為」。即使在保單有效期內沒有發生任何賠償,保險人只要提供了保障的承諾,就已經付出了代價,因此不涉及因缺乏代價而退還保費的問題。
重點: 一個有效的保險合約必須具備六項基本元素:要約、承約、代價、訂約能力、合法性及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其中「代價」在保險中體現為雙方相互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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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2
21.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損餘」(Salvage) 一詞的含義會因保險類別而異。下列哪一項關於「損餘」在非海上保險中的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在非海上保險(例如火險或汽車保險)的語境下,「損餘」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受損的保險標的所殘留下來的部分。這些殘餘物(如撞毀汽車的零件或廢金屬)通常仍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保險人在支付賠償後通常擁有處理這些損餘的權利。
錯誤: 關於支付給救助人賞金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海上保險中「救助」(Salvage) 的定義,涉及的是對海上搶救行為的酬金。關於將風險轉移給另一位保險人的說法是錯誤的,這在保險學上稱為「再保險」(Reinsurance)。關於從保留收益中扣除金額以應對未來索償的描述也是錯誤的,這屬於「儲備金」(Reserve) 的定義。
重點: 考生必須清楚區分「損餘」一詞在海上保險(側重於救助行為與賞金)與非海上保險(側重於受損殘餘物)之間的本質區別。.
Incorrect
正確: 在非海上保險(例如火險或汽車保險)的語境下,「損餘」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受損的保險標的所殘留下來的部分。這些殘餘物(如撞毀汽車的零件或廢金屬)通常仍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保險人在支付賠償後通常擁有處理這些損餘的權利。
錯誤: 關於支付給救助人賞金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這屬於海上保險中「救助」(Salvage) 的定義,涉及的是對海上搶救行為的酬金。關於將風險轉移給另一位保險人的說法是錯誤的,這在保險學上稱為「再保險」(Reinsurance)。關於從保留收益中扣除金額以應對未來索償的描述也是錯誤的,這屬於「儲備金」(Reserve) 的定義。
重點: 考生必須清楚區分「損餘」一詞在海上保險(側重於救助行為與賞金)與非海上保險(側重於受損殘餘物)之間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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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2
2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代理(Insurance Agent)及其業務代表(Technical Representative)的登記與代表受任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一名保險代理最多可登記代表四家保險公司,其中長期業務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
II. 就代表限額而言,若保險代理同時從事一般及長期保險,一家經營綜合業務的保險公司應計算為兩家保險公司。
III. 若保險代理代表一個保險公司集團,且其業務範圍同時包括一般保險及長期保險,該集團在任何情況下均只構成一家單一保險公司。
IV. 為了提升市場競爭力,一名登記業務代表可以同時代表不超過兩名的保險代理。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代表的保險公司總數上限為四家,且當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陳述 II 是正確的,對於經營綜合業務的保險人,若代理同時從事一般及長期業務,該保險人應被計算為兩家保險公司。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如果保險代理的業務範圍同時涵蓋一般保險及長期保險,一個保險公司集團應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而非一家。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規定,任何業務代表或負責人所代表的保險代理數目上限為一個,不能同時代表多家代理。
重點: 保險代理在登記時必須遵守「4-2」原則(總數四家,長期兩家),並需注意綜合保險人及集團在涉及不同業務類別時的計算方法,且業務代表僅能代表單一保險代理。.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代表的保險公司總數上限為四家,且當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陳述 II 是正確的,對於經營綜合業務的保險人,若代理同時從事一般及長期業務,該保險人應被計算為兩家保險公司。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如果保險代理的業務範圍同時涵蓋一般保險及長期保險,一個保險公司集團應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而非一家。陳述 IV 是錯誤的,根據規定,任何業務代表或負責人所代表的保險代理數目上限為一個,不能同時代表多家代理。
重點: 保險代理在登記時必須遵守「4-2」原則(總數四家,長期兩家),並需注意綜合保險人及集團在涉及不同業務類別時的計算方法,且業務代表僅能代表單一保險代理。.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