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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投保人或受保人必須遵守最高誠信原則。若未能履行披露重要事實的義務,其行為可被歸類為不同的違反形式。下列哪些項目屬於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類別?
I. 欺詐性不披露
II. 非欺詐性不披露
III. 欺詐性失實陳述
IV. 非欺詐性失實陳述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欺詐性不披露涉及投保人蓄意隱瞞某些重要事實,意圖誘導保險人接受風險。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並非出於欺詐意圖,但因疏忽或誤解而未能披露重要事實。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欺詐性失實陳述涉及投保人故意提供與事實不符的錯誤資料。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非欺詐性失實陳述是指投保人在無意的情況下提供了錯誤的資料。
錯誤: 本題中所有陳述(I、II、III 及 IV)均為法律上認可的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類別,因此沒有錯誤的陳述。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且誠實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形式的不披露或失實陳述,不論其是否涉及欺詐意圖,均構成對該原則的違反,並賦予保險人撤銷合約的權利。.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欺詐性不披露涉及投保人蓄意隱瞞某些重要事實,意圖誘導保險人接受風險。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非欺詐性不披露是指投保人並非出於欺詐意圖,但因疏忽或誤解而未能披露重要事實。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欺詐性失實陳述涉及投保人故意提供與事實不符的錯誤資料。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非欺詐性失實陳述是指投保人在無意的情況下提供了錯誤的資料。
錯誤: 本題中所有陳述(I、II、III 及 IV)均為法律上認可的違反最高誠信原則的類別,因此沒有錯誤的陳述。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必須主動且誠實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形式的不披露或失實陳述,不論其是否涉及欺詐意圖,均構成對該原則的違反,並賦予保險人撤銷合約的權利。.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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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陳先生向一家保險公司遞交了一份人壽保險投保書。保險公司在核保後,表示願意承保,但要求在保單中加入一項原投保書中沒有的特定疾病除外條款。根據香港保險合約法中有關「要約」(Offer) 與「承約」(Acceptance) 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遞交投保書的行為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發出「要約」。
II. 保險公司加入除外條款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了「反要約」(Counter-offer)。
III. 一旦保險公司發出反要約,陳先生原先發出的要約即告失效。
IV. 只有當陳先生接受該反要約後,具法律約束力的保險合約才告成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實務中,投保人填妥並遞交投保書通常被視為向保險人發出要約。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公司若要求增加保費或附加保單限制(如除外條款),這屬於更改擬訂合約的條件,在法律上構成反要約。陳述 III 正確,根據合約法原則,反要約的出現會導致原先的要約即時失效。陳述 IV 正確,因為合約必須在受要約人(在此情況下為陳先生)接受反要約的所有條款後,雙方達成協議,合約方可成立。
錯誤: 本題中所有陳述均為正確,因此沒有錯誤的陳述。
重點: 保險合約的訂立需經過要約與承約的過程;任何對原要約條件的修改均視為反要約,這會令原要約失效,並需要另一方的承約才能構成有效合約。.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實務中,投保人填妥並遞交投保書通常被視為向保險人發出要約。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公司若要求增加保費或附加保單限制(如除外條款),這屬於更改擬訂合約的條件,在法律上構成反要約。陳述 III 正確,根據合約法原則,反要約的出現會導致原先的要約即時失效。陳述 IV 正確,因為合約必須在受要約人(在此情況下為陳先生)接受反要約的所有條款後,雙方達成協議,合約方可成立。
錯誤: 本題中所有陳述均為正確,因此沒有錯誤的陳述。
重點: 保險合約的訂立需經過要約與承約的過程;任何對原要約條件的修改均視為反要約,這會令原要約失效,並需要另一方的承約才能構成有效合約。.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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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一家位於香港的貿易公司為其辦公大樓投保了財產保險。在一次火災事故後,保險人決定行使權利,以「恢復原狀」(Reinstatement) 的方式提供彌償。關於此做法,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的目標是將辦公大樓恢復到緊接火災發生前的狀況。
II. 這與「重置保險」(Reinstatement Insurance) 的概念相同,必須以「以新代舊」且不扣除折舊的方式結清索償。
III. 這是除了現金賠付、更換 (Replacement) 或修理之外,保險人可選擇的彌償方法之一。
IV. 根據法律定義,這要求保險人必須提供一件全新的替代物來取代受損物品。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恢復原狀」作為提供彌償的一種方法,其核心意義在於將受損財產修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的狀態。此外,它確實是保險人在履行彌償責任時,除了現金支付、更換或修理之外的可選方式之一。
錯誤: 關於「重置保險」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重置保險」是指一種特定的保險安排,規定以「以新代舊」且不扣除折舊的方式結清索償,這與作為彌償手段的「恢復原狀」在定義上有所不同。關於「必須提供全新替代物」的陳述也是錯誤的,這混淆了「恢復原狀」與「更換」(Replacement) 的概念,後者才是指提供替換物。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恢復原狀」作為彌償履行方式(恢復至損前狀態)與「重置保險」條款(以新代舊)之間的法律定義差異。.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恢復原狀」作為提供彌償的一種方法,其核心意義在於將受損財產修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的狀態。此外,它確實是保險人在履行彌償責任時,除了現金支付、更換或修理之外的可選方式之一。
錯誤: 關於「重置保險」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重置保險」是指一種特定的保險安排,規定以「以新代舊」且不扣除折舊的方式結清索償,這與作為彌償手段的「恢復原狀」在定義上有所不同。關於「必須提供全新替代物」的陳述也是錯誤的,這混淆了「恢復原狀」與「更換」(Replacement) 的概念,後者才是指提供替換物。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恢復原狀」作為彌償履行方式(恢復至損前狀態)與「重置保險」條款(以新代舊)之間的法律定義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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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必須警惕避免捲入任何形式的詐騙或刑事活動。根據有關從犯(Secondary Party)刑事法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從犯與主犯在法律上通常承擔一致的刑事責任
II. 控方必須證明從犯從該項犯罪行為中獲得了金錢利益,方可判定其有罪
III. 若中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予制止違法行為,其「不作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
IV. 中介人若知情地提供虛假收據協助客戶,即使其不關心客戶是否最終利用該收據詐騙,仍可被判定為從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刑事法中,從犯(secondary party)與主犯(principal)通常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負上同樣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如果被告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不採取行動,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積極鼓勵或協助違法行為。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判定為從犯只需要證明被告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而不必具備犯該罪行的特定意圖或對結果的關心。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並不要求控方證明被告從協助行為中獲得任何實際利益,只要證明其具備所需的犯罪心意(即協助的意圖)即可。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意識到,無論是透過積極作為還是不作為,只要知情並提供協助,均可能被視為刑事罪行的從犯,且其法律責任與主犯一致。.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刑事法中,從犯(secondary party)與主犯(principal)通常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負上同樣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如果被告有權控制另一人的行動卻蓄意不採取行動,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積極鼓勵或協助違法行為。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判定為從犯只需要證明被告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而不必具備犯該罪行的特定意圖或對結果的關心。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並不要求控方證明被告從協助行為中獲得任何實際利益,只要證明其具備所需的犯罪心意(即協助的意圖)即可。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意識到,無論是透過積極作為還是不作為,只要知情並提供協助,均可能被視為刑事罪行的從犯,且其法律責任與主犯一致。.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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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原則及相關法例,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產生與存在時間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只須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即使在索賠發生時該權益已不存在,保險金給付通常仍屬有效
II. 根據《海上保險條例》,被保險人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方可獲得賠償
III. 遺囑執行人、信託人或受託保管人雖然不具備財產的絕對擁有權,但法律認可他們對相關財產具有可保權益
IV. 僱主對其僱員因疏忽行為導致對公眾的法律責任具有可保權益,這屬於對轉承責任的投保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壽保險中,法律要求可保權益僅須在保單生效(起保)時存在,即使在損失發生時該權益已消失(例如離婚後的配偶),受益人仍可獲得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海上保險條例》,投保人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陳述 III 正確,法律認可遺囑執行人、信託人或受託保管人對其管理的財產具有可保權益,儘管他們並非絕對擁有人。陳述 IV 正確,僱主對其僱員在工作期間因疏忽導致的法律責任(轉承責任)具有可保權益,可透過責任保險進行投保。
錯誤: 本題中所有陳述均符合《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法律原則,因此沒有錯誤陳述。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的法律基礎,其存在時間的要求因險種而異:人壽保險要求在起保時存在,而水險及一般彌償保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存在。.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人壽保險中,法律要求可保權益僅須在保單生效(起保)時存在,即使在損失發生時該權益已消失(例如離婚後的配偶),受益人仍可獲得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海上保險條例》,投保人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陳述 III 正確,法律認可遺囑執行人、信託人或受託保管人對其管理的財產具有可保權益,儘管他們並非絕對擁有人。陳述 IV 正確,僱主對其僱員在工作期間因疏忽導致的法律責任(轉承責任)具有可保權益,可透過責任保險進行投保。
錯誤: 本題中所有陳述均符合《保險業條例》及相關法律原則,因此沒有錯誤陳述。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的法律基礎,其存在時間的要求因險種而異:人壽保險要求在起保時存在,而水險及一般彌償保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存在。.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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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在香港現行的保險規管架構下,關於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地位與執業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業條例》規定,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而與客戶往還時,保險人須對其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II. 根據普通法,判定一名保險中介人在特定交易中是代表保險人還是投保人,純粹是一個法律問題。
III. 法律禁止任何人在香港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
IV. 要成為「獲授權保險經紀」,唯一的途徑是成為保險業監管局認可的保險經紀團體的會員。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及相關業務而與第三者往還時,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因此保險人須對其行為負上轉承責任。此外,條例明確禁止「一人帶兩頂帽子」,即任何人不得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普通法中,判定保險中介人在關鍵時間是替誰行事,是一個「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作出裁決。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成為「獲授權保險經紀」有兩個途徑:一是直接取得保險業監管局的授權,二是成為獲保險業監管局認可的保險經紀團體的會員。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身份單一性原則,且保險人對其委任代理人的業務行為承擔法律上的轉承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為發出保險合約及相關業務而與第三者往還時,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因此保險人須對其行為負上轉承責任。此外,條例明確禁止「一人帶兩頂帽子」,即任何人不得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普通法中,判定保險中介人在關鍵時間是替誰行事,是一個「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作出裁決。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成為「獲授權保險經紀」有兩個途徑:一是直接取得保險業監管局的授權,二是成為獲保險業監管局認可的保險經紀團體的會員。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身份單一性原則,且保險人對其委任代理人的業務行為承擔法律上的轉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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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以出任或繼續出任登記人士時,通常會考慮下列哪些因素?
I. 該人是否曾任職於在香港或境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董事或高級經理
II. 該人是否具備中五課程或同等學歷(除非獲得豁免)
III. 該人是否曾被其所屬或曾經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IV. 該人是否已年滿二十一歲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準確列出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時會考慮的因素。這包括申請人是否曾擔任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管理層(控權人、董事或高級經理)、是否具備法定的最低學歷要求(中五或同等學歷),以及其過往在專業領域的操守紀錄(如是否曾被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錯誤: 關於年滿二十一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6.2.2g 段及相關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為年滿十八歲。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準則的選項均不符合法規要求。
重點: 「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維度的評估框架,涵蓋了個人的財務穩健性、學歷資格、誠信紀錄及專業操守,旨在確保保險中介人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素質。.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準確列出了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時會考慮的因素。這包括申請人是否曾擔任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管理層(控權人、董事或高級經理)、是否具備法定的最低學歷要求(中五或同等學歷),以及其過往在專業領域的操守紀錄(如是否曾被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錯誤: 關於年滿二十一歲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6.2.2g 段及相關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為年滿十八歲。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準則的選項均不符合法規要求。
重點: 「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維度的評估框架,涵蓋了個人的財務穩健性、學歷資格、誠信紀錄及專業操守,旨在確保保險中介人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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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某家保險公司正計劃在香港申請授權以經營綜合業務(即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監管指引,下列哪項關於該公司合規要求的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綜合業務保險人必須同時滿足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的償付準備金規定。對於一般業務,若涉及法定保險(如第三者保險),其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而長期業務的償付準備金總額則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
錯誤: 關於控權人及董事審查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保監局在評核「適當人選」時,明確會考慮該人所屬集團內其他公司的資料以及其財務狀況。關於關連再保險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正是為了防止保險人對關連再保險人的監控流於鬆懈而設立,並非自動視為足夠。關於公司管治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獲授權保險人必須遵循保監局發出的《公司管治指引》,該指引訂明了管理及功能層面的最低標準。
重點: 保險公司的授權與持續監管涵蓋了償付能力、管理層的適當性、公司管治水平以及再保險安排的充足性,旨在確保保險市場的穩健發展。.
Incorrect
正確: 綜合業務保險人必須同時滿足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的償付準備金規定。對於一般業務,若涉及法定保險(如第三者保險),其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而長期業務的償付準備金總額則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
錯誤: 關於控權人及董事審查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保監局在評核「適當人選」時,明確會考慮該人所屬集團內其他公司的資料以及其財務狀況。關於關連再保險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與有關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指引》正是為了防止保險人對關連再保險人的監控流於鬆懈而設立,並非自動視為足夠。關於公司管治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獲授權保險人必須遵循保監局發出的《公司管治指引》,該指引訂明了管理及功能層面的最低標準。
重點: 保險公司的授權與持續監管涵蓋了償付能力、管理層的適當性、公司管治水平以及再保險安排的充足性,旨在確保保險市場的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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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有關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採取紀律行動的程序及隨後的上訴機制,下列哪些描述符合《守則》的規定?
I. 委員會可採取的行動包括要求相關保險公司向受行為影響的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II. 凡受上訴權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通知該決定 14 天後方可生效。
III. 上訴裁判處的成員由保險業監管局全權直接委任,且成員可由委員會委員兼任。
IV. 上訴裁判處在處理上訴時,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原先的決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第 6/25 (v)(3) 條,委員會可採取的行動包括要求保險公司向受影響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第 6/26 (d)(iv) 條,受上訴權規限的決定須在通知後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第 6/26 (d)(vii) 條,上訴裁判處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原來的決定。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上訴裁判處的成員必須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且成員不能由委員會委員兼任。
重點: 保險代理制度下的紀律處分程序設有明確的權力範圍與上訴機制,確保處分行動(如退還保費)有據可依,並透過獨立的上訴裁判處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第 6/25 (v)(3) 條,委員會可採取的行動包括要求保險公司向受影響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第 6/26 (d)(iv) 條,受上訴權規限的決定須在通知後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第 6/26 (d)(vii) 條,上訴裁判處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原來的決定。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上訴裁判處的成員必須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且成員不能由委員會委員兼任。
重點: 保險代理制度下的紀律處分程序設有明確的權力範圍與上訴機制,確保處分行動(如退還保費)有據可依,並透過獨立的上訴裁判處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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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經常代表保險人或投保人處理合約事宜。關於保險合約的法律元素及代理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簡單保險合約中,保險人所提供的「代價」是指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實際支付的賠償金。
II. 若被保險人在支付已承諾的保費前發生了保險事故,除非保單另有特別規定,否則被保險人通常仍享有索償權。
III. 根據代理法中的「轉承責任」原則,委託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IV. 由於保險屬於商業協議,因此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具有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原則中,被保險人支付保費的「承諾」已足以構成有效代價,因此除非保單條款有特定限制,否則在保費實際支付前發生事故,被保險人仍具備索償權。陳述 III 正確,根據代理法,委託人(主事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被稱為「轉承責任」。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屬於商業協議,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具有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這與社交或家庭安排的推定不同。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人提供的代價是「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承諾」,而非「實際支付的賠償金」。即使整個保險期內沒有發生任何賠償,保險人因為承擔了風險並作出了承諾,仍被視為已提供代價。
重點: 有效的保險合約必須具備多項法定元素,包括代價(雙方的承諾)及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同時,代理法中的轉承責任確保了代理人的行為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原則中,被保險人支付保費的「承諾」已足以構成有效代價,因此除非保單條款有特定限制,否則在保費實際支付前發生事故,被保險人仍具備索償權。陳述 III 正確,根據代理法,委託人(主事人)須對其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被稱為「轉承責任」。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屬於商業協議,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具有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這與社交或家庭安排的推定不同。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人提供的代價是「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承諾」,而非「實際支付的賠償金」。即使整個保險期內沒有發生任何賠償,保險人因為承擔了風險並作出了承諾,仍被視為已提供代價。
重點: 有效的保險合約必須具備多項法定元素,包括代價(雙方的承諾)及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同時,代理法中的轉承責任確保了代理人的行為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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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經紀在履行職責及遵守操守守則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不應過分倚賴某一保險人,以免影響其為客戶提供合適選擇的能力。
II. 若保險經紀與其推薦的保險人擁有共同的董事,該經紀必須向客戶披露此聯繫。
III. 保險經紀在為客戶洽談保險合約的正常程序中,若需向保險人披露客戶資料,必須先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
IV. 對於購買新長期保險保單的客戶,保險經紀必須符合《客戶保障聲明書》的規定,並將其副本送交客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在經營業務時不應過分倚賴某一保險人,以確保能優先照顧客戶利益並提供客觀建議。陳述 II 正確,根據規定,若保險經紀與推薦的保險人之間存在共同股東、董事或控權人等聯繫,這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必須向客戶披露。陳述 IV 正確,保險經紀在處理新長期保險保單時,必須遵守《客戶保障聲明書》的相關規定,並儘早將副本送交客戶。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為客戶洽談、維持或續簽保險合約的正常程序中披露必要資料,屬於保密義務的例外情況。在這些正常業務程序下,經紀無需額外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即可披露相關資料。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確保其獨立性,主動披露潛在的利益衝突聯繫,並在處理長期保險業務時履行特定的客戶保障程序,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在經營業務時不應過分倚賴某一保險人,以確保能優先照顧客戶利益並提供客觀建議。陳述 II 正確,根據規定,若保險經紀與推薦的保險人之間存在共同股東、董事或控權人等聯繫,這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必須向客戶披露。陳述 IV 正確,保險經紀在處理新長期保險保單時,必須遵守《客戶保障聲明書》的相關規定,並儘早將副本送交客戶。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為客戶洽談、維持或續簽保險合約的正常程序中披露必要資料,屬於保密義務的例外情況。在這些正常業務程序下,經紀無需額外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即可披露相關資料。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確保其獨立性,主動披露潛在的利益衝突聯繫,並在處理長期保險業務時履行特定的客戶保障程序,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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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旅行社已登記為「受限制旅遊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規定,下列關於該代理人的登記及營運要求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每一項保險代理人的登記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II. 若該旅行社在服務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必須在櫃位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I. 若該旅行社停止擔任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該保險公司必須在 14 天內告知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IV.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包括由該旅行社為其客戶安排的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守則》,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每項登記有效期最長均不得超過三年。陳述 II 正確,因為《守則》明確規定,經營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若在服務台或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後,委任人(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必須在「七天」內通知委員會,而非 14 天。陳述 IV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以及並非由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遊保險服務。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登記有效期上限為三年,且在終止委任時必須遵守七天的通知期規定;此外,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在披露要求及業務範圍上有其特定的限制與規範。.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守則》,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每項登記有效期最長均不得超過三年。陳述 II 正確,因為《守則》明確規定,經營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若在服務台或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必須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當獲委任人停止出任保險代理、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後,委任人(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必須在「七天」內通知委員會,而非 14 天。陳述 IV 錯誤,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以及並非由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旅遊保險服務。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登記有效期上限為三年,且在終止委任時必須遵守七天的通知期規定;此外,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在披露要求及業務範圍上有其特定的限制與規範。.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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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中介人涉及刑事罪行的「從犯」責任以及處理詐騙行為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刑事法律中,從犯與主犯通常就同一項罪行負上同等的法律責任
II. 要判定一個人為從犯,控方必須證明該人具有從該犯罪行為中獲取非法利益的意圖
III. 若中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這種「不作為」可能構成協助及教唆犯罪
IV. 當懷疑發生詐騙索償時,保險中介人的首要職責是代表保險人對客戶進行深入調查並正式提出詐騙指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刑事法中,從犯(secondary party)與主犯(principal)通常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上同樣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不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同樣有罪,若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則可能構成積極鼓勵及協助犯罪。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而不必證明被告具有從中獲益的意圖。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深入調查索償及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保險人抗衡詐騙及舉報可疑事件,而非草率提出指控。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從犯法律責任,明白「不作為」亦可能構成犯罪協助,並在處理詐騙疑雲時應謹守協助保險人而非私自進行深度調查或指控的角色。.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刑事法中,從犯(secondary party)與主犯(principal)通常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上同樣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不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同樣有罪,若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則可能構成積極鼓勵及協助犯罪。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犯罪,而不必證明被告具有從中獲益的意圖。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深入調查索償及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保險人抗衡詐騙及舉報可疑事件,而非草率提出指控。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了解從犯法律責任,明白「不作為」亦可能構成犯罪協助,並在處理詐騙疑雲時應謹守協助保險人而非私自進行深度調查或指控的角色。.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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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某持牌保險經紀擬將其客戶的個人資料提供予一家關聯的強積金受託人公司,以便該公司向客戶推廣強積金產品。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必須以書面方式向客戶提供訂明資訊。
II. 若保險經紀擬從提供資料中獲得金錢利益,必須在提供資訊時告知客戶。
III. 保險經紀必須收到客戶的書面回覆表示同意或不反對,方可提供資料。
IV. 若保險經紀違反為得益而提供個人資料的規定,最高刑罰為罰款 50 萬港元及監禁 3 年。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如擬向另一人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不論是否涉及金錢得益),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且必須在提供資料前收到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回覆表示同意或不反對。此外,若資料是擬為得益而提供的,資料使用者必須明確告知資料當事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規定若違反行為涉及為得益而提供個人資料,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0,000 港元及監禁 5 年,而非 50 萬港元及 3 年。選項「只有 I 及 II」及「只有 II 及 III」均未能全面涵蓋所有正確的法定要求。選項「以上皆是」則因包含了錯誤的刑罰資訊而不正確。
重點: 在直接促銷中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的規管較為嚴格,法律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進行通知及獲取同意,且針對涉及利益轉讓的違規行為設有更嚴厲的刑罰。.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如擬向另一人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不論是否涉及金錢得益),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且必須在提供資料前收到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回覆表示同意或不反對。此外,若資料是擬為得益而提供的,資料使用者必須明確告知資料當事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條例規定若違反行為涉及為得益而提供個人資料,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0,000 港元及監禁 5 年,而非 50 萬港元及 3 年。選項「只有 I 及 II」及「只有 II 及 III」均未能全面涵蓋所有正確的法定要求。選項「以上皆是」則因包含了錯誤的刑罰資訊而不正確。
重點: 在直接促銷中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的規管較為嚴格,法律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進行通知及獲取同意,且針對涉及利益轉讓的違規行為設有更嚴厲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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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時,保險從業員必須正確運用「近因原則」(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來分析損失。關於此原則的應用及危險種類的識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隨後的不保危險,則該不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II. 在判定近因時,法律上要求該成因必須是發生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一項事故。
III. 若損失同時由兩項近因造成,只要其中一項是受保危險而另一項並非除外危險,該損失一般可獲賠償。
IV. 近因並不一定須在保單所承保的物業地址內發生,損失方可獲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則該不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I 正確,當損失由多個近因共同造成,且其中一個是受保危險而另一個僅是不保危險(而非除外危險)時,保險人通常須負賠償責任。陳述 IV 正確,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為撲滅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遭受水漬損失,該損失仍可受保。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對損失最具主導性、有效且強而有力的成因,而不一定是時間上首個或最後一個發生的成因。
重點: 近因原則旨在從多項成因中識別出主導性的損失原因,並根據該成因屬於受保、不保還是除外危險來決定保險責任,而非單純依賴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了不保危險,則該不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I 正確,當損失由多個近因共同造成,且其中一個是受保危險而另一個僅是不保危險(而非除外危險)時,保險人通常須負賠償責任。陳述 IV 正確,近因毋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例如為撲滅鄰近單位的火災而導致受保單位遭受水漬損失,該損失仍可受保。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對損失最具主導性、有效且強而有力的成因,而不一定是時間上首個或最後一個發生的成因。
重點: 近因原則旨在從多項成因中識別出主導性的損失原因,並根據該成因屬於受保、不保還是除外危險來決定保險責任,而非單純依賴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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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處理客戶投保申請時,為了履行防止詐騙的職責,應遵循以下哪些實務建議?
I. 始終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止詐騙的最佳起點。
II. 對於客戶在缺乏合理解釋下突然要求加大保額的情況保持警覺。
III. 為了簡化行政程序,中介人可以等到保單年度終結時才一次性更新所有客戶紀錄。
IV. 在發現任何可疑情況時,應時刻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意識到詐騙的可能性是防範非法活動的首要起點。陳述 II 正確,因為突然且無合理解釋地增加保額是典型的可疑舉動,中介人必須保持警覺。陳述 IV 正確,因為與保險人保持良好溝通是中介人的職責,尤其在處理可疑個案時至關重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詐騙往往在紀錄不全或出現不必要延誤時發生,因此迅速行動及及時更新紀錄才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而非延遲更新。
重點: 防止詐騙的關鍵在於中介人能保持高度警覺並勤勉地執行行政程序,透過及時更新紀錄與有效溝通來降低非法活動的風險。.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意識到詐騙的可能性是防範非法活動的首要起點。陳述 II 正確,因為突然且無合理解釋地增加保額是典型的可疑舉動,中介人必須保持警覺。陳述 IV 正確,因為與保險人保持良好溝通是中介人的職責,尤其在處理可疑個案時至關重要。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詐騙往往在紀錄不全或出現不必要延誤時發生,因此迅速行動及及時更新紀錄才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而非延遲更新。
重點: 防止詐騙的關鍵在於中介人能保持高度警覺並勤勉地執行行政程序,透過及時更新紀錄與有效溝通來降低非法活動的風險。.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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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現時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 (RSTB)。根據相關的《委員會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該中介人履行持續專業培訓 (CPD) 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中介人作為 RSTB 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若該中介人未能符合年度培訓時數要求,委員會將會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3 個月。
III. 若該中介人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會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IV. 若該中介人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在重新登記時,其尚欠的培訓時數可獲豁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委員會指引 10》,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 (RSTB) 的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 (CPD) 時數。陳述 II 正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並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陳述 III 正確,若在申報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屬嚴重誠信問題,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指引規定,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的人士,在日後申請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而非予以豁免。
重點: 旅遊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持續專業培訓要求,任何違規行為(包括未能達標或虛假申報)均會導致登記被撤銷,且在重新登記前必須補足欠缺的培訓時數。.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委員會指引 10》,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 (RSTB) 的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 (CPD) 時數。陳述 II 正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並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陳述 III 正確,若在申報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屬嚴重誠信問題,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指引規定,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的人士,在日後申請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而非予以豁免。
重點: 旅遊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持續專業培訓要求,任何違規行為(包括未能達標或虛假申報)均會導致登記被撤銷,且在重新登記前必須補足欠缺的培訓時數。.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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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林小姐是一名新登記的保險代理,在為一家本地貿易公司安排一般保險業務時,下列哪些關於其執業操守及資格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與客戶洽談保單前,林小姐必須表明其代表的保險公司身份,並在其商務名片上顯示其登記號碼。
II. 為了促成交易,林小姐可以向該貿易公司的董事提供佣金回扣,只要該董事口頭承諾會為公司爭取最佳利益即可。
III. 林小姐必須對客戶提供的所有資料絕對保密,除向承保的保險公司披露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
IV. 若林小姐未來離開保險業界並連續兩年沒有從事相關工作,其先前通過的資格考試成績將不再獲承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登記人士在與客戶洽談前必須表明身份,且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列明其登記號碼。陳述 III 正確,登記人士對客戶資料負有絕對保密義務,除為安排業務向相關保險公司披露外,不得向他人洩露,並須遵守私隱條例。陳述 IV 正確,通過資格考試後,若連續兩年未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相關工作,該考試資格將失效。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操守要求,除非事先取得「被保人」(而非僅是董事個人)的書面同意及批准付款,否則不得向被保人的董事或僱員提供佣金回扣,僅憑董事口頭同意並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保險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身份披露、客戶資料保密及佣金回扣的誠信規定,並注意資格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限制。.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登記人士在與客戶洽談前必須表明身份,且若使用商務名片,必須在名片上列明其登記號碼。陳述 III 正確,登記人士對客戶資料負有絕對保密義務,除為安排業務向相關保險公司披露外,不得向他人洩露,並須遵守私隱條例。陳述 IV 正確,通過資格考試後,若連續兩年未在香港保險業界從事相關工作,該考試資格將失效。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操守要求,除非事先取得「被保人」(而非僅是董事個人)的書面同意及批准付款,否則不得向被保人的董事或僱員提供佣金回扣,僅憑董事口頭同意並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保險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身份披露、客戶資料保密及佣金回扣的誠信規定,並注意資格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限制。.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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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某位人士正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申請登記為保險代理。在決定該申請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時,委員會可以考慮下列哪些因素?
I. 該人是否曾出任在香港或海外的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或高級經理。
II. 該人是否已完成中五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
III. 該人是否曾被其所屬或曾經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IV. 該人是否已年滿二十一歲。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時,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出任本港或海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或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最低學歷(如中五或同等學歷),以及其過往的專業操守紀錄(包括是否曾被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的最低資格要求,申請人必須年滿 18 歲,而非 21 歲。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以上皆是」及「只有 II 及 IV」)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I」則漏掉了同樣屬於適當人選評核範圍的學歷要求。
重點: 評核「適當人選」是一個全面的過程,涵蓋了申請人的財務穩健性、學歷資格、刑事紀錄以及在專業領域的誠信與操守表現。.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時,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出任本港或海外無力償還債務公司的控權人或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最低學歷(如中五或同等學歷),以及其過往的專業操守紀錄(包括是否曾被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的最低資格要求,申請人必須年滿 18 歲,而非 21 歲。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以上皆是」及「只有 II 及 IV」)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II」則漏掉了同樣屬於適當人選評核範圍的學歷要求。
重點: 評核「適當人選」是一個全面的過程,涵蓋了申請人的財務穩健性、學歷資格、刑事紀錄以及在專業領域的誠信與操守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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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代位權 (Subrogation) 的行使及其收益分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一名摩托車司機疏忽導致受保生命死亡,人壽保險人在賠付後可取得代位權向該司機追討。
II. 在設有免賠額的保單中,若追討所得的金額低於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金,該筆款項全數歸保險人所有。
III. 雖然普通法規定須在給予彌償後才取得代位權,但非水險保單通常規定即使未作出彌償也能行使該權。
IV. 在保額不足而適用比例分攤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權按比例分享代位收益。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陳述 II 符合《保險業條例》相關實務及教材所述,在免賠額安排下,若追討金額未超過保險人的賠付額,該款項歸保險人所有;陳述 III 準確反映了保單條款通常會修改普通法中必須先給予彌償才能行使代位權的限制;陳述 IV 則正確描述了在比例分攤(保額不足)情況下,被保險人按比例分享代位收益的原則。
Incorrect: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代位權僅適用於彌償性合約(Indemnity Contracts),而人壽保險並非彌償性質,因此保險人在賠付後不能向導致受保人死亡的第三者追討。其他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為錯誤,而「以上皆是」亦因陳述 I 的錯誤而不成立。
Takeaway: 代位權的產生以彌償原則為前提,其行使時機可受保單條款影響,而收益分配則須視乎免賠額、責任限額或比例分攤等保單具體限制而定。.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陳述 II 符合《保險業條例》相關實務及教材所述,在免賠額安排下,若追討金額未超過保險人的賠付額,該款項歸保險人所有;陳述 III 準確反映了保單條款通常會修改普通法中必須先給予彌償才能行使代位權的限制;陳述 IV 則正確描述了在比例分攤(保額不足)情況下,被保險人按比例分享代位收益的原則。
Incorrect: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代位權僅適用於彌償性合約(Indemnity Contracts),而人壽保險並非彌償性質,因此保險人在賠付後不能向導致受保人死亡的第三者追討。其他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均為錯誤,而「以上皆是」亦因陳述 I 的錯誤而不成立。
Takeaway: 代位權的產生以彌償原則為前提,其行使時機可受保單條款影響,而收益分配則須視乎免賠額、責任限額或比例分攤等保單具體限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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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法團保險經紀公司正在檢視其合規要求。根據《最低限度規定》,關於該經紀公司的專業彌償保險及財務資源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專業彌償保險的彌償限額須至少等於過去 12 個月經紀收入的兩倍或港幣三百萬元,以較高者為準。
II. 專業彌償保險的彌償限額要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必高於港幣七千五百萬元。
III. 法團保險經紀必須在任何時間備存最少港幣十萬元的淨資產及最低繳足款股本。
IV. 在釐定最低淨資產時,保險經紀應將商譽等無形資產計算在內。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這準確反映了《最低限度規定》中對保險經紀的財務及保險要求。專業彌償保險的限額必須按經紀收入的兩倍或港幣 300 萬元(取較高者)計算,且上限為港幣 7,500 萬元。同時,法團保險經紀必須在任何時間維持至少港幣 10 萬元的淨資產及最低繳足款股本。
Incorrect: 關於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在釐定最低淨資產時,法規明確要求必須剔除所有無形資產(例如商譽),不能將其計入。僅包含陳述 I 及 I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 關於 7,500 萬港元上限的描述同樣符合現行監管規定。
Takeaway: 保險經紀必須嚴格遵守資本充足性及專業彌償保險的法定要求,特別是在計算淨資產時須剔除無形資產,並確保保險保障符合規定的計算公式。.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這準確反映了《最低限度規定》中對保險經紀的財務及保險要求。專業彌償保險的限額必須按經紀收入的兩倍或港幣 300 萬元(取較高者)計算,且上限為港幣 7,500 萬元。同時,法團保險經紀必須在任何時間維持至少港幣 10 萬元的淨資產及最低繳足款股本。
Incorrect: 關於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在釐定最低淨資產時,法規明確要求必須剔除所有無形資產(例如商譽),不能將其計入。僅包含陳述 I 及 I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 關於 7,500 萬港元上限的描述同樣符合現行監管規定。
Takeaway: 保險經紀必須嚴格遵守資本充足性及專業彌償保險的法定要求,特別是在計算淨資產時須剔除無形資產,並確保保險保障符合規定的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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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某獲授權保險人因近期業務增長過於迅速,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擔心其財務穩健性可能受損。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規管架構,下列哪些關於保監局的干預權力及相關規定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監局可以限制該保險人訂立或更改任何保險合約的能力,以保障潛在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II. 保監局有權要求該保險人的資產由認可受託人保管,以提供額外的保障。
III. 在認為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保監局獲准披露該個別保險人的財務和統計資料。
IV. 該保險人必須遵守《承保商專業守則》,該守則適用於其承保的所有個人及商業公司保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監局有權對保險人的新業務施加限制,包括限制其訂立或更改保險合約的能力。陳述 II 正確,保監局可要求保險人將資產交由認可受託人保管,以作為保障保單持有人的額外措施。陳述 III 正確,為了提高市場透明度,《條例》准許保監局在認為符合保單持有人或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披露個別保險人的財務和統計資料。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而非保監局執行,且該守則僅適用於由香港居民個人(而非公司)為其自身私人用途投保的保單,並不涵蓋商業公司保單。
重點: 保監局擁有多項法定的干預權力(如限制業務及資產託管)以維持市場穩定,而《承保商專業守則》則旨在規範保險人對個人保單持有人的優良做法。.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監局有權對保險人的新業務施加限制,包括限制其訂立或更改保險合約的能力。陳述 II 正確,保監局可要求保險人將資產交由認可受託人保管,以作為保障保單持有人的額外措施。陳述 III 正確,為了提高市場透明度,《條例》准許保監局在認為符合保單持有人或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披露個別保險人的財務和統計資料。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而非保監局執行,且該守則僅適用於由香港居民個人(而非公司)為其自身私人用途投保的保單,並不涵蓋商業公司保單。
重點: 保監局擁有多項法定的干預權力(如限制業務及資產託管)以維持市場穩定,而《承保商專業守則》則旨在規範保險人對個人保單持有人的優良做法。.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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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經紀公司計劃將其客戶續保提醒的資料處理工作外判予一家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私隱專員的指引,關於該公司在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方面的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服務供應商位於境外,保險經紀公司應確保相關合約在香港及該境外司法管轄區均具法律執行力。
II. 《條例》嚴格規定資料使用者必須僅透過合約條款規範資料處理者,不容許以任何非合約形式的監督機制替代。
III. 在將客戶資料轉移至供應商進行系統測試前,應考慮是否可以使用匿名資料以達到相同目的。
IV. 服務合約中應明確規定,當供應商不再需要為受託目的處理資料時,必須及時銷毀或交還該等個人資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當資料處理者位於香港境外時,資料使用者應確保合約在香港及當地均可執行,以保障資料當事人的權益。陳述 III 正確,根據私隱專員的建議,在進行系統測試前應先評估是否能以匿名或虛擬資料取代真實個人資料。陳述 IV 正確,這是合約規範中的重要條款,旨在確保資料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不再持有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保障資料原則。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具有彈性,容許資料使用者採用「其他方法」(例如非合約形式的監督和審核機制)來確保資料處理者遵從規定,而非強制只能使用合約方式。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將個人資料外判處理時,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有效方法以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並應在涉及跨境轉移或系統測試時採納私隱專員建議的良好行事方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當資料處理者位於香港境外時,資料使用者應確保合約在香港及當地均可執行,以保障資料當事人的權益。陳述 III 正確,根據私隱專員的建議,在進行系統測試前應先評估是否能以匿名或虛擬資料取代真實個人資料。陳述 IV 正確,這是合約規範中的重要條款,旨在確保資料處理者在完成受託目的後不再持有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保障資料原則。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具有彈性,容許資料使用者採用「其他方法」(例如非合約形式的監督和審核機制)來確保資料處理者遵從規定,而非強制只能使用合約方式。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將個人資料外判處理時,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有效方法以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並應在涉及跨境轉移或系統測試時採納私隱專員建議的良好行事方式。.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