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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5
1. Question
關於香港打擊洗錢的階段及相關法律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分層交易」階段涉及透過複雜的金融交易來掩飾審計線索及隱藏擁有人身份。
II. 「整合」階段的目的是為犯罪得來的財富製造表面的合法性,使其回流到一般金融體系。
III.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金融機構若出於詐騙意圖違反指明條文,最高可被判監禁 7 年及罰款一百萬元。
IV.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任何人若知悉或懷疑財產涉及販毒得益但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披露,即屬犯罪。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為正確答案,因為所有陳述均準確反映了洗錢的階段及香港相關法例的法律要求。陳述 I 準確描述了分層交易透過複雜交易掩飾線索的特性;陳述 II 正確說明了整合階段如何使資金看似合法回流;陳述 III 符合《打擊洗錢條例》中對詐騙意圖違規的最高刑罰規定;陳述 IV 則正確指出《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下的披露責任。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中關於及時披露懷疑販毒得益的法定刑事責任。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對「分層交易」這一關鍵洗錢階段的正確描述。只有 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關於「整合」階段的定義以及《打擊洗錢條例》中針對嚴重違規行為的刑罰條文。
重點: 從業員必須全面掌握洗錢的三個階段(存放、分層交易、整合)以及香港各項主要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法定責任與違規後果。.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為正確答案,因為所有陳述均準確反映了洗錢的階段及香港相關法例的法律要求。陳述 I 準確描述了分層交易透過複雜交易掩飾線索的特性;陳述 II 正確說明了整合階段如何使資金看似合法回流;陳述 III 符合《打擊洗錢條例》中對詐騙意圖違規的最高刑罰規定;陳述 IV 則正確指出《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下的披露責任。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中關於及時披露懷疑販毒得益的法定刑事責任。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對「分層交易」這一關鍵洗錢階段的正確描述。只有 I 及 IV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漏掉了關於「整合」階段的定義以及《打擊洗錢條例》中針對嚴重違規行為的刑罰條文。
重點: 從業員必須全面掌握洗錢的三個階段(存放、分層交易、整合)以及香港各項主要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法定責任與違規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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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5
2. Question
根據代理法中關於代理人對委託人(Principal)所承擔的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理人必須遵行委託人發出的所有合法指示。
II. 代理人有權在未經委託人授權的情況下,將職責轉授予分代理人。
III. 委託人須受代理人欠缺謹慎的行為所約束,但可向代理人追討相關損失。
IV. 代理人必須為代表委託人收取的金錢報賬,並保存足夠的代理活動記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代理人必須遵從委託人的合法指示(陳述 I),且必須對代表委託人收取的財物報賬並保存足夠的活動記錄(陳述 IV)。此外,雖然委託人須受代理人欠缺謹慎行為的約束,但法律允許委託人向代理人追討因該行為引致的損失(陳述 III)。
錯誤: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根據「親自執行」原則,代理人除非獲得明確授權,否則不得將其職責下放給分代理人。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它錯誤地包含了不符合法律原則的職責下放描述。
重點: 代理人對委託人負有遵從、親自執行、謹慎技巧、忠誠及報賬等核心責任,其中下放權力必須以獲得授權為前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代理人必須遵從委託人的合法指示(陳述 I),且必須對代表委託人收取的財物報賬並保存足夠的活動記錄(陳述 IV)。此外,雖然委託人須受代理人欠缺謹慎行為的約束,但法律允許委託人向代理人追討因該行為引致的損失(陳述 III)。
錯誤: 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根據「親自執行」原則,代理人除非獲得明確授權,否則不得將其職責下放給分代理人。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它錯誤地包含了不符合法律原則的職責下放描述。
重點: 代理人對委託人負有遵從、親自執行、謹慎技巧、忠誠及報賬等核心責任,其中下放權力必須以獲得授權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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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5
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自律規管架構下,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及其投訴委員會的運作與組成,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其成員包括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
II. 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委任。
III. 該局的主要功能是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就個人保險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所作出的投訴。
IV. 只有在投訴委員會裁定投訴人勝訴的情況下,保單持有人才可獲豁免支付相關的聆訊費用。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規例,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成員涵蓋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其投訴委員會的組成確實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委任,以確保行業專業知識的參與。此外,該局的核心職能是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就個人保險合約提出的索償爭議。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提供的投訴處理服務對保單持有人而言是完全免費的,不論最終裁決結果是勝訴還是敗訴,投訴人均無需支付任何聆訊或行政費用。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只有 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是一個由行業自律建立的平台,旨在為個人保險客戶提供一個免費、公正且具備專業代表性的索償糾紛解決機制。.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規例,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成員涵蓋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其投訴委員會的組成確實包括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委任,以確保行業專業知識的參與。此外,該局的核心職能是處理個人保單持有人就個人保險合約提出的索償爭議。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提供的投訴處理服務對保單持有人而言是完全免費的,不論最終裁決結果是勝訴還是敗訴,投訴人均無需支付任何聆訊或行政費用。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只有 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是一個由行業自律建立的平台,旨在為個人保險客戶提供一個免費、公正且具備專業代表性的索償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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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5
4. Question
某獲授權保險經紀正在安排其專業彌償保險(PII)。根據相關的最低限度規定,下列哪些關於彌償限額的要求是正確的?
I. 每宗索償及每個保險年度的彌償限額,須至少等於生效日前12個月收入總額的兩倍或港幣三百萬元,以較高者為準。
II. 彌償限額的法定要求上限為港幣七千五百萬元。
III. 若保險經紀經營業務不足一年,則以十二個月保險期限內的預計收入作為計算基礎。
IV. 若彌償限額按港幣三百萬元的基準訂定,保單必須載有至少兩次彌償限額自動復效的條款。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保險經紀的專業彌償保險(PII)彌償限額必須至少等於其過去12個月收入總額的兩倍或港幣三百萬元(以較高者為準),但最高不必超過港幣七千五百萬元。此外,對於經營不足一年的經紀,應以預計收入作為計算基礎。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不完整,因為陳述 III 關於新成立經紀以預計收入計算的描述也是法規明確要求的。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提到需要「兩次」自動復效條款,而法規實際要求的是「一次」自動復效。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的內容並不正確。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維持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專業彌償保險,以確保在發生專業疏忽時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其限額計算需綜合考慮歷史收入、最低門檻及法定上限。.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保險經紀的專業彌償保險(PII)彌償限額必須至少等於其過去12個月收入總額的兩倍或港幣三百萬元(以較高者為準),但最高不必超過港幣七千五百萬元。此外,對於經營不足一年的經紀,應以預計收入作為計算基礎。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不完整,因為陳述 III 關於新成立經紀以預計收入計算的描述也是法規明確要求的。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提到需要「兩次」自動復效條款,而法規實際要求的是「一次」自動復效。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的內容並不正確。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維持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專業彌償保險,以確保在發生專業疏忽時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其限額計算需綜合考慮歷史收入、最低門檻及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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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5
5. Question
根據代理法中關於「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的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必須存在迫切的危害且不存在向委託人通報的機會。
II. 代理人必須是為了保護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而採取行動。
III. 代理人有權就其行為所招致的合理開支向委託人索取補還。
IV. 這種權限的行使必須基於雙方事先已簽署的書面代理合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代理法,必要權限的產生必須滿足三個關鍵條件: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正面臨迫切的危害、代理人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以獲取指示,以及代理人的行動是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有權就其代墊的開支向委託人索取補還。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包括必要代理)並不一定需要存在合約。代理法明確指出,在沒有代理合約的情況下,代理關係也可以存在,必要權限正是基於緊急情況而非事先的書面協議產生的。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必要權限是在緊急且無法通報委託人的情況下,法律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而賦予代理人的權限,其效力不依賴於事先的合約安排。.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代理法,必要權限的產生必須滿足三個關鍵條件: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正面臨迫切的危害、代理人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以獲取指示,以及代理人的行動是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有權就其代墊的開支向委託人索取補還。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代理關係(包括必要代理)並不一定需要存在合約。代理法明確指出,在沒有代理合約的情況下,代理關係也可以存在,必要權限正是基於緊急情況而非事先的書面協議產生的。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必要權限是在緊急且無法通報委託人的情況下,法律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而賦予代理人的權限,其效力不依賴於事先的合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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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5
6.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若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在完成調查後決定對一名登記人士採取紀律行動,下列哪一項關於上訴及執行程序的描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委員會的決定通常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通知該決定後的14天後方可生效」是正確的,根據《守則》,這段14天的緩衝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讓其有足夠時間考慮是否提出上訴或申請擱置決定。
錯誤: 關於「成員兼任」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上訴裁判處的成員不能由委員會委員兼任,以確保審理的公正與獨立。關於「非最終決定」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上訴裁判處的裁決在行政程序上是最終的決定。關於「口頭通知」的選項是錯誤的,委員會在採取紀律行動時,必須書面送達通知書及理據陳述書給受影響的一方。
重點: 了解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紀律決定的生效時間(14天規則)以及上訴裁判處的組成與法律地位,是掌握保險中介人監管程序的關鍵。.
Incorrect
正確: 「委員會的決定通常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通知該決定後的14天後方可生效」是正確的,根據《守則》,這段14天的緩衝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讓其有足夠時間考慮是否提出上訴或申請擱置決定。
錯誤: 關於「成員兼任」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上訴裁判處的成員不能由委員會委員兼任,以確保審理的公正與獨立。關於「非最終決定」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上訴裁判處的裁決在行政程序上是最終的決定。關於「口頭通知」的選項是錯誤的,委員會在採取紀律行動時,必須書面送達通知書及理據陳述書給受影響的一方。
重點: 了解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紀律決定的生效時間(14天規則)以及上訴裁判處的組成與法律地位,是掌握保險中介人監管程序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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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5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運作中,關於精算師的職能以及《保險業條例》對不同業務類別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業條例》要求所有經營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委任一名獲保險業監管局接納的精算師。
II. 責任保險被視為「長期責任業務」(Long-tail business),其索償過程可能在保單終結後五年或更長時間才完成。
III. 火災保險通常被歸類為「短期責任業務」(Short-tail business),因為其索償通常在出險後短時間內賠付。
IV. 從事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依法必須每年對該等業務的儲備金進行精算檢討。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長期責任業務(如責任保險)的特點是索償過程從產生到發展往往經歷較長時間。陳述 III 正確,因為短期責任業務是指大多數索償在出險後相對短時間內獲得賠付,火災保險是其典型例子。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業監管局明確規定,經營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必須每年對該等法定業務的儲備金進行精算檢討。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強制委任精算師的要求是針對從事「長期業務」(Long-term business,如人壽保險)的保險人,而非所有經營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人。
重點: 雖然精算師對所有保險業務都有價值,但法律僅強制要求長期業務保險人委任精算師,而一般保險中只有特定法定業務(如汽車及勞保)才必須進行年度精算檢討。.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長期責任業務(如責任保險)的特點是索償過程從產生到發展往往經歷較長時間。陳述 III 正確,因為短期責任業務是指大多數索償在出險後相對短時間內獲得賠付,火災保險是其典型例子。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業監管局明確規定,經營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必須每年對該等法定業務的儲備金進行精算檢討。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強制委任精算師的要求是針對從事「長期業務」(Long-term business,如人壽保險)的保險人,而非所有經營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人。
重點: 雖然精算師對所有保險業務都有價值,但法律僅強制要求長期業務保險人委任精算師,而一般保險中只有特定法定業務(如汽車及勞保)才必須進行年度精算檢討。.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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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5
8.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權益轉移的法律程序時,保險中介人必須區分不同類型的轉讓。根據保險原則及相關法例,下列哪些關於「轉讓」(Assignment) 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轉讓保險合約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那一刻均須對受保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在法律上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III. 轉讓保險合約會自動將轉讓人在合約下的所有責任(如繳付保費)轉移給承讓人。
IV. 在人壽保險中,保單轉讓後,受保生命會自動更換為承讓人的生命。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及保險法理,轉讓保險合約要求轉讓雙方在轉讓當刻均須具備可保權益;而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被視為權利的轉移,在法律上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錯誤: 陳述 III 關於責任轉移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轉讓(Assignment)僅涉及權益的轉移,合約下的責任(如繳付保費的義務)並不會自動轉移給承讓人,這類轉移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陳述 IV 關於更換受保生命的描述是錯誤的,在人壽保險的轉讓過程中,受保生命是合約的基礎且保持不變,絕不會因為保單所有權的轉讓而更換為承讓人的生命。
重點: 轉讓保險合約與轉讓保險收益在可保權益要求、保險人同意及責任轉移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中介人應清楚區分兩者的法律效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及保險法理,轉讓保險合約要求轉讓雙方在轉讓當刻均須具備可保權益;而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被視為權利的轉移,在法律上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錯誤: 陳述 III 關於責任轉移的描述是錯誤的,因為轉讓(Assignment)僅涉及權益的轉移,合約下的責任(如繳付保費的義務)並不會自動轉移給承讓人,這類轉移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陳述 IV 關於更換受保生命的描述是錯誤的,在人壽保險的轉讓過程中,受保生命是合約的基礎且保持不變,絕不會因為保單所有權的轉讓而更換為承讓人的生命。
重點: 轉讓保險合約與轉讓保險收益在可保權益要求、保險人同意及責任轉移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中介人應清楚區分兩者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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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5
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長期責任業務」(Long-tail Business) 的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的數年內才發生或發展
II. 根據《保險業條例》,這類業務的主要分類涉及人壽保險合約
III. 大部分的責任保險均屬於此類業務
IV. 保單通常不是年度性的,而是持續多年的(有時是很多年)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準確描述了長期責任業務的特質。在保險術語中,「長期責任業務」是指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的數年內才發生或發展的保險,這在各類責任保險(如僱主責任保險)中非常普遍。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業條例》下,涉及人壽保險合約的類別被定義為「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而非長期責任業務。陳述 IV 也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持續多年而非年度性是「長期業務」的特徵,而長期責任業務通常屬於一般保險,其「長期」是指索償結算的發展週期,而非保單本身的保障期限。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長期業務」(指人壽類保險)與「長期責任業務」(指索償發展期長的普通保險,如責任險),兩者在香港保險實務中具有完全不同的含義。.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準確描述了長期責任業務的特質。在保險術語中,「長期責任業務」是指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的數年內才發生或發展的保險,這在各類責任保險(如僱主責任保險)中非常普遍。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保險業條例》下,涉及人壽保險合約的類別被定義為「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而非長期責任業務。陳述 IV 也是錯誤的,因為保單持續多年而非年度性是「長期業務」的特徵,而長期責任業務通常屬於一般保險,其「長期」是指索償結算的發展週期,而非保單本身的保障期限。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長期業務」(指人壽類保險)與「長期責任業務」(指索償發展期長的普通保險,如責任險),兩者在香港保險實務中具有完全不同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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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5
10. Question
假設某出口商為其貨物投保了一份海上貨物保單,該保單僅承保「火災」危險。在運送過程中,由於船長的疏忽(在該保單下屬於不保危險)導致船隻發生碰撞並隨即引發火災,最終導致貨物全數燒毀。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下列關於該損失賠償的陳述哪項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需要負責,因為受保危險(火災)是由不保危險(疏忽)自然且連續地引發的」是正確答案。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如果一項受保危險是由一項不保危險(既非受保也非除外的危險)直接引致的,則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受保的。在題目所述的連鎖反應中,疏忽引致火災,火災作為受保危險,其導致的損失應獲賠償。
錯誤: 「不需要負責,因為損失的最初成因是疏忽,而疏忽並非受保危險」是錯誤的,因為近因原則規定首個成因不一定就是近因,且不保危險引發受保危險時,損失仍可受保。「不需要負責,因為疏忽屬於除外危險,會使整項索償失效」是錯誤的,因為在一般保險原則中,除非保單特別註明,否則疏忽通常被視為不保危險而非除外危險。「需要負責,但保險公司有權因船長的疏忽而扣除 50% 的賠償金額」是錯誤的,保險賠償的判定是基於近因是否受保,而非根據成因的比例來扣減賠償額。
重點: 當損失涉及多項成因時,若受保危險是由不保危險直接引發且中間沒有被其他獨立事故干擾,該損失通常屬於受保範圍。.
Incorrect
正確: 「需要負責,因為受保危險(火災)是由不保危險(疏忽)自然且連續地引發的」是正確答案。根據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如果一項受保危險是由一項不保危險(既非受保也非除外的危險)直接引致的,則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受保的。在題目所述的連鎖反應中,疏忽引致火災,火災作為受保危險,其導致的損失應獲賠償。
錯誤: 「不需要負責,因為損失的最初成因是疏忽,而疏忽並非受保危險」是錯誤的,因為近因原則規定首個成因不一定就是近因,且不保危險引發受保危險時,損失仍可受保。「不需要負責,因為疏忽屬於除外危險,會使整項索償失效」是錯誤的,因為在一般保險原則中,除非保單特別註明,否則疏忽通常被視為不保危險而非除外危險。「需要負責,但保險公司有權因船長的疏忽而扣除 50% 的賠償金額」是錯誤的,保險賠償的判定是基於近因是否受保,而非根據成因的比例來扣減賠償額。
重點: 當損失涉及多項成因時,若受保危險是由不保危險直接引發且中間沒有被其他獨立事故干擾,該損失通常屬於受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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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5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代理代表保險公司的資格及數量限制,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一名保險代理最多可登記代表四家保險公司。
II. 在保險代理所代表的公司總數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超過兩家。
III. 若保險代理代表一家綜合保險人,且其業務範圍同時涵蓋一般及長期保險,則該保險人應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
IV. 只要代表的總數不超過法定上限,保險代理在接受新保險公司委任前,毋須取得原先代表公司的應允。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中介人的監管規定,保險代理受「四二原則」限制,即最多可代表四家保險公司,而其中經營長期業務的公司不得超過兩家。此外,若保險代理代表一家綜合保險人並同時從事一般及長期保險業務,該保險人必須計算為兩家公司(即一家一般業務及一家長期業務公司)。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法規明確要求保險代理在接受任何新保險公司的委任之前,必須先取得目前已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以確保透明度及管理潛在的利益衝突。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或缺少 I、II、III 任何一項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代理的委任數量受到嚴格限制,且在擴展業務代表權時,必須獲得現有委任人的事先同意,並正確計算綜合保險人的代表名額。.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中介人的監管規定,保險代理受「四二原則」限制,即最多可代表四家保險公司,而其中經營長期業務的公司不得超過兩家。此外,若保險代理代表一家綜合保險人並同時從事一般及長期保險業務,該保險人必須計算為兩家公司(即一家一般業務及一家長期業務公司)。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法規明確要求保險代理在接受任何新保險公司的委任之前,必須先取得目前已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以確保透明度及管理潛在的利益衝突。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或缺少 I、II、III 任何一項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代理的委任數量受到嚴格限制,且在擴展業務代表權時,必須獲得現有委任人的事先同意,並正確計算綜合保險人的代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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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5
12.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關係中,關於「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與「不容反悔法則」(Estoppel) 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同意而產生的權限。
II. 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法則在法律定義上完全相同,均指代理人完全沒有獲授權的情況。
III. 當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他的還要大的權限時,應應用表面權限法則。
IV. 當據稱代理人完全沒被授權,但卻被容許看似獲授權時,應應用不容反悔法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表面權限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同意而產生的權限。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的特點在於代理人被容許表現出擁有比其實際獲授予更大的權限。陳述 IV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法則與表面權限不同,它專指代理人本來完全沒有獲得授權,但委託人的行為令其看似獲授權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法則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涉及已有實際權限但被擴大的情況,後者則涉及完全沒有授權的情況。
重點: 區分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法則的關鍵在於代理人是否原本已擁有部分實際權限,以及委託人如何向第三者展示該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代理法,表面權限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同意而產生的權限。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的特點在於代理人被容許表現出擁有比其實際獲授予更大的權限。陳述 IV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法則與表面權限不同,它專指代理人本來完全沒有獲得授權,但委託人的行為令其看似獲授權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法則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涉及已有實際權限但被擴大的情況,後者則涉及完全沒有授權的情況。
重點: 區分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法則的關鍵在於代理人是否原本已擁有部分實際權限,以及委託人如何向第三者展示該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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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5
13. Question
一間保險公司計劃將客戶的個人資料外判予第三方服務供應商進行數據分析。根據私隱專員就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涉及資料保留及保安)所提供的建議,下列哪些是資料使用者應採取的行動或良好行事方式?
I. 在服務合約中加入條款,訂明資料使用者有權審核及視察服務供應商儲存資料的情況
II. 透過合約規定服務供應商除了受託進行的分析目的外,不得為其他目的披露有關資料
III. 在收集客戶個人資料時,以清楚易明的語言告知其資料可能會轉移予服務供應商處理
IV. 若服務供應商位於海外,應避免在合約中明確界定「個人資料」等詞彙,以增加法律適用上的彈性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組合。根據私隱專員的指引,當資料使用者將個人資料外判處理時,應透過合約對資料處理者施加責任,其中包括資料使用者有權審核及視察處理者如何儲存及處理資料(陳述 I),以及明確限制處理者除非獲得授權,否則不得為受託目的以外的用途披露資料(陳述 II)。此外,作為良好行事方式,資料使用者應在收集資料時,以清楚易明的語言告知當事人其資料可能會轉移予處理者(陳述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關於提升透明度的良好行事方式建議。「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 中關於合約規範內審核權的重要規定。「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的內容完全錯誤;指引明確指出,若資料處理者位於境外,資料使用者必須在合約中明確界定如「個人資料」等法律詞彙,以確保符合香港規定及合約的可執行性,而非避免界定。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資料處理時,應結合合約規範(如審核權、用途限制)與良好行事方式(如透明度告知),並在涉及跨境處理時確保法律術語定義明確,以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組合。根據私隱專員的指引,當資料使用者將個人資料外判處理時,應透過合約對資料處理者施加責任,其中包括資料使用者有權審核及視察處理者如何儲存及處理資料(陳述 I),以及明確限制處理者除非獲得授權,否則不得為受託目的以外的用途披露資料(陳述 II)。此外,作為良好行事方式,資料使用者應在收集資料時,以清楚易明的語言告知當事人其資料可能會轉移予處理者(陳述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中關於提升透明度的良好行事方式建議。「只有 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 中關於合約規範內審核權的重要規定。「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的內容完全錯誤;指引明確指出,若資料處理者位於境外,資料使用者必須在合約中明確界定如「個人資料」等法律詞彙,以確保符合香港規定及合約的可執行性,而非避免界定。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外判資料處理時,應結合合約規範(如審核權、用途限制)與良好行事方式(如透明度告知),並在涉及跨境處理時確保法律術語定義明確,以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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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5
14. Question
某製衣廠投保了標準火險保單。某日工廠發生火警,消防員在救火過程中因噴灑化學泡沫及大量食水,導致部分未被火燒毀的布料受損。根據保險原理及相關術語,下列關於「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 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在標準火險保單中,滅火引起的水損通常被視為「不保危險」。
II. 若不保危險導致的損失是由受保危險(如火災)所引起的,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III. 「不保危險」的定義與「除外危險」相同,均指在保單中被具體豁免承保的風險。
IV. 若損失是由不保危險(如標準火險保單下的雨水)獨立引起,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標準火險保單中,滅火引起的水損既非具體承保也非具體豁免,符合「不保危險」的定義。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若不保危險導致的損失基本上是由受保危險(如火災)所引起的,則該損失可獲得保險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不保危險本身並不提供保障,若損失純粹由其引起而與受保危險無關,保險人並無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不保危險」是指既沒有被具體承保,也沒有被具體豁免承保的風險;而保單中明確列為不予承保的風險應稱為「除外危險」或「除外責任」。
重點: 不保危險的損失能否獲賠,關鍵在於該損失是否由受保危險作為近因所引致。.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標準火險保單中,滅火引起的水損既非具體承保也非具體豁免,符合「不保危險」的定義。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原理,若不保危險導致的損失基本上是由受保危險(如火災)所引起的,則該損失可獲得保險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不保危險本身並不提供保障,若損失純粹由其引起而與受保危險無關,保險人並無賠償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不保危險」是指既沒有被具體承保,也沒有被具體豁免承保的風險;而保單中明確列為不予承保的風險應稱為「除外危險」或「除外責任」。
重點: 不保危險的損失能否獲賠,關鍵在於該損失是否由受保危險作為近因所引致。.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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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5
15.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監管框架下,一名保險從業員正考慮其職業發展路向。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保險中介人的角色、定義及法律責任的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人」是指顯示自己是一名或多於一名保險人的代理人或分代理人,並在香港或從香港就保險合約提供意見或安排該等合約的人。
II. 「保險經紀」是指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經營在香港或從香港洽談或安排保險合約的業務,或經營就有關保險事宜提供意見的業務的人。
III. 為了確保客戶獲得最全面的服務,《保險業條例》允許任何人在向客戶作出充分披露後,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
IV. 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為了發出保險合約而與第三者往還時,保險人必須對該代理人在往還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負上轉承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這完全符合《保險業條例》中對「保險代理人」的法定定義,即代表保險人提供意見或安排合約。陳述 II 正確,因為它準確反映了「保險經紀」作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業務性質。陳述 IV 正確,根據《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相關業務時的行為,被視為具有約束保險人的權限,保險人須承擔轉承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業條例》明確禁止「一人帶兩頂帽子」,即禁止任何人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這是一項法定禁止,並不因客戶同意而豁免。
重點: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在法律地位上有本質區別,前者代表保險人,後者代表保單持有人;法律嚴格禁止同時兼任這兩個角色以防止利益衝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這完全符合《保險業條例》中對「保險代理人」的法定定義,即代表保險人提供意見或安排合約。陳述 II 正確,因為它準確反映了「保險經紀」作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業務性質。陳述 IV 正確,根據《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相關業務時的行為,被視為具有約束保險人的權限,保險人須承擔轉承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業條例》明確禁止「一人帶兩頂帽子」,即禁止任何人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這是一項法定禁止,並不因客戶同意而豁免。
重點: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在法律地位上有本質區別,前者代表保險人,後者代表保單持有人;法律嚴格禁止同時兼任這兩個角色以防止利益衝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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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5
16.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公司在為新入職的技術代表進行培訓,內容涉及香港保險業的法定分類及市場概況。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市場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香港法律將保險業務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兩大類。
II. 「長期業務」包含人壽及年金、退休計劃管理及永久健康等類別。
III. 在香港市場中,長期業務的保費收入往往由相對少數的保險人所支配。
IV. 當一家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人接受其他保險人轉移的風險時,這被稱為「分出再保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業條例》將保險業務明確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兩大類。陳述 II 正確,人壽及年金、退休計劃管理及永久健康均屬於條例規定的長期業務類別。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保險業的市場統計,長期業務的保費收入確實由相對少數的保險人所支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當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人「接受」其他保險人轉移的風險時,這應被稱為「分入再保險」,而非「分出再保險」。
重點: 掌握《保險業條例》對業務的法定分類、市場競爭結構的特徵以及再保險的基本術語,是保險中介人理解行業運作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保險業條例》將保險業務明確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兩大類。陳述 II 正確,人壽及年金、退休計劃管理及永久健康均屬於條例規定的長期業務類別。陳述 III 正確,根據香港保險業的市場統計,長期業務的保費收入確實由相對少數的保險人所支配。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當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人「接受」其他保險人轉移的風險時,這應被稱為「分入再保險」,而非「分出再保險」。
重點: 掌握《保險業條例》對業務的法定分類、市場競爭結構的特徵以及再保險的基本術語,是保險中介人理解行業運作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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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5
17.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下對保險經紀的最低限度規定,有關專業彌償保險(PII)的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彌償限額的其中一個計算基準,是該保險經紀在緊接專業彌償保險生效日期前的12個月內的保險經紀收入總額之兩倍。
II. 每宗索償及每個保險年度的彌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低於港幣三百萬元。
III. 專業彌償保險的彌償限額要求設有上限,即不必高於港幣七千五百萬元。
IV. 若彌償限額是按港幣三百萬元的水平訂定,保單必須載有一次彌償限額自動復效的條款。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經紀的最低限度規定,專業彌償保險的彌償限額必須為生效前12個月經紀收入的兩倍或港幣三百萬元(以較高者為準),且上限為港幣七千五百萬元。此外,若按港幣三百萬元的底線要求訂定限額,保單必須包含至少一次自動復效條款,以確保保障的持續性。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當彌償限額按港幣三百萬元訂定時,保單必須具備自動復效條款的法定要求。
「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 中關於以保險經紀收入總額兩倍作為計算基準的重要規定。
「只有 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I 中關於最低彌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港幣三百萬元的底線規定。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維持符合法定標準的專業彌償保險,該標準綜合考慮了業務規模(收入比例)、最低保障底線及最高限額要求,並輔以復效機制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賠償能力。.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經紀的最低限度規定,專業彌償保險的彌償限額必須為生效前12個月經紀收入的兩倍或港幣三百萬元(以較高者為準),且上限為港幣七千五百萬元。此外,若按港幣三百萬元的底線要求訂定限額,保單必須包含至少一次自動復效條款,以確保保障的持續性。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當彌償限額按港幣三百萬元訂定時,保單必須具備自動復效條款的法定要求。
「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 中關於以保險經紀收入總額兩倍作為計算基準的重要規定。
「只有 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陳述 II 中關於最低彌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港幣三百萬元的底線規定。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維持符合法定標準的專業彌償保險,該標準綜合考慮了業務規模(收入比例)、最低保障底線及最高限額要求,並輔以復效機制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賠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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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5
1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中介人涉及刑事罪行的「從犯」(Secondary Party) 責任及保險詐騙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刑事罪行的從犯與主犯在法律責任上通常是一致的
II. 要判定某人為從犯,控方必須證明該人具有從該犯罪行為中獲取非法利益的意圖
III. 若中介人有權控制他人的違法行動卻蓄意不予制止,這種「不作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
IV. 保險詐騙僅限於虛假索償,在投保申請階段隱瞞重要資料僅屬違反最高誠信,不構成詐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刑事法律中,從犯(secondary party)與主犯(principal)通常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上同樣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不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同樣有罪,如果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要求的是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而並非必須具備從中獲益的意圖。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詐騙行為不限於索償階段,在投保時刻意歪曲重要資料或明知而隱藏不利因素以求受保,同樣屬於詐騙行為。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警惕刑事法律下的從犯責任,了解「不作為」亦可能構成犯罪協助,並在保險交易的所有階段(包括投保及索償)履行最高誠信義務,避免參與任何詐騙活動。.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刑事法律中,從犯(secondary party)與主犯(principal)通常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上同樣的法律責任。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不作為的參與」在法律上同樣有罪,如果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履行該權力以制止違法行為,可構成協助及教唆。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要求的是被告具有進行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能協助或鼓勵犯罪,而並非必須具備從中獲益的意圖。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詐騙行為不限於索償階段,在投保時刻意歪曲重要資料或明知而隱藏不利因素以求受保,同樣屬於詐騙行為。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警惕刑事法律下的從犯責任,了解「不作為」亦可能構成犯罪協助,並在保險交易的所有階段(包括投保及索償)履行最高誠信義務,避免參與任何詐騙活動。.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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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5
19.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若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判定某保險代理違反了守則,該委員會獲授權採取下列哪些紀律處分?
I. 發出譴責
II. 暫停該保險代理的登記
III. 撤銷該保險代理的登記
IV. 委員會認為恰當的其他行動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在判定保險代理違反守則或未能履行職責時,擁有廣泛的紀律處分權力,這包括發出譴責、暫停或撤銷該代理人的登記,以及採取任何委員會認為恰當的其他行動。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委員會在處理違規個案時,亦有權採取「其他恰當行動」以應對特殊情況。「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錯誤,因為發出譴責是守則中明確列出的基本紀律處分手段之一。「只有 I 及 I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遺漏了暫停登記以及其他靈活處分措施的可能性。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具備全面的裁量權,可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與嚴重程度,對保險代理實施從警告性質的譴責到撤銷執業資格不等的各類紀律制裁。.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在判定保險代理違反守則或未能履行職責時,擁有廣泛的紀律處分權力,這包括發出譴責、暫停或撤銷該代理人的登記,以及採取任何委員會認為恰當的其他行動。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委員會在處理違規個案時,亦有權採取「其他恰當行動」以應對特殊情況。「只有 II、III 及 IV」的說法錯誤,因為發出譴責是守則中明確列出的基本紀律處分手段之一。「只有 I 及 I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遺漏了暫停登記以及其他靈活處分措施的可能性。
重點: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具備全面的裁量權,可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與嚴重程度,對保險代理實施從警告性質的譴責到撤銷執業資格不等的各類紀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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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5
20. Question
一名企業客戶欲了解香港保險市場的運作及相關保障機制。根據保險業的市場結構及相關行業組織的職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法律地位上,保險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險人,而保險經紀則通常被視為投保人的代理人。
II. 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經費來源是汽車保險保費的附加徵費,用以補償交通意外受害人。
III.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的設立,是為了讓從事低風險工種的僱主能以更低廉的保費投保。
IV. 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經費來源是向僱員補償保費徵收的附加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業結構中,保險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險人(保險公司),而保險經紀則被視為投保人的代理人,擁有獨立的專業知識。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相關規定,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經費來源確實是來自汽車保險保費的附加徵費。陳述 IV 正確,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計劃經費同樣來自向僱員補償保費徵收的附加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的設立目的是為那些在市場上遇到投保困難(通常是因為從事高風險工種)的僱主提供「最終」的投保渠道,而非為了降低低風險工種的保費。
重點: 了解香港保險市場中各個行業組織(如 MIB、ECIIB 及 ECIRS)的特定功能、經費來源以及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角色,是掌握保險業結構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業結構中,保險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險人(保險公司),而保險經紀則被視為投保人的代理人,擁有獨立的專業知識。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相關規定,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的經費來源確實是來自汽車保險保費的附加徵費。陳述 IV 正確,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 (ECIIB) 的計劃經費同樣來自向僱員補償保費徵收的附加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的設立目的是為那些在市場上遇到投保困難(通常是因為從事高風險工種)的僱主提供「最終」的投保渠道,而非為了降低低風險工種的保費。
重點: 了解香港保險市場中各個行業組織(如 MIB、ECIIB 及 ECIRS)的特定功能、經費來源以及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角色,是掌握保險業結構的關鍵。.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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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5
21. Question
在保險合約的法律元素中,關於「代價」(Consideration) 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被保險人提供的代價通常是指支付保費的承諾。
II. 保險人提供的代價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支付賠償的行為。
III. 除非保單另有指定,否則即使在支付已承諾的保費前發生受保事故,被保險人仍享有索償權。
IV. 若保險合約期滿而沒有發生任何賠償,則視為保險人沒有付出代價,保費應予退還。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的。在保險合約中,「代價」是指雙方交換的承諾。被保險人的代價是支付保費的承諾,而保險人的代價是承擔風險並承諾在受保事故發生時作出賠償或給付。根據法律原則,除非保單條款明確規定必須先實際支付保費合約才生效,否則即使保費尚未繳付,只要雙方已達成承諾,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仍享有索償權。
錯誤: 關於保險人代價為「實際支付賠償行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保險人的代價是「賠償的承諾」,無論最終是否發生賠償,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承擔風險的行為本身已構成了代價。關於「無賠償即須退還保費」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限結束時已經履行了其承擔風險的承諾(即已付出代價),因此不涉及因缺乏代價而退還保費的問題。
重點: 保險合約中的代價通常體現為「承諾的交換」:被保險人承諾支付保費,而保險人承諾在特定條件下提供保障,這使得合約在法律上具有強制執行力。.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是正確的。在保險合約中,「代價」是指雙方交換的承諾。被保險人的代價是支付保費的承諾,而保險人的代價是承擔風險並承諾在受保事故發生時作出賠償或給付。根據法律原則,除非保單條款明確規定必須先實際支付保費合約才生效,否則即使保費尚未繳付,只要雙方已達成承諾,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仍享有索償權。
錯誤: 關於保險人代價為「實際支付賠償行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保險人的代價是「賠償的承諾」,無論最終是否發生賠償,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承擔風險的行為本身已構成了代價。關於「無賠償即須退還保費」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限結束時已經履行了其承擔風險的承諾(即已付出代價),因此不涉及因缺乏代價而退還保費的問題。
重點: 保險合約中的代價通常體現為「承諾的交換」:被保險人承諾支付保費,而保險人承諾在特定條件下提供保障,這使得合約在法律上具有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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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5
22. Question
在一般保險業務中,關於「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 的定義及其賠償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不保危險是指保單中既沒有具體承保,也沒有具體豁免承保的損失原因。
II. 標準火險保單中的「下雨」通常被視為一種不保危險。
III. 若不保危險導致的損失基本上是由受保危險引起的,則該損失可獲賠償。
IV. 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Excluded Peril) 的法律定義相同,均絕對不獲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描述了不保危險的正確性質與處理原則。根據保險原理,不保危險是指保單中既未明確承保也未明確除外的風險(如火險中的水損)。若該危險導致的損失是由受保危險(如火災)作為近因所引起的,則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Excluded Peril) 有本質上的區別。除外危險是保單明確排除不保的項目,即使由受保危險引起,通常也不獲賠償;而不保危險在特定因果關係下是可以獲賠的。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與「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V」則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 與 III 並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區分受保、除外及不保危險是理解保險保障範圍的關鍵,特別是近因原則如何決定非直接承保風險的賠償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描述了不保危險的正確性質與處理原則。根據保險原理,不保危險是指保單中既未明確承保也未明確除外的風險(如火險中的水損)。若該危險導致的損失是由受保危險(如火災)作為近因所引起的,則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Excluded Peril) 有本質上的區別。除外危險是保單明確排除不保的項目,即使由受保危險引起,通常也不獲賠償;而不保危險在特定因果關係下是可以獲賠的。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與「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V」則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 與 III 並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區分受保、除外及不保危險是理解保險保障範圍的關鍵,特別是近因原則如何決定非直接承保風險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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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5
23. Question
某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介紹香港保險市場的競爭環境及監管架構時,提及了以下有關市場結構的觀察。根據香港保險業的市場分析及相關實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一般保險業務的市場分布相對長期業務而言較為平均,沒有單一保險人佔據絕對主導地位。
II. 在長期保險業務中,市場份額往往集中於少數大型保險人,前十大保險人的市場佔有率通常超過七成。
III. 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作為保險人的代表組織,擁有向保險公司發放經營牌照的法定權力。
IV. 獲授權為「綜合」保險人的公司,其業務範圍涵蓋了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市場分析,一般保險業務在獲授權保險人之間的分布情況比長期業務更為平均,市場集中度較低。陳述 II 正確,長期業務的市場佔有率高度集中於少數大型保險人,前十名保險人的總市場佔有率通常遠高於一般業務的前十名。陳述 IV 正確,根據行業定義,「綜合」保險人是指獲准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是保險業的代表組織,負責代表業界利益並推動專業實務,而並非負責發放保險經營牌照的法定監管機構(法定監管機構為保險業監管局)。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掌握香港保險市場的結構特徵,包括一般業務與長期業務的市場分布差異,以及區分業界代表團體與法定監管機構的職能。.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市場分析,一般保險業務在獲授權保險人之間的分布情況比長期業務更為平均,市場集中度較低。陳述 II 正確,長期業務的市場佔有率高度集中於少數大型保險人,前十名保險人的總市場佔有率通常遠高於一般業務的前十名。陳述 IV 正確,根據行業定義,「綜合」保險人是指獲准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是保險業的代表組織,負責代表業界利益並推動專業實務,而並非負責發放保險經營牌照的法定監管機構(法定監管機構為保險業監管局)。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掌握香港保險市場的結構特徵,包括一般業務與長期業務的市場分布差異,以及區分業界代表團體與法定監管機構的職能。.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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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5
24.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的合規主任在向新入職的客戶經理講解香港保險市場的監管架構。在討論《保險業條例》附表 1 有關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業務被法定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兩大類別。
II. 類別 D(永久健康)屬於長期業務,保險人一般不能取消這類保單。
III. 僱員補償保險在法定分類中屬於一般業務下的「一般法律責任」(類別 13)。
IV. 法定分類的主要目的是協助保險公司建立內部的行政組織及部門分工。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保險業務在法律上被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兩大類。陳述 II 正確,永久健康業務(類別 D)屬於長期業務的一種,其特性是保險人通常不具備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權利。陳述 III 正確,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在法定分類中被歸類為一般業務下的「一般法律責任」(類別 13)。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法定分類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險業監管局的授權及監察(Statutory purpose),而非為了保險公司內部的行政組織安排。事實上,極少數保險公司會根據法定分類來設計其內部組織結構。
重點: 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是根據《保險業條例》制定的監管框架,旨在界定保險人獲授權經營的業務範圍,而非規範其內部營運架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保險業務在法律上被劃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兩大類。陳述 II 正確,永久健康業務(類別 D)屬於長期業務的一種,其特性是保險人通常不具備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權利。陳述 III 正確,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在法定分類中被歸類為一般業務下的「一般法律責任」(類別 13)。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法定分類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險業監管局的授權及監察(Statutory purpose),而非為了保險公司內部的行政組織安排。事實上,極少數保險公司會根據法定分類來設計其內部組織結構。
重點: 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是根據《保險業條例》制定的監管框架,旨在界定保險人獲授權經營的業務範圍,而非規範其內部營運架構。.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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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5
25. Question
在香港競爭激烈的保險營商環境下,關於保險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運作與分工,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產品開發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因為新產品的競爭優勢往往在短時間內就會被對手模仿。
II. 客戶服務部門的職責範圍僅限於處理客戶投訴,以確保公司形象不受損。
III. 市場行銷部門負責協調所有對外聯繫,並透過新聞稿或記者招待會管理公眾形象。
IV. 由於保險產品受嚴格法律保護,開發出的全新產品通常能享有長達數年的市場領先地位。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保險業中,產品開發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因為新產品很容易被競爭對手模仿或抄襲,導致其競爭優勢的壽命可能僅維持數星期或數個月。此外,市場行銷及促銷部門的一個核心功能是公共關係,這涉及協調所有對外聯繫、準備新聞稿以及管理公司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客戶服務部門的職責不僅限於處理投訴,還包括應付各類查詢、提供資訊、以及提供保單副本或更改保單內容等文件服務。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產品的設計缺乏長期的專利保護,競爭對手往往能迅速推出類似甚至價格更低的產品,因此新產品很難維持長達數年的市場領先地位。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認識到保險公司各部門(如產品開發、客戶服務及市場行銷)的職能是相輔相成的,理解這些幕後運作有助於中介人更有效地向客戶解釋產品價值及提供優質服務。.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在保險業中,產品開發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因為新產品很容易被競爭對手模仿或抄襲,導致其競爭優勢的壽命可能僅維持數星期或數個月。此外,市場行銷及促銷部門的一個核心功能是公共關係,這涉及協調所有對外聯繫、準備新聞稿以及管理公司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客戶服務部門的職責不僅限於處理投訴,還包括應付各類查詢、提供資訊、以及提供保單副本或更改保單內容等文件服務。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產品的設計缺乏長期的專利保護,競爭對手往往能迅速推出類似甚至價格更低的產品,因此新產品很難維持長達數年的市場領先地位。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認識到保險公司各部門(如產品開發、客戶服務及市場行銷)的職能是相輔相成的,理解這些幕後運作有助於中介人更有效地向客戶解釋產品價值及提供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