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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5
1. Question
陳先生正考慮為其新成立的物流公司投保一份商業保險。在與保險中介人商討合約細節及代理關係時,根據保險合約的基本元素及代理法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填寫並遞交投保申請書,在法律程序上通常被視為發出「要約」(Offer)。
II. 若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申請後要求增加保費,這在法律上構成了「反要約」(Counter-offer)。
III. 保險人的「代價」(Consideration) 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的行為。
IV. 根據代理法,代理人在其授權範圍內代表委託人行事,其行為對委託人具有法律約束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交易中,有意投保的一方填寫並遞交投保書,通常被視為向保險人發出要約 (Offer)。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如果受要約人(如保險人)提出更改原定條件(如要求額外保費),這在法律上構成反要約 (Counter-offer),會導致原要約失效。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代理法的一個核心原則是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委託人行事,其行為對委託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的代價 (Consideration) 是指「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承諾」,而不是實際支付賠償的行為。即使在保險期內沒有發生索償,保險人因作出了承諾,仍被視為已付出代價。
重點: 一個有效的保險合約必須包含要約、承約及代價等核心元素,且必須理解保險人的代價在於其承擔風險的承諾,而非實際的賠償支出。.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在保險交易中,有意投保的一方填寫並遞交投保書,通常被視為向保險人發出要約 (Offer)。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如果受要約人(如保險人)提出更改原定條件(如要求額外保費),這在法律上構成反要約 (Counter-offer),會導致原要約失效。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代理法的一個核心原則是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委託人行事,其行為對委託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的代價 (Consideration) 是指「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承諾」,而不是實際支付賠償的行為。即使在保險期內沒有發生索償,保險人因作出了承諾,仍被視為已付出代價。
重點: 一個有效的保險合約必須包含要約、承約及代價等核心元素,且必須理解保險人的代價在於其承擔風險的承諾,而非實際的賠償支出。.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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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5
2.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守則》及相關實務守則,關於保險公司在索償處理及代理人管理方面的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對於非水險或航空保險,保險人不應因投保人無意中對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而拒絕賠償。
II. 保險公司應建立機制,以確保能有效減輕因其代理人的違規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III. 當索償要求不獲接納時,保險人須向索償人或保險金索取人作出合理的解釋。
IV. 保險人負責確保其保險代理人已根據《保險業條例》的條文進行登記。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在處理索償時,對於非水險或航空保險,保險人不應因投保人無意中對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而拒絕賠償(陳述 I);同時,若索償未被接納,保險人有責任向索償人提供合理的解釋(陳述 III)。在代理人管理方面,保險人必須確保所有代理人均已根據《保險業條例》登記(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保險人不應蓄意減輕或規避因其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而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反而應該盡力確保代理人行為的公平性與誠實性。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公司在索償處理上須秉持公平與透明原則,並對其委任的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及登記合規性承擔管理責任,不得試圖免除相關法律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在處理索償時,對於非水險或航空保險,保險人不應因投保人無意中對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而拒絕賠償(陳述 I);同時,若索償未被接納,保險人有責任向索償人提供合理的解釋(陳述 III)。在代理人管理方面,保險人必須確保所有代理人均已根據《保險業條例》登記(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保險人不應蓄意減輕或規避因其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而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反而應該盡力確保代理人行為的公平性與誠實性。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公司在索償處理上須秉持公平與透明原則,並對其委任的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及登記合規性承擔管理責任,不得試圖免除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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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5
3. Question
在香港的一般保險業務中,保單常會包含「免賠額」(Excess) 或「起賠額」(Franchise) 條款。關於這兩項條款的運作與性質,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免賠額要求被保險人在每一宗索償中,先行承擔保單約定的首筆金額。
II. 若損失金額未達到起賠額所定的標準,保險人通常不會對該損失作出任何賠償。
III. 起賠額與免賠額的賠償計算方式完全一致,即保險人只會賠償損失金額扣除該門檻後的餘額。
IV. 這兩類條款的設立目的之一,是為了消除處理小額索償所產生的行政開支。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免賠額 (Excess) 的定義是要求被保險人就每一個別索償承擔頭一筆金額,保險人僅負責超過該金額的部分。陳述 II 正確,起賠額 (Franchise) 的特性是若損失未達到指明金額,保險人不予賠償。陳述 IV 正確,免賠額與起賠額的應用均有助於減少保險公司處理微小索償的行政成本,並鼓勵被保險人注意風險管理。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與免賠額的運作邏輯不同。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超過或達到指明金額,保險人將賠償「全部」損失,而非僅賠償超過的部分;只有免賠額才是僅賠償超過的部分。
重點: 免賠額與起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損失超過門檻後的賠付安排:免賠額始終扣除約定金額,而起賠額在損失達標後則會提供全額賠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免賠額 (Excess) 的定義是要求被保險人就每一個別索償承擔頭一筆金額,保險人僅負責超過該金額的部分。陳述 II 正確,起賠額 (Franchise) 的特性是若損失未達到指明金額,保險人不予賠償。陳述 IV 正確,免賠額與起賠額的應用均有助於減少保險公司處理微小索償的行政成本,並鼓勵被保險人注意風險管理。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起賠額與免賠額的運作邏輯不同。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超過或達到指明金額,保險人將賠償「全部」損失,而非僅賠償超過的部分;只有免賠額才是僅賠償超過的部分。
重點: 免賠額與起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損失超過門檻後的賠付安排:免賠額始終扣除約定金額,而起賠額在損失達標後則會提供全額賠償。.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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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5
4. Question
在分析香港保險市場的結構與特徵時,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市場統計趨勢,下列哪些關於業務集中度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長期業務的保費收入通常由相對少數的保險人所支配
II. 一般業務的保費收入通常由保險人較為平均地分享
III.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總數通常少於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
IV. 一般業務的市場集中度明顯高於長期業務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的市場統計數據,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的市場份額通常由相對少數的大型保險人所支配,呈現較高的市場集中度;而一般業務市場則有較多保險人參與,市場份額由保險人分享得較為平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香港保險市場中,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總數通常多於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陳述 IV 也是錯誤的,因為一般業務的市場集中度實際上低於長期業務,而非更高。
重點: 考生應理解香港保險市場中一般業務與長期業務在市場集中度及保險人數量分佈上的顯著差異。.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的市場統計數據,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的市場份額通常由相對少數的大型保險人所支配,呈現較高的市場集中度;而一般業務市場則有較多保險人參與,市場份額由保險人分享得較為平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香港保險市場中,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總數通常多於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陳述 IV 也是錯誤的,因為一般業務的市場集中度實際上低於長期業務,而非更高。
重點: 考生應理解香港保險市場中一般業務與長期業務在市場集中度及保險人數量分佈上的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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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5
5. Question
陳先生與其保險公司就一份個人住院保單的索償金額產生爭議。在保險公司發出最終賠償決定後,陳先生考慮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投訴。根據相關規管架構,下列哪些關於投訴局及其委員會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賠款金額最高為 800,000 港元。
II. 若保險人認為裁決不公,可向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III. 投訴委員會在特定情況下,可不以保險合約條款為裁決的唯一基準。
IV. 陳先生須於保險人發出最終賠償決定通知之日起計六個月內提出書面投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目前獲授權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投訴局的規定,雖然委員會通常以合約條款為準,但若委員會認為履行該等條款會產生不公道或不合理的後果,則有權不完全受限於合約條款。陳述 IV 是正確的,投訴人必須在收到保險人最終賠償決定通知後的六個月內,向投訴局提交書面投訴。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必須遵守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並沒有權利就該裁決提出上訴。相反,如果投訴人不滿意裁決,他們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一個獨立且免費的糾紛解決平台,其委員會在裁決時擁有一定的彈性,以確保賠償結果符合優良保險慣例及公平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目前獲授權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陳述 III 是正確的,根據投訴局的規定,雖然委員會通常以合約條款為準,但若委員會認為履行該等條款會產生不公道或不合理的後果,則有權不完全受限於合約條款。陳述 IV 是正確的,投訴人必須在收到保險人最終賠償決定通知後的六個月內,向投訴局提交書面投訴。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人必須遵守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並沒有權利就該裁決提出上訴。相反,如果投訴人不滿意裁決,他們仍保留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了一個獨立且免費的糾紛解決平台,其委員會在裁決時擁有一定的彈性,以確保賠償結果符合優良保險慣例及公平原則。.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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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5
6.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正檢討其理賠部門的內部指引,以確保符合《保險公司服務守則》中關於索償處理的優良做法。根據該守則,下列哪些關於拒絕賠償或處理索償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人當初沒有要求投保人填交投保書,則不應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由,不合理地拒絕賠償。
II. 對於水險或航空保險,保險人可以針對涉及重要事實的無意失實陳述而拒絕賠償。
III. 只要投保人違反了保單內的保證(warranty),不論該違反是否引致有關損失,保險人均應拒絕賠償。
IV. 若索償要求未被接納,保險人有責任向索償人作出合理的解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公司服務守則》,若保險人在投保時沒有要求填交投保書,則不應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不合理理由來拒絕賠償。陳述 II 是正確的,守則規定對於涉及重要事實的無意失實陳述不應拒賠,但明確指出此項規定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因此在這些特定險種中,保險人仍可依據法律原則處理。陳述 IV 是正確的,守則要求保險人在拒絕或不接納索償要求時,必須向索償人提供合理的解釋。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如果違反保證(warranty)並不涉及欺詐成分,且該違反行為與有關損失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保險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重點: 保險公司在處理索償時必須遵循公平、有效率及透明的原則,除非涉及欺詐或特定法律例外(如水險),否則不應因技術性違規或無意失實陳述而拒絕履行賠償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公司服務守則》,若保險人在投保時沒有要求填交投保書,則不應以未披露重要事實為不合理理由來拒絕賠償。陳述 II 是正確的,守則規定對於涉及重要事實的無意失實陳述不應拒賠,但明確指出此項規定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因此在這些特定險種中,保險人仍可依據法律原則處理。陳述 IV 是正確的,守則要求保險人在拒絕或不接納索償要求時,必須向索償人提供合理的解釋。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守則,如果違反保證(warranty)並不涉及欺詐成分,且該違反行為與有關損失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保險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重點: 保險公司在處理索償時必須遵循公平、有效率及透明的原則,除非涉及欺詐或特定法律例外(如水險),否則不應因技術性違規或無意失實陳述而拒絕履行賠償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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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5
7.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實務中,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受大廈業主授權為該物業投保火險。若保單上將該物業管理公司列為被保險人,根據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的原則,下列哪項關於該保險合約效力的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只要物業管理公司獲得業主的授權,即使保單將該公司列為被保險人,合約仍具法律效力」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代理人(如物業管理公司)若獲得委託人(業主)的授權替其購買保險,則該代理人擁有與委託人相同且程度一致的可保權益。在這種授權權限下購買的保險,不會因為保單上列明的是管理公司而非業主而導致缺乏可保權益。
錯誤: 關於「非絕對擁有人即無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認可除了絕對擁有權外,透過代理關係、信託、遺產管理或受託保管等方式均可產生可保權益。關於「必須共同持有產權」的選項不正確,因為可保權益的產生並不限於所有權,法律認可的財務關係(如代理授權)亦可構成。關於「必須承擔按揭責任」的說法混淆了概念,按揭權人雖有可保權益,但這並非代理人獲得可保權益的必要條件。
重點: 可保權益可透過代理關係產生,只要代理人獲得委託人的合法授權,其投保行為在法律上即被視為擁有足夠的可保權益。.
Incorrect
正確: 「只要物業管理公司獲得業主的授權,即使保單將該公司列為被保險人,合約仍具法律效力」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代理人(如物業管理公司)若獲得委託人(業主)的授權替其購買保險,則該代理人擁有與委託人相同且程度一致的可保權益。在這種授權權限下購買的保險,不會因為保單上列明的是管理公司而非業主而導致缺乏可保權益。
錯誤: 關於「非絕對擁有人即無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認可除了絕對擁有權外,透過代理關係、信託、遺產管理或受託保管等方式均可產生可保權益。關於「必須共同持有產權」的選項不正確,因為可保權益的產生並不限於所有權,法律認可的財務關係(如代理授權)亦可構成。關於「必須承擔按揭責任」的說法混淆了概念,按揭權人雖有可保權益,但這並非代理人獲得可保權益的必要條件。
重點: 可保權益可透過代理關係產生,只要代理人獲得委託人的合法授權,其投保行為在法律上即被視為擁有足夠的可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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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5
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及實務中,關於「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 與「長期責任業務」(Long-tail Business) 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根據《保險業條例》,「長期業務」是保險的兩個主要類別之一,主要涉及人壽保險合約。
II. 「長期責任業務」是指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多年才發生或發展的保險,如責任保險。
III. 「長期業務」之所以被稱為「長期」,是因為其保單通常不是年度性的,而是持續多年的。
IV. 所有的「長期業務」在保險實務中均被定義為「長期責任業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長期業務是保險的兩大主要類別之一,且其主要分類涉及人壽保險合約。陳述 II 正確,長期責任業務(Long-tail Business)的特點是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的數年內才發生及發展,責任保險是典型的例子。陳述 III 正確,長期業務之所以稱為「長期」,是因為其保單性質通常是持續多年,而非年度性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長期業務」是法律上的業務分類,主要指人壽保險;而「長期責任業務」是保險實務中用來描述索償發展週期的術語,主要應用於一般保險中的責任險,兩者定義並不相同。
重點: 區分法定業務分類(長期業務)與描述索償發展特性的術語(長期責任業務)是理解香港保險監管框架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長期業務是保險的兩大主要類別之一,且其主要分類涉及人壽保險合約。陳述 II 正確,長期責任業務(Long-tail Business)的特點是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的數年內才發生及發展,責任保險是典型的例子。陳述 III 正確,長期業務之所以稱為「長期」,是因為其保單性質通常是持續多年,而非年度性的。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長期業務」是法律上的業務分類,主要指人壽保險;而「長期責任業務」是保險實務中用來描述索償發展週期的術語,主要應用於一般保險中的責任險,兩者定義並不相同。
重點: 區分法定業務分類(長期業務)與描述索償發展特性的術語(長期責任業務)是理解香港保險監管框架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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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5
9.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有時會對不同性別或身體狀況的投保人採取差別待遇(例如收取不同保費)。根據平等機會相關法例的規定,下列哪項是使這種差別待遇被視為合法「公平」歧視的必要條件?
Correct
正確: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保險公司若要對不同類別的投保人採取差別待遇而不構成違法歧視,必須證明該待遇是參照了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或其他數據,且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該待遇屬於合理。
錯誤: 關於「只要在保單條款中明確註明即可豁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透明度不能取代法例規定的精算理據要求。提到「《種族歧視條例》包含相同的精算豁免條文」是不正確的,因為法例明確指出該條例並不包含與前三條條例相同的保險相關豁免規定。至於「為了提升市場競爭力而無需數據支持」的說法違反了法例中必須具備客觀數據支持的原則。
重點: 保險業中的「公平」歧視必須建立在客觀的精算數據基礎上,並符合合理性原則,且這項豁免並不適用於《種族歧視條例》。.
Incorrect
正確: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保險公司若要對不同類別的投保人採取差別待遇而不構成違法歧視,必須證明該待遇是參照了可合理依據的精算或其他數據,且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該待遇屬於合理。
錯誤: 關於「只要在保單條款中明確註明即可豁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透明度不能取代法例規定的精算理據要求。提到「《種族歧視條例》包含相同的精算豁免條文」是不正確的,因為法例明確指出該條例並不包含與前三條條例相同的保險相關豁免規定。至於「為了提升市場競爭力而無需數據支持」的說法違反了法例中必須具備客觀數據支持的原則。
重點: 保險業中的「公平」歧視必須建立在客觀的精算數據基礎上,並符合合理性原則,且這項豁免並不適用於《種族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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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5
10. Question
在香港的風險管理與保險實務中,正確識別風險處理工具及保險功能至關重要。請根據相關原理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企業安裝自動灑水系統以減輕火災後的損害,這在風險管理中被歸類為「損失降低」。
II. 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為被保險人提供財務補償。
III. 保險產品在儲蓄與投資方面(如人壽保險)的作用,屬於保險的「基本功能」。
IV. 「風險避免」的例子包括放棄某項高風險計劃,以完全消除發生特定損失的可能性。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是為了在火災發生後降低其破壞程度,這完全符合「損失降低」旨在降低損失嚴重性的定義。保險的核心本質是風險轉移機制,並為受保人提供財務補償,這被歸類為其「基本功能」。此外,「風險避免」的定義正是透過放棄特定活動來徹底消除相關風險。
錯誤: 關於儲蓄與投資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保險原理,雖然人壽保險等產品提供儲蓄與投資管道,但這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或「次要功能」,而非「基本功能」。同樣地,就業、金融服務地位及促進經濟增長也屬於輔助功能。
重點: 考生須清楚區分風險管理中「損失防範」(降低頻率)與「損失降低」(降低嚴重性)的差別,並能分辨保險的基本功能與輔助功能。.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是為了在火災發生後降低其破壞程度,這完全符合「損失降低」旨在降低損失嚴重性的定義。保險的核心本質是風險轉移機制,並為受保人提供財務補償,這被歸類為其「基本功能」。此外,「風險避免」的定義正是透過放棄特定活動來徹底消除相關風險。
錯誤: 關於儲蓄與投資的陳述是錯誤的。根據保險原理,雖然人壽保險等產品提供儲蓄與投資管道,但這屬於保險的「輔助功能」或「次要功能」,而非「基本功能」。同樣地,就業、金融服務地位及促進經濟增長也屬於輔助功能。
重點: 考生須清楚區分風險管理中「損失防範」(降低頻率)與「損失降低」(降低嚴重性)的差別,並能分辨保險的基本功能與輔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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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5
11. Question
在評核某人是否符合出任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準則時,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通常會考慮下列哪些因素?
I. 該人是否曾經在香港或海外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
II. 該人是否具備中五或同等學歷的最低要求
III. 該人是否已年滿二十一歲
IV. 該人是否曾因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而被法院頒佈命令所約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組合。根據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符合資格時,會考慮其是否曾在香港或海外被判犯刑事罪行(陳述 I),以及是否曾因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而被法院命令所約束(陳述 IV)。此外,申請人必須符合最低資格要求,其中包括完成中五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陳述 II)。
錯誤: 關於「年滿二十一歲」的陳述(III)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6.2.2e(d) 項的最低資格要求,申請人只需年滿十八歲或以上。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 及 III」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V」則遺漏了學歷要求這一項重要的適當人選考慮因素。
重點: 評核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方面的評估,涵蓋了申請人的誠信、財務穩健性、專業能力以及法定的最低年齡(18歲)與學歷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的組合。根據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符合資格時,會考慮其是否曾在香港或海外被判犯刑事罪行(陳述 I),以及是否曾因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而被法院命令所約束(陳述 IV)。此外,申請人必須符合最低資格要求,其中包括完成中五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陳述 II)。
錯誤: 關於「年滿二十一歲」的陳述(III)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第 6.2.2e(d) 項的最低資格要求,申請人只需年滿十八歲或以上。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如「只有 II 及 III」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而「只有 I 及 IV」則遺漏了學歷要求這一項重要的適當人選考慮因素。
重點: 評核登記人士的「適當人選」準則是一個多方面的評估,涵蓋了申請人的誠信、財務穩健性、專業能力以及法定的最低年齡(18歲)與學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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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5
12. Question
保險從業員在協助客戶理解保單條款時,必須注意保單措詞如何更改「近因原則」的傳統應用。根據相關法律原則與實務,下列哪些關於修改近因原則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法律上,「由……引致的」與「由……主要地引致的」在保單解釋中通常被視為代表同一意思。
II. 若除外責任條款中包含「直接或間接地」的字眼,即使除外危險僅構成損失的「遠因」,保險人通常亦不負賠償責任。
III. 在海上貨物保險中,若保單列明除外「遲延直接造成的損失」,即使該遲延是由受保危險引起的,保險人仍可拒絕賠償市場損失。
IV. 近因原則屬於保險法的核心,保險人不得透過任何保單措詞來更改其在理賠時的應用方式。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法律解釋上,「由……引致的」、「由……直接引致的」或「由……主要地引致的」通常被判定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意義,應用的法則完全一致。陳述 II 正確,當保單使用「間接地」一詞(如「直接或間接地」)於除外責任時,其法律效果是即使該除外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免除賠償責任。陳述 III 正確,根據海上貨物保險的常用條款,若保單除外「遲延」損失,即使該遲延是由受保危險(如碰撞)引起的,保險人仍可拒絕賠償相關的市場損失。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近因原則並非不可更改的絕對準則,保險人完全可以透過明確的保單措詞(如加入「直接或間接」等字眼)來擴大或縮小受保及除外責任的範圍。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特定的保單措詞修改近因原則的法律應用,特別是使用「間接地」一詞可使除外責任涵蓋至非近因(遠因)的範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法律解釋上,「由……引致的」、「由……直接引致的」或「由……主要地引致的」通常被判定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意義,應用的法則完全一致。陳述 II 正確,當保單使用「間接地」一詞(如「直接或間接地」)於除外責任時,其法律效果是即使該除外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免除賠償責任。陳述 III 正確,根據海上貨物保險的常用條款,若保單除外「遲延」損失,即使該遲延是由受保危險(如碰撞)引起的,保險人仍可拒絕賠償相關的市場損失。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近因原則並非不可更改的絕對準則,保險人完全可以透過明確的保單措詞(如加入「直接或間接」等字眼)來擴大或縮小受保及除外責任的範圍。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特定的保單措詞修改近因原則的法律應用,特別是使用「間接地」一詞可使除外責任涵蓋至非近因(遠因)的範疇。.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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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5
13. Question
保險中介人在協助客戶填寫投保申請書時,必須確保客戶明白其披露義務。關於違反誠信義務的法律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非欺詐性失實陳述發生於一方無意地或疏忽地向另一方就重要事實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II. 非欺詐性不披露發生於一方無意地或疏忽地向另一方漏報重要事實。
III. 一般誠信要求合約方必須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而不僅僅是回答具體問題。
IV. 即使違反最高誠信的行為是非欺詐性的,受誤導的一方在法律上通常仍有權撤銷合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非欺詐性失實陳述是指一方在沒有欺詐意圖的情況下,因疏忽或無意而就重要事實作出了不正確的陳述。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非欺詐性不披露涉及一方因無意或疏忽而漏報了重要事實。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不論違反行為是否涉及欺詐,受誤導的一方(通常是保險人)通常都有權將合約視為可撤銷。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僅要求合約方不撒謊及不故意誤導,並對具體問題作出回答,而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主動公開所有重要事實是「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的特定要求。
重點: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無意或疏忽的失實陳述或漏報均可能導致保險保障失效。.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非欺詐性失實陳述是指一方在沒有欺詐意圖的情況下,因疏忽或無意而就重要事實作出了不正確的陳述。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非欺詐性不披露涉及一方因無意或疏忽而漏報了重要事實。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最高誠信原則,不論違反行為是否涉及欺詐,受誤導的一方(通常是保險人)通常都有權將合約視為可撤銷。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僅要求合約方不撒謊及不故意誤導,並對具體問題作出回答,而不要求主動公開所有已知資訊;主動公開所有重要事實是「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的特定要求。
重點: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任何無意或疏忽的失實陳述或漏報均可能導致保險保障失效。.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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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5
14.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保險經紀公司的獲授權代表。在為一名新客戶辦理高額壽險保單時,他懷疑客戶所使用的資金是來自某項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法律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若以訂明方式向財富情報組提交報告,可就報告中所披露的作為獲得法定免責辯護。
II. 陳先生若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披露其懷疑,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及罰款 500 萬元。
III. 若陳先生知道已曾作出披露,但仍向該客戶透露可能損害調查的事宜,即屬犯了「通風報訊」罪。
IV. 陳先生若已根據僱主訂立的程序向公司內部的適當人士報告其懷疑,他已完全履行了有關法定規定。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訂明方式向財富情報組提交報告,可就該披露行為獲得法定免責辯護。陳述 III 正確,因為條例明確規定「通風報訊」(即向他人披露可能損害調查的事宜)屬於犯罪行為。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律規定僱員若按僱主訂立的內部程序向適當人士(如合規主任)報告,即被視為已履行法定披露義務。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未能及時披露懷疑」的最高刑罰是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而監禁 14 年及罰款 500 萬元是針對「洗錢罪」本身(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最高刑罰,兩者不應混淆。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洗錢罪行」與「未能披露懷疑」的法律責任及刑罰差異,並了解內部申報程序提供的法律保障。.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訂明方式向財富情報組提交報告,可就該披露行為獲得法定免責辯護。陳述 III 正確,因為條例明確規定「通風報訊」(即向他人披露可能損害調查的事宜)屬於犯罪行為。陳述 IV 正確,因為法律規定僱員若按僱主訂立的內部程序向適當人士(如合規主任)報告,即被視為已履行法定披露義務。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未能及時披露懷疑」的最高刑罰是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而監禁 14 年及罰款 500 萬元是針對「洗錢罪」本身(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最高刑罰,兩者不應混淆。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區分「洗錢罪行」與「未能披露懷疑」的法律責任及刑罰差異,並了解內部申報程序提供的法律保障。.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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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5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及保險實務,下列哪些關於可保權益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債權人僅因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財務關係,即可對債務人的任何財產購買保險,不論該財產是否已按揭給他。
II. 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只需在保單起保時存在;若投保人為其配偶投保後離婚,只要保單仍然有效,受益權通常不受影響。
III. 受託保管人(Bailee)在獲得貨品擁有人同意且管有該貨品的情況下,對該貨品具有可保權益。
IV. 就海上保險(Marine Insurance)而言,法律要求投保人在保單簽發時及損失發生時均必須擁有可保權益。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人壽保險的法律原則,可保權益僅須在保單簽發(起保)時存在,即使在受保人死亡時投保人已失去該權益(如離婚),保單依然有效。陳述 III 正確,受託保管人(Bailee)對其合法管有的他人財產具有法律認可的責任關係,因此具備對該財產投保的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 錯誤,雖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但除非特定的財產已按揭給債權人作為抵押,否則債權人不能僅因債務關係而對債務人的財產擁有可保權益。陳述 IV 錯誤,根據《海上保險條例》,海上保險的可保權益必須在損失發生時(at the time of loss)存在,而不要求在保單簽發時必須存在。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合法性的核心,不同險種對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不同:人壽保險要求在起保時具備,而彌償保險(如水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人壽保險的法律原則,可保權益僅須在保單簽發(起保)時存在,即使在受保人死亡時投保人已失去該權益(如離婚),保單依然有效。陳述 III 正確,受託保管人(Bailee)對其合法管有的他人財產具有法律認可的責任關係,因此具備對該財產投保的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 錯誤,雖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但除非特定的財產已按揭給債權人作為抵押,否則債權人不能僅因債務關係而對債務人的財產擁有可保權益。陳述 IV 錯誤,根據《海上保險條例》,海上保險的可保權益必須在損失發生時(at the time of loss)存在,而不要求在保單簽發時必須存在。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合法性的核心,不同險種對權益存在時間的要求不同:人壽保險要求在起保時具備,而彌償保險(如水險)則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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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5
1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實務與法律框架下,關於業務分類及風險管理術語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長期責任業務 (Long-tail Business) 是指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一段長時間內才發生或發展的保險,常見於責任保險。
II. 根據《保險業條例》,長期業務 (Long Term Business) 是保險的兩大主要類別之一,其保單通常具有持續性而非年度性。
III. 「長期責任業務」與「長期業務」在法律定義上是等同的,兩者均專指人壽保險業務。
IV. 損失降低 (Loss Reduction) 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已識別損失發生的頻率 (Frequency)。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長期責任業務(Long-tail Business)的特點是索償可能在保單屆滿後多年才被發現或結案,責任保險是其典型例子。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是兩大法定類別之一,主要涵蓋人壽保險,且保單通常持續多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長期責任業務屬於一般業務(General Business)範疇,而長期業務則是指人壽保險等類別,兩者在法律和實務上均有明確區別。陳述 IV 錯誤,旨在降低損失發生「頻率」的手段稱為損失防範(Loss Prevention),而損失降低(Loss Reduction)的目的是減輕損失發生後的「嚴重程度」。
重點: 應試者須區分一般保險中的長尾特性與法定的長期業務類別,並準確掌握風險管理中預防頻率與降低嚴重程度的術語差異。.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長期責任業務(Long-tail Business)的特點是索償可能在保單屆滿後多年才被發現或結案,責任保險是其典型例子。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是兩大法定類別之一,主要涵蓋人壽保險,且保單通常持續多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長期責任業務屬於一般業務(General Business)範疇,而長期業務則是指人壽保險等類別,兩者在法律和實務上均有明確區別。陳述 IV 錯誤,旨在降低損失發生「頻率」的手段稱為損失防範(Loss Prevention),而損失降低(Loss Reduction)的目的是減輕損失發生後的「嚴重程度」。
重點: 應試者須區分一般保險中的長尾特性與法定的長期業務類別,並準確掌握風險管理中預防頻率與降低嚴重程度的術語差異。.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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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5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監管局對獲授權保險人的財務穩健性有嚴格要求。關於保險人的實繳股本及償付準備金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經營綜合業務(即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港幣 2,000 萬元。
II.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在任何時候維持償付準備金,確保其資產超過負債的數額不低於法定的「適用數額」。
III. 對於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償付準備金的計算通常會考慮其保費收入或未決賠款數額。
IV. 法律規定所有類別的獲授權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均統一為港幣 1,000 萬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綜合業務(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或經營法定類別業務(如僱員補償或第三者汽車保險)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港幣 2,000 萬元。陳述 II 正確,償付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的資產價值超過其負債價值的差額,保險人必須在任何時候維持此差額不低於法定的「適用數額」。陳述 III 正確,對於一般業務保險人,償付準備金的計算基礎通常涉及其保費收入或未決賠款數額,並以較高者為準。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最低實繳股本要求並非統一為港幣 1,000 萬元;雖然純一般業務或純長期業務保險人的最低要求通常為港幣 1,000 萬元,但如陳述 I 所述,綜合業務或特定法定業務的保險人則需要港幣 2,000 萬元。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遵守《保險業條例》下的財務監管規定,包括維持法定的最低實繳股本及償付準備金,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財務實力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綜合業務(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或經營法定類別業務(如僱員補償或第三者汽車保險)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港幣 2,000 萬元。陳述 II 正確,償付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的資產價值超過其負債價值的差額,保險人必須在任何時候維持此差額不低於法定的「適用數額」。陳述 III 正確,對於一般業務保險人,償付準備金的計算基礎通常涉及其保費收入或未決賠款數額,並以較高者為準。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最低實繳股本要求並非統一為港幣 1,000 萬元;雖然純一般業務或純長期業務保險人的最低要求通常為港幣 1,000 萬元,但如陳述 I 所述,綜合業務或特定法定業務的保險人則需要港幣 2,000 萬元。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遵守《保險業條例》下的財務監管規定,包括維持法定的最低實繳股本及償付準備金,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財務實力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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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5
18. Question
一名保險從業員在研究香港保險市場的結構及統計數據時,下列哪些關於市場特點及相關組織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一般保險業務在獲授權保險人之間的分布情況,通常比長期業務更為平均。
II. 「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III.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中介人」一詞涵蓋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類。
IV. 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是一個由政府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監管保險中介人的操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市場佔有率統計,一般業務前十名保險人的總市場佔有率(42%)遠低於長期業務前十名的佔有率(75%),這顯示一般業務在保險人之間的分布較長期業務平均。陳述 II 正確,在保險術語中,「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的定義,保險中介人明確分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大類。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是保險人的代表組織,旨在代表業界利益並推動專業標準,並非負責監管中介人操守的法定機構;香港保險業的法定監管機構是保險業監管局。
重點: 了解香港保險市場的組成結構,包括保險人的分類(純一般、純長期或綜合)、中介人的法律定義,以及區分行業代表組織與法定監管機構的功能。.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市場佔有率統計,一般業務前十名保險人的總市場佔有率(42%)遠低於長期業務前十名的佔有率(75%),這顯示一般業務在保險人之間的分布較長期業務平均。陳述 II 正確,在保險術語中,「綜合」保險人是指獲授權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的定義,保險中介人明確分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兩大類。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是保險人的代表組織,旨在代表業界利益並推動專業標準,並非負責監管中介人操守的法定機構;香港保險業的法定監管機構是保險業監管局。
重點: 了解香港保險市場的組成結構,包括保險人的分類(純一般、純長期或綜合)、中介人的法律定義,以及區分行業代表組織與法定監管機構的功能。.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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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5
19.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與法律框架下,關於分擔 (Contribution) 與代位 (Subrogation) 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一名商人與公眾倉庫營運人分別就同一批貨物投保火險,因兩者保障的可保權益性質不同,損失發生時不會產生保險人之間的分擔。
II. 保單中的「比率之數條款」會改變普通法下的分擔責任,將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限制在其應佔的比例份額內。
III. 代位權的行使通常要求保險人必須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提出法律追討。
IV. 分擔原則廣泛應用於所有保險類別,包括人壽保險,以確保受益人不會獲得超額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分擔原則的適用條件,即多份保單必須承保「同一權益」;由於商人投保的是物主權益,而倉庫營運人投保的是受託保管人權益,兩者權益不同,故不產生分擔。陳述 II 正確描述了「比率之數條款」的法律效力,即保險人僅需按比例賠付,而非承擔全額損失後再向他方追討。陳述 III 符合代位原則的定義,即保險人在作出彌償後,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行使權利。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分擔原則僅適用於彌償性質的保險合約。人壽保險並非彌償保險,因此當被保險人擁有多份人壽保單時,每份保單均須全額賠付,不存在分擔問題。由於陳述 IV 錯誤,所有包含 IV 的選項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
重點: 分擔原則的成立必須滿足同一標的、同一風險及「同一權益」等條件;而代位與分擔均旨在維護彌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倍賠償。.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 I 準確反映了分擔原則的適用條件,即多份保單必須承保「同一權益」;由於商人投保的是物主權益,而倉庫營運人投保的是受託保管人權益,兩者權益不同,故不產生分擔。陳述 II 正確描述了「比率之數條款」的法律效力,即保險人僅需按比例賠付,而非承擔全額損失後再向他方追討。陳述 III 符合代位原則的定義,即保險人在作出彌償後,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行使權利。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分擔原則僅適用於彌償性質的保險合約。人壽保險並非彌償保險,因此當被保險人擁有多份人壽保單時,每份保單均須全額賠付,不存在分擔問題。由於陳述 IV 錯誤,所有包含 IV 的選項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
重點: 分擔原則的成立必須滿足同一標的、同一風險及「同一權益」等條件;而代位與分擔均旨在維護彌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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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5
20. Question
保險中介人在日常業務中應採取實際步驟以防止詐騙。根據相關指引,以下哪些描述準確反映了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
I. 對於在缺乏合理解釋下突然要求大幅提升保額的行為保持警覺
II. 透過迅速行動及及時更新業務紀錄,以減少詐騙發生的機會
III. 不論代表哪一方,在出現可疑情況時均應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
IV. 始終遵循法律及道德標準,以誠信作為處理業務的指引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防止詐騙的實務建議,保險中介人應從四個主要方面入手:首先是保持警覺,留意如無故加大保額等可疑舉動;其次是勤勉,透過迅速行動和更新紀錄來減少詐騙機會;第三是溝通,在可疑情況下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最後是誠信,秉持最高的道德標準。這四項要素共同構成了防範非法活動的有效防線。
錯誤: 關於「只有 I、II 及 I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誠信(IV)被視為提供所有必需指引的核心,是防範詐騙不可或缺的一環。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忽略了保持警覺(I)的重要性,這是識別潛在詐騙的第一道門檻。關於「只有 I 及 IV」的選項則遺漏了勤勉處理紀錄(II)與加強溝通(III)這兩項具體的實務操作建議。
重點: 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範的起點,而結合警覺、勤勉、溝通與誠信則是保險中介人對抗詐騙的最佳實務做法。.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防止詐騙的實務建議,保險中介人應從四個主要方面入手:首先是保持警覺,留意如無故加大保額等可疑舉動;其次是勤勉,透過迅速行動和更新紀錄來減少詐騙機會;第三是溝通,在可疑情況下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最後是誠信,秉持最高的道德標準。這四項要素共同構成了防範非法活動的有效防線。
錯誤: 關於「只有 I、II 及 I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誠信(IV)被視為提供所有必需指引的核心,是防範詐騙不可或缺的一環。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的選項忽略了保持警覺(I)的重要性,這是識別潛在詐騙的第一道門檻。關於「只有 I 及 IV」的選項則遺漏了勤勉處理紀錄(II)與加強溝通(III)這兩項具體的實務操作建議。
重點: 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範的起點,而結合警覺、勤勉、溝通與誠信則是保險中介人對抗詐騙的最佳實務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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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5
21. Question
一名保險從業員在向客戶解釋保險分類時,正確地指出實務分類與學術分類的差異。下列哪一項說明反映了這種正確的理解?
Correct
正確: 學術分類中的「人身保險」是以人為保險標的,而實務分類中的「個人保險」則是根據受保對象是否為個人來劃分,這項敘述是正確的,因為它準確區分了兩者不同的分類基準,並指出了學術分類與實務分類在定義上的本質區別。
錯誤: 關於「業務來源」體系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該體系是根據取得業務的途徑(如代理人、經紀或直接投保)來劃分,而根據受保對象性質劃分屬於「客戶類型」體系。關於美國形式實務分類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在美國形式下,人壽與非人壽業務之間有清晰的界限,且意外險(如汽車、責任)被歸類為非人壽業務。關於經濟權益保險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承保的是非實物損害的財務權益(如營業中斷、租金),而實物損害(如火災)屬於財產保險的範疇。
重點: 考生必須理解保險分類的多樣性,特別是學術分類(按功能或標的)與實務分類(按部門、來源或客戶)之間的差異,避免混淆名稱相近但定義不同的術語。.
Incorrect
正確: 學術分類中的「人身保險」是以人為保險標的,而實務分類中的「個人保險」則是根據受保對象是否為個人來劃分,這項敘述是正確的,因為它準確區分了兩者不同的分類基準,並指出了學術分類與實務分類在定義上的本質區別。
錯誤: 關於「業務來源」體系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該體系是根據取得業務的途徑(如代理人、經紀或直接投保)來劃分,而根據受保對象性質劃分屬於「客戶類型」體系。關於美國形式實務分類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在美國形式下,人壽與非人壽業務之間有清晰的界限,且意外險(如汽車、責任)被歸類為非人壽業務。關於經濟權益保險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承保的是非實物損害的財務權益(如營業中斷、租金),而實物損害(如火災)屬於財產保險的範疇。
重點: 考生必須理解保險分類的多樣性,特別是學術分類(按功能或標的)與實務分類(按部門、來源或客戶)之間的差異,避免混淆名稱相近但定義不同的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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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5
22. Question
在處理財產保險索償時,關於彌償方式及相關術語的運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恢復原狀」(Reinstatement) 是指使受損財產恢復到其受毀或受損前那一刻所處的狀況。
II. 「重置保險」(Reinstatement Insurance) 規定若損害獲修復,會以「以新代舊」的方式結清索償,不扣除折舊。
III. 「更換」(Replacement) 是指保險人對受損失或損害的物品提供替換物,作為提供彌償的一種方法。
IV. 在標準的「恢復原狀」賠償中,保險人有責任將受損財產提升至比受損前更優越的全新狀態。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恢復原狀」是指將受損財產修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的狀況;「重置保險」則規定在修復或重置時以「以新代舊」方式結清,不扣除折舊;而「更換」則是保險人提供替換物作為彌償的一種手段。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恢復原狀」的標準定義是恢復到受損前那一刻的狀況,並非必須提升至比受損前更好的全新狀態。若要達到「全新」且不計折舊的效果,必須屬於「重置保險」的承保範圍,而非一般意義下的恢復原狀。此外,其他選項組合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或遺漏了正確的陳述,因此不正確。
重點: 彌償有多種履行方式,包括現金支付、恢復原狀、更換及重置。理解各項定義的細微差別(如是否扣除折舊)對於正確處理財產保險索償至關重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恢復原狀」是指將受損財產修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的狀況;「重置保險」則規定在修復或重置時以「以新代舊」方式結清,不扣除折舊;而「更換」則是保險人提供替換物作為彌償的一種手段。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恢復原狀」的標準定義是恢復到受損前那一刻的狀況,並非必須提升至比受損前更好的全新狀態。若要達到「全新」且不計折舊的效果,必須屬於「重置保險」的承保範圍,而非一般意義下的恢復原狀。此外,其他選項組合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或遺漏了正確的陳述,因此不正確。
重點: 彌償有多種履行方式,包括現金支付、恢復原狀、更換及重置。理解各項定義的細微差別(如是否扣除折舊)對於正確處理財產保險索償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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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5
23. Question
在現行《保險業條例》的規管架構下,關於「獲委任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下列哪項描述最能反映條例相對於普通法原則的轉變?
Correct
正確: 條例明確規定保險人必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業務往還中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這將原本在普通法下需視乎個案事實而定的爭議,轉化為明確的法律規定。
錯誤: 關於普通法只是重複原則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普通法下,中介人代表哪一方屬於「事實問題」,而《條例》則將其確立為「法律問題」,提供了更大的確定性。關於境外業務免責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條例》涵蓋「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業務,且核心在於委任關係產生的約束力。關於同時擔任代理人與經紀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嚴格禁止「一人帶兩頂帽子」,即禁止同時擔任這兩種角色。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通過法律條文確立了保險人對其獲委任代理人的轉承責任,確保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相關事務時的行為能約束保險人,從而加強對投保人的保障。.
Incorrect
正確: 條例明確規定保險人必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險業務往還中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這將原本在普通法下需視乎個案事實而定的爭議,轉化為明確的法律規定。
錯誤: 關於普通法只是重複原則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普通法下,中介人代表哪一方屬於「事實問題」,而《條例》則將其確立為「法律問題」,提供了更大的確定性。關於境外業務免責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條例》涵蓋「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業務,且核心在於委任關係產生的約束力。關於同時擔任代理人與經紀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條例》嚴格禁止「一人帶兩頂帽子」,即禁止同時擔任這兩種角色。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通過法律條文確立了保險人對其獲委任代理人的轉承責任,確保代理人在處理保險合約相關事務時的行為能約束保險人,從而加強對投保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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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5
24.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業監管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擔任獲授權保險人之控權人、董事或管控要員的「適當人選」時,會考慮下列哪些事宜?
I. 該人的學歷、資歷或經驗
II. 該人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並公正地行事
III. 該人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IV. 任何其他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針對該人採取的紀律行動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業監管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擔任獲授權保險人之控權人、董事或管控要員的「適當人選」時,會採取全面的考慮準則。這包括該人的專業資歷與經驗(I)、其行事的稱職度與誠信(II)、其個人的財務狀況或償付能力(III),以及過往是否曾受其他規管機構的紀律處分(IV)。所有這些因素對於維護保險業的專業水平與公眾信心至關重要。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不完整,因為監管機構在評核適當人選時,必須考慮該人過往在其他規管機構下的合規記錄。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遺漏了學歷與相關經驗這一基本門檻。只有 I、III 及 IV 的選項則忽略了對該人是否能誠實及公正行事的能力評估,這是品格審查的核心。
重點: 「適當人選」的評核是一個多維度的綜合評估,涵蓋了專業能力、誠信操守、財務穩健性及過往合規記錄,以確保保險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員具備足夠素質。.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保險業條例》,保險業監管局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於擔任獲授權保險人之控權人、董事或管控要員的「適當人選」時,會採取全面的考慮準則。這包括該人的專業資歷與經驗(I)、其行事的稱職度與誠信(II)、其個人的財務狀況或償付能力(III),以及過往是否曾受其他規管機構的紀律處分(IV)。所有這些因素對於維護保險業的專業水平與公眾信心至關重要。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的選項不完整,因為監管機構在評核適當人選時,必須考慮該人過往在其他規管機構下的合規記錄。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遺漏了學歷與相關經驗這一基本門檻。只有 I、III 及 IV 的選項則忽略了對該人是否能誠實及公正行事的能力評估,這是品格審查的核心。
重點: 「適當人選」的評核是一個多維度的綜合評估,涵蓋了專業能力、誠信操守、財務穩健性及過往合規記錄,以確保保險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員具備足夠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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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5
25.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關於「甲部:闡釋」的規定,下列哪些關於定義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的定義包括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
II. 「保險代理」的定義並不包括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III. 「負責人」的定義排除那些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
IV. 「保聯」是指香港保險業聯會。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甲部闡釋,保險代理的定義確實涵蓋了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明確將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排除在外。同時,負責人的定義中包含一項排除條款,即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不被視為負責人。此外,守則明確指出「保聯」即指香港保險業聯會。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保聯定義的正確性,該陳述完全符合守則的解釋。「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 準確描述了保險代理的組成部分,是守則定義中的核心內容。「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這未能涵蓋陳述 II 及 III 中關於保險代理及負責人定義中極為重要的排除性條款,這些條款對於界定法律責任至關重要。
Takeaway: 準確掌握《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的術語定義,特別是關於保險代理與負責人的界定及排除範圍,是理解保險中介監管框架及轉承責任的基礎。.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甲部闡釋,保險代理的定義確實涵蓋了個人代理及保險代理商,但明確將負責人及業務代表排除在外。同時,負責人的定義中包含一項排除條款,即若某人同時負責處理其他業務,且有下屬負責整個保險代理業務,則該人不被視為負責人。此外,守則明確指出「保聯」即指香港保險業聯會。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保聯定義的正確性,該陳述完全符合守則的解釋。「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 準確描述了保險代理的組成部分,是守則定義中的核心內容。「只有 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這未能涵蓋陳述 II 及 III 中關於保險代理及負責人定義中極為重要的排除性條款,這些條款對於界定法律責任至關重要。
Takeaway: 準確掌握《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的術語定義,特別是關於保險代理與負責人的界定及排除範圍,是理解保險中介監管框架及轉承責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