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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1
1.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正確識別損失的近因(Proximate Cause)對於判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至關重要。根據近因原則及危險的分類,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只要損失的最初起因是「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保險人便無需負責。
II. 若一項「受保危險」直接導致了「不保危險」的發生,由此產生的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III. 若一項「不保危險」直接引發了「受保危險」,則該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害通常屬於受保範圍。
IV. 若損失的近因被確定為「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則保險索償通常會失敗。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近因原則,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不保危險」(例如火災導致水漬損失),或「不保危險」直接引發「受保危險」(例如疏忽導致火災),相關損失通常可獲賠償。同時,若損失的近因被識別為「除外危險」,保險人通常不承擔賠償責任。
錯誤: 關於「只要損失的最初起因是不保危險,保險人便無需負責」的說法是錯誤的。不保危險既非受保也非除外,如果它在一連串未受干擾的事件中引發了受保危險(如船長疏忽導致碰撞並最終入水),損失仍可根據受保危險獲得賠償。其他選項因包含此錯誤陳述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而屬錯誤。
重點: 近因原則要求在多項成因中找出主導成因,並根據該成因屬於受保、除外或不保危險來判定賠償責任,其中不保危險引發受保危險時通常仍具備獲賠償的權利。.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近因原則,若「受保危險」直接引發「不保危險」(例如火災導致水漬損失),或「不保危險」直接引發「受保危險」(例如疏忽導致火災),相關損失通常可獲賠償。同時,若損失的近因被識別為「除外危險」,保險人通常不承擔賠償責任。
錯誤: 關於「只要損失的最初起因是不保危險,保險人便無需負責」的說法是錯誤的。不保危險既非受保也非除外,如果它在一連串未受干擾的事件中引發了受保危險(如船長疏忽導致碰撞並最終入水),損失仍可根據受保危險獲得賠償。其他選項因包含此錯誤陳述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而屬錯誤。
重點: 近因原則要求在多項成因中找出主導成因,並根據該成因屬於受保、除外或不保危險來判定賠償責任,其中不保危險引發受保危險時通常仍具備獲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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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1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日常營運中,識別洗錢活動的階段對於履行合規責任至關重要。假設一名客戶透過多項複雜的轉賬試圖掩飾資金來源,並最終將資金投入合法商業活動。根據《打擊洗錢條例》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透過複雜多層的金融交易將非法得益與其來源分開,屬於「分層交易」階段。
II. 將清洗後的得益回流到一般金融體系,使其看起來來自合法的商業活動,屬於「整合」階段。
III. 金融機構僱員若明知而致使機構違反盡職審查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 2 年及罰款一百萬元。
IV. 任何人若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涉及販毒得益而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作出披露,即屬犯罪。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準確地涵蓋了洗錢階段的定義以及香港法律框架下的從業員責任。陳述 I 描述了分層交易(Layering)透過複雜交易掩飾審計線索的本質;陳述 II 描述了整合(Integration)階段將資金合法化並回流體系的過程;陳述 III 符合《打擊洗錢條例》中關於僱員明知而致使違規的最高刑罰(監禁 2 年及罰款一百萬元);陳述 IV 則準確反映了《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下對於懷疑販毒得益必須及時披露的法定要求。因此,這些陳述完整且正確地構成了 以上皆是。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中關於及時披露懷疑交易的關鍵法定刑事責任。只有 II、III 及 IV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未能包含洗錢過程中旨在將非法得益與來源分開的分層交易階段。只有 I、III 及 IV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漏掉了整合階段這一將犯罪得益製造表面合法性並重新投入市場的重要步驟。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全面理解洗錢的三個階段(存放、分層、整合),並清楚知悉在《打擊洗錢條例》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下,個人及機構均負有嚴格的合規、盡職審查及披露義務。.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準確地涵蓋了洗錢階段的定義以及香港法律框架下的從業員責任。陳述 I 描述了分層交易(Layering)透過複雜交易掩飾審計線索的本質;陳述 II 描述了整合(Integration)階段將資金合法化並回流體系的過程;陳述 III 符合《打擊洗錢條例》中關於僱員明知而致使違規的最高刑罰(監禁 2 年及罰款一百萬元);陳述 IV 則準確反映了《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下對於懷疑販毒得益必須及時披露的法定要求。因此,這些陳述完整且正確地構成了 以上皆是。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中關於及時披露懷疑交易的關鍵法定刑事責任。只有 II、III 及 IV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未能包含洗錢過程中旨在將非法得益與來源分開的分層交易階段。只有 I、III 及 IV 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漏掉了整合階段這一將犯罪得益製造表面合法性並重新投入市場的重要步驟。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全面理解洗錢的三個階段(存放、分層、整合),並清楚知悉在《打擊洗錢條例》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下,個人及機構均負有嚴格的合規、盡職審查及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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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1
3.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當一名保險代理考慮增加其登記代表的保險公司數目時,下列哪些關於其資格與限制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保險代理登記代表的保險公司總數不得超過四家。
II. 在其登記代表的保險公司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公司上限為兩家。
III. 若該代理的業務範圍同時包括一般及長期保險,一家綜合保險人應當計算為兩家保險公司。
IV. 該代理在接受額外保險公司委任前,只需向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而無須取得其應允。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符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規定。根據守則,保險代理代表保險公司的總數上限為四家,且其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超過兩家。此外,若保險代理的業務範圍同時涵蓋一般及長期保險,一家綜合保險人必須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即一家一般業務及一家長期業務公司)來計算。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保險代理在接受其他保險公司委任之前,必須取得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即同意),而非僅僅是發出通知。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與「以上皆是」均不正確;而選項「只有 I 及 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I 而不完整。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嚴格遵守代表保險公司數量的「4-2」原則,並在擴展代表對象前獲得現有委任保險公司的正式批准。.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符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規定。根據守則,保險代理代表保險公司的總數上限為四家,且其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超過兩家。此外,若保險代理的業務範圍同時涵蓋一般及長期保險,一家綜合保險人必須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即一家一般業務及一家長期業務公司)來計算。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保險代理在接受其他保險公司委任之前,必須取得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即同意),而非僅僅是發出通知。因此,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與「以上皆是」均不正確;而選項「只有 I 及 II」則因遺漏了正確的陳述 III 而不完整。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嚴格遵守代表保險公司數量的「4-2」原則,並在擴展代表對象前獲得現有委任保險公司的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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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1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中介人對保單持有人所負的責任與義務,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在一般情況下被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須履行代理法下的義務。
II. 為確保客戶獲得賠償保障,法律強制要求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均須維持專業彌償保險。
III. 保險中介人有道德義務確保不利用在教育或精神上有缺憾的客戶來獲取不公平的好處。
IV. 由於保險經紀通常以保險專家自居,其對客戶的照顧責任通常比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一般法律情況下,保險經紀被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因此須履行代理法下對委託人(即保單持有人)的法律義務。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不從身體、精神或教育上有缺憾的客戶身上獲取不公平好處,是所有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的基本道德標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以專家身份自居,法律對其專業照顧責任的要求通常比一般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現行法例,只有保險經紀才被強制要求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則沒有此項法定要求,這主要是因為保險人須為其委任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
重點: 保險中介人對客戶的責任程度取決於其法律身份(代理人或經紀)以及其向客戶展示的專業技術水平,其中經紀因其專家身份而承擔較高的專業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一般法律情況下,保險經紀被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因此須履行代理法下對委託人(即保單持有人)的法律義務。陳述 III 正確,因為不從身體、精神或教育上有缺憾的客戶身上獲取不公平好處,是所有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的基本道德標準。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以專家身份自居,法律對其專業照顧責任的要求通常比一般保險代理人更為嚴苛。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根據現行法例,只有保險經紀才被強制要求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則沒有此項法定要求,這主要是因為保險人須為其委任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
重點: 保險中介人對客戶的責任程度取決於其法律身份(代理人或經紀)以及其向客戶展示的專業技術水平,其中經紀因其專家身份而承擔較高的專業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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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1
5. Question
在保險法律原則中,關於「代位」(Subrogation)權利的產生途徑,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來自侵權行為,例如因第三者的疏忽導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失。
II. 來自合約協議,保險合約中通常包含代位權的條款。
III. 來自法規,某些特定法例可能賦予保險人代位追償的權利。
IV. 來自損餘,保險人在支付全損賠償後獲得受損財產的權利。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原理與法律基礎,代位權(Subrogation)的產生途徑涵蓋了多個範疇。這包括侵權行為(如第三者的疏忽)、合約條款(保單中的明確約定)、法規(特定法律賦予的權利)以及損餘(保險人支付賠償後取得受損財產權利所衍生的權利)。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法規和損餘同樣是代位權的合法來源。「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損餘這一重要途徑。「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侵權行為是代位權最常見且最重要的來源之一,不應被排除。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其法律基礎包括侵權行為、合約、法規及損餘。.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原理與法律基礎,代位權(Subrogation)的產生途徑涵蓋了多個範疇。這包括侵權行為(如第三者的疏忽)、合約條款(保單中的明確約定)、法規(特定法律賦予的權利)以及損餘(保險人支付賠償後取得受損財產權利所衍生的權利)。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法規和損餘同樣是代位權的合法來源。「只有 I、I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損餘這一重要途徑。「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侵權行為是代位權最常見且最重要的來源之一,不應被排除。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其法律基礎包括侵權行為、合約、法規及損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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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1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的法律特性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可以透過侵權行為、合約、法規或損餘而產生。
II. 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有權保留所有從第三者追討回來的款項,即使該金額超過其已支付的彌償金額。
III. 代位原則通常只適用於彌償性保險合約,而不適用於人壽保險業務。
IV. 當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作出彌償後,被保險人有義務配合保險人向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追討。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產生途徑確實包括侵權行為、合約、法規以及損餘(Salvage)。陳述 III 正確,因為代位原則是彌償原則的推論,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等彌償性合約,而不適用於人壽保險等非彌償性合約。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保險人履行彌償責任後,被保險人有法律義務協助保險人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行使追索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代位權的權利限制,保險人不能保留任何超過其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彌償金額的追償款項,若有超額部分,必須退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而獲得雙重賠償,並確保保險人在支付彌償後,能站在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向有責任的第三方追討,但其追討權利受限於已支付的賠償總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代位權的產生途徑確實包括侵權行為、合約、法規以及損餘(Salvage)。陳述 III 正確,因為代位原則是彌償原則的推論,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等彌償性合約,而不適用於人壽保險等非彌償性合約。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保險人履行彌償責任後,被保險人有法律義務協助保險人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行使追索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代位權的權利限制,保險人不能保留任何超過其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彌償金額的追償款項,若有超額部分,必須退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而獲得雙重賠償,並確保保險人在支付彌償後,能站在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向有責任的第三方追討,但其追討權利受限於已支付的賠償總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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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1
7. Question
根據代理法及相關法律原則,在下列哪些情況下,保險代理協議通常會「自動」終止,而無需任何一方主動發出撤銷通知?
I. 委託人(法人團體)進入清盤程序
II. 代理人被法院判定為精神錯亂,無法履行職責
III. 代理人與委託人所屬國家之間爆發戰爭,導致協議履行變為非法
IV. 代理人違反了「親自執行」的義務,未經授權將職責下放給分代理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代理關係在特定情況下會因法律運作而自動終止,這包括任何一方死亡或清盤(如法人團體)、任何一方因精神錯亂而不再能履行協議,以及協議的履行因法律變更或戰爭而變得非法。
錯誤: 關於代理人違反「親自執行」義務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代理人未經授權將職責下放給分代理人屬於違反合約(Breach),這會賦予委託人終止合約及要求賠償的權利,但這並不屬於法律上的「自動」終止,與死亡或非法化等情況性質不同。
重點: 代理關係的自動終止通常涉及法律上的不可能性或主體資格的喪失(如死亡、清盤、精神錯亂或非法性),而違約行為則需由受損方主動行使終止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代理關係在特定情況下會因法律運作而自動終止,這包括任何一方死亡或清盤(如法人團體)、任何一方因精神錯亂而不再能履行協議,以及協議的履行因法律變更或戰爭而變得非法。
錯誤: 關於代理人違反「親自執行」義務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代理人未經授權將職責下放給分代理人屬於違反合約(Breach),這會賦予委託人終止合約及要求賠償的權利,但這並不屬於法律上的「自動」終止,與死亡或非法化等情況性質不同。
重點: 代理關係的自動終止通常涉及法律上的不可能性或主體資格的喪失(如死亡、清盤、精神錯亂或非法性),而違約行為則需由受損方主動行使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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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1
8.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時,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近因」(Proximate Cause) 的法律原則。關於近因的判定及其在保單條款中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近因是指在發生次序上,與損失結果在時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II. 當保單除外責任條款中加入「直接或間接地」(directly or indirectly) 的字眼時,其法律效力通常是擴大該除外責任的範圍,使其包括較遙遠的原因。
III. 若一項損失是由受保危險 (Insured Peril) 與除外危險 (Excluded Peril) 共同造成的近因所致,在一般法律原則下,保險人通常不負賠償責任。
IV. 若一連串事件是由受保危險引發,且中間沒有任何新介入的獨立原因 (Novus Actus Interveniens),則該受保危險被視為近因。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保單除外責任中使用「直接或間接地」字眼,法律上的效果是取消近因原則的嚴格應用,使該除外責任能涵蓋至較遙遠的原因。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原則,若損失是由受保危險與除外危險這兩個近因共同造成,除外危險通常具有優先效力,保險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V 正確,這符合近因的判定邏輯,即若無新介入的獨立原因打破因果鏈,最初的受保危險即為近因。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對損失最具效力、最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Dominant or Effective Cause),而不一定是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
重點: 近因原則是判定保險責任的核心,但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辭(如「直接或間接地」)來修改其法律效力,以擴大除外責任的適用範圍。.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保單除外責任中使用「直接或間接地」字眼,法律上的效果是取消近因原則的嚴格應用,使該除外責任能涵蓋至較遙遠的原因。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原則,若損失是由受保危險與除外危險這兩個近因共同造成,除外危險通常具有優先效力,保險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V 正確,這符合近因的判定邏輯,即若無新介入的獨立原因打破因果鏈,最初的受保危險即為近因。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近因是指對損失最具效力、最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Dominant or Effective Cause),而不一定是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
重點: 近因原則是判定保險責任的核心,但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辭(如「直接或間接地」)來修改其法律效力,以擴大除外責任的適用範圍。.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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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1
9. Question
根據最高誠信原則及相關法律,關於披露重要事實的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披露重要事實的標準是從一個審慎的保險人的角度出發。
II. 投保人無須披露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如安裝了自動灑水系統)。
III. 就人壽保險而言,被保險人必須在保單每個週年日再次履行披露責任。
IV. 若保險人對某項違反不予追究,該保險合約將具有追溯效力地生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符合保險法規與最高誠信原則的要求。法律規定判斷重要事實的標準是審慎的保險人,而非特定的投保人或保險人。此外,減低風險的事實(如安裝灑水系統)屬於無須披露的範圍。當保險人選擇對違反行為不予追究(棄權)時,合約將具有追溯效力地維持有效。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規,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不同,在保單生效後通常不必在接近週年日時再次履行披露責任。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包括「只有 I、II 及 III」、「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描述。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最高誠信原則在不同保險類別(如人壽與非人壽)及不同合約階段(如訂立、續保或更改)的具體披露要求,以及法律對重要事實的客觀判定標準。.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符合保險法規與最高誠信原則的要求。法律規定判斷重要事實的標準是審慎的保險人,而非特定的投保人或保險人。此外,減低風險的事實(如安裝灑水系統)屬於無須披露的範圍。當保險人選擇對違反行為不予追究(棄權)時,合約將具有追溯效力地維持有效。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規,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不同,在保單生效後通常不必在接近週年日時再次履行披露責任。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包括「只有 I、II 及 III」、「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描述。
重點: 投保人必須理解最高誠信原則在不同保險類別(如人壽與非人壽)及不同合約階段(如訂立、續保或更改)的具體披露要求,以及法律對重要事實的客觀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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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1
10. Question
某香港進出口貿易公司在進行年度風險評估。根據保險原理中關於風險類別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發生火災導致公司倉庫受損屬於純粹風險
II. 公司投資新科技研發以期獲取利潤屬於投機風險
III. 戰爭或大規模洪災通常被歸類為特定風險
IV. 商業保險人主要承保的是投機風險而非純粹風險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因為火災僅具備損失的可能性而無獲利機會,完全符合純粹風險的定義;而企業投資研發新科技旨在獲取未來收益,同時也承擔研發失敗的損失風險,這符合投機風險同時包含獲利與損失可能的特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戰爭、大規模洪災或恐怖襲擊等災害影響範圍極廣,且其成因通常超逾個人或單一組織的控制範圍,在保險學中應歸類為「基本風險」而非「特定風險」。陳述 IV 錯誤,因為商業保險人主要承保的是純粹風險,投機風險通常被視為不可保,原因在於投機行為帶有獲利動機,若對其提供保險保障,將會削弱參與者爭取目標收益的推動力。
重點: 理解風險的分類(純粹與投機、特定與基本)是保險學的基礎,這有助於辨識哪些風險在財務上具備可保性,並理解商業保險運作的核心範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因為火災僅具備損失的可能性而無獲利機會,完全符合純粹風險的定義;而企業投資研發新科技旨在獲取未來收益,同時也承擔研發失敗的損失風險,這符合投機風險同時包含獲利與損失可能的特性。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戰爭、大規模洪災或恐怖襲擊等災害影響範圍極廣,且其成因通常超逾個人或單一組織的控制範圍,在保險學中應歸類為「基本風險」而非「特定風險」。陳述 IV 錯誤,因為商業保險人主要承保的是純粹風險,投機風險通常被視為不可保,原因在於投機行為帶有獲利動機,若對其提供保險保障,將會削弱參與者爭取目標收益的推動力。
重點: 理解風險的分類(純粹與投機、特定與基本)是保險學的基礎,這有助於辨識哪些風險在財務上具備可保性,並理解商業保險運作的核心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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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1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架構下,當登記人士協助準保單持有人辦理長期保險業務(如人壽保險)的投保申請及進行銷售時,根據相關的操守要求,下列哪些做法是必須遵守的?
I. 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
II. 解釋在投保過程中作出詐騙、隱瞞或失實陳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III. 若保單涉及分紅成分,應解釋保證收益與預計收益之間的具體分別
IV. 為了增加吸引力,登記人士可根據市場趨勢自行編製未經保險公司授權的數據例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監管要求,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所有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自行負責。陳述 II 正確,登記人士有責任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並指出投保書內的相關條文。陳述 III 正確,在銷售分紅或投資相連保單時,登記人士必須解釋保證收益與預計收益之間的具體區別,並說明預計收益並非必然。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除非獲得保險公司特別授權,否則登記人士在洽談保險計劃時,只可以使用保險公司提供的銷售計劃和數據例子,不得自行編製或另加資料。
重點: 登記人士在協助投保及銷售長期保險時,必須確保客戶明白其申報責任、產品的收益性質及潛在風險,且必須嚴格使用經授權的銷售材料。.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監管要求,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所有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自行負責。陳述 II 正確,登記人士有責任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並指出投保書內的相關條文。陳述 III 正確,在銷售分紅或投資相連保單時,登記人士必須解釋保證收益與預計收益之間的具體區別,並說明預計收益並非必然。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除非獲得保險公司特別授權,否則登記人士在洽談保險計劃時,只可以使用保險公司提供的銷售計劃和數據例子,不得自行編製或另加資料。
重點: 登記人士在協助投保及銷售長期保險時,必須確保客戶明白其申報責任、產品的收益性質及潛在風險,且必須嚴格使用經授權的銷售材料。.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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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1
12. Question
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局 (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 的職能與運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是所有在香港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加入的業界組織。
II. 該局的運作經費主要來自於按汽車保險保費計算的附加徵費。
III. 當發生涉及強制性汽車保險承保範圍內的死亡或受傷事故,但相關保險不存在時,該局會向符合條件的受害人提供賠償。
IV. 該局的保障範圍涵蓋所有交通意外中的財物損失,無論該損失是否屬於強制性保險的承保範圍。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是一個法定的業界組織,所有在香港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都必須加入成為成員。其運作經費來自於按汽車保險保費計算的附加徵費,其核心職能是在涉及強制性汽車保險承保範圍(即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事故中,若保險不存在或失效,則為受害人提供補償。
錯誤: 關於涵蓋所有財物損失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 MIB 的主要職責是落實強制性汽車保險的意圖,而香港法律要求的強制性保險主要針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而非所有類型的財物損失。僅包含 I 及 I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 關於經費來源的描述同樣準確。以上皆是的選項則錯誤地包含了有關財物損失的錯誤描述。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作為保險業界的安全網,確保了強制性汽車保險制度的有效性,特別是在處理無保險車輛或保險缺陷所導致的人身傷亡賠償事宜。.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是一個法定的業界組織,所有在香港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都必須加入成為成員。其運作經費來自於按汽車保險保費計算的附加徵費,其核心職能是在涉及強制性汽車保險承保範圍(即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事故中,若保險不存在或失效,則為受害人提供補償。
錯誤: 關於涵蓋所有財物損失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 MIB 的主要職責是落實強制性汽車保險的意圖,而香港法律要求的強制性保險主要針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而非所有類型的財物損失。僅包含 I 及 I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 關於經費來源的描述同樣準確。以上皆是的選項則錯誤地包含了有關財物損失的錯誤描述。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作為保險業界的安全網,確保了強制性汽車保險制度的有效性,特別是在處理無保險車輛或保險缺陷所導致的人身傷亡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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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1
13. Question
某公司計劃在香港申請成為獲授權保險經紀。根據《保險業條例》下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關於其提名的行政總裁之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行政總裁必須年滿 21 歲。
II. 該行政總裁的教育水平最低須達到中五程度或同等學歷。
III. 該行政總裁必須是保險業監管局信納的適當人選。
IV. 該行政總裁必須在香港居住滿七年並擁有永久居民身份。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保險經紀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 21 歲,教育程度至少達中五或同等學歷,且必須是保險業監管局信納的適當人選。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遺漏了行政總裁必須是適當人選的法定要求;關於「只有 II 及 I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 21 歲的最低年齡限制;關於「只有 I、II 及 IV」的說法錯誤,因為法規並未要求行政總裁必須具備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重點: 保險經紀的行政總裁必須在年齡、學歷及個人操守(適當人選)方面同時符合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以確保其具備專業能力及誠信。.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保險經紀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 21 歲,教育程度至少達中五或同等學歷,且必須是保險業監管局信納的適當人選。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遺漏了行政總裁必須是適當人選的法定要求;關於「只有 II 及 I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 21 歲的最低年齡限制;關於「只有 I、II 及 IV」的說法錯誤,因為法規並未要求行政總裁必須具備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重點: 保險經紀的行政總裁必須在年齡、學歷及個人操守(適當人選)方面同時符合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以確保其具備專業能力及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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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1
14. Question
一名保險經紀在為客戶辦理大額壽險保單時,懷疑客戶的保費資金來源與有組織罪行有關。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發出的相關指引,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若該經紀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披露其懷疑,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
II. 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向恐怖分子提供金融服務屬違法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及罰款
III. 若該經紀已根據其僱主訂立的程序向公司內部的適當人士報告該懷疑事項,則他已履行了相關的法定披露規定
IV. 任何人若未能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的條文,該行為本身即構成刑事罪行,可被直接起訴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而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披露,最高刑罰為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陳述 II 正確,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向恐怖分子或其聯繫者提供金融服務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及罰款。陳述 III 正確,法律規定僱員若根據僱主訂立的程序向適當人士(如洗錢報告主任)報告懷疑事項,即視為已完全履行法定披露規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不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本身不會導致刑事起訴,但該指引在法院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且不遵從指引可能會影響相關人士的「適當人選」資格及導致監管處分。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識別不同反洗錢條例下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法定披露義務的履行方式,以及監管指引在法律與合規層面的性質。.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而未能在合理範圍內儘快披露,最高刑罰為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陳述 II 正確,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向恐怖分子或其聯繫者提供金融服務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及罰款。陳述 III 正確,法律規定僱員若根據僱主訂立的程序向適當人士(如洗錢報告主任)報告懷疑事項,即視為已完全履行法定披露規定。
錯誤: 陳述 IV 錯誤,不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本身不會導致刑事起訴,但該指引在法院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且不遵從指引可能會影響相關人士的「適當人選」資格及導致監管處分。
重點: 保險從業員必須識別不同反洗錢條例下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法定披露義務的履行方式,以及監管指引在法律與合規層面的性質。.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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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1
15. Question
在處理財產保險的索償及彌償(Indemnity)實務時,下列關於相關術語的描述,哪些是正確的?
I. 「恢復原狀」是指將受毀或受損的財產恢復到其受損以前那一刻所處的狀況。
II. 「重置保險」條款規定,若受損財產獲得修復,保險人必須扣除折舊後才結清索償。
III. 「更換」是提供彌償的一種方法,由保險人對受損物品提供替換物。
IV. 在非海上保險中,「損餘」是指受損後殘留且可能具有殘餘價值的保險標的。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恢復原狀」在財產保險中的定義正是將受損財產恢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那一刻的狀況。陳述 III 正確,「更換」是保險人履行彌償責任的四種方式之一,即提供實物替代品而非支付現金。陳述 IV 正確,在非海上保險(如火險或車險)中,「損餘」是指受損後殘留且仍具經濟價值的財產。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重置保險」(Reinstatement Insurance)的特殊之處在於它採用「以新代舊」的賠付方式,在結清索償時明確規定不扣除折舊,這與標準的彌償原則(需扣除折舊)有所區別。
重點: 了解彌償的履行方式(現金、修理、更換、恢復原狀)以及重置保險與一般彌償原則在折舊處理上的差異,是保險從業員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恢復原狀」在財產保險中的定義正是將受損財產恢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那一刻的狀況。陳述 III 正確,「更換」是保險人履行彌償責任的四種方式之一,即提供實物替代品而非支付現金。陳述 IV 正確,在非海上保險(如火險或車險)中,「損餘」是指受損後殘留且仍具經濟價值的財產。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重置保險」(Reinstatement Insurance)的特殊之處在於它採用「以新代舊」的賠付方式,在結清索償時明確規定不扣除折舊,這與標準的彌償原則(需扣除折舊)有所區別。
重點: 了解彌償的履行方式(現金、修理、更換、恢復原狀)以及重置保險與一般彌償原則在折舊處理上的差異,是保險從業員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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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1
16. Question
一名香港居民在處理其個人人壽保單的索償糾紛時,考慮向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尋求協助。根據現行規管機制與行業慣例,下列哪些關於該局及其投訴委員會(ICCP)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局的成員包括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
II. 投訴委員會由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
III. 若投訴委員會就索償投訴進行聆訊,保單持有人不論勝訴與否均無需繳付費用。
IV. 投訴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均必須由保險業監管局直接委任,以確保其絕對獨立性。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成員資格要求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加入,以確保個人保單持有人獲得保障。陳述 II 是正確的,投訴委員會(ICCP)的法定人數與結構確實包含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陳述 III 是正確的,該投訴機制的一大特色是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服務,無論裁決結果如何,投訴人均無需支付費用。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的四名委員並非全部由保險業監管局委任;根據規定,其中兩名委員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任命的,以平衡行業專業意見與獨立性。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險索償提供了一個成本低廉且具專業性的糾紛解決平台,其委員會成員組合旨在確保裁決的公正性與行業相關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索償投訴局(ICCB)的成員資格要求所有在香港經營個人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加入,以確保個人保單持有人獲得保障。陳述 II 是正確的,投訴委員會(ICCP)的法定人數與結構確實包含一名獨立主席及四名委員。陳述 III 是正確的,該投訴機制的一大特色是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服務,無論裁決結果如何,投訴人均無需支付費用。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委員會的四名委員並非全部由保險業監管局委任;根據規定,其中兩名委員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任命的,以平衡行業專業意見與獨立性。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險索償提供了一個成本低廉且具專業性的糾紛解決平台,其委員會成員組合旨在確保裁決的公正性與行業相關性。.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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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1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日常運作中,保險人需要對不同風險類別的投保人採取不同的承保措施。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實務指引,下列哪一項做法最可能被界定為「不公平歧視」?
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基於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如離婚婦女)或家庭背景(如單親母親)而拒絕提供家居保險或火險,被視為不公平歧視。這種做法通常源於社會偏見,而非基於客觀的精算數據或實際風險評估。
錯誤: 關於向男性支付較高年金款項的做法,是因為統計顯示男性平均預期壽命較短,導致領取款項的次數較少,這屬於基於精算事實的公平區別。對於身體殘疾人士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加設限制或調高保費,是因為其風險狀況與健康人士有顯著差異,這屬於合理的承保風險管理。對整付保費壽險產品的投保人進行資金來源審查,是為了履行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定職責,與歧視無關。
重點: 保險中的公平區別必須建立在精算數據或合理的風險評估基礎上;若僅憑社會偏見或與風險無關的個人特徵而給予差別對待,則構成不公平歧視。.
Incorrect
正確: 保險公司基於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如離婚婦女)或家庭背景(如單親母親)而拒絕提供家居保險或火險,被視為不公平歧視。這種做法通常源於社會偏見,而非基於客觀的精算數據或實際風險評估。
錯誤: 關於向男性支付較高年金款項的做法,是因為統計顯示男性平均預期壽命較短,導致領取款項的次數較少,這屬於基於精算事實的公平區別。對於身體殘疾人士在人身意外保險中加設限制或調高保費,是因為其風險狀況與健康人士有顯著差異,這屬於合理的承保風險管理。對整付保費壽險產品的投保人進行資金來源審查,是為了履行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定職責,與歧視無關。
重點: 保險中的公平區別必須建立在精算數據或合理的風險評估基礎上;若僅憑社會偏見或與風險無關的個人特徵而給予差別對待,則構成不公平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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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1
18. Question
某投訴人因個人住院保險的索償金額與保險公司產生糾紛,並考慮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尋求協助。關於投訴局及其投訴委員會的運作與職權範圍,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局的會員包括所有在香港承保個人保險的獲授權保險人。
II. 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I. 投訴局處理的投訴必須與索償有關,且不涉及商業或工業保險。
IV. 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 1,000,000 港元。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規定,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會員必須包括所有在香港承保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由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擔任,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以確保其獨立性。陳述 III 正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規定僅處理與個人保單相關的索償糾紛,且不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 800,000 港元,而非 1,000,000 港元。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免費且獨立的投訴渠道,其職權範圍受限於保單性質、索償性質及最高賠償金額等特定條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規定,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會員必須包括所有在香港承保個人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主席必須由獨立於保險業的人士擔任,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以確保其獨立性。陳述 III 正確,投訴局的職權範圍明確規定僅處理與個人保單相關的索償糾紛,且不涉及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目前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 800,000 港元,而非 1,000,000 港元。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免費且獨立的投訴渠道,其職權範圍受限於保單性質、索償性質及最高賠償金額等特定條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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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1
19. Question
一名保險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填寫長期保險投保書時,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及專業操守,下列哪些行為是該登記人士必須履行的職責?
I. 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
II. 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在投保過程中作出失實陳述的法律後果。
III. 為了提高效率,在客戶不確定的情況下,代客戶填寫其認為合理的健康狀況資料。
IV. 解釋保單的長遠性質,以及若客戶選擇提前退保可能面臨的財務後果。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所有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陳述 II 正確,因為登記人士有責任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銷售長期保險業務時,登記人士必須解釋保單的長遠性質及提前退保可能帶來的財務後果。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登記人士必須避免影響準保單持有人,所有投保資料必須由客戶自行決定並確認,登記人士絕不可代客戶決定答案或填寫資料,否則違反了專業操守要求。
重點: 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投保長期保險時,必須確保客戶在充分理解其披露責任及產品長期特性的基礎上,獨立且誠實地完成投保申報。.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所有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陳述 II 正確,因為登記人士有責任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銷售長期保險業務時,登記人士必須解釋保單的長遠性質及提前退保可能帶來的財務後果。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登記人士必須避免影響準保單持有人,所有投保資料必須由客戶自行決定並確認,登記人士絕不可代客戶決定答案或填寫資料,否則違反了專業操守要求。
重點: 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投保長期保險時,必須確保客戶在充分理解其披露責任及產品長期特性的基礎上,獨立且誠實地完成投保申報。.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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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1
2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實務操作中,保險中介人為了有效防止詐騙活動的發生,應採取下列哪些實際步驟?
I. 始終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並將其視為防範工作的起點。
II. 若客戶在無合理解釋下大幅增加保額,中介人應視之為客戶的個人權利而不必多加警覺。
III. 保持勤勉,確保業務紀錄得到迅速更新,以防範因延誤而可能出現的詐騙機會。
IV. 秉持誠信,根據法律及道德行為準則保持最高的誠信水平。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防止詐騙的指引,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範工作的最佳起點。陳述 III 正確,因為勤勉地迅速行動及更新紀錄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能避免因紀錄不全而產生的漏洞。陳述 IV 正確,因為誠信要求保險中介人必須保持最高的道德標準,視騙子為敵。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持警覺要求中介人提防可疑舉動,例如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中介人應就此類可疑情況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而非因隱私理由而不予理會。
重點: 防止保險詐騙的實際步驟包括保持警覺、勤勉、溝通及誠信,而首要條件是具備防範詐騙的意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防止詐騙的指引,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範工作的最佳起點。陳述 III 正確,因為勤勉地迅速行動及更新紀錄是防範詐騙的優良做法,能避免因紀錄不全而產生的漏洞。陳述 IV 正確,因為誠信要求保險中介人必須保持最高的道德標準,視騙子為敵。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保持警覺要求中介人提防可疑舉動,例如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加大保額,中介人應就此類可疑情況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而非因隱私理由而不予理會。
重點: 防止保險詐騙的實際步驟包括保持警覺、勤勉、溝通及誠信,而首要條件是具備防範詐騙的意識。.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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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1
21.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時,保險從業員必須正確理解近因原則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關於危險的種類及其在近因原則下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 的定義與「除外危險」(Excepted peril) 相同,皆指保單明確表示不予承保的項目。
II. 根據近因原則,損失的主導成因不一定必須是發生時間上的最後一個成因。
III. 若一項損失是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所造成,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IV. 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損失的近因涉及不保危險,保險人均有權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的特點,首個或最後一個成因並不一定構成近因,最重要的是找出主導及有效的成因。陳述 III 正確,根據原則的應用,如果損失是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所造成(例如火災引致水浸損失),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不保危險」既非受保亦非除外,而「除外危險」是若非被豁免條款剔除則本應受保的風險,兩者定義不同。陳述 IV 錯誤,因為若不保危險是由受保危險所引發,或者在一連串未受干擾的事件中最終導致受保危險發生,損失仍可能獲得賠償,並非「任何情況下」均可拒絕。
重點: 近因原則旨在從多項成因中識別出主導損失的成因,並根據該成因屬於受保、除外還是不保危險來決定保險責任。.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近因原則的特點,首個或最後一個成因並不一定構成近因,最重要的是找出主導及有效的成因。陳述 III 正確,根據原則的應用,如果損失是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所造成(例如火災引致水浸損失),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不保危險」既非受保亦非除外,而「除外危險」是若非被豁免條款剔除則本應受保的風險,兩者定義不同。陳述 IV 錯誤,因為若不保危險是由受保危險所引發,或者在一連串未受干擾的事件中最終導致受保危險發生,損失仍可能獲得賠償,並非「任何情況下」均可拒絕。
重點: 近因原則旨在從多項成因中識別出主導損失的成因,並根據該成因屬於受保、除外還是不保危險來決定保險責任。.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