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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根據《守則》中有關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的紀律行動及上訴程序的條文,請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上訴裁判處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II. 任何受到上訴權所規限的委員會決定,必須在具有上訴權的一方獲通知該決定的 14 天後,方可生效。
III. 為確保決定的連貫性,上訴裁判處的成員應由委員會的現任委員兼任。
IV. 若要求擱置決定的申請是在該決定生效前提出,則該決定須待委員會就該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生效。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上訴裁判處的裁決被視為最終決定。為了給予受影響人士足夠的時間考慮是否提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在通知送達後的 14 天內不會生效。此外,若當事人在決定生效前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必須等待委員會就該擱置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正式生效。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上訴裁判處的成員不能由委員會(IARC)的現任委員兼任,以確保上訴程序的公正與獨立;同時,成員必須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而非由其他機構直接委任。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而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則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擱置申請的正確法律程序。
重點: 了解保險代理紀律處分的上訴機制,特別是上訴裁判處的獨立性、決定的生效寬限期以及擱置決定的程序,對於掌握保險中介人的監管框架至關重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上訴裁判處的裁決被視為最終決定。為了給予受影響人士足夠的時間考慮是否提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在通知送達後的 14 天內不會生效。此外,若當事人在決定生效前提出擱置申請,該決定必須等待委員會就該擱置申請作出裁定後,方可正式生效。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上訴裁判處的成員不能由委員會(IARC)的現任委員兼任,以確保上訴程序的公正與獨立;同時,成員必須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而非由其他機構直接委任。因此,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均為錯誤;而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則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擱置申請的正確法律程序。
重點: 了解保險代理紀律處分的上訴機制,特別是上訴裁判處的獨立性、決定的生效寬限期以及擱置決定的程序,對於掌握保險中介人的監管框架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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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某香港製造商為了應對工廠可能面臨的火災風險,採取了以下行動:(1) 嚴禁在廠房內吸煙以減少火災發生的可能性;(2) 安裝防火牆以限制火勢蔓延的速度;(3) 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根據風險管理及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嚴禁吸煙屬於「損失防範」措施。
II. 安裝防火牆屬於「損失降低」措施。
III. 投保火險屬於保險的「基本功能」,即風險轉移。
IV. 投保火險亦能發揮保險的「輔助功能」,如透過保險人的建議改善風險。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描述。在風險管理中,嚴禁吸煙旨在降低火災發生的頻率,屬於「損失防範」;安裝防火牆旨在火災發生時限制其蔓延,從而減輕損失的嚴重程度,屬於「損失降低」。此外,投保火險的基本功能是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風險轉移),而保險公司在承保過程中提供的風險改善建議,則發揮了保險在損失控制方面的「輔助功能」。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保險作為風險轉移工具的基本功能,以及保險實務中促進損失控制的輔助作用。
錯誤: 「只有 III 及 IV」的說法不全面,因為它未能涵蓋該製造商在內部管理上所採取的損失防範與損失降低措施。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雖然涵蓋了大部分重點,但遺漏了保險透過風險勘察和改良建議來降低社會整體風險的輔助功能,這也是保險業的重要貢獻之一。
重點: 風險管理工具包括損失控制(防範與降低)、風險轉移及風險融資。保險不僅具備風險轉移的基本功能,還能透過專業建議協助投保人改良風險,發揮損失控制的輔助功能。.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描述。在風險管理中,嚴禁吸煙旨在降低火災發生的頻率,屬於「損失防範」;安裝防火牆旨在火災發生時限制其蔓延,從而減輕損失的嚴重程度,屬於「損失降低」。此外,投保火險的基本功能是將潛在的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風險轉移),而保險公司在承保過程中提供的風險改善建議,則發揮了保險在損失控制方面的「輔助功能」。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保險作為風險轉移工具的基本功能,以及保險實務中促進損失控制的輔助作用。
錯誤: 「只有 III 及 IV」的說法不全面,因為它未能涵蓋該製造商在內部管理上所採取的損失防範與損失降低措施。
錯誤: 「只有 I、II 及 III」的說法雖然涵蓋了大部分重點,但遺漏了保險透過風險勘察和改良建議來降低社會整體風險的輔助功能,這也是保險業的重要貢獻之一。
重點: 風險管理工具包括損失控制(防範與降低)、風險轉移及風險融資。保險不僅具備風險轉移的基本功能,還能透過專業建議協助投保人改良風險,發揮損失控制的輔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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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一家保險代理公司決定將其客戶檔案的數位化處理外判給一家專業的數據處理公司。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資料處理者」的規定及保障資料原則,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代理公司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防止轉移予該處理公司的資料保存時間超過處理所需的時間。
II. 保險代理公司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防止轉移予該處理公司的資料發生意外被查閱或使用的情況。
III. 該數據處理公司被定義為代保險代理公司處理資料,且不為其自身目的而處理該等資料的人。
IV. 一旦簽署外判合約,所有關於該等資料的保安責任將全數轉移至數據處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無需再承擔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原則(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限)及第4原則(個人資料的保安),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資料保存超過所需時間,並確保資料不受未獲准許的查閱或使用影響。此外,根據條例定義,資料處理者是代另一人處理資料且不為其自身目的而處理的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資料使用者對其聘用的資料處理者所處理的個人資料負有最終的合規責任,法律義務並不會因為外判合約的簽署而全數轉移或免除。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選項「只有 I 及 II」未能涵蓋正確的定義陳述 III;選項「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V。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委託第三方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透過合約等有效手段進行監管,以確保該處理者的行為符合保障資料原則中有關保留期限與保安的要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原則(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限)及第4原則(個人資料的保安),資料使用者若聘用資料處理者,必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資料保存超過所需時間,並確保資料不受未獲准許的查閱或使用影響。此外,根據條例定義,資料處理者是代另一人處理資料且不為其自身目的而處理的人。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資料使用者對其聘用的資料處理者所處理的個人資料負有最終的合規責任,法律義務並不會因為外判合約的簽署而全數轉移或免除。選項「只有 II、III 及 IV」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選項「只有 I 及 II」未能涵蓋正確的定義陳述 III;選項「以上皆是」則錯誤地包含了陳述 IV。
重點: 資料使用者在委託第三方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透過合約等有效手段進行監管,以確保該處理者的行為符合保障資料原則中有關保留期限與保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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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法律框架下,關於「代位」(Subrogation) 原則的運作及其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代位權允許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作出彌償後,為其自身利益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討賠償的權利。
II. 代位權的法律來源可以包括侵權行為、合約、法規以及損餘。
III. 保險人透過代位權向第三者追討時,有權保留所有追討所得的金額,即使該金額超過其已支付的彌償額。
IV. 代位權是一項普通法原則,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代位權的核心定義是保險人在履行彌償責任後,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追討權利。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相關原理,代位權的產生途徑包括侵權行為、合約、法規以及損餘(Abandonment/Salvage)。陳述 IV 是正確的,代位權是一項普通法原則,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公司及第三者處獲得雙重賠償,從而貫徹彌償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代位權的行使中,保險人所能保留的金額受到嚴格限制,不得超過其已向被保險人支付的彌償金額。如果追討所得超過了保險人的賠付額,餘額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確保保險人在補償被保險人後能向責任方追償,但保險人不得透過此權利獲得額外利潤。.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代位權的核心定義是保險人在履行彌償責任後,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追討權利。陳述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相關原理,代位權的產生途徑包括侵權行為、合約、法規以及損餘(Abandonment/Salvage)。陳述 IV 是正確的,代位權是一項普通法原則,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公司及第三者處獲得雙重賠償,從而貫徹彌償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在代位權的行使中,保險人所能保留的金額受到嚴格限制,不得超過其已向被保險人支付的彌償金額。如果追討所得超過了保險人的賠付額,餘額必須歸還給被保險人。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延伸,旨在確保保險人在補償被保險人後能向責任方追償,但保險人不得透過此權利獲得額外利潤。.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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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程序的規定,下列哪些關於申請確認登記人士的委任及登記之陳述是正確的?
I. 申請登記成為保險代理,有關保險公司必須負責提交申請
II. 申請登記成為業務代表,委任保險代理必須負責提交申請
III. 若委任機構在申請待受理期間得悉申請人狀況有任何轉變,必須立刻知會委員會
IV. 除非申請人能令委員會信納其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否則委員會不得確認其委任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反映了《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的程序規定,包括保險代理的登記申請須由保險公司提交,而業務代表的申請則由其委任代理負責;同時,在申請期間若狀況有變必須即時通知委員會,且申請人必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在申請待處理期間發生變動時的通知義務,以及委員會對適當人選準則的審核要求。「只有 III 及 IV」錯誤地排除了關於誰負責提交申請的具體權責規定。「只有 I、II 及 IV」則遺漏了關於申請人狀況轉變時,委任機構有責任立刻知會委員會的關鍵程序要求。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登記程序嚴格規定了提交申請的責任方,並要求在整個申請過程中保持資訊的準確性及持續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 反映了《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的程序規定,包括保險代理的登記申請須由保險公司提交,而業務代表的申請則由其委任代理負責;同時,在申請期間若狀況有變必須即時通知委員會,且申請人必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在申請待處理期間發生變動時的通知義務,以及委員會對適當人選準則的審核要求。「只有 III 及 IV」錯誤地排除了關於誰負責提交申請的具體權責規定。「只有 I、II 及 IV」則遺漏了關於申請人狀況轉變時,委任機構有責任立刻知會委員會的關鍵程序要求。
重點: 保險中介人的登記程序嚴格規定了提交申請的責任方,並要求在整個申請過程中保持資訊的準確性及持續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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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關於保險合約或保險收益的「轉讓」(Assignment),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人壽保險中,保單的轉讓絕不會導致受保生命被替換為承讓人
II.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通常無需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III. 進行保險合約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發生時均須對受保標的擁有可保權益
IV. 根據法律原則,保險合約的轉讓會自動將轉讓人的所有合約責任轉移給承讓人,無需保險人另行同意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法理,人壽保險保單的轉讓僅涉及保單權益的轉移,受保生命(Life Insured)在合約有效期內是固定不變的。陳述 II 正確,法律規定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收益轉讓)不論保險類別為何,均無需事先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陳述 III 正確,為了符合可保權益的要求,在進行保險合約(而非僅收益)的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那一刻都必須對受保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轉讓(Assignment)在法律上僅涉及權益(Rights)的轉移。保險合約下的責任(Liabilities)並不會隨權益自動轉移,若要轉移責任,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在可保權益要求、保險人同意及責任轉移方面的法律差異,是理解保險轉讓制度的核心。.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法理,人壽保險保單的轉讓僅涉及保單權益的轉移,受保生命(Life Insured)在合約有效期內是固定不變的。陳述 II 正確,法律規定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即收益轉讓)不論保險類別為何,均無需事先取得保險人的同意。陳述 III 正確,為了符合可保權益的要求,在進行保險合約(而非僅收益)的轉讓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那一刻都必須對受保標的具有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轉讓(Assignment)在法律上僅涉及權益(Rights)的轉移。保險合約下的責任(Liabilities)並不會隨權益自動轉移,若要轉移責任,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明確同意。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在可保權益要求、保險人同意及責任轉移方面的法律差異,是理解保險轉讓制度的核心。.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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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陳先生與其保險公司就一份個人住院保單的索償金額產生糾紛。在保險公司發出最終賠償決定後,陳先生考慮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提出投訴。根據相關規管指引及《保險索償投訴局公司章程》,下列哪些關於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
II. 投訴委員會可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800,000 港元。
III. 投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時,必須嚴格死硬地詮釋保險合約條款,不得考慮優良保險慣例。
IV. 投訴人無論投訴勝訴與否,均毋須就投訴程序繳付任何費用。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規例,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目前有權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上限為 800,000 港元。陳述 IV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服務宗旨之一是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的投訴渠道,不論結果如何,投訴人均毋須繳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險合約條款;如果委員會認為嚴格執行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可以參照優良保險慣例作出裁決。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獨立且免費的平台,處理與索償相關的糾紛,其委員會在裁決時具有衡平法權力,不一定受限於合約的字面解釋。.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規例,投訴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獨立於保險業,且其委任須事先徵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同意。陳述 II 正確,投訴委員會目前有權裁定的最高賠償金額上限為 800,000 港元。陳述 IV 正確,保險索償投訴局的服務宗旨之一是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免費的投訴渠道,不論結果如何,投訴人均毋須繳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訴委員會獲賦予權力,在裁決時毋須「死硬」地詮釋保險合約條款;如果委員會認為嚴格執行條款會導致不公道或不合理的結果,可以參照優良保險慣例作出裁決。
重點: 保險索償投訴局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獨立且免費的平台,處理與索償相關的糾紛,其委員會在裁決時具有衡平法權力,不一定受限於合約的字面解釋。.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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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在香港經營汽車保險業務時,保險人必須遵守有關香港汽車保險局 (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 的規定。關於該局的運作與職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是所有在香港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加入的業界組織。
II. 該局的運作經費來源是透過向成員公司徵收按汽車保險保費計算的附加徵費。
III. 其存在目的是在涉及強制性汽車保險承保的死亡或受傷事故中,若保險不存在或有缺陷,為符合條件的受害人提供補償。
IV. 該局的保障範圍亦涵蓋所有受保車輛的自身損毀索償,以確保保單持有人獲得全面保障。Correct
正確: 根據香港的監管要求,所有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都必須加入香港汽車保險局成為成員。該局的運作經費來自於按汽車保險保費計算的附加徵費。其核心存在目的是為了確保強制性汽車保險的社會功能得以實現,即在發生涉及強制性保險承保範圍(即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事故,但因保險不存在或有缺陷而無法賠償時,為受害人提供補償。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是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 中關於經費來源(保費徵費)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陳述 IV 聲稱該局保障範圍涵蓋所有類型的汽車損失(如自身損毀),這是不正確的,該局的補償範圍主要針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險保障,即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而非車輛自身的財產損失。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是一個由業界共同參與並資助的組織,旨在為缺乏有效保險保障的交通意外人身傷亡受害人提供最終的補償保障。.
Incorrect
正確: 根據香港的監管要求,所有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都必須加入香港汽車保險局成為成員。該局的運作經費來自於按汽車保險保費計算的附加徵費。其核心存在目的是為了確保強制性汽車保險的社會功能得以實現,即在發生涉及強制性保險承保範圍(即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事故,但因保險不存在或有缺陷而無法賠償時,為受害人提供補償。因此,正確的陳述組合是只有 I、II 及 III。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 中關於經費來源(保費徵費)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陳述 IV 聲稱該局保障範圍涵蓋所有類型的汽車損失(如自身損毀),這是不正確的,該局的補償範圍主要針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險保障,即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而非車輛自身的財產損失。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是一個由業界共同參與並資助的組織,旨在為缺乏有效保險保障的交通意外人身傷亡受害人提供最終的補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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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在協助準保單持有人填寫長期業務投保書及進行銷售過程中,根據相關實務守則,登記人士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要求?
I. 確保準保單持有人明白,投保書上的答覆及聲明須由其本人負責。
II. 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
III. 若保單屬分紅性質,須解釋保證收益與預計收益的區別,並說明預計收益並非必然。
IV. 為了提供更貼心的服務,登記人士可根據客戶需求自行調整保險公司提供的銷售數據例子。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符合監管要求的行為。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填寫投保書時,有責任確保客戶明白所有聲明及答覆的法律責任在於投保人本人,並需解釋隱瞞事實的嚴重後果。同時,在銷售分紅保單時,必須清楚說明保證與非保證收益的區別,以防客戶產生誤解。
Incorrect: 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根據守則,登記人士在洽談保險時,除非獲得特別授權,否則必須嚴格使用保險公司提供的銷售計劃和數據例子,不得自行修改或增減資料,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與合規性。
Takeaway: 登記人士在處理長期業務時,必須履行清晰的披露義務,並僅可使用獲授權的銷售材料,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及確保銷售過程的公正性。.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符合監管要求的行為。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填寫投保書時,有責任確保客戶明白所有聲明及答覆的法律責任在於投保人本人,並需解釋隱瞞事實的嚴重後果。同時,在銷售分紅保單時,必須清楚說明保證與非保證收益的區別,以防客戶產生誤解。
Incorrect: 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因為根據守則,登記人士在洽談保險時,除非獲得特別授權,否則必須嚴格使用保險公司提供的銷售計劃和數據例子,不得自行修改或增減資料,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與合規性。
Takeaway: 登記人士在處理長期業務時,必須履行清晰的披露義務,並僅可使用獲授權的銷售材料,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及確保銷售過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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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保險經紀正向客戶解釋保險合約的法律元素。根據一般合約法及保險原則,下列哪些關於合約元素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填寫並遞交投保書通常被視為發出要約 (Offer) 的行為。
II. 若保險人對投保申請提出修改條件(如增加保費),這在法律上構成反要約 (Counter-offer)。
III. 保險人提供的代價 (Consideration) 是指在保單有效期屆滿時實際支付的賠償總額。
IV. 根據一般法律原則,即使被保險人尚未實際支付保費,只要已作出支付保費的承諾,合約仍可具約束力。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中,投保人填寫並向保險人遞交投保書,通常被視為發出要約 (Offer) 的行為。陳述 II 正確,因為承約必須與要約的所有內容完全相同,若保險人要求更改條件(如增加保費),則構成反要約 (Counter-offer),導致原要約失效。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簡單合約中,代價可以是「承諾」,除非保單條款特別指定必須實際支付保費,否則支付保費的承諾已足以構成有效代價。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提供的代價是「依照保單條款規定付款或給予補償的承諾」,而非實際支付的賠償。即使保單期內沒有發生任何賠償,保險人也已經因為承擔風險而付出了代價。
重點: 保險合約的成立需要具備法律認可的元素,其中「代價」是指雙方交換的承諾,而「反要約」則會使原本的要約在法律上失去效力。.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中,投保人填寫並向保險人遞交投保書,通常被視為發出要約 (Offer) 的行為。陳述 II 正確,因為承約必須與要約的所有內容完全相同,若保險人要求更改條件(如增加保費),則構成反要約 (Counter-offer),導致原要約失效。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簡單合約中,代價可以是「承諾」,除非保單條款特別指定必須實際支付保費,否則支付保費的承諾已足以構成有效代價。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保險人提供的代價是「依照保單條款規定付款或給予補償的承諾」,而非實際支付的賠償。即使保單期內沒有發生任何賠償,保險人也已經因為承擔風險而付出了代價。
重點: 保險合約的成立需要具備法律認可的元素,其中「代價」是指雙方交換的承諾,而「反要約」則會使原本的要約在法律上失去效力。.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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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某保險中介機構在招募新成員時,需確保申請人符合「適當人選準則」(Fit and Proper Criteria)。根據相關守則,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符合該準則以登記為保險代理人時,可以考慮下列哪些因素?
I. 該人是否曾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犯刑事罪行
II. 該人是否具備擬從事職務所需的教育水平或其他資格
III. 該人是否已年滿二十一歲或以上
IV. 該人是否曾經被其所屬或曾經所屬的專業團體裁定行為失當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在香港或海外被判犯刑事罪行,以評估其誠信。陳述 II 正確,因為申請人必須具備擬從事職務所需的教育水平或相關資格。陳述 IV 正確,因為專業團體的行為失當裁定是評核其專業操守的重要參考。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第 6.2.2f 條的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是年滿十八歲,而非二十一歲。
重點: 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時會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刑事紀錄、專業操守及教育資格,而法定的最低年齡門檻為十八歲。.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適當人選準則,委員會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在香港或海外被判犯刑事罪行,以評估其誠信。陳述 II 正確,因為申請人必須具備擬從事職務所需的教育水平或相關資格。陳述 IV 正確,因為專業團體的行為失當裁定是評核其專業操守的重要參考。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守則》第 6.2.2f 條的最低資格要求,登記人士的最低年齡要求是年滿十八歲,而非二十一歲。
重點: 委員會在評核「適當人選準則」時會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刑事紀錄、專業操守及教育資格,而法定的最低年齡門檻為十八歲。.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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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正準備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經營授權。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保險業務的法定類別(Statutory Classification),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法定類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協助保險公司進行內部組織架構的設計
II. 「永久健康」業務在法律上被歸類為長期業務(類別 D)
III. 「擔保」業務在法律上被歸類為一般業務(類別 15)
IV. 相關的業務分類方法與標記刊載於《保險業條例》的附表 1 內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永久健康」業務被歸類為長期業務中的類別 D。陳述 III 正確,因為「擔保」業務(包括忠實保證及履約保證)被歸類為一般業務中的類別 15。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方法確實是刊載於《保險業條例》的附表 1 之內。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法定類別的設立是為了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人進行授權及監察之用,而非為了保險公司的內部組織設計;事實上,極少數保險人在設計內部組織時會採用此法定分類。
重點: 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主要用於監管授權與監察,其具體類別與標記載於《保險業條例》附表 1。.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永久健康」業務被歸類為長期業務中的類別 D。陳述 III 正確,因為「擔保」業務(包括忠實保證及履約保證)被歸類為一般業務中的類別 15。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方法確實是刊載於《保險業條例》的附表 1 之內。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法定類別的設立是為了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人進行授權及監察之用,而非為了保險公司的內部組織設計;事實上,極少數保險人在設計內部組織時會採用此法定分類。
重點: 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主要用於監管授權與監察,其具體類別與標記載於《保險業條例》附表 1。.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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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多元化業務的保險公司正進行內部合規審查。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公司運作的一般原則,下列哪些關於該公司職能部門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保險業條例》,所有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並獲保險業監管局接納的精算師。
II. 對於一般保險中的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保險人必須每年對該等法定業務的儲備金進行精算檢討。
III. 保險公司的投資職能應以追求最高回報為唯一目標,流動性管理僅屬於會計部門的日常出納工作。
IV. 若保險公司未設有獨立的投資部門,管理及配置公司資產的責任通常會由會計師負責。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並獲保險業監管局接納的精算師。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業監管局明確規定,從事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法定業務)的保險人必須每年進行精算檢討。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缺乏獨立投資部門的情況下,資產管理及配置的責任通常由會計部門承擔。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資功能必須同時兼顧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其中流動性是為了確保有充足現金流以應付已知及預期的資金需求,而非僅在危機時才重要。
重點: 保險公司須遵守《保險業條例》下有關精算委任的法定要求,並透過會計與投資職能確保財務穩健及資產負債的有效管理。.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必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並獲保險業監管局接納的精算師。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業監管局明確規定,從事汽車保險或僱員補償保險(法定業務)的保險人必須每年進行精算檢討。陳述 IV 正確,因為在缺乏獨立投資部門的情況下,資產管理及配置的責任通常由會計部門承擔。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投資功能必須同時兼顧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其中流動性是為了確保有充足現金流以應付已知及預期的資金需求,而非僅在危機時才重要。
重點: 保險公司須遵守《保險業條例》下有關精算委任的法定要求,並透過會計與投資職能確保財務穩健及資產負債的有效管理。.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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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某香港進口商在經營業務時面臨多種不確定性。根據風險的分類與概念,下列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該進口商所面對的風險?
I. 貨倉發生火災導致貨物損失屬於純粹風險。
II. 投資於新市場以期望獲取利潤屬於投機風險。
III. 該進口商的一名員工在搬運時受傷屬於特定風險。
IV. 全球性的經濟大蕭條導致需求下降屬於基本風險。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風險的分類,火災僅具損失的可能性而無獲利機會,符合純粹風險的定義;投資新市場則同時具備獲利與損失的可能,屬於投機風險。此外,員工受傷的後果僅局限於特定個體或少數人,屬於特定風險;而全球性的經濟大蕭條影響範圍極廣且非個人所能控制,符合基本風險的特徵。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和 IV 同樣準確地描述了風險分類。只有 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陳述 I 和 II 中關於財務後果分類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排除了陳述 IV 這一項符合基本風險定義的正確描述。
重點: 風險可根據其財務後果(純粹或投機)以及原因與影響(特定或基本)進行分類,理解這些分類對於確定風險的可保性至關重要。.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根據風險的分類,火災僅具損失的可能性而無獲利機會,符合純粹風險的定義;投資新市場則同時具備獲利與損失的可能,屬於投機風險。此外,員工受傷的後果僅局限於特定個體或少數人,屬於特定風險;而全球性的經濟大蕭條影響範圍極廣且非個人所能控制,符合基本風險的特徵。
錯誤: 只有 I 及 II 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和 IV 同樣準確地描述了風險分類。只有 III 及 IV 是錯誤的,因為它未能包含陳述 I 和 II 中關於財務後果分類的正確描述。只有 I、II 及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它排除了陳述 IV 這一項符合基本風險定義的正確描述。
重點: 風險可根據其財務後果(純粹或投機)以及原因與影響(特定或基本)進行分類,理解這些分類對於確定風險的可保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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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在處理一宗香港一般保險索償時,保險中介人正向客戶解釋保單內的「起賠額」(Franchise) 條款。根據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關於此條款的描述是正確的?
I. 若損失金額低於起賠額,被保險人須自行承擔全部損失。
II. 若損失金額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僅賠償差額部分,即扣除起賠額後的餘額。
III. 此條款可應用於時間基礎,例如規定住院必須超過特定天數方可獲賠整個住院期的津貼。
IV. 一旦損失金額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會全數賠償該筆損失。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基本原則是,如果損失未達到指定的門檻,保險人不會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起賠額不一定以金錢數額表示,也可以與時間掛鉤,例如在住院保險中規定必須住院超過特定天數才可獲得整個期間的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這是起賠額與免賠額(Excess)最顯著的分別: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賠償全部損失,而不會扣除任何金額。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僅賠償超過該金額的部分」是免賠額(Excess)的特徵。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達標,保險人會負責全數賠償,而非僅賠償差額。
重點: 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達到指定門檻,起賠額會提供全額賠償,而免賠額則要求被保險人始終承擔首筆固定金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起賠額(Franchise)的基本原則是,如果損失未達到指定的門檻,保險人不會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起賠額不一定以金錢數額表示,也可以與時間掛鉤,例如在住院保險中規定必須住院超過特定天數才可獲得整個期間的賠償。陳述 IV 正確,因為這是起賠額與免賠額(Excess)最顯著的分別:一旦損失達到或超過起賠額,保險人將賠償全部損失,而不會扣除任何金額。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僅賠償超過該金額的部分」是免賠額(Excess)的特徵。在起賠額條款下,一旦損失達標,保險人會負責全數賠償,而非僅賠償差額。
重點: 起賠額與免賠額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旦損失達到指定門檻,起賠額會提供全額賠償,而免賠額則要求被保險人始終承擔首筆固定金額。.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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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在風險管理與保險實務的範疇中,關於風險處理方法及業務性質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損失防範 (Loss Prevention) 旨在降低已識別損失發生的頻率。
II. 損失降低 (Loss Reduction) 旨在降低已識別損失的嚴重程度。
III. 長期責任業務 (Long-tail Business) 的保單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的數年內才發生或發展。
IV. 損失防範與損失降低在風險管理分類中,均被視為風險轉移 (Risk Transfer) 的主要手段。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損失防範 (Loss Prevention) 的定義是採取行動以降低已識別損失發生的頻率。陳述 II 正確,因為損失降低 (Loss Reduction) 的目的是降低已識別損失發生後的嚴重程度。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術語,長期責任業務 (Long-tail Business) 的特徵是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的數年內才發生或發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損失防範與損失降低在風險管理中被歸類為「風險控制」(Risk Control) 或「風險緩減」,而非「風險轉移」(Risk Transfer);風險轉移通常是指透過保險合約將財務損失的負擔移交給保險人。
重點: 區分風險控制措施(防範頻率與降低程度)以及理解長期責任業務的時間特性,是風險管理與保險實務中的核心概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損失防範 (Loss Prevention) 的定義是採取行動以降低已識別損失發生的頻率。陳述 II 正確,因為損失降低 (Loss Reduction) 的目的是降低已識別損失發生後的嚴重程度。陳述 III 正確,根據保險術語,長期責任業務 (Long-tail Business) 的特徵是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的數年內才發生或發展。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損失防範與損失降低在風險管理中被歸類為「風險控制」(Risk Control) 或「風險緩減」,而非「風險轉移」(Risk Transfer);風險轉移通常是指透過保險合約將財務損失的負擔移交給保險人。
重點: 區分風險控制措施(防範頻率與降低程度)以及理解長期責任業務的時間特性,是風險管理與保險實務中的核心概念。.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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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人在處理客戶投保申請時,需要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關於該條例的特點及相關定義,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條例對政府同樣具有約束力。
II. 條例在應用上,對自動化及人手操作的資料不予以區分。
III. 「個人資料」的定義中,並不包括對該名活著個人的意見表達。
IV. 負責全盤監察該條例執行的組織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對政府具有約束力(陳述 I),且在應用上對自動化及人手操作的資料不予以區分(陳述 II)。此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是根據該條例設立,負責全盤監察條例執行的組織(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指出個人資料不包括意見表達,但條例定義明確包含意見的表達;「只有 II、III 及 IV」同樣因為包含錯誤的陳述 III 而不正確;「以上皆是」亦因陳述 III 的錯誤而不能成立。
重點: 保險從業員應識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廣泛適用性,包括其對政府的約束力、對不同資料處理方式的涵蓋,以及個人資料定義中包含意見表達的法律事實。.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對政府具有約束力(陳述 I),且在應用上對自動化及人手操作的資料不予以區分(陳述 II)。此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是根據該條例設立,負責全盤監察條例執行的組織(陳述 IV)。
錯誤: 「只有 I 及 III」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指出個人資料不包括意見表達,但條例定義明確包含意見的表達;「只有 II、III 及 IV」同樣因為包含錯誤的陳述 III 而不正確;「以上皆是」亦因陳述 III 的錯誤而不能成立。
重點: 保險從業員應識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廣泛適用性,包括其對政府的約束力、對不同資料處理方式的涵蓋,以及個人資料定義中包含意見表達的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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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根據保險經紀的操守準則,保險經紀在經營業務時必須遵守保密原則。在下列哪些情況下,保險經紀披露從客戶取得的資料不被視為違反操守要求?
I. 在為該客戶洽談、維持或續簽保險合約的正常程序中披露
II. 向與該客戶保險合約有關的理賠師、檢驗人或安全顧問披露
III. 為了提升服務質素而將資料分享給其他非相關的保險中介機構
IV. 按照法院頒布的命令或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披露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經紀的操守準則,保險經紀在處理客戶資料時必須遵守保密原則,但存在特定豁免情況,包括:在洽談、維持或續簽保險合約的正常程序中披露資料;向與合約有關的專業機構(如理賠師、檢驗人或安全顧問)披露;取得客戶書面同意;或按照法律規定及法院命令披露。
錯誤: 陳述 III 提到為了提升服務質素而將資料分享給其他非相關的保險中介機構是錯誤的,因為這不屬於操守準則規定的豁免範圍,且在未經客戶書面同意下披露資料屬於違規行為。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法律義務這一重要豁免。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則錯誤地包含了不當披露資料的陳述 III。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對客戶資料負上嚴格的保密責任,除非屬於合約運作必要、相關專業協作或法律強制要求等特定豁免情境,否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經紀的操守準則,保險經紀在處理客戶資料時必須遵守保密原則,但存在特定豁免情況,包括:在洽談、維持或續簽保險合約的正常程序中披露資料;向與合約有關的專業機構(如理賠師、檢驗人或安全顧問)披露;取得客戶書面同意;或按照法律規定及法院命令披露。
錯誤: 陳述 III 提到為了提升服務質素而將資料分享給其他非相關的保險中介機構是錯誤的,因為這不屬於操守準則規定的豁免範圍,且在未經客戶書面同意下披露資料屬於違規行為。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法律義務這一重要豁免。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則錯誤地包含了不當披露資料的陳述 III。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對客戶資料負上嚴格的保密責任,除非屬於合約運作必要、相關專業協作或法律強制要求等特定豁免情境,否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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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代位 (Subrogation) 原則對保險人行使追討權利有所限制。若一家保險公司在全數賠付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後,成功向造成損害的第三者追回一筆款項,且該款項高於保險公司原先賠付的金額,根據相關法律原則,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該筆超出的款項?
Correct
正確: 保險人必須將超出其已支付彌償金額的部分退還給被保險人,因為根據代位權的權利限制原則,保險人行使追討權利的目的是為了抵銷其已支付的賠償支出,而非從中獲取額外利潤。
錯誤: 關於保險人可以保留全部款項作為行政補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違反了代位權中保險人不能保留多於其彌償支付金額的規定。關於將款項撥入償付準備金的說法混淆了監管資本要求與代位追償的法律處理。關於雙方平均分配的說法缺乏法律依據,因為代位權並非一種利潤分享協議。
重點: 代位原則是彌償原則的延伸,確保保險人在行使向第三者追討的權利時,其獲得的金額僅限於彌償其所支付的損失,任何超額部分均歸被保險人所有。.
Incorrect
正確: 保險人必須將超出其已支付彌償金額的部分退還給被保險人,因為根據代位權的權利限制原則,保險人行使追討權利的目的是為了抵銷其已支付的賠償支出,而非從中獲取額外利潤。
錯誤: 關於保險人可以保留全部款項作為行政補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違反了代位權中保險人不能保留多於其彌償支付金額的規定。關於將款項撥入償付準備金的說法混淆了監管資本要求與代位追償的法律處理。關於雙方平均分配的說法缺乏法律依據,因為代位權並非一種利潤分享協議。
重點: 代位原則是彌償原則的延伸,確保保險人在行使向第三者追討的權利時,其獲得的金額僅限於彌償其所支付的損失,任何超額部分均歸被保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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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運作環境下,關於保險公司的內部職能與理賠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產品開發對保險人而言是一個延續不斷的過程,而非在保單用字敲定後便停止。
II. 核保可被理解為保險人為了保險目的而進行的風險評估過程。
III. 釐定各項風險是否可保以及決定相關的承保條款,通常是會計部的核心職責。
IV. 在處理人壽保險理賠申請時,保險人必須考慮是否存在還未清償的保單貸款。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產品開發在保險業中被視為一個延續不斷的過程,需要根據市場競爭和客戶需求的變化持續調整。陳述 II 正確,核保在保險運作中的核心定義就是為了保險目的而進行的風險評估與分類。陳述 IV 正確,在處理人壽保險理賠時,任何尚未清償的保單貸款及其利息均會從賠付金額中扣除,因此會影響最終理賠結果。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釐定風險是否可保以及設定承保條件是核保部(Underwriting Department)的職責,而會計部(Accounting Department)的主要職責是處理財務往來,例如追收欠交保費及支付營運賬單。
重點: 理解保險公司內部各專業部門(如核保、理賠、會計及產品開發)的特定職能與協作關係,是掌握保險公司運作原理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產品開發在保險業中被視為一個延續不斷的過程,需要根據市場競爭和客戶需求的變化持續調整。陳述 II 正確,核保在保險運作中的核心定義就是為了保險目的而進行的風險評估與分類。陳述 IV 正確,在處理人壽保險理賠時,任何尚未清償的保單貸款及其利息均會從賠付金額中扣除,因此會影響最終理賠結果。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釐定風險是否可保以及設定承保條件是核保部(Underwriting Department)的職責,而會計部(Accounting Department)的主要職責是處理財務往來,例如追收欠交保費及支付營運賬單。
重點: 理解保險公司內部各專業部門(如核保、理賠、會計及產品開發)的特定職能與協作關係,是掌握保險公司運作原理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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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一家保險中介機構將客戶的保單行政工作外判予第三方數據處理公司。若該數據處理公司因保安疏忽導致客戶個人資料外洩,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第三方數據處理公司(資料處理者)須就該次私隱侵犯向受影響客戶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II. 受影響的客戶可以要求該保險中介機構(資料使用者)就其授權的資料處理者的錯誤行為承擔委託人責任。
III. 若雙方訂立的合約中包含具體的資料保障條文,這可作為該中介機構已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及第 4 原則的證據。
IV. 受影響客戶有權向該保險中介機構提起訴訟,要求對其蒙受的感情傷害作出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條例》,當資料處理者在處理外判工作時發生錯誤,資料使用者須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資料使用者與處理者之間的合約若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可被視為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準確性及保留)及第 4 原則(資料保安)的證據。陳述 IV 正確,因為《條例》明確規定資料當事人可就蒙受的損失(包括感情的傷害)提起訴訟要求補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條例》,資料處理者不必就侵犯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私隱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主要由資料使用者承擔。
重點: 保險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對其外判的資料處理行為負有法律責任,必須透過合約及監督確保資料處理者符合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條例》,當資料處理者在處理外判工作時發生錯誤,資料使用者須承擔委託人責任。陳述 III 正確,因為資料使用者與處理者之間的合約若包含具體資料保障條文,可被視為符合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資料準確性及保留)及第 4 原則(資料保安)的證據。陳述 IV 正確,因為《條例》明確規定資料當事人可就蒙受的損失(包括感情的傷害)提起訴訟要求補償。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根據《條例》,資料處理者不必就侵犯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私隱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主要由資料使用者承擔。
重點: 保險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對其外判的資料處理行為負有法律責任,必須透過合約及監督確保資料處理者符合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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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在處理涉及詐騙或刑事罪行的個案時,關於保險中介人作為「從犯」(secondary party) 的法律責任,下列哪一項陳述是正確的?
Correct
正確: 從犯與主犯在法律上可能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上同樣的責任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原則,無論是主犯還是從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案者),其法律責任通常是一致的,並不會因為僅僅是輔助角色而減輕責任。
錯誤: 關於控方必須證明中介人有獲益意圖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從犯罪行中獲益的意圖並非構成從犯的必要元素,所需的是被告進行協助的意圖。關於「不作為的參與」不具備法律基礎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如果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予制止,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積極鼓勵並構成協助。關於中介人必須具備與主犯完全相同犯罪意圖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明確指出協助的意圖並不等同於犯該刑事罪的意圖。
重點: 在刑事法律下,保險中介人若知情地協助或鼓勵他人犯罪,即使本身未獲益或僅是「不作為」地袖手旁觀,仍可能與主犯承擔同樣的法律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從犯與主犯在法律上可能要就同一項刑事罪行負上同樣的責任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原則,無論是主犯還是從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案者),其法律責任通常是一致的,並不會因為僅僅是輔助角色而減輕責任。
錯誤: 關於控方必須證明中介人有獲益意圖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從犯罪行中獲益的意圖並非構成從犯的必要元素,所需的是被告進行協助的意圖。關於「不作為的參與」不具備法律基礎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如果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卻蓄意不予制止,這種「不作為」可被視為積極鼓勵並構成協助。關於中介人必須具備與主犯完全相同犯罪意圖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明確指出協助的意圖並不等同於犯該刑事罪的意圖。
重點: 在刑事法律下,保險中介人若知情地協助或鼓勵他人犯罪,即使本身未獲益或僅是「不作為」地袖手旁觀,仍可能與主犯承擔同樣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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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保險中介人身份及職位兼任的規管細節,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法律禁止任何人同時作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
II. 任何保險代理人的合夥人,不得同時擔任另一保險代理人的僱員。
III. 若保險代理人的董事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只要其不在另一間公司提供保險意見,則可兼任該另一公司的董事。
IV. 任何保險經紀的東主,可以同時擔任任何保險代理人的合夥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業條例》,法律明確禁止「一人帶兩頂帽子」,即任何人不得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同時,為了防止利益衝突,條例規定保險代理人的合夥人不得兼任另一代理人的僱員;此外,若保險代理人的董事有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他只有在不為另一間公司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才可兼任該公司的董事。
錯誤: 關於保險經紀的東主可以同時擔任保險代理人合夥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條例》第 6.2.1 (d)(v) 條明確禁止保險經紀的東主或合夥人擔任任何保險代理人的東主、僱員或合夥人。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透過嚴格的職位兼任限制,確保保險中介人的身份清晰,避免在代表保險人與代表投保人的角色之間出現潛在的利益衝突。.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業條例》,法律明確禁止「一人帶兩頂帽子」,即任何人不得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同時,為了防止利益衝突,條例規定保險代理人的合夥人不得兼任另一代理人的僱員;此外,若保險代理人的董事有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他只有在不為另一間公司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才可兼任該公司的董事。
錯誤: 關於保險經紀的東主可以同時擔任保險代理人合夥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條例》第 6.2.1 (d)(v) 條明確禁止保險經紀的東主或合夥人擔任任何保險代理人的東主、僱員或合夥人。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透過嚴格的職位兼任限制,確保保險中介人的身份清晰,避免在代表保險人與代表投保人的角色之間出現潛在的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