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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1
1. Question
在處理一般保險索償時,保險從業員必須正確區分不同類型的危險。關於「不保危險」(Uninsured Peril) 的法律性質及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指那些在保單中既沒有被明確列為受保,亦沒有被明確列為除外的風險。
II. 若不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其近因(Proximate Cause)是受保危險,則該損失可獲得賠償。
III. 在標準火險保單下,因滅火過程中所造成的水損,通常可視為與受保危險相關的損失而獲賠償。
IV. 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Excluded Perils)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指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賠償的風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不保危險的定義是指那些在保單中既沒有被具體承保,也沒有被具體剔除的風險。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近因原則,如果不保危險導致的損失本質上是由受保危險引起的,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標準火險保單中,滅火時造成的水損(不保危險)是因火災(受保危險)而起,因此屬於可獲賠償的範圍。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Excluded Perils)有本質上的區別。除外危險是被明確排除在承保範圍之外的,而不保危險在特定情況下(如由受保危險引起)是可以獲得賠償的,並非「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賠償」。
重點: 區分受保危險、除外危險及不保危險對於理解保險保障範圍至關重要。當不保危險造成的損失其近因是受保危險時,保險公司仍須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不保危險的定義是指那些在保單中既沒有被具體承保,也沒有被具體剔除的風險。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近因原則,如果不保危險導致的損失本質上是由受保危險引起的,該損失通常可獲賠償。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在標準火險保單中,滅火時造成的水損(不保危險)是因火災(受保危險)而起,因此屬於可獲賠償的範圍。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Excluded Perils)有本質上的區別。除外危險是被明確排除在承保範圍之外的,而不保危險在特定情況下(如由受保危險引起)是可以獲得賠償的,並非「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賠償」。
重點: 區分受保危險、除外危險及不保危險對於理解保險保障範圍至關重要。當不保危險造成的損失其近因是受保危險時,保險公司仍須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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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1
2. Question
在評估保險索償時,判定「近因」(Proximate Cause) 對於確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至關重要。根據香港保險原則及實務,下列哪些關於近因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近因是指在導致損失的事件鏈中,時間上最後發生並直接造成損害的原因。
II. 若損失是由受保危險與除外危險共同造成且兩者不可分割,而除外危險是主導原因,則保險人通常不予賠償。
III. 近因是指對損失的發生起支配作用、有效且具有主導影響的原因。
IV. 如果受保危險引發了一連串不受干擾的事件並最終導致損失,即使過程中涉及非受保危險(非除外危險),該受保危險仍被視為近因。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如果損失是由多個原因造成且無法分割,而其中的主導原因是保單明確排除的除外危險,保險人則不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II 正確,這符合法律上對近因的定義,即近因是指在效力上最直接、具有支配性且有效的原因。陳述 IV 正確,根據因果鏈原則,若受保危險啟動了一連串自然且不受干擾的事件並導致損失,該受保危險即為近因。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近因並非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Last in time),而是指在因果關係中最強而有力、最直接導致損失的原因(Proximate in efficiency)。
重點: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中判定損失是否屬於承保範圍的核心準則,重點在於識別導致損失的主導性有效原因,而非單純觀察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如果損失是由多個原因造成且無法分割,而其中的主導原因是保單明確排除的除外危險,保險人則不承擔賠償責任。陳述 III 正確,這符合法律上對近因的定義,即近因是指在效力上最直接、具有支配性且有效的原因。陳述 IV 正確,根據因果鏈原則,若受保危險啟動了一連串自然且不受干擾的事件並導致損失,該受保危險即為近因。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近因並非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Last in time),而是指在因果關係中最強而有力、最直接導致損失的原因(Proximate in efficiency)。
重點: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中判定損失是否屬於承保範圍的核心準則,重點在於識別導致損失的主導性有效原因,而非單純觀察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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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1
3.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實務中,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原則的法律要求與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個人對其自身的生命擁有法律上無限的可保權益。
II. 在海上保險中,投保人在投保時不一定需要具有可保權益,但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具備。
III. 僱主對其關鍵僱員 (Key Employee) 的生命具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
IV. 只要投保人對某項財產有「事實上的期待」(Factual Expectation),例如預期將來會繼承該財產,即足以構成法律上的可保權益。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原則下,每個人對其自身的生命都被推定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陳述 II 正確,這是海上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的主要區別,海上保險只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可保權益即可。陳述 III 正確,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合約上的經濟關係,因此僱主對關鍵僱員的生命具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法律上的可保權益必須是基於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權利或責任,單純的「事實上的期待」(例如預期未來會繼承某項財產)在法律上不足以構成可保權益。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有效的核心要素之一,旨在區分保險與賭博,且不同險種對於可保權益必須存在之時間點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律原則下,每個人對其自身的生命都被推定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陳述 II 正確,這是海上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的主要區別,海上保險只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具備可保權益即可。陳述 III 正確,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合約上的經濟關係,因此僱主對關鍵僱員的生命具有法律認可的可保權益。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法律上的可保權益必須是基於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權利或責任,單純的「事實上的期待」(例如預期未來會繼承某項財產)在法律上不足以構成可保權益。
重點: 可保權益是保險合約有效的核心要素之一,旨在區分保險與賭博,且不同險種對於可保權益必須存在之時間點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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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1
4.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索償及解釋保單條款時,保險從業員必須準確理解近因原則的修改以及彌償原則的適用範圍。根據相關的保險原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除外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地」引致的損失,即使受保危險僅構成損失的一個遠因,保險人仍可能無需承擔責任。
II. 在法律解釋上,「由……引致的」與「由……主要地引致的」這兩種措詞在應用近因法則時,通常被視為代表同一意思。
III. 彌償原則的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獲得精確的財務補償,使其獲得的賠償金額不多於也不少於其實際損失。
IV. 由於人身意外保險涉及無法精確衡量價值的可保權益,因此其保單內的所有保障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均不適用彌償原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單除外責任中加入「間接地」一詞,會改變近因原則的標準應用,使得即使除外危險僅屬遠因,保險人亦可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判定,「由……引致的」、「直接引致的」或「主要地引致的」在近因法則的應用上被視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意義。陳述 III 正確,彌償原則的核心定義就是為被保險人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使其在損失後恢復到原有的財務狀況,既不多也不少。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雖然人身意外保險的死亡或傷殘保障屬於定額給付(非彌償性質),但其保單內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部分,除非另有訂明,否則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彌償保險。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詞(如「直接或間接」)來擴大除外責任對遠因的涵蓋,而彌償原則雖不適用於人壽或人身意外的主險保障,但仍適用於其中的醫療費用補償部分。.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單除外責任中加入「間接地」一詞,會改變近因原則的標準應用,使得即使除外危險僅屬遠因,保險人亦可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根據法律判定,「由……引致的」、「直接引致的」或「主要地引致的」在近因法則的應用上被視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意義。陳述 III 正確,彌償原則的核心定義就是為被保險人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使其在損失後恢復到原有的財務狀況,既不多也不少。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雖然人身意外保險的死亡或傷殘保障屬於定額給付(非彌償性質),但其保單內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部分,除非另有訂明,否則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彌償保險。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詞(如「直接或間接」)來擴大除外責任對遠因的涵蓋,而彌償原則雖不適用於人壽或人身意外的主險保障,但仍適用於其中的醫療費用補償部分。.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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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1
5.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的合規主任正在審閱公司的業務報告及市場分析。根據《保險業條例》及香港保險市場的實際情況,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業條例》將保險業務劃分為「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兩大類。
II. 「分出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人,接受其他保險公司轉嫁的風險。
III. 在香港,長期業務通常由相對少數的保險人所支配。
IV. 「永久健康」保險在《保險業條例》的分類下屬於一般業務。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保險業務被法定劃分為「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兩大類。陳述 III 正確,因為市場數據顯示,香港的長期業務市場份額主要由相對少數的大型保險人所支配。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分出再保險」安排中,該公司是作為「分出人」或「原保險人」將風險轉移,而非作為「再保險人」接受風險。陳述 IV 錯誤,因為「永久健康」保險在法律分類上屬於長期業務,而非一般業務。
重點: 掌握《保險業條例》對保險業務的分類標準,以及區分再保險的流向與市場集中度的差異,是保險從業員的基本合規要求。.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保險業務被法定劃分為「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兩大類。陳述 III 正確,因為市場數據顯示,香港的長期業務市場份額主要由相對少數的大型保險人所支配。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分出再保險」安排中,該公司是作為「分出人」或「原保險人」將風險轉移,而非作為「再保險人」接受風險。陳述 IV 錯誤,因為「永久健康」保險在法律分類上屬於長期業務,而非一般業務。
重點: 掌握《保險業條例》對保險業務的分類標準,以及區分再保險的流向與市場集中度的差異,是保險從業員的基本合規要求。.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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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1
6.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人在為客戶辦理保單變更時,發現客戶在沒有提供任何合理解釋的情況下,要求將現有人壽保單的保額大幅度提升至明顯過高的水平。根據防止詐騙的實際步驟,該代理人最應採取下列哪項行動?
Correct
正確: 保持高度警覺並在出現可疑情況時與保險人保持溝通是防止詐騙的關鍵。根據指引,保險中介人應提防可疑舉動,例如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要求加大保額,並應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
錯誤: 「立即更新紀錄而不提出質疑」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勤勉(迅速行動)是防範詐騙的做法,但不能因此忽視對異常保額要求的警覺。「基於誠信原則隱瞞懷疑」的說法是錯誤的,誠信要求中介人遵循最高道德標準,與保險人共同對抗詐騙,而非隱瞞可疑情況。「假設動機合法而無需額外措施」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防止詐騙最重要的起點就是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而非盲目信任。
重點: 保險中介人防範詐騙的實際步驟包括保持警覺、勤勉、溝通及誠信,其中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範的最佳起點。.
Incorrect
正確: 保持高度警覺並在出現可疑情況時與保險人保持溝通是防止詐騙的關鍵。根據指引,保險中介人應提防可疑舉動,例如在沒有充足解釋下突然要求加大保額,並應與保險人保持緊密聯繫。
錯誤: 「立即更新紀錄而不提出質疑」的說法是錯誤的,雖然勤勉(迅速行動)是防範詐騙的做法,但不能因此忽視對異常保額要求的警覺。「基於誠信原則隱瞞懷疑」的說法是錯誤的,誠信要求中介人遵循最高道德標準,與保險人共同對抗詐騙,而非隱瞞可疑情況。「假設動機合法而無需額外措施」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防止詐騙最重要的起點就是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而非盲目信任。
重點: 保險中介人防範詐騙的實際步驟包括保持警覺、勤勉、溝通及誠信,其中意識到詐騙發生的可能性是防範的最佳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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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1
7. Question
在保險代理法律關係中,關於「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的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表面權限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其同意代理人擁有該權限而產生的
II. 表面權限在法律定義上與代理人實際獲授的權限 (Actual Authority) 是完全相同的
III. 當代理人被容許表現得好像擁有比其實際獲授權限更大的權力時,可應用表面權限法則
IV. 不容反悔 (Estoppel) 法則適用於代理人完全未獲授權,但委託人卻容許其看似獲授權的情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的產生是基於委託人向第三者作出的表示,令第三者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擁有該等權限。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法則的應用場景之一,是當代理人被容許表現出擁有比其實際獲授權限(Actual Authority)更大的權力時。陳述 IV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Estoppel)法則與表面權限雖相關但有別,它主要應用於代理人完全未獲授權,但委託人卻容許其看似獲授權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與實際權限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實際權限是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直接協議產生的,而表面權限則是基於對外的表象,兩者並不完全一致。
重點: 理解代理人的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法則之間的細微差別,對於判定保險合約中委託人(保險人)對第三者(投保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的產生是基於委託人向第三者作出的表示,令第三者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擁有該等權限。陳述 III 正確,因為表面權限法則的應用場景之一,是當代理人被容許表現出擁有比其實際獲授權限(Actual Authority)更大的權力時。陳述 IV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Estoppel)法則與表面權限雖相關但有別,它主要應用於代理人完全未獲授權,但委託人卻容許其看似獲授權的情況。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表面權限與實際權限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實際權限是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直接協議產生的,而表面權限則是基於對外的表象,兩者並不完全一致。
重點: 理解代理人的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法則之間的細微差別,對於判定保險合約中委託人(保險人)對第三者(投保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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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1
8. Question
誠信保險顧問有限公司的一名經紀正為其法團客戶宏達物流有限公司安排一份特殊的物流責任保險。由於香港市場目前沒有合適的產品,該經紀建議投保一家在英國獲授權但在香港未獲授權的保險人。根據相關規定,下列哪項關於披露要求的陳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經紀必須告知客戶該保險人的未獲授權身份,且由於客戶是法團,經紀可隨暫保書發出通知書以代替書面確認。根據相關監管指引,當保險經紀安排非香港獲授權的保險人承保業務時,必須履行披露義務以保障客戶利益,而針對法團客戶,法例允許使用隨附於暫保書的通知書作為較靈活的確認方式。
錯誤: 關於無需披露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無論市場上是否有合適產品,告知客戶保險人的授權狀態是基本且必須的專業操守。關於在保單生效後一個月內通知的說法是錯誤的,披露必須在安排合約的過程中及時進行,而非事後補辦。關於不論客戶身份均須取得獨立書面確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規例明確為法團客戶提供了行政便利,允許以隨附通知書代替獨立的書面確認書。
重點: 保險經紀在安排非香港授權保險人承保時,必須向客戶披露該保險人的身份,法團客戶可透過暫保書隨附通知書的方式完成確認程序。.
Incorrect
正確: 經紀必須告知客戶該保險人的未獲授權身份,且由於客戶是法團,經紀可隨暫保書發出通知書以代替書面確認。根據相關監管指引,當保險經紀安排非香港獲授權的保險人承保業務時,必須履行披露義務以保障客戶利益,而針對法團客戶,法例允許使用隨附於暫保書的通知書作為較靈活的確認方式。
錯誤: 關於無需披露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無論市場上是否有合適產品,告知客戶保險人的授權狀態是基本且必須的專業操守。關於在保單生效後一個月內通知的說法是錯誤的,披露必須在安排合約的過程中及時進行,而非事後補辦。關於不論客戶身份均須取得獨立書面確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規例明確為法團客戶提供了行政便利,允許以隨附通知書代替獨立的書面確認書。
重點: 保險經紀在安排非香港授權保險人承保時,必須向客戶披露該保險人的身份,法團客戶可透過暫保書隨附通知書的方式完成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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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1
9. Question
一家物流公司為某珠寶商存放一批貴重首飾,雙方均各自為該批貨物購買了火險。若發生火災導致首飾受損,根據保險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兩份保單均承保同一批貨物,因此適用「分擔」原則,兩家保險公司須按比例分擔損失。
II. 物流公司作為貨物的「受託保管人」(bailee),對該批貨物具有可保權益。
III. 由於珠寶商與物流公司投保的是不同的權益(物主權益與受託保管人權益),因此保險人之間不會產生「分擔」。
IV. 為確保珠寶商不會獲得雙重賠償,珠寶商的保險人在賠付後,可以行使「代位權」向物流公司追討。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分擔 (Contribution) 的適用必須滿足多項條件,其中一項關鍵條件是多份保單必須承保「同一權益」。在本案例中,珠寶商投保的是「物主權益」,而物流公司作為受託保管人 (Bailee) 投保的是其法律責任或「受託保管人權益」,兩者權益性質不同,因此不構成法律上的分擔情況。物流公司對其保管的財產確實具有可保權益。此外,代位權 (Subrogation) 的行使是為了確保被保險人(珠寶商)在獲得保險賠償後,不會再從第三方(物流公司)處獲得額外賠償,從而維護彌償原則,防止雙重獲益。
錯誤: 關於兩家保險公司須按比例分擔損失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分擔原則要求承保同一權益,而本案涉及不同權益。僅包含第一項與第四項的陳述錯誤地引入了不適用的分擔原則。僅包含第三項與第四項的陳述則忽略了受託保管人擁有合法可保權益這一基本保險法律事實。
重點: 分擔原則要求保單必須承保相同的受保權益;若權益不同(如物主與受託人),則不產生分擔,應透過代位權來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倍賠償並維護彌償原則。.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分擔 (Contribution) 的適用必須滿足多項條件,其中一項關鍵條件是多份保單必須承保「同一權益」。在本案例中,珠寶商投保的是「物主權益」,而物流公司作為受託保管人 (Bailee) 投保的是其法律責任或「受託保管人權益」,兩者權益性質不同,因此不構成法律上的分擔情況。物流公司對其保管的財產確實具有可保權益。此外,代位權 (Subrogation) 的行使是為了確保被保險人(珠寶商)在獲得保險賠償後,不會再從第三方(物流公司)處獲得額外賠償,從而維護彌償原則,防止雙重獲益。
錯誤: 關於兩家保險公司須按比例分擔損失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分擔原則要求承保同一權益,而本案涉及不同權益。僅包含第一項與第四項的陳述錯誤地引入了不適用的分擔原則。僅包含第三項與第四項的陳述則忽略了受託保管人擁有合法可保權益這一基本保險法律事實。
重點: 分擔原則要求保單必須承保相同的受保權益;若權益不同(如物主與受託人),則不產生分擔,應透過代位權來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倍賠償並維護彌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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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1
10.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規管制度的規定,當一名「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為了發出保險合約或處理相關保險業務而與客戶往還時,下列哪項關於其法律地位的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在與第三者往還以發出保險合約或處理相關業務時,獲委任保險代理人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保險人須對其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這是《保險業條例》的關鍵條文,旨在確保保險人必須對其委任的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負責,從而加強對投保人的保障。
錯誤: 關於保險代理人是「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的定義,保險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險人,而保險經紀才是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行事的代理人。關於「事實問題」的說法是普通法下的舊有原則,但在現行《保險業條例》下,獲委任代理人的身份已由法律明確界定,不再僅取決於法院對具體事實的裁斷。關於「同時擔任保險經紀」的說法違反了條例中嚴禁「一人帶兩頂帽子」的規定,法律禁止任何人同時作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
重點: 《保險業條例》確立了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法定地位,規定保險人對其代理人在處理保險業務往還中的作為或不作為須負上轉承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在與第三者往還以發出保險合約或處理相關業務時,獲委任保險代理人被視為具有足以約束保險人的權限,保險人須對其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這是《保險業條例》的關鍵條文,旨在確保保險人必須對其委任的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負責,從而加強對投保人的保障。
錯誤: 關於保險代理人是「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的定義,保險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險人,而保險經紀才是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行事的代理人。關於「事實問題」的說法是普通法下的舊有原則,但在現行《保險業條例》下,獲委任代理人的身份已由法律明確界定,不再僅取決於法院對具體事實的裁斷。關於「同時擔任保險經紀」的說法違反了條例中嚴禁「一人帶兩頂帽子」的規定,法律禁止任何人同時作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
重點: 《保險業條例》確立了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法定地位,規定保險人對其代理人在處理保險業務往還中的作為或不作為須負上轉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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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1
11. Question
某金融服務機構擬在香港申請成為獲授權保險經紀。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下列哪些關於保險經紀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在洽談保險合約時,被法律定義為保險人的代理人
II. 獲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二十一歲,並具備規定的最低學歷及經驗
III. 保險經紀必須維持專業賠償保險,並備存獨立的客戶賬戶
IV. 申請授權的實體可以是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獲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二十一歲,並符合最低學歷要求(如中五程度)。陳述 III 正確,因為專業賠償保險、備存獨立客戶賬戶及股本要求均屬於保險經紀必須遵守的最低限度規定。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業條例》允許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申請成為獲授權保險經紀。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經紀在法律定義上是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險人的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才是保險人的代理人)。
重點: 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在身份定義、行政人員資歷及財務保障(如專業賠償保險)等方面嚴格遵守《保險業條例》下的最低限度規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規定,獲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二十一歲,並符合最低學歷要求(如中五程度)。陳述 III 正確,因為專業賠償保險、備存獨立客戶賬戶及股本要求均屬於保險經紀必須遵守的最低限度規定。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業條例》允許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申請成為獲授權保險經紀。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經紀在法律定義上是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險人的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才是保險人的代理人)。
重點: 獲授權保險經紀必須在身份定義、行政人員資歷及財務保障(如專業賠償保險)等方面嚴格遵守《保險業條例》下的最低限度規定。.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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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1
12. Question
某香港旅行代理商已登記為保險代理以經營「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規定,下列哪些關於該代理商及其業務代表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代理商在服務櫃位為客戶提供面對面的保險服務,必須在櫃位擺放顯示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 該代理商及其業務代表的登記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年,並可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續期。
III. 當業務代表停止出任該代理商的職位後,該代理商必須在七天內告知委員會以取消登記。
IV. 「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範圍涵蓋由該旅行代理商為其客戶安排的任何一年期旅遊保險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經營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若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展示包含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有效期上限確實為三年,且續期申請最早可於屆滿前三個月提出。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當獲委任人停止職務時,委任人(保險代理)必須在七天內通知委員會以辦理取消登記。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該業務僅限於與特定旅程相關的保險合約。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留意不同類別業務的特定披露要求(如名牌顯示),並嚴格遵守登記有效期及終止委任後的七天通知期規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守則》,經營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若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展示包含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有效期上限確實為三年,且續期申請最早可於屆滿前三個月提出。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當獲委任人停止職務時,委任人(保險代理)必須在七天內通知委員會以辦理取消登記。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的定義明確排除了任何一年期的旅遊保險單,該業務僅限於與特定旅程相關的保險合約。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留意不同類別業務的特定披露要求(如名牌顯示),並嚴格遵守登記有效期及終止委任後的七天通知期規定。.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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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1
13. Question
某登記人士在協助客戶填寫一份長期人壽保險投保書時,根據《守則》中關於從事長期業務的登記人士操守要求,下列哪些是該登記人士必須履行的責任?
I. 清楚向客戶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必須由客戶本人負責。
II. 向客戶解釋有關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法律後果。
III. 指出投保書內所載有關誠信申報及失實陳述的相關條文。
IV. 為了提高行政效率,登記人士應根據其對客戶的了解,主動代客戶填寫所有敏感的健康申報內容。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中關於登記人士操守的要求,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登記人士必須避免影響準保單持有人,並清楚說明所有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此外,登記人士亦有責任向客戶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並指出投保書內相關的條文。
錯誤: 關於「代客戶填寫所有健康申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登記人士應避免影響客戶的決定,且《守則》強調答覆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中介人代填可能導致誠信爭議。關於「只需解釋保證收益」的說法是錯誤的,對於分紅或投資相連保單,登記人士必須解釋保證收益與預計收益之間的具體區別。關於「建議客戶隱瞞微不足道的病歷」是錯誤的,這違反了最高誠信原則,可能導致保單無效。
重點: 登記人士在投保申請過程中的核心職責是確保客戶在完全明白誠信披露責任及法律後果的情況下,親自對投保內容負責。.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守則》中關於登記人士操守的要求,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登記人士必須避免影響準保單持有人,並清楚說明所有答覆或聲明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此外,登記人士亦有責任向客戶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並指出投保書內相關的條文。
錯誤: 關於「代客戶填寫所有健康申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登記人士應避免影響客戶的決定,且《守則》強調答覆必須由準保單持有人負責,中介人代填可能導致誠信爭議。關於「只需解釋保證收益」的說法是錯誤的,對於分紅或投資相連保單,登記人士必須解釋保證收益與預計收益之間的具體區別。關於「建議客戶隱瞞微不足道的病歷」是錯誤的,這違反了最高誠信原則,可能導致保單無效。
重點: 登記人士在投保申請過程中的核心職責是確保客戶在完全明白誠信披露責任及法律後果的情況下,親自對投保內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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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1
14. Question
根據保險經紀的專業操守指引,在處理從客戶取得的資料時,保險經紀在下列哪些情況下可以披露該等資料而毋須先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
I. 在為該客戶洽談、維持或續簽保險合約的正常程序中
II. 向與該客戶保險合約有關的理賠師、檢驗人或安全顧問披露資料
III. 為了向客戶推銷其他金融產品而將資料提供予經紀公司的關聯機構
IV. 按照法律必須履行的義務或法院頒布的命令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經紀的專業操守指引,在為客戶洽談、維持或續簽保險合約的正常程序中,或向與合約相關的專業機構(如理賠師、安全顧問)披露資料,以及按照法律義務或法院命令進行披露,均屬於保密義務的合法豁免情況。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法律義務或法院命令的披露要求。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即「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將客戶資料用於市場推廣目的並不屬於保密義務的自動豁免範圍,這類用途必須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
重點: 保險經紀對客戶資料負有嚴格的保密責任,除非披露行為屬於業務運作的必要程序、涉及相關專業協作、符合法律強制要求,或已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授權。.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是正確答案,因為根據保險經紀的專業操守指引,在為客戶洽談、維持或續簽保險合約的正常程序中,或向與合約相關的專業機構(如理賠師、安全顧問)披露資料,以及按照法律義務或法院命令進行披露,均屬於保密義務的合法豁免情況。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中關於法律義務或法院命令的披露要求。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即「只有 II、III 及 IV」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將客戶資料用於市場推廣目的並不屬於保密義務的自動豁免範圍,這類用途必須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
重點: 保險經紀對客戶資料負有嚴格的保密責任,除非披露行為屬於業務運作的必要程序、涉及相關專業協作、符合法律強制要求,或已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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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1
15. Question
在處理客戶索償及資料管理時,保險從業員必須遵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根據該條例及相關實務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險人將資料處理外判,資料處理者對資料當事人私隱受損不必承擔直接法律責任
II. 為了防止或偵查罪案,在引用《條例》中有關限制資料用途的規定時,可獲豁免
III. 為了確保承保決定準確,保險人應盡可能收集客戶所有的歷史醫療資料,即使該資料與目前的索償無關
IV. 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可向犯錯的資料使用者提起訴訟,要求對包括感情傷害在內的損失作出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資料處理外判予資料處理者時,資料處理者不必就侵犯私隱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資料當事人應向資料使用者追究委託人責任。陳述 II 正確,條例訂明在涉及防止或偵查罪案等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可豁免遵守有關限制資料用途的規定。陳述 IV 正確,資料當事人可就違反條例所導致的損失提起民事訴訟,補償範圍明確包括感情傷害。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保障資料第 1 原則,收集的資料必須與目的直接有關且不超乎適度。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不應收集與該特定索償無關的歷史醫療資料(如十年前無關的手術紀錄),否則即屬違反原則。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客戶資料時必須確保收集量適度且合法,並理解外判安排下的法律責任歸屬及條例下的特定豁免情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資料使用者將資料處理外判予資料處理者時,資料處理者不必就侵犯私隱向資料當事人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資料當事人應向資料使用者追究委託人責任。陳述 II 正確,條例訂明在涉及防止或偵查罪案等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可豁免遵守有關限制資料用途的規定。陳述 IV 正確,資料當事人可就違反條例所導致的損失提起民事訴訟,補償範圍明確包括感情傷害。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保障資料第 1 原則,收集的資料必須與目的直接有關且不超乎適度。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不應收集與該特定索償無關的歷史醫療資料(如十年前無關的手術紀錄),否則即屬違反原則。
重點: 保險從業員在處理客戶資料時必須確保收集量適度且合法,並理解外判安排下的法律責任歸屬及條例下的特定豁免情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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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1
16. Question
在保險學的理論框架中,關於保險的「主要功能」(Primary Functions),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透過保險合約轉移風險
II. 為被保險人提供損失補償
III. 減少社會大眾對不確定性的焦慮
IV. 釋放原本需留作應急的資金以作投資用途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的基本原理,保險的主要功能(Primary Functions)是指保險最直接的目標和意圖,這包括將風險從個人轉移至保險人(轉移風險),以及對遭受的損失提供財務補償(補償損失)。
Incorrect: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減少社會焦慮」被歸類為保險的輔助功能(Subsidiary Functions)或社會貢獻,而非其核心的主要功能;陳述 IV 錯誤,「釋放資金作投資用途」同樣屬於輔助功能,它是保險活動帶來的間接經濟效益。
Takeaway: 考生必須區分保險的主要功能(如轉移風險、補償損失)與輔助功能(如鼓勵企業精神、減少焦慮、作為儲蓄手段等)。.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的基本原理,保險的主要功能(Primary Functions)是指保險最直接的目標和意圖,這包括將風險從個人轉移至保險人(轉移風險),以及對遭受的損失提供財務補償(補償損失)。
Incorrect: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減少社會焦慮」被歸類為保險的輔助功能(Subsidiary Functions)或社會貢獻,而非其核心的主要功能;陳述 IV 錯誤,「釋放資金作投資用途」同樣屬於輔助功能,它是保險活動帶來的間接經濟效益。
Takeaway: 考生必須區分保險的主要功能(如轉移風險、補償損失)與輔助功能(如鼓勵企業精神、減少焦慮、作為儲蓄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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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1
17. Question
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 1 有關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請選出正確的描述:
I. 永久健康保險(類別 D)被界定為長期業務的一種。
II. 僱員補償保險在法定類別中屬於一般法律責任(類別 13)。
III. 保險公司在設計內部組織架構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分類的劃分。
IV. 資本贖回合約(類別 F)屬於長期業務,且其給付與個人壽命無關。Correct
正確: 永久健康保險(類別 D)在法定分類中屬於長期業務,僱員補償保險被歸類為一般法律責任(類別 13),而資本贖回合約(類別 F)的特點是其給付與個人壽命無關,這些均符合《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規定。
錯誤: 關於保險公司必須按法定分類設計內部組織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定分類主要用於監管機構的授權與監察,實務上保險公司很少在設計內部行政架構時完全採用這些分類。其他選項若包含此項陳述,則不正確。
重點: 《保險業條例》的法定分類將保險業務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確定監管授權的範圍,而非強制規範保險公司的內部運作模式。.
Incorrect
正確: 永久健康保險(類別 D)在法定分類中屬於長期業務,僱員補償保險被歸類為一般法律責任(類別 13),而資本贖回合約(類別 F)的特點是其給付與個人壽命無關,這些均符合《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的規定。
錯誤: 關於保險公司必須按法定分類設計內部組織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定分類主要用於監管機構的授權與監察,實務上保險公司很少在設計內部行政架構時完全採用這些分類。其他選項若包含此項陳述,則不正確。
重點: 《保險業條例》的法定分類將保險業務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確定監管授權的範圍,而非強制規範保險公司的內部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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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1
18.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運作中,若某位僱主因其經營的業務風險過高,在嘗試多家保險公司後仍無法成功購買法定的僱員補償保險,下列哪一個行業組織或計劃的主要職能是為這類僱主提供最終的投保渠道?
Correct
正確: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是正確答案,因為該計劃(ECIRS)的設立目的正是為了協助那些因從事高風險工種而無法在一般保險市場取得僱員補償保險的僱主,提供一個最終的投保渠道,並由所有經營此業務的保險人集體承擔風險。
錯誤: 關於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該局的功能是在保險公司破產時承擔賠償責任,而非為高風險僱主提供投保機會。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局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該機構主要處理涉及交通意外且相關保險失效或保險人清盤時的受害人補償,與僱員補償無關。關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其職責僅限於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及相關投訴處理,不涉及提供承保渠道。
重點: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充當市場的最後防線,確保所有僱主不論風險高低,都能履行法律責任為其僱員購買補償保險。.
Incorrect
正確: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是正確答案,因為該計劃(ECIRS)的設立目的正是為了協助那些因從事高風險工種而無法在一般保險市場取得僱員補償保險的僱主,提供一個最終的投保渠道,並由所有經營此業務的保險人集體承擔風險。
錯誤: 關於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該局的功能是在保險公司破產時承擔賠償責任,而非為高風險僱主提供投保機會。關於香港汽車保險局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該機構主要處理涉及交通意外且相關保險失效或保險人清盤時的受害人補償,與僱員補償無關。關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其職責僅限於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及相關投訴處理,不涉及提供承保渠道。
重點: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 (ECIRS) 充當市場的最後防線,確保所有僱主不論風險高低,都能履行法律責任為其僱員購買補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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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1
19. Question
在處理保險業務時,中介人必須理解合約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相關法律及監管架構,下列關於合約類別及法律效力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簡單合約 (Simple contracts) 的法律有效性必須取決於是否履行了特定的蓋印 (Seal) 手續。
II. 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 是證明保險合約存在的最常用證據,而非合約本身。
III. 「可使無效」(Voidable) 的合約在受屈一方於合理時間內行使權利將其撤銷前,其法律效力一直維持。
IV. 「不能強制執行」(Unenforceable) 的合約與「無效」(Void) 合約在法律定義上完全相同,均指法律上不存在的協議。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合約本質上是一種無形的協議或承諾,保險單(Policy)僅是證明該合約條款及存在的最常用證據,而非合約本身。陳述 III 正確,可使無效的合約在受屈一方(例如發現對方違反保單條件或漏報重要資料的一方)正式行使權利將其撤銷之前,在法律上仍維持其效力。
錯誤: 陳述 I 錯誤,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s)的定義在於其訂立過程簡單,其有效性並不取決於特殊的手續(如蓋章或蓋印),它可以是口頭、書面或從行為中推斷出來的。陳述 IV 錯誤,「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並非指合約在法律上不存在(那是「無效」合約的定義),而是指合約雖然有效,但由於某些法定程序尚未完成(例如水險單尚未發出或未繳印花稅),導致無法在法庭上藉以起訴。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保險合約多屬簡單合約,並能區分無效、可使無效及不能強制執行這三種有缺陷合約在法律後果上的本質區別。.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合約本質上是一種無形的協議或承諾,保險單(Policy)僅是證明該合約條款及存在的最常用證據,而非合約本身。陳述 III 正確,可使無效的合約在受屈一方(例如發現對方違反保單條件或漏報重要資料的一方)正式行使權利將其撤銷之前,在法律上仍維持其效力。
錯誤: 陳述 I 錯誤,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s)的定義在於其訂立過程簡單,其有效性並不取決於特殊的手續(如蓋章或蓋印),它可以是口頭、書面或從行為中推斷出來的。陳述 IV 錯誤,「不能強制執行」的合約並非指合約在法律上不存在(那是「無效」合約的定義),而是指合約雖然有效,但由於某些法定程序尚未完成(例如水險單尚未發出或未繳印花稅),導致無法在法庭上藉以起訴。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理解保險合約多屬簡單合約,並能區分無效、可使無效及不能強制執行這三種有缺陷合約在法律後果上的本質區別。. 因此,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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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1
20.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保險公司計劃在海外設立分行。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關於該公司對其海外分行的管理及法律合規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金融機構應確保其海外分行在當地法律准許的範圍內,遵守與香港《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II. 若海外分行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與香港相類似的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有關情況通知香港的相關監管當局。
III. 當海外分行無法完全遵守香港的盡職審查規定時,金融機構必須採取額外措施以減低相關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IV. 根據香港法律,金融機構有法律責任必須強制執行所有由外地司法管轄區(如美國或歐盟)所發出的金融制裁名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指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金融機構應確保其海外分行或附屬企業在當地法律准許的範圍內,遵守與香港《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陳述 II 正確,若海外分行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有關情況通知香港的相關監管當局。陳述 III 正確,在無法完全合規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必須採取額外措施,以有效地減低該分行因不能遵從規定而面對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香港法律,金融機構的主要法律責任是遵守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實施的制裁。雖然經營國際業務的機構應「注意」其他司法管轄區發出的名單,但根據香港法律,金融機構一般並無法律責任必須關注或執行其他司法管轄區組織發出的制裁名單。
重點: 金融機構必須確保其海外業務單位在法律容許下落實集團的打擊洗錢政策,並在出現法律衝突時履行通報義務及加強風險管理;法律強制性的制裁主要限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指定的名單。.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指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金融機構應確保其海外分行或附屬企業在當地法律准許的範圍內,遵守與香港《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陳述 II 正確,若海外分行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有關情況通知香港的相關監管當局。陳述 III 正確,在無法完全合規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必須採取額外措施,以有效地減低該分行因不能遵從規定而面對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香港法律,金融機構的主要法律責任是遵守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實施的制裁。雖然經營國際業務的機構應「注意」其他司法管轄區發出的名單,但根據香港法律,金融機構一般並無法律責任必須關注或執行其他司法管轄區組織發出的制裁名單。
重點: 金融機構必須確保其海外業務單位在法律容許下落實集團的打擊洗錢政策,並在出現法律衝突時履行通報義務及加強風險管理;法律強制性的制裁主要限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指定的名單。.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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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1
21.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常透過特定的保單措詞來修改「近因原則」的法律應用。請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及課程內容,選出下列正確的陳述:
I. 法律上認為「直接引致」與「主要地引致」所代表的意思與近因原則基本一致。
II. 若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地」字眼,即使該除外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拒絕賠償。
III. 在海上貨物保險中,因受保危險導致延誤而產生的市場損失,保險人通常可依據除外條款拒賠。
IV. 只要保單中沒有明確出現「近因」二字,保險人在法律上就不能引用近因原則來處理索償。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判定,「直接引致」或「主要地引致」與近因原則的法律效力一致;而「直接或間接」的措詞則擴大了除外責任的範圍,使保險人能針對僅作為遠因的除外危險拒絕賠償;此外,海上貨物保險通常會排除因延誤(即使由受保危險引起)而導致的市場損失。
Incorrect: 陳述 IV 錯誤,因為近因原則是保險法中的基本原則,除非保單條款明確修改或排除其應用,否則不論保單是否提及「近因」二字,該原則在法律上依然適用於判斷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Takeaway: 保險人常透過特定的保單措詞(如「直接或間接」或延誤除外條款)來修改近因原則的法律運作,以精確界定其承保範圍或擴大除外責任的適用性。.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法律判定,「直接引致」或「主要地引致」與近因原則的法律效力一致;而「直接或間接」的措詞則擴大了除外責任的範圍,使保險人能針對僅作為遠因的除外危險拒絕賠償;此外,海上貨物保險通常會排除因延誤(即使由受保危險引起)而導致的市場損失。
Incorrect: 陳述 IV 錯誤,因為近因原則是保險法中的基本原則,除非保單條款明確修改或排除其應用,否則不論保單是否提及「近因」二字,該原則在法律上依然適用於判斷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Takeaway: 保險人常透過特定的保單措詞(如「直接或間接」或延誤除外條款)來修改近因原則的法律運作,以精確界定其承保範圍或擴大除外責任的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