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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4
1. Question
關於在保險合約中履行最高誠信原則的披露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判斷一項事實是否屬於「重要事實」,應從一個審慎的保險人的角度出發。
II. 在普通法下,投保人只需披露所有其個人主觀認為與風險相關的事實。
III. 若被保險人要求在現有的火險保單中附加盜竊保障,他必須披露與該盜竊風險相關的重要事實。
IV. 對於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必須在保單每個週年日續期前,重新向保險人披露其健康狀況的變動。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法律衡量一項事實是否屬「重要事實」的標準,是從一個「審慎的保險人」的角度出發,而非投保人或特定保險人的主觀角度。此外,如果在保單有效期內要求更改合約(例如在火險中附加盜竊風險),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便適用於這些更改事項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是客觀的審慎保險人標準,而非取決於投保人個人的主觀判斷。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具有特殊性,通常不必於保單接近週年日時再次履行披露責任,這與一般非人壽保險的續保要求不同。
重點: 最高誠信責任不僅存在於訂立合約時,在合約內容變更時同樣適用,且其判斷重要性的標準具備客觀性,即以審慎的保險人的觀點為依歸。.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最高誠信原則,法律衡量一項事實是否屬「重要事實」的標準,是從一個「審慎的保險人」的角度出發,而非投保人或特定保險人的主觀角度。此外,如果在保單有效期內要求更改合約(例如在火險中附加盜竊風險),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便適用於這些更改事項上。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是客觀的審慎保險人標準,而非取決於投保人個人的主觀判斷。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具有特殊性,通常不必於保單接近週年日時再次履行披露責任,這與一般非人壽保險的續保要求不同。
重點: 最高誠信責任不僅存在於訂立合約時,在合約內容變更時同樣適用,且其判斷重要性的標準具備客觀性,即以審慎的保險人的觀點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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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4
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公司的專業營運環境中,關於不同部門的職責與業務處理程序,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核保(Underwriting)的主要目的是對潛在風險進行評估,以決定承保條款及保費水平。
II. 產品開發(Product Development)被視為一個延續不斷的過程,而非在保單條款敲定後便告終止。
III. 會計部(Accounting Department)的職能通常包括追收欠交保費及處理未清償的賬單。
IV. 在處理人壽保險理賠時,保單轉讓(Assignment)給第三者是可能影響理賠程序的因素之一。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核保的核心功能在於評估風險的性質,並據此決定承保條件與保費水平。陳述 II 正確,保險產品開發是一個因應市場變化與法規要求而持續進行的動態過程。陳述 III 正確,會計部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包括追收逾期保費及支付各項營運開支。陳述 IV 正確,保單轉讓涉及法律權利的移轉,理賠時必須確認合法的權利持有人,因此會增加程序的複雜性。
錯誤: 無。
重點: 保險公司的運作依賴多個部門協作,考生需掌握核保的風險評估職能、產品開發的延續性、會計部的財務管理職責,以及理賠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複雜事項(如保單轉讓)。.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核保的核心功能在於評估風險的性質,並據此決定承保條件與保費水平。陳述 II 正確,保險產品開發是一個因應市場變化與法規要求而持續進行的動態過程。陳述 III 正確,會計部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包括追收逾期保費及支付各項營運開支。陳述 IV 正確,保單轉讓涉及法律權利的移轉,理賠時必須確認合法的權利持有人,因此會增加程序的複雜性。
錯誤: 無。
重點: 保險公司的運作依賴多個部門協作,考生需掌握核保的風險評估職能、產品開發的延續性、會計部的財務管理職責,以及理賠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複雜事項(如保單轉讓)。.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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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4
3. Question
某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保險公司正計劃優化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AML/CFT)制度。根據相關指引,關於境外業務合規及制裁規定的處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境外分行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與香港相類似的盡職審查規定,該公司必須將有關情況通知香港相關監管當局。
II. 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時,若客戶被評估為屬於較低風險,金融機構可相應地執行簡化的盡職審查措施。
III. 根據香港法律,金融機構有法律責任必須遵守所有由海外司法管轄區發出的金融制裁名單,不論該名單是否已在香港憲報刊登。
IV. 行政長官可就禁令批予特許,准許向《聯合國制裁條例》下的指定人士提供資金及經濟資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指引,若金融機構在香港以外的分行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與香港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必須將該情況通知香港的有關監管當局。陳述 II 正確,風險為本方法的核心在於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分配資源,對於評估為較低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獲准執行簡化的盡職審查措施。陳述 IV 正確,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行政長官有權批予特許,准許向被指定的人士提供資金或經濟資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法律,金融機構一般並無法律責任去關注或遵守由海外司法管轄區(如美國或歐盟)單方面發出的制裁名單,除非該等名單已根據香港法律(如《聯合國制裁條例》)在政府憲報刊登並生效。
重點: 金融機構在處理境外業務時,若遇當地法律與香港監管要求衝突,必須通知監管機構並採取額外風險抵銷措施;同時,應明確區分國際制裁名單與在香港具法律約束力的刊憲名單。.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指引,若金融機構在香港以外的分行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遵守與香港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必須將該情況通知香港的有關監管當局。陳述 II 正確,風險為本方法的核心在於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分配資源,對於評估為較低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獲准執行簡化的盡職審查措施。陳述 IV 正確,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行政長官有權批予特許,准許向被指定的人士提供資金或經濟資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法律,金融機構一般並無法律責任去關注或遵守由海外司法管轄區(如美國或歐盟)單方面發出的制裁名單,除非該等名單已根據香港法律(如《聯合國制裁條例》)在政府憲報刊登並生效。
重點: 金融機構在處理境外業務時,若遇當地法律與香港監管要求衝突,必須通知監管機構並採取額外風險抵銷措施;同時,應明確區分國際制裁名單與在香港具法律約束力的刊憲名單。.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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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4
4.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的市場結構分析,下列關於一般業務與長期業務市場佔有率分佈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一般業務的市場由少數大型保險人所支配
II. 長期業務的市場由相對少數的保險人所支配
III. 一般業務的保費收入由保險人較為平均地分享
IV. 長期業務的保費收入由保險人較為平均地分享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這準確反映了香港保險市場的現狀: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具有高度的市場集中度,由少數大型保險人支配;而一般業務市場則競爭激烈,保費收入由眾多保險人較為平均地分享。
錯誤: 包含陳述 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一般業務市場參與者眾多,並非由少數保險人支配。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長期業務市場份額並非平均分佈,而是集中在少數龍頭公司手中。因此,任何包含 I 或 IV 的組合(如只有 I 及 II、只有 I 及 IV、只有 III 及 IV)皆為錯誤。
重點: 區分一般業務的分散性與長期業務的集中性是理解香港保險市場結構的基礎。.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這準確反映了香港保險市場的現狀:長期業務(如人壽保險)具有高度的市場集中度,由少數大型保險人支配;而一般業務市場則競爭激烈,保費收入由眾多保險人較為平均地分享。
錯誤: 包含陳述 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一般業務市場參與者眾多,並非由少數保險人支配。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也是錯誤的,因為長期業務市場份額並非平均分佈,而是集中在少數龍頭公司手中。因此,任何包含 I 或 IV 的組合(如只有 I 及 II、只有 I 及 IV、只有 III 及 IV)皆為錯誤。
重點: 區分一般業務的分散性與長期業務的集中性是理解香港保險市場結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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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4
5.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規管制度下,一名資深的保險從業員正考慮在不同的中介機構擔任多個職位。根據《保險業條例》中有關保險中介人的身份限制及法律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任何人士均不得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
II. 若一名保險代理人的董事有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他只有在不為另一間公司提供保險意見的情況下,方可兼任該另一公司的董事。
III. 一名向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的保險經紀僱員,可以同時擔任另一保險代理人的合夥人。
IV. 在法律上,保險人須對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經營保險業務往還中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法律嚴格禁止任何人士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這被通稱為「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原則。陳述 II 是正確的,條例規定若保險代理人的董事有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他只能在不為另一間公司提供保險意見的前提下,方可兼任該另一保險代理人或經紀公司的董事。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與第三者往還以發出保險合約或經營相關業務時,其行為被視為足以約束保險人,保險人須負上轉承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條例》明確禁止任何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的保險經紀僱員,同時擔任任何保險代理人的東主、僱員或合夥人,以避免潛在的角色衝突。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透過嚴格的身份限制及轉承責任條文,確保保險中介人的角色清晰,防止利益衝突並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法律嚴格禁止任何人士同時擔任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這被通稱為「不能一人帶兩頂帽子」的原則。陳述 II 是正確的,條例規定若保險代理人的董事有向客戶提供保險意見,他只能在不為另一間公司提供保險意見的前提下,方可兼任該另一保險代理人或經紀公司的董事。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條例,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在與第三者往還以發出保險合約或經營相關業務時,其行為被視為足以約束保險人,保險人須負上轉承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業條例》明確禁止任何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意見的保險經紀僱員,同時擔任任何保險代理人的東主、僱員或合夥人,以避免潛在的角色衝突。
重點: 《保險業條例》透過嚴格的身份限制及轉承責任條文,確保保險中介人的角色清晰,防止利益衝突並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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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4
6. Question
一名保險代理在處理客戶的投保申請時,考慮採取以下行動。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哪些行為符合業界的專業規範?
I. 為了簡化流程,要求客戶先在空白的投保申請書上簽署,隨後由代理代為填寫資料。
II. 確保投保文件上的任何內容改動,均已由客戶簡簽作實。
III. 建議客戶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的支票繳交保費,以避免保費與代理的個人款項混集。
IV. 在銷售壽險保單時,若涉及保單轉換,代理必須確保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並提醒客戶注意其內容。Correct
Correct: 根據《違規行為指引》(委員會指引 4),保險代理絕對不能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且表格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顧客簡簽作實。此外,在銷售壽險涉及保單轉換時,必須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根據《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委員會指引 5),建議保費應直接支付予保險公司,以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因此,符合規範的行為是只有 II、III 及 IV。
Incorrect: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違反了誠信原則,並可能導致偽造文件的風險,指引明確禁止此行為。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如「只有 I 及 II」和「只有 I、III 及 IV」)均為錯誤。選項「以上皆是」也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 而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代理在執業時必須嚴格遵守誠信與正直的原則,確保投保文件的完整性及保費處理的規範化,以保障投保大眾的利益。.
Incorrect
Correct: 根據《違規行為指引》(委員會指引 4),保險代理絕對不能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且表格上的任何改動必須由顧客簡簽作實。此外,在銷售壽險涉及保單轉換時,必須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根據《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指引》(委員會指引 5),建議保費應直接支付予保險公司,以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因此,符合規範的行為是只有 II、III 及 IV。
Incorrect: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要求客戶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違反了誠信原則,並可能導致偽造文件的風險,指引明確禁止此行為。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 的選項(如「只有 I 及 II」和「只有 I、III 及 IV」)均為錯誤。選項「以上皆是」也因為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 而不正確。
Takeaway: 保險代理在執業時必須嚴格遵守誠信與正直的原則,確保投保文件的完整性及保費處理的規範化,以保障投保大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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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4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運作中,下列哪些項可被歸類為保險所帶來的「次要」或「輔助性」好處?
I. 釋放原本需留作應急用途的儲備資金,使其可用於生產性投資
II. 透過保險人的投資活動,為金融市場提供重要的資金來源
III. 藉由保費誘因或風險評估,鼓勵投保人採取措施以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
IV. 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機制,確保被保險人在發生承保損失後獲得財務補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能減少個人或企業為了應對未來不確定損失而囤積大量現金的需要,從而釋放資金用於其他具生產力的投資。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公司將收取的保費進行投資,為資本市場提供了重要的長期資金來源。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人透過風險評估及提供保費折扣等手段,能有效鼓勵投保人加強安全管理及防範損失。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透過風險轉移機制為受災者提供財務補償被視為保險的「首要」或「基本」功能,而非次要或輔助性好處。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保險的首要功能(如風險轉移及補償)與其對經濟和社會產生的次要好處(如釋放資金、提供投資資金及防範損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能減少個人或企業為了應對未來不確定損失而囤積大量現金的需要,從而釋放資金用於其他具生產力的投資。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公司將收取的保費進行投資,為資本市場提供了重要的長期資金來源。陳述 III 是正確的,因為保險人透過風險評估及提供保費折扣等手段,能有效鼓勵投保人加強安全管理及防範損失。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透過風險轉移機制為受災者提供財務補償被視為保險的「首要」或「基本」功能,而非次要或輔助性好處。
重點: 考生必須區分保險的首要功能(如風險轉移及補償)與其對經濟和社會產生的次要好處(如釋放資金、提供投資資金及防範損失)。.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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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4
8.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公司在處理客戶的索償申請時,根據《保險公司服務守則》(Code of Conduct for Insurers) 的規定,下列哪些關於索償實務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對於涉及重要事實的無意失實陳述,保險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賠償(水險或航空保險除外)。
II. 若索償或賠償要求未被接納,保險人有責任向索償人作出合理的解釋。
III. 只要投保人違反了保單內的保證 (warranty) 條款,無論該違反是否引致有關損失,保險人均可拒絕賠償。
IV. 代表保險人行事的第三者(如理賠師)應當合理地行事,並且應該具備專業資格。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公司服務守則》,保險人不應以涉及重要事實的無意失實陳述為由拒絕賠償,但此規定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陳述 II 正確,守則明確規定,如果索償或賠償要求未被接納,保險人必須向索償人作出合理的解釋。陳述 IV 正確,代表保險人處理索償的第三者(如理賠師)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合理地行事,並須具備相關的專業資格。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守則,若違反保證 (warranty) 並不涉及欺詐成分,且該違反行為並未引致有關損失,保險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賠償。陳述中的「只要違反…均可拒絕」過於絕對,不符合守則精神。
重點: 《保險公司服務守則》旨在確保索償處理過程的公平性與透明度,限制保險人以技術性違約或無意失誤為由無理拒賠,並要求對拒賠決定提供合理交代。.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公司服務守則》,保險人不應以涉及重要事實的無意失實陳述為由拒絕賠償,但此規定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陳述 II 正確,守則明確規定,如果索償或賠償要求未被接納,保險人必須向索償人作出合理的解釋。陳述 IV 正確,代表保險人處理索償的第三者(如理賠師)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合理地行事,並須具備相關的專業資格。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根據守則,若違反保證 (warranty) 並不涉及欺詐成分,且該違反行為並未引致有關損失,保險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賠償。陳述中的「只要違反…均可拒絕」過於絕對,不符合守則精神。
重點: 《保險公司服務守則》旨在確保索償處理過程的公平性與透明度,限制保險人以技術性違約或無意失誤為由無理拒賠,並要求對拒賠決定提供合理交代。.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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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4
9. Question
在香港的保險監管框架下,保險中介人必須具備識別洗錢風險的能力。根據相關實務指引,下列哪些保險產品類別通常被認為較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於洗錢活動?
I. 單位相連整付保費合約
II. 買入年金
III. 汽車保險
IV. 火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單位相連整付保費合約因涉及大額整筆資金投入且具備投資成分,容易被利用作隱藏資金來源或轉移資產。陳述 II 正確,買入年金通常涉及整付保費,洗錢者可藉此將非法收益轉化為看似合法的長期定期收入。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汽車保險屬於一般保險類別,保費通常按年支付且不具備儲蓄或投資成分,因此在洗錢活動中被利用的風險相對較低。陳述 IV 錯誤,火險主要針對財產損失提供保障,缺乏現金價值或靈活的提款機制,並非洗錢活動的主要工具。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特別警惕具有高現金價值、投資性質或涉及整付大額保費的人壽保險產品,因為這些產品在洗錢風險評估中通常被歸類為較高風險。.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單位相連整付保費合約因涉及大額整筆資金投入且具備投資成分,容易被利用作隱藏資金來源或轉移資產。陳述 II 正確,買入年金通常涉及整付保費,洗錢者可藉此將非法收益轉化為看似合法的長期定期收入。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汽車保險屬於一般保險類別,保費通常按年支付且不具備儲蓄或投資成分,因此在洗錢活動中被利用的風險相對較低。陳述 IV 錯誤,火險主要針對財產損失提供保障,缺乏現金價值或靈活的提款機制,並非洗錢活動的主要工具。
重點: 保險中介人應特別警惕具有高現金價值、投資性質或涉及整付大額保費的人壽保險產品,因為這些產品在洗錢風險評估中通常被歸類為較高風險。.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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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4
10. Question
一名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解釋香港汽車保險的市場機制時,提及了「香港汽車保險局」(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關於該局的運作與職能,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是所有在香港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都必須加入的業界組織。
II. 該局的經費來源是按成員公司的汽車保險費計算並收取的附加徵費。
III. 其存在目的是為了在強制性汽車保險不存在或有缺陷時,為符合條件的傷亡受害人提供補償。
IV. 該局的保障範圍亦延伸至所有涉及交通意外的財產損失,包括被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的規管要求,所有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加入香港汽車保險局成為成員。該局的運作經費來自於按成員公司收取的汽車保險費中提取的附加徵費。其核心職能是確保強制性汽車保險的意圖得以實現,即當發生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承保範圍內的死亡或受傷事故,但相關保險不存在或失效時,為符合條件的受害人提供補償。
錯誤: 關於該局保障範圍涵蓋所有財產損失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設立宗旨是為了填補強制性汽車保險的缺口,而根據香港法例,強制性汽車保險的要求主要針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並不包括所有類型的財產損失或被保險車輛本身的損毀。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是維持強制性汽車保險制度完整性的重要業界組織,其補償責任與法定強制保險的保障範圍緊密相連。.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的規管要求,所有獲授權經營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均必須加入香港汽車保險局成為成員。該局的運作經費來自於按成員公司收取的汽車保險費中提取的附加徵費。其核心職能是確保強制性汽車保險的意圖得以實現,即當發生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承保範圍內的死亡或受傷事故,但相關保險不存在或失效時,為符合條件的受害人提供補償。
錯誤: 關於該局保障範圍涵蓋所有財產損失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香港汽車保險局的設立宗旨是為了填補強制性汽車保險的缺口,而根據香港法例,強制性汽車保險的要求主要針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並不包括所有類型的財產損失或被保險車輛本身的損毀。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不正確。
重點: 香港汽車保險局是維持強制性汽車保險制度完整性的重要業界組織,其補償責任與法定強制保險的保障範圍緊密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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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4
1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保單對「近因」法則的修改以及「彌償」原則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除外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地」字眼,即使除外危險僅構成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根據該條款拒絕賠償。
II. 彌償原則旨在提供不多不少的精確財務補償,但由於人的傷亡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人壽保險一般不適用此原則。
III. 當保險人選擇以「恢復原狀」(Reinstatement)方式提供彌償時,其目的是使受損財物恢復到受損前那一刻的狀況。
IV. 法律解釋指出,「由……直接引致的」與「由……主要地引致的」在界定受保範圍時,比單純使用「由……引致的」具有更嚴格的近因要求。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理及相關案例,當保單除外責任條款中使用「直接或間接地」字眼時,這實際上修改了近因法則,使得即使除外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彌償原則要求精確的財務補償,而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涉及人的生命與肢體,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因此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II 正確,在保險術語中,以「恢復原狀」作為彌償方式,是指將受損財物修復或重建至其受損前一刻的狀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法律上已判定「由……引致的」、「由……直接引致的」或「由……主要地引致的」在應用近因法則時代表同一意思,並不會因為使用了「直接」或「主要地」而改變受保或剔除的範圍。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詞(如「間接地」)修改近因原則的應用範圍;同時,彌償原則旨在使被保險人恢復至損失前的財務狀況,但不適用於無法精確估值的險種。.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法理及相關案例,當保單除外責任條款中使用「直接或間接地」字眼時,這實際上修改了近因法則,使得即使除外危險僅屬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可拒絕賠償。陳述 II 正確,因為彌償原則要求精確的財務補償,而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涉及人的生命與肢體,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因此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而非彌償保單。陳述 III 正確,在保險術語中,以「恢復原狀」作為彌償方式,是指將受損財物修復或重建至其受損前一刻的狀態。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法律上已判定「由……引致的」、「由……直接引致的」或「由……主要地引致的」在應用近因法則時代表同一意思,並不會因為使用了「直接」或「主要地」而改變受保或剔除的範圍。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詞(如「間接地」)修改近因原則的應用範圍;同時,彌償原則旨在使被保險人恢復至損失前的財務狀況,但不適用於無法精確估值的險種。.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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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4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的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業條例》中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Statutory Classification),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永久健康」業務(D類)屬於長期業務,其特點是保險人通常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
II. 「擔保」業務(第15類)屬於一般業務,其中包括了履約保證。
III. 法定分類的主要目的是作為保險公司設計內部行政組織架構的強制性標準。
IV. 「聯合養老保險」(E類)屬於一般業務,其性質是將累積供款付給最後生存的參與者。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永久健康業務(D類)被歸類為長期業務,其主要特徵是保險人通常不具備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權利。陳述 II 正確,擔保業務(第15類)屬於一般業務,其範疇涵蓋了忠實保證及履約保證。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法定分類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險業監管局的授權及監察,而非強制保險公司用於內部組織設計;事實上,極少數保險公司會採用此分類作為內部行政架構。陳述 IV 錯誤,聯合養老保險(Tontines)在法定分類中屬於長期業務(E類),而非一般業務。
重點: 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主要用於監管機構的授權與監察,保險從業員應清楚區分不同類別的法定歸屬及其基本定義。.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永久健康業務(D類)被歸類為長期業務,其主要特徵是保險人通常不具備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權利。陳述 II 正確,擔保業務(第15類)屬於一般業務,其範疇涵蓋了忠實保證及履約保證。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法定分類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險業監管局的授權及監察,而非強制保險公司用於內部組織設計;事實上,極少數保險公司會採用此分類作為內部行政架構。陳述 IV 錯誤,聯合養老保險(Tontines)在法定分類中屬於長期業務(E類),而非一般業務。
重點: 香港保險業務的法定分類(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主要用於監管機構的授權與監察,保險從業員應清楚區分不同類別的法定歸屬及其基本定義。.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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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4
13. Question
關於保險法律中最高誠信原則的披露責任及相關判定標準,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根據普通法,在保險合約訂立後才得知的重要事實,投保人一般沒有法律義務向保險人披露。
II. 法律在判定何謂「重要事實」時,是以一個審慎的保險人的角度為準,而非以投保人的角度為準。
III. 若投保人疏忽地沒有披露一項會減低風險的事實(如安裝了灑水系統),保險人仍可因其違反最高誠信而撤銷合約。
IV. 就人壽保險而言,投保人必須在保單每個週年日續期時,重新履行最高誠信的披露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披露責任在保險合約訂立時即告終止,因此在合約成立後才得知的事實通常無須披露。陳述 II 正確,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判定「重要事實」的標準是基於「審慎的保險人」的觀點,而非投保人或特定保險人的主觀看法。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減低風險的事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無須披露的例外情況,即使投保人疏忽未報,也不構成違反最高誠信。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具有特殊性,投保人無須在保單週年日時再次履行披露責任,這與一般非人壽保險在續保時的要求不同。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從審慎保險人的角度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但該責任受時間限制(通常至合約訂立為止),且不包括減低風險、常識或保險人已知的事實。.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普通法原則,披露責任在保險合約訂立時即告終止,因此在合約成立後才得知的事實通常無須披露。陳述 II 正確,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判定「重要事實」的標準是基於「審慎的保險人」的觀點,而非投保人或特定保險人的主觀看法。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減低風險的事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屬於無須披露的例外情況,即使投保人疏忽未報,也不構成違反最高誠信。陳述 IV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具有特殊性,投保人無須在保單週年日時再次履行披露責任,這與一般非人壽保險在續保時的要求不同。
重點: 最高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從審慎保險人的角度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但該責任受時間限制(通常至合約訂立為止),且不包括減低風險、常識或保險人已知的事實。.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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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4
1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代理法律框架下,關於「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與「不容反悔」(Estoppel) 法則之間的區別,下列哪一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表面權限適用於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更大的權限;而不容反悔法則則適用於據稱代理人完全未獲授權,但卻被容許看似獲授權的情況」是正確的。這準確反映了代理法律中這兩個概念的細微差別:表面權限通常涉及已有代理關係但權限被擴大的情況,而不容反悔法則則涉及根本沒有代理權但委託人的行為令第三者產生誤解的情況。
錯誤: 關於口頭與書面協議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原則的應用取決於委託人的行為和第三者的合理信賴,而非合約的形式。將表面權限描述為合約明確授予的權力是錯誤的,這混淆了「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與表面權限的分別。關於代理人單方面宣稱或需要監管局介入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表面權限必須源於委託人(而非代理人)的表示,且這屬於普通法原則,不需監管機構介入即可在法律上成立。
重點: 區分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的關鍵在於代理人原本是否擁有部分授權。兩者均基於公平原則,防止委託人在其行為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後,再否認代理人的權限。.
Incorrect
正確: 「表面權限適用於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予更大的權限;而不容反悔法則則適用於據稱代理人完全未獲授權,但卻被容許看似獲授權的情況」是正確的。這準確反映了代理法律中這兩個概念的細微差別:表面權限通常涉及已有代理關係但權限被擴大的情況,而不容反悔法則則涉及根本沒有代理權但委託人的行為令第三者產生誤解的情況。
錯誤: 關於口頭與書面協議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律原則的應用取決於委託人的行為和第三者的合理信賴,而非合約的形式。將表面權限描述為合約明確授予的權力是錯誤的,這混淆了「實際權限」(Actual Authority)與表面權限的分別。關於代理人單方面宣稱或需要監管局介入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表面權限必須源於委託人(而非代理人)的表示,且這屬於普通法原則,不需監管機構介入即可在法律上成立。
重點: 區分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的關鍵在於代理人原本是否擁有部分授權。兩者均基於公平原則,防止委託人在其行為導致第三者產生合理信賴後,再否認代理人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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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4
15. Question
一名僅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的保險業務代表,在履行其專業責任及遵守相關指引時,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根據《委員會指引 10》,該代表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CPD)時數
II. 若該代表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且量刑起點為 3 個月
III. 在服務櫃位提供面對面保險服務時,該代表必須在旅遊保險收據上編印或親繕其姓名及登記號碼
IV. 若該代表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他在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委員會指引 10》,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II 正確,為了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登記人士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在收據上列明其姓名及登記號碼。陳述 IV 正確,若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申請人在重新登記前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時數。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對於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行為,委員會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而非 3 個月(3 個月是未能符合時數要求的量刑起點)。
重點: 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持續專業培訓要求及身份識別規定,任何虛假聲明將面臨較嚴厲的撤銷登記處分。.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委員會指引 10》,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II 正確,為了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登記人士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在收據上列明其姓名及登記號碼。陳述 IV 正確,若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申請人在重新登記前必須補回所有尚欠的時數。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對於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行為,委員會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而非 3 個月(3 個月是未能符合時數要求的量刑起點)。
重點: 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持續專業培訓要求及身份識別規定,任何虛假聲明將面臨較嚴厲的撤銷登記處分。.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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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4
16. Question
一名商人將貨物存放在公眾倉庫並購買了火險,而倉庫營運人亦為同一批貨物購買了火險以保障其法律責任。若貨物因火災受損,且證實倉庫營運人存在疏忽,根據香港保險原則及相關條款,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貨主的保險人在向貨主作出彌償後,有權以貨主的名義向負有法律責任的倉庫營運人行使代位權,追討已賠付的金額。這是代位原則 (Subrogation) 的核心應用,旨在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獲得雙倍賠償,同時讓最終責任方承擔損失。
錯誤: 關於兩家保險公司必須按比例分擔損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分擔原則 (Contribution) 僅適用於兩份保單承保「同一權益」的情況;在本案中,貨主擁有的是「物主權益」,而倉庫營運人擁有的是「受託保管人權益」,權益性質不同,因此不構成法律上的分擔情況。關於倉庫營運人不具備可保權益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明確規定受託保管人對其負責保管的財物具有可保權益。關於比率之數條款的說法是錯誤的,該條款的法律效力是將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限制在其應付的比率份額內,被保險人無權要求單一保險人先行全額賠付。
重點: 分擔原則的適用前提是多份保單必須承保同一權益;而代位權則是保險人在履行彌償責任後,獲得向第三方責任人追討的權利。.
Incorrect
正確: 貨主的保險人在向貨主作出彌償後,有權以貨主的名義向負有法律責任的倉庫營運人行使代位權,追討已賠付的金額。這是代位原則 (Subrogation) 的核心應用,旨在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同一損失獲得雙倍賠償,同時讓最終責任方承擔損失。
錯誤: 關於兩家保險公司必須按比例分擔損失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分擔原則 (Contribution) 僅適用於兩份保單承保「同一權益」的情況;在本案中,貨主擁有的是「物主權益」,而倉庫營運人擁有的是「受託保管人權益」,權益性質不同,因此不構成法律上的分擔情況。關於倉庫營運人不具備可保權益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明確規定受託保管人對其負責保管的財物具有可保權益。關於比率之數條款的說法是錯誤的,該條款的法律效力是將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限制在其應付的比率份額內,被保險人無權要求單一保險人先行全額賠付。
重點: 分擔原則的適用前提是多份保單必須承保同一權益;而代位權則是保險人在履行彌償責任後,獲得向第三方責任人追討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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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4
17. Question
一名新入職的保險業務代表正準備開始其執業生涯。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關登記人士的程序及行為規範,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業務代表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並在櫃位提供面對面服務,必須展示印有其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
II. 為了擴大業務範圍,該業務代表可以同時受聘於兩間不同的保險代理公司並進行登記。
III. 該業務代表所屬保險代理的負責人,有責任確保其業務代表的行為均符合《守則》要求。
IV. 公眾有權在相關監管機構指定的方式下,查閱該業務代表的登記資料。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在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展示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保險代理的負責人承擔監督責任,須確保所有業務代表遵守守則(陳述 III);且為了保障公眾知情權,登記冊必須公開供市民查閱(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業務代表不得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這是為了避免潛在的角色衝突並確保責任清晰。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或「以上皆是」均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保險中介監管制度強調單一代表制、透明的資訊披露以及管理層的監督責任,以維持市場專業操守及保護投保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是正確的陳述。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在提供面對面服務時,必須展示姓名及登記號碼的名牌(陳述 I);保險代理的負責人承擔監督責任,須確保所有業務代表遵守守則(陳述 III);且為了保障公眾知情權,登記冊必須公開供市民查閱(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守則明確規定業務代表不得同時代表超過一個保險代理,這是為了避免潛在的角色衝突並確保責任清晰。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或「以上皆是」均不符合監管要求。
重點: 保險中介監管制度強調單一代表制、透明的資訊披露以及管理層的監督責任,以維持市場專業操守及保護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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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4
18. Question
一家香港持牌保險中介機構計劃優化其客戶資料處理程序,以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直接促銷的最新規管要求。根據該條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資料使用者如擬向另一人提供個人資料以供其在直接促銷中使用(不論是否為了得益),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
II. 如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表示同意資料使用者為其本身目的將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回覆後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其確認。
III. 「不溯既往」的安排適用於資料使用者在新條文生效後,將個人資料用於與生效前完全不同類別的促銷標的。
IV. 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個人資料於直接促銷時,若未通知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停止使用其資料,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0,000 港元及監禁 5 年。Correct
Correct: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如擬向另一人提供個人資料以供其在直接促銷中使用(不論是否為了得益),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陳述 II 正確,若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表示同意資料使用者為其本身目的將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該回覆起計的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當事人確認許可詳情。
Incorrect: 陳述 III 錯誤,不溯既往(Grandfathering)的安排僅適用於資料使用者在新規管機制生效後,繼續在關乎「同一類別」的促銷標的的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而非不同類別。陳述 IV 錯誤,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個人資料於直接促銷時,若未通知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停止使用其資料,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00 港元及監禁 3 年,而非 100 萬港元。
Takeaway: 在直接促銷規管下,資料使用者必須區分「自行使用」與「提供予他人」的通知要求(後者必須書面),並嚴格遵守口頭同意後的 14 天書面確認時限。.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Correct: 陳述 I 正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如擬向另一人提供個人資料以供其在直接促銷中使用(不論是否為了得益),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陳述 II 正確,若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表示同意資料使用者為其本身目的將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該回覆起計的 14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當事人確認許可詳情。
Incorrect: 陳述 III 錯誤,不溯既往(Grandfathering)的安排僅適用於資料使用者在新規管機制生效後,繼續在關乎「同一類別」的促銷標的的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而非不同類別。陳述 IV 錯誤,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個人資料於直接促銷時,若未通知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停止使用其資料,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00 港元及監禁 3 年,而非 100 萬港元。
Takeaway: 在直接促銷規管下,資料使用者必須區分「自行使用」與「提供予他人」的通知要求(後者必須書面),並嚴格遵守口頭同意後的 14 天書面確認時限。.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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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4
19. Question
在保險法中,判定損失賠償責任時經常涉及「近因」(Proximate Cause) 的應用。下列關於近因原則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近因是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
II. 若損失是由受保危險與除外責任同時發生且無法分割,保險人通常有權拒絕賠償。
III. 若一連串連續且不受干擾的事件由受保危險引發,並最終導致損失,該受保危險即為近因。
IV. 近因必須是損失發生的主導性、有效且起決定作用的原因。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近因是指對損失的發生具有主導性、有效且起決定作用的原因(陳述 IV),而非單純指時間上最後發生的原因。當受保危險引發一連串自然且不受干擾的事件並導致損失時(陳述 III),該危險即為近因。此外,若受保危險與除外責任同時發生且無法區分其影響(陳述 II),保險人通常不承擔賠償責任。
錯誤: 包含陳述 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近因」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效力上的接近」(Dominant or Effective cause),而非「時間上的接近」(Last in time)。因此,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法律上的近因。
重點: 近因原則的核心在於識別導致損失的最具影響力原因,而非僅僅觀察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近因是指對損失的發生具有主導性、有效且起決定作用的原因(陳述 IV),而非單純指時間上最後發生的原因。當受保危險引發一連串自然且不受干擾的事件並導致損失時(陳述 III),該危險即為近因。此外,若受保危險與除外責任同時發生且無法區分其影響(陳述 II),保險人通常不承擔賠償責任。
錯誤: 包含陳述 I 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近因」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效力上的接近」(Dominant or Effective cause),而非「時間上的接近」(Last in time)。因此,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法律上的近因。
重點: 近因原則的核心在於識別導致損失的最具影響力原因,而非僅僅觀察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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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4
20. Question
一名在旅遊公司工作的登記人士,其登記範圍僅限於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 (RSTB)。關於該人士在持續專業培訓 (CPD) 方面的規定及未能達標的後果,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若該人士未能符合年度培訓時數要求,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
III. 若該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IV. 若該人士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他在日後重新登記時,無需補回先前尚欠的時數。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委員會指引 10》,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包括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I 正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陳述 III 正確,對於在申報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嚴重違規行為,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指引明確規定,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的人士,在申請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先前尚欠的培訓時數,不能豁免。
重點: 旅遊保險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年度 CPD 時數要求並誠實申報,任何違規行為均會導致登記被撤銷,且重新登記前必須補足欠缺的時數。.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委員會指引 10》,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的登記人士(包括業務代表)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陳述 II 正確,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撤銷其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3 個月。陳述 III 正確,對於在申報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嚴重違規行為,撤銷登記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指引明確規定,因未能符合培訓要求而被撤銷登記的人士,在申請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先前尚欠的培訓時數,不能豁免。
重點: 旅遊保險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年度 CPD 時數要求並誠實申報,任何違規行為均會導致登記被撤銷,且重新登記前必須補足欠缺的時數。.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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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4
21.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市場中,關於保險中介人對保單持有人所負的法律及道德責任,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確的?
I. 保險經紀在一般情況下被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須履行代理法下的法律義務。
II. 保險代理人的委託人通常是保險人,但他們仍須對保單持有人履行誠實及合法的義務。
III. 由於法律視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專家,因此要求所有保險代理人必須自行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
IV. 保險經紀被期望具備專業知識,若未能合理地照顧客戶利益,可能構成專業疏忽並面臨訴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一般情況下,保險經紀被法律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因此必須履行代理法下的所有法律義務。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人的委託人通常是保險人,其主要責任是對保險人負責,但這並不豁免他們對客戶履行誠實、公平及合法的基本道德義務。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被視為保險專家,若未能合理地照顧客戶利益,可能構成專業疏忽,並因此被保單持有人起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法例,只有保險經紀被要求必須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則不需要,這是因為保險人通常須為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
重點: 保險經紀與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專業責任存在顯著差異,經紀代表客戶並需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代理人則代表保險人,但兩者均須遵守不詐騙及公平對待客戶等基本職業道德標準。.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一般情況下,保險經紀被法律視為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因此必須履行代理法下的所有法律義務。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代理人的委託人通常是保險人,其主要責任是對保險人負責,但這並不豁免他們對客戶履行誠實、公平及合法的基本道德義務。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經紀被視為保險專家,若未能合理地照顧客戶利益,可能構成專業疏忽,並因此被保單持有人起訴。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香港法例,只有保險經紀被要求必須購買並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保險代理人則不需要,這是因為保險人通常須為其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
重點: 保險經紀與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專業責任存在顯著差異,經紀代表客戶並需維持專業彌償保險,而代理人則代表保險人,但兩者均須遵守不詐騙及公平對待客戶等基本職業道德標準。.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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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4
22. Question
一家位於中環的貿易公司為其倉庫存貨投保了多份火險單。在處理潛在的損失分擔問題時,保險經紀指出某些保單條款可能會修改衡平法下的分擔責任。下列哪些條款屬於此類修改?
I. 比率之數條款 (Rateable Proportion Clause)
II. 免分擔條款 (Non-contribution Clause)
III. 部分分擔條款 (Partial Contribution Clause)
IV. 絕對責任條款 (Absolute Liability Clause)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比率之數條款(Rateable Proportion Clause)將保險人的責任限制在其應佔的比率份額內;免分擔條款(Non-contribution Clause)規定損失應由其他更具體的保單承擔;而部分分擔條款(Partial Contribution Clause,如火險單中的海上條款)則在特定情況下排除分擔責任。這三者均是保險合約中用以修改衡平法分擔原則的標準條文。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同樣能修改分擔安排的部分分擔條款。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絕對責任條款(Absolute Liability Clause)屬於法律上的歸責原則,與保險人之間如何分擔保險損失的機制完全無關。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在保單中加入比率之數、免分擔或部分分擔條款,合法地修改或限制其在重複保險情況下按衡平法應承擔的分擔責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比率之數條款(Rateable Proportion Clause)將保險人的責任限制在其應佔的比率份額內;免分擔條款(Non-contribution Clause)規定損失應由其他更具體的保單承擔;而部分分擔條款(Partial Contribution Clause,如火險單中的海上條款)則在特定情況下排除分擔責任。這三者均是保險合約中用以修改衡平法分擔原則的標準條文。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同樣能修改分擔安排的部分分擔條款。關於「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絕對責任條款(Absolute Liability Clause)屬於法律上的歸責原則,與保險人之間如何分擔保險損失的機制完全無關。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在保單中加入比率之數、免分擔或部分分擔條款,合法地修改或限制其在重複保險情況下按衡平法應承擔的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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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4
23. Question
根據代理法及保險實務,關於「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 的法律特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它是透過委託人向第三者(如投保人)表明同意而產生的。
II. 即使代理人在行事時違反了委託人的明示限制,委託人仍可能須承擔法律責任。
III. 這種權限的產生必須依賴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一份明示的書面代理合約。
IV. 委託人過去對代理人超權行為的認可或簽發保單的行為,可構成表面權限的基礎。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而產生的,這使得委託人必須對代理人在沒有實際授權下所訂立的合約負責。陳述 IV 正確反映了委託人過去的交易行為(如多次簽發保單)可以構成表面權限的基礎。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過去交易模式同樣能產生表面權限的法律原則。「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錯誤地指出表面權限必須依賴書面合約,事實上表面權限往往是在缺乏內部授權或合約的情況下產生的。「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包含了陳述 III 的錯誤概念。
重點: 表面權限的法律效力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外部表示與行為,旨在保護基於合理信賴而與代理人進行交易的第三方。.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代理法,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的表示或行為而產生的,這使得委託人必須對代理人在沒有實際授權下所訂立的合約負責。陳述 IV 正確反映了委託人過去的交易行為(如多次簽發保單)可以構成表面權限的基礎。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V 關於過去交易模式同樣能產生表面權限的法律原則。「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II 錯誤地指出表面權限必須依賴書面合約,事實上表面權限往往是在缺乏內部授權或合約的情況下產生的。「以上皆是」是錯誤的,同樣是因為包含了陳述 III 的錯誤概念。
重點: 表面權限的法律效力源於委託人對第三者的外部表示與行為,旨在保護基於合理信賴而與代理人進行交易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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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4
24. Question
陳先生目前登記代表兩家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及一家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現時有一家經營綜合業務(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擬委任陳先生為其代理人。根據相關監管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接受該綜合保險公司委任前,陳先生必須取得原先代表的三家保險公司的應允。
II. 若該綜合保險公司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即一家一般業務及一家長期業務),陳先生將會超過代表不超過四家保險公司的總數限制。
III. 若陳先生代表該綜合保險公司從事一般及長期保險業務,他將會超過代表不超過兩家長期保險公司的限制。
IV. 只要該綜合保險公司與陳先生現時代表的其中一家公司屬於同一保險公司集團,則不論業務範圍為何,該集團在計算代表數目時必定只被視為一家保險公司。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在接受任何新的保險公司委任之前,必須先取得其原先代表的所有保險公司的應允。此外,一名綜合保險人(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通常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計算;由於陳先生原本已代表三家公司,若再加上該綜合保險人所代表的兩家實體,總數將達到五家,這將違反保險代理不得代表超過四家保險公司的總數限制。
錯誤: 關於超過長期業務限制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陳先生原本代表一家長期保險公司,加上新的一家後總數為兩家,這符合「不得超過兩家長期保險公司」的規定,並未「超過」上限。關於保險集團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若集團業務同時涵蓋一般及長期保險,且代理人的業務範圍不限於其中一類,該集團應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而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視為一家。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遵守「四二原則」,即代表總數上限為四家,其中長期業務上限為兩家;且在增加委任前必須取得現有委任人的書面同意。.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在接受任何新的保險公司委任之前,必須先取得其原先代表的所有保險公司的應允。此外,一名綜合保險人(同時經營一般及長期業務)通常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計算;由於陳先生原本已代表三家公司,若再加上該綜合保險人所代表的兩家實體,總數將達到五家,這將違反保險代理不得代表超過四家保險公司的總數限制。
錯誤: 關於超過長期業務限制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陳先生原本代表一家長期保險公司,加上新的一家後總數為兩家,這符合「不得超過兩家長期保險公司」的規定,並未「超過」上限。關於保險集團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若集團業務同時涵蓋一般及長期保險,且代理人的業務範圍不限於其中一類,該集團應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而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視為一家。
重點: 保險代理必須遵守「四二原則」,即代表總數上限為四家,其中長期業務上限為兩家;且在增加委任前必須取得現有委任人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