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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3
1.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對獲授權保險人的財務穩健性要求,關於最低實繳股本及償付準備金的規定,判斷下列哪些陳述為正確:
I. 經營綜合業務(即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港幣 2,000 萬元。
II. 若保險人經營法定類別的一般業務(例如僱員補償保險),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港幣 1,000 萬元。
III. 償付準備金的基本概念是指保險人的資產價值超過其負債數額的差額。
IV.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在任何時候均維持不少於相關條例規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綜合業務(即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港幣 2,000 萬元。陳述 III 正確,償付準備金的核心概念在於確保保險人的資產價值超過其負債數額,以維持財務穩健。陳述 IV 正確,獲授權保險人負有持續責任,必須在任何時候均維持不少於法定要求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若保險人經營法定類別的一般業務(如僱員補償保險或第三者汽車責任保險),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應為港幣 2,000 萬元,而非港幣 1,000 萬元。
重點: 香港保險監管框架透過設定最低實繳股本及償付準備金要求,確保保險人具備足夠的資本實力來應對潛在風險並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賠償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經營綜合業務(即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為港幣 2,000 萬元。陳述 III 正確,償付準備金的核心概念在於確保保險人的資產價值超過其負債數額,以維持財務穩健。陳述 IV 正確,獲授權保險人負有持續責任,必須在任何時候均維持不少於法定要求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水平。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若保險人經營法定類別的一般業務(如僱員補償保險或第三者汽車責任保險),其最低實繳股本要求應為港幣 2,000 萬元,而非港幣 1,000 萬元。
重點: 香港保險監管框架透過設定最低實繳股本及償付準備金要求,確保保險人具備足夠的資本實力來應對潛在風險並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賠償責任。.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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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3
2. Question
根據香港相關法律及《指引》,關於金融機構在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CTF)方面的法律責任與實務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任何人若違反《聯合國制裁條例》中有關處理已凍結財產的規定,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7 年及未指定金額的罰款。
II. 若金融機構懷疑存在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情況,即使最終沒有進行任何交易,仍須向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披露。
III. 金融機構必須確保其篩查數據庫已收錄政府憲報刊登的名單,以及根據美國行政命令第 13224 號指定的名單。
IV. 為了維持與客戶的良好關係並協助其澄清疑慮,職員應在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後主動向客戶查詢相關細節。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為正確組合。陳述 I 準確描述了《聯合國制裁條例》中關於處理已凍結財產違規行為的最高刑罰(7年監禁);陳述 II 符合《指引》中規定的披露原則,即無論交易是否最終執行,只要產生懷疑就必須舉報;陳述 III 則反映了金融機構在維護數據庫時必須收錄的特定名單要求,包括政府憲報及美國行政命令第 13224 號名單。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律及指引,金融機構必須防止任何董事或僱員向客戶「通風報訊」,告知其已被舉報或正受調查,否則即屬犯罪。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金融機構必須建立完善的篩查與舉報機制,在履行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責任時,應確保數據庫的準確性,並在不觸犯通風報訊罪行的前提下及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披露。.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為正確組合。陳述 I 準確描述了《聯合國制裁條例》中關於處理已凍結財產違規行為的最高刑罰(7年監禁);陳述 II 符合《指引》中規定的披露原則,即無論交易是否最終執行,只要產生懷疑就必須舉報;陳述 III 則反映了金融機構在維護數據庫時必須收錄的特定名單要求,包括政府憲報及美國行政命令第 13224 號名單。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法律及指引,金融機構必須防止任何董事或僱員向客戶「通風報訊」,告知其已被舉報或正受調查,否則即屬犯罪。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均為錯誤。
重點: 金融機構必須建立完善的篩查與舉報機制,在履行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責任時,應確保數據庫的準確性,並在不觸犯通風報訊罪行的前提下及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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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3
3. Question
根據《委員會指引 10》,關於只登記從事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的登記人士在持續專業培訓(CPD)方面的合規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登記人士每年必須累積至少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
II. 若登記人士未能符合培訓要求,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3 個月。
III. 若登記人士在申報培訓時數時作出虛假聲明,委員會將撤銷其登記,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
IV. 登記人士在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的培訓時數。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涵蓋了《委員會指引 10》中關於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登記人士的所有核心合規要求,包括每年 3 小時的培訓時數、針對不同違規情況(未能達標與虛假聲明)的撤銷登記量刑起點,以及重新登記前必須補回時數的規定。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培訓時數的必要條件。只有 II、III 及 IV 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未提及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的具體量化要求。只有 I 及 IV 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未能反映監管機構對於違規行為所設定的具體撤銷登記期限(3 個月或 12 個月起點)。
Takeaway: 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年度持續專業培訓(CPD)的時數要求並誠實申報,任何不合規行為均會導致登記被撤銷,且在申請重新登記前必須履行補足時數的義務。.
Incorrect
Correct: 以上皆是涵蓋了《委員會指引 10》中關於受限制旅遊保險業務(RSTB)登記人士的所有核心合規要求,包括每年 3 小時的培訓時數、針對不同違規情況(未能達標與虛假聲明)的撤銷登記量刑起點,以及重新登記前必須補回時數的規定。
In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忽略了重新登記時必須取得所有尚欠培訓時數的必要條件。只有 II、III 及 IV 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未提及每年必須累積 3 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的具體量化要求。只有 I 及 IV 的說法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未能反映監管機構對於違規行為所設定的具體撤銷登記期限(3 個月或 12 個月起點)。
Takeaway: 登記人士必須嚴格遵守年度持續專業培訓(CPD)的時數要求並誠實申報,任何不合規行為均會導致登記被撤銷,且在申請重新登記前必須履行補足時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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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3
4. Question
一家香港進口商為其海運貨物投保,並同時為其負責監督運輸的經理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險。在處理有關近因(Proximate Cause)及彌償(Indemnity)原則的法律應用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除外責任條款包含「直接或間接」字眼,即使除外危險僅構成損失的遠因,保險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II. 在海上貨物保險中,若受保航程因碰撞(受保危險)導致延誤,保險人必須賠償因該延誤而產生的市場價值損失。
III. 彌償原則的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獲得精確的財務補償,使其不會從損失中獲利。
IV. 人身意外保險一般不適用彌償原則,但其保單內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屬彌償性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中,「直接或間接」的措詞擴大了除外責任的範圍。即使除外危險只是損失的一個遠因(remote cause),保險人仍可根據此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彌償(Indemnity)的定義是為被保險人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使其在損失後恢復到緊接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既不多也不少。陳述 IV 正確,雖然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定額給付(提供利益)的保單,但其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明確訂明為彌償性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標準海上貨物保險中,由「遲延」直接造成的損失(如市場價值下降)通常是被排除在外的,即使該遲延是由受保危險(如碰撞)所引起的,保險人仍可依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賠償市場損失。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詞更改近因原則的應用範圍,而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補償,但不適用於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的定額保障部分。.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在保險法中,「直接或間接」的措詞擴大了除外責任的範圍。即使除外危險只是損失的一個遠因(remote cause),保險人仍可根據此條款拒絕賠償。陳述 III 正確,彌償(Indemnity)的定義是為被保險人提供精確的財務補償,使其在損失後恢復到緊接損失發生前的財務狀況,既不多也不少。陳述 IV 正確,雖然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定額給付(提供利益)的保單,但其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障通常明確訂明為彌償性質。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標準海上貨物保險中,由「遲延」直接造成的損失(如市場價值下降)通常是被排除在外的,即使該遲延是由受保危險(如碰撞)所引起的,保險人仍可依據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賠償市場損失。
重點: 保險人可透過保單措詞更改近因原則的應用範圍,而彌償原則旨在提供精確補償,但不適用於人壽及人身意外保險的定額保障部分。.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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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3
5. Question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關於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金融機構對其海外分行或附屬企業的打擊洗錢政策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金融機構應確保其海外分行及附屬企業設有程序,以便在當地法律准許的範圍內,遵守與香港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II. 金融機構應將集團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通知其在外地的分行及附屬企業。
III. 若海外分行因當地法律不准許而未能遵守與香港相類似的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有關情況通知相關監管當局。
IV. 若海外分行因法律限制未能合規,金融機構必須採取額外措施,以有效地減低該分行因未能合規而面對的相關風險。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答案。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 7.4.6c 段,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金融機構有責任確保其海外分行及附屬企業在當地法律准許的範圍內,遵守與香港《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這包括將集團政策通知海外單位、確保程序設置,以及在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合規時,履行通知監管當局的義務並採取額外的風險抵銷措施。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或「只有 I、II 及 III」的陳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們未能涵蓋指引中要求的所有法定或監管義務。例如,若僅提到政策通知而忽略了在法律衝突時必須採取的額外風險管理措施,則無法全面反映金融機構的合規責任。同樣地,「只有 III 及 IV」忽略了在預防階段確保海外單位設有合適程序及政策傳達的基礎要求。
重點: 金融機構必須將打擊洗錢的管控要求延伸至其全球業務網絡,當海外法律與香港規定發生衝突時,必須透過通知監管機構及加強風險管控措施來降低潛在風險。.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是正確的答案。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 7.4.6c 段,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金融機構有責任確保其海外分行及附屬企業在當地法律准許的範圍內,遵守與香港《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相類似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這包括將集團政策通知海外單位、確保程序設置,以及在因當地法律限制而未能合規時,履行通知監管當局的義務並採取額外的風險抵銷措施。
錯誤: 關於「只有 I 及 II」或「只有 I、II 及 III」的陳述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們未能涵蓋指引中要求的所有法定或監管義務。例如,若僅提到政策通知而忽略了在法律衝突時必須採取的額外風險管理措施,則無法全面反映金融機構的合規責任。同樣地,「只有 III 及 IV」忽略了在預防階段確保海外單位設有合適程序及政策傳達的基礎要求。
重點: 金融機構必須將打擊洗錢的管控要求延伸至其全球業務網絡,當海外法律與香港規定發生衝突時,必須透過通知監管機構及加強風險管控措施來降低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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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3
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監管框架下,關於保險代理及其業務代表的登記與代表限制,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一名保險代理人最多可為四家保險公司登記,其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
II. 若保險代理的業務範圍同時包括一般及長期保險,則其代表的一家綜合保險人應被視為兩家保險公司。
III. 一名保險業務代表(Technical Representative)可以同時代表不超過兩名保險代理人,前提是獲得首名代理人的同意。
IV. 保險代理在接受另一家保險公司委任前,必須先取得其原先代表的保險公司的應允。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登記代表的保險公司總數上限為四家,而當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陳述 II 是正確的,若保險代理的業務範圍同時涵蓋一般及長期保險,一家綜合保險人會被視作兩家保險公司(即一家一般業務及一家長期業務公司)計算。陳述 IV 是正確的,保險代理在接受額外的保險公司委任前,必須先取得其現時代表的保險公司的同意。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任何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或業務代表(Technical Representative)所代表的保險代理數目不能超過一個,這與保險代理本身可代表多家保險公司的規定不同。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代表人數的法定上限,並需注意綜合保險人在計算代表數目時的特殊規則,同時業務代表僅限代表一名保險代理。.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保險代理登記代表的保險公司總數上限為四家,而當中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家。陳述 II 是正確的,若保險代理的業務範圍同時涵蓋一般及長期保險,一家綜合保險人會被視作兩家保險公司(即一家一般業務及一家長期業務公司)計算。陳述 IV 是正確的,保險代理在接受額外的保險公司委任前,必須先取得其現時代表的保險公司的同意。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規定,任何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或業務代表(Technical Representative)所代表的保險代理數目不能超過一個,這與保險代理本身可代表多家保險公司的規定不同。
重點: 保險中介人必須嚴格遵守代表人數的法定上限,並需注意綜合保險人在計算代表數目時的特殊規則,同時業務代表僅限代表一名保險代理。.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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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3
7. Question
某保險代理因違反《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而面臨紀律處分。根據該《守則》中有關紀律行動及上訴裁判處 (Appeals Tribunal) 的條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委員會在採取紀律行動時,可要求該代理向受其行為影響的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
II. 一旦當事人向上訴裁判處提出上訴,委員會的紀律決定將自動暫緩執行,直至上訴裁決為止。
III. 上訴裁判處在審理個案後,有權維持、改變或推翻委員會原先作出的決定。
IV. 上訴裁判處的成員必須由保險業監管局提名,並經由香港保險業聯會確認。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第 6/25 (v)(3) 條,委員會可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其中包括向受影響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陳述 III 正確,根據第 6/26 (d)(vii) 條,上訴裁判處擁有維持、改變或推翻原決定,甚至以其他決定取替原決定的權力。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第 6/26 (d)(v) 條,上訴並不會自動導致決定暫緩執行,當事人必須向委員會申請擱置,並由委員會酌情決定是否批准。陳述 IV 錯誤,根據第 6/26 (d)(ii) 條,上訴裁判處的成員應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陳述中的提名與確認機構角色被顛倒了。
重點: 熟悉保險代理紀律處分的範圍、上訴裁判處的職權以及上訴期間決定生效的法律效力,是確保中介人合規運作的重要基礎。.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守則》第 6/25 (v)(3) 條,委員會可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其中包括向受影響人士退還已支付的保費。陳述 III 正確,根據第 6/26 (d)(vii) 條,上訴裁判處擁有維持、改變或推翻原決定,甚至以其他決定取替原決定的權力。
錯誤: 陳述 II 錯誤,根據第 6/26 (d)(v) 條,上訴並不會自動導致決定暫緩執行,當事人必須向委員會申請擱置,並由委員會酌情決定是否批准。陳述 IV 錯誤,根據第 6/26 (d)(ii) 條,上訴裁判處的成員應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提名,並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陳述中的提名與確認機構角色被顛倒了。
重點: 熟悉保險代理紀律處分的範圍、上訴裁判處的職權以及上訴期間決定生效的法律效力,是確保中介人合規運作的重要基礎。.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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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3
8. Question
一家保險公司的營運經理正在審核公司的核保 (Underwriting) 及保單處理流程。根據《保險原理與實務》,下列哪些關於這些職能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人壽保險的核保權限通常較為集中,因為其核保決定對保險人具有長期且不可撤銷的影響。
II. 一般保險的核保權限可以較為分散,因為核保過程中出現的錯誤並非永久性,可在續保時檢討。
III. 在人壽保險業務中,保單文件具有高度重要性,在提出保險金要求時必須予以出示。
IV. 業界存在統一的「拒絕名單」(Stop-lists),所有保險人對於應拒絕的業務類型均持有完全一致的意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人壽保險的核保是一次性的過程,且保險人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因此核保權限通常較為集中以確保決策準確。陳述 II 正確,一般保險的核保錯誤並非永久性,因為保單在續保時可以重新檢討條款或甚至取消,故核保權限可以較為分散。陳述 III 正確,在人壽保險中,保單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且在提出保險金要求時必須予以出示。
錯誤: 陳述 IV 錯誤,雖然「拒絕名單」列出了不鼓勵承保的業務類型,但並非所有保險人都持有相同的意見,每個保險人對風險的合意程度都有其獨特的看法。
重點: 了解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在核保權限分配、保單法律地位及風險評估上的根本差異,是保險營運管理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人壽保險的核保是一次性的過程,且保險人不能單方面取消保單,因此核保權限通常較為集中以確保決策準確。陳述 II 正確,一般保險的核保錯誤並非永久性,因為保單在續保時可以重新檢討條款或甚至取消,故核保權限可以較為分散。陳述 III 正確,在人壽保險中,保單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且在提出保險金要求時必須予以出示。
錯誤: 陳述 IV 錯誤,雖然「拒絕名單」列出了不鼓勵承保的業務類型,但並非所有保險人都持有相同的意見,每個保險人對風險的合意程度都有其獨特的看法。
重點: 了解人壽保險與一般保險在核保權限分配、保單法律地位及風險評估上的根本差異,是保險營運管理的基礎。.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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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3
9.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法團保險經紀公司正準備向保險業監管局申請授權。根據《最低限度規定》,下列哪些關於該經紀公司營運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法團保險經紀在任何時間都必須維持最少港幣十萬元的淨資產及最低繳足款股本。
II. 其專業彌償保險的最低彌償限額應為港幣三百萬元或保險經紀收入總額的兩倍,以較高者為準。
III. 在銀行開立客戶賬戶時,賬戶名稱中不一定需要包含「客戶」字樣,只要在公司內部記錄中註明即可。
IV. 若其業務代表連續兩年未在香港保險界從事相關工作,通常須再次通過資格考試方可重新登記。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最低限度規定,法團保險經紀在任何時間都必須備存最少港幣十萬元的淨資產及最低繳足款股本。陳述 II 是正確的,專業彌償保險的最低彌償限額必須為港幣三百萬元或保險經紀收入總額(過去 12 個月)的兩倍,並以較高者為準。陳述 IV 是正確的,若業務代表連續兩年未在香港保險界從事相關工作,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必須重新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方可再次登記。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客戶賬戶」必須是在授權財務機構開立的往來或儲蓄賬戶,且其名稱中必須明確包含「客戶」字樣,不能僅在內部記錄中註明。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資本充足性、專業彌償保險的保障額、客戶資金的獨立存放以及從業員資格持續性的法定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監管局的最低限度規定,法團保險經紀在任何時間都必須備存最少港幣十萬元的淨資產及最低繳足款股本。陳述 II 是正確的,專業彌償保險的最低彌償限額必須為港幣三百萬元或保險經紀收入總額(過去 12 個月)的兩倍,並以較高者為準。陳述 IV 是正確的,若業務代表連續兩年未在香港保險界從事相關工作,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必須重新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方可再次登記。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客戶賬戶」必須是在授權財務機構開立的往來或儲蓄賬戶,且其名稱中必須明確包含「客戶」字樣,不能僅在內部記錄中註明。
重點: 保險經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資本充足性、專業彌償保險的保障額、客戶資金的獨立存放以及從業員資格持續性的法定要求。.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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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3
10.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金融諮詢公司擬在香港申請成為授權保險經紀。根據《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限度規定,下列哪些關於保險經紀的法律定義及授權要求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法律定義上,保險經紀被視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負責為其洽談保險合約。
II. 獲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 21 歲,且學歷最低須達到中五程度或同等學歷。
III. 保險經紀必須遵守最低限度規定,其中包括投保專業賠償保險及備存獨立客戶賬戶。
IV. 保險經紀的授權申請人可以是以獨資經營、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下的最低限度規定,獲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 21 歲,且學歷至少須達到中五程度或同等學歷。陳述 III 正確,因為投保專業賠償保險及備存獨立客戶賬戶均屬於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五項最低限度規定之內。陳述 IV 正確,因為條例允許授權保險經紀以獨資經營(個人)、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的形式申請授權。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經紀的法定定義是作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才是代表保險公司的中介人。
重點: 保險經紀代表客戶利益,必須持續符合有關資歷、資本、專業賠償保險及賬目管理等法定最低限度規定,方可維持其獲授權或認可的資格。.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下的最低限度規定,獲提名的行政總裁必須年滿 21 歲,且學歷至少須達到中五程度或同等學歷。陳述 III 正確,因為投保專業賠償保險及備存獨立客戶賬戶均屬於保險業監管局指明的五項最低限度規定之內。陳述 IV 正確,因為條例允許授權保險經紀以獨資經營(個人)、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的形式申請授權。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險經紀的法定定義是作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才是代表保險公司的中介人。
重點: 保險經紀代表客戶利益,必須持續符合有關資歷、資本、專業賠償保險及賬目管理等法定最低限度規定,方可維持其獲授權或認可的資格。.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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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3
11. Question
某建築承建商投保了一份法律責任保險,保單的責任限額為 1,000,000 港元。該承建商在一宗意外中被判定須向受害人賠償 1,500,000 港元。保險公司在支付了 1,000,000 港元的最高賠償額後,承建商須自行支付餘下的 500,000 港元。隨後,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從另一名共同侵權人處成功追回 800,000 港元的補償。根據代位收益的分配原則,這筆追回的款項應如何分配?
Correct
正確: 承建商先取得 500,000 港元,餘下的 300,000 港元歸保險公司所有。這是因為在涉及「責任限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因保額限制而須自行承擔超出限額的損失。根據代位收益分配原則,從第三方追回的補償應優先用於彌補被保險人這部分未獲保險賠付的損失,只有在被保險人獲得完全彌償後,餘額才歸保險公司以抵銷其已支付的賠償金。
錯誤: 關於保險公司保留全部 800,000 港元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違反了責任限額下被保險人享有優先分配權的原則。關於按比例分攤的說法是錯誤的,比例分攤(如 1:2)僅適用於因保額不足而觸發「比例分攤」條款的情況,而非責任限額。關於承建商獲得全部 800,000 港元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代位權的目的是彌償,一旦承建商的總損失(1,500,000 港元)得到完全補償,多出的追討款項必須歸還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權收回其支付的 1,000,000 港元範圍內的款項。
重點: 代位收益的分配順序取決於保單限制的性質;在責任限額保單中,被保險人就其超額損失在追討款項中享有優先受償權。.
Incorrect
正確: 承建商先取得 500,000 港元,餘下的 300,000 港元歸保險公司所有。這是因為在涉及「責任限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因保額限制而須自行承擔超出限額的損失。根據代位收益分配原則,從第三方追回的補償應優先用於彌補被保險人這部分未獲保險賠付的損失,只有在被保險人獲得完全彌償後,餘額才歸保險公司以抵銷其已支付的賠償金。
錯誤: 關於保險公司保留全部 800,000 港元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違反了責任限額下被保險人享有優先分配權的原則。關於按比例分攤的說法是錯誤的,比例分攤(如 1:2)僅適用於因保額不足而觸發「比例分攤」條款的情況,而非責任限額。關於承建商獲得全部 800,000 港元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代位權的目的是彌償,一旦承建商的總損失(1,500,000 港元)得到完全補償,多出的追討款項必須歸還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權收回其支付的 1,000,000 港元範圍內的款項。
重點: 代位收益的分配順序取決於保單限制的性質;在責任限額保單中,被保險人就其超額損失在追討款項中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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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3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代位權(Subrogation)的行使及其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一名行人因疏忽導致被保險人死亡,人壽保險人在給付賠償金後,可向該行人行使代位權追討損失。
II. 根據普通法原則,保險人通常必須在實際向被保險人作出彌償後,方可取得代位權。
III. 在損餘(Salvage)的情況下,若被保險人已將受損財產委付予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保留處置損餘所得的所有利潤。
IV. 若保單設有免賠額(Deductible),而保險人從第三方追回的款項超過了其已支付的賠償金額,超出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才能取得代位權,儘管現代保單條款通常會修改此限制。陳述 III 正確,根據 3.6.4(b)(ii),若被保險人將財產委付給保險人,保險人則擁有該財產的所有權利,包括從處置損餘中獲利的權利。陳述 IV 正確,根據代位收益的分配原則,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補償不能超過其支付的彌償金額,任何超出保險賠償金的餘額必須歸被保險人所有。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代位權僅適用於彌償合約。人壽保險不屬於彌償性質,因此保險人在賠付後不能向導致被保險生命死亡的疏忽第三方行使代位權。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引申,旨在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受保損失而獲得雙重補償,同時規定保險人不能透過代位追討獲得超過其已支付賠償額的利潤(委付情況除外)。.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普通法,保險人必須先向被保險人提供彌償,才能取得代位權,儘管現代保單條款通常會修改此限制。陳述 III 正確,根據 3.6.4(b)(ii),若被保險人將財產委付給保險人,保險人則擁有該財產的所有權利,包括從處置損餘中獲利的權利。陳述 IV 正確,根據代位收益的分配原則,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補償不能超過其支付的彌償金額,任何超出保險賠償金的餘額必須歸被保險人所有。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代位權僅適用於彌償合約。人壽保險不屬於彌償性質,因此保險人在賠付後不能向導致被保險生命死亡的疏忽第三方行使代位權。
重點: 代位權是彌償原則的引申,旨在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受保損失而獲得雙重補償,同時規定保險人不能透過代位追討獲得超過其已支付賠償額的利潤(委付情況除外)。.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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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3
13.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因近期業務擴張過於迅速,引起了監管機構對其償付能力的關注。根據《保險業條例》及相關規管準則,下列哪些關於保監局權力及行業守則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監局若認為符合公眾利益,可披露該保險公司的財務及統計資料。
II. 為了防止該公司因業務增長過快而陷入財務困難,保監局有權限制其保費收入。
III. 在極度嚴重的情況下,保監局可不經法院呈請程序,直接強制將該保險公司清盤。
IV. 若該公司違反《承保商專業守則》,該守則亦適用於其承保的所有商業機構保單。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監局在認為符合保單持有人利益或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有權披露個別保險人或勞合社的財務及統計資料以提高市場透明度。陳述 II 正確,限制保費收入是保監局的一項干預權力,專門用於應對保險人因業務增長過快而可能產生的財務穩健性風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將保險人清盤屬於極度嚴重的干預措施,保監局必須通過向法院提出呈請來執行,而非直接行使行政權力完成。陳述 IV 錯誤,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僅適用於由香港居民個人(而非公司)投保且僅供私人用途的保單。
重點: 保監局擁有多樣化的規管與干預權力以保障保單持有人,而《承保商專業守則》則為個人保險業務的優良實務提供了行業標準。.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監局在認為符合保單持有人利益或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有權披露個別保險人或勞合社的財務及統計資料以提高市場透明度。陳述 II 正確,限制保費收入是保監局的一項干預權力,專門用於應對保險人因業務增長過快而可能產生的財務穩健性風險。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將保險人清盤屬於極度嚴重的干預措施,保監局必須通過向法院提出呈請來執行,而非直接行使行政權力完成。陳述 IV 錯誤,因為《承保商專業守則》僅適用於由香港居民個人(而非公司)投保且僅供私人用途的保單。
重點: 保監局擁有多樣化的規管與干預權力以保障保單持有人,而《承保商專業守則》則為個人保險業務的優良實務提供了行業標準。.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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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3
1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長期責任業務」(Long-tail Business) 的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相關保單的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的數年內才發生及發展。
II. 大部分的責任保險均被視為此類業務。
III. 保險人通常能在保單年度結束時立即準確確定最終的損失成本。
IV. 此術語主要用於描述保費繳付期超過十年的長期人壽保險合約。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長期責任業務(Long-tail Business)是指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的數年內才發生及發展的保險業務,而大部分的責任保險(如僱員補償保險)均具備這種特性。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長期責任業務的特點正是其最終損失成本往往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確定,無法在保單年度結束時立即精確計算。陳述 IV 是錯誤的,這混淆了「長期責任業務」與「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的概念,後者主要指人壽保險等合約期較長的業務,而前者側重於索償發展的時間跨度。
重點: 長期責任業務的關鍵在於索償處理與結算時間的延後性,這與一般短期責任業務(如財產保險)在準備金估算上有顯著不同。.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 及 II」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理,長期責任業務(Long-tail Business)是指索償可能在保險期限屆滿後的數年內才發生及發展的保險業務,而大部分的責任保險(如僱員補償保險)均具備這種特性。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長期責任業務的特點正是其最終損失成本往往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確定,無法在保單年度結束時立即精確計算。陳述 IV 是錯誤的,這混淆了「長期責任業務」與「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的概念,後者主要指人壽保險等合約期較長的業務,而前者側重於索償發展的時間跨度。
重點: 長期責任業務的關鍵在於索償處理與結算時間的延後性,這與一般短期責任業務(如財產保險)在準備金估算上有顯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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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3
15. Question
一名香港進口商將一批電子零件存放在第三方物流倉庫。該進口商為貨物投保了火險,而物流公司亦就其作為受託保管人的責任投保了火險。若倉庫發生火災導致零件全損,關於這兩份保單在「分擔」(Contribution) 原則下的運作,下列哪項描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由於兩份保單保障的是不同的可保權益(即進口商的物主權益與物流公司的受託保管人權益),因此保險人之間不會產生分擔。這是因為在保險法中,分擔原則的適用前提之一是多份保單必須保障「同一權益」,而物主與受託保管人對同一財產擁有不同的法律權益。
錯誤: 認為只要承保標的物與危險相同就必須按比例分擔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同一權益」的必要條件。關於兩家公司必須各承擔百分之五十損失的說法也不正確,因為在權益不同的情況下,根本不構成法律上的重複保險。至於分擔原則僅適用於人壽保險的說法完全顛倒了事實,人壽保險屬於非彌償性保險,並不適用分擔原則。
重點: 分擔原則僅在多份保單保障同一被保險人、同一可保權益、同一受保標的及同一受保危險時才適用;若權益不同(如物主與受託人),則不產生分擔,而是透過代位權來處理最終的責任歸屬。.
Incorrect
正確: 由於兩份保單保障的是不同的可保權益(即進口商的物主權益與物流公司的受託保管人權益),因此保險人之間不會產生分擔。這是因為在保險法中,分擔原則的適用前提之一是多份保單必須保障「同一權益」,而物主與受託保管人對同一財產擁有不同的法律權益。
錯誤: 認為只要承保標的物與危險相同就必須按比例分擔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同一權益」的必要條件。關於兩家公司必須各承擔百分之五十損失的說法也不正確,因為在權益不同的情況下,根本不構成法律上的重複保險。至於分擔原則僅適用於人壽保險的說法完全顛倒了事實,人壽保險屬於非彌償性保險,並不適用分擔原則。
重點: 分擔原則僅在多份保單保障同一被保險人、同一可保權益、同一受保標的及同一受保危險時才適用;若權益不同(如物主與受託人),則不產生分擔,而是透過代位權來處理最終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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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3
16.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架構下,關於獲授權保險人必須遵守的「償付準備金」(Solvency Margin)規定,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償付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的資產價值超過其負債數額的差額,且該差額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水平。
II. 一般業務保險人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是根據其保費收入或賠款紀錄計算出的「相關數額」而定。
III. 綜合業務保險人(Composite Insurer)只需就其整體業務維持一個統一的償付準備金,無需分開計算一般及長期業務。
IV. 維持充足的償付準備金是保險人持續獲授權經營保險業務的基本準則及法定責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償付準備金(Solvency Margin)的基本定義即為保險人的資產價值超過其負債數額的法定最低差額。陳述 II 正確,對於一般業務保險人,其最低償付準備金是根據保費收入或賠款紀錄計算出的「相關數額」(Relevant Amount)來確定的。陳述 IV 正確,維持法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是保險人獲得及維持其獲授權地位的持續性法定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綜合業務保險人(Composite Insurer)必須分別就其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維持各自獨立的償付準備金,而非將兩者合併計算。
重點: 償付準備金制度是香港保險監管的核心工具,旨在確保保險人具備足夠的財務緩衝以應付潛在的經營風險,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償付準備金(Solvency Margin)的基本定義即為保險人的資產價值超過其負債數額的法定最低差額。陳述 II 正確,對於一般業務保險人,其最低償付準備金是根據保費收入或賠款紀錄計算出的「相關數額」(Relevant Amount)來確定的。陳述 IV 正確,維持法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是保險人獲得及維持其獲授權地位的持續性法定責任。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根據《保險業條例》,綜合業務保險人(Composite Insurer)必須分別就其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維持各自獨立的償付準備金,而非將兩者合併計算。
重點: 償付準備金制度是香港保險監管的核心工具,旨在確保保險人具備足夠的財務緩衝以應付潛在的經營風險,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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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3
1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架構下,關於《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對保險代理人及負責人的行政管理要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任何人士在香港擔任保險代理人之前,必須先向相關監管機構辦理登記或取得牌照。
II.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規定適用於所有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
III. 保險代理人可以同時代表無限數量的保險公司,且不受業務類別的限制。
IV. 保險代理機構的負責人有責任確保該機構已建立並維持適當的內部監控程序。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監管框架,任何人士在香港擔任保險代理人之前,必須先向相關監管機構(如以往的登記委員會或現時的保險業監管局)辦理登記或取得牌照。陳述 II 是正確的,該守則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涵蓋所有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以確保行業專業操守。陳述 IV 是正確的,負責人的核心職責之一是監督保險代理機構的運作,並確保其建立及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代理人在代表保險公司的人數上受到嚴格限制。根據規定,一名保險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時代表四間保險公司,且其中經營長期業務(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間,並非可以代表「無限數量」。
重點: 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守委任人數的法定限制,而代理機構的負責人則承擔確保機構合規及內部監控完善的關鍵監管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監管框架,任何人士在香港擔任保險代理人之前,必須先向相關監管機構(如以往的登記委員會或現時的保險業監管局)辦理登記或取得牌照。陳述 II 是正確的,該守則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涵蓋所有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以確保行業專業操守。陳述 IV 是正確的,負責人的核心職責之一是監督保險代理機構的運作,並確保其建立及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保險代理人在代表保險公司的人數上受到嚴格限制。根據規定,一名保險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時代表四間保險公司,且其中經營長期業務(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兩間,並非可以代表「無限數量」。
重點: 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守委任人數的法定限制,而代理機構的負責人則承擔確保機構合規及內部監控完善的關鍵監管責任。.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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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3
18. Question
根據保險合約的有效元素,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商業性質的保險協議通常被推定為具有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
II. 即使保險人未獲授權經營相關業務,法院仍可為被保險人強制執行該合約的賠償義務。
III. 精神錯亂或未成年的人士在法律上不具備推翻其所訂立合約的權利。
IV. 保險人的代價是指其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承諾,而非實際的賠償行為。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理,商業協議在法律上被推定具備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在合法性方面,為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即使保險人未獲授權經營業務,法院仍可強制執行其賠償義務;此外,保險人的代價在於其作出賠償的承諾,而非實際支付賠償的行為,因此只有 I、II 及 IV 符合法律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或精神錯亂者在訂立合約時具備特殊的法律地位,他們擁有選擇推翻或撤銷其所訂立合約的權利,而非不具備該權利。
重點: 有效的保險合約必須具備法律意向、合法性及代價等核心元素,且法律在處理訂約能力與合法性時,往往會考慮到對弱勢方或投保人的保障。.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理,商業協議在法律上被推定具備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向;在合法性方面,為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即使保險人未獲授權經營業務,法院仍可強制執行其賠償義務;此外,保險人的代價在於其作出賠償的承諾,而非實際支付賠償的行為,因此只有 I、II 及 IV 符合法律原則。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或精神錯亂者在訂立合約時具備特殊的法律地位,他們擁有選擇推翻或撤銷其所訂立合約的權利,而非不具備該權利。
重點: 有效的保險合約必須具備法律意向、合法性及代價等核心元素,且法律在處理訂約能力與合法性時,往往會考慮到對弱勢方或投保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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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3
19. Question
某保險公司的客戶就理賠結果提出不滿。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處理投訴的指引》,下列哪些關於該保險人處理投訴程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人必須向投訴人免費提供其內部投訴處理程序的副本。
II. 為提高處理效率,投訴應由直接涉及該爭議的僱員進行初步調查。
III. 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的 30 天內發出最終回應,或向投訴人說明未能作出回應的原因。
IV. 內部投訴處理程序必須是書面的,並至少涵蓋接收、回應、調查及糾正四個階段。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人必須向投訴者免費及自動提供其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陳述 III 是正確的,指引建議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的 30 天內發出最終回應,若未能如期回應,則須說明原因及預計日期。陳述 IV 是正確的,保險人的內部投訴處理程序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且最少須涵蓋接收、回應、調查及糾正四個主要範疇。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為了維持處理投訴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指引明確規定投訴不可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
重點: 保險人必須建立透明、獨立且具效率的書面投訴處理機制,確保投訴由非當事人調查,並在規定的 30 天目標期限內與客戶溝通進度。.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是正確的,根據《處理投訴的指引》,保險人必須向投訴者免費及自動提供其處理投訴的內部程序。陳述 III 是正確的,指引建議保險人應在收到投訴後的 30 天內發出最終回應,若未能如期回應,則須說明原因及預計日期。陳述 IV 是正確的,保險人的內部投訴處理程序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且最少須涵蓋接收、回應、調查及糾正四個主要範疇。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為了維持處理投訴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指引明確規定投訴不可由直接涉及該事件的僱員進行調查。
重點: 保險人必須建立透明、獨立且具效率的書面投訴處理機制,確保投訴由非當事人調查,並在規定的 30 天目標期限內與客戶溝通進度。.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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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3
20.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理解風險的分類對於確定其可保性至關重要。關於風險類別的描述,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通常被視為可保風險,因為它包含獲利的可能。
II. 純粹風險(Pure risk)只涉及損失的可能性或沒有損失的情況。
III. 基本風險(Fundamental risk)的影響範圍通常局限於個人或少數人。
IV. 商業保險人主要承保特定風險(Particular risk),因為其財務後果在商業上是可行的。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V 是正確的。純粹風險的定義在於它只包含損失的可能性或維持現狀,而不存在獲利的機會,這正是商業保險保障的核心。同時,特定風險因其影響範圍相對有限,僅波及個人或少數群體,使得保險公司在財務上能夠預測並承擔相關損失,因此屬於主要的商業可保風險。
錯誤: 關於投機風險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投機風險包含獲利的潛力,如果對此類風險提供保險,將會消除參與者爭取利潤的動力,故商業保險通常不予承保。關於基本風險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基本風險(如戰爭、大規模饑荒)的特點是影響範圍極廣,受影響人數不計其數,且成因往往超出個人控制,這與描述中「局限在較小範圍內」的特定風險特徵相反。
重點: 商業保險的可保性通常取決於風險是否屬於純粹風險(無獲利可能)以及是否屬於特定風險(影響範圍有限),這確保了保險機制在財務上的可行性。.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V 是正確的。純粹風險的定義在於它只包含損失的可能性或維持現狀,而不存在獲利的機會,這正是商業保險保障的核心。同時,特定風險因其影響範圍相對有限,僅波及個人或少數群體,使得保險公司在財務上能夠預測並承擔相關損失,因此屬於主要的商業可保風險。
錯誤: 關於投機風險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投機風險包含獲利的潛力,如果對此類風險提供保險,將會消除參與者爭取利潤的動力,故商業保險通常不予承保。關於基本風險的陳述也是錯誤的,因為基本風險(如戰爭、大規模饑荒)的特點是影響範圍極廣,受影響人數不計其數,且成因往往超出個人控制,這與描述中「局限在較小範圍內」的特定風險特徵相反。
重點: 商業保險的可保性通常取決於風險是否屬於純粹風險(無獲利可能)以及是否屬於特定風險(影響範圍有限),這確保了保險機制在財務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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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3
21. Question
某保險經紀在為一家香港製造商安排特殊的責任保險時,發現香港境內沒有保險人提供合適產品,因此建議投保一家僅在英國獲授權的保險人。根據相關操守指引,該經紀應履行下列哪些義務?
I. 告知客戶該保險人在香港屬於未獲授權的身份。
II. 取得客戶對知悉該保險人未獲授權身份的書面確認。
III. 若客戶為法團,經紀可以隨暫保書或投保確認書發出通知書,以代替書面確認。
IV. 經紀必須在名片上加註該海外保險人的登記號碼。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經紀操守守則》,當保險經紀因香港市場缺乏合適產品而安排未在香港獲授權的保險人時,必須履行特定的披露義務。這包括告知客戶該保險人在香港的未獲授權身份,並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若客戶為法團,經紀可選擇隨暫保書或投保確認書發出通知書,以代替個別的書面確認。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針對法團客戶可以採用通知書代替確認書的特殊處理規定;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錯誤,因為操守指引並未要求經紀在名片上顯示海外保險人的登記號碼,經紀僅需按要求顯示其自身由監管機構發出的登記號碼;以上皆是同樣錯誤,因為第四項關於名片顯示海外保險人號碼的陳述並非指引要求的內容。
重點: 保險經紀在處理非本地授權保險人的業務時,核心責任是確保客戶充分知悉該保險人的監管地位,並按規定程序取得書面確認或發出法定通知。.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經紀操守守則》,當保險經紀因香港市場缺乏合適產品而安排未在香港獲授權的保險人時,必須履行特定的披露義務。這包括告知客戶該保險人在香港的未獲授權身份,並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若客戶為法團,經紀可選擇隨暫保書或投保確認書發出通知書,以代替個別的書面確認。
錯誤: 只有 I 及 II 的選項不完整,因為它忽略了針對法團客戶可以採用通知書代替確認書的特殊處理規定;只有 II、III 及 IV 的選項錯誤,因為操守指引並未要求經紀在名片上顯示海外保險人的登記號碼,經紀僅需按要求顯示其自身由監管機構發出的登記號碼;以上皆是同樣錯誤,因為第四項關於名片顯示海外保險人號碼的陳述並非指引要求的內容。
重點: 保險經紀在處理非本地授權保險人的業務時,核心責任是確保客戶充分知悉該保險人的監管地位,並按規定程序取得書面確認或發出法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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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3
2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公平」與「不公平」歧視的區分,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向男性支付比同一年齡及健康狀況的女性較高的年金款項,是基於男性平均支付次數較少的精算考慮。
II. 僅因社會普遍對女性駕駛技術的偏見而對其收取較高的汽車保費,屬於不公平歧視。
III. 由於身體殘疾人士的風險與健康人士不同,保險人對其加設承保限制通常被視為不公平歧視。
IV. 拒絕為離婚婦女或單親女性提供家居保險,被視為保險中不公平歧視的例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男性平均預期壽命較短,導致保險人預計支付年金的次數較少,因此每期支付較高款項具有精算根據。陳述 II 正確,根據教材,基於性別偏見(如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收取較高保費,屬於典型的不公平歧視。陳述 IV 正確,拒絕為離婚婦女或單親女性提供家居保險被明確列為保險中不公平歧視的例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身體殘疾人士的風險狀況與一般人有明顯差異,保險人基於風險評估而加收保費或設置保單限制,屬於合理的承保措施,而非不公平歧視。
重點: 區分保險中的公平與不公平歧視,關鍵在於該區別對待是否基於客觀的風險評估、統計數據或精算基礎,而非主觀偏見或社會歧視。.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男性平均預期壽命較短,導致保險人預計支付年金的次數較少,因此每期支付較高款項具有精算根據。陳述 II 正確,根據教材,基於性別偏見(如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而收取較高保費,屬於典型的不公平歧視。陳述 IV 正確,拒絕為離婚婦女或單親女性提供家居保險被明確列為保險中不公平歧視的例子。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身體殘疾人士的風險狀況與一般人有明顯差異,保險人基於風險評估而加收保費或設置保單限制,屬於合理的承保措施,而非不公平歧視。
重點: 區分保險中的公平與不公平歧視,關鍵在於該區別對待是否基於客觀的風險評估、統計數據或精算基礎,而非主觀偏見或社會歧視。.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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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3
23. Question
某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介紹財產保險合約時,討論了彌償原則及其在實際操作中的變體。關於哪些保單條文可能導致最終賠償金額與受保標的在損失發生時的實際財務價值(即考慮折舊後的價值)有所不同,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以新代舊」保障條款允許受保人在財產受損後獲得全新替代品,而不扣除任何折舊。
II. 「約定價值保單」規定,若發生全損,保險人將支付保單簽發時雙方協議的金額,而非損失時的市價。
III. 「重置保險」通常要求保險人支付重新購置或修理受損財產的成本,且不扣除折舊。
IV. 「比例分攤條件」旨在確保受保人在投保金額不足時,仍能獲得全額的實際損失賠償。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以新代舊」條款是彌償原則的一個變體,允許受保人在財產受損後獲得全新替代品,而無需扣除折舊。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約定價值保單」下,保險人與受保人事先同意一個固定金額,在發生全損時按此金額賠付,不論損失時的實際市場價值為何。陳述 III 正確,因為「重置保險」條文規定賠償以重新購置受損財產的成本為基礎,且不扣除折舊,這也屬於彌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比例分攤條件」(Average Clause)的作用是在受保人投保金額不足時,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其目的是防止受保人獲得全額補償,而非確保其獲得高於實際損失的賠償。
重點: 雖然彌償原則的基本目的是補償受保人的實際財務損失,但透過「以新代舊」、「約定價值」或「重置」等特定保單條文,受保人最終獲得的賠償可能在合約基礎上超過其財產的折舊後實際價值。.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以新代舊」條款是彌償原則的一個變體,允許受保人在財產受損後獲得全新替代品,而無需扣除折舊。陳述 II 正確,因為在「約定價值保單」下,保險人與受保人事先同意一個固定金額,在發生全損時按此金額賠付,不論損失時的實際市場價值為何。陳述 III 正確,因為「重置保險」條文規定賠償以重新購置受損財產的成本為基礎,且不扣除折舊,這也屬於彌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比例分攤條件」(Average Clause)的作用是在受保人投保金額不足時,按比例減少賠償金額,其目的是防止受保人獲得全額補償,而非確保其獲得高於實際損失的賠償。
重點: 雖然彌償原則的基本目的是補償受保人的實際財務損失,但透過「以新代舊」、「約定價值」或「重置」等特定保單條文,受保人最終獲得的賠償可能在合約基礎上超過其財產的折舊後實際價值。.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