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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25
1. Question
在旅遊保險的法律原則與實務中,關於投保人披露「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 的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重要事實是指那些會影響審慎的核保人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或釐定保費的資料。
II. 投保人只需披露其主觀上認為會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意願的事實。
III. 若投保人漏報了重要事實,即使該事實與後來的索償原因無關,保險人仍有權撤銷保單。
IV. 根據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案例,若未披露的病史屬輕微、短暫且多年未有復發,保險人全面拒絕賠償可能被視為不恰當或不成比例。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法與相關案例,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是客觀的,即該事實是否會影響一名審慎核保人對風險的評估或保費的釐定(陳述 I)。若投保人未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即使該事實與當前的索償原因沒有直接關係(陳述 III)。然而,在實務中,如投訴委員會處理案例十六時,若未披露的事實屬於極輕微、短暫且多年未復發的病患,保險人若以此為由全面拒絕賠償,可能會被視為過於嚴苛或不成比例(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披露責任的履行並非基於投保人的主觀判斷,而是基於審慎核保人的客觀標準。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包括「只有 I 及 II」、「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客觀上會影響核保決定的重要事實,但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會考慮未披露事實的嚴重性與索償之間的比例關係。.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I 及 IV 是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法與相關案例,重要事實的判定標準是客觀的,即該事實是否會影響一名審慎核保人對風險的評估或保費的釐定(陳述 I)。若投保人未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有權撤銷合約,即使該事實與當前的索償原因沒有直接關係(陳述 III)。然而,在實務中,如投訴委員會處理案例十六時,若未披露的事實屬於極輕微、短暫且多年未復發的病患,保險人若以此為由全面拒絕賠償,可能會被視為過於嚴苛或不成比例(陳述 IV)。
錯誤: 陳述 II 是錯誤的,因為披露責任的履行並非基於投保人的主觀判斷,而是基於審慎核保人的客觀標準。因此,所有包含陳述 II 的選項,包括「只有 I 及 II」、「只有 II、III 及 IV」以及「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
重點: 投保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客觀上會影響核保決定的重要事實,但投訴委員會在裁決時會考慮未披露事實的嚴重性與索償之間的比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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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25
2. Question
陳先生在首爾旅遊期間於酒店樓梯滑倒,當時並無感到異常。五天後,他因劇烈頭痛入院,最終因腦出血去世。醫學專家報告指出,出血範圍僅限於右丘腦,屬於與原發性高血壓相關的自發性出血,並無外傷跡象。根據旅遊保險中「人身意外」部分的常見條款及相關個案評論,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死亡發生在受保旅程期間,保險公司必須給付意外身故賠償。
II. 若保單將意外定義為「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保險公司可基於醫學證據拒絕賠付。
III. 判定受傷是否由意外導致時,醫學專家關於出血性質(自發性 vs 創傷性)的意見至關重要。
IV. 只要受保人能證明曾發生滑倒,則不論醫學死因為何,保險公司均須承擔責任。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在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部分,保障通常僅限於由「意外」導致的傷亡,而意外通常被定義為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所引致的事件。若醫學專家報告指出死因是與原發性高血壓相關的自發性腦出血,而非由外在撞擊(如滑倒)直接導致,則該事件屬於內在疾病而非意外,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因此,醫學意見在判定因果關係中起著決定性作用。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保人在旅程中死亡並不代表其死因必然屬於「意外」保障範圍,必須視乎是否符合保單定義。陳述 IV 錯誤,因為僅證明曾發生滑倒是不夠的,必須證明該滑倒事件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死因被證實為內在疾病,則保險公司不承擔意外賠償責任。
重點: 判定一項受傷或死亡是否屬於「意外」,必須區分外在因素與內在疾病,保險公司通常會根據醫學證據來判斷事件是否符合保單中關於意外的嚴格定義。.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答案。在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部分,保障通常僅限於由「意外」導致的傷亡,而意外通常被定義為由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所引致的事件。若醫學專家報告指出死因是與原發性高血壓相關的自發性腦出血,而非由外在撞擊(如滑倒)直接導致,則該事件屬於內在疾病而非意外,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因此,醫學意見在判定因果關係中起著決定性作用。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受保人在旅程中死亡並不代表其死因必然屬於「意外」保障範圍,必須視乎是否符合保單定義。陳述 IV 錯誤,因為僅證明曾發生滑倒是不夠的,必須證明該滑倒事件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死因被證實為內在疾病,則保險公司不承擔意外賠償責任。
重點: 判定一項受傷或死亡是否屬於「意外」,必須區分外在因素與內在疾病,保險公司通常會根據醫學證據來判斷事件是否符合保單中關於意外的嚴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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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25
3. Question
在保險實務中,判定損失是否屬於保單保障範圍,『近因』(Proximate Cause) 的應用至關重要。下列有關近因原則及其在香港監管架構下應用的陳述,哪些是正確的?
I. 近因是指在時間序列上,最接近損失發生那一刻的原因。
II. 根據法律原則,近因是指對損失的發生具有主導性、有效且最具影響力的原因。
III. 若損失是由受保危險與非受保危險(並非除外責任)共同引起,且兩者在因果關係上無法分割,保險人通常須承擔賠償責任。
IV.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行使權利拒絕賠償時,應向保單持有人說明理由。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法理,近因是指對損失的發生具有主導性、有效且最具影響力的原因(dominant and effective cause),而非單純看時間順序。陳述 III 是正確的,當損失由受保危險與非受保危險(但非除外責任)共同造成且無法分割時,保險人通常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拒絕賠償或支付保險金時,有責任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合理解釋並引用相關條款。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近因的判定標準在於原因的「效力」而非「時間」上的先後。即使某個原因是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如果它不是主導性的原因,則不被視為近因。
重點: 近因原則是判定保險賠償責任的核心準則,強調損失與受保危險之間的實質因果關係;同時,保險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遵守專業守則以確保程序公平。.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法理,近因是指對損失的發生具有主導性、有效且最具影響力的原因(dominant and effective cause),而非單純看時間順序。陳述 III 是正確的,當損失由受保危險與非受保危險(但非除外責任)共同造成且無法分割時,保險人通常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陳述 IV 是正確的,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在拒絕賠償或支付保險金時,有責任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合理解釋並引用相關條款。
錯誤: 陳述 I 是錯誤的,因為近因的判定標準在於原因的「效力」而非「時間」上的先後。即使某個原因是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如果它不是主導性的原因,則不被視為近因。
重點: 近因原則是判定保險賠償責任的核心準則,強調損失與受保危險之間的實質因果關係;同時,保險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遵守專業守則以確保程序公平。. 因此,I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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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25
4. Question
一家香港保險公司在進行核保及客戶盡職審查時,必須遵守有關個人資料私隱及平等機會的法例。根據相關條例及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公司根據精算數據顯示女性平均壽命較長,而向女性投保人徵收較低的人壽保險保費,這被視為「公平」的歧視。
II. 保險機構為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規定,可以收集人壽保險客戶的身份證副本。
III. 若保險公司基於普遍認為女性駕駛技術較差的偏見,而對女性車主徵收較高的汽車保險保費,這屬於法律容許的差別待遇。
IV. 《種族歧視條例》與《性別歧視條例》一樣,均設有明確條文容許保險人在參照精算數據後給予不同的待遇。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及保險實務,若差別待遇是基於可合理依據的來源所得之精算數據(如女性平均壽命較長),則被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為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法律規定,獲准收集客戶的身份證副本。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基於性別偏見(而非精算數據)而對女性車主徵收較高保費,屬於保險中的「不公平」歧視。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相關法例,只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包含有關保險精算數據豁免的特定條文,而《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括在內。
重點: 保險業中的合法差別待遇必須具備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且在處理個人敏感資料時,必須符合私隱條例中有關法律授權或合規目的之規定。.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及保險實務,若差別待遇是基於可合理依據的來源所得之精算數據(如女性平均壽命較長),則被視為合法的「公平」歧視。陳述 II 正確,因為根據《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保險機構為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法律規定,獲准收集客戶的身份證副本。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基於性別偏見(而非精算數據)而對女性車主徵收較高保費,屬於保險中的「不公平」歧視。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相關法例,只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包含有關保險精算數據豁免的特定條文,而《種族歧視條例》並不包括在內。
重點: 保險業中的合法差別待遇必須具備合理的精算數據支持,且在處理個人敏感資料時,必須符合私隱條例中有關法律授權或合規目的之規定。.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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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 of 25
5. Question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在釐定專屬自保保險人(Captive Insurer)的償付準備金數額時,下列哪些描述符合相關的法定要求?
I. 須按「保費收入」方法計算。
II. 須按「未決申索」方法計算。
III. 最終數額以「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計算結果中較低者為準。
IV. 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必須分別按照「保費收入」方法及「未決申索」方法進行計算,並以兩者中較高的數額為準,同時該數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的法定最低限額。
錯誤: 關於以計算結果中「較低者」為準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監管要求是以較高者為準以確保充足的償付能力。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計算準則。關於「只有 II 及 IV」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漏掉了同樣屬於法定計算基礎的保費收入方法。
重點: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計算結合了保費與申索兩大準則,並以兩者中之大者為準,且設有二百萬港元的最低門檻。.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必須分別按照「保費收入」方法及「未決申索」方法進行計算,並以兩者中較高的數額為準,同時該數額不得少於二百萬港元的法定最低限額。
錯誤: 關於以計算結果中「較低者」為準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監管要求是以較高者為準以確保充足的償付能力。關於「以上皆是」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計算準則。關於「只有 II 及 IV」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它漏掉了同樣屬於法定計算基礎的保費收入方法。
重點: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計算結合了保費與申索兩大準則,並以兩者中之大者為準,且設有二百萬港元的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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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 of 25
6.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經營的物流公司正在重新評估其風險管理架構。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原理及相關風險分類,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在倉庫安裝自動灑水系統以減輕火災發生後的潛在損害,這屬於「損失降低」措施。
II. 全球性的經濟衰退導致物流需求大幅下降,這種影響整個社會且非個人能操控的風險屬於「特定風險」。
III. 商業保險公司通常會為該公司擴張新業務航線所面臨的「投機風險」提供保險,因為這類風險有機會帶來收益。
IV. 「風險融資」旨在降低損失對機構造成的財務打擊,其可利用的工具包括購買保險及設立自保基金。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於火災發生後降低損失的嚴重程度,這完全符合「損失降低」(Loss Reduction) 的定義。陳述 IV 正確,根據風險管理框架,「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 是指在採取各類控制措施後,為應對剩餘風險而制定的財務計劃,保險和自保均是其主要工具。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影響範圍極廣,且其成因超逾個人或單一機構的控制範圍,這屬於「基本風險」(Fundamental Risk) 而非「特定風險」。陳述 III 錯誤,商業保險人通常不承保投機風險(如業務開創),因為這類風險包含獲利可能,若提供保險會削弱經營者爭取利潤的動力,且投機風險通常被視為不可保。
重點: 理解風險的分類(純粹對投機、特定對基本)對於確定風險的可保性至關重要。同時,應對風險的工具(如避免、防範、降低、轉移及融資)在風險管理流程中扮演不同角色。.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於火災發生後降低損失的嚴重程度,這完全符合「損失降低」(Loss Reduction) 的定義。陳述 IV 正確,根據風險管理框架,「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 是指在採取各類控制措施後,為應對剩餘風險而制定的財務計劃,保險和自保均是其主要工具。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影響範圍極廣,且其成因超逾個人或單一機構的控制範圍,這屬於「基本風險」(Fundamental Risk) 而非「特定風險」。陳述 III 錯誤,商業保險人通常不承保投機風險(如業務開創),因為這類風險包含獲利可能,若提供保險會削弱經營者爭取利潤的動力,且投機風險通常被視為不可保。
重點: 理解風險的分類(純粹對投機、特定對基本)對於確定風險的可保性至關重要。同時,應對風險的工具(如避免、防範、降低、轉移及融資)在風險管理流程中扮演不同角色。. 因此,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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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25
7.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背景下,下列哪些關於保險的功能及好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將個人的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
II. 保險業是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本地經濟有顯著貢獻。
III. 保險實務中的風險管理調查有助於損失防範和損失降低。
IV. 若無保險保障,投資者往往難以籌措資金投放於高成本的建設項目。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為正確答案,因為保險的功能與好處涵蓋了基本及輔助兩個層面。基本功能在於其風險轉移機制,容許投保人透過支付保費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而輔助功能則包括:(i) 透過吸納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ii) 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iii) 透過風險調查及建議進行損失控制(防範及降低損失);(iv) 提供儲蓄及投資途徑(如人壽保險及強積金);以及 (v) 透過提供保障來激勵高成本項目的落實,從而促進經濟增長。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全面,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減少社會意外事故(損失控制)以及推動大型建設項目(經濟增長)方面的關鍵作用。「只有 I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保險最核心的基本功能,即風險轉移機制。「只有 I、III 及 IV」同樣不完整,因為保險業作為香港金融服務業的重要支柱,其對本地經濟的貢獻(陳述 II)也是不可或缺的輔助功能。
重點: 理解保險的功能需區分基本功能(風險轉移與財務補償)與多樣化的輔助功能(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及經濟發展)。.
Incorrect
正確: 「以上皆是」為正確答案,因為保險的功能與好處涵蓋了基本及輔助兩個層面。基本功能在於其風險轉移機制,容許投保人透過支付保費將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而輔助功能則包括:(i) 透過吸納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ii) 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iii) 透過風險調查及建議進行損失控制(防範及降低損失);(iv) 提供儲蓄及投資途徑(如人壽保險及強積金);以及 (v) 透過提供保障來激勵高成本項目的落實,從而促進經濟增長。
錯誤: 「只有 I 及 II」的說法不全面,因為它忽略了保險在減少社會意外事故(損失控制)以及推動大型建設項目(經濟增長)方面的關鍵作用。「只有 II 及 III」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遺漏了保險最核心的基本功能,即風險轉移機制。「只有 I、III 及 IV」同樣不完整,因為保險業作為香港金融服務業的重要支柱,其對本地經濟的貢獻(陳述 II)也是不可或缺的輔助功能。
重點: 理解保險的功能需區分基本功能(風險轉移與財務補償)與多樣化的輔助功能(就業、金融服務、損失控制、儲蓄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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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 of 25
8. Question
一名持牌保險中介人在向客戶推介投資相連長期保險(ILAS)計劃時,需要評估投保人與受保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根據香港保險法律與相關原則,關於「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投保人對其本人的壽命具有法律認可的無限可保權益。
II. 根據法律,人壽保險的可保權益必須在保單生效時存在。
III. 人壽保險要求在受保人身故索償時,受益人必須證明其仍具備可保權益。
IV.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壽命具有可保權益,其權益通常以債務金額為限。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律推定每個人對其自身的生命及身體擁有無限的經濟價值,因此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陳述 II 正確,根據人壽保險(包括投資相連保險)的法律原則,可保權益必須在保單合約訂立或生效時存在,這與某些財產保險的要求不同。陳述 IV 正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法律認可的經濟利益關係,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壽命具有可保權益,但其保障金額通常受限於債務規模。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並不要求在損失發生(即受保人身故)時必須具備可保權益,只要在投保時具備該權益,保單即為有效。
重點: 在人壽保險業務中,可保權益的法定要求集中於保單生效之時,且法律認可多種基於親屬關係或經濟依賴關係而產生的權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法律推定每個人對其自身的生命及身體擁有無限的經濟價值,因此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陳述 II 正確,根據人壽保險(包括投資相連保險)的法律原則,可保權益必須在保單合約訂立或生效時存在,這與某些財產保險的要求不同。陳述 IV 正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法律認可的經濟利益關係,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壽命具有可保權益,但其保障金額通常受限於債務規模。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人壽保險並不要求在損失發生(即受保人身故)時必須具備可保權益,只要在投保時具備該權益,保單即為有效。
重點: 在人壽保險業務中,可保權益的法定要求集中於保單生效之時,且法律認可多種基於親屬關係或經濟依賴關係而產生的權益。.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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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25
9. Question
關於彌償 (Indemnity) 原則及其在保險實務中的應用,請選出正確的陳述:
I. 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通常被視為提供「利益」的保單,而非提供「彌償」的保單。
II. 除非保單另有訂明,否則人身意外保險單中包含的醫療費用保險通常屬於彌償保險。
III. 彌償原則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因為所有保險標的的損失均可精確地用財務方法量度。
IV. 在財產保險中,「恢復原狀」 (Reinstatement) 作為提供彌償的一種方法,是指使受保財物恢復到其受損以前那一刻所處的狀況。Correct
正確: 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涉及的保險利益難以用金錢精確衡量,因此被視為「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然而,這類保單中附加的醫療費用保險通常按實際開支賠付,故屬於彌償性質。此外,「恢復原狀」作為彌償的一種方式,其定義確實是使受保財物恢復到緊接損失發生前的狀態。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彌償原則並不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人壽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由於無法對人的生命或肢體進行精確的財務估值,因此不適用彌償原則。其他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的組合均為錯誤。
重點: 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不多也不少的精確財務補償,但此原則不適用於人壽及人身意外等利益保單,除非涉及可量化的醫療費用索償。.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人壽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涉及的保險利益難以用金錢精確衡量,因此被視為「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然而,這類保單中附加的醫療費用保險通常按實際開支賠付,故屬於彌償性質。此外,「恢復原狀」作為彌償的一種方式,其定義確實是使受保財物恢復到緊接損失發生前的狀態。
錯誤: 陳述 III 是錯誤的,因為彌償原則並不適用於所有保險類別。人壽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由於無法對人的生命或肢體進行精確的財務估值,因此不適用彌償原則。其他包含陳述 III 的選項或未能涵蓋所有正確陳述的組合均為錯誤。
重點: 彌償原則的核心在於提供不多也不少的精確財務補償,但此原則不適用於人壽及人身意外等利益保單,除非涉及可量化的醫療費用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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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25
10.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新成立的保險公司正與其合規顧問討論有關償付準備金(Solvency Margin)的法定要求。根據《保險業條例》,下列哪些關於償付準備金數額計算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償付準備金須按「保費收入」及「未決申索」兩種準則計算,並以數額較大者為準。
II. 若一般業務保險人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如僱員補償保險),其償付準備金數額最低不能少於二千萬港元。
III. 專屬自保保險人與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其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數額要求均為二百萬港元。
IV. 綜合業務保險人在計算其償付準備金時,其長期業務部分與一般業務部分均須統一採用「保費收入」方法計算。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管要求,一般業務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需比較「保費收入」與「未決申索」兩種計算結果並取其大者,且若經營法定保險業務,最低限額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此外,專屬自保保險人與長期業務保險人的法定最低償付準備金限額均為二百萬港元。
錯誤: 關於綜合業務保險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綜合業務保險人的長期業務部分須按照相關規例計算,而一般業務部分則按一般業務的計算方式處理,兩者並非採用統一的計算準則。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I 同樣正確。包含 IV 的選項或「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陳述 IV 違反了綜合業務保險人須分開計算不同業務類別償付準備金的原則。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根據其經營的業務類別(一般、長期、綜合或專屬自保)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以確保具備足夠的財務實力保障保單持有人。.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管要求,一般業務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需比較「保費收入」與「未決申索」兩種計算結果並取其大者,且若經營法定保險業務,最低限額不得少於二千萬港元。此外,專屬自保保險人與長期業務保險人的法定最低償付準備金限額均為二百萬港元。
錯誤: 關於綜合業務保險人的陳述是錯誤的,因為綜合業務保險人的長期業務部分須按照相關規例計算,而一般業務部分則按一般業務的計算方式處理,兩者並非採用統一的計算準則。僅包含 I 及 II 的選項是不完整的,因為陳述 III 同樣正確。包含 IV 的選項或「以上皆是」均為錯誤,因為陳述 IV 違反了綜合業務保險人須分開計算不同業務類別償付準備金的原則。
重點: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根據其經營的業務類別(一般、長期、綜合或專屬自保)維持法定的最低償付準備金,以確保具備足夠的財務實力保障保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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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25
11. Question
陳先生在海外旅遊期間,其使用了兩年的相機被盜。此外,他放在寄艙行李內的一件玻璃工藝品在抵達目的地後發現碎裂。根據旅遊保險中「行李及個人財物」保障的一般慣例及相關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相機已使用兩年,若保單沒有「以新代舊」條文,理賠時會扣除折舊。
II. 玻璃工藝品的損毀通常會因屬於「易碎物件」除外責任而不獲賠償。
III. 旅遊保險行李保障屬於「彌償」性質,若航空公司已全數承擔維修費用,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IV. 「以新代舊」條文通常無條件適用於所有受保財產,不論其折舊程度。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彌償原則,若保單不包含「以新代舊」條款,保險人在賠償時會扣除折舊以反映物件在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玻璃製品在旅遊保險中通常被視為「易碎物件」而被列為除外責任;此外,行李保障旨在彌償實際損失,若受保人已從航空公司獲得全額維修賠償,則不能再向保險公司索償,以避免雙重彌償。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的正確性,即保險人有權基於彌償原則拒絕已獲修復的財物索償。「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宣稱「以新代舊」無條件適用於所有財產,而實際上此類保障通常僅限於購買不足一年(或特定短時間內)的新物件。「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旅遊保險行李保障受彌償原則約束,旨在使受保人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財務狀況,並設有特定的除外責任(如易碎品)及折舊計算。.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是正確的。根據彌償原則,若保單不包含「以新代舊」條款,保險人在賠償時會扣除折舊以反映物件在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玻璃製品在旅遊保險中通常被視為「易碎物件」而被列為除外責任;此外,行李保障旨在彌償實際損失,若受保人已從航空公司獲得全額維修賠償,則不能再向保險公司索償,以避免雙重彌償。
錯誤: 「只有 I 及 II」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陳述 III 的正確性,即保險人有權基於彌償原則拒絕已獲修復的財物索償。「只有 II、III 及 IV」是錯誤的,因為陳述 IV 錯誤地宣稱「以新代舊」無條件適用於所有財產,而實際上此類保障通常僅限於購買不足一年(或特定短時間內)的新物件。「以上皆是」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包含了錯誤的陳述 IV。
重點: 旅遊保險行李保障受彌償原則約束,旨在使受保人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財務狀況,並設有特定的除外責任(如易碎品)及折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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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2 of 25
12.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實務中,關於「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 的運作與特性,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此類保單在水險 (Marine Insurance) 業務中被普遍採用。
II. 保單中會明確訂明一個金額,稱為「約定價值」。
III. 該「約定價值」在保單有效期內被視為保險標的的價值。
IV. 賠償時必須根據損失發生當日的市場現值 (Market Value) 重新計算價值。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原理,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在水險中非常普遍,其核心特徵是合約雙方預先同意一個「約定價值」,並在保單有效期內將該金額視為保險標的的價值,而非在損失時重新估值。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定值保單的目的正是為了避免在損失發生時因市場價值波動而產生估值爭議,賠償應以約定價值為準而非市場現值。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雖然陳述正確,但因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 而不夠完整。
Takeaway: 定值保單透過預先設定約定價值,確定了賠償的計算基礎,這在處理價值難以估計或市場價格波動劇烈的標的物(如水險中的貨物)時尤為重要。.
Incorrect
Correct: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原理,定值保單(Valued Policy)在水險中非常普遍,其核心特徵是合約雙方預先同意一個「約定價值」,並在保單有效期內將該金額視為保險標的的價值,而非在損失時重新估值。
Incorrect: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定值保單的目的正是為了避免在損失發生時因市場價值波動而產生估值爭議,賠償應以約定價值為準而非市場現值。因此,任何包含陳述 IV 的選項(如「只有 II、III 及 IV」或「以上皆是」)均為錯誤。選項「只有 I 及 II」雖然陳述正確,但因遺漏了同樣正確的陳述 III 而不夠完整。
Takeaway: 定值保單透過預先設定約定價值,確定了賠償的計算基礎,這在處理價值難以估計或市場價格波動劇烈的標的物(如水險中的貨物)時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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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3 of 25
13. Question
根據保險投訴局處理人身意外保險索償的實務準則及過往案例,下列哪些關於判定「意外」發生及解釋保單除外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雖然明顯的身體傷痕是意外發生的有力證據,但投訴局亦可接納僱主證明等其他客觀證據作為替代。
II. 在斷定被保險人的受傷是否由意外造成時,投訴局會參考其過往病歷以釐清傷患的來源。
III. 詮釋「觸犯法律」除外責任條款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
IV. 只要官方報告指出被保險人須負上大部分法律責任,保險人即可自動引用「觸犯法律」條款拒絕賠償。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實務,證明「意外」發生並不局限於身體表面的明顯傷痕,若有僱主信件等客觀證據證明事發經過,亦可被接納為替代證據。同時,投訴局在判定傷患與意外的因果關係時,會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以排除預先存在的狀況。此外,在詮釋「觸犯法律」除外責任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一般的交通違例。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局認為不能單憑公安報告中缺乏證據支持的法律責任結論而拒賠,且「觸犯法律」條款不應被廣義地解釋為包含所有非蓄意的違規行為,否則將違反保險合約保障意外事故的原意。
重點: 保險投訴局在處理索償糾紛時,會綜合考慮環境證據與過往病歷,並傾向以「立約原意」而非純粹「字面」解釋來詮釋除外責任條款,以確保保障的合理性。.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實務,證明「意外」發生並不局限於身體表面的明顯傷痕,若有僱主信件等客觀證據證明事發經過,亦可被接納為替代證據。同時,投訴局在判定傷患與意外的因果關係時,會參考被保險人的過往病歷以排除預先存在的狀況。此外,在詮釋「觸犯法律」除外責任時,應採用「立約原意」方法,將其解釋為蓄意干犯刑事罪行,而非一般的交通違例。
錯誤: 陳述 IV 是錯誤的,因為投訴局認為不能單憑公安報告中缺乏證據支持的法律責任結論而拒賠,且「觸犯法律」條款不應被廣義地解釋為包含所有非蓄意的違規行為,否則將違反保險合約保障意外事故的原意。
重點: 保險投訴局在處理索償糾紛時,會綜合考慮環境證據與過往病歷,並傾向以「立約原意」而非純粹「字面」解釋來詮釋除外責任條款,以確保保障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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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4 of 25
14. Question
保險代理陳先生正在協助客戶林小姐申請一份人壽保險保單。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及相關指引,下列哪些關於陳先生在銷售及處理申請過程中的行為描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必須向林小姐清楚說明,投保書內的答覆或聲明最終必須由林小姐本人負責。
II. 陳先生嚴禁要求林小姐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申請書上簽署。
III. 在處理保費時,陳先生應建議林小姐使用以保險公司為抬頭人的支票,以避免保費與其個人款項混集。
IV. 若林小姐已持有其他壽險保單,只要陳先生認為新保單對林小姐更有利,則無需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陳述 II 正確,根據《違規行為指引》,保險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陳述 III 正確,根據《處理客戶保費指引》,為了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推薦的繳費方式包括直接轉賬到保險公司的戶口。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指引,如果客戶已擁有其他壽險保單,保險代理在銷售新壽險保單時,必須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並提醒客戶留意其內容,以確保客戶了解轉換保單可能帶來的損失,這是一項強制要求,而非由代理自行判斷。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確保程序公正透明,包括解釋法律後果、嚴禁簽署空白文件、規範保費處理,以及在涉及保單轉換時必須填妥指定的聲明文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登記人士在協助填寫投保書時,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詐騙、隱瞞及失實陳述的後果。陳述 II 正確,根據《違規行為指引》,保險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要求顧客在空白或未填妥的表格上簽署。陳述 III 正確,根據《處理客戶保費指引》,為了防止保費與個人款項混集,推薦的繳費方式包括直接轉賬到保險公司的戶口。
錯誤: 陳述 IV 錯誤,因為根據指引,如果客戶已擁有其他壽險保單,保險代理在銷售新壽險保單時,必須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並提醒客戶留意其內容,以確保客戶了解轉換保單可能帶來的損失,這是一項強制要求,而非由代理自行判斷。
重點: 保險代理在協助客戶投保時,必須確保程序公正透明,包括解釋法律後果、嚴禁簽署空白文件、規範保費處理,以及在涉及保單轉換時必須填妥指定的聲明文件。.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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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25
15.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實務中,關於人壽保險單的「轉讓」(Assignment),下列哪一項敘述最為準確?
Correct
正確: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的轉讓)時,承讓人並不一定要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收益權的轉讓可以被視為一種饋贈,因此承讓人無需具備可保權益,這與保險合約轉讓(要求雙方在轉讓時均須具備可保權益)有顯著區別。
錯誤: 「在人壽保險中,轉讓保險合約通常會導致受保生命由轉讓人更換為承讓人」的說法錯誤,因為在壽險轉讓中,受保生命是絕對不會更換的。
錯誤: 「根據實務做法,人壽保險單在進行保險合約轉讓時,必須事先獲得保險人的同意方為有效」的說法錯誤,因為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例外,在實務上可以不經保險人同意而進行轉讓。
錯誤: 「保險合約的轉讓會自動將轉讓人在合約下的所有責任(如繳付保費的義務)一併轉移給承讓人」的說法錯誤,因為轉讓僅涉及權益的轉移,責任的轉移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的關鍵在於可保權益的要求、保險人的同意權,以及轉讓僅限於權益而非責任的法律特性。.
Incorrect
正確: 「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的轉讓)時,承讓人並不一定要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權益」是正確的。根據保險原則,收益權的轉讓可以被視為一種饋贈,因此承讓人無需具備可保權益,這與保險合約轉讓(要求雙方在轉讓時均須具備可保權益)有顯著區別。
錯誤: 「在人壽保險中,轉讓保險合約通常會導致受保生命由轉讓人更換為承讓人」的說法錯誤,因為在壽險轉讓中,受保生命是絕對不會更換的。
錯誤: 「根據實務做法,人壽保險單在進行保險合約轉讓時,必須事先獲得保險人的同意方為有效」的說法錯誤,因為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屬於例外,在實務上可以不經保險人同意而進行轉讓。
錯誤: 「保險合約的轉讓會自動將轉讓人在合約下的所有責任(如繳付保費的義務)一併轉移給承讓人」的說法錯誤,因為轉讓僅涉及權益的轉移,責任的轉移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
重點: 區分保險合約轉讓與保險收益轉讓的關鍵在於可保權益的要求、保險人的同意權,以及轉讓僅限於權益而非責任的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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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25
16.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香港的跨國貿易公司正對其營運風險進行年度評估。在討論風險分類及應對措施時,該公司的風險經理提出了幾項觀察。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原理,請判斷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倉庫發生火災的可能性被視為純粹風險,因為這種風險發生時只會帶來損失,而不會產生收益。
II. 公司決定進軍新興市場的決策屬於投機風險,因為該行為可能帶來業務增長,也可能導致財務虧損。
III. 若公司的一輛運貨車在配送途中發生碰撞,由於該事件對社會整體的影響微乎其微,這應被歸類為基本風險。
IV. 為了應對火災風險,公司在所有辦公地點安裝了自動灑水系統,這在風險管理工具中被定義為風險轉移。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 (Pure risk) 的特點是只存在損失的可能性而無獲利的機會,火災是其典型例子。陳述 II 正確,投機風險 (Speculative risk) 涉及獲利、損失或維持原狀等多種可能結果,商業投資或開創業務均屬此類。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交通意外所造成的後果相對有限,僅影響特定個人或少數群體,因此屬於特定風險 (Particular risk),而非影響整個社會或大量人群的基本風險 (Fundamental risk)。陳述 IV 錯誤,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於損失發生後降低其嚴重程度,這屬於「損失降低」 (Loss reduction),而非將損失責任移交給他人的「風險轉移」 (Risk transfer)。
重點: 理解風險的分類(純粹與投機、特定與基本)以及區分不同的風險處理工具(如損失降低與風險轉移)是有效執行風險管理程序的關鍵。.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純粹風險 (Pure risk) 的特點是只存在損失的可能性而無獲利的機會,火災是其典型例子。陳述 II 正確,投機風險 (Speculative risk) 涉及獲利、損失或維持原狀等多種可能結果,商業投資或開創業務均屬此類。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交通意外所造成的後果相對有限,僅影響特定個人或少數群體,因此屬於特定風險 (Particular risk),而非影響整個社會或大量人群的基本風險 (Fundamental risk)。陳述 IV 錯誤,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旨在於損失發生後降低其嚴重程度,這屬於「損失降低」 (Loss reduction),而非將損失責任移交給他人的「風險轉移」 (Risk transfer)。
重點: 理解風險的分類(純粹與投機、特定與基本)以及區分不同的風險處理工具(如損失降低與風險轉移)是有效執行風險管理程序的關鍵。. 因此,I 及 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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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25
17. Question
在處理旅遊保險的投保申請及理賠諮詢時,保險中介人應識別保單內的通用條文。關於這些條文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I. 旅遊保險單通常規定,保險憑證一經簽發,保費即不可退還,且不具備容許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
II. 對於超出指明年齡範圍(例如 85 歲以上)的受保人,保險公司可能會按比例降低其醫療開支和住院利益的責任限額。
III. 根據「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若損失是由於受保人的疏忽(Negligence)或不小心行為所致,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
IV. 若受保人意欲轉讓保險合約中的權益,該轉讓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方能生效。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單通常規定保費一經簽發即不可退還,且不具備容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這與許多其他一般保險類別的做法不同。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公司有權對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按比例降低其在人身意外、醫療開支及住院利益等部分的賠償限額。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通用條文,保險合約權益的轉讓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方可生效。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下,受保人的不小心或疏忽(Negligence)行為通常不會影響其索償資格,只有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所導致的損失才不獲賠付。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界定了保費的不可退還性、年齡限制對保障額的影響,以及區分了受保障的疏忽行為與不獲賠償的罔顧後果行為。.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單通常規定保費一經簽發即不可退還,且不具備容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保單的條文,這與許多其他一般保險類別的做法不同。陳述 II 正確,因為保險公司有權對不在指明年齡範圍內的受保人,按比例降低其在人身意外、醫療開支及住院利益等部分的賠償限額。陳述 IV 正確,因為根據通用條文,保險合約權益的轉讓必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或向其發出書面通知方可生效。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在「合理的謹慎措施」條文下,受保人的不小心或疏忽(Negligence)行為通常不會影響其索償資格,只有罔顧後果或故意的行為所導致的損失才不獲賠付。
重點: 旅遊保險的通用條文界定了保費的不可退還性、年齡限制對保障額的影響,以及區分了受保障的疏忽行為與不獲賠償的罔顧後果行為。.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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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8 of 25
18. Question
在保險合約法律中,如果被保險人違反了「保證」(Warranty),關於保險人的權利以及「不追究(違反)」(Waive a breach) 的概念,下列哪項敘述最為正確?
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有權自違反發生之日起解除賠償責任,但亦可選擇不追究該違反,使合約繼續生效且不受該違反的影響。這準確反映了「保證」的嚴格性以及保險人行使「不追究」權利的法律效果。
錯誤: 關於「自始無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違反保證通常是從違反之時起解除責任,而非令合約從一開始就無效,且保險人法律上完全有權選擇豁免或不追究。關於「必須退還保費」的說法是錯誤的,「不追究」的本質是寬恕該行為並讓合約繼續執行,而非終止合約。關於「只有法院有權」的說法是錯誤的,受屈的一方(保險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不理會該違反,這屬於合約當事人的權利。
重點: 「保證」是被保險人的絕對承諾,一旦違反,保險人可解除責任;但保險人亦可透過「不追究」這一寬恕行為,使合約效力不受該違反行為的干擾。.
Incorrect
正確: 保險人有權自違反發生之日起解除賠償責任,但亦可選擇不追究該違反,使合約繼續生效且不受該違反的影響。這準確反映了「保證」的嚴格性以及保險人行使「不追究」權利的法律效果。
錯誤: 關於「自始無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違反保證通常是從違反之時起解除責任,而非令合約從一開始就無效,且保險人法律上完全有權選擇豁免或不追究。關於「必須退還保費」的說法是錯誤的,「不追究」的本質是寬恕該行為並讓合約繼續執行,而非終止合約。關於「只有法院有權」的說法是錯誤的,受屈的一方(保險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不理會該違反,這屬於合約當事人的權利。
重點: 「保證」是被保險人的絕對承諾,一旦違反,保險人可解除責任;但保險人亦可透過「不追究」這一寬恕行為,使合約效力不受該違反行為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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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9 of 25
19. Question
一名受保人因意外受傷導致無法繼續從事原有的體力勞動工作。其保單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為「受保人因傷殘而無法從事任何工作、職業或專業以賺取報酬、薪金或利潤」。醫療報告指出受保人雖不能彎腰,但可以坐著進行文職工作。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只要受保人無法恢復受傷前的原有職業,保險公司便應視為「完全傷殘」。
II. 若受保人仍具備從事其他有報酬工作的能力,則不符合該保單下「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
III. 保險投訴局在裁決此類個案時,會考慮受保人的傷殘是否真的妨礙其從事「任何」職業。
IV. 由於受保人已獲發放三年的傷殘給付,保險公司在法律上不得因其情況好轉而停止付款。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當保單條款將「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時,這是一個相對嚴格的界定。如果醫療證據顯示受保人雖然無法擔任原有的特定職務(如體力勞動),但仍有能力從事其他形式的工作(如文職),則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停止給付通常會獲得支持。因此,陳述 II 和 III 準確反映了這一裁決邏輯。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單保障的是「完全」傷殘而非「職業性」傷殘,不能僅因無法從事原有職業就視為符合定義。陳述 IV 錯誤,保險金的給付是基於受保人持續符合保單定義,若醫療證據證實受保人情況好轉並不再符合「完全傷殘」的定義,保險人有權停止付款。
重點: 在處理「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索償糾紛時,關鍵在於受保人的身體狀況是否符合保單中對於「無法從事任何工作」的具體定義,而非僅僅是無法恢復原職。.
Incorrect
正確: 「只有 II 及 III」是正確的答案。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原則,當保單條款將「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時,這是一個相對嚴格的界定。如果醫療證據顯示受保人雖然無法擔任原有的特定職務(如體力勞動),但仍有能力從事其他形式的工作(如文職),則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停止給付通常會獲得支持。因此,陳述 II 和 III 準確反映了這一裁決邏輯。
錯誤: 陳述 I 錯誤,因為保單保障的是「完全」傷殘而非「職業性」傷殘,不能僅因無法從事原有職業就視為符合定義。陳述 IV 錯誤,保險金的給付是基於受保人持續符合保單定義,若醫療證據證實受保人情況好轉並不再符合「完全傷殘」的定義,保險人有權停止付款。
重點: 在處理「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索償糾紛時,關鍵在於受保人的身體狀況是否符合保單中對於「無法從事任何工作」的具體定義,而非僅僅是無法恢復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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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0 of 25
20. Question
陳先生正為其即將進行的商務旅程投保單次旅遊保險。根據旅遊保險中有關「受保旅程」的定義及核保慣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旅程取消保障通常自保險憑證簽發時生效,並在計劃離境日失效。
II. 對於單次旅行保險,保險人通常會要求投保人在申請表上披露詳細病歷以進行個別核保。
III. 若受保旅程遭受不可避免的延遲,保單的最長保障期間通常會自動延長(例如十天)。
IV. 即使保單的地域範圍定義為「全世界」,保險人仍可豁免承保前往或經過某些指明國家的旅程。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取消旅程保障的性質是保障出發前的風險,因此通常在保單簽發時即生效。陳述 I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通常設有自動延長條款,以應對受保人因無法控制的因素(如航班延誤)而導致的旅程延遲。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公司基於風險管理,即使提供全球保障,仍會排除某些政局不穩或受制裁的國家。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實務上,單次旅行保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申請表設計簡單,一般不會要求投保人提供詳細病歷;相比之下,一年期(年度)旅遊保單才較常需要進行核保程序。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時間因項目而異(如取消保障與醫療保障),且單次與年度保單在核保要求上存在顯著差異。.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取消旅程保障的性質是保障出發前的風險,因此通常在保單簽發時即生效。陳述 III 正確,因為旅遊保險通常設有自動延長條款,以應對受保人因無法控制的因素(如航班延誤)而導致的旅程延遲。陳述 IV 正確,因為保險公司基於風險管理,即使提供全球保障,仍會排除某些政局不穩或受制裁的國家。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實務上,單次旅行保險通常不作個別核保,申請表設計簡單,一般不會要求投保人提供詳細病歷;相比之下,一年期(年度)旅遊保單才較常需要進行核保程序。
重點: 旅遊保險的保障生效時間因項目而異(如取消保障與醫療保障),且單次與年度保單在核保要求上存在顯著差異。. 因此,I、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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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25
21. Question
陳先生為其前往澳洲的旅程購買了旅遊保險。在旅程期間,他因家鄉發生緊急事故必須提前回港。關於「縮短旅程」保障及相關除外責任的應用,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陳先生的父親患有慢性病,但在投保時病情穩定,隨後在旅程期間突然惡化導致陳先生必須回港,保險人通常會考慮賠償。
II. 若陳先生因符合受保危險而需提前回港,即使他購買了商務客位機票,保險人通常僅會按經濟客位的票價作出彌償。
III. 受保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因火災或水浸而嚴重受損,通常屬於「縮短旅程」保障的受保危險之一。
IV. 若旅程因旅行代理商突然宣佈破產而被迫縮短,這通常屬於「縮短旅程」保障範圍內的受保危險。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個案(個案四十五),若已患疾病在保險憑證發出時並不足以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則該疾病不一定觸發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一般保單條款及個案四十六,縮短旅程的額外交通費賠償通常以經濟客位為準,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陳述 III 正確,受保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因火災、水浸或入屋犯法而受損,屬於縮短旅程保障中常見的受保危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旅行代理商、旅行團營運人或公共交通商的破產、清盤或過失,通常被列為縮短旅程保障的除外責任,而非受保危險。
重點: 旅遊保險的「縮短旅程」保障僅限於保單指明的受保危險,且賠償原則通常以經濟客位及合理額外開支為限;而「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應用,需視乎投保時該疾病是否已達到令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的程度。.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個案(個案四十五),若已患疾病在保險憑證發出時並不足以促使一位合理的受保人取消旅程,則該疾病不一定觸發除外責任。陳述 II 正確,根據一般保單條款及個案四十六,縮短旅程的額外交通費賠償通常以經濟客位為準,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陳述 III 正確,受保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因火災、水浸或入屋犯法而受損,屬於縮短旅程保障中常見的受保危險。
錯誤: 陳述 IV 錯誤,根據一般旅遊保險條款,旅行代理商、旅行團營運人或公共交通商的破產、清盤或過失,通常被列為縮短旅程保障的除外責任,而非受保危險。
重點: 旅遊保險的「縮短旅程」保障僅限於保單指明的受保危險,且賠償原則通常以經濟客位及合理額外開支為限;而「已患疾病」的除外責任應用,需視乎投保時該疾病是否已達到令合理受保人取消旅程的程度。. 因此,I、I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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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2 of 25
22. Question
在處理人身意外保險及人壽保險附約的索償糾紛時,保險投訴執行委員會(前稱保險投訴局)會參考保單中的具體定義。根據相關的裁決案例與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保單將「完全及永久傷殘」定義為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當受保人經物理治療後被證實可從事無須彎腰的文職工作,保險人可停止給付賠償。
II. 根據「任何有報酬的職業」的傷殘定義,只要受保人因傷病被評定為不適合繼續擔任其原有的專業職務(例如消防員),即自動符合豁免保費的資格。
III. 若受保人因主動參與毆鬥而導致身體受傷,由於該後果在危險環境下是易於預見的,因此在法律上通常不被視為由「意外」導致。
IV. 根據「不可預見及強加身上」的意外定義,若受保人在進行一項已知具有失明風險的複雜手術後失明,該失明應被視為一項不幸的意外。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若保單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是無法從事「任何」工作以賺取報酬,而受保人經治療後被證實具備從事文職或坐著工作的能力,則不再符合保單定義。陳述 III 正確,因為「意外」必須是不可預見的事故,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主動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其行動產生的必然後果,而非保單所指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任何有報酬的職業」的定義下,只要受保人仍有能力從事其他性質的工作(如文書工作),即使無法擔任原職(如消防員),亦不符合「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索償要求。陳述 IV 錯誤,因為若手術風險(如失明)在術前已被預見並告知,該後果即不屬於「不可預見」的意外,因此不符合相關意外定義。
重點: 在處理人身意外及傷殘索償時,裁決關鍵在於保單對「意外」及「傷殘」的具體定義,特別是區分「任何職業」與「原職」,以及區分「不可預見事故」與「可預見的必然後果」。.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保險投訴局的裁決案例,若保單對「完全及永久傷殘」的定義是無法從事「任何」工作以賺取報酬,而受保人經治療後被證實具備從事文職或坐著工作的能力,則不再符合保單定義。陳述 III 正確,因為「意外」必須是不可預見的事故,若受保人明知處境危險仍主動參與毆鬥,其受傷被視為其行動產生的必然後果,而非保單所指的意外。
錯誤: 陳述 II 錯誤,因為在「任何有報酬的職業」的定義下,只要受保人仍有能力從事其他性質的工作(如文書工作),即使無法擔任原職(如消防員),亦不符合「完全及永久傷殘」的索償要求。陳述 IV 錯誤,因為若手術風險(如失明)在術前已被預見並告知,該後果即不屬於「不可預見」的意外,因此不符合相關意外定義。
重點: 在處理人身意外及傷殘索償時,裁決關鍵在於保單對「意外」及「傷殘」的具體定義,特別是區分「任何職業」與「原職」,以及區分「不可預見事故」與「可預見的必然後果」。. 因此,I 及 III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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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3 of 25
23. Question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Code of Conduct for Insurers),在處理一名個人保單持有人的索償申請時,保險人在下列哪些情況下「不應」拒絕賠償?
I. 涉及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且該保單不屬於水險或航空保險。
II. 投保人違反了保證 (warranty),但該違反行為並不涉及欺詐,且與損失的發生無關。
III. 涉及對重要事實作出無意的失實陳述,且該保單屬於水險業務。
IV. 投保人違反了保證 (warranty),雖然不涉及欺詐,但該違反行為引致了有關損失。Correct
Correct: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不應在涉及非水險或航空保險的無意失實陳述,或在違反與損失無關且無欺詐成分的保證時拒絕賠償,故此符合要求的是只有 I 及 II。
Incorrect: 關於陳述 III,由於《守則》指明無意失實陳述的保障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因此該陳述不符合不應拒賠的條件;關於陳述 IV,若違反保證的行為確實引致了損失,保險人則有權據此拒絕賠償,這不屬於《守則》限制拒賠的範圍。
Takeaway: 《承保商專業守則》要求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必須公平合理,限制保險人僅因無意失誤或與損失無直接因果關係的技術性違約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
Incorrect
Correct: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保險人不應在涉及非水險或航空保險的無意失實陳述,或在違反與損失無關且無欺詐成分的保證時拒絕賠償,故此符合要求的是只有 I 及 II。
Incorrect: 關於陳述 III,由於《守則》指明無意失實陳述的保障不適用於水險或航空保險,因此該陳述不符合不應拒賠的條件;關於陳述 IV,若違反保證的行為確實引致了損失,保險人則有權據此拒絕賠償,這不屬於《守則》限制拒賠的範圍。
Takeaway: 《承保商專業守則》要求保險人在處理索償時必須公平合理,限制保險人僅因無意失誤或與損失無直接因果關係的技術性違約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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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4 of 25
24. Question
在香港保險業的日常運作中,代理法律原則(Law of Agency)規範了中介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根據相關法律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某人的財產面臨迫切危害且無法及時通報該人,另一人為其利益採取必要行動,可構成「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
II. 「不容反悔的代理權」(Agency by estoppel) 的運作主要涉及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而非代理人與委託人的內部關係。
III. 代理人在履行職責時,法律要求其表現必須達到完美的標準,否則委託人可就任何損失向代理人索償。
IV. 代理協議可因委託人或代理人其中一方死亡、精神錯亂或公司清盤而自動終止。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必要權限原則,當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面臨迫切危害且無法通報時,他人為其利益採取的必要行動可使其成為必要代理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主要涉及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防止委託人在作出代理權表示後否定該權限。陳述 IV 正確,法律規定代理關係可因任何一方死亡、精神錯亂或法人團體清盤而自動終止。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法律並不要求代理人的表現達到「完美」標準,代理人只需在履行職責時表現出一切理當期望的技術和努力(即應有的謹慎及技巧)。
重點: 代理法律原則界定了代理權的產生方式(如必要權限及不容反悔)以及代理關係終止的法定情況,這些原則對於釐清保險中介人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的法律地位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Incorrect
正確: 陳述 I 正確,因為根據必要權限原則,當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面臨迫切危害且無法通報時,他人為其利益採取的必要行動可使其成為必要代理人。陳述 II 正確,因為不容反悔的代理權主要涉及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防止委託人在作出代理權表示後否定該權限。陳述 IV 正確,法律規定代理關係可因任何一方死亡、精神錯亂或法人團體清盤而自動終止。
錯誤: 陳述 III 錯誤,因為法律並不要求代理人的表現達到「完美」標準,代理人只需在履行職責時表現出一切理當期望的技術和努力(即應有的謹慎及技巧)。
重點: 代理法律原則界定了代理權的產生方式(如必要權限及不容反悔)以及代理關係終止的法定情況,這些原則對於釐清保險中介人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的法律地位至關重要。. 因此,I、II 及 IV 的陳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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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5 of 25
25. Question
一名持有歐洲火車證(Eurail Pass)的旅客在西班牙旅遊期間,因當地鐵路工人罷工而無法按計劃前往下一個城市。該旅客隨後向保險公司提出旅程延誤索償,但最終遭到拒絕。根據旅遊保險的常見條款及實務處理,下列哪項最可能是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合理理據?
Correct
正確: 旅客未能提供一份可接受的旅行日程或預訂證明,以證實其曾安排或預定乘搭受延誤的特定班次是正確的。在旅遊保險實務中,旅程延誤保障通常要求被保險人證明其已預定或安排了受影響的班次。持有歐洲火車證等彈性票券的旅客,由於可以隨意乘搭班次,若缺乏具體的預訂記錄或詳細的旅行日程,往往難以向保險人證明其原定行程確實因受保危險而受阻。
錯誤: 關於罷工或工業行動屬於除外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工業行動通常是旅程延誤保障中明確列出的指名危險之一。關於火車證不被視為公共交通工具的說法是錯誤的,火車本身屬於公共交通工具,問題核心在於能否證明具體的行程安排。關於保障僅限於飛機延誤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標準旅遊保單的延誤保障通常涵蓋多種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飛機、船隻、火車及長途汽車。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被保險人有責任提供充分的證據(如旅行日程或預訂證明)以證實其預定行程受到受保事故的直接影響。.
Incorrect
正確: 旅客未能提供一份可接受的旅行日程或預訂證明,以證實其曾安排或預定乘搭受延誤的特定班次是正確的。在旅遊保險實務中,旅程延誤保障通常要求被保險人證明其已預定或安排了受影響的班次。持有歐洲火車證等彈性票券的旅客,由於可以隨意乘搭班次,若缺乏具體的預訂記錄或詳細的旅行日程,往往難以向保險人證明其原定行程確實因受保危險而受阻。
錯誤: 關於罷工或工業行動屬於除外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工業行動通常是旅程延誤保障中明確列出的指名危險之一。關於火車證不被視為公共交通工具的說法是錯誤的,火車本身屬於公共交通工具,問題核心在於能否證明具體的行程安排。關於保障僅限於飛機延誤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標準旅遊保單的延誤保障通常涵蓋多種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飛機、船隻、火車及長途汽車。
重點: 旅程延誤保障通常以指名危險方式承保,被保險人有責任提供充分的證據(如旅行日程或預訂證明)以證實其預定行程受到受保事故的直接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