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_row][vc_column][vc_toggle title=”1. 什麼是預設投資策略?”]預設投資策略是一個現成的投資安排,其主要目標是沒有興趣或沒有意願作出基金選擇的計劃成員。其他計劃成員如果認為預設投資策略可以滿足其個人需要,也能夠考慮此策略。法例規定每個強積金計劃都必須設有預設投資策略。計劃成員倘若沒有為其強積金帳户內的權益作出基金選擇,該等權益須完全按預設投資策略進行投資。[/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 預設投資策略成分基金包括了哪些?”]a)核心累積基金。
b)65歲後基金。[/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 預設投資策略成分基金的主要特點有哪些?”]a)隨成員年齡自動降低投資風險。
b)收費及開支均按法例規定設有上限。
c)分散投資環球市場,以分散及降低投資風險。[/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 與預設投資策略有關的主要風險是什麼?”]預設投資策略及兩個預設投資策略成分基金並不存在任何資本或回報保證。核心累積基金及 65 歲後基金不能違反強積金法例訂明較高風險資產與較低風險資產之間的資產分配。投資經理能夠行使的酌情權有限,因根據市場的改變調整投資組合,採用較保守或更主動的投資方式。預設投資策略在進行自動降低投資風險的安排時,並不把年齡以外的其他因素列入考慮。通過在核心累積基金與 65 歲後基金之間進行轉換以達到降低對較高風險資產為目的的投資的安排,只會根據計劃成員的年齡自動進行,並不考慮其他因素。[/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 退休保障方案的三大支柱是什麼?”]a)由政府資助及管理的社會安全網。
b)由私營機構管理及具備足額資金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c)個人自願性儲蓄。[/vc_toggle][vc_toggle title=”6. 強積金制度有哪些特點?”]a)強積金制度是強制性的制度。
b)強積金制度是以就業為本的制度。
c)在強積金制度下,計劃成員因應其入息水平向帳户作出強制供款。
d)強積金計劃由私營機構管理,按照市場機制運作。
e)具備足額資金。[/vc_toggle][vc_toggle title=”7. 積金局成立的目的有哪些?”]積金局成立的目的是為了規管和監督私人託管的公積金計劃。此外,積金局也負責為了讓就業人士熟悉退休儲蓄而進行指引,並讓公眾清楚強積金制度作為退休生活保障支柱之一所發揮的作用。不止如此,積金局負責推動和改善公積金制度,使制度更完善,更符合就業人士的要求。[/vc_toggle][vc_toggle title=”8. 積金局的職能包括了哪些?”]a)確保強積金法例獲得遵守。
b)把公積金計劃註冊為強積金計劃。
c)核准符合資格的人擔任核准受託人。
d)規管核准受託人的事務及活動。
e)對與強積金計劃有關的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對提供與強積金計劃有關的意見,作出規管。
f)監督核准受託人的強積金計劃行政及管理工作。
g)就強制性供款的支付訂立規則或指引,並就強積金計劃在該等供款方面的管理訂立規則或指引。
h)提出與職業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有關的法律改革。
i)促進本港退休計劃行業的發展。[/vc_toggle][vc_toggle title=”9. 保險業監管局在強積金方面的主要職能是什麼?”]保險業監管局負責保證涉及強積金服務的保險公司沒有運作上的缺失,並有足夠資產償還債務,以符合《保險條例》的規定。此外,保險業監管局也負責監督和調查首要業務為保險的有關註冊強積金中介人。[/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0. 金融管理專員在強積金方面的主要職能是哪些?”]金融管理專員負責規管在香港有涉及強積金制度的認可機構,無論其身分是保管人、強積金投資產品擔保人,還是向受託人或保管人持續提供財政支援的機構。金融管理專員也負責保證該等機構在財政方面沒有嚴重缺陷以及負責監督和調查以銀行為主要業務的有關註冊強積金中介人。[/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1. 強積金法例包括了哪些?”]a)《強積金條例》。
b)《一般規例》。
c)《豁免規例》。
d)《費用規例》。[/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2. 請舉出《一般規例》規管的事項。”]a)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
b)計劃及投資產品。
c)登記參加計劃。
d)供款。
e)累算權益的調動與提取安排。
f)補償基金。
g)強積金基金的投資。[/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3.《豁免規例》載列關於哪些事宜的規定?”]a)有關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受強積金法例管限的申請。
b)豁免證明書及強制性條件的效力。
c)豁免證明書的撤回。[/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4. 強積金指引涵蓋哪些範圍?”]a)發牌指引。
b)報告規定指引。
c)投資指引。
d)計劃運作指引。
e)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的銜接安排指引。
f)中介人指引。[/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5. 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和其他服務提供者需受到哪些審查?”]任何受託人在擔任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前,都必須得到積金局核准。受託人必須符合嚴格的規定,包括擁有至少$1.5億的繳足款股本及等額的淨資產,才能夠得到核准。受託人的核準申請須經過積金局審理,審理的目標包括該受託人及為強積金計劃而聘用的投資經理、保管人及提供其他服務的一方。以上的審查是為了要保證有關人士具備合適的能力及控制權,以能管理計劃、運用資金投資以及保障成員的利益。[/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6. 請説明專業彌償保險。”]強積金計劃必須購有專業彌償保險,以在強積金計劃因某些訂明風險而可能遭遇的損失能夠進行賠償。這些風險包括了強積金受託人或已得到強積金受託人轉換職責的其他服務提供者的欺詐及疏忽行為,以及其他風險。強積金法例規定購買的專業彌償保險,比一般的專業彌償保險更加廣闊的保障範圍,但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因計劃資金投資而導致的損失,則不包括在保障範圍內。[/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7. 補償基金有什麼作用?”]補償基金的目的是為了向計劃成員和其他在計劃中有實益利益的人提供補償,以彌補因強積金受託人及其他與管理該等計劃有關的服務提供者的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的累算權益的損失。獲政府提供$6億作為創辦基金,餘下資金則來自向強積金計劃收取相等於計劃淨資產值0.03%的徵費;是提供補償的最後方法,擬於受託人盡用專業彌償保險作出賠償後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提出申請,才會動用此基金。[/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8. 請説明保管人。”]保管人是指監護人或者以照顧或監護某物或某人的人。在強積金制度下,保管人指獲得受託人授權保管信託資產的機構。受託人倘若符合訂明準則,便有資格成為計劃資產的保管人。保管人實質上持有資產,身分大部分是在《銀行業條例》第 2(1)條下界定的認可機構,或在香港成立為法團而按照《受託人條例》第8部註冊的信託公司。[/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9. 強積金計劃可分為哪些類型?”]a)僱主營辦計劃。
b)集成信託計劃。
c)行業計劃。[/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0. 集成信託計劃有什麼特點?”]集成信託計劃讓與不同僱主共事的有關僱員、自僱人士、前自僱人士,以及於另一個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擁有權益,並擬將該等權益轉移至此類計劃的人士參加。這種類型的計劃把僱主的供款集合管理和投資,發揮規模經濟的效益。[/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1. 行業計劃有什麼特點?”]行業計劃是專門為了較高的僱員流動性及按日發薪的行業的有關僱員和自僱人士而設的。目前,飲食業和建造業是行業計劃的兩個指定行業。該兩個行業的僱主可選擇安排有關僱員參加行業計劃。屬於行業計劃成員的有關僱員,只要其新舊僱主都有參加同一行業計劃,在業內轉職時便沒有必要轉換計劃。此項安排能夠協助僱主及臨時僱員減少由一個計劃轉移累算權益至另一計劃所引起的行政成本。[/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2. 自僱人士的定義是什麼?”]自僱人士指並不是以僱員的身分取得有關入息的人,而該等有關入息的來源是該人在香港生產貨品或者提供服務,或自在香港從事向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貨品或服務的營業而得到。可以説,自僱人士並不受僱於任何人。[/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3. 獲豁免參與強積金計劃的人士有哪些?”]a)未滿18歲或年屆 65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
b)家務僱員。
c)自僱持牌小販。
d)受法定退休金計劃及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
e)來港工作不超過 13個月的海外人士。
f)來港工作並獲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
g)駐港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h)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4. 登記參加計劃時自僱人士的職責有哪些?”]a)自僱人士須在開始自僱後60日內成為強積金計劃的成員。
b)除非自僱人士是獲豁免人士,否則不論他們入息多少,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不過,只有每月入息為 $7,100或以上或全年入息為 $85,200或以上的自僱人士,才須作出供款。
c)自僱人士不論有否呈交報税表或取得商業登記證,均有責任自行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5. 何謂特准限期?”]特准限期是指僱主一定要安排有關僱員參與強積金計劃的期限。對有關僱員來説,特准限期是從該僱員受僱起的首60日 。但是對臨時僱員來説,無論該僱員加入的強積金計劃類型是哪些,其特准限期也是指由其受僱日起的首10日。[/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6. 供款期對僱員來説的定義有哪些?”]倘若工資期並不多於1個月,供款期是指僱主向或應向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每段期間,但不包括在受僱第30日或之前開始的任何工資期。倘若工資期不少於於1個月,供款期指僱主向或應向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每段期間,但不包含由開始受僱當日至受僱第30日所在的公曆月的最後一日為止的期間。[/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7. 請説明自僱人士的供款期及供款日。”]自僱人士必須在每個供款期的供款日或者當日結束前支付計劃受託人供款。倘若供款日是星期六或者公眾假日,或《釋義及通則條例》所規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供款日可延遲至當天之後第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供款期的期限由自僱人士自行選擇。[/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8. 請説明自願性供款。”]強積金法例並不存在任何規定作出自願性供款,但積金局鼓勵僱主和計劃成員作出自願性供款,以使權益更加豐富。積金局相信某些範疇能有效地保障由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9. 那些條文無法規管自願性供款?”]a)權益的歸屬。
b)權益的保存。
c)權益的可調動性。
d)權益的提取。[/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0. 請説明強制性供款的税項寬減。”]僱員或自僱人士作出的強制性供款能夠進行扣税,但是其限定為特定每年最高扣税額。僱主作出的強制性供款也能夠扣税,但設有每年限額。僱主向強積金計劃作出的強制性供款總額,和其向強積金計劃作出的自願性供款或向其他註冊退休計劃作出的供款,都能夠扣税,但是扣税額不能夠高於僱員總年薪的15 %。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是不需要徵税的。[/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1. 請解釋歸屬的定義。”]歸屬是指把某項經濟利益賦予或給予合法的擁有權。有關僱員和有關僱主向強積金計劃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在支付給強積金計劃的核準受託人過後,即全數及馬上作為累算權益歸屬於該有關僱員。[/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2. 強積金帳户的類別有哪些?”]a)供款帳户。
b)個人帳户。[/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3. 何謂個人賬户?”]個人帳户也屬於強積金計劃下的帳户,其主要功能是接收成員轉移自其他強積金帳户的以往受僱或着自僱期間的累算權益。個人帳户也能夠用來接收成員通過僱員自選安排由現職供款帳户所轉移的現職工作的累算權益。[/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4. 何謂僱員自選安排?”]僱員自選安排是為了提高僱員對強積金受託人或者計劃的選擇權,以達到僱員更加積極管理其強積金投資,從而促進市場競爭的目的。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責任是為有關僱員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並安排他們登記成為計劃成員。有關僱員則負責選擇計劃下的基金。僱主及有關僱員的供款都會支付給僱主所選擇的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帳户,同時投資於該僱員選擇的基金。[/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5. 僱員在僱員自選安排後的權利有哪些?”]a)現職期間的僱主強制性供款不可轉移。
b)現職期間的僱員強制性供款可每公曆年一次一筆過轉移至強積金個人帳户。
c)以往受僱或自僱的強制性供款可隨時一筆過轉移至強積金個人帳户或供款帳户。[/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6. 成員決定行使選擇轉移權益的權利,則應考慮的個人因素有哪些?”]a)投資目標。
b)現處的人生階段。
c)承受風險的能力。
d)無法符合條件。[/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7. 請説明原受託人在轉移累算權益方面的責任。”]通常來説,原受託人必須採取所有行得通的步驟以保證在得到新受託人的轉移權益通知之後30日內,或者在終止受僱的最後供款日之後30日內,把有關的累算權益轉移給新受託人。此外,原受託人必須向有關的計劃成員提供轉移結算書,該結算書需清楚記載計劃成員的資料和所轉移的累算權益款額。[/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8. 哪些情況允許計劃成員提早提取累算權益?”]a)提早退休。
b)永久離開香港。
c)死亡。
d)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e)罹患末期疾病。
f)小額結餘。[/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9. 受託人可在哪些情況下把累算權益當作無人申索的權益處理?”]如計劃成員或其他人士有權獲支付該成員的累算權益,但沒有人提交申索而受託人不能確定該成員或該其他人士的所在。如計劃成員或其他人士已向受託人提交支付累算權益的申索,但受託人其後在支付有關累算權益前,不能確定申索人的所在。[/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0. 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紀錄設立的目的是什麼?”]積金局設立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紀錄的目的是為了加強針對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的限制,並使積金局執法工作更加透明。通過違規紀錄,公眾人士可知曉曾被積金局提出法律程序的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的資料。[/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1. 信託的主要特點有哪些?”]a)指由受託人出任某項財產的註冊持有人,由其代受益人保管利益的安排。
b)每項信託財產的指定受託人可能多於一個。
c)受託人只是信託財產的註冊持有人,而不是實益擁有人。
d)由信託財產產生的所有收入,應歸受益人所有。
e)信託是根據通稱為信託契據的法律文件設立的。
f)受託人如在處理信託財產時違反信託契據所訂明的條文,可視為違反信託的規定。[/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2. 強積金受託人對受託人的追索權可分為哪些類型?”]a)歸還。
b)問責性。[/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3. 信託安排的好處是什麼?”]信託安排的優點是即使計劃受託人、其他服務提供者或僱主在財政方面出現問題,債權人也無法要求該等人士利用受其託管的資產償還債務。換句話來説,信託安排可提供計劃成員的資產基本保障。[/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4. 受託人有哪些類型?”]a)本地公司受託人。
b)離岸公司受託人。
c)個人受託人。[/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5. 公司受託人所須符合的核準準則有哪些?”]a)資本充裕及財政健全。
b)即具備良好聲譽及品格。
c)有能力經營管理強積金計劃的業務。
d)必須在香港有足夠的規模及控制權。[/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6. 請説明個人受託人。”]個人受託人必須大部分時間居住在香港,並擁有良好聲譽及品格。個人受託人必須提供一份履行職能擔保,可以以保險單或銀行擔保的形式提交,以賠償因其無法履行職責或違反責任而造成計劃或計劃成員蒙受損失。履行職能擔保的擔保額,必須等於計劃淨資產值的 10 %,而最高數額為 $1,000萬。倘若有意委任自然人成為受託人,則必須委任至少兩名這種類型的受託人。[/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7.《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合規標準》中記載的標準有哪幾項?”]a)合規計劃以助履行法定責任。
b)合規政策。
c)合規資源。
d)合規培訓及溝通。
e)投訴處理程序。
f)合規計劃的持續運作及檢討。
g)董事局報告機制。
h)合規計劃以識別責任。[/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8. 成分基金必須符合哪些規定?”]計劃內每種成分基金都須有着不同的投資政策,讓成員在投資累算權益時選擇。強積金計劃內的所有成分基金都需要提供給所有計劃成員選擇。成分基金的投資組合可直接投資於股票及債券等項目,也可以投資於經核準的匯集投資基金或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成分基金必須受到香港法律管限,並以港元作為顯示價值。每個成分基金每月需至少有一個定期交易日。所有成分基金都必須是單位化的成分基金,並與投資沒有任何關係。每個強積金計劃必須按照《一般規例》第37條提供一個強積金保守基金。單位化的成分基金以預計方式定價。倘若成分基金是屬於非單位化的基金,則必須至少每月一次,把投資回報記入計劃成員的帳户。核准受託人必須至少每月一次在本港主要中文及英文報章刊登集成信託計劃及行業計劃的單位化成分基金價格。僱主營辦計劃方面,則可選擇以其他方法向計劃成員公佈以上資料。[/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9. 軟性保證基金有什麼特點?”]投資者必須符合訂明的約束性條款,才有資格得到保證人保證的最低迴報。保證的回報一般上以“在職平均回報保證”表示,也就是在僱用期內,利用複息計算最低迴報率,作為在該期間持有該保證基金的最低迴報。[/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0. 何謂債卷基金?”]債券基金主要投資於由政府、公用事業機構、銀行、商業機構以及世界銀行此類國際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債券發行者表示會在債券期內派息,並在債券到期時歸還本金。利息是債券基金的其中一種回報可。投資者可一直把持債券至到期日,然後向發行者取回本金,或利用市場走勢進行債券買賣。通常投資債券基金的首要目標是賺取穩定收入,而資本增長則為次要目標。[/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1. 什麼是緊貼指數基金?”]緊貼指數基金是一種集體投資計劃,其主要目的是要緊密聯繫或模擬某個股票指數或債務證券指數的投資表現,從而提供或取得與有關指數的表現符合或對應的投資回報。緊貼指數基金可透過參考某特定指數的成分證券的相關比重,將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投資於該指數的成分證券或該指數具代表性的成分證券樣本,從而緊貼該指數的表現。[/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2. 強積金計劃的準許投資項目包括了哪些?”]a)股票及其他證券。
b)銀行存款。
c)債務證券及可轉換債務證券。
d)金融衍生工具。[/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3. 收費比較平台有什麼作用?”]收費比較平台是為了幫助計劃成員更清楚明白以及更容易對比強積金基金及計劃的收費。此平台還載有基金開支比率及基金風險標記等資料,讓計劃成員能夠參考。除了收費資料外,收費比較平台也提供了各個基金五年期及十年期的年率化回報。[/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4. 收費表必須載有哪些事項?”]a)所有收費。
b)各項收費的用途。
c)每項收費的現行水平。
d)每項收費的付款人。[/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5. 請解釋基金開支比率。”]基金開支比率表現出了基金開支佔有基金資產值的百分比。倘若基金投資於一個或一組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則計算基金開支比率時必須也計算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收費。所有成分基金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都必須計算週年基金開支比率,而基金便覽、成分基金的持續成本列表、計劃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週年報表,都必須披露該比率。成立期限不到兩年的基金,則無需披露基金開支比率。[/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6. 職業退休計劃的種類有哪些?”]a)界定供款計劃。
b)界定利益計劃。[/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7. 請説明界定利益計劃。”]在明界定利益計劃中,僱主的供款率並沒有被清楚界定,而是根據精算師通過精算估值後所建議的供款率而定。成員最終可享有的權益通常根據其年齡、服務年資、最終平均工資等因素所決定。[/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8. 可影響僱主決定是否繼續營辦計劃的因素有哪些?”]a)現行的僱傭合約有否訂明僱主須提供若干退休保障安排。
b)營辦職業退休計劃和強積金計劃所涉及的相關行政和其他費用。
c)將現有計劃的資產全數轉移到強積金計劃的可行性。[/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9. 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條文有哪些?”]a)《強積金條例》第34L(1)條。
b)《強積金條例》第34L(2)條。
c)《強積金條例》第34L(3)條。[/vc_toggle][vc_toggle title=”60. 註冊中介人的類型有哪些?”]a)主事中介人。
b)附屬中介人。[/vc_toggle][/vc_column][/vc_r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