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_row][vc_column][vc_toggle title=”1. 什麼是最高誠信?”]最高誠信是一項不可或缺的保險原則,最高誠信要求投保人無論保險人是否提出要求,他也一定要披露所有重要事實。[/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 近因原則的應用與哪些類型的危險有關系?”](a)受保危險。 (b)除外危險。 (c)不保危險。[/vc_toggle][vc_toggle title=”3. 何謂不保危險?”]所謂的不保危險是指這些引起損失的因素並不屬於保單中被列明為受保的危險,而且也沒有被歸類為除外危險,並且不牽涉到其他原因,損失就不會受到保障。但是,如果主要的損失是由受保危險引起,例如消防員救火時水造成的損失也是受保的。[/vc_toggle][vc_toggle title=”4. 自然保費制度有哪些特點?”]自然保費制度的其中一樣特性是保單有效期內保費並非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在每個保單週年日獨立計算,以期能夠無誤地表現出在每個續保期內受保生命的自然風險狀況。此外,此制度容易受到逆選擇影響,也就是說當保費日漸提高時,低風險的人就會不再參與計劃,而高風險的人則會決定續保,這將導致風險不平衡現象。[/vc_toggle][vc_toggle title=”5. 均衡保費制度地基本概念有哪些?”]均衡保費制度通過審慎地使用死亡表以及精算學的計算,人們意識到按照年齡、性別及準受保生命的個別承保特性,制定一套在合約有效期內保持平衡或者不變的保費是可能做到的。這當然要假設死亡保險金額不變。[/vc_toggle][vc_toggle title=”6. 在甚麽情況下可以支付死亡保險金?”](a)只就指定時期內發生的死亡支付保險利益。 (b)任何時候發生的死亡都支付保險利益。 (c)在特定時間前發生的死亡支付保險利益。[/vc_toggle][vc_toggle title=”7. 請說明遞減定期壽險?”]根據遞減定期壽險,死亡保險金按年或其他特定周期遞減。在整個保險期內,年保費的水平通常維持不變。由於保險利益不斷地遞減並且只有在保險期內死亡方可獲得支付,因此它是現有人壽保險種類中最便宜的。它特別適合於逐漸減少的短暫保障需求。[/vc_toggle][vc_toggle title=”8. 抵押贖回保險和信用壽險的主要區別有哪些?”]抵押贖回保險和信用壽險的主要區別在於抵押贖回保險是保按揭人的權益承按人,而信用壽險則是保貸款人的權益。此外,前者是屬於利益保險的其中一種,因此就算再死亡時已還清所有債項,都需要賠付保單,但是後者則一般是彌償保險。[/vc_toggle][vc_toggle title=”9. 可轉換定期壽險有什麼特點?”]可轉換定期壽險為保單所有人提供了一個轉換的權利,也就是說在無需提供可保性證明的情況下,將保單轉換為永久計劃的權利。如果行使這個特權,永久計劃的保費必須以這種類型的計劃適合使用在受保生命的到達年齡的標準保險費率計算。[/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0. 終身壽險是什麼?”]終身壽險為人們的整段人生提供保險保障。它擁有一項基本特點,就是無論受保生命何時去世,保單將會在那個時候支付保額,而不是在去世之前。不過當受保生命已經到達用來計算相關保單的保費的那份死亡表上的最長壽年歲時,保險人也將會在這個時候支付保額,合約也會在同一時間停止。[/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1. 萬用壽險具有哪些特點?”](a)根據靈活的保費而定。 (b)可調整的死亡保險金。 (c)擁有分別列示各定價因素的定價結構。 (d)累積現金價值。[/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2. 何謂單位相連長期保單?”]單位相連長期保單也可以被稱為“相連長期保單”或者“投資相連長期保單”,它的價值直接與利用已支付的保費購買的投資的表現相連,或者直接顯示在該表現。其中的方法可以是將保單價值和一種有關人壽保險人經營的特殊單位化基金的單位正式掛鈎,或者與單位信託的單位掛鈎。單位的價值與組成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資産的價值有直接關連。因為這相連,保單價值很自然會隨著這些資產的總值的移動而波動。[/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3. 年期可分為哪些類型?”](a)即期年金。 (b)延期年金。[/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4. 請說明殘疾豁免保費附約。”]殘疾豁免保費附約在幾乎所有類型的壽險都能夠附加,保險人根據此項附約承諾在受保保單所有人完全傷殘時放棄續保保費的收取權。但保單將依然有效,並不表示保單被中止,因此,有辦法產生現金價值的保單將會繼續產生現金價值,分紅保單亦不會停止產生紅利,就好像保單所有人已經按時支付了保費。[/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5. 殘疾豁免保費附約的除外責任包括了哪些?”](a)蓄意傷害自己身體所造成的殘疾。 (b)進行違法活動時導致的殘疾。 (c)保單生效前已患的疾病。 (d)戰事導致的殘疾。[/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6. 請解釋殘疾收入附約計算應付金額的方式。”]計算應付的傷殘收入額有兩項選擇,一是收入公式,一是定額。典型的團體傷殘收入保單採用這麼的一項收入公式:收入額等於受保成員傷殘前的收入的某個百分比,然後扣除他從任何其他來源收取的傷殘收入利益。如支付定額的話,就不應理會受保成員的任何其他收入利益。[/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7. 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附約的保險利益有什麼作用?”]這種類型的附約通常會承諾在意外導致死亡的情況下,另外支付一筆等同於基本保單的保額的保險利益。而條件是死亡必須是因為意外身體受傷而直接引起,並不是因為其他原因,並於該受傷的一年之內發生。[/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8. 生前支付保險利益附約生效的原因是什麼?”]提前支付附約的基本原因是當當事人精神處於非常緊張、悲哀和生命受威脅的狀態下發出這些保險利益,這樣的話就有能力輔助當事人應付有關開支,並至少為已經非常悲傷的當事人提供部分援助以便解決新增的財務困難。[/vc_toggle][vc_toggle title=”19. 危疾保險利益受保保單所有人將獲給付死亡保險金的條件有哪些?”](a)他被診斷患上指明疾病。 (b)他被診斷患上終末疾病並最多只有12個月的壽命。 (c)他有必要接受指明的醫療程序。[/vc_toggle][vc_toggle title=”20. 醫療保險利益主要的除外責任有哪些?”](a)保單生效前已患的疾病。 (b)與懷孕和生育有關的開支。 […]